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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博弈论分析,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传统的主流经济学一直倡导的一个目标。在1924年著名学者谢尔顿在他的《管理的哲学》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他认为企业在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有满足社会一切人需求的责任,并且认为这样的责任应该比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更加重要。
在我国经济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企业只追求自身利益,将社会责任至于不顾等现象已经突显出来,在这其中尤其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最为引人注意,例如最近几年出现的“老皮鞋酸奶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
通过这些事件可以看出,商业伦理的缺失是导致此类事件频繁发生的关键因素,因此加强企业的商业伦理建设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从企业经济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出发,研究商业伦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重要性,并用博弈论分析如何使企业在关注自身价值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价值。
(二)研究意义
通过商业伦理的博弈论分析使食品企业认识到企业商业伦理建设的重要性,从而有效的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行为,生产出符合甚至优于食品质量准则的产品,从而使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改善,重新使消费者建立起对我食品的信任。
(三)相关理论基础
商业伦理,又称企业伦理。因为每个人在价值判断和伦理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对同一件事物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商业伦理还没有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定义。
商业伦理的基本特征:(1)功利性。主要表现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需要两方面的功利性得到统一,即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2)专用性。商业伦理的专用性主要是指其适用的范围,无论是哪一种商业行为,都应该以国家利益、他人利益和企业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正是商业伦理所必须体现出来的要求。(3)相对稳定性。商业伦理与一般的意识形态相比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商业伦理的特征也表现出了比较大的差异性,特别是现实和理想的商业伦理之间。(4)超前性。商业伦理与现实相比,它总会表现出一定的超前性,即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商业伦理的价值观也会表现出高于现实的理想成分。(5)滞后性。与超前性相比,商业伦理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表现在:当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了之后,可能旧的商业伦理观念还在起作用,而阻碍了新的商业伦理的发展。
商业伦理的作用:(1)促进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2)减少腐败现象和刑事犯罪。(3)调节商业社会的和谐关系。(4)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事故原因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民以食为天,食品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然而在近几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这使得消费者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产生了严重的不满和怀疑。目前看来,我国的食品生产过程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各种各样不安全的因素都在影响着食品的生产、运送等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原材料的供应中存在着原材料本身的污染问题;第二,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制假造假的现象尤为突出。
(二)食品安全事故原因
1.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完善。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政府及社会监管不到位。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往往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才介入调查,并没有从源头上制止和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并且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效率问题。
3.消费者没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正是因为这样的问题食品在市场中有很大的需求量,才导致无质量安全保证的食品总是有一定的消费市场。消费者并没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更是助长了此类企业生产廉价产品。
4.商业伦理缺失。食品业是对生产企业道德有着极高要求的行业,如果在食品生产中不能遵守道德承诺,必定会带来食品安全问题。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会看到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自己的利润,而不惜忽视道德底线,正是因为商业伦理的缺失,才使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三、实证分析
(一)静态博弈与道德机制
在物品交易的一次性囚徒困境模型中,参与者可以同时选择诚信而获得相同的收益;但是,选择欺骗的一方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讲,如果它生产安全食品,可以获得R/2的收益;如果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它可能选择降低成本,使用低价原材料,可以获得a>R/2的利益。在利益驱使下,企业就有可能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而违背道德伦理。在这种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博弈的报酬结构如下:
当企业与消费者只进行一次博弈时,唯一的纳什均衡是(欺骗,欺骗),这时双方都没有获得利益,导致的社会损失将会是最大的。这是一种伦理道德水准十分低下的交易经济情况。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找到一种限制企业行为的机制,使得他们最终的选择是诚信。对此,一项重要的机制就是道德准则。道德准则通过对参与者心理的影响,从而达到影响其最终选择的目的。这种情形的报酬结构如下,其中增加了心理成本μ这一项,它足够大,使得a-μ
在道德准则引起的心理成本影响力博弈方的报酬结构,使他们的选择从“欺骗”转变成了“诚信”。
(二)重复博弈与道德机制
重复博弈是一种动态博弈。如果博弈是重复进行的,那么,长远利益机制本身会约束博弈方对违背伦理道德的短期策略的选择,而使博弈方选择遵循伦理道德准则,以获得长期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首先构造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如下图所示。假设有消费者和食品生产企业两个交易方,博弈有两个阶段。在博弈的第一个阶段,消费者可以相信企业或者不信任企业。如果消费者选择不信任企业,交易将不会进行,博弈结束,双方收益都是0。如果消费者选择信任,博弈进入第二阶段,企业开始选择,它可以选择生产安全的食品,或不好的食品。如果企业选择前者,p方都能得到5单位的报酬;如果企业选择后者,企业可以获得10个单位的报酬,而消费者损失5个单位报酬。
假设交易只进行一次,用逆向归纳法可以求出该博弈的纳什均衡。当消费者选择信任企业的前提下,如果企业选择诚实,那么企业可以获得5单位收入,相反则会带来更高的收入(10个单位)。因此,理性的企业会选择欺骗。如果消费者有理性的判断和预期的话,他会知道企业的选择是欺骗,则消费者选择不信任,没有收入。所以,消费者的最优选择是不信任。纳什均衡是:消费者选择不信任企业,而企业选择欺骗消费者。从最后的结果来看将是非常糟糕的。因为如果双方选择合作的话,一共可以带来10各单位的报酬,但由于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消费者会选择不信任企业,因此合作不会出现,结果是:由于欺骗,导致交易不能发生。
再假设交易是重复进行的,在每一次博弈结束前,双方预期有δ的概率进行下一次交易,并且每次博弈的结构相同。考虑消费者的“触发策略”:我首先选择信任你;如果你不欺骗我,我将继续信任你;而一旦你欺骗了我,我将永远不信任你。如果企业选择欺骗,它只能够获得10个单位报酬,所以总期望收入为10个单位。如果企业选择诚实,他在本期得到5个单位报酬,有δ的概率在下一期选择诚实而再次得到5个单位的收入,依次类推,总的期望收入为:
因此,只要5/(1-δ)≥10,即δ≥0.5,则不欺骗就是企业的最优选择。假定交易继续的概率δ≥0.5,企业与消费者的合作关系就可以建立。这就是重复博弈创造的诚信机制。
四、商业伦理建设的对策
通过上面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企业是否在生产过程中遵循商业伦理的基本准则,对企业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对我国企业的商业伦理建设提出一些对策,使企业的价值得到提升。
(一)构建诚信企业文化
企业的诚信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构建诚信企业文化需要形成以制度为保障的长效机制,将诚信理念根植于企业。其次,建立诚信建设的奖惩机制。
(二)提升管理者素质
企业的发展方向需要管理者的掌控,只有管理者的素质得到了提高,那些违反商业伦理的现象和事件才能被有效的制止。因此对企业管理者素质的提高,也是企业商业伦理建设的重要一环。
(三)加大政府执法力度
商业伦理建设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商业伦理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撑,也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只有加大政府的执法力度,才能有效打击食品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使企业商业伦理建设得到保障。
(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是商业伦理建设的一个有效武器,必须积极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通过舆论的曝光使一些企业得到相应的惩罚,同时也要积极宣传在商业伦理建设过程中表现出色的企业,让其起到模范效应。商业伦理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使企业的商业伦理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改善。
参考文献
[1]纪良纲.商业伦理学(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引言
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和交货条件,规定了买卖双方关于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等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但采用此术语出口商却频频面临众多风险,造成巨大损失。于是很多学者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比较分析FOB和FCA的利弊,并得出FCA更为有利的结论。本文将对FOB和FCA提出博弈论模型分析。
一、FOB与FCA的风险成本分析
(一)卖方选取FOB面临的风险成本:1、货物由仓至港口越过船舷前损毁灭失的风险。卖方为此需要为货物额外购买保险;2、货物运至港口与买方派来的船只衔接风险。若一方未按时抵达港口,提前或滞后都会使卖方面临货物延误交付的灭失风险和额外仓储费用。3、买方与货代及船公司勾结,无单放货,造成货款两空的风险。4、结算方式使用不当,无法取得货款的风险。
(二)卖方选取FCA面临的风险成本:1、货物由买方仓库运至交货地点路程中的损毁灭失风险。2、货物不能按时交付的风险。FCA术语下运输方式虽然多样,但除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外,其余交货地点至卖方仓库这段距离的运输仍由卖方负责,但不负责卸货。3、货物控制权风险。由于卖方不控制运输,因此承运人与卖方间没有运输合同,不存在合作关系。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买方出现任何问题不能履行合同,卖方无权在运输途中采取转卖等补救措施来支配货物。4、与FOB术语相同,若结算方式使用不当,无法取得货款。
二、博弈论矩阵分析
学者沈钦钦(2011)指出,完全信息博弈分析需要通过战略式表达,战略式表述给出:
一般用G={ S1,…,Si,…,Sn;v1, v2,…, vn}表示战略式博弈。比如,两个寡头产量博弈中,企业是参与者;企业的战略由于产量不同而变化,即产量是企业的战略空间;所产生的利润是博弈中的支付,则该博弈的战略式表述为:
(一)博弈的参与人集合:i∈T,T=(1,2, …,n)
(二)每个参与人的策略空间Si,i=1,2,…,n
(三)每个参与人的支付函数Vi(S1, …,Si,…,Sn)
在静态合作完全信息博弈模型中,假设参与者只有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有限理性且充分合作,掌握完全信息,就双方间贸易合同采用FOB还是FCA展开博弈。若双方采用FOB,假设外商的收益为R,成本为M;出口企业的交易成本为Q,风险成本为T,外贸业务成本为0,收入为R。若采用FCA,外商的收益为R,成本为N;出口企业交易成本为Q,风险成本为S,外贸业务成本为0,收入为R。若双方谈判失败,未达成一致,则收益均为0。则该报以的战略表达式的各个因素可表示为:
1、博弈的参与人:出口企业、外商。
2、每个参与人的策略空间:FOB,FCA。
3、每个参与人的支付函数:双方采用FOB时,出口企业的支付函数为R-Q-T,外商的支付函数为R-M;双方采用FCA时,出口企业的支付函数为R-Q-S,外商的支付函数为R-N。据此可构建出该博弈模型如下:
根据表1及成本分析可以看出,FOB和FCA的成本差异在于T与S的关系。FOB的风险成本T=a+U,U= b+c+d;FCA的风险成本S=a’+U’,U’= b’+c’+d’。现对各参数进行分析:假设该出口企业仓库距其所在城市港口的直线距离为L,该段风险成本即为L,港口至越过船舷的直线距离为l,该段风险成本即为l;若选择FOB,则出口企业需承担整段L路程上的风险;若采用FCA,在内陆完成交货,则卖方距交货地点的直线距离为nL(0
a= L+ l,a’= nL (0a’,因此T> S。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出口企业选择FOB的收益低于FCA,即R-Q-T
外商的成本虽因采用FCA后要承担部分内陆运输的运费,即N>M,成本略有增加,但对于控制整个运输的外商来说,该部分内陆运费较全程运费可忽略不计,即N≌M。综上,采用FCA的博弈结果对出口商更加有利,对外商来说FOB和FCA的收益近似相同。因此双方博弈的结果是采用FCA术语。
吴汉嵩(2006)描述了一个著名案例:2002年5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商社磋商一笔出口100吨矿产品金属硅的出口业务。在贸易谈判过程中,日方公司提出采用FCA,货物交给日方公司驻广州办事处的代表(收货人)。但中方公司的业务员因对从未采用过的FCA不熟悉,不同意日方提议,坚持采用FOB,而且FCA是日方公司提出的,为稳妥起见,不敢使用。结果双方签订合同时采用的价格条件是FOB天津,总价值12万美元。该货物在办理短途运输过程中,被大雨淋湿,到天津港时,由于货物淋湿不敢装船,只好晒干后再装船,结果错过装运期。该公司只好与日方公司协商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日方公司则要求降价5%,否则不但不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而且还要进行索赔。中方公司不得不同意日方公司的要求,降价5%,结果造成了损失。
本案中若该企业听从日方建议,改用FCA,则无需将货物运至天津港,只在指定内陆交货地完成交货义务,就可以避免案中产生的损失。在博弈论证中,双方采用FOB不出意外完成交易后,则卖方可忽略未成交前存在的风险成本T≌0,获得预期的收益R-Q。由于卖方选择FOB后出现问题,风险成本被扩大,一方面包括损失的5%货款,另一方面承担装货滞期费、信用证延期费、改单费、日方索赔等费用U,即T’=12*(1-5%)+U。若卖方听取日本公司建议采用FCA(指定内陆地点),并为货物购买保险,则可从很大程度上避免将货物运至天津港装上船这段路程的风险成本,即S < T’。由此案例也可以看出卖方采用FOB的支付函数R-Q-T’远小于采用FCA的支付函数R-Q-S。因此该公司应引以为戒,不可墨守成规,一味地执着于惯用的FOB,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有利于自己的贸易术语。(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成都道支行)
参考文献:
[1] 王成林.出口贸易中FOB和FCA贸易术语的风险分析[J].经济师,2005,(12):31-32
[2] 吴汉嵩.FOB和FCA贸易术语的比较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6,(4):61-62
[DOI]10.13939/ki.zgsc.2017.09.080
1 引 言
长期护理保险的出现与人口老龄化趋势密切相关。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我国60岁以上处于失能、半失能状态的老年人约3500万人。老龄化对医疗保险的影响较养老保险而言更大。当老龄化对医疗保险的冲击使后者几乎难以为继时,就需要将老年长期护理从医疗服务体系中剥离出来,促进形成一项新的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需要多方的共同配合,这就涉及各方的利益以及行动对他方的影响。因此,本文试图以博弈论的思想及方法运用到本文的分析中,从博弈的视角解读长期护理保险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政府、保险公司以及居民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对长期护理保险更为有效的实施,提供建议。
2 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的博弈分析
2.1 居民投保难问题
假定居民的总初始财富为W。若居民投保,则政府采取基础保障水平,保障支出为G;若居民不投保,政府则需要采取额外保障水平,保障支出为g=G+R(R为居民不投保时政府额外保障支出)。
现在我们引入居民的效用函数u。设危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为p,进入失能状态所产生的费用为C,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用I表示,居民需要支付的平均保险费用P表示,保险公司的给付为X,则当投保且进入失能状态时,居民的效用可表示为u(W1)=u(W-C-P+X+G),若未进入失能状态,则u(W2)=u(W-P),因此参加保险的期望效用为pu(W-C-P+X+G)+(1-p)u(W-P)。若居民未投保,则进入失能状态时,居民的效用可表示为u(W3)=u(W-C+G+R),若未进入,则u(W4)=u(W),此时不参加保险的期望效用为pu(W-C+G+R)+(1-p)u(W)。若按期望效用决策,则当居民参加保险的期望效用大于不参加保险时,他们才会投保。
通过比较上面的两个期望效用可知,我们只须主要比较X-P和R的大小,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居民本身的可支配收入I。于是,居民投保与否主要取决于,可支配收入I和平均保费P的大小,以及保险契约决定的X-P与政府额外保障支出R的大小。只有当可支配大于平均保费,且差额较大时,且当X-P>R时,居民才会投保。
2.2 保险公司与政府间演化博弈模型
博弈双方为政府和保险公司,政府的策略选择包括是否支持,保险公司的策略包括是否开办。如果保险公司选择开办长期护理保险,而政府不支持时,由于公众对失能风险了解不足,公众很难选择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如果保险公司不参与,仅依赖政府将长期护理纳入社保保障范围内时,政府财政压力巨大,现行经济条件下完全的政府保障难以为继。
对于参与者A政府:C1为政府支持保险公司开办长期护理保险的成本;H1为政府支持时的收益;P1为政府不支持时的损失。
对于参与者B保险公司:C2为开办长期护理保险的成本;H2为政府支持开办时的收益;P2为政府不支持开办时的损失。
θ1为政府对保险公司的外部效应系数;θ2为保险公司对政府的外部效应系数。
F为当一方参与而另一方不参与时所造成的社会服务成本。
δ为长期护理保险影响居民生活的权重系数。
在此机制下,令x为政府支持保险公司开办长期护理保险的概率,则1-x为政府不支持的概率。令y为保险公司开办长期护理保险的概率,则1-y为保险公司不开办的概率。
根据Friedman提出的方法,五个局部均衡点中O(0,0)和B(1,1)是演化稳定策略,分别对应于政府和保险公司的(不支持,不开办)和(支持,开办)两种策略。下图描述了双方博弈的动态演化过程。折线ADC是系统收敛于不同状态的临界线。在折线右侧ABCD部分系统将收敛于(支持,开办),在折线左侧OADC部分系统将收敛于(不支持,不开办)。具体演化路径和稳定状态取决于区域ABCD的面积SABCD和区域OADC的面积SOADC的大小。若 SABCD>SOADC,则系统以更大概率沿着DB路径(支持,开办)的方向演化;若 SABCD
SABCD=xD+yD2
影响区域ABCD面积的8个参数分别为P1、H1、C1、P2、H2、C2、F、δ。其中,当P1、H1、P2、H2、F、 δ增加时,区域ABCD的面积就会增大,系统将以更多概率向(支持,开办)演化。当C1、C2减小时,区域ABCD的面积就会增大,系统也将以更多概率向(支持,开办)演化。可以看出,当社会公众对长期护理保险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增强,一方参与而另一方不参与时造成的撤回服务成本越高时,越可以增加政府和保险公司选择(支持,开办)这一策略的概率。
演化博弈相位
3 政策建议
由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对长期护理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运用博弈论探讨了长期护理保险中的三方关系,对如何使长期护理保险更有效地运行,有几点建议。
3.1 改变政府的“后动劣势”为“先行优势”
通过前面的博弈论分析可知,居民投保是对政府最优的选择,此时,政府需要改变博弈中的“后动劣势”。对长期护理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进行界定。将基础护理从医疗服务中单列出来形成长期照料服务,交给社区或进行家庭养老。另外将一部分非治疗性的护理和康复服务划分出来,与上条合并为长期护理服务。这样可以减缓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
3.2 建立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良性互动
3.2.1 效率运营――保险公司运营,政府大力支持
保险公司在风险评估、数据分析、承保管理、服务体系等方面最具专业性,在运营长期护理保险方面有明显的优势。政府和公众应该给保险公司足够的信任,由保险公司运营,政府支持应该是最经济的选择。
保险公司应积极与医疗护理机构开展合作,借鉴国外经验、技术,获得更全面更详细的历史数据,合理确定护理等级准确定位目标市场。精算师根据不同产品特点,通过对被保险对象风险的分类,对保险产品赢利能力及可能的销售情况进行评估,结合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此外保险公司也应积极与再保险市场联系。
3.2.2 费率的补贴问题――税收优惠政策
长期护理保险社会外在效益大,时间跨度非常广,并且长期护理保险的成本不断上浮。最需要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群体也最难承担高昂的保费。这就要求政府加大财政与金融政策对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财税和金融优惠政策在促M居民购买护理产品,支持保险公司提供护理产品,提高私人机构参与提供护理服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灵活有效的税收制度对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是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分为两部分,对于保险公司,在国家财政较为充裕的情况下对于经营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司予以一定的财政扶持或补贴等。对于被保险人,政府可以明确规定个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可享有纳税抵扣,企业为员工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可以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列支,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时候可以享有免税或者较低的税率。
参考文献:
[1]陈晓安.公私合作构建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外的借鉴[J].保险研究,2010(11).
[2]孙庆文.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演化博弈均衡的稳定性分析[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3(7).
中图分类号:F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014-03
2011年1月12日,世界经济论坛(WEF)的《2011年全球风险报告》明确警示到,全球经济失衡以及全球治理失灵是未来至少十年内的两大核心风险。为保证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各国对于全球治理的呼声越来越强,应尽快建立起跨越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的国际治理平台。
一、全球经济失衡治理背景
1.全球经济失衡历史回顾。全球失衡远非一个经济新现象,有许多可供追溯的历史数据加以佐证。
大量的经济学文献向我们提供了全球经济失衡的演变历史。文章借鉴Blanchard 和 Milesi Ferretti (2009)的说法,将现代全球失衡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01年,美国的外部赤字很大程度上是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的结果。同时后科技时代又推动了美国经济的繁荣,并为美国吸引了大量的股权和直接投资流入。第二阶段,从2001年的网络泡沫破灭时期持续到2005年。尽管全球又损失了0.40世界总产量,但并没有造成美国经常账户的严重失衡,相反,外国政府资本取代了私人净资本流入,对于美国资产的需求增多。第三阶段,从2005—2008年,中国经常账户盈余大幅激增,占比世界总产量从0.29%上涨至0.67%。与此同时还有石油生产国的巨额盈余。在美国国内,这一时期对应着美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的阶段。
当前新一轮全球失衡适于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时期。2010年美国经常账户赤字稳定在417亿美元,约合世界GDP的-0.75%(见下页表1)。
2.全球治理发展动向。相较于全球经济失衡,全球治理的起步很晚且发展缓慢。迄今为止能够被世界广泛承认的全球治理中心机构只有二十国集团,即便如此,该集团峰会的成效尚未通过实践经验的证实。
二十国集团峰会成立于1999年,2007年的华尔街金融危机最终引发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经济危机,客观上促使了二十国集团迅速上位。世界各国纷纷出台救市措施及经济刺激方案,不仅维护了本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全球治理的目的,但最大的不利面在于其中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贸易保护主义理论最早可追溯至盛行于15—18世纪的欧洲重商主义。如今对于全球治理的迫切需求使得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有机可乘,这也是长期以来全球治理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全球治理与贸易保护主义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game theory)由德国数学家莱布尼茨于1710年提出。经济博弈论是指将博弈论用于分析现实经济问题,通过构建相应数学模型来阐述经济参与主体的策略选择,达到谋求问题最优解的目的。
在全球治理推进过程中,一些调整代价较大的逆差国国家藉由全球治理之便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试图反作用或架空国际性协调政策。并由此形成了全球治理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博弈。本文的研究因此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1.博弈模型假设如下:全球治理博弈的主体包括受世界各国委托实施全球治理的者(以下简称者)和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完全利己型逐利者(以下简称逐利者)。一般情况下,参与主体皆为理性经济人,符合“经济人假设”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特征。在决策选择时不单考虑自身行为后果,同时兼顾对方对其行为可能做出的各种反应,最终做出使其自身目标最优的决策。
(1)对于者,有认真治理和治理不力两种策略选择,假定者认真治理,逐利者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不一定会被发现,这取决于治理技术和治理成本,者进行治理的概率为p,治理的有效概率为r;(2)若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而者治理不力未发现其贸易保护行为时被委托人(世界各国)查出,则者将会受到一定的惩罚;(3)对于逐利者,有不实行贸易保护(即配合进行经济调整)和实行贸易保护两种策略选择。逐利者进行贸易保护,其行为不一定会被发现,若贸易保护实行成功未被发现,获得超额收益,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为q;(4)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者认真治理并发现贸易保护行为,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w-f 、m-y ;(5)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者认真治理但未发现贸易保护行为,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w-f-s、m ;(6)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者不进行治理而未发现贸易保护行为,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v-s、m ;(7)如果逐利者不实行贸易保护而是配合治理进行正常调整,者认真治理,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w-f、0;(8)如果逐利者不实行贸易保护而是配合治理进行正常调整,者不进行治理,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v、0 。
其中:f:者认真治理的劳动成本;w:者认真治理时获得的报酬;y: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被发现后受到的惩罚;v:者治理不力时获得的收益;m: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而获得的超额收益;s: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被委托人先发现而给者造成的损失。
以上参数设定均大于零。
2.博弈模型。在上述假设之下,者和逐利者概率与收益两方博弈模型如下:
3.模型分析。
(1)当给定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为q时,者认真治理和治理不力的与其收益分别为:
U1=q[r(w-f)+(1-r)(w-f-s)]+(1-q)[r(w-f)+(1-r)(w-f)]
U2=qv+(1-q)w
当者进行治理和不进行治理的预期收益无差别时,就得到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最优概率。
令U1=U2,得:q=(v-w+f)/rs。
上述结果表明: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小于q=(v-w+f)/rs,者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干预治理而由国家自主进行经济调整;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大于q=(v-w+f)/rs,者的最优选择是进行治理;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等于q=(v-w+f)/rs,者随机地选择进行治理或不进行干预治理。
(2)当给定者治理的概率为p时,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和不实行贸易保护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U3=p[r(m-y)+(1-r)m]+(1-p)m
U4=0
当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和不实行贸易保护的预期收益无差别时,就得到者进行治理的最优概率。
令U3=U4,得:p=m/ry
上述结果表明,如果者治理的概率小于m/ry时,逐利者的最优选择是实行贸易保护;如果者治理的概率大于m/ry时,逐利者的最优选择是不实行贸易保护;如果者治理的概率等于m/ry时,逐利者随机地选择实行贸易保护或不实行贸易保护。
由此,我们所建立的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
q=(v-w+f)/rs;p=m/ry
这个结论与治理技术和治理成本的假设有关,如果实行贸易保护所获取的利益越多,逐利者必定将投入更多资源以寻求更好的逃避治理办法,从而使贸易保护行为更难以被发现,该结论就不一定成立。此外,实行贸易保护所获取的利益越多,逐利者就越有激励去贿赂治理机构的官员,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结论也难以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极差博弈模型只考虑了部分经济因素,其他如实行贸易保护中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等尚未添加在内,因为这些成本消耗不能形成者的收益。这是为简化模型的代价所致,也是该模型的局限性所在。
三、全球治理亟待规范化、合理化
上文对全球失衡治理的博弈理论分析证明了全球治理进程推进缓慢与治理措施在一些国家遭遇到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深刻联系。因此理应考虑为其治理措施前行方向适度转舵,以便强化未来全球治理在世界各国的实施力度。
1.充分发挥G20协调全球治理的积极面。G20必须尽量发挥其全球治理协调的积极一面,避免不利的一面。当发现通过面对面直接对话的方式实则复杂化了解决手段时,可以考虑减少软性约定以硬性规定取代,例如免除反复权衡协调石油输出国大量顺差问题、德国在欧元区内的外部贸易失衡等等。因为各国就全球治理问题分歧较多,能够实际达成的政策共识相当有限,在相互妥协仍旧未果的情况下政策协调基本成零状态。
2.以国际长期目标优先,适当辅以各国国内目标。目前所提出的治理方案几乎都偏向于结构层面与长期层面,但世界各国更加倾向于国内目标,国际整体性目标往往顺次排在第二位。而全球失衡治理的现有措施很难满足这些成员国的国别差异需求。因此,在制定全球失衡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时,应当以国际长期目标优先,适当辅以各国国内目标,恰如其分地照顾到成员国希望在中短期内解决本国经济危机的迫切心态,以弱化全球失衡治理的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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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Analysis of Global Governance
SHEN Lei
[关键词]网上保险博弈论得益措施
在现代社会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已融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给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与此同时,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也越来越强烈,基于互联网、电话等通信网络的电子商务,正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作为新型购物方式与时尚生活方式之一的网上购物,也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发展,成为计算机世界中又一重要领域,受到了包括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内的广大学者,以及社会不同群体的关注。
网上保险交易作为网上购物的一种,在这个网络浪潮中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但与一般的网络购物性质不同,网上保险交易的实质是无形的,实现的是资金的流动。因此它比一般的网络交易具有更大的不可测性与管理难度。下面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网上保险交易发展的利弊。
一、网上保险交易的博弈论分析
考虑到网上保险交易时间上的特性,本人认为相较之于静态博弈,动态博弈更能体现出网上保险交易的特点。因此本文这里选用了一个博弈树的动态博弈结构来分析保险公司开展的网上交易。
在这个博弈中,我们有两个参与方,即经营网上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网上投保人,为了给他们的行为有个合理的解释,我们采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的解释。即他们的行为都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我们还假设两个参与方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一个参与方的行为与决策是完全独立的,不受另一方的束缚。
在博弈过程中,我们假设博弈参与双方对信息和博弈过程均是了解的,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这是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
有了以上假设,我们可以开始我们的博弈分析。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网上交易博弈的博弈树描绘如下:
在这个博弈树中,顶上第一个白圈表示的是投保人在第一阶段的行为,在这里,投保人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人。可以选择是否通过网上进行保险的交易,如果选择是,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如果选择否,则双方的得益为A(0,0),均为0,既没有损失也没有得益。(当然这是一个简化的描述,保险公司的网上开办费与两管理费等成本被省略了)
在第二阶段,黑圈表示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的决策。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这时他开始作为博弈的主体进行选择,在这阶段,他可以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有差错的经营方式(这里所指的“差错”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的种种不规范,也包括保险公司网络外部管理的无力与缺陷),一种是规范的经营方式,即能通过有效监督使得网上保险交易能够顺利进行,投保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保险公司的两种经营状态将导致B和C两种得益情况的出现。
在得益B(-a,b)中,投保人获得的得益为-a,之所以为负数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差错经营方式,往往会对投保人造成信息外泄、退保金被人冒领等等的意外损失。而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获得投保人缴来的保费b。
在得益C(c,d)中,投保人在保险公司通过规范的经营管理的状态下获得了自己的理想投保得益结果c,而保险公司的经营得益为d。
让我们来对博弈的结果做一个简单分析,很明显,投保人的得益依赖于保险公司的不同经营状态,在投保人能够有效预知得益结果的情况下,他会在保险公司选择差错经营时选择不投保,因为投保会给他带来负得益;而当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时,投保人会选择投保,达到他购买保险的理想状态。因此在这个博弈的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状态对投保人起到决定作用。但要保险公司选择得益C而不是得益B,则需要保险公司在得益C下的结果d大于得益B下的结果b,这样保险公司才有动力去选择得益C。
但从实际出发分析,我们了解:如果没有有效地对保险公司网上经营情况的监管,而投保人又不能对保险公司的行为做出约束(出自我们的独立性假设),则保险公司的得益C下的结果d往往和得益B下的结果b没有区别。甚至由于规范经营要付出更多的经营成本,很有可能出现得益d要小于b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思维自然会毫不犹豫选择得益B,而投保人在预见到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选择得益B自己获得负得益的结果后,选择在第一阶段不投保。于是博弈在第一阶段即告结束,网上保险开办失败。
幸运的是,我们博弈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修正。一是投保人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只要放松我们的独立性假设,从而使得单次博弈的结果中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得益C的结果d大于得益B下的结果b(投保人可以通过投诉、联合抵制等手段促成上述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目的自然会选择得益C;二是我们可以进行重复博弈。很明显,重复博弈需要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长期关系。而刚才的博弈树分析显然是“一次买卖”,保险公司不能奢望投保人参与一个他自己此次吃亏的博弈。而N次重复博弈的得益Nd,则是一个相当巨额的利润,远远大于保险公司通过一次投机所获得的得益b。因此,在预见到N次重复博弈的理想结果下,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去选择在第二阶段的得益C,从而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与继续支持,让博弈能够一直进行下去。
二、结论
从以上博弈分析我们了解,要发展网上保险业务,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1.加大网上保险业务的宣传。很明显,投保人要在我们的博弈树中第一阶段选择投保,必须是在他知道已经有网上保险业务存在的条件下。因此,要让投保人能够在投保时选择我们的网上保险,前期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在宣传中,我们需要开动脑筋,用能为大众接受和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宣传网上保险。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网上银行的宣传经验,成立专门的宣传部门,通过宣传人员的不间断、连续的工作。从网上保险的使用到网上保险的优点,真正为客户全面解读网上保险的功用。解除客户的疑惑,消除客户的后顾之忧,让更多的群众能够接受网上保险,理解网上保险。
2.完善网上保险的法律环境。只有具备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的网上保险才会取得迅速的发展。有了法律制度框架的保护,投保人才能够放心地选择网上保险进行交易。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针对网上保险的特点及风险成因,从我国网上保险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较为系统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通过法律保护网上交易者交易的安全,为我国网上保险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应既包括关于保险资金的流通、网上保险欺诈与犯罪、网上保险监管等公法的内容,又应包括涉及网上保险与客户、网上保险与网络服务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内容;应既包括确立网上保险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又包括实施各项权利义务的程序性规范。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由于网上保险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而各种法律法规为维护其权威性,不能频繁地进行变动、更新,都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将眼光放长、放远,要在充分考虑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
3.加强对网上保险的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网上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这对于网上保险业务的发展能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能够确保网上保险业务有序、健康的发展。但很明显,只依靠上层监管的单方面监管是远远不够的,针对网上保险风险的复杂性和从我们上面的分析可知,网上保险业务的监管体系应是一个由上层管理者、保险公司自身、投保人、专业媒体等多方构成的立体监管结构。市场调查公司或会计咨询公司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进行监管,投保人集团也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质量及价格进行监管,新闻媒体也可以对网上保险遵守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管。只有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才能让网上保险的发展,走上一条健康而有序的道路。
参考文献:
提到“利益相关者”,就不得不提到财权这个概念。当前国内学术界有两种观点比较突出:(1)伍中信教授认为,财权是一种财力以及运用这种财力的权力,即财力+权力,并将财权和企业产权相对应而定义。但是他对于企业财务的主体,同时也是财权的主体定义仍然局限于企业内部,局限于股东、债权人及经营者,没有跳出单个企业的微观范畴,存在不完整性。(2)李心合教授则在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研究企业财务控制。他将财务控制定义为一种以企业所有权安排为基础的财务控制权和财务收益分享权的有效安排。财务控制的主体就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即各种财务、人力、社会和市场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提供者。
我个人认为,财权既是一种财务权利,又是一种财产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财权当然也不例外。我认为,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财权的主体可以设定为企业的“真实利益相关者”。财权的客体也就是财权指向的对象,是企业财务资源。其内容是财务控制和利益分享。对财权三要素的全面、合理、正确
的概括,也就得到了财权的精确定义:财权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财务资源的控制权和利益分享权。
二、财权配置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
“利益相关者”是财权的主体,企业财权的配置则是企业各个利益相关者博弈并最终达到均衡的结果。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就是财务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市场资本的投入者,它们也是企业财务所应该服务的对象。但是,这些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各自也存在不同的利益目标,加之信息不对称,他们必然会产生各种利益冲突。各“利益相关者”都力求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甚至不惜损害他方的利益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而达到利益最大化的根本途径就是取得更多的财权。对财务控制权和收益权的争夺就是一次博弈。但是,“利益相关者”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争夺企业财权又不可能随心所欲,博弈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进行的。这里的约束条件通常是已有的制度框架和可以通过谈判达成的契约。制度框架和契约在短期内是相对固定的,但在较长时期内是可以改变的,其结果取决于各方谈判的结果。各“利益相关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企业财务控制的框架,这是一种合作博弈。但是,博弈并非只有一次,它重复进行的,当“利益相关者”各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新的博弈又会开始,达到新的均衡并形成新的财权配置。这就是“利益相关者”博弈与企业财权配置的过程,即博弈、均衡、博弈、均衡的过程。博弈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各“利益相关者”力量的对比,也就是他们能够对企业施加的影响。
“利益相关者”具体来说包括股东、债权人、员工、顾客、供应商、政府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等。下面我们具体考虑一下这些主体两两间的博弈过程。
1.股东和经营者、债权人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
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也是财务资本提供者和主要人力资本提供者间的博弈。股东和债权人是企业资金的投入者,但企业大部分财务控制权却不掌握在他们手中。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他们不可能完全地直接地参与企业事务的管理,掌握企业真正财务控制权的是企业经营者。经营者对企业财务实际运作有重大影响,他们会利用这些优势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他们会寻找风险高而回报大的项目,从而提高自己经营业绩。但股东和债权人将资金投入企业,是希望能够取得相应的回报,但他们并不希望自己的资金承担太高的风险。实际上他们希望能够掌握企业财务动向,将资金投放到回报高风险小的地方,但缺乏经验和信息不对称不允许他们完全控制企业财务。两方针对各自不同的利益会有一个博弈。最后博弈能够使出资方和经营者间达成契约,经营者的行为受到激励或约束,纳什均衡点存在于几方利益同时达到最大满足处。
2.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博弈
一、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异化
2002年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由于其实施时间较短,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备,诚信的市场文化氛围单薄,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利益博弈导致的政府采购异化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寻租行为
寻租行为,包括采购人与供应商或采购机构恶意串通,接受贿赂获取不正当利益;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与投标人协商谈判,或者供应商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还包括供应商为中标成交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等行为。
(二)地方保护主义
政府采购是政府向社会供给公共产品的一种手段,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承担着促进就业和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保护环境与宏观调控经济活动等方面的任务。许多地方行政主体打着调控经济的“艰巨”口号,阻绕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的采购市场,非法干预自由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三)定点采购行为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有效控制财政资金的支出,减少财政负担,同时为杜绝腐败现象发生,在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和日常办公开支上,大都实行了“定点”采购。
定点采购未能达到政府的初衷,越来越变质变味,越来越成为权力寻租的有效机制,形成了在政府采购下的市场割据和行政垄断,是一种政策性歧视。“定点不定税”或“定点不定价”使价格与市场不符,收入与纳税不符。“定点”采购中,由于市场信息不通,行政采购单位没有自主选择市场与产品的余地,成为被封闭状态下的“圈地式”采购,脱离了市场行情,其所购买的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不仅未降还反有上升。
二、政府采购行为异化的“博弈”论探析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Games Theory),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理论和方法,指出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是理想状态,但可以取其次优的竞争状态。如何既提高采购效益,又达到调控经济规制市场双赢的效果。政府采购行为本质上就是利益“博弈”,博弈论能指引如何不断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博弈”
政府采购主体是指在政府采购中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采购人属于国家行政的行政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代表着国家行事,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利,为社会提供公共福利。行政者手中的标落谁手,一直在博弈着。
(二)供应商与供应商利益之“博弈”
政府采购是一个消费量大的供应量,供应商为了自己在市场上的经济地位,互相竞争中标也不断博弈。相互竞争的供应商总担心对方是否会采取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商业贿赂等不为人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获得竞争的优势地位,使自己中标,假如人人这样你不这样,自己便失去了在市场上竞争的地位。
(三)公平与效率之“博弈”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从短期看,社会公平与政府采购效率之间有矛盾之处,存在着利益的权衡与“博弈”。政府采购成绩包含政府采购效率和政府采购公平,但效率与公平总是会有矛盾的,在实践中必须进行权衡。
三、抑制政府采购行为异化的对策措施思考
由于冲突与合作的结果依赖于所有人所作的选择,每一个决策者都企图预测其他人可能的抉择,以确定自己的最佳决策,如何合理进行相互依存战略策划便是博弈论的主题。博弈论中,含有占优战略均衡的一个著名例子是有塔克给出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众所周知,要是两个囚犯的利益都得到最大化,就是他们都彼此非常的信任,从而在他们分开询问时的结果和他们之前讨论的结果一样。抑制政府采购行为异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制度的完善
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相互交往的行为框架。青木昌彦认为,制度即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约束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规则集合:制度为降低人类社会运行成本,产生各种约束人类行为的博弈规则与契约合同,既包含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非正式制度,也包含宪法及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还包含规则有效实施的实施机制,是约束国家、法人和自然人行为的规范和总和。
政府采购的垄断原因主要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目前还很不完善,使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有可乘之机,使垄断行为不时的发生。
(二)法律的完善
我国政府采购法还很不完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欠缺,许多供应商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适应时代的需要,可采取较先进的电子采购:进一步规范“定点”采购造成的垄断行为等,让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与国际接轨。
(三)健全监督管理体制
1.基本概念介绍
演化博弈论:是把博弈理论分析和动态演化过程分析结合起来的一种新理论。
演化稳定策略:演化稳定策略是演化博弈论的重要思想,即在重复博弈中,仅具备有限信息的个体出于其利益得失的考虑,不断对其策略进行调整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复制动态:在演化博弈过程中,由学习速度很慢的成员组成的大群体随机配对的反复博弈过程。
2.征收关税的利益分析
根据自由贸易理论,国际间消除贸易壁垒,进行自由贸易无论是对单个国家还是对世界整体,都是有利的。
在自由贸易理论中,征收关税会造成生产和消费的扭曲,自由贸易则会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3.模型构建
3.1 国际贸易中征收关税的演化博弈的动态复制系统
下面将用具体的演化博弈模型来分析两国间进行贸易过程中的博弈行为。
考虑征收关税的极端情况,即征收高额关税,以至于产品在征税前在两国间进行自由贸易,产品供给需求状况由消费者理论及生产者理论中的市场均衡决定;征收关税后贸易额直接降为零的情况(便于我们的收益分析)。
假设征税行为S;贸易两国进行自由的国际贸易能够获得的额外利益为W;由于一国征收关税的同时,另一国因为没有同样征收而受到的损失C(法律诉讼、征税造成的利益降低);只在国内进行贸易可获得利益为E;一国征收关税另一国不征税,则征税的国家得到的搭便车收益T。
收益矩阵如下:
3.2 两国收益状况分析
A选择不征税概率为x,征税1-x,B选择不征税y,征税1-y
则A不征税时的期望收益是:U2=(1-y)(E-C)+y(E+W)
不征税的期望收益:U1=(1-y)E+y(E+T)
总期望收益:U=xU1+(1-x)U2
B征税的期望收益:R2=(1-x)(E-C)+x(E+W)
不征税的期望收益:R1=(1-x)E+x(E+T)
总期望收益:R=yR1+(1-y)R2
博弈方策略类型比例动态变化有限理性博弈分析的核心,其关键是动态变化的速度
A的复制动态方程:其动态变化速度可用下列微分方程反映:
x(U1-U)=x(1-x)(U1-U2)=x(1-x)[y(W+C-T)-C]
B的复制动态方程:
y(R1-R)=y(1-y)[x(W+C-T)-C]
当A,B两个复制动态方程等于零时,得到的五个平衡点:
(0,0),(1,0),(0,1),(1,1),(C/(W+C-T),C/(W+C-T))
当0
3.3 关税的演化稳定策略分析
利用该演化系统相应的雅克比矩阵,对平衡点的据不稳定性进行分析。假设均衡点E5存在,根据A,B的复制动态方程组,可以解得雅克比矩阵为:
根据雅克比矩阵在五个均衡点的行列式和迹的值的符号,可以判断这五个平衡点的局部稳定性:
可以看到EE具有局部稳定性,是演化稳定策略,代表A、B两国同时选择征税或者不征税。下面的复制动态相位图表示多次博弈后结果的方向,代表两群体复制动态关系和稳定性。
从相位图来看,E2E1E3O收敛于E1点,是双方选择征税,E2E4E3O收敛于E4点,此时双方选择不征税。这两部分的和是1。由于演化过程是不断变化博弈的过程,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很多情况下,两国可能采取不一致的做法。当E2E1E3O的面积越大,系统收敛于E1的概率越大,A,B两国选择征税的概率也越大。
在这一演化过程中,双方沿着什么样的路径是不确定的,复制动态演化博弈的结果常常取决于带有很大偶然性的初始状态。因此,设定的参数值不同,将导致不同的结果。
现在我们讨论各个参数对演化博弈行为的影响:
(1)双方参与国际贸易所得的额外利益W。
如果双方都不征收关税,进行自由的双边贸易,这样的结果能带来双方受益的增加。如果自由贸易得到的额外利益增加,W增大,C/(W+C-T)减小,鞍点向E1点移动,E2E1E3O部分的面积变小,系统有更大的可能收敛于E4,选择不征税,即自由贸易的概率增大,最终趋于自由贸易的演化稳定策略。
(2)一国征收关税后,另一国没有征收而受到的损失C提高,则C/(W+C-T)增大,E2E1E3O部分的面积增大,则双方选择不征税的概率减小,最终将趋于双方都征收关税。
(3)一国征收关税另一国不征税,则征税的国家得到的收益T提高,则C/(W+C-T)增大,E2E1E3O部分面积增大,双方选择征税的概率增大,自由贸易受到限制。
4.政策选择
通过参数分析可得,自由贸易可能由以下因素造成,自由贸易也可以通过推行某些政策达到:
双方进行自由贸易,若能通过发挥本国优势得到足够大的利益,则形成自由贸易并维持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国要充分发挥本国禀赋优势,通过企业优胜劣汰,形成在具有相对优势甚至绝对优势,从而在既有贸易中获得丰厚的贸易利益,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
参与国际贸易的两个国家中,其中一个贸易保护征收关税,同时另一国并没有征收,则未征税的国家不但得不到国际贸易的额外利益,还会遭到损失。一旦产生这样的预期,该国同样会征收关税作为反应。最终两国都会征收关税,并且之前的被征税国、受到的损失越大,自由贸易的可能性越小,世界范围内资源未得到优化配置,造成福利损失。
若一方对另一方征收关税后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则该国取消关税进行自由贸易的可能性就会进一步降低,如果没有突破性的合作计划产生,在短期内就会维持这种贸易保护的政策选择。
最后,当征税国发现贸易保护得到的利益不断减小,远不如自由贸易得到的福利增加,同时单方面被征税的国家受到的损失不算很大,或者两国形成经济共同体的战略伙伴关系时,双方将会积极取消关税壁垒,在国家间进行自由贸易。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
一、博弈的基本理论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竞赛论,用于分析竞争的形势。在博弈论的研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均衡,即纳什均衡。在经济学中,均衡意即一些相关量处于稳定值。
所谓博弈论(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一种方法。博弈论把现实世界中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各种行为抽象概括为不同参与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与一致,进而通过构建博弈模型来研究不同参与人的策略选择问题,使分析更加准确。同时,博弈论把信息的不完全性作为基本前提之一,这就使得博弈论所研究的问题和所提出的结论与现实非常接近,具有现实性。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博弈分析
1.博弈分析的基本要素
博弈分析的基本组成要素有三个:一是博弈主体,即指参与博弈的各方,包括企业、投资者、政府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个体等。二是博弈规则,即一切规范会计行为的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三是社会监督者,即会计理论界、社会公众、政府审计以及其他经济监督人员。
2.博弈分析的基本假设
会计信息失真博弈的基本假设主要有六个:一是各主体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二是强调个人理性和有限理性。三是企业和政府监督部门、投资者都完全了解自己和对方在各种情况下的利益。四是非合作原则,即企业与政府监督部门、投资者不能“串通”以谋取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五是不存在会计做账技术上的障碍或政府监管部门检查技术上的缺陷。六是会计准则留有灵活性和“真空地带”。
3.博弈分析
(1)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博弈
随着我国会计法规的不断完善,政府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和措施,但也不乏疏漏之处。有些企业仍抱着侥幸心理,偷偷做假。下面,构造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两个参与人的对策模型。企业有两种选择策略:做假账和做真账。政府监管部门也有两种选择:检查与不检查。两者博弈过程可用图1表示。
图1 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战略对策模型
第一个数字表示企业的得益;第二个数字表示政府监管部门的得益。R 表示监管部门查出假账后所得的奖励;L表示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成本;R -L 表示政府监管部门查出假账后的净得益;C表示企业做假账被查出后的损失;d表示政府监管部门没有查出假账的损失;e表示企业做假账没被查出所得好处.
一给定企业做假账的概率P,政府监管部门选择检查和不检查的期望收益分别为∏查=(R-L)×P+(-L)×(1-P)=RP-L和∏不查=(-d)×P+0×(1-P)=-dP.
要达到纳什均衡,政府监管部门检查和不检查的期望收益一定要相等,否则政府监管部门将改变现在的策略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政府部门预期收益最化的一阶条件是∏查=∏不查,即RP-L=-dP.解得P=L/(R+d).
也就是,如果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小于L/(R+d),则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不查;如果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大于L/(R+d),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如果概率等于L/(R+d),政府监管部门随机选择检查或不检查。
二给定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q,企业选择做假账和做真账的期望收益分别为∏假=(-C)×q+e×(1-q)=e-q×(e+c)和∏真=0×(1-q)+0×q=0.同理可得∏假=∏真, 即e-q×(e+c)=0,解得q=e/(e+c).
若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小于e/(e+c),则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做假账;若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大于e/(e+c),则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做真账;若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等于e/(e+c),则企业随机选择做假账或做真账。
(2)企业与投资者的博弈
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人,追求的是企业利益最大化。所以,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有时会少披露、不披露甚至歪曲披露企业的某些会计信息。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投资是为了取得投资收益,为使投资效用最大化,投资者也并非完全需要企业提供真实的信息。因而,在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博弈的最后均衡很可能是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
为了进一步说明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将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过程引入一个博弈模型。在该博弈模型中,博弈双方为企业(即会计信息提供者)和投资者(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相关假定的基础上,企业与投资者战略对策模型构成如(表2)所示(表中的数字分别代表了企业和投资者选择相应战略的效用水平)。由(表2)可知如果企业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投资的效用比不投资的效用大,则理性的投资者必然倾向于选择投资,即有MX组合而不存在MY组合;当企业选择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此情况下不投资的效用比投资的效用大,投资者更倾向于放弃投资,即有NY组合而不存在NX组合;而无论投资者是否选择投资,对于企业来说,提供虚假信息的效用比提供真实信息的效用要大,因此有XN和YN组合,无XM和YM组合。综上所述,只有Y与N的组合是唯一能在给定对方决策的条件下,双方都能对自己的战略选择满意的战略组合,这个组合达成了纳什均衡。
表2 企业与投资者战略对策模型
三、结论
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通过本文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探讨,提出如下治理建议:同时从企业内部和外部改善博弈环境;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以法律手段震慑造假行为,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所提供会计信息的参与程度和对信息的分析能力,改变其在会计信息披露博弈中预期的非理;加强和完善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健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职业道德素质。
考试是高等院校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督促学生学习、发现教学偏差并制定纠偏措施的主要手段。然而,学生考试作弊已成为教育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顽疾,严重影响了考试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如何有效杜绝和减少大学生考试作弊行为,不仅仅要从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高与完善入手,还应考虑考虑作弊主体的内在动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学生考试行为的选择是一个与监考教师在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对策以及这种对策的均衡问题,即博弈过程。
一、师生之间的纳什均衡
在学习博弈论课程之前,简单地认为学生作弊行为仅仅与个人道德有关,道德要求我们拒绝作弊,因为作弊是一种欺骗,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从理性人假设的角度分析,假设参与博弈的人都是理性的,每个人的思维和判断都符合正常人的逻辑,并能够通过成本―收益的分析或按照趋利避害原则进行决策,权衡利弊得失,优化决策选择。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经济活动主体总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正是学生考试作弊的内在动因。因为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表现的关键指标,它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奖学金、评优、入党、提干、推研、就业和心理满足。在个体理性作用下,学生选择是否作弊时常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将作弊带来的超常收益与作弊被发现而受惩罚的损失进行对比,若作弊的超常收益低于受惩罚的损失,将不会试图作弊,否则,作弊有利可图,就会发生作弊现象;二是估计作弊被监考教师发现的可能性,如果这一可能性很大,作弊概率就小,否则作弊概率就大。作为博弈的另一方,监考教师同样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选择认真监考或监考不力。理性的监考教师将考虑如下两点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一是将认真监考带来的收益增加和损失减少与支出成本进行比较,若有利则认真监督;二是估计学生作弊的可能性,若这一可能性大,则认真监考的概率就大,反之概率就小。基本假设如下:(1)学生和监考教师都是理性的,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2)博弈规则是既定的、公开的、透明的,师生双方的策略及其在不同策略下的成本是一种公共知识,即双方行为选择是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3)只要监考教师认真监考学生作弊就能被发现,若学生作弊未被监考教师发现,结果就会非成严重;(4)存在制度约束,学生作弊被发现后既受到惩罚又有信用损失;监考教师监督不力被学校考试督导组发现后,给予相应惩罚。从博弈的结果来看,当监考老师严格监考时,学生就会相对的选择不去作弊,因为被发现的概率增大;当监考老师不严格监考时,学生就会选择作弊,从而使得双方之间任何一次博弈战略组合都不是确定的均衡结果,也使得考生作弊行为在双方博弈中呈现出复杂的关系。博弈双方是考生考试中的监考老师和考生,监考老师的任务是监督考生不作弊,按自己的实际水平完成考试。因此这样就需要加重老师对考生的监考力度,力度的加大会影响考生的考试成绩,这样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守信是双方博弈的纳什均衡,考试不作弊才是真正理性的选择。
二、同学之间的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至今仍然是博弈研究的重要课题。囚徒困境反映了一个深刻的哲学问题: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个体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而不愿意改变决策,导致整体利益最小。纳什均衡是局中人理智选择的结果。对于学生作弊这个行为,我们同样可以用博弈论来作出分析,我们假设考生是理性的经济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面对选拔性考试,只有成绩相对好的被录取,成绩相对差的被无情地淘汰,这种与考生名利关系最密切、竞争最激烈的考试,考生无不想考出好成绩,而且还想尽量超过其他考生。但由于考生在考场上不可能知道别的考生的有关信息,加剧了考生的不自信,所以考试成绩很好的考生,仍然会认为自己可能落选。下面根据分析列出学生作弊的支付矩阵,其中,+1表示考生作弊时获得的超额收益,其中包括学生成绩的提高、选拨的优势、评奖学金时的增加竞争力等;-1表示学生不作弊的负效益,即无法与其他同学一样具备优势,竞争力减弱等。
由于考生都是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在双方博弈过程中,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从表中,在A考生作弊时,B考生作弊可以获得1个单位收益,不作弊可获得-1个单位收益,所以B考生会选择作弊;当A考生不作弊时,B考生作弊可以获得1单位收益,而不作弊获得-1个单位收益。所以,B考生会选择作弊,也就是说不管A考生怎么选择,B考生都会选择作弊。同样,对A考生也是如此,不管B考生怎么选择,作弊是A考生的最佳选择。经过双方重复博弈,作弊是双方的最优选择,作弊成了双方的纳什均衡。因此,从考生之间博弈情形来看,考生之间极易形成相互作弊成风,考生选择作弊是考生进行风险收益或利弊得失权衡后自我理性选择的结果。
三、结语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是使用严谨的数学模型研究现实世界中冲突对抗条件下最优决策问题的理论。无论是作弊还是不作弊,一旦被考生认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那么这种行为被实施的可能性就增加了。考试作弊行为的治理,应当从影响考生作弊决策选择的因素入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管重罚,减少考生作弊的心理预期净收益,使考生经过成本―收益分析或依照趋利避害原则,得出作弊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的结论,从而主动放弃作弊念头。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漆勇政:《大学生考试舞弊成因分析与对策探讨》高等农业教育,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