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概念模板(10篇)

时间:2024-01-30 15:26:0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共行政概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公共行政概念

篇1

概念、判断、推理是理性认识的三大基本形式,概念则是其中最基本的一个。概念的产生是人的认识由感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的重要标志。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事物的本质属性是指那些决定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人们在认识过程中,通过思维的作用,认识了那些决定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且有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而形成的一类事物之概念。概念有两个核心基本特征,即内涵和外延。内涵特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之本质属性; 外延是指概念所指涉事物对象的总和。前者是概念质的方面,后者是概念量的方面。法律概念乃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构成、进行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素。没有法律概念,就无法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判断,也就无法进行法律活动。法律概念,是反映法律规范所调整对象特有的、本质的属性之思维形式。所以,某一特定对象必然具有某一本质属性。因此,一个对象必然既反映某一特定本质属性,也因此圈定了具有同本质的所有对象。对任何问题的思考都与概念须臾不离,作为思维形式的概念又与语言密不可分。所以概念的基本逻辑要求首先是明确性,此乃正确思维的基本条件。概念不明确意味着概念不能清晰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或概念所指称对象模糊不清,若此,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就无法展开。

为了准确、完整、全面的指称对象,法律概念的内涵就必须丰富无遗漏,这样才能为人们正确理解或适用法律奠定基础。然而,客观事物之间的关联是多种多样的,但形式逻辑并不研究所有关联,而只研究不同概念的外延关系。任意两个概念间的可能关系共有五种: 全同关系、种属关系、属种关系、交叉关系、全异关系。为此,就必须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明确概念,此即概念的限制通过增加概念内涵来缩小概念的外延,使一个外延较大的属概念过渡到外延较小的种概念的逻辑方法或通过减少概念内涵来扩大概念的外延,使一个外延较小的种概念过渡到外延较大的属概念的逻辑方法。沿着这种逻辑学的概念要求,要刻画出一个严格符合逻辑的概念确非易事。回到本文主题,我们在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概念界定时,就必须注意:一个准确的、有逻辑的概念最起码的要求应该是保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的一致,明确且不矛盾、语言无歧义。也就是说,在为事物定义之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完全相等; 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 定义项中不能有含混的概念或语词; 定义形式不能是否定的。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之研究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学界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始自概念。这也符合人类利用概念认识性质,然后借助概念与性质进行类型化再认识的渐进式认知模式。所以,首先要解决的是概念问题。在法学方法上,概念更是法律解释及法律体系化的基本前提,是法律实现正义的基本运作手段。没有概念可能会使我们的论证推理失去前提。由此认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混乱始于概念不清也不为过。

( 一)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之研究现状

从我国学者们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表述上看,总体上是围绕三个要素展开的,即主体、目的和行为。目的要素上,都强调环境公关利益,这已经达成共识,而且对公共利益的识别及其标准等在概念之中实在无法包含和体现,所以在此不进行讨论。但是在主体要素和行为要素上尚有争议,如果将主体和行为设定为两个变量,并同时考虑主体与行为范围的精确性,那么学者们表述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就有以下四种抽象类型。

第一种类型,主体精确+行为模糊。如,有学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那些与诉讼请求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机关( 检察机关) 、组织和个人,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而针对违反或怠于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还有学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或者法人( 特别是环保公益团体) ,认为行政机关( 主要是环保部门,但也包括政府其他部门) 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 如关于建设项目的审批行为) 危害公共环境利益,向法院提起的司法审查之诉。

第二种类型,主体模糊+行为模糊。如,有学者则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法院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或纠正或停止其侵害行为的制度。还有学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众环境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或纠正、停止其环境侵权行为的制度。

( 二)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宏观上的研究方法问题。目前学者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研讨缺乏纵向上的系统性和横向上的和谐性。首先,学者们通过分解公益诉讼概念获取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然后直接套用。公益诉讼的特征是目的上的公益性,主体上的多数性、复合性,性质上的客观性。这些特征即公益诉讼的本质属性,也是公益诉讼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延伸套用之后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自然要符合这三项基本要素。然而,由于主体要素比较直观,较易把握,所以,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其他公益诉讼进行区别的关键也竟全赖于主体要素了。不过,从学者们给定的概念来看,其主体要素并非臆想的那样直观易辨。因为,作为诉讼主体之一的被诉对象环境行政机关虽是确定的,但起诉主体却是不确定的,学者们各自进行了不同的主体资格筛选,从最宽泛的任何人、任何组织到特定人、特定组织实是难以确定的范围,各色各样的主体选择使得概念在主体要素上缺乏了一种系统性和稳定性。唯一比较明确的区分要素看来只能是被诉对象了。既然本质上还是行政诉讼,那么在诉讼对象上必然要求指向行政行为。然而这一要素也是不确定的,因为对此处的行政行为学者们所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仍不确定。若此,在诉讼对象上的不定性又增强了概念研究的非系统性,我们仍然无法进行概念区分。其次,学者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进行研讨时,多数没有下意识地考虑它与三大诉讼的关系,以致各色概念的内涵要么过宽而使概念可以指称的外延非常小,要么内涵太小,以至于外延过于宽泛,比如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一步分为环境普通行政诉讼和行政公诉的做法就是如此。且不说这种纯粹依据主体的划分标准是否科学,但就可行性上就因与我国的政治、司法体制不合而饱受诟病。另外,由于概念不清,所以学者在讨论诉讼模式之时更是混乱不堪,一元说,二元说,三元甚至多元混合说等等竞相登台。而且,从研究的参与主体和成果来看,环境法学者占了绝大多数,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者反倒参与较少,成果也较少,不同但相关的学科间交流和沟通不多。凡此种种,都说明概念研究缺乏和谐性,这直接导致深入研究时乱象百出。

第二,微观上的要素问题。微观上,学者们对概念的组成要素的具体指涉并不清晰或并不一致。问题主要存在于主体要素和被诉对象( 行政行为)要素上,即诉权主体混乱不一,被诉对象指涉范围不定。总体而言,无论是宏观上的问题,还是微观上的问题,都说明目前学者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并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概念的逻辑要求,也就不存在一个逻辑的概念。为此,笔者试图主要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视角,运用比较和分析的方法,在求同的基础上,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分。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

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既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准确界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选定了着力点。因此,我们暂不考虑已是共识的公共利益这一要素,而重点以主体和行为这两个要素为对象展开分析。

( 一) 主体要素

对主体要素的笼统表述,因实无太大意义,所以我们在此忽略不计。然而,对于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组词语,却值得认真考究。首先,公民一词,意味着一种身份,即公民身份,是一个多学科性术语。它与我们普通意义上讲的自然人、个人不是同一概念。福克斯认为,在涉及公民身份的含义的文献中,可以归纳为三种主要定义:哲学的定义,即关注何种公民身份模式最有利于正义社会的构建; 社会政治的定义,即公民身份是一种地位,它代表一种社会成员牵涉一系列社会实践; 法律的定义,公民身份通常与国籍交替使用,在此意义上,公民身份的核心权利乃居住权。公民( 身份) 有形式和实质之分,形式上,它表明法律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成员身份,因此也得以享有或负担因公民身份而获得的权利与义务。实质上,它针对的是在什么程度上那些享有形式上法律地位的公民也许会或不会享有权利( 包括福利权利) 来确保有效的民族国家社群的成员资格。由此看来,公民这一概念由于注入太多诸如民族、国家、国籍、语言、文化等因素限制而使它具有很强的封闭性。

(二) 行为要素

篇2

关键词: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同质性;异质性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6008102

继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单纯依靠先进设备、雄厚资金等渠道获得竞争优势已成为过去,因为这样的模式极容易被模仿。在这新经济环境下,现代企业的竞争优势更多来源于人力资本,而知识型员工作为知识的承载者和所有者,已成为现代企业知识的创造、利用与增值,企业间竞争的重要依靠力量。新生代员工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一代人群,逐渐成为社会的主力军,在现代各个领域的企业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据2010年智联招聘统计显示,新生代员工数量在多数企业中所占比重过半,在高科技企业中高达70%,其中40.5%的知识型员工已经进入公司的核心岗位。

从上述可见,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已经登上历史的舞台,在现代企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他们的思维和价值观不断冲击着传统的观念,与企业现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激烈的碰撞,他们不安现状,频繁跳槽,给现代企业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和冲击。如何正确认识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共同关注。然而,目前国内外聚焦于以新生代知识型员工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较少,多数研究忽视了企业员工的层次性和差异性,将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等同于一般员工。只有针对不同群体行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才能真正激发他们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激励效能的最大化。鉴于此,本研究试图厘清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概念和分类,并分析他们与企业中其他员工的同质性与异质性特征,期望为今后的学术研究奠定理论分析基础,以及为现代企业的管理实践提供参考价值。

1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概念及分类

1.1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概念的界定

知识型员工的概念最早是由世界著名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1959年提出的。他认为,知识型员工是指掌握、运用符号和概念,利用知识或信息工作的人。加拿大管理学者弗朗西斯・赫瑞比认为,知识型员工是那些用脑多于用手创造财富的人们,他们通过自己的创新、分析、判断、综合、设计给产品带来附加的价值。国内学者对知识型员工概念的阐述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主要从职位论、能力论和学历论三方面进行界定。汪群认为,知识型员工一般指具有从事生产、创造、扩展和应用知识的能力,为企业带来知识增值,并以此为职业的人。惠调艳认为,知识型员工是在企业中从事生产、创造扩展和应用知识活动的构成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企业关键人才,主要指高科技企业中的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

国外学者认为新生代(Y一代)是在技术和信息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并具有自身创造性和想法的一代人。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新生代是出生在上世纪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人群。基于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本研究将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定义为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具有独特个性和较强学习、创新能力,并能够充分利用专业化、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工作效率的脑力劳动者。

1.2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分类

本研究依据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对企业的发展重要程度将他们分为四类,具体见图1所示。

图1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分类

从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工作性质,可以将其分为技术类知识员工和管理类知识员工。技术类知识员工通常从事研发、产品开发、工程设计等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管理类知识员工是担任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人员,他们往往具有一定范围的职权,能自由地支配一些资源,但需要较高的管理能力和很强的创新能力。对企业的重要程度而言,可将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分为核心知识员工和普通知识员工。核心知识员工一般掌握特殊的知识和技能,而这些知识和技能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密切相关,能为企业战略目标做出卓越贡献,是企业的精英,是要重用的员工,如销售精英和高级技术专家;普通知识员工具有某方面的专长,能够为企业创造绩效,但与企业的核心能力不直接相关,如一般的财务人员和采购代表等。

在现实的管理实践中,现代企业应结合组织的实际情况,明晰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概念内涵和分类情况。换而言之,企业应明白管理工作的重心,了解什么是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及其构成或具体分类。在此基础之上,针对不同工作性质的新生代知识型员工采取不同的培养管理模式,激发员工的潜能,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此外,企业在重用核心员工时,也应积极地培养普通的知识型员工,因为他们也具有从事生产、创造、扩展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能够为企业带来知识资本的增值或给产品带来附加值的能力,是潜在的核心员工,很有可能成为企业的核心员工。

2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特征

在明确界定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概念内涵和划分其结构构成基础上,研究还有必要深入分析该群体的特征。事实上,只有全面了解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特征,才能准确地预测该类群体的工作态度与行为。从整体角度上看,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是在中国特殊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他们既继承新生代人群相似或等同的特征,又具有区别与企业一般员工独特的特征。

2.1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同质性特征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同质性特征是指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具有新生代人群相似或等同的行为心理特征。如:个性突出、抗压能力差、工作稳定性等。

(1)个性突出。

新生代人群多出生于独生子女家庭,个性突出,常以自我为中心,对个人的期望过高,不容许他人对自己的否定和不认可。在职场求职时,把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放在首位,注重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自己在企业的发展前途。在工作中对组织文化的选择性接受,对权威人士有自己的观点,易于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够得到领导有效的反馈。同时,他们热衷于接受有挑战性的工作,把成功作为个体价值的体现,渴望获得上级或同事的认同。

(2)抗压能力差。

相对于往代的员工,新生代人群在其成长期间基本上没有遇到过什么大的挫折。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迅速提升,再加上他们基本都是独生子女,在家里很是受到关注和溺爱。新生代人群对历史的记忆甚少,也没有经历过父辈的磨难,他们对生活的美好期望总是要比现实高出许多。在工作中一旦遇到些许不如意或者失败时,耐受力不足,情绪波动很大,很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

(3)价值观多元化。

多元化和开放性的市场经济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着当代人的价值观,加上外来文化尤其西方文化的影响,新生代员工逐渐形成了一种由“理想型”向“现实型”转变的多元化价值观。简单地说,干活之前先把自己的条件、回报等讲明白、列清楚,属于自己的正当利益,绝不会委曲求全。他们注重功利、强调实惠、重视眼前利益、追求物质享受,同时,也明白一切都要靠自己辛勤的汗水去获得。

(4)工作稳定性差。

由曼克斯研究院发表的《2010年中国大学生报告》显示,2009年应届毕业大学生半年内的离职率为:211院校22%,非211本科院校33%,高职高专院校45%,其中主动离职的高达88%。由此可以看出新生代员工流动性高,对企业的忠诚度低。不像以往几代人考虑工作的稳定性,新生代人群喜欢更为灵活的工作,不愿为任何工作安定下来,希望凭借自己的能力频繁地跳槽到工作条件更好薪酬福利更优的企业。

2.2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异质性特征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异质性特征指的是与企业一般员工相区别或不同的行为特征。他们异质性特征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能力强。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多受过良好的教育,有较高的学历层次,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较高。相对企业一般员工而言,他们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开阔的视野,非常强的学习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个人能力素养。新生代知识型员工了解自身具有的知识能力,因而他们更多地忠诚于自身的专业,而可能较低地忠诚于企业。因而,他们会选择一家有利于发挥专业知识与技能,有利于实现其职业生涯设计与人生目标的企业。

(2)独立性和自主性强。

与一般员工相比,企业中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很强。他们有很强独立从事某项工作的意识,依据这种心理,主观上不愿受制于人,客观上不愿受制于物,更强调工作中的自主性。希望得到企业的信任和支持,更期望能够获得充分的授权,有一定自己的活动范围,严格的规章制度只能压抑他们的创作性。

(3)需求层次较高。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较一般员工具有较高的需要层次,这也是由他们教育背景、能力素质、社会地位等因素所决定的。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一般员工更多地关注企业外在的物质报酬,而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更注重较高层次的社交需求,即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组织氛围。第二,他们希望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从而得到同事或者上级领导的认可和尊重。第三,他们希望在工作中获得支持与信任,实现自我价值。

3 结束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高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员工是现代企业在日趋激烈竞争环境中取得成功的关键要素。同时,新生代人群已成社会的主流,而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更是现代企业发展壮大的中流砥柱。在这样的趋势下,现代企业应将组织管理工作的重心转向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本文明确界定了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概念内涵及分类情况,并通过与企业中其他员工作了比较分析,总结了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可以为今后学术界和企业界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望军,彭剑锋.中国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机制实证分析[J].科研管理,2001,(06):9096.

[2]L.T. Ndlela, A.S.A. du Toit. Establishing a knowledge management programme for competitive advantage in an enterprise[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2001:212.

[3]肖缓.基于心理契约的知识型员工行为激励模型[J].中国管理科学,2003,(05):6570.

[4]彼得・德鲁克.变动中管理界[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5]弗朗西斯・赫瑞比.管理知识型员工[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6]汪群,王颖.浅谈知识型员工及其有效激励机制构建[J].现代经济探讨,2001,(08):4446.

篇3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化,同样,档案工作也在不断地分化细化。因此,有必要对档案工作概念进一步细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业”是“指人们所从事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的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活动”。“事务”是指人们“所做的或要做的事情”(指单纯而琐碎的具体工作)。“业务”是指“个人或某个机构的专业工作”。“技术”是指“操作方面的技巧”。[3]将档案事业、档案事务、档案业务、档案技术的概念引入档案工作概念中有助于对档案工作的重新认识。

就整体档案工作而言档案工作是事业性的,所涵盖的内容是档案事业中的各项工作,所以,档案工作是指档案事业管理工作(也可称之为“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而具体到一个单位时,档案工作则是单位机关工作的一部分,它和单位的人事、财务工作一样都是单位机关内部事务,属事务性的,档案工作又是指档案事务工作。如果对专业档案机构即档案馆或档案室而言,档案工作是其专业工作,档案工作又是指档案业务工作。如果档案工作具体到档案管理的某一个环节而言(如文件材料的归档、档案的保管等),因每一个具体工作都有一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档案工作又是指档案技术工作。档案工作既可以指档案事业管理工作(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也可指档案事务工作、档案业务工作、档案技术工作。因而,原有的档案工作概念已不能涵盖所有的档案管理活动,如不逐一厘清将无法指导现实工作。

2 档案管理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档案是档案管理活动的物质对象。”[4]这一物质对象流程一般是从档案的形成——单位档案机构——档案馆。依据这个流程,档案管理活动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对档案形成实施档案管理活动的阶段;二是对单位的档案实施档案管理活动的阶段;三是对一定区域内的档案实施档案管理活动的阶段。这个发展过程是动态的、分阶段的。每个阶段的责任主体、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性质是不同的,如果不分工作对象、内容、性质都统称为“档案工作”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有必要对每个阶段的档案管理活动根据其责任主体、工作对象、内容、性质赋予相对应的工作名称和含义。为了不和原有的理论、概念相冲突,保持其连续性,需对原理论中的档案事业所包含的档案工作概念和名称进行重新定位。对未能包含的赋予新的含义和名称。

3 对相应阶段的档案管理活动的定位

3.1 对档案形成阶段管理活动的定位。关于档案的形成,主流观点认为: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转化来的。文件转化为档案是需要归档整理的。这表明,档案在形成的过程中是有要求和规范的,执行这些要求和规范的工作需要一定的操作技巧,属技术层面的工作。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机关内部的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工作对象是文件材料,内容是立卷归档,性质是技术性的。档案形成阶段的档案管理活动定位应是档案技术工作。

3.2 对单位的档案实施管理活动的定位。对于单位的档案实施管理活动,档案界大都将其整体档案工作等同于单位的档案机构(档案室)工作。但现实的具体情况是,绝大多数单位的档案机构不是在编的独立机构,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单位内部档案机构(档案室)的工作,就是按规定和要求管理好本单位的全部档案,为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利用服务。而其他的档案工作职能,则需要依靠其所隶属的机构办公室或以单位名义去行使。因而,有必要将其划分为两项工作:一是内设档案机构(档案室)对档案实施管理的活动;二是机关单位对档案实施管理的活动。

3.2.1 内设档案机构(档案室)对档案实施管理活动的定位。单位内设的档案机构(档案室)具体承担的是本单位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八项工作(虽然,档案馆也有这些工作,但其具体内容不同,下文详述)。工作对象是单位的全部实体档案,内容是按门类管理,性质是业务性的。对内设档案机构(档案室)对档案管理活动的定位应该是档案室业务工作。档案室业务工作八个环节中的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则是档案技术工作。

3.2.2 机关单位对档案实施管理活动的定位。机关单位对档案实施管理的活动,除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室)承担的档案室业务工作外,根据《档案法》第七条规定,还需要承担档案管理方面的建章立制、指导文书业务部门立卷归档、监督指导所属机构档案工作和为单位开展档案管理活动提供人财物等方面支持与保障等。这些工作都属于机关单位的内部事务,其责任主体是本机关单位、工作对象是本单位的所有部门和机构、内容是保障支持、性质是事务性的。机关单位对档案实施管理活动定位是单位档案事务工作。

3.3 对一定区域内的档案实施管理活动的定位。一定区域内的档案管理活动不仅是档案馆和档案局的工作,还包括区域内其他涉及档案管理活动的机构和单位应承担的工作。

3.3.1 对档案馆实施档案管理活动的定位。档案馆是一个在一定的区域内对档案实体按全宗实施统一的集约式集中保存、管理的专门机构。其责任主体是档案馆,它的工作对象虽然仍是档案实体,但它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涵盖的是区域内属进馆范围的单位所有实体档案,内容主要是按全宗进行管理,性质是业务性的。对档案馆实施档案管理活动的定位应该是档案馆业务工作。档案馆业务工作中所涉及的每项具体的工作则是档案技术工作。

3.3.2 对社会机构为档案管理提供服务活动的定位。围绕档案室和档案馆的业务工作,不仅需要一些社会机构提供硬件方面的支持,如设施、设备、装具等,还需要提供一些如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软件支持。其责任主体是与档案事务相关的社会机构,工作对象是与档案相关的产品(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内容是软硬件方面的支持,性质是服务性的。对社会机构为档案管理提供服务活动的定位应该是档案服务工作。

3.3.3 对档案局实施档案管理活动的定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局的工作是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管理权的工作,责任主体是档案局,工作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馆、社会服务机构和其他能形成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社会组织、法人单位和个人,内容主要是依法行政,性质是管理性的,对档案局实施档案管理活动的定位应该是档案行政管理工作。

3.3.4 对地方各级政府应承担的与档案管理活动相关工作的定位。根据《档案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承担着关系当地档案事业发展的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其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和政府的相关机构,工作对象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局)、档案馆,内容是保障支持,性质既是行政管理性的又是政府内部事务性的。对地方各级政府应承担的与档案管理活动相关工作的定位应是档案行政事务工作。另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局)承担的为发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而组织、指导开展的档案科研、教育、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等工作,也同样属于档案行政事务工作。

4 对档案工作的新认识

通过以上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实施档案管理活动或承担与档案管理活动相关工作的定位分析,可以看出,“档案工作”概念是复合性的概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机构承担的档案工作因责任主体不同,其工作对象、内容、性质也不相同,目标、任务、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更不相同。要做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就必须厘清各项档案工作的准确含义,不能将档案工作既等同于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又等同于档案技术工作或档案室、档案馆业务工作。应当根据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管理对象、工作性质和内容分别将其明确为档案技术工作、档案室业务工作、单位档案事务工作、档案馆业务工作、档案服务工作、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档案行政事务工作。

准确地把握各项档案工作的含义,可基本明确各级政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所属单位、档案馆、档案室、档案产品生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在整个档案事业中,各自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不排除某些具体工作方面的交叉)。既有助于依法行政,又有助于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同时,也希望能对解决一些实际档案工作中的困惑与问题,指导现实的档案工作发挥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1——2000《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2]国家档案局教育处.档案管理学概要[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7:17.

篇4

2时期界定

卫生防疫机构改革前(1992-2001年)和卫生防疫机构改革后(2002-2011年)共计20年资料。

3 公文统计

机构改革前10年行文479件,机构改革后10年行文890件,共计1369件。数量上改革后比改革前增加了85.80%,见统计表。

疾控中心常用的行政公文文种主要有八种,如表中所示,数量最多的是通知,占公文总数的41.56%,其中以培训和会议通知居多,占各类通知总数的65.23%。申请最少,仅占总公文数量的0.81%。

4 资料分析

资料中防疫简报和通知占改革前后公文的 76.62%。占改革前75.16%,占改革后77.42% ,百分比差异不明显,在数量上的差异却较大,防疫简报较改革前上升了35.29%,通知则增加了164.74%。增加幅度较大的还有意见、计划、报告和申请,其中报告是上升幅度最大的,是改革前的三倍。八种行政公文中只有纪要呈下降趋势。

5 差别原因

5.1 营口在辽宁省属于中小城市,卫生医疗机构设置同大中城市无异,尤其是城市人口较少,卫生资源存在较大浪费现象,因此市政府决定将市卫生防疫站、市职业病防治所、市结核病防治所、市劳动局所属的卫生监测所和两个市区卫生防疫站六个单位合并,成立营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营口市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在岗人员数量增加近一倍,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逐年扩大。特别是市区没有区级疾控机构,市疾控不得不承担起区级疾控的职能。

5.2 卫生防病政策法规日趋完善,国家、省、市和县(区)战线工作一体化,指令性工作和常规工作协调发展,专业督导和绩效考核保证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种形式的专业会议和专业培训明显增多,有效地保证了工作质量和任务的完成。职能科室的设置较机构改革前明显增加,专业划分更加科学细致,是行政公文数量增多的重要因素。

篇5

大兴县房改办:

你办《关于确定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的请示》(兴房改办字(1999)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1999年1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一律实行成本价。

二、同意你县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236元。

此复。

篇6

一、引言

现代营销中以顾客为中心的品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现实情况却是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越来越低,对品牌承诺与实际体验差异所引起的不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甚至不满现象愈演愈烈。其中主要原因是品牌在由企业向顾客传递的瞬间,企业员工扮演了重要角色,员工的实际行动未能兑现品牌承诺。因此,员工的品牌行为对顾客品牌满意与忠诚起着重要作用,对服务企业来讲更是如此。为此,如何通过加强企业内部品牌管理(Internal brand management),以一种更为平衡的方式来谋求品牌的持久竞争优势就成了目前品牌研究领域的焦点(Punjaisri和Wilson,2007)。在此背景下,品牌内化(Brand internalization)的研究应运而生,它更多地关注企业组织内部及员工如何把对消费者的品牌承诺转化为企业员工实实在在的行动,以使顾客对于品牌的预期与感知达到一致,使品牌的内外部营销及管理达到平衡,这对于进一步丰富品牌理论和解决实际问题大有裨益。

为此,笔者对该研究领域进行了初步的文献检索之后发现,对于这一新兴的研究主题,国外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概念表述,代表性观点有内部品牌建设(Intemal brand building)、内部品牌化(Internalbranding)和内化品牌(Internalize brand),从这些概念的描述可以看出,有的学者将品牌内化视为一个过程,有的学者将品牌内化视为一个结果。国内学者白长虹、邱玮在2008年首次用“品牌内化”对这些概念进行了统一代指,他们指出,尽管这些概念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假设是一致的,即品牌的外部传播只是单纯地提高顾客期望,只有从企业内部着手将品牌价值深植于企业品牌管理行为中,才能保证顾客体验与期望的一致性。品牌内化又可分为组织品牌内化和员工品牌内化。目前,在品牌内化研究领域的最大问题在于不同学者站在不同视角,分别对组织品牌内化和员工品牌内化的影响因素和结果做了大量研究,但研究结论却存在较大差异且较为零散。因此,如何将组织品牌内化与员工品牌内化之间的研究结论统一起来且探求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了未来的主要研究方向。本文正是致力于解决此问题对品牌内化研究进行综述,力求能够在理论层面构建组织及员工品牌内化影响因素及内化特征的整体概念模型。

二、品牌内化的基本内涵

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主题,学者们对品牌内化提出了不同的概念表述,其中代表性的提法有内部品牌管理(Intem al brand management)、品牌内部建设(Internal brand building)、内部品牌化(Intemal branding)和内化品牌(Intemalize brand)、品牌内化(Brand intemalization)。为了能对品牌内化的内涵有一个较为深入和规范的认识,笔者首先对“内化”的基本含义进行了综述,回顾已有文献发现,人们在学习和掌握知识以及积累生活经验的过程中都必须通过内化,这样人的心理才能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弗洛伊德早在1915年就广泛地讨论过“内化”,他赋予内化包括认同、合并和等明确的意义;Moore和Fine(1990)将内化定义为一种过程,这个过程使外部世界的一些方面以及与外部世界的交互作用被纳入到内部组织中并在它的内部结构中被代表,仍然认为合并、和认同是它的三个主要方式。

关于品牌内化的研究,基本上分成两类,一类视品牌内化是一种状态和程度,即员工及组织将品牌价值贯彻于自身的程度和表现;另一类认为品牌内化是一个过程,即员工及组织如何理解品牌价值,促进品牌与行为的统一。Berry(2000)指出,品牌内化包括向员工解释和销售品牌,与员工分享品牌背后的设计和战略,对员工进行积极的品牌沟通,培训员工,强化员工的品牌行为,对支持品牌的员工活动进行奖励。Milke和Betts(1999)认为品牌内化的本质是让企业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够感受品牌、认同品牌,并将品牌所强调的价值观融入到日常工作中。金立印(2005)指出内部品牌建设是指企业为了使员工在同外部顾客接触过程中成为有效传播本企业品牌的“使者”而进行的“品牌内在化”活动。Chematony,L.(2006)认为品牌内化是由顾客驱动的,要将基于顾客的品牌定位转入企业内部;Marbnert.K.F.和Tortes,M.(2007)认为品牌内化是一种“转化”而非“转移”,仅仅在企业内部提出建立品牌的口号是不够的,品牌价值需要与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员工意识及行为等要素充分融合。白长虹、邱玮(2008)在对品牌内化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认为品牌内化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转化过程。这种转化过程包括“同化”和“顺应”两部分,同化是指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内部资源与品牌的理念、价值相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深化;而顺应指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内部资源与品牌的理念、价值相区别,需要重新调整达成一致。(2)顾客导向。品牌内化的顾客导向体现在内化过程来源于顾客,回归于顾客。一方面,品牌内化是由顾客驱动的,是将基于顾客的品牌定位转入企业内部,另一方面,内化的最终目的是影响顾客,促进顾客偏好和顾客忠诚的形成。(3)整合机制。内化的本质是让企业内所有利益相关者感受品牌、认同品牌,并付诸于行动,从而使内部品牌价值链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增值。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品牌内化的内涵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员工参与及组织结构的相互协调,保证顾客的品牌期望与品牌体验相吻合,最终使得品牌在消费者与企业之间达到平衡的过程。品牌内化理论强调以平衡的视角看待品牌管理,指出企业除了强调实际和潜在顾客在品牌战略中占有的决定性地位以外,更要确保组织使命、战略意图、内部特征和已有资源之间的相互协调,这一过程的核心是如何把基于消费者的品牌承诺转化为企业实实在在的行动,以建立良好稳定的顾客关系。在品牌内化过程中包括员工品牌内化和组织品牌内化两个方面。

三、员工品牌内化

Mitchell(2002)认为员工理解品牌并对品牌做出承诺,就是员工品牌内化的表现。范秀成(2001)认为服务型企业品牌内部化,可以理解为服务人员解释品牌与促销品牌,传达品牌的理念。陈哗、白长虹(2011)等对中国企业服务品牌内化概念进行了重新梳理,认为服务品牌员工内化是指服务企业致力于将品牌理念和品牌承诺植入到员工的意识里,让员工分享品牌理念、参与品牌培育,将企业的品牌承诺体现在每一个员工的工作上,最终在员工的意识和行为上表现出来的过程。李辉、任声策(2010)认为服务员工品牌内化主要包括员工的品牌态度和品牌行为,品牌态度主要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向三种成分,品牌行为主要体现在员工顾客导向、履行品牌标准、对品牌的口碑和积极参与品牌建设等方面。综上分析可知,对员工品牌内化的解释主要从过程(动态)和结果(静态)两个视角,从过程视角来看,员工品牌内化是指员工如何理解、消化品牌价值,促进品牌与行为的统一,主要关注的是驱动员工内化品牌的要素是什么?从结果视角来看,是指员工将品牌贯于己身的程度和表现,主要关注的是员工的品牌表现有哪些?

1 员工品牌内化的驱动要素

Berry和Parasuraman(1991)指出影响员工品牌内化的组织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品牌定位和工作特征上。品牌定位主要是通过品牌内部沟通等宣传品牌文化和理念,品牌的愿景和战略。工作特征包括了工作报酬、工作支持和工作氛围。影响员工品牌内化的组织外部因素主要是品牌形象,品牌形象主要包括品牌影响力、竞争力和顾客口碑。

Bergstrom,Blumenthal和Crothers(2002)指出为了有效地推进企业内部的品牌建设,提出了以下3点建议:(1)向员工准确传播品牌信息;(2)使员工确信企业的品牌价值与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密切相关;(3)企业所有部门的所有业务都应同传播品牌信息和树立品牌形象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这样,员工就会明确地理解企业品牌建设的方向和如何有效地向顾客传播本企业的品牌信息。

Causon以案例研究法分析了英国一个领先的职业考试机构“City和Guilds”的内部品牌重建过程。“City和Guilds”通过三个阶段来实施内部品牌重建:教育阶段、认同阶段和实施阶段。在三阶段后,对员工的调查显示,多数员工理解了品牌的价值并且知道如何通过沟通来协助企业完成品牌规划。

Chematony等学者(2006)提出影响服务品牌内化的三个要素:明确的定位、价值的一致性、领导行为。服务企业需要密切沟通,使员工和顾客理解和认同品牌定位,这需要品牌明确的定位,成功的服务品牌更重视保持品牌价值和员工行为的一致性;经理们的行为中应反映出企业的核心价值,并且影响员工的行为。

白长虹、邱玮(2008)认为员工品牌内化的驱动要素可以归纳为3类:一是强调员工品牌培训;二是强调员工品牌激励与授权;三是强调员工品牌沟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影响品牌内化的因素从大的方面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组织内部因素,主要包括组织内部对员工的品牌培训、品牌沟通以及组织工作环境、工作氛围、工作激励等因素;二是组织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品牌形象、品牌声誉、品牌定位、品牌宣传等主要针对外部顾客的品牌要素。

2 员工品牌内化的结果表现

从结果视角来看,员工品牌内化是指员工达到的一种工作状态及其表征,相关概念有“员工内在认同”(Employee buy-in)、“品牌拥护者”(Brand champion)、“品牌责任感”(Brand responsibilitv)和“品牌大使”(Brand ambassador),大多数学者支持以员工“品牌大使”身份来表示这种状态。员工品牌大使体现在员工品牌意识与品牌行为方面,在意识上,员工对品牌的感知与顾客是一致的,在行为上,员工不仅要知道品牌是什么,而且可以拥有品牌自,即有自己对品牌的定义和行为观念,进而可以灵活运用到工作中。衡量一名员工是否是品牌大使,可以从认知、情感和沟通三个维度进行,认知维度涉及员工拥有的品牌知识,情感维度涉及员工对品牌的承诺,沟通维度涉及员工与顾客沟通的能力。归纳来看,员工品牌内化的表征主要体现在员工对品牌的认同、情感、意向、责任等几个方面。由于员工品牌内化的程度不一样,在行为表现上也不一样,以下是几种典型的分类。

Thomson等(1999)认为员工品牌表现主要体现为员工对品牌的内在认同,这种认同不仅仅是口头上的,而且是信仰、情感层面全方位的认同,它由两个维度驱动的,一个是员工对于品牌的理解,即智力资产,另一个是愿意将智力资产运用到行为上的意愿,即情感资产。依据这两个维度员工品牌表现可以区分为4类:拥护者、低涉入者、旁观者、散漫执行者(详见图1)。

Burmann和Zeplin(2005)在员工品牌内化的框架下接受和调整组织公民行为的概念,构建出员工品牌公民行为的概念(见图2)。他们在整合前人有关内部品牌化管理研究的基础上,对11位品牌管理经理和品牌专家进行深度访谈,借鉴组织公民行为的概念首次提出品牌公民行为(Brandcitizenship behavior)的概念。他们认为,品牌公民行为是员工为了强化顾客和其他员工对品牌的识别而做出的一系列职责以外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员工自愿的,组织并没有把它正式地界定在职责体系中。因此,品牌公民行为强调员工的品牌行为是一种自发自觉的、角色外的、不是由正式的奖惩系统来评定的行为。

Mangold和Miles(2007)认为员工品牌内化的行为表现取决于有关品牌形象的知识、理解和与组织的心理契约两个维度。根据这两个维度可将员工分为四类:全明星、保守者、新手、出局者(见图3)。

四、组织品牌内化

组织品牌内化强调整个组织系统为了实现品牌价值所进行的调整和变革。Zucker,R.(2002)认为品牌内化要超越组织内部简单的品牌宣传行为,成功的品牌内化需要组织进行相应的变革,通过组织各机构的完善来创造品牌;Allan,S,(2004)认为基于组织的品牌内化本质上是企业文化的转变,通过使组织分享的价值观与品牌价值达成协调来为组织变革提供保障;Lings I.N.和Machtiger.B.(2004)则认为企业品牌内化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在品牌塑造过程中过多地强调品牌沟通和意识改变,其实这只是停留在表面,真正的品牌内化应通过组织变革实现,要进入到企业的内部管理系统。因此,刘红霞、韩嫄(2009)在构建中国品牌竞争力指数模型中,将企业内部品牌组织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因此,组织品牌内化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有两个:其一,组织品牌内化程度通过哪些方面来体现、评估;其二,组织系统中的要素错综复杂,驱动组织品牌内化的主导要素有哪些。

通过对文献梳理,笔者将组织品牌内化的驱动因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内部品牌编码清晰度。即组织所提倡的品牌价值观念是否能够被组织全体员工理解。基于顾客的品牌要素如何在组织内部进行解释和沟通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问题(Keller,1999;Bergstrom et al.,2002;Allan,2004)。组织内部的品牌编码除了常规的在组织内部建立适合组织成员学习和掌握的品牌口号、可视化品牌标识等,还包括从组织内部品牌说明和指导的角度提出品牌真言(Brand mantra)概念,它能够简短、精要地说明品牌定位的要旨和精神,可以为企业内部产品生产、组织活动、服务标准等各项工作提供指导(Keller,1999)。

(2)组织内部领导对品牌的关注度。组织领导对组织品牌的关注是品牌组织内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实证研究证实领导者形象与企业品牌形象是紧密相关的(Rolke,2004)。领导者的个人特质能够提升品牌的附加价值,从一定程度上说,领导者就代表了企业的品牌。此外,在品牌工作中,由于领导者引领品牌设想的内容(Berson et al.,2001;Awamleh和Gardner,1999),如品牌的核心价值、品牌的目标,如果制定得好,可以提升员工对于现实与理想工作差距的紧张感,促进员工积极投入减小差距。另外,在组织内的社会互动中,领导者对于内部沟通具有积极的作用,这主要通过言语沟通(de Chernatony和Vallaster,2005)和非言语沟通(Bandura,1977)对员工施加影响。如果领导者表现出对品牌建设的关心,发自内心的理解品牌承诺,相信员工的能力,可以极大地鼓励员工在思想上、情感上和行动上内化品牌。

(3)组织内部品牌沟通系统的完备度。内部沟通是组织成员分享品牌价值并且把品牌价值与自身工作紧密联系起来的过程,相关研究主要从沟通的形式和渠道上进行了探讨。Burmann和Zeplin(2005)提出了3种内部沟通的形式:中心沟通、垂直沟通和水平沟通。Zucker(2002)、Causon(2004)等人还从沟通渠道上进行了区分,除了正式的沟通渠道,非正式的沟通渠道,如有形展示、环境风格、内部刊物都可以促进品牌信息的分享,这种渠道在潜移默化中给予熏陶,往往比正式沟通更易于组织成员的接受。

(4)组织内部品牌管理机构的协调度。组织品牌内化的目的就是要各部门为了实现一个完整的顾客体验而通力合作,但现实情况是部门分割,各自为政。Chris Macrae(1996)和Mark David Uncles(1997)强调内部部门分割是目前品牌建设中的主要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探索跨职能的部门要按照品牌来进行整合和重构。Mc William和Dumas(1997)认为来自不同部门和背景的经理,必须针对品牌建设问题一起合作,而不能根据部门利益各自为政。Veloutsou和Panigyrakis(2001)提出了跨功能团队的概念,企业通过成立品牌管理团队协调各个部门工作以建立整合的品牌,品牌管理团队受品牌经理的领导和指挥。Burmann和Zeplin(2005)建议设立品牌执行委员会,由各部门主管组成,以常规会议的形式讨论品牌管理问题和解决方法。

(5)组织文化与品牌文化的融合度。组织文化一致被认定是品牌内化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因为它能够影响组织成员的感知、想法、解释、决策和行为,从而帮助品牌价值深植组织成员的意识中,因此品牌内化必须具备组织文化与品牌价值的协同。

关于组织品牌内化的结果表现,相关研究对组织品牌内化的状态并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综合上述相关研究,笔者认为组织品牌内化的状态和程度应归纳为:组织领导对品牌高度关注,品牌内部识别系统清晰,品牌理念能被全体员工所理解,品牌管理组织机构合理,组织各部门能够为了顾客品牌体验而通力合作,最终实现组织文化与品牌文化的高度融合。相比于员工品牌内化而言,组织品牌内化不仅包括了员工对品牌的认同和行为,而且包括了组织领导、组织机构、组织文化、组织环境等对品牌的认同和行为。

五、组织及员工品牌内化的整体概念模型

品牌内化过程常常被视作单一的员工品牌内化过程或者组织品牌内化过程。对此,De Chematony(2006)认为虽然员工品牌内化与组织品牌内化各自的重点不同,但它们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品牌内化过程的两个阶段。因此,他把品牌内化过程区分为企业的控制阶段和员工的理解阶段(见图4)。在企业控制阶段,品牌内化工作基于组织层面,企业要进行管理系统的调整和改进,组织内部各个部门都要提供相应的支持,在这一阶段,品牌需要被编码,成为员工可以理解的形式;而在员工理解的阶段,品牌内化工作基于员工层面,他们在消化吸收企业品牌价值的同时要将其与自身的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使品牌与行为达成一致。

在上述对品牌员工内化和品牌组织内化进行综述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将品牌组织内化和品牌员工内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整合,提出了一个品牌内化的整体概念模型(见图5)。

图5进一步明确了员工品牌内化与组织品牌内化之间不仅是阶段关系,更是因果关系,组织品牌内化是员工品牌内化的基础,组织品牌内化不到位,那么对员工的品牌培训、品牌沟通、品牌激励将无从谈起。组织品牌内化首先要将对员工进行品牌培训的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编码,要能被在组织内部担当不同角色的员工所理解;其次,组织内部领导对品牌关注、品牌内部沟通系统等将对员工品牌沟通、员工品牌激励产生较大影响;最后,组织内部品牌管理机构的建立,为员工品牌内化提供了组织保障。当然,员工品牌内化还受到一些组织外部因素的影响,例如员工自我概念、人格特征等,这些因素对员工对品牌知识、品牌认同、品牌承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六、结论及未来研究方向

1 基本结论

(1)品牌内化是实现顾客品牌忠诚的基础条件。在强调实际和潜在顾客在品牌战略中占有决定性地位的背景下,顾客的品牌忠诚度没有得到显著的提升甚至出现了下降,这主要是因为品牌本质上是一份心理契约,顾客对品牌的体验需要企业员工实实在在的行动来实现,而这需要强化品牌在组织和员工层面的内化。因此,品牌内化是实现顾客忠诚的基础条件,品牌不能在组织及员工层面内化,顾客对品牌的忠诚就没有根基。

(2)基于员工的品牌内化关注内化的结果和过程,即员工品牌表现和驱动员工品牌内化的主导因素。员工品牌内化程度可以通过员工的品牌知识、品牌认同、品牌承诺和品牌行为等来进行鉴定。员工品牌内化的驱动因素主要包括组织内部因素:员工品牌培训、员工品牌激励、员工品牌沟通和组织外部因素:品牌形象、品牌声誉、品牌定位、品牌传播等。

(3)相对于基于员工的品牌内化,基于组织的品牌内化更加关注企业全局问题。组织品牌内化的驱动要素主要包括组织内部的品牌编码、组织领导对品牌的关注程度、组织文化与品牌文化的协同、组织品牌管理机构、组织品牌沟通系统等因素。组织品牌内化程度主要从组织整体层面来对品牌编码是否清晰、品牌理念是否被认同、品牌管理组织是否健全等方面来鉴定。

篇7

中图分类号:F830.99 文献标识码:A

一、后现代主义概念的起源与发展

“后现代”这个概念最早是在1870年前后由英国画家约翰・瓦特金斯・普曼提出的,他用“后现代绘画”来指称那些据说比法国的印象主义绘画还要现代和前卫的绘画作品。自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科技革命的推进和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西方社会进入一种“后工业社会”,信息技术高度发达,文化形态上也随之产生变化,“后现代”在西方开始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话语和普遍化的社会思潮,更深一层面来说,后现代指的是一种思维方式,是基于对现代主义的反思与批判而产生的,对于现代主义中诸如宏大叙事、权威视野、价值理性等观点的反对构成了后现代主义思维方式的基础。

二、后现代主义在公共行政领域的影响

(一)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产生的背景。

首先,后现代主义对当代公共行政的冲击和挑战并非完全来自于其先天的批判与反抗精神,同时也因为现代公共行政自身已陷入困境,面临一系列危机,比如政府财政危机、信任危机、官僚制危机等等。后现代社会背景下行政环境日益复杂化,这导致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在实际运用中显得颇有些力不从心,因而具有创新和批判精神的后现代公共行政的理论方法或许能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条新思路。

其次,后现代公共行政的相关理论适应了时展的要求。福克斯和米勒在《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一书中对其话语理论做了详细阐述,他们认为,在当前公共行政体制下“独白式的对话”基础上产生的公共政策,只能是政府和官僚精英们的政策偏好,而不是公民一致认同的,公民基本被这一话语所支配,且没有正常表达的渠道。对于此福克斯和米勒提出了基于真实和坦诚的部分人对话基础上的话语论,倡导形成公共行政话语机制,通过各种话语之间对抗性的交流来解决公共行政问题,形成公共政策,同时公共行政主体要切实保证群众普遍的有质量的参与。

(二)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对现行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

1、对现行公共行政普遍主义的批判。

后现代公共行政主张从经验的具体上升到本质的抽象,再从本质的抽象回到更高实践的具体。而现代公共行政从具体中抽象,企图从过去的实践归纳出一般化的解决方案,并宣称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后现代公共行政认为这种普遍主义理论是用虚拟的“宏观话语”来解释历史,是一种宏大叙事。这种理念掩盖了公共行政主体代表权力的本质。

2、对现行公共行政理性主义的批判。

首先,现代公共行政强调理性至上,它以韦伯的理性官僚制为根基,追逐等级、制度、秩序,后现代公共行政却认为其结果必然是忽视人的个性,从而导致人的异化,人与人之间关系疏远,个人生活意义丧失。这时,如果理性主义者再以不完备的知识和理智试图重新设计世界,就会走向极权主义。

其次,现代行政的主要目标是效率,而在后现代公共行政语境下,供选择的价值譬如公正、平等、自治权等却更加具有活力。法默尔探讨了如何解构官僚的效率问题:首先,官僚效率取决于人们怎样对它进行解释,它是一个文化特有的概念,并且与生产的提高相关联;其次,效率与无效率间的二分法是含糊的,它不能确保一个合理的结果,效率概念只有在强调控制的社会里产生优势。对于后现代主义而言,效率并不是那么的重要;而对于现代主义而言,效率概念却成为其中心话语,因而后现代解析使得公共行政人员重新审视他们的价值评判标准。

三、后现代公共行政学对我国行政改革的启示

(一)要切实加强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话语权。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这就需要公民社会或第三部门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中去,表达各方面的话语,其中参与对话的双方之间应该既是平等的,同时又是对抗的,因而从理论上来说,它所设想的是一个所有人都参与的民主前景。但是从实践的方面而言,它强调了自主参与的重要性,只有那些积极投身于公共事务的人才能通过其有意义的、切合情境的话语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挥作用,利用他们真实参与的责任来加强民主。

(二)要保障与尊重私权,实现多元共治。

后现代公共行政是对传统公共行政绝对权威的挑战,它赞成论战性、多元文化论的观点,利用解构的方式分散官僚制的权力。社会的和谐要求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社会等多种力量的共同治理,这也要求政府公共权力、社会权力、个人私权三者能够和谐共存,而这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础的构成是公民每个人,只有个人的权利即私权得到保障与尊重,公共行政可以响应每个公民个性化的公共需求,切实替老百姓办实事,和谐社会的基础才能稳固,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每个人的权利,这样才能真正建设民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从以上几点来说,后现代主义公共行政理论对于我国当前的行政改革建设还是有很大借鉴意义的,后现代主义理论正在越来越深地影响着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的转型。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洪波,李颖.现代性与后现代主义.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7,(04).

[2]景君学.差异与和谐:后现代主义的自我超越.北方论丛,2008,(02).

篇8

行政分为私行政和公行政,公共行政即指与私行政相对的公行政。公共行政这一术语开始时仅表示国家行政,但随着时展,其内涵已得到大大扩展。现在,公共行政已普遍被承认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两方面的内容。政府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公共行政则是指社会性的公共组织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随着行政权社会化趋势的加强,社会公共行政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此作了程度不一的探讨。对于行政法学界而言,社会公共行政这一领域具有巨大的冲击性,将会使原有的行政法理论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我们可以设问,行政法是否应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如何进行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由此将需要对原有的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公务员等一系列问题作新的理解和解释。以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为例,如按以上思路,它就应该包括社会公共行政的主体。

本文主要通过讨论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尝试对行政法为何应调整社会公共行政等问题作出回答。

行政法为何应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呢?这个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在社会公共行政过程中,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重大权益。虽然社会公共行政的强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相对人的救济是必须考虑到的。这仍然会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当然,这里不是主张法律救济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济方式,但法律救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当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没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济这扇大门。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主权者直接行使其主权,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主权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主权。1 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从控制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两个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义,如著名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教授就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在内,2也包括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程序法规在内。然而,这只是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学家提出了代表新趋势的广义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劳斯教授认为,在二十世纪初期当公共行政发展的时候,学术界发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几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关的事项。3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几经变迁,也朝着广义的方向发展。如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行政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的法。通过行政法学者们的学术探讨,法国的行政法概念从权力行为转变为公共服务,行政的功能从权力行为亦变为一种服务的社会作用。4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的发展,都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将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权力,如果作为调整公共行政法律规范总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无视社会公共行政的存在,将会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调整功能,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

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任何法律要获得良好的贯彻实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国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个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问题。而社会公共行政就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一般而言,社会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众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务,公众比较关心这类公共事务的管理,也较热衷于参予到其中去。这就使社会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动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将社会公共行政中公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到行政法的制订上去,使行政法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需要、现实的需要。此外,我们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社会公共行政主体制订的一些暂时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些都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另外,将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原因还在于,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分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很难绝对地确定两者之间的界线。“虽然传统的行政法只调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经不是单纯的和绝对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的发展、行政目标的要求、宪法和立法机关的决定,或者是出于工资和预算等行政技术和物质、人事方面的考虑,更有利于行政任务的完成。”5

我国已有学者认为,现代行政法应当将社会组织的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在于:1.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频繁。 2.这种社会的公共行政与政府机关的行政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仅仅是管理主体的不同而已。3. 既然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权益,就必须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才能确保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权益不受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侵犯。6

转贴于

可见,社会公共行政应纳入现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新时代对行政法的要求,是社会的客观需要。

在探讨社会公共行政范围时,本文非着重于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将社会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这一前提下讨论何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与私法上行为的区分。一般认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即为公共行政,但公共职能又怎样界定呢?这个问题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与私法的界分问题。因为我们区分公共行政就是为了让其适用与私法不同的公法规范。

凯恩教授认为:“一种职能是否公共职能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可能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张区分公法和私法要以这样一个问题为出发点,即我们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划出界线。划定界线的理由影响划定界线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标准。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标准,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规则与原则适用的适当空间这一规范性问题。所有这些标准非常复杂;在诉讼场合将它们适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进行艰难的、有时是颇有争议的价值判断。” 7凯恩教授给出了说明理由的一个路径,即结合具体情境阐明为什么要界分公法与私法,而后从界分的理由出发来确定界线之所在。在理论和实践的可能前景范围内,我们也许还会得到别的路径,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个别化处理是不变的适当方式。8

从美国的相关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共职能界定的变化。私人公园的经营以前并不被认为具有公共职能,但在Evans V .Newton一案中,一家私营公园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诉诸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公园虽由私人经营,但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职能,应当适用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园如同消防队、警察局等传统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属于公共领域。9 可见,公共职能是不断地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与公共职能的界定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样,其范围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与私法行为处于一种互动状态中。我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适用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界定。

中国目前的社会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层自治行政、公共事业行政、志愿组织行政、社会中介行政四大类。10那么,是否所有的这些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职能都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只有当这一项职能对于相对人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个体权利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需要国家的公权力进行一定调整以保证该职能的实施的时候才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范围。11 像一些社会组织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务,缺乏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在确定行政法应调整哪些社会公共行政时,下面因素是应该被考虑到的:

第一,公众的重大权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当社会公共行政涉及到公众的重大权益时,我们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规范其行使并提供有关的救济方式。社会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主管理,会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或规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个人的重大权益时,法律保留的原则是应坚持的。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不同,在私法领域中契约自由原则占主导地位。而在公法领域,契约自由原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个公共社区不得基于全体公众同意而不经法律许可私自设立一个可以基于一定事实实施人身强制的机构。

第二,社会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职能重要程度,即看该项公共职能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该项公共职能关系到可能严重影响公众的领域,行政法应对其进行调整。公众需求强烈的公共职能,如不以行政法进行调整,单纯以社会组织自身愿望进行,就有可能出现公共职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况。如一个城市的公共汽车营运,在交由社会组织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该领域,倘若社会组织私自决定停止公共汽车营运,势必给这个城市的市民交通带来重大影响。因而行政法不应完全退出该领域,应由有关行政机关监督社会组织的公共职能履行。

第三,社会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程度。如果社会公共行政对相对人的强制性较强,理应将其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参考文献

1.李放:《比较法教程[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1页。

2.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9、40页。

4.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

5.于安:《德国行政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6.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7.Peter Cane,转引自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页。

8.12.13.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419 页。

篇9

行政分为私行政和公行政,公共行政即指与私行政相对的公行政。公共行政这一术语开始时仅表示国家行政,但随着时展,其内涵已得到大大扩展。现在,公共行政已普遍被承认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两方面的内容。政府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公共行政则是指社会性的公共组织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随着行政权社会化趋势的加强,社会公共行政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此作了程度不一的探讨。对于行政法学界而言,社会公共行政这一领域具有巨大的冲击性,将会使原有的行政法理论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我们可以设问,行政法是否应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如何进行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由此将需要对原有的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公务员等一系列问题作新的理解和解释。以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为例,如按以上思路,它就应该包括社会公共行政的主体。

本文主要通过讨论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尝试对行政法为何应调整社会公共行政等问题作出回答。

行政法为何应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呢?这个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在社会公共行政过程中,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重大权益。虽然社会公共行政的强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相对人的救济是必须考虑到的。这仍然会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当然,这里不是主张法律救济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济方式,但法律救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当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没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济这扇大门。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主权者直接行使其主权,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主权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主权。1 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从控制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两个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义,如著名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教授就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在内,2也包括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程序法规在内。然而,这只是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学家提出了代表新趋势的广义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劳斯教授认为,在二十世纪初期当公共行政发展的时候,学术界发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几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关的事项。3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几经变迁,也朝着广义的方向发展。如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行政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的法。通过行政法学者们的学术探讨,法国的行政法概念从权力行为转变为公共服务,行政的功能从权力行为亦变为一种服务的社会作用。4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的发展,都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将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权力,如果作为调整公共行政法律规范总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无视社会公共行政的存在,将会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调整功能,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

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任何法律要获得良好的贯彻实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国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个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问题。而社会公共行政就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一般而言,社会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众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务,公众比较关心这类公共事务的管理,也较热衷于参予到其中去。这就使社会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动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将社会公共行政中公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到行政法的制订上去,使行政法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需要、现实的需要。此外,我们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社会公共行政主体制订的一些暂时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些都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另外,将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原因还在于,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分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很难绝对地确定两者之间的界线。“虽然传统的行政法只调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经不是单纯的和绝对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的发展、行政目标的要求、宪法和立法机关的决定,或者是出于工资和预算等行政技术和物质、人事方面的考虑,更有利于行政任务的完成。”5

我国已有学者认为,现代行政法应当将社会组织的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在于:1.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频繁。 2.这种社会的公共行政与政府机关的行政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仅仅是管理主体的不同而已。3. 既然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权益,就必须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才能确保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权益不受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侵犯。6

可见,社会公共行政应纳入现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新时代对行政法的要求,是社会的客观需要。

在探讨社会公共行政范围时,本文非着重于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将社会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这一前提下讨论何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与私法上行为的区分。一般认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即为公共行政,但公共职能又怎样界定呢?这个问题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与私法的界分问题。因为我们区分公共行政就是为了让其适用与私法不同的公法规范。

凯恩教授认为:“一种职能是否公共职能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可能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张区分公法和私法要以这样一个问题为出发点,即我们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划出界线。划定界线的理由影响划定界线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标准。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标准,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规则与原则适用的适当空间这一规范性问题。所有这些标准非常复杂;在诉讼场合将它们适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进行艰难的、有时是颇有争议的价值判断。” 7凯恩教授给出了说明理由的一个路径,即结合具体情境阐明为什么要界分公法与私法,而后从界分的理由出发来确定界线之所在。在理论和实践的可能前景范围内,我们也许还会得到别的路径,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个别化处理是不变的适当方式。8

从美国的相关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共职能界定的变化。私人公园的经营以前并不被认为具有公共职能,但在Evans V .Newton一案中,一家私营公园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诉诸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公园虽由私人经营,但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职能,应当适用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园如同消防队、警察局等传统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属于公共领域。9 可见,公共职能是不断地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与公共职能的界定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样,其范围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与私法行为处于一种互动状态中。我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适用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界定。

中国目前的社会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层自治行政、公共事业行政、志愿组织行政、社会中介行政四大类。10那么,是否所有的这些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职能都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只有当这一项职能对于相对人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个体权利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需要国家的公权力进行一定调整以保证该职能的实施的时候才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范围。11 像一些社会组织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务,缺乏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在确定行政法应调整哪些社会公共行政时,下面因素是应该被考虑到的:

第一,公众的重大权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当社会公共行政涉及到公众的重大权益时,我们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规范其行使并提供有关的救济方式。社会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主管理,会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或规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个人的重大权益时,法律保留的原则是应坚持的。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不同,在私法领域中契约自由原则占主导地位。而在公法领域,契约自由原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个公共社区不得基于全体公众同意而不经法律许可私自设立一个可以基于一定事实实施人身强制的机构。

第二,社会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职能重要程度,即看该项公共职能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该项公共职能关系到可能严重影响公众的领域,行政法应对其进行调整。公众需求强烈的公共职能,如不以行政法进行调整,单纯以社会组织自身愿望进行,就有可能出现公共职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况。如一个城市的公共汽车营运,在交由社会组织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该领域,倘若社会组织私自决定停止公共汽车营运,势必给这个城市的市民交通带来重大影响。因而行政法不应完全退出该领域,应由有关行政机关监督社会组织的公共职能履行。

第三,社会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程度。如果社会公共行政对相对人的强制性较强,理应将其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参考文献

1.李放:《比较法教程[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1页。

2.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9、40页。

4.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

5.于安:《德国行政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6.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7.Peter Cane,转引自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页。

8.12.13.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419 页。

篇10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1)05-0141-10

社会科学研究的认识论前提即是研究者与以人为核心的社会之间的认知关系,研究者基于特定的认知关系理念或预设进行社会理解、社会解释、社会预测乃至社会构建活动。本文从可知论、不可知论以及话语游戏论这三个方面的认知观念即认识论角度,讨论在相关认识论影响下可能做出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选择。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在认识论还是公共行政理论上,文中所做的分类,都立足于理论逻辑的演绎分析,而不是来自学科历史的归纳整合。

一、可知论与公共行政研究的制度主义理论范式

可知论认为,人类理性能够充分了解包括人自身在内的自然、社会和心理现象,在人直接感知的外界现象背后,存在着固有的结构性构成和规律性变迁,对于这些结构性构成和规律性变迁内容,可以通过科学研究的方式,予以理解和解释,而科学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关于这些结构性、规律性内容的系统表述。因此,检验或评价科学理论的基本途径就是去看经验事实或科学思维逻辑是否能够支持相关的理论推理、理论观点或理论命题。

具体而言,可知论乃是建立在这样几个密切相关的认识论观念基础之上:

其一,包括所有现象的外部世界,通过其结构性构成或规律性变迁展示出整体性和统一性特征,决定其结构构成和变迁规律内容的是具有行而上特征的世界本体,无论这个本体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人类理性(主要是科学理性)都能够通过主动的观察和思维活动来认识它,科学研究的意义就是通过对于世界本体的认识去把握世界的构成与变迁,推动世界走向理想化的整体性构建。

其二,在外部世界的结构性、规律性与人类语言尤其是科学话语之间,存在着某种形式的通约性,研究者能够把这些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转换成为适于广泛交流和传播的科学理论表述或科学话语信息。这种话语转换意味着,科学研究可以在特定理论模型与外部现象世界之间,确立某种形式的共通性和可比性。所以,一方面,研究人员可以通过联想、归纳等方式,在对众多现象理解的基础上,形成特定的理论模型或理论范式;另一方面,又能够有主观构建的理论模型,沿着理论本身固有的逻辑线路,通过概念推理的演绎方式选择、设定乃至构建相应的外界现象。

其三,相对于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特征的结构和规律来说,呈现在人们感官面前的外界现象,只是变化不居且各处片面的表象,而结构和规律则是稳定可靠的本质性存在,因此,人一旦得到关于特定结构或规律的科学认识,或者做出了关于特定结构或规律的理论认定,那么,就可以在此结构性或规律性认知的引导下,去改造或构建处于表象层面的外界现象,使其向结构或规律的理想方向演化。这就是基于可知论观念所形成的,强调人的主观动机和主观行为能力的所谓“人类中心主义”。

其四,在科学认知指导下的科学研究行为,指向外部世界及其结构性、规律性内容,将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研究者个人的价值观念或道德意识的影响。在其科学研究活动中,研究者应该处于一种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立场,使科学研究中的外界现象认知行为与研究者个人的价值偏好相互独立,指导其理论认知和理论构建取向的,只能是理论话语本身固有的逻辑或外部现象的实际信息展示内容。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认知观念预设下,科学研究行为就将展示出一种以“证实”为标志的科学研究行为模式:沿着现象归纳、总结的路径,通过大量、反复的观察、访谈、调查和试验等等,收集关于外部现象的第一手资料,在对这些资料进行系统化处理的基础上,得出可能的结构性或规律性理论认知;或者,沿着概念演绎推理的路径,在既定的结构性、规律性理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理论表述内在的逻辑指向,通过对理论表述内容做出进一步的理论分解、命题分解和概念分解等方式,寻找或设定其在外部现象中的指示或指标性内容。

当然,绝大多数情况下,上述两个路径方向的理论认知过程都是结合在一起的。最重要的是,在这种以可知论为导向的科学研究模式中,关于行为后果和行为本身的科学性检验,往往都要通过外部现象与既定科学理论之间的相互证实来进行。一方面,关于外部现象的结构性或规律性理论认知的正确与否,要由客观的外部现象信息来检验,如符合外部现象的信息显示或实践要求,就证明理论认知的正确性,反之,则是错误的认知。另一方面,关于外部现象和人类实践活动的合理性,也要由相关的结构或规律性内容来检验,符合的被认为是代表自然发展、社会发展乃至主观心理演化的进步方向,反之,则要在既定的结构性或规律性认知指导下,做出改革现实、改造自然或改造社会的主观选择。显然,后一个方面为价值中立预设打开了一个缺口,常常会导致一种意识形态尤其是政治意识形态主张推动下的社会实践活动。

在公共行政研究中,一旦遵循上述可知――证实的认知模式,公共行政理论就可能形成一种制度主义的理论范式选择。制度主义理论范式与可知论之间的关联还基于这样两个方面的预设:(1)制度与结构性、规律性内容之间的功能转换,即把公共行政活动中的制度(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公共政策)看作是科学认知活动中的结构性或规律性内容,并在此意义上讨论其在公共行政活动和公共行政研究中的功能地位;(2)公共组织主体或公共权力主体与科学认知主体之间的角色转换,通过这一角色转换,以“可知”为核心的主体认知能力被转换成为以权力主导为核心的公共行政管理能力。

制度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取向:

其一,以制度落实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研究。

这是把此研究范式标识为制度主义的首要原因。根据前面的关联性预设,制度主义公共行政理论把公共行政现象看作是独立于个体主观意识的外部世界现象,把既定的宪法、法律和公共政策看作是关于这些公共行政现象的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这些制度性内容具有整体性和理想性特征,公共行政活动的意义就在于使现实中的公共行政现象体现或接近于相关制度规范内容的整体性和理想性要求,因此,公共行政系统运行的基本内容便是制度规范的落实,即宪法、法律和公共政策的现实化,要用既定的制度规范来照应现实中的公共行政事务,检验公共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引导或推动公共行政事务状况向既定制度所设定或规范的结构性和规律性方向演化。

在制度落实的假设之下,公共行政运行就将显示出一种理想化的逻辑流程:先在特定意识形态观

念的指导下设定公益的对象性内容,然后由制度规范予以确定,最后是通过公共行政活动的制度落实过程实现这些目标。

其二,以“制度人”预设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主体研究。

在制度落实的语境背景下,公共行政主体被看作是落实并体现制度规范内容的“制度人”。“制度人”并不仅限于人性假设内容,而是涵盖了公共行政活动中公共行政主体行为取向或行为制约的各个方面:

首先,公共行政主体在公共政治活动中的角色和地位的确定。制度角色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三权意义上的制度角色划分,即立法组织的制度制定角色、司法组织的制度监督角色和行政组织的制度执行角色;二是政治与行政划分意义上的制度角色,如威尔逊、古德诺等人所说的政治活动产出政策、行政活动落实政策;三是常任文官意义上的职能分类角色,通过制度规范下的职位设定来确定行政主体的制度角色。

其次,公共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取向由制度予以模式化。这种“制度化”的行为模式,不仅包括明确成文的制度授权以及在制度授权基础上形成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规章,更重要的是,它还包括前文已经指出的,依托于公益实现路径的公共行政活动流程,认为所有公共行政主体都具完全的公益意识、制度意识和组织意识,会成为公益实现过程中可靠的主观性因素。在此制度规范和行政伦理规范的双重设定之下,关于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主体行为研究就可以直接转化成为制度规范内容的研究,以制度规范中的主体行为方式设定来替代实际的主体行为。

最后,公共行政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状况,包括关系构成、形成和互动取向,都由制度予以模式化,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基于既定制度的内生的组织结构构成和组织运行模式。这一点,在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中有着充分的表述。

其三,以权力使用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机制研究。

制度落实在公共行政运行机制中的核心地位,意味着制度规范在公共行政秩序中的权威性地位,对于公共行政活动而言,这一制度权威主要表现在公共行政权力的使用及其影响效力上。

权力是一种指向他人的强制能力,在制度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中,以展示制度权威,落实制度规范内容的公共行政权力使用及其研究,具有这样两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强调行政权力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主导性地位。认为公共行政活动是一种中心导向,即权力中心导向的社会影响模式。处理公共行政事务、落实既定制度规范乃至实现社会公益,只有一个关键性的路径选择,即改善或提升公共行政权力的使用能力或使用效力,比如根据既定制度规范优化行政权力的职能授权,增强或提高行政权力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即立法、司法和行政为代表的三权)中的权力地位,推动公共行政组织的建设等等,围绕着这些问题的公共行政研究和公共行政实践,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扩展了公共行政权力使用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中心地位,甚至导致公共行政权力膨胀(相对于社会、经济系统,或相对于立法、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万能的理论观点和公共行政现象的出现。

二是强调合法性内容的公共行政权力使用行为研究。基于制度落实的内在逻辑,公共行政权力的使用主要来自于制度规范内容的推动,无论是权力使用取向还是权力的使用行为本身,判断其正当性的基本标准便是是否符合既定制度的规范性要求,即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取向在带来权力间浓厚的上下等级色彩的同时,也塑造了权力运行系统的一体化特征,在很多情况下都意味着中央集权的公共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以及首长负责的公共行政组织运行机制。

在这一经过“理想型”(韦伯语)处理的制度主义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中,制度落实、“制度人”以及公共行政权力的使用,分别从公共行政运行机制、公共行政主体和公共行政主体的职业活动角度,设定了一个具有中心控制或管制机制的整体性的公共行政系统,通过制度、“制度人”以及公共行政权力在不同层面的中心整合作用,塑造了可知、可构建的公共行政现象和公共行政秩序。

二、不可知论与公共行政研究的新制度主义范式

不可知论对可知论所依托的理性认知能力提出质疑。主张无论是认知主体的内省,还是对于外部现象的观察,都不可能通过演绎推理或归纳总结,完全获取外部世界的结构性或规律性内容。对于研究者来说,现象世界的结构性或规律性内容(也即真理)是不可知的,真正的科学研究永远都处于通向真理或接近真理的探索过程之中。显然,不可知论对可知论的质疑,并不具有颠覆性,它仍然承认外部世界中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的存在,承认有一个支配一切的世界本体,仍然承认理性的认知能力,只是要给理性设定一个限度,即存在永远的不可知领域。在不可知论看来,任何关于真理的理论命题都只是一种假设,判断其科学性的标准不再是能否自证,而是其能否提供一个开放式的反驳或批判通道,即是否允许“证伪”,所以,科学的进步就是一个持续的“大胆假设、严格反驳”的趋向真理但永远无法占有真理的过程。

对应于可知论,不可知论主要建立在这样几个密切相关的认知论观念基础之上:

其一,外部世界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的世界,有决定其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的本体存在,但是仅具形式意义,只存在于纯粹理性的概念构建,无法成为科学认知的直接对象,对于现实的科学研究而言,正因其不可知而应予以搁置。

其二,关于外部现象的科学认知内容不再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过程,现象研究本身就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科学研究的全部。研究者不再执著于现象背后的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而是寻求理解并解释纷繁复杂的现象世界。在此意义上,科学研究过程将主要表现为科学认知与具体现象、科学话语与现象符号之间的通约活动过程。显然,相对于可知论所强调的理论模式对于现象世界的规范或构建意义,这种信息转换有着突出的不确定性和开放性。

其三,基于理论研究固有的内在逻辑整体性和模式化偏好,关于外部现象的解释性研究仍然会呈现出一种结构化或规律化趋向。相对于可知论所设定的结构性和规律性内容的决定性意义,这种结构化或规律化解释更多地起到一种形式化作用,是围绕着外部现象所做的理论话语转译努力。在这里,外部现象将是第一位的,结构化或规律化的理论解释则可能是多元的,反映到理论指导或推动实践活动层面,则意味着在特定的结构化和规律化形式下,不同的理论解释或理论规划之间将形成某种平等的对话、讨论、争论或竞争机制。

其四,在理论解释的多元竞争背景下,研究者的价值观念不再是需要规避的主观性内容,每个研究者都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价值标准,并在于他人的争论或讨论过程中展示其符合既定结构化或规律化形式的合理性程度。关于价值观念涉入的科学性判断取决于两个方面的条件满足状况:一是相关价值观念必须是适于进行合理化讨论、争论或证伪的,是建立在相关定义、推理以及与现象关联下的命题

构建基础上的,而不能是仅仅宣称的信仰;二是相关价值观念必须是能够纳入到既定本体形式的合理性内容,能够体现,至少能够显示或证明其体现了该本体形式的具体化内容。如在民主化的规律化形式下,讨论公共权力的绝对强制力就将是不合理的。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认知观念预设下,科学研究将展示出一种以“阐释”为标志的研究行为模式,阐释直接指向外部现象,并以其为中心。阐释的目的并不在于寻找现象背后的结构或规律,而是希望更合理地理解外部现象并以理论话语的方式把自身的理解信息表达出来,因此,阐释研究也包括两个紧密相关的行为环节:现象理解和现象解释。现象理解强调的是理论的信息整合能力,现象解释则强调理论的话语整合能力。无论是理解还是解释,理论的工具性特征都非常明显,它已不再是可知论视野下那个凭借其本体性设定成为社会认知权威中心的理论。在阐释的研究行为模式下,研究者的研究对象指向正悄然从现象转向他者,即关于现象的理解尤其是理论解释,必须能够被放到任由他人质疑,与他人进行平等讨论或争论,进而寻求他人认同的平台,在这种他者转向或理论竞争、理论讨论的形势下,既定的理论命题或关于社会本体形式的合理化表述变得越来越丰富,而在其推动或影响下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将展现出其创新性特质。

在公共行政研究中,一旦遵循不可知――阐释的认知论模式,就可能出现一种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范式选择。在概念名称上,新制度主义来自于制度主义的对应性比较,其与不可知论之间的逻辑关联还基于两个方面的理论预设:(1)制度认识论地位的微妙变化。作为公共行政秩序的体现者或规范者,制度已不再是那个具有本体性意义的结构性或规律性内容,后者作为社会价值公理或理想目标,可以在观念层面塑造社会行为的意识形态取向,但是永远都不会成为直接的研究对象,其在制度规范中的话语存在,如基本自由,更多地具有形式意义,制度研究的内容在于如何合理地展示这些形式,而不再是去发现或设定它们。所以,在新制度主义公共行政理论中,制度变迁将成为制度研究的常态,而其内容也将更多地指向更具地方性和具体性内涵的公共政策事务;(2)在多元竞争的阐释性理论背景下,公共行政主体与科学认知主体之间的角色转换,也将超出单一权力中心的支配性角色定位,不同阐释性认知之间围绕着真理性主题的竞争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被转换成为公共权力主体与社会权利主体之间围绕着公共行政权力使用的二元竞争关系。

具体而言,新制度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取向:

其一,以制度变迁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研究。

制度变迁的前提是,既定制度规范本身可能是不完善、偏颇甚至完全错误的,是需要变革、可修正或可替代的,因此,制度是工具性的、非第一性的。对制度进行上述合理性判断的标准仍是制度主义理论范式下的那个公益,只是同制度落实意义上的公益与制度间关系相比较,此时,公益与制度间的关系有着更加丰富的动态性特征。既定的制度规范已不再是那个充当公益的不可置疑的指示项的制度,而只是体现公益明确化内容的一个可能性选项。随着制度落实活动的展开,特定制度相对于公益的差距、矛盾乃至背离都可能会显现出来,相对于具有永恒公理意义的公益理想来说,既定的制度规范内容永远都处于具有变迁可能的工具性过程。

但是在形式上,制度依然是实现公益目标的必由之路。公共行政的运行,也将围绕着如何才能制定出最能体现公益要求,最有利于推动公益实现的制度规范而展开。这种消解制度神圣性但仍保留其核心地位的新制度观念主要体现在围绕着制度变迁或制度变革而设定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上。此时,作为公共行政运行终极目标的公益,不再仅仅是具有整体性和结果意义的、高高在上的理想或意识形态符号,而是有着明确程序性内容的具体利益指向,并在一定意义上被转化成为(或被看作)处于整合、形成阶段的个体或群体利益。界定什么是公益或判断是否符合公益的标准已不在是制度主义范式中那个与公益同样高高在上的制度以及握有制度话语权(说出、解释)的公共行政权力,而是公益的内在构成要素,即个体利益或群体利益。此时,公益标准就在很大程度上转化成为了一种权利话语,围绕着制度规范内容的变迁活动也将展示出一种与制度主义相反的逻辑线路,表现为一种从权利表达到公益整合再到制度应对的制度变迁活动流程,权力与权利之间围绕着制度和公益的博弈形势也将导致公共行政主体的二元化划分。

其二,以“组织人”预设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主体研究。

制度变迁的“权利表达――公益整合――制度应对”逻辑,改变了制度落实语境下公共行政主体构成状况。此时,推动制度变迁的制度规范制定或制度创新活动,不再表现为从权力落实到权利服从的单向等级流程。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对等关系性质,主要体现在围绕着特定制度规范内容产出或变迁问题的博弈互动形势。对于公共行政权力使用者来说,其公共行政主体角色主要是指公共行政组织成员这一组织身份,虽然“制度人”同样具有正式的公共行政组织成员身份,但是在制度落实的语境背景下,公共行政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被涵盖在制度规范内容里,本身缺乏能动的创造力。在新制度主义公共行政研究中,公共行政组织不再是制度规范下完整的一块,而是有着丰富的个性,虽然组织的建立和运行仍要具备既定制度的合法性授权,但是由于公益和制度间逻辑关系线路的反转,公共行政组织可能成为那个基于特定公益(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呈现而推动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力量。引导或推动公共行政组织建立和运行的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实公益形势的构成和变化状况,既定制度在公共组织职能设定和组织行为方式规范上的决定性作用相对减弱。由此,公共行政组织成员将主要以公益事务(或公共行政事务)的地域性、领域性和阶段性来划分其组织归属地位,如中央层面、地方层面、职能层面、人员层面、常规性事务层面和危机应对层面等等,并据此形成其在公共行政系统中的主体性地位。

也正是在这种公益与制度间逻辑关系线路反转的形势下,社会权利主体得以进入公共行政活动的前台,他们不再是制度主义理论范式下,单纯处于被动服从地位的公共行政管理对象,而是可以主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政策诉求,并对公共行政活动产生实际影响的公共行政主体。当然,他们的表达对象将主要限于公共行政组织成员,影响目标也是公共行政组织成员的制度规范制定活动。

在既定的公共组织系统构成条件下,由于公共行政组织成员巨大的组织行为能力,社会权利主体要想确立与公共行政组织成员相对等的公共行政主体地位,并对特定公共行政事务的制度化应对施加实质性影响,就必须形成某种对应的组织化形式,在各种职业、价值尤其是利益关联的基础上把自己组织起来,使联系松散的个体或群体整合成为具有统一行动能力的组织,以提高公共行政参与行为的能

量和影响效力。这是我们把制度变迁形势下的社会权利主体设定为“组织人”的基本逻辑。同公共组织相比较,由社会权利主体形成的组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显示出相对较低的组织化水平,常常会出现随着特定公共行政事件而兴亡的暂时l生组织化现象。

“组织人”的设定与现实表现,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公益的形式化特征,使其更多地表现为公益符号下的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利益。

其三,以权力与权利间互动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机制研究。

公共行政主体就是公共行政活动中的行为参与主体,在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范式中,分别代表公共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利的公共行政组织成员和社会大众(通常以组织化形式)之间的博弈互动代表了公共行政主体的活动机制内容。互动是以二者之间的对等影响为标志的。公共行政权力具有指向特定公共空间的强制性影响能力,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强制性影响力往往会转变成为任性、妄为式的剥削、压迫和控制,因此,在公共权力确立其合法性强制力的同时,通常就会伴随有对其强制能力的监督和限制,在权力系统外部有公益或社会权利的监督和限制,权力系统内部则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之间的分化与制衡。对于公共行政权力而言,这些监督和限制形式同样存在。本文不去考察内部监督和限制形式,因为这些内容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既定制度的合法性安排之中。公益的监督和限制更多地表现在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层面,与其说是外部监督和限制,倒不如说它取决于公共行政权力使用者的内省或行为自觉,是一种自我的监督和限制,主要体现在制度主义范式下,以权力使用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机制中。

只有权利的监督和限制才真正具有明确的外部性特征,通过权利的主体载体――社会大众,使得这种外部监督和限制具有了现实的程序内容和实质性影响,而权利的主体载体构成形式及其行为能力乃是其能否有效行使监督和限制行为的关键所在。从人员构成角度看,与权利对应的只能是社会大众,在现代政治语境下,关于权利的制度规范内容也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制约权利监督有效性的关键在于社会大众能否以主动的行为充分体现关于权利的制度规范内容。这一点,在权力和权利之间的互动性关系中能够进行预设:(1)对等性。即公共行政权力主体和社会权利主体有着大体相等的行为资源,能够通过既定的程序安排,向对方施加实质性影响;(2)交互性。监督和限制是双向的,这意味着双方将采用讨论、争论、证明、协商、妥协等方式展开其博弈关系,当然,公益依然是双方争夺利用的最重要表达工具,也正是在这一论争博弈过程中,科学理论和科学家以其强大的社会权威影响力介入,成为双方使用和争取的对象;(3)均衡性。二元主体间的论争总是在均衡和不均衡间转换,当双方就公益的认知、表述以及实现路径达成一致时,均衡以合理的制度创新为标志而实现,随着形势的变化,如双方观念的变化、突发性的社会自然事件等等,又会出现新的不均衡,这又将造成下一次的论争和制度创新。制度变迁过程就体现在这种延续的从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循环交替之中。

三、话语游戏论与公共行政研究的治理主义范式

不可知论在消减可知论中结构、规律、制度以及权力在现象世界的本体性地位的同时,也降低了认知主体或研究者的社会认知中心地位,他们已不再是能了解一切,解释一切,预测一切,进而设计一切的先知式人物,因为在由可知论设定的对象性领域,永远存在着不为他们了解和把握的不可知内容。话语游戏论沿着这一本体性和中心地位消减的思维逻辑,构建了更具颠覆性的认知理论。

其一,以去本体化为标志的非整体性和非连续性认知观念。在话语游戏论看来,外部世界或现象世界并不具有所谓的结构性和规律性,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眼中的结构和规律都只是话语(理论话语和/或政治话语)的主观构建,因此,根本不存在什么整体性的世界或连续性的历史,更不会有支配整体世界构成与运行的终极本体。对于认知者来说,认知对象仅仅是现象世界能够进入其认知视野,与其认知意向建立直接关联的信息内容,即使有信息共享意义上的二手信息传播与整合活动,其认知对象也不可能指向所有的客观性领域,只能是围绕着认知者认知意向的具有明确个性化标识的认知领域,是与其日常生活、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现象信息领域一生活空间,生活空间范围的确定,也将是多元的和多重的,如价值关联、职业关联、利益关联、群体关联等等。

其二,在生活空间的认知对象设定形势下,认知者的认知意向已不再具有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终极追求,即趋向本体的真理性认知。认知的目的和内容仅仅是在认知者与认知对象之间构建起某种形式的话语符号信息连接,认知活动及其成果都被打上了强烈的符号化色彩。在这其中,无论是认知对象、认知主体还是认知后果――理论,都不再具有世界中心或趋向世界中心的真理地位,都只是纭纭现象世界的一个构成部分,是无数人类社会行为中的一份子。科学家、科学理论和科学认知活动要想在社会中建立其权威性地位,不仅需要与其他的社会个体(如公共权力使用者)、社会行为(如公共权力使用行为)和社会文化(如政治意识形态)相竞争,而且还要面对科学内部其他的研究者、研究方法以及理论趋向的竞争,在竞争中去寻求他人、社会的认同,因此,对于认知者而言,关于认知对象的理解、解释以及预测、规划信息本身就将在一定程度上消减其认知活动的核心地位,如何使那些信息能够得到他人的理解和认同,却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此意义上,认知后果的话语表达方式、话语传播方式以及表述者的语境背景(如群体、组织身份)等话语活动形式化内容都将成为认知者关注的基本内容。

其三,执著于“生活空间”的可感知范围,以及指向他人的认知动机变化,话语游戏观念下的认知理论将带有非常明确的“即时性”特征。无论是可知论者的结构、规律,还是不可知论者的结构化,都是建立在一种既定事态或状态具有决定意义的前提下,认为是既定的结构、规律决定着人的认知活动、认知表述及其社会意义,其中体现出来的整体性或连续性其实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历史主义的观点:希望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间寻找一个一以贯之的东西。在话语游戏论中,“一以贯之”的宏大研究企图将会被搁置,代之以更具微观事件意义的即时性研究,即使涉及到时间意义上的历史内容,也将直接指向事件发生的即时性因素,探求这些要素之间的可能性关联,而不会在这种要素研究之前,事先设定不同事件以及事件内部构成要素之间的结构性(或结构化)或规律性关系。所以,即时性研究又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相对于可知论、不可知论的解构化研究,探讨的是当时人们都说了些什么,而是不是以当代的逻辑认为当时的人们应该说了些什么。

其四,在以他人认同为基本目标的理论认知和理论表述背景下,研究者的价值观念也可能成为其研究和表述过程中用以获取他人认同的一个重要的

工具性要素,同其他的工具性要素如合法性制度信息、合理性逻辑信息、相关性利益信息因素一样,成为认知活动多元工具化的构成部分,不再具有核心的动机导向作用,或被可知论者格外强调的中立地位。正是在这种工具性选择的使用条件下,无论是科学研究活动中,还是在社会文化层面,价值观念或价值标准信息展现出一种越来越明显的多元化面貌或趋向。在话语游戏论的认知观念下,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之间处于和平共存、和平竞争的关系状态,没有哪个价值观念能够作为全民信仰而成为主导社会心理的意识形态,所有的价值观念都将在相互间的讨论或争论中维护、寻找乃至发展自身的信仰群体。对于科学研究活动而言,价值观念的涉入,不仅仅出于信仰意识的建立,还在于特定的价值观念与相关的利益信息、合法性制度信息、合理性逻辑信息以及行为资本信息等制约社会行为选择的信息要素结合在一起,发挥着工具式的信息串联功能。

在去本体化、符号化、即时性以及多元工具化的话语游戏论认知观念下,公共行政研究就将呈现出一种治理主义的理论范式内容。

这里的“治理”概念:(1)有别于强调中央政权层面的意识形态问题和国家问题的“统治”概念,特别关注具体公共事务的处理,不同于“统治”概念所意味的通过对人的控制和支配去确立公共行政秩序,而是有着明确事务性指向,特别关注具体的公共行政事务应对;(2)有别于强调纵向权力等级差异和权力关系的“管理”概念,不是依托于以管理者或管制权力为中心的单向的,由管理者主动施加,被管理者被动接受或服从的事务应对过程,强调众多主体的平等参与,与“自治”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作为一个动词的“治理”,其主语,并不限于公共权力或准公共权力,而是超出既定的政治权力系统,有着非常丰富的主体性内容,强调相关责任人或利益涉及主体之间横向的、多元化、多中心乃至无中心式的参与治理,如果说有中心的话,这个中心就便是那个具有逻辑整合作用的公共事务。

治理主义范式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中心意识或权力中心意识,不承认公共行政秩序的权力支配或权力主导机制,强调针对具体的公共行政事务,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作为平等的治理主体参与到事务的应对过程,公开地展示自己的价值主张、利益主张和政策主张,寻求他人的认同和支持,最终获取关于该公共行政事务的公共选择或公共政策。

其一,以制度创制过程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研究。

在和平的公共事务应对条件下,公共行政始终是秩序下的公共行政,体现秩序内容或作为秩序外在符号标识的制度,必然是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的规范性内容,只是在话语游戏论的认知观念下,关于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的制度载体研究,重心已不再是其对于行为后果的规范性意义,而是强调制度规范内容的具体创制过程。

在这个强调过程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研究中,程序性内容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最受关注的是在特定制度规范的创制或生成过程中,相关的过程参与要素或环节及其相互关系是如何被设定的,如公共行政事务信息的获取及其传递路径、不同议题的呈示顺序、决策参与者的资格设定、制度规范的文本表述,等等。可以看出,这些程序性规定其实也发挥着一种元制度的效力。在治理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中,讨论的核心其实就是这个具有元制度效力的程序规范性。

关注制度创制过程而不是制度规范内容的另一面,意味着公共行政运行的目标或导向已不再是那个具有终极色彩(在制度主义范式中)或意识形态符号标识(在新制度主义范式中)和整体性特征的公益取向,而是要去寻找那个能够在制度创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发挥具体制约作用的公共行政事务整合机制。在此,公共理性乃是一个相对于公益的替代概念。

在公共行政的治理主义理论范式中,公共理性就是个体在介入公共选择活动时,既以自身利益为基本参与诉求;又要顾及同样介入其中的他人利益以及公共选择后果的最终达成。在行为动机和行为选择的逻辑上,公共理性是一个介乎于个体利益(或群体利益、集团利益、部分利益)与公益之间的概念,通过连接这两者而成为公共行政运行的观念整合机制。在公共理性的视角下,由个体利益动机决定的行为选择,被看作是一种个人理性,单纯的个人理性早已被博弈论(通过公共牧场等案例)证明难以通向顺利的公共选择后果,而公益概念又因为其局限于话语层面的抽象性,在多数情况下,都沦为任由填充的意识形态符号或权力话语。公共理性则通过把个体利益、公益转化成为决定行为逻辑的一个要素,并设定必须要完成公共选择的行为目标,使其自身具有现实性的操作化和程序化特征。可以说,是公共理性引导制度创制过程。显然,公共理性并没有一个预定的规范性内容,对于不同的公共行政事务,由于涉及其中的利益主体的差异,公共理性都将有各异的表现形式和构成内容。

其二,以“参与治理主体”预设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主体研究。

在公共理性导向下介入制度创制过程的公共行政主体,不再局限于以合法的公共权力使用为标识的统治者或管理者,和以制约、对抗、影响公共权力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权利主体,而是强调所有相关人的平等参与资格――“参与治理主体”。

参与治理主体的参与问题研究关注的重点不是既定的权力地位或组织身份,而是其之所以介入特定公共行政活动的个体或群体关联性,是一个极具个性化(或个人/群体利益关联)内容的相关性问题。涉及的相关性因素内容可能是多样化的,如职业关联、价值关联、制度关联、群体关联或组织关联等等,而且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不同的公共行政活动或公共行政事务应对,介入到其中的主体关联性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组合。所以,公共行政主体研究一般很难再采用静态的模型化方法,预先设定不同相关性因素在公共行政主体活动机制中的功能性意义,只能在简单预设可能具有关联性意义的相关因素基础上,通过一种即时的事件或事态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在涉入特定公共行政事件的参与主体中,不同的相关因素对不同参与主体的参与行为选择及相互间的行为博弈活动带来什么样的相关性影响。特定的公共行政事务把这些相关性因素串联成一个逻辑上的整体,也正是这些相关性因素把个人利益沿着个人需求层面、与他人关系层面及其动态变化层面塑造成为一个多维立体的网络化格局。从这一点看,关于“参与治理”问题的公共行政主体分析具有解构(事件、事态)和结构化(公共行政事件相关)的双重特征。

正如公用地难题讨论已经揭示出来的,个人利益只能算作个体参与动机的一个必要条件,从个人利益到(表现为公共选择或公共政策的)公益之间,并不存在一条自然整合通道,对于能够有效推动公共行政活动的参与治理主体来说,不光要具备基本的参与动机条件,更重要的可能还需要形成或建立一种公共治理意识。

前文在比较“治理”与“统治”、“管理”概念差异时已经指出,治理活动强调的是一种非中心、去等

级化的主体参与机制,因此,治理动机或治理意识本身就意味着强烈的公共主体意识,与公共理性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关联。从公共行政主体角度看,治理意识应当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1)利益关联意识,所有的治理参与主体都应当意识到,只有进入公共行政的运作空间,考虑到相关他者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制衡,才能保证各自利益的维护或实现;(2)选择关联意识,所有的治理参与主体都应当意识到,只有把其个人选择与公共行政选择(或公共政策)契合到一起,才能确保个人选择目标的有效实现;(3)行动关联意识,所有的参与治理主体都应当意识到,只有把个人的行动纳入到集体活动(即公共行政活动)的统一协调或规范下,才能保障行动过程的顺利推进;(4)责任意识关联,所有的参与主体都应当意识到,每个人都要为个人参与选择或认同的集体选择或公共选择后果负责,都要为选择后果的有效落实负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个人利益与公共选择之间建立一个无缝隙的通道。

其三,以“权利使用”预设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机制研究。

在公共理性引导下的参与治理主体,其参与治理行为是以“权利使用”为标志的。此处的权利,远不止是潜在的行为资格,更多地强调通过权利主体的具体行为展示及影响后果,并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那个对他人具有强制性影响效力的权力概念。不同的是,在以“权利使用”为基本内容的公共行政活动中,不同的权利之间,并没有等级高低的差异,而是有着对等的交互性。公共理性正是通过不同参与治理主体的权利使用关系得以展示。

权利本身就是一个关系概念,其内容的现实化需要他人的认可或配合。在现代公共生活中,权利认可的制度化内容大都体现在宪法、法律规范中,成为合法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或对抗)的个体自由选择内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都是与权力密切关联的,如权力是否侵犯权利;权力是否充分保障权利的落实;权利是否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等等。但是在治理主义的公共行政理论范式中,权利的使用将不在以权力为基本对象,虽然此时权利仍代表着个体的自由选择内容。权利使用将主要表现为权利与权利之间的交互性影响,而且相对于前文中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二元性关系,权利使用之间的交互性因其多元化而更具复杂性特征。

从形式上看,这种交互性使用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逻辑环节:(1)资格认同。这是针对特定公共行政活动的主体认定环节,需要相关的介入主体相互之间形成或确立参与治理的主体资格。在很多情况下,寻求他人的参与资格认同都是特定公共行政事务参与治理活动中,权利使用的关键环节。(2)权利博弈,这是权利使用活动的核心内容。在主体资格得到认可的前提下,所有的参与治理主体都将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或公共选择诉求。这种诉求表达不是个体化的自言自语,也不是单向度的说、听关系,而是权利使用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并且以向他人施加影响,寻求他人认可与支持为基本目标,因此,权利博弈环节将体现所有的话语博弈策略内容,如反复争论、交易、妥协、让步、合作、共谋、夸大、掩饰等等。(3)公共选择。公共选择的人员范围在理论上涵盖了所有的参与治理主体,至少是一个能够让所有的参与治理主体从个人权利角度能够接受的公共选择。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公共选择,并不止步于出台一项公共政策文本,而可能包括同时或相继出台的多项公共政策文本,因为面对不同的权利主张之间的复杂关系状况,单一的公共政策即使是在技术层面也难以应对各种可能的补偿、交易或阶段性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