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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的主要形式模板(10篇)

时间:2024-01-31 14:55:0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水路运输的主要形式,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水路运输的主要形式

篇1

水路运输作为我国整体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国内、国际的交通运输工作发挥了关键的战略意义。如今,伴随世界经济进入到了全新的二十一世纪,我国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也需要在一个良好和规范的环境中全面成长。那么针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便是重中之重,其能够从多元化监管手段的运用、高科技监管技术的应用以及合理的监管人员配置,来从各个角度实现水路运输市场的全面监管,以此在更为合理、妥善与智能的状态下推动水路运输市场的高效化发展。

1 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针对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适用的法律条文仍旧以传统规定为主,已施行多年,与当下快速发展的水路运输市场来说存在很多不适应性,急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方法与监管制度上仍旧比较滞后,展现出来的计划经济思想仍就较多,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良好发展;并且,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也较为疲软,伴随各个港口的船舶数量、货运量都大幅度增加,然而相应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总体监管人员的配置却无法满足监管需求,导致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不尽完善,监管工作显得力不从心[1]。

2 水路运输市场监管问题的解决对策研究

2.1 完善多元化、全面化的监管制度体系

第一,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针对国内各大港口关于船舶、经营人员以及运输服务等多个项目实行的准予管理制度,为了对水路运输市场实行更为全面和有效的监管,需要大力完善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准予进入的各个主体进行严格的许可审核,相应主体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信用制度。信用制度是管理水路运输市场中关于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以及信用披露等形式的管理体系,其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导向性与管理监督力度的作用。通过进一步完善适用的信用制度,积极开展信用管理,并对各项水路运输经营者与运输者进行良好的信用培植与评价,以此来为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保证[2]。

第三,风险预警制度。为了有效规避和预见水路运输市场产生的风险,通过构建完善、全面的风险预警制度,来为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发挥预见性的功能。在风险预警制度的构建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风险预警标准、风险预警检查程序、风险预警机制启动。

第四,定期检验与审核制度。为了更好的对水路运输市场中的主体进行实时性的监管,要定期对各项经营主体、运输人员等进行检验与审核,比如经营资质、安全生产情况以及航运费等方面[3]。

2.2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

为了更加高效且科学的对水路运输市场实行有效化监管,需要在高科技技术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从而来实现监管工作的智能化、集约化与现代化发展。首先,将具体船舶定位系统应用在监管活动中,能够动态掌握水路运输途中每个船只的运输情况,并能够及时、准确地建立联系;其次,在港船舶监控系统,其指的是对每个在港口进行作业状态下的船舶进行动态管理与监控,以便于全面掌握在港装货、运输、卸货的作业情况;最后,水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该项技术的功能是将整体水路运输市场的相关信息在线传输给系统中心,监管人员能够全面掌握市场每个环节的具体信息,以便于更为便利的提供技术保障、技术管理与技术支持[4]。

2.3 合理规划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

针对水路运输市场内部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总体监管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监管需求,从导致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不完善的情况,应该合理规划市场内部的监管机构设置与具体人员配置的情况。将监管机构按级别设置,比如支队、大队、分队等,形成等级分明、职能递进的监管机构,以便于更为充分的发挥监管效用。同时在人员配置方面要注重人员的监管范围与监管工作量,要按照水路运输作业量考虑具体的人员配置情况,做到“对号入座”。

3 结语

综上所述,水路运输不仅是我国大力开发的经济建设项目,更是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区域经济建设等方面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与作用。在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与规划工作中,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便是重中之重,良好的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能够促进整体水路运输行业的良性协调循环,并在市场内部中保持一个合理且稳定的运作规律。本文通过以上指出目前我国水路运输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立足于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以此来保障我国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也需要在一个良好和规范的环境中全面成长。

参考文献:

[1]李雯,王妮妮.浅析水路运输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及碳排放交易的行业基础及面临的问题[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5,08:58-61.

篇2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10.15

中图分类号:F252;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10-0070-05

Abstract: Based on the beijiang river commodities supply chain a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this paper sets up a manufacturer and a distributor of twostage supply chain system. Distributors have water transport channels and highway transportation channels, in a unified price selling products to the market. Distributors of waterway transport channels for price subsidies, as well as the government for low carbon green cargos point of view, the water transportation channels to purchase products of consumer subsidies is studied respectively, under two kinds of price subsidy policy impact on bulk cargo in the supply chain. By analyzing the gam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pply chain members and the government, it finds their respective optimal decision. Result shows that the two kinds of price subsidy policy can increase the water transportation. In the long run, the governmen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iscrete price subsidy policy, and the distributor price subsidy policy used interchangeably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beijiang river commodities the goal of low carbon transport.

Key words:low carbon supply chain;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retailers double channel transport; same price of double channel

引言

“十二五”期间,清远地区按照广东省实施的“双转移”战略,原珠三角大批传统加工制造业等企业迁往沿北江布局生产基地,带来了北江流域地区大宗货物运输需求的大幅增长,年货运量达11亿吨。目前这些大宗货物主要通过公路运输至珠三角地区,导致公路拥堵和汽车超载的情况逐渐加重,道路安全隐患形势严峻。同时,大宗货物运输需求的大幅增长使得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等问题日益加重。与北江流域公路运输紧张的状况相比,北江承担大宗货物运输的比例不到10%,良好的水运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为了有效缓解北江流域交通运输压力,完善珠江流域低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了“大宗货物绿色运输北江示范项目”工程。通过补贴、改善水路基础设施等多种激励方式,在满足运输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大宗货物运输由陆路向水路转移,实现大宗货物低碳运输的协调,达到社会总成本最低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双赢目标。

在没有政府干涉的情况下,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是大部分大宗货物都选择公路运输,从而严重破坏公路运输环境。政府干涉是目前广泛采用的协调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达到陆水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优。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从定性的角度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1,2],从供应链角度进行定量研究的较少。通过表1的对比分析,大宗货物陆水并行低碳运输的问题与双渠道供应链问题类似。由此,本文参考双渠道供应链协调的运作策略和机制等方法理论来研究大宗货物供应链协调的问题。

双渠道协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零售商双渠道供应链:Huang等研究了零售商双渠道模型的4种常见定价策略,得出局部最优策略与整体最优策略的利润差值绝大多数情况下小于4%[3]。季磊磊等研究了零售商负责废旧产品回收的闭环供应链的协调机制,设计的收益共享―回收成本共担契约使零售商双渠道供应链达到协调[4]。(2)低碳供应链:李友东等研究了低碳研发成本分摊系数和政府低碳补贴等方面对供应链低碳化研发投入的影响,得出不同博弈形式下的企业低碳研发合作和政府补贴策略[5]。徐丽群考虑分摊碳减排成本的供应商销售收入模型,分析了碳减排成本分摊比例和采购价格对供应商销售损失的影响[6]。(3)双渠道采用线上线下同价机制:郑文等研究了在强势零售商推行线上线下同价政策背景下,对比分析了双渠道和三渠道的竞争模型,得出实现供应链协调的途径[7]。苑春等研究了3种不同情况下的双渠道定价博弈及其均衡问题,得出在任何情况下均为最优的均衡解是不存在的[8]。(4)政府干涉对双渠道供应链的影响:Wei-min Ma等构建了基于政府补贴下的双渠道闭环供应链模型,通过对比分析得出政府补贴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制造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收益[9]。邱国斌在考虑政府补贴权重的情况下,分析了不同权重下政府补贴对供应链成员决策及其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政府补贴对消费者、企业和政府都是有利的,政府和企业更倾向于对制造商补贴[10]。

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品双渠道销售供应链方面,对于政府干涉的分销商双渠道低碳供应链运输协调方面的研究也较少。为此,本文以北江大宗货物供应链为研究背景,以占北江大宗货物运输比例最大的水泥为例,基于零售商双渠道供应链协调的研究理论,分析如何通过价格补贴策略和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策略来协调水路和公路的平衡运输,同时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目标,以分析供应链各成员以及政府间的博弈关系,找出各自的最优决策量。

1模型描述与假设

考虑由一个制造商和一个分销商的两级供应链系统。水泥分销商同时拥有水路运输渠道和公路运输渠道,以统一的价格向市场销售产品。大宗货物供应链的制造商在供应链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它根据分销商做出的决策而决策。在产品单周期内,制造商首先将产品以w价格批发给零售商,然后分销商再以统一的价格p进行销售。而政府出于低碳绿色货运考虑,对水路运输渠道实施激励策略,积极引导大宗货物通过水路运输,以实现对整个供应链的调整。

3案例分析

为探讨政府实施政策的有效性,以整个北江英德地区的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为例。目前,水泥市场每天潜在总需求约为7万吨/天,水路运输的潜在服务能力约为24万吨/天,而公路运输的潜在服务能力约为46万吨/天,即可取a=80000,μ=033。水泥厂制造水泥的成本为250元/吨,即c=250。从英德水泥厂码头和东莞虎门码头的航道全长约为240千米,公路约为210千米。由于北江航道硬件设施和水位限制,载重为1600吨的标准船舶往返一趟需要十多天,即取t1=13。而标准载重40吨的汽车完成一趟往返的运输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天,即取t2=2。选取水路承运人和公路承运人在其中任意几天的运输数据,如表2所示。

增长(下降)率=[政府实施策略下最优值-无政府干涉下最优值]无政府干涉下最优值×100%(39)

(1)当政府对水路进行补贴时,与无政府干涉情形相比,水泥分销商不仅增加5347%的水路运输量,减少145%的公路货运量,还增加859%的利润。同时,制造商的利润增加了249%。因为在该策略下,市场的总需求量增加484%,销售价格增加10%,同时运输成本降低516%,批发价格降低288%。政府采用价格补贴策略能有效促进大宗货物运输转移到水路运输,公路运输的日交通车次减少,不仅水路运输的装载得到了充分利用,还能有效地降低整个供应链的碳排放量。这说明政府的补贴策略是有效的。不仅对公路运输向水路运输的转移有较明显的效果,也使得货物运输更绿色低碳。

(2)当政府实施改善水路运输设施策略时,与无政府干涉情形相比,不仅增加662%的水路运输量,减少1614%公路货运量,还能使分销商利润增加241%。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改善后,水路运输的竞争力得到增强,吸引更多的大宗货物转移到水路运输上来,总运输量增加73%,产品的边际利润增加172%,同时降低分销商78%的运输成本。制造商的利润增加289%,因为虽然批发价减少065%,但在该策略下总需求量增加73%。因此,实施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策略,不仅缓解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之间的不平衡,还增加供应链成员的利润。

(3)当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时,与无政府干涉的情形相比,碳排放量减少953%。当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时,碳排放量最少,比无政府干涉情形减少394%。这是因为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后,大宗货物运输有效地从公路运输向水路运输转移,减少碳排放量。

(4)当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时,供应链总利润增加194%,因为政府的价格补贴增加市场总需求量以及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当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时,供应链总利润增加241%。政府实施的两种策略都能调节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货运分担比例的作用,降低碳排放量,增加供应链的整体利润。政府改善水路运输设施时,整个供应链增加收益的203%由分销商占有;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时,整个供应链增加收益的15%由分销商占有。可得管理启示:若要有效地协调北江大宗货物供应链运输,则要合理地协调制造商和分销商的利润,从短期的效果来看,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对平衡水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分担量的效果更为直接和明显。从长远来看,政府要实施不断地改善水路运输服务基础设施,才能有效地实现北江大宗货物低碳绿色运输的目标。

(5)在政府补贴的情形下,水路运输量总是大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水路运输量,而公路运输量总是小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公路运输量。在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情形下,水路运输量总是大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水路运输量,而公路运输量总是小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公路运输量,且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后的运量转移效果比政府补贴的效果更好。

篇3

一、核查范围

核查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

二、核查权限和形式

(一)对从事涉外旅游运输、国内沿海货物运输、跨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经营人及其所属的运输船舶,经各市州上报省港航局核查。

中央管理的在鄂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由省港航局负责具体核查工作。

(二)对从事长江内河跨省普通货物运输、省内跨市州运输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的核查工作,由各市州港航部门组织实施,逐户上门核查。省港航局对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从事市州内运输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的核查工作,由各市州港航部门负责。

三、核查内容

(一)审核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核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情况。

(二)审核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人,要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现场审核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核查的重点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责任的落实情况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对管理制度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在本次核查过程中,要根据已在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库,现场核对资质条件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核对实人与相关证书、合同,并填写《跨省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汇总表》(见附件),登记造册,坚决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及船舶上兼职的现象。

(三)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审核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重点审查公司所属船舶是否真正纳入公司管理,有无“挂而不管”的行为,切实落实公司对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打击违规操作船舶。对审核合格的船舶,由审核机关对其《船舶营运证》核发新的审核记录页。对未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记录页。

(四)了解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核有关运输规费交纳情况。

经审核合格的经营人和船舶,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从*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新核发船舶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至2008年4月30日(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

五、具体要求

(一)本次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务求实效。

(二)在核查工作中,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通知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在核查过程中,特别是登门核查期间,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得故意刁难当事人,严禁借本次核查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篇4

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水条”)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水条”)共4章33条,即总则、营运管理、罚则、附则。“新水条”共6章46条,即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新水条”条文较“旧水条”增加13条,结构更加科学。“新水条”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水路运输行业法治建设的一大重要成果,对于促进水运行业管理转型、推动水运行业发展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计划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旧水条”为规范和推动我国国内水路运输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和时代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进步,以及为了遵守我国加入WTO后对相关市场的承诺,在经历1998年和2009年两次实施细则修正之后,“旧水条”中的很多规定仍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因此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新水条”作为水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基本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行业内外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对于统一全社会认识、凝聚各方面力量、改善行业发展环境、规范行业竞争行为、从而形成发展的合力和前进的动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新水条”旨在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2 “新水条”与“旧水条”的对比

总体而言,“新水条”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内容上更贴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2.1 立法宗旨的变化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的总体方向,也是其终极目标,其实质是法的价值体现。在“旧水条”中计划经济原则占据的比重很大,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较为突出。相比之下,“新水条”转变了立法导向,改变了“旧水条”中对水路运输以政府指导计划为主导的“双轨制”体制模式,变革了管理方式,创新了执法手段和管理理念,提升了管理水平。“新水条”取消了“提高运输效益”的内容,改为“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在立法功能上能够更好地促进水运行业结构调整,推动水路运输科学发展,摒弃以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功利主义色彩;新增加了“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的内容,体现政府公共安全保障的基本职能;将“加强水路运输管理”改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表现出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1]

2.2 立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法的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的本质和灵魂,其各项具体规范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新水条”与“旧水条”在基本原则上就存在很大不同,“新水条”中的原则性规定更能体现新航海时代的特色。

从“旧水条”第5条和第6条的阐述中不难发现,“旧水条”确定的原则与“计划经济”“保护正当竞争”“守法”等密切相关,这显然都是“旧水条”制定之时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烙下的鲜明印迹,与新时代的发展不相吻合。

反观“新水条”中的规定,第3条和第5条第1款的内容均体现了新时期下鼓励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规范化、集约化经营,实施节能减排措施等原则。“新水条”向国家鼓励支持的方向靠拢,注重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和能源节约,符合在提倡低碳环保的政策下发展我国国内水路运输行业的理念。

2.3 国内水运市场行政许可的变化

根据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可以看出“旧水条”的行政审批可谓“事无巨细”,从开业运营、增减运力到停业管理都需要行政审批,而且专门规定了冗杂的行政审批程序。

“新水条”减少了行政许可项目,简化了审批程序,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维护正常的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新水条”在“旧水条”市场许可制度的基础上,又减少了3项经营审批范围,即船舶、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业务。①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在“新水条”中亦发生变化,很多地区根据新规定陆续设立了事业性质的航运管理机构。“新水条”减少了行政审批的范围,可以更好地发挥水路运输行业的市场调节功能,并更好地发挥水路运输的行业优势。

2.4 国内水运市场开放和市场准入的变化

“旧水条”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政府对市场干预得多且管得细。“新水条”在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行政干预方面作出了很大调整。“新水条”进一步明确了水路交通主管部门的权能即公共管理职能。这有利于引导水路运输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水路运输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转型。“新水条”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和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新水条”同时考虑到当今世界海运经济的大环境和背景,深刻认识到水路运输已经不再是单一的运输行业,随着水运产业的规范化、规模化,新的经营形态已经出现,航运业已不仅仅是运输行业,而是逐步向服务行业渗透和转变。虽然我国航运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能力有限,但“新水条”能够引入一些新的市场规则和市场主体类型是较“旧水条”的一大明显进步。

“新水条”第11条规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第16条又规定,中国水路运输经营者禁止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除非国内的中国籍船舶运力不足、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水域、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后,才可在规定期限或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这有效禁止了外国航运企业参与经营我国内贸航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航运企业。

“新水条”的一大亮点是降低了国内航运企业进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门坎。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水运行业的市场调节优势显示出来。但是,政府如果不能严格控制好运力发展的审批环节,就有可能出现市场运力供大于求的情况,到时会造成同行业恶性竞争等不良后果,反而不利于国内水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个体经济这一特殊的经济主体,“新水条”第6条、第7条和第13条对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条件进行了限定。个人可以申请从事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但为规范经营,限制条件如下:第一,个体户不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第二,其只能从事内河运输;第三,如果从事运输必须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船舶吨位,不能超过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规定的范围。

2.5 水路运营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义务的变化

“旧水条”对船舶技术标准以及船型等硬性标准的规定难以适应当前船舶技术的发展和航运要求。因此,“新水条”进一步强化了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为水路运输提供安全保障。针对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新水条”作出明确规定,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要有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运输企业还须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新水条”规定,在实施新的船舶技术标准时,对不符合新标准但尚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在用船舶,通过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在船舶规范方面,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船舶适航,尤其不能超载运输,并应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新水条”提出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

我国内河运输中部分老旧船舶技术标准低,船型杂乱,不利于通过航道和可航水域的通航设施,从而降低了部分航道和水域的通行效率和使用能力。“十”提出创建生态文明的理念,使发展低碳、节能、环保技术成为当前我国各行业的重要目标。作为水运行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新水条”的颁布响应了这一国家政策。“新水条”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水路运输行业有节能减排的法律义务,避免了边污染边治理的水运发展弊端,在绿色环保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和科技等方面的支撑,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战略,建设低碳绿色交通体系。

3 “新水条”实施初期面临的挑战

3.1 “新水条”与“旧水条”的衔接度有待提升

“旧水条”自1987年适用至2012年,我国水路运输企业对其较为熟知,操作起来也较为熟练。而“新水条”刚刚开始适用,虽然在条例制定之时有到水网地区了解情况并听取个体运输户的意见,但很多船舶所有人对其依然感到十分陌生,需要时间重新认识学习。一方面,这是由于“新水条”颁布、“旧水条”废止的过渡期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相关机关没有将“新水条”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到位造成的。

“新水条”已经实施,各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加快引导航运企业对“新水条”的了解和掌握,推进“新水条”尽快有效实施。

3.2 “新水条”对执法部门公正执法提出更高要求

在以往的经营实践中,航运企业经常遇到主管部门以强化管理为名义,以制度法规为工具,以处罚创收为目的,出现以罚代管的现象。“新水条”第5章“法律责任”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处罚条款不够具体细化,可能给执法者提供权力寻租的空间。例如“处3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等,当经营者受到处罚时必然希望是最低额度的罚款,而执法者往往拿最高额度来衡量,经营者要被处最低罚款,除了被正式罚款外还得付出“灰色代价”。以罚代管已成为政府执法的一大问题,为了达到罚款创收或权力寻租的目的,执法者扭曲法规、野蛮执法的现象屡见不鲜。

作为执法者的相关部门更应该按照“新水条”的规定及时转变管理模式。执法部门将“新水条”作为新形势下的执法依据,应当正确作为,防止出现由于不作为而产生的行业和社会问题。“新水条”建立的10项基本管理制度,健全了制度,增强了法规性,还要求政府主管部门以服务企业为宗旨。

4 结 语

篇5

前言:创新型的水路运输工程人才指的就是那些具有发散性思维与创造性能力并且可以解决在水路运输工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专业性人才。科技的进步,各行各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创新,创新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创新能力也是现代企业招聘新员工时比较看重的方面。我国的水路运输工程创新涉及到人才、资金、科技、政府等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人才。如何能够培养出创新型的水路运输工程人才使我们今天重点讨论的问题。

一、我国在水路运输工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缺陷:

水路运输行业在我们整个国交通运输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现在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日新月异。因此,这个时候继续大量的水路运输工程人才为我们国家的基础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尽管国家出台了系列的鼓励措施,希望能在平常的学习与工作中培养出一大批高技能、高层次的水路运输方面的人才,但是结果却差强人意。我们国家的水轮运输工程人才,不仅仅缺少工作中的创新能力,而且自身的总体水平也不是很高。这些情况表明,我们国家的水路运输工程人才在培养模式上有待改进。

我国的水路运输工程人才大多都是由学校提供,实践经验较少。一方面由于学校的教育方式过于传统,只注重对学生们的理论知识的培养,而忽略了其动手实践能力的提升,导致其进入社会并步入工作之后对于很多问题往往都是纸上谈兵更不用提有所创新了;另一方面,是由于现在我国学校教育中出现的教育资源不足所致:(1)教师资源方面,大多学校中并不缺少教师,但是都缺少有经验的教师。一些教师自进入学校授课一来,只在学校做研究很少进入社会去实践,这样也就自然不会注重学生们的实践能力方面的培养。(2)资金方面,学生们想要研究一个课题,或者做一个实验,但是申请资金需要层层审批,并且审批成功的的机会还不大,这都影响着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3)外界资源方面,学校应该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让学生们适当的参与到社会工作中去,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相结合。然而,我国的高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一般较少等等。所以,要改变这种现状培养出真正的相关人才,就必须对我国的水路运输工程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改革与创新。

二、我国创新型水路运输工程人才培养模式中的有效策略

上文中我们提到之所以我国水路运输工程人才的创新性不足,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1)社参与机会较少实践能力较差。(2)学校对学生的培养方式有误。(3)教育资源不足。要提高我国水路运输工程人才的创新能力,就必须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终改变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但是,要改变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就必须从多方面入手,不仅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还要加强与相关机构之间的联系,当然也少不了对学校教师们教学思路的变革与创新等等。

1 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水路运输工程人才培养提供稳定的外部环境。水路运输工程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这就少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首先,学校应该加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注重实践课程的开设,并把实践课程的考核成绩列入对学生的考核范围之内。再次应该注意的是,学校与企业之间签订学生实习协议的时候一方面要注意保护学生们的人身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学校与企业之间还应该协调好经济利益关系,尽量给学生们的实习课程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其次,要注重对学生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学生们参与实习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一些新发明与新创造就应该及时帮其申请专利并给予认可,这样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学生们的创新积极性。最后,从当地政府层面应该给予水路运输工程人才的培养设立一些激励政策。比如:对学校开展关于水路运输工程研讨与实验设立政府财政补贴,给创新能力较强的水路运输工程人才提供政府奖学金等等。

2 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培养学生们将理论知识运用在实践中的能力。我国水路运输工程人才的培养基地以高校为主,但是一般学校的教学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即使对学生们的成绩考核也是以偏向理论知识为主。这样一来,当学生们步入社会开始工作的时候,就会感觉到力不从心。要想在工作中有所创新,首先就应该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不然即使拥有再多的理论知识也是“空中楼阁”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因此,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对于创新型水路运输工程人才的培养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这就要求学校必须加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让自己学校的学生获得更多的实践机会。这样一来,学生们一方面可以在实践中检验自己学到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视野,从而使自己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

3 联系其他组织共同为水路运输工程人才的培养搭建有效的平台。创新性水路运输工程人才的培养除了要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外,还离不开交通行业学会、协会等相关机构的帮助。从我国水路运输工程人才的培养历程发现,交通运输部门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的交通行业学会、协会以及交通运输部门在水路工程建设方面掌握着大量的资源,他们不仅不仅拥有许多当地工程项目的开展计划等信息,另外它们还拥有着丰富的学术研究平台。加强学校与这些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个更加便利的平台,不仅可以提供给学生更多、更好的参与实践的机会,还有利于让学生接触到一些先进的学术研究理论,从而使其的创造性思维得到开发。

4 学校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引导学生们使用探究式的学习方法。要想培养出更多具备创新能力的水路运输工程人才,还需要学校学校的授课教师们不断转变自己的教学观念,更新教学思路。传统的教学方式大多是“我讲你听”的模式,不仅会让学生们感觉到课程的枯燥无味,还极大地阻碍了学生们的创作能力的发挥。因此,学校应该采取一种探究式的教学方式,可以是课题研究方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在对问题的探究过程中,老师也可以参与到学生中去与其共同讨论学习,这种教学方式不仅会提高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还会突出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让其在探究过程中不但学到丰富的知识,还使其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锻炼,为以后的进入社会参加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现行的水路运输人才培养模式中存在的缺陷提出的策略目的就是建立起一套“学习+探究+实践”的新的人才培养模式。让学生们通过学习积累理论知识,然后在探究与实践中不断检验,并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在这种培养模式下,必定可以大大提高我国水路运输工程人才的创新能力。

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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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时间:从*年1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

二、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是:在广东省境内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国际船舶业的经营人。

三、核查部门和权限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核查工作。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港澳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船舶管理业)的核查由其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所在地在广州,并由省交通厅直接进行行业管理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由省交通厅负责核查;省内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个体船舶由所在地县(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核查。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情况,明确市、县办理核查的分工。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非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使用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证和单据的情况;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业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使用水路运输服务发票违章经营水路货物运输;核查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船舶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和委托管理协议书的签订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维持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1号)所规定的条件;检查从事委托经营航运公司与委托经营船舶是否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管理协议书是否明确了双方在船舶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安全责任是否有明确的界定。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属跨省运输的还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省交通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报有关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未通过核查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对原委托经营的跨省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应于*年12月31日前,采用组建符合经营资质的新公司或光租给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司等方式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运输规费交纳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办理核查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运管费收据复印件);

5、营运船舶年度核查船名录;

6、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运管费收据复印件);

6、营运船舶年度核查船名录。

(三)国际船舶公司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际船舶企业年审检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信息表(船代部分)》(交水运5表);

3、《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国际船舶专用发票样本复印件。

(四)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年度核查须提交的资料由各市自定。

(五)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六、核查程序

经营人携带有关资料到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办理核查。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注明有效期从*年1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核查应在《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核查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年4月30日止,加盖审验机关“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国际船舶公司及其分公司将核查材料报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审核情况汇总报交通部审核。审核合格的公司,由交通部通知省交通厅在《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省交通厅公章。

七、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审核期间,可由审核机关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也不得超过*年4月30日)。

八、其他要求

(一)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二)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管理权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甚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通过此次核查,删除或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粤交办字〔*〕844号要求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核查后辖区内的水运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请于*年5月15日前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通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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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水河河池航段水路运输和物流现状

1、河池市地理位置与交通现状

河池市东连柳州,西靠百色市,南接南宁,北邻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西南各省与华南沿海的连接带上,是建设大西南出海通道和西江亿吨黄金水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境内主要河流有红水河、融江、龙江,红水河自西北向东南蜿蜒穿过天峨县、南丹县、东兰县、大化县、都安县流入来宾市,沿红水河可上溯至贵州的南、北盘江流域,下达来宾、桂平后经洵江可至梧州、广东乃至港澳地区。河池境内现有柳州-宜州高速公路、南宁-都安高速公路通过,G210、G323国道和S204、S205、S208、S309、S314、S317、S318省道在市内纵横交织。

铁路方面,黔桂铁路、焦柳铁路从市内穿过,并有3条铁路支线。综上所述,河池市已初步构建水陆交通网络,交通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2、红水河水路运输和物流现状

河池境内主要河流-红水河全长656.11KM,是区域内上通贵州省南、北盘江流域、下达桂东南地区和粤港澳地区的水上运输纽带,是一条不可多得的黄金水道。解放初期由于红水河坡陡流急、滩多水险,航行条件恶劣,沿河基本没有建设港口码头,水路运输和物流主要是区间封闭水域运输或陆路绕行运输。为开发红水河和促进流域内经济发展,交通部门曾多次对红水河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整治,但由于上述水利枢纽的不同期开发建设,以及其通航设施建设滞后,致使河池航段的水路运输与物流运输、港口建设滞缓,红水河上目前建设的仅有南丹吾隘码头和都安红渡码头,共有货运码头泊位3个,均为120吨级以下泊位,泊位长度134米,年通过能力不到20万吨。红水河货运量长期徘徊不前、增长缓慢,2009年港口吞吐量约65.4万吨。

目前,河池市水路运输受红水河通航条件的影响,物流主要以公路为主,水运为区间运输为主,港口码头的货物集疏运主要通过码头后方的公路至省道或国道进行,疏港公路等级低,路面窄、路况较差。港口吞吐量发展缓慢,水路运输物流、港口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红水河河池航段水路运输和物流发展趋势

1、河池红水河运输货源分析

河池市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是全国有名的“有色金属之乡” 河池11个县(市、区)都有矿藏,已探明的有锡、锑、锌、铜等43个矿种205处储藏量达700亿美元,在全国、广西都占有很大比重,此外,石灰石、大理石、煤的储量也极为丰富。到“十一五”末期,河池市有色金属精矿(金属量)年采选能力达到50万吨,冶炼能力达到120万吨左右。河池煤炭需求量逐年增长,到2030年河池煤炭需求量达到400万吨,有色金属港口货运量达到20万吨,矿建材料、农副产品将达到140万吨。

2、“两江一河”货源分析

根据《贵州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2003年-2020年)》提供的资料,分布在红水河流域适合水路运输的煤炭资源达到92亿吨,矿建材料辉绿岩有87亿吨,大理石有21亿吨,资源开发潜力巨大。

3、红水河转移货运量分析

云贵两省外运货物主要通过贵昆、川黔、湘黔、黔桂4条干线,年运送能力为4310万吨,早已达到饱和状态。根据贵州省经贸委统计,贵州省每天通过铁路输出的物资总量只是需求量的四分之一,其中每天需要经铁路运往两广的物资达3000多车皮(18万吨),实际只能满足需求量的十分之一,远不能满足贵州资源输出的需求。

综上分析,随着经济发展,陆路运输对资源外运方面将承受巨大压力,对水运需求量日益增强,加快“两江一河”、红水河航运建设,建设“两江一河”水路运输势在必行,将为沿线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可持续发展动力。

红水河河池航段水路运输和物流通道存在的问题

随着河池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腹地交通运输系统的不断演化升级,目前红水河存在的港口泊位能力不足、航道通航等级偏低,航道通航环境恶化、船舶运力结构不合理、支持保障系统不完善等问题日益凸现,已不能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红水河河池航段港口能力不足,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航道等级偏低、通航环境不畅通。

船舶运力结构不合理,专业化、标准化的运输船舶数量较少。

沿河产业发展缓慢,大型企业基本不在沿河布局,没有形成河产业带;工业产品运输方式弃水从陆现象比较普遍。

港口支持保障系统有待进一步建设和完善。

存在问题解决对策与建议

1、拓宽思路,明确发展方向和定位

“两江一河”建设带来的利好将催生国家、贵州省和广西发展当地水运的远景规划。“两江一河”航道列入国家“两横一纵两网十六线”国家高等级航道网规划,被命名为“西南水运出海中线航道”。“两江一河”水路运输和物流发展面临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南贵昆经济区”、“泛珠三角经济圈”加快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打造西江“黄金水道”等机遇,我们要明确水运发展定位,抢抓机遇,实现新跨越。

2、加快航运基础设施建设,为水运发展创造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水运发展规划》、《贵州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已把“两江一河”这条出省水运通道列入优先规划。贵州省西南水运出海中线通道(贵州段)航运扩建工程已正式开工建设。工程将按四级航道标准建设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共360公里航道;按500吨级标准建设码头八个。工程计划2011年全部完工,届时可形成近一千万吨的通过能力,相当于再建一条南昆铁路。

河池市《河池港总体规划》已对“两江一河”红水河河池航段航运建设进行了基本规划。目前应加快红水河上龙滩枢纽通航设施建设;对岩滩、大化和百龙滩枢纽通航设施的改造扩建;建设配套港口码头、设置航道导航设施、航道维护及航道环境规划整治,尽快打通“两江一河”中线通道,解决红水河河池航段港口能力不足, 航道通航等级偏低、通航环境不畅通等矛盾。通过鼓励与支持有实力的各类民营经济作为投资主体,或以合作、合资、参股、集资联营等多种形式参与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龙滩水电站建设业主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划,同步建设水电枢纽通航建筑物。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协调与督促,促使龙滩水电站通航建筑物尽快按规划航道标准建成投用,早日打通西南水运出海中线通道。

3、加快水运企业的招商引资,鼓励水运企业做大做强

目前“两江一河”流域水运、物流、造船业市场主要由沿河“放下锄头,走向船头”的沿岸农民及小型航运企业经营,成为航运做大做强又一瓶颈,且沿岸流域造船业存在滩涂造船、非法造船、不规范造船等行为,导致大量不合格船舶流入营运市场,给“两江一河”发展带来安全隐患。要发展“两江一河”水运经济必须引进与发展一批水运大企业、大集团,要通过“请进来”,为水运企业提供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来发展“两江一河”航运。

4、加快适合“两江一河”水运法制建设,推进水运与物流发展

“两江一河”水运经济发展必须通过适合“两江一河”水运法制逐步规范。为此,“两江一河”流域海事、交通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规范水路运输的法令、法规,正在起草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来解决目前沿河流域水运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5、提高科技与信息化程度,以科技与信息化促进“两江一河”水运与物流发展

(1)实施科教振兴“两江一河”运输发展,必须加快科技进步。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两江一河”水路运输与物流基础性、关键性重大项目的投资力度,提升政府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水平;其次水运企业要走科技发展之路,通过“产、学、研”联合开发的路子,形成水运科技资源的共享机制;再次,要加大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不断提高“两江一河”运输发展水平。

(2)不断提高信息化程度,促进“两江一河”水路运输与物流发展

一是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信息化监管促进“两江一河”水路运输与物流发展。

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化监管,及时掌握水运动态,为水运提供安全便捷服务,同时引导和促进水运和物流发展。

二是水运与物流企业信息化促进“两江一河”水路运输与物流发展。

篇8

1.1重庆市目前重庆市航务管理处为一门四牌(运政、港监、船检、航道合署办公),现有机构除了负责原市辖区运输行政管理工作外,还要对涪陵、万县、黔江三地区的水上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业务进行指导。原重庆市交通局直接演变为市交委,航务管理处升为局,对重庆市的大交通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1.2湖北省水路运政实行省、地(市)三级管理体制。省交通厅下设航务管理局、港航监督局、船舶检验局,负责全省运政、港监、船检、港口及水运规费的的稽征工作。目前是一门两牌,即省航务管理局和省港监局。航道、港监、运输港口等为航务局的职能部门。各级航运管理部门其业务接受上一级航管部门指导,人财物管理隶属当地交通局。

1.3安徽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即一门三牌,三级管理,负责全省运管、港监、船检、港口和水运规费的稽征管理工作。另设航道管理局(站)、港航监督处(所),负责对辖区内航运、航道、港口、港监、船检等实施行业管理。省航运管理局对各地(市)县航管部门业务及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是比较典型的条条管理模式。

1.4江苏省全省水路运政管理体制除南京市分设航运管理机构与陆路分管外,其他各地市均实行水陆合一的四级管理模式。省航运局负责全省的水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另设航道管理局、港航监督局负责港监、航道及船检管理工作,与省航运局为平行关系。各地、市设运管处,县设运管所,乡设交管所。

1.5上海市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原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负责全市的水路运输管理,下设航务管理处,负责全市水路运输行政行业管理工作。各区县设航务管理所、站。上下级航管部门之间为业务指导关系。在机构的设置上,为四合一的管理体制。即:港监、航道、运政、港务管理合署办公。

2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管理体制不统一,严重影响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约了航运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管理上不统一,存在中央和地方两种体制、两套体系、两个标准,严重影响了长江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少乡镇船主不顾船舶的技术条件和适航情况,离开本土搞跨省运输,“三无”船舶不断增多。长江海事局曾组织了两次突击性拉网检查,查出“三无”船舶数量分别占所查船舶的巧%以上和30%以上。这些船舶不仅严重扰乱了水运市场,而且还给水上航行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为了征收规费,一些地方出台地方性的行政管理法规,但地方性的法规又难于同交通部的法规相衔接.省与省之间、部属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自然不断发生。如在船舶检验、港监登记、营运证发放中,有的业主认为那里管理较松就到哪里登记和领证。规费的重复征收、以罚代管的现象屡见不鲜,地方保护越来越严重,导致水运市场的行业宏观调控难以到位,从而影响了整个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行业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

2.2运力宏观调控失效,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混乱目前长江年运输能力估计达3.5亿吨,4000万人次,而长江港口1999年吞吐量仅完成2亿吨,旅客运输不足巧oo万人。由于对运力的额度缺乏统一管理,宏观调控不力,导致运力盲目发展带来的结构不合理。由于准入失控,进入长江的各种乡镇船舶,不仅技术条件参差不齐,而且违规作业现象也越来越多。例如长江航道中的违章采沙碍航问题、季节性的捕鳗碍航问题等就一直没有得到根本地解决,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2.3水路货运价格管理混乱,港航企业亏损严重近年来,由于指令性计划逐步取消,直属企业与部委脱钩,货主对水运企业支配能力越来越强。一些民营企业及地方水运企业不得不竞相杀价,运输收入持续走低,有的航线己跌破1997年4月20日调价以前的价位,如重庆港至长寿的票价由25元跌到17元;长航集团的黄沙运输也己无利可言。长江水运价格“塌方”,航运企业亏损面高达70.8%.

2.4水运立法严重滞后和相互制约,巫待健全和完善现行大部分水运法规出台于1993年以前,已完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江水运市场的发展和管理的要求,巫需修改和完善。因此,一些重要的法规要尽快出台,如新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水运法》、《港口法》等等。

2.5水路运政监督检察的力t薄弱,缺乏有力的手段水路运政监督检查是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路运政管理机构为实现水运市场的规范化,依据水路运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特定的人或事,即进入水运市场的运输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所采取的一种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对经营资格、经营范围、运价、运输票据和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目前由于长江航务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加之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授权不明确和长江现有的运政管理部门力量有限等原因,难以对长江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权威、有效的监督检察,因此目前的运政管理显得比较混乱。

3水路运政管理内涵

3.1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概念行政的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它是一种国家赋予的组织活动;第二,这种组织活动的主体是国家、政府、行政首长和政府普通公务员;第三,这种组织活动中,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权力。水路运政管理,就是国家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对于水运经济活动的协调性管理,也就是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计划,运用一系列的行政措施,通过法定的行政程序,对水运市场经济活动实行依法管理监督。

3.2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目标、任务和准则的界定

3.2.1目标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与维护水运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运输效益,使水运市场在“统一、开放”的前提下“竞争、有序”,运输效益得到充分的发挥。所谓“统一”是在法律、法规统一政令下,建立与维护统一的水运市场。水运市场的秩序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进入水运市场的秩序;进行经营竞争活动的秩序;市场主体退出水运市场的秩序;市场主体进入水运市场后的经营秩序。但是,水运市场的经济秩序不能自发的形成,也不能自动的起作用。因此,建立与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经济秩序,提高运输效益,便成为水路运政管理的主要目标。

3.2.2任务水路运政管理有四大任务,它们是:1)行政控制.主要是控制水运市场主体行为使其规范化。行政控制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的行政控制任务,二是间接的行政控制任务,是运用经济法规、规章按照经济规律指导市场主体自觉运行。2)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督。从交通部到各省、市、区交通厅(航务管理局),以及县、市的交通局(航管所)等既有宏观调控机关,又有微观监督机构。从宏观调控到微观监督,形成一套行政管理体系,宏观决策以很快的速度就可以落实到基层的微观监督执行。3)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改善市场的外部环境。4)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计划.政府指令性运输计划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必须强制水运经营者执行的,水路运政管理部门是执行这一任务的保证。

3.2.3准则水路运政管理是一种实施行政的行为,因此,应以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加强学习和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为准则。

4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模式研究

4.1长江水运组织结构形式分析长江航务管理体制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现行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如何实现长江航务体制改革新的突破,探索长江航运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的长江航务管理体制是一种按专业设全能局四级管理的模式。国家经贸委、交通部等宏观管理部门构成管理体制的宏观管理层次,长江航务管理局作为交通部的派出机构,构成管理体制的中间管理层次,各依托单位(专业局、科研院所、学校等)构成管理体制的微观管理层次,管理体制最下面一个层次则是部分专业局的二、三级分支机构。在现行组织结构中,四级机构都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能,各种管理信息、指令、资源、反馈等都在体系内部进行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纵向传递,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贵,上一级委托下一级代行部分管理职能。这种运作方式基本上是沿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模式.这种组织结构的主要特点,一是所有的任务均是通过宏观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依托单位及部分下属二、三级分支机构的四级机构运作;二是宏观管理部门既要担负战略目标制定、资金筹措、政策协调以及监督、调控等宏观管理工作,还要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三是监督、评估工作大多由相关机构负责,缺乏独立超脱的运行环境,无法摆脱各种直接、间接利益关系的影响,很难保证监督评估系统的高效与发展。长江航务管理局在对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行业管理中,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l)管理权分散,存在着代交通部管理长江航运的事权不清、授权不明,代部管理长江运政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从而削弱了对长江运政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2)对沿江各省市的航务管理机构的运政业务指导缺乏手段;3)局属各单位在履行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整体配合与衔接较困难,系统间职能有所交叉,运转不够协调,磨擦频繁,不利于宏观调控手段的综合运用;4)机构层次过多,虚化严重,机关臃肿。这种重叠的机构制约着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5)经费短缺,渠道不畅,严重制约职能的发挥和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上述问题的存在,必须从体制结构上寻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因此,只有尽快理顺长江航务的管理体制,才能确保水路运输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的发展。

4.2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案研究综上所述,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实际上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运输行政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贯彻执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负责对进入长江干线从事省际运输的企业审批和船舶营运证的核发,年度新增运力额度和新开、停开客运航线审批,对运输价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依法征收有关运输管理规费;二是运输市场管理,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定期公布有关船期、货源货流信息以及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所制定的水运客货运输市场调节价格(报国家计委、交通部备案),运用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手段,制定相关市场运作交易规则,为航港双方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合理竞争的外部经济环境;三是对沿江各省航务管理机构在运政管理、市场组织、安全监督、水上通信和规划建设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因此,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案应该由以下诸项职责和管理内容构成:l)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2)实施国家有关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及定额;3)组织长江千线水路运输行业发展战略研究;4)负责长江干线水路运输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的实施;5)可以设立水路运输监察机构,负责对长江全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督察、督办和协调,行使宏观调控、资质管理、行业监督、行政执法的职权;6)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

4.3长江水路运输三种行政管理模式选择

4.3.1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①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对长江水路运输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下设相应分支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长江水系(以干线为主)的水运行政管理事务;②沿江省(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航务部门接受其下设的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并且不对所在管辖区域内的长江航运行使行政管理,但根据需要和派出机构的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合.其优势体现在由于实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政令高度统一,可以对长江航运的宏观发展规划、发展战略进行统一布局,有效避免“政企多门、多头管理”的局面,不仅能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减少管理层次,而且能充分体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政令、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宏观调控、协调监督的权威性。该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权力过于集中,与长江一条链的特点相背离,不仅工作效率会受到影响,而且取消了省(市)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航务主管部门管理长江航运的事权,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4.3.2交通部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相结合,分工管理的模式采用这种体制模式的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管理事权的范围。一般来说,属于中央的事权有:制定长江航运发展规划并确定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基金,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在长江航运的贯彻实施;审查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方省(市)人大及政府部门提交的立法草案;统一管理长江干线航道和水上交通安全;运用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长江水路运输市场:制定长江航运行业发展技术政策。可以设立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为主管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辅管理的水路运输监察机构,负责对长江全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督察、督办和协调,并行使调查违反水路运输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属于地方政府部门的事权为: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航运立法草案:管理港政及当地的水运市场;组织长江航运发展规划在当地的实施,负责境内水域的水资源和环境保护。这种体制模式的内容为,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根据被授予的职能和管理权限,实行“统一政令,分级管理”,按区段划分,在沿线设立相应的二级和三级分支管理机构,充分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使长江水路运政管理走上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这种运政管理模式的特点是:由交通部在长江设置的独立的机构及所属专业职能机构,管理长江运政事务;地方政府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港政、运政、航道,可以在与交通部派出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地区性运政优惠及扶植政策。其优点是:在统一政令和法规的前提下,能有效地打破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市场封锁及地方保护等弊端,较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要求和促进航运发展,有效地发挥中央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两个积极性。而设立以交通部派出机构为主、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辅管理的水路运输监察机构,则更有利于树立派出机构对长江全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并能有效行使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职权,使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不足之处在于对管理事权不易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在涉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等方面,容易与地方政府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产生意见分歧,在操作性上有一定的难度。

4.3.3以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的运政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完全由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主,对各自区域内的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交通部在长江设置的独立派出机构及下设的专业职能机构只负责传达贯彻上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每年负责召集区域性的航运联席会议。由于充分放权,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政令相对畅通,工作效率将大大提高。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取消了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在长江设置的独立派出机构及下设的专业职能机构的事权,“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监督服务”的宗旨将流于形式.地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况将不利于长江航运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5结论与建议

从以上运政管理方案衍生出的三种管理模式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采用第二种管理模式比较适合长江干线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通过强化以交通部派出机构为主、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辅管理的水路运输监察机构的职能,能有效维护运输市场公开、公正、合理的竟争环境和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之更符合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从而有力地促进流域经济的发展。实际上,无论采取哪种管理模式,都必须建立与之相应的水路运输监察管理机构。上述三种运政管理模式各有利弊,但是,在今后改革目标实践中,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必须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符合实现长江航运“两个根本转变”的发展战略和长江航运事业的实际管理需要。为建立统一、权威、有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管理模式,建议:

(1)深化水运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对水运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目前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交通部现行的行业管理体制己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其管理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建立公平、公开、统一的水运市场,管理机构中重叠交叉的部门应予撤消。按照政企分开、责权一致、精简高效的原则,尽快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做到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做好服务。

(2)尽快调整长江运力结构和运输结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运力总量,优化运力结构。要从追求总量规模的外延扩张型向注重质量的内涵提高型转变。内河船队在总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加快更新运力。重点发展内河自航船、顶推船队、江海直达船、集装箱船,适度发展旅游客船和滚转船,向标准化、系列化、大型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加快运输结构调整,水路客运要加快实现常规客运向旅游化、舒适化、高速化、客滚化、区域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不断提高集装箱化水平,推动多式联运、现代综合物流以及运输智能化、电子信息化的发展。对市场萎缩的长江客运要给予转向调整的政策性补贴。要区分不同的船舶类型,实施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运力调控专项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地方每年分别从交通费改税的返还部分或其它资金中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更新运力。对只报废不增加的,给与一定的拆船补贴。原则上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持,以认可船厂为监控手段。强制推行内河船舶标准化,新进入航运市场的内河船舶应符合《内河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严格限制新建造水泥船、挂桨机船投入长江干线的水路运输。在规定的年限内,上述船舶要退出运输市场。在审批、检验、登记、过闸收费等方面严格把关。要充分调动地方交通部门的积极性,鼓励各地采用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内河船舶标准化,分阶段、有计划、有重点的推进该项工作。要不断完善运力行政调控制度,在利用经济、技术和法律手段调控运力的同时,仍需完善行政调控手段,对特种和大型船舶实行运力审批制度。通过资产重组等多种形势放开和搞活航运企业,发展壮大一批,破产淘汰一批,在航运企业中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形成有利于在国际航运领域和综合运输体系中增强竞争力的航运企业结构。

(3)完菩法规,加快运输法制化的建设现执行中的水路运输实施细则系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为的水路运输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己不能适应水运市场发展的要求,鱼待加以修改和补充完善。当前水路运政管理手段落后,措施不力,与水运立法滞后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水运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在建议交通部加快水运立法的步伐,健全法规体系,在《水运法》出台之前的过渡期,制定相应的违章处罚补充规定或办法,以解决目前的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局面。

(4)尽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体系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和水运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建立严格的航运企业资质管理认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要从航运企业的资质、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船员的素质三个方面着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运输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强制那些技术落后、不符合资质条件、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老旧船舶以及浪费资源、扭亏无望的水运企业退出水路运输市场。要依法加大对违法经营、扰乱航运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航运公司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鼓励水运企业实行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化等形式,调整企业规模。对水运行业的管理,要逐步从以审批管理为重点转向以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为重点。

(5)建立长江水运价格放开的监管和保障体系国家计委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全面放开长江水运价格,对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江水路经营的开放和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近几年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长江客货运经营很不景气。因此,在长江水路运输价格全面放开的同时,有关部门只有加强引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力度,才能真正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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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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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确保军用危险品水路运输安全

军用危险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危险性大,对运输要求较高,其安全运输离不开组织上的严密性和管理上的科学性。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集装箱运输能减小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振动,从而更好地保护危险品。此外,集装箱运输的优势还在于:集装箱的密封性较好,能保护危险品不受风雨、沙尘等的损害;集装箱的大型化和装卸机械化有利于实现快速装卸,便于开展多式联运;实行集装箱运输后,危险品装卸转换为集装箱装卸,减少了危险品装卸和搬运次数,运输环节大大简化,运输安全性大大提高。鉴于此,近年来国际上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量大幅增长,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也得到长足发展。例如,美国、俄罗斯等发达国家军队专门研制适用于弹药运输的专用集装箱,开展以弹药为主的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运输安全系数大大提高。

1.2 提高军用危险品水路运输效率

集装箱运输具有规格统一及吊运、定位角件固定的特点,可方便、迅速地从一种运输设备转换到另一种运输设备上,大大缩短物资装卸和中转时间,而且中转次数越多,节约时间的效果就越明显。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集装箱运输能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具有较高的物资运输机动性和灵活性,是较为理想的综合运输方式,能有效提高军用危险品运输效率和军队的战场生存能力。例如,美军在伊拉克战争前5个月内将所需的作战物资迅速安全地运送到前线,这与美军弹药采用托盘式集储、集运的集装式运输方式密不可分。

1.3 丰富和完善军用危险品水路运输理论体系

开展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不仅可以丰富和拓展军用危险品水路运输组织形式,还能通过更新水路运输军用危险品组级代号,优化军用危险品水路运输管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分析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效益,研究运输过程中可能影响军用危险品性质的运输环境条件,探索在当前体制下适合我军特点的水路集装箱箱型,总结军用危险品的进箱条件及船舶配积载、隔离和装载优化方案,归纳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的组织实施要求,可为开展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提供理论支撑和技术支持,从而进一步完善军用危险品水路运输理论体系。

2 外军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经验

集装箱作为物资装运不可或缺的载体,在军事改革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各国军队都十分重视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尤其在弹药等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方面加大开发力度。

2.1 科学的管理体系

目前,各国军队中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管理机构最完善、管理手段最科学的是美军。美国国防部早在二战时期就开始发展集装箱运输,并于20世纪70年代初建立由美军运输联合司令部领导的联合部署系统,其中包括集装箱运输、中转和装卸设备系统以及战时征集和租用民用集装箱运输船队和车辆的组织管理系统等,负责指挥和控制美军军用物资集装箱运输,并指导各军种发展集装箱运输系统和联运系统。此外,美军实现集装箱运输管理信息化,其开发的集装箱运输可视系统融合电子数据交换技术、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全球定位系统技术,使美军能够实时并准确地收集、处理、传输、使用相关信息,实现在储物资、周转物资和在运物资的可视化,使相关部门能全程跟踪装备流和物资流,从而保障军用危险品运输的安全、准时和高效。

2.2 完善的集装箱标准化体系

美军在加强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硬件建设的同时,在软件建设方面也投入大量资金,尤其重视发展与集装箱运输相关的军用标准。美军拥有最完善的军用标准体系,其在内容、范围和配套性方面的优势超过其他任何国家的军用标准(甚至民用标准)。美军对弹药运输的环境条件非常重视,已形成一整套规范。美军对弹药运输的环境测试主要包括:(1)弹药包装研制阶段的性能试验,考核新研制弹药包装制品的强度及其对弹药的防护能力;(2)工程鉴定试验,考核弹药对特殊运送流通环境的适应;(3)勤务鉴定试验,用于弹药包装托盘化和运输组装研制和试验。这些标准测试在美军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中发挥重要作用。

2.3 军用危险品的集装箱储运比重日益增加

由于集装箱运输具有安全性能和防护性能较高、包装简化、包装费用较低等优点,美军十分重视弹药等军用危险品的集装箱运输。为保证弹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性,美军大力发展弹药托盘集装化运输,将托盘和集装箱一并视作弹药的包装单元,无论是小体积的引信,还是大口径的弹药,全部实现托盘集装化装运。美军的弹药托盘已成为工厂向各弹药补给站运送弹药的主要装载工具。美军还为此专门成立弹药和导弹集装箱运输执行小组,其任务是改进军用危险品集装箱积载的衬垫和紧固方法,降低集装箱运输费用。当前,美军本土弹药已经100%实现集装化运输,运往欧洲的弹药80%实现集装箱运输。

2.4 配套装卸系统日臻成熟

高技术条件下战场物资装卸是集装箱运输最薄弱的环节。无道路条件下的设备装卸是发达国家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配套系统的发展重点。美军针对不同的军兵种特点研发多套集装箱整装整卸配套系统,如岸上集装箱卸载系统和岸上两栖后勤支援系统(又称集装箱卸载和转运系统)等。这些系统的成熟发展大大充实和完善美军军用危险品集装箱运输系统。

3 我军军用危险品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