司法行政特点模板(10篇)

时间:2023-12-28 17:09:4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司法行政特点,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司法行政特点

篇1

一、在中国蓬勃发展的情景喜剧呈现出显着特征

情景喜剧,是1947年在美国诞生的新兴的电视化的喜剧模式。1992年,曾在美国留学的英达导演,将它引渡过来。从此,中国的情景喜剧开始了其自身的发展。十几年来,情景喜剧在中国曾遇到水土不服的困难,一度不被中国广大的电视观众所接受。但其凭借自身顽强的生命力,不断克服困难、发展完善,终于得到中国观众的广泛认可。当年被评为"最差电视剧"的《我爱我家》如今已被尊奉为经典之作。情景喜剧不仅在我国电视荧幕上站稳脚跟,获得越来越多观众的喜爱,而且取得了许多骄人的成绩,出现了一批深受好评的佳作,如充满东北地方风味的《东北一家人》,为儿童教育树典范的《家有儿女》,还有以诙谐搞笑着称的《武林外传》等。

近几年来,情景喜剧在我国的电视剧创作生产中势头大增,那么,情景喜剧有着哪些特点才使得大家争相尝试呢?从收视率决定电视成败这一电视界的新规则来看,我们应从观众审美心理需求角度,结合多年的艺术实践来进行深入研究。私以为,中国情景喜剧有以下典型特点。

首先,就情景喜剧的艺术属性而言,它是一种电视化的喜剧模式,是舞台剧与电视剧的艺术综合体。这是情景喜剧生来就有的本质特征。它由编剧创作文学剧本,是电视导演领导下的整个电视剧组集体创作的结晶,并通过电视媒介展现在电视观众面前。同时它的结构及表演方式等又保留着舞台剧的成分,某些剧目在拍摄过程中甚至邀请了现场观众的观摩和参与。

其次,情景喜剧是一种轻喜剧。它的创作宗旨是,让观众在休闲中得到娱乐。它的思想内涵清晰明了,通俗易懂。作为喜剧,它往往更富于反映社会现实、人性本质的深度和广度,以其富有生动的形式,幽默、诙谐的手法使观众感到舒畅、快乐,让观众得到一种亲切的教益、心智的启迪和情绪的渲泄。喜剧有着天然平民性、通俗性,它和最广泛的观众有着一种亲密的情趣联系,容易实现沟通、交流,容易对各种素材进行裁量、转化为故事的素材。情景喜剧,也具备这样的优势和特点。

第三、情景喜剧的制作有着严格的场景限制。情景剧创造一个既与外界联系广泛又相对封闭的"场景"来构筑人物活动的空间,即主要场景。一般来说,主要场景的拍摄均安排在摄影棚内进行,棚外戏原则上不超过全集的20%。

第四、情景喜剧的每集内容独立成章,每一集自身就是一个完整的结构,故事情节上基本相对独立,上下集之间没有悬念与期待。同时,整个剧情又是一个前后贯穿、合理发展的"糖葫芦式的整体"。

第五、客串人物在情景喜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情景喜剧的人物角色可以分为两种,分别为贯穿人物和客串人物。贯穿人物即贯穿整剧始终的人物,客串人物是指仅在单集或少数几集出现的人物。在系列情景喜剧中,几乎每集都有一两个客串人物的出现。他们是该剧集中矛盾出现的导火索,同时又是该矛盾得以解决的关键。

第六,与观众的心理贴近性。情景喜剧,是用艺术手段展示一些小人物的故事,它所描绘的生活和百姓息息相关。从观众的实际需求来讲,家长里短,是是非非,离观众的心理状态和内心渴求距离很近,柴米油盐的生活琐事、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葛,才是他们最感兴趣的事情。正因为是观众身边的真实故事,观众才会被他们牢牢吸引,并形成某种心灵的互动,产生由角色到自身的情感交流。情景喜剧浓厚的人情味与亲和力能起到润物纽无声的艺术效果,体现出现代传媒的人文关怀。

第七,地域性是情景喜剧在中国逐步发展中出现的显着特点。由于区域文化、方言特色和生活习俗的差异,使得不同地区的人们对幽默的理解和接受有着较大的差异。而根据不同地域的人文特点创作的地域特色浓厚的情景喜剧,往往能受到地域观众群体的欢迎,如京派观众群、海派观众群、岭南观众群等。另外,自情景喜剧在中国诞生起,方言便与其结下了不解之缘。各地区都纷纷涌现出一些方言情景喜剧的杰出代表,如广东的《外来媳妇本地郎》、上海的《老娘舅》、湖南湖北的《经视一家向前冲》等。

最后,灌装笑声的伴随,也是我国情景喜剧扬而不弃的典型特点。适时的罐装笑声不仅可以增强情景喜剧的现场感,还能带动电视观众的情感共鸣。

二、面对误区与矛盾,中国情景喜剧该何去何从

虽然情景喜剧具有如此多的优势,使之得以迅速发展。但纵观当前我国整个情景剧市场,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情景喜剧已经越来越走入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十几年间,我国情景喜剧在创作过程中,积累下来一个又一个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私以为,中国情景喜剧要想得到一个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改善。

首先,国产情景喜剧创作班子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在前期策划与剧本创作上。情景喜剧题材保守的问题在美国也曾出现,并在很长时间内阻碍了美国情景喜剧的发展,但《一家大小》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状况。近几年,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有突破性意义的优秀作品,如《家有儿女》等,但这些作品并没能从根本上改变国产情景喜剧题材过于狭窄的问题。"家"仍然是中国情景喜剧唯一的题材,深刻的喜剧还没有出现。私以为,要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创作者们"走出去".只有开阔思维,对国内市场及各阶层各年龄段收视群体的需求心理有了宏观上的把握,才可能创作出受观众喜爱的优秀作品。另外,注重专业编剧队伍的培养,也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措施。应大胆引进新生力量,为情景喜剧的创作队伍注入新鲜血液。目前,由于一些老牌编剧们遇到创作思维上的瓶颈,越来越多的国产情景喜剧都是家长里短、鸡毛蒜皮,故事过于表面而毫无内涵可挖。文本的粗糙、对市民口味的低级迎合都必将导致这些情景喜剧最后的收视失败。

其次,在生产创作上,情景喜剧应该走上一条产业化发展的道路。系列情景喜剧的"糖葫芦"式结构、场景限制性及成本低,周期短、便于生产制作的优势都决定了情景喜剧适合产业化生产。而产业化生产的分工专业化、创作过程的连续贯穿性及生产效率的高产高质性都决定了中国情景喜剧必将走上这条道路。

篇2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6-03-29

一、“90后”学生思想行为特征分析

新时代背景下,社会的转变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着巨大影响,“90后”大学生思维更具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不确定性。随着近些年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的普及,网络融入了大学生生活,网络对“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特点的形成产生了极大影响。网络虽然给学习带来了便利,但网络上的大量不良信息也对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道德观、行为习惯产生着负面影响,危害着“90后”大学生身心健康。当前,我国大学生的道德素质也出现了整体下滑现象。

笔者通过对“90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以及思想行为表现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特点普遍呈现出个性张扬、价值观多元、个体本位突出、崇尚自我、依赖网络、道德观念缺乏、媒介素养欠缺、理想信念淡化、金钱至上、追求外貌等特点,“90后”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比如,前不久网络中曝光了某“90后”女大学生欲借两百万尽孝的新闻: 一名女大学想要不劳而获通过“卖掉”自己的后半生来获得两百万。

社会学家胡光伟就此事指出:“她如果凭自己的能力挣了3000元钱给她父母,都是孝顺。但是这种想要靠别人来帮忙尽孝道的方法,她父母知道后,心里也会难以接受的。”

育人先育德,教育不仅要传授学生知识和技能,更要引导学生做人,教会学生为人处世,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二、“90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探讨

目前我国高校大都不重视思想政治教育,教育中多只关注学生学习成绩和职业技能培养,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多是在走形式、搞过场,并不能有效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这使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十分缓慢,大多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仍停留在老思路、老模式当中。教育方法没有紧跟时展进行必要的更新,依然采用传统的说教模式;教育内容更是苍白无力,与现实社会情况严重脱节,缺乏针对性,没有根据“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特点进行调整。所以某些教学内容很难得到学生认可,难以调动学生积极性,甚至一部分学生表现出反感情绪。教育过程中以教师为主体,缺少对学生个体感受的考虑,缺乏对学生心理特征变化的把握,教育现状令人担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复杂,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工作压力将越来越大。如果大学生没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良好的心态,就很难走入社会迎接挑战;在工作中遇到些许困难便会一蹶不振,甚至走上偏激道路。

想要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水平,保障教育有效性,各高校必须正确认识思想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针对“90后”大学生心理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解决当代学生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真正把思想政治教育落到实处。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当代大学生成长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势在必行。

高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应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和教育模式,改革教育方法,针对“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展开教育,以保障教育的有效性,提高思想政治教育质量。

篇3

一、95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的特点

(1)期望独立,但又有依附性。根据青年文化理论,在青年成长的矛盾中,青年存在期望的独立性与实际依附性的矛盾。他们在生活上期望独立,但又对父母及其依赖。95后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从小父母对他们关怀备至,养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习惯,有些孩子在家里根本不用干家务。父母的唯一要求就是孩子要努力学习,争取考上重点大学,因此95后大学生大多数是在父母的监督下学习成长的,对父母的管教及其不愿意,期望过上自己独立的生活。但是,95后大学生进入大学后,离开了父母的监督和照顾,自己的学习及生活就难以自律了。据我观察,很多大学生在宿舍玩游戏、看电影、上网聊天等,自己的桌面及衣服甚少整理,很多宿舍都买有洗衣机,有些学生甚至将一星期的衣服拿回家给父母洗。他们在面对就业时,期望独立,但又依附外来的帮助。95后大学生期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但又及其被动地就业,希望通过学校、老师及父母的关系协助自己找到工作。很多大学生自己不去找工作,对学校提供的工作又不满意,造成迟迟就业的现象。

(2)行为的功利性强,缺乏正确的价值判断。他们在行为活动上带有强烈的功利色彩,如学生毫不避讳地表示参加这个活动有没综合素质测评分加,并没有考虑这个活动对自己综合素质的培养,反之,一些不加分的活动参与度会大大地减少。所以,辅导员在要求学生参与活动时,一定要强调这个活动可以加综合素质测评分,有些学生对一些活动要求辅导员给予加综合素质测评分,要不就以活动没人参加威胁。面对这样的大学生,辅导员不得不感叹时代的不同了,以前我们作为学生巴不得参加活动,并没想过加综合素质测评分,现在的学生参加活动的初衷总是“加综合素质测评分”、“加社会实践学时分”、“第二课堂学时分”等,很少有学生参加活动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比如有些学生参加讲座,直接为了盖学时章,盖章后逃课或者盖章后在座位上玩手机,甚少有学生认认真真地听讲座。学校举办知识讲座,校园文化活动及技能竞赛活动等,都是有一定意义的,不然学校也不会浪费资源,并不只是让你得到学时而已,真真正正希望学生通过参加活动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3)对未来的发展方向选择的困惑。根据青年文化理论,在青年成长的矛盾中,青年存在对发展方向和方式选择的困惑。他们大多数在未来发展方向上比较迷茫,目标不明确。经过紧张及充实的高考,他们渴望精神上的放松,加上大学管理模式的转变,自主可支配的时间较多等方面因素,他们大多数表现出对于主动求学的意识不强,缺乏明确的学习目标。上课迟到、早退、课后不复习,很少主动到图书馆看书。对于未来发展方向缺乏思考,过着得过且过的日子,少部分学生认为读大学没有用,只不过是为了拿个文凭,有的学生家庭条件优异,可以继承家业,根本不担心未来的就业。有些学生受现代社会自由职业的影响,认为到企业就业还不如创业、做淘宝、做生意等,所以觉得在大学里最重要是过得开心,根本不思考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

(4)易受宿舍成员的影响。根据青年文化理论,在青年成长的矛盾中,青年易受同辈团体的影响。同样,大学生易受同学的影响,更易受到宿舍成员的影响。据了解,一个宿舍里面只要有一个同学学习认真,其他同学一般都会表现出学习认真的态度,一个宿舍里只要有一个同学爱整洁,其他同学一般也会有整洁的习惯,相反,宿舍中有人逃课,一般这个宿舍的其他成员也受其影响,如沉迷网络,爱玩游戏,不爱学习等。大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宿舍,与宿舍成员相处的时间比较长,所以对大学生加强宿舍文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避免宿舍成员间的影响产生负面效应,应往积极的方向发展。

二、辅导员面对95后大学生如何转变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1)充分调动学生的自主性,启发学生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让他们真正独立起来。思想政治教育有别于其他教育,其周期长,需要采取启发、疏导、讨论等方法进行。通过举办讲座,年级大会等形式,教育学生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具备的独立自主能力,调动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的积极性。另外,通过举办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的自主性,例如让学生策划各种活动,举办宿舍美化大赛,烹饪大赛等方式,让学生意识到成长是要完全独立了,不仅是思想上要求独立,更重要是行动上要能真正独立。在班级和学生管理中,要采取放手信任的形式,让学生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现在95后大学生普遍养成不爱看通知信息的习惯,依赖老师的解答,辅导员要告诉学生遇到问题先看通知,再问同学,实在解决不了再来找老师,养成独立解决问题的习惯。在学生管理中,采取“以大带小,以老带新”的模式,发动班级学生干部,班主任助理,党员的积极性,让他们乐于服务,乐于奉献,乐于自主。

(2)促使大学生经常进行自我反思,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95后大学生普遍存在的实用主义,眼前利益,自我利益为中心,使得大学生在做很多事情前都是以此作为价值参考标准,未能深入思考事物本身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活动加强大学生的自我反思能力,要求学生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首先要深刻审视自己的行为动机,要清楚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行为后果。比如,听讲座为了拿学时,逃课在宿舍玩游戏等行为,是否值得?读大学的真正目的是什么?辅导员可以通过举办辩论赛,演讲比赛,自我反问游戏法促进大学生进行自我反思,让大学生养成自我反思习惯,经常性的审视自己每天的所作所为,明白事情本身的意义,避免做一些本末倒置的事情,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让每个大学生都能在大学真真正正地长知识,做学问,增能力。

(3)发挥同辈群体影响的积极作用。在引导新生的各种行为时,可以在新生中安排高年级优秀的学生干部担任班主任助理,通过他们的日常行为教育影响新生,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对于在校学生管理,可以通过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举办宿舍文化创意大赛,选拔宿舍形象大使大赛促进榜样的形成,发挥榜样影响的作用,以榜样带动学生。另外,发挥学生干部、党员群体的积极作用,让学生干部、党员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通过他们自身行为和行动影响身边的同学。比如,在校园文明礼仪方面,首先要抓好学生干部和党员的行为;其次,让学生干部和党员做好监督和宣传工作。还有,要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的正面影响。同辈群体的网络交流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辅导员要学会网络新媒体的使用,正能量和积极思想,避免不良信息的传播。

三、结束语

95后大学生由于所处成长环境的不同,呈现出一些新的思想行为特点。这就要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落实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尊重学生的个性特点,在方法上不断探索和创新,真正有效地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95后大学生培养成适应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参考文献:

[1]万蕾,金美伶.95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特点与高校辅导员角色定位[J].营销教学,2016,(22)

[2]陈旭.面对“95”后大学生辅导员开展思政工作的新思考[J].教育现代化,2016,5:211

[3]蒋亚丽.当代大学生价值观教育对策研究[D].湖南大学,2010,5

篇4

从内容来看,刘长江的《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了秦汉司法行政体制概述及运作。正如其所言,秦汉是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形成期,首先皇帝掌握全国最高的司法权,凡有重大难决案件,均须上报皇帝裁决。[1](p9)这也是整个封建社会司法行政的特征,皇帝的谕旨、诏令是最高的法源,从秦至清,“司法机关成了御用工具,所有的重案、疑难案件都要由皇帝亲自裁决,皇帝还可以通过直诉、录囚等方式直接了解和干预司法工作。此外,其他案件的审理也要定期向皇帝汇报。皇帝处理案件,既可以遵守现行法律,也可以权宜行事,置法律于不顾。”[2](p22)其次是司法体制的中央集权。由于封建政治中央集权的特性,封建司法行政体制也是中央集权。法律由中央制定,重案、要案要向中央汇报覆核。第三是司法体制行政化。中央设专门的司法机构廷尉寺,但其司法权受行政权力的牵制,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往往不能严格区分,甚至让行政官员参与司法工作,让司法官员兼任他职。地方不另设专门司法机关,实行地方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秦汉地方行政分为县、郡两级,郡守、县令既是地方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汉武帝时设立刺史,至王莽时改刺史为州牧,州牧为新的一级地方军事行政长官,享有地方的司法大权。第四是初步建立了诉讼制度和审批程序,在诉讼方面,秦代从诉讼主体的身份上可分为自诉和公诉。汉代在秦代的基础上,把告分为口诉和书告,书告一般为重大案件,还有“诣阙上书”,直接向中央机关控告。秦代还有复审制度,但对复审是由原机关还是上级机关审、是实行两审终审制还是三审终审制、是逐级复审还是越级复审等问题,秦律没有进一步说明。[1](p50)汉代审级制度则初步完善,第一级为县令,第二级为郡守,第三级为廷尉,最高审判权在皇帝手中。根据案情的大小,审批组织分为“独任制”和“杂治”,唐代的三司会审及明清朝审都是在此基础上演变形成的。后代的诉讼和审批制度都是在秦汉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第五是奠定了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秦代的立法以法家为指导思想,瞿同祖指出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儒家化”的特性,“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已开始”[3](p345),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

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刘氏认为唐代是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发展期,主要表现在一些方面:第一,唐代建立了比较严密的司法行政体系。大理寺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在中国司法制度上首次出现了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的现象。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全国各州府上报的流罪以上的判决,还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司法行政事务。御史台负责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亦参与审判。三司互相监督,逐渐演变成明清的三法司制度。第二,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法典是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律》具有编制体例逻辑性强、内容统一稳定等特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维护皇权专制、贵族官僚特权、地主阶级的私有利益、维护宗法家族制度和良贱等级,五代、宋、明、清的立法皆仿效《唐律》。第三,司法行政程序上有所完善。在立案方面,严格了告、诉的各项程序,必须自下而上逐级上诉,不得越级。在审批人员上,首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司法官的回避制度。建立了较前代更加完备的复审制度,县所判定的徒罪案件由州负责复审;流罪和死罪案件则须由刑部复审;大理寺、京兆府和河南府初审的徒刑案件和官吏犯罪案件,申报至尚书省、刑部复审。第四,加强了司法官员的培养。秦汉时期司法官吏选任与普通官吏的方式大体相同,唐代置律学,培养“律学士”。置明法科,把律学列为科举考试的重要内容。若欲入仕,还需通过相关法律条例的考核。

宋代的司法行政较多体现了分权制衡思想。宋太祖鉴于五代之乱,在国家体制建构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分权制衡的措施。设参知政事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三司分割财政权,设枢密院分割军事权,置通判以制约知州。刘著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了宋代司法行政的特点:第一,在中央设立了审刑院,即在刑部之上增设了一级复审机构,加强了皇帝对司法的控制。第二,宋代的司法行政体制已完善。加强了司法官员选拔,设立了高级法官的专门考试“试刑法”和针对司法吏员地量试收补、抽差填缺。在立法方面,增创了“折杖法”和重杖处死,加重处罚“盗窃”罪,减轻处罚“贪赃”罪,增加了民法条款,对有关刑具的式样及适用、囚徒管理、病囚治疗及讯囚、拷囚有了更为详备的规定。在司法程序方面,将受理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将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在庭审制度上,最终形成了古代州县长官亲自坐堂审判的制度。完善了刑讯制度,在唐代对于刑讯的条件、方式、过程等已有明确的规定,宋代进一步完善,规定刑讯的对象是罪犯,且罪犯公然抗拒方可依法刑讯。对刑讯时杖数、施刑部位及施刑者亦有明确规定。宋代的判决亦自成体系,实行鞫谳分司制度,实行录问与翻异别勘制度。第四,宋代的刑法更为残酷,在法定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增加了刺配、凌迟。

明清是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成熟期。在全书最后一部分的表述中,刘长江认为明清司法行政机构体系完善。一则三法司组织机构的壮大。以地方行政区划设置为准,明朝刑部改设十三清吏司,清代刑部下设十八清吏司及其他办事机构。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分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三法司会审制度成熟。二则法典体系细密完备,时代特征明显,对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类专业法律问题都做了细致的规定。清代百姓呈告须有呈词,设有代书。诉状应由原告本人亲投,同时法律允许诉讼能力受限制者采用代告。庭讯时,原告、被告、干证等主要当事人到齐方可开庭审理;断案时,还有刑书、差役、值堂等协助审理,负责法庭的书记、传唤等事务。审讯的具体情形、两造详情、证人详情、审讯官员及参与者情况、供词、画押、物证、法庭陈诉等信息均以文字形式记录完整。判决,明代司法审判中,要求承审官不仅要严格依照成文法判决,而且必须明确写出所引法条的出处、内容。清代更为严格,引律比附应详细说明。复审,分为轻微案件中因两造不服判决自主上诉和法律规定的必须申详案件的自动复审。明清规定笞杖案件,各府州县决配,徒流至死罪案件,应由上级复审。徒罪以上案件,无论被告是否服辩,均进入复审程序。承审衙门应完善案卷材料及文书,案卷与人犯一并申详。执行方面,明代笞、杖刑由承审官在判决后三日内行刑。府州县对徒、流刑无执行权力,只能执行除此而外的贴杖刑。死刑的执行在复奏回报后听三日执行,不可在禁刑期执行。

直隶地区的死刑由刑部执行,外省以巡按御史为主。清代笞杖可折数减免,而徒罪一般发本省驿递。流罪的囚犯,其流配之地有明确规定,终生不得回原籍。死刑的立决人犯,待获批准后即可执行。行刑的时间应回避停刑日、节气、斋戒等特殊时段。

刘长江《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的另一个特点是通过具体深入的个案分析来探讨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的特点及反思。刘著中精选了各朝代的典型案例,“盗牛案”“巫蛊案”“阿云杀人案”等通过具体的案件的审理程序,反应当时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的特点。“东海孝妇案”,刘氏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经义决狱”现象。“徐元庆复仇案”则反映了唐代“礼”与“法”的冲突及《唐律》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特点。在“李斯谋反案”“姚文秀打杀妻案”“弘治朝何孝子案”的分析中,刘著利用案例来反映当时司法行政体制运作中的问题,暴露了立法技术的缺陷和皇权专断、政治腐败对司法行政的弊端。

刘长江的《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介绍了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发展、演变及特点,反映了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本质及运作实态,对新时期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美中不足的是,全书分各朝代展现了司法行政体制,而没有就整个封建司法行政体制做一阐述及评析。此外,还可就司法行政体制与其它司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其优劣。(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篇5

作者简介:林莉珊,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我国的司法行政制度

司法行政制度作为一项为法治建设以及国家司法活动提供服务与保障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司法制度与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司法行政制度对能否顺利进行司法活动具有基础性的辅助以及保障作用,同时也是实现司法目标的关键因素。我国的司法行政制度不仅具备司法行政制度的普遍性特点,还具有我国国情的特色,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具有极为主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构成部分。

在我国现时阶段,司法行政制度已经成长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工作不单可以从多个方面对顺利进行司法活动起到保障作用,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其不仅能够保证顺利进行司法活动,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的特色司法行政制度在不断的机构改革中逐步发展。司法行政职能配置的逐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配置的不断强化,都有利于完善我国司法行政制度。

二、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

合理地配置司法行政权是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如何合理地配置司法行政权的问题上,因为每个国家对司法传统以及具体情况的差异,对“司法”有不同的认识,对“司法行政权”的范围也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各个国家对司法行政权具体职能的配置也不同。司法行政权是指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权。我国的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具有鲜明的法律属性和专业特点。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担任多项司法行政工作,范围涉及面广,既有民刑方面的,也有行政方面的;既有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也有为公共提供服务的;既有指导性的,也有强制性的;既有内部职能,也有外部职能,各项职能间都具备相对独立性。司法机关通过认真履行各项职能,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与社区矫正制度

篇6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更加突出了司法行政复议监控司法行政权的功能。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如复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必须向管辖权的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复议决定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作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作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司法行政复议又不能简单地照搬行政诉讼的程序。转贴于

书面审查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复议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这里的书面材料主要指复议申请书和复议答辩书。书面审查时,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仅对申请人向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结合有关证据进行复议,不传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证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也不必到场。所以,书面审查是行政效率原则在司法行政复议制度中具体表现,也是司法行政复议中及时、便民原则的体现。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联营企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注册:①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③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③依本办法第18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篇7

司法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本文将重点论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以及程序。

关键词:司法行政复议 特征 范围 管辖 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做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做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做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

8、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做出的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决定不服的。

9、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10、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约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说明,下列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范围: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三、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第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司法行政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8条第2款规定:“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3、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它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1、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

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包括: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③申请复议的理由;④申请的年、月、日。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2、司法行政复议的受理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如下处理:

①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应予受理。

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书面做出答复,并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3、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

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是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执的焦点进行审查的过程。审理是司法行政复议中的最实质性阶段。通过审理,查清事实,为适用法律即做出决定打下夯实的基础。

①审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采取书面审理较为简便,具有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调查的方式适用于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司法行政复议案件。

②审理的依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③审查的内容。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4、司法行政复议的决定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做出决定。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误机关文件抵达的,有重大疑难情况的,需要与其他机关相协调的,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以及其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等情况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司法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五种:

①维持决定。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政复议相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做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②履行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③补正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责令被申请人补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做出责令被申请人补正的决定。

④撤销或变更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

⑤重作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做出撤销决定后,有时尚需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司法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注释:

①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②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③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

篇8

司法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本文将重点论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以及程序。

关键词:司法行政复议特征范围管辖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做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做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做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

8、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做出的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决定不服的。

9、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10、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约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综上说明,下列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范围: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三、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第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司法行政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8条第2款规定:“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3、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讼。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它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1、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

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包括: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③申请复议的理由;④申请的年、月、日。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2、司法行政复议的受理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如下处理:

①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应予受理。

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书面做出答复,并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3、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

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是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执的焦点进行审查的过程。审理是司法行政复议中的最实质性阶段。通过审理,查清事实,为适用法律即做出决定打下夯实的基础。

①审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采取书面审理较为简便,具有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调查的方式适用于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司法行政复议案件。

②审理的依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③审查的内容。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4、司法行政复议的决定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做出决定。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误机关文件抵达的,有重大疑难情况的,需要与其他机关相协调的,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以及其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等情况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司法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五种:

①维持决定。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政复议相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做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②履行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③补正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责令被申请人补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做出责令被申请人补正的决定。

④撤销或变更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

⑤重作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做出撤销决定后,有时尚需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司法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注释:

①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②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③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

篇9

司法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本文将重点论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以及程序。

关键词:司法行政复议特征范围管辖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做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做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做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

8、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做出的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决定不服的。

9、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10、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约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综上说明,下列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范围: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三、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第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司法行政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8条第2款规定:“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3、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讼。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它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1、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

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包括: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③申请复议的理由;④申请的年、月、日。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2、司法行政复议的受理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如下处理:

①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应予受理。

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书面做出答复,并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3、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

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是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执的焦点进行审查的过程。审理是司法行政复议中的最实质性阶段。通过审理,查清事实,为适用法律即做出决定打下夯实的基础。

①审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采取书面审理较为简便,具有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调查的方式适用于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司法行政复议案件。

②审理的依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③审查的内容。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4、司法行政复议的决定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做出决定。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误机关文件抵达的,有重大疑难情况的,需要与其他机关相协调的,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以及其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等情况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司法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五种:

①维持决定。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政复议相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做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②履行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③补正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责令被申请人补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做出责令被申请人补正的决定。

④撤销或变更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

⑤重作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做出撤销决定后,有时尚需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司法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注释:

①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②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③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

篇10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之一,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与保障、改造矫正罪犯等诸多重要职能。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明确提出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奋斗目标,这为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带来了许多机遇和挑战,特别是全省实施“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程提出,对于司法行政系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考验。为此,深入推进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为全省实施“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程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就事关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成败,更事关全省工作的大局,这也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人认为,要扎实推进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就要准确把握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切入点、着眼点、立足点。

一、要把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切入点,放在准确定位,增强大局意识上

首先,要统一思想,主动融入工作大局。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主动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主动把司法行政工作融入到构建和谐江苏、法治江苏的大格局中去考虑,围绕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来确立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定位和主要任务,这就为司法行政事业的创新发展找到了方向。

目前,个别领导干部没有从全局的高度,没有站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的高度,来审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对工作职能定位不准,缺乏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没有以积极进取的态度,以有为争有位,而是片面地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在政法部门属于弱势部门,没有更多的行政执法权,畏难情绪严重,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存在被动应付的现象。为此,要在具体的司法行政工作中,要树立“三个观念”。一是发展观念。发展是第一要务,是破解一切难题的关键。司法行政工作只有紧紧把握发展这个主题,把工作重心放在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服务上,才能找准定位,明确方向,体现作为,尤其是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战略构想,就为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提供了生动的实践舞台;二是机遇观念。省司法厅提出“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程,既是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全面建设发展的新起点,同时也给司法行政工作带来新机遇。我们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一定要把握这个机遇,顺势而上,积极进取,打造司法行政系统的良好形象;三是角色观念。司法行政部门的各项工作职能,都事关全省的工作大局,与构建和谐江苏息息相关,这就要求我们领导干部要在全省的工作大局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好司法行政系统的作用,当好“连心桥”、“助推器”和“减压阀”,不断提升司法行政系统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目标,思考谋划司法行政工作的长远规划。我省“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建设全面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司法行政工作就要把这个战略目标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落脚点,把健全完善与战略目标相配套的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譬如:要思考如何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构筑切实有效的预防体系,筑牢构建和谐社会“第一道防线”;要思考如何构筑普治并重、完备高效的法制宣传工作体系,为“两个率先”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思考如何构建功能完善、结构合理的法律服务体系,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思考如何加强司法行政“三支队伍”建设,为“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等等。总之,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在头脑中要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和发展思路,沿着这个规划逐年推进、稳步发展。这样,才能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司法行政工作,才能实现工作的新跨越。

二、要把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立足点,放在履职尽责,增强责任意识上

当前,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施的“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程是立足“十一五”的新形势、新要求做出的科学部署,是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一项系统工程,是激发司法行政系统追赶斗志、凝聚干群人心的必要措施,也是未来几年加快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此,我们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以“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程为统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具体工作中:

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担负起领导的政治责任。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必须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第一位,这是新的发展阶段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个客观要求。当前,我国司法行政工作正处于不断改革与深化的阶段,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全省“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这些都迫切需要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讲 政治,讲大局,增强政治敏锐性,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省委保持高度一致,对省委的重大决策和确定的重点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和分管的工作领域,主动地承担起领导责任,不折不扣地坚决完成。并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迎难而上的责任感,把省委的部署和决策转化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具体措施。

要加强学风建设,担负起领导的工作责任。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上下功夫,不断用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当前,尤其是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提高破解难题的能力;要深入地调查研究,对本部门乃至本地区的司法行政工作做到胸中有数、掌握全局,为正确决策奠定基础;要树立为党的事业负责观念,积极作为,不断提高调研能力、决策能力,不断提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足发展打下组织基础。

要加强自身建设,担负起领导的勤政廉政责任。“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程是一项需要努力实践、不断探索的工程,这就要求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事业心,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深入基层,多了解民生,听取民意,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策。在日常工作中,要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和集体智慧,共同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工作合力。在生活上,要严格自律经受各种诱惑和考验。要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从小事、小节、小处做起,树立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三、要把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着重点,放在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创新意识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检验和提升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能力的重要内容。在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要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建设“平安江苏”。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如何筑牢第一道防线,对维护全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一方面,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紧紧围绕全省的工作大局、中心工作,下力气解决本区域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泰州市主城区近几年的社会矛盾纠纷所表现出的特点看主要表现:劳动争议纠纷呈现逐步上升趋势,婚姻家庭纠纷经常发生,房屋宅基地纠纷为农村多发性矛盾,旧城改造、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成为新型的矛盾纠纷。针对这些矛盾纠纷,我们**区司法局先后在全区探索建立了“民主恳谈会”制度、公安和司法联合调解室等新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平台,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目前正在进一步总结完善,推广应用。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要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应对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就要从工作职能出发,勇于探索,破解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工作等本系统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此,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省司法厅提出要在“破解难题、提升水平、形成特色上下功夫”的要求,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素质、规范工作程序上,从以人为本的高度,思考创新工作方法、拓展矫正教育形式,在开展行为矫正、心理矫正、提升矫正质量上培育新亮点、创出新路子。法律援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和组成部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救助的需要十分迫切,这就需要我们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改善法律援助工作环境,创新法律援助服务的方式和方法,尽最大可能让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法律帮助,实行应援尽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