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视力的知识模板(10篇)

时间:2024-01-10 10:13:3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护视力的知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保护视力的知识

篇1

知识权利行政保护,广义上来说,是指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手段的前提下,依法处理各种知识权利纠纷、维护知识权利秩序和提高知识权利社会保护意识,从而有利于知识权利制度扬长避短的一种保护方式。首先,保护主体是国家各级涉及到知识权利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被这些行政管理机关授予相关执法权的其它社会组织;其次,执法的依据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规章;第三,针对的对象是各种侵害知识权利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没有达到刑事犯罪标准;最后,保护的主体须是运用行政手段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且运用行政手段处理知识权利侵权案件是最重要的内容。

二、行政法对知识权利的保护措施

知识权利的行政保护措施直接体现着知识权利的行政管理机关权力的大小、范围,也体现着国家在特定时期对知识权利保护的注重点,以及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社会实践中的需要而改变和发展的趋势。狭义上,知识权利的行政保护措施主要有:知识权利申请的受理,审查,知识权利的行政授权,知识权利行政确认、知识权利纠纷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行政法制监督及行政管理服务。广义层面的知识权利行政保护则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各层次的知识权利保护战略以及法律方针政策层面的知识权利行政保护措施等内容。我国知识权利应该获得全面、有效的保护,以应对和解决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权利需求。知识权利的有效运行,也离不开行政机关的介入。

三、行政保护知识权利的必要性

篇2

1.1.1锐器刺伤

手术室护士与其他科室护理人员相比,在日常工作中,除接触注射器输液器外还经常接触缝合针、手术刀、手术剪、各种止血钳、布巾钳、电刀、骨科用的骨剥、骨刀等各种尖锐锋利器械,受伤的危险性更大、污染机会更多。

1.1.2带伤参加工作

个别护理人员皮肤黏膜有损伤或有小伤口时,照常参加日常工作,无形中增加了被患者血液、体液、呕吐物、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机会。

1.1.3自我防护不当

个别护理人员防护意识薄弱,在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呕吐物、排泄物时只戴PE手套或紧急情况下不戴手套,徒手进行操作,增加了被污染机会。

1.2化学因素

1.2.1化学消毒剂

手术室常用的化学消毒剂(如:甲醛、戊二醛、含氯消毒剂、碘伏、酒精等),它们对皮肤、眼结膜、上呼吸道黏膜都有极强的刺激作用。比如:护士长期接触低浓度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严重者可引起鼻咽癌、结肠癌、肿瘤、月经紊乱、细胞核基因突变等;戊二醛:对呼吸道、黏膜、眼结膜都有严重刺激作用,如结膜红肿、过度流眼泪,个别人有皮肤和呼吸道过敏现象。

1.2.2麻醉剂

麻醉师使用大量的各种类型麻醉剂(如吸入性麻醉剂异氟醚、异氟烷等),这些麻醉剂可呈气态状弥散于空气中,也可经患者吸入后再由患者呼气时排出大量的麻醉废气。若工作人员长期吸入这些气体可导致麻醉废气在医务人员体内蓄积从而危害健康。

1.3空气环境污染

紫外线:经常接触紫外线灯的照射,如开关紫外线灯管时护士的皮肤和眼睛会不同程度地受到紫外线的照射,时间过长可引起皮炎、皮肤发痒、眼病、流泪等,严重者可引起结膜炎、角膜炎,还可继发白内障等。

1.4X线照射

在手术过程中,尤其是骨科手术,常常需要使用C臂机辅助手术,进行定位、留图。因此手术室护士经常直接或间接受到X线的照射,长期受到X线的照射可对人体产生多种不可逆的危害,如导致白细胞数量减少,造血功能低下,机体免疫力降低等。

1.5身心损害

由于手术室工作压力大,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带有体力性质),对护理人员操作要求比较多,再加上长时间站立,血液在下肢潴留,回流不畅,手术室护理人员患下肢静脉曲张的概率较其他科室高。再加上经常延迟下班,饮食不规律,手术室护理人员极易患慢性胃炎及胃溃疡。另外,高强度的工作,紧张的工作气氛,长时间注意力集中,手术间吸引器、电刀、监护仪等各种医疗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再加上新技术、新业务的不断变化,对手术室护士又是一个新的挑战,在这种持续性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下手术室护士患偏头痛、神经衰弱、痛经的概率增多。

2手术室护士的自我防护对策

2.1避免锐器刺伤

2.1.1手术室护理人员在各种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在给患者进行静脉输液、肌肉注射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注射器及输液器针头刺伤患者和自己。

2.1.2器械护士在手术过程中传递器械时一定要稳、准、快,对手术刀、手术剪及尖锐器械传递时应使锐利面朝向自己,以防误伤他人。用过的尖锐器械应妥善放置,以防误伤护士。手术过程中,手术人员手套破裂时应立即更换。

2.1.3手术完毕后,手术刀片、缝合针等应放入利器盒,并正确安装、取卸手术刀片,不可用手取卸,以防刺伤护士。

2.1.4职业暴露后的急救处理:若发生针刺伤或刀刺伤后,应立即从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出血液,并用肥皂水和流动水冲洗伤口,再用碘伏消毒伤口,上报院感科必要时注射免疫球蛋白。若患者为乙肝阳性,应立即注射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并定期追踪监测。

2.2树立较强的自我防护意识

养成操作戴手套的良好习惯。若为感染手术,应戴双层手套、口罩帽子,使用护目镜。

2.3减少空气污染

2.3.1采用无臭氧石英紫外线灯管或循环风进行空气消毒,有条件者可用层流手术室。

2.3.2正确合理地使用各种消毒剂,如:戊二醛容器带盖或尽量不使用戊二醛消毒液,在倾倒消毒液或浸泡器械时操作者要戴手套、护目镜、口罩、帽子等。

2.3.3减少全麻吸入剂对工作人员的危害,有条件的医院尽量利用密闭式麻醉机,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以利于患者呼出的麻醉废气排出室外,减少室内空气污染和对医务工作者的损害。

2.4减少X线对人体的危害

骨科手术要尽量减少X线机的使用次数,照射时控制照射时间和距离,医务人员最好穿作者简介:刘咏莉,女,本科,主管护师。防护服。有条件的医院使用防护屏障,在使用X线照射时医护人员可站在防护屏障后,做好自我防护。有条件的医院可设专门的骨科手术间,手术间的围墙上做好防护,以防损害其他手术间的医务人员和患者。

2.5防止电烧伤和化学烧伤

在每台手术前,一定要认真检查各仪器设备的性能,确认性能良好安全后方可使用。电刀尽量采用一次性负极板,避免烧伤患者。

2.6减少手术室护士的身心损害

手术室护理人员应避免长时间站立,若为连台手术,应更换当班护士,以减少高强度工作给手术室护士带来的身心压力。

篇3

1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社会背景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是在人口老龄化这个大环境下建立起来的,与中国相比,韩国的人口基数小,人口少子高龄化趋势发展较快,相对于中国而言,韩国几乎不存在什么人口红利一说,其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也较中国而言要快得多,这就使得韩国不得不迅速找到一条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的道路。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医疗条件的进步,人的寿命也在逐渐延长,同时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对于以居家养老为主的亚洲国家、尤其是韩国来说,青壮年数量的下降与老年人数量的增多及寿命的延长,使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愈来愈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同时,家庭结构的变化也使得家庭对老年人的护理功能越来越弱,原本以女性护理为主的传统的大家庭模式逐渐解体,核心家庭于单身家庭越来越多,妇女更多的是选择外出工作而不是选择留在家庭中扮演照顾老人和小孩的角色。单纯的依靠家庭养老已经无法解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这种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需要社会的支持。最后,在韩国护理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起来之前,传统的对老人的救助已经无法满足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的养老护理需求,关于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也需要以一种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更加的社会化。

2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的内容

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集中解决的问题是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因此整个制度的核心是针对该问题的《老年长期护理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被保险人为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患有老年痴呆或者心脑血管疾病以及其他老年疾病的老年人,包括享受医疗救助的老年人,但其中不包括轻度老年病患者与残疾人。老年长期护理基金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享有护理的老年人承担部分费用。基本的标准是实行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费用、统一保险费标准,其实施程序为:首先,当被保险人需要长期护理保险时,应由其本人或其家属提出正式申请;第二,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或部门在接到申请之后,应对被保险人进行实际调查,经过严格的审定之后按照被保险人的病情级别确定为其提供的长期护理等级;第三,确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何种护理之后,应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属与提供长期护理的机构共同协商制定护理计划,也可以直接接受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计划。

3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取得的成效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大的成效,从其内容上看主要是因为其服务内容之丰富、服务范围之广泛能够基本上满足所有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的需求。例如在服务种类与服务时间上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并且包括日常护理与特殊护理,因此也能够满足老年人多样的护理需求。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主要取得的成效可以分为四点:第一,韩国护理保险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将对老年人的护理确定下来,实现了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第二,护理制度的确定,缓解了老龄化背景下家庭的负担,免去了家庭的后顾之忧,许多年轻人得以全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第三,将护理保险统一,也有利于对整个护理保险市场的统一管理,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是真正有需要的人得到照顾。第四,护理保险法中明确了政府、护理机构与个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缓解了政府财政在老年人护理方面的压力,同时也有助于或与老年人护理时长,增加就业。

4对中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4.1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合理市场化。由于老年人对养老护理的要求越来越多样化,单一的由政府统一提供的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所有老年人的养老需要。中国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的建设,不仅要重视国家、家庭以及社会上非营利组织的力量,还应将部门养老护理服务进行合理的市场化,对那些具有高层次高标准护理要求且能够负担得起护理成本的老年人提供更好更全面的长期护理。4.2加大力度发展社会服务。从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制度发展来看,韩国在老年人服务机构与护理人员相对缺乏的情况下,能够根据地区差异采取不同的老年人护理方式,例如对缺乏养老服务机构的欠发达地区的老年人直接进行财物救助,而对较发达地区的相对富裕的老年人,则鼓励一些企业或社会组织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合理的开放老年人长期护理市场,确保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4.3发挥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功能,为护理制度提供充足资金。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老年人的养老与护理仍然主要以家庭和政府为主,老年人的经济来源通常是儿女或者是政府给予的补贴,因此,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能够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保制度对养老保险以及老年人长期护理的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1]史柏年.养老保险制度中经济支持与服务保障的一体化建构[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3).

篇4

地理标志是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提出的,要求WTO的各缔约国给予保护的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它与商标、专利和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并列。在现实生话中,地理标志会引导消费者的购买趋向,是生产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同时地理标志也是一种无形资产,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涉农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即地理标志资源大国,有着众多的土特产品、传统手工艺制品及民族手工制品,因此,研究和实施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地理标志”(又译为地理标记、地理标识),这个概念是在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概念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个概念。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予以了高度关注,主要体现在签订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早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里就提到了对“产地标记”的保护,该公约明确将其列入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1891年《制止虚假或欺诈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也提到了各国可以在进口时扣押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的商品。

1958年里斯本外交会议通过了《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协定要求缔约国保护原产地名称,只要该原产地名称在其来源国得到了那样的保护,并且已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注册簿上获得注册。该协定对地理标记的保护超过了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的水平。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世界贸易组织1993年12月8日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为了对所有成员国都有吸引力的,协议以“地理标志”这一概念代替了“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两个概念,明确指出了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著作权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的一种标记,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TRIPs协议是目前保护地理标志的最新的最全面的国际公约,该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专门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各缔约方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地理标志;规定了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规定;地理标志的司法和行政保护。

二、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概况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既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因此,地理标志可以成为一项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市场工具,在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进程中,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无论在国际范围内还是在国内范围内,都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对地理标志应当给予充分的立法保护,这已成为世界各国在对待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的一个共识。目前世界各国大都在不同程度上保护地理标志,但保护方式有较大差异,综观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大体存在着三种保护模式,即专门立法保护模式、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模式。

1.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国是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最早的国家和最典型的代表,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的保护,立法较为完备,保护也最有效。为了强化对葡萄酒、奶酪等农产品的法律保护,法国在1919年5月6日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在1990年和1996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此外,法国还颁布了有关葡萄酒和奶酪的特殊保护措施,这些规定与《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志的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协定》等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公约一起构成法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整体措施。得益于长期以来坚持采纳专门立法给予地理标志以特殊保护,法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推进已成为其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亮点。法律健全、对象明确、制度细化、监管有力,是法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重大特点。

除法国之外,阿尔及利亚、保加利亚、刚果、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共和国、加蓬、匈牙利、以色列、意大利、墨西哥、葡萄牙、斯洛伐克、多哥、突尼斯、南斯拉夫、爱沙尼亚等国也采用了此种地理标志保护方式。

2.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模式

这种保护模式是将地理标志当作一种特殊的商标,利用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对其加以保护的一种方式,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一类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并取得保护,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权对假冒等行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这些国家对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一般规定具有实施合法管理的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才有权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人制定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规章,授权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使用。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意大利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此种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此种保护方式符合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中商业标志的一个类别的特点,可以比较好地处理地理标志保护与在先商标权的关系,而且可以利用现有的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比较方便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保护,但保护水平与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相比要低一些。

3.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模式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地理标志是一种可以普遍接受的保护途径,典型代表是德国。此种保护方式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市场上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进行调控,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假冒、滥用的行为,维护合法使用者的权益。

世界各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模式,是与该国特定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和法律传统相联系的,每个国家应根据本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需要选择最适合本国的保护模式。

三、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在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方面,己经初步建立起了与世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相接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体系,并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实践做法。但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极为不利,因此,应考虑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强有力的保护。

1.我国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立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四大部分组成:

(1)国际公约部分:我国已加入的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的4个国际公约和协定,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使用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以及TRIPs协议。

(2)通过《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予以特殊保护。《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设定了不得注册为一般商标但可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法律制度。《商标法》第16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另外,为了履行TRIPs协定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特殊保护的要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这两类产品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做了规定。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次从国家法律的层次上明确规定将地理标志保护纳入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并依法明确我国是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来履行TRIPs协议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要求。

(3)专门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一部门规章一度与《商标法》并存,形成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并行保护模式。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新规定沿袭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基本框架,原先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基本被沿承下来,因此工商和质检两个部门、两种模式并行的状态仍继续存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配套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建立。

(4)另外,我国还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个案处理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

2.反思――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的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另外一个途径是国家质检总局进行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国家质检总局是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请进行审核、注册、登记及管理工作。采用两种模式、由两个行政部门来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在实践中造成许多问题。

(1)商标保护与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矛盾

权利性质不一。商标权是典型的民事权利;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官方机构持有,政府机构不仅负责这些标志的注册登记,而且还对其使用进行审查注册,并对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全面监控,因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带有强烈的公权色彩。

权利归属不一。商标权属于商标注册人,是否准许他人使用商标,由商标注册人决定;而地理标志是基于商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具有集体性和共有性,是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共有的一种权利,地理标志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家注册则势必会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

权利内容不一。商标权是一种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商标权人有权自己使用、转让或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它具有不可转让性,该项权利虽具有财产意义,但使用地理标志的任何生产经营者都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倘若允许地理标志转让使用,即会造成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也就丧失了地理标志的本来功能与作用。

(2)两个行政部门管理权限的争执和冲突给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不同行政审批程序造成所有人权利冲突,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大多是与既定注册商标重叠的,如贵州茅台酒、绍兴黄酒等,形成同一产品同一标志但所有人却不一致的局面。此外,已经注册的证明商标是否必须再到质检总局注册登记方为有效,这些问题使企业和行业协会不知所措,陷入迷惘中。

两个行政机关管辖的条块分割,造成了保护标准不统一、不同权利互有冲突等本可以避免发生的矛盾问题,此外也浪费了不少国家的行政资源,使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上原本应该统一的体制,被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因各自的部门利益所分解,这一状况已给某些地方地理标志的保护造成混乱,造成执法不统一,也不符合TRIPs的要求,不利于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与国际接轨。

3.重构――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保护地理标志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已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地理标志是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TRIPs协议明确指出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著作权一样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国际条约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国根据本国的社会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立法需要和法律传统来自主决定。TRIPs协议第24条第9款规定:“对于在来源国不受保护、中止保护、废止使用的地理标志,依本协议无保护义务。”这意味着在我国无法律对本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情况下,WTO其他成员可以对我国的地理标志不实行保护,但我国必须无条件地对其他成员的地理标志履行保护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无疑会给我国利益带来损害。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当前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立法情况,远远不能适应入世后地理标志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我国可以考虑选择专门立法来保护地理标志。

(2)我国是一个地理标志资源大国

地理标志不仅是地方标志,而且也是质量标志、信誉标志,因此地理标志负载的产品蕴涵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无尽的财富价值。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符合地理标志的商品较多,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提高保护水平,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实现本土知识产权的潜在经济价值,促进民族精品走向世界,成为我国的法制目标和经济政策所在。

(3)有法国等欧洲国家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

选择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应从本国国情出发,以真正实现对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实践证明了有很大的弊端。我们可以参酌对地理标志进行了强有力保护的法国等欧洲国家的立法经验,此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并建立了相关机构,这些制度和机构的有效运作及其后所取得的明显效果,也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实证素材。基于此,我国可以对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予以借鉴,采用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强有力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玉敏: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J]. 知识产权,2005(1):14

[2]李晓秋:后TRIPs时代地理标志保护的合理边界探微[J].青海社会科学,2006(4):121

[3]芦琦:中法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之比较[J].法治论丛,2004(2):27

[4]王莲峰: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68

[5]《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2条

篇5

矿产资源被过度的开采利用,就会产生严重的环境问题,矿山的地质问题和环境问题主要分为四种:过度的占用非矿区,使得土地资源得到破坏;矿产地遭遇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地质问题;过度的矿产开采造成了地下水位的流失;水土遭到严重的污染。其中最严重的地质和环境问题就是矿产地的地质灾害,还有就是由于矿产地废弃物的随便排放而造成的水土污染问题。

矿山在开产矿资源时会大量的排放污染水,使得附近水源遭到破坏,并且这些污染水会随着水循环流到地下,对附近的地下水的均衡系统造成严重影响,出现井口干涸、地下水明显下降以及地表水严重流失等问题,人畜的饮水和农田的灌溉都将受到影响。同时矿产地排出的含泥矿等污染水,能够阻塞池塘与水库等公共设施,给国家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地质环境的保护与防范措施

2.1 土地的保护

矿产地的建设工程不应该没有限制的扩大土地的使用范围,要尽大的提高对占有土地的利用率,尽可能的减少对占有土地的破坏,维持矿产地的土质平衡性。矿产地的临时推土场、产品堆场以及生产设备的摆放场都应该得到规范的管理,要充分的利用现有占有土地的使用平台,最大效益的发挥出土地的利用率,尽可能的减少对其他土地的破坏与侵占。做到合理的、规范的、科学的利用土地资源,有序的摆放渣土,杜绝一切乱堆乱放的混乱现象,而且为了员工的人身安全,摆放矿石场的斜坡度不应该大于40度。整个矿石开采过程中,要尽量的利用好表层废土,实现资源的二次利用率,当整个矿产资源要枯萎时,要及时的封闭好矿井口,并用那些原来的废土填平好整个内采场,使得环境污染的源泉得到遏制。

2.2 植被的保护

矿产地的各种工程都不应该对林木砍伐区进行扩大,避免因为过度的破坏绿色植而引起的环境破坏问题,在矿产区进行作业的过程中,要懂得对那些比较大的乔木和灌木进行栽培和异地移植,而不是见木就伐,遇树则砍,这样只能给当地的生态平衡造成破坏,从而出现更大的灾害问题。并且在适当的时候还要种植一些花草树木,扩大矿产地的绿色用地,改变其脆弱的绿色问题。

2.3 水资源的保护

矿产地的水资源无疑是及其宝贵的,但是由于受到污染或者采矿的影响,使得矿产地的水资源严重不足,地下水位严重降低。所以在采矿的过程中,那些废水不要直接让其流入到附近河流中去,而是要将废水先处理一遍然后再让其流入,极大的降低了河流被污染的风险。

2.4 对矿山露采场的处理

(1)、清除露采场边缘的岩石,并且对两侧进行加固,采用绿色植物等进行露采场进行绿化。

(2)、在露采场的山顶上修筑截水沟,尽量减少外来水进入到采场内。

(3)、尽可能的积蓄地皮表面的雨水,为植被的后期培养提供水源。

2.5 制度的保障

(1)对有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法律法规要进行系统性的完善,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去保护矿山的可持续性。

当前要加快推进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结合我国环境的实际情况,尽早的制定出一部科学的、合理的、严谨的律法,去监督和管理有关矿山土质环境的保护及治理问题,为阻止地质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同时也为治理环境提供了极大的法律保障。

(2)、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实施高效、严格的矿产地地质环境的管理措施。实行苛刻的矿业准入条件,对矿产地的地质环境保护要加大执法力度,要想严格的将矿产地的地质环境搞好,就需要一个公平、公共以及客观的评价制度,并且需要时刻的完善好评价制度,评价人员每一次对矿山进行考察时,必须秉持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去对矿产地的地质环境进行考核,考核人员要及时的将考核的结果送到相关管路部门去。对管理方式进行切实的转变和改进:

一、依据矿产地的地质环境来划分,实行对地质环境的分类管理。

二、改变传统、陈旧的管理模式,将被动式管理转变成主动式管理。

三、负责到底、监督到底、管理到底,对治理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要严肃对待,所以管理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管理。

(3)、利用矿产地的经济手段,大力的发展环保与循环经济,逐步的改变经营模式,从根本上降低经济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引导当地企业部门走上一条绿色发展的道路,进一步的去完善经济环境,扩展矿产地地区的融资渠道,吸收外来资金的投入,使得矿产地地区的循环经济能够实现有序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机制。

2.6 技术措施

矿山企业都应该遵循“无废矿山”、“绿色矿山”的相关环境标准,对矿山开采区内的废渣等污染物要进行科学的处理和有序的规范,实现矿山开采区内的技术的科学化、废物排放的无害化、作业的清洁化、复垦环境的优良化,对矿产区的废弃矿物加以加工,使得其可以综合利用。保护矿区周边环境的平衡性。

2.6.1 无废开采

矿产区内的无废开采,一般指的是矿床在回收、开发及资源利用的过程,尽可能的减少无用之物的产出,同时对矿产区的所有资源加以整合,最大限度的提高矿产物的综合利用价值,而不用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性。无废开采需要遵循的这些细节和原则:

(1)提高综合利用的原则。

(2)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

(3)就地利用、就地处理的原则。

(4)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统一性的原则。

(5)无用之物尽量减少产出和尽量利用的原则。

(6)依靠政策引导和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

2.6.2 矿区的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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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是指某一特定的民族或特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及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中华民族拥有丰富而宝贵的传统文化资源及品牌,它们承载的是一种地域文化的精神财富,凝聚了中国精神和中国风格,是区域族群在客观认识、反映自身文化进程的基础上持续分析、总结经验并不断走向进步的基础,是国家或地区文明及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保护传统文化的方法和途径有很多,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最重要、最有效,也是力度最大的一种保护方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非物质性、法定性、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一般是经过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获得,具有标志性,具有原创性、表达性。知识产权通常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中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其丰富,以儒家为内核,还有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民俗及传统工艺三类,如诗、词、曲、赋、民族音乐、国画、书法、古文、传统戏剧、曲艺、对联、皮影戏、灯谜等等,博大精深,数不胜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在逐步扩大,一些本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要求的内容,也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更好地弘扬和传承传统文化,理应将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只是传统文化有着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特征,决定了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许多问题。

二、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统技能或民间艺术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习俗正在消亡;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物和资料难以得到保护等等,传统文化面临着快速流失、甚至消亡的危险。同时,发达国家可以任意获取某些传统文化,以盈利为目的,对其进行开发使用,并通过知识产权获得保护,而传统文化的真正所有者却得不到任何保护,甚至要被迫付出昂贵的使用费。民间故事“花木兰”被美国改编制作了电影、“端午节”被韩国一公司仅用280元人民币抢注了网络域名,种种此类让人痛心的案例,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只有少数国家承认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

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国家。此后,大批的发展中国家通过版权法来保护本国的传统文化。2000 年,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WIPO 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

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通常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信息,是否应给予传统文化以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不承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理由是“公有领域内的一切成果包括传统知识是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的财富,人人皆可自由利用。”

(二)制度上的障碍

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多数都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是发达国家之间利益分配的产物与结果。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我们如何按照入世的承诺,修改和制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始终赶不上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我们必须通过可能的方式和途径,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呼吁和参与国际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舞台上争取主动。

三、建立与完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尽管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着很多障碍,但是对于一个传统文化资源极其丰富的大国,我们没有理由跟随发达国家的意愿,否认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而必须采取措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用知识产权保护好我们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宝贵资源。继承、发扬和保护传统文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选择。

(一)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真正实现保护传统文化,应该采用知识产权特别立法的方式,把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质疑知识产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当务之急是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和制度上的漏洞。有关部门应对此加强研究、尽快立法。

(二)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的发展,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民间文艺的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等等,充分说明尽管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但是我们已经在实际工作中承认了这种做法,并正在不断努力加大保护力度。各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认真落实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加强行政保护

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用行政手段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十分重要。例如对传统文化作品的搜集、整理、研究、存档等工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以及相应的财政和行政措施等等。

(四)合理确定保护对象

传统文化是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并不是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都适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不受私权机制保护的民间文学范围可包括: 世俗礼仪、、起居饮食等习惯行为本身;宗教礼拜的地点、祭祀物品;超自然现象;历法等,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传统文化应该受知识产权保护和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一个具体意见。我们亦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合理确定知识产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范围。

(五) 权利保护期限不应该受到限制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比如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等的保护期限,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传统文化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它世代相传,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将永久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对权利的保护期限应该没有任何限制。笔者反对有学者提出的对传统文化进行有期限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

(六)权利保护内容应有特别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传统文化的,必须注明出处并缴纳相应的使用费,可以像有人建议的那样,将收取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留存,用作保护和发展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专项经费。

(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传统文化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为地方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主体的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主动承担保护传统文化的责任。对于不积极履行保护职能的,使传统文化知识遭遇毁灭的行为,应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对传统文化遭遇侵权行为的,地方政府必须行使享有的权利,使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无法解决,亦可通过诉讼解决侵权行为,采取多种措施,使传统文化享受全方位的保护。

参考文献:

①戴琳.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9)

②孙晓. 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论[J].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0(11)

③陈彦均.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0(3)

④贺敏. 论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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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电力监管、公安、工商、林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三、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尽快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治,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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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外观设计的保护有利于公众利益。工业品外观设计应具备两个主要的功能:一是要在美感上取悦于使用该工业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二是外观设计对商品的实用性产生有利影响。例如一把刀的特定造型可能不仅令人赏心悦目,也会使人觉得用起来比较舒适方便。另外,一些众所周知的外观设计经常被作为独创的标志。比如,“可口可乐”瓶子独特的造型就是一种外观设计,长期使用过后,这种设计在人们心中便具有商标的功能,如果一旦为其他制造商滥用会使公众感觉大受其骗。因此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其次,外观设计的保护还有利于工业生产的发展。外观设计有美感,但它与纯粹的美术作品显然不同。外观设计的作用在于通过其外观价值对购买者视觉的吸引并刺激其购买欲望。在购买者心中,外观往往是决定因素,对于同一种产品来说,在品质差不多情况下,外部设计比较吸引人的在竞争中就会处于优势。外观设计依附于产品,本质上是为了商业目的。它们的魅力对公司大量生产带有外观设计的产品营利情况有很大影响,同时其商业重要性也使它们成为竞争对手的垂涎之物,这些公司可能希望从其原主手中购买外观设计的使用权。此外,外观设计的保护还可带来一些无形利益,例如富有新颖性、独创性和商品味的外观设计往往可提高公司的声誉。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再次,外观设计的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非常特殊的重要性。一方面,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有着丰富的传统艺术和民族文化,这些都将成为外观设计的直接素材,直接刺激外观设计的创作,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本身也就是鼓励创作,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传统资源的有效应用,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目前,工业发达国家都有健全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并且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化趋势日益增强。《巴黎公约》从1958年开始,就在第五条之五中把外观设计列为保护对象,并保护成员国国民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享受国民待遇。因而,如果发展中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保护外观设计的制度,将不利于本国对外开放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各国立法体例比较观察。由于保护外观设计的重要性,各国一般在其知识产权法中都予以保护。但由于立法思想的差异和某些历史原因,各国在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体例上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美国1790年著作权法大致仍遵循AnneAct的立法原则,但很快认识到像纺织设计等工业设计性质上并不适合著作权法的保护。1902年立法规定制成品新的具有创造性和装饰性的设计属专利权保护。在1910年著作权规章中进一步解释,即使具有艺术性及装饰性但以实用为目的的工业产品,不能申请著作权登记。至此,美国法即确定了工业设计属于专利权的范围。

另一种是以英国、法国为代表,将外观设计予以单行法和版权法的双重保护。在英国,工业品外观设计有一套极复杂的法律保护。总的来说,它受版权法的保护,但同时又有《外观设计注册法》和《外观设计版权法》。凡享有版权的外观设计,若付诸工业应用之后,其版权保护自然丧失,转而受“特别工业版权”的保护,保护期为15年。按照《外观设计注册法》注册的外观设计受外观设计与特别工业版权的双重保护,保护期也是15年。法国版权法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到保护外观设计,但在目前,外观设计实际是可以作为艺术品的一部分受到版权保护。不过,外观设计享受版权保护要履行一定手续。法国另专有一部《外观设计法》,它于1909年颁布,1979年修订。根据这部法律,外观设计还可以在工业产权局或地方商业法院申请注册,取得为期25年的工业产权保护。在法国,某个外观设计取得外观设计法保护后,在25年保护期届满时,如果版权保护期未满,则还可以继续受版权保护。在英国,前一种保护期届满,有关设计即不再受任何保护。

(四)我国的模式选择。目前,我国做法同美国大致相同,将外观设计保护纳入专利法之中,但这是有历史原因的。80年代初,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极为缺乏,同时又迫切需要同其他国家进行经济、贸易交流,加入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是必然趋势。《巴黎公约》规定保护外观设计是成员国的义务。当时我国还没有著作权法,不可能在著作权法中加以保护。另外,受“立法宜粗不宜细”思想的影响和立法力量的限制,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一部单行法专门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为了尽早加入《巴黎公约》,于是就在专利法中规定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1984年《专利法》颁布后,我国就于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这种作法在当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目前不适合国际趋势和现实情况,可以考虑将外观设计的保护从专利法中分离出来,打破专利法一统保护的现状。

从国际趋势看,在许多国家立法体例上,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不是出自专利法,因为它们并不是完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定义并且有自身的特点,将其当作专利去保护,难免有一种强行捏合的感觉。美国虽然规定用专利去保护外观设计,但现在美国版权局也允许含有某些类似艺术性的雕塑、雕刻或者图像等特点的实用物品(如果这些特点能够成为独立的艺术品)取得版权。因此,它越来越脱离专利法律传统,有不少国家颁布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法。比如,法国在1806年就通过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法》;1968年英国颁布了《外观设计版权法》;1986年德国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1987年新加坡几乎完全仿效英国做法。同年,美国也将《外观设计版权法》提交到国会。因此,单独保护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我国采用这种体例可以减少法律交流上的不必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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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是地球上三大重要生态系统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和“天然物种库”,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城市湿地作为一个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服务功能,在城市的环境调节、资源供应、灾害防治,以及人居环境美化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人口的剧增,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导致城市湿地面积急剧减少,并且呈现出严重破碎化和生态急剧退化的趋势,严重地影响了城市的生态、人文和人居环境。从生态文化的视角科学认识湿地,合理开发和保护湿地资源体系,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 城市湿地的概念及其特点

由于湿地性质的复杂性、种类的多样性和分布的广泛性,科学界对此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际上使用比较广泛的是《湿地公约》中关于湿地的定义:“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这是一个以管理为目的的广义的湿地定义。从定义可以看出,湿地是一类既不同于水体、又不同于陆地的特殊过渡类型生态系统,为水生、陆生生态系统界面相互延伸扩展的重叠的生态交错带,最突出的特征是由水因素主导的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是一个新的概念,诞生也就十来年,它是城市化进程中针对日益恶化的环境提出来的。对于城市湿地的内涵有多种理解,但其共同的观点是:城市湿地是分布于城市(镇),受城市影响,在生态学属性、景观格局和功能服务等方面已明显不同于自然湿地的人工、半人工或城市建设中残留的自然湿地。由于湿地类型多样,城市湿地包括了城市区域之内的海岸与河口、河岸、浅水湖沼、水源保护区、自然和人工池塘,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具有水陆过渡性质的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是以自然景观为主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与乡村或荒野的“自然湿地”相比,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社会和生态服务功能为主。物质生产功能弱化,非物质生产功能相对增强。二是安全防护地位突出。由于城市人口聚集、经济发达,城市湿地在环境调节和自然灾害防控方面的意义更为突出。三是文化教育优势体现。提供体闲娱乐和环境教育方面服务。因此,城市湿地是城市生态基础设施或绿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生态安全的保障和城市文明的象征。城市湿地保护与恢复不仅影响到城市的水安全和生态安全,而且可以充分彰显城市特色,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二 城市湿地体现的生态文化价值

城市湿地分布在城市及其周边地区,与其他城市系统不同,具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特殊功能,从生态文化方面总结,具有较高的环境保护、观赏游憩和文化科学等价值。

1.生态保护价值

湿地和绿化系统共同构成城市之“肺”,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保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湿地在控制防洪和净化水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是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绵”,在降水季节分配和年度分配不均匀的情况下,通过天然和人工湿地的调节,避免洪涝灾害发生,保证城市生产和生活水源的稳定供给。

对于整个城市来说,湿地的蒸发可调节区域小气候,减少城市的“热岛”和“干岛”效应。据观测,湿地蒸发是水面蒸发的2~3倍。蒸发量越多,导致湿地区域气温越低。强烈蒸发还可导致近地层空气湿度增加,从而降低周围地区的气温。同时,通过湿地植物的吸收可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降低噪声。利用湿地的水净化功能建立与污水处理相配套的湿地系统,不仅能有效地净化污水,同时还可利用污水中的水肥资源促进水生植物的增产,节约资源,使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或资源化,达到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应。

2.观赏游憩价值

城市湿地作为一种生态系统和景观类型,水体、坡岸和陆地相结合的水陆镶嵌格局,使城市具有显著的景观特异性,体现出城市的景观多样性,表现出赏心悦目的自然风光,让人感觉舒适怡然,满足人们的亲水心理。城市湿地一般来说是城市中自然环境受人干预最轻的区域,是城市居民和旅游者回归自然的良好场所。无论是在湿地公园中散步、骑车、划船和其他健身活动一般都能得到比城市其他空间更佳的健身效果。

城市湿地景观中的水体以其活跃性和穿透力成为景观组织中最富有生气的要素,集中体现了城市深厚的文化积蕴和丰富的物质文明。在人类活动的作用下,它不仅是单纯的物质景观,更是城市中的文化景观。通过对湿地特有文化资源的发掘和更新,能够很好地保护城市的文化生态。以城市河流水系为景观构架,建造和发展湿地斑块为镶嵌,能够充分展现水系交融、绿色辉映的生态网络。利用湿地建设的滨水景观能给人以强烈视觉效应的滨水景象。通过节点的对位、景观通道的引导,形成有韵律的空间序列,使湿地空间结构与城市整体空间结构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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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4.470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4-2177-02如今在很多医院,尤其是二级乙等以及二级甲等的医院,人力、物力以及管理的不足,医院感染监测、管理以及防控措施不完善。一般以保护患者为主,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对于与患者及其污染物频繁接触的护理人员的职业暴露问题未予重视,增加了护理工作的职业暴露风险性。由于手术室工作环境及服务具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面对的对象复杂。不仅使手术室护士的护理工作紧张而无规律,而且会导致手术室护士经常暴露在职业危险因素当中,若不加强护理人员的防护和防护措施不当,会造产生不同的职业损伤,护理人员的自身安全直接使手术室工作的质量受到影响。1手术室护理人员职业暴露危险因素分析

1.1物理性职业暴露原因①锐器及针刺伤:手术室护士是针刺伤的高危人群之一,而且还是手术刀片及其他锐利器械的损伤严重受害者,甚至出现电灼伤的危险。当受到锐器伤后发生血液、体液传播疾病的危险性远大于其他途径疾病的传播:比如皮肤、黏膜,感染约占80%,其中最多见的感染疾病是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以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②负重伤:手术室护士需协助医生摆手术。由于麻醉后患者会降低主动配合能力,造成护士的负重难度增大;由于患者在手术负性因素下,出现的急变率较高,搬动较重的东西较多,大量消耗体力,容易导致肌肉以及骨骼的损伤。手术中护士的工作活动范围受限,固步站立的时间较长,下肢静脉曲张的发生率明显比其他人群高[2]。③辐射伤:在手术进行时经常床头摄片、透视下穿刺、术中造影等操作,大多数护理人员缺乏放射防护知识和防护用具的使用而受到损伤。在消毒灭菌中会出现紫外线眼炎或者皮炎。

1.2化学性职业暴露原因手术室工作中在清洗消毒大量的污物时,往往离不开化学消毒剂的使用,常用的化学消毒剂有:甲醛、过氧乙酸以及含氯消毒剂。这些化学消毒剂均由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性,在使用化学消毒剂中不正当的采取防护措施,会对护理工作人员的皮肤和呼吸道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最终导致职业病的发生。还有工作人员经常接触各种化学指示卡、指示胶带其中均含有铅等有害物品。环境空气中环氧乙烷的浓度超过2mg/m3,即可造成人员中毒,表现为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的中毒症状,严重时可出现肺水肿,进入人体血液后可以引起溶血反应,环氧乙烷在空气中容易引起爆。

1.3生物性职业暴露原因手术室护理工作中接触患者血液、分泌物、呕吐物、体液以及多种微生物的几率较高;如工作人员自我防护措施不严密,易引起微生物通过皮肤黏膜进入到人体内,最终引起相应的各种传染病的风险。

1.4自身知识的缺乏手术室的工作人员自身缺乏对标准预防的认识和保护,不重视安全防护意识,对传染途径和发生风险不加以防护,最终导致感染或者传染病的发生。2护理防护措施

2.1物理因素的防护①加强锐器伤管理:对于锐器伤的安全操作规范熟练掌握。降低意外锐器伤的发生率。针刺伤的教育加强学习,以降低危险的工作行为,例如,禁止污染针头折弯、悬挂或者折断;手术刀、剪传递时,禁止直接用手接,应使用弯盘传递。锐器伤的处理流程熟练掌握:首先挤压伤口使用肥皂水+流动水反复冲洗(黏膜被污染时使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然后使用2%碘酒或者75%乙醇消毒,最后包扎处理。报告相关科室,做相关抗体检测(接种疫苗或预防服药)[3]。②加强负重伤培训:脊背损伤导致护理人员健康的问题,而是造成脊背损伤的主要原因。在工作中弯腰、超时的站立静止是肌肉损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应对护理人员搬运技巧加强培训,注意节力原则,掌握力学原理,能够合理搬运物体及患者,正确的工作姿势.减少运动功能的损害。

2.2化学性以及生物性的防护工作人员在使用化学消毒剂时,必须熟练掌握化学消毒剂的使用时间、方法、化学消毒剂的作用以及毒副反应。在进行消毒使严格进行自身防护,可以带防护口罩,穿防护衣,减少直接与化学消毒剂直接接触的机会。在手术时严格遵守器械的使用操作流程,对与有传染病的患者要佩戴面具、手套、严格禁止直接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在使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是要注意保护自身的皮肤与眼睛,消毒完毕将空气流通30分钟在进行各项正常的工作。对于利器和有传染病的物品要分类放置,如工作人员被利器所伤,应及时消毒处理。

2.3加强自身防护措施,提高安全意识经常组织科室内人员进行感染学习,提高护理人员对环境职业危险因素的认识,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与培训。使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消毒供应中心工作的危险性做好平时在工作中的主动防范措施,杜绝院内感染的发生。3讨论

手术室的护理工作中,容易产生职业危害,工作人员要全面注意自身防护措施,遵守操作过程,加强防护教育培训,加强管理,建立良好的供应室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措施,有利于降低工作中的风险发生。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