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6 14:53:0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再生能源的好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太阳能光伏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的主力,是国内消耗比较少的能源,也是出国量最大的,现在想订购太阳能电池板都已经很不容易了,已经定到了明年下半年。光伏发电争论较多的还是电价的问题,是否合理,要看投标的企业和单位,他们主要看做这个项目的盈利与否。
硅材料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的重要材料,在金融危机前是一种暴利的状态,但现在原材料的价格开始降低,这样对太阳能发电的开展是有好处的。今年要达到3.5到4万硅材料的需求,基本上满足了国内的需求。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要使企业有积极性,而不要一哄而上。我不主张电价过低,若太能能电价过低,企业没有盈利,它的发展就不可能进入良性循环。
海上风力发电现在也在搞,已经进入特许权的招标阶段。我个人认为海上风力发电有一定的风险,有点操之过急。在缺少经验、缺乏实验的情况下,要充分考虑设施对海洋这种特殊环境的适应性。应该进行分步骤的小规模的试验,待技术成熟了再推广。还有就是成本问题,成本太高,就会得不偿失。
1引言
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能源的需求量正在不断增加,进而也就必然会导致相应能源出现了短缺局面,尤其是对于各类不可再生能源而言,更是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短缺现状,需要在未来引起足够重视,并且采取较为理想的措施进行改进优化。可再生能源可以说是当前比较重要的一类能源构成,其相对于越来越稀缺的不可再生能源而言,具备着较为突出的应用优势,应该在各行各业中得到较好运用,而在建筑行业中,要想促使可再生能源得到较好运用,则需要重点加强对于建筑设计的关注,保障建筑设计方案中能够较好处理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机制,提升其作用效果。
2建筑行业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特点分析
建筑工程项目中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应用已经成为了今后比较重要的一个发展方向,也是有效解决现阶段建筑工程项目中能源消耗较为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运用相关技术手段的不断创新优化,其具体应用价值也越来越突出,在具体建筑工程项目中表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应用特点:(1)节能效果较为突出。对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具体应用来看,其能够在节能方面表现出较为理想的作用价值效果,这也是其最为直接的一个表现特点所在。因为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较好的借助于可再生能源进行了相关系统运行需求的满足,如此也就能够较好提升其对于传统电力能源以及其它不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数量,如此也就能够达到较为理想的能耗降低效果,节能优势较为突出。当然,这种节能水平的有效提升优化还需要重点从并网等方面进行有效优化处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能够和建筑物更为匹配协调,避免其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和缺陷。(2)环保效果较为理想。随着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建设以及应用,其对于周围环境带来的压力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对于相应自然环境的污染和损坏,更是极为突出,这一点在相应传统能源的运用方面也能够得到一定体现,进而也就需要重点加强对于这些污染问题的有序防控,尽可能提升其环保效果。从这一方面来看,可再生能源的充分运用同样也能够表现出较为理想的环保效果,其不仅仅不会对于建筑物周围的环境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和威胁,同时还能够有助于提升相应建筑工程项目对于周围自然资源的充分运用,其协调性也较为理想,进而也就值得进行充分探索和落实。(3)前期投入较大。对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具体应用来看,其虽然能够在后续表现出较强的作用价值效果,也能够较好推进相应建筑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其对于前期投入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这种可再生能源对于前期投入提出的要求一方面表现在相应经济层面,其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很多可再生资源应用相关设备以及具体技术都涉及到了较多资金的运用,进而也就很可能加大成本压力;另外,相应可再生能源运用对于技术层面的投入需求也是比较大的,其需要进行较为深入全面的探索和研究,确保相应可再生资源的应用价值和效果能够得到充分体现,如此也就能够保障后续应用更为适用高效。
3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利用方式
具体到当前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可再生能源的有序应用落实而言,其最为核心的手段和方式就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进行有效设计和布置,促使其能够在建筑物相关区域以及具体运行中表现出理想作用价值。结合现阶段的实际运用状况而言,其应用效果比较理想的手段和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1)太阳能资源的运用。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处理中,可再生能源的运用中太阳能资源可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类基本能源,这种太阳能资源的运用在我国具备着较为丰富的经验,并且其具体应用手段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对于太阳能热水器的充分运用就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手段,其相对应的技术含量不高,能够得到较为理想的普及和应用,但是其具体的能源转化和应用效果是比较突出的,可以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进行有效设计,进而也就能够为建筑工程项目的热水供应提供一定的积极作用,此外,太阳能资源的有效设计应用还可以通过相应采光方式来实现,自然采光效率的优化主要就是通过相应建筑物朝向以及结构的恰当处理而实现,进而也就能够保障建筑物对于太阳光较为充分运用,对于以往照明系统的应用压力降低效果较为明显;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创新,相应太阳能电池板的普及推广同样也能够在建筑设计中得到较好落实,并且其应用效率和能源转化效率也正在不断提升。(2)风能的利用。在建筑设计中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还可以从风能方面进行合理优化布置,这种风能的利用主要就是为了较好促使建筑物能够借助于自然风来实现自身运行效果的有效提升,并且与此同时降低对于机械能源的消耗。在具体建筑设计处理中,风能的运用可以首先通过自然通风的方式来发挥理想作用效果,这也就要求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处理中,应该能够较好针对相应主体结构以及门窗等进行合理布置,如此也就能够充分提升其自然通风水平,保障建筑物能够在自然通风下营造出较为舒适的环境条件,当然,对于当地风向的有效调查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另外,在风能发电方面也同样表现出了一定的作用效果,这也就要求在建筑设计中得到较好落实推进,尤其是对于一些能耗较为突出的工业建筑中,其更是可以借助于风力发电来实现较好节能优化。(3)地热能的利用。建筑设计中通过合理的手段和方式运用地热能同样也能够达到较为理想的节能效果,并且在建筑物室内温度的有序调节方面也能够发挥理想价值。基于这种地热能的利用来看,其对于地区要求性比较高,并非在所有地区均能够较为适用,需要取决于该地区地热能的分布效果,地热能分布较为充分的地区,其设计规划后的应用效果就比较理想。具体到这种地热能的有效应用中来看,其主要就是为了促使其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运用地下水的流动来实现室内温度的有效调节,其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和作用环节就是地源热泵的有效处理,应该结合当地基本地热能状况进行合理设置,促使其运行效果较为突出,,(4)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处理中,还可以借助于其它一些可再生能源进行设计,比如生物质能、潮汐能以及水能等,但是这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件比较苛刻,很难达到较为理想的广泛推行,对于技术含量的要求也比较高,需要结合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具体特点进行合理设计应用。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后续发展改进而言,可再生能源的运用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手段,这种可再生能源的运用能够较好提升建筑物运行的节能效果,进而也就能够保障建筑物在后续应用过程中体现出理想的可持续发展水平,降低了当前建筑工程项目中因为能源消耗过度而带来的一些问题和局限,值得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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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毅.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运用分析[J].四川水泥,2014(7):238.
关键词:补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项目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1.09
经济学理论认为,当市场无法提供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或处理特定的外部性时,政府干预是必要的。气候变化便是迄今为止影响最为严重及最为广泛的市场失灵现象[1]。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并减少国内经济对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可再生能源发电当前为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推广。然而可再生能源相比传统化石能源而言
,发电成本高昂,无法与其竞争。各国政府多采用“上网电价”(feed in tariff)项目,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购的最低价格,并取得良好成效。例如,欧盟18个成员方采取了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项目,大幅降低了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并保护了环境。然而,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财政资助“扭曲”了电力市场竞争状况,其与《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的相符性亦困扰着WTO各成员方。在2010-2013年期间,因成员方可再生能源财政资助措施引发的贸易争端多达5起,如中美风力发电设施争议、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措施及上网电价措施争议、2012年中欧“上网电价”项目争议、2013年美印“国家太阳能计划”争议、2013年5月阿根廷针对欧盟对生物柴油产业的扶助措施的争议。
2013年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作为第一起WTO框架内的已决争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对SCM协定下“绿色能源空间”做了详细的解读。专家组报告将政府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意图”纳入补贴的“收益”分析中,虽偏离SCM协定第1.1(b)条的约文,但授予政府较大的政策空间。上诉机构则恪守SCM协定约文的字面含义,借助“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的区分,含蓄地表达了对绿色能源的支持。该案对指导成员方的可再生能源财政资助政策提供了启示,但也存在若干不确定性。
一、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加拿大安大略省2009年开始实施FIT项目,规定安大略省电网系统将以固定价格收购符合要求的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能等发电设施所发的电力。参与FIT项目的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设施,在发电设施建设时必须符合一定程度的“国有化要求”,如太阳能发电设施2009-2010年的国有化程度需达到50%,2011年之后需达到60%。风能发电设施2009-2011年的国有化程度需达到25%以上,2012年之后需达到50%以上。申诉方欧盟和日本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的FIT项目和FIT合约根据太阳能和风能发电设施国有化的程度决定是否授予“上网电价”补贴,构成禁止性补贴,违反SCM协定第3.1(b)条和第3.2条。针对安大略省FIT项目及合约是否构成SCM协定下的“补贴”,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先后做出报告,两种意见虽然最终效果一致,但授予成员方在SCM协定下的“绿色能源空间”却不尽相同。
(一)专家组有关FIT项目及合约在SCM协定下合法性的认定
SCM协定下补贴的合法性及构成要件基于其“不可诉补贴”、“可诉补贴”与“禁止性补贴”的不同属性而不同。但无论是“可诉补贴”还是“禁止性补贴”,均需符合SCM协定第1.1条,即存在政府或政府机构的“财政资助”,并且接收“财政资助”的一方享有“收益”(benefit)。
首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同FIT项目及合约构成安大略省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进而在收益分析上,专家组认为SCM协定第14(d)条可作为第1.1(b)条“收益”解释的上下文。该条规定,倘若商品购买的价格超出其充足回报,则构成收益的授予,充足回报取决于争议商品或服务在财政资助国或商品购买国的“主流市场情况”(prevailing market condition)。专家组认为第14(d)条所述之“市场”虽可存在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但倘若政府在该市场的干预使之无法判断接受者相比其未接受财政资助时是否处境更佳时,政府干预的市场不能作为第14(d)条的相关市场,也就是说,用于“收益分析”的市场需存在有效竞争。基于此,专家组认为安大略省电力市场受到政府的高度干预,因而无从作为第14(d)条的相关市场进行评价。申诉方提供了用于和FIT项目及合约价格进行对比的若干其他价格,如魁北克省RES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购的竞价价格,向邻近省或美国输入电力的价格,“安大略每小时能源价格”或电力零售价格等。这些也一一为专家组驳回,专家组认为不应以充分竞争的电力市场价格作为衡量标准与安大略省FIT价格相比,因为倘若以充分竞争的电力批发价格作为衡量标准,必然将安大略省FIT项目及合约视为补贴,这样的市场标准在安大略省根本不存在,即便存在也无法吸引足够的电力投资以确保可靠的电力供应。
专家组紧接着考虑了安大略省的电力供应政策,包括:(1)2014年前需取消火电发电;(2)2030年前,安大略省43%的电力系统需被更替;(3)安大略省政府承诺部分增加的发电需求将以可再生能源发电取代。然后认为其“收益”分析应基于安大略省FIT项目及合约价格授予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厂的条款和条件本身,倘若安大略省的FIT价格使获得项目的发电商的收益明显高于加拿大其他承担类似风险的发电商的投资成本,则存在补贴。但专家组很快放弃了这样的“收益”分析,因为没有精确的事实证据证明同时期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的投资成本究竟为多少。
专家组报告的突出特点是肯定电力市场政府的高度干预性及将政府管制电力市场的政策目标作为“收益”分析的起点,因为政府所希望实现的“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这些价值目标决定了政府需要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申诉方所列举的其他较为充分竞争市场上形成的电力价格因而不具有可比性。进而由于不存在“相关市场”,申诉方亦难以精确地举证证明同时期、同类型、同区域可再生能源设施的投资成本,专家组以申诉方举证不能而否定“补贴”的存在。可见,专家组报告授予了成员方干预和资助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较为广泛的政策空间。
(二)上诉机构报告
其一,在上诉程序中,上诉机构批评专家组未仔细区分传统能源发电设施和风能、太阳能发电设施的区别,与安大略省FIT项目及合约价格进行对比的“相关市场”价格应为同种可再生能源市场上形成的价格,因为“相关市场”的认定应从产品的需求和供应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可再生能源发电和非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物理状态一样,从需求的角度来说,产品具有可替代性。但从供应的角度来说,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商无法与传统能源发电商相比,前者的资金成本很高,经济规模小,运行成本低,后者则相反。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前者对后者无法实行任何形式的价格限制,而后者则可对前者实行价格限制。因此,不能以市场上形成的一般电力价格与安大略省FIT项目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相比。
其二,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或者说,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是否意味着不存在SCM协定第14(d)条的可用于对比的“价格标准”(bench mark)?上诉机构对此持否定意见。政府干预并不影响其依据SCM协定第14条寻找相关市场上可予以比较的衡量标准。
其三,上诉机构批评专家组在SCM协定第1.1(b)条的分析中纳入了对政府公共政策如可靠性、人类健康、环境考量等的考虑,违背了第1.1(b)条的字面含义。
从前述三点来看,上诉机构几乎全盘否认了专家组报告有关SCM协定第1.1(b)条“收益”分析的方法和路径,否决了专家组对安大略省绿色能源“政策意图”的考虑。换句话说,上诉机构将其评价的论调拉回到了鼓励绿色能源利用的基调上。
上诉机构强调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相比的发电成本劣势,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只能在政府干预的情形下在市场上存在。政府可能设定适当的管制价格(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成本和合理收益),也可能要求政府本身或私人分销商从特定来源购买部分电力。这两情况均不能被认为构成SCM协定第1.1(b)条所述的授予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设施的“收益”。传统能源价格较低,但社会成本较高,可再生能源则相反,政府对可再生能源价格的干预实际上是内部化其社会成本和收益。因此应予区分的是:政府干预“创建”一些本不存在的市场与政府干预“保护”市场上本已存在的特定竞争者。前者为创建市场的行为,并不构成SCM协定下的补贴,但后者则对已存在的市场进行了干预和扭曲。
为了进一步区分安大略省政府的“上网电价”项目和协议究竟是“创建市场”还是“扭曲市场”,上诉机构认为应查明参与FIT项目的发电设施是否享有其他发电设施所不享有的优势。对此,上诉机构认为申诉方所提议的魁北克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购的RES项目可用作比较。魁北克省RES价格并非由政府指定,而是通过竞价程序形成。以RES的价格和FIT的价格相比较,需要确保比较对象是同一时期、同一发电技术、同一混合电力规划,比较的项目是相同或类似的规模,合约也有相同期限。RES项目适用于太阳能和风能发电设施,但在RES项目的执行各期,基于太阳能发电设施与其他成本较低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相比没有竞争力,因而太阳能设施并未被授予任何合约,RES各期价格不能用来比较FIT项目太阳能发电设施的合约价格。RES第3期(2008年)有关风能合约价格为每千瓦时8美分到11美分之间,低于2009年FIT项目每千瓦时13.5美分的价格。从合约期来看,两项目均包括20年期的合约,意味着RES第3期合约价格与FIT项目2009年合约价格生效的大多数期间是重合的。从规模上比较,FIT项目的规模要大于RES,两者重合部分是发电能力在500KW到200MW之间的设施,但FIT项目也涵盖500KW以下的设施和200MW以上的设施。总体而言,两者具有可对比性,且FIT风能发电合约价格较之RES风能发电合约明显要高,看似FIT项目的确授予参与项目的风能发电设施一项“收益”。但基于该事实在专家组程序中并没有为双方充分辩论,上诉机构认为完成该法律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拒绝认定争议措施是否授予SCM协定1.1(b)条下的“收益”。
(三)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绿色能源空间”的比较
比较专家组多数意见和上诉机构意见,两者尽管殊途同归,最终在本案中认定FIT项目及合约并非“补贴”,但两者授予SCM协定下的“绿色空间”并不一致。专家组认为SCM协定第1.1(b)条的“收益”分析应考虑政府管制电力市场的公共政策目标,如电力供应可靠性和稳定性,使用可再生能源对人类公共健康和环境的保护等。专家组对这项事实的确定对在SCM协定下拓宽政府补贴可再生能源的“绿色能源空间”具有很大帮助。其一,专家组首先承认政府对电力市场的“干预”具有正当性,因而其“收益”分析从政府管制电力市场的目标开始。其二,这些正当的政策目标难以量化,使申诉方无法将其他较充分竞争市场形成的电价作为SCM协定第14条的“价格标准”与其对比。其三,专家组认为分析方法应从FIT合约价格和发电商的投资成本进行对比,然而此类事实难以为申诉方所证明。基于专家组报告的“收益”分析模式证明责任较重,多数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设施的措施均可逃避SCM协定的约束,无论是否存在国有化要求。
不得不承认的是,专家组对电力管制、可再生能源利用政策目标的支持即便深入人心,但在SCM协定下并无约文依据。无论是SCM协定第1.1(b)条还是第14(d)条,均未提及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保护环境的价值目标。第1.1(b)条所要分析的是财政资助的接收方在市场上是否处境更优,尤其是与那些未获得财政资助的个体相比。
因此,上诉机构将SCM协定第1.1(b)条的解释拉回到约文本身的限定中,在确定“收益”分析的方法时,剔除了对政府干预的考虑。但上诉机构并非全然不顾及政府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在进行价格比较时,上诉机构将政府的混合电力目标纳入“相关市场”中进行调整。具体而言,混合电力目标授予政府合法“创建”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权力,并且该目标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越高,往往意味着政府可“创建”规模更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但超出了该目标的“干预”行为,则可能授予可再生能源发电商一项“收益”,构成“扭曲市场”的补贴行为。
二、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的启示——SCM协定下的“绿色能源空间”
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作为第一起WTO框架内已决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案,正如万花筒中的一个棱镜,从一个角度揭示了SCM协定与绿色能源措施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的启示
1.WTO成员方可制定符合国情的“混合电力”供应方案
传统电力供应主要依靠化石能源燃料,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成员方采取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混合电力”方案为上诉机构所认可。从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来看,上诉机构认同成员方采取“混合电力”的政策目标,为进一步认定成员方采取鼓励措施,从而“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提供了依据。上诉机构允许成员方制定不同比例的“混合电力”方案,意味着成员方财政资助的合理性无需划一认定。政府的“混合电力”政策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比例越高,政府可予以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越大,根据供求原理,便可制定更具“吸引力”的电价收购政策。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中,上诉机构反复强调魁北克省RES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购价格虽可与加拿大安大略省FIT协议价格进行对比,但一定要将安大略省政府特定的“混合电力”政策考虑进去。
2.FIT项目下政府的干预程度越低,法律风险越小
在世界各国采用的FIT项目中,政府的干预程度是不同的,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FIT项目中,政府干预程度很高。相比而言,在德国的FIT项目中,政府只进行相应的立法,项目的执行、资金和成本均由私人企业来承担。英国FIT项目中的政府干预程度则介于其间,项目的管理机关为公共机构,但项目的鉴定等则通过私人企业来完成,项目成本由电力供应商承担[2]5-6。政府在FIT项目中的干预程度越低,其遭遇自由贸易制度质疑的可能性亦越低。在2001年Preussen Elektra AG v. Schleswag AG案中,欧洲法院曾就德国FIT项目是否构成补贴做出过裁决,认为该项目并非政府补贴行为,因为政府不承担任何资金成本,因而不存在财政资助的行为。欧洲法院认为,该项目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强制上网和购买协议类似于配额,其潜在地影响了境外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德国的并网。配额一般情形下虽为欧盟法禁止,但德国可援引与GATT第20条类似的《罗马条约》第36条进行抗辩,因此,德国FIT项目强制购买协议并不违反欧盟法。该案虽非WTO争端,但也能给予我们相应的启发,SCM协定第1.1条规定的财政资助是补贴存在的前提条件,倘若成员方政府对FIT项目的干预程度较低,尤其是当政府不承担FIT项目的资金成本时,政府并未以“产品购买”或“价格支持”等形式进行财政资助,不会构成SCM协定下的补贴。
3.FIT项目电价竞价形成相比固定价格法律风险较小
从当前德国、英国、中国等国家实施的FIT项目来看,政府以最低固定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为常规。然而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中,魁北克省的RES可再生能源电力竞价上网收购价格被上诉机构认为是可用于和安大略省FIT项目价格对比的“价格标准”,可见在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项目的设计中,价格形成机制宜采用竞价模式,而不是政府固定价格收购。通过竞价上网,政府得以最低价格购买所需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获得上网电价协议的发电商未获得政府以价格支持的方式授予的“好处”,故不存在补贴。相比而言,政府在“上网电价”项目中如以固定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政府如支付的“红利”超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合理的利润空间,则会对其授予“好处”。
4.国有化要求——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措施争议的实质所在
无论是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措施案,还是印度太阳能电池案等,申诉方对被诉方可再生能源鼓励措施提出的质疑主要是措施中的国有化要求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有关FIT项目国有化要求在SCM协定下的合法性分析均止于SCM协定第1.1(b)条,而并未有机会探讨其构成SCM协定下的禁止性补贴或可诉性补贴的可能性。然而,与可再生能源“电价上网”捆绑的国有化要求倘若不能援引GATT第3.8(a)条政府采购例外条款,则必然违反TRIMs第2.1条和GATT第3.4条,从而面临修改。各成员方实施的“上网电价”项目下的国有化要求对WTO协定的违反几乎是定论。
一种较为合理的途径是以生产阶段的财政资助取代“国有化要求”。实际上,生产阶段的补贴在效果上与购买阶段基于“国有化要求”的补贴类似,前者为授予卖方的财政资助,后者为授予买方的财政资助。多数成员方能源产业在GATS下并未全然放开,因而在国内生产阶段对可再生能源产业进行财政资助,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起到“国有化”的效果,又可确保其他成员方仅在证明其遭受“损害”后对其提出“可诉补贴”的质疑,避免对“禁止性补贴”的违反。如此一来,成员方的财政资助行为可得到双重保障:一是财政资助倘若仅在“创建市场”的范围内,则国内生产商并未获得“收益”,因而不构成补贴;二是即便财政资助超出“创建市场”所需,申诉方仍需证明该补贴的“专向性”以及其同类产品受到的“损害”。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理论——“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二分法的不足
(一)关于
上诉机构“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理论的质疑和反思
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中,上诉机构通过“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的区分,适当地“拓宽”了SCM协定下的绿色能源空间,但如仔细推敲该理论,仍存在推理不周、执行困难、欠缺明确性的问题。
第一,上诉机构在收益分析中,首先将国有化要求忽略,仅分析FIT项目协议价格是否授予项目参与商“好处”,进而依据“创建市场”并非授予“好处”的理论认为构成补贴的“收益”不存在。然而,“创建市场”的合理性是基于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与非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发电成本的比较而形成,而本案争议的对象是上网电价项目对国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与进口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竞争状态的改变。后者因不符合国有化要求,无法参与上网电价项目,不能享有政府为其“创建市场”的机会。SCM协定第1.1(b)条“收益”分析的实质是发现获得财政资助的对象是否相比其他市场竞争者“处境更优”(better off)。在安大略省FIT项目下,国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享有了政府财政资助进入市场的机会,相对进口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而言,其处境应是更优的。
第二,即便上诉机构的“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理论不存在任何逻辑问题,把握“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也存在“度”上的困难。基于上诉机构的报告,成员方难以判断何种程度的干预属于政府“创建市场”的合法行为,何种程度的干预又属于“扭曲市场”的非法行为[3]。当前可再生能源电力和化石能源电力的定价机制不能完整地内部化所有成本和收益因素,无论是可再生能源的收益还是化石能源的成本,均不能在其价格中完全体现[4],这决定了修正市场缺陷的主要方法也要从其定价机制着手。上诉机构一方面认同政府干预能源市场以及内部化传统化石能源社会成本的举措,另一方面又认为政府超出必要程度的干预措施会扭曲市场。上诉机构以其他同样存在政府干预的市场价格作为衡量标准(bench mark),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有风险的,因为这些在上诉机构看来相对体现市场竞争的价格和市场信号已因政府干预而变得不可靠,能否识别和确定真正的价格标准因而令人质疑[5]。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FIT项目的管制程度不同,可再生能源发展技术、发电成本等不尽相同,倘若运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FIT项目价格进行比较,亦有任意性和武断性之嫌。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实施案中,上诉机构认为魁北克省提供了可用于和安大略省进行比较的可再生能源收购价格,但两省混合电力政策、FIT项目运作效率及政府行政效率方面的区别等均会影响价格比较。即便针对这些区别对价格进行修正,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WTO涵盖协定避免的是歧视性的贸易措施,而不是要求政府采用最有效率的措施。竞价形成的可再生能源收购价格或许在上诉机构看来更能反映真实的“创建市场”所需价格,然而固定价格的制度成本和执行成本较低,这点可能为上诉机构所忽略。并且,上诉机构认为政府收购价格超出发电商合理利润或可构成“扭曲市场”的行为。从FIT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实不然,可再生能源收购价格在确保发电商享有10%的利润空间时或许已足以创建市场,但这不妨碍政府提供更高“溢价”以鼓励发电商投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2010年英国实施的上网电价项目使英国太阳能电板的使用率增加了41倍,成本降低了45%,据英国《卫报》报道,政府的保障电价在发电成本的3倍以上[6]。英国太阳能发电成本的降低实则因为电板使用率增加所产生的规模效应,并非政府意图扭曲市场的结果。
(二)WTO协定的欠缺——可再生能源发展空间受限的本质原因
从上述分析可见,上诉机构在维护WTO涵盖协定约文严肃性的基础上,在SCM协定下寻求成员方的绿色能源空间,其出发点是正确的。但WTO涵盖协定本质上是贸易协定,反映的是半个多世纪之前成员方开放市场、进行自由贸易的意图。可再生能源发展措施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它在成员方国内的发展是“政治驱动”的,而不是“市场驱动”的,它的制定和形成,受到一国历史和当前的排放需求、减排技术的发展状况、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以及国际气候变化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并不反映自由贸易的本质,并不适宜在贸易制度框架下进行约束。
以国有化为例,可再生能源国内财政资助措施一般均有国有化的要求。国有化或进口替代要求扭曲市场竞争状态,因而在SCM协定下受到“禁止性补贴”制度的限制。然而,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主的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并未对各成员方形成有效的约束。当前国内可再生能源主要是在国别的基础上发展的。
其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根据当前的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现状,气候措施倘若不能起到经济复苏和增强就业的产业目标,在国内根本无法形成。因此,倘若
一项环境政策在追求环境目标之外还具有产业目标,就被认为不符合WTO规则
,是不切实际的[7]。从全球可再生能源市场来看,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形成,是进一步推动自由竞争的前提,因为本身充满竞争的国际可再生能源市场,需要有足够多的市场竞争者。
其二,对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而言,国有化要求更是推进其可再生能源产业形成的必经途径。因为当前中国、印度等排放大国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而发达国家也未向发展中国家有效地转移减排技术,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起步较晚,倘若国内财政资助措施不得设置国有化要求,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不得不进口可再生能源设施,如此一来便会减损发展中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进行减排的动力,并进一步“助长”发达国家不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后续议定书所规定的向发展中国家无偿转移减排技术的行为。因此,Howse教授认为应允许中国、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措施中施加国有化要求,因为基于减排技术转让的有限性,以及这些国家对替代能源的巨大需求等,其主动减排和替代能源的商业化应用有赖于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形成,国有化要求是必要及合理的[7]12。
四、WTO涵盖协定下拓宽“绿色能源空间”的途径及可行性
中国、加拿大、欧盟、印度等成员方可再生能源财政资助措施先后引发“补贴”争议,使各成员方不得不关注WTO涵盖协定与国内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潜在冲突。一些学者批评当前SCM协定没有为政府促进环境尤其是应对气候变化措施预留足够的“绿色空间”[8],并出谋划策,试图拓宽WTO涵盖协定下的绿色能源空间。
Daniel Peat教授建议在涉及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争议时,WTO回避管辖,将可再生能源从WTO领域中划出,留待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解决,不失为更合理解决成员方可再生能源合作问题的更好方案,因为WTO以贸易优先于环境,存在天生的“歧视”[9]。
Robert Howse教授和Luca Rubini教授等则建议对SCM协定进行修订,或另行达成可再生能源贸易协定。倘若能源领域的贸易措施将继续留在WTO涵盖协定下进行评价,Rubini教授强调应在SCM协定下创建新的规则,允许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措施[10]。Howse教授和Bigdeli教授则建议恢复SCM协定下的不可诉补贴,将可再生能源发展措施列入其中[11]。
除了上述两种途径,更多的学者建议依据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将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纳入GATT第20条(b)款和(g)款进行解释。但在这种范式下,GATT第20条是否适用于违反SCM协定的措施,就成为先决问题。SCM协定为GATT第16条的进一步延伸,倘若一项措施既违反GATT第16条,又违反SCM协定,前者可援引GATT一般例外条款,后者如不能援引,则会导致约文解释不一致的效果,因而Howse教授认为第20条对违反SCM协定的措施应予适用[7]14。Rubini教授亦认为GATT1994和附件一单项协定之间体现出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GATT1994正是在这些分项协定的基础上发展的,且从SCM协定和GATT1994第20条来看,并不存在影响后者适用于前者的“约文障碍”[10]25。
但从上诉机构在中美出版物案和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就GATT第20条是否应适用于非GATT协定的论述来看,似乎倾向于认为GATT第20条作为例外条款,本身并不适用于GATT以外的WTO涵盖协定,除非后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GATT第20条援引进去。因而决定第20条在GATT以外协定下的“可适用性”并非两者之间是否存有“约文障碍”,而是是否存在“约文援引”。如在中美出版物案中,基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条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不得影响中国在符合WTO协定的前提下管理贸易的权利”。上诉机构认为“管理的权利”是成员方政府本身所具备的一种潜在权力(power),而不是由WTO协定这种国际条约通过明示方式赋予给成员方的一种权利(right)。WTO协定及其附件约束了国家管理贸易的权力,使成员方可在两种方式下管理贸易:一是以不违背WTO任何协定的方式;二是虽违背WTO相关规定,但根据可适用的例外条款获得正当性[12]。因而上诉机构认为《入世议定书》第5.1条通过间接援引的方式将GATT第20条下限制贸易的权力保留了下来。但在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涉嫌违反了《入世议定书》第11.3条的规定。该条要求中国“应取消本议定书附件6所列产品所有的出口有关税收和费用,或适用GATT1994第8条的规定”。专家组认为第11.3条并没有提到GATT1994第20条可作为例外条款而适用,或笼统地提及任何例外条款的适用,因而GATT第20条并不适用于该案。
反观SCM协定各处提及例外条款的地方,第3.1条明确规定,“禁止性补贴”除非依据《农业协定》被豁免,否则为禁止性的。SCM协定第8条原先包含的“不可诉补贴”仅针对成员方在研发等领域给予的补贴,也难以体现出第8条是GATT第20条例外情形的再现,更何况第8条目前已不再生效[2]21。与SCM协定的地位类似,用以制约不公平贸易的《反倾销协定》同样不包含对GATT第20条的援引,而与之不同的是,《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SPS协议)则明确提到了GATT1994第20条,《技术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也清晰地将GATT第20条各分项条款及引言转换到TBT协定第2.1条、第2.2条和序言中。
因而,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约文依据的情形下,依据学者所述的第三种途径援引GATT第20条,将较难以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采纳。当前,争端解决机构已裁决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中欧“上网电价”项目、美印“国家太阳能计划”、阿根廷和欧盟有关生物柴油措施的争议等均在磋商过程中,倘若磋商未果,DSB将无法回避这些争议。第一种途径——WTO回避管辖不可行;第二种途径——修订SCM协定,恢复“不可诉补贴”可作为一种发展方向,因为既然SCM协定欠缺可援引的例外条款,最佳的方式是通过正式的约文修改途径加以补充。从当前可再生能源争端的实质来看,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扶持本身并非争议对象,对国内可再生能源扶持措施所附带的“国有化要求”是挑起GATT和SCM协定质疑的原因,因为当“上网电价”项目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时,会产生典型的“玻璃屋”处境,没有国家会对一项可能被对方反诉的措施提出质疑,除非该措施对WTO协定存在非常明显的违反,如包含国有化要求等[13]。“国有化要求”受到GATT第3条、TRIMs协定第2.1条等条款的约束、而违反GATT和TRIMs协定的成员方可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上诉机构则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决定成员方对可再生能源产业财政资助的国有化要求是否合理和必要。
五、结语
鉴于SCM协定对成员方补贴的严格限制,成员方的FIT项目或其他对可再生能源设施的财政资助措施若欲避免对WTO涵盖的违反,应确保绝对的非歧视性,即取消国有化要求,并尽可能地采取非专向性的措施[14]。上诉机构通过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的处理,
认可成员方采取混合能源和混合电力的政策目标,并认为在实现该目标范围内所进行的帮助可再生能源“创建市场”的财政资助措施并不构成补贴,然而,上诉机构在保留成员方财政资助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政策空间时,也留下很多疑问,尤其是如何区分“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的行为。实际上,可再生能源的商业化应用为各成员方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无论是该措施本身所需要的政府干预,还是倍受自由贸易制度诟病的国有化要求,均为成员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WTO涵盖协定并没有为成员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绿色能源空间,因而宜对SCM协定进行修订,将成员方财政资助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措施列为“不可诉补贴”并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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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reen Energy Space” of the Free Trade Rul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anada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or Dispute
ZHANG Lei
(School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Guangzhou 510420, China)
能源战略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方式的选择是能源战略的核心。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意大利社会和政府深刻认识到能源是十分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实现本国能源供应多样化。近年来,意大利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计划,涵盖生物能源、风能、地热能和太阳能等多个领域。并且在这些领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
1、风能。风力发电近年在意大利得到了迅猛发展。对意大利而言,风能的应用潜力十分可观。早在2000年前,风能对于发电的贡献微乎其微。目前,意大利全国风力发电总量约为1800兆瓦时,名列世界第七,风能产业创造的就业规模超过15000人,据意大利劳动联合会和ANEV预测,到2020年,风能产业的就业规模将达到66010人。另据意大利石油企业协会预计,到2020年,风力发电量可达205亿千瓦时。意大利的风能发电站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南部地区如普利亚区和坎帕尼亚区,以及远离亚平宁半岛的西西里岛和撒丁岛。一来这些地区的风力资源比较丰富;二来在这些地区建设发电站相对成本较低。
2、太阳能。坐落在地中海之畔的亚平宁半岛油气资源有限,但太阳能资源却很丰富,素有阳光之国的美誉,这也许是意大利未来前景最光明的能源。太阳能利用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房等热利用方式。光伏发电最初作为独立的镇大许村党支部书记靳广友说:“村民都在焦化厂上班,收入稳定,挣得也比较多,村里早就没人养猪了。用秸秆和青草作为沼气池发酵原料,解决了我村粪源缺乏和秸秆焚烧污染环境的难题,也解决了老百姓们既盼望能早日用上沼气、村里又缺乏沼气原料的难题。”用农民的话说:“过去,尽管生活富裕了,可生活质量不高,烟熏火燎,苍蝇乱跑,现在,双手解放了,环境也好了,住在村里跟住在城里一样干净、一样方便。”
3、严格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顺利实施。在沼气施工建设中,我们进行了专业队承包建设,按合同管理。施工队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注重抓沼气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安全意识,向农民培训沼气池日常管理知识,做到安全施工,安全使用。
4、率先对沼气的综合利用进行了尝试,效益凸显。白家堡村是介休市一个无资源、无企业的纯农业村,村民收入低、集体积累差,村里克服了重重困难,发展沼气130个,为了将沼液、沼渣等资源综合利用,百户沼气、在百亩温室、百亩山樱椒、百亩大田菜进行了试验。通过试验,发现使用沼渣、沼液的植株叶色好、长势旺、品质好、抗病性好、虫害少、产量高,对比结果显示,使用沼肥得比未使用沼肥的增产2.9%,即一个大棚可增产195公斤,增收145元,节省农药30元,一个累计增收节支175元。
三、存在问题
1、部分村的领导认识不高。调研中发现,沼气发展好的村群众在沼气日常管理中知晓率在80%以上,而少数的村的农户知晓率仅为10%~20%。
2、建设资金短缺,扶持力度不均衡,群众等靠观望,直接影响沼气建设进程。修建一个10立方米沼气池的成本一般在3500元左右。除了国家、省级补助款1500元/户和市财政500元/户外,近一半资金主要由农民来投资。对于集体经济好的乡村,集体全包,而对于集体经济薄弱的村无力承担,而村民又不愿投资,从而导致沼气建设进程缓慢。
3、技术力量和技工数量不足。2007年我市经过培训的、拥有合格证的技工仅有138人,而实际从业技工仅86名。有限的技术力量,导致了施工水平低、质量粗、管理跟不上。
4、维修不及时。不少农户自身缺乏维修技术,如:少数农户使用沼气灶,使用时间不长就出现了开关漏气,脱硫器漏气,灶器具打不着火等问题,而沼气技工一方面在精力上难以顾及维修,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就停止了用沼气做饭、点灯。
5、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不高。沼气发酵产物有沼气、沼液、沼渣,综合利用项目涉及种植、养殖、仓储等多个行业。但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我市沼气户对“三沼”综合利用知识认知率还很低,有的村沼气建设起步虽早,可是沼渣、沼液都白白丢弃,不仅浪费了优质资源,而且对环境造成了二次污染。
四、对策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为了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和推进今后沼气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需要继续加强对沼气工作的领导,增强责任意识,认真研究解决在沼气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克服浮躁情绪,求真务实,树立典型,积极推进。
2、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庙会、交流会等有利时机,以及版报、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沼气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宣传沼气示范户,使农民亲身感受发展沼气的好处,调动广大群众自觉建池的积极性。
3、加大沼气技术培训力度,推广“三沼”综合利用技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选择热爱沼气事业,具有实践操作能力的人员参加培训,达到每个沼气户家中都有一个沼气技术的明白人,大力推广“三沼”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综合效益。
4、多渠道筹资,确保沼气建设持续稳步发展。一是市委、市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投资机制,确保沼气建设这一公益性事业持续良性发展。二是金融部门要简化贷款程序,增加信贷投放规模,为建池农户及时解决资金困难。三是要充分利用国家继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有利时机,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争取项目资金,支持沼气建设。
5、积极探索沼气有偿服务机制。建立沼气服务站,公开招聘热爱沼气事业的熟练持证技工,负责区域内用户日常管护、维修和技术培训工作。服务站人员要与用户签订服务承诺合同,明确服务内容,细化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接受用户监督。在更换配件时,允许收取适当差价,这样,既可确保用户的承受能力,又能提高技工的服务热情。分散电源使用,近年来并网光伏发电的发展速度加快,市场容量已超过独立使用的分散光伏电源。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10年1 2月,意大利国有电力公司埃尼修建了1座应用尖端技术、装机容量达5兆瓦的太阳能光热电厂。这座完全由埃尼设计建造的太阳能集热电厂将首次同已有近30年历史的电网并网。早在1999年,意大利就 已在西南部港市萨勒诺附近安装了一套该国史上最大的光电设施。最近随着西班牙和德国开始削减他们在太阳能上的投资,意大利一跃而出,成为世界上对太阳能出手最为阔绰的国家之一。
3、生物质能。生物质是植物光合作用直接或间接转化产生的所有产物。生物质能是指利用生物质生产的能源。目前,作为能源的生物质主要是指农业、林业及其它废弃物,如各种农作物秸秆、糖类作物、淀粉作物和油料作物,林业及木材加工废弃物、城市和工业有机废弃物、以及动物粪便等。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和垃圾发电等。意大利对生物质固体颗粒技术和直燃发电也比较重视,在生物质热电联产应用方面也很普遍。据意大利石油企业协会预计,2020年意大利生物能电厂的发电量也会大幅提升,达到11太瓦时,是2009年生物能发电量的3倍。
4、地热能。地热能是成本最低的可再生能源之一,但投资过大、短期无法回收资金等问题阻碍了该行业的发展。与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相比,地热能的开发利用时间较早。多年来,意大利一直是欧洲地热能的领军国家。早在1904年,意大利就在拉德瑞罗建设了世界上第一座地热能发电站。虽然地热能起步较早,但最近几年地热能在装机容量和产业增长等方面被其他可再生能源远远地甩在后面。如2009年拉塔瑞罗的发电总量已经达到了55亿千瓦时。根据意大利石油企业协会预测,到2020年拉塔瑞罗地热TC的发电量可增至75亿千瓦时。
二、成功经验
意大利是一个能源高度依赖进口的国家,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使用技术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改善本国建筑能源效率的政策措施。多年来,意大利为了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正确的目标引导。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意大利制定了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引导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997年,欧盟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从1996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从1997年的14%提高到2010年的22%。2007年欧盟又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到全部能源消费的20%,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到全部发电量的30%。
2、建立健全激励措施。政策支持是加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动力。为了确保本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意大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如采取优惠的固定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实行可再生能源强制性市场配额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实行投资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促进本国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
3强化技术研发和产业扶持。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意大利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人才培养、研究开发、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了专门的研发机构,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服务等工作。意大利不仅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而且特别重视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经过多年的发展,产业体系已经形成,有力地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
4、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意大利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主要为技术研发、项目建设、产品销售和最终用户提供补贴。如2005年的能源法令明确规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对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用户提供40%的补贴。意大利还采取了产品补贴和用户补助方式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可再生能源,有力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
三、引发的启示
从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看,今后发展较快的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主要是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意大利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制定新的能源发展战略、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1、完善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与可再生能源的特点及其发展相适应,我国致力于以立法来促进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我国的《电力法》、《水法》、《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可再生能源的规定。现行立法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法律上保障和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也进一步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一是要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和各地方政府关于贯彻《可再生能源法》的地方性法规‘二是要进行立法上的配套,修改如《电力法》和税收法律等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可再生资源法》的实施效果。三是要尽快通过立法落实相关主管部门的义务。
2、设立可再生能源的主导产业。主导产业是指能够依靠科技进步或创新获得新的生产函数,能够通过快于其他产品的“不合比例增长”的作用有效地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快速发展的产业或产业群。从意大利实践经验看,主导产业的实现可以通过市场自发调节或政府积极干预两种形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第二种形式。意大利政府采取积极干预的形式,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我们国家由于市场经济不发达,对主导产业采取相应的倾斜政策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应该把握如下重点:对可再生资源产业出台有足够吸引力的税收、投资和产出补贴政策,引导资本向该产业部门流动;通过宣传和消费补贴措施,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消费引导,逐渐培育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市场;尽快建立各级可再生能源研发基金,支持企业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等。
未来,能源可能像信息一样,由你我在家里、工厂、办公室生产,并在能源互联网上与所有人共享。
联动的力量
自18世纪以来的200年里,燃烧煤炭、石油、天然气极大推动了人类工业化的进程。但随着化石能源越来越少、价格攀升、环境污染加剧,人类正在思考如何将取之不尽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充分利用,以达到真正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而我们现在所说的这些可再生能源,并不是平均分布在地球的每一个角落,如何让地球人都能分享到这些能源,杰里米·里夫金提出了能源互联网的概念,“就像使用wifi一样,通过互联网和能源的结合,我们可以很方便地进行能源共享。当地球的一半处于黑夜时,其富余的能源可以通过互联网智能地转移到处于白昼的另一个半球。
全球变暖的潜在灾难不得不让很多人开始反思人类所走过的历程,地球生物圈就像一个各部分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如果人类与其他形式的生命有力地交织在一起,形成共生共存的复杂关系,那么,我们都依赖于整个有机体,并要对其健康负责。履行这种责任就意味着我们在各自的社区生活过程中都要努力促进更大的生物圈的总体健康。
在展示新的生物圈概念上,罗马制定了一项40年期的总体规划,罗马的生物圈由三个同心圆组成;内圈包括具有历史意义的核心区和居民区,市中心有许多开放的工业区和商业圈;工业区和商业圈之外,形成农村地区,围绕着大都市。
这种生物圈模型注重不同区域之间的连接性,将周围的农业地区同商业区、历史核心区和住宅区恰到好处地连接起来,当地居民可以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然后通过便捷的电网输送到各个地区。市中心将进行整修,以保证空间的开放性和道路的畅通无阻。
按照设计方案,工商业区将被设计成有着大片绿色空间的工作区域,该区的建筑是无碳大楼和工厂,它们使用的能源都是当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而且集中供暖、集中供电,其他能源也是通过一体化的设备集中提供。
类似的工业园区已经在其他国家创建并开始运营。在西班牙,斯卡瓦尔卡科技园坐落在比利牛斯山脉的山谷中,是众多新兴工业园区中的一个典型。这些工业园区为几乎所有的生产活动提供可再生能源。斯卡瓦尔卡目前有十几栋办公楼已经投入运营,在这里开展业务的都是一些主流的高科技公司,包括微软、沃达丰和其他信息通信技术公司以及可再生能源公司。
从目前看,欧洲在这方面走在了前面,欧洲将自己的未来系于绿色能源,以太阳能为主的大型发电园区及风力发电厂已经开始在欧洲能源丰富的地方涌现。根据欧盟的计划,到2020年,欧洲获得的电力中将有20%来自可再生能源,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30%。
中国的优势
杰里米·里夫金指出,中国在不远的将来很可能取代欧盟,在某些特定技术领域取得领先地位,因为中国已经开始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建设。但是,中国还没有完全理解将所有可再生能源连接起来形成整体互动系统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影响。
事实上,中国的一些企业已经认识到能源联动的力量,并不乏能源变革的实践者。新奧集团董事局主席王玉锁就提出了“现代能源体系”理念,并与西门子的智能电网技术合作,在青岛中德生态园中实施了泛能网技术,将太阳能、风能、水资源、地热、生物能等分散的可再生能源收集起来,通过智能网络进行整合、分配,最大限度地实现能源的有效利用并维持经济的高效、可持续发展。
在园区内,每一个建筑既是用能单位,又是产能单位,园区的绿色建筑、能源、土地等规划被整体考虑,最终整体园区的万元GDP能耗将控制在0.23吨标煤/万元。
新奥自主创新的泛能网技术,不仅可以将一个区域内可以利用的天然气、风能、太阳能、地热、潮汐等多种能源进行综合利用,更能以智能化的调配方式,实现不同能源的优势互补,同时还可以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利用智能化的手段,实现对能源的梯级利用,满足不同企业之间的能源需求调配和互补。
而今,市场激变,政策收紧,企业低价竞争白热化已让国内新能源产业一夜间经历冰火两重天,这把火,不仅让实体产业界的大佬们煎熬不易,更深深灼伤了整个行业里的从业人们。
开始裁员
“有合适的工作么?帮我推荐一个?”曾就职于某世界龙头风电企业PR(公共关系)部门的穆雷最近频频在MSN上向朋友发出这样的询问。
不久前,由于世界范围内风电行业的不景气,她不幸成为公司全球裁员的牺牲品。在风电最火爆的2009年,她进入这家跨国企业,平常主要与媒体打交道,一年几次往返欧洲,拿着高于业界平均水平的薪水,这份工作曾让很多人羡慕不已。
然而,随着风电行业高速增长神话的破灭,像穆雷这样曾是行业宠儿、如今是行业弃儿的朋友越来越多。无论是风电行业还是光伏行业,从业者如果不在研发、制造等核心部门,而是隶属PR等花钱部门,离职或“被离职”的越来越多。
“现在公司各方面都严控开销,以往容易报销的项目现在都报不了。”曾在国内某大型风电企业工作的赵强明显感到公司“勒紧裤腰带”过日子带来的压力。他担心,在今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下,年底的年终奖能否兑现。
其实,最近风电行业的“裁员”风波已经将风电行业的疲态暴露。5月8日,华锐风电确认,已经致电与今年校园招聘的350多名学生解约。而在此之前,三一电气曾有销售部裁员30%的传言,今年,国内风电制造业亚军金风科技也已与数名毕业生解约。而也有报道称,维斯塔斯今年将裁员2335人。
资本市场失宠
与员工的切身感受相映衬,在资本市场上,新能源股票一路狂跌。作为风电龙头股,金风科技的股价已从2010年11月的26元跌到现在的不到8元。天威保变的股价则从同期的32元跌到现在的10元左右。
翻看国内国际主要风电设备上市公司2011年业绩,“裁员潮”或许早有伏笔。2011年,全球最大风电设备制造商维斯塔斯净亏损1.66亿欧元,这是该公司2005年以来的首次年度亏损。维斯塔斯今年将裁员2335人。世界第二大太阳能电池晶片制造商赛维LDK日前也宣布裁员5554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22%。金风科技2011年年报显示,2011年公司净利润6.07亿元,比上年下降73.5%,华锐风电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7.76亿元,同比下降72.84%。
事实上,近年来一些新能源领域新贵尝试IPO的热劲经常遭遇资本市场的冷眼,其中一些还背靠大树。在经历数次下调发行价格后,华能新能源于2011年5月重启赴港IPO进程,但直至其上市前一日,其发售股份仍未获得足额认购。尽管最终如愿,但业内普遍认为这与华锐风电、金风科技等“捆在一起”的战略投资者支持分不开。
“包括PE/VC在内的投资群体希望看到资本支出和回报率上有更明朗的预期,但现在来看,投资者们似乎已经对风电企业审美疲劳了”,一位国外投行的分析人士表示。
从上市到停牌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新能源行业在短时间内“冰火两重天”?这样的局面还将持续多久?风电权威专家施鹏飞表示,新能源过去走过的盲目上马、产品低价竞争等一系列乱象背后,资本的推波助澜不容忽视。行业发展的非理性部分源自于资本逐利的非理性。
中国能源科技公司2010年底在纳斯达克主板上市,是当年获得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大力投资后力推上市的9家企业之一。近日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虚报其核心资产”为由停牌。去年8月受到投资者质疑导致股价下跌42%被停牌后,中国能源科技被转到粉单市场,目前其已被贴上“顾客留心”标签,并停止报价显示。
中国能源科技不到一年的短暂上市“寿命”,恐怕也是政府不愿看到的。
据wind统计的60家新能源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显示,有30家去年净利润同比出现下滑,占比50%。其中,拓日新能、航天机电、二重重工净利润出现亏损,同比分别下滑245.11%、181.64%、149.58%,除此之外,下滑50%以上的还有7家,包括去年刚上市的主板第一高价股华锐风电。
这些公司集中分布在光伏、风能两个细分领域。这两个细分行业去年集体遭遇滑铁卢,都与欧债危机、欧洲市场需求减少有关,逻辑类似但又各有不同。
从wind统计的风电业公司财务数据来看,该行业总存货量每年都在上升。2011年存货量加总为984.43亿元,2010年、2011年两年总存货量以19%、6%的比率增长。
华锐风电2011年的存货就达到88.27亿,大量的存货挤压,从财务上印证了公司产品销售效率不高的现状。公司的现金流也极不充足,201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58.61亿。金风科技的情况类似,2011年的存货达到51.48亿,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41.33亿。
VC有关人士表示,他们目前也渐渐不再关注风电、太阳能等领域的投资。的确,风电和光伏产业去年所遭遇的鼓励政策收紧、市场供需突变等一系列限制因素,已经大大影响了众多项目投资回报预期。过去风电项目盲目上马、市场需求持续加大的背景下,一个项目投资回报周期在一两年,而今则需4到5年甚至更长,这显然点中了PE/VC的死穴。
4月份国家发改委第二批拟核准的1492万千瓦风电项目,已比去年2883万千瓦的批准项目减少五成。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表示:“现在风电发需要关注的问题已经超出行业本身,涉及政策和整个电力系统。需要突出强调三点:一是把握好政策,平衡好电网的经济利益;二是做好电网升级改造,加强智能电网的建设;三是关注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方式,风力、光伏采用分布式发电系统,对电网的影响比较小,可以减少电网的负荷,实现就地发电,就地消纳。”
不论裁员,还是加强智能电网建设、大力发展海上风电,都是在应对、解决风电行业的问题,但这些措施,就像“配额制”一样,不能解决行业发展的痼疾。经过一段长时间的突飞猛进式发展后,除了自身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产能过剩外,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的配套措施并不完善,整个产业偏离正轨已经很长时间,将其拉回到正道上来,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配额制框架初现
为促进我国非化石能源发展,下一步将推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目前,《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只是一个讨论稿,包括不同地区交易制度和经济上的惩罚和鼓励措施等相关配套政策还在不断地探讨和细化。在诸多细节确定之后,会出台更明确的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
所谓的配额制是一种考核方式,就是要求电网企业收购的全部发电量中来自于可再生能源的电量必须达到一定比例,传统发电企业的发电量也必须有一定比例来自可再生能源。
配额制的出台,无疑将使得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从以前的义务变成任务,电网企业不得不主动增加投资,加快智能电网及特高压电网的建设速度,主动解决并网难题。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目的就是将发出的电能上网销售,因此在解决并网问题方面不需催促。在两方合力之下,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问题必将得到有效缓解。
但面对目前中国新能源尤发电成本远远高于火力发电的现状,有一个问题不可忽视,如果发电成本没有降下来就让企业强制进入电力市场,对企业有好处吗?电网企业能不能接纳成本高出火力发电数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这其中的差价由谁来“买单”?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指出,“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没有降下来的情况下,需要全社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差价‘买单’。”
如今低碳与节约这种生活方式已经悄然走进中国了,低碳与节约是指什么呢?当然是指在城市区域能源发展中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等级可再生能源,这样子便可在能源消费中达到较高比例或较大利用规模,所以我们一定要节约城市能源,提高城市的发展。
怎么样才能有效的提高城市发展?答案是不统一的,我们可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以优化能源结构]、建立现代能源利用体系为目标,按照“清洁高效”、多能互补、分布利用,积极探索各类新能源技术在城市供电、供热、供暖和建筑节能中的应用,减少城市场发展对石化能源的的依赖,提高新能源利用在城市能源消费的比重,增强城市可持续的发展能力;还可能促进进各类可再生能源及技术在城市推广应用,推进太阳能热力和分布式风力发电,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生物质清洁燃料利用、城市生活垃圾能源化利用、地热能及地表水和空气能量的利用。
这利节方式对于普能人来说是一种生活态度,同时也成为人们推进潮流的的新方式。也有的人用别的方法来实践这种节约生活,除了节约用水、用电能外,还有人用假期时间植树,从而美化环境;还有人为节约能源每天坚持不用电梯而爬楼梯。形形,有的很有趣,但有的也是麻烦的,所以在节约的前提还要不降低生活质量。
以上种种,都体现了节约能源对城市的好处。所以,为了我们美丽的家园,就请大家竭尽所能的去节约吧!
六年级:谭慧文
一、关于太阳能光伏电技术
众所周知,如果没有太阳,地球将陷入一片黑暗之中,也不会有春夏秋冬四季之说,这也直接说明了太阳能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由于地球上不可再生能源的储量有限,不断的开采并非长久之计,在众多科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太阳能逐渐走入了科学家的研究范围。由于太阳能可以持续提供清洁能源,这样就会减轻人类对传统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进而减少了传统不可再生能源所引起的环境污染,可谓一举两得。
太阳能光伏电技术所带来的好处不言而喻,基本可以概括如下:首先,太阳能通过一定的转换之后,可以为人类的基础机械设备进行供电、供热、制冷以及照明等等,除此之外,还可以用来制造其它能源,譬如氢,它已是科学界公认的高能清洁燃料;其次,太阳能在地球的各个角落都有存在,丝毫不用担心太阳能枯竭的情况出现;最后,太阳能的利用效率还没有得到百分百的开发,但是已经为人类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信在今后太阳能的利用率能够有更进一步的提升。
二、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原理及系统组成
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基本结构如下:太阳电池板、充电控制器、逆变器和蓄电池构成。在整个发电过程中主要利用了半导体的光电效应,太阳能经过半导体制成的太阳能光电板,在经过一定的处理之后变为了直流电。然后再通过逆变器(电力调节器),这样就可以将直接得到的直流电转换成人类能够直接利用的交流电,在经过国家电网的配电系统运输到用电设备之上。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太阳能发电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做好能源的监测工作,一旦发现在用电需求量过大使得太阳能供能不足,应该立刻使用电网补充不足的电力。总而言之,太阳能光伏发电就是通过一定的化能转换装置将太阳能转换为人类能够直接利用的能源。
三、太阳能光伏电产业的现状
自进入21世纪以来,太阳能光伏电产业的发展脚步从未停滞,由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极为可观,而且几乎不会对人类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所以称为了人类重点使用和开发的能源。显而易见,太阳能的迅猛发展,给人类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巨大经济效益。通过对2003年世界各种太阳能发电的数据统计分析可知:太阳能发电的主要国家是日本、美国以及欧洲各国,而这也是他们经济增长极为迅速的时候,可见太阳能提供了可再生能源,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科学家的不断努力,积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并不断开发新技术,我国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四、太阳能光伏电系统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实例
太阳能的利用一直是众多科学家争相讨论的问题,实质上,建筑工程设计师也需要实施考虑建筑施工与太阳能利用的平衡点,既保证建筑施工质量和美观效果,也能使得用户能够在正常生活中利用太阳能光伏技术来保障家用电器设备的正常运转。接下来笔者将详细介绍两种建筑设计中需要考虑的太阳能光伏电技术,以供广大人员参考。
(一)直接在屋顶安装的模式
这种模式在我国家庭用户中较为常见,由于安装过程便捷,而且家庭用电量并非十分巨大,所以受到了广大普通居民的一致好评,据统计,这种太阳能光伏电系统的安装模式在世界上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通过将太阳能光电板安装在建筑的屋顶,然后再利用太阳能光伏电技术,可以保障整个建筑群的正常供电,既节约了国家资源,使用起来也不用担心停电的问题使得工作学习生活出现问题。针对这种安装模式可以很大程度的降低传统能源的使用频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具体的安装结构在国外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
(二)墙面外挂模式
对于某些建筑群而言,屋顶往往是有其他用处或者不可安装太阳能光伏电板,那么用户可以在建筑墙体外面加挂光电板,这样也能够达到太阳能发电的基本要求。由于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师也会考虑绿色建筑技术,即保障建筑正常居住的情况还会考虑能源的使用情况,通过会考虑到太阳能光伏电系统和建筑结构如何有机结合在一起。具体来说,在阳光充足的墙面部分使用光电板,可以大幅提高太阳能的利用效率,而且在墙体上更加容易避免外界环境多太阳能光伏电板的腐蚀,间接提高了其使用寿命,而用户也能获得太阳能发电所带来的大量好处。所以我们必须在建筑设计之初就充分的考虑新技术和建筑设计的紧密结合,下面的例子中我们将看到一些成功的典范。在2005年末在德国新建成的Mont—Cenis学院同样全面的应用了太阳能光伏电技术,整个建筑的墙面和屋顶均使用了太阳能光电板作为建筑的围护结构。
结语
综上所述,太阳能在国家电网的支持下,能够为人类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转提供一个有力保障。在建筑设备中,建筑人员务必要运用丰富的建筑理论知识和娴熟的施工技术,再结合具体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来完成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这就是建筑工程质量的保障,也是对国家绿色建筑的积极响应,保障了居民生活水平,也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是一种具有广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技术,太阳能也是一种持续可再生的清洁能源,电力产业的有关人员应该不遗余力的投身到太阳能光伏电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过程中,为国家电网的高质量高效率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建秋.建筑工程预算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J].经济视野,2012(4)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续发展:中国能源发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83个国家的政府首脑签署了五个实现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文件,其中《21世纪议程》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但是,《21世纪议程》并未直接对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确的义务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环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纪议程》第7.5段建议“在人类居住的地方促进可持续性能源和交通系统”。)。为了弥补这种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通过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实施计划》(又称《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规定了《21世纪议程》遗漏的能源建议,将能源政策作为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国同意采取联合行动“以充分增进人们获得可靠廉价能源服务的机会以及实现在2015年前使贫困人口减少一半的目标”。为此,各国一致赞同以下六项优先性建议:①“加强使用可靠、廉价、经济上可行、社会上可接受且无害环境的能源服务和资源”。这就要求加速研究氢燃料电池技术,广泛使用风能和太阳能,或在山区建设适宜的小水电设施。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各国必须“加强地区和国家合作,包括通过能力建设、财政和技术援助支持各国的努力”。②“进一步使用现代生物技术”。此项目承认将现存的农业或林业废料用做能源财富的机会,使生物质利用商业化,并在农村地区加以使用。③“支持转向使用较洁净的液态和气态燃料,这种使用被视为更加无害环境,社会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较高”。④“为了实现第一个建议目标,制定国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帮助创造能源部门所需的经济、社会和体制条件”。⑤“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以便实现上述目标并再次“特别注意农村和偏远地区”。⑥“加紧协助和促使贫穷人口获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统”(注:《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第8(a)(b)(c)(d)(e)(f)段,参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页。)。《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及《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为世界各国的能源发展及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经济目标;应该实行能源与环境、生态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政策;应该利用经济和技术资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氢能等)。
1994年我国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对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确定了总的指导思想、发展模式和具体行动纲领。但是,《中国21世纪议程》只是规定对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在税收、信贷和价格方面给予优惠(注:《中国21世纪议程》在2.16段(d)项规定:对环境污染治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在税收、信贷和价格等方面给以必要的优惠。),这种规定未能全面和明确地确立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然而,这种不明晰的状态很快就得到了矫正,中国的能源发展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主要基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背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义:一是中国经济自2003年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周期以来,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颈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下,能源紧张的局面稍微得以缓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国目前的发展速度,到2010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达到3.5亿吨,其中50%左右需要进口。到2020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为5亿吨,其中60%需要进口。未来中国石油对海外资源的过度依赖和国际市场极大的不可预测性,将给中国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三是可持续发展对能源的要求。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前提和条件。如果其发展是以消耗浪费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实际上是以牺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发展,这种发展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可持续发展“既不是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也不是单指生态继续,而是指以经济—社会—自然为中心的复合系统,是使人类在不超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资源永续利用和提高生活质量”[1]。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会破坏环境和生态甚至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建立可持续的能源支持系统和对环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了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方向,着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结构、强化能源储备,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以达到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服务的目的。“能源战略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支持和保证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费需求;二是能源的生产、消费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三是提高能源供给的安全性。”[2]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规定:十一五期间应“贯彻落实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的能源战略,努力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体系,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见,“十一五”期间能源将依循可持续发展理念而发展,并且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设方面,其总体安排是: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此种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必须要有法制的支撑和法律的规制。因此,与之相适应的能源法制亦应“与时俱进”。
但是,与能源相关的法律如《节能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间制定并实施的,由于当时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体制和机制条件尚不完备,因而,在法的规范和制度上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现阶段,能源法制建设应符合能源、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尽管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但是由于过于原则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体适用性。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时在抓紧《石油天然气法》、《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研究起草的前期准备,正在修订《煤炭法》、《电力法》、《节能法》和《节能用电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将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制建设。
二、利弊共存:能源开发利用的客观现实
率先迈出石油时代?
地球距离石油枯竭还有多远?地质学家和经济学家预测说,40年。但或许更长也或许更短。没有人知道确切的答案。但确切的是,石油作为不可再生资源,这一天迟早会降临。
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的创建者之一,沙特阿拉伯前石油部长亚曼尼说:“正如石器时代的终结不是因为没石头了一样,石油时代的终结也不会以石油枯竭为标志。”当人类能够找到更好的替代能源及能源解决方案时,石油或许真的会从独n目退隐大合唱之列。而无论是面对能源危机还是应对气候变化,绿色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都显示出了巨大的潜力。
众所周知,全球三分之二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自于能源利用。能源利用既是引发气候变化的主因,又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先锋,德国一直非常重视通过能源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从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并取得良好的环境经济效益。
默克尔政府这个雄心勃勃的绿色能源计划草案,声称要以此掀起全球的绿色能源革命。新计划延长了德国核电站运营期限,并规划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电力消耗总量的80%。此计划历经数月激辩,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一般认为,它是德国减缓气候变化能源政策的重要一笔。
根据草案中的总体规划,这一目标将分三个阶段实现。2020年,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将占德国电力消耗总量的35%,至2030年这_。比例应达到50%,并最终于2050年达到占80%的目标。
尽管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在国内生产和生活中的角色分担将越来越大,但是否意味着传统能源将就此退出历史舞台呢?默克尔表示,在一段时期内,传统能源还将起着桥梁般的过渡作用。
传统能源惹争议
新能源计划声称要发动一场绿色革命,但是传统能源并不会因此消失,核能及煤炭也在这一揽子计划当中。在长达39页的能源计划草案中,核能虽然仅占了一页的内容,但却引来了最多的争议。
默克尔领导的中执政联盟决定推迟淘汰分布于德国的17个核电站,使得它们的平均寿命延长了12年,直到2021年后还将继续使用。1981年前投产的核电站寿命将延长8年,较新的反应堆寿命延长14年。而根据前届施罗德政府在2002年的决定,2021年前所有核反应堆都将被关闭。
默克尔政府作出决定确认核电的“过渡性能源”地位,立即遭到各界批评,引发柏林十万人反核游行示威。包括绿党在内的反对党、民间组织以及绿色环保主义者都对这项政策进行了猛烈抨击。舆论焦点主要集中在核废料处理及核电的利益分配上。除了担忧核污染,人们认为,这样的政策只是让大型能源企业受益,对民众没好处。
默克尔政府对这一决定的解释是,电力生产的成本不能太高,不能让人民无法负担。而核反应堆将使电力价格保持相对稳定。此外,2011年至2016年,德国核电企业每年也将缴纳23亿欧元的税金。
然而这一解释似乎很难令作为消费者的民众满意。因为在德国,电价是由莱比锡欧洲能源交易所决定,而核能在其中几乎没有扮演任何角色。市场价格是由发电站任意刚‘间段的各种成本决定,这通常是指燃气发电站,因为只有这类电站能够灵活调整其产量,而且燃料成本较高。相对于天然气,核电的成本则低廉得多。但是这并不会反映在最终电价上。决定电价的是昂贵的燃气发电站。这意味着,能源公司能将市场电价和核电真正成本之间的差价揣入囊中。
此外,默克尔政府也还没有放弃煤炭的打算。草案计划用欧盟气候和能源发展计划提供的资金补贴煤电站的建设,但前提是这些新建的电站必须将排放的二氧化碳收集起来,储存到地下。政府计划在2020年前建造两座具备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技术(CCS)的实验电站,并计划于2017年检验这一技术是否符合环境和经济利益。如果可行,德国公司会将CCS技术出口到其他国家。
虽然核电站寿命的延长确实能给大能源公司带来利益,但据2010年8月德国政府出资的一项研究结果,如果不使用核能,德国设定的在205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水平削减80%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核反应堆属于能源经济三个部门中的能源电力生产,与另外两个供暖及交通部门并无关系。因此,家庭能源消耗中只有1/5为核能,煤电依然占家庭能源消耗的一半。
安吉拉默克尔公布的能源计划草案不仅仅关于核能、煤炭等传统能源,它为德国如何过渡到绿色能源的新时代提供了蓝图。
绿色新能源新时代
在草案的剩余页面上,政府提出要在北海修建巨大的离岸风力发电场,以及生物燃料在未来能源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建议,鼓励居民改进家庭隔热条件、鼓励工厂提高能源效率、鼓励电动车的研发和推广,并设想在欧洲建立超级电网。在电动汽车、智能电网等领域,执政联盟已经启动了发展计划。
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德国已经走在了前列。现在面对中国、美国等强有力的对手,德国政府决定加快发展步伐,通过政府施压的方式促进技术革新和削减成本。
风能这一领域对德国未来能源供给至关重要。政府计划援助陆地和海上风力电场的迅速发展。计划在2030年之前将海上风力发电能力增加到250亿瓦,根据估算这需要投资750亿欧元。由于这是一项相对较新的技术,投资风险很难预料。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将计划提供的50亿欧元低利率贷款用于建造前期10个海上风力发电场。
政府还考虑对海上风电场实施固定入网电价政策,以刺激对该领域的投资。此外,为了防止能源公司长期占据海上空间,却迟迟不开始新风电场的建设,海上建设的相关法规也会进行修改。
对于陆地上的风力电场,默克尔政府希望淘汰小的旧的风力涡轮发电机,用新的更高效的技术取而代之。当然,这一切还需要修改建筑规划法,提高公众对风电的接受程度。
发展生物能被认为是德国新能源计划的关键。生物燃料容易储存,在没有风和阳光的情况下能方便地转化为电力,可平衡电力生产的季节性波动。此外,生物能还可以被用于供暖和驱动汽车。
默克尔政府计划增加生物燃料的生产。由于德国用于种植必需原材料的空间有限,政府计划增加生物燃料的进口。但前提是,进口燃料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比如说,如果为了种植生产燃料的作物(比如玉米)而砍伐了一片森林,那么,必须在其他地方种植新的树林予以补偿。草案
还主张更多地将生物燃料用于供暖。但前提是,燃料原料提供商必须提高自身的能源效率。
在太阳能方面草案说得尤其含糊,但最近削减太阳能发电的固定入网价格的举措得到赞赏。草案称之为防止对该领域过多补助的重要一步,但并没有说明要多大程度上削减政府补助。根据德国环境目前估计,到2020年,太阳能发电量将增加510亿瓦。而根据一些非政府机构估计,增长幅度只有约330亿瓦。
智能电网与能源消费
要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就必须升级电网。新电网技术将平衡风能和太阳能的产量波动。德国政府计划在2011年设计出Target Grid 2050(目标电网2050)的概念,并打算从至少三个方面加速电网改造。
建设南北输电线是当务之急,用于将北部的风电运往西部和南部城市。若没有这样的电力高速路,投入北海离岸风电场的几十亿欧元则将失去意义。德国电网还必须更好地与欧洲超级电网连接,使得多余的德国电力可以被储存到挪威或阿尔卑斯的水电站。德国还需要一个能够自动及时平衡能源产量过剩和短缺的智能电网,这样才能有效利用分布在全国的几十万台家庭太阳能发电机和小型燃气发电机。
可再生能源比例的增加必须与新能源储存技术的发展携手前进,唯有这样才能在电力生产长期波动的情况下确保稳定能源供应。草案列举了四个需要改进的核心领域,包括扩充德国抽水蓄能水电站的容量,增加对外国――尤其是挪威和阿尔卑斯山地区――抽水蓄能水电站的利用,鼓励对生物燃料的投资,用于弥补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产量波动,以及协助能源储存技术的发展,比如氢气储存技术、电动车电池技术和压缩空气储能技术,政府将采取补贴和其他鼓励投资的刺激政策。
在开源建网的同时,默克尔政府还希望通过提供财政刺激、信息、建议等方式鼓励公司和消费者发挥其巨大的节能潜力。
建筑物耗能占德国总能耗的40%,而建筑物排放的二氧化碳占碳排放总量的1/3。相当一部分建筑非常老旧,不符合上世纪70年代制定的节能要求。因此要改造老建筑,减少能耗和暖气使用是一项浩大工程。
默克尔政府希望在2050年前,所有德国建筑均经过改造达到新的隔热标准,并在2020年前使供暧耗能减少20%,到2050年减少80%,此外,可再生能源将在其中占据更大比例,比如说,通过太阳能取暖。
最近的研究显示,仅仅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德国每年就能节省100亿欧元。德国政府一直对提高企业能源效率的节能系统寄予厚望。新能源计划也不例外。从2013年开始,只有作出节能贡献的公司才能享受能源税的减免。
交通也是能耗的一大单位。2010年5月,默克尔政府即公布了电动车发展计划,预备在2020年前使德国公路上行驶的电动车数量增加到100万辆,2030年增加到500万辆。为达到这一目标,政府打算于2011年实施新车辆登记制度,赋予驾驶电动车的人优待,比如免费停车、允许使用公交车道等。
据估计,到2040年,当电动车和混合动力汽车市场份额达到80%之后,车辆排放的二氧化碳可从目前的每公里160克减少到35克。
昂贵的梦想?
人类碳减排的脚步从哥本哈根一路走到坎昆,南北分歧依然难以弥补,减排这股劲似乎总是很难拧到一股绳儿里去。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谈判呈现群龙无首、各行其是的局面。主张积极应对气候问题的旗手和强硬派欧盟,它为了全球气候变化,二三十年来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起到了表率作用,是推进气候谈判最坚决的支持方。
作为欧盟的主心骨之一,德国也一直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响应者和践行者。在经济发展、能源利用与气候变化保护上,德国是成绩与不足并存,希望与挑战同在。
从德国能源利用的变化趋势来看,其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能效也在不断提高。2007年德国的能源消费量较上世纪90年代初期减少了6.1%,而同期经济却增长了30%。由于德国的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增长基本脱钩,德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迅速减少。2008年,德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为9.45亿吨,较1990年的排放量减少了22.2%,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的首年就超额完成了《京都议定书》整个承诺期21%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