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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特点,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所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抵押债权通过拆卸、整合、重组、汇集成为抵押组合,经过政府机构或私人机构的担保和信用加强,转化成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进而通过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完成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将抵押贷款债权变现的过程。从本质上讲,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机构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即贷款发放人把对住房贷款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证券投资者。在实践中,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长期住房抵押贷款所形成的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形成贷款组合,卖给从事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机构的特殊目的公司,从该项目公司获取出售抵押贷款的资金,特殊目的公司以这些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抵押证券,再由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即承销商)将这些证券销售给投资者,从最终投资者处获得销售资金。这样,住房抵押贷款就可以通过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增级实现收益的提升,而且证券流通可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在实践中,各国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由于证券化模式不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程度在各国也有所差异。
按照政府的参与程度不同,欧美发达国家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政府主导型
这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主要特点是由政府出面建立一个特别目的公司,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发挥主导作用。1970年,美国推出第一张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其发行者是新成立的政府机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该机构为以联邦住宅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联邦农场主管理局担保的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的抵押证券提供担保,保证按时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于政府出面提供担保,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大大降低,这为抵押住房支持的证券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创造了条件。此后,联邦政府又出资设立了联邦国民贷款联合会、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它们的主要业务是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抵押贷款。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是最典型的政策性机构,主要收购由联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发放或担保的贷款。联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是专门为特定的中低收入者购房提供贷款,他们95%以上的贷款都被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收购或者证券化,从而保证他们有足够的资金为更多的购房者服务。由于美国政府的担保,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发行或担保的证券被市场广泛持有,目前抵押贷款债券余额约为6000亿美元。美国所采取的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但又与商业性紧密结合,政府通过二级市场发挥杠杆作用,实现商业化操作。即使是政府性的公司,在操作上仍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美国的住房金融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以政府支持为杠杆,政策性和商业性各司其职,各尽所能,高效的市场化运作。
这种模式设有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府型特别目的公司,有利于建设二级市场和规范一级市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由于政府支持和担保不需要更多的信用增级措施,因此可以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方面,包括现行法律对设立政府型的特别目的公司以及对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出售”等方面的限制。
市场主导型
这种类型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代表是澳大利亚和英国,特点是资产证券化过程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只起到管理和规范功能,并不发挥主导作用。这些国家现有的金融中介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力,主要由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机构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
在澳大利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发挥着重要作用。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是麦格里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1年。目前该公司已发行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抵押的债券总额在全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中近三分之一。为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进程,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运作机制。这套机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住房贷款由证券化公司发放或由证券化公司委托其他非银行机构发放;二是住房贷款发放标准化;三是严格的信用审核制度和健全的保险制度;四是有效的债券信用增级措施;五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六是管理者费用最后支付制度。这样,麦格里证券化公司通过住房贷款发放标准化等措施使贷款中的各类风险得以控股,同时对常规贷款的信用增级措施和管理者费用最后支付制度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英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在没有政府推助情况下,在私人部门追求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盈利机会的利益驱动下自发形成。1987年3月,为拓宽住房资金来源,英国国家住房贷款局首次在欧洲市场上发行住房抵押证券。此后,经营此项业务的机构逐步建立,主要是住房信贷银行、住房协会和其他抵押房贷机构。英国政府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作用仅限于从管理的角度对其发展予以规范。具体说来主要包括: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第五号财务报告标准解决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问题;监管机构方面,银行与住房协会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遵守金融服务局的有关指南与规定,其中金融服务局提出的“彻底隔离”原则是主导性的监管原则。由于抵押贷款证券的推出没有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多数是金融机构以自己持有的住房贷款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欧洲各国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等级相对比较低,市场投资者对证券的认同度也不高,因此各国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大大落后于北美国家。
市场主导型模式实际上是利用现有成熟的金融中介机构作为特别目的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这样既可以规避国内法律的限制,又可以将特别目的公司注册到“避税地”,从而降低运营成本。但是由于缺少政府的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不高,影响了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程度。
政府与市场混合型
政府与市场混合型的代表是加拿大,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设立一家公司,由这家公司代替政府参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但是这家公司不直接收购住房抵押贷款并发行证券,而是为所有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全额担保,由住宅抵押贷款的发放机构――商业银行来发行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这家公司主要作为担保人介入其中,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上的运作仍是以市场化为主。
加拿大住房贷款担保机构是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它成立于1944年,属于联邦政府独资拥有的皇家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500万加元,全部来自联邦政府财政拨款。在建立初期,它的主要职能是建造住房向退伍军人出售,以及为社会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为降低抵押贷款首期支付比例,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1954年加拿大议会重新修订了《全国住房法》,授权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向低首付款的住房贷款提供100%的担保,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低首付比例的住房抵押贷款。为使更多的投资者进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稳定住房抵押资金的供给,1986年,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实施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创立了《国家住房法》下的抵押证券。这一举措的推出,为金融机构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住房抵押贷款资金供给,同时为加拿大居民提供了一条安全可靠、收益较高的投资渠道。随后加拿大政府又于1992年推出了首次购房担保计划,完善了资产证券化保险基金制度,成功地帮助无数加拿大人实现了他们拥有住房的梦想。
混合型模式由于不需要建立特别目的公司,缩短了资产证券化的环节,同时也可以规避法律对于特别目的公司的限制;但是由于没有特别目的公司发行抵押支持证券,这势必造成各抵押贷款支撑证券的发放银行各自为政,会加剧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不规范。
对中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迅猛,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资产基础。通过分析各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起源于20世纪70代的美国,最初应用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虽然出现较晚但是却以其融资方面的强大功能而成为目前国际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工具。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出售给spv①,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②而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则是:创立主要由一组不连续的应收款或其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支撑的证券,它可以是固定的或循环的,并可根据条款在一定的时期内变现,同时附加其他一些权利或资产来保证上述支撑或按时向持券人分配收益。简单来讲就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通过一系列的组合和信用增级,使其转变成具有流动性的资产进而产生新的收益。用图表简单表示如下:图1-1资产证券化的结构③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是一个由众多原始权益人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汇集而成的资产池,通过一系列的结构性重组并进行证券化,从而使这些资产实现流动性和可转让性。(2)证券化后的资产仍然继续为该筹资资产服务,其地位和隶属关系没有变化。(3)资产证券化的原理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相关的重组而使其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资产,是一种融资方式,而这些融到的资金是出售资产的预期收入,一方面拓宽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渠道,降低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使原始权益人在获得了所需资金的同时,并未增加负债率。(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凡是有可预见收入支撑和持续现金流量的资产,经过适当的结构重组均可以进行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基本模式
现在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证券化有很多的形式,但是其基本的组织结构只有三种,即过手证券、资产担保证券和转付证券。
(一)过手证券过手证券是资产证券化是最典型、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国际上资产证券化采用最多的形式。在过手证券中,发起人把拟证券化的资产组合转让给spv,由spv将证券发行给投资者,每份证券按比例代表整个资产组合的不可分割的权益,也就是说投资者拥有该资产组合的直接所有权。这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关键是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了投资者。发起人要把源自资产组合的所有权利和收益以及源自信用增级合约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spv,再由spv转让给投资者,通过这样的安排过手证券融资不是发起人的一项偿付义务,不视为发起人的一项负债,它只是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以现金形式取代了被证券化了的资产,由此而产生的损益直接在利润表上反应。因此称为表外融资业务。④
(二)资产担保债券资产担保债券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雏形,它实际上是传统的有担保债务工具的一种延伸。传统债券发行方式中,偿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发起人未来的整体收益,而在资产担保债券这一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下,偿债资金来源从本质上讲是特定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或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来清偿特定债务。在资产担保债券融资时,spv往往被设计成由发起人控制的实体,通常是采取以发起人的财务子公司形式存在。这样,当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组合时,从合并会计报表来讲,属于内部交易,对等业务应相互抵销。因为该业务的"真是销售"特性不明显,所以它的性质更应该属于一项负债,西方的会计实务一般都将其视为担保融资业务,该担保资产组合仍然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因为该资产组合作为一项担保仍然在发起人的控制之下,所以它们一般都是按债券本金部分的110%-200%超额担保。
(三)转付证券转付证券是一种结合了过手证券与资产担保证券的某些特征的证券。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转付证券作为一种债券是发行机构的债券,投资者购买后就成为了发行机构的债权人,这点与资产担保债券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发行机构用于偿还转付证券本息的资金来源与相应抵押贷款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这又与过手证券相同。但是同时三者的区别又是明显的:转付证券和过手证券的主要区别在于,抵押贷款组合的所有权是否移给投资者;与资产担保债券的区别在于两者偿还本息的资金来源不同。现在,转付证券的结构形式已被广泛用于非抵押关系的资产上了,如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无担保的消费者信贷等。在私募中,转付证券被用于首先投保人贷款的证券化。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选择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溯及到1992年三亚市的地产投资券。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已经十分充分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是过手证券,因此对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形式有学者建议也应该采取这种典型的模式作为主要形式。对此本人有不同的观点。过手证券的最主要特点就是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以此来保证证券的价值,降低风险,但是基于我国的国情本人认为资产担保证券更应该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主流选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们民众对政府信用的肯定。我国目前开展的资产证券化形式主要是大型基础设施或市政建设等项目,而这些项目的背后是强大的政府信用。因此,对这些优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即使采取资产担保证券的形式也会取得非常好的效果。第二,资产担保证券在资金利用方面的优势。资产担保证券的特点就是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归发起人支配,这样发起人就可以用这些款项进行再投资,从而有效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对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欠缺资金的情况来讲这样的安排有利于良性的循环发展。第三,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形式。我国的国有资产由各个层级的国资委进行管理,如果采取资产担保证券的形式,那么只需要由国资委出自设立全资子公司形式的spv既可以进行相应的资产证券化,具有可操作性。
四、结语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程度的不断加大,投资、融资体制急需改革。近期国家批准的各种经济特区,金融的创新都是其中重要的主题,例如武汉的"1+8"城市圈的获批,资产证券化被明确作为了金融创新的切入点。本人相信,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新的融资途径,不但可以引入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参与武汉的经济建设,改善武汉现如今的依赖银行贷款的单一融资模式,可以提前收回资金用于再投资和基础建设,同时也可以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①spv(specialpurposevehicle):中文翻译为特定的交易机构,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过程中,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但是它近乎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以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
次贷危机是现代经济发展周期的必然结果,是资产证券化的产物。次债危机的发生,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方向和路径带来启示,同时也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敲响了警钟,其警示我们在追求资产使用率高效化的同时,不能忽略其潜在的风险,一定要积极防范风险的发生。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 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 并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发行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据以融通资金的技术和过程(如图1所示)。其主要特点是将原来不具有流动性的融资形式变成流动性的市场性融资。正是由于这种特点,使贷款机构将目光由优质的抵押贷款转向信用记录交叉的次优抵押贷款人群,次级抵押贷款就成了信用条件达不到优惠级贷款要去的购房者的选择,导致次级房贷迅速发展。
然而这种次级抵押贷款并不能保障贷款能如约还款,一旦出现大量违约,以这些次级贷款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这些投资者是银行机构,那么会由于这些重大损失而导致银行信用危机和流动性问题,造成大量不良贷款,危机整个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实践。由于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才开始推行住房体制改革,因而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起步较晚。同时,当时我国的银行基本处于资产扩张阶段,风险意识淡薄,资产证券化研究动力不足。因而,我国资产证券化没有像国外一样从银行MBS开始,而是从企业资产证券化开始。
1992 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 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开始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探索。而随后的1996 年至2003 年初, 我国又间断性进行了几个资产证券化的项目, 如中远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珠海公路交通收费资产证券化项目、中集集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等。
(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实践。对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 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 年12 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2005 年4 月20 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随后又颁布了相关配套规则。于是,在该年的12月,在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推动下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了国内首单41.7727 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30.19 亿元个人住房抵押支持证券(MBS),为我国探索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奠定了政策框架和发行交易制度的基础,意味着我国已经真正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
三、次贷危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一)我国外债资产价值大幅缩水。我国商业银行在美国房地产泡沫兴起之时,也涉足了美国的房产债券市场,在此次的危机发生后,都不同程度地承受了损失。
(二)对我国股市的影响。受美次债危机的影响,我国股市也在各经济面的影响下呈现跌势。穆迪、标准普尔2007 年7 月10 日宣布降级声明,恒生指数下跌1.22%;8 月9 日,巴黎银行卷入次债危机,引发全球股市下跌,恒生指数跌0.43%;全球金融市场陷入流动性危机浪潮,各央行纷纷注资救市,8 月16 日亚太股市暴跌,上证综合指数跌2.14%,恒生指数跌3.29%。随着次债危机影响的扩大,全球各主要股市以及我国股市都在随经济形势的变化总体呈现出下跌的趋势,上证指数一度降至2,319.87 点,创全年最低。
四、次贷危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一)要正确认识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的产生是因为风险的控制不当, 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不是风险源, 反而是银行分散信贷风险有效手段, 可以有效防止房地产市场风险向金融体系高度聚积。建议在完善市场监管的基础上, 建立金融风险的转移、转嫁、分担、分散机制, 从而使资产证券化正常地运转, 与此同时国民也可以分享房地产行业高成长性带来的收益。
(二)要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制度从来是健康安全、健全有序的保障。从次债危机映射出的资产证券化制度的重要性,也应当引起我国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未雨绸缪,也体现在危机发生时的化解措施。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处在初始阶段,在探索的初始,积极借鉴他国的经验,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将最终受益。
(三)要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在次债危机中, 资产证券化技术特有的风险转移机制使得贷款发放者不必承担相应的信贷风险就能获取发放贷款的收益,这无形中就在鼓励贷款者不顾信贷质量的努力扩大贷款规模。这种风险收益的不匹配导致的是总体贷款质量的下降,相关证券化产品市场基础的脆弱, 以及抗风险能力的不足。为克服这种市场运作中出现的问题, 就需要监管机构制定严格的贷款条件, 并对贷款者发放贷款情况及时审核。
(四)要规范信用评级和担保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在资产证券化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次债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就是信用评级机构对次级抵押借款人的信用,以及证券产品的评级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而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旧不完善, 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 缺乏经验和专业特长, 难以保证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因此, 当务之急是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
(五)要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次贷危机中,众多投资机构的破产倒闭,很大部分的原因就归结于对投资产品认识不清,只是凭借一些发行商的数据和市场数据做出投资决策,而真实的信息却无法准确得到。这样,尽管投资者做足了投资评估工作,但实际效果与最初的预测却不啻天渊。
加强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 不仅包括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还要披露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信息, 提高该类业务的透明度; 对于证券化衍生产品, 仅仅通过表内确认或者表外披露均不能充分揭示其风险, 应当将两者结合; 除了要报告衍生工具的财务信息, 还应当加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评级体系建设要把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综合起来考虑, 复合结构产品要和传统证券的评级加以区分; 证券化产品评价的基本标准、依据与方法要向投资者公开, 使投资者能对结构化信贷产品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目前, 我国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尚不完善, 试点的证券化产品也仅有一个评级, 信息不对称引致投资者难以正确判断投资风险。解决这一问题, 从长期看,需要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 发展并提高我国信用评级公司的业务能力。从短期来看, 可借鉴美国的“双评级”制度, 以弱化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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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银行一种重要及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在欧美,许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来管理其风险及资金。此外,资产证券化还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贷款资金来源,成为解决银行流动性不足的一大对策。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运用一定的融资方式和手段,将其资产负债表中的各类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然后转换成可以重新在资本市场向投资者出售的证券。这样一来,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化把之前并不适销的资产变得适销对路起来,从而增加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此外,资产证券化为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转移,使伴随资产的风险从发起银行里剥离开来。这样一来,既保护了发起银行免受资产风险的影响,又保护了投资者免受银行整体风险的影响。
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从欧美银行的实践中发现,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因相当复杂,但总体上具有以下普遍性。
(一)资产转移
从资产管理的方面来看,证券化是银行一个不错的策略选择。例如,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某些贷款打包并出售,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也改善了银行的资产结构。因此,当银行发现由于某类贷款导致银行风险头寸过高时,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进行证券化转移,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头寸。
此外,银行还会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使其业务更加多元化。在过去,银行是通过扩大资产负债表的规模来获取利润以达至此目标。但是现在,由于资金的限制和行业的竞争,此方法越来越缺乏可行性。与此同时,银行也意识到一些另类贷款(如可选择按揭贷款)的利差比其现有的表内贷款更高。因此,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现有的贷款向表外转移出售,在不扩大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前提下,实现了总体贷款利差的增加。这样一来,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本的杠杆效应,银行能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
(二)资本约束
随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不断上调,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不断加强。一般情况下,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低,可以通过增加资本或削减资产的方法来提高。然而,由于银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资本成本不断增加,银行偏向于选择削减资产这一方法来提高资本充足率。而银行削减资产的一般做法就是将其部分表内资产进行证券化出售,从而释放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然而,从许多欧美银行的经验中发现,部分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偿还了股东资本。显然,这与上述两种动因有所违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其动因更多的是出于竞争的压力。由于欧美银行业竞争激烈,银行某些资产(如贷款)的利润率已经下降至非常低的水平,从另一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资产的收益率越来越不足以抵偿资本的必要报酬率,银行的表内资产缺乏盈利性。而资产证券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银行改善资产的盈利性,减轻资本约束对银行的压力。
(三)融通资金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进行融资。首先,资产证券化丰富了银行的资金来源。由于资产抵押证券是以银行某种资产组合为基础,具有特定风险收益,往往成为专业投资者的目标对象,而他们通常却不会直接提供资金给银行本身。因此,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拓宽融资渠道,挖掘新的资金来源。
其次,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由于资产抵押证券能够满足特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减少银行开辟新融资渠道的资源投入。这样一来,银行的融资成本得以降低。此外,通过对不同资金来源的细分,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筹集新资金的边际成本得以下降。这样,银行不必再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吸引资金,降低其融资成本。另外,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部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这也意味着银行不必持有过多的资本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银行的整体融资成本得以减少。由于资产证券化使银行的融资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银行能以更具竞争性的贷款利率吸引客户贷款,尤其是优质客户的贷款,有利于银行维持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并实现规模的扩大,从而提升竞争力。
然而,银行融资成本的降低,还要取决于证券化后银行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随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进行,资产的风险也会被转移。但是,如果银行对其低风险资产进行证券化,反而会使其投资组合的平均风险上升,导致银行的融资成本上升。因此,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还要考虑证券化资产的选择。许多国外银行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类型的资产都适宜证券化。只有选择合适的证券化品种,如长期按揭贷款等,使证券化后银行的资产结构更为多元化,才会达到资产组合风险的分散,从而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
(四)费用收入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向SPV性质机构打包出售资产,并提供资产的管理等相关服务,从中赚取费用收入,从而减少银行收入对净息差的依赖性。由于银行在金融系统中扮演着金融中介的角色,银行在发起贷款方面具有特定优势。然而,银行却担心持有的贷款不断增多会导致其资产组合的风险增加。因此,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比较优势发起更多的贷款,然后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表外。这样一来,银行不必再担心增持资产所带来的更高风险,同时也赚取了相关的费用收入。由于银行在不扩大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前提下实现了表外创收,资产证券化成为了当今许多银行竞争策略的一部分。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
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资产的信用风险由银行向SPV性质机构的转移。因此,资产证券化被视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然而,在资产证券化前后,发起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增加了银行的风险,降低了银行抗御风险的能力。
(一)逆向选择
对于银行而言,由于资产证券化能够实现资产风险的转移,出于利润的压力,银行有可能存在高风险操作的动机。例如,银行会选择一些高风险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如次级贷款等,然后转移其风险。因此,资产证券化有可能诱使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减少限制条件,从而滥发贷款,导致劣质贷款增加。
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于证券化资产得到了信用的增强,投资者难以获取其标的资产的完整信息,有可能导致投资者仅追求证券化资产的表面收益率而忽视了其潜在的高风险。以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为例,由于其结构和环节相当复杂,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然而,在经济繁荣、房地产市场泡沫时期,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都很低,属于银行的优质资产,而以其为标的资产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收益率也较高,因此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也因而导致了次贷的盛行。但是,当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时,就会引发次贷危机,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二)道德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后,虽然银行的资产已经转移至SPV性质机构,但是资产的管理等相关服务还是由发起银行所提供。而由于发起银行与SPV性质机构能实现破产隔离,在资产证券化后,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均由SPV性质机构承担。因此,发起银行在证券化资产的管理方面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以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为例,在经济繁荣、房价不断升值的时期,由于购房需求高涨,并且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的证券其二手交易市场相当活跃,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轻易地将其住房抵押贷款打包转手,从而赚取差价。这就意味着证券化后,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的监管方面有可能放松,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三、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有效解决了银行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且成为了银行风险管理的崭新技术,对银行、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一)促使银行传统职能转变
资产证券化意味着银行的传统职能面临着挑战。在传统的体制下,银行主要依靠其存款等负债业务筹集贷款资金,承担贷款的发起、持有和服务等全部职能及风险。而实行资产证券化后,银行可以发挥其比较优势由信用中介转变为单纯的贷款发起者和信用风险打包者,承担证券化资产的管理职能。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资产的信用风险转移到投资者身上,而投资者所提供的资金成为了银行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的非标准化信贷转化为标准化证券,从而提高了银行的流动性,同时也大幅减少了银行在传统上分析非标准化信贷并以非流通资产形式持有的成本。
(二)促进银行结构改革
银行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较好地实现了资本的保值增值,强化了价值投资理念,改善了银行的结构。此外,资产证券化后,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得到增强,银行资产可以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更加合理地重新配置,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利用率和增强银行抗御风险的能力。
(三)降低投资风险,实现风险规避
首先,资产抵押证券使投资者面临的风险相对降低。证券化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把银行贷款的发起与贷款的持有区分开。与投资者把资金存入银行相比,投资者购买SPV性质机构发行的资产抵押证券,只需承担银行的某一特定风险(如按揭风险),而不必承担发起银行的整体风险。根据国外的经验,资产抵押证券的风险通常比股票市场的风险小,而收益率又相对银行存款要高。因此,资产抵押证券能够相对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受到普遍投资者的追捧。
其次,资产抵押证券为投资者实现了风险的规避。投资者为了减少其风险头寸,会选择具有某种特定风险的金融工具来进行对冲交易。由于资产抵押证券具有特定的风险特性,投资者可以利用其来冲销标的资产潜在的风险损失。此外,由于资产抵押类证券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结构,因而满足了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投资选择。
(四)实现银行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
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依赖的关系。资本市场的建立,打破了银行在企业融资与信贷市场上垄断的局面。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从而减少了对银行资金的需求,加剧了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的竞争。但同时,随着竞争压力的加大,银行一些传统的表内业务将不再有利可图。这意味着银行将更多地关注其资产的收益率以及表外业务的创收。而资本市场上兴起的资产证券化浪潮为银行提供了改善资产结构和实现表外创收的新途径。换而言之,今后银行将会更多地依赖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此外,由于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的成本,提高了资产的利用率,因此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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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71
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因此惜贷现象严重,这种现象导致我国中西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并得到广泛应用的,不仅提升了资产的流动性,还促进了资本的释放,银行运行中为了实现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可以综合应用多种专项。然而,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必须加大风险控制力度,因此,本文从CRT基础上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分析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建议。
1CRT基础上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分析
11实现信用风险转移的方法
首先,资产组合在资产池中的体现。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最基础的内容就是资产池的建立,在重新组合和分离信用风险的过程中,资产池的建立至关重要,其功能主要表现为:首先,不同的收益和单笔资产风险产生于资产池中,在通过相关模型展开计算以后,能够有效的充足和拆分资产,从而促使最佳组合在收益和风险中得以实现;其次,通常无法有效预测单笔资产结构,然而一定的规律却体现了资产组合的收益和风险,在对历史数据进行应用的过程中,能够促使平均现金流在资产组合中得以明确,从而作为重要的基础促进信用风险定价和出售的实现。[1]
其次,SPV风险隔离。SPV指的是金融中介,作为核心体现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当中。实际上,其是对原始权益人权益资产的授让,在保证规模和经营成本最低的基础上,资产的市场交换可以在证券化中实现,而SPV是商业银行运行中实现信用分先转移的途径。该方法应用中,法人主体是经过法律承认的,然而SPV在运行中,工作设施和职工都较少,并且也没有涉及资产交易管理相关具体事项,因此资产和权益只是名义上的存在。[2]在对SPV进行应用的过程中,构建风险隔离防火墙是其主要功能体现,能够促使其他风险同经营者面对的资产风险进行有效隔离,促使最优化的市场资产配置效率得以实现。
12信用风险放大的理论分析
证券评级机构的风险放大效应。风险放大中,评级机构造成的原因有:一方面,其运行中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这一模式应用中,逐渐开始向证券发行人进行收费,因此为了实现最大利益,要想对高额评级收入进行获取,导致发行证券的投资银行被评级标准所青睐,因此在进行评级以后,相关结果并无法对证券产生的风险和收益进行正确的反映,造成市场扭曲在次级贷款证券化市场中产生,不断扩大了次级贷款支持证券转移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不合理评级放大了风险。证券发行人之间必须同评级机构进行多次协调才能够完成评级工作,这一过程中,需要经历评级、再评和保持三个环节。[3]值得注意的是,提供评级费用的人同时也担任着证券发行的责任,因此如果外部监督不力,将导致事实同评级结果相冲突;最后,评级机构运行中,由于没有客观的评估风险,造成了风险被放大现象。在评级中,通常对历史违约产生的信息进行,这较高的评级将产生于违约率低的企业当中,因此中小企业运行过程中,发展机会可以由此被掩盖。[4]同时,从业务的角度来看,我国积极借鉴了国外的评级经验,然而,事实上这种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应积极构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评级标准。
2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建议
21完善CRT法律体系
在确保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过程中,对CRT监管乏力体系进行完善至关重要。现阶段,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在我国逐渐深入,因此相关部门应及时加大法律建设力度,应用法律辅助型和市场主导型两种发展模式取代以往的政策主导型发展模式。[5]针对我国试点运行中的经验,也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总结。
首先,多条管理办法在试点运行中得以建立,这应当成为我国专门性信用风险转移法律法规的制定基础,这一过程中,必须对性质、出售实质体积转移模式在我国信用风险中的体现进行定性处理;其次,对《合同法》《信托法》等进行完善。在促进证券化得以实现的过程中,资产池管理和贷款担保等应及时得到解决;再次,对《税法》和《会计法》等及时进行完善,保证纳税额和纳税环节在信用风险转移参与主体中得以明确,保证会计处理办法在信用风险转移中得以明确;最后,对监管法律进行制定,严格监督信用风险转移现象,严禁金融市场稳定性受到信用风险转移的严重影响。
22提升CRT市场监管创新能力
近年来CRT市场快速发展,发展的CRT市场导致金融监管难度增加,传统的监管技术以及工具已经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的进步需求。
首先,构建监管平台。协调性和统一性是这一平台的主要特点,分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现阶段新金融衍生产品如信用风险转移等开始向其他领域扩展,金融行业界限模糊,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提升金融监管效率,必须构建统一的监管平台。现阶段,我国应在“一行三会”背景下,对沟通协调小组进行构建,充分发挥辅助功能,为协商沟通机制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对信用风险转移合约框架进行规范。这一过程中,应对信用事件进行详细界定,包含概念和标准等,促使双方从源头起对相关条款进行统一理解。[6]在面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过程中,应学习国外先进经验,设计合约中,明确规定信用风险留存比例,保证风险转出者在运行过程中,能够将较强的监管力度应用于信贷资产当中。
3结论
从我国中小企业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来看,其运行过程中,对简介融资机构的依赖性较强,然而受中小企业规模和经营模式的影响,金融机构的惜贷现象严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生,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然而这一方法下产生的信用风险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在CRT的基础上加强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分析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可以通过完善CRT法律体系、提升CRT市场监管创新能力等措施,为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段伟常供应链环境下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创新模式[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32-38
[2]许圣道,韩学广,许浩然金融缺口、金融创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理论解释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4):17-21
[3]陈庭强,何建敏,尹群耀,等基于银行信贷行为的CRT市场信用风险传染评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11):95-99
一、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新产业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变化的消费者需求,高新技术企业正在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竞争实力的重要因素。截至到2003年末我国共有各类企业1000多万户,其中有高新技术企业28600家,其中98%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2003年初我国累计投资额为200亿元,其中85%以上集中在软件、信息通讯、生物医药等国家重点发展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特点是资金需求量大、投资风险高。高新技术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表现出明显的阶段特性。由于投融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主要是自我积累,资金匮乏现象较多。许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面临融资困境,极大的制约了发展速度。
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发展最快的金融工具之一,是一种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开始兴起,逐步发展到全球,20世纪90年代更是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稳定信用关系上的经济,失信行为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目前已经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尝试采用无形资产证券化手段进行融资,其理论还处在探索形成阶段。
二、高新技术企业信贷融资渠道存在的问题
1.我国抵押担保机制不完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抵押物少,抵押物的折旧率高。企业资产评估登记要涉及土地、房产、机动车、工商行政及税务等众多管理部门,再加上正常贷款利息使抵押担保费用更高,高新技术企业难以承受。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比重较大,资产评估中介服务不规范,属于部门垄断,评估准确性低。评估登记的有效期限短,与贷款期限不匹配,在一个贷款期限内重复评估,导致工作效率低、信贷费用高的不利局面。无形资产的评估机制不健全,导致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无法拿出更多的抵押物。
2.我国信用担保机制不完善。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很多。如担保机构数量十分有限,目前在保中小企业户数仅为中小企业总数的13%左右,更难以满足中小科技企业的担保需求。担保功能薄弱,累计担保责任金额仅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2.5倍左右,没有起到放大的作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及业务量有限。2002年累计仅为28717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仅598.18亿元,担保金额与数量均严重不足。据调查目前仅有20%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其他机构担保时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品或再担保以及互保。没有形成合理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02-0083-04
次贷危机以后,影子银行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经济目前处于“三期叠加”阶段,步入新常态,发展放缓。近年来,个别领域出现了小范围的金融风险事件,如2013年6月份的银行同业“钱荒”,2014年以来的一些信托产品违约问题。这些金融风险的出现,使我国的影子银行问题也备受关注。
关于我国的影子银行,各种观点对于其内涵、构成、影响以及监管等的看法有着比较大的差异。国务院(2013)发文认为我国影子银行是指一些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主要包括三类:①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督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②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③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理解我国的影子银行,既要纵向上立足国情,从历史视角来分析我国的影子银行发展规律。同时,横向上要从国际视角(特别是影子银行最发达的美国)来观察影子银行的演进及应对政策,从而预判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趋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 从历史比较看当前我国影子银行形成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除了当前阶段的影子银行外,我国曾出现过两次较为类似的影子银行,分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的农村基金合作会和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金融三乱”(纪敏,2013)。我国目前的影子银行与农村基金合作会与“金融三乱”,在形成背景上有着很大的相似性。
(一) 经济体制转型
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带动了“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催生了农村基金合作会(温铁军,2009)。十二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经济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大量金融资源从农村向城市转移,促进了农村基金合作会的发展。二是1992年“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受自由市场经济影响,我国出现了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问题。三是我国当前的影子银行发展与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升级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 宏观经济政策转向
我国影子银行发展与宏观经济政策转向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见图1)。面对1989~1990年的经济低迷,国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在1992经济开发热潮的刺激下,国内通货膨胀严重。从1993年开始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全面转向,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和紧缩型财政政策。在这期间,农村合作基金会高速扩张,“金融三乱”问题集中显现。与此相类似,2008年我国经济受美国次贷危机冲击迅速下滑,国家开始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出大规模的经济刺激计划,短期内防止了经济的下行,但引起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从2011年开始,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开始转向,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近年来更是进一步严控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行业的信贷政策。在此期间,我国影子银行快速发展。
(三) 金融政策的制定
我国在宏观经济政策转向期间实行的一些金融政策,催生并促进了影子银行的发展。首先,前期阶段的经济刺激政策,快速推高了物价指数,加上存款利率的限制,造成了低实际利率甚至是负实际利率,如1992~1996年和2010~2013年(见图2)。低实际利率导致了金融脱媒,资金寻求保值增值的渠道,进入影子银行体系。其次,经济政策引发了各类经济主体的发展,一旦经济体制或宏观经济政策转向,信贷大量收缩(如图1中1994年与2009年后的M2增长率、各类贷款增长率快速下滑),将使各类经济主体面临资金缺口。在严格的信贷规模控制下,各类经济主体的资金缺口加剧,从而寻求通过影子银行获得融资。再次,金融自由化的影响和金融监管相对宽松,使影子银行载体有了发展的政策空间,长期处于金融压抑下的金融体系内在创新动力得以释放。
二、 从国际视角看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
如上所述,从历史的视角来分析我国当前的影子银行与曾经出现过的农村基金合作会、“金融三乱”,我们可以发现其形成发展的一些共同背景。另外,从国际视角出发,与影子银行体系最为发达的美国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了解我国当前影子银行的发展阶段。
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美国的影子银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陆晓明,2014):第一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初~70年代末,金融严监管和金融压抑,影子银行开始形成;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2008年,放松监管和金融创新深化,影子银行高速增长和成熟;第三阶段是2008年以来,监管再次趋严,影子银行及其业务在经历过短暂低潮后继续发展。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影子银行与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利率市场化前较为接近,主要体现在:
(一) 影子银行形成背景及原因
第一,都处于金融压抑向金融自由化转变的阶段。我国金融自由化逐步推进:2013年7月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2014年3月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1%扩大到2%,允许设立民营银行,上海自贸区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等。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正值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美国金融自由化思潮兴起。第二,都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纷纷发展,已经具备了混业经营的特征。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允许证券公司创设货币市场账户以付利息、开支票、发行信用卡和借记卡,证券公司侵入商业银行领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分业经营的限制逐渐放松。第三,金融业都处于多头监管模式,属于机构型监管。第四,银行的负债端都存在管制。我国目前仍然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20世纪70年代美国存款利率也受到Q条例的限制。第五,高通货膨胀都导致了二者的低实际利率。
(二) 影子银行特征
二者都集中表现为金融管制下的金融脱媒,总体杠杆率不高、规模比较小、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具有投资型的业务属性,是传统银行的补充。
我国目前阶段的影子银行与美国次贷危机中的影子银行在信用转换、流动性转换以及期限转换等方面相似,但也有着比较大的差异,美国次贷危机中的影子银行主要是以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以资产证券化为主要业务,以货币市场基金为主要融资工具,以高杠杆率为主要特点。我国目前阶段的影子银行主要是在银行资产端和负债端受到管制下进行的投融资活动。
三、 美国影子银行发展与监管
美国影子银行三个阶段的发展规律,给预判我国当前的影子银行发展趋提供了一个参照。本文将继续就美国利率市场过程中有关影子银行的主要应对政策及影响进行简要介绍并分析。
(一) 调整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随着宏观经济的变化以及金融的发展,美联储不断调整货币政策中介目标。1971年美联储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M1、M2和M3三个层次,并将M1作为跟踪监控的重点。1975年M4和M5统计量。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哈姆弗里霍金斯法》(《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以法律形式确定货币供给量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此外,美联储修订狭义货币供应量统计指标,以反映影子银行的影响,如1981年将可转让支付命令等付息存款加入了M1指标(朱琰,2013),1984年M2增加了证券回购协议、欧洲美元。为适应新的金融形势,1993年美联储宣布放弃实行以调控货币供应量来调控经济运行的货币政策规则,改以调整真实利率作为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美联储通过调整联邦资金利率,使美国经济成功实现了软着陆,并持续保持适度稳定增长。
(二) 取消利率管制
美国Q条例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高企的通货膨胀,促进了影子银行的发展,金融脱媒加剧,银行经营困难。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步取消对存款利率的限制。1982年出台了《加恩―圣杰曼吸收存款机构法》,详细制定了解除 Q条例的步骤。1986年取消大额可转让存单账户利率上限以及存折账户利率下限规定,废除Q条例,利率全面市场化。
一方面,美国利率市场化放开了银行负债端的限制,使银行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利率市场化后,美国金融市场持续发展,实体经济维持较长时间的稳定增长,市场对利率的自我调节能力和美联储利率调控能力都大大增强。实际利率呈上升趋势,信用总量的增速迅速降低。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后,货币市场基金和垃圾债券迅速发展,给传统商业银行在“活期存款”和借贷市场上的业务带来很大冲击。竞争压力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改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赚取利差的传统盈利模式,转向“发行―分销”经营模式以扩大收入。此外,20世纪80年代利率管制的放松,高利率使得美国储贷协会利率存贷差倒挂,加上宏观经济的变化,房价下跌,引发了美国储贷协会危机。
(三)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
低实际利率导致银行资金通过影子银行流向金融市场,银行利润大幅下降,并寻求开展证券业务。美联储根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第20条(S20)有关银行控股公司在业务收入占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从事一些证券承销等业务的授权,从1987年开始逐渐放松限制,允许商业银行的投行收入提高至不超过总收入的5%,1989年再次提高至10%,1996年又提高至25%。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美联储顺应金融市场大发展的趋势,允许商业银行承销抵押支付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后来又扩展至承销商业票据、公司债、股票等。1999年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一方面,金融机构采取金融控股公司形式进行银行与非银行机构间的业务合作,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采取风险隔离措施,防止了风险的传递和相互感染。另一方面,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特别是次贷危机爆发前的一段时期,大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纷纷成立了特殊目的载体(SPVs)以及交易商等影子银行机构,深入参与到引爆次贷危机的影子银行体系中。
(四)推广资产证券化,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首先,影子银行发展,金融脱媒加剧。为解决银行负债端受到管制而造成的资产和负债流动性失衡,美国政府积极引导资产证券化,组建了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等机构。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基础资产从早期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迅速扩展到汽车贷款、各类设备租赁等所有能够产生预期现金流的中长期贷款上,并形成了普遍流行的“发起―分销”模式。其次,积极发展债券、股票、货币等资本市场。1971年建立了二板市场NASDAQ,1990年建立了场外电子柜台交易市场(三板市场)。
资产证券化减少了银行资产和负债的不平衡,避免了银行受到金融脱媒可能产生的风险。多层次资本市场成为重要的融资来源,缓解了银行信贷需求压力,也减少了银行高息竞争存款和从事高风险信贷的冒险行为。但是,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后期发展成为以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涵盖一系列如ABS、CDO、SPV、SIV等金融工具的极其复杂的影子银行体系,它存在的高杠杆率、信息不透明、期限错配以及游离于监管体系等问题,引发了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
(五) 金融法制建设
美国重视立法和规章先行,先后完成了对证券化、非银行金融市场及工具、金融控股公司的一系列立法,使影子银行有法可依、功能定位明确、相对规范化和透明、银行业的外部竞争也相对有序(陆晓明,2014)。此外,为应对利率市场化及混业经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相关法律,如1987年《银行公平竞争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案》、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等。美国的金融立法,促进了美国金融业总体平稳发展。
四、对当前阶段我国影子银行政策应对的启示
通过横向上对比我国曾经出现过的影子银行,纵向上比较分析美国的影子银行,对如何应对我国当前的影子银行,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做好政策协调,渐近进行政策转型,结构性放松信贷政策
一方面,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科学评估经济政策的短期和中长期影响,做好宏观经济之间的过渡与协调,尽量避免经济政策出现激烈的变化甚至是转向。另一方面,实现经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经济政策要有助于金融资源的均衡配置,促进金融跨区域、跨业态的协调发展。此外,要使金融制度与经济政策目标一致。在现阶段,可考虑在控制总体货币供应量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有助于国家经济转型的相关产业的信贷政策,既缓解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现的无序金融脱媒,又能促进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
利率管制是我国当前影子银行发展的重要原因,利率市场化是应对影子银行风险的重要措施,但利率市场化不能一蹴而就。利率市场化将使银行利差收小,在当前经济处于“三期叠加”时期,房价下行压力加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问题突出,同时银行息差收入占比大,过于激进的利率市场化可能面临着巨大的金融风险。我们应该吸取美国储蓄贷款协会危机的教训,建立能够防范风险而又减少引发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扩大银行业非息差收入,提高银行的风险应对能力,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
(三)限制杠杆倍数、提高透明度,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的影子银行主要是银行信贷的补充,是在银行资产端和负债端受到管制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美国20世纪70年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值得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减轻银行的信贷需求压力,提高银行的资产流动性。但是,我们也要吸引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限制以抵押品为基础资产进行融资及交易的杠杆倍数,加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丰富债券市场品种,完善创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相关业务,积极发展各类风险投资基金,从而丰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有助于减少银行的信贷压力,有助于中小企业通过规范、合法的途径进行融资,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疏浚结合、分类监管,加强影子银行的立法建设
影子银行的发展有其必然性,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具有积极的作用。美国利率市场化前后以及次贷危机后的影子银行监管,主要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规范和引导,而非简单地禁止。我国的影子银行,也应分类监管,建立和完善不同形态影子银行的法律法规,使其规范发展。
(六)动态调整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制度
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制度以自愿互储蓄为主,政府奖励为辅。一方面,由储蓄者与专门银行签订住房储蓄合同,先进行一段时间和一定数额的存款(一般5?7年,存款达到房价的50%),在满足贷款条件后获得贷款用于住宅的购买与建造。另外政府对于积极参加储蓄的居民提供总额相对于购房金额的10%作为奖励,并实行多种减免退税政策。
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制度安排的专营性保证了资金运用的谨慎性。德国住房储蓄银行是根据特定法律设立的,除住房储蓄外不能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同时住房储蓄银行虽然属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但是采用了企业化经营管理模式,具有财产与风险的硬性约束,有利于相关责任方规范信贷行为,降低经营成本,避免盲目决策,提高经营效率。二是贷款机制合理,储蓄者权利义务分明。这种机制逆向作用于储蓄者,使之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来选择存贷金额,既保证了住房资金的长期充足,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信用风险。而一整套贷款筛选机制,保证了贷款分配的公开、公正、公平。三是运行体系的封闭性与独立性。将住房储蓄与其他资本市场隔离的安排保证了住房储蓄市场长期稳定,避免随着经济的起伏产生大范围的波动。
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按照产权划分,新加坡的住房可以分为政府组屋和私人房产两种。其中政府组屋占新加坡房地产的绝大部分,并承担着保障性住房的职能。
新加坡政府组屋的全部相关事项都由建屋发展局(Housing Development Board,HDB)负责,它是新加坡政府组屋政策制度和融资方式高效运行的核心部分。
新加坡政府对建屋发展局的支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颁布了《土地征用法令》,该法令规定政府有权征用私人土地用于国家建设。根据该法令,建屋发展局可以在新加坡任何地方征用土地,且被征用的土地价格由国家确定,不受个人与市场影响。这样,建屋发展局能够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获得土地,从而从根本上保障了大规模的政府组屋建设。二是政府能够以低于市场利率0.5?1个百分点的价格向建屋发展局提供低息贷款,用于政府组屋建设。三是由于建屋发展局不仅负责建造、出租、出售政府组屋,还负责其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维修管理,所以政府还从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的运营补贴。
新加坡法律规定所有新加坡公民和有永久居留权的居民都必须参与公积金储蓄计划。目前,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占居民收入的10%左右。庞大的公积金存款不仅为建设政府组屋提供了有利的保障,而且新加坡居民可以提取的公积金基本能够覆盖其购买政府组屋的支出,也大大减轻了居民的相关负担。
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库制度
1950年日本颁布《住宅金融公库法》,由政府全额注资成立了特殊法人――住宅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为个人建房购房提供金融服务;为公营和公团开发面向中低收入者住宅提供资金支持;为民间企业开发租赁性住房提供长期低息资金支持;为旧城改造、城市重建提供金融支持等等。
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库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一是机构相对独立,与政府行政机构分离;二是业务专业性较强,既不实行行政化管理,也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由大藏省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监管,而非中央银行;四是资金投向由市场需求决定。
住宅金融公库的资本金完全来自政府注资,但其运营资金并不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而是来自日本独特的财政投资融资体制,即“将长期的邮政储蓄、福利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和简易人寿保险等靠国家信用归集起来的资金与财政预算资金相协调,有偿借贷给公共团体,符合政府住房政策的民间住宅开发企业和个人的运作体系”。
除了以上财政投资融资体制的贷款,日本住宅金融公库的营运资金还来自以下几方面:中央政府给予的息差补贴;以公营特殊法人名义发行的特殊债券;回收的借贷资金等等。
英国的PPP模式
英国在保障性住房方面已经发展出一套完整的体系,其融资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就是PPP模式。
英国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建设方式是:中央政府提供补贴,地方政府负责投资、规划和管理保障性住房,具体负责部门是地方政府下属的住房管理局,而保障性住房的实际建设则由私营公司完成。此外,英国还通过给予住房协会(Housing Association)和RSL(Registered Social Landlord)等机构一些优惠政策,如低息贷款和财政补贴等,使其作为PPP的一个环节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保证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英国PPP模式的主要特点有――一是政府可以用低廉成本保证住房建设;二是政府和私人部门均可以获得相应利益;三是分工明确,中央政府提供补贴,地方负责投资、规划与管理,实际建设由私营公司完成。
香港特区的REITs模式
REITs源于19世纪的美国,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才进入高速发展时期,目前REITs广泛存在于美国、欧洲、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为房地产投资建设筹集了大量的资金。
香港特区REITs的主要特点――一是对投资区域的限制。最初规定REITs只能投资于香港的房地产,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没有类似规定。在几年的稳定实践后,目前香港REITs地域限制已经取消。二是拥有较高的收入分配限制。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明确规定,REITs每年应将税后净收入的90%以上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持有人,这个要求是相对较为苛刻的。三是推动因素不同。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REITs的发展基本是由税收优惠进行驱动,而在香港,由于REITs面临着双重课税,所以主要驱动因素依然是市场活跃与较高的回报率。
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是最早出现的资产证券化品种。1970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GNMA 或 Ginnie Mae, 简称“吉利美”)推出了第一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这也标志着资产证券化时代的开始。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2-0035-03
一、引言
影子银行系统(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其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ey)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用于指所有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认为,从广义角度来看,影子银行体系是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组织和信用中介业务,其期限或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化特征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或监管套利风险。
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影子银行起步较晚。2004年国内商业银行开始推出的理财产品和相关服务,具备了影子银行的一些特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启动,2009年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出于对风险的担忧和审慎性监管原则延缓了市场发行速度,直到2012年才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尽管起步较晚,但我国影子银行发展速度较快,逐渐替代了传统银行的部分功能。从融资规模上来看,据估算,目前其规模约相当于正规银行体系的12%至1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及融资总量逐步上升,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对贷款的替代效应明显增强。2012年前10个月信托贷款累计增加8402亿元,是2011年同期的8倍。截至2012年11月末,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在两年内几乎翻番,达到6.98万亿元。我国影子银行业已经从一个边缘的角色逐渐转变成不容忽视的力量。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银信理财合作、监管机构批准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私募基金(PE)、民间金融组织金融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几种形式。
在运行特征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发展处于初始阶段。我国目前影子银行体系创新性业务尚不多,大部分是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了渠道变通。二是杠杆率相对较低。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比较严格,杠杆率比较高的金融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没有全面开展,影子银行杠杆率相对较小。三是机构种类复杂。其他国家影子银行主要是投资银行及中间机构的运作,而我国目前影子银行体系机构种类较为繁杂,一个实体企业也可能行使影子银行的职能。四是功能较为单一。国内影子银行虽然具备了信用创造的条件,但是国内资本市场不够成熟,融资主要以银行为主导,导致了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功能并不强大。
影子银行在业务范围、受监管程度、交易模式、资金来源、机构属性、资本要求等方面与传统的商业银行存在差别。在业务范围方面,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较广,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兑付、承销国家债券等。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较窄,仅限于在融资、提供金融组合产品等方面。在监管程度方面,商业银行受央行、银监会等部门监管较多,而影子银行由于多不是正规的机构,涉及的领域模糊,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负责,相对来说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从而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在交易模式方面,传统的商业银行一般采用零售模式,而影子银行一般采用批发模式,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从事大额融资中介的金融活动,其主要特点就是大额。在资金来源方面,传统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本、吸收的存款、同业拆借资金等,而影子银行,从信托公司来看,主要是与商业银行联手,利用客户用于理财的资金、上市公司闲置的资金从事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更为多元化,也更具复杂性。在业务属性方面,商业银行隶属于标准的银行体系,是传统间接融通资金的金融机构,而影子银行主要参与新兴的融资领域,开办新兴的、创新性的业务,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在资本要求方面,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需要满足银监会的相关制度规定,而影子银行则没有商业银行那样的资本金要求。
二、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及风险因素
(一)影子银行体系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经济繁荣,弥补了商业银行的不足
影子银行能够有助于缓解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商业银行的替代效应。当商业银行由于成本(不管是源于更高的管理成本、风险成本还是监管成本)的原因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时,影子银行通过创新的工具设计和风险分散安排,使原先不能完成的融资成为可能,扩大了金融体系的效率边界及其所服务的群体。影子银行还可以更有效地分散风险,且投资组合策略更具灵活性,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影子银行体系可以进行横向的风险互换。如在负债方面,影子银行从短期资本市场获得融资,形成期限较短的负债;在资产方面,影子银行必须提供利息并获得利润。因此影子银行必须投资于期限更长、收益更高的资产,如资产抵押债券、股权等,这样影子银行就与货币市场上的投资者、资本市场上的长期筹资人进行了资产和期限互换,起到了风险互换的效果。
(二)影子银行体系存在诱发金融风险的可能
影子银行体系的高杠杆率在金融市场下行时会放大风险,形成一个不断自我强化的资产价格下跌循环。影子银行在过去几年对信用创造的作用很大,其对流动性极其依赖,其运作在金融动荡时容易丧失再融资功能,使得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大幅萎缩,从而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由于采取高杠杆操作,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并实施以风险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因此在资产价值下跌时,影子银行就会被迫去杠杆化。如出售风险资产来偿还债务, 主动收缩资产负债表或通过吸引新的股权投资来扩大资本规模。若机构投资者同时大规模出售风险资产,风险资产价格就会压低,从而引发市场动荡,并造成金融机构尚未出售的风险资产账面价值再度贬值。若采取提高资本金的方式进行去杠杆化,则会造成市场流动性紧张,会导致整个信贷市场的系统性危机。
(三)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增加了制定货币政策的难度
随着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其控制和影响的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逐渐成为制定货币政策时不容忽视的因素之一。社会融资总规模(社会融资总量)已被认为是更为合适的统计监测指标和宏观调控的中间目标,但由于影子银行体系的资金运行大多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其融资规模和资金投向难以准确统计和判断,可测性和可控性都较差,因此,仅统计正规金融的信贷规模已不能完全反映全社会的资金供求状况,对准确制定货币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影子银行体系的活跃还势必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对央行的基础货币调控及货币供应调控也有潜在影响,增加了货币政策制定的难度。
(四)影子银行体系发展削弱货币政策执行效果
首先,在正规金融信贷受限的情况下,影子银行创造的流动性扩大了货币供应量,使社会上流动资金持续增加,对央行稳定物价形成一定压力。其次,影子银行资金的逐利性,使得其大部分资金投放于高利润投资,追求的是远高于银行放贷、购买国债等金融投资获得的收益回报,加之其受传统货币政策调控的程度有限,可能导致的资产泡沫加大了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不利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履行。第三,央行通过调控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以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配合政府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但随着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部分行业在商业银行受到限制的融资需求却可以在影子银行得到满足,导致央行信贷投向调控政策的目标受到影响。
(五)影子银行体系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健运行
货币政策一般是通过金融体系传导而实现对整体经济的调控,因此,金融体系的稳健程度直接影响着货币政策的实际实施效果。由于影子银行游离于常规监管之外,影子银行的发展对相关金融机构经营、资产质量等稳健性指标有着重要影响,不利于金融稳定。当影子银行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发生时,央行有可能要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其救助行为以及事后采取的数量宽松等措施很可能对中长期通货膨胀造成影响。
三、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规,营造影子银行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
逐步完善监管层面的立法,是解决影子银行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主要途径。当前中国金融法律框架尚不能对影子银行进行全面界定和监管,急需加强和完善对银行理财产品、民间融资、资产证券化、场外金融衍生品等各类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快民间融资运作法律规范的步伐,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和规定,进一步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有序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
(二)要循序渐进地推动影子银行机构向正规金融机构的转型
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影子银行机构,可鼓励其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逐步转为社区银行、地方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在转型过程中可以采取分步颁发业务牌照的方式以控制风险;另一方面对不符合条件的影子银行机构,可以采取加强检查、控制业务范围和规模的方式限制其发展,使其逐步被市场淘汰。
(三)建立有效防火墙,强化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管理
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金融创新带来的宏观和微观层面的风险因素,强化日常监控,提高对表外或证券化性质业务的资本金和拨备要求,建立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阻断二者的风险传导渠道,防止表外风险扩散或向表内转移。强化杠杆率限制,建立覆盖总杠杆率、表内杠杆率和表外杠杆率的上限管理机制。
(四)加大信息披露,提高影子银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影子银行的不透明一直是难以有效监管、难以评估系统性影响的重要原因。美国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对影子银行监管强调的首要目标,就是全面提高信息透明度。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明确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标准,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降低信息不对称,让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相关内容。此外,还需要尽快实现各监管机构和各行业协会统计标准的统一,定期汇总、分析并相关市场数据,对风险进行提示预警。
Abstract:Financial innovation is the trend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development and also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for Chinese banking industry participation the world economic and financial system and enhancing the overall strength. Firstly,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from the era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background,we sum up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s and trends,and then focus on the Chinese banking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institutional basis for the material basis of the analysis,and point out the main problems of Chinese banking financial Innovation. At last,we combine new concepts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post-financial-crisis era into recommending policy of Chinese banking industry and future development accordingly.
Key Words:financial crisis,banking,financial innovation,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 F830.3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2-0059-04
回顾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金融创新业已成为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源动力之一。然而,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对世界金融业的持续发展和实体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尤其是对银行业近百年以来形成的创新体系、监管理念和市场规则造成了直接冲击。人们不得不开始对银行业金融创新活动与金融监管进行密集的思考。本文正是在这一国际背景下,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现状以及创新的物质和制度条件进行分析,提出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下一步发展的建议。
一、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国际背景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为追求利润而实施的对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包括采用新技术、运用新的信用工具、推出新金融业务、实行新体制和新制度等。自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也先后经历了金融创新交易成本理论(J.R.Hicks和J.Niehans,1976)、约束诱致假说(W.Silberman,1983)、自由―管制博弈论(E.Kane,1990)以及制度学派金融创新理论等流派,其分别从交易成本、金融创新的微观机制、政府管制与制度创新以及经济制度等角度探讨金融创新的动因以及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就实践而言,金融创新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银行竞争力的大小。回顾世界金融发展历史,其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创新爆炸式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交易工具、市场和方式,以及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等不断涌现,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激发了银行业内在活力,主要表现在:
(一)大型跨国银行全球经营趋势明显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跨国银行已经逐渐发展和形成了全球化的金融网络和国际化的管理体制。随着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金融业将不断开拓新的国际业务领域,跨国银行将对其海外融资结构进行必要的整合,减少传统贸易融资业务,增加投资银行业务和表外业务比重,进一步推进金融国际化的进程。
(二)国际银行业并购与集约化方兴未艾
金融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的加剧对金融业务经营产生了规模化要求,导致金融机构趋于“大型化”和“集团化”。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银行迅速展开了世界范围内的激烈竞争,掀起了银行业的跨国兼并浪潮,许多大型银行都通过跨国并购实现了全球扩张战略,发展成为国际性金融集团。
(三)金融产品创新与融资证券化
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出现了“融资证券化”特征,融资证券化主要表现在金融工具的证券化,即不断通过创新金融工具筹措资金,在过去10年间,新的金融工具尤其是信用衍生产品不断涌现。据ISDA 2008年9月的数据显示,全球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已达62万亿美元。
(四)金融工具组合性与业务的综合性
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体系已经经历过利率和汇率的剧烈变化,现有的创新工具基本可以满足人们对规避风险和投资的要求。因此,未来的金融创新工具将是在对原有衍生工具进行分散、组合的基础上,更具综合性。在金融业务方面,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与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使传统银行的地位受到挑战,特别是非银行机构通过金融创新也具有了一定的信用创造能力。
进入二十一世纪,国际金融创新活动更是在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指引下以及宽松的金融管制氛围中达到了巅峰。然而,金融危机后,对于银行业金融创新的质疑和反思之声接踵而来,并对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理念提出挑战。这突出表现在:一是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下,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始终是监管盲点,且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中蕴藏的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大,微观审慎监管的局限性也进一步暴露。二是微观审慎监管对银行业的顺周期无能为力。
二、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物质基础
经过30年的改革和发展,尤其是近几年银行业在改革体制、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控制和降低主要风险,积极实施经营战略转型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我国银行业整体实力和水平有了历史性的变化,为银行业开展金融创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继续扩大
据银监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中披露,截至2009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78.8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6.3%;负债总额74.3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5.7万亿元,增长26.8%;所有者权益4.4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481亿元,增长17.01%。五家大型银行总资产达到36.51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1%,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为52.6%,总负债达到40.1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9%。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稳步提升
据银监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中披露,截至2009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1.4%,比上年提高3.7个百分点,超过国际监管要求的最低水平; 239家商业银行全部达标;而在2003年,达标银行只有8家。
(三)银行业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按贷款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余额为4973.3亿元,比年初减少629.8亿元;不良贷款率1.58%,比年初下降0.84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继续保持“双下降”,资产质量进一步提高。
(四)银行业整体抗风险和盈利水平迅速提高
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6月末,整个银行业拨备覆盖率88.5%,比去年同期提高51.7个百分点。截至2009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利润6684亿元,资本利润率16.2%,资产利润率0.9%。从结构来看,净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手续费收入是收入构成的三个主要部分。
(五)银行业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
根据英国《金融时报》所属《银行家》杂志2010年6月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最新排名,进入榜单的中国内地银行增加到84家,其中进入前50位的中资银行及其一级资本额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911亿美元,列第7位;中国银行,736亿美元,列第14位;中国建设银行,719亿美元,列第15位;中国农业银行,397亿美元,列第28位;交通银行,226亿美元,列第48位。这84家中资银行的总资本占到千家银行总资本的9%,而税前利润则合计占到这千家银行的25%。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制度基础
我国银行业30年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已经逐步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安排与框架,而这种制度又反过来成为银行业持续创新的制度基础。
(一)金融体制改革初见成效
坚决地实施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推进建立现代金融制度,实现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大力推进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为重点的农村金融改革,充分发挥金融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促进作用。逐步完善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和保险市场等金融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了金融结构。
(二)金融监管制度逐步完善
健全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直接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审计署等综合调控部门之间建立了有效的协调机制。监管内容上,由过去单纯的合规性稽核监督向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转变,走上了系统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轨道。
(三)金融立法成效明显
我国已经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新的法律法规,还根据商业金融创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规章、规则,这些专业性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法律相互支撑,共同构成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法制基础。
四、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主要问题
第一,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外国银行大部分已从传统银行业务转向现代银行业务,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创新产品都非常少,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业务仍然是中国银行业的业务主体。
第二,国际大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全部收入中的比例不断上升,已普遍达到50%―70%,而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这一比例则相对较低,根据工行、建行、中行和交行公布的2010年第1季度业绩显示,各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仅为20.87%、22.34%、23.11%和14.51%。
第三,我国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规模非常有限,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9年5月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消费信贷所占比例仅为11.5%。据欧洲调查机构SOFINCO于2009年5月21日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截至2008年12月底,欧盟27国的消费信贷市场规模总额为11770亿欧元,在银行贷款总额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
第四,以风险为基础的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同时金融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从总体上来评价,中国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虽已初步形成了现代银行体系,但是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仍需要一段时间。
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业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创新内部驱动不足,而银行业自身的一些问题,如经营理念、内部机制、技术支持和从业人员的素质等,同样会对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产生抑制作用。
五、政策建议
金融危机从本质上讲即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根本性矛盾集中爆发的表现,也是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机遇,虽然本次危机所造成的破坏百年一遇,但是可以断定,金融创新依旧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一国经济实力提升的必备条件。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国际背景、现状以及创新的物质和制度基础,笔者对银行业金融创新提出以下三点对策:
(一)积极推动金融监管理念的创新
金融监管理念是金融制度的核心与灵魂,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的重要保证。近几年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性因素增加,一方面使我国银行业发展面临的国际风险陡增,另一方面也对我国金融运行的内部环境造成重大冲击,这对我们加快金融监管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十世纪70年代末,国际清算银行(BIS)就已开始采用“宏观审慎”(macro-prudential)这一概念,1986年,国际清算银行报告《近期国际银行业的创新活动》中也涉及到宏观审慎监管,而到本世纪之初,宏观审慎概念才被学术界正式界定。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两者有着不同的监管目标,巴塞尔委员会的博利奥(Claudio Borio)认为宏观审慎监管通过对风险相关性的分析、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它是保障整个金融体系良好运作、避免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种审慎监管模式。在2009年召开的各种国际会议上,宏观审慎监管被多次提及,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后了《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的报告,其中将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列为25项建议中首要的4条建议,可见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日益被国际社会所认同。宏观审慎监管主要通过“自动稳定器机制”和“自由裁量制度”的建立来分别制约金融机构的行为、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进行持续的监测,宏观监管当局运用实施“自上而下”的干预,实现监管力度与单个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程度相匹配。而法兰西银行副行长蓝道(Jean-Pierre Landau)指出宏观审慎监管(系统和宏观经济)与两种方法(自动机制和自由裁量权)的结合产生了对监管工具的分类创新的要求。
金融危机虽然对中国银行业整体冲击不大,但是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监管理念与原则,秉持简单、实用、有效的监管指标和方式,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并重,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扩大监管覆盖面,严格隔离跨境跨业风险应当成为新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理念的新内容。
(二)加大服务创新和企业制度创新
不断进行服务创新是提高现代银行竞争力的基本战略之一。国内银行必须牢牢树立服务创新的观念,靠服务创新出品牌,靠服务创新赢得市场,靠服务创新赢得效益。一是服务质量标准的创新。要尽快制定和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提高银行的服务质量标准及服务水平。二是服务内容的创新。对客户的服务内容要从情感服务向功能服务转变,由功能服务再向智力服务转变,不断满足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
在企业制度创新上,首先,在确保国有产权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尽可能使产权分散,优化产权结构,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银行公司化改革中,必须保障产权的流动性,确保外部约束的实现,强化激励与制衡机制,从而塑造金融创新的动力机制。 其次,加强金融业的整合,大力推进中资银行业的重组,争取组建跨行业的金融控股集团,实行“集团混业、法人分业”的集团模式,同时逐步扩大资本和经营规模,参与国际竞争,成为国际上有影响的金融集团。
(三)积极探索业务创新
一是积极拓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和核心业务,发展中间业务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一个有效途径。(1)更新经营理念,拓展中间业务。银行业必须转变观念,真正认识到发展中间业务是今后银行业提高盈利水平、改善客户结构、增强银行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2)适应市场需求,分步发展中间业务。(3)不断创新和提高科技水平,为发展中间业务提供技术保障。(4)实施市场营销策略,加强中间业务管理。
二是审慎开展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即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转化为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是以证券的形式出售信贷资产的结构性金融活动。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银行业的意义在于:(1)优化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有效的手段。(2)资产证券化可以扩大银行的收益来源,增强银行盈利能力。(3)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银行有效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应汲取次贷的教训,以审慎为前提,建立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
三是试行混业经营。我国金融业已全面对外开放,具有多年混业经营经验的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可能带来巨大冲击。因此,为了实现我国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应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即银行业兼营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以不断提高综合经营水平。混业经营应遵循以下思路:(1)在混业经营的步骤上,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循序渐进”的原则。(2)加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对各级银行员工的培训力度,或适当引进高级金融复合人才,为混业经营作好人才储备。(3)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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