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防御模板(10篇)

时间:2024-01-05 16:59:4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灾害防御,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灾害防御

篇1

山洪灾害是由于受降雨引发的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的自然灾害。为了切实有效地做好山洪灾害的防御和处置,建立科学、规范、统一、快速、协调、高效、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的防御山洪灾害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省防洪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经批准的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报告,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3编制原则

1.3.1山洪灾害的防御遵循“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城乡人民安全、和谐”的防御工作原则。

1.3.2坚持“享有明天、狠抓安全、防范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防抢结合、抢救结合、减轻灾害”的防御工作原则。

1.3.3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山洪灾害防御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辖区属地为主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原则。

1.3.4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城乡统筹,兼顾一般,服从大局,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山洪灾害防御;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干群结合,全民结合的山洪灾害防御体系;建立科学的、规范的、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山洪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机制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巧家县范围内突发性自然灾害中山洪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2山洪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自然灾害。

1.5预案编制

1.5.1县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由巧家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巧家县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编制工作;

1.5.2乡镇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由巧家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编制相应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1.5.3山洪灾害防御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我县多年来山洪灾害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惨痛教训,如果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遭受山洪灾害后仓促上阵、措施跟不上,就可能会造成山洪灾区灾民恶性事件。为切实抓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确保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有条不紊,依据我县历史山洪灾害的记载和调查、了解、分析历史山洪灾害的成因及特点,结合我县的自然环境条件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制订科学、合理、全面的防御方案,加强预警预测预报,实现“决策科学化、手段现代化、工作规范化、行为法制化”。

县、乡(镇)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特别是山洪灾害发生频繁并且严重的乡镇要充分认识做好山洪灾害防御抢险救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于防大水、抗大洪、救大灾、早部署、早落实,扎扎实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的各项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山洪灾害防御抗灾救灾的需要成立机动抗灾救灾队伍,加强与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或通报山洪灾情信息,为抗灾救灾提供可靠依据。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编制乡镇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有针对性地储备好各类山洪灾害防御抗灾救灾物料,对信息采集、通信、交通等设备要有一定的备用。难以在灾区现场储备的山洪灾害防御抗灾救灾物资,一定要落实储备地点和数量以及运输工具等,确保抢险救灾及时到位。我县的灾区大多数是地处边远、偏僻的山区,交通不便,抗灾救灾物资调运困难,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山洪灾害防御抗灾救灾物资。

该预案编制是“狠抓当前、立足长远”,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兼顾、全面分析、统一规范、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实现人与水和谐相处;从被动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转变为主动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山洪灾害对整个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6预案审批及修订

1.6.1县、乡(镇)级预案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1.6.2本预案的有效期一般为3—5年,每隔3—5年修订一次,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情况有较大变化可及时修订。

2.基本情况

2.1自然情况

2.1.1河流分布情况

过境我县的河流有三条:金沙江、牛栏江和以礼河。全县境内河流属金沙江一、二级支流,其中径流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有20条,总流程长649公里。主要的河流有5条,分别为:

金沙江:由县境南部蒙姑乡的小江河入境,沿县境西北向流经蒙姑、金塘、白鹤滩、大寨、茂租、东坪、红山共7个乡镇。境内流长138公里,径流面积2287平方公里。

牛栏江:发源于昆明市嵩明县嘉丽泽,由县境东部包谷垴乡红石岩村入境,沿县境的东北部流经包谷垴、老店、新店、小河、红山共5个乡镇,从西北部的红山乡牛栏村注入金沙江。境内流长81公里,径流面积907平方公里。

荞麦地河:发源于药山和赖石山,流向由北向南,流经药山、老店、崇溪、中寨、金塘5个乡镇,从金塘乡双河村注入金沙江,是县内最大、最长的一条河流,流程长63公里,径流面积564平方公里。

马树河:发源于境内的马树镇草皮地村,流向由南向北至小河塘村坡降剧变,由北向西偏转至西南注入以礼河,流经县内马树、崇溪、金塘3个乡镇,流程长45公里,径流面积450平方公里。

治乐河:发源于老店镇治乐村背带卡,流向由南向北至老店镇田坝村转向北东注入牛栏江,流程长22.5公里,径流面积203平方公里。

全县其它河流全属山区小河流、山间急流,洪水属暴涨暴落,山洪灾害发生频繁,防不甚防。

2.1.2区域内的气象、水文条件,暴雨洪水特性

区域气象、水文条件:全县地形起伏较大,海拔高差悬殊,气候垂直地带性变化十分明显,“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是巧家立体气候特征的真实写照。江边河谷到高寒山区有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温带气候。属高原季风气候,冬春干燥温暖、天气晴朗少雨、气候炎热,冬天无严寒、蒸发量大、无霜期长;夏秋雨日多、降雨量大、气候温暖潮湿、雨热同季、干湿分明,多年平均气温21.2℃,最高气温42.7℃,最低气温-0.4℃。多年平均气温由江边河谷的21.2℃到高寒山区为7.0℃,大于0.0℃积温7900~〈3900℃,大于10.0℃积温7500~〈2100℃。高寒山区常年无夏而江边河谷地区则常年无冬,江边河谷区无霜期长达334天。日照平均时数为1889.5小时,江边河谷为2179.4小时,二半山区为1871.9小时,高二半山区为1588.7小时,高寒山区为1949.9小时。江边河谷地区光热资源充足,但降雨量少,蒸发量大,水资源贫乏。

暴雨洪水特性:我县地形复杂、气候特殊,暴雨量大、历时短、雨量集中、单点暴雨突出、量级较大、暴涨暴落,危害极大、防不甚防、预测预报困难。

2.1.3区域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与地层岩性、水土流失等情况

地形地貌:全县东、西、北为金沙江及支流牛栏江所环绕,中部受荞麦地河、马树河浸蚀切割为凹陷谷地,整个地势呈由北向南降低之势,最高点药山海拔高程4041米,最低点金沙江与牛栏江交汇处最低侵蚀基准面海拔高程517米,相对高差3524米。受金沙江及其支流的深切纵割,形成沟壑纵横的地势地貌。主要山系有药山、轿顶山、花木梁山、赖石山及马树中山山原。药山:受北东向构造控制发育成型,山脉走向近于北东,西坡地形陡峭,南坡稍缓;轿顶山:山脉走向南北,受经向构造控制发育成型,为金沙江支流浸蚀袭夺为尖脊山梁;花木梁山:为北东向构造控制发育成型,受河流环绕侵蚀,顶部为峁状山体;赖石山:山脉走向为南北,东坡为牛栏江强烈深切割区,地形陡峻,西坡稍缓;马树中山山原区:地形较开阔,起伏不大,山形平缓,圆秃,并有小型侵蚀山间盆地和凹陷盆地。高山峡谷侵蚀地貌是我县地貌的主要特征,在海拔3000米以上保留有残存的准平面,地形较为平缓;在断层平台及河谷阶地处有小型坪子和坝子,较大的坝子有巧家河谷盆地的巧家坝子和蒙姑坝子。

地质构造与地层岩性:巧家县大区域地质构造属青藏滇缅歹字形构造康滇经向构造带。控制本区的主要断裂有小江大断裂、五莲峰断裂、川滇则木河断裂。次一级断裂有茂租断裂、锅泥断裂、荞麦地断裂、张家坪断裂、大宝厂断裂、鲁纳田断裂。

在巧家境内,北东向构造主要由一系列摺皱和压性断裂组成,南北向构造主要由一系列摺皱和张性断裂组成。据省地震局1966年至1975年小江断裂北段四级以上地震震源机制解释结果和1956年至1967年三角测量结果,应力场方向为北西西—南东东,其主应力为北西西向压应力。

巧家地层出露较全,古生代、中生代、新生代地层兼而有之。从区域出露地层分析,早古生代处于下降时期,主要沉积了砂页岩。二叠纪时期,接受海侵,形成碳酸岩构造。上二叠纪时大量玄武岩喷发覆盖结束了整个古生代。巧家境内地壳运动垂直升降强烈,垂直差异大,历经澄江、加里东、华力西、燕山、喜山等地质构造活动后,许多断裂基本定型,断裂横升竖降明显,既有明显的垂直方向的振荡,也有显著的水平方向的扭动。断裂古老而又具长期活动性,倾角大,断距大,且具缓波状特征。断裂分两期形成,一期以东西向挤压应力为主,应力场形成压性断裂及背斜;另一期以南北向拉张应力为主改造已成断裂;第一期使岩石上冲形成拖曳褶曲,第二期形成大量大宽度张裂隙。岩体断块间的差异主要为西升东降。这些活动,造成了河流变迁,宽大疏松的断裂带及毗邻连续的古滑坡、新滑坡、坡积群、泥石流沟及巨大的围墙状的崩塌陡壁、冲积锥、倒石堆,足以说明是地应力长期积累与反复释放的结果,从而证明巧家历史上就是地质灾害的多发地段,而且又具重新活动和继续发展的特点。地史上强烈的构造运动及其所形成的陡峻地形和大量松散固体物质,是巧家山洪灾害发生的内在原因。

巧家地处亚热带与温带共存的高原立体气候区,小区气候复杂多变,多单点暴雨和突发性天气变化,加上生态环境脆弱,人类不合理的社会活动加剧,是诱发山洪、滑坡、泥石流灾害的外部条件。

巧家境内泥石流多在地形陡竣,固体松散物丰富的滑坡台阶、大型古滑坡及复活的新滑坡上发生发展,以暴雨型、粘性、灾害性泥石流为主。滑坡多以土溜推移型滑坡为主。因县域经济贫困但人口密度大,人员居住又相对集中,滑坡泥石流灾害一旦发生,将出现受灾面大、造成的人员伤亡较大、而财产损失折合金额不大的特点。对于贫困地区而言,因底子差,抗御风险能力低,这看似不大的损失足以让受灾群众倾家荡产,给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带来重重困难。

大面水土流失情况:由于历史的、人为的因素使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严重。据1988年金沙江下游重点防治区《巧家县水土保持规划报告》的实际调查数据为总土地面积3194km2,水土流失面积2280.63km2,占总面积的71.40%。从1989年实施治理,截止2005年底,完成总治理面积406.93km2,占总流失面积的17.84%。

2.2经济社会情况

2.2.1区域内行政区划情况、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

全县辖6镇10乡、183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3556个村民小组;总人口53.9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1.32万人,非农业人口2.65万人,以汉族为主,杂居苗、回、彝、仲、白等少数民族总人口2117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99%。人口分布为166人/平方公里。

2.2.2全县(2006年末)总耕地面积45237公顷(其中水田3300公顷、水浇地6896公顷、旱地35041公顷),水利化程度仅为30.88%。全县产业结构情况:粮食播种面积59.1万亩、产量1.47亿公斤,其中夏收粮食播种面积8142公顷、产量13397吨。(1、谷物类播种面积22645公顷,占耕地面积的50.06%、产量86741吨;豆类播种面积4517公顷,占耕地面积的10.0%、产量8315吨;薯类播种面积11763公顷,占耕地面积的39.27%、产量(析粮)49060吨。2、油料类播种面积507公顷,占耕地面积的1.12%、产量8424吨。3、麻类播种面积4.3公顷,占耕地面积的0.0009%、产量10.2吨。4、糖类播种面积1322公顷,占耕地面积的2.92%、产量1117141吨。5、烟类播种面积1775公顷,占耕地面积的3.92%、产量37170吨。6、蔬菜播种面积4544公顷,占耕地面积的10.04%、产量913584吨。7、瓜果类播种面积35公顷,占耕地面积的0.0008%、产量8774吨。8、其他作物播种面积7195公顷,占耕地面积的15.91%。以上种植比例中包括复种面积)。全县地方生产总值完成13.47亿元(现价),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48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367元。

2.2.3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预测

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2006年—2008年GDP年均增长12%—14%,2009年—2010年GDP年均增长15%—17%。

2.3历史山洪灾害损失及成因

2.3.1巧家地处长江上游泥石流滑坡高发地段,在国内划为泥石流滑坡的剧烈发生区。历史上,巧家曾发生过埋城、堵江的重大灾害事件,多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2.3.1.1公元1753年(清乾隆18年),白泥沟发生山坡型泥石流,约6000多万方泥石流将旧城米粮坝街毁灭,1000余条性命和1800多亩良田被埋葬于70多米深的滚滚泥石之下。

2.3.1.2公元1880年(清光绪6年),距巧家县城9公里的石膏地发生高速高位滑坡,约3亿4千万方滑坡物质瞬间堵断金沙江,金沙江断流3日,逆溢百余里,对岸四川省会东县小田坝村平地成丘,村庄埋没,压死村民数百人,沿金沙江一带打捞尸体上岸千余具,受灾灾民1亿余人。

2.3.1.3公元1899年(清光绪25年),巧家大寨镇小田河发生约1亿6千万立方米的滑坡,将小田河截断,截流成海,形成现在的海口。

2.3.1.4民国17年(公元1928年4月29日),巧家县城北的六甲荞麦地河发生山洪灾害,造成荞麦地老街被冲毁,房屋冲毁50余户,300余间,死亡数百人,(其中许绍明家12口人被洪水冲走9人),作物受灾害面积1200亩。

2.3.1.51980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距巧家县城5公里的水碾河发生流石流,2054亩良田被毁,房屋倒塌54间,死8人,伤13人,冲毁小水电站一座,冲走拖拉机二台。

2.3.1.61983年7月2日凌晨2时55分,巧家东坪乡新街老街发生大风、暴雨、冰雹灾而引发泥石流,损毁耕地8776亩,毁坏油桐树4946亩,花椒树602亩,核桃树73亩,经济林果200亩。房屋倒塌4374间,死亡32人,失踪人员7人。

2.3.1.71999年7月13日23时56分,巧家县荞麦地河域发生山洪灾害,造成沿荞麦地河两岸10499户,44084人受灾,作物灾害面积44500亩,房屋倒塌60户,214间,危房354户,2124间,学校、卫生院、信用社等7个单位造成危房3500平方米,供销社房屋倒塌400平方米,冲走大牲畜25头,猪64头,冲毁用材林53500株,经济林17500株,冲河堤57段全长2596米,漫堤8公里,毁坏耕地3500亩,冲毁石材厂1个,毁坏乡村公路50公里,县通信光缆5杆公里,乡村通信光缆25杆公里,人畜饮水管网3000米。直接经济损失达1498.3万元。

现初步查明,世界上最大的一个滑坡就在巧家县城后山(古滑坡,现表面已固结),面积达46平方公里。我县的山洪灾害是屡见不鲜,俗有“无灾不成年”之称。

2.3.2总结各类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

我县山洪灾害的形成:主要是暴雨与洪水形成山洪灾害的直接因子,此外地形、地貌、地质、植被以及人类活动等因素也影响山洪灾害的形成。其特点是:我县河流全属山区小河流,基本属于天然河道,人工整治河道甚少,河道坡降较陡,流速极快,冲刷河堤极为严重,防不甚防,抗御山洪标准低。受江河强烈深切割影响,地形地貌地质复杂、海拔差异大、气候特殊,暴雨量大、历时短、雨量集中、单点暴雨突出、量级较大、危害极大。

2.4山洪灾害防御现状

2.4.1防灾非工程措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山洪灾害防御是一项纯属公益事业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都在忙于经济建设,对监测通信及预警系统投入不足,站点少,通信设备及预警系统设备差;人员少、素质不高,没有进行专业培训,专业技术员极少;对山洪灾害防御的宣传工作力度不够;防灾预案及救灾措施、搬迁避让、防灾管理都是属于临时应急,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救灾措施、搬迁避让方案、防灾管理办法等。

2.4.2防灾工程措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县防灾工程设施现状:巧家县过境河流有三条:金沙江、牛栏江、以礼河。境内河流均属金沙江一、二级支流,其中径流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有20条,总流程长649公里。截止2005年底,累计河道整治总长仅为13.5公里,占总流程的2%,其余全属天然河道。病险水库5座(其中中型1座、小(一)型2座、小(二)型2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县财政贫困,无力投入对山洪沟、泥石流的治理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在水土保持工程治理方面,我县从1989年治理以来,截止2005年底,仅完成治理面积406.93平方公里,仅占总治理面积的17.84%。

3.威胁区、安全区的划分

3.1划分原则

威胁区:是指山洪灾害发生时受威胁的区域。山洪、泥石流、滑坡一旦发生,将会直接造成威胁区的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施遭受破坏。结合我县的气候特征、地形、地貌、地质复杂条件、山区河流的特点,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结合实际的原则进行划分。山洪及泥石流的划分为: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为威胁区;滑坡的划分为:以滑坡边沿稳定的上沿、左右沿为威胁区。

安全区:是指山洪灾害发生时不受威胁、地质条件较好、比较稳定、可安全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区域,安全区是威胁区人员的避灾场所。山洪及泥石流的划分为:以历史最高洪水位5米以上为安全区;滑坡的划分为:以滑坡边沿稳定的上沿、左右沿15米以外为安全区。

3.2“两区”的基本情况

根据山洪灾害可能发生的程度和范围,绘制山洪灾害风险图,在风险图上标明山洪灾威胁区、安全区。对威胁区进行收集、整理社会经济资料,填写山洪灾害威胁区的基本情况。对全县的山洪灾害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调查,摸清家底,逐一进行登记注册。

4.组织指挥体系

4.1组织指挥机构

4.1.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的构成:由巧家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县防指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县防指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局、公安局、武警中队、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交通局、电信公司、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安监局、广电局、气象局、供销社、电力公司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负责人、武警部队的首长为指挥部成员。

从县水利局预警监测站、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气象局、卫生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监测、信息、转移、调度、保障等5个工作组,负责山洪灾害的监测、信息、转移、调度、保障等工作。

4.1.2乡镇级组织指挥机构的构成: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对全乡镇内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的副书记或副乡镇长任指挥长,水管站站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土地管理所所长、派出所所长、武装部部长任副指挥长。乡镇民政所、财政所、邮政电信所、农业综合服务站、林业站、卫生院、广电站、供电所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从乡镇水管站、土地管理所、民政所、财政所、派出所、卫生院、林业站、农业综合服务站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监测、信息、转移、调度、保障等5个工作组和2—3个应急抢险队(每个抢险队不少于10人),负责山洪灾害的监测、信息、转移、调度、保障等工作。

各乡镇内的村委会成立以村主任为负责人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同时,各村委会成立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1—2个应急抢险队(每队不少于10人)。每个村委会、村民小组均要落实降雨、水位、工程险情、泥石流、滑坡监测人员,确定1名或几名信号发送人员,并将落实人员造花名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查。

4.2职责和分工

4.2.1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2.2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以辖区属地为主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原则,具体组织乡镇和村组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或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村级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主要负责本行政村内的监测、预警、灾区灾民转移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4.2.3明确工作职责

4.2.3.1监测组:负责对辖区内的雨量站(点)、气象站(点)、水利工程、水电站、山洪灾害危险区域、重要河道的水位、重点泥石流区域、重点滑坡区域等实施监测。

4.2.3.2信息组:负责对县防指部、气象、水文等部门的各种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随时掌握暴雨、洪水预报、降雨、泥石流、滑坡、水利工程、水电站险情等信息,并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为指挥抢险救灾提供有力保障。

4.2.3.3转移组:负责按照指挥部的命令及预警通知,认真做好受威胁群众按预定的路线和地点转移的组织工作;负责转移任务的责任人要一个不漏地动员到户到人,同时确保转移途中和安置后的人员安全。

4.2.3.4调度组:负责对水利工程、水电站的调度运行,抢险人员的调配,调度并管理抢险救灾物资、车辆等;负责灾区灾后补偿与处理等工作。

4.2.3.5保障组:负责临时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的组织工作;负责灾区被安置户,原房屋搬迁、建设及新的房基地用地审批手续的联系等工作。

4.2.3.6应急抢险队:在紧急情况下听从指挥部的命令进行有序的抢险救援工作。

4.2.3.7信号发送组:在获得监测险情信息或接到紧急避灾转移命令后,立即按预定信号报警信号,必须做到及时、准确的灾情信号。

4.2.4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4.2.4.1山洪灾害应急响应的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按照山洪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灾害范围,应急响应的级别拟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2.4.2特别重大级(Ⅰ级)

4.2.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4.2.4.2.2县境内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的山洪灾害;

4.2.4.2.3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山洪灾害;

4.2.4.2.4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2.4.3特别重大级(Ⅰ级)责任人

4.2.4.3.1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宣布正式进入紧急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紧急启动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做出防御特大山洪灾害的工作部署,并将灾情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部署抗灾、抢险、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县《总体预案》的有关规定派工作组赴灾区第一线慰问、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加强值班工作,由县防指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亲自带班,每天在广播电视台灾情及抗灾抢险、抗灾救灾措施。县防指部的监测组必须密切监视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和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调度组认真做好重点河道、重点工程的调控调度工作。防指部成员单位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各个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抗灾、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随时将抢险救灾、抗灾救灾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县防指部办公室。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4.2.4.3.2受灾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紧急启动相关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乡镇长主持会议会商,动员和部署山洪灾害抗灾、抢险、救灾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负责人,亲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命令进行水利、防洪工程的统一调度,根据相关预案的转移规定,认真做好威胁区人民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认真组织巡查威胁区,严防死守危险区,及时控制险情,减轻灾害损失,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部上报灾情情况。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山洪灾害防御的监测组、信息组、转移组、调度组、保障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到灾区参与抗灾、抢险、救灾工作,全力配合做好防灾和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4.2.4.4重大级(Ⅱ级)

4.2.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4.2.4.4.2县重要江河发生30年一遇及以上的山洪灾害;

4.2.4.4.3发生死亡10-30人以上的山洪灾害;

4.2.4.4.4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2.4.5重大级(Ⅱ级)责任人

4.2.4.5.1由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做出抗灾、抢险、救灾的工作部署,并将灾情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县的《总体预案》有关规定级别派出相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第一线指导抗灾、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加强值班工作,由县防指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亲自带班,必须密切监视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的在广播电视台灾情及抢险、抗灾、救灾措施。防指部成员单位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各个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抢险、抗灾、救灾的各项工作,随时将抢险、抗灾、救灾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县防指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山洪灾害防御的监测组、信息组、转移组、调度组、保障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到灾区参与抗灾、抢险、救灾工作,全力配合做好防灾和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4.2.2.5.2受灾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宣布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领导组组长主持会议会商,精心安排抢险、抗灾、救灾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亲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抗灾、救灾工作,并按照县防指部的调度命令进行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根据相关预案的转移规定,认真做好威胁区人民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认真组织巡查危险区、严防死守威胁区,及时控制险情,加大抗灾工作力度,减轻灾害损失,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部上报灾情情况。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4.2.4.6较大级(Ⅲ级)

4.4.4.6.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4.2.4.6.2重要江河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的山洪灾害;

4.2.4.6.3发生死亡3-10人以上的山洪灾害;

4.2.4.6.4直接经济损失0.50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2.4.7较大级(Ⅲ级)责任人

4.2.4.7.1由县防指部副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做出抢险、抗灾、救灾的工作部署,并将灾情情况上报县防指部领导,县防指部视其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抢险、抗灾、救灾工作;同时加强值班工作,由县防指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亲自带班,密切监视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的在广播电视台灾情通报,报道灾情及抢险、抗灾、救灾措施。防指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抢险、抗灾、救灾的各项工作,及时将抢险、抗灾、救灾情况上报县防指部。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山洪灾害防御的监测组、信息组、转移组、调度组、保障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到灾区参与抗灾、抢险、救灾工作,全力配合做好防灾和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4.2.4.7.2受灾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议会商,安排抢险、抗灾、救灾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亲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按照县防指部的调度命令进行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根据相关预案的转移规定,认真做好威胁区或灾区人民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认真组织巡查危险区,及时控制险情,减轻灾害损失,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部上报灾情情况。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4.2.4.8一般级(Ⅳ级)

4.2.4.8.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

4.2.4.8.2重要江河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的山洪灾害;

4.2.4.8.3发生死亡3人以下的山洪灾害;

4.2.4.8.4直接经济损失0.30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2.4.9一般级(Ⅳ级)责任人

4.2.4.9.1由县防指部副指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做出抢险、抗灾、救灾的工作部署,并将灾情情况上报县防指部指挥长。由县防指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抗灾、救灾工作。乡镇监测组必须密切监视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认真做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将抢险、抗灾、救灾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山洪灾害防御的乡镇监测组、信息组、转移组、调度组、保障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到灾区参与抗灾、抢险、救灾工作,全力配合做好防灾和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4.2.4.9.2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议会商,安排抢险、抗灾、救灾工作,认真做好威胁区人民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及时控制险情,加大抗灾工作力度,减轻灾害损失,及时向县防指部上报灾情情况。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5.监测预警

5.1山洪灾害雨、水情临界值确定

5.1.1参照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的降雨情况,根据我县的暴雨特性、地形地质条件、前期降雨量等,分析确定我县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临界雨量值。

5.1.2根据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江河水位情况,分析确定我县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江河水位值及变化情况,有的河流可将上游水情变化作为判断是否对下游造成山洪灾害的主要依据。

5.2实时监测

5.2.1监测内容:对辖区内降雨、重要河道的水位、泥石流、滑坡等监测。

5.2.2监测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以群测群防为主,专业监测为辅。

5.2.3监测系统的设立:监测系统有大寨、水碾河、大沙坝三个简易、原始、陈旧的监测点。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县需监测的面大,而监测站(点)少,发生山洪灾害资源采集困难。在现有的监测站点基础上,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泥石流、滑坡易发地区增设具有简易监测设施的监测站点10—20个。监测方式采用简易的人工监测。信息采集传输方式采取人工传输为主。

5.3通信

5.3.1选择适宜的通信方式:常用的通信方式有电视、广播、电话、传真、网络、语音查询、短信、数字式调幅无线电指挥系统、专用警报系统、锣鼓发号、信号弹、火炮等。

5.3.2以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建设与通信方式相适应的山洪灾害监测信息、警报等传输和信息反馈通信网络。

5.3.3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县级管理部门山洪灾害各类数据汇集及信息共享网络系统。

5.4预报预警

5.4.1预报内容:天气预报、重点河流洪水预报、水库水位预报、泥石流和滑坡预报。天气预报由气象部门负责;重点河道洪水预报、水库水位预报由水利部门负责;泥石流和滑坡预报由国土部门负责。

5.4.2预警内容;主要有暴雨洪水预报信息;暴雨洪水监测信息;降雨量、洪水位是否达到临界值;水库及山塘水位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泥石流或滑坡的监测和预报信息等。

5.4.3预警启动时机:

5.4.3.1当接到暴雨天气预报时,相关行政责任人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当预报或发生的暴雨接近或将超过临界雨量值时,应当紧急暴雨预警信息。

5.4.3.2当上游洪水位急剧上涨、将对下游造成山洪灾害时,应当立即向下游预报信息。

5.4.3.3当出现或发生泥石流、滑坡的预兆时,应当立即泥石流、滑坡灾害预警信息。

5.4.3.4当水库和山塘发生溃坝性重大险情时,应当及时相关的预警信息。

5.4.4预警及程序:依据调查、了解、监测、分析,按照临界降雨量、水位、山洪灾害的预兆等,及时警报。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预警程序和启用条件。

5.4.4.1在一般情况下,山洪灾害防御预警信号由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县乡镇村组户的次序进行预警。

5.4.4.2如遇紧急情况时(泥石流、滑坡、水库山塘溃坝等)村可直接报告县防指部和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并可直接预警信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预警工作。

5.4.5预警方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设置预警信号(电话、手机短信等)、报警信号(信号弹、报警器等)。根据山洪灾害发生的程度、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因地制宜地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信号所对应的预警方式。

6.转移安置

6.1转移安置

6.1.1确定需要转移的人员:转移人员确定为受威胁地区的全体人员。

6.1.2转移时应当以集体和有组织转移为主体,遵循先转移人员、后转移财产,先转移老弱病残人员、后转移一般人员的原则。

6.1.3转移地点、路线的确定: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安全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汛前拟定好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在汛期必须经常检查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是否出现异常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修补或改变线路。转移线路必须避开跨河、跨溪或易发滑坡等地带。更不能顺着河道或沟谷上下游、泥石流沟上下游、滑坡的滑动方向转移,应该向河道或沟谷两侧河岸山坡或滑坡体的两侧或上边缘安全方向转移。在转移前必须填写群众转移安置计划表;绘制人员转移安置图。

6.1.4制作明白卡:将转移路线、时间、安置地点、责任人等有关信息发放到每户。制作标示牌:标明安全区、危险区、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

6.1.5因地制宜地采取集中、分散等安置方式进行灾民安置。

6.1.6制定交通、通信中断时的乡镇、村、组躲避灾害应急措施。

6.2转移安置纪律

转移安置工作采取县、乡镇、组干部层层包干负责的办法组织实施。

明确转移安置纪律:建立科学、统一、快速、协调、高效、保密的纪律体系,确保“统一指挥、安全第一”地开展转移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应急抢险转移人员的安全;参加抢险转移人员进入灾区和撤出灾区现场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其灾情情况作出撤离决定后方可撤离灾区;参加抢险转移人员进入受威胁区的现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的安全;派到灾区进行转移的人员必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和命令。

7.抢险、救灾

7.1抢险救灾准备

7.1.1宣传准备:认真做好灾区的宣传工作,普及山洪灾害防御的基本知识,增强灾区人民的防灾、抗灾、救灾意识。

7.1.2抢险保障准备

对重点江河堤防的险工险段、水库和易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易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区,必须提前编制防御、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备在特大或重大紧急情况下有一套可操作性的抢险决策,当发生灾情或险情后,应当立即派工作组或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灾区现场,研究优化抢险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抢险人员组织: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抢险机动抢险队伍和组建的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抢险物资调拨:县级抢险救灾物资的调拨程序,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向县防指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指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后方可调拨。

抢险车辆调配:由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抢险人员、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抢险救护:由卫生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紧急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7.2.2危险区准备:对危险区和可能造成新的危害的山体、建筑物等,要安排专人负责监测和防御。

7.2.3发生灾情:山洪灾害发生后首先要有组织地把受困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

7.2.4山洪灾害发生后如有人畜伤亡,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组织清理掩埋人畜尸体,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2.5对紧急转移的人员认真组织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房屋倒塌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实实在在地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困难。

7.2.6迅速组织全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抢修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8.保障措施

8.1汛前检查

汛前检查:县、乡镇对所辖区域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行洪的工程,必须依法强行撤除。对发现有隐患问题的要逐一登记造册,及时排除隐患,同时对可能引发山洪灾害的工程、区域等要安排专人负责防守,一旦灾害发生及时上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8.2宣传教育及演练

8.2.1宣传的主要内容: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山洪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增强辖区内广大干部群众对山洪灾害防御的意识。

8.2.2对山洪灾害威胁区的灾民,要认真组织他们熟悉紧急转移的路线、安置地点及安置方案。

8.2.3要认真组织区域内的抢险救灾人员开展实战演练,不断地提高抢险救灾水平,为抢险救灾造就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精干、组织纪律强的抢险救灾队伍。

8.3纪律

在山洪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为及时、有序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其纪律如下:

各责任人执行职责纪律:坚决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命令、决策;坚决执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各责任人不得擅自修改或更改命令、决策;各责任人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没有宣布结束时不得擅自离开抢险现场;各责任人不得、、。

紧急转移纪律:坚决执行紧急转移的命令、决策;必须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决执行预定的转移路线和转移地点;坚决杜绝、、;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没有宣布结束时不得擅自离开抢险现场;

灾民安置纪律:坚决执行灾民安置的命令、决策;必须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决执行预定的安置地点;坚决杜绝、、;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没有宣布结束时不得擅自离开抢险现场;

8.4制定与解释

篇2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防御措施、防御实施方案;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

(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落实。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

(三)监测、报告、预警;

(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

第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的级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

(二)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

(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分别由各相应专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

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谎报、瞒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的;

(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台风 在家里

1.断电。

⒉尽量避免使用电话。3.未收到台风离开的报告前,即使出现短暂的平息仍须保持警惕。

⒋如果无法撤离至安全场所,可就近选择在空间较小的室内(如壁橱、厕所等)躲避,或者躺在桌子等坚固物体下。

⒌在高层建筑的人员应撤至底层。

在街上

⒈切勿随意外出。

在海岸附近或海上

⒈不要在河、湖、海堤或桥上行走。

⒉海上船舶必须与海岸电台取得联系,确定船只与台风中心的相对位置,立即开船远离台风。

⒊船上自测台风中心大致位置与距离:背风而立,台风中心位于船的左边;船上测得气压低于正常值500帕,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不超过300千米;若测得风力已达8级,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150千米左右。

龙卷风 在家里

1.切断电源。

⒉远离门、窗和房屋的外围墙壁,躲到与龙卷风方向相反的墙壁或小房间内抱头蹲下,尽量避免使用电话。

⒊用床垫或毯子罩在身上以免被砸伤。

⒋最安全的躲藏地点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街上

⒈就近进入混凝土建筑底层。

⒉远离大树、电线杆或简易房屋等。

在旷野

⒊朝与龙卷风前进路线垂直的方向快跑。

⒋来不及逃离的,要迅速找到低洼地趴下,姿势:脸朝下,闭嘴、闭眼,用双手、双臂保护住头部。

雷电 1.在路上避雨时不要靠近孤立的高楼、电杆、烟囱、房角房檐,更不能站在空旷的高地上或到大树下躲雨。

⒉远离开阔地带的金属物品(拖拉机、农具、摩托车、自行车、高尔夫球车及高尔夫球棒等)。

⒊不要去山顶、开阔地、海滩或船只上。

⒋不要待在开阔地单独的屋棚或其他小建筑内。

⒌有条件的家庭最好安装家用电器过电压保护器(又名避雷器)。

冰雹

⒈关好门窗。

⒉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⒊户外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到安全地方暂避。

⒋暂停户外活动,勿随意出行

沙尘暴 1.特别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出门戴口罩、纱巾等。

⒊关好门窗,屋外搭建物要紧固。

⒋多喝水,吃清淡食物。

⒌身处危险地带或危房里的居民应转移到安全地方。

⒍幼儿园、学校、单位应采取暂避措施,必要时须停课、停业。

⒎受影响的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要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时暂时封闭或停航。

⒏不要购买露天食品。

⒐尽量减少外出,暂停户外活动,尽可能停留在安全的地方。

⒑骑车、开车要减速慢行,远离树木和广告牌。

高温

⒈尽量留在室内,并避免阳光直射;必须外出时要打遮阳伞、穿浅色衣服、戴宽沿帽。

⒉暂停户外或室内大型集会。

⒊室内空调温度不要过低;空调无法使用时,选择其他降温方法,比如向地面洒些水等。

⒋浑身大汗时不宜立即用冷水洗澡;应先擦干汗水,稍事休息再用温水洗澡。

⒌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暂停大量消耗体力的工作。

⒍宜吃咸食,多饮凉白开水、冷盐水、白水、绿豆汤等;不要过度饮用冷饮或含酒精饮料。

雪灾 1.汽车减速慢行,路人当心滑倒;必要时封闭道路交通。

⒉老、幼、病、弱人群不要外出,注意防寒保暖。

⒊关好门窗,紧固室外搭建物。

⒋船舶进港避风。

⒌高空、水上等户外人员停止作业。

寒潮

在室内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及紧急状况警报。

⒉多穿几层轻、宽、舒适并暖和的衣服;尽量留在室内。

⒊注意饮食规律,多喝水,少喝含咖啡因或酒精的饮料。

⒋避免过度劳累。

⒌警惕冻伤信号:手指、脚趾、耳垂及鼻头失去知觉或出现泛苍白色。如出现类似症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或就医。

⒍可使用暖水袋或热宝取暖,但小心被灼伤。

⒎尽量不开车外出。

驾车外出

⒏走干道。

⒐不夜间开车,不单独驾驶,不疲劳驾驶。

大雾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尽量不要外出;必须外出时要戴口罩。

篇3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2007〕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气象探测台站属于国家资源、社会公共资源,是天气

预报工作的基础。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与支持,将其列入

城市城镇建设规划。建设、规划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气象法》、《**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的

要求,在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等环节上,切实履行好部门

职责。气象部门要做好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范围的备案与宣传工作。

二、切实加强气象监测体系建设。一是加快推进自动气象站建设。尚未完成的县(市)要安

排财政预算,尽快予以完成。二是加强区域气象监测网建设。在沙河、**、内邱、临城等县(市

)的地质灾害高发区和旅游景区规划安装4~6要素区域气象监测站,在全市逐步建立起农业、林

果、蔬菜和生态等专业气象监测网。三是规划建设移动气象站,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气象

保障能力。

三、加快建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市气象局要健全完善**市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中心

。各县(市、区)要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多方互动的原则,加快建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发

布平台,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为政府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部门要及时

播送和插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中国气象频道在我市的接收落地工作。学校、医院、车

站、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社区等公共场所,要逐步安装电子显示屏,乡村要安装自动广播喇叭

,及时播出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

四、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各乡(镇)要明确一名气象协管员,各村(社区)要明确

一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和信息员(可为同一人),负责接收和传递气象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

好气象灾害防御和避险工作。气象灾害信息员要及时将采集到的气象灾情信息,通过气象灾情免

费直报电话(800-803-8121)报告市气象局。气象部门要针对不同的群体及时各类气象灾害

预报预警信息,并提出科学适用的防灾避险措施。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要定期组织人员进

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县(市、区)要针对洪涝、雷电、渍涝、雪灾、低温冻

害等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制订防御方案。根据抗旱、蓄水、防火、防雹等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要协同气象部门,共同做好气象作业所需弹药等物资装备的

运输、存储等安全保障工作。要高度重视雷电防御工作,建(构)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

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安装防雷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测。气象、规划、建设等部

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努力提高防雷装置的社会覆盖面。

六、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超前规划,统筹安排,利用财政和

社会等多种投资渠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列入当地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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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气象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的统筹规划,加快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达、自动气象站等天气观测网和雷电、船舶自动气象站、梯度风、能见度站、酸雨、大气成份、土壤墒情等专业气象观测网,建成以提高中小尺度天气监测能力和气候变化监测水平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农村、沿海(海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和灾害多发区域的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加强气象数据计算能力和移动气象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网格化、分灾种的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增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警能力。各地在建设灾害防御设施、水利设施、大桥、标准化渔港、大型工程等基础设施时,要统筹考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

(二)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规范气象信息的与传播,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建立覆盖面广、响应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完善紧急异常气象短信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的作用,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和简明的防灾避灾方法。要加快**气象影视中心建设和**海洋气象广播电台的升级改造,准确、快速、全面地向公众和海上作业船只各类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气象预警信号灯塔、气象警报系统、气象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要扩大公众手机气象灾害预警短信传播范围,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和敏感行业(单位)气象预警信息接收机制,确保手机、声讯电话、网络、广播电视等传播通道的畅通。机场、车站、码头、学校、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立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及时向公众提示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

二、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应急防范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制订和完善台风、暴雨、雷电、高温热浪、干旱、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共同响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理顺完善部门联动和应急处置的程序及办法,提高处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能力。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气象灾害敏感行业要积极发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作用,加强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普查和防御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重点区域、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灾害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的风险区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和实施以台风、暴雨、大风为重点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气象灾害防范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三)积极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各级政府要针对台风、风暴潮、雷电、地质灾害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提升防风、防洪、防浪、防雷、防滑坡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城建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在编制城乡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审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时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将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以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建(构)筑物的雷电防御设施。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强检测,加强对重点工程、危化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强化渔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建立和完善渔农村建筑的防雷技术规范。

(五)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体系,落实相应的经费、编制。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队伍建设,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要充分发挥人工增雨在防灾减灾、干旱、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防雷、人工增雨、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综合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乡镇要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气象协理员,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和街道要设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站,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和帮助群众转移等防灾避灾工作。要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增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气象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高性能计算机系统、中小尺度预报模式,推进气象开放实验室、气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建设。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变化应对的科研工作,不断加大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研究的投入。加强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围绕台风、旱涝、暴雨等气象灾害防御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组织科技公关,加快气象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科技对气象灾害防御的支撑能力。

(三)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规章、办法,健全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重要气象设施的统筹规划。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内气象探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各类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全市气象观测网络总体布局,要严格按照气象技术标准及规章程序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并按规定向气象部门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持续增长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投入机制,并把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下转第20页)(上接第50页)要落实气象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气象基础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的投入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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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服务水平。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城市气象灾害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和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气象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三章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监测站点。

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网络的气象监测业务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息与传播渠道。

新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九条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第四章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

第二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公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第五章防灾与减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

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及有关部门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

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九条重大气象灾害发生过程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和变化趋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基础设施,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大型水库、城市供水和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区域,森林火灾频发区,干旱和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并适时组织作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的程序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关措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组织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未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未及时增播、插播重大灾害性天气补充、订正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导致漏报、错报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三)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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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市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加快区域气象自动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风廓线雷达、气象卫星工程、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雷电、酸雨、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等专业观测网,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市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山区、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提高气象灾害的预报准确率。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建立并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对东南大风、暴雨(雪)、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加快**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完善和扩充手机短信气象预警系统、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东南大风、暴雨(雪)、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牧区、山区等预警信息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要尽快启动**河南山山区人工增水工程建设,提高人工增雨作业能力。气象部门要利用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应急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辖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辖区自然灾害的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辖区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规定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

(二)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三)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要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十一五规划”,编制实施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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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扎实有序进行,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镇党委政府决定调整充实镇地质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以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管理,负责防灾救灾中的日常事务。各村(居)发现异常,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领导小组在防灾救灾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村(居)成立了防灾应急领导组织,组建抢险救灾应急分队。各村(居)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预防和临灾救护工作。

(二)加强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工作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各村(居)必须加大地质灾害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如何鉴别地质灾害及其发生前兆、如何预报避让地质灾害、减少和防止其危害等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地质环境的保护意识,增强自测、自报、自防和自救等防御能力。各地应将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明白卡”发至受威胁的村民手中,向群众通告,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

(三)强化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制度

1、领导小组工作上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信息通畅,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要及时,以便适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为完善全镇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防治措施提供正确依据。

2.汛前,制定切实可行的防御方案、应急预案。镇值班人员须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且不得擅离岗位。地质监测点监测人员须做好监测工作,并记录在案。

3.汛期,对存在潜在危害的地段派专人进行严密监测,特别是暴雨、大暴雨期间应加密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监测。定期对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点进行巡察和观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点的监测人员应定期对滑坡和崩塌体等的巡查及观察,汛期应加强巡查,应注意观察地面裂缝的变化情况和房屋变形等情况,当发现地面裂缝突然变大或房屋变形等现象明显加剧时,应及时发出警报立即将人员撤离。

4.明确临灾时的安全撤离路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将受威胁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5.防汛紧要期,镇沿河各项施工必须全部停止作业,确保安全度汛。

6.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防汛防灾的有关规定,各村(居)要提高警惕,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做到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加强防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生地质灾害时,应服从党委政府的调度,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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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1处,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原地质灾害隐患点状况基本稳定。根据年汛前排查结果确定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69处,涉及5个乡镇27个村。其中:镇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3个,涉及8个村(社区),威胁602人,潜在经济损失约2795万元;小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0个,涉及6个村,威胁2114人,潜在经济损失约2374万元;地质灾害隐患点11个,涉及5个村,威胁96人,潜在经济损失约430万元;地质灾害隐患点26个,涉及6个村(社区),威胁554人,潜在经济损失约4850万元;海洋乡地质灾害隐患点9个,涉及2个村,威胁人口107人,潜在经济损失约505万元。

二、年降雨趋势预测

降雨是引发地质灾害主要因素,根据气象部门预测,年年降水量为500~610毫米,比往年平均值少1~2成,主要集中在6月至8月,其中6月份略多,7、8月份略少。

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情况

根据年汛前调查摸底及所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列入年度重要地质灾害危险斜坡和滑坡灾害的重要防范点5处:

(一)镇西侧滑坡。直接威胁坡上尚未搬迁安置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

(二)财政局至国土规划建设局办公楼后侧斜坡。直接威胁机关工作人员和办公大楼安,威胁人口200余人。

(三饭店至后侧斜坡。威胁人民医院、饭店、宾馆等建筑物及人员安。

(四海边滑坡区。直接威胁养殖工作人员和生产厂房的安。

社区滑坡(四中东侧)。直接威胁坡上3户村民和坡下师生生命和财产安。

四、地质灾害重要防范期

根据今年气象预测情况及危险斜坡、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类型,确定6月至9月份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防范期。

五、地质灾害重要防范点防治措施

(一)镇西侧滑坡:加强动态监测,在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向危险区居民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及防灾预案示意图。汛期要采取避让措施,撤离坡上群众,禁止在危险区内进行可能加剧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加快危险小区居民整体搬迁工作。

(二)财政局至国土规划建设局办公楼后侧斜坡:加强动态监测,在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尽快进行工程治理。在汛期加强监测,禁止在危险区内进行可能加剧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三饭店至后侧斜坡:加强动态监测,在危险区设立警示牌,依法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汛期要组织人员撤离避让,禁止在危险区内进行可能加剧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四海边滑坡区:加强动态监测,在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尽快进行工程治理。加强汛期预警、预报,及时有效组织危险区生产人员撤离避让。禁止在危险区内进行可能加剧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五)社区滑坡(四中东侧):加强动态监测,设置木桩及标尺,确定专人长期监测,在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和地质灾害工作卡。汛期组织师生撤离避让,尽快进行工程治理,对坡上居民进行搬迁,严禁在危险区内进行可能加剧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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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普查是编制《防御规划》前提。只有摸清本区域气象灾害的发生规律、影响程度,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防御规划》为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切实有效的气象灾害防御服务。气象灾害种类多、分布广,涉及各行各业,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协调,精心组织。气象部门要牵头抓总,统计、民政、农牧、林业、水务、国土、地震等部门和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各乡镇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

1普查时间:

2普查种类:一是气象灾害资料普查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大风、冰雹、雷电、干旱、雪灾、低温冻害、高温、地质灾害、林业病虫害、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火灾等。二是社会经济资料普查主要包括:全县人口数量、地区生产总值、工农业生产总值、行政区面积、耕地面积、水利设施、河网分布、作物布局、植被覆盖、城防设施、交通路网等。

3普查方式:普查以乡镇为调查大单元,以行政村、社为调查小单元。各乡镇要根据历史记载发生的气象灾害,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出现时间、灾害损失等,向县气象部门上报气象灾害详细资料。统计、民政、水务、国土、林业、农牧、地震等有关部门要立足部门实际,向县气象部门提供全县有关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的详细资料气象部门在查阅有关气象灾害记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确保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乡镇和部门的普查资料必须于20日前报县气象局。

三、切实做好气象灾害影响分析和风险性评估

要在做好灾害普查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气象部门要按气象灾害种类分析各类气象灾害影响区域、影响行业、损失情况、原因等,通过解剖典型个例,具体分析气象灾害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基础设施、人民生命财产等的影响。同时,要对城乡规划和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农牧业产业布局、市政设施建设等气象灾害进行风险性评估。

四、认真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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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农业发展长期遭受气象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程度的气象灾害会对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随着世界的发展,近年来气象灾害问题变得越来越频繁,如全球变暖、极端天气、旱涝和干旱等,再加上农民对种植的风险承担能力较小。所以,针对农业气象灾害的防御对策变得尤其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将气象灾害所带来的风险和影响降到最低。

1现阶段农业气象灾害的具体情况

气象灾害是指一些不利的气象因素,它会直接性的影响到农业的生产。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各个方面发展都比较快,如社会发展速度逐渐提升,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水平也在逐步提升。因为当时主要以粗犷型的经济路线发展,只看见了这种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丝毫没有注意到这种发展模式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环境污染日益加重,这就间接性的增加了气象灾害发生的几率,给人们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还伴随着粮食安全问题的发生。有调查显示,我国在1999~2010年之间,农业发展非常缓慢,因为这段时间的气象灾害频发,农作物每年都会遭受干旱、霜冻、低温以及洪涝等自然性的灾害,通过估量,大概有5亿亩的农田受到这些自然灾害的影响,国家也因此损失了大约50亿公斤以上的粮食。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人口也在极速增长,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这种灾害问题,进而影响到粮食的产量,就必须要采取措施来遏制这种情况,农业气象灾害在当时是无法预测的,所以就会突然对农作物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我国如今依旧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随着国家的持续发展,面对这些气象灾害时,预测技术越来越完善,与此同时,还可以采取一些相应的设备,尽量减少或者避免农业气象灾害所带来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业的高效生产,不会再次发生粮食安全问题。

2防御农业气象灾害的应急性措施

2.1及时准确的预测农业气象灾害

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首先是农业气象灾害预测工作,并且要保证预测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只有这样才能在气象灾害发生之前做好应对防护,将气象灾害对农作物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在相关气象灾害预测部门报道气象灾害的同时,需要准确气象灾害的时间,报道相关的应急对策,帮助农民抵御气象灾害,从而保证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2.2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的防御技术

农业气象灾害对农作物的生产产量和质量影响非常大,气象灾害的发生非常突然,为了避免出现亡羊补牢的现象,就一定要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的一些防御对策及技术,保证农民在第一时间预防气象灾害对农作物带来的影响。常见的一些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注意是暂时性的改变农作物生长的气候环境,这一防御技术使用的非常广泛,有采取滴灌和熏烟的方法改变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其中,滴灌的方法可以有效的防止干旱给农作物带来的影响;而熏烟的方式可以有效的防御早春晚霜冻和秋季旱霜冻的危害。所以在防御农业气象灾害的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防御技术和手段是非常重要的。

2.3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的栽培技术

在准确预测气象灾害的前提下,还需要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的栽培技术。因为在发生气象灾害的时候,农业栽培技术等方面采取措施之后,对气象灾害的预防效果比较可观。主要的操作方法有很多,如避免春旱,适时的早播种,利用返浆水来避免春旱等。

3防御农业气象灾害的长效性措施

3.1躲避气象灾害的生产方法

为了降低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危害,不仅要以农作物为主体,研究农作物自身的灾害忍耐程度,还需要制定一些能够较好避免气象灾害发生的农业生产方式,如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牧则牧的,为了避免林业上的气象灾害,可以采取经济林的栽培,降低受灾程度;为了降低农业受灾害的影响,可以采取温室种菜等方法。

3.2改善农业生产环境

气象灾害的产生都是因为环境被人类污染,所以,在采取防御措施降低气象灾害的影响时,最主要的就是保护环境,改善农业的种植和生产环境,这是最根本的气象灾害应对对策,环境变好,气象灾害发生的几率才会降低。具体措施有坡地梯田化、新修水利、打井防旱、植树造林等措施,目的是为了降低环境污染,从而降低自然灾害的发生。

3.3加强农作物品种抗逆性研究

除了应对气象灾害的一些措施之外,还需要从农作物本身进行预防。比如,加强农作物的抗灾害能力,加强农作物的硬度,降低灾害带来的影响。具体措施是通过林业、农业、牧业等方面来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和实验,采用常见的杂交、选育等方法来培育新品种,这样的新品种应该具有抗旱、抗寒等能力,进而增强农业的抗灾害能力。

3.4防御农业气象灾害的事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