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的纠纷模板(10篇)

时间:2024-01-26 15:48:4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经济案件的纠纷,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经济案件的纠纷

篇1

一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带有色彩的促销手段如信息费、好处费、回扣等应运而生,部分企业在业务往来中,有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问题,这往往也是经济纠纷发生的诱因之一。一旦发生纠纷,他们便极力逃避法律,采取消极的讨债方法,不惜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达到相互掩盖的本文来源:文秘站 目的。

二怕诉讼费用支出过高。经济案件所需诉讼费用高于其他类型案件。一方面,债权人要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因经费紧张,还要债权人承担诉讼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特别是债务人在外地的,还要承担一些不应承担的额外费用如路费等,从而加重了债权人经济负担。所以,有些债权人打官司前首先考虑的是承担诸多费用是否“值得”。因此会出现以下几种心态:一是担心标的小,赢了官司,输了钱,得不偿失;二是担心审理后执行不了,为一纸文书,“赔了夫人又折兵”;三是担心费钱、费时、费力,不如把打官司的支出作为私下和解让步的条件,既节省人力和财力,又维持了“友好”关系。

三怕外地官司难打赢。经济纠纷涉及外地的较多,但一些法院在处理外地纠纷时存在有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在处理外地债权人与本地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千方百计地为本地一方找理由,刁难外地一方,造成执法不公。甚至有些地方的党政部门领导,为了本地利益,以权压法,干扰法院办案,所以形成外地债权人对当地法院不信任,债权人怕到外地诉讼的局面。债权人宁愿自我协商,也不愿到外地打官司受冷落。

二、消除债权人怕打官司心里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要主动上门宣传法律,注重案前调解和诉讼风险提示,讲求调解艺术。

(二)人民法院应尽量减轻债权人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严格收费标准,合理适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政策,提高办案效率,杜绝“吃、拿、卡、要”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以“优质服务”赢得债权人的信赖。

篇2

    关键词: 执行难  原因  影响  解决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执行积案却越来越多。“执行难”成为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实现却因为执行问题而得不到兑现,原本庄严的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难怪有人把那些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称为“法律白条”。“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一、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去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种维护手段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给予进行制止:

    (二)体制不完善。

    一方面是行政体制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统一、协调的执行机构,各级法院独立作战、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普遍。法院领导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会滋生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这是导致“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原因。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审判独立原则,但是,由于在司法体制上整个法院系统实行的是块状领导体制,上级法院无法在根本上对下级法院实行领导管理。往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在具体办案时,法院就不得不考虑本地区范围内的各种复杂关系,这本身就影响了法院工作的公正性。加之目前被执行人多是各种企业,而这些企业或多或少的都与当地政府有联系,有的甚至就是政府办的。所以在执行的时候,为了维护地方利益,政府就会出面干预,甚至不惜以违法的手段阻挠法院的执行,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越权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是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政策和法律都不稳定,对被执行人非法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监控不严,制止不力,也导致执行工作的无法进行。

    (三)当事人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执行意识不强

    首先,当事人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缺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生产经营的风险意识,选择交易对象不够慎重,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信用状况等没有主动和足够的了解,没有防范准备。从一开始,就已为日后难以履行埋下隐患。因为有的被执行人除了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日用品和低微的收入外,没有什么积蓄和财产,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前,所有的财产被挥霍殆尽,即使申请人胜诉也无可奈何。

    其次,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从申请执行人方面看,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和举证意识不强。在诉讼过程中怠于举证,或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认为官司只要是到了人民法院,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而一旦官司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便认为是法院判决不公或执行不力。从被执行人来看,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只有刑事判决书才有法律效力,才必须执行,而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性,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因而故意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对强制执行抵触情绪大,故意不执行,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有意躲避执行人员或隐瞒、藏匿财产,甚至出现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现象屡有发生。

    (四)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在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1)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2.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

    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内容较少。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3、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不足。

    4、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

    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甚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搞执行工作搞过审判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

    5、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的“执行难”

    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是,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极个别执行人员的这些不廉洁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公证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立法上的缺陷,这是造成“执行难”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篇3

文章编号:1005–6629(2013)9–0039–03 中图分类号:G633.8 文献标识码:B

在高中化学选修5教材(包括人教版、苏教版、鲁教版等教材)中,介绍了硝酸银溶液中滴加氨水到沉淀正好完全溶解时所制得的银氨溶液是Ag(NH3)2OH溶液,其中人教版《有机化学基础》教材中有关银氨溶液的制备并进行银镜反应实验的相关描述如下[1]:

在洁净的试管中加入1 mL 2%的AgNO3溶液,然后边振荡试管边逐滴加入2%的稀氨水,至最初产生的沉淀恰好完全溶解为止,制得银氨溶液。再滴入3滴乙醛,振荡后将试管放在水浴中温热。观察并记录实验现象。

实验中,硝酸银与氨水生成的银氨溶液的主要成分是Ag(NH3)2OH(氢氧化二氨合银),它是一种弱氧化剂,能将乙醛氧化成乙酸,乙酸又与氨反应生成乙酸铵,而Ag+被还原成金属银:

CH3CHO+2Ag(NH3)2OH CH3COONH4+

2Ag+3NH3+H2O

以上说法似乎是毫无争议的,即此处所得溶液中溶质的主要成分是强碱性的Ag(NH3)2OH,而且被大多数教师和学生普遍认可。由此派生出来的习题以及考题数不胜数,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学生的错误认知,而这种错误认知一旦形成将很难得到彻底更正。事实果真如此吗?此处所得溶液中溶质的主要成分究竟是不是Ag(NH3)2OH,所得溶液究竟是不是强碱性的?为了揭示其真面目,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本文从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1 理论分析

银氨溶液的制备实验中发生的先后反应可以用化学方程式表示如下:

AgNO3+NH3·H2O=AgOH+NH4NO3

AgOH+2NH3·H2O=Ag(NH3)2OH+2H2O

2 实验探究

2.1 实验过程为了验证以上推理,笔者在实验室中利用以下药品和器材完成了以下三个对比实验。

实验药品:2%的AgNO3溶液,2%的稀氨水,10%的氢氧化钠溶液

实验器材:烧杯、玻璃棒、胶头滴管、量筒、酸度计

实验1:用酸度计测定2%氨水溶液的pH,其pH约为11.7;

实验3:在20.0 mL 2%的AgNO3溶液中逐滴加入10%的氢氧化钠溶液到沉淀不再增加为止,静置。离心后倾析除去上层溶液,洗涤沉淀,向剩余的沉淀中逐滴加入2%的稀氨水,直到沉淀恰好完全溶解,此时消耗稀氨水溶液的体积大约为4.0 mL。用酸度计测定此时溶液的pH,其pH约为13.7。

2.2 数据分析

(1)教材实验中使用的2%氨水的物质的量浓度大约为:

c(NH3·H2O)≈1.2 mol/L,

则溶液中OH-浓度为[2]:

c(OH-)≈{c(NH3·H2O)×Kb}1/2

={1.2×1.8×10-5}1/2 mol/L

=4.65×10-3 mol/L。

pH≈11.67(298 K)

实验1中所测pH跟2%氨水的pH的理论值很接近。

(2)当沉淀刚好溶解时,应生成混合液。

AgNO3+NH3·H2O=AgOH+NH4NO3

AgOH+2NH3·H2O=Ag(NH3)2OH+2H2O

Ag(NH3)2OH+NH4NO3=Ag(NH3)2NO3+NH3·H2O

3 结论和建议

通过理论计算和实验探究得出高中化学教材中硝酸银溶液与氨水反应制得的银氨溶液中溶质的主要成分不应是Ag(NH3)2OH,而应是Ag(NH3)2NO3、NH3·H2O与少量的NH4NO3,溶液的OH-浓度主要来自于NH3·H2O的电离平衡,此时溶液的碱性主要应由NH3-NH4+平衡体系决定,故溶液不应该呈强碱性。这样才能还原事物的本质,有助于我们在平时教学中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来培养科学的探究方法,避免产生错误认知。基于上述推导和实验探究,建议在高中教材中:

(1)不宜突出强调硝酸银溶液滴加氨水到沉淀正好完全溶解时所制得的溶液是强碱性的Ag(NH3)2OH溶液;

(2)可以对高中化学教材中乙醛的银镜反应的化学方程式做一下适当的修改,建议修改以后的化学方程式为:

CH3CHO+2Ag(NH3)2NO3+2H2O

CH3COONH4+2Ag+2NH4NO3+NH3·H2O或者为:CH3CHO+2Ag(NH3)2NO3+H2O

CH3COONH4+2Ag+2NH4NO3+NH3。

以上的分析,可以提供一个“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延伸思考”的个例。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要善于引导学生敢于质疑,积极思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养成积极探索的习惯,从而为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 TU-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问题的提出

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度约为75%~95%,因此,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是在设计阶段。在设计一开始就将控制投资的思想植根于设计人员的头脑中,以保证选择恰当的设计标准和合理的功能水平[1]。设计阶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意义如下:

(1)在设计阶段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分析可以使造价构成更合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2)在设计阶段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分析可以提高投资控制效率;

(3)在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会使控制工作更主动;

(4)在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便于技术与经济相结合;

(5)在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效果最显著。

2.设计方案经济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2.1 平面形状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的平面形状越简单,其单位面积造价相应就越低,施工也越经济。这是因为不规则的建筑物将导致室外工程、排水工程、砌筑工程及屋面工程等复杂化,从而增加工程造价[2]。

2.2 层高与净高

住宅室内净高直接影响建筑造价。降低层高可以节省建筑材料和劳动消耗,减轻建筑自重,提高抗震能力,降低建筑造价,降低采暖能耗,节约能源,缩小楼间日照间距,提高建筑密度,节约用地。同时,也有利于节省市政投资。

2.3 层数

层数是影响住宅建筑造价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住宅层数的增加,单方造价系数在逐渐降低,即层数越多越经济,但是单方造价系数下降幅度减缓,因此,对于土地特别昂贵的地区,为了降低土地费用,中、高层住宅是比较经济的选择[3]。

2.4 建筑结构与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选择是否合理,不仅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使用寿命、耐火性、抗震性能,而且对施工费用、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建筑材料,一般占直接费的70%,降低材料费用,不仅可以降低直接费,而且也会导致间接费的降低。

2.5 住宅单元组合

合理安排住宅的单元组合,能提高设计方案的经济效果。对于民用建筑,尽量减少结构面积比例,增加有效面积。住宅结构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称为结构面积系数,这个系数越小,设计越经济[4]。

3.层次分析法的原理及步骤

层次分析法模型分3个层次,即目标层,指标层,方案层。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动态性、可操作性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等原则设置有关指标,进而使评价体系能准确地反映工程设计方案经济性的真实情况[5]。根据以上原则,建立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层次结构模型图

3.1 构造成对比较矩阵

在建立递阶层次结构以后,上下层元素间的隶属关系就被确定了。假定以上一层次的元素C为准则,所支配的下一层次的元素为u1、u2、…、un,针对准则C,在同一层次中,将两个元素ui和uj两两对比,并按1~9的比例标度对重要性程度赋值,这样对于准则C,n个被比较元素通过两两比较构成一个判断矩阵。同等重要为1;稍微重要为3;明显重要为5;强烈重要为7;极端重要为9;它们之间的数2、4、6、8表示中值,倒数则是两两对比颠倒的结果[6]。

3.2 计算各备选元素的单权重及一致性检验

由判断矩阵求得随机一致性比率CR,若CR0.1,则该矩阵满足一致性要求。

3.3 计算当前一层元素关于总目标的排序权重及一致性检验

若求得随机一致性比率CR0.1,则满足一致性要求。

4.模糊-层次分析法的实例研究

4.1 项目概况

某开发商开发某一住宅小区,经过设计公开招标,确定3套备选方案如下:

方案一:为6层砖混结构普通住宅,一梯3户,且不带电梯,户型为面积较小的二室一厅和三室一厅传统户型,其中厨房、卫生间、阳台面积均不大,采暖方式为普通铸铁暖气片集中供热。初步测算,该方案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约为1000元/ m2。

方案二:为11层框架结构小高层住宅,一梯4户,设有2部电梯。户型为面积在100~200m2的二室二厅一卫、三室二厅二卫和四室二厅二卫的户型,顶部为阁楼,并设有露台。其中厨房、卫生间、阳台面积均较大,起居厅带有大面积落地观景采光窗,内外檐装饰均采用高档材料;采暖采用地热供暖方式。根据初步测算,该方案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约为1800元/ m2。

方案三:为33层框剪结构高层住宅,一梯6户,设有2部电梯。户型面积在90~150m2的二室二厅一卫和三室二厅二卫户型,其中厨房、卫生间、阳台面积介于方案一和方案二之间,起居厅面积较大,卧室面积不大,采暖采用铝合金壁挂式暖气片。根据初步测算,该方案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约为1700元/ m2。

4.2 构造判断矩阵

按照1~9的比例标度的方法,结合专家评分,最终可以得出判断矩阵A-B、B1-C、B2-C、B3-C、B4-C和B5-C分别如下。

CR=0.0057

CR=0.0001

CR=0.0001

CR=0.0043

CR=0.0043

CR=0.0043

4.3 计算备选元素的单权重及一致性检验

计算判断矩阵A-B、B1-C、B2-C、B3-C、B4-C和B5-C的特征向量,即单权重分别如下。

D.计算当前一层元素关于总目标的排序权重

根据上述B、C层的单排序结果可得总目标排序权重为:

由以上计算结果看出,3种方案的相对优先顺序为:方案二>方案三>方案一,即最优方案为方案二。

5.结论

层次分析法将工程设计方案选择的主观性转化为数学形式,考虑了各种因素的重要程度,能对评价方案的各因素提供其重要性权值的综合排序,因而具有较高的可靠性。有利于设计人员抓住影响工程设计经济性的重要因素,而且依据此法可以同比应用到建筑、结构、材料选取等方案比选中,此方法可供设计人员在方案比选时参考。

参考文献

[1] 项媛.层次分析法在工程设计造价管理中的应用[J].交通科技,2010(7):94~96.

[2] 姬东朝,宋笔锋,喻天翔.模糊层次分析法及其在设计方案选优中的应用[J].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2006,28(11):1692~1775.

[3] 郭汉丁.层次分析法在住宅设计经济性评价中的应用[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2,25(3):220~224.

[4] 郭福云.层次分析法在投资决策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应用与实践[J].河北工业科技,2009,26(5):362~365.

[5] 毛守让.基于改进层次分析法的设计方案评价[J].科技创新导报,2010(5):72.

[6] 曾维林,万义平.基于层次分析法的预算管理目标体系的构建[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10,29(6):70~72.

[7] 刘广胜,燕冰.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湖底隧道防水设计方案评价[J].工程技术研究,2010(4):36~39.

[8] 彭艳.工程设计阶段造价管理的应用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09

作者简介:邓李杰(1982年9月),男,沈阳工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工程管理、建筑经济。E-mail:

The Research of Application of AHP on Economic Evaluation of Architectural Design Scheme

Deng Li jie

篇5

摘要:本文通过对贸易流量指标分析表明,台湾地区与包括大陆在内的主要贸易伙伴是不平衡的互补贸易关系,对大陆出口依赖明显,对东盟等其他贸易伙伴进口依赖明显,致使台湾地区对大陆与其他贸易伙伴的贸易关系敏感。基于多边阻力条件的引力模型分析表明,海峡两岸贸易增长的主要动力是双方经济增长相对于全球经济的增长速度、台商对大陆直接投资存量、海峡两岸贸易政策等。“大三通”、ECFA关税减让等政策的效果显著且不断放大,两种政策产生了积极的协同效应。

关键词 :海峡两岸;台湾地区;经贸关系;引力模型;贸易流量

中图分类号:F7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7-0099-08

收稿日期:2015 -05 -18

作者简介:李丽(1973 -),女,辽宁营口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等方面的研究。E-mail: lili1891@gmaiL C0m

一、文献梳理与评述

在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研究中,国内学者主要从影响因素实证分析、产业垂直分工与贸易的互补性、贸易与投资的关系、一般均衡或局部均衡分析、政策影响等角度研究。吴凤娇和陈炳华运用扩展后的贸易引力模型检验了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之间的贸易流量和流向。李非和吴凤娇运用G-L指数和GHM方法对海峡两岸农产品产业内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李非和蒋含明用扩展的引力模型研究了海峡两岸贸易成本。张传国研究了由台商投资驱动的海峡两岸贸易以及由海峡两岸贸易诱发的台商投资之间的关系。刘秀玲利用海峡两岸进出口数据测算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之间的贸易互补性。黄庆波和赵忠秀以贸易依存度、贸易竞争指数、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分析了两岸四地贸易依存关系。王腾坤研究了海峡两岸贸易与台湾地区经济增长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向洪金和赖明勇基于局部均衡COMPAS模型就ECFA对海峡两岸农产品生产和贸易的影响大小进行了模拟分析。

国外学者对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研究视角主要是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对海峡两岸及亚太周边地区经贸关系的影响。Hsieh分析了WTO框架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影响。Rosen和Wang用GTAP模型分析了海峡两岸自由贸易的影响,同时分析了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对海峡两岸贸易的影响。Chang等分析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收计划对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影响。

国内外学者对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研究在研究方法、研究结论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若干重要成果,但对于决定海峡两岸贸易流量的双边和多边因素所做的研究还不多,特别是针对海峡两岸“大三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早收计划等重要贸易政策的定量分析还不多见,对大陆、日韩、东盟等台湾地区周边重要贸易伙伴之间的经贸关系变化对海峡两岸贸易状况影响的研究还不多见。本文以台湾地区与大陆等18个重要贸易伙伴1999-2014年的经济数据为基础,以双边贸易流量指标和多边阻力条件引力模型为基本分析手段研究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状况及影响因素。

二、理论模型与数据处理

1.贸易流量分析的主要指标

(1)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是指某一类产品k占i国出口份额与产品k在世界贸易额份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Xki是i国产品k的出口额,Xi是i国的总出口,Xk是世界产品k出口,X是世界总出口。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反映了一个国在某产品方面具有的国际比较优势,该指标大于1表示i国在k产业具有显性比较优势,数值越大这种优势越明显。

(2)生产率水平(EXPY)是以显性比较优势指数为基础,对出口国人均GDP的数值进行加权平均,即产品k的显性比较优势乘以该国同期人均GDP,可以计算出某国产品的显性技术含量。在显性技术含量的基础上再以i国k产品占该国总出口的比率为基础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可得到一国的生产率水平指标。该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3)区域贸易集中度指数(RIT)。一个国家对不同地区出口数量会有所不同,一般用RIT指数衡量一国对某一国或某一地区出口的相对集中程度。该指标大于1说明该国与特定贸易伙伴的区域贸易集中度较高,进而说明双方贸易关系较为紧密。该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Michaely提出的贸易互补指数通过计算两个国家进出口产品的重叠程度来衡量贸易互补关系,有别于通过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计算贸易互补指数的方法,其经济意义清晰,便于横向比较,是世界银行贸易流量分析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指标的原理并不复杂但计算过程烦琐,限于研究目的本文不详细讨论计算步骤,只给出计算结果。

2.多边阻力条件引力模型

引力模型最早由Tinbergen提出,经过后续学者从不同角度加以完善,已经成为分析双边贸易关系的重要工具。在简单模型条件下,常用双边的GDP作为引力变量,双边经济中心距离表示阻力条件。Anderson和Wincoop进一步完善了引力模型。他们指出,当贸易双方周边还有其他重要贸易伙伴时,双边贸易流量并非简单地取决于贸易双方的因素,还要取决于贸易双方与其他国家的多边阻力条件。在台湾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中,中国大陆、日本、韩国、东盟、中国香港是近邻,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贸易大国,这种贸易格局符合多边贸易阻力模型的基本假设,因此采用Anderson和Wincoop多边阻力条件引力模型分析海峡两岸经贸关系。考虑引力模型是连乘形式的方程,为便于做回归分析,方程两边取自然对数,对方程系数进行简化、合并,得到以下方程:

其中,TRADEij代表以美元现价表示的双边贸易额.GDPs表示贸易双方GDP的乘积与同时期世界GDP之比,DISTij表示双边地理距离,TARIFFij表示双边优惠关税率,FDISij表示台湾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存量,αn表示常数项及每个指标的系数,ε为误差项。

3.数据来源与处理

各国贸易总量、贸易方向、GDP、人口数据指标取自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数据缺失部分根据各国公布的统计资料补齐,2014年世界GDP取自世界银行的预测值。台湾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指标取自台湾地区“经济部”公布的年度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引力模型的地理信息取自法国国际经济研究所,关税数据取自世贸组织关税在线分析数据库,贸易、GDP以美元现价计算,双边距离单位是千米。关税仅取用税率百分数的数字部分,关税税率值缺失部分遵照关税税率的延续性,沿用上一年度税率,对于关税税率为O的情况,由于对数不能取0,用0. 010代替。

4.样本容量

台湾地区对外贸易高度发达,与全球248个国家和地区有经贸往来,贸易品种涵盖世界海关组织统计的全部22类98章产品,但台湾地区对外贸易区域分布不均匀,与亚太周边重要国家和地区及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的贸易额占台湾地区对外贸易额的75%以上。依据台湾地区对外贸易部门2015年公布的统计数据选取台湾地区18个全球主要贸易伙伴及重要邻近贸易伙伴的数据为样本,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日本、韩国、东盟六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英国、荷兰、意大利、印度等国家或地区,选取了1999-2014年共16年的面板数据,有效样本288个。这些国家和地区与台湾地区的双边贸易额占台湾地区对外贸易总额的70%以上,可以代表台湾地区对外贸易的主要特点,如表1所示。

三、经验分析

1.贸易流量指标分析

(1)显性比较优势指数。根据式(1),以国际海关组织商品分类编码HS -2012两位编码为分类标准计算台湾地区及其主要贸易伙伴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台湾地区主要出口优势品种有:针织品、化纤、特种纺织品、贱金属制品、机电、影音产品、精密仪器、精密电子、塑料制品等。在这些优势品种中,台湾地区的比较优势对美国、日本最为明显,其次是对中国大陆,再次是对韩国,和东盟相比则是各有所长,如表2所示。

(2)生产率水平。用式(2)计算台湾地区及其主要贸易伙伴全部产品的生产率水平指标。台湾地区的生产率水平(43192)明显高于大陆(8424),略高于东盟(40271),略低于韩国(49403),明显低于香港(114699)、日本(67234)、美国(151376)。需要指出的是,生产率水平作为一项衡量贸易发展水平的指标,贸易活跃、收入较高的国家的分值会高一些。尽管东盟人均GDP远低于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但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的人均收入较高,对外贸易活跃,三国贸易总额占东盟贸易总额的70%,产品优势集中,新加坡还是全球收入最高、贸易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显著抬高了东盟总体生产率水平指数。

(3)海峡两岸区域贸易集中度。用式(4)计算2010-2013年海峡两岸区域贸易集中度指数,产品分类按照联合国广泛经济类别分类标准(Classification by Broad Economic Categories,BEC)划为食品及饮料、工业原料、燃油、资本品及配件、交通工具、消费品等6大类。在大陆对台湾地区出口方面,食品饮料、工业原料、初级燃油、资本品零配件集中度较高,加工燃油、资本品、交通工具、消费品集中度较低。在台湾地区对大陆出口方面,加工工业原料、资本品、资本品零配件集中度较高,其他品类集中度较低。在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中,大陆是台湾地区重要的初级原料和零配件的供应地,双方在加工工业原料、资本品以及资本品零配件相互贸易集中度较高,说明海峡两岸产业内垂直贸易较为频繁。海峡两岸交通工具和消费品贸易集中程度远低于1,说明海峡两岸在这类产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消费习惯等方面差距悬殊,如表3所示。

(4)贸易互补指数。根据式(4)分别计算1999-2013年间台湾地区与大陆贸易双向互补指数、2013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分产业贸易互补指数、2013年台湾地区与其他重要贸易伙伴的互补指数,结果如表4所示。

2009-2013年间,台湾地区出口产品与大陆进口需求互补指数稳定在80%左右,双边需求匹配度很高,台湾地区进口产品与大陆供给的匹配度平均在60%左右,匹配程度明显低于前者。从产业角度分析,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的匹配度很低,特别是台湾地区农产品出口与大陆市场需求之间匹配度只有26%左右,双方农产品互相需求很低或者贸易障碍很大。大陆是台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重要出口市场,但台湾地区对大陆的进口互补性很低,表明大陆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台湾地区市场面临较多竞争或者贸易障碍。海峡两岸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达到了非常高的互补程度,双向互补性都很强,双边贸易关系紧密,海峡两岸在相关领域可能存在高度专业化分工。台湾地区对大陆出口互补指数明显高于其他重要贸易伙伴,而与其他重要贸易伙伴的进口互补指数明显高于中国大陆,表明台湾地区可能从其他贸易伙伴采购生产投入品加工后出口到大陆。如果大陆对台湾地区重要贸易伙伴实施关税减让政策,有可能直接影响台湾地区在大陆和第三方之间的贸易地位。

在台湾地区与其他贸易伙伴方面,台湾地区与美国、韩国的互补关系比较接近,与日本的互补关系要低10个百分点左右。台湾地区对以上三国的进口互补指数都明显高于出口互补指数,台湾地区进口依赖美、日、韩的供应,而台湾地区出口产品可能在进口国面临竞争或其他障碍。

在台湾地区与东盟方面,双方互补指数较高。台湾地区对东盟的进口互补指数高于大陆,超过83%,接近台湾地区与大陆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互补关系,说明台湾地区在进口方面高度依赖东盟市场:台湾地区对东盟出口互补指数不到71%,台湾地区出口对东盟的依赖程度相对低一些。

2.引力模型分析

根据式(5)用统计软件STATA 13.O对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用豪斯曼检验比较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检验结果显示Prob>X2=0. 409,结果不显著,拒绝原假设,选择随机效应模型分析结果。观察随机效应模型各协方差系数,包括常数项在内的各系数都达到了1%的显著水平。保留全部系数可以得到以下回归方程:

下面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条件下分析每种变量对贸易流量的影响。

(1)双方GDP的乘积与世界GDP的比值每增长1%将带动贸易额增长0.744%。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台湾地区“国际贸易局”公布的资料,2013年海峡两岸对外贸易额为1244亿美元,同时期海峡两岸经济分别增长7%、3.78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2014年全球GDP增长3.900%,即双方GDP相对于世界增长了5.059%,意味着为海峡两岸贸易增长贡献了约为5个百分点(6.800% x0.744)。

(2)台湾地区对大陆直接投资存量每提高1010将带动海峡两岸贸易增长0.170%。2011-2014年间,台湾地区对大陆直接投资存量年均增长11.700%,意味着台商直接投资对海峡两岸贸易增长贡献了约为2个百分点(0.170×0. 117)。进一步对16年来海峡两岸贸易和投资流量进行因果分析(Granger分析),结果表明台商对大陆直接投资存量变化与海峡两岸贸易流量变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显著(1%),且贸易流量的时滞为2,意味着台商对大陆直接投资存量增长带动了海峡两岸贸易额增长,投资对贸易带动效应在2年后显现。

(3)双边距离每减少1%海峡两岸贸易将增加0. 756%。双边经济距离通常非常稳定,但海峡两岸却有特殊性。如果以海运时间计算,在2008年海峡两岸实现“大三通”以前,台湾地区到大陆海运平均时间为7-9天,海峡两岸“大三通”以后平均时间缩减为3-5天。以海运距离计算,即便以绕行距离最近的日本石垣岛计算,海峡两岸直航至少缩短了260海里(约470千米)距离。尽管“大三通”没有改变海峡两岸地理距离,却缩短了经济意义上的距离,因此在引力模型分析时要考虑这个因素。

(4)大陆对台湾地区实际进口关税每下降1%海峡两岸贸易将增长0.188%。目前大陆平均最惠国关税税率是9.700%,《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根据早收计划,大陆对农产品、化工、纺织、机械等539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产品实施分阶段减税计划,受益产品占当年大陆自台湾地区进口总额的16.100%。早收计划实施一年后大陆对台平均优惠税率下降到8.700%,到2013年优惠品种也扩大至800多项,平均优惠关税税率进一步下降到7.600%。当前,海峡两岸总体关税水平还有较大的下降空间,特别是占贸易额较大比重的液晶、集成电路、化工等产品有望纳入早收计划,将进一步带动总体关税水平下降。

四、海峡两岸贸易潜力及政策的效应分析

1.双边贸易潜力分析

贸易潜力可以用实际贸易额与模型预测值的比值来衡量,潜力小于0.800说明双边贸易潜力巨大,例如政策优势没有得到释放,或者存在其他重要制约因素。潜力大于1.2说明双边贸易潜力释放得十分充分,进一步增长的动力减弱,需要引入一定的创新机制才能重新挖掘潜力,居于两者之间说明双边贸易潜力已经得到较好释放,同时也有一定的开拓空间。海峡两岸人世以前,经贸往来受到政治、经济多种因素制约,贸易潜力难以充分释放,潜力指数均不足0.700。2002年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相继人世后,双边经贸潜力迅速转化为实绩,贸易潜力指数5年内即下降至2007年的1.660,贸易增长潜力趋于消耗殆尽。2008年海峡两岸就“大三通”达成协议,扩大了贸易潜力,2011年《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扩大贸易潜力,促进贸易潜力指数持续回升。目前,海峡两岸贸易潜力指数在1左右,贸易潜力已经得到释放同时还有进一步发展空间的良好状态,如表6所示。

2.贸易政策的效应分析

贸易政策的效应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分析与引力模型直接相关的效应,即“大三通”的运距效应、早收计划关税减让的效应,两种政策同时实施所产生的协同效应。假设两种政策有和无的四种组合分别计算模型预测值,可计算出运距效应、关税效应、协同效应,结果如表6所示。

(1)运距效应。2008年以来,海峡两岸“大三通”带来的通航便利每年为海峡两岸经济增长的贡献超过140亿美元,2011年以后更是超过200亿美元,为海峡两岸贸易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2)关税效应。2011年早收计划实施以来,关税减让对海峡两岸贸易的贡献显著,从早期的每年30亿美元迅速提高至91亿美元。可以预见,随着关税优惠幅度进一步扩大,关税减让效应会进一步显现。

(3)协同效应。关税减让和“大三通”两项政策同时实施所产生协同效应每年为海峡两岸贸易增长的贡献超过18亿美元,2014年达到29亿美元。协同效应的存在说明两项政策互相促进,产生了积极的组合效果。

五、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1.主要结论

(1)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现状。从生产率指数、贸易集中度、贸易互补指数等指标判断.大陆是台湾地区最重要的出口市场和重要的中间品进口市场,其重要性超过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其他重要伙伴。海峡两岸中间产品贸易互补性很高,存在大量的产业内贸易,海峡两岸与贸易相关的经济活动也得到了发展。大陆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台湾地区市场可能面临较多竞争或限制。海峡两岸农产品互补性很低,如果排除农产品贸易障碍或者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该领域贸易还有一定成长空间。

(2)海峡两岸贸易增长的动力。海峡两岸贸易增长不仅取决于各自的GDP增速,还取决于双方在全球经济中份额变化,任何一方的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球经济增长速度都将带动双边贸易的增长。大陆经济长期保持高于全球经济增长速度为台湾地区对外贸易持续发展提供了持久的动力。台商对大陆直接投资存量对海峡两岸贸易增长有明显促进作用,投资对贸易带动效应在投资2年后显现。

(3)海峡两岸贸易政策的效果。“大三通”、早收计划等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海峡两岸经贸发展,其效应随着时间延续在不断放大。两项政策对海峡两岸贸易增长的贡献显著,并且两项贸易政策同时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协同效应,效果超过了单独实施某一种政策的情况。

(4)台湾地区与美国、日本的贸易关系。台湾地区与美国、日本之间生产率指数相差明显,贸易互补指数较高,双边的产品比较优势十分明显,可以判断台湾地区与美国、日本乃至其他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的贸易关系会比较稳定,对外部政策冲击也有较强的抵御能力。对台湾地区而言,美国、日本作为进口市场的重要性明显高于作为出口市场的重要性。

(5)台湾地区与韩国、东盟贸易关系。台湾地区与韩国、东盟在生产率指数、产品比较优势方面相当接近,三方的优势产品可能存在一定的同质化竞争,大陆或其他贸易大国针对三方实施的差别化贸易政策可能引起较为明显的贸易转移效应,从而引发上述国家的高度关注。台湾地区的进口需求对韩国、东盟依赖程度较高,而出口对其依赖程度较低。

综上所述,台湾地区与大陆及美、日、韩、东盟等重要贸易伙伴均处于不平衡的互补贸易关系中,出口明显依赖大陆市场,而进口依赖其他贸易伙伴。这种贸易关系使得台湾地区对大陆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变化非常敏感。

2.政策建议

(1)从维护、发展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角度出发,应努力维护对台湾地区贸易政策与对其他国家贸易政策的平衡。大陆与某些重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关系有可能影响到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特别是中韩、中国一东盟、东盟一中日韩之间的优惠贸易安排中对台湾地区的排他效应不容忽视。在适宜的场合把台湾地区纳入海峡两岸共同参加的区域贸易自由化体系,或者把大陆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优惠贸易安排扩展到海峡两岸贸易政策中,有利于维持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平稳发展。

(2)应及时评估海峡两岸贸易增长潜力,当海峡两岸贸易增长潜力趋于耗尽时应适时出台贸易政策扩大贸易潜力。“大三通”、早收计划等措施迅速提高了海峡两岸贸易潜力并促成贸易潜力向贸易实绩的转化。从发展海峡两岸经贸关系角度出发,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降低总体关税水平,减少非关税壁垒,将持续推动海峡两岸贸易发展。应结合使用各种政策,既能减弱采取单一政策的突兀感,也能获得多种政策结合使用的协同效应,有利于获得更为理想的政策效果。

(3)改善台商投资环境,促进海峡两岸贸易发展。目前台商对大陆投资规模以中小型投资居多,地理分布相对集中,投资产业以批发及零售业、制造业、银行业、酒店服务业、信息软件服务业等为主。与美、日、欧等地大型跨国投资者相比,大陆台资企业自身经营能力较弱,对当地基础设施和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政策敏感。因此,改善台资企业经营环境,完善对台商投资的法律保护,形成公开、透明、公平的经营环境,同时注重改善基础设施质量,降低台商运营的综合成本,不仅有利于促进台商对大陆投资持续增长,对促进海峡两岸贸易发展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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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占主诉法律纠纷的绝大多数

目前,商业银行的主诉法律纠纷绝大多数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般占商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的90%以上。据对某商业银行某分行的调查,2001年至2002年上半年借贷纠纷案188件,占该分行经济纠纷总件数的96%,标的额4546万元,占该分行经济纠纷总标的额的 98% .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的情况看,借款合同纠纷始终占据金融纠纷案件的第一位,如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的统计,借款合同纠纷占北京法院金融纠纷案件的70%左右。

三、多数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

由于目前商业银行主诉法律纠纷主要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而多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法律关系简单、明晰,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借款事实、还款事实、欠款事实、担保事实等问题争议均不大,或没有争议。

四、案件胜诉率高,但执行率低

银行原告案件胜诉率一般达100%,但执行率一般不到30%.据对某银行调查,1998年至2001年已审结未执行案件122件,胜诉金额4788万元,未执行金额4163万元,执行率仅为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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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审判庭撤销及其评价

《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除基层法院外的各级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撤销经济审判庭在法理上也缺乏支撑。首先,大民事格局下审判庭与我国现行三大法律体系并不能一一对应。刑事审判庭并不仅仅适用刑事诉讼法,且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不仅只是民事审判庭适用、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庭均要适用;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仍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其次,与国际接轨之前提假定错误。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各国的法院体制往往千差万别,相去甚远,当年我国法院改革时所提出的“同国际接轨”其实几无可能,因为各国的路轨和发展轨迹毕竟不同,离“书同文,车同轨”的境界还相去甚远。即使国际上有通行的或一国有成熟的审判机构设置模式,在进行制度移植的时候仍要考虑到底是借鉴还是本土培育的问题。最后,经济审判庭受案范围多数为民商法案件的分析。在经济审判庭撤销以前,其受案范围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应该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上述受案范围暗合了当时的“大经济法”观点,但是随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熟和经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审判庭受案范围可以通过重新梳理将民商纠纷除去,使经济审判庭真正成为审判经济法纠纷的机构。局部完善即可,何须彻底撤销?

二、反垄断法实施对现有审判格局的突破

(一)反垄断法诉讼的特殊性。依据《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诉讼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反垄断刑事诉讼、反垄断民事诉讼和反垄断行政诉讼。反垄断法与传统法律的理念、原则和适用上都有很大区别,反垄断案件审判也具有新的特征:首先,由于市场垄断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我国反垄断法在执法程序、执法手段和救济措施等方面主要针对行政执法作出规定,法院审判工作方面的规定较少;其次,反垄断法具有很强的经济性,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既涉及社会经济领域,又涉及政府行政管理领域,有些案件还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要求审判人员要同时具备法律知识及经济学知识;再次,反垄断法具有很强的规制性,即鼓励促进具有经济效益的垄断,又限制禁止妨碍自由竞争的垄断,这就要求审判人员有深厚的法学和经济学功底来认识和判断案情。

(二)现行垄断纠纷解决机制。自2008年起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纳入知识产权纠纷部分。之所以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知识产权纠纷范围,并不是为了“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而是在迁就目前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大民事格局”。此举有如下弊端:

首先,不能有效实现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传统民商法假定所有市场主题之间地位平等,但实际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经济实力、信息偏在等原因,二者并非地位平等的对抗者。如果由民事审判庭审判垄断纠纷,法官惯有的民事案件审判思维和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的理念可能并不兼容,这样就不能有效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

其次,反垄断诉讼主要分为反垄断行政诉讼和反垄断民事诉讼两类,通常情况下,反垄断民事诉讼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反垄断行政诉讼由行政审判庭审理。但是垄断纠纷引起的诉讼可能存在同一案件即包括民事诉讼又包括行政诉讼的情况,这势必导致一个案件同时由两个审判庭进行审判。垄断纠纷同时涉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将带来一系列的审判难题,比如两庭同时审理和某一庭先行审理的选择、两种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等等。

(三)垄断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及反思。为了应对上述问题,某些法院成立了反垄断案件专项合议庭。不可否认,成立反垄断专项立案庭可以集中具有经济法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审判,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一案件由两个审判庭进行审理的窘境。但是,反垄断案件专项合议庭可以解决审判垄断纠纷案件的一时只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本土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融合,会有数量更多、案情更复杂、专业化程度更高的反垄断案件出现,专项合议庭仍不能应对日益增加案件数量。为审判垄断纠纷便设立反垄断专项合议庭,那么经济法其他领域是否也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合议庭以便更专业的解决这些纠纷?

三、重建经济审判庭的初步构思

尽管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的认识并没有完全统一,但是基本都承认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建可以以此作为主线,将重设的经济审判庭分为市场规制庭和税收金融庭。市场规制庭和市场规制法相对应。税收金融庭和宏观调控法中的税法和金融法对应,但不能和整个宏观调控法相对应,因为宏观调控法中的许多法律可诉性不强,虽然对此学者们仍然有争论,但目前一些宏观调控纠纷还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故经济审判二庭受案范围只限定在税收金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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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法院2002年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10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55.5%。2003年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6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37.5%。在2002年审理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农民个人。2003年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作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农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权案件普遍表现出集群性、突发性的特点。参与纠纷的人数多,所有16件涉油侵权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7.5%;当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且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造成的损失大。如胜坨镇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拦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辆车被堵7天;胜坨镇王营村王某扣押油田车辆达60多天;胜坨镇坨南村张某阻拦油田生产搬迁达8天。涉油侵权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涉油侵权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有助于涉油纠纷解决。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机关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庄,尽力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

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把法庭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打印成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上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组织干警深入到油田企业以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锐意创新,大胆进取,建章立制促稳定。从以往油区中涉油案件发生纠纷的情况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权、征用土地等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协调,有的纠纷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油区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庭为适应油区案件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审理油区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要求简易案件一月内审结;复杂案件三月内审结;二是油区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解决纠纷,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三是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关于无理妨碍油田施工的纠纷,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五是在施工准备阶段,经做工作当事人无理阻碍油田企业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通过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审判、服务职能作用,充分维护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油区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针对涉油案件多次召开专场分析会,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点、矛盾焦点,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牵扯人数多,争议数额大,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特点,对涉油案件重点调度,明确干警职责,以稳定油区工作大局,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为工作的重点,初步制定出“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目标,审判员多年来在油区腹地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处理油地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充分发挥法庭职能打下基础。2003年,我庭严格按照我院制订的油区巡回法庭工作方针,认真审理涉油案件,慎处油地纠纷,力求既要保证油田的正常生产,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几十年来双方形成的良好的传统,必须正确对待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油地经济密切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只能加强,不能破坏,否则对双方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以良好的审判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

篇9

苏南地区作为民营中小企业的聚集地之一,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市场疲软、资金紧张等问题逐渐出现。近两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仍不稳定,各种经济因素处在不断的变革中,一些涉企债务纠纷的深层次问题逐步暴露,亟需引起重视。

1、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

近年来,重大涉企债务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此类纠纷一旦爆发,往往引发大量系列案件,总标的大。如近期受理的徐某某、曹某某等人弃企逃债案件,徐某某、曹某某实际控制及关联企业出现资金链问题,徐某某等人于2012年__月携款出逃美国。银行、小贷公司、企业职工等债权人得知该消息后先后,除企业本身外,还波及为其提供担保的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法院案件激增,2012年12月以来,__法院因此先后受理系列案件700余件,涉案总标的额约5亿元,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2、涉案法律关系复杂

重大涉企债务纠纷一旦发生,往往存在工资款纠纷、民间借贷(集资)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担保合同纠纷以及法定代表人挪用或侵占公司资产、股东虚构、抽逃出资纠纷等多个纠纷类型,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如__某公司在缺乏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开发建设商铺并进行出售,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涉及市政规划、建设工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等多种复杂法律关系。

3、涉案主体多

重大涉企债务纠纷涉及的主体往往包含多个关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个人。部分银行贷款时推出“联保”制度,由于企业相互担保,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一个企业产生问题,连锁反应不可估量。__法院20__年底受理的亚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亚特公司申请破产之前共向单位和个人集资1.2亿多元,涉及单位6家,个人42人,涉及集资款数额巨大,人数众多。

4、纠纷爆发前难以识别

现阶段企业主逃债呈突发性,加上企业融资体外循环,不在账上反映,出事前没有特别预兆,老板突然失踪,引发系列纠纷。如20__年底以来__法院的多个人民法庭先后接到辖区镇(街道)政府通报,要求针对个别企业发生的业主弃企逃债事件处理提供法律帮助。从实际情况看,考虑到维权成本、企业声誉等原因,部分企业在产生债务后并不立即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诉讼救济权利,进入司法途径的重大涉企纠纷仅暴露企业债务的“冰山一角”。

1、 企业融资难

__中小企业多,此类企业自有资金量小,而银行贷款审核严格,且以盈利为目的,在贷款时都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当一个企业发展较好时,贷款就容易,当企业需要贷款渡过难关时,往往因为还贷能力较弱,无法贷到款,企业若想继续发展,只能向民间融资,甚至靠借高利贷去维持企业的运营。__民间资本充足,形成了一批专职放贷者,部分借款月息达到5%,企业借债后很多企业的利润就是让高息占用,高息的付出直致拖垮企业,发生重大债务纠纷的企业往往有大量的民间借贷资金无法偿还,甚至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20__年底,__法庭辖区发生2起企业老板因融资困难、借贷资金无法归还导致自杀的极端案例。

2、企业风险监管乏力。

__许多企业是从上世纪70年代家庭作坊的模式开始发展的,虽然经过30多年的发展,但很多投资人尚未转变观念,还停留在家庭经营管理模式。生产资金不通过企业

会计账簿,投资人将公司的钱视为自己私人的钱,在帐外循环,随意支用,个人及家庭的吃用开支均来自企业资金,毫无约束。企业生产经营处于非监控状态,很多企业账目仅是为了应付税务部门的检查,而没有将企业财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导致监管困难。3、行业性风险增大。

近年来,__在传统的纺织、钢铁、化工等工业基础上谋求转型升级,企业转型过程中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诸如宏观环境不确定、融资难、创新力不足、税费负担重、人才短缺等问题,当前民营企业遇到这些风险时,由于企业自救能力不足,又缺乏外力的支持,导致不少本来很有前景的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夭折。例如: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投资了多家光伏行业,目前正遭遇行业寒冬,形势不容乐观;近期禽流感疫情爆发,对家禽养殖、零售业带来行业性巨大冲击,由此引发的纠纷可能会迅速传导整个行业。

4、资本原始积累后移民。

由于面临着国内诸多不确定的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对高质量生活、优质环境、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考虑,不少企业主、甚至金融机构负责人,借海外投资的名义不断转移资产。部分中小企业主用实业做抵押,获得贷款后去海外投资移民,也有企业主事先把资产转移到海外,等时机“成熟”即宣告破产,“裸商”的出现,给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危害。

1、“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重大涉企债务案件几乎都涉及财产保全,承办法官疲于奔波,大量时间用在采取保全措施,进行查封、扣押等工作,没有时间开庭审理案件,未结案数量居高不下。审理中财产线索难找,资产难查,评估拍卖费时费力,变现困难,造成矛盾积累。

2、 企业主逃债导致审理难、执行难

债务人逃债下落不明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导致法院不得不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增加了办案周期。因被告未到庭,加上企业管理混乱,财务账册不全,法院认定事实难度加大,且无法通过调解结案。在执行程序中,下落不明的被告往往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已提前转移、隐藏了财产,导致法院执行难。

3、 维稳压力增大

债务人资产大多已在银行进行抵押,一些资产还做了二次抵押,而企业账户基本没有现金存在,债权人在银行等有抵押权的债务清偿后所剩无几。不少债权人为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不愿意走诉讼途径,而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2012年下半年,__某寺庙建设中,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涉及涉一、二级承建单位约32家,供应商近百家,农民工1000多名,10多家施工方代表至政府上访,影响到社会稳定。

4、 刑民案件交织

重大涉企债务案件中往往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侵占公司资金,随意领用公司资金后不结算,偷逃税等犯罪活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掩盖其行为的非法性,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这些系列案件中,也有债权人提出认为借款人存在集资诈骗,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但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加上集资时间长,账册不全,支付手续不规范。法院虽然怀疑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没有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很难做出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决定。

1、建立健全重大涉企债务纠纷的预警机制

市场经济的发展减弱了政府的调控能力,但一旦社会矛盾纠纷集中引发,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时,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为此,对于重大债务涉诉企业,有必要建立预警机制,为防范风险和提前获得决策信息打下基础。通过组建专门的预警机构,加强分工协作,收集整理有用信息:税务、工商部门识别企业拖欠税费或有偷逃税收情况,每月销售收入过低等企业非正常现象;劳动监察部门识别企业有拖欠工人工资、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停产等现象;金融办、银行等机构,发现企业延迟还贷、付息,产值无明显变化,但短时间内大量融资现象;法院通过开发相应的软件,进行非正常案件的识别提醒(如债务类案件涉案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短时间内出现系列诉讼等),并对类信息积极整理,及时发现涉企债务纠纷异常案件。对各职能部门汇总的信息,预警机构分析研判后,形成信息通报,供政府参考及各部门信息共享。

2、建立健全重大涉企纠纷的协同处置机制

通过预警机构发现企业主潜逃、或拖欠集体工资等情况后,建立协同处置机制是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重大涉企纠纷一旦形成,应有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处置纠纷工作领导小组。由法院、公安、劳动监察部门、、司法、商贸、街道(镇)等有关部门作为小组成员,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法院部门负责提前介入,保全企业财产,控制局势,避免事态的扩大化;公安对涉嫌犯罪的,应落实好限制出国出境等边控措施,并使用通缉手段,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归案,便于纠纷处理;商贸、工业园区负责排查摸底,进一步掌握停产倒闭企业情况和涉困企业的各项信息,筑好联保单位的防火墙;街道(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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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作上述分析,我们可能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所有的与单位有关的经济犯罪都会牵涉到民商事纠纷,然而司法实践的情况并非如此。在八类具体的经济犯罪类型中,只有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及合同诈骗罪才最有可能牵涉到民商事纠纷,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不同的经济犯罪具有不同的犯罪对象,由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而决定了某类具体的经济犯罪是否会与民商事纠纷相联系。从犯罪客体来看,经济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制度和活动,每一类具体的经济犯罪又都有其直接客体,直接客体的差异性只能反映不同的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它本身不是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发生连接的中介。而从犯罪对象来看,只有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及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才指向特定单位的财物,特定单位的财物受到侵害后,才可能引起民商事纠纷,因此犯罪对象才是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发生连接的中介。

经济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还可以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犯罪。不同犯罪主体构成的经济犯罪都有可能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但考虑到司法实践已经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限定为单位,因此在实践中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连接的类型主要有四种:1、单位直接进行经济犯罪,此时单位构成犯罪,同时该单位又是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2、个人以单位以名义进行经济犯罪,此时个人构成犯罪,单位若承担民事责任,则单位成为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3、个人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经济犯罪,此时个人构成犯罪,个人所在的单位成为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4、个人利用单位疏于管理的过失而进行经济犯罪,此时个人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单位成为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从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形式来看,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单位的责任形式主要是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在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中的单位的责任形式既可能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可能是违约的民事责任,但对同一个责任主体而言,一般不发生竞合的问题。从侵权责任的责任对象(债权人)来看,因侵犯知识产权罪而引起的民事责任与因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其权利主体是不一样的,前者的权利主体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而后者的权利主体既可能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从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来看,因侵犯知识产权罪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其责任主体为构成犯罪的单位,因金融诈骗罪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其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金融机构,因合同诈骗罪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其责任主体为单位-或者该单位本身就构成犯罪,或者是个人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诈骗,虽然单位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单位在诈骗行为中有过错,则单位成为民事责任的主体。

犯罪行为与民事行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两者的法律后果也有根本的区别。在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只产生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行为只产生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但经济犯罪行为可能同时会产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两种法律后果都因犯罪行为而引起,其责任主体有时具有同一性,有时又会发生分离。当主体同一时,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将以刑事责任的认定为基础,这种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的民事责任;当主体发生分离时,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不需要以刑事责任的认定为基础,这种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的民事责任。

二、“先刑后民”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先刑后民”是一个简略语,全称为“先刑事诉讼程序而后民事诉讼程序”,具体含义是指当一个民商事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牵连时,民商事纠纷案件应销案或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案件要等有关联的刑事案件审结后才能恢复审理。“先刑后民”已成为法院审理与经济犯罪有关联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但实际上这一原则并不具有普遍的合理性。由于构成要件的不同,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违约的民事责任的确认与刑事责任的认定的关系是不完全一样的。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般要以刑事责任的认定为前提,虽然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并不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刑事责任的认定以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基础,侵权责任的确认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基础,这两者的确定虽然从诉讼程序的性质来看具有本质的不同,但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只有程度的不同,而没有行为属性的差别(侵权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就构成犯罪),因此刑事责任认定可以为侵权责任的确认奠定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先刑后民”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因为如果不采取“先刑后民”的诉讼顺序而是“先民后刑”或刑民同时进行,则有可能由于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在证明原则上的差异性,导致一个行为在民事程序中可能确认为不构成侵权,但在刑事程序中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这样一个相互矛盾的结论。这种条件下的“先刑后民”的程序价值在于它可以保障在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同时,不放纵任何一个可能成立的犯罪,可以做到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而违约的民事责任的确认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以刑事责任的认定为前提,这是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所决定的。通常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人存在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就可以了,至于债务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而这种证明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违约责任的确认并不需要以刑事责任的认定为前提。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先民后刑”或刑民诉讼程序同时进行并不会导致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的结果发生冲突,因为构成犯罪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不构成犯罪同样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反之亦然。所以,当民事责任的形式为违约的民事责任时,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并不存在紧张关系,并不需要对这两个诉讼程序预先确定一个先后顺序,否则既会影响诉讼效率,又会对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1、“先刑后民”会对民商事纠纷案件原告的诉权产生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驳回起诉的前提是原告不享有诉权,具体而言,这里的驳回起诉的根本原因及理由是法院认为原告不享有实体权利的请求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在形式上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程序上看,法院既然已经立案受理,就表明原告的起诉在形式上是符合这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的。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随着庭审调查的深入,法院可能发现该民商事纠纷案件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下民商事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的关系?《规定》所实行的是刑事阻却民事的原则,即驳回民商事案件原告的起诉,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在这种情况下,民商事纠纷案件原告的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起诉就被强行终结了。而刑事案件侦查的结果具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行为人构成经济犯罪,另一种可能性是行为人不够成经济犯罪。然而不论出现哪一种结果,在法院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在先的情况下,该行为人都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际上原告都享有实体权利的请求权。若行为人构成经济犯罪,则该行为人可能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若行为人不构成经济犯罪,则该行为人可能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但法院无条件地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民事权益的救济途径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按照“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如果行为人构成经济犯罪,则从理论上讲被驳回起诉的原告只能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仍然受到了限制,即只有当刑事责任的主体与民事责任的主体同一时,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才会为法院所接受,因为“尽管司法解释明确肯定被害人请求赔偿的对象可以是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但是审判实践中,涉及犯罪人以外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单位或共同侵害人的民事侵权事实,因为与刑事案件无关,刑事审判程序并不关注。即使受害人对其提出请求,法院也不接受。”既然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救济,那么原告只有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当原告再次起诉时,法院如果以“一事不再理”为理由拒绝受理,则原告的诉权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如果法院再次受理该案,则一方面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相悖,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事实上的“讼累”,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诉讼效率。

2、“先刑后民”客观上为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被告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创造了条件。由于司法体制及执法环境的原因,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不在执行程序之前就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法院的判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落到实处。在“先刑后民”原则的制约下,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原告无法通过及时起诉来获得主动,无法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申请,同时由于刑事案件的审结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这就给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债务人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悉数转移财产,最后原告即使胜诉,他所面对的也将可能是一个一无所获的结果。

3、会引发法院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之间的冲突,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民商事纠纷)大开方便之门。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函告人民法院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确属民商事纠纷的,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这条规定赋予了法院预先审查的权力,法院将以预先审查的结果决定案件的性质及归属。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划清经济犯罪案件与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界限,防止两者发生错位而放纵犯罪或干扰正常的经济交往活动,但这种预先审查权的设立实际上是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活动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这个前置程序是违背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制原则的,因为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具体分工上,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由法院行使审判权,这三种职权是相互独立的。而预先审查权的设立,则打破了这种相对平衡,使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受到了某种程度的限制。法院经过预先审查以后,如果法院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则法院的意见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意见取得了一致,一般不会引发冲突,但当法院审查认为确属民商事纠纷时,法院的意见就有可能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意见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一旦发生,协调起来将具有很大的难度,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这种权力分工上的冲突不是权力配置本身产生的问题,协调起来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即使进行协调也可能会无果而终;另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协调机构,特别是在跨区域的情况下,协调机构缺位的问题就会显得更加突出。在坚持严肃执法这个共同的前提下,冲突的结果可能是法院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各持己见,法院对已经立案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则将其作为经济犯罪案件继续立案侦查。从事实的角度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在定性上要么构成经济犯罪,要么属于经济交往过程中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不可能二者兼而有之,但由于预先审查权的存在,使我们对这一行为的性质无法作出准确及时的判断。

由于民商事纠纷案件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相应的预先审查权也由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来行使,然而民事审判法官很可能是民事审判方面的专家,但同时要他成为刑事方面的专家而行使预先审查权则可能有些勉为其难,因为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不可能熟练掌握刑事方面的所有法律规定,他在审查时肯定会遇到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的困难;而从审查技术的角度看,刑事审查与民事审判具有很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证据的认定与事实的查明这两个方面,民事审判的法官不可能熟练掌握刑事审查在这方面的要求。与此同时,由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随函移送的有关材料往往是一些初步的、并不很全面的侦查资料,这样一来民事审判法官在预先审查时就会显得更加力不从心,其结果是预先审查的准确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虽然这种结果是相对的,尚需由最终的侦查结果来决定)。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法院预先审查的意见作为是否立案侦查的依据的前提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已构成经济犯罪而预先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则会放纵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经济犯罪而预先审查认为构成犯罪,则会扩大打击面,与罪刑法定的原则相背离。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以法院预先审查的意见作为是否立案侦查的依据,则法院的预先审查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就没有任何意义,这反而会加剧法院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权力行使方面的紧张关系,这个结果是与这一原则倡导者的初衷大相径庭的。

由于司法体制上的原因,在地方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借口而插手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先刑后民”原则在客观上对这一不正常现象的愈演愈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单位之间发生正常的民商事纠纷时,若债务人被起诉至外地法院,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考虑,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往往会以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该经济往来中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对该工作人员予以立案侦查,而其目的本身并不在于追究个人的经济犯罪(不论该个人是否真正构成犯罪),而在于立案后以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函告已立案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法院,要求该法院撤销已经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而由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在多数情况下,受案法院出于外部社会评价及内部工作效率两方面的考虑,往往会顺水推舟,应债务人当地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要求全案移送,而将民事案件予以撤销。即使法院审查后认为不属经济犯罪案件而对该民商事纠纷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也不会因此而撤销案件,他们会以法院审查结论错误为借口继续立案侦查,这在客观上会给法院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重重障碍与困难,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处于被动而无可奈何的境地,最后只能勉强依据程序法的规定作出实体判决,这种实体判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委曲求全的结果。而公安机关由于有“先刑后民”的原则做保护,其插手民商事纠纷就显得更加理直气壮,更加有恃无恐。

三、刑事、民事诉讼程序的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