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法律培训模板(10篇)

时间:2024-01-15 14:42:5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高管法律培训,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高管法律培训

篇1

一、监管当局的执法水平和力度是有效监管的基础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也越来越快,而金融风险聚集的速度也越来越快,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各国监管当局都把加强金融监管放在了重要位置,不断完善监管的内容,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近几年我国一直将加强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监管的目标要求来看,仍有较大差距,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就是监管当局的执法力度不够,处罚不到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逐步兑现,在华的外资银行将陆续开办人民币业务,对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是监管的公平性。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的监管尺度如何把握是无法回避的。因此,监管当局要提高监管效能,首要的是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内外银行一视同仁。

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是有效监管的保证

由于金融的特点和本质决定了金融是风险最大的行业,没有金融的安全,就没有经济的安全和国家的安全。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而实现金融的安全靠的是什么呢?我们认为,要保证我国金融安全运行,在相当程度上需要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我国成为WT0成员国后,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因此,加快我国银行业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形成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至关重要的。随着世界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具有全球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得到了很多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及采纳。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

三、加快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

由于银行国有股东缺位,国有股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无法充分行使,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形成了人风险。因此,我国要真正解决银行国有股东缺位问题,必须加快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吸收民间资本注入国有银行,并逐步降低国有股份比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四、促进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的树立是有效监管的前提

银行监管当局对每一家商业银行机构的监管,实际上是对人的监管。如果商业银行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够做到依法合规办每一笔业务,那么除去天灾和战乱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金融风险就能够有效控制。这是监管当局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的根本愿望所在。

我们认为,必须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实行有效的管理。一是试行高管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以不断提高高管人员从业水平。随着我国加入WT0后时间的推移,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将在众多业务领域展开激烈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中资银行要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管人员的从业能力和水平。试行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高管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力和依法经营的理念,减少因自身失误而造成的金融风险。高管人员资格证应通过相关取得,期限根据所负责任不同而不同。一般可定为2—3年。凡是经监管当局核准的高管人员都应参加考试。考试内容也应根据所负责任不同而不同,但法律法规应是必考的。这样既可以不断更新高管人员知识,提高其从业水平,又能够把所有高管人员的管理置于监管当局的监管视线之内,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二是在机构准入管理上坚持高级管理人员先行准人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如何,始终是商业银行能否稳健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商业银行准人时(包括机构增设和升格),首要原则就是必须要有监管当局认为合格的高管人员。这种合格的高管人员除监管当局规定的硬条件外,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在所经办的业务过程中有无违规记录,而这种记录靠的是监管当局日常的检查记录的积累。三是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由我国银行发展的所决定,要求所有的从业人员在短时间内达到从业所要求具备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是有难度的。因此监管当局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同时,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服务,要重视对高管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各种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有关法律法规、新业务、金融风险限制及防范等等,通过培训,促进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经过不懈努力,商业银行就能够保持健康发展,金融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将达到理想的境界。

五、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是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途径

市场约束是保障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随着全民金融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对金融运行结果越来越重视,对金融风险的程度越来越关注。结果是这种市场约束的效果要比监管者的作用有效的多,与监管当局监管相比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为此,中央银行于2002年向全社会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和方式。但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除上市公司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披露外,就是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按时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众多的中小银行机构的信息仍游离于社会公众监督之外。这种情况应尽快加以改正,凡是法人金融机构都应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这也是提高银行监管效能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六、充分发挥银行同业的自律作用是提高银行有效监管的重要补充

篇2

【中图分类号】R197.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4-0687-0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疾病控制中心等医疗机构是药械最主要的使用单位,是药械消费的最终环节,有其特殊性,广泛性、复杂性和安全性,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械的监管不但关乎国计民生而且是我国药品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全国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任务繁重,任重而道远。我们要以实施“十二五”规划为契机,深入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全面提升药械监管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1.药械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迅猛发展,其中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开始于2002年,在我国的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多家医疗机构和医疗生产企业全面展开,品种包括心血管内支架、心脏瓣膜、角膜塑型镜、骨科植入物等。2004年,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目前,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已覆盖全国多个省市县,已实现了网络在线实时报告。再者,特殊药品的管理是医疗机构药械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之一。2007年8月,全国特殊管理药品监控信息网络正式开通,开始对其实行动态监控。

随着国家卫生部门不断重视,药械监管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各机构各类监管数据信息分散而独立,得不到有效利用。目前各类监管数据分别由不同职能的科室统计和记录,而且数据的结构不一致、关联性差,共享机制不健全信息不流通。另外,有限的监管资源还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模式的滞后造成各部门对企业重复监管效率低下,制约我国药械监管模式建立和完善。

2.我国医药体制的不断深化和改革,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逐步完善,但监管部门自身依然存在以下困惑,制约着整个行业监管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2.1 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层次不一。药械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的监管起步较晚,相对药品而言医疗器械监管的技术含量要高得多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监管人员又不能很好的掌握各类医疗器械的性能、质量要求和操作规程。再者监管人员大多是中专,大专生为主,在检查中对某些医疗器械不了解知识结构匮乏,自身也缺乏主动性,阻碍着其监管的力度和效度。

2.2 多头监管制约着医疗器械的有效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技术、行政和卫生监督设在多个部门,药品已建立和实践了逐级抽验、送检、检验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和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药品的有效监管。而医疗器械只有国家评价性抽验,没有综合性检验机构,日常监督抽验自主性受到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医疗器械的监管的有效性。而目前,医疗器械大多是由医疗机构的药剂科管理,特别是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独立设置医疗器械科的医院很少。药师管理医疗器械,没有经过正规的医疗器械相关知识的培训,只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进行管理,有其盲目性和局限性。

2.3 药械监管法规存在不可操作性及滞后性。目前对药械的监管仅有2000年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一些部门的相关的规章制度,起步晚同时又存在滞后性和不可操作性,很难适应现时期监管工作的要求。而美国上世纪70年代中期,欧共体和澳大利亚80、90年代就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体制。

3.对策

3.1 强化监管,保障质量安全。各类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大对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的监管力度,点面结合、明察暗访,严查医疗机构药械重点环节,确保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各管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使用单位的数据库,总结调研情况,随时评价监管的有效性和可及性并对其再评价。

3.2 加强医疗机构药械管理人员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并优化人才结构。药监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械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积极引进医疗器械专业人才,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首先加大培训力度。针对目前现状,上级监管机关局应以提高基层监管人员运用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核心,对其进行法律法规、专业及业务知识进行培训,使全体监管人员在各方面有个全方位的提高。其次做好基层监管人员传帮带工作。上级监管部门在许可事项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时应带上基层局的监管人员共同检查,使基层的监管人员能够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医疗器械监管水平。最后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机制,优化人才结构。鼓励各级监管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进行继续教育再学习。并与人事管理挂钩,确保参加在职教育人员的资格认可和职称晋升,使职称和人员学历及岗位责任相符。

3.3 加强相关部门沟通与协作。目前,我国实施的分级审批许可制度导致了产品审批与管理之间安全管理链条的分割和脱节,因此,各部门应以产品安全为主线,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做到权责利统一,形成监管合力,以形成与WTO相衔接的规范的药械监管体系,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全面发展。

3.4 完善药械监管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很难适应当前药械监管的要求,国家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医药现状,应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补充和深入,加快建设相关的药械监管法规规章体系,更好的适应我国卫生发展趋势,建立综合的、全方位的、多层次的、规范的、和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石国胜.医疗器械监管存在三大问题[N].人民日报,2008,204,202(014):1.

篇3

就目前县域监管体系而言,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还存在亟需理顺的几个问题。

一是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存在监管缺位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县域金融机构由原来的三类发展到六大类: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办和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负责监管的各大商业银行在县域的分支机构、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新型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二类是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三类是由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四类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局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五类是由地方政府商务局负责监管的典当行和拍卖公司。六类是部分地区由农委牵头、与民政部门协同监管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目前证监会、保监会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县一级建制,难以对县域保险、证券机构及其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县域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缺位,致使银证、银券、银保等跨行业合作业务缺乏日常监督,蕴含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监管主体依托的法律滞后,存在责权不清问题。中央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办与地方政府三个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法律设定的界限不够清楚、责权不够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监管无法律依据,同时各监管部门又缺乏协调配合,导致出现中央监管部门之间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趋利避害”的金融监管乱象。“趋利”往往导致多头监管,而“避害”则易导致监管真空。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地方非专业监管主体由于缺乏专业监管人才而难以胜任监管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个方面是县金融局、商务局、农委和民政部门无法制约束,从最大限度获取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因素考虑,客观上存在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发起人任职资格把关不严、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培训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存在潜在风险。再一个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权力的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的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宏观、微观一起抓,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三是县域金融业快速发展与金融监管不匹配,形成监管资源严重不足。以牡丹江为例,县域总的金融监管人员在25至40人之间,县域金融机构(包括微小金融机构和组织)总数在200个以上,机构遍布整个县域,远的要一天车程。县域银行机构50多家,高管人员18人左右,风险防控任务由银监会监管办承担责任。可悲的是在权限设置上银监会监管办没有现场检查权、高管人员审核权和违规处治权,且人员只有2至4人。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事处一样,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尴尬局面。地方金融局、商务局、农委、民政局监管专职人员均在2至3人之间,分别管理10个、20个、100个以上的金融微小组织,且没有金融专业人员,同样存在监管人少事多,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突围路径:理顺县域监管体系

从对上述问题的调查分析来看,其原因无非是县域金融监管体系没有理顺好,缺少法律支撑、缺少行业监管主体、缺少监管主体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机制,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篇4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75-02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 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 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篇5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4]郑征平.在保险业全面开发的情况下如何实施保险监管[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5):21-22.

篇6

一般而言,非营利性组织是指那些经营目的在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谋取个人或组织的经济利益,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鉴于此,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管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会计监管体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现行会计监管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系下延续下来的,其监管的基本思路、手段、方法等没有实质性的发展。在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形势下,现行会计监管体系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

1、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分为行业自律、政府主导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种模式。目前,我国会计监管模式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但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

2、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主体权责界定不清。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各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以至于不分主次。这些弊端将会造成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的监管。

3、监管力量分散。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有时大家都管,有时大家都不管,结果造成监管混乱,导致会计监管效率低下,以致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失真。

4、内部监管薄弱。非营利组织内部的会计监管主体主要是本部门的会计人员及审计人员,他们对本单位的经济事项虽然最为了解,但他们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有些内部监管人员甚至与管理当局共同作弊,帮助管理当局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二、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的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会计监管显得越来越

重要。从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考虑,当前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并完善其体系,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基本措施:

1、健全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强化会计监管,必须以完备、健全的会计监管法律制度为基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和完善制约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二是健全会计监管自身的法律体系。

要建立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就要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会计监管的地位、作用、职责、任务等,强化会计监管检查手段,规范会计监管工作的方法、工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2、界定会计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对现行的各监管主体的有关法律法规与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上统一会计监管权,将会计的监管权完整地授权给财政部门,彻底界定国家对会计监管权的授权部门,达到授权与责任都清楚。为此,要在有关经济法律中全面、系统地澄清各监管主体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辅助工作职责,让各监管主体真正清楚自己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辅助工作职责,使之将自己应该负责的工作真正有效地担负起来,以解决各监管部门权责不清、职能重叠交叉的问题。

3、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内部控制,财政部已经颁发一系列规范,从而使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成为一种强制性要求,非营利组织应结合自己的特点建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们应从文化建设、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多管齐下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实现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

首先,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任何一个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责任机制、会计岗位责任制等,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业务授权控制制度。经过授权,可以尽可能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三,要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内部审计,特别是其管理者必须主动邀请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力量的介入,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4、严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尤其是高级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严格会计人员管理。特别是《会计法》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实施后,需要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执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一方面应注重会计职业人员专业实践年限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应改革和完善会计证书和会计技术职称管理制度。通过这些措施和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水平。

5、强化高管人员行为约束。在非营利组织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处于单位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会计人员能在多大程度上诚实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也取决于法律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因此,对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高层管理人员,而不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它在非营利组织内部会计监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就我国一些非营利组织高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其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随着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对其会计监管的重视也日益提高,但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会计监管行之有效,更好地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彭家生,会计监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2.11.

篇7

一、非营利组织概述

非营利组织是政府体系之外,具有公共服务宗旨或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分配盈余,享受免税优待,依法成立的组织。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群众团体组织,如各类团体、协会等,数量多、分布广、社会影响大;另一类是带公益性质的事业组织,包括各类学校、医院、图书馆、文艺体育机构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非营利组织已经逐渐成为除政府、企业外,现代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特征

非营利组织不同于营利组织的目标与财务特征,决定了非营利组织管理会计与营利组织虽有某些共性,但更具有区别于企业管理会计的特殊性:第一,顾客的消费不是主要的资金来源,费用不是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取。第二,缺少利润指标,管理的系统性出现缺损、不够完整,管理人员往往难以就各种目标的相对重要程度达成一致;对于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组织实现自己的目标也难以确定;分权管理的操作难度较大,不同组织之间也无法进行绩效的对比。第三,非营利组织权责利不是十分明确。由于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利润指标,对各部门的职责履行的情况难以考核评价,因而对各部门的权责利也就难以划分。第四,所有权形式特殊。资财的权益属于组织本身所有。但是,非营利组织不能对其资财权益进行转让、出售,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按资财提供者的要求来运作、管理和处置资财,通常对损益不进行会计核算。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一)问题

(1)内部监管薄弱。若出资者不能对内部人员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控制,他们就可能利用对资产的控制权通过造假牟取私利。如果经营管理者缺少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并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缺少必要的关注,组织内部对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监管就会松懈,甚至不加管理或不从制度上予以控制,从而导致监管失控。同时,部分会计监管人员素质较差,部分会计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较低。这样他们往往对一些较为复杂的业务、新出现的业务不能按照会计法规、准则进行正确处理,使得会计信息不能得以正确反映。

(2)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管。我国非营利组织历史悠久,但对其会计法规体系建立较晚。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并颁布了《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也存在问题。

(二)对策

(1)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控制制度,加强财务控制。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同时非营利组织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组织内的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对单位高管应进行《会计法》等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培训,改革和完善会计从业资质和技术职称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

(2)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的体制,健全非营利组织监管法规体系。成立以财政部门作监管主体,审计、税务、人行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监管体系,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通过定期抽查或联合互查的方式,检查非营利组织是否依法建账,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促进会计监管步入规范化、经常化、合理化轨道。规范和完善制约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健全会计监管自身的法律体系。规范会计监管工作的方法、工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四、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建议

(1)建立交流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经验和资源共享,对于信息的提供方和接受方都要求我们要有主动性。同时,可以在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一个协调机构。

(2)建立培训基地,提供民非组织观摩学习场所。可以提倡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非营利组织的成员进行会计相关的培训,可以收取合理的培训费用。会计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民非组织会计人员的督促和管理,鼓励他们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

(3)倡导服务团队,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审计机构可以成为民非组织的服务团队,这个过程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政府可以视情况进行一定的补贴。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不仅要管理,更要服务,管理与服务并举。

(4)可以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跟国际惯例趋同。随着民间非营利组织飞速发展,以及民间组织国际交流活动的日益增多,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应加快立法的步伐,与时俱进,尽可能为民非组织营造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这样非营利组织才会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

篇8

一、合规风险管理和合规文化

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是指由于其自身没有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与流程、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已经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点财务损失、内控惩罚或声誉损失的风险;与商业银行传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偏重于外部环境因素的偶然性和刺激性不同,从内涵角度上看,合规风险着重于强调商业银行自身主导违法违规而遭受的经济或者声誉的损失,它具有从理论上来说的内生性、广泛性、复杂性、严重性等典型特征。中国银行成所面临的风险呈现出更加复杂化的特点,除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外,还有来自于银行自身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对外部监管法律、法规理解或执行不到位等原因所造成的合规风险。

合规文化是根据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合规风险衍生出来的关于商业银行如何规避此类风险的管理方式的一种界定,完备的合规文化可以推动商业银行在经营实践中不断适时调整发展战略,其具体内涵包括以下四个层面:合规从高层做起、人人合规、要做到主动合规、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通过合规控制和减少损失也是创造价值的过程。因此,建立有效的合规文化是实现银行全面风险控制的长期措施之一。

二、建设中国银行合规文化的必要性

1.构建合规文化是确保中国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

当前,中国银行操作层有章不循、管理层违规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内部相互制衡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对银行自身的资金安全和社会形象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大量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身上,但其背后往往潜藏着操作环节的不合理和操作人员合规守法意识的欠缺,这恰恰反映出合规文化远没有浸入到银行日常的管理和决策中。

2.构建合规文化是中国银行主动适应外部监管新要求的需要

随着我国依法治理的进程明显加快,国家法律体系、法治环境日趋完善,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日趋规范、全面和严格。尤其是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步入驻,国内银行要面临的是竞争环境更加宽广、竞争却更加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需要银行主动研究适应国外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这对中国银行等国内银行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必须建立一整套有效地管理各类风险的职业行为规范和方法,并自觉的在银行内部形成浓厚的合规文化。

三、中国银行合规文化建设的现状

1.风险合规内部体制建设不到位。目前中国银行虽成立专门负责合规管理的部门,但由限制,合规部门与审计等部门在职能上还存在着许多重叠和交叉,没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合规部门的具体职能定位还只限于按照管理层要求进行的常规审计,对于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也并没有必要的准备。

2.合规文化管理尚不成熟。首先,片面的绩效考核机制制约合规文化的形成。目前中国银行片面的绩效考核体制的依然存在,在经营过程中过分追求各项业务特别是新兴业务的业绩指标考核,而忽视了过程的控制,这种在指标既定的情况下进行逐级分解、倒逼业绩的片面绩效考核体制,最终必然会造成违规经营和短期行为的产生,直接扼制了合规文化建设。其次,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削弱管理。中国银行年终考核问责主要是针对业务目标完成情况的问责,普遍形成“业务经营硬指标,内控管理软约束”的认识,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四、中国银行合文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1.强调“有效互动”的合规文化。一是合规文化首先要求从高层做起。高管人员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从而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银行业务时都能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即通过上下互动,形成各层员工共同维护良好的合规环境,推进合规文化的建设;二是部门互动。这里所强调的互动必须是部门之间良性的互动,必须是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从而共同打造和谐的合规文化环境;三是应加强与监管当局的沟通,一方面,监管规则的出台要更深入地征求银行的意见,使监管规则更具操作性、更符合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银行应充分解读当前监管规定、规则和相关准则,合规审慎经营的同时,主动争取有利于银行未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外部政策。

2.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银行界一系列教训揭示,相当数量银行案件的发生与银行在绩效考核方面过分注重眼前利益,造成基层机构不惜以违规为代价换取经营业绩的短期行为有着直接联系。只有当薪酬与广义上的银行安全与稳健性挂钩,而不只是与短期的获利挂钩时,才能避免短期行为给银行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危害。将合规风险考核指标设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机构和员工的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遏制了经营机构和员工的业绩短期行为。

3.制度建设应充分体现流程控制。中国银行要改变目前规章制度的制定模式,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发动各业务条线共同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同时,进一步明确新制度的出台必须经过必要的测试、核证和会签过程,从而树立制度的权威性;在此基础上,合规部门应将业务流程的测试作为工作内容,以测试结果决定抽样数量,加强规章制度的后评价工作,根据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的调整及时提出测评意见。

4.培训合规文化培训实现人本管理。其一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高层管理者、合规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是合规文化建设中的三个层次。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培养各级、各类、各层次人才为主线,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员工培训,真正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其二要对基层操作人员实行“合规认证”制度。定期开展相关法律、监管规定、合规政策、行业准则的培训,包括新入职人员的合规培训、测试和合规认证。

篇9

工作实际中,由于存在纳税人信息失真情况,决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具有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系统。

这样的信息系统应包括税收的预测、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源监控、优惠政策管理、税收资料的收集储藏特别要有纳税人银行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的储存。目前,虽然我国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多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实施对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巨大促进作用,但很多工作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仅有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也有助于实现征纳平等和征纳互信。为了避免征纳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进行纳税辅导,减少纳税人受处罚的几率,减少纳税成本,进而减少了征管成本,从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二、优化职能分配、均衡职能配置

篇10

现如今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相对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还不够协调统一,各个公积金管理部门都缺乏对管理层的制约和控制,内部制度较多,从而难以及时落实并实施,导致公积金账务不对号等严重问题。更有相当多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导致资金混乱,过度的追求利益目标,同时,还有相当多的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工作道德素质,财务观念意识不强,漏报和缺报等现象都会导致财务出现不可忽视的问题,更有工作人员为了私自的利益而违背财务原则。

2.财务管理内部存在隐患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不够完善,相关政府没有对相应的制度作出改善和完备,不少的管理中心对制度和管理规范都不够了解,造成很多的财务隐患。相当多的管理中心没有对财务和会计等方面的工作做出合理有效、准确及时的内部审计和外部控制等岗位制度,导致内部和外部管理出现偏差,资金管理相对分散,使部分资金与原有账户数额不相一致,出现差额。

3.对公积金管理目标理解有偏差

一般来说,对于我国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制度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是好多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这个目的理解为了忽视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和增收效益,使得公积金没有被激活,导致收益下降。另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对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软件,虽然有专门的公积金计算软件,但是单方面的输入和输出也有可能使数额出现偏差,导致数据失真,从而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质量和效率。

4.住房公积金配置欠缺合理

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仍不够成熟,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与措施仍需完善。尽管各省市住房公积金注重加强管理、统一规范管理,但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仍不够高,配置不合理。目前有很多住房公积金仍旧存放在银行,不能得到合理充分使用,甚至有的地方将住房公积金投向股市或者贪污等,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进行优化配置与保值增值,更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健康、持续、长远的发展。

二、解决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1.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控制、外部监督和人员法律意识

对于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来说,应该注重对内部制度的完善,对重大事项要建立应急讨论小组,关注岗位设置等相关机制的平衡指定,重视对财务的内部设计工作,同时加强外部控制,以有效降低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并且提升整体的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决策机构的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实行公开制度,提升整体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以达到公平的决策水平。最后,要注重对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加强,管理中心应该定期的组织相关的培训和会议,通过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以此来提高管理中心的工作效率和监督水平。

2.加强资金管理,提高风险控制

针对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分散的问题,管理中心应努力做好公积金账户管理的独立性。首先,制定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管理中心应注重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可以通过设立一个基本的结算账户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划拨的经费与其他往来款,禁止私设银行账户,并加强监督与检查。其次,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管理中心财务人员应对各项收入立即入账,将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认真将货币资金日清月结,并做好严把资金支取范围、条件、手续与程序,并对大额资金的转存与调拨应请示领导受理、审查与审批。最后,完善货币资金贷款管控制度。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加强外部监督

财务与会计工作对每个单位来说都是必须要重视的内容,一旦出现违规违法的现象,不仅是对个人,更是对整个单位的声誉都会产生影响。我建议,国家和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监管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和违法事件采取相应的惩罚,加大惩罚力度,加强监督职能,这样才能避免违法事件的再一次发生。另外,政府应该加强对管理中心的审计和监督工作,做到定期检查,以便及时发现违法现象,提高监管水平。同时,银行要做好协调工作,对监督工作负责,对管理中心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坚决拒付、不予办理,以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