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7 15:56:2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关于总则
(一)准则制定的目标
原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改为“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原准则描述较为笼统,新准则在目标上更加具体,操作性强。
(二)准则制定的依据
原准则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制定,1993年修订),新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显然新准则制定的依据更加全面,兼顾制度之间的协调,更加注重与法律和经济环境的兼容性。
(三)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的关系
新准则明确了 “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即基本准则)”。指明了基本准则的“母则”地位和统驭作用;原准则没有规定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的关系,却指出会计制度的制定要遵循基本准则。
但从历史上看,每一个具体准则都是根据需要而制定的,新兴事物的出现产生新的会计问题,就需要制定或修订会计具体准则。而且经过一段时间,往往根据具体准则的发展状况反过来修订基本会计准则。因此笔者认为,基本准则能否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值得商榷。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原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提到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由于会计是一个微观的经济信息系统,它以企业作为反映主体,而国家决策需要的信息往往是总量指标,因此,“会计要想满足宏观管理的需要,还需要综合、加工和筛选。”另外,财务会计报告要想“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就必须包括管理会计的内容,如成本报表。显然超出了会计准则的规范范围,因为会计准则是财务会计的技术规章,因此,新准则把财务会计的目标定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新准则根据现代会计环境进行调整,抹去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遗迹”。
另外,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由第二章提到第一章标志着会计界对会计理论思想转变的开始,会计理论不再从基本假设开始,而是从目标开始。原准则以四项假设为前提构建会计准则,如果假设缺乏现实意义,则会计准则必然缺乏合理性和实用性。而以目标为起点构建会计准则,即从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开始,目标指引财务会计的方向,财务会计与报表围绕目标运转弥补过去思路的不足,保证准则的一致性和适用性。
同时,新准则明确了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范畴,政府成了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信息使用者”,排序还靠后。
(五)会计假设
新准则从第五条至第九条用通俗而简洁的语言分别描述了“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货币计量假设”和“权责发生制”,原准则为四项假设,权责发生制仅为收入、费用确认的标准。新准则把权责发生制上升到基本假设层次笔者认为欠妥。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一切会计活动,基本准则规范一切具体准则,基本假设规范全部经济业务。因此,基本假设应当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基础性,其普遍性是不言自明的。而权责发生制是有待证明的假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商誉的确认、养老金的确认等都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
另外,按照优胜劣汰的商品竞争原则,企业的关、停、并、转、甚至倒闭清算并不新鲜,尤其有些虚拟主体经营短暂多变。所以,在会计准则规范中,除了持续经营会计,还有清算会计、中止经营会计。因此笔者认为,持续经营假设是与市场竞争机制相违背的会计假设,也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企业。
新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此条的本意在于规范会计主体假设,但却没有注意到措辞的缺陷。企业发生的事项有已经发生的,也有正在发生的,还有将要发生的,而会计要素的确认一般都针对过去的交易或事项。笔者建议改成“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已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六)会计分期
原准则第六条:“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新准则第七条:“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中期涵盖季度和月份,表述更加简练。
(七)货币计量
原准则第七条强调人民币的记账本位币地位,新准则只要求以货币计量。这种改进无疑将大大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的核算成本。
(八)会计要素的确认
新准则第十条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这个观点取材于国际会计准则编报框架,原准则没有此类规定.。但笔者认为“经济特征”是模糊的,实际上会计要素是会计对交易或事项的构成要素(资源、事件、参与者、地点等)的抽象,而非对经济特征的抽象。按照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缺乏操作性。
二、关于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
(一)名称。原准则在第二章为“一般原则”,新准则改名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连接第一章的财务会计目标,并为以后对信息质量特征的研究留下空间,也体现了国际协调。
(二)内容。原准则中规定了12项基本原则,即7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重要性、明晰性)和5个计量和确认方面的基本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支出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新准则为9个特征,删掉“实际成本计价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支出原则”,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基本假设,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新准则一个重要的补充是将2001年1月1日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 “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纳入基本准则,这显然是受IASC的影响。
(三)顺序。从排列的顺序看,可靠性和相关性在品质上重于其他原则,而可靠性又是相关性的基础。显而易见,不真实的相关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新会计准则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相关性的信息才具有反馈价值和预测价值。另外,明晰性由原则的第六位排在现在的第三位。这是因为很多上市公司为了形象塑造,经常在信息披露上大做文字游戏:用词晦涩,似是而非,在重大环节问题上,惜墨如金,语焉不详,而细枝末节却洋洋洒洒,让报告使用者无法判断被审计单位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关于会计要素
第三章到第八章是按会计要素分列的,包括每个会计要素的定义(特征)、确认标准和列示要求。原准则定义会计要素后对会计要素的具体项目进行定义和解释。新准则剔除了原准则具体要素项目的内容,只描述基本要素本身,增强基本准则的“基础性”。对会计要素定义做了重大调整,主要是因为国务院2000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同时还吸收了国际准则的合理内容。六个会计要素的定义以“经济利益的流动”为主线,把所有要素都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更加符合思维逻辑习惯。
(一)资产
1.定义。原准则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资产最本质的特征”,已经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必然已经转化为费用,如固定资产的折旧。未来的经济利益符合企业持有资源的目的,从持续经营的观点来看,任何资产都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转化成物质形式,最终成为现金(当然可以再买其他资产)。因此,新准则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另外,新准则增加“过去形成”。资产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要求权,而未来交易和事项形成的经济利益产权缺乏证据支持,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新准则在定义上更加严谨,操作性更强,也符合资产的本质。
2.确认与列示。原准则对资产无确认规定,但按分类进行了定义和会计报表列示说明;新准则规定了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新准则更原则化,强调了职业判断。
(二)负债
1.定义。负债的定义原则和新准则完全不同:原准则:“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新准则:“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新准则强调现实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这种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也与资产的定义协调呼应。
2.确认与列示。原准则无确认前提的规定,列举其细化项目,按分类进行了定义和会计报表列示说明;新准则对负债确认的标准同于资产,概率标准和可计量性符合即可列入资产负债表。
(三)所有者权益
1.定义。原准则“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新准则“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原准则中的所有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物权,无特定的义务人。在会计准则引用法律概念可能会使人产生误解,使用剩余权益更加确切。新准则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建立在一个计算公式的基础之上: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定义立足会计主体角度定量描述,精炼、易懂。缺陷是与其他会计要素的定义基础不一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都是定义在单项交易的基础之上的,所有者权益定义却立足整体,这使得单项交易或事项无法识别所有者权益。
2.来源。原准则中所有者权益包括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新准则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新准则把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合并成为留存收益,体现该部分是对企业剩余利润的一种储备,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对比新旧准则可以发现,“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实际上就是原准则规定的资本公积。利得和损失是对“日常经营”活动的反向排除,属于偶发经济业务所得,是不经过经营活动就能取得的或意料之外的收益,如接受捐赠、收取或支付的违约金等。引入利得和损失这两个概念目的是向国际会计准则看齐,增强会计实务的操作性,其实质与我国原准则没有区别。
3.确认与列示。原准则没有确认规定。新准则第二十八条提出“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这个规定显然是建立在第二十六条关于所有者权益定义的基础上的。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所有者权益并不是在总资产、总负债都计量出来后才得出其计量值,而是在每项交易中得出其计量值,而且其计量并不由资产和负债计量共同决定。比如,股东投入现金的交易活动,产生了“实收资本”这项所有者权益,但其计量并不取决于任何负债。
(四)收入
1.定义。原准则规定“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强调收入只是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新准则在表述上有了重大变化,强调经济利益流入、日常活动形成、导致权益增加、与投入资本无关。收入定义与所有者权益定义相呼应,指明不是为了完成经济目标而从事的活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收入范畴,如资产的价值变动、固定资产的处理损益等。新准则并没有对收入进行分类。
2.确认与列示。原准则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并对长期工程和销售退回、销售折扣、折让做了规定;新准则只规范了两个标准:概率标准和可计量标准,与资产、负债的确认相协调,对收入的明细规定放在基本准则。
(五)费用
1.定义。原准则中的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新准则的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增加会计处理的可操作性。
2.分类。原准则将费用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新准则没有明确的费用分类,只对成本、费用、支出进行细分。但有两款规定笔者认为欠妥。
第三十五条的第二款“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资产确认主要有两个条件(除符合资产定义之外):概率标准和可计量标准。一般地,如果一项支出“能够产生经济利益”,那就说明其符合资产确认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个条件(概率标准);既然有支出,通常说明其符合资产确认的“成本或价值可计量”这个条件(可计量标准);既然如此,这里所谓的“不符合或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通常是不可能发生的事件。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存在不严谨的问题。在债务置换交易(一项债务换另一项债务)或在利润分配事项中,导致企业承担了一项负债,而且也不确认一项资产,却不可能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3.确认与列示。原准则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分别规定核算,结转损益;新准则仍然强调概率标准和可计量标准。
另外新准则还取消了原准则关于成本计算方法、成本差异的计算与调整等内容。实际上此处体现了财政部只是加强了财务会计的规范,而放开了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规范,给了企业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六)利润
1.定义。原准则定义利润为“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新准则将期间明确为会计期间,更加科学严禁。原准则将利润分为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并分别进行了定义说明;新准则规定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利润”要素中引入“利得”、“损失”概念,意味着利得不是经营收入所得但是利润的组成部分,损失不是费用但会减少企业的利润。这样新准则就将利润构成要素中那些不存在因果关系,毋需按配比原则确认的项目与存在因果关系并需要收支配比的项目区别开来,使利润信息更具有相关性。
2.确认与列示。原准则未涉及确认问题,只强调利润项目分项列示,只有利润分配方案的要在附注中披露;新准则中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四、关于会计计量
(一)计量属性体系。原准则没有会计计量属性的规定,新准则增加一章单独规范计量属性问题。会计计量模式本来由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两方面组成,由于计量单位已经列入第一章总则之中,当作会计的基本假设。所以第九章主要规定五种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引入值得称道,但与其他四种计量模式并列似乎不妥。公允价值计价是指报告期末根据实际变动情况对资产发生额的原始计价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计价确定资产的价值。而公允价值实际上是一个“价值体系”,可以是现行成本、重置成本或市价,也可以是可变现价值,还可以是现值。
另外,既然存在清算会计、中止经营会计,那么是否就应该引入清算价值计量属性。
(二)计量属性选择。我国的基本准则对于企业采用何种计量属性,不是由企业计量对象的性质自由选用的,它是一项由具体准则明确规定的会计政策。这可能因为,会计属性的自由选用,不但影响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而且有可能会为财务欺诈、会计作假打开一个方便之门。在会计计量一章中,第四十二条再一次强调信息的可靠性,要求一般按历史成本计量。因为历史成本可靠简便,持有期间不确认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节约信息成本,而且具有可验证性。如果采用其它计量属性,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的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显然这是为制定具体准则作出的指导原则。因为四十一条已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
五、关于财务报告
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一是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我国部分学者开始学习西方的会计核算体系探索创建我国的会计准则,随着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标志着我国会计核算模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有了第一个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会计准则。二是以具体准则的会计准则具体化阶段,从1997年至2001年,我国财政部通过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先后颁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我国会计准则发展开始走向具体化。三是会计准则体系化、国际化趋同发展阶段。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节奏步伐加快,经济、贸易和资本的国际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世界各国的会计报告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开始走向趋同或完全引用,我国的会计与国际接轨凸显出迫切性。但由于我国自身的特殊性,走国际趋同方向成为会计准则发展的必然。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形成了一套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的会计准则体系。
三、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的全面系统规定,必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从而有效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体现了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策导向和基本原则。基本目标是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并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同时,改善了原基本准则中的存在与现实内容和情况不一致的情况,较好地与相关的政策法规相协调,也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走向国际趋同的发展方向,它将推动中国向更现代的经济模式过渡,并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决定。
一是财务会计目标定义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这一财务目标兼具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两种观点。
二是取消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提出了会计信息的8项质量要求。取消了会计核算原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增加了权责发生制的基本会计假设。重新定义了六大会计要素,收入和费用,引入资产负债观,强调了经济利益的流动性。同时利润中引入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同时规范了五种会计计量属性,强调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法来进行计量核算。
三是对“公允价值”进行了重新定义,强调了公平和自愿性,使得定义更加精确,同时也排除了旧定义核算中含有不公允情况的发生。此外对公允价值的确认时间进行了明确,使得可操作性更强,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四是新存货准则下,取消了原先采用的存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同时,存货的借款费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影响较大。如房地产和大型工程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如果借款较多,在新准则下可以把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这样大大降低这些企业的当期财务费用,提高当期利润。与此同时,存货的成本将会有较大地增加,影响企业的毛利润。
此外,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企业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处理方法和投资性房地产等一系列具体操作上引起变更和变革,从长远看,有利于稳步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趋同战略,不断提高我国的开放水平。但是,新会计准则的应用作为一个历史性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财务报表数据的计算计量差距,对企业发展短时间内造成重大影响。
四、我国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的发展方向
从整体形势上看,随着国际经济和资本市场一体化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国会计准则走向国际趋同是必然现象。但是受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不适于直接采用IFRS。国际会计中采用的是“编报财务报表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而我国采用的会计准则与我国的实际宏观经济情况相符合,更加注重本土的实效性。因此我国会计基本准则的应用发展既要渐进式的学习国际会计准则的优势方面的趋同,又要保留中国的特色,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等效性。当前会计作为国际商业性语言之一,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部分采用和完全使用 IFRS财务报告准则。虽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IFRS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但IASB不断出台新的会计准则会导致差异性不断扩大,如何保持与IFRS持续性的等效成了我国当前面临的问题。因此我国要不断研究IASB出台会计准则政策依据,加强与IASB的对话与合作,争取在IFRS的变化发展上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引导与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等效性;另一方面,我国要不断加强国内会计准则的研究与发展,在准则的形式制定和执行解释上做好趋同化、等效化的准备。
2.加强会计相关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工作。由于我国的会计基本标准则规范了我国会计采用的具体方法,相关的工作人员也习惯了这种方式。而IFRS只是提供了相应的原则,而且在中间翻译和语言文字、解释习惯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如果我国在用这一体系,会导致会计确认和职业判断上的困难,导致会计操作的失效。因此未来发展上要不断加强会计相关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并不断加强对国际IFRS报告制度的了解与学习,增强会计人员在原则基础上的会计判断能力、会计评估能力和会计决策能力,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还要不断加强我国会计监管部门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知识体系更新,不断适应未来国际化发展的新形势,研究在执行趋同化会计准则中遇到的问题和反馈、建议,激发会计工作人员自身能力和素养的不断提升。
新基本准则是对旧基本准则中落后于国际财务报告中的几个方面进行修正调整的,新基本准则能够适应我国特色的会计行业现状,同时又和国际准则接轨。本文主要分析新旧准则中的问题。
一、会计要素
基本准则中的核心内容其实有一项是有关会计要素定义和其计量与确认。新修订过的基本准则中的所确定会计要素的名称和数量都没有做变动,仍然具备负债、收入、利润、资产、所有者权益和费用这六个要素,但在会计要素的定义方面做出了与之前迥异的变化。新的基本准则中针对会计要素的内涵、性质两方面做了精准定义,为会计要素增添了新的内容,使其进一步贴合会计要素的质量特征,并且保障了在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时的准确性。确认会计要素时需要满足几个标准:第一会计要素需要符合该类会计要素的定义;第二确保和将来有可能流入或者流出的经济利益相关的企业的会计要素相配匹;第三保证有可靠计量项目的成本和价值。新基本准则对资产定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在资产分类方面取决于具体项目准则;与此相同的还有负债。在所有者权益方面规定了来源包括留存收益、直接算在所有者权益的损失和利得、投入的资本等,增加了损失与利得的概念。完善的对收入进行表述,提出确认的标准。费用方面完善了其定义和确认标准,同时定义了成本。
(一)有关会计要素定义的变化
旧基本准则中资产的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并以货币来计量的经济资源;新基本准则中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在过去交易事项中形成的,预计将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在旧基本准则中定义为企业所承担的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者劳务赔偿方式支付的债务;新基本准则中负债定义为企业在过去交易事项中形成的预计会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所有者权益在旧基本准则中定义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在新基本准则里定义为企业资产在扣除负债之后所得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收入在旧基本准则里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方面的业务时获得的营业收入;新基本准则中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或者和所有者投入资本没有关系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旧基本准则中对费用的定义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各种耗费;在新基本准则中定义为企业日常活动中发生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并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没有关系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旧基本准则中对利润的定义为企业在某段期间内的经营成果;新基本准则中定义为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
(二)有关会计要素部分概念称谓的变化
例如新准则在第八章提出:利润包含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并直接算在当期利润的利得与损失,其中提到的利得与损失就是新基本准则中引入的概念,但其规范的内容基本和旧基本准则中营业外收支净额这一概念符合。
二、总则
国际会计准则使用定义、引言、内容和范围等方式,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新基本会计准则分为章和条,和旧基本准则相比区别比较小。新基本准则有11章,总共50条;而旧基本准则有10章,总共66条。新基本准则包括总则、资产、所有者权益、费用、会计计量、附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负债、收入、利润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
(一)新基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新基本准则的适用范围在总则中,删除了旧基本准则包括的设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投资企业,而适用境内的公司企业。
(二)新基本准则的层次关系
新基本会计准则的总则中含有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两大项。在制定具体准则的时候应该遵守基本准则。在旧基本准则中只有对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时要求遵循基本准则,这样的修改订制巩固了基本准则的明确定位。
(三)新基本准则的财务会计报告目标
之前旧基本准则中并没有对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目标作出明确规范的定义,这导致财务会计报告作用目标发挥时受到很大影响。在新的基本准则中明确的提出财务会计报告目标这一概念,并且将财务会计报告目标以理论的方式呈现,内容表达为:提供给财务报告使用者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能够反映出受托责任的企业管理层的履行状况,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操作者进行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目标这一概念的定义,对会计信息操作者和操作者使用途径来说,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指明了完善与建立具体会计准则的方向,提供了构建会计要素和设计财务报告的可靠依据。财务会计报告目标与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多数的基本情况相符合,突出强调履行受托责任对我国国有资产的保值起到增值的作用。
1、财务会计报告名称的变化
新基本准则中将原来的财务报告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导致这一名称上的变化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说法有源可寻;第二国际通用说法为财务会计报告,有利于和国际接轨。
2、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变化
新基本准则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说法为反映企业在一定日期内的财务状况与某一会计期间内的现金流量、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包括会计报表在内的附注和应该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出现的其他资料和信息。规定会计报表至少需要包含利润表、负债表以及现金流量等。
(四)新基本准则的会计核算
新基本准则中,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权责发生制被提到总则中,提出企业应该把核算的基础放在权责发生制上。
三、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由于被旧基本准则列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里,导致其作用局限在会计信息的加工处理环节。在新的基本准则中,加强了对谨慎性、可靠性、可理解性、实质重于形式、及时性、相关性、可比性、重要性等方面的修订。旧基本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将会以会计假设的身份出现在总则之中,而历史成本将会分到会计计量中。原有的资本性支出原则、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原则都被取消。新基本原则中,可靠性将变为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首要,这也符合了我国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根本要求。
(一)将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这样的修订突出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基本准则的重要性,同时又加强了旧基本准则中第二章的逻辑性,使其在新基本准则中和第一条保证会计质量信息相照应。
(二)重新定义了会计要素
新基本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修订中,从性质和内涵两方面,把会计要素的标准、范围和时间要求等方面做出了确认并用理论进行了概述,提高会计要素反应信息的可靠性。
(三)实质重于形式
社会经济中出现的复杂的现象要求会计能够发挥反映经济活动的能力,所以提出实质重于形式这一要求,并使其加入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体系中。
四、结束语
根据上面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旧基本准则在以政策改革为主要方法,修订出的新基本准则,在会计的目标、确认计量的原则和会计要素等方面,直面的讨论了具体问题,具有稳定性、科学性、逻辑性等特点,做到能和具体某个准则相互衔接和匹配,而避免以往只是对其简单重复与归纳整理,使原来的冗杂部分或者互相矛盾的部分不复出现,实现了修改定制新基本准则的最初目的,也达到了能和国际会计基本准则接轨的目标,增长了自身经验和计量属性的内容。
参考文献:
一、基本准则
与原基本准则相比,现行基本准则的变化主要为:将原来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调整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并在内容上进行了简化;引入了多元的会计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财务报告目标调整等,尤其是财务报告目标的变化,对企业成本核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财务报告目标也称会计目标或会计报表目标。是指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中,人们期望通过会计活动达到的结果,或者是财务会计信息系统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现行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可以看出,现行准则的目标由以往的“受托责任观”转向“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双重目标,这就要求财务会计生成的会计信息必须既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同时要满足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需要。伴随财务报告目标的变化,如何提高成本信息在决策中的作用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成本信息能够辅助决策的基本要求是成本信息要客观、真实,而这则要求企业产品成本的结构应该科学合理,符合成本的经济内涵。因此。在必要时需对原有的成本结构进行重新评价、审视,剔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补充一些合理的要素,使产品的成本能够全面反映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消耗。
长期以来,传统的成本核算在反映历史成本信息这一方面是比较成功的,而在预测性成本信息的提供上则明显不足。成本信息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经济决策的需要,与“决策支撑型”成本信息的获取程度密切相关。笔者认为,“决策支撑型”的成本信息既要面向过去,即反映已经发生的会计事项,更要面向未来,就是要提供具有前瞻性、预测性的成本信息。基于此,在现行准则的积极倡导之下,企业应强化成本信息的这一特性,从而辅助企业的相关决策。
二、具体准则
(一)存货准则(CASl)
存货准则对成本核算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在原准则下。企业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而现行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取消的原因在于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实际流转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同时,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减少也有助于遏制企业通过计价方法的变更来调节利润。当然,不容忽视的是,当价格水平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能够使发出的存货价格接近市场价格,符合稳健性要求。而取消后进先出法则会对处于该种经济状况的存货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引起以该种存货为原料的产品成本发生变化。
2 制造费用分配方法的调整。CASl第七条规定。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这一规定表明,按生产工时、工资、产量等单一标准进行分配的传统方法将不再一统天下,多种分配方法并存成为现实。这一变化将有助于改善采用单一标准分配而造成的成本信息不科学的状况,从而从分配方法上提高成本信息的客观性。可以说,在现行准则的推动下,联合分配法将会成为制造费用分配的重要方法。所谓联合分配法是根据制造费用中各种费用的特点,将其划分为若干类,分别选择合理的标准进行分配,然后加以汇总的一种处理方法。
3 周转材料摊销方法的压缩。在原准则之下,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即周转材料)可采用一次转销法、分期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进行价值分摊。现行存货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除建造承包商外)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八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周转材料摊销方法的减少可能造成一些企业产品成本在不同期间发生波动。尤其是对那些以往主要采用分期摊销法的企业将更加明显。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具体的影响如表一所示。这种因会计方法的变更而引起的产品成本波动在进行成本分析时需要加以注意,以免影响成本分析的结论。
(二)固定资产准则(CAS4)
固定资产准则对产品成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生产设备、厂房等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折旧变化,而固定资产折旧的变化又主要受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数据的传递路径为: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发生变化一折旧费变化一成本的变化。
1 初始计量中引入了现值属性。CAS4第八条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比如,企业从外部购入一台生产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分5年支付,每年年末支付20万元,折现率为6%,则在现行准则下,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84万元,其差额16万元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被确认为融资费用的价款将会在折旧期间逐期影响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成本,具体地说,就是降低产品成本,增加财务费用。
2 明确了预计净残值的定义。CAS4第十四条规定,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弃置费用后的余额。原准则未给出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将其理解为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的明确将会使各期的折旧额更加准确,进而使产品成本中计入的折旧额更加客观,有助于提高产品成本信息的准确度。
此外,新准则还要求对一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的资本化将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在折旧年限确定的条件下增加各期的折旧额,从而提高该行业产品的成本。另外,在新增值税法中,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不再计入资产成本。这一变化也会引起固定资产的原值发生变化,进而引起成本的变化。
(三)无形资产准则(CAS6)
在原准则中,我国并未按照无形资产的实际用途进行摊销,而是将摊销额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账户之中。现行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一般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计入管理费用。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中体现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应该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现行准则的这一变化意味着无形资产的摊销价值将会出现“费用化”与“成本化”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成本化”的处理方式必然会对受益产品的成
本结构以及成本核算产生影响。从成本的内涵来看,相关无形资产的损耗价值计入成本是合理的,因为无形资产的价值损耗有助于产品的形成。
当然。传统的“费用化”处理方式是有根源的。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成本的理解主要局限于各种有形损耗,而忽略无形损耗。无形资产的损耗价值以费用的形式列支,这种处理方式虽然简化了会计处理,但却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成本的内涵。对成本内涵的错误理解,必然会导致对利润的盲目乐观,并导致企业经营行为的“异化”。在传统的经济环境下,“费用化”的处理方式是合理的,但在科学技术日趋重要的时代,我们必需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价值,应该对其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更要清楚地认识到成本的内涵正在逐步扩大,并将一直持续下去。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符合外部环境的变化,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持续的成本优势。
(四)职工薪酬准则(CAS9)
与原准则相比,现行准则从薪酬的本质出发,规定了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均构成职工薪酬。同时,现行准则还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工资的14%计提的做法,企业可以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计提比例。这一变化将使计入产品成本的人工费发生变化。例如,企业某月生产工人的工资总额为50万元,根据上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情况,企业预计本期应承担的职工福利费金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照原准则规定,应计提职工福利费7万元(50万元×14%),而在现行准则下只需计提1万元(50万元×2%),二者相比,成本降低了6万元。此外,现行准则还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为“五险一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不同的受益对象计入产品、劳务成本或当期损益。这一规定将使计入产品成本的人工费有所变化,对库存商品和在产品的价值产生影响。同时,在“五险一金”计入成本的过程中,有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尤其是在分配计入的方式之下。需要选择恰当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处理,这也会改变原来的成本核算程序。
(五)借款费用准则(CAS17)
在原准则中,借款费用可进行资本化的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其他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不能进行资本化处理的。现行准则首先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除了固定资产以外,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资产(CAS17,第四条);其次,扩大了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除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外。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
可以看出,在原准则中,借款费用通过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再以折旧费用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其方式单一,对成本核算的影响较小。而在现行准则下,借款费用的处理将对产品成本产生较大影响。首先表现为对产品成本结构的影响。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产品。其成本不仅包括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而且还包括因其生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即借款费用将有可能单独或合并成为一个成本项目;其次表现在对会计实务的影响。在原来的处理方式之下,由于去向单一、列支明确,因而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在现行准则下,如果借款费用的受益产品是单一的,则会计处理比较简单;若受益产品是多种,则会计处理将因为费用的分摊而变得复杂。现行的借款费用准则使产品的成本构成更加多元化。但借款费用如何进行分配,尤其是分配标准如何选择是成本核算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为分配标准选择的恰当与否将会对产品成本的准确性产生直接影响。
三、建议
(一)强化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是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条件。没有良好的基础工作,成本会计工作就不能顺利开展。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必要的消耗定额,并建立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各种生产物资的计量、验收、领发和清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结算制度;做好必要的原始记录,制定合理的凭证传递流程等。如果企业已有的工作基础较好,那么应该按照现行准则的核算要求进行优化:若已有的基础条件较薄弱,则需要强化企业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以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二)合理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
在成本核算的过程中,会经常发生受益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间接费用。如何将间接费用科学合理地分配计入受益主体的成本之中?这一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分配方法。在选择间接费用分配方法时,一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生产状况与核算要求来进行。在会计实务中,制约分配方法选择的主要因素是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与计算过程的复杂性之间紧密相连。一般呈现计算结果越准确,计算过程则越复杂的特点。比如。辅助生产费用分配的代数分配法。而广大的会计人员为了降低自己的工作量往往会选择简单的分配方法。这种惯性的选择思维必然会影响成本信息的准确性。为此,企业应做好会计信息化的工作,用先进的计算工具来完成复杂的计算过程,从而实现成本数据的精确化。
(三)优化成本项目与成本计算单
成本项目,也称为产品成本项目。就是生产费用按其经济用途进行分类的项目名称。成本项目所列示的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也即产品成本的构成。目前。我国企业设置的成本项目主要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根据以上所述,在现行准则下,企业的威本项目构成应做出必要的调整(如表2、表3所示),与此相应。完工产品的成本计算单也应进行调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行准则的施行解决了原准则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优化了产品的成本结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成本核算的要求。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全面提高成本信息的质量,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做出科学、准确的经营决策,而且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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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存货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取消了原准则中商品流通企业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仓储费、包装费等费用归入期间费用的规定。
(二)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
在原准则下,企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采用不完全列举形式,可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及后进先出法等。而新会计准则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及个别计价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并且缩小了选择空间,原因在于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存货的实物流向,成本核算记录的信息流与实物流不一致,同时可遏制企业通过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更来调节利润。
(三)制造费用分配方法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及按产成品产量等,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与原准则不同之处有两点:第一,企业选择分配方法更灵活,更强调合理性,企业可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多种方法并存使用;第二,将产品产量改为产成品产量,使标准更加明确化。
(四)周转材料摊销方法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周转材料)应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取消了分期摊销法,缩小了选择空间,从而防止人为地利用摊销方法的变化操纵利润。但是,取消分期摊销法后可能造成部分以前采用分期摊销法的企业在不同期间发生产品成本波动:当从分期摊销法变更为一次转销法,领用期产品成本上升;当从分期摊销法变更为五五摊销法,领用期和报废期的产品成本上升。在作成本分析时一定要考虑摊销方法变化的因素。
(五)存货期末计价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中,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另外,新会计准则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也与原准则不同。原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对应的科目是“管理费用”;新准则下,对应的科目是“资产减值损失”。
二、固定资产准则对成本核算的影响
(一)对计提折旧的影响
固定资产对成本核算的影响主要变现为生产设备、厂房等与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变化。第一,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引入了“现值”的概念。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原准则不要求按现值计量。第二,确定固定资产原值时还应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部分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废弃时会发生一定的支出,新会计准则要求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对这部分支出应予以考虑。以上新会计准则的变化都会影响固定资产原值,从而影响计提折旧的金额,影响成本金额。
(二)对固定资产修理处理的影响
按原会计准则,生产性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应计入产品成本(制造费用);而按新会计准则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期间损益,也不再采用预提或摊销方式。这样,从管理上来看,对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与维修的责任考核要求越来越高。
三、无形资产准则对成本核算的影响
原会计准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新会计准则则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对研究开发费用予以“费用化”和“资本化”。另外,原准则所有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全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新准则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成本,使产品成本更加完整。
一、背景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制定并《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 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届时财政部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将废止。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更加具有系统性,有利于小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强化会计信息在小企业中发挥的作用。一些学者通过分析《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效果发现,企业执行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缺乏对新制度的认识,由于欠缺会计核算、税法等方面的专业能力而不能充分利用新制度的优势,使得企业不愿意付出转换成本。促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落实需要让企业了解准则的重要意义,该准则不仅影响企业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也会影响企业重点关注的纳税活动,让企业充分认识《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税务方面的影响将有利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执行。因此,笔者将从纳税成本的角度出发,探析《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纳税活动带来的影响。
二、纳税成本简介
企业纳税成本的理论基础是“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税收遵从理论。广义的企业税收成本是指企业在纳税过程中所发生的耗费,包括税收负担以及与纳税相关的所有费用。一些学者对纳税成本的构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主流的观点认为,纳税成本分为纳税实体成本与纳税遵从成本。本文采用纳税实体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的体系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纳税成本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纳税实体成本
纳税实体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照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纳税款项。它包括:取得收入征收的流转税、取得收益征收的所得税以及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的财产税等。纳税实体成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
(二)纳税遵从成本
纳税遵从成本是企业在纳税过程遵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纳税方案的设计(即纳税筹划)、纳税过程管理以及这些活动相关的缺失所付出的代价,具体还可以分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纳税管理成本是在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时支付的办税费用、税务费用等;纳税风险成本是指由于选择某项纳税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损失,它与方案的不确定度呈正相关,具体包括罚款、税收滞纳金和声誉损失成本;纳税心理成本指纳税人可能认为自己纳税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而产生不满情绪或者担心误解税收规定可能遭受处罚而产生的焦虑。纳税心理成本与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以及纳税人的教育程度负相关。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纳税成本
纳税成本在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扮演重要角色,小企业所要缴纳的税种相对简单,但纳税实体成本是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而税收遵从成本对我国中小企业构成一定的负担。企业规模越小,遵从成本越高。尤其表现在所得税和增值税。
依据规定,小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这就使得很多小企业面临着“二选一”的情况。《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辅相成,两者之间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差别。从税务角度来看,会计计量与税法计税基础存在的差异导致了相应了会计调整,会计要素的计量方式对纳税成本的影响不容忽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计量上存在较大差别。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重点分析两个准则在会计计量方式上的差异对纳税成本的影响。本文重点分析的税种为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首先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的会计要素计量差异进行整理,如表1所示。
根据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收入的确认方式对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资产和负债方面的差异一般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较大,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要与业务收入相关,与成本或费用的计量关系相对较小,而企业所得税关注的则是利润。为了更直观地分析问题,对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在纳税方面的差别,本文归纳了税法对上述会计要素的相关规定,对于两个准则在纳税调整上完全相同的科目予以剔除,具体内容如表2和表3所示。
会计计量与税法规定的方式存在差别会对纳税成本带来影响。一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导致企业需要进行调整,调整过程必然消耗一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如果调整过程复杂,而企业又缺乏相应的人才,就会选择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企业没有借助专业机构的服务则可能增加纳税风险,发生不必要的罚款等费用。另一方面,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说,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会还会导致以下几个问题。1.企业可能提前纳税,发生的利息损失、银行转账手续费等,损失了资金的时间成本。2.企业对税法了解有限,选择了不恰当的计量方式导致纳税成本增加,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以及商品的销售方式等。3.企业忽视整体纳税成本的减少,只关注纳税额绝对值的减少,忽视了纳税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对照上面表格内容可以发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一致性较高。这些差异与纳税成本的联系对小企业今后的纳税活动十分重要。基于对纳税成本的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大大简化了纳税过程中进行的会计调整,节省了相应的费用和人力,会计核算与税法的一致性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提前纳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有助于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地申报纳税。执行该准则可以帮助小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降低企业税务筹划的难度。此外,掌握其与税法的联系也能一定程度上控制纳税风险。
四、总结
综上,笔者通过对比的方式分析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纳税成本之间的关系,执行该准则对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不同的企业有其自身的业务特点,税法对个别行业也有其他的优惠政策。税法与会计核算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比如税法折旧年限偏长,个别事项的申办过程繁重等。本文主要分析了会计要素计量对税收的影响,从全局性的角度来说,《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各有优势,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衡量和选择。笔者认为,企业在实际运用准则时会考虑到成本效益问题,我国应当加强相关的配套措施,比如提供相应的税收指引或者改善税收征管的程序等,对于小企业而言,适应和调整的过程将耗费一定的成本和时间,应当切实让小企业充分认识到该准则的优势,尽量降低企业会计准则的转换成本,从而来更好地推进小企业准则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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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主要说明了本准则所规范的范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核算。由于借款费用各类企业都会发生,因而本准则涉及到各行业,即涉及到各行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或对外承包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也涉及到各行业为其他企业提品或劳务的过程中有关的会计处理。正文分为六段,即定义、确认、开始资本化的时间、资本化的暂停、资本化的中止、应披露的事项等六个段。定义段中提出了理解和正确使用准则的依据,对借款费用和借款费用资本化给出了定义和说明,指明了准则中所用借款费用的和不包括的内容。确认段指出了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对象,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的依据。对开始资本化的时间及中止时间进行了限定。根据资产建造有可能发生中断的现象而设置了资本化暂停段。应披露的事项一段对借款费用披露的事项进行了说明。附则说明了准则解释权的归属和生效日期。
二、比较
下面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借款费用资本化(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以及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其中,美国关于利息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面的会计准则主要有:《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34号:利息费用资本化》;《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8号;饮食按权益法核算投资的财务报表中利息费用的资本化》;《财务会计公告第62号:某些免税借款和某些捐赠与补助情况下的利息费用资本化》。
(一)关于定义
我国的征求意见稿中借款费用是指因借入资金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
(1)因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包括因发行债券而产生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2)与外币借款有关的汇兑损益,并指出借款费用不包括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辅助费用,如手续费、佣金等。
国际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的描述与我国定义基本相同,但其包括内容略有不同。国际准则指出“借款费用可以包括:
(1)银行透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借款有关的报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所发生的附加费的摊销;
(4)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确认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财务费用;
(5)作为利息费用调整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部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4号公告中给出的利息费用所包括的内容有:
(1)有一个明确的利息率的债务利息;
(2)《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21号: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利息》,所说明的属于某些应付项目的利息;
(3)《财务会计原则委员会公告第13号:租赁会计》限定的和租赁资本有关的利息。
由于可知,我国的借款费用的范围比国际上要窄,主要是因为未包含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辅助费用和与租赁相关的费用。另外,由于我国银行目前尚不允许透支,所以也不包括银行透支利息。
(二)关于确认
我国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指出:
(1)与建造或生产某项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在该荐资产支付使用或完工之前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其中所说的资产包括:必须经过建造过程才能达到预定用途的固定资产;正常生产期在12个月以上的产品,但不包括经常和大量重复生产的产品。
(2)与建造或生产某项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在使用前因暂存银行或进行短期投资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损益,也应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
国际会计准则中列示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是指:
(1)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是指那些如果不为相关资产发生支出即可避免的借款费用。当企业专门为获得某项指定的相关资产借入资金时,与该相关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就很容易认定。
(2)对于专门为获取某项相关资产借入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为借款期内发生的实际借款费用,减去该借款用于临时投资所带来的任何投资收益。
(3)对于不是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采用将资本化比例乘上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比率应是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为获得某项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借款的加权平均数。一个期间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不能超过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借款费用的金额。
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合格资产是一项适合于利息资本化的资产,其定义为:
(1)企业为了自用而建造或生产的资产(包括用存款成分期付款,由其他单位为本企业制造成生产的资产);
(2)为了销售或租赁而作为分期工程建造成生产的资产(例如造船或房地产开发);
(3)当接受投资的企业正在进行计划的主要经营活动,如果该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使用资金购置其经营活动所需的合格资产时,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权益、借款和预付款)。
(三)关于开始资本化时间
我国准则指出应在借款费用发生时作为开始资本化的时间。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化开始时间如下:
(1)该资产的开支发生时;
(2)借款费用发生时;
(3)资产达到预定使用或销售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时。
美国准则提出开始资本化应满足三个条件:
(1)已发生资产支出;
(2)为实现资产预定用途所必须的准备活动正在进行;
(3)利息费用正在发生。
(四)关于资本化暂停
我国准则提出当资产的正常建造或生产发生中断且中断期较长时,应停止该期间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或开办费,直至建造或生产重新开始。对于那些短暂的中断或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中断,可在不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国际准则对于资本化的暂时中止的相关规定有:在开发活动发生中断的一个较长期间内,应暂停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在为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发生中断的一个较长期间内,可能发生借款费用。这些费用是持有部分完工的资产的费用,不具备予以资本化的条件。但是当大量的技术及管理工作仍在执行时,借款费用通常不暂时停止资本化。若暂时延误是为使资产期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进行的准备过程的一个必要部分,对借款费用资本化通常也不能暂停。
(五)关于资本化的中止
我国准则指出当所建造的国定资产交付使用或生产的产品完工时,应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资本化停止的相关包括:
(1)当为使相关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的所有准备工作实际上已完成时,应停止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当资产的实体建造结束时,尽管日常管理工作仍在继续,一项资产已准备用于预定用途或准备销售,如果有少数工作尚未完成,也表明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经完成。
(2)当相关资产的建造的各个部分分别完成,并且每个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中已可使用时,则在为使那一部分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的所有必需的准备工作实际上已完成时,应停止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美国会计准则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流程图中列出的资本化的中止是在资产完工之日。并指出为了确定资本化期间的终止,有必要确定在当前会计期间资产是否已经基本完成并按预定用途做好准备工作。如果在当前会计期间该项资产已经完成,那么资本化期间将在该项资产完成之日结束。如果在当前会计期间资产没有完成,那么资本化期间将在当前会计期间的结账日结束。
在以上的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开始时间,资本化间断和资本化中止时间的确认中,所比较的我国、国际和美国会计准则对于前两项的时间认定基本一致,即三个准则中虽然对开始资本化的时间和资本化的暂停的表述上有细微差异,但本质上是一致的。而对于资本化中止的认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只有一个概况性的说法,即当“固定期资产支付使用或生产的产品完工时应停止其资本化”。与此相比,国际会计准则对资本化中止的相关规定则不仅详细些,而且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其中,不仅指出了一般情况下的资本化中止的条件,且提出只要资产的实体建造已经完成,则一般认为该资产阶级建筑工作已经完成而不论其日常管理性工作是否完成。另外,对于分部完成并分部使用的相关资产,例如由若干幢建筑物组成的一个商业停车场即为此种情况,若其中的一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实际上已完成,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停止。在这方面美国准则也有详细的规定。
(六)关于披露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指出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本期内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国际会计准则确定财务报表应披露的内容有:
(1)借款费用采用的会计政策;
(2)本期已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3)用于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资本化比率。
与此相对应,美国会计准则强调的揭示内容包括:
(1)如果在当前会计期间没有利息费用资本化,有关的利息发生额和利息支付金额;
(2)如果在当前会计期间有利息费用资本化,有关的利息发生总额和利息资本化金额。
从各个准则的披露内容也可以看出,我国准则征求意见稿所界定的是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而国际与美国准则还包括费用化的借款费用的处理和揭示。
从总体上看,借款费用资本化是多数国家允许采用的一种,但各国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对象和资本化时间等作了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对该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将借款费用化处理方法作为基本处理方法,而将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方法作为允许选择的方法。修订的理由是:从上讲,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借款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应予以资本化。但从实务上看,费用化处理更便于企业操作,而且符合稳健性原则。
美国要求企业对于需要一定时间才达到预定用途的资产,将借款费用资本化为这些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香港推荐但不强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
在澳大利亚、法国、德国和英国对与建造或开发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但在一般实务中是将发生的借款费用费用化。
一、资本公积的构成及来源
资本公积是保留在企业内部不予分配、来源于非经营因素的企业资本性积累。其权益属于投资者所有。从其形成来源看,它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的部分。或者其他人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是一种特殊的所有者权益。它是企业抵御、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充实资本的重要资金。对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随着各项新法规制度的颁布。在企业的创立、合并、增资、投资等组建或经营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业务涉及到“资本公积”,使其核算内容日趋复杂。
在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准则应用指南》)中,资本公积的来源及构成为:
(一)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
指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1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其中:有的利得通过“资本公积”直接增加所有者权益;有的利得通过“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损益。2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其中:有的损失通过“资本公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有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直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我国目前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中。既有投资者投入资本产生的资本(股本)溢价,又有与投入资本无关的利得。资本公积概念及其构成于我国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时首次出现。至今。其构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当时的经济特点进行了多次改革。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二、资本公积构成、核算内容及其变化
资本公积的构成是通过会计处理来体现的。在2007年7月1日《新准则应用指南》开始实施前,涉及资本公积的业务及会计处理主要依据2000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至五)》。2007年7月1日《新准则应用指南》实施后,资本公积的构成及会计核算内容如表2所示。
三、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存在的问题
资本公积的主体是资本(股本)。在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中,资本公积的核算是现行会计制度变化最频繁的内容。因而,在会计核算时,为了反映各类不同来源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设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新准则应用指南》中资本公积账户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资本公积”核算内容模糊
《新准则应用指南》中对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有如下规定: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将自用的建筑物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等,借记“累计折旧”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在以上两笔经济业务处理中。当其差额为贷方时,则作增加“资本公积”,最终增加了所有者权益中可以转增资本的积累;当其差额为借方时,作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年末冲减“本年利润”,最终减少了未分配利润。这样处理虽然不会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但在所有者权益的构成中。资本公积与年末未分配利润的具体使命是不同的。《新准则应用指南》中取消了资本公积用于弥补亏损的规定而现时资本公积的用途除新增加的支付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外,只能转增资本。如果不能按照合理的金额增加或冲减资本公积项目。就会造成账面上资本公积数字失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不同投资者的利益。
(二)“资本公积”明细科目设置太粗
从表2中资本公积构成与核算的内容可以看出,近年来。随着新业务的不断出现和各项新的法规制度的颁布,在企业的创立、合并、增资、投资等组建或经营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业务涉及到“资本公积”。特别是《新准则应用指南》出现了具有损益性质特殊来源的资本公积,使“资本公积”账户的核算内容日趋复杂。但《新准则应用指南》在“资本公积”总账下只设置了“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下核算内容归纳为十项,“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下核算内容归纳后有十五个项目,将非常宽泛、复杂的核算内容置于两个明细科目下核算,会造成杂而乱核算结果,最终将对企业资本公积信息的披露产生较大影响。
(三)“资本公积”用途规定不明确
1原准则中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有两个: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并明确规定:“准备”项目不得直接转增资本。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不得以企业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更不得用于分发投资红利后。从《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核算内容中可以看出,“资本公积――资本(股本J溢价”可以直接转增资本,但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否可以直接转增资本,哪些项目可以直接转增资本。哪些项目不能直接转增资本,这些规定都不明确。如果不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作出限制,能随意转增资本,则等于将这部分未实现的资本公积提前人为地实现,势必会有少数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从而造成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
2在《新准则应用指南》中,资本公积的用途增加了支付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的内容,但未规定溢价、折价、平价发行前提下的具体处理。在一般原理下,溢价发行权益性证券,因为其溢价增加了资本公积,所以,相应的发行费用应由资本公积支付;但在平价、折价发行时,没有增加资本公积,发行费用由资本公积支付。不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
四、建议
(一)按资本公积的特定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在资本公积科目下,按资本公积的特定来源分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中每类明细科目都代表一类资本公积的特定来源,这样可以反映出企业投资方式的多元化,可以按照“投资”、“债务重组”、“金融资产”等大类进行分类,取消“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以解决其核算内容太多、杂乱无章、包罗万象的现象,提高资本公积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资本公积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同时,会计标准制定者要与会计监管层配合,通过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和监管。激励上市公司及时提供清晰、透明的会计信息给投资者,以此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设置“待转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设置该科目的目的是对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前作过渡之用。虽然资本公积作为资本的储备,按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项目都可以转增资本。如各种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公允价值会随市场变动,而作为一种储备,只有在实现后才能形成真正的储备。因此,在其未实现之前。应将其计入“待转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待其真正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食用菌企业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调整,对于环境保护也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文对新会计准则下食用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进行简单分析,从在新会计准则下食用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出现的问题出发,找出对应的解决策略,从而促进食用菌企业在新会计准则下加强会计成本核算。
一、会计成本核算的概念
会计成本核算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照一定的成本计算标准进行归集和分配,采用恰当的方法计算出各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程序和方法。不同的行业、企业及生产规模和生产性质的不同,其成本核算也不尽相同,但是会计成本核算必须遵守一贯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重要性原则及分期核算等。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对企业生产经营各过程的生产消耗进行如实的反映,是对企业成本信息的反馈,执行企业成本计划,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有很大影响。
二、在新会计准则下食用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出现的问题
(一)会计成本核算方法选择不合理
在新会计准则下,食用菌企业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目前,分步法与品种法是大多数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很少使用分批法,食用菌企业在会计成本核算方法选择的使用没有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选择,而是其他企业选择哪种会计成本核算方法也采用此种处理方法;另外,食用菌企业在会计成本核算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会计人员没有对生产经营各过程进行比较详细、全面的考虑,各成本费用也没有做到准确的归集。食用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方法的不合理使得企业成本核算出现很多问题。
(二)会计核算内容不完整
食用菌企业会计核算运用的是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在会计成本核算的过程中,会计核算内容还存在很多问题,不全面,主要体现在食用菌企业比较重视材料费用、制造费用及直接人工费用,而对于人力资源、实物资产等的重视度不高,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成本核算,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资源在现代企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食用菌企业食用菌产品的制造技术及处理技术是企业生产的重点,但是食用菌企业还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对知识资源的成本核算是非常必要的,没有将知识成本费用纳入会计成本核算中去,使得食用菌企业成本核算内容不够完整;另外,食用菌企业比较注重生产制造过程,食用菌企业的特殊性,使得生产制造过程的费用相对较低,而食用菌企业对生产准备阶段及产品销售阶段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样就造成了食用菌企业会计核算的内容不够完整,只是进行部分核算。
(三)会计成本核算制度不完善,难以落实不到位
近些年来,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很多食用菌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没有不断完善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制度,使得食用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制度与企业发展不适应,会计成本核算操作不能与时俱进,这样就造成了食用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制度不能很好的规范会计从业人员日常行为,在会计成本核算的操作中出现很多违规违法操作。另外,很多食用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制度难以落实到位,会计从业人员不按成本核算制度工作,而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也没有制止,造成了食用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制度作为摆设,难以没有发挥出应有效应,使得会计成本核算效果降低。
三、新会计准则下食用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的对策
(一)选择合适的会计成本核算方法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成本核算方法比较多,有品种法、分步法、分批法及定额法等,不同的会计成本核算方法使用的情形不同,优缺点也不相同,食用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发展要求及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成本核算方法,对于一些产生经营过程比较复杂繁琐的食用菌企业,可以采取多种会计成本核算方法,选择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会计成本核算方法。但是,食用菌企业选择了适合的会计成本核算方法之后不要随意更改,保证会计成本核算的可比性与统一性。
(二)实行科学全面的会计成本核算
针对食用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内容不完整的现象,根据新会计准则思想,应该实行科学全面的会计成本核算。首先,食用菌企业应该将无形资产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尤其是知识资源与技术资产,按照无形资产的不同内容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无形资产采取科学准确的成本核算方法,将无形资产计入企业产品成本,由于食用菌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可重复性,在进行具体摊销的时候,应该采用弹性摊销期限方法;其次,食用菌企业应该注重对食用菌产品生产准备阶段及产品销售阶段的成本核算,确保食用菌企业各阶段生产经营成本都在会计成本核算范围,保证会计成本核算的完整性、科学性与全面性。
(三)完善与落实会计成本核算制度
食用菌企业应该不断完善会计成本核算制度,使之与企业发展及时代进步相适应,提高食用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效率。在完善食用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制度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应该根据企业现状及发展的需求进行修正,制造出的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制度是在国家法律制度之下的,还应该可以规范企业会计成本核算。食用菌企业完善的会计成本核算制度需要有效的落实下去,这就需要在食用菌企业人员中树立成本核算意识,在企业内部加强成本核算宣传,促使企业各员工养成良好的成本核算习惯。企业会计人员、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对食用菌企业各阶段各项费用进行审核、核算,发挥出会计成本核算制度应有的效应。
四、总结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企业会计也逐步实现国际化,食用菌企业应该不断完善会计成本核算制度,增强企业会计成本核算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促使食用菌企业长远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是中国会计发展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由于新准则目前仅在我国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对新准则了解甚少。为此,本文就新准则的框架结构、特点、意义略陈管见,试图再大力渲染它。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全面推出了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在中国会计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 会计准则体系的框架结构
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由1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和1个应用指南构成。
1. 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由11章50条构成。基本准则处于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层次。基本准则涉及整个会计工作和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对38个具体准则起统驭和指导作用,各具体准则的基本原则均来自基本准则,不得违反基本准则的精神。
(1) 继续坚持我国基本准则的定位。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内容与我国的基本准则有相似之处,但该框架不作为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是用于指导准则制定机构的制定工作。我国已经有了基本准则,十多年来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所以,这次修订基本准则,没有将原来的基本准则改为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仍沿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形式,只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做出修改。
(2) 对会计目标进行修改。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最终要达到的结果。在国外,也称为财务报表的目标。根据会计的本质和国内外会计实践,修订后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企业会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对信息的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基本准则根据这些新情况对会计目标有关内容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4) 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这次重大调整的主要原因是,2000年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取代了原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基本准则修订后的这部分内容完全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的,而且是本次基本准则修改的核心部分。除了修改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外,还吸收了国际准则中的合理内容,例如,在利润要素中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
(5) 对财务报告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删除了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提法,将第九章财务报告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在语言表述上做到中国化和通俗化,便于理解、操作和执行。
2.具体准则
具体准则共有38项,其中,新制定的会计准则22项,以前制定、现在修订的16项。这38项具体准则基本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
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
(1)一般业务准则。它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会计政策等具体准则项目。
(2)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它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与计量要求。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等准则项目。
(3)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等准则项目。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解决在运用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会计报表及其格式,类似于以前的会计制度。鉴于这次会计准则体系改革的幅度很大,如果由企业自行设计科目报表可能会出现混乱的局面,所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二、 会计准则体系颁布和实施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要使中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会计作为商业通用语言,必须国际化。会计国际化的关键点之一就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还有相当的差异,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减少或消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充分协调,可以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在全球经济中的可比性,降低我国企业信息报告成本和融资成本,有利于推进我国当前实施的企业“走出去”战略。因此,制定一套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充分协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是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迫切需要。
第二,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没有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贯彻了先进科学的会计理念,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国情的会计政策和程序,使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有了制度保证。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从整体看,与我国迅速发展的经济对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国际上先进国家的会计水平相比,差距更大。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的职业水平,增强其职业判断能力,成为我国会计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一靠培训,二靠在实践中锻炼。以新会计准则体系培训为契机,将国际上先进的会计理念和先进的会计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将有利于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提高;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将使会计人员有机会在会计实践中锻炼和提高职业判断能力。
第四,有利于提升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新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我国更快地实现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目标,促进全球会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我国在国际会计领域的影响力,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
三、 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
新会计准则体系较好地处理了借鉴国际惯例与立足国情的关系、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科学规范与便于理解和操作执行的关系。所以,与以前颁布类似的会计规范相比,新会计准则体系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 科学性。首先,科学性体现在其会计理念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加关注企业资产的质量,更加强调对企业资产负债日的财务状况进行真实、公允地反映,更加强调企业的盈利模式和资产的营运效率,而不仅仅是营运效果。其次,科学性体现在其体系结构和表述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既有一般的原则指导,又有实务的操作指南,既体现了国际协调性,又密切结合中国实际。新会计准则体系体例合理、表述清晰、定义科学,是一套质量较高的会计准则体系。最后,科学性还体现在其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保留了在我国行之有效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剔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旧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等),引进了一些符合中国实际的、新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引入实体理论等)。
第二, 全面性。纵向上看,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是一个有机整体;横向上看,38项具体准则和1个应用指南基本上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这些业务不仅包括以前的一些常规业务,而且包括了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业务(如金融工具、套期保值等)。即使将来出现具体准则没有涵盖的新经济业务,企业也可以根据企业基本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第三, 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了一般的原则指导,而且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提供了操作指南。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应用指南以会计人员喜闻乐见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形式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作出了规范,避免了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时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避免了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时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
第四, 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充分协调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实情的内容,绝大部分会计政策与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从总体上看,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保持了高度的协调性(或趋同性),但同时,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公允价值的应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关联方的披露;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第五, 层次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基本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最高层次,它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实务的规则。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对各类企业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的、指导企业进行会计实务的操作指南。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这三个层次相互联系、各有分工。
第六, 动态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当实务中出现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可以对应用指南进行修订,使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体现实务出现的新的、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