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1 16: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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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税务分局分别设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征收窗口。市区(含大凌河街道)征收窗口设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大厅。
二、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款的入库级次
(一)市本级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款。
2、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一方为市属以上单位的,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产生的税款。
3、市区征收窗口所征收的所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款。大凌河街道办事处的该部分税收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确定数额给予返还。
(二)乡镇级
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双方均为所辖区域内个人或乡镇以下单位的,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产生的税款。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
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200元/平方米)。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宅为非普通住房。
四、关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税收管理程序
(一)纳税申报
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前,按照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征收窗口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征收窗口应向纳税人公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纳税审核
1、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确定应缴纳税种、适用税率、应征税额,经复核无误后,告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种及税额。对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计税标准明显偏低的,征收窗口有权核定税额或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符合税收减免政策及不征税范围的房地产交易,征收窗口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或不征税手续。
(三)税款征收
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时,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和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对已征税款分属地和级次入库。
(四)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手续(不征契税手续)和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到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五、加强信息传递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
1、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以新办征用或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和变更土地登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上月土地审批情况和相关资料。
2、对单位和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上月权属登记的房屋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3、市地方税务部门从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获得的土地、房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
六、加强部门配合及分工协作
1、市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强化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今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重点。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作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工作来抓;要从推进依法治税、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高度出发,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征收工作,不得随意变通,少征税款,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努力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倡导的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以契税征管为把手,积极探索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逐步理顺管理机构,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造成的信息不畅通、管理不到位、政策掌握不一致的问题,真正从体制、机制上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三、加强管户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抓住征管软件全面上线的契机,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管户清查工作,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变更、停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工作。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点,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得税管理制度,逐户按项目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档案和管理台账,按月份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管户管理的各类信息,动态跟踪所得税缴纳情况。在此基础上,加强征、管、查信息传递,严格对非正常户的认定和处理,定期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及时与企业进行纳税约谈,对重大偷漏税问题,要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四、规范票据使用,加强源泉控管。今后,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产时必须使用由地税机关监制的《*省××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款收据》),坚决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自制收据收取预售房款逃避税收的现象。同时,严格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纳税人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必须凭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实现以票管税,从源头上遏制房地产开发商隐匿收入,逃避税收的行为。
五、加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力度,堵塞管理漏洞。对不能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地地税机关应当按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适用房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0%;位于其他地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7%。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必须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全市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迎难而上,坚定信心,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省、全市财税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围绕上级总体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经济发展、税收政策、加强征管、提升服务上找税源,全力抓好组织收入工作不动摇。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努力提升税种管理水平,深入推进信息管税,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确保我市地税收入平稳增长。
2.守住底线,坚持依法治税的组织收入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及时足额地组织税收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财政垫付税款、违规调库、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预征税款,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收入质量的关系,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3.深入基层,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和调度
一是全面摸清税源状况,切实掌握税源动态。按照2015年税源调查,认真进行分析,以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进一步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队赴挂点单位督导组织收入工作,了解各征收单位组织收入工作进度、当地税源结构状况及发展趋势、影响组织收入的重大因素、完成收入目标的具体措施等,帮助解决和合理督导各地的组织收入工作,力争完成全年地税收入任务。三是加强收入均衡入库,要求各单位及时上报组织收入异常情况,以便市局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促进全市地方税收收入均衡入库。
4.多管齐下,强化税收征管和挖潜增收措施
一是继续加强国地税联合办税工作。切实落实总局《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1.0版)》,强化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交换机制;狠抓落实,推进涉税共享,积极推行互设窗口、共同进驻、委托代征、信息共享等模式,力争在营改增之前地税派驻国税大厅全部到位。
二是深入推进综合治税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加强重点税源管控力度。同时,对各县(市、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上线运行提出了时限要求,确保年底前实现综合治税平台由市本级向全市范围覆盖。
三是有序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我市借鉴上饶等市局风险管理平台上线经验,引进风险管理平台,下半年将加快风险管理平台上线工作;贯彻省、市局全员查找风险点工作方案,培养全员风险管理意识。
四是做好营改增清理工作。尽早做好准备工作,全面摸清税源,按照《XX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拟“营改增”行业地方税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有序开展“营改增”行业的“三清”工作。
五是积极推进“以地控税”工作。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高位推动,加强与国土部门的沟通联系,摸清地籍情况,按照与国土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有效加强税源监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夯实税源基础,摸清全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底数,提高税收管理的水平,为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提供稳定的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本次税源普查工作坚持依法治税、实事求是、质量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税源普查,全面掌握我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进一步完善现有税源数据库,为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调整提供依据,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制改革做好准备,实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
二、组织领导与分工
(一)组织领导
此次普查涉及范围广、纳税人众多,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为加强对普查工作领导,确保此次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闻然任组长,县长助理、财政局局长张晓强,地税局局长芦萍任副组长,各镇场区人民政府、县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广播电视台、地税局、房产管理处的相关领导为成员的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芦萍(兼)。办公室成员由县公安局治安科、财政局预算科、国土局地籍科、城建局规划处、地税局综合业务二科、房产管理处产权产籍处(科)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工作分工
1.各镇场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税源普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2.县公安局负责为普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3.县财政局负责提供普查工作需要的经费。
4.县国土局、城建局、房产管理处负责提供本次普查中需要的县航拍地图、地籍信息、相关房产资料以及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资料。
5.县地税局负责此次普查组织和具体实施。
6.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普查工作的宣传。
各镇场区要充分认识此次普查工作重要性,在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领导的同时,对普查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将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税源普查工作。
三、普查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普查范围
全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经营性房产和土地。
(二)工作内容
1.按照各镇场区人民政府要求,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
2.纳税人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地税部门审核纳税人填报登记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纳税人提供资料不全或不提供资料的,地税部门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得纳税人房屋、土地的相关资料。
4.对纳税人实际占地情况进行测量。
5.地税部门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和地税部门取得的资料及测量情况确定纳税人经营性房产、土地基本情况,建立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数据库,修改征管系统纳税人应税房产、土地相关信息。
6.地税部门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7.普查纳税人所有经营性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普查纳税人所有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
8.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足额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四、工作步骤方法
(一)普查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10年6月)。成立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县政府主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各镇场区人民政府成立本辖区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普查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开展普查工作宣传,在媒体上刊发普查通告。地税部门做普查工作准备。
2.自查阶段(2010年7月-8月)。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屋出租或承租人、使用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领取《登记表》,对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登记和自查,并于9月底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在纳税人自查期间进行必要的纳税辅导,督促纳税人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登记表》。
3.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1)县地税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科审核纳税人填报《登记表》,并从国土局、城建局、房产管理处等部门取得航拍图等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的地图以及相关地籍和房产资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划分若干个普查区(片),组织专门普查组对各普查区进行逐一拉网式实地普查,同时要明确普查人员的分工与责任。(2)对普查的土地,要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是否准确。实际情况与纳税人自报和土地使用证等资料相符的,直接填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土地面积实际测量情况表》,并由纳税人、测量人员及税务人员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对工业园区等地段纳税人无土地使用证或占地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等资料不一致的,由主管地税局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实测,测量后由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测量情况填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土地面积实际测量情况表》,并由纳税人、测量人员及税务人员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经报请县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更改纳税人自报的土地资料信息;对涉及纳税人土地信息的土地使用证、从县国土局取得的土地信息以及测量情况等,县地税务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科要进行复印并留存归档;对测量工作所需设备以及委托测绘部门测绘的费用,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和各镇场区财政所给予支付。(3)对普查的房产,要查明该宗房产是自用、出租或出借。对自用的房产,检查其固定资产账簿是否按规定真实核算房产原值,是否存在应计入房产原值而未计入的现象。对纳税人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要依据《征管法》规定予以调整;对纳税人没有固定资产账簿的,要核查纳税人取得房屋时发票,没有发票或纳税人不提供的,要到立项部门县发改局、城建局、房产部门或该房屋开发商等处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资料或查找纳税人缴纳契税时相关凭证。如果仍没有相关资料的,要依据《征管法》相关规定核定其房产原值。核定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县地税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科进行初审并填写《市房产税税源普查纳税人房产情况核实表》后,报县地税局综合业务二科,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更改纳税人自报土地资料信息。对纳税人有多处房产的,要逐一加以核实。
纳税人房产证、取得房屋发票、相关账页等资料要复印留存备查。严禁普查人员不按照上述规定自行核定纳税人房产原值。
对出租房产,首先要确定纳税人,检查纳税人填报租金收入是否准确。对租金收入低于《市(县)出租房屋地段等级及租金标准》规定该地段租金标准的,要按规定进行调整,对采用隐瞒自用行为以低租金形式偷逃房产税的,要严查严惩。(4)对已完成普查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及时进行整理归类,并与纳税人自查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县地税局根据普查情况组织人员,及时按实际情况修改纳税人上报《登记表》,同时建立纳税人经营性房产、土地税源情况数据库,修改征管系统纳税人应税财产相关信息。(6)对查出纳税人漏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县地税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科要进行追缴,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7)对土地、房产初始状态及完税情况也要一并予以检查。
4.验收阶段(2011年8月)。县普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镇场区要向县地税局上报税源普查工作报告,上报时间不得晚于2011年8月27日。
5.复查阶段(2011年9月)。县普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场区政府普查工作进行全面复查,对所辖税务管理单位实地抽样核实比例不得低于20%,复查工作结束后,向县政府和市地税局上报我县税源普查工作情况。
五、处罚措施
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在普查阶段,对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要按规定课征滞纳金,视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
各镇场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将税源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进行研究部署。要定期听取本地区地税部门工作汇报,对普查工作中存在问题要及时解决。对涉及到地税部门与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和支持,对普查工作所需经费,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精心组织
各镇场区要召开专题会议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部署,并做好《通告》、《登记表》发放与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县地税局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地税部门网站等进行宣传,要利用办税服务厅等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和政策指导。要充分认识税源普查工作重要性,确保税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要精心组织,不走过场,按时完成各阶段普查任务。要按时向县普查领导小组汇报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汇报会,每两个月上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情况统计表》,上报时间为报表当月16日。
(三)责任追究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收数据库内的信息。要定期将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的地籍资料等相关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五、为了方便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有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成果,合理划分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土地收益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提供现有税源登记档案及税源数据库中有关房地产价值等信息。?
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分等的资料,对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和确定适用税额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各市、县、镇的税额标准进行综合平衡,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等定级和确定的税额标准能够客观反映各地间地价和土地收益的差别。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收数据库内的信息。要定期将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的地籍资料等相关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五、为了方便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有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成果,合理划分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土地收益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提供现有税源登记档案及税源数据库中有关房地产价值等信息。
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分等的资料,对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和确定适用税额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各市、县、镇的税额标准进行综合平衡,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等定级和确定的税额标准能够客观反映各地间地价和土地收益的差别。
1985年__农税机构刚刚开始着手组建,当年全地区征收契税仅18万元,到1994年全地区“两税”收入入库189万元,10年增长了9.5倍,但绝对数很小。20__年全市“两税收入754万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1.6%,比10年前的1994年增长3倍,比1985年增长40.2倍,但绝对数亦然很小,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十分有限。20__年全市“两税”收入累计入库4320万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5.8%,是20__年的5.8倍、1994年的23倍、1985年的240倍。至此,我市的“两税”征管工作才真正步入了规范化、正规化轨道。特别是近两年,“两税”收入保持了较高增长的势头,其中:20__年比20__年增长60.24%,增收1624万元,首次突破4000万元大关。
__市近10年“两税”收入情况见下表:
__市两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统计表
年度
契税收入
耕地占用税收入
小计
比上年同期增长(%)
占地方财政收入(%)
1999
264
219
483
23.5
1.5
20__
287
246
533
10.4
1.6
20__
301
263
564
5.8
1.4
20__
311
275
586
3.9
1.6
20__
295
459
754
28.7
1.6
20__
648
269
917
21.6
2.1
20__
1727
605
2332
154.3
7
20__
1456
1101
2557
9.6
5.6
20__
1539
1157
2696
5.4
4.6
20__
2028
2292
4320
60.2
5.8
合计
8856
6886
15742
注:统计时间:20__年4月 单位:万元
从以上的统计调查情况可以看出,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两税”收入的增长幅度也在逐步加快,特别是近几年尤为明显,20__年达到60%以上,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10年前的1.5%左右提高到近几年的5.8%以上。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项目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随着襄渝复线、西康高速、十天高速、水电站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一大批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奠定了“两税”税源基础。二是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据统计,20__年我市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124万平方米,其中:土地权属转移面积41万平方米、房屋权属转移面积83万平方米,增量房45万平方米、存量房38万平方米,提供契税2028万元。三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两税”收入提供了条件。20__年,我市各类建设和居民建房实际占地226万平方米,提供耕地占用税2292万元。四是理顺了工作关系,规范了征管行为,强化了征管措施。五是创新征管理念,改进征管方法,实行“两税”直征。六是加强了税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做到应收尽收。七是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了执行税收政策的自觉性和征管工作水平。八是进一步加强了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坚持“先税后证”,堵塞了税收漏洞。九是加强自身建设,努力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改善了征管环境。
二、加强和规范“两税”征管的基础性作用
近年来,我们通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税”的征管工作,对调节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弥补财政收支缺口、支持企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基础性作用。
一是调控了房地产市场。通过加强“两税”征管,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交易行为,激活了房地产市场,提高了土地、房地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土地及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调节并保证了正常的房地产供求关系,统筹了城乡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护了房地产交易各方的正当利益与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推动了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趋活跃,通过加强和规范“两税”征管,使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建设与市场需求得到同步调整和相应调节,使相关产业得到了合理调整与协调发展,引导并带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了我市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三是增强了纳税意识。通过加大税收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征管措施,规范征管行为,进一步增强了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由原来的上门催收、
司法追缴到现在的主动申报、自觉纳税,征纳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改善,征管环境进一步优化,征管行为进一步规范。四是规范了征管秩序。近年来,我们通过取消企业(单位、个人)代征、实行“两税”直征,通过加强税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通过细化分工、实行管理、征收、稽查分离,通过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实行“先税后证”,进一步理顺了征管关系,规范了征管秩序,开创了我市“两税”征管工作的新局面。
五是弥补了收支缺口。由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纯属地方财政预算收入,资金的使用全部由地方政府支配,这部分资金量虽然不大,占地方预算收入的比重虽然不高,但它的作用不可小觑。近年来,由于我们加大了征管力度,强化了征管措施,创新了征管理念,我市的“两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20__年比20__年增长60%,净增1624万元,为地方财政聚集了更多的资金,为地方政府增加了更多的可支配财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未来“两税”税源情况预测
契税、耕地占用税均为行为税,这两个税对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国家的耕地保护、房地产政策依赖性很强,税源丰欠与房地产市场、大型项目建设等密切相关。就我市目前的情况来看,契税、耕地占用税在近两三年内将会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两税”收入额将与20[:请记住我站域名/]__年基本持平,上下波动不会偏离太大。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条例已经全面实施,新的税额在原税额的基础上提高了近5倍,这是较大的政策性增收因素;二是十天高速公路贯穿我市四个县区,过境总长250多公里,按照新的耕地占用税条例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十天高速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精神,从今年起,我市将对十天高速公路在我市的占用耕地全面开征耕地占用税,这是我市“两税”收入的重要来源;三是二级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趋活跃以及新科金地、秦巴铭座、南城国际、金城首府、江南一品等商住楼的相继建设与完工,将为我市近两年提供一定的契税收入来源;四是汉滨区区级机关整体北迁、招商引资项目入住工业园区、__中心城市建设、月河城乡一体化试点以及汉江梯级开发等,将为我市奠定坚实的“两税”税源基础。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契税、耕地占用税均为行为税,其对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依赖性很强,在很大程度上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因此,随着国家大型建设工程和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继完工以及国家更加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的出台,我市的“两税”收入稳定在近几年最高峰值后将会逐步减少。
四、我市“两税”征管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是“两税”征收机构不规范,机构名称和职责范围不统一。目前,我市市县两级“两税”征收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均不统一,市级为“财政税收征收管理局”,县区有的叫“农村财务管理局”、有的继续沿用“农业税收管理局”,有的为单纯的“两税”征管,有的除“两税”征管外还纳入了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综合改革等相关业务。由于机构不规范,名称和职责不统一,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不便。
二是“两税”法规不够健全,相关政策、办法滞后。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具体的实施办法至今没有出台,给实际征收工作造成了困难,使征收机关有法难依,不同程度增加了征收工作的难度。
三是房地产交易评估制度不够完善。我市尚未制定明确的房地产交易平均价格,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私签转让协议、隐瞒计税价格、少报计税面积等偷漏税行为不同程度的存在,给征收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征纳双方极易产生意见分歧,影响税款如实申报、如实征收。
四是“两税”减免秩序有待规范。按照税法及《条例》相关规定,税收减免权限在省级以上相关部门,但某些地方政府和某些领导,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吸引外商投资、引进重点项目,往往以优化投资环境为由,随意开减税免税的口子,造成了征收机关的工作被动。
五是征管力量严重不足。市本级和有关县区征收人员较少,征管力量不足。特别是市本级,“两税”征管范围大,涵盖市区140平方公里、7个乡镇,情况比较复杂,征收难度较大。由于有关政策滞后和不甚明确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有关建设项目税款征收工作难以开展,征管难度越来越大。征管力量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两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是征管人员待遇偏低。契税、耕地占用税虽然是小税种,绝对数额不大,但工作量大,征收难度大,征收工作辛苦,而征管人员的待遇较过去有所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完善当前“两税”征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要规范 “两税”征收管理机构。要尽快统一全省“两税”征收机构名称和工作职责,整合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归并科室及下属单位相关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建议以现有的市、县“两税”征收机构为基础,分别将市、县财政部门内设机构负责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税收政策管理、农村综合改革等业务统一归并到市县“两税”征管部门,统一并规范“两税”征管机构的名称和职责,整合机构人员,理顺管理关系,提高办事效率。
二要健全和完善“两税”法规体系。要尽快制定和下发《耕地占用暂行条例》和《细则》的实施办法以及与“两税”相关的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减免秩序,严格减免程序。对政府重点扶持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确需减税免税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或者实行先征后返,或者政府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扶持。
三要规范和完善房地产二级市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完善二手房价格评估机制,及时制定和二手房交易市场平均价格,堵塞私签转让协议、隐瞒计税价格、少报计税面积等偷逃税漏洞,维护市场公平,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第六章税务检查
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八章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一)、积极开展税法宣传
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相比,纳税环节复杂,对纳税人而言,较为陌生,在纳税申报等方面不易引起重视。我局针对这一情况,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宣传材料等媒体进行广泛的税法宣传。20__年,我局印发了1000份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及二手房交易相关涉税事宜的宣传材料发放给纳税人,并把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在修水电视台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播映,在修水报办了一期专版。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让广大纳税人认识了土地增值税这一税种,知道了该怎样缴纳,什么时候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加强部门配合,实现土地增值税的一体化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省局的统一安排,我们以契税征管为把手,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全面推行土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一是取得政府支持,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体系。20__年8月,县政府全文转发了《修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操作办法》,明确了财政、房管、建设、土管等单位的相关责任,制定了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具体措施及奖励措施,并由分管财税的副县长牵头,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反馈信息,研究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政策。二是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在修水,契税由财政部门征收,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源泉控管,做到先税后证,我局多次与财政局协商,由财政局专门成立契税征税所,并派驻六名干部长年在我局的征收大厅上班,凡办理契税证的,必须先到地税窗口开具税票和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一定要凭地税机关开具的税票及房地产销售发票。三是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房产交易和发放房产证是土地增值税控管的核心环节,我局通过与房产管理部门联系,以政府发文、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了联合控管的方式。在房产交易中心设立房地产税收审核岗,实地参与房地产计税价值的评估认定工作,并与房管部门实现了信息交换制度。四是取得国土资源部门支持配合。对土地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在过去管理上存在的一个最大障碍就是信息不通、征缴滞后。因此,我局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管理特点,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只要国土资源部门将用地通知书一下发给用地人,国土资源部门就迅速将存量地和非存量地的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对相关用地人的有关税收及时进行跟踪介入,实现了土地增值税的前置管理。
(三)、实行土地增值税的精细化管理
我局将土地增值税的管理细化到每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每一个商住小区、每一栋楼、每一套住房及铺面,根据每一个小区的平面图设立了房地产销售明细帐、发票开具明细帐,及时掌握了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情况。形成了“以行业管理为主、按项目进行监控、房源控制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基本思路,积累了房地产税收精细化管理的有效经验,找到了潜在税源向现实税收转化的最佳着力点。
(四)、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及项目完成清算制度
我局在纳税人办理的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环节,严格审核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销售收入、预售收入是否按铺面1、住房0.5预缴了土地增值税。在省局20__年7月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后,我们严格按照文件的执行时间,对各个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在文件执行的前后进行了清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了土地增值税的补征、补缴。对完工的项目,我们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了清算。
(五)、持之以恒地进行纳税评估工作
我们视纳税评估工作为该项税源管理的主要手段。20__年,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成本管理混乱、重费轻税的现象,进行了一次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共追缴土地增值税127890元,基本改变了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申报质量不高、欠税较大的现状。
(六)、精细组织,深入开展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
根据市局的部署,我局高度
重视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银行按揭房款、房地置换、安置回迁超面积售房款、商品房自用不按收入确定原则确定收入,有虚列开发成本、多转销售成本、多列产品销售费用的现象。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严格《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0__年,共查补土地增值税78100元,罚款18900元。
二、土地增值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在计算转让房地产增值额时,涉及收入的确定和成本费用的扣除,税务人员和纳税人都难以掌握。
(二)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难以监控。由于房地产企业利润率高,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对较低,一些开发企业故意拖延项目竣工决算和完工时间,躲避土地增值税的结算。
(三)转让形式多样化,难以正确计税。房地产转让形式多种多样,有一次性销售一次性收款的,有采用预收款方式的,有采用“返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有采用“以地换房”形式销售的,由于房地产销售转让形式多样、复杂多变,给地税部门确认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四)税务人员参差不齐,跟不上管理的要求。由于土地增值税具有收益性质的特征,要求税务人员既要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又要熟悉掌握财务会计知识,还要懂房地产开发的经营管理知识,这对税务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给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强化实战培训。由于房地产转让形式多样化,计税过程比较烦琐,我们应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对税收管理人员、企业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就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确定、扣除项目计算、申报方式和有关财务会计知识进行讲解,使税收管理员和企业办税人员能熟练掌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方式,消除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取得纳税人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二)实行以票控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收取预收款时,须向购房者开具“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购房者在缴齐房款后,凭专用收据索要机开“房地产业专用发票”;财政、房管部门看到专用发票,才给购房者办理契税证及房屋产权证。
一、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通过比对分析,进一步核实应缴数和实缴数差异,追缴相关税款;获取数据,为今后实现纳税人“房土两税”信息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二、工作组织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市局成立“房土两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房土两税”税源普查工作。唐新存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税政法规科、征管科技科、数据管理科、征收分局、风险评估分局、税源管理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税政法规科。
(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因2014年“房土两税”税源普查工作的任务重、要求高,且属于管理型税收征管业务,结合我局岗职体系的设置情况,本次税源普查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予以统筹安排。
税政法规科负责制定方案和业务指导;数据管理科负责提供数据支撑;征管科技科负责综合治税信息、第三方数据的获取和提供系统支撑;风险评估分局负责任务的统筹、下达以及为核查阶段提供风险分析保障;局办公室负责与新闻媒体的税法宣传协调。
征收分局负责源普查工作的咨询、宣传、培训、集约化通知、录入(税源数据的修改录入)工作。
纸质表格以及附报资料的管理、审核和催报工作原则上由税源管理分局的基础管理部门负责;后期的实地核实以及税款清缴工作原则上由税源管理分局的风险应对部门负责。
各分局可根据本分局各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等情况,科学统筹各部门、各岗位在此次两税普查工作中的任务,但事先应拟定具体方案并经市局批准。
税源管理分局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开展税源普查的培训工作,并负责培训场所、通知、资料发放等工作,培训工作由征收分局负责。
(三)各分局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部门和岗位职责,并在4月30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报税政法规科。
三、工作内容
(一)普查对象
本次普查工作的范围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不包括军队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不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的非工业用房产和土地。
具体到纳税人,范围为2014年3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在大集中系统中为正常户的所有企业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名单由市局统一下发;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属于本次普查范围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由纳税人自行填报或税务机关实地核实时补报。
(二)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具体内容包括:
1、房屋、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信息,包括名称、证件号码、注册类型、国标行业等;
2、房屋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房产原值、免税原值、应税原值、年租金收入、年应纳税额、出租人证件号码等。
3、土地信息,包括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单位税额标准、年应纳税额等。
(三)普查表样
本次普查纳税人需填写两张表格《房产税税源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在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在线填写、上传和打印。纳税人必须在线申报保存上传后才可打印,不可直接在网站上打印空白表格,且表格数据只可保存一次。
(四)普查方式
普查范围内的纳税人均应全面对照税源普查要求,认真核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在核对无误的基础上于5月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在线填写、上传”《房产税税源登记表》和《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
下列纳税人需要报送纸质资料:自有房产、土地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纳税人、租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纳税人;其余纳税人只需在线填写并上传,不需报送纸质资料。
需要报送纸质资料的纳税人应在上传表格后7日内将《房产税税源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打印并加盖公章连同附报资料报送至对应的地税管理分局基础管理股,管理分局应建立资料受理台账。
附报资料: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协议、记载房产原值帐簿、房屋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属于本次普查范围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领取纸质表格后进行填报。
四、时间部署
“房土两税”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准备阶段、自查阶段、核查阶段、总结统计阶段。时间从2014年4月1日开始到2014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4年4月)
本阶段主要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对纳税人公告,印制宣传材料,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培训、辅导、集约化通知等工作。
1、宣传发动
征收分局和税源普查办公室牵头宣传发动,各税源管理分局应积极协助、配合征收分局做好辅导、咨询工作。
(1)征收分局应将《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通过税务网站、电子显示屏和12366短信等方式将“房土两税”普查信息进行、集约化通知。税政法规科负责“房土两税”税源普查知识宣传册的汇编。
(2)办公室负责与报刊、电视台、政府网站的宣传协调工作,能举办一期专栏或举办一期新闻会。
(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知识列入“税法宣传月”范围。
2、普查培训
各税源管理分局应根据市局此次税源普查培训需要的调查情况科学确定本辖区范围内的培训场次和地点,并负责通知纳税人参加培训,同时应主动与征收分局联系培训事宜;税源普查的培训工作由征收分局的宣传股负责。
3、表格发放
税源普查表格的发放以征收分局采取集约化通知纳税人从省局网站自行下载主要形式;纳税人也可以从各办税服务厅或培训现场领取纸质表格(草表)和宣传手册。
纳税人从省局网站自行下载的税源普查表一律作为自查填写的草表使用;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表格应是经“在线申报保存上传”后打印的表格。
(二)自查阶段(2014年4月下旬-5月)
征收分局应采取集约化方式“建议”纳税人在5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房土两税”税源普查表的“在线填写、上传”工作。
普查范围内的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在省地税网站上在线填写、上传《房产税税源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应在上传表格后7日内将上传表格打印出来并加盖公章连同附列相关资料报送至管理分局基础管理股,基础管理股做好资料受理并建立台帐,同时应分别按照5月15日前不低于80%、5月25日前不低于90%和5月31日前全面完成的要求强化纳税人“在线填写和上传”工作(省局具体查询进度和申报明细信息系统正在开发中)。
对不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纳税人,由基础管理股负责打印纳税人上传至省局网站的税源普查表。
纳税人将纸质资料报送至各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办理受理手续,受理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传递到相应的主管税源管理分局。
(三)核查阶段(2014年6月-7月)
本着“全面比对,重点核查”的工作原则,对辖区内的“房土两税”纳税人进行核查。
1、获取第三方数据
征管科技科应于6月1日前主动联系测绘、国土、财政(移交地税以前的契税征收数据)、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及时获取综合治税信息、第三方数据,为核查阶段提供外部信息保障和系统支撑。
2、风险分析
风险评估分局应将纳税人通过省局网站报送的税源普查信息、征管科技科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第三方数据、各年度建安成本模型与省局大集中系统中登记的“房土两税”税源信息、2011年度房土两税入库信息等数据信息开展风险分析,为实地核实或开展专项评估提供税源风险信息库支撑;风险评估局应将当前(截止到2014年4月底的)省局大集中系统中的税源登记信息下载备份,供数据分析使用。
3、案头比对(谁比对谁负责)
比对对象:对不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和未列入实地核查名单的纳税人由基础管理股负责比对。
比对内容:应将纳税人报送的普查资料结合风险评估分局推送的“房土两税”疑点信息进行案头比对,重点开展三个层次比对:一是对纳税人自查填报的各信息项目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比对;二是将纳税人自查填报的信息与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三是将测绘、国土、财政(契税征收信息)、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与纳税人自查填报的信息进行比对。
通过比对,重点查找以下问题:一是应登记未登记,应变更未变更,登记数据不实的情况;二是应缴未缴税和未足额缴税等问题。对事实清楚、问题简单的企业,应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补缴各项税款。对涉税情况复杂或税企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应及时转入评估(检查)工作流程。
4、开展实地核查(谁核实谁负责)
实地核查对象。风险评估分局和税源普查办公室在各税源管理分局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对以下重点房产和土地共同确定实地核查名单,下发给税源管理分局的风险应对部门采取评估或检查的方式开展实地核查。
(1)房产税: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和园区、繁华商业区等区域内的企业;房产数量多、原值高的大型制造业企业、大型仓储业企业、利用地下建筑进行经营的企业、大型商场、市场和写字楼等重点企业;工程尚未决算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近期改扩建增加房产原值的房产、无租使用的房产、无产权证的房产、未入账的房产等重点房产。
(2)城镇土地使用税: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占地面积较大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计税依据不清楚的企业;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实际占用面积明显超出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的企业。
实地核实时应注意事项和重点核实内容:
一是先案头比对后实地核实。税源管理分局的风险应对部门对列入实地核实名单的纳税人必须先案头比对查找问题,具体比对内容同上述“案头比对”要求,经过案头比对后再实地核实。
二是根据文件,自用地下建筑及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是否按规定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是根据文件,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四是根据文件,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是否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是根据文件,土地原值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六是房地产企业拥有的开发(包括在开发和未开发)用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是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八是通过对同时期、同结构房产建造成本相互比对,核对企业上报房产原值是否明显偏低;
九是纳税人提供的租赁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各税源管理分局应科学统筹实地核查阶段的工作任务,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应实地核查任务的50%,7月底前全面完成实地核查任务。
5、资料传递
由基础管理股负责比对的纳税人,若前述需要重点比对的三个层次的信息均无差异,需在打印出来的税源普查表中加盖“经审核比对无误,审核人:”字样的印章,其资料应在比对后按周传递至征收分局。
由税源管理分局风险应对部门实地核实的纳税人,若比对信息、实地核实信息与纳税人第一次所报信息均无差异,在税源普查表中加盖“经实地比对、核实无误,审核人:”字样的印章,其资料应在比对后按周传递至征收分局;实地核实阶段,若发现有误,由核实人员根据纳税人税源实际情况填写《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并加盖纳税人印章带回,其资料也应按周传递至征收分局。
6、税源数据维护
征收分局宣传咨询股在接到税源管理分局传递的税源普查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维护工作,确保房产和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唯一性;本次普查工作完成以后,征收分局应9月10日前将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整理后统一传递至档案中心进行扫描,材料扫描要求具体见征科处相关文件。档案中心应做好资料归档工作,确保“房土两税”基础资料的完整性。
7、税源数据校验
数据管理科应及时开展税源数据的校验工作,确保大集中系统中税源登记信息与纳税人报送的税源信息数据相一致。对差异数据,应及时分析并予以推送到征收分局核对、修正。
8、追缴税款及处罚要求
(1)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
(2)核查阶段:对核查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进行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进行追缴和处罚。
(四)总结统计阶段(2014年8月)
各单位应于2014年8月11日前将普查工作总结和《房产税税源普查情况统计表》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税政法规科,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普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包括比对情况,重点核查情况、问题归类总结;二是辖区税源总体状况;三是普查工作成效,主要包括问题纠正情况、未纠正的原因、普查工作对税征收管理的影响分析、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四是普查工作中的征管、政策等相关问题及工作建议。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房土两税”普查工作是省局明确的2014年“三个一流”重点工作,应充分认识到专业化管理格局下税源基础信息的重要性,要在充分调研本辖区税源状况的基础上,认真筹划好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好两税普查工作。
(二)积极争取、主动配合。两税普查工作涉及纳税人多,工作量大,数据要求高,各单位对外要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要争取纳税人最大的支持和配合;对内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要统筹好各阶段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工作有序稳定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