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研究模板(10篇)

时间:2024-01-25 14:52:4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生态环境研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生态环境研究

篇1

一、金融生态环境

(一)定义

简单的说,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发展所处的外部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等。深层次的又可以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去理解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从宏观角度上来说,是与金融业发展有关系的政府、社会因素的综合,其实就是与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关,包括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经济因素等等。从微观角度上来说,包括法律制度,银行与企业的关系等等。

(二)建设的意义

1.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商业银行的发展除了和自己的经营实力有关系之外,外界环境对它的发展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金融生态环境直接影响到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而区域的经济发展又会影响当地商业银行的发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良好则会吸引大量企业进行投资,在银行进行存贷款行为,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的发展。

2.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各环节相互脱节,社会信用信息分布广泛,并没有统一的可以集中处理大量信息以及查询信息的系统,社会资源不集中。有些不法分子正是通过这个漏洞谋取私利,出具假审计报告,使得整个社会信用水平下降,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以及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要想解决好这一问题,提高信用水平,就必须要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严格打击不讲信用的行为,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改善金融法治环境。当前金融法治环境并不良好,存在很多问题,民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而且纠纷案件诉讼和执行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导致金融吸引力下降。近几年,不少地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业发展,对金融资源的流入有很大吸引力。但从长远角度来看,金融发展所获得的政策支持,尤其是法律环境的支持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农村金融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它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的生活。通过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村提供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服务,便利农民的生活,同时也加强了农村与城市的关系,促进农村城市一体化。

(二)存在的问题

1.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直接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农村经济大量外流。根据报道,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着农户“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的现象,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大于贷款,形成资金净流出。

2.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很多法律已经不适用于农村的金融发展。现行的法律规章中并没有针对农村金融的专项法律,不能够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实事求是,自然无法解决根本问题。而且也没有严格的严惩制度,针对企业所做的不法行为无法采取合理的惩治措施,不仅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还影响了信用水平。

3.农村经济基础差。虽然我国是农业大国,可是农业发展却并不被看好,成本高,风险大,回报率低。农业发展水平低下,农民收入极低,使得很多人都不愿意从农,甚至很多人都认为从农是羞耻的。农村金融机构想要一展宏图,奈何只能在贫瘠的土地上苟延残喘。

三、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区域金融业的发展依赖于该区域的金融生态环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强地方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但是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宣传力度不足,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

虽然政府出台了很多关于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方案,改善了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但是在各种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更多只是集中在政府和金融企业的管理层面,而其他企业管理者、居民,甚至金融业的普通员工了解的并不多。根据调查,很多人并不了解金融生态环境,对于占多数的平民百姓来说更不懂得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义,这使得我们的政策施效果大打折扣。

(二)政府有时会干预金融企业

有些时候地方政府还会通过行政干预强迫银行对自己重点扶持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迫于政府各个部门的压力,银行只得按照政府的要求去办事。

四、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方案

(一)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居民的金融意识,广泛开展金融业务、金融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多向人们普及金融知识,通过媒体等有力途径大力宣传金融理念,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增强全社会对金融生态环境的认识。需要金融行业与媒体行业的共同配合,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舆论环境。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是一项艰苦又复杂的项目,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体的共同努力,真正实现全国人民都能知通知晓金融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二)健全完善法制建设

虽然我国近几年来在金融法制建设上逐渐完善,但是仍难以适应当今金融环境日新月异的变化,金融业的法制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政府应该加大维权力度,加大严惩制度,提高企业与个人的法律意识,此外还应该实事求是,根据不同区域制定相应的法律方案,提高法律方案审批和执行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法律案件中金融案件的立案率、结案率和执行率。不能放过任何一个不法企业与个人,全力加强完善法律制度,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切实保障金融机构、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信用秩序。

(三)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行业,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保障要加强各级政府对金融生态的推动与引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应该做好金融工作的领导协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需要政府的鼎力支持,政府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要把改善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从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方案,要纳入对各级政府的业绩考核范围,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政府还应该密切金融企业与客户的关系,让客户更多的了解金融,同时也让客户有更多的防卫能力。但是政府又不应该过分的干预金融企业,减少不当的行政干预,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主动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企业的发展,从而提高整个国家的综合实力。

(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的好坏严重影响金融生态环境,所以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社会信用系统建设是促进金融生态优化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诚信意识非常淡薄,失信行为经常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天平的稳定。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也曾部署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应该将诚信建设放在显眼的位置上,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应该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加大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对金融C构、企业以及个人失信行为的监督,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五)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

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政府应该要发展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构建多元化发展的金融业,这样可以形成各个部门相互制衡的现象同时也可以相互合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同时要高度重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对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地方政府应在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良好的竞争范围,让商业银行通过良性竞争更好的发展自己的实力,同时政府也应该重视商业银行对自己的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自己的评级等级,以此争取商业银行对自己的资金支持。

五、总结

在金融行业竞争激烈的今天,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于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都非常重视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无论政府实施力度有多大,最重要的还是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与个人协调好关系,共同努力,才能促进中国的金融发展,才能提高中国的国际影响力。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2004(12).

[2]梁磊.浅析甘肃金融生态建设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陕西教育理论,2004(6).

[3]赵国永.关于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思考热.2008.

[4]宋延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探析.2009.

篇2

论文摘要:我国现有水库约8.6万座。这些水库的修建给防洪、灌溉、供水、供电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由于片面追求水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水库的修建也给生态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文章通过对水库建设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该的解决策略。

修建水库作为抗洪防灾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一直是国民基础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水资源分布时间、空间显著的不均匀性,水库的建设开发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一直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近年来,我国水电开发迅速发展,在带来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不科学的水库建设潜在的负面影响也逐步显露出来,如:河流枯竭、泥沙淤积、生态恶化、物种减少等。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日益提高,水库对生态的影响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通过分析水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能更好地协调处理好水库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建设生态健康水库,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水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修建水库对河流形态的影响

河流自身的健康也是需要用水来维护的,否则就不成其河流,一定的“河道内用水”才能保持河槽的相对稳定。水库拦蓄影响河道行水,以至不能满足河槽相对稳定的最低要求,并且坝库下泄的河水剥蚀下游河床与河岸,使靠近坝址下游的河道偏移、河床涮深、异常的淤积物聚集等会造成下游河道萎缩,降低其行洪能力。同时大坝蓄水对河流流量的调节,使河道流量的流动模式发生变化。筑坝使沿水流方向的河流非连续化,水面线由天然的连续状态变成为阶梯状,使河流片段化。河流片段化的形成或加剧,使流动的河流变成了相对静止的人工湖泊,流速、水深、水温结构及水流边界条件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二)水库建设对河流水文特性的影响

水库拦断江河后,对天然河流的水文情势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水文变化主要表现在河流流量、河流水位、地下水水位变化等。影响最大的是多年调节型水库,影响相对较小的是日调节型水库。水库水位的变化与天然江河大不相同,这取决于不同类型的调节方式,以防洪为主要目的的水库,其水位的变化在季节上与天然河流是相反的,水位变幅较大,汛期水库处于低水位运行;在汛末蓄水,水库处于高水位运行。与天然情况相比,增加了江河枯水期流量,减少了丰水期流量,尤其对洪峰流量有明显的削减作用,提高了下游防洪标准。同时,还可以提高下游工业生产和农业灌溉的用水保证率,增加水电站的保证出力。由于流域内的地表水与地下水有着密切的水力联系,河流水文条件的改变也会影响到地下水的水位、水质等。坝址上游水库蓄水使其周围地下水水位抬高,从而扩大了水库浸没范围,导致土地的盐碱化和沼泽化。同时,拦河筑坝也减少了坝库下游地区地下水的补给来源,致使地下水水位下降,大片原有地下水自流灌区失去自流条件,从而降低了下游地区的水资源利用率,对灌溉造成不利影响。

(三)水库建设对水质的影响

拦河筑坝改变了河流的水动力特性,河流因建坝而经历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变化会极大地改变原有水质状况,主要表现为水库水体盐度增高、水库水温分层、库中藻类繁殖加剧等。

1.盐度的变化。大坝拦水以后会形成面积广阔的水库,与天然河道相比,大大增加了曝晒于太阳下的水面面积。在干旱地区炎热气候条件下,库水的大量蒸发会导致水体盐度的上升。此外,坝址上游土地盐渍化会影响地下水的盐度,通过地下水与河流的水力交换,又会影响河流水体的盐度。

2.温度的变化。通常,从水库深处泄出的水,夏天比河水水温低,冬天比河水水温高;而从水库顶部附近出口放出的水,全年都比河水水温高。

3.藻类的变化。大坝在截留沉积物的同时也截留了营养物质。这些营养物质使得水库水体更易发生富营养化现象。在气温较高时,藻类可能会在营养丰富的水库中过度繁殖,使水体散发出难闻的气味。

二、解决当前水库环境问题的对策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库流域环境整治规划,树立水库环境整治典范

中国大陆水库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区域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水环境治理的投入往往十分庞大,如太湖和滇池的治理已经投入数十亿元,但效果并不显著。日本琵琶湖的治理从1972年到1992年间,总投入高达152,485,000万日元;巴西圣保罗附近铁特河的环境恢复,10年间花费了40亿美元。由于水库水资源和水环境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占据重要的战略地位,现阶段从流域整体出发,同时将水库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心,树立若干区域性水库环境整治的典范,建立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水库环境整治的模式,带动整个水库环境治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重视科学研究,探索水库环境的技术难题

中国水库众多、分布广泛,水库环境问题具有多样性和区域差异性等特点,也存在不同于湖泊的自然属性,并深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在现阶段,要加强对水库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开展对不同类型水库环境的综合研究,对水库环境在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协同驱动下的变化过程和机制、水库污染物类型和来源、环境沉积学和沉积物环境质量基准等方面的科学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面对日益增加的环境治理的需要,要加强水库环境工程治理技术的研究,建立系统科学的水库环境整治技术方案,强化方案的效益-成本分析,用最经济的投入获取最佳的环境治理效果。(三)加强水库流域的综合管理政策、法律和制度体系的建设

水库流域环境整治规划和水库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依赖于实施水库流域的综合管理,应建立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律和制度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水库环境的根本改善。水库管理部门应负责建立协调水库流域地方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和公众参与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发现水库环境隐患和环境污染的累积效应,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地改善水库环境。

(四)实施水库环境宣传和科技服务战略

篇3

关键词:

大学;校园环境;自然生态;绿色设计

加州波莫那州立理工大学位于美国西海岸的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波莫那市,该校是所实践技能型的公立大学,创立于1938年。学校占地7900余亩,在校学生23000余名,拥有100余个学科专业。同时该校也是全美七大理工大学之一,全美景观建筑学科排名第三的高校,加州州立大学体系的23所大学之一。2015年夏季,我们有幸来到该校进行访问学习,并被这所学校的校园生态环境设计深深吸引。这所校园坐落于连绵起伏、绿草如茵的山丘上,宽阔的校园、绿色的建筑、可持续发展的校园生态环境都给大家留下了深深的印象。

一、整体规划遵循自然规律

1938年W•K•Kellogg先生将自己的阿拉伯牧场捐给加州政府,建立了一所新的大学,这就是加州波莫那州立理工大学。学校位于洛杉矶地区的东面,在一片连绵起伏的山丘上,学校后来的整体规划都是依靠这片山丘而建。同时校园布置也是开放式的,不设任何围挡设施,校园的每条道路都能连接洛杉矶地区的城市街道。校园的整体规划是座西朝东的布置格局,校园东南面为开阔的平地,是这所大学的教学区域,布置有各类教学楼、各类实验楼、图书馆、大学生生活区、各类体育场馆、停车楼、停车场等主要教学设施。校园西北面为山丘地带,是这所大学的景观区域,布置学校的接待中心、会议培训中心、各类牧场、各类植物种植中心、再生能源研究中心等配套设施。整座校园的道路规划结合了所在地区的自然风貌,并加以利用。在校园平坦开阔的教学区内设计了一条可循环的主干道,路面较宽、方便车辆通行;再通过这条主干道延伸设计出各条次干道,路面偏窄、方便行人通行。这样的规划设计体现出人车分离,以人步行为主,并且降低了校园内汽车的使用,极大方便了师生的出行安全[1]。同时在校园西北面的山丘地带,也依山而建了车辆通行的爬坡道和行人通行的楼梯通道,这样既做到了人车分流,又保护了校园的生态环境。

二、生态养殖丰富校园环境

首次进入加州波莫那州立理工大学,印象最深的是学校各类农牧场。主要有牧马场、牧牛场、牧羊场、农作物种植区、花卉植物种植区等。由于学校源自私人捐赠的农场,所以历代办学者都坚持保留这份源于自然的特色区域[2],并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使这些原生态的农牧场转变成学校重要的科研与实践中心。其中占地面积最大的是饲养马匹的阿拉伯牧马中心,这座牧马中心位于学校的东北面,占地面积500余亩。阿拉伯牧马中心设施齐全,包括了340余亩的户外天然牧马场、马驹饲养所、马匹繁殖基地、马匹兽医院、马技表演馆、跑马竞技场和三个谷类仓库。平时在这座牧马中心里,也经常可以看到畜牧专业的大学生们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户外实践锻炼,将课堂的理论知识转化成实际操作的技能。如今阿拉伯牧马中心已经成为美国西海岸的马匹类学科教学、推广、研究中心,同时也是国际公认先进的饲养和训练马匹的科研基地。另一个就是农作物种植中心,里面包含了蔬菜种植区、瓜果种植区、花卉种植区等。它位于学校的东南面,在一片地势平坦开阔的土地上,里面主要种植的是苹果、橙子、西瓜、南瓜、向日葵、玫瑰等农作物。这里也是加州波莫那州立理工大学农学院的课外实践中心,师生们可以在这里锻炼农业类的实践操作技能。由于加州气候十分适合这些农作物的生长,再经过师生们的精心培育,所以这些农作物都生长得很旺盛。同时这些农作物种植区也美化了校园的自然环境,还给学校师生们带来大量的绿色食物。

三、校园建筑的绿色设计

加州波莫那州立理工大学的校园建筑都是遵循当地的自然环境而建造,设计中对自然的阳光、风、水等加以充分利用来减少其对能源和资源的消耗[3]。由于学校所处的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的地震高发区,所以校园内大多数的建筑都不高,层数一般是3至4层,且依山而建。最有特色的是1号至9号教学建筑群,这些教学楼均采用木质建筑结构,能够加强建筑的抗震力。并且每栋建筑都采用逐层递增或逐层递减的方式,随周边地形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与自然环境合二为一、融为一体。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学生服务大楼,这栋建筑是整座校园里最高的建筑。其顶部耸立着高大的三角形结构十分醒目,象征学校追求卓越、拼搏向上的文化精神。再往里走就是学校的图书馆,该建筑采用了有机形式的组合设计[4],将长方形的主体建筑与三角形的入口门厅建筑相结合,最大限度拓展了图书馆的自然采光区域与室内空间,为读者提供了良好的阅读环境。同时学校为了缓解学校师生的停车问题,在校园内设计建造了一座5层高的停车楼,每层可以停放100余辆汽车,并在每层设置电梯和楼梯通道,方便人们上下楼。这样既解决了师生们停车难的问题,又节约了学校的土地资源。

四、可持续性发展的校园景观

校园景观的观赏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主题,但它本质的生态效应往往会被人们忽略,加州波莫那州立理工大学的校园景观设计就十分看重本质,希望能够更多地给学校产生有利的生态效应,这里较有特色的是玫瑰花园与再生研究中心。玫瑰花园的历史悠久,当年是W•K•Kellogg农场的一部分。花园位于学校行政管理和学生服务大楼的正后方,整体设计为圆环型,中间有一座精美的美式凉亭,在花园的各条小路路面上都刻有学校知名校友的名字、就读时间、学习专业等。玫瑰花园不仅景色优美,所种植的大量玫瑰还可以做成茶料来泡茶,有行气活血的疗效;同时还可以制作成化妆品,滋养人们的皮肤。现在玫瑰花园已经成为学校主要的可持续性景观。再生能源研究中心位于学校的山丘上,周围都是高低起伏的丘陵,里面主要包含了太阳能电力发电中心、水资源循环利用中心、垃圾回收处理中心等。美国加州的阳光是十分充足的,学校充分利用阳光优势,在中心所有的建筑屋顶上安装了太阳能电池板来吸收阳光,在平地上修建了水资源回收与进化的池塘,在中心的北角设置了各种垃圾回收处理中心,这些既能为学校提供再生能源,也能净化校园环境。

五、美国加州波莫那州立理工大学的校园生态环境设计启示

在当前全球社会高度重视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高度关注人与自然和谐、科学发展的背景下,大学校园生态环境设计也不断调整和修正其设计思想和设计目的,关注大学校园设计的环境效益和社会道德观念正逐步形成新的生态理念。通过论述美国加州波莫那州立理工大学的校园生态环境设计方法及影响,为我国大学校园的生态环境设计提供借鉴与启示。

1.坚持传统地区生态特色

校园的生态特色主要体现在自然地形的多样性、绿化种植的广阔性、人文景观的节能性等方面的因素。在进行校园生态设计时,应尽可能恢复原有的自然平衡状态,保护原有的地方生态环境。对于山林、坡地、田野等自然地形,应依山势随地形而布置,校园建设遵循减少人为影响的原则,依据现状地形作适当平整。对于翠绿成阴的树林、绿草如茵的田野应坚持能留不移、能移不伐,使这些绿化植被自然的形成系统,让绿色生态意识充满整座大学校园,同时也能够在校园内形成优美的自然景观[5]。在美国加州,众多大学的前身大都是来自私人农场的捐赠,这些学校都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但大多数至今能在校园内保留下农场、牧场、林场等。学校的历任管理者和师生们一道,精心维护这片绿色的土地,因为这里能够见证一座大学的历史与未来。加州波莫那州立理工大学也有近80年的历史,学校的牧场、农场一直为广大师生提供课外的学习与实践,同时这些农牧场产生的农业产品、畜牧产品也成为学校师生餐桌上的食物来源。现今在大学校园内设置的生态农牧场已经成为美国高校校园的生态特色,既保护了校园内各类生态多样性良好块区的自然风貌,也有利于生态系统向外扩展,使校园内外及周边生态环境得到良好的发展。

2.鼓励发展新能源新技术

加州波莫那州立理工大学的校园环境建设依托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实现了生态功能的创新。在校园建筑和景观设计中,通过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打造更好的校园生态环境,既能减低校园的碳排放,也能为学校提供一定的能源支持与储备[6]。在加州波莫那州立理工大学,太阳能发电中心、水资源循环中心等新兴能源技术得到了充分运用,为这所拥有两万余名师生、数十座建筑的学校带来了强大的能源储备,学校可以依靠自身的生态设施解决部分的能量供应问题,同时也能降低户外碳排放。对新能源与新技术的大力倡导,并加以运用给学校带来了清新的校园生态环境,提升了师生们在校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时加州波莫那州立理工大学的垃圾处理中心、废弃物回收中心等再生能源项目的投入使用,都有效降低了这座大学校园对环境的污染,避免了学校对周边环境形成超负荷的压力。同时通过废弃物分类回收也能促进资源再生,垃圾焚烧处理也能够为学校提供部分电力。所以,新能源新技术的大力运用要突破传统的校园环境审美观念的局限,将校园的生态效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考虑,使大学校园从节能环保向自给自足的方向发展,并在这个过程中,大力倡导先进生态技术的实验与运用。

3.构建和谐共生校园环境

和谐共生的自然观是指人与自然环境的高度融合,共同发展。西方哲学家认为自然世界是“和谐”的,而和谐的世界是由不同的物体构成的。在古希腊人朴素的整体自然观中,和谐自然的世界应体现在多样性之中,“和谐”在希腊文中的本意就是将不同的事物连接或调和在一起[7]。西方社会在20世纪后期兴起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潮也十分强调自然哲学思想,甚至将目光移向东方,进而认同、赞赏和憧憬东方“天人合一”的自然境界[8]。而在美国,1967年设计学家戚克多•巴巴纳克撰写的《为真实世界而设计》中,强调设计要认真考虑地球的自然资源使用问题,应该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服务。所以在美国大学校园环境设计中,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为基础,运用生态学、建筑学、设计学等原理及方法去优化协调人类、建筑、环境三者间的相互关系。加州波莫那州立理工大学校园是一个完整而独立的人工生态系统,它是波莫那城市生态系统中主要的组成部分,其内部环境设计会直接影响周围地区乃至整个城市。所以该校的环境设计始终将“和谐共生”的发展观放在首位,并坚持人文校园与自然环境的良性发展。学校在建设中尽量利用现有资源,如所在区位、地形地貌、各类植被、农场牧场、新能源新技术、绿色建筑等。这些资源构建形成的校园环境含有丰富的生态关系,反映了十分协调的校园生态平衡,以及随着春夏秋冬不同气候状态而变化的生态景色,也为各类动植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栖身场所。

六、结语

“崇尚自然、回归田园”是加州波莫那州立理工大学校园生态设计的特色,这所学校也是美国加州众多高校中的一个代表。这些不仅仅只是培育孵化出“硅谷”,同样也拥有生态景色优美的大学校园,每年都能够吸引全世界众多师生前往学习访问。目前在社会高度重视人类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大学校园环境的生态内涵正得到快速的发展,并成为未来大学校园环境设计的重要原则和趋势。

作者:刘波 史青 单位:湖北商贸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

参考文献

[1]谢浩.适应地域特征的校园生态设计探讨[J].中国建设信息,2006(12):55-58.

[2]刘华东,腾华忠,刘新田,等.美国高校的校园规划建设与后勤管理措施[J].中国高等教育,2014(21):61-63.

[3]毛琳.美国大学校园道路交通景观设计探析[J].华中建筑,2015(9):117-120.

[4]张晓燕.美国南加州大学校园景观设计研究[J].艺术教育,2014(3):192-193.

[5]张健.实用主义哲学影响下的美国大学校园规划——以马里兰大学为例[J].教育教学论坛,2014(10):114-115.

篇4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3-0128-04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对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意识、商业文化建设,乃至促进地方行政、司法、执法部门的职能转变,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内研究现状

“金融生态”的概念属于中国学者首创,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内学者。主要包括金融生态的环境、运作机制、法律条件、利用金融生态理论研究金融生态与区域经济增长问题、农村金融生态问题研究和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方法等研究领域。

(一)“金融生态”概念的提出

白钦先教授在2001年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申到金融领域,在国内最早提出“金融生态环境”这一概念。他提出的金融生态环境,是特定的金融生态环境以其环境容量和“净化”能力对经济活动会产生的约束性影响。周小川(2004)第一次系统地将生态学概念系统地引申到金融领域,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发展问题,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等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来支持和推动整个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发展。周小川作为金融生态理论的早期倡言、阐释明确、推广最有力者,引起了国内学术界对金融生态理论研究的空前关注。

(二)“金融生态”概念的界定

围绕金融生态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学者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与研究。目前对金融生态这个概念有很多不同的解释。总体而言,学术界对“金融生态”概念的界定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金融生态环境观和金融生态系统观。

金融生态环境观主要从金融外部运行机制或基础条件等方面出发来探讨其实现的相关运作机理,侧重金融生态在金融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性。如苏宁(2005)认为,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它不是指金融业内部的运作,而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来比喻金融业运作环境。易宪容(2004)认为,金融生态应该包括整个金融市场得以生成的环境。曾康霖(2005)认为金融生态实质是金融环境,且金融生态不能等同于金融管理。

金融生态系统观则认为,金融生态是一种开放复杂的巨系统,应包括金融生态主体、生态环境、生态调节三个方面。金融生态建设既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善,又包括生态主体的改造和生态调节机制的完善。如李扬(2005)把金融生态系统界说为由金融主体及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构成。徐诺金(2005)把金融生态概括为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张鹏、姜玉东(2005)把金融生态概括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要素之间及其与外部制度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

(三)对金融生态水平评价的研究

大部分学者对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标准和指标的研究大多从地区层面展开。《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提供了对国内291个城市的金融资产质量和50个城市的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估和排名。同时,李扬等人(2005)提出了一套对城市金融生态进行综合评价的富有启迪性的分析方法。程亚男等(2006)以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为研究对象,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层面阐述了一种健康金融生态环境的理想状态模式。他认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应包含定量和定性两个指标体系,定量指标设计包括经济发展水平、金融资源水平、社会信用和法制环境三个目标层、14个准则层;定性评价包括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执行状况等四项标准,从可操作层面为央行、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四)对金融生态作用的研究

部分学者对金融生态的作用进行了相关研究。宋逢明(2005)研究认为,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使得经济系统建立了一种自我调控机制。在该机制作用下,制度得以有效运行。一个良好的外部金融生态环境,将有利于中国的银行业发展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位(2006)认为,改善金融生态,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有利于优化区域环境,更好地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高企业和广大群众的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中央银行金融调控的有效性。

(五)金融生态的运作机制及相关金融主体的研究

易宪容等(2006)认为,制度决定了各个金融主体的行为方式和选择边界,并由此决定了金融主体之间的关系。他进一步论述,只有基础性制度才是金融生态的核心,中国恶劣的金融生态质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基础性制度的缺失。曾康霖(2007)将“金融生态”这一概念的内涵明确为金融企业的生命力状态和生存环境,认为此概念的对象特指金融企业,而不是泛指一切金融机构,更不包括金融市场中所有的金融主体。因此,这一概念的外延应当有金融生态平衡、金融生态周期、金融生态环境。张球(2008)认为,技术进步与制度创新、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与需求是金融生态演化的动力源,而政府行为、经济基础、社会信用状况、中介服务水平等则是它的支撑条件,它们的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正反馈交错的复杂的动力系统。杨秀菊(2008)综合国内外学者与专家的观点,认为金融生态即是可持续发展的金融运行环境,是金融结构和金融活动面临的各种意识形态、体系及各项准则共同形成的反映金融内外因素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动态平衡体系。

(六)金融生态系统与环境的研究

李扬等(2005)参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构造与演化理论,把金融生态系统界定为金融主体及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两部分:金融生态环境构成金融主体的服务对象和活动空间;金融主体则以其生产并分配信息、引导资源配置、提供管理风险之手段的强大功能。韩国文(2006)根据对金融组织与其生存环境的理解,提出了金融生态学的核心范畴:惯例、金融生态因子、金融生态位、金融生态链等。他还提出了金融生态学的基本规律,包括开放和非平衡原理、普遍的依存与制约规律、双向反馈、自然演替原理、相互适应的协同演化原理、生态阀限原理等。徐诺金(2007)借鉴运用生态学的方法,对金融领域里的几个重要问题,如金融主体问题、金融环境问题、金融平衡问题、金融调节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金融具有进化性、竞争性、创新性和稳定性等四大生态特性,并构建了金融生态系统结构。陈小云(2008)从权利的基本法律保障和法系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两个方面分析改善和重塑金融生态需要管制的重点法律问题。

(七)对区域金融生态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关于区域生态改善和优化的研究表现出了浓厚兴趣,也进行了相关的研究探索。高新才(2004)针对西部落后地区如何谋求经济发展,如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的问题,提出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问题。曹红辉(2005)从政府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在差异化的改革开放政策、差异化的财政分配政策、差异化的区域税收政策、差异化的区域投资政策、差异化的金融政策五个方面分析了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提出应通过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修正地方政府非均衡性在金融生态建设中的行为,提升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质量。高小琼(2005)认为,作为中部经济欠发达省份,应充分认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推进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敖惠诚(2005)通过“马太效应”表明,欠发达地区更要关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而超越“马太效应”的关键是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金融资源是经济资源的货币化形式。资金流动不仅仅是资本要素的再分配,也同时反映了其他经济资源的配置结构。通过资金配置引导资源配置,通过吸引资本流入带动要素流入,是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最为有效的手段。

二、国外研究综述

就目前而言,国外直接涉及金融生态领域的相关研究尚未展开,而以其他领域的生态问题研究居多。

(一)金融生态研究的理论渊源

一是生态学。生态学是德国动物学家E.Haeckle于1866年首先提出的。英国生态学家A.G.Tansley于1935年首次提出生态系统学,极大地丰富了生态学的内容,为后来生态经济学的产生奠定了自然科学方面的理论基础。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态系统已经成为现代生态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二是仿生学。仿生学(Bionics)是从生物界发现机理来解决人类技术上问题的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国际上颇有声誉的动物学家Wemer Nachtigall博士提出仿生学就是学习自然界的现象作为技术创新的模式的基本概念。近年来,出现了以仿生学的视角对经济领域诸如企业组织个体、商业生态系统以及产业生态系统等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我们研究社会经济运行开拓了新的思路。

(二)国外相关经济学学科的发展为金融生态的研究初步建立了理论框架

1.生态经济学为金融生态理论提供了理论研究基础。20世纪20年代中期,美国科学家Mekenzie提出了经济生态学的名词,主张经济分析不能不考虑生态学过程。在此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Kenneth Boulding提出了生态经济学的概念。生态经济学为金融生态从生态学的视角研究金融系统提供了研究依据和研究基础,极大地促进了金融生态的研究进展。

2.演化经济学为金融生态理论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19世纪末期,凡勃伦首次提出演化经济学概念。受凡勃伦的影响,20世纪初,经济学大师马歇尔宣称经济学家的麦加在于“经济生物学”。20世纪末,演化经济学获得了里程碑式的发展。不断发展的演化经济学为学术界从演化角度透视金融生态的演进性奠定了理论基础。

3.金融发展理论促成了金融生态系统观的形成。金融发展理论蕴涵三个方面的金融生态系统观:纠正了传统经济理论中对货币金融因素的忽视,更加注重金融系统的内在机制运行;金融发展必须遵循其自身的内在规律,人为(政府管制)地过度干预会导致金融发展的失衡;金融发展与其外部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经济环境。因此,必须正确处理经济与金融的关系。

4.金融结构理论为金融生态理论提供了研究范式。良好金融生态系统的构建与优化实际上与金融结构理论密切相关。因为一切金融发展,归根结底表现为金融结构的变化。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系统的理念正是在金融结构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金融结构理论的创立和发展为金融生态理论提供了分析方法和研究范式。

5.金融功能理论拓展深化了金融生态理论的研究内容。1995年,Merton等人正式提出金融功能观。他们认为,任何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在时空上便利经济资源的配置和拓展。金融功能理论的形成为金融生态在相关环境功能上的拓展深化研究提供了新路径。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简要评价

(一)国内研究现状简评

国内学者通过几年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在金融生态学的概念、意义、体系构建、研究对象和相关因素,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对于一个长期存在于金融理论领域的核心问题――货币与信用的关系,尚未取得普遍意义的共识。金融生态系统内各个主体之间,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发展如何促使金融生态系统成为一个自我完善并不断发展的动态体系,金融生态系统内如何达到内外部的协调并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如何实现金融行业发展问题的同时,推动对社会经济发展等等这些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而且,国内学者还只停留在对金融生态的定位和理性认知上,还未形成统一的理论研究范式,仅仅是从如何进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角度出发,来分析中国金融生态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总体而言,国内学术界关于金融生态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金融生态作为一个较新的理论研究领域,是国内学术界近年来新兴的研究领域,研究体系相对比较单薄,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研究,而且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特别是对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生态问题缺乏系统的理论性与实证性研究。

(二)国外研究现状简评

从上述文献整理的情况来看,国外学术界还鲜有直接对金融生态的专题研究,而主要是在其他领域的生态问题研究居多,主要是从生态学的角度来考察金融生态系统的演化、发展机制等问题。总体而言,国外学者所取得的初步研究成果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1)金融是一个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发展和演进的动态系统。金融业从实物经济中分离出来并为实物经济服务,到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这种进程本身就是类似生态系统的演进过程。这一进程始终存在着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各类金融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形成了分工与合作,构成了一个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又相互作用、相互竞争的系统。(2)自然生态是在一定自然环境下形成的,具有不同类型的生态特征。金融生态是在一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下形成的,也具有鲜明的环境特征。因此,从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入手,增强金融生态功能,提高金融的效率、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是客观、科学的主张。(3)金融生态体系也是一个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体系。竞争机制通过破产、兼并来调整金融组织的数量、规模,优化结构,强化功能,提高金融组织的自律和内控水平,推动新的金融组织、金融服务、金融产品品种的创新,催生新的金融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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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经济高速增长和资源开发所带来的资源过度浪费和环境严重污染,任何国家政府都会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立法。美国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从对自然的疯狂攫取和破坏到意识到保护环境重要性,进而进行环境立法保护的历史。日本战后高速发展经济,但在几次大型的公害事故后,日本传统刑法理论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公害刑法”转变到“环境刑法”。随后德国、澳大利亚等各国法律都表明环境刑法对环境利益的保护和重视。随着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严重,对比国内外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发展,可以清楚看到生态环境的安全已经日益成为关系国家安全的基本问题之一。人们对环境的保护也已经不是局限在原有的规则上,而是愈来愈依赖于刑法这一以自由乃至生命为代价的“最后保障法”。加强对生态环境的法制保护是国际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世界各国刑法基本上都规定了环境资源类的犯罪,总体上讲,都是在保护越来越脆弱的自然资源。不过,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如果仅仅停留在保护日益脆弱的自然资源的层面上是无法响应实践需求的,刑法作为一部保护法益的基本法,它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之生活利益。随着环境刑法立法的发展,关于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问题,即将何种生活利益纳入环境资源之刑事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已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环境犯罪法益保护的理论研究

法益,仅指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而不是泛指法律所保护的一切利益。“法益”一词来至于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伦巴姆对犯罪概念的界定。毕伦巴姆在研究犯罪的规范概念时,针对费尔巴哈的“权利侵犯说”提出了这样一个重要命题。毕伦巴姆认为,犯罪并不单单是对权利进行侵害,而是对权利背后所保护的利益进行侵害,权利的侵害只是表象,而“法益”才是其实质内容。后来,在刑法领域,“法益侵害说”成为刑法领域里一个重要的犯罪的规范概念。环境刑法法益,就是指环境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当下关于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法益观点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从环境问题产生开始,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就与环境刑法的进步密切联系在一起,随着世界工业化进程的高速发展,环境遭到破坏问题就愈严重,相应地对环境刑法法益的问题研究也愈迫切。近年来国内外法学界经过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成熟理论,下面就最具有代表性的环境刑法法益观,逐一进行审视检讨。

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观点透出了它的狭隘。人类中心主义是传统刑法提出的观点,此观点认为生态环境本身不是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人类的生命、健康、身体才是环境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那些与生命、身体、健康无关的作为公共财产的环境不是所要保护的法益①。这个观点最终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环境利益本身不是刑法保护法益,保护环境最终也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及财产,可以极端地讲,对环境的破坏只要没有达到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的重大损失的程度就不视为罪,这样的环境犯罪也就是典型的结果犯,德国刑法理论界提出这样的观点,是受制于当时的时代背景和人们的认知能力,人们考虑更多的还是如何以较少的代价来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就如我们改革开放之初提倡的“又快又好地大干社会主义”一样,也如“发展经济”“效用优先”一样,各国发展经济之初,都避免不了以这种指导思想来发展经济。其实,对环境资源要给予一定的刑法保护观念的形成,首先是因为环境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受到严重的侵害,然后对这个惨痛教训进行总结反思才形成这个理念。环境污染一般并不直接对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财产造成侵害,甚至很多危害都是隐形的,只要不是直接地受到侵害,就不会引起人们的警觉。而对环境要素的破坏,虽然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但其行为本身就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生态系统自身所具有的自净能力,亦使人类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危害结果表现为一个复杂、动态的过程。②

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论观点又透出了它的尴尬。“生态中心利益观”的出现,是随着学者和公众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化和扩展发展而来的。人们从传统观点的束缚中想进行突破,所以进而就受到这个观点的影响。例如有些国家的刑法已经开始将水、土地和风景区等直接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据此,如果把环境犯罪的法益仅仅界定在对人的保护,显然是很狭隘,如果把以环境是否受到侵害作为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标准,这样就把环境刑法保护上升了一个层次,环境法益的界定就在对整个环境的保护上,通过这样的法律规制,人们逐渐认识到任何对环境的破坏,即使未达到造成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的严重损害的程度,也是为刑法所禁止的,但这样环境犯罪就不单单是结果犯,而且可以有危险犯的存在。

很显然,当“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显现其滞后被动的缺陷时,这个观点应运而生。不过,“生态中心利益观“这个观点也有其诸多无法回避的问题。首先,“生态中心利益观“,强调的是生态主宰一切,为了不让环境遭到破坏,进而把环境作为一个实体权利来进行保护,这是从一个极端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其次,人作为万物的主宰,从其诞生之初,就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而区别于其他存在物,该学说为了主张对环境的保护,而去否定人的创造性的活动,这样会导致社会的停滞不前。最后,让人类背负沉重的道德责任,以人类是地球上最富有智慧的生命体去承担关爱世间万物、保卫生态系统的平衡,而为了这个沉重的使命人类却畏惧不前,这确实太过偏颇。再说,道德毕竟是个自律的社会范畴,光靠道德教化是难以奏效的,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用道德去规制人们的活动,必然会面临许多尴尬,因为道德毕竟不是法律,道德是要靠法律这个最后的防线来防卫的,将生态中心主义的道德标准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只会导致其适得其反。

生态中心学和人类中心学折中的矛盾。“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的狭隘和“生态中心法益论”的尴尬,曾经一度导致学者的迷茫,后来人们的眼光开始转向将“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均作为保护法益加以规定的折中论上。因为“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都是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这两种学说所显露的狭隘和遭遇的尴尬,让人们想到只有把两者关联起来,找出这两种观点的契合点,那么生态学的法益才最终可以成为环境刑法学上环境犯罪所界定的法益。其实这种观点的出现,是鉴于上述两种观点都存有一定的缺陷,才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学说,在现代的德国仍非常盛行。不过,在人们似乎找到了解决两者矛盾的同时,恰恰又忽略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环境生态价值的独立性,折中说认为环境刑法的对法益的保护应该是将人类本位主义和自然本位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而所谓的本位又是唯一的立场、原点,这两种本位之间根本没有可供选择的余地,当两者一致时,利益的保护一致,没有选择的痛苦,问题都好解决,当然立法也就没有问题;当两者出现矛盾,必须进行选择时,那就再一次地陷进“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两难境地,由于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环境的生态价值的独立性,因而在刑法理论上对其保护不够,当然在立法上也显得保守。③这种折中说把上述两种观点的缺陷一并继承,虽然它强调环境犯罪法益的保护必须和人类相关联,好像最终又回到了人类保护,不管怎样它始终逃脱不出“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

环境利益保护―环境刑法研究的新视角

通过上面的观点争论,人们进而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在经过一段时间反思之后,人们集中认为不管怎么选择,还是应该把重心放在对人类的保护上,也就是说立法的立足点应该还在也只能在人类保护上。直至后来学界环境利益法益说的提出,人们开始关注一个概念“环境权”,环境利益法益说的提出,就是源于对“环境权”概念的研究,环境权这是指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按照传统宪法及民法理论,公民是无权对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表面上好像空气、水、阳光等是与公民无关,只有把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视为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才能当这些环境要素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至于严重威胁到人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公民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去追究侵害环境利益的当事者以达到对环境利益的保护。由于世界其他国家普遍对这个问题的认知,我国学者也不乏在此领域进行研究。④

首先,在立法思想上,要从整体观念出发,对环境刑法法益的界定,不能拘泥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更不要陷进所谓折中学说的泥潭,而是要立足于环境的整体利益。所谓利益“其实就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当某种状态所反映的是人们所需求的一种秩序时,它便是利益。”⑤环境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人们对环境所享有的一切利益,这种利益并不仅仅局限于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环境保护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整体的人类以及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利益法益观的提出,并不是说环境利益可以脱离人这个主体,由于个人权利和整体环境利益的不对等,让人们开始反思环境利益的平衡与保护是否一定要借助于权利的界定?还必须要满足权利的构成要件,尤其是主体性和意志自由性,正因为有些利益缺少主体的明确性,或者无法与意志自由相关联,所以即使权利本身正当,也不能被法律以权利的形式予以认可,法益概念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因为有太多的有价值的利益不能以权利予以保护,比如环境利益。

我国刑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还没有跳出传统的观念,关于环境犯罪的界定仅限于部分法益的保护,1997年刑法典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以及后来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了15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从刑法规定的这15种环境犯罪来看,从其保护的法益可以具体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制度;另一类是破坏资源类的犯罪,其不仅包括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和破坏植物资源方面的犯罪,而且侵害的客体也不外乎是国家关于这些资源保护的相关制度。所以,我国学者对此研究,也引起立法的反思,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环境污染罪”,首先就是在立法的思想上改变了传统的价值观念,把对环境的整体利益的保护在立法上表现出来,这是一个极大的突破。

其次,环境利益法益观的提出,并不是说环境利益的概念可以脱离人这个主体。因为利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当然也是法律产生的原因。由于个人权利和整体环境利益的不对等,让人们开始反思环境利益的平衡与保护是否一定要借助于权利的界定?因为环境利益与传统的法益如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不同,不过权利本身就是一种利益,诚如奥斯汀所言“权利之特质在于给予所有者以利益”。当年德国刑法学家毕伦巴姆认为,权利本身还是一种表面的现象,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某一种权利的背后还是利益,权利不能脱离利益而存在。⑥但是也并非所有的利益都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因为一种利益要上升为权利,除了需要具备法律予以认可的正当性外,还必须要满足权利的其它构成要件,尤其是主体性和意志自由性。正因为有些利益缺少主体的明确性,或者无法与意志自由相关联,所以即使本身内容正当,也不能被法律以权利的形式予以认可,法益概念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因为有太多的有价值的利益不能以权利予以保护,比如环境利益。环境利益源于环境权概念,在当今时代,权利话语遮蔽了法律天空,怎么解决这些虽然不具备权利条件但有保护必要的正当利益,就成为当务之急的问题。

最后,法益来自于利益与权利的差别,但法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环境利益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权,但它权利主体的公众性、权利客体的客观性,使环境利益也成为一种权利上升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生态价值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考虑定罪时就不能只注重对人类造成的实际损害,就像传统刑法上要求造成多少人伤亡、多少森林被毁、多少河流被污染等等,如果仅仅纠结在这些方面,不但不能达到对环境的保护,可能还会导致更大破坏。瑞士刑法很早就立法保护森林,谁破坏多少森林,就要栽种多少以补偿,这里不是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作为衡量的标准,而是考虑由于森林的破坏所导致的生态利益的损失。所以,我们的刑法不仅要从立法思想上突破传统的人本主义观念,还要在司法上改变原来的以实际造成的损失来定罪量刑的理念,必须要考虑该危害环境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能仅考虑直观利益,要考虑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由于立法者发现了环境状态的巨大价值,一些国外的环境刑法已经规定了“环境犯罪危险犯”,不单单从犯罪结果上来定罪量刑,而是认定危害行为只要足以造成环境破坏的危险就为罪。如德国刑法典第二十九章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保护法益就是环境,不过,这一法益不是在一个宽泛的、非实体意义上,而是在其不同的介质及其他表现形式上来理解。⑦在发展中国家,目前强调的仍是如何在保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不至于“过度”破坏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作为本文提出的环境利益法益观,并非是一个高高在上不切实际的理论路径,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一个学理性比较强的命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不是一个新的命题,很多学者都从不同的方面提出各自的观点,可以说是总说纷纭,其中不乏有很高的见解,当然也会有不同的声音。不过,纵然有很多不同的声音,应该说各种学术观点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也有其探讨的意义。

(作者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河南省软科学计划研究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2400410448)

【注释】

①刘福森:“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②杨通进:“寻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重迭共识”,《伦理学》,2006年第6期。

③简基松:“论生态法益在刑法法益中的独立地位”,《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5期。

④杜万平:“论环境刑法法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8页。

⑤王秀梅:“环境刑法价值理念的重构―兼论西部开发中环境刑法思想”,《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

篇6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是党的十提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今后一段时期我们的中心工作。近年来,福建省松溪县溪东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会议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载体,把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打造绿色家园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不断加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力度,着力解决各类危害人民群众生活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农村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实现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健康发展,走出了一条乡镇生态环境建设的新模式。

1 溪东乡生态环境建设问题所在

溪东乡位于福建省松溪县北部,距县城38公里。村镇沿渭田溪东岸布列,故名。1984年撤社改乡,辖8个村委会,48个自然村,83个村民小组,1.33万人,聚居汉、畲、黎 、侗4个民族。境域面81.72平方公里,其中山地10.35万亩,耕地1.36万亩。龙山海拔1349米,为松溪县第一高峰。毛竹4.1万亩。地下矿藏有钨、大理石、花岗岩等。产稻谷、毛竹、笋干、茶叶。乡镇企业形成以清水笋、香菇为主的食品加工和以竹、木为主的林产品加工两大产业。小学“四率”连续十二年保持部颁一类标准,被列为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乡之一,村村有医疗所,户户饮用自来水。公路通县城。有先秦时期文化遗址。

近年来,溪东乡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工作重乡镇轻农村,农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还存在不少问题。

1.1 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能力较弱

溪东乡农村饮用水源主要采用地下浅层水源及地表水,容易受到污染,虽然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了一定保护,但一部分地区仍然缺乏完善的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

1.2 农村生活污染问题依然严峻

垃圾三级处理模式处于初步阶段,大多数村庄还没有实现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统一转运、统一处置,尤其是垃圾填埋、焚烧处理能力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垃圾处理需求,大量垃圾被集中堆放,垃圾渗滤液问题影响严重;无足够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尤其是一些偏远的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环境,导致农村群众生活环境受到影响,个别地区甚至影响到村民的饮水安全和农田质量。

1.3 农村企业污染依旧存在严重隐患

溪东乡农村各企业布局分散、设备简陋、工艺落后,企业污染点多面广,虽然近两年有所整治,但仍然有一部分企业污染较重。如多家清水笋罐头厂等。

1.4 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普遍存在

目前,溪东乡对农药品种使用上还未有具体管理措施,农民群众图省钱,大多都使用普通化肥,而这种普通化肥大部分都渗透到土壤和水体,对农田及周围环境产生着一定威胁。

综合分析溪东乡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主要可归结为农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农村企业污染三大类。问题的根源在于环境保护工作宣传不到位;环境管理重乡镇轻农村,农村环境监管体系缺位;公共投入渠道不畅,农村污染治理能力缺乏;扶持政策措施不力,农村污染治理市场化难以推进;技术处理模式不当,农村污染治理效率低下。

2 溪东乡生态环境建设做法

溪东乡在生态环境建设中按照“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方针,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为抓手,不断探索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精心打造绿色家园。

2.1 深化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

牢固树立“保护第一、生态优先”的理念,切实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通过制作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和环保知识手册、创建绿色学校、绿色企业活动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文明知识、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自觉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形成人人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浓厚氛围。

2.2 加大农村清洁家园治理力度

一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进一步建设微动力污水处理站或地埋式无动力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各村多采用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生物膜法、沟塘等方式进行污水处理。二是,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对乡中村、乡村结合部的区域垃圾收集转运,纳入乡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对各村推行“组保洁、村收集转运、乡处理”的乡村一体化处理模式,逐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逐步做到“四统一”,即统一存放、统一收集、统一清理、统一处置。三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展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调查监测与划界定标工作,设置保护区标志。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制定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2.3 着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一是,做好清洁田园工作。首先加强化肥、农药的市场管理,建立以供销系统为主渠道的农药化肥营销网络,发挥行业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其次加强对沼气、秸杆的能源化综合利用,加快太阳能等农村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和示范项目的宣传推广,不断提高农业的资源利用率;最后是政策扶持,全面推广秸杆还田等技术,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程。二是,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地,严格执行环境评审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全力推广生态化养殖木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三是,大力推进“白色”污染治理。针对县级废旧塑料制品加工企业的再加工能力,根据乡村人口和地膜覆盖面积确定回收指标,在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站,行政村设立回收点,确定个体流动回收员,形成收购、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2.4 建立农村生态建设投入机制

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将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采取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生态建设,如全力推进雷厝片300亩以上的高产粮食栽培示范片建设,加快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做大做强周墩村400多亩有机茶园示范基地;积极引进有识之士到溪东村马源自然村投资建立葡萄等果蔬示范基地,同时带动乡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与企业投入为主体,信贷投入为补充的市场化、社会化的农村生态建设新机制。

2.5 强化农村生态建设监督检查

乡党委、政府及各村委依法履行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将生态环保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以创建国家级生态乡、生态村为载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增强基层环保工作力量,在乡级政府设立环保工作站,配备专职人员,各村设立由村干部兼任的环保监督员,各农村小组设立由护林员兼任的环保信息员,逐步建立乡、村、组三级环保工作网络,完善生态环境建设防意联建共管机制,整合力量,形成合力,加强监管,巩固建设成果。

3 取得的成效

3.1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积极推进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涵盖了农村水环境质量、畜禽养殖粪便处理、农田化肥及农药施用量、水土流失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自开展创建工作以来,溪东乡被评选为国家级生态乡,溪源、古弄被评选为国家级生态村,周墩、西洋、举上、溪东被评选为省级生态村,朱源、东源、雷畲、西边被评选为市级生态村,真正打造一个富美和谐的新溪东。各地在创建过程中,涌现了不少好的做法,如溪源村妇联发动全村家庭主妇开展“庭院整治”,同时出台相关配套鼓励政策,有效改变了村镇的环境面貌;古弄村生态创建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将创建计划纳入各级的财政预算,确保创建工作投入到位。此外,溪东乡党委政府出台了考核奖励办法,对创建成功的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所有这些对生态村的创建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3.2 “生态庭院”构筑初见成效

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过程中,溪东乡在县农业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以卫生改厕、沼气开发利用、庭院美化绿化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生态庭院”创建活动,强力推广“畜―沼―茶”模式,以猪、牛、羊粪作原料生沼气,沼液和沼渣作为优质肥料喷施茶树和毛竹,减少病虫害,节约农药、化肥,同时处理好畜禽养殖粪便等污染。把厕所、猪圈与沼气池连在一起,常年可产气,不仅实现院落的美化、净化、亮化,而且村民可省下一笔液化气费用,大家也极少上山砍柴火,即能节约能源又保护了生态。正如现在村民常挂嘴边的一道打油诗:“做饭不烧柴和炭,点灯不用油和电,烟熏火燎不再现,文明卫生真方便。”目前全乡先后建起了沼气池560多座,从而构筑起一条不产废料的家庭经济产业链,同时减少了对水、大气环境的污染。

3.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始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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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5-0081-08

金融生态理论认为,一个健康而完善的金融生态环境会孕育出高效的、充满竞争活力的金融主体,推动金融市场充分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反之,一个不良的有缺陷的金融生态环境必然会阻碍金融体系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进而影响经济的运行质量。金融生态环境的构建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反复选择的过程,如同自然界生态环境的形成是通过生态主体和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相互选择、相互依赖,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国内外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在统一的金融体系中,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作为金融生态系统的两大金融主体,是长期共生和互补关系,它们的运行状况、经营特点、发展方向以及与金融生态环境诸要素之间的协调关系,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发育状况。

本文从理论和实证出发,结合国内非正规金融发展现实,从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视角来观察和分析非正规金融生态状况,以期获得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发展非正规金融的一般性认识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金融生态环境约束下的非正规金融生态状况

任何金融生态主体的存在都依赖于一定的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环境构成金融主体的服务对象和活动空间,它决定着金融主体的生存条件、健康状况、运行方式和发展方向(李杨等,2005)。作为金融主体之一的非正规金融必然依赖于一定的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环境对非正规金融的行为和运行具有决定作用,非正规金融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必然反映着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状况。

金融生态环境是由诸多要素构成的一个复杂系统,包括金融主体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社会文化和习俗、法治制度等。同时,金融生态环境如同自然生态环境一样,对于生态系统出现的某些问题或者缺陷,具有自我调节和修复机制。

1、非正规金融存在的经济基础

非正规金融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个人。中小企业是非正规金融的主要资金需求者,广大城乡居民既是非正规金融的主要资金供给者,也是需求者,中小企业和个人独特的融资需求偏好和特点构成了非正规金融存在的经济基础。

(1)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中小企业融资有两方面特点:一是自身天然的融资条件缺陷,如规模小、经营风险大、财务制度不健全、缺少有效抵押资产;二是融资需求频繁、时间性强、期限短、金额有限。在金融资源短缺的约束条件下,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意味着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具有很高的交易成本。首先是贷款条件苛刻,提高了中小企业贷款的市场准入成本;其次是贷款程序复杂、贷款时间长,加大了贷款的交易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过高的交易成本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正规金融中介的制度障碍面前止步不前。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贷配给,以及对借款人道德风险的顾虑,其结果是正规金融机构更多选择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数量管制以回避风险。

(2)个人消费者的融资特点。无论出于生活、生产经营、投资或是家庭特殊支出(如嫁娶、买房建房、医疗教育)需要,个人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都处于不利的境地,因为正规金融机构对个人基本上不发放信用贷款,而且贷款一般限制在生产经营性用途。而抵押或担保对于个人尤其是广大农民来讲是一个较难逾越的障碍。从目前中国农村经济状况来看,多数农户缺乏有效的符合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贷款的抵押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对于城镇居民,其有效抵押资产只有住房,而居民中需要借贷的往往是那些收入较低无自有住房的中低收入阶层。因此,无论是居民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还是非生产性资金需求的满足都存在较大缺口。

在中小企业和个人存在融资需求缺口的同时,民间却有大量的闲置资金供给,这为非正规金融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市场条件和经济基础。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估算中国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500亿元,占GDP的6.69%。另据中央财经大学地下金融课题组于2005年初对全国20个省份的地下金融规模的调查,非正规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的比重平均达28.7%,农户从非正规金融途径获得的借款占农户借款规模的比重超过55%。按照制度变迁理论,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民间金融的产生就是对以正规金融制度为主导的融资格局的创新制度安排,是诱致性制度变迁。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内生于中小企业和个人的经济环境。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非正规金融植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之间,即所谓“草根金融”。非正规金融是内生于某一经济体中的一种金融形式,它的产生发展是这一经济体本身所需要和催生的(姜旭朝,2004)。虞群娥等对杭州177家中小企业的调查问卷分析表明,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存在很强的共生性关系,这种共生性关系是一种市场自然演化的结果。

通过上述理论与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只要中小企业和个人经济主体存在,非正规金融就有存在的经济基础;只要正规金融制度供给存在缺陷,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就需要创新的体制外金融制度供给来满足。从另一角度分析,即使通过金融制度改革与完善,正规金融实现了充分供给,非正规金融也仍然可能继续存在,因为正规金融中介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都无法涵盖所有层次的不同特点和偏好的融资需求,尤其是广泛存在的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的融资需求。

2、非正规金融生态状况的实证

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活跃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就充分证明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共生性或内生性。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广东、福建等地非正规金融历来就比较活跃和发达。2001年人民银行广东分行对辖区民间融资调查认为,民间融资非常广泛,据保守推算,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规模约为1140亿元、108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区域金融运行报告》统计调查显示,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浙江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为62.9%,其中个体私营经济占GDP的54.9%。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丰裕,非正规金融活跃。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估计2004年浙江全省民间融资规模在1300-1500亿左右。浙江温州、台州,以发达的中小民营企业集聚形成的产业集群为特色,非正规金融也最为活跃,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对400户民间借贷监测点

统计显示,仅2008年1月份发生民间借贷额就达10273万元,2006年温州民间借贷额高达450亿元。瑞安市作为温州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县级市,民间借贷颇具典型,人民银行瑞安支行2006年对200家农户的统计调查,只有38%的农户资金紧张时首选金融机构贷款,58%的农户首选亲朋好友借款,选择高利贷、专业合作社或村委会借款的占13%。初步估算,瑞安民间融资规模约为35亿元。浙江台州市所辖的温岭市民营经济发达,民间借贷规模庞大,仅横峰村每年借贷量就达1000万元,该村的经营规模较大的近百户民营企业均有过民间借贷,一次借款50万元是常事,另外通过标会融资的规模也有几千万元(人民银行台州中支课题组,2003)。

在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非正规金融也相当活跃。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江西上饶市2004年民间融资总量在14亿元左右,相当于当年贷款增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苏士儒等(2005)对宁夏农村地区的调研显示民间金融广泛存在于宁夏各地,其中对盐池县等三个县89户调查中,有71户参与民间借贷,占比达到80%。中国人民银行乐山中支对所辖犍为县调查表明,当地民间金融日趋活跃,融资规模逐渐增大,从融资额看全县年均增长25.9%,远远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融资增长额度。中国人民银行阜阳中支对当地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辖区民间金融总体趋热,并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经济较为活跃地区,调查样本中,企业、城镇个体经营者和农户中参与民间融资的占比分别为62.9%、61.6%和83.7%。泰顺是温州地区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但民间借贷仍然十分普遍。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对五个乡镇共200家农户的问卷调查表明,41.1%的人认为当地民间借贷“很普遍”,31%的农户认为“有一些”。在回答家庭是否有过民间借贷时,有67.5%的人选择了“每年都需要向私人借贷”,有22.3%的人选择了“偶尔需要向私人借款”,仅有10.2%的人“从不需要向私人借贷”。这一结果显示,大部分农户每年都有融资需求。另外,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行对浙江、福建、河北、山西、江西、河南六省区的调研表明,非正规金融活动与民营经济发达程度有关。

二、非正规金融的风险控制机制

(一)非正式制度约束

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社会文化和习俗等属于非正式制度。非正规金融作为“体制外”的金融形式,内生于中小企业和个人的经济环境中,不受国家法令、金融制度等正式规则约束,具有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融资信息优势、成本优势、效率优势。这种优势的形成不仅源于其内生性表现出的自然适应性,还依赖于社会传统和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首先,非正规金融的放贷对象一般是熟人、亲友或本乡镇的企业,借贷双方没有社会关系基础的情况很少发生。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2003年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有89.4%的借贷活动双方是朋友、亲戚或同业熟人关系,另10.6%的是双方原来不认识,而由他人介绍的。在温州,一般而言钱庄的放贷势力范围在2公里之内(郭斌、刘曼路,2002)。这种交易对象的选择就是基于对借款人信息获得的优势需要。非正规金融的贷款方对于借款人从事项目的风险可能认识不清,但至少对于借款人有一定的地缘、人缘或血缘关系,对其人品等有一定的认识,这样违约的可能性、道德风险在一个较大的程度上可以避免。并且由于地缘、人缘的关系,借款人一旦违约,其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相当高昂,因此,不到万不得已借款人不会违约(史晋川、叶敏,2001)。非正规金融这种放贷对象的选择方式,目的就是通过基于地缘、人缘和血缘关系前提下形成的人与人之间道德约束和舆论压力,来实现风险控制。这种依靠非正式制度进行风险控制是非正规金融能够不断发展的重要生态环境条件之一。

其次,非正规金融债务主体的个人化,使债权债务关系更加清晰明确。民间借贷一般多用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但借贷主体往往不是企业,而是业主个人。从偿债角度来讲,个人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加之双方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偿债安全性大于企业,即使出现债务纠纷需要通过法律解决,也由于债务主体明确而易于断案和执行。

第三,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机制不依赖抵押或担保,而注重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和偿还能力。2003年温州人民银行的问卷调查显示87.9%的借贷活动既无财产抵押也无他人担保,2007年的调查显示80.2%的民间借贷采用信用借款方式,担保方式占17.8%,这与正规金融机构主要依赖抵押和担保的风险控制方式截然不同。民间借贷不依赖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控制机制,表明放款人对资金使用风险更具敏感性,也说明民间借贷更多依赖个人诚信、依赖社会关系减少信息不对称等非正式规则进行风险控制的事实。

第四,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融资条件的天然缺陷,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受到信贷配给的对待和高信贷门槛的约束,能从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融资对它们来说弥足珍贵,必然激励其倍加珍惜自身信用。另外,要想获得非正规金融的长期支持,中小企业需要长期、反复证明自己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相当硬的预算约束。因此,对中小企业来讲,长期的民间融资经历,使它们深深懂得诚信品质和自律意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对理性的个人来说也必然如此。非正规金融能够在政策夹缝中顽强生存并长期发展,除了其内生于中小企业和个人经济之中的特性外,依赖社会诚信和自律意识等非正式制度的约束进行风险控制是关键因素。基于社会诚信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约束是非正规金融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环境条件之一。这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地区得到了很好的验证。温州民营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大多依赖民间借贷,由于民营企业从各类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前提都要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因此温州的企业诚信文化已经成为重要的区域经济特色,逐渐形成了一种全社会珍惜自身信用的良好氛围。例如有的企业或个人贷款到期,一时资金紧张,即使通过民间借贷(如担保公司)融资,也要先还给银行,避免产生贷款拖欠影响企业信用记录,这种做法在温州比较普遍。在温州不仅民间借贷的违约率低,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也非常低(见表1-温州银行业历年不良贷款率状况)。温州市2002年全市民间借贷规模约为300-350亿元,真正出现债务问题的资金只有2.87亿元,占比不到1%,而同期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为4.35%。调查显示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金额占民间借贷资金的比率远远低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山西省临汾市2003年法院受理民间借贷资金诈骗金额370万元,相当于当地民间借贷资金的0.0325%。另据江西省抽样调查,民间借贷的偿债率在95%以上。济南市历城区神武村放贷户李石程连续12年放贷无坏帐(秦奋,2007)。

(二)非正规金融的法制环境

非正规金融发自民间,植根民间,在政策真空地带生存,长期以来国家没有相关的法令制度约束。只要民间借贷不发生大规模的集资诈骗、倒

会风潮,政府一般对其采取默认态度。正是由于受政府管制很少,非正规金融在制度供给上表现出了很好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得以在广大城乡普遍存在。然而,法律制度的真空,也为非正规金融留下了金融风险隐患。非正规金融交易是通过各种非正式契约来完成,而非正式契约常常是不完备的,例如有的民间借贷甚至没有书面形式,仅是口头协议,出现纠纷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也有的民间借贷常常以暴力形式催收借款,导致某些违法行为出现;有些非法集资的“会首”卷款潜逃使大量“会角”的资金血本无归。以非正规金融活跃的温州为例,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间个人集资泛滥,“会案”频繁爆发。据不完全统计,仅倒会、破产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背”人员就达数十人,金额在60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则不计其数,涉及资金多达1亿元以上(张震宇等,2002)。20世纪90年代初,温州又出现了乱集资、乱批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的“三乱”现象。许多私营企业、个人、乡镇企业由地方政府审批或未经审批组建各类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调剂服务部、个体协会服务部、投资公司、典当行等组织,从事借贷活动。这些机构普遍资本金严重不足,综合费率高达18%-22%,具有很大的金融风险隐患,一度使温州金融环境混乱不堪。随后,人民银行在1996年《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1998年颁布《整顿乱集资、乱批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实施方案》,依法取缔和整顿,才使非正规金融的秩序趋于正常,但温州民间借贷活动始终很活跃。

2007年下半年后,由于国家连续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受到较大制约,温州民间借贷活动又进一步活跃。据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的民间借贷利率观测显示,2007年8月份最高监测月利率达40‰,加权平均月利率9.7615‰,9月份突破1分到10.32‰,12月份已升高到11.64‰。由于缺乏合法身份,近年来非正规金融活动出现了一种隐蔽的形式,如温州的许多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名义是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质是从事高息放贷活动。尤其是一些小规模的担保公司从事的业务就是替人垫资还贷、验资、增资、贴现、保证金等短期周转资金贷款业务,当地俗称之为“倒款”。在高利诱惑下,许多不具备条件的担保公司纷纷出现,有的根本没有经过工商部门审批,有的资本金很少,根本不足以从事担保业务,由此导致的借贷纠风也日渐增多,如在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温州市瓯海区,2007年5月至9月瓯海区法院即已受理民间借贷诉讼76起,总额达600多万元。杭州也出现了以实业公司名义从事隐蔽放贷业务的非正规金融机构。

其次,非正规金融的经营活动比较隐蔽,不受金融监管和税收的约束,可以免去许多的成本费用,因此,其利润空间非常巨大。一个规模较大的地下钱庄每年经手的资金可达几亿元甚至十几亿元人民币,即使按照5%0的较低收益率计算,一个地下钱庄每年的收益可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人民币(赵晓红、解春雷,2003)。一方面受高利诱惑,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活动缺乏合法的组织形式,导致地下钱庄屡禁不止,这不仅使正规金融机构业务受到干扰,而且破坏了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此外,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地下经济日益猖獗,各种走私、逃税、骗汇、贩毒以及洗钱、资本外逃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这些地下经济往往会利用在金融法规和监管之外的民间非正规金融(如地下钱庄)来融资和结算,使部分非正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地下经济的助推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非正规金融具有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经济基础与制度环境,但缺乏法律认可的组织形式和地位,导致其发展中出现一些金融异化的现象,是非正规金融生态的法治环境存在缺陷的体现。

第三,非正规金融实际上发挥着对正规金融重要的补充作用,但其地位不被法律承认,处于不明不暗的灰色状态。从金融生态角度讲,人为地限制非正规金融发展会影响到完善的金融生态链的形成,导致金融生态体系结构缺陷,生态功能不健全,生态主体行为扭曲。此外,还导致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法则无法有效发挥,不仅会降低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也不利于金融风险的化解。

(三)非正规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机制

金融生态如同自然生态一样具有自我调节机制。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由于二者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空间不同,自我调节机制具有不同的特征。非正规金融的利率能够按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发挥调节作用,比正规金融机构受到管制的利率机制更为有效,但也具有一些负面效应。

1、不同特征的利率机制导致正规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加剧。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具有导向作用,也影响着非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但是受到管制的正规金融利率调整往往滞后于市场利率,不能灵活反映市场资金供求,而非正规金融的利率机制可以快速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当市场资金供求趋紧时,非正规金融利率迅速上升,但正规金融利率在管制条件下要滞后一些,导致大量的资金需求涌向正规金融机构,而一部分资金供给流向民间借贷市场,加剧了金融“脱媒”现象,使正规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受到较大影响,流动性风险积聚。同时,在信贷配给和逆向激励行为存在前提下,正规金融机构还会减少对中小企业信贷。

2、非正规金融不同于正规金融的利率调节机制,还会对货币政策的效果产生影响。非正规金融不受央行货币政策的约束,温州等地的民间借贷监测数据表明,当央行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正规金融机构收紧银根时,非正规金融利率往往快速上升,在利率机制驱动下,社会资金大量转向民间借贷,借贷利率迅速上升,放贷规模也快速扩张。如2004年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从第二季度开始银根紧缩,市场资金趋紧,温州储蓄存款曾出现连续9个月负增长,民间借贷利率从当年6月份开始显著上升并维持在12‰左右,比2003年上升了36%(2003年民间借贷利率月均为8.86‰),300户抽样调查的借贷总规模也比2003年增长17%。2007年下半年以来的从紧货币政策,民间借贷利率和规模也同样大幅上涨。银根紧缩时民间借贷规模扩张当然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状况,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央行货币政策的预期效果。

3、非正规金融的市场化利率调节机制,对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实施带来不利影响。非正规金融不受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制约,完全以利润为目标,使其资金投向具有自发性和分散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正规金融信贷的产业结构调整功能。目前国家对房地产、化工等重污染、高能耗行业实施较严格的信贷调控,但非正规金融对于这些投资回报率高、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却情有独钟。例如温州当地庞大的民间资本,借助发达的非正规金融积聚功能,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动员起上千万甚至几亿元的民间资金,投向房地产、煤矿等暴利项目,近年来闻名全国的温州“炒房团”、“炒煤团”主导着局部地区房地产交易价格和小煤矿承包价格,都与当地的民间借贷有关。温州以服装、制鞋、低压电器等传统轻工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正面临着“低、小、散”的发展瓶颈,如何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实现产业升级和调整是温州政府正在努力推动的政策导向,而大量民间资本的投向以及本地资本外流正成为令地方政

府担忧的问题。因为对于温州这样以民营资本投资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民间资本投向不能与政府产业政策导向配合,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可能只会成为政府部门的一厢情愿。

三、结论和建议

(一)从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视角观察非正规金融,把非正规金融看作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生态主体,其产生和发展受到内生性决定条件和外部生态环境因素的影响,这有利于更加客观地看待民间金融的存在实现及其市场主体地位及现实功能。从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生态状况能够折射出当前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的客观现实及某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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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1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23-0254-02

1国外研究动态

早期的研究是关于河道枯水流量(low-flow)的研究[1-2],这个时期主要是为了满足河流的航运功能对枯水流量进行研究。随后,由于河流污染问题的出现,开始对最小可接受流量(minimum acceptable flows,mafls)进行研究[3],其最小可接受流量除了满足航运功能外,还要满足排水纳污功能。随着河流受人为因素影响和控制的加强,河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遭到破坏,生态可接受流量范围(ecology acceptable flow regime,eafr)的研究逐渐展开[4],其主要是为了恢复河流生态系统功能,为满足不同的环境要求而进行生态可接受流量范围的研究。

目前,国际上对河流的生态环境需水量使用较为广泛、通用的概念是枯水流量。近10年来,为了促进水文水资源研究,国际之间加强了合作,其中包括对河道枯水流量的研究[5],如frend(flow reg-imes from experimental and net data)行动计划,第一个行动计划由水文组织(institute of hydrology(uk))倡导,并为1985—1988年的国际水文计划方案ⅲ(uneso international hydrological programme-ⅲ)做了部分工作[6]。这个组织包括13个欧洲国家,主要是应用国家水流量(水文)数据库及不同的研究方法,预测河流的洪、枯水流量,分析和研究了欧洲西北部1 350条河流的的枯水流量状况[7]。研究集中在应用水力学参数研究枯水流量与流域河床组成特性之间的关系,以及研究不同频率不同时段年均流量(mean)与最小流量(annual minima)和枯水流量(low-flow)之间的联系等,第1个欧洲frend行动计划采用了西欧国家网络提供的精确的日流量和相应的流域资料数据库。随后,frend行动计划开始向横向(包括东欧国家)和纵向(扩大到大尺度问题、方法问题、枯水流量和洪水流量条件下流域土地利用的变化,水质等问题的研究)的研究方向发展[8-9],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

目前,frend组织很快扩展到欧洲及世界其他许多地区和国家,如西非、中非、北非、地中海地区及中亚地区,印度及南亚地区等,最近正在进行的frend行动计划将其研究成果概括在frend报告中[10],最新成果有:北欧地区枯水流量和干旱研究;南非区域水资源和干旱评估方法研究;西非、中非地区雨量减少对枯水流量长期影响研究;枯水流量时间系列与断流分析;地域性生态水文学理论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论述等。总之,国际上在水资源领域的合作使得先进的研究技术和手段应用到更多的具有水文数据库的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流域枯水流量的研究方面,显得更为突出。

国外河流生态环境需水量的研究内容概括为:河道流量与鱼类生息环境关系的研究;河道流量、水生生物与do三者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水生生物指示物与流量之间的关系研究;水库调度考虑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水量的优化分配的研究;生态环境用水与经济用水关系研究等[11-13]。

国外较为通用的研究方法可分为3类[14]:一是传统的流量计算法(标准流量法);二是基于水力学基础的水力学法;三是基于生物学基础的栖息地法。

(1)标准流量法。一是7q10法[15]。采用90%保证率最枯连续7d的平均水量作为设计值。二是tennant法[16]。是美国目前使用确定河道生态环境需水量的一种方法,河道流量推荐值以预先确定的年平均流量的百分数为基础。该法通常在优先度不高的河段研究中作为河道流量推荐值使用,或作为其他方法的一种检验。

(2)水力学法。一是r2cross法[17]。在计算河道流量推荐值时,由河道几何形态决定的水深、河宽、流速等因素必须加以考虑。有4项指标:湿周率、河流宽度、平均水深以及平均流速,具有2个标准,即枯水月、丰水月。r2cross法以曼宁公式为基础,由于必须对河流的断面进行实地调查,才能确定有关的参数,因此这种方法比标准设定法难以应用。二是湿周法[18]。该法的依据是基于以下假定:即保护好临界区域的水生生物栖息地的湿周,也将对非临界区域的栖息地提供足够的保护。利用湿周(指水面以下河床横断面的线性长度)作为栖息地的质量指标来估算河道内流量值,通过在临界的栖息地区域(通常大部分是浅滩)现场搜集河道的几何尺寸、流量和数据,并以临界的栖息地类型作为河流的其余部分的栖息地指标。河道的形状影响分析结果。该法需要确定湿周与流量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从多个河道断面的几何尺寸—流量关系实测数据推求,或从单一河道断面一组几何尺寸—流量数据中计算得出。推荐值依据湿周—流量关系曲线中的变化点的位置来确定。

(3)栖息地法。一是ifim(增加法)[19]。ifim(instream flow incremental methology)法是应用比较广泛的计算环境需水量的方法[20],ifim根据现场数据如水深、河流基质类型等,采用phabsim(physical habitat simulation)模型模拟流速变化和栖息地类型的关系,通过水力学数据和生物学信息的结合,适合于一定流量的主要的水生生物及栖息地。orth等[21]认为由于ifim法所需要的定量化的生物资料的缺乏,使这种方法的应用受到一定的限制。king等[22]指出,传统的ifim法将其重点放在一些河流生物物种的保护,而没有考虑诸如河流规划以及包括河流两岸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由此计算出的推荐流量范围值并不符合整个河流的管理要求。二是casimir法[23]。casimir(computer aided simulation model for instream flow requirements in diverted stream)法是基于现场数据—流量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变化,采用fst[24]建立水力模型、流量变化、被选定的生物类型之间的关系,估算主要水生生物的数量、规模,并可模拟水电站的经济损失。

2国内研究动态

在我国,系统研究生态需水量的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生态环境需水的概念、内涵与外延等没有统一的定义,对其计算方法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完善,基本停留在定性分析和宏观定量分析阶段。其研究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一是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探讨河流最小流量问题。主要集中在河流最小流量确定方法的研究。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的《环境用水初步探讨》是其典型代表。二是20世纪80年代,针对水污染日益严重的问题,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指出:在水资源规划时,要保证改善水质所需的环境用水。主要集中在宏观战略方面的研究,对如何实施、如何管理处于探索阶段。三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黄河断流、水污染严重等问题,水利部提出在水资源配置中应考虑生态环境用水。如在全国水功能区划中考虑了生态与环境用水问题。刘昌明[25]提出了我国21世纪水资源供需的“生态水利”问题。与此同时,与生态、环境需水相关的研究也逐渐展开。

主要的研究成果为:一是对非汛期最小流量、水土保持、冲沙水量等的河流系统的生态环境需水研究。如20世纪80年代赵业安、钱意颖总结了黄河三门峡水库运行对下游河道的影响规律,同时开展黄河上游大型水电工程对下游冲积河流影响的研究,采用实测资料分析的方法研究大型水库对径流泥沙的影响,对每年水库蓄水与中游高含沙洪水遭遇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回归分析建立了水库调蓄与下游河道冲淤的相关关系[26-27]。二是对恢复湿地、城市河湖用水及地下水回补等生态和生态环境需水量的研究[28]。三是对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环境需水量及河道环境的讨论与宏观定量研究[29-30]。四是刘昌明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用水量的关系,提出了“四大平衡”的原理[25],即水分能量平衡、水盐平衡、水沙平衡与水量平衡(含水资源平衡),从而丰富了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内涵。五是钱正英等[31]从保护和恢复内陆河下游的天然植被及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和水保范围之外的林草植被建设、维持河流水沙平衡及湿地水域等生态环境的基础流量、回补黄淮海平原及其他地方的超采地下水等方面,分析并估算了全国的生态用水。

截至目前,国内生态环境需水研究方法主要集中在陆地和河流2个方面,而陆地生态需水主要指“保护和恢复内陆河流下游的天然植被及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及水保范围之外的林草植被建设[31]所需水量。其研究方法主要针对西北干旱地区进行,综合分析这些研究,不论是天然系统还是人工系统,不论是林地还是草地,计算方法大多为“面积定额法”或“植株定额法”[32],计算方法为传统的水平衡计算理论,因此计算方法比较成熟,一般不存在争议。从大的方面看,河流生态环境需水量主要包括3个方面:河道基本生态、环境需水、输沙需水量和入海量。与之对应的研究方法主要集中在第1个研究方面,如:为达到水环境保护目标,满足河流纳污功能的环境功能设定法;为满足河流基本生态功能,保证不断流的河流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法、最枯月平均流量法及假设法;为满足河流水量蒸发和渗漏要求的水量补充法等。输沙需水量的计算方法虽然较多,但主要是针对黄河,且大多是从水力学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不便于操作和应用。实现水沙平衡需用的水量究竟如何计算,至今尚未见到令人满意的计算方法或计算结果。入海水量的计算方法基本上是宏观估算,没有定量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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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鄱阳湖区土地利用优化调控对策分析

1.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鄱阳湖区处于滨湖农村经济低密度带。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可看作是矛盾统一的整体,需要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所以,唤醒政府和民众的生态意识,认清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即理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摆脱风险型产业束缚,不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即转变掠夺式经营带来的经济增长模式;打破传统单一的经济模式,用合乎当前实情的新生态理论审视整体区域情况,适度开发,研究新的发展经济方向。

2.建立有效生态补偿机制

江西省将鄱阳湖区生态环境划分了“三带”和四区,探索研究切实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利用市场机制协调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利益关系。其一是建立受益者直接补偿体系,提取依托保护地区发展企业的部分营业收入用作生态效益补偿;其二是由地方政府提供支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保护地区提供补偿;此外,也可以通过社会募集资金用于对鄱阳湖湿地的保护。

3.宣传教育,提高生态环境意识

提升公民生态素质,培养环境保护意识,发挥生态系统内部功能,调动每一分力量。如定期开展生态知识培训,明确公民环保的必要性和责任,了解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懂得有法可依地行使管护权力。对鄱阳湖区范围公民的科普基础环保知识,如生物地理常识、旅游保护、环境影响因素等相关知识。利用多媒体等各种媒介,宣传鄱阳湖区的环境特点和保护价值。

4.有效进行生态环境脆弱性的动态监测

完善对生态环境脆弱性的动态监测要有效利用“3S”技术,开展与鄱阳湖区生态环境有关的遥感与地面调查和监测,开展生态环境脆弱化的发生、发展过程及其类型、特点的研究,特别是对脆弱生态环境下人类活动频繁地区进行监测。在鄱阳湖区选择典型类型地域布设观测点,如水系、森林、草地等,便于环境监测,获取生态状况数据,动态分析环境状况,及时调整维护生态平衡的政策方针。

5.优化鄱阳湖区土地资源配置

根据地域分异规律,对鄱阳湖区进行功能分区,由于其在土地质量、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潜力、利用特点和利用方向等方面存在差异,分区需体现土地利用的现势性、适宜性和战略性。根据鄱阳湖区土地利用特点、工业布局、农业布局和主体功能分区,可以将鄱阳湖在空间上划分湿地保护区、农业用地区、生态林用地区和城镇及工业用地区四种主要的土地利用功能区。同时一方面协调耕地保护和经济建设。响应国家政策,保护耕地红线,耕地保护涉及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具备一定公益性,将公益性融入功能分区中,凸出耕地保护的重要性,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增长。另一方面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资源配置,对鄱阳湖区土地利用资源实行时间和空间上控制和调配,避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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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补偿机制及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内涵

生态补偿是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而采取的措施。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是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调整各相关方的利益关系而采取的措施。

(一)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的概念十分宽泛,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认识:

(1)自然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最初源于自然生态补偿,《环境科学大辞典》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部落或者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自然生态补偿强调的是生态系统内部补偿。

(2)生态系统补偿。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生态环境价值或生态服务功能的补偿,侧重于从生态学角度对生态补偿的一种直观解释,它考虑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通过人工治理措施恢复自然界的生态能力;强调的是对生态系统的补偿,不包括对环境资源保护作出贡献者的经济补偿。

(3)生态保护的经济手段。生态补偿是将生态保护行为外部性内部化,是对行为或利益主体的补偿。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生态补偿更深层次的认识,它重点考虑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对提供生态服务、保护生态环境的人给予补偿。它是实践工作中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的重点。

国内学者在研究生态补偿时习惯将其译成英文“Ecological Compensation”,而国外学者常使用“Payment for Ecological Services”或者“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即生态服务付费或环境服务付费。从术语的使用就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生态补偿的认识和侧重点的不同。补偿(Compensation)强调的是受益方从道义上对付出方的回报。付费(Payment)则强调双方地位平等,通过契约或市场交换,一方获得生态产品,另一方则获得了相应的报酬。

综合国内学者的研究,我们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通过调整保护或损害生态环境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将生态保护中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从而调动保护者的积极性。根据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所提供生态服务价值,由受益主体向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一般而言,生态补偿是对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补偿,不包括环境保护补偿。

生态补偿机制是指调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相关方利益关系的一系列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的总和,主要是对生态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内容、补偿标准等作出制度性安排。其实质是利益调整,通过对生态建设和保护中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协调,达到既保护好生态环境、又协调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二)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是指以保护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促进人与水生态和谐为目的,通过调整流域水生态受益者与保护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将流域水生态保护中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从而调动保护者的积极性,约束破坏者的行为。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包括生态和环境服务受益者向保护者的补偿,也包括破坏者向受害者的补偿。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包括流域生态补偿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补偿。

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指为维护和改善流域水生态服务功能,根据流域生态保护和恢复成本、发展机会成本、水生态服务价值,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调整水生态受益者同保护者、破坏者同受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其本质是调整流域相关主体水生态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关系,激励对水生态保护,约束对水生态破坏和过度利用水资源的行为。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包括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流域环境补偿机制。

二、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研究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需要从理论上厘清为什么要进行补偿、如何进行补偿和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等问题。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和生态资本理论。

1、公共产品理论

按照微观经济学,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水资源及其所提供的水生态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其使用具有非竞争性,往往导致过度使用,最终导致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破坏,出现全体用水户利益受损的“公地悲剧”。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就是通过支付补偿金的方式,利用制度设计来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从而避免水资源和水环境利用中“公地的悲剧”,减少“搭便车”现象的发生。因此,公共产品理论解决了为什么要进行流域生态环境补偿的问题。

2、外部性理论

环境资源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前者导致因资源开发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这部分成本没有纳入经营者的生产成本;后者所产生的生态效益被其他个体无偿享用。古典经济学家庇古认为,当社会边际成本收益与私人资本边际成本收益背离时,难以靠合约规定的补偿办法解决,表现为市场失灵,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即通过政府干预加以解决。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与补贴等经济手段使边际税率(边际补贴)等于外部成本(边际外部收益),使外部性“内部化”。罗纳斯・科斯的产权交易理论则认为,外部性问题的实质在于双方产权界定不清,在产权明晰和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解决。由于水的流动性,使得上下游水事活动具有高度关联性,对水资源的不同利用方式都会产生外部效应。不论是正的外部效益还是负外部效应,都会导致私人边际效应成本和社会边际效应成本发生偏离,进而导致资源配置扭曲。既然水资源利用存在外部效应,就需要建立补偿机制来消除外部效应的影响。

3、生态资本理论

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整个环境都是资源,都具有价值,其价值大小受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条件的影响。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自然资源和环境也是资产,作为自然资本向社会提供其独特的生态服务,这种生态服务的提供也应得到相应的资本权益。因此,利用生态环境资源也应支付相应的费用,从经济上建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机制。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资源和环境有

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它的建立要求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改变水资源及水生态是公共物品无需付费的观念,要求全社会认同水生态功能的价值。

(二)法规和政策依据

我国资源与环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均有涉及生态补偿的内容。

1、已有法律法规中有关生态环境补偿的规定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以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水资源有偿使用、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收费、水环境保护补偿和生态建设补偿等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我国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如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中央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逐步使当地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落实流域治理目标责任制和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要明确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确定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要承担环境外部成本,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支付占用环境容量的费用;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有责任向生态保护者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

此外,部分省区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如浙江作为全国第一个全面推进生态补偿实践的省份,在2005年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在省域范围内实施生态补偿的框架和思路。辽宁制定了《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及补偿办法》,探索了流域上下游间水环境污染的赔偿标准。山东、河北、江苏、福建等地也出台了流域水环境补偿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三、京冀间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框架

海河流域总面积31.8万平方公里,包括海河、滦河和徒骇马颊河三大水系、七大河系、10条骨干河流,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内蒙古和辽宁8省(区)。区内经济发达,大中城市众多,包括北京、天津等26个地级以上城市。流域人口和GDP分别占全国的10%和15%,但水资源量只占全国的1.3%。水资源过度开发,水生态环境呈持续恶化趋势,省际间因争水、水污染引发的冲突时有发生。

(一)京冀间水缘关系及面临的主要水生态问题

1、跨京冀河流概况

北京从东到西分布有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和大清河五大水系,除北运河上游的温榆河发源于北京市的军都山外,其他四大水系均自河北流入。官厅水库和密云水库是北京市的重要水源地,官厅水库位于永定河上,密云水库位于潮白河上,两库上游流域面积的42%和75%在河北境内。

2、面临的水生态问题

河北省的张家口、承德两市是北京市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地。自1999年华北地区进入连续干旱枯水年以来,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等问题日趋明显。主要表现在:上下游用水矛盾突出,官厅、密云入库水量明显减少;官厅水库入库水质下降;水源区生态保护与地区发展矛盾突出。

(二)京冀间生态补偿实践情况

近10年来,为了补偿河北省相关地区因保护水源经济发展受限的损失,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官厅、密云水库上游地区的生态建设、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给予了大力支持。北京市也通过省际间的合作,对张承两市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给予补偿,增强水源区生态保护力度和发展能力。

1、以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生态补偿

国家在水源区实施了《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等工程。此外,还有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国家支持项目。

2、京冀间合作共建的生态环境补偿

北京市围绕农业节水、水环境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等,与张家口和承德两市进行合作共建和实施生态环境补偿。2005年,北京市与张家口市、承德市分别组建了水资源环境治理合作协调小组,制定了《北京市与周边地区水资源环境治理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确定从2005年到2009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支持张承两地相关区县水资源保护。2006年10月,北京市与河北省政府签署了《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备忘录》,确立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九个方面的合作项目。2006年开始在潮白河流域实施“稻改旱”工程,在张家口市赤城县实施“稻改旱”1.74万亩,北京市按照每年每亩450元标准,补偿“稻改旱”农民收益损失。2007-2008年,连续在张家口市的赤城县和承德市的丰宁、滦平县实施“稻改旱”10.3万亩,2008年的补偿标准由每亩450元提高到每亩550元,并增加每亩10元的管理费用。

3、生态环境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论是以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生态补偿,还是京冀间合作共建的生态环境补偿,都存在一些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流域生态环境补偿缺少法律支撑。有些重要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补偿的规定不到位或过于原则,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但至今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二是国家投资的生态建设项目,缺乏部门协调和长效机制。国家对官厅、密云水库上游区实施的生态补偿,主要通过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实施,不能构成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的补偿体系。三是京冀间的合作机制有待完善。由于京冀间生态环境补偿还没有建立责权利统一的长效补偿机制,实施的水资源和水环境补偿项目达不到预期目标时,难以追究相关者的责任。四是补偿方式较为单一。在官厅、密云水库上游实施的生态补偿,主要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北京市有部分财政支持。这种完全依靠财政补偿的方式,没有全面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三)京冀间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框架

针对京冀间存在的水资源和水环境问题,海河流域京冀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框架包括: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省际间水资源利用补偿、省际间水环境保护补偿(图1)。

(四)京冀间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分析

根据永定河和潮白河流域的特点,在京冀间应重点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水资源利用补偿机制和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分析如下:

1、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是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由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向密云、官厅水库水源保护区提供水源涵养、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成本和管护费用补偿的制度安排。

(1)补偿主体与补偿对象。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考虑历史上的多种因素,对官厅、密云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补偿主体是国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北京市政府也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由于水源保护区的各项保护措施主要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内各级地方政府应是主要补偿对象。

(2)补偿内容和补偿标准。①对实施生态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工程的投入和管护费用的补偿。补偿标准按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成本和管护费用确定。②对由于水源保护的要求,保护区内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至第五十九条限制产业发展规定,给保护区所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

(3)补偿资金筹集。①通过税收政策改革筹集补偿资金。国家开征水源生态补偿附加税,征收办法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基础上增加水源生态补偿附加税,建议税率为5‰,在国家公共支出中专用于生态补偿。②用水企业和个人承担。在水费中增加水源生态保护费项目,建议每立方米征收0.1元。

(4)建立水源保护区补偿机制的必要条件,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2、京冀间水资源利用补偿机制

北京、河北山水相连,水缘关系极为密切。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水资源利用补偿机制。

(1)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情况一:当河北省通过各项节约用水措施,将节约的水量供给北京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参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行有偿转让,北京市按供水数量对河北省相关地区支付补偿费用。补偿主体是北京市政府,补偿对象是上游转让节约水量的河北省相关地方政府。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情况二:当河北省未按国务院有关水量分配文件中规定的出境水量向下游地区供水时,河北省相关地区应向北京市补偿由于减少了供水量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主体是河北省政府或上游地区相关地方政府,补偿对象为北京市政府。具体补偿标准可由相关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2)补偿方式和补偿资金筹措。京冀间水资源利用补偿,主要通过省、市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也可以由用水户承担。

(3)建立水资源利用补偿机制的必要条件。省际间建立水资源利用补偿机制前提是以有法律效力的水量分配方案作为依据,2007年国务院批准的《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国函[2007]135号)和国务院批复实施的《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中潮白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是建立京冀间水资源利用补偿机制的依据。

3、京冀间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京冀间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京冀间政府就水环境保护作出的制度安排。

(1)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由于上游水质不达标或水污染事故给下游地区造成经济损失时,河北省相关地区对下游北京市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如有明确的污染主体,由污染责任主体负责支付经济补偿;如难以区分责任主体时,则由河北省有关地方政府作为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责任。补偿对象是北京市有关地方政府、企业或个人。省界断面污染物超标,补偿标准可参照“河北子牙河流域水环境污染补偿”测算;当上游发生水污染事故给下游地区造成经济损失时,有关责任主体应根据经济损失评估报告,与补偿对象协商补偿额。

(2)补偿方式和补偿资金筹集。当上游地区补偿主体和下游地区补偿对象都是地方政府时,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进行补偿;当上游地区补偿主体是企业或个人,下游地区受偿对象是地方政府、企业或个人时,按双方协商的补偿数额,直接向补偿对象支付补偿金。

(3)建立跨省区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必要条件。一是要明晰省界断面水体质量标准和保护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建立健全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管制度。明确海委水资源保护局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建立河流跨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监管制度,定期省界断面水量、水质信息,为跨界河流水环境保护补偿提供依据。

四、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尚处于探索阶段,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生态补偿政策,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快生态环境补偿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和有关生态环境补偿政策的实施都需要国家或地方立法的刚性约束。虽然我国资源、环境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在一些法律和政策文件中对生态保护和建设补偿有所涉及,但多数为原则性规定,难以具体指导实践。生态环境补偿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生态环境补偿的原则、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以利于消除生态环境补偿中存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的弊端。考虑到生态环境补偿工作的急切性和法律出台需要一定的程序,建议先以国务院名义下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补偿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生态环境补偿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需要加快开展生态环境补偿的领域和地区。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实践经验总结,力争早日出台《生态环境补偿管理条例》。就流域而言,在《流域法》出台之前,先制定《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办法》。与此同时,抓紧研究制定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如何进行排污权和水资源使用权交

易的法律规定,促进生态环境补偿市场化。

(二)完善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财政政策

在现阶段,应发挥财政政策在生态环境补偿中的重要作用。

(1)将生态保护的发展机会成本作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的因素。在中央和省级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中,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大江大河源头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的财政减收,作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一个因素考虑。

(2)建立不同层次的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政府是生态环境补偿的重要主体,对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负主要责任,但政府可使用的资金有限,而生态环境补偿对资金的需求量又很大。因此,需要建立不同层次的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保证生态环境补偿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省、地、县分别从各自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以及从征收的水资源费、排污费和水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设立专户管理。国家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跨省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江大河源头区、国家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补偿。省级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所辖区内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补偿,以及对上游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补偿。地市级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所辖区内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补偿,以及对市域上游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补偿。县级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所辖区内跨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补偿,以及对县域上游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补偿。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审计和相应的奖惩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激励和引导作用。

(三)构建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协商合作机制

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不仅是一种利益协调机制,更需要一个利益协调平台,让利益相关者平等协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七大流域均有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协调机构,组织流域内水资源补偿、水环境补偿等事宜的协商和谈判。加强流域上下游区域经济合作,扶持上中游地区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鼓励下游受益区企业到上游区发展环保事业等。

(四)积极推进市场化流域生态环境补偿

在保护方和受益方明确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流域生态环境补偿中的重要作用。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和排污权交易是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市场化的重要手段。在水量分配明晰、排污权初次分配有偿使用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流域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步形成上下游间水资源有偿使用市场转换和排污权交易机制,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使水资源合理配置、水环境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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