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9 11:02:1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引言
近年来,建筑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的整治和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不容乐观。因此,建筑企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把安全管理放在企业管理目标的第一位。因为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可贵。不光是企业要对施工人员负责,施工人员更应该对自己负责。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合理的改进,和深化管理,是我们工程管理者面临的重要课题。本人根据自身的的工作体会对如何减少和消灭安全隐患,采取相应对策,作了进一步探讨。
1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安全设施的投入和过于节省,管理松懈等因素所致。具体表现为:
1.1 工地现场布置随意,建筑材料及废弃物乱堆乱放,施工道路不畅通;
1.2 部分工地现场封闭管理仍然不到位或是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1.3 工地现场消防意识淡薄,灭火器材配置和易燃物管理不重视;
1.4 生活区和施工区没有分开,生活设施不够重视和规范,存在不符合规定和简陋现象;
1.5 部分工地施工现场标牌仍未很好地设置,且大部分安全标志悬挂位置不合理和无针对性,流于形式。
1.6 安全机械设备、设施投入不到位,存在盲点和误区;
1.7 上岗安全教育流于形式;
1.8 施工用电不规范;
1.9 安全资料不齐、管理混乱;
1.10 脚手架搭设不规范;
1.11 起重、升降设备机械维修和上岗操作人员不合规范。
2 如何改进施工安全问题
2.1 合理组织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全局统筹规划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是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前提。在整个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中,应根据工程质量、工期节点、原材料进场等方面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重点将安全生产管理和设施的投入进行详细编制。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高空设施、起重设备的稳定结构耐度,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对施工总平面的功能区划分,要具体要求,如遇现场临时突况,采取预案措施。在整个项目的施工中,必须全过程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结合具体实际加以合理调整。
2.2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文明施工的意识,就必须加强安全教育的培训和宣传,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目前在工程一线的工人,绝大多数都是来自农村,他们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在上岗之前也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所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也相对比较差,所以他们往往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又是事故发生后最大的受害者。可见,加强安全教育的培训和宣传,是很必要的,提高施工人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尤为必要。只有这样,才能从本质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2.3 保养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是施工人员每天都必须接触的施工工具,所以要确保设备的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在使用前或使用中更要定期进行机械强度或绝缘性能等特征的试验,这样做就是为了避免“带病”设备进入运行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对机械设备要做好经常性的保养和有计划地检修,使设备可以保持在安全的状态下运行,从而确保操纵人员的人身安全。在企业购买施工用具的时候,更要注意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保障其质量的证件,并在投入施工现场前进行复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都必须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是紧密连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保障它的合格、标准,这样才能从客观上消除安全隐患。
2.4 用电设施
电路及变配电设备,必须根据现场用电量统筹规划,认真安排,避免超负荷运行,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减少电路引起的意外事故。施工现场内,不得临空架设高压线路,进入现场内的主干线要埋设固定到位,根据用电位置,在主干线的电柱上先设好分电箱,防止维修电工经常上电线杆带电接线,以减少电器故障和发生触电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电的安全隐患是绝对不能轻视的,所以,要加强专人巡查维修,加强监督。
3 加强安全管理
3.1 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的管理,会使得施工现场更加井井有条一些,而不是混乱不堪、无规可循的。在施工现场,要开展“100%戴安全帽,100%系安全”带双百活动;开展架子搭设标准化、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教育和施工用电预防触电伤亡专项教育活动及文明施工教育;开展小责任区整洁,大现场文明标准化检查活动,做好文明安全工地复查及验收。总之,所有的施工现场都要按照标准化进行管理,做好每一个细节,这样才能使安全系数有效的提高。而对于施工项目中的工程名称,检查日期,气象气温,片区责任人,施工层数,检查员等等信息,都要有相应的负责人,务必做到一切万无一失。
3.2 安全责任制
要实行安全的责任制,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公司范围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方针目标,并要负责贯彻实施。要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参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签发合格证;参加架子搭设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方案会审。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改正;企业高层领导必须及时发出警告,督促处理、确保落实,做到警钟长鸣,督促班组长按规定及时领取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工人正确使用。以上这些,都是为了最大限度上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生产安全系数,使企业的施工活动和施工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得到最好的发展。
4 结语
在建筑施工中,安全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所有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不安全因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影响、相互牵制,所以管理起来,难度极高,这就给了施工建设安全工作带来了极高的挑战。但是只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有针对性的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督控制,正确地处理管理技术,就一定可以有效地控制。总之,只要思想重视、措施得力、管理严格,不放过任何一个存在安全隐患的死角,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就一定能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方东平,黄新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
[2]杨文柱.建筑安全工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3]徐德蜀.安全科学与工程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于泰山。为此,我公司组织召开专题安全会议,传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任务。
二、加强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为确保做好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公司通过制作消防安全宣传展板、微信、宣传横幅、标语等多种宣传方式,常态化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我校有代课教师。我校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代课做好安抚工作,宣传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关心他们工作和生活,鼓励他们自立自强。
2.学校与周边居民没有纠纷,相处融洽。
3.我校严格收费标准,没有在收费问题上引发矛盾纠纷的情况。
4.我校无因教师、学生发生意外伤亡事件引发矛盾纠纷情况。
5.我校无因学校校园和学校周边治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情况。
二、集中开展排查安全隐患
1.我校无校园周边治安混乱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情况。
2.我校周边没有经营场所安全隐患存在。
3.我校无境内外敌对势力、组织和暴力恐怖势力在校园渗透破坏情况。
4.我校无校园和校园周边存在引发各类治安事件和治安案件安全隐患问题。
5.我校消防通道畅通。
6.我校无校车也无租用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情况。
7.我校电气、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维护正常;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存放规范。
8.我校无学校危房使用;我校无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
9.我校每天利用集队、集会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有兼职法制副校长。
这次集中行动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在江西考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挑战,在省综治委统一组织领导下,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整合各方面力量,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整治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集中排查治理公共安全隐患。总的要求是,通过开展集中行动,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治安问题及公共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夯实综治基础工作,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下降,治安灾害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公共安全隐患得到治理,公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的目标,推进和谐桃山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为建国6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重在解决问题”的原则。通过开展“三个排查”集中行动,及时发现和化解突出矛盾纠纷,找准和整治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解决在本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排查一(来源:文秘站 )件、解决一件、稳定一片。
2、坚持“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对已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对已排查出来的治安隐患要明确整治时限、整治措施、整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每一件矛盾纠纷得到化解,每一处治安乱点改变面貌,每一个突出治安问题有效解决,每一个公共安全隐患都得以消除。
3、坚持“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对排查工作不深不细、化解工作不及时、整治措施不到位,导致引发重大、重大恶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究单位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重点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重点:因学校及周边问题、企业及周边问题引发的纠纷;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各类退休人员、流动人口等群体中暴露的矛盾纠纷等等。
2、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重点:出租厂房、仓库、经营、教学场所等治安复杂地区;学校及周边地区、住宅区及周边地区、企业周边地区。重点排查整治治安乱点和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
3、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集贸市场、公众聚集场所、贵重物品经营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等等。
四、主要措施
(一)深入扎实开展排摸调查。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对本单位重点区域、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安全隐患及治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切实摸清本单位突出的矛盾纠纷,摸清治安混乱的部位、场所,摸清可能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摸清影响公众安全感的突出治安问题,摸清导致矛盾纠纷突出和治安状况混乱的原因。完善预警预测分析机制,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尤其对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
(二)着力抓好矛盾纠纷化解、治安整治和隐患治理。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治安乱点、突出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逐一落实责任人,逐一明确调处、整治目标、措施和期限。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治理和滚动排查、滚动化解、滚动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到什么矛盾纠纷突出就重点化解什么矛盾纠纷,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哪些安全隐患突出就重点治理哪些安全隐患。要坚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限期改变面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县县城民族大市场是农副产品、生活必须品、其它商品重要交易场所,是县城内最大的综合性市场,与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县县城民族大市场及周边街道秩序混乱。因此,各级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二、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民族大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祁光怀副县长任组长,符家学、舒长茂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广播电视局、古阳镇政府、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古阳镇火车站社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舒长茂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
*县县城民族大市场及周边街道,即南至功顺家园酒店门口古常桥头,北至连成隧道口古阳桥头。
整治重点
1、撤除民族大市场内影响公共安全的违章建筑,消除安全隐患。
2、整治市容市貌,疏通消防抢险通道。重点整治以街为市,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以及乱搭、乱建、乱倒、乱堆等行为。
3、整治市场秩序。重点整治民族大市场内经营秩序,规范场内消防、供电、供水、卫生、治安等公共事务管理;清理闲置摊位,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划定本地产时令水果经营区域;规范“三?八”赶集行为。
4、整治交通秩序。重点整治机动车辆乱停、乱靠和营运车辆在该区域停车拉客行为。
四、整治时间与工作责任
综合整治时间:20*年5月20日至6月20日,由*县县城民族大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牵头,从成员单位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开展工作。
责任划分及工作任务
1、由*县建设局牵头,*县商务局、法院、农行、工商局、公安局古阳派处所、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古阳镇车站社区等单位配合,突出解决民族大市场内危及公共安全的违章建筑。其工作步骤如下:第一,*县建设局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并及时送达到相关当事人,限期撤除违章建筑;第二,现场做思想工作,阐明利害关系,特别是找张××谈话,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三,依法强制撤除。
2、由*县商务局牵头,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为主,县工商局、县消防大队、县农行、古阳镇车站社区等单位配合,重点整治市场内混乱的经营秩序和消防安全隐患。
3、由*县县城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重点整治以街为市,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等行为。*县县城民族大市场周边街道的综合整治必须同市场内经营秩序的整治同步进行,方可收到实际效果。
古丈县县城民族大市场是农副产品、生活必须品、其它商品重要交易场所,是县城内最大的综合性市场,与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古丈县县城民族大市场及周边街道秩序混乱。因此,各级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二、组织领导
古丈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民族大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祁光怀副县长任组长,符家学、舒长茂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广播电视局、古阳镇政府、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古阳镇火车站社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舒长茂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
古丈县县城民族大市场及周边街道,即南至功顺家园酒店门口古常桥头,北至连成隧道口古阳桥头。
整治重点
1、撤除民族大市场内影响公共安全的违章建筑,消除安全隐患。
2、整治市容市貌,疏通消防抢险通道。重点整治以街为市,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以及乱搭、乱建、乱倒、乱堆等行为。
3、整治市场秩序。重点整治民族大市场内经营秩序,规范场内消防、供电、供水、卫生、治安等公共事务管理;清理闲置摊位,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划定本地产时令水果经营区域;规范“三?八”赶集行为。
4、整治交通秩序。重点整治机动车辆乱停、乱靠和营运车辆在该区域停车拉客行为。
四、整治时间与工作责任
综合整治时间:2011年5月20日至6月20日,由古丈县县城民族大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牵头,从成员单位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开展工作。
责任划分及工作任务
1、由古丈县建设局牵头,古丈县商务局、法院、农行、工商局、公安局古阳派处所、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古阳镇车站社区等单位配合,突出解决民族大市场内危及公共安全的违章建筑。其工作步骤如下:第一,古丈县建设局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并及时送达到相关当事人,限期撤除违章建筑;第二,现场做思想工作,阐明利害关系,特别是找张××谈话,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三,依法强制撤除。
2、由古丈县商务局牵头,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为主,县工商局、县消防大队、县农行、古阳镇车站社区等单位配合,重点整治市场内混乱的经营秩序和消防安全隐患。
3、由古丈县县城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重点整治以街为市,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等行为。古丈县县城民族大市场周边街道的综合整治必须同市场内经营秩序的整治同步进行,方可收到实际效果。
二、铁岭警方介绍该烟花厂总经理陈浩然是一个停薪留职的大学副教授,自己搞研究,生产所谓的“安全环保型鞭炮”并申请了国家专利,此人爆炸后携款外逃,现已被缉拿归案。既是大学教授,那法制观念、安全生产意识似乎应该更强一点才对,但陈某所为恰恰相反,事后逃跑更令人不齿。
三、据报道,陈某原想在吉林四平建厂,但吉林省公安厅没有批安全生产许可证,于是移师辽宁铁岭昌图县,去年8月在双庙子镇建军厂时,当地工商部门给陈某颁发了营业执照,但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辽宁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曾于2014年12月9日到厂里进行检查,要求把样品交省公安厅检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既然没有批准,为何敢公然生产,相关部门难道毫不知情?
四、发生爆炸的企业名为“安全环保彩光声响有限责任公司”,拿“安全”当招牌不言而喻。据报道,这个厂生产的所谓“安全环保型鞭炮”,其原料用锤子砸都不爆炸,还申请到了国家专利,当地工人也正是相信了“安全”二字才来工作的。既然“安全”,怎么会炸成这样?媒体所说的申请到国家专利一事是否真实?
五、该厂竟建在居民区内、两个加油站之间,空中有高压线,临近高速公路、电气化铁路,生产车间和原料仓库在一起,办公楼和包装车间在一个楼内。该厂与双庙子镇政府签订了三十年的土地承包租赁协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建起了厂房,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而国家早已明确规定,鞭炮生产厂厂房选址要避开城镇、村庄、居民点和学校;避开工业区、旅游区和用火用电作业区;避开主要公路及交通要道等。那么当地政府究竟是怎样考虑的?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答题一:
上述材料所反映的是又一起烟花爆竹业的恶性安全事故。反映的主要问题是烟花爆竹这类公共安全产品安全生产的唯一出路在于政府对公共安全政策的严格执行。公共安全是一件公共物品,政府是公共安全的提供者。对于花炮这类高危产业,政府所能做的只能是切实加强监管让其在安全繁荣的轨道上运行!
答题二:
1、国家成立相应部门对烟花爆竹等高危生产行业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其遵规立项、建设、生产、储存,防止地方监管部门出于各自利益而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2、对行业人员密集、工艺落后、安全事故隐患难以消除的生产企业应由当地政府引导其转产。为保证顺利转产,当地政府可拿出资金进行补偿并可出台对所转产行业的鼓励办法。
3、对经济利益驱使下当地官员与商人相互勾结,为了保护“经济增长点”和解决就业而对安全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整改不了了之,政令形同废纸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进行追查处理并形成主管官员引咎辞职制度。
答题三:
烟花爆竹并没有“原罪”
辽宁省铁岭市昌图特大烟花爆炸事故的硝烟早已散尽,但爆炸时巨大的“蘑菇云”在人们心中留下的阴影却仍然在弥漫。经国务院联合调查组认定,这又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德学说:“出现问题是必然的。”
“必然”的问题,为什么此前没有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生产企业如此疏于安全,那么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检查有保证吗?想到这里,几个“可怕”的数字立即跳进了我的脑海:2014年12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数据,市场上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仅为417%;2014年9月30日,湖南省质监局对9个市烟花爆竹的抽检合格率仅为219%,而岳阳、益阳、常德和张家界四个地区的产品合格率竟然为零!——如此之低的产品合格率,在燃放过程中发生事故难道不也是“必然”的吗?
近年来中国政府处于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考虑,针对一些大中城市出台了禁放烟花的严格规定,但因为中华民族庆贺佳节的传统习惯,广大群众对烟花爆竹的需求始终不减,加上国际市场的需求,生产烟花成为一个利润可观的行业。但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很多烟花企业的生产安全被子严重忽视,所以被称为“火药桶经济”。全国有数千家烟花厂,几十万从业者,多数小厂存在隐患,但并非从业者“不怕死”,背后更多的是贫困、是“饿死还是炸死”的抉择——危险,谁都知道;不做,怎么生活?相比下,近年来全国小煤窑事故频发、丧亡不绝,有人之所以做烟花,正是因为“死于花炮的机会比死于煤窑小”。为了发展经济,有些地方有“要奋斗就有牺牲”的观念,这种发展观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国家三令五申强调安全生产,但政令重重止不住爆炸声声,原因正是经济利益驱使下的官员与商人的勾结,为了保护“经济增长点”和解决就业,地方政府往往对安全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整改不了了之、政令形同废纸。
1.安检措施缺乏。公共交通的特点是大众化、便利性、公益性,这些特点就决定了其安全是属于公共安全,因此,安全检查是必须要进行的。这些安检措施通常在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等公共交通出行中进行,其中民航的安检最严格,也最有效。安全检查措施是保证平安出行的基本前提,然而在公交车出行中,根本就没有安全检查措施,任何人都可以乘坐公交车。近年来发生的公交车爆燃事故中,大多是由于乘客携带了汽油,报复社会进而伤及无辜导致公交车爆燃,造成伤亡惨重的巨大代价。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建设中的不足之一就是安检措施缺乏。笔者有时乘坐长途汽车,发现汽车站的安检也存在缺陷。没有专人值守,乘客有没有携带危险品,根本无人查验。如果有乘客携带危险品,蒙混过关,那后果是无法设想的,所以乘客携带危险品是发生公共安全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不到位。科学的管理在公共交通安全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如果管理不到位,经常会导致事故更严重。例如在成都公交车爆燃事故中,公交车超载无人管;发生事故后,公交车安全锤找不到,乘客无法破窗逃生;厦门BRT公交车爆燃事故中,公交车着火之后,司机坚持开车到站台停靠,这样做无异于火上加油,加剧了事故的严重性;另外,厦门BRT快线建好后,有市民就建议政府部门对BRT快线的安全隐患(包括超载)进行了分析。可惜,有关部门没有采纳,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些管理不到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以及后续救援受阻,从而加剧了公共安全交通事故后果的严重性。
3.公共交通安全教育缺失。良好的公共交通安全常识是公众在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进行自救的重要依据。公众缺乏基本的公共交通安全常识,例如,即使公交车已经达到满座的情况下,还是要挤进去,以至于公交车里人满为患,乘客连正常的移动都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爆燃事故,后果就十分严重,拥挤的公交车使得乘客的逃生变的十分困难。如果对上述的公交车载客量进行限制,那么即便发生不测,乘客下车的机会还是很大的,因此要加大对乘客的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交通安全的认识,从而有效防范公共安全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完善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对策
1.加强安检。对利用公共安全交通工具的乘客实施安全检查是完善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从源头上杜绝导致公共安全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而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众所周知,飞机的事故率最低。除了必要的飞行技术保障和飞机可靠性之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安全措施就是安检。飞机的安检最严格,连一瓶矿泉水都不允许带上飞机。笔者曾经携带一罐八宝粥,结果被收缴了。和飞机相比较,公交车的安全检查几乎没有,因此,笔者建议在公交车系统运行中强制安检。随着科技的发展,安检技术已经很成熟,只要为每辆公交车装上安检设备,至少从技术上杜绝不法分子作案的可能性。加装安检设备会造成公交运营成本的增加,政府要在这方面给以补贴。或者适当提高公交运营价格来抵消安检设备引起的成本负担。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安检设备的成本负担和人命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2.科学管理。管理是否科学是衡量一个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科学的管理是实现安全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上述公交车爆燃事故中,公交车超载就体现了管理上的缺位。公交车超载加剧了公共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公交公司不能简单一成不变地安排公交车辆,而应该根据不同时段人流的状况合理调配公交车辆,实施公交车辆的动态管理。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分流、增加运力等措施来杜绝超载现象的出现。严格遵守公共交通工具的限额人数,坚决打击超载现象。除了对超载现象的治理外,还需要在公共交通的运行中强化管理。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对公交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将公共交通安全的隐患消除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安全门、卫生消毒和逃生工具等各方面的维护是完善公共交通安全的必要措施。这些貌似不起眼的、平时用不到的工具在关键的时候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
3.加强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公共交通安全教育的实施是为了让每一个乘客和司机都有较好的公共交通安全常识。在事故发生前能有一个基本的安全考虑;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地、临危不乱地开展自救,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有序地逃生。公共交通安全教育不能流于形式,而是经常在公众中开展。无论乘客还是司乘人员,都要接受公共交通安全教育。经常开展公共交通事故演习,使得公众在心灵深处对公共交通安全具有清楚地认识,从而有效地防范公共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乘客和司乘人员的自救能力,尽最大程度减小公共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
二、全面开展排查整治。确保排查彻底、整治到位、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排查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定的突出问题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盲点,真正把影响我镇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定的突出问题搞清楚。
(一)、做好摸底排查工作。
1、对各自管理的单位和行业的维稳隐患矛盾纠纷全面摸底、排查、化解、上报。
2、对“”等人员、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和社区闲散青少年、流动人口中的高危人员等重点人群集中摸排摸底,落实教育和防范措施,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3、对机关、部门、金融单位等重要敏感部位摸排摸底,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4、对出租房屋开展普查行动,及时发现和排查出租房屋中存在的治安和安全隐患。
5、对交通运输、消防和卫生、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提高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
(二)、深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各村、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切实把各种不安定、不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排查彻底,对排查的问题,要形成调查材料处理意见、调处结果,责任人包案情制情况如实上报,并建宗立档,村、单位实行每周排查制,镇每半月召开一次“两个排查”领导小组协调会,并将排调
情况上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矛盾、实行领导包案制。
作者:高中(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一、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城市公共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相关数据显示,1979年到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上升到7.3亿,城镇化率从17.9%提升至53.7%,城市数量从2173个增加到20113个。仅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大城市群,就以2.8%的国土面积集聚了18%的人口,创造了36%的国内生产总值①。可以说,城市己成为引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旗帜和核心,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着力点。而2016年《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9》指出,我国交通事故、电梯事故、城市火灾、危险品爆炸、城市内涝等各类安全事故频发,经济社会损失严重,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城市健康发展的“短板”②。城市公共安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已成为影响城市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依据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形成的大致共识,所谓城市公共安全,是指城市内的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未受到威胁,涉及公共领域的秩序、利益、价值能够按照公共生活的固有逻辑正常运转的状态。就所指涉的范围而言,广义说认为城市政府对辖区内出现的安全问题都需要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管理,因而将城市任何安全问题均归入公共安全的范畴。狭义说则主张特指具有公共性的城市安全问题。本文采用狭义说。
关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类型,学界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例如,在成因上,可简单地分为自然灾害管理和人为灾害管理;在管理环节上,可分为日常预防、预警准备、应急响应、恢复常态;从应急管理角度看,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与社会安全四大类;从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保险产品开发的视角,则包括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市政安全、交通安全、社区安全、公众安全、职业责任、社会安全、食品和环境安全、健康疫情安全等十类领域。可见,城市公共安全及其管理是内涵极其丰富且实践形态极其复杂、多样的城市社会政治现象。
在公共安全领域,我国基本上仍处于“国家力量包揽一切”的无可奈何的格局下,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管理,虽有期盼但仍处踌躇、怀疑、不知所措的状态。在新形势下,这种模式暴露出了覆盖范围有限、保障力度不足、保障效果欠佳等问题。而继续单纯加大行政力量投入,无论从结果导向,还是从效率导向的角度,均非最优选择。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成熟的国家,实行的都是一套以行政力量为主导,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成效显著的安全管理体系。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是对行政力量守护公共安全的积极补充,同时还是从“被动防治”到“主动防治”、从“部分防治”到“全方位防治”转变的关键要素。究竟如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来,已成为一项亟待深入探讨的议题③。
为了解我国目前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现状,探究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可行路径,本课题组在湖南省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下,特选取开福区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指挥中心、天心区高桥派出所、雨花区高升法治社区三处进行实地调研。对开福区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指挥中心的调研,重心在了解网格化社会治理模式的施行现状和支撑力量,及网格化管理(信息指挥平台)的运行方式及问题;对高桥派出所的调研,目的是了解当前警务模式在城市治安管理中的现状和问题;对高升社区的调研,主要是了解并探索社区力量在城市安全管理中可发挥的作用和可调动的资源。此外,本课题组还广泛了解了涉及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本文拟从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主体角色及其功能切入,分主体进行论述,以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寻求应对之策。
二、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多元主体及角色定位
结合国内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实地调研的心得体会,本文认为,可以把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引入到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来。
(一)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核心载体,又可划分为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下面将分块阐述这些社会组织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1.营利性组织。营利性组织的主要形式是企业。企业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主要途径有两个:
第一,做好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让企业成为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基本单位之一。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既是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企业自身健康、长远发展的必备要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系统排查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可能引发安全问题的纠纷、事故及其他隐患,并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查处工作。值得强调的是,应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可以考虑参考“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实“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倒逼企业负责人狠抓安全管理工作。对上述建议,一些地方条例已有关注,如《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八、九条对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及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就有涉及,但都是粗线条的,缺乏相应实施细则和惩戒规定,以致难以取得较大实效。笔者建议在《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围绕“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这个主题,细化企业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完善实施细则,增设具可操作性的惩戒规定。
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应鼓励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就有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六条也规定了营利法人应“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感也越来越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能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常见的有抗震救灾中企业捐资捐物、承担对口帮扶责任,企业捐赠消防器材等等,间接维护了当地的公共安全。当然,也有直接维护公共安全的例子。实地调研获悉,高升法治社区的高升实业有限公司虽是一家集体企业,但亦承担了社区治安巡逻人员的费用,为保障社区安全主动承担了一份社会责任。政府应从多渠道倡导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通过开展典型企业评选、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推动企业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这也正是调研时常常听到的基层呼声。
第二,为政府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其具体形式多样,如有资质的企业可以提供城市安全管理软硬件系统、治安保障服务等。其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有两种企业,一种是保安公司,一种是保险公司。
保安公司,作为“警务社会化”理念的重要实践,具有效率高、针对性强等特征,是对警察体制的积极补充。与国外先进保安公司相比,我国保安公司存在不少差距:从业人数比例过低,我国保安服务人员和警察的比例平均不到1∶2,而先进国家一般为3∶1,最高达6∶1④;专业化水平层次不齐,我国保安服务业还未形成严格规范的职业培训机制;业务范围相对过窄,先进国家保安公司已经发展到以安询、技防为主,而我国保安公司的业务更多的还是人防。差距虽然存在,但潜力同样巨大。如果我们能更重视、支持保安公司的发展,通过政府购买保安服务的方式,更多地鼓励保安公司参与大型活动安保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日常巡查,为社会各类主体提供安全方案设计、技术支持等,这会比单纯增加行政警力成本更低、效率更高⑤。另外,我们也要考虑破除保安公司发展的一些阻碍,改变目前保安服务业近乎行政垄断的局面,鼓励市场和资本的进入,激发保安服务业潜力,同时要完善监管机制和考核机制,确保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依据其企业本身的业务特性,可在城市安全管理中起到事前防范、事后补偿的作用。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专业化程度高。如果让保险公司大范围地评估城市规划、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安全要素,合理地设计险种和保险费,依法建构合理、可行的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多元公共安全险种投保机制,可很大程度上消除潜在安全隐患,从而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2013年深圳市政府与民太安保险公估集团携手推出《深圳市公共安全白皮书》,成效较为显著。政府携手保险公司评估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这完全是可以借鉴和推广的。
此外,保险公司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还可以起到分担风险、事后补偿的作用,体现于微观和宏观两个维度:微观维度,涉及作为个体的人或组织可以参保各种人身险、财产险等来分担风险,这个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宏观维度,涉及如何把保险理赔范围扩到其他重大安全事件。这是目前的一个难点,因为大多数保险产品的理赔范围都排除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对于类似的重大灾害,保险还无法起到分担风险、事后补偿的作用。对此,聚焦于重大灾害的“巨灾保险”的概念应运而生,很多城市已经开始设计、实践,其中深圳的“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位一体的模式走在了前列。“巨灾保险”的模式,值得相关部门关注和探索。
2.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主体更为多元,主要有NGO、社区、学校、媒体,以下分论之。
(1)NGO。NGO,即非政府组织,学术界普遍认为,非政府组织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自主管理的、非党派性质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质的、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社会组织。NGO基于本身的专业性和公益性,可以在政府职能之外,为社会治理提供积极补充。但在实践中,我国NGO的发展相对比较缓慢,这有很多制度上的原因,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对成立社会团体在人数和资金上的较高限制,以及必须挂靠业务主管机关的要求,给NGO的成立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在公共安全领域,能被人熟知的只有中安救援队、蓝天救援队等几个全国性的救援组织,而且这些组织的主要领域在地震之类的大型自然灾害的救援上,与城市公共安全几乎没有其他交集。但实际上,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有大量的工作可以由NGO来承担,既可以是卫生知识、消防知识、安全知识普及,公共安全事件医疗救助等需要专业知识的NGO,也可以是社区志愿巡逻、纠纷调解等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的草根NGO。因此,有必要放宽NGO设立门槛,鼓励、支持、引导更多有资质的NGO组织参与到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来,可以考虑在起步阶段通过政府适度提供财政支持的方式加以扶持。
(2)社区。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⑥。现今我国大陆的社区,绝大部分是由城镇的居民委员会改名而来,少部分由并入城镇的村委会改名而来。因此,社区不仅是民众自治的重要平台,也是基层治理的承载核心,担当着区域内公共安全的重任。社区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关键在于发挥社区的自治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社区物业公司。安全管理是物业公司的一项基本职责,物业公司理应成为社区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物业公司维护社区安全,可以通过“人防+技防”的模式运行。人防,主要是物业公司人员通过门禁管理、治安巡逻等人力手段来维护社区安全;技防,主要是物业公司通过建立、管理现代化的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来保障社区安全。此外,在社区管理中,物业公司还应当承担起安全教育的责任,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小区经济情况及物业公司水准的差别,社区治安水平往往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规范物业公司安全管理活动,可以考虑设置行业门槛和考核机制,督促物业公司建立完备的“人防+技防”体系。此外,也可以把社区安全情况作为社区、街道工作的必须考核项目,以社区、街道办的力量反向监督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物业公司安全管理的职能。
第二,社区治安巡逻队。很多地方都兴起了社区志愿者巡逻队,志愿者们身着特定衣服、佩戴特定袖章进行义务巡逻,这既能起到治安巡查的作用,又能对潜在的可能造成治安问题的人起到震慑作用。由于社区志愿者对社区布局和社区居民情况比较熟悉,了解哪些地方是安全问题多发区,志愿巡逻工作通常能取得不错的成效。但一方面志愿者基本未受过严格培训,遇到紧急安全事件很难进行恰当、及时的处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长效机制,社区志愿巡逻常出现虎头蛇尾,逐渐消失的现象。对此,可以考虑建立“社区民警+专职巡逻队员+义务巡逻队员”三结合的治安巡逻机制。社区民警,当然由基层派出所指派。现在公安部已强化社区民警的角色定位,把更多的警务资源投放到了社区,以便能把治安问题控制并消灭在最基层。专职巡逻队员,可以由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组成,对他们可以提供一定财政补贴或奖励。义务巡逻队员,可以由社区志愿者以及“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组成。社区民警对治安问题的解决起主导作用,专职、义务巡逻队员起辅助、配合作用。这种模式可以做到职业与志愿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长效性。
第三,邻里守望制度。邻里守望制度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治安制度,它把一定区域内的居民联合起来,相互帮助,共同预防犯罪,体现了群防群治的思想[1]。目前我国城市是一种陌生人社会,邻里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感,而邻里之间关系的疏远甚至冷漠,客观上给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西方的邻里守望制度,鼓励社区居民订立《邻里守望公约》建立邻里守望制度,成立邻里守望志愿组织,鼓励社区居民之间相互往来、互相保护,让每一个社区居民都能成为保护邻里安全、维护社区治安的“守望者”。邻里守望制度是居民自治的典型实践形式,是发挥群众力量的集中体现。邻里守望体系的建立,能最广泛地动员邻里参与到治安保护活动中来,能更好地发现安全问题,能更及时地上报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社区志愿组织。社区志愿组织,是居民自治精神和志愿精神的集中表达。社区志愿组织,扎根社区,更能理解社区本身的需求。就社区安全工作而言,我们既要倡导像社区治安巡逻队一样的、直接维护社区安全的志愿组织,也要提倡其他类型的保障社区安全的志愿组织,如社区矛盾调解组织,能把安全问题消除在萌芽之时。当然,社区志愿组织除了治安巡逻队、矛盾调解组织外,还有更丰富的形式。我们可以通过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来推动社区志愿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授予荣誉称号、适度给予补贴、物质奖励等等。如果社区志愿组织发展成熟,效果明显,甚至可以申请成立NGO,把辐射范围拓展得更宽,把成功经验扩散得更远⑦。
关于社区主体,还涉及到一项重要制度,即网格化管理制度,各地的具体实践形式多样。以开福区为例,每个社区划分为两到三个网格,每个网格配备网格管理员、网格民情员、网格监督员、网格治安员和网格党支部书记5种基本服务力量。一员多能、一岗多责的工作要求,实际让每个网格员都成为网格的安全守护员。网格员坚守在一线的网格管理岗位上,能更快速、更准确地发现安全隐患、安全事件,并通过电子工作平台上报,而“上报、派遣、处置、审查、核查、归档”的工作流程可以让安全隐患、安全事件得到及时的解决。总结包括开福区在内的地区网格实践经验,网格化管理可以使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力量下沉到最基层。
调研获悉,网格化管理存在着以下两大问题:其一,行政力量有局限。网格员的配置受到地方财政的限制,财政状况好的地方,网格员往往是单独聘请的、专职的,效能较高;财政状况一般或不好的地方,网格员通常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效能会打折扣。同时,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网格员的工作基本上也是正常八小时工作制,不能全天候、全范围地覆盖整个网格;其二,工作内容有重叠,共享有障碍。网格管理系统,跟公安、安监、食药等行政系统至少在安全管理上,工作内容有重叠,而且各系统工作侧重点、工作方式不同,彼此很难做到相互协调,容易出现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管了也管不着、管不好等消极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将网格化管理由行政主导模式逐渐转变为“行政指导+社区自治”的混合模式。用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来鼓励、吸收网格内的民众、志愿者参与,也可以考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组织乃至个人的参与。这比单纯增加财政、行政力量投入,效果会更理想。地方党政部门核心负责人应提升区域安全责任意识,整合力量,下大力气打通各行政系统的信息壁垒,就公共安全事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协调的平台,籍此减少信息壁垒和信息成本,共享信息,协调工作,避免工作重叠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3)学校。学校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主要发挥两种作用:其一,作为城市安全的基本单位,保障在校人员安全。校园安全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出现过诸如校园踩踏、食品安全、校园治安等问题,再加上学生身心不成熟,更易引发安全事故。应下大功夫,系统排查、集中整治校园安全隐患,把校园变成“安全保障园”,可以借鉴前文提到的“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做实“学校负责人安全责任制”,以督促学校各级负责人进一步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其二,作为教育机构,传播安全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但目前基本处于法律虚位的状态。安全教育应作为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得到施行。学校课程的设计应保持必要的、循序渐进的安全教育课程,从娃娃抓起,让学生在校接受系统的安全教育,无论是食品安全教育,还是应急安全教育、应急安全演习等,都应纳入学校常规教育日程中,以培育学生(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⑧。
(4)媒体。媒体在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本应发挥重大作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但目前,进行过这样的公益宣传的媒体很少,缺乏常态化的传媒公共安全宣传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安全知识宣传几乎只能在电影院、地铁上看得到,而且仅仅只是紧急逃生知识。媒体作为直接面向民众的信息传播平台,不应只考虑经济收益,应更注重社会责任的承担。既然公共安全宣传是新闻媒体的法定义务,媒体主管部门就有责任采取可行举措,切实保障该项法定义务得到贯彻落实。
根据上述数据,2011年浙江省全年平均各月存款余额为58691.33亿元,贷款余额为50623.79亿元,按存款比例计算的社会游资总量8803.6995亿元,按贷款比例计算的社会游资总量10124.758亿元,全年平均多发贷款6605.2935亿元。在多发的6605亿元贷款中按照20%的比例,相当于多了1321.06亿元的社会游资。两项加也是10124.758亿元。这个数字与网络上流行的浙江省游资总量介于8000亿元到1万亿元的说法接近,所以能够基本反映浙江社会游资的总体情况。
综上,我们应切实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细化媒体在公共安全中应有的责任,加强媒体的公益宣传的法定责任意识。媒体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突出安全宣传,达到普及安全知识的效果,而且政府、企业等主体也要在合适的地方搭建传媒平台,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进行应急宣传。
(二)个人
与社会组织相对应,我们同时也要高度重视作为个体的“人”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就公民个人而言,一方面应该自觉汲取公共安全知识,掌握一些应急处理方法,这与上文提到的安全知识教育有直接紧密的关系;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能动的主体,也应该发挥主动性,积极参与到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来。因为公民自己既是公共安全利益的享受者,也应是公共安全的维护者。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每一位公民都应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做到对安全隐患“零容忍”,对可疑分子“不无视”,才能提升社会的整体安全水平,公共安全的大网才能越织越密。
近年来,“朝阳群众”“西城大妈”等民众自愿自发参与到打击黄赌毒,乃至黑社会组织、间谍组织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赞扬,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巨大力量和群防群治的显著成效。我们应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支持民众积极参与到公共安全管理中来。精神奖励,可以考虑用授予荣誉市民、通报嘉奖等方式实现,用荣誉去鼓舞人,但如果涉及打击安全犯罪等特殊情形,务必注意保护民众的隐私,确保参与民众人身安全。对于民众参与对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上报、处理等行为,可以予以较大数额的金钱或物质奖励。对于日常公共安全隐患、问题的发现和反映,可以用小数额的物质奖励⑨。
可以考虑使用专项财政补贴的方式,支持相关民众志愿组织的成立和发展,把个体的力量汇聚起来。如“朝阳群众”实际上是一个有秩序的志愿组织,最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还推出了“朝阳群众”微信APP,进一步方便了“朝阳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这说明“朝阳群众”现象的兴起和发展,既体现了民众在公共安全管理上的自觉自醒,与此同时也与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扶持是分不开的。此外,可以考虑发动系列专项活动,激发民众参与热情,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如上海的“城市公共安全随手拍”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成效[2]。
同时,也应该注意消除民众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后顾之忧。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可以说是初步解决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争议,确立了承担见义勇为者损失的主体,以及见义勇为行为不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这两条“好人条款”,卸下了见义勇为者的负担,能鼓励民众更积极地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但民法责任之外还有法律的模糊地带,而且按法定程序见义勇为者在实施相关行为中受伤获得赔偿等救济所需时间较长,不利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应不断完善“见义勇为基金”等保障体系,进一步减少乃至消除民众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心理障碍和经济成本,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基金”在设立和运作的原则上,应具有鲜明的价值引导性,并通过进一步降低评审门槛等举措,鼓励救死扶伤的义举,而不是因为制度性合理定位的缺失和某些滞后性规则,削弱乃至损伤个体在此方面的积极性,甚至导致激发负能量的后果。
三、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国内外长期的经验表明,建立以行政力量为主导,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体系,是符合实践规律的。但我国目前仍处在以行政力量为绝对主导,社会力量基本不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阶段。尽管涉及公共安全的国家立法、地方性立法,以及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均明文强调应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的管理,并且各级政府似乎也确实意识到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讲多做少”却是现实状况。从顶层设计到基层治理,各级党和政府虽已认识到光凭政府力量来充分有效地解决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已面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但如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却始终是个难以突破的难题。其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囿于长期以来“大政府、小社会”的国家治理结构和至上而下的压力型政治体制,广大民众长期以来缺乏像欧美国家那样历史形成的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事实上,直到市场经济背景下国企大规模改革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那种家长主义范式的血肉相连的密切组织关系才被真正瓦解。但是,“组织的人”转换为“原子的人”后,由于缺乏有效的基层民主建设,多元社会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壮大依然受到体制机制的严格制约,作为个体的人难以有多元的渠道融入新型的集体(自组织)中以培育一种新型的社会合作意识与合作关系,过去的集体主义精神尚未被公益意识所取代。而公益意识恰恰是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思想基础。在城市公共安全领域,人们依然习惯于认为公共安全的管理完全只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肩负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自觉的公共安全管理的参与意识尚未成为公民意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而,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这个问题上,往往是政府这边一头热,但民众方应声附和者寥寥无几。
其二,虽说维护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但对绝大多数面对着生计压力的普通百姓而言,确有勉为其难的客观现实。即使是在小区生活的居民,大多是朝九晚五,忙于工作、生意,很难有精力去关注和参与公共安全的管理工作。即使是组建一个能有效运作的小区业委会,在很多住宅小区也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而能胜任居委会全身心、全职工作岗位的往往也以下岗职工、退休者为主。
其三,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有意识地调配各种资源,拓宽民众便利性地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渠道,着力培育民众公益心,已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和挑战。但中国政治的特点决定了掌握着资源调配的核心领导才是关键,而这依赖于这些领导是否能真切地意识到社会力量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意义和功能。实证调研显示,真正有此意识的领导并不多见,导致已形成的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社会力量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政府资源的投入、引导和重视,逐渐流于形式,部分民众本于初心的参与热情渐渐消失殆尽。
(二)微观着手与顶层设计相结合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对策
本文在立足长沙市城市安全管理实践、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将社会组织和个体这两种基本的社会力量作为抓手,构建各层级的常设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机构,有的放矢地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第一,社会组织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可以从企业、NGO、社区、学校、媒体五大主体重点推进。就企业而言,应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管理工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更多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社会责任。其中,要重视保安公司和保险公司两类特殊企业,发挥保安公司对当前警务模式的补充作用,发挥保险公司在评估安全风险、分担事故损失的作用。就非政府组织(NGO)而言,应放低其成立门槛,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适度财政资金扶持等方式支持一批在维护城市安全、消除安全隐患等领域,有特色、有实效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就社区而言,要加强物业公司的安全责任考核力度,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巡逻制度、邻里守望机制,鼓励发展社区志愿组织,推动建立“行政指导+社区自治”的新型网格化管理制度。尤其应注重发挥“夕阳红效应”,重视、引导、鼓励、组织、保障街道和小区的身体健康的离退休职工参与到上述机制的建构中来,通过适度的资源投入,扶持这些自组织的壮大和发展。就学校而言,重点在抓好学校本身安全管理工作,并把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课程体系。针对媒体,相关主管部门要细化、落实媒体“安全公益宣传”之法定义务的履行,搭建媒体平台,发挥媒体在安全事件中的信息传播、疏导和指引作用。
第二,调动个体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引导公民自身做好安全知识储备,提升应急能力;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疏通公民参与渠道,如微信、微博等互联网+的灵活形式;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等保护公民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机制;高度重视从民间、基层组织中充分发掘既热心公益又具备丰富调解经验的“纠纷解决能手”,通过让其登台讲课、编写调解实务指南等方式推广民间调解经验。这是化解基层矛盾,消除安全隐患,低成本高收益的举措。
第三,成立常设的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应从中央到地方分别成立以党政负责人牵头,政法委担纲,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公共安全委员会。只有针对性地加强承担公共安全主责的党政力量的建设,方能为社会力量的参与提供更多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