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1 15:41:0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情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外知识产权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而我国仅仅发展数十年,中国企业如何在市场占领一席之地,知识产权保护将是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以技术和专利为主导的争夺战中,中兴、华为等中国成功“走出去”的领先企业也频频遭遇外国公司发起的专利侵权案件。提醒了中国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而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据统计,2013年,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42.7万件,获得发明专利7.9万件,这与我国几百万家企业的总数相比就很少了。这一情况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薄弱,许多企业尚处在有“制造”无“创造”的“非知识产权”的状态。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容易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中去。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制度不健全
当前,许多企业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也不完善。一些企业只是申请专利,而没有将知识产权与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结合起来。大多数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未能形成规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企业运作知识产权的能力还很低
目前,中国企业普遍重视有形资产,比如厂房、设备、产品等,而对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认识还不够。没有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开拓市场、获取利益的重要工具。企业的知识产权停留在保护层面,没有最大化的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的重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不应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漂亮数据,而是企业创造价值,牵制对手的“武器”。2011年,谷歌以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交易中,有55亿美元是付给了摩托罗拉的专利和成熟技术。2013年12月,中兴通讯、华为应诉IDCC“337”调查案件终以大胜告终。此次中兴通讯和华为的获胜,表明了只有重视知识产权才能使企业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1、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水平,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降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从而保持和巩固企业市场竞争优势。
2、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配置专业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进行系统性、综合性的管理,从而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企业还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逐步建立起系统化、规范化、常规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3、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做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保障。企业要制定知识保护制度,如专利制度、商标制度、著作权制度、商业秘密制度等相关制度,分别对管理模式、工作流程、侵权监控、权利保护、绩效考核、教育培训等方面加以规范化。同时要制定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奖励措施,规范管理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提高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4、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团队
知识产权人才是一种复合型人才,不但要求具有理工与法律的专业知识,还要懂相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企业永恒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根据实际工作的内容配备和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可以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也可以避免各种法律纠纷,实现人才培养和企业增值的双收益。
5、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优势
企业要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知识产权战略,为技术研发找到明确的方向,为专利布局提供合理的建议。知识产权战略能有效的推动企业创新,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实现知识产权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并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不仅是企业固守阵地的保护盾,也是其开疆扩土的利器。
6、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要善于利用专利文献等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了解该产品技术领域状况,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从而使自己开发的新产品具有技术先进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对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产品或者技术,要及时申报专利,得到国家法律保护,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
四、结束语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法宝,企业只有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学习并利用好知识产权规则维护企业自身的权利,才能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李铁宁,罗建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文献综述[J].山西科技,20012,(06).
[2]焦贺娟.浅议加强企业专利管理与保护[J].企业活力,2010,(10).
[2]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二、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解析
我国对于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从1993年的《专利法》予以修订之后才有所提及,直到1997年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之后,才算是真正涉及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方面,并陆续颁布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以此为基础解决了一些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虽然我国在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等不断完善,并取得了相应的发展成果。但起步时间以及底蕴较薄等因素的限制,在这方面依然还是存在如下的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依然存在着可行性较低的问题
即便目前我国有关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这些法规是从国家总体层面予以制定的,并不具备全部的适用性,这就导致法规自身的可行性有所降低。举个例子,齐齐哈尔市在这方面依旧紧跟国家的脚步注重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对于当地政府并没有依照国家层面法律进行具备当地特色的改变,使得部分农业知识产权的调查以及取证变得困难重重,也就导致专利拥有者自身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导致在农业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受到巨大打击,对于农业科技创新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2.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建设力度不足
目前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上大多数都是以职务的发明职责所在而形成的,这种在产权权能上的过分集中使得科研工作人员自身的技术性创新以及转让方面积极性难以被充分调动,在其落地使用上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
3.在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这种意识的缺失在科研人员、基层农民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身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体现。对于科研人员自身来说,普遍重视论文、轻专利的奖惩制度,将其研发的新兴技术通过论文予以表达,完全不重视自身科研成果的保护。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基层农民来说,对于一些侵犯农业技术专利的现象没有形成任何的关注,让其肆无忌惮地发展。
三、我国实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1.农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大力宣传
想要做到农业知识产权的完美保护,就需要先从意识的树立入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媒体进行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有效宣传,借此让各个阶层,特别是与之相关的科研单位以及企业逐步对农业知识产权在现代化农业发展以及我国农业行业自身国际竞争实力提升的重要作用形成一个完整全面的认知。除此之外,需要针对与之相关的科研单位、企业、教育单位以及基层民众等诸多群体在实际需求上的差异,建立一个层次丰富并且具备立体化特征的农业知识产权教育体系,在提升相关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农业知识产权的申请以及保护意识的同时,也让基层的农民了解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带来的诸多利益。
2.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
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自然无法离开法律规范的帮助。基于此,先要在原有的诸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等法律的基础之上,将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为今后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除此之外,执法部门的必须要做到严格执法,针对一切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法律的基础上予以严惩,将法律的权威性予以树立,借此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予以净化。同时国家可以支持一些与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组织的建立,并通过其自身调查以及诉讼等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一些优质服务提供给农业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借此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发挥相应的辅助作用。除此之外,在管理机制方面的建设力度也需要逐渐加强,国家层面需要由上至下地建立一个完整且规范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在这其中将科研人员自身的职务内的科研成果以及职务外的科研成果界限予以清除划分,并以此作为基础将科研经费以及科技成果带来的利益划分原则予以确定,实现全面激发科研人员自身的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又通过制度的管理将一些交流环节中的无谓的产权流失现象予以减少甚至于消灭。
3.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市场化建设力度的不断提升
(一)知识产权―――石油工业发展的基石
1.专利权是石油工业发展中技术的权利化。专利法通过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一定期限的垄断保护期,使技术优势变成产品优势、市场优势和竞争优势,使权利人获得丰厚的利益回报。
2.商标专用权是石油工业发展的商品化权。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以显著的识别性,张扬了商品的个性,使消费者能够迅速地识别并认同。同时商标的成熟带来了企业文化的积淀,甚至发展成企业的无形资产。
3.反不正当竞争权是石油工业发展的市场化权。反不正当竞争权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了经营者的活动,使石油工业在规范有序、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良性运作。
(二)知识产权―――石油工业发展的动力
1.知识产权为石油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最新的发展理念。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依据有关协议的规定,外国公司可以依靠直接投资,拒绝转让给我们技术。这就是说,石油工业企业要生存、发展就必须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就必须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做文章。
2.知识产权为石油工业的发展确立了激励机制。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而知识经济的核心是高技术。在这种背景下,石油工业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知识产权制度用赋予知识产品创造者一定的专有权,使权利人在独占市场的基础上,帮助其收回发明创造付出的投入和获取比投入更多的回报,从而继续新的发明创造。因而,知识产权成为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机制。
3.知识产权能够促进新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自产生之日起,就把保护和鼓励技术发明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本的出发点。比如说,专利法规定,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只能在技术发明产业化以后,从其创造出来的效益中提取。专利制度的这一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技术创新迅速应用于生产实践,避免了技术的闲置和浪费。
二、石油工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不少石油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够。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方面石油工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石油企业部门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当作提高自己“身价”的砝码和资本,携其“跳槽”,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
(三)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国外大型企业的通常做法。这些大型的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AB公司的知识产权部有20余人,日本松下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则高达500余人。目前,许多石油企业虽然设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但管理人员比较少,而且知识层次不高,保护意识也不强。另外,很多的管理机构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三、完善石油工业知识产权的对策
(一)增强石油工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要大力宣传石油工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感和危机感。通过宣传,让广大石油企业明确我国石油工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克服盲目乐观和因循守旧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而营造一个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2.要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全体职工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石油工业发展壮大的根本,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使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中去。
(二)建立有效、严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细化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做到专项工作专人负责。企业的内部除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要制定专门的责任制度表,由专人负责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科技成果登记、技术资料加密归档等工作。
2.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规则。在当今的形式下,石油工业的国际交流合作越来越频繁,尤其要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制度。石油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
3.建立企业无形资产数据库。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过知识产权科学、合理的评估,真实地计算出石油工业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并建立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数据库,这样既有利于高效地开展业务,又可以提高职工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感和自豪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机制,完善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对为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做出贡献的人,企业要从物质上和精神上给知识产权创造者奖励,特别是对于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给予重奖,可采取一次性重奖、效益提成、技术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给他们在工作待遇、生活待遇上予以回报,真正做到多劳、多贡献多得,从而提高创造者的积极性,使他们自觉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5.建立利用知识产权文献的设施和制度。专利文献具有反映全球范围内已知技术水平、最新技术动态、未来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竞争对手经营战略的重要功能。所以说企业利用专利信息,不仅可以了解本技术领域世界科学技术的现状和水平,还可以预测技术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分析潜在的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参与国内外技术市场的竞争,所以说,石油企业应该订阅专利文献,并搭建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资源对本部门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动向予以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三)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经营保护战略
1.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壁垒。要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石油企业要鼓励技术创新精神,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一项新技术开发研制成功后,首先将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新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其次,将新技术产权化,即积极申请专利,并以之为核心知识产权,同时积极开展工艺创新、外观设计创新、服务创新等,扩大保护范围,形成知识产权,带动企业的关联发展,提高产品品位。
要树立品牌战略与商标保护。《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指出:“大型企业都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价格竞争的因素越来越小,主要表现在品牌的竞争上。石油企业要积极开展自己产品的商标注册,对于一些产品种类多的企业,仅注册一类产品的商标是不够的,还需要在相关的产品领域内进行注册,达到防御的目的。同时,企业还要在保证商品质量,提高商品信誉的基础上,积极宣传品牌,加强品牌意识,尽可能地对产品技术方案、结构及外形、包装实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另外,在当今这个网络时代,域名是企业的一项新型无形资产,为了充分利用域名资源,企业在注册商标的同时,应该及时注册域名,并像保护商标一样保护自己的域名。
要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的手段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于假冒、欺骗行为以及侵犯识产权人正当商业秘密的行为,要强化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与国之间韵贸易变得更为频繁,随之产生的贸易间摩擦也经常出现在我们身边,各种贸易保护层次不穷,知识保护带来知识保护壁垒也是国际贸易保护的一种较新形势,给贸易国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要面对来自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压力和阻碍。20世纪80年代以来,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逐渐增多,相关贸易额的急剧上升。据统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额从1993年的380多亿美元上升到2003年的3000多亿美元,十年就几乎涨了十倍,而这些贸易额中。美国知识产权的贸易额就占了总额度的50%到60%。在TRIPS协议签署之后,各国贸易之间涉及的知识产权以及本国知识产权立法都变得有法可依,国际贸易格局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保护逐步渗透到国际贸易活动中,无论对于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都受到它的影响。
可见,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相关性,有利于更好地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从而为正确的实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策略,充分发挥其积极影响提供决策依据。
一、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即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利用智慧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利。它有狭义、广义之分,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包含商标权、专利权等,版权则包含传播权、著作权等。
2.知识产权保护
所谓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受到各种国际条约的影响和束缚、以及一些国家的不满,但它的诞生和完善使得知识产权有法可依。从而推动知识创新。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其范围大幅度扩张,从传统的专利、版权、商标等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种植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样化对象。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保护相关性
1.霸权稳定理论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可以用罗伯特·吉尔·培恩的“霸权稳定理论”来分析。此理论着重分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下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霸权理论的主要内容是知识产权拥有国通过用知识产权保护对其本国的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不仅可以增加其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的对象国所使用的成本,加大对象国交易时的购买成本,延长其贸易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而且成本压力的阻力下,发展中国家将自觉会改变其产品投资的方向。除此,为了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发达国家还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对贸易国设置贸易政策,如对于贸易国无法作对其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拥有国就对其封锁本国市场,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对于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他们不得不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拥有自身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他们也要受到发达国家尤其是知识产权拥有国在知识产权上的束缚和要求,这都使得知识产权拥有国在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过程中处于霸权地位。下图则很清晰的表述了基于知识产权保护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
2.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在贸易全球化、自由化的今天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这也是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的一种体现,促使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有效的促进,更鼓励知识创新者进行不断的进取开拓,促进国家乃至人类的发展。当然,在复杂的贸易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或漏洞,被一些个人或国家所利用,破坏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可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贸易保护,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
积极的一面即体现在:首先它有利于创造一个规范合理的市场秩序。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加上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许多假冒伪劣的产品,侵害者消费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利,据估计,每年全球假冒侵权商品的价值超过了6000亿美元。相当于国际贸易总额的7%,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从而让是市场更加合理规范;其次,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知识创新力度不足的国家,加大知识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渗透到国际贸易中,加上在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往往都是附加值较低的产品,产品利润不高,在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时还要受到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阻碍,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发展中国家提高自身实力,加大出口产品的知识含量,增强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竞争力的动力。
而消极的影响则表现在: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漏洞或者不完善容易被国家利用,形成贸易壁垒,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也使得有关于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不断升温。据统计,从1995年1月份起,到2002年的10月16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要求进行磋商的案件总共为268件,而应知识产权引起的贸易争端就有19起,占了总贸易摩擦数的7.1%。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会使得国际贸易发展失去平衡,即技术差距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逐步扩大。根据统计,全世界每年用于研发的支出中,发达国家占了95%。而发展中国家只占了5%;优秀的技术员也绝大部分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仅仅拥有10%的技术人员,这使得发展中国家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贸易上都受发达国家制约,阻碍发展中国家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进程。
三、知识产权保护下我国国际贸易存在的不足
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尤其在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上。接触时间较发达国家晚,认知程度较发达国家低,所以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贸易仍存在许多不足。
一方面。不论是政府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足。由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较晚进入我国,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范和法规认识不深,使得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对于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对于本国自己投资研发取得的成果以及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及时的维护,甚至导致丧失。由于非法盗用他人知识产权获取的巨额利润的诱使,许多生产商都冒险生产大量盗版产品。如我们常见的VCD光碟、使用软件等等;同时由于我 国经济水平不高,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很少有人能够支付得起附带高昂知识产权相关成本的正版产品,因此盗版产品不仅没有收到排斥,反而受到人们普遍的认可,很少有人认识到这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性。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发展程度不高,吸引人才力度远远不及发达国家,使得我国知识存量和技术人员储备都低于发达国家。而技术发展、知识创新和技术人才分不开,人才资源的缺乏则是我国研发水平效率较低的关键原因,这也进而影响到我国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实力。不仅如此,《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的实施。需要消耗一定的保护成本,而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与知识产权保护投入的成本有正向的关系,即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就越需要花费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然而这与我国现在的国情不符,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水平都相对落后,很难达到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投八。这也是为什么我国一直都难以杜绝盗版的重要原因,这是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决定的。
同时。作为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在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的过程中我们离不开发达国家的支持,面对与发达国家先进技术水平的巨大差距,我国需要通过学习、模仿别国先进的技术,进而消化吸收成为自己的内在知识,从而在此基础上创新获得后发优势,目前我国在西药、精细化工产品等方面的制造商95%以上依靠仿制。但在大量采用国外技术的同时,我国不能给予相同程度的与技术引用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正因为期此,我国在许多国际贸易中碰到许多贸易摩擦,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也遇到不同程度的贸易阻力。自我国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就遭遇到接连不断的有关专利诉讼的案件,敲响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再以DVD为例,在2000年初,我国的DVD生产商就先后被松下、东芝、日立、时代华纳、三菱电机、JVC6c联盟以及3C、1c等国际大公司指控侵犯其所有专利,并导致我国DVD生产商面对巨大损失,即我们每生产一台DVD,都要向国外支付产品净售价的4%或4.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不仅如此,在赔付30亿元人民币的情况下,还将继续赔付200多亿人民币。这无疑是对中国企业的巨大打击,使得我国企业成为一个巨大的没有高附加值的生产制造基地,而这些都与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低敏感度不无关系。
总之,由于我国本国的基本国情限制,我国的经济、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比都较低,势必在短期内无法逃脱发达国家的制约和压力,因此,如何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我国技术研发能力以及知识存量,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四、我国因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提高我国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针对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薄弱的问题,一方面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健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相接轨,政府要加大力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宣传,并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控制,建立相关法律机构、管理组织,结合相关媒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作为个人应该积极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可以对自身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也是对别人知识产权的一种尊重,这样才能促使知识创新获得的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激发技术人员的研发动力,让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走上正轨化、合法化。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由专门的国家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对权利人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脑力劳动成果,经过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作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的客体变现为知识、信息等抽象物。无形与有形相比有两个区别:第一,无体财产往往要通过特定的申请、审查、批准或登记手续而取得或确认,而有体财产权则依据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购买、赠与等;第二, 对有体财产的侵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毁损或非法占有,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往往表现为剽窃、仿冒等。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表现为,得到一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过国际条约来实现。
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客观的理论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经权利人允许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专有性表现在:
第一,主体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且是经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的。
第二,客体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无形的成果,这个成果的归属只能是一个客体,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行使,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完全由权利人行使。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
1.商业价值。知识产权最直接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商业价值。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就是权利人一旦拥有某项知识产权,那么就会产生专属于权利人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应用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由权利人自己来实现,也可以由权利人收取一定费用,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来做。目前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都有自己独创的知识产权——商标。据统计,2000年“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达到726亿美元之巨。徽软公司紧随其后品牌价值达到702亿美元,而国内的“红塔山”品牌价值也达到了439亿人民币。 可以说,这些知名品牌的价值,虽然是用有形资产来衡量,但是其中蕴含的潜在价值是无法用有形财产衡量的。
2.社会价值。知识作为人类智慧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用法律手段来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相关权利。知识产权之于社会的价值可以理解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手段,在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推动者人类社会的进步;第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一)国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发展
知识产权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很多国家都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本国的一项战略来实施。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日本从法律层面上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现今,在《知识产权基本法》作为日本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础之上,还有其他的法律作为辅助,如:《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法》、《版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共同作为日本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反垄断法》等概括性法律与《著作权法》等专门性法律相互补充,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形成完善法律保护链。此外,为了保证法律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日本针对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相当重视,针对新的问题及时讨论并出台相应的文件或者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可以说,日本政府的这种做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是极尽所能。美国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从国家层面的角度提出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并通过出台相关的政策提高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大力支持企业的发展,自那以后,美国的政府和企业都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重要战略。美国从1980年至2000年,短短12年的时间,相继颁布出台了《拜杜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扩充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内容,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了发展本国经济,提升国际竞争力,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积极推动世贸组织达成知识产权相关协议,形成国际贸易新规则。挪威、芬兰和丹麦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针对一些特别的知识产权,还给与特殊的法律保护。例如以往的独创性是保护数据库的必要条件,而经过发展,对数据库的保护也扩展到基础数据本身。
(二)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滞后性和时代局限性是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难以避免的瓶颈。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单行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纵观各国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认,刑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强手段,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针对这一点的看法都较为一致。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够健康发展。通过正确、及时地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的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警示他人,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发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和谐发展。尽管我国具有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们仍旧不能忽视司法操作中面对的难题。在打击盗版、侵犯专利、假冒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活动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旧道阻且长。从实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1.市场秩序混乱,造假严重,山寨横行。
2.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虽然经过千辛万苦取得了发明成果,但是保护、注册意识缺乏,使得知识产权成果被他人抢注,近些年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是仍不容乐观。
3.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保护缺乏主动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在被动的情况下指定颁布实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门槛较高,一般都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数额巨大”才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其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结。
三、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当今世界各国都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为最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决定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效果。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只有《刑法》第213-219条以及两个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刑法规定的是六中知识产权,关于新兴的知识产权,如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未做规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即使发生严重侵犯这些知识产权,也不能规定为犯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为适时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正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仍然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界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界限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界限不够明确。我国实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这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 可以这样说,虽然双轨制的做法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明显,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因此笔者建议,在大的法治社会背景下,应该在知识产权领域逐步弱化行政保护,强化刑法保护,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的执法队伍,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对外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是大势所趋。只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同时,也能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中医药产业是我国未来最具特色!最易获得独立知识产权的优先发展领域。但是,我国中药产业目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国际社会尚不存在具有执行机制的普遍国际公约,大部分传统医药未进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范围,被无偿使用。西方国家盗用传统中医药文献来进行研发申请专利的侵权案件不断发生,日韩仿制中药不仅抢占了中药的大部分国际市场,而且大举进入中国,我国中成药贸易连年出现逆差,国内产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中药材大量出口和国内需求超过了自然的承载能力,造成野生药用动植物储量萎缩、物种濒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函待保护,但是由于现行国际法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无法保护,所以对中医药知识产权实现国际法保护,需要依据中医药知识产权客体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以及中医药生产销售流程实行具体针对性保护。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自实行专利法以来至1998年,70%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的国有小型企业,未申请过药品专利。中医药界,尤其是中药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相当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重视申请专利,不重视用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成果,从而丧失市场。针对当前中药行业实际情况,以及所面临的中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强劲走势,首先要考虑如何采取得力措施,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的积极作用,使企事业单位从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医药知识的保护是没有国界的,因此,保护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积极的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有关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的建立。我们要主动的与他们开展广泛的交流和合作,借鉴他们在保护传统医药领域内的优秀成果,并且可以与他们缔结双边性和多边性的国际条约来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但是,在于外国的一些医药企业交流过程中,我们必须建立自己的医药标准,不能跟着“西医药”的标准跑,更不能把中医药西方化,我们要做的就是建立自己的标准体系,让西方的医药企业理解和认同我们的中医药文化,并将国内医药行业标准推向国际社会,形成国际上统一的医药标准。除此之外,作为遗传资源的拥有大国,我们应当在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中医药数据库
由于中医药信息的快速增长,采用人工查找信息的方法早已不能适应快节奏的要求,而使用数据库技术对中医药信息进行存储、查找、分析和挖掘成为了利用信息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行业内的有关力量,在多学科参与下,有计划、全面地收集、整理、加工和利用现代中医药信息,并全面抢救、收集、整理、加工和利用数千年来积累下来的、浩如烟海的古代中医药学文献信息,加快中医药信息转化成为知识的速度,促进中医药知识的不断更新,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文献管理,已经是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对中医药建立专门的数据库,能够使专利审查员全面、可靠的掌握相关文献,避免在专利授予中出现错误。比如,印度就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传统医学及其相关天然药物的数据库系统,建议以此数据库系统作为世界传统医学及天然药物专利审查的基础数据库之一。
四、建立中医药国际基金
面对我国中医药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弱势地位,我们可以试着设立中医药的国际基金制度来助推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国际发展,使中医药行业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该基金主要是用于中医药的研发和为中医药企业进行必要的投资。因为我国中医药的企业大多数都是小型的企业,他们的研发实力和研发技术受到各个方面的限制,制衡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速度,面对此现象,中医药基金会就可以为我国具有研发可行性的中医药企业投资,以此来促进我国中医药的研发和帮助其走向国际市场。中医药的相关企业也可以主动的向中医药基金会提出申请,中医药基金会进行审核评定后可以决定是否批准。该基金会还要辅助中医药企业的国际宣传。因为大多数的中医药国际宣传都是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财力,我国中医药的企业不会将资金用于国际宣传上来,所以这项工作由中医药基金会来完成是比较恰当的。当然中医药基金会的发展和相关事业应当由中医药管理局的监督。
我们就必须利用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我国的中医药企业,在这个框架之内,我们要利用现代技术提高传统中医药的标准,进而进行专利申请,把传统中医药列入发明创造的行列。建立起一种中医药的综合保护制度,才能保护好我国的传统中医药知识。
二、工作原则
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
(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
(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各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与整规办、公安、工商、版权、海关、质检、法制办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加强执法协作与执法信息交流。要与公安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做好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和其他案件的相互移送工作。
(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要不断推动专利保护条例等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的决策研究工作,注重总结研究侵权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实行打击与防范相结合。
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跨区域执法协作协作机制。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推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与研讨活动,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三)继续推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全国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将在20*年“4.26”期间召开新闻会和研讨会,开展主题征文和知识竞赛,举办知识产权知识讲座,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沟通与合作机制。要加强跟踪了解国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积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国际考察与交流工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执法信息与经验的交流,积极与香港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开展交流合作。要推动建立中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间各个层次的知识产权执法对话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沟通机制,定期沟通情况,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鼓励行业自律。要支持和鼓励组建各类知识产权自律性、维权性组织或行业协会,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切实培育、发展和规范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鉴定等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五、具体措施
(一)食品、医药领域的专利执法专项行动
20*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对食品、医药等领域的专利侵权、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展开大检查与集中整治行动,发现专利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在查处食品、医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中需要提供协助的,要积极配合,及时给予支持。
(二)保护各类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20*年10月,要以外观设计申请量较大与保护任务较重的*等地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20*年11月,要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较大与保护任务较重的*等地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20*年12月,要以发明专利申请量较大与保护任务较重的上海、北京、江苏、广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陕西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保护发明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三)大型商品批发市场与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开展以上专项执法活动中,应高度重视大型商品批发市场与会展的专利执法检查与整治工作。
要组织开展好广交会、厦门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与深圳高交会期间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活动。有关具体工作分别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
20*年下半年,着手研究制定北京20*年奥运会期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计划或方案,有关具体工作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20*年下半年,着手组织开展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研究应对工作,提前做好有关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有关具体工作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组织研究制定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见,争取20*年第三季度印发。
(四)打击专利诈骗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
20*年1月至2月,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采取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使这类行为基本得到遏制。对这类行为必须严厉查处,并根据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研讨活动
20*年9月,着手组织重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研讨汇编工作,明年上半年完成。
20*年10月,着手组织研究制定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咨询等服务的中介行为与机构的办法。
20*年第三、四季度,20*年第一季度,20*年第一、二季度,结合各项执法活动,组织开展关于专项执法、执法协作、案件评价、执法考核评价的动员、研讨活动。
(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工作
尚未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筹备建立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制度,20*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基本建立起这一制度。要按照我局《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办法》严格实施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制度,并及时上报本地执法数据。
20*年下半年、20*年第一季度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对外国驻当地领事馆、商会/协会等机构、外资企业与外国媒体通报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听取其意见与建议。
要加强与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与港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交流,加快推动建立各层次的知识产权执法对话交流机制。有关外派团组应注意搜集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加强团组回国后的信息交流工作。知识产权执法对话交流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应协调好各个环节、各个层次的关系,以确保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
(七)“3.15”、“4.26”期间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20*年“3.15”、“4.26”期间,在全国各大区域,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大检查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1.保护知识产权是大企业、大公司的事,中小企业没必要做这些费力的事情
中小企业目前都勉力维持,处于“温饱线”上,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不能产生直接效益,因此,对中小企业来说,这方面的投入当然是能省则省。殊不知,商品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大公司、大企业维护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不仅能提高企业劳动生产力,更形成了企业的品牌号召力,有时候还以此构筑市场准入壁垒,以维持高额利润。作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保护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就是掌握住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中小企业没有大企业的资源、资金和人才的优势,假如又没有保护好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在残酷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就不能走得稳、走得远。
2.保护知识产权是净投入,难产出,不划算
申请专利,注册商标都需要花钱,专利权、商标权的维持也要投入资金,作为中小企业难以负担这些开支。事实上,相比巨额的研发投入,维护知识产权(申请并维持专利,注册商标)的开销是很少且必须的,而获得的收益也很明显。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都有减免或补贴,作为核心技术的专利权还能质押给银行,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权的质押贷款是融资的有利渠道。例如,交通银行对技术含量较高的授权发明专利提供质押融资服务。
3.申请专利就是保护知识产权,获得专利授权就可以高枕无忧
有些中小企业只在乎专利是否授权,授权之后便认为可一劳永逸、高枕无忧,然而获取专利权并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途径。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知识产权的特点选择其他合适的方式,比如对核心技术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登记软件著作权,版权保护等。取得知识产权后,企业并不是就能万事大吉、高枕无忧,还要有专人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举报、投诉或者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维权成本太高,中小企业没有更多资源投入知识产权诉讼纠纷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建时间不久,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企业和人们的心中还没有扎根,由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屡有发生。我国政府已经注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这种顽疾,于2010~2011年集中开展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并逐步将该项活动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在此期间都开通了维权举报热线,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被侵犯知识产权的类型先向相关部门投诉。因此,除了法律诉讼外,中小企业还能借助政府行政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设创新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具体建议
由于创新型中小企业资源有限,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不能贪多求全,所有技术全都申请专利,眉毛胡子一把抓,而要对不同的技术采用合理的保护方式,有的放矢、重点突出,尽量降低维护成本,构筑多层次、立体的保护体系。采取的措施和步骤,一般有以下几种。
1.熟悉和掌握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法律体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解释近20个。
2.建立机构,订立制度,加强培训,培养意识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者在人力资源部门设置知识产权专员,具体负责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宏观方面负责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的基本政策、指导方针,具体操作产品或创新活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确权工作。此外,还要重视对企业领导和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企业决策领导层、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普通职员进行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
3.签订合同,明晰责任,分散保管,专人负责
和受聘人员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将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作为附件,详细、全面的写入关于知识产权权属、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等方面的条款,让受聘人员从一开始就清楚自己的责任和权利。核心技术和全套工艺要让非技术人员分散保管,调阅或复制由专人负责记录,避免技术外泄。
4.针对不同知识产权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
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包含商业秘密和专利,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权利,其禁止效力仅限于违法侵占,而不涉及合法的取得手段。只要未被公众所知晓,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若保密措施疏漏或核心人员泄密,即使相关的维权行动将泄密者绳之以法,也不能阻止善意第三人使用已被泄密的技术。与此相对应的专利保护的实质是公开换取保护,发明人将其技术发明在专利申请书中公开其相关的详细资料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独占实施发明的垄断保护。
企业选择商业秘密还是专利权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该根据发明创造的特性予以区别,首先企业内部对技术发明初次评估,该项技术本身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可以授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三个要件,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可考虑申请专利:第一,当发明创造属于“一点就破”的技术时,有些发明创造没有想到之前,大家都很困惑,但是点明以后谁都恍然大悟,如果没有专利保护,这种发明进入市场就会被大量模仿;第二,商业价值大的发明创造,如苹果公司申请的很多关于智能手机的开创性的发明;第三,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易于得到的发明创造,如一些通过分析产品的组成容易得知该产品配方的化学洗涤组合物;第四,经济寿命长,开发周期、研发费用投入巨大的发明创造,比如药品研发费用数以亿计,周期长达十几年甚至数十年,应尽可能申请专利保护;第五,发明的主要外销市场,在该国销售或者制造有关发明创造时,应将该发明创造在该国申请专利。
5.制定合理的专利申请战略
在解决何种发明创造适合申请专利的问题后,还要清楚对该领域的发明创造怎么申请专利。中小企业的产品往往具有“小、专、精”的特点,技术研发常常持续在某一具体技术领域。企业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专利保护形式,对于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发明创造,要申请发明专利保护,以取得较长的保护期限,然后围绕核心专利,多层次、多角度地申请其他辅助专利,构筑严密的专利保护池;对于其他吸收、改进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以尽快获得授权以保护发明创造的市场价值;对于一些门槛不高的技术,企业不一定都要申请专利保护,但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申请专利保护对自己构成威胁,也可以采取专利申请的方式将该技术主动公开,使其成为现有技术,也是一种预防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企业在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核心技术时,特别是想在专利申请中结合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技术成果应该非常谨慎,笔者就遇到过企业专利申请当中因为对于技术细节过于保护,导致申请公开不充分被驳回的案例。
6.合理利用PCT申请,用好PPH(专利审查高速路)政策。降低知识产权维护成本
中小企业的发明创造进入国际市场,需要在国外寻求保护时候,要充分利用PCT申请制度,通过PCT申请国际阶段向希望获得授权保护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指定局提出专利申请,既能节约时间还能省去部分费用。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请求一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PPH请求是免费提出的,能加快专利审查,提高审查结果的可预见性。目前,我国还对中小企业向国外提出的PCT申请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检索费用提供财政补贴,以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相关措施都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找到。
7.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数据库,规避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中小企业由于不注重专利信息的检索,往往自己苦心研发的产品落入别人专利权保护范围还不知道,等着专利权人提出侵权诉讼后,才恍然大悟。其实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而各个国家的专利信息都是免费公开让公众查阅的,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或者外销产品时,只要对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作出查新检索,就能了解竞争企业的专利在各个国家的布局。此时,既可以在别人技术成果基础上二次创新又能改变目标产品,谋求技术规避,做到有的放矢。
8.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合作,合理外包知识产权服务,实现双赢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都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中小企业如果没有合适的人才就需要与专利商标所等中介机构合作才能完成。此时,中小企业可以和有实力的中介机构签订外包协议,将专利权维护、专利侵权风险分析,技术查新等工作交给中介机构完成,既节约了企业成本又能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
9.国际合作交流中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
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一些跨国公司甚至专门携资本来中国投资或者收购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中小企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63-02
引言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表现之一就是跨国公司的大量出现,并且随着跨国公司向海外市场的推进,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利益关系,世界贸易的内容早已从最初的货物贸易转向货物、劳务、技术贸易,这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就是知识产权的相关贸易。跨国公司在向中国市场进军时,不可避免地会利用知识产权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中国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又多了一道门槛,即知识产权壁垒,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中国的发展离不开跨国公司以及其带来的外资,所以,在这样一种两难的境界中,中国企业必须认清自己所处的境况,寻找积极的方法来应对,而不只是一味地选择逃避。
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为国内和国外的企业提供一种稳定的利益期望,能够帮助双方实现共赢,而保护制度的缺失或者不完善,不仅会损伤外来投资者的信心,同时更重要的是国内的企业也会造成“窝里斗”的现象,表现较为明显的就是知名企业所面对的盗版问题。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状以及中国企业所面对的知识产权风险
世界上发达国家及其之间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及协议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中国自从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到目前为止,仅仅有不到三十年的时间,这期间,中国与世界紧密联系,加入了很多的国际条约以及组织,另外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之后,Trips协议也同时生效,中国也加强了国内的立法及保护,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比如中国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继颁布,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进行修改,以达到与时代和世界同步发展,2008年国家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达到4 570亿元,2008年国内专利申请量为828 328件,授权量411 982件,占比49.7%。
表12008年中国国内外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单位:件)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从表1中我们可以发现,2008年国内申请量要远远超过国外,其授权量的绝对数额也要超过国外,但是从总体质量上来看,对国外的授权量比重要高出国内比重4.5%,也就是说,国外的质量要优于国内,从侧面上讲,国内企业在面对外来知识产权冲击时,表现出一种弱势。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国外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增长率与FDI增长率的趋势中得出某些结论。
图1国外企业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以及投资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
从图1中我们可以发现,随着FDI的增长,国外跨国公司在专利方面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虽然总体上国外的申请量有所下降,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其授权量却出现几乎与FDI同方向的增长,这充分说明,开放程度的加大导致了国内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
二、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现状分析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所面临的竞争现状,是有着深刻的原因的。
首先,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机制的建立要远远晚于发达国家的进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随着外国商品和资金的进入才逐步建立的,从1980年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到现在为止,仅有三十余年的历史,而外国知识产权机制的建立,早在17世纪就已经开始,到现在,其体制相当健全,优势也是相当明显的,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这是历史原因,只要我们能够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快速度发展本国的知识产权机制,在短时间内完善自己的体制不是很大的问题。
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主导了世界知识产权旧秩序的,造成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成熟知识产权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出现“先天不足”的现象,由于现有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及协议,基本上都是从发达国家的角度出发,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予或者很少考虑,造成一种不公正的大环境出现。
其次,企业普遍缺乏自主创新意识,导致在专利方面缺失自主性,跟大流,学国外,核心技术基本上都是由国外掌握,中国企业没有发言权,跟在发达国家后面,长此以往,企业如何发展?国家将如何生存?现在,有一些企业能够和国外的先进企业开展合作,但是在合作的工程中,有更多的企业失去自主性,成为了外企在中国的赚钱工具,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这方面算是一个特例,他们在和国外巨头合作时,始终能够保持自主性,结果在十几年的时间里,能够一直产销量居世界前茅。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国内,对专利注册的意识还没有深入企业之心,很多企业不愿意花钱来注册,这就给国外企业注册带来了便利,等到国内企业意识到时,损失的不仅是金钱,还有市场份额,然而维权之路漫漫,与其等到后果发生,还不如当初注册的好。
再次,中国改革开放后,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基本上都是被动的,是基于为了扩大对外开放而进行被迫的保护,不能有效地针对中国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保护,一些主要政策基本上是国家宏观上的政治原因,企业以及行业缺乏主动性,在受到损害之后也不敢积极应对,而是选择逃避,比如美国贸易法案当中的“特别301条款”、“337条款”等。
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还不是很完善,造成一种效率的低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中国占优势而世界上还不保护或者大多数国家尚不保护的有关客体依旧没有纳入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传统知识保护面临的危机,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和商业机构利用其主导的知识产权规则进行大肆掠夺,另一方面,来自传统知识富集地对传统知识的价值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手段。
最后,人才的缺失造成许多企业不敢也无法应对国际上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国内许多法学专家对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只是生搬硬套,不懂得如何合理运用,在面对侵权案件时选择逃避,导致很多本来可以打赢的案件,最后是中国输掉了,在令人惋惜之余,我们不免要仔细想想自己的不足之处,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才是强国之根本,也是一个企业发展之基石,我们必须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尤其是懂得国外知识产权法律的人才。
三、完善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机制的对策建议
1.要从被动立法到主动立法,建立真正适合中国及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能直接搬用国外的现有制度。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因此制度的使用范围将产生差异,如果说企业是中国发展的细胞,那么从中观来说,中国行业的发展是整个国家的基石,中观层次的保护机制将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连接宏观和微观的桥梁和纽带。
2.完善企业协会等中观因素的体系,为企业的发展建立一种良好的中观环境。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指导,但是宏观指导只是一个大的方向,难以直接实行,如果中国能够建立一种适应性的中观行业体系,一方面,中观层面更了解微观的情况,提出的政策将更具有针对性,也就更加适合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反过来也能推动宏观层面的发展。
3.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的资金投入机制,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知识产权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相关理论的研究需要大量的资金,鉴于知识产权在目前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必须加大对它的支持力度,促成成本与效率的合理选择。
4.积极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创新机制。开放条件下,需要大量懂得国外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人才,面对国外的,我们不敢应对,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缺乏懂得国外法律的人才,所以在这一方面,我们要尽快建立这样一种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应对国际的风云变幻。
5.加大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公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能等到需要的时候才去了解相关的知识,先注册再销售或许会耽误一些时间,但是这种时间最终是一种利益的保证,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反其道而行之,最终的损失将是注册费用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
结论与展望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吸引外资的有力保证,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的动力所在,为了尽快促成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细胞,中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发展,开放条件下中国企业一方面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走向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后花园――国内市场,做到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达到一种最优化的结果。企业在当代竞争格局下的发展可以用博弈论的方法进行研究,这也是作者即将进行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李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2):35-38.
一、地理标志与知识产权的发展和联系
(一)理标志与知识产权的发展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不同的保护理念与不同的保护模式一直并存于两大法系的不同国家之中。如今这项老制度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这不仅影响到《知识产权协定》在缔约方的国内实施,也对后《知识产权协定》时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增加了变数。
地理标志是标示产品来源地的商品性标记。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建立从《巴黎公约》到《知识产权协定》已有一百二十多年的历史,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多少进展,反而在国际社会里一直存在着争论。
(二)标题地理标志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地理标志也是一种与现代知识有别的“传统资源”。一般而言,地理标志的构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具体的地理名称与商品名称组合而成,如“瑞士手表”、“北京烤鸭”等;二是以具体的地理名称直接作为地理标志,如香槟(champagne)既是法国的一个省名,又是产于该地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因此,地理标志具有地缘性、客观性、永久性的特点。
二、国外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专门法保护
专门法保护就是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工业产权看待,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给予保护。其代表性法律首推法国《原产地名称法》。在专门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权被认为是一种“集体财产权利”,由国家颁布法令规定地理标志的检测方式和程序;地理标志不认为有通用性,该标志以及任何使人产生与其联想的其他说明都不得在任何类似商品上使用;地理标记权不能视为公产,并且不受时效限制。
(二)商标法保护
商标法保护就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到商标法体系。美国及一些普通法系的国家采用这一方式。在商标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但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从而取得专用权保护;主管机关对地理标志即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主体有明确的资格限制,一般应是对商品特点品质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组织;证明商标权和集体商标权归注册人所有,其中,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而证明商标只能由注册人授权符合使用条件的经营者使用该商标。
(三)各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
在历史较为悠久的国家,如欧洲国家及一些传统产品较为出名的国家,存在着许多世界知名的商品,因而很早就倾向于通过对地理标志的严格保护来维护其固有的经济利益。反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新兴国家的经济发展中没有太多的传统地理和人文因素,地理标志并未给其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故这些国家并未特别强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而仅仅出于防止消费者受欺诈的动因作出规定。鉴于世界各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不同态度,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协调行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率先将地理标志列入工业产权保护的范围,并对防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作了一些实质性规定。1891年《制裁产品虚假或欺骗性货源标志马德里协定》和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则分别对禁止利用假冒地理标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框架中,地理标志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的立场和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他们联合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但在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上却出现了严重分歧,欧盟及瑞士与美国有着不同的主张。《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措施,尤其是对葡萄酒、烈性酒的特别保护,满足了欧盟及其他欧洲国家的基本诉求,但也顾及到美国等国家对某些地理标志长期使用的现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了多项例外。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两大利益集团妥协的结果。
《知识产权协定》的形成,并没有完全解决不同国家关于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地理标志成为2001年11月第四届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多哈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由于美欧之间严重的分歧,直至世界贸易组织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坎昆会议)召开之前,各缔约方关于地理标志问题的谈判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也成为2003年9月坎昆会议无果而终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以往的知识产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自作为一个整体而处于某种程度的对抗,但在地理标志问题上,众多发展中国家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站在了不同的阵营:一部分站在美国一边(主要是中美及南美国家),另一部分站在欧盟一边(主要是中东欧及亚洲国家)。这就说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各国的经济水平发展无涉,但与产业或产品的“传统”有关。
三、结论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农业生产比较分散,规模比较小,农业的产业化水平还不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助于大力发展以地理标志为核心的特色农业。正是由于地理标志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各国也纷纷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就地理标志的保护形式来说,目前存在的主要有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模式、行政管理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体系的“商标法模式”以及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是保护法的“专门立法模式”。从表面上看,这只是这几种不同模式之间的争论,但是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这实际上涉及到背后的经济利益问题,从本质上说,不同模式之间的争论是一种利益之争。
综上所述,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不再是以往的南北矛盾,而是所谓“新世界”国家与“旧世界”国家之间的矛盾。“新”“旧”两个世界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美欧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分化,使得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更加复杂的利益格局。
【参考文献】
[1]林民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J].中华商标,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