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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08-02
保险代位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使得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在给付金额的限度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该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0条中也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上述概念和保险代位权在《保险法》中所处的章节位置来看,代位权制度适用于财产保险是毫无疑问的,那么人身保险中,具体地说,在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这种补偿型的人身保险中是否也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呢?
一、《保险法》中关于代位权制度的规定
正如上文所述,《保险法》第60条为代位权制度在财产保险领域的适用提供了依据。另外,《保险法》在第46条中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保险法对于代位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持全面否定的态度。虽然法律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予以明确禁止,但法律的明确规定并没有能够平息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论。
二、理论界关于补偿型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问题的看法
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型保险(如:人寿保险)和补偿型保险(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目前,学者们对于定额型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这一问题已达成共识,理由在于“人身无价”,然而争论不休的关键是:诸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这种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可否适用代位权制度。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存在的理论依据是损害填补原则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健康、意外伤害保险虽属人身保险的范畴,但其保险金的给付仍具有补偿损失的性质,这也正是在人身保险中要区分定额与补偿的原因和依据,可以说,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偿性质与代位求偿权填补损失的宗旨不谋而合。因此,在这类补偿型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制度是完全可以的。
否定说认为,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的确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此种补偿与纯粹的财产保险的补偿有着质的区别,健康、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和身体,由于人身无价,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即便有固定的标准,但它还是无法涵盖事故所带来的全部后果,也没有一个能够判定被保险人所获保险金是过多还是不足的严格的、可量化的标准。因此,在人身保险中是断然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权的。
肯定说与否定说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承认健康、意外伤害等补偿型人身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是否可以在这类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制度以及在多大程度和范围上适用该制度。
对此,笔者支持肯定说的观点,人身保险中的确有填补损害的因素存在,诸如健康和意外伤害这类补偿型人身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失,因此,在保险实务中,针对补偿型人身保险的特点,应该恰当地适用代位求偿制度。
三、《保险法》的立法缺陷及对“否定说”的评析
(一)我国《保险法》人身、财产二元划分的缺陷
我国《保险法》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对保险业进行分类,即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问题是:这样的分类标准是否与保险业的经营范围相符合,在规范保险经营方面是否起到了指引和保障的作用?现实的回答是否定的,这种严格按照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进行区分的二元划分模式使得人身、财产保险完全割裂,只强调了二者之间的不同,并未站在统一的角度,寻求它们可以共同适用的规则和制度,这种只讲分立不讲统一的片面分类所导致的后果是:整个保险制度体系性较差,对于一些新出现的险种无法归类,不符合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规则的适用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互相借鉴的实例,这种情况下,仍将补偿型的人身保险排除在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之外,则显得与实际不符,与保险发展的趋势不合。
(二)对“否定说”所持的“人身无价”观点的评析
江朝国教授编纂的《保险法规汇编:立法理由·学说争议·判例函释·保险常识》一书中提到了一段关于人身保险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权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断,“人身保险之保险标的是无价的,尚无以经济上利益评估其价值,自无赔偿超逾损害之双重获利情形。此相关诸人身保险之保险给付,多采定额给付理赔,而不计被保险人实际经济损害若干自明。因此,若容许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将人身价值局限于某一价格,自属轻蔑人类之生命、身体”。
从这段表述中,可以看出“否定说”的逻辑思路是: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中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否则,是不道德的。这一逻辑没有做到环环相扣,有着很明显的跳跃性,看似合理,实则漏洞百出,事实上,由“人身无价”无法推导出“人身保险中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它是将“人身无价”这一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观念不恰当地运用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中,作为“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权”的立论依据,实际上是使人们在分析这一问题时重心偏离,陷入“人身无价”的迷思。樊启荣教授对此给予有力的辩驳,“从哲学价值观念角度而言,人的生命、身体确实不可以金钱衡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用金钱对生命、身体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补偿,也不意味着用金钱对生命、身体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补偿就是不道德的,否则,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依据,而人身保险制度就更无从产生。”由此可见,将人身无价作为人身保险无法适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理由是欠妥当的。
四、在补偿型人身保险中适用保险代位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樊启荣教授对在意外伤害、健康等这类补偿型人身保险合同中仍固守“人身无价”观念的观点给予有力地批判,使我们明白,人身保险中全无保险代位制度立足之地的论断,在逻辑上不够精确,在适用上也没有针对人身保险的再分类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恰当的做法应该是:立足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确立保险代位制度在补偿型人身保险中的地位,并为其寻求理论支撑、现实依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适当的扩大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一)理论依据及实践基础
从保险原理来看,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虽属人身保险业务,但其与财产保险同样具有补偿性,而且在精算基础和财务会计处理方面,也坚持同一原则。因此,它们应当与财产保险一样适用代位求偿制度。实践中,保险公司则通常在这类补偿型保险中约定,对被保险人已经从医疗机构、其他保险公司或社会医疗机构以及第三人那里取得赔偿的医疗费用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权将这部分医疗费用剔除后再赔偿其差额。甚至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并未完全遵照保险法的规定,而是参考损害填补这一保险法的基本和首要原则,针对个案特点,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
(二)国外的经验
1.国际上关于保险的分类
在保险分类方面,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内,按照业务性质,分为寿险和非寿险,并在此基础上细分为三个领域,即第一领域(人寿保险)、第二领域(财产保险)、第三领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利用非寿险精算设计出来的费用报销型短期健康或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一样都适用补偿原则,在第三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给予赔偿后,可以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种分类方法,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定位,不但突出了寿险与非寿险的区别,而且明确了二、三领域的共同点,既为保险代位制度在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撑,又很好地规避了我国二元划分模式的缺陷,因此,很值得借鉴。
2.国际上关于人身保险代位求偿的先进立法
英国法院认为,意外伤害保险中“医疗费用保险和失能保险属补偿保险”,有必要适用保险代位权的相关规范。美国在坚持这一立法思想的同时,更加细化了保险代位制度的具体规定,增强了其可操作性。《韩国商法典》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险事故所致的保险合同人或者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在签订伤害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保险人可以在不损害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围之内代位行使该项权利。”之所以说这些立法先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集体反映了保险业的发展趋势,贯彻了损害填补原则,扩大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因此,我国《保险法》再次修订时,应该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立法。
五、结论及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理论依据存在偏差,法律规定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实践中同一类型的案件处理结果不同,各种因素综合起来,最终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因此,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们应该转变传统观念,重新审视保险业的二元划分模式,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弥补法律的漏洞,为扩大保险代位制度的适用范围提供制度保障,立足保险业发展趋势,穷尽一切可以适用“损害填补”原则的保险种类,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会计准则本身就是对企业会计标准进行统一,对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行为进行确认,保证会计质信息质量有着规范性、引导性和保证性。保险会计是一种行业会计,主要是针对保险资金流动和特定价值形式的保险业务活动,在年终对保险会计决算时,要对企业负债、保险利润进行有效的估算和计算。随着新会计准确的颁布与实施,我国保险会计具备了一些新的特点,而在处理保险会计时,也有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发展思路,促进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一、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的问题
1.没有有效测试重大保险风险,没有有效分拆混合保险风险。比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不同交易场所有着不同的保费收入。尤其是在2011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H股保费比A股保费明显少于10%。主要是由于在确认保险合同时,或者在制定相关计量原则时,没有进行有效测试,而出现一些差异,并且没有分拆混合保险合同风险。
2.未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有效的会计处理。保单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取得保险合同而支付的成本,保单取得成本又是承保费用,主要是进行手续费和佣金等相关费用。在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时,通常是采用费用化法和递延匹配法。要根据保单取得成本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在新会计准则下,保单取得成本是计为当期损益。使保险公司的当期收入无法与收入所产生的成本进行匹配,很容易出现业务亏损等现象。
3.过于保守的法定精算准备金原则。对于保险公司的公允价值,过于保守的法定精算准备金原则无法保证公允价值的准确性。保险公司通常在承受着高利率保单和低利率保单都会承受着保险财务危机,在评估高利率保单时,利率是7.5%,当市场利率高出高利率保单时,就会掩盖保险公司的利率差。当小于7.5%时,保险公司会产生相应的支付危机。低利率保单的保守法定精算准备金在超过市场利率时,会造成报表利率下滑,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而且低利率保单会造成保险公司有着过多的业务,但盈利水平却是不断下降。
二、保险公司财务会计的特点
1.根据业务性质明确核算体制。保险会计在建立核算体制时,按照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进行确定。综合性的保险公司必须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分别核算损益。当财务会计中的一些特殊业务就需要按照年度对损益进行结算,采取多年期损益结算,按照业务性质明确核算时间。
2.选取不同货币计价。在保险业务中主要是人身保险业务。选择人民币为货币计价。而保险业务和长期工程险业务都会涉及到保险业务,在入账时以原币进行结算。在年度结算时,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并将其进行汇总合编制报表。
3.保险公司利润所具备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的利润一般是营业收入除去营业支出除去营业税金和附加除去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额,剩余的就是保险公司的利润。可见保险公司利润所具备的的特殊性,使保险公司的年度利润是由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额影响。
4.估算负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年度决算。一般公司在确定资产时,是不需要将负债进行考虑,而保险公司在结算时,要对未决赔偿准备金进行估算。
三、基于新会计准则我国保险会计发展思路
1.选用递延会计方法处理保单取得成本。在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时,对于采用何种处理方法一直是受到争论的。在根据国外处理保险会计来看,采用递延会计处理方法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处理,解决新业务亏损取得了非常显著效果。采取递延会计方法,主要是分摊成本是,将保险公司年度业务费用的利润进行比例分摊,将年度的利润压力进行有效降低。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可采取递延会计方法处理保单取得成本,设立相应的虚拟账户,保证财务会计平衡,确保可以真实准确的反应出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
2.将保险费用的概念和内容进行明确。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投资者和受益者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并要防止保险公司通过规模保费的模糊利益误导了利益相关者,必须要明确保险费用的概念和内容。比如规模保费和保费收入的概念和内容就需要明确,并要将其区别进行说明。当保险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时,使用规模保费说明公司市场占有率等经营指标时,这时就会误导报表外部使用者。因此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投资者和受益者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有着真实准确的数据为公司外部使用者进行利用和参考,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经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而得出来的数据进行开放性使用。
3.全面细化准备金的最佳估计原则。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下,由于没有对保险公司准备金进行明确细化规定,使不同的保险公司在估计准备金金额时,都各自发挥,其估算方法也不相同。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不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之间的可比性得到降低,造成投资者和投保人无法很好的使用财务报表。因此基于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要为准备金估算制定合理规范的技术性操作规程,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算的复杂性,在核算准备金时也要具备统一性,减少和避免出现不规范操作行为。
四、总结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作用。在我国保险会计在新会计准则下,存在着一定问题,对保险会计造成相应影响。这就需要在发展我国保险会计时,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合理规避,选用递延会计方法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明确保险费用的概念和内容,并全面细化准备金的最佳估计原则,以此保证保险会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促进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参考文献:
保险责任期限
1.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2.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备注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保险人: 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 地址: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
电话:
年 月 日
经(副)理:__________ 会计: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____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保险公估是一种技术。对于一份保单,承保时公估公司为保险公司做风险评估与标的的价值评估,理赔时做责任勘定与金额估算。理赔时,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中立地进行责任事故的定性和定量,故而也被形象地称为“保险裁判”。
从保险史来看。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一样古老,它的出现和存在是基于保险公司对专业化分工的需求以及市场对公平的要求。有资料显示,在保险业高度发达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
一、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
保险公估在我国可谓“舶来品”,起步较晚。1990年。内蒙古诞生了第一家保险公估机构――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而国内首家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正式保险公估公司是1994年2月成立的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大体源自保险公司派生:保险公司与商检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合资联办;商检部门派生。到2005年年底。经各地保监局批准在我国境内开业的共有219家保险公估公司,2005年全年公估费收入达到了2.97亿元,同比增长了98%。而且实现赢利2024万元(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二00五年保险中介发展报告》)。
但是,“保险公估”在国内。还仍是一个不为圈外人所知的专有名词。公估主要服务的财产险领域。中国人保占有全国财产保险51.5%的市场份额,加上太平洋、平安,三大公司垄断了市场的72.6%(数据根据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网站公布的2005年1-12月各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表)。而这些公司建立起了门类齐全的庞大系统,提供定、审、理赔等一揽子保险服务。这样的市场格局之下,保险公估人几乎没有立足之地。以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深圳市场为例,从1996年到1998年3年时间里。保险公估赔案不到8%。
相对于另外两个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而言,我国的保险公估显得有些滞后和缺位,主要表现在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市场的认同度较低,发展空间受到限制,经营难以开展,业务量明显不足;政策法规相对滞后。保险公估市场离规范化运作差之甚远:数据及经验的积累薄弱,专业水平相对偏低,高级人才严重匮乏。公估机构目前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技术含量不太高的项目,诸如航天及核电站之类价值大技术复杂的公估项目却由海外的同行“享用”:市场监督手段单一,约束机制尚未完善,短期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加之行业自律组织缺位,使得制约乏力,其公正性受到挑战。
二、我国现行保险公估制度的困境
(一)保险公估的市场认知度太低
一方面,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注册资金门槛较低。目前已经开业的保险公估公司除少数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外,一般都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50万元,大多数保险公估公司没有相应的宣传费用;另一方面,虽然保险公估公司可以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但是目前的保险公估大多由保险公司委托业务,因而,保险公估公司经营者认为只要对保险公估有足够的宣传即可获得业务。
(二)保险公估人的中立性、公正性由于其业务来源的单一性而受到冲击
(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合格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保险公估业务性质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包括保险、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掌握损失对象的专业知识,如工程、建筑、医药、电子电器及其价格等,还要求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广博的知识。
影响公估业发展的因素从外部环境看,主要是保险公估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新《保险法》仍未增加保险公估部分的法律内容公估费的收取没有一定的方法和标准,财税部门没有具体的对该行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保险司法纠纷处理方面。未有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参与的制度和办法,更无国际惯例中保险纠纷和争议“优先采信公估人结论”的习惯。
此外,保险公司在认识上存在局限。认为保险公估的产生使其“理赔”这一利益主体的支配权掌握在他人之手,怕公估人不能高效益、高质量地搞好理赔、影响时效:怕公估人介入收取一定的费用,提高了经营成本;加上保险公司已形成现有的查勘理赔队伍,认为若让公估介入,势必会影响其队伍的稳定性以及造成设施的闲置。
还有社会公众不了解公估公司,误认为“公估公司和保险公司是一家子”,会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能少赔就少赔。而不会去维护投保人权益,即使有客户了解公估公司的作用。也往往觉得自己买了保险,赔总比不赔强,出险后只要“赔一些就行了”,并不知道自己实际可得多少赔款。另外,由于一些非保险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诸如交警、物价、商检等权力机构也来从事公估业务,形成了权力干预公估市场的情形。
从内部因素看,主要是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大多企业规模小,不具备与保险公司对话的实力。因此,在公估公司获得保险公司委托的业务时,一般都会偏向于保险公司。从而失去了其独立性。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其开展业务时捉襟见肘。公估业务不但需要“保险型”的公估人,而且还需要各种“专业技术型”的公估人,有的公估公司仅有几名正式的公估人员,而当业务来临时,只能临时高薪聘请各方面的专家,从而加大了经营成本。公估公司的业务来源狭隘,90%以上的业务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委托,而且主要集中在一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保险公估公司的管理水平较低,一些公估公司缺乏成熟的经营理念,热衷于短期行为,实用主义盛行。经营模式尚待形成。也阻碍了行业发展。
三、规范健全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对策
中外保险业发展表明,一个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快速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市场的支持,公估人作为中介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公估人的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严格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认定
目前,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估人的具体要求存有差异,但对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严格把关已成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公估人在行业中立足的基础。为使我国保险公估业能与国际接轨,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参照国际惯例,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的从业资格,实践中,可借鉴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法中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人资格取得的规定来具体操作。
(二)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组织形式
在国际上,独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法人
和合伙制,而我国由于行业自律不严格、个体资金缺乏、保险监管水平较低,采取合伙或个人制皆不切实际。根据现有法律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公估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受《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范约束。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依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始得开业;公估人内部组织机构应严格按《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设置,形成约束制衡的科学管理模式;其变更、解散也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创设保险公估业的执业担保机制
保险公估人是基于保险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中介人,其业务不同定,收入欠稳定,管理上也具有非连续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险公估人从事的业务往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评算稍有过错就可能导致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损失,而其地位超然独立。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独立责任。这就决定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的必要性。
借鉴我国《保险法》第127条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执业担保机制的规定,参考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形式应采用缴存保证金或投责任险的方式,具体操作可采取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投保职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或允许交部分营业保证金,部分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交保证金差额部分,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执业担保机制的确定。不仅能够起到防范、制约、监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够达到增强保险公估人执业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保险公估的监管力度
除了现有的政府监管外,还要补充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这在我国目前还是个空白。应尽快成立“全国保险公估人协会”,强化协会的监督、协调功能,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沟通机制,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估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健全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升整体业务水准
社会监督即公众监督,主要是通过建立保险公估资信评级制度和社会舆论监督(包括保险公估投诉受理中心和举报电话等)来实现。评级机构对公估人的考核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金、资产规模、业务收入、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人才结构、客户投诉率、客户资源的稳定性以及奖罚情况等。通过资信评级的信息披露。增加保险公估市场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所造成的误判,最终起到约束及规范保险公估人行为的作用。
企业管理现代化生成了企业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正是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企业的资源合理配置,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要依赖于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如果某些企业没能足够重视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则会造成一系列恶果如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并最终导致管理失去控制,资产大量流失、企业经营的失败。所以,当前企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策略是。
正文: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会计制度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六亿多净资产,是一家成功的上市公司。主导产品是高档家纺产品、纱线、针织服装、面料等,是一个产业型集团,组建了家纺、经编、纱线、针织服装、梭织服装等内部产业群,从产品研发到纺纱、织造、印染、整理、缝制直到内销、外贸等,组成了中国最完整的纺织产业链,是中国纺织行业少数能够掌握上下游供应链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
在对维科公司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进行分析时,重点分析其控制环境: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及《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在公司内部建立了与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相互牵制监督。
一、各职能部门
1.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终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2.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7 名成员组成,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授权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3.监事会:公司监事会由5 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2 名职工监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盖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公司章程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4.管理层及组织架构:公司明确了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建立了与经营模式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科学地划分了每个机构的责任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二、企业文化
公司全体员工在长期的创业和发展过程中培育形成并共同遵守的最高目标、价值标准、基本信念及行为规范构成本公司的企业文化。
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公司已建立并实施了一整套有关采购、生产、营销、研发、人事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外部影响
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方面,维科公司为合理保证各项目标的实现,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控制程序,主要包括:交易授权控制、责任分工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控制、独立稽查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
1.交易授权控制:明确了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公司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
2.责任分工控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业务稽核、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3.凭证与记录的控制:合理地制定了凭证流转程序,经营人员在执行交易时能及时编制有关凭证,编妥的凭证及早送交会计部门以便记录,已登账凭证依序归档。
4.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控制: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用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以使各种财产安全完整。
5.独立稽查控制:公司综合办公室内设的内审人员负责内审工作,内审人员对公司的总经理负责。
五、评估结论
1.优点:(1)维科公司着力完成与控股股东的“三分开”,以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已逐步实现了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人、财、物三分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均形成记录,并制定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经营与管理活动;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公司在筹资业务方面,能较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较严格地控制财务风险,降低资金成本。(3)各分、子公司建立了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能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采取了职责分工、实物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能够有效地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偷拿、毁损和重大流失。
2.存在的问题:(1)公司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明确制定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在具体执行中,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执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工作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2)公司已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了较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已作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公司已按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现金的使用范围及办理现金收支时应遵守的规定,并已按《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银行存款的结算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公司与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中心资金往来的批准、授权手续不够完善的现象。
结束语:要想更好地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加强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才能更稳固地确保和推动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同时要想推动企业创新,也需要依靠一个有活力的内部控制制度。维科集团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做到相对较好但不足够好。因为只有企业全体职工齐心协力,相互支持,相互激励,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0-0078-04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这是继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之后,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推动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内在这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
(一)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小微企业及时顺利地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从小微企业自身角度看,其融资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中对商业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据调查,国内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选择利用自有资金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48.41%,选择利用商业银行信贷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38.89%,选择其他筹资方式的小企业占比不足13%,仅有2.38%的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见,小微企业外源融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
二是尽管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但商业银行贷款给小微企业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小微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数据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直接导致商业银行了解小微企业困难。为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商业银行在对小微企业贷款时自然提出抵押物的要求,以保障风险在银企之间分担。然而,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生命周期较短,土地和房产等资产积累较少,缺乏合规足值的抵押物,被商业银行拒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融资难的小企业中,45%反映未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抵押。
(二)贷款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据统计,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高出其他企业贷款不良率的1倍,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是企业贷款不良率的4倍。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风险较高。贷款保证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后,形成了风险分摊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承担的风险。这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首先,贷款保证保险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可以在客户准入环节更多地排除风险。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的风险比大企业更高,这是不争的事实。在没有合作机构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准入工作由商业银行独自完成。贷款保证保险则不同,不仅商业银行要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估,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同样要考核客户的资信状况,这种双重把关的机制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风险把控更严。
其次,贷款保证保险存在风险分摊机制,客户的风险不再由商业银行单独承担。目前来看,抵押贷款风险事故发生后商业银行受偿困难,担保贷款往往出现只担不保的情况。面对企业破产,商业银行没有偿债优先权,导致商业银行贷款面临较大风险。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通过规模效应和大数定律为商业银行信贷服务降低系统风险,与商业银行共担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形成风险分摊机制。这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高商业银行开拓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积极性。
二、国内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
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始于1988年。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起了主导作用。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湖南郴州、株洲、湘潭三市试点贷款保证保险。1990年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在该行两个办事处试行了银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2007年7月,太平洋财险苏州分公司自主研发推出“中小企业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其服务对象是申请生产经营性抵押贷款的中小企业,最高保险金额200万元,可满足90%以上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合作的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2008年8月,平安财险和杭州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平安易贷”业务,其贷款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个人月收入的7倍。在杭州商业银行发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的过程中,若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平安财险向商业银行先行偿付欠款。
2008年,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地区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原则上农民可获得的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信贷资金被指定用于扩大再生产、原材料采购等。单笔5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009年8月底,国元农保开办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安徽省政府在安徽国元农业保险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中提供财政支持,承担80%的保费,降低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全国的发展
199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平安保险公司试办汽车分期付款贷款保证保险。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随着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恢复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也随之快速发展。1999年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合作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业务的快速发展既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也满足了汽车消费的需要。但是,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后,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等贷款问题较为严重。2003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此,保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要求“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至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虽然2004年4月1日新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问世,但发展一直缓慢。
(三)地方政府主导的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首创“政银保”。政府财政投入1000万元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并替投保农户负担50%的保险费,农村信用社为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提供贷款,广东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服务。贷款对象主要是佛山市三水区辖内的涉农机构和农户,农户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涉农机构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0万元。“政银保”的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试点的前3年,“政银保”工程发放贷款1.6亿元,1258家农户受益。经广东省有关部门批准,“政银保”工程将再持续3年,并在广东省推广。
2009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试点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为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三类借款人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依次是3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借款人融资成本由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组成。其中,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30%,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贷时,商业银行除了承担贷款的各项费用损失外,还要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比例为30%,保险公司承担其余70%的贷款本金损失。为鼓励业务发展,宁波市财政拨出1000万元专项用于超额理赔补偿。人保宁波分公司和太保宁波分公司组成共保体,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宁波市的多家商业银行参与了试点。2011年,宁波市政府又发文将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2011年10月,浙江省金融办下发《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在浙江省范围内扩大试点,截至2011年11月累计放款超过15.64亿元。
三、发展保证保险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对保证保险缺少明确的界定
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为条件,主要对客户的信用风险承担理赔责任,故而保证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甚至可将其归入信用保险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是在客户不能按时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以此减少商业银行的损失,符合担保的特征,因此保证保险应归入担保的范畴。
法律法规缺少对保证保险的明确界定。虽然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均提到保证保险这一术语,但1995年《保险法》立法时,保证保险并未写进《保险法》中。2002年修订《保险法》时,仍未涉及保证保险,只是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提到了保证保险,这导致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2009年再次修订《保险法》时,虽然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对于何谓保证保险并未做出明确解释。
上述状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的判决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保证保险是为保证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保证保险作为和信用保险并列的一种保险业务。上述规定的直接结果是,法院在对保证保险进行判决时标准不统一,既有根据《担保法》进行判决的,也有根据《保险法》作出判决的。
(二)贷款保证保险发展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缺乏、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概率相对较大,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抵质押贷款因为有抵质押物的威慑作用、且抵质押率一般比较低,即使贷款出现问题,如果能够顺利处理抵质押物,商业银行贷款的本金和费用损失基本可以得到补偿。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办中,保障商业银行免遭信用风险的主要措施是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以及良好的信用约束机制。贷款保证保险模式下,借款人为贷款而购买保证保险,其从心理上会认为自己既然出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可能导致其主观的还款意愿降低。同时,因为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不仅要支付利息,也要支付保费,承担的融资成本较高。为了在偿还贷款和购买保险后仍有钱可赚,自然要追求较高的利润,势必诱导借款人从事高风险投资,在客户选择时难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银保合作中存在合作不顺畅的问题
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开展涉及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两类金融机构,需要双方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开展。但就国内前期试点的情况看,机构合作不畅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第一,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保险公司承担托底担保责任的错误认识,认为保险公司会对贷款提供履约保险,即使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还可以寻求保险公司的理赔,因而放松客户的准入要求及管理。第二,保险公司为了抢夺市场,放宽客户准入条件,但在理赔条款上做文章,出险之后不能很好地履行赔付责任。同时,也存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中因地位不对等,强势的一方推脱理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内的《保险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并不明确,对于以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贷款或骗保者的违约失信行为仍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为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进一步做好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统一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厘清保险费率形成机制、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经营主体该享受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为依法制裁各类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二)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
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必须培育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首先,应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正面引导各类经济主体树立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舆论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征集信息的优势,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系统,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出台相关的逃废债惩罚措施。第三,要建立借款失信惩罚的联动机制,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惩罚,激励借款人注重自身信用状况,鼓励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减少借款人的失信行为,降低各类信用风险。最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客户诚信档案,加大对失信客户的信息交流。
(三)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需要精诚合作,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协同做好产品设计,明确在贷款保证保险存续期间双方的责任。商业银行要科学设计授信的额度和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选择还款方式,保险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确定保险的期限、金额等,明确保险责任的履行方式。其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风险,并联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公司要深入研究保证保险的风险,做好贷款风险的预测,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商业银行要对贷款额度和规模进行适当控制,明确主要的客户对象,也可以借助抵质押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再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各自在业务发展中的预期收益,合理确定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各自承担的本金损失比例,商业银行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费的收取,保险公司要多跟踪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积极寻求再保险。最后,要积极寻求政府在保费、税收、超额理赔等方面的补贴和支持,建立政府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海英.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Inwantstheabstract:Ourcountryinsuredtheaccountingsystemtopassthroughinthepast''''stwoseveralyearsfromtheseriestotheminute,fromtheminutetotheseriesprocess,hasexperienced"People''''sInsuranceCompanyAccountingsystem","InsuranceBusinessaccountingSystem","InsurancecompanyAccountingsystem"and"FinanceBusinessaccountingSystem"4times.Eachtime''''saccountingsystemhasitsuniqueindividualityandconsummatesdaybyday.Now,insurestheaccountingsystemreformtheinevitabletrendistheestablishmentinsurestheaccountingstandards.
keyword:Ourcountryinsurance;Insurestheaccountingsystem;Reform;Accountingstandards
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一、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及变革
(一)国际保险组织形式及变化
1.股份制保险组织形式。在世界50强保险公司排名榜中,大部分为股份制保险公司,而且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也大多为股份制形式。从发展趋势看,股份制形式的保险公司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2.合作保险组织形式。它是由需要保险的个人或单位共同出资组织起来的保险实体。合作保险组织通常也采取公司形式,它以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活跃在保险市场上。
3.个人承保经营保险组织形式。个人承保经营方式主要为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所采用,个人承保有300多年的历史。根据劳合社法规,缴纳规定的保证金,并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履行责任的担保,个人成员组合成辛迪加,接纳专项业务。不过,劳合社市场近年来也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引导个人承保商组成有限公司。
(二)国际保险业务范围及发展
1.主要财产保险。科技发展推动了运输业的发展,汽车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保险和飞机运输保险相继产生并发展,进而成为财产保险中的主要险种,同时各险种的责任范围也得到完善。
2.保险种类延伸。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责任保险不断充实于保险领域:有的成为附加险,以法定形式承保;有的成为独立险种并加以细化,如公众责任险分为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个人责任险等。
3.保险责任范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保险责任范围也不断扩展。如飞机的飞行速度加快,载客量增加,相应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要求也就增加,保险的责任范围扩大,形成了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和货物责任险、机场责任险及战争险等保险体系。
4.无形资产保险。新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新工业、新工艺的产生。如电力革命带来了电动机和发电机的广泛运用,于是财产保险就增添了保险机器安装和损坏风险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进而扩展到无形资产的保险,如利润损失险或营业中断险的产生。
5.信用保险产生。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资本输出规模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发展,投资者可能遭遇外汇风险和信用风险,尤其是国际付款方式的多样化,出口信用保险应运而生。
6.人身保险变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类寿命的延长,人身保障内容已从生命保障进入到了生活质量和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险,保障程度也体现出时代的特征——高额保险。
7.科技保险发展。随着高新技术的发明和运用,集装箱运输的推广,核电站的建设,航天卫星的发射及计算机网络的形成,又为保险展示了新的发展前景——集装箱运输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和计算机犯罪保险相继出台。
(三)保险业务操作技术及运用
1.选择一揽子综合保险。为适应现代生活快节奏,既要实行简便易行的投保方式,又能满足投保人多种多样保障需求,保险公司提供了“一揽子综合保险”,让投保人签一份保单便能获多重保障。
2.增加保险技术选择度。即基本险的责任范围相对限制在主要风险上,然后通过各种附加险的配置或特约条款的选择,使投保人可获得针对其投保对象特定的和合适的保障。例如,商业企业在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外还可特约附加商业盗窃保险。
3.提高核保技术精确度。现代保险种类繁多,发展快,综合性强,保险核保人员需掌握多险种知识,以适应因科技进步引发的各类保险险种核保需要,如要适应火险、责任险、劳工补偿险等险种内含危险因素的变化,以及承担责任范围的调整。所以,对核保业务操作技术要求更细致,以便核保人员技术素质要求更高,不断提高核保精确程度。
4.科技领先与加强风险管理。当代保险领域的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日益显示出其先进技术的内涵。各国保险公司都能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数据系统和电脑网络实施业务安排和管理的科学化;在损失控制中,都注重确立“防重于赔”的经营方针,并运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四)国际保险资金运用及效益
保险基金已成为各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发达国家的保险基金不仅投向不动产,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和发放贷款,还采用银行和信托存款的形式投资。有些国家为了更好地实施资金运用原则,还创设了保险资金安全运用保障服务系统。跨国投资一般能带来更大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金融风险。各国保险人都对全球的金融风险极为重视,对投资取向采取更为灵活的选择手段,投资结构也更为合理。
二、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和变革
国际保险关系是国与国之间发生的保险关系,这种关系形成的主要载体是保险资源要素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和保险经营在国与国之间的活动。
(一)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国际保险关系范围扩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必然会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不断流动,许多国家和地区会不断参与进来,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扩展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范围。
2.国际保险关系规模扩大。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所带动的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使参与国家或地区不断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的量的增加。
3.国际保险关系层次提高。世界经济一体化推动了两国或多国间的双边和多边国际保险关系,使国际保险关系层次不断提高。
4.国际保险关系竞争加剧。世界经济一体化在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保险市场的竞
5.国际保险关系发展良好。世界性对外开放潮流的形成促进了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合理流动,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使国际保险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高新科技的进步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高新科技进步——网络保险发展——国际保险关系新的发展。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的界限,无限增加了企业与潜在客户的接触机会,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规模,降低了咨询和交易的成本,简化了交易的环节,使快速、便捷的个性化服务和自助式服务成为可能。网络保险这种新的销售模式正促成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出现一种革命性的变化,网络这一时空的无限性特点将推动着国际保险关系的迅猛发展。
2.高新科技进步——风险国际化——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的应用所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如核扩散造成的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破坏风险、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应用所产生的系统风险等,它们通常是超越一国或数国形成区域性的世界性风险,这种风险需多家或多国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从而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
3.高新科技进步——系统风险防范技术——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提供的先进技术条件使得各种系统风险通过由多国保险公司协作联合承保而形成复杂的国际保险形式,从而形成新的、高层次的国际保险关系,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层次的提高。
三、国际保险市场发展结构及模式选择
(一)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和多元化特征
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具有一体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区域性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的主要形式,而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则是其总体的发展趋势。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已经出现并存在着许多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而这些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就构成区域性的国际保险市场,其中尤以欧盟保险市场为代表。其实,各区域保险市场内部保险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及其进程,以及各区域之间保险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和互动,都会构成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各种活动,从而使相对独立,但又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和相互协作的保险市场上的保险活动自由化和一体化,进而实现其协调性、规范性和公平竞争性,它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组织管理者和进行协调的法律依据和机制建立和完善国际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是其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
另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又具有多元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国际保险市场是基于各国保险活动的国际化、自由化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跨国界保险活动的场所或领域。由于各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其它国家保险经营与保险服务主体的进入,使各国国内的保险市场本身与国际保险市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融合。而整个国际保险市场在融合中又会体现出地区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在保险供给与需求,以及在法律体系、监管等方面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二)国际保险市场的结构和内容
国际保险市场由市场的主体、客体和价格三部分组成。市场主体是指国际保险市场上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给方、需求方和中介方;市场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由于保险是为了在风险损失发生时给予补偿或给付的经济活动,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客体是保险经济保障;市场价格是由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求双方所决定的。但是,影响国际保险市场上价格水平的因素还有很多。当然,国际保险市场上供给的力量通常对于价格水平的影响要更明显一些。
国际保险市场的管理者主要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国际保险市场是跨国界的,但参与国际保险交易的双方或中介人都分属于不同的国家,要接受所在国政府以及相关法律的监管和约束。况且作为国际性的保险业务交换不仅要获得准许,而且还受制于保险本身内在运行规律的要求。其实,在国际经济贸易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了不少国际法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并得到了国际保险界.的认同,为维持国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人协会、同业公会、经纪人协会等在加强市场管理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各经营主体在国际保险交易中的规范化运作。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些国际性保险组织在加强保险专业技术的研究和指导,组织成员国定期交流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推动国际保险市场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组织主要研究海上保险的各种技术问题,以提高海上保险业务技术水平;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联盟是从事信用和投资保险业务研究的行业性国际组织,它们专门拟订为各国共同接受的信用保险经营原则和保险条款,并协调各国信用保险的费率和条款。
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自保市场。原保险市场是指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国际原保险市场还包括这些原保险公司在国外开办的从事直接业务的海外分支公司。其实,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原保险公司从事相互的再保险业务,所以,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事实上并非是完全分离的。再保险市场是由各种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集团公司等组成。自保市场主要是指一些自营保险公司。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类。如果按业务性质划分,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寿险市场和非寿险市场。按照承保方式还可以将寿险业务分成个人寿险(1ndividual)和团体寿险(Group)。各种非寿险产品的交易都是在非寿险市场中进行的,具体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等。
(三)国际保险市场变化的模式选择
《投资者报》记者日前就市场热议的公路收费暴利和收费下调一事致电宁沪高速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主管娄庆表示,“公司收费标准是在相关管理部门认可下进行,也经过了合理测算,不存在什么暴利。目前交通部门也没有让我们降低收费标准”。
收费多分红慷慨
宁沪高速主要经营管理的路桥资产,除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外,公司还拥有宁沪二级公路江苏段、锡澄高速公路、广靖高速公路、宁连高速公路南京段等位于江苏省内的收费路桥全部或部分权益。目前管理的公路里程已超过700公里,是国内公路行业中资产规模最大的上市公司之一。
Wind资讯数据显示,在A股全部19家高速、路桥类上市公司中,去年通行费收入最高的是宁沪高速旗下最重要也是最长的沪宁高速公路,收入达到了42亿元,是中国最繁忙的公路之一。去年更是成为最赚钱高速公路。
2010年,宁沪高速实现营业收入67.56亿元,同比增长17.68%;实现净利润为24.84亿元,实现每股收益0.493元,同比增长23.54%,每股收益0.49元。综合毛利率高达56.21%,高速公路收费业务的毛利率高更是高达74%。2011年一季度业绩继续向好:实现净利润6.57亿元,同比增长10.2%。
与业绩增长相比,公司的分红派现更为抢眼。去年,宁沪高速拟实施10派3.6元的分配预案,而公司去年每股收益为0.493元。这意味着,公司去年约73%的收益都用来回报股东,也因此成为分红收益率最高的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宁沪高速几乎年年都实施高分红,其中2008年10派2.7元,2009年10派3.1元。《投资者报》对公司上市以来的分红情况进行统计显示,宁沪高速自2000年上市以来,累计分红总额达到91.7亿元,而该公司仅在2000年进行过首发募集资金,募集额为6.3亿元,此后再未进行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由此计算,宁沪高速的派现募资比高达14.6倍,在A股公司居首。
或许由于持续高比例派现,使得宁沪高速备受保险资金和QFII等机构投资者青睐。截至去年年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分别增持该股2170万股和1388万股,占流通股比例达到5.02%和3.21%。同时,QFII机构也大举增持,其中高盛集团买入892万股,占流通股比例2.06%,而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也持有733万股,占流通股比例1.69%。
收费年限或临调整
但在此次五部委联合发文后,公司旗下的沪宁高速收费年限遭到质疑。资料显示,沪宁高速路的运营期为1997年6月至2032年6月,运营期竟然达到了35年。而但根据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即便高速路企业是在2004年之前获得的收费年限批准,也需符合这一《条例》规定。这也意味着,沪宁高速公路35年的收费期并不符合国家规定。
事实上,收费这么多年,该路的投资早已收回。
宁沪高速去年年报显示,该公司核心资产沪宁高速江苏段,自1996年通车后,1997年起到2010年间共收取通行费273亿元。而根据交通部在1995年对沪宁全线概算审查批复,沪宁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概算为47亿元,调整概算为70.4亿元,按照现值计算法,通行费远远高于总投资额。
杜邦分析法是一种通过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回报水平,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绩效的经典方法。随着财务分析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杜邦财务分析体系被越来越多的财务分析者所采用,并逐渐发展成为较有影响的综合财务分析方法。保险业也在试图将杜邦分析体系应用于保险公司财务分析的实务之中,但由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与其它公司相比存在很大区别,杜邦分析体系必须经过修正才能适用于非寿险业,因而,在保险业实务中还未能很广泛地运用杜邦分析体系进行分析决策。本文探讨如何结合非寿险业特点改进杜邦分析体系,并利用改进后的杜邦分析体系对我国非寿险的绩效予以分析评价,以期使其在非寿险公司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一、杜邦财务分析体系的改进
(一)传统的杜邦财务分析体系
杜邦分析法的基本思想是将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逐级分解为多项财务比率乘积,并通过几种主要的财务比率之间的关系来综合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助于深入分析、比较企业的经营业绩。传统的杜邦分析体系将企业股本回报率(ROE)指标分解为三部分:
(二)Smith对杜邦分析体系的改进
1999年,美国学者BarryD.Smith提出对杜邦分析体系进行修改,以使其应用于财产保险业。Smith对传统的ROE指标进行调整,并给每个比率重新定义,推导过程如下①:
从公式(4)开始,将指标含义转为保险业特有称谓:
公式(7)中承保净利率是承保净利润与保费收入的比值,它反映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的盈利能力;投资收益率是指投资收益与总资产的比值,它反映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盈利能力;总资产与保费收入的比率被定义为投资收益系数(investmentreturnsmultiplier),它反映企业潜在的投资规模大小,进而决定潜在的投资收益;肯尼系数,它是由保险新闻记者罗杰·肯尼(RogerKenney)提出的,因此美国保险界称其为“肯尼系数”,也称为承保能力比率。肯尼系数是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具有放大效应。
从公式(7)看,Smith分析体系增加了投资收益指标,更符合保险业的特点。由于投资业务与承保业务是保险公司利润来源的“两个轮子”,投资业务对于保险公司的利润贡献同样重要,因此,Smith改进后的杜邦分析体系可以更全面地分析、评价非寿险业的经营绩效。
(三)适应中国新会计准则对杜邦分析体系的进一步改进
2007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5项——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项——再保险合同》(以下将这两个准则统简称为“新保险准则”)是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的。新保险准则不但影响保险业的确认与计量原则,还改变了保险业财务报表的列报格式,尤其是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项目,当然,这些改变对我国保险业财务分析的指标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重要变化之一就是保险业不仅仅只关注“保费收入”这个指标了,“已赚保费”②这一指标也同样受到关注和使用。在新保险准则实施前,我国非寿险业最为关心的是“保费收入”指标,这一指标代表了公司的业务规模,但由于保险业特殊的业务性质,在确认保费之初,非寿险公司并没有对全部保费收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承担是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渐承担的,已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称之为“已赚保费”,保险业新的利润表突出了对“已赚保费”项目的重视。因此,笔者结合“已赚保费”指标,参考Smith对杜邦分析体系改进的思路,对杜邦分析体系作进一步改进。
从公式(6)开始,
进一步修正的杜邦分析体系更适应新保险准则颁布之后我国非寿险业财务分析的习惯,可以令杜邦分析体系更好地在非寿险业得到应用。
二、利用改进的杜邦分析体系对非寿险业经营绩效评价
杜邦分析体系一直是企业综合评价业绩的重要分析评价工具,因此,笔者利用改进后的杜邦分析体系综合评价我国非寿险业的业绩。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及与以往研究结果的可比性③,笔者采用Smith改进的杜邦分析体系,即上述公式(7)作为评价模型。
(一)文献回顾
Smith(2001)在扩展了杜邦分析体系并使其适用于非寿险业之后,利用其对美国非寿险业1970年至1999年的业绩进行了评价;桑强(2004)利用史密斯模型对我国非寿险公司2002年一年的业绩进行了评价,其文侧重于对行业中不同公司的业绩进行对比分析。本文拟用该模型对我国非寿险业2002年至2006年的业绩进行动态分析与综合评价。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1.承保净利率的计算。
“承保利润”数据取自于保险公司损益表中“承保利润(亏损)”或“营业利润”项目④,以承保利润乘以(1-所得税率)得到承保净利润数据。
2.投资收益率和投资收益系数的计算。
投资收益数据取自于保险公司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总资产取自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当年年末“资产总额”项目,保费收入数据取自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保费收入项目。
3.肯尼系数的计算。
保费收入数据取自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保费收入项目,所有者权益数据来自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
变量的数据来源于2003-2007《中国保险年鉴》。为了能够考察我国非寿险业的较为稳定的业绩情况,本文选取了于2002年之前就已经成立的21家财产保险公司作为我国非寿险业业绩的代表。整个非寿险业数据来源于这21家公司相关数据的简均数。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1.实证结果。
通过对这21家非寿险公司数据的计算,笔者得到如下实证结果(见下页表1,图1):
2.对我国非寿险业业绩的综合分析。
为综合评价我国非寿险业的业绩,笔者对杜邦分析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逐项进行分析:
(1)承保净利润。承保利润是非寿险业为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而获得的主要业务利润。从非寿险业总体业绩看,我国非寿险业承保利润较低,基本为无利润。从世界非寿险市场看,我国非寿险业与国际非寿险业承保利润基本保持相同水平,即,基本无法取得正的承保净利润⑤,例如,美国非寿险业2002-2006年综合成本率(见表2)一直是在100%附近,2002、2003和2005年是高于100%的,也就意味着美国非寿险业的承保利润在这几年为负的。从不同年份看,在观察期间,我国非寿险业于2002年取得了最高的承保利润1.01%,于2006年取得了最低的承保利润-1.14%。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实施应该是我国非寿险业于2006年赚得最低的承保净利润重要原因之一。新保险会计准则要求非寿险公司按照精算结果计提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而此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⑥,以此种方法计提的准备金金额低于按精算要求计提的赔款责任准备金(张伟,2005)。
(2)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非寿险业利润的另一个重要来源。从不同年份看,2006年取得了这5年中的最高投资收益2.59%,2004年最低为0.13%。保险业的投资收益受资本市场影响较大,中国2006年资本市场较好的业绩已经体现在非寿险业的投资收益之中了,使得非寿险业2006年的投资收益在观察期内最好。结合承保利润看,我国非寿险业的投资收益在不同程度上弥补了承保利润较低的现状,这在2006年尤为明显,2006年非寿险业的投资收益完全弥补了行业承保利润的负值。因此,投资收益被誉为保险业利润来源的两个轮子之一一点都不为过。
3)投资收益系数。我国非寿险业投资收益系数一直稳定在1-2之间,即总资产是保费收入1倍多。这一数字与国外非寿险公司数据相比略为低些,美国非寿险业1997年的投资收益系数为3.15⑦,这表明我国非寿险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规模还不是很大,对投资收益的放大作用也还有限。另外,一直比较稳定的投资收益系数说明我国非寿险业总资产与保费收入增长幅度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
(4)肯尼系数。从国际非寿险业的经验看,肯尼系数一般应该在1-3之间。我国非寿险业2003年肯尼系数最低为3.15,2006年最高为4.6,且从2003年开始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我国非寿险业肯尼系数普遍高于国际非寿险业水平,反映了我国非寿险业承保能力已经得到充分的释放,可挖掘的潜力已经有限,因此,如何扩大承保能力其实已经成为我国非寿险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5)股本回报率(ROE)。2002年,我国非寿险业ROE为4.96%,2003年为6.71%,2004年为0.95%,2005年为8.10%,2006年为11.95%,其中2004年最低,2006年最高。2006年较高的ROE的取得主要是由于非寿险业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比上年增加了一倍多。另外,2006年较高的肯尼系数也起到了放大经营成果的作用。与国际非寿险业相比较而言,我国非寿险业的ROE水平要低于同期美国非寿险业的ROE水平(见表3)。
需要注意的是,笔者选取的样本是21家成立时间相对较长的公司,相对而言,这些公司经营较稳健,因为新公司在成立之初投入较多,回报可能于几年之后才能见效,因此,笔者计算得到的ROE水平会比采用非寿险业全部公司为样本的数据较高一些。
三、结束语
最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许多保险公司为扩大承保能力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中公开发行股票融资,但是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广大投资者对这一行业的了解还不够深刻。而杜邦分析体系通常能够提供许多其他分析方法无法给出的深刻理解,可以更好地综合评价企业或行业经营绩效。因此,我们对杜邦分析体系进行改进,使其更加适应非寿险业的特点,希望这种改进能够促使杜邦分析体系在非寿险业得到进一步运用,也能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有力的财务分析工具,帮助更多的投资者了解这一行业。
注:
①本文在对Smith对杜邦体系扩展过程中,主要是以Smith推导思路,在具体指标称呼时以我国财务分析的习惯予以阐释。
②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③在后面分析过程中,需要运用国外非寿险业的数据做一些对比分析,因此,笔者这里选择了Smith的分析模型。
④保险年鉴中公司之间报表格式及项目名称略有差异,本文选取非寿险公司承保业务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⑤Smith的研究显示从1970年到1997年间,美国非寿险业连续21年发生承保亏损。
⑥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⑦数据来源于Smith,BarryD(2001)AFinancialAnalysisofthePropertyandCasualtyInsuranceIndustry1970-1999.CPCUJournal,Vol.54Issue3.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