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状况模板(10篇)

时间:2024-02-04 16:49:2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知识产权管理状况

篇1

在全球知识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嵌人科技创新、技术产业化、技术贸易、投融资和战略与政策管理等多类活动当中,成为科学制定产业政策、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减少自主知识产权流失、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从源头上提高研发效率和创新质量、构筑市场竞争优势的有效途径。科研创新项目立项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一技术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科研项目选择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关系到科研项目本身的成败和有限的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

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应当成为政府科研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查新检索,需要综合考量技术、法律、经济、市场等多方而的因素。在立项阶段,项目的知识产权的各个种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涉及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都应当成为被研究和考虑的因素。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可以为项目初筛和立项管理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参考依据,并提出合理化对策建议,有效规避风险,提高重大科研项目的科技研发效率。

二、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原则

科研项目立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应当坚持“紧扣需求、分类评议、讲求实效”的原则。科研项目立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除了需要建立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库、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名录、提供知识产权评议资金等支撑保障,逐步建立健全科研立项中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制度体系,确保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外,最关键是针对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评议需求,探索形成具有操作性的知识产权评议内容和方法,规范评议范围和程序,防控重大知识产权风险。针对具体申报项目的评议应该着眼于中微观层面,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深入的内容还包括创新启示及控制与预警。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分析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对项目立项与未来知识产权布局策划提出建议;跟踪监测国内外研发进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情况,需要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知识产权布局调整与风险规避建议。

三、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研究现状

梁栋介绍了我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机制的现状与问题;通过比较其它类型的政府行政模式,提出建立政府指导型评议模式的构想;详细阐述政府指导型评议的机制的目标模式。董婷文建议为规避政府投资风险,完善管理体制客观要求,应将知识产权评估纳入政府科研立项评估体系,作为政府科研立项的决策依据。李宇华着重了介绍立项涉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主要内容及立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的撰写,但其只侧重于项目技术的分析评议,缺少了项目负责人及单位的分析评议内容,缺少了项目组获得外来专利的分析评议内容等。

四、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内容

(一)项目前期论文和知识产权的评议。主要从知识产权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对申报(负责)人、申报(承担)单位、具体申报项目的评议:项目负责人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的评议从项目负责人作为发明(设计)人的知识产权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权属纠纷情况进行评议。项目组成员、项目申请单位及合作单位的评议,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是否在国外取得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内容;评议项目组前期发表的论文、影响因子和被引情况等内容。(二)项目申报(承担)单位评议。主要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进行评议,包括是否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口或专门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是否设立和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门经费、是否具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权属状况等内容。(三)外来获得知识产权状况评议,包括知识产权是否为实际权利人或是否取得知识产权的合法处分权、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有效、知识产权是否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应权利转移手续或合同登记事项、知识产权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篇2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1、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利润源泉

传统经济需要大量资金、设备,有形资产起决定作用;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信息已成为第一生产要素,知识、智力等无形资产起决定作用,企业的财富中心是知识和知识产权。蓝色巨人IBM2001年共获得3411项专利,其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的权利金收入更是高达17亿美元,占IBM年度税前收益(81亿美元)的将近1/5,如果通过产品销售赚到相等的金额,则相当于额外销售出160亿美元的产品。微软也明确宣称,公司最主要的财富就是版权。可见,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源泉之一。

2、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是累积、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比如:吉利(Gillette)透过专利分析,将刮胡刀核心技术申请了35项专利保护,成功筑起一道绵密的防护网,阻绝了竞争者的市场进入。此为成功结合专利管理与技术研发的典范。再如:英国最大的格兰素(GLAXO)制药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以特效胃药雷尼替丁(ZANTAL)每年为其带来10亿英镑的收入。1997年7月,当其在美国的专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时间,在全球的销售额急降33%。创建于1978年的格兰仕集团凭借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强化科研与技术,发展生产,在短短二十多年间一跃而成为国际知名品牌,被国内外媒体、专家誉为“格兰仕奇迹”。这些体现了知识产权使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和市场表现。

3、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投资组合

对于新兴的公司而言,知识产权可能还是其获得风险资本青睐的一个重要筹码。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直接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如今年第二届专利周,全国范围内共成交项目178项,成交金额人民币54.8亿元,美元1200万。另有300项技术达成意向,意向成交额5.1亿元。如此高额的成交量表明,企业可以凭借专利授权、转让、合作等手段来赚取利润。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现状

我国已成为全球制造中心,但技术、资本和市场仍处于外围,特别是很多企业存在“有制造无创造、有创造无产权”的现象,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众多企业在此次经济危机的突袭下应对无措,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甚至是破产倒闭。我国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中存在种种问题,并且对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形成合围的策略仍缺乏应有的冷静和思考,没有充分注意到自身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的潜在危机,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在新的竞争环境下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选择。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很少设置专门知识产权部门,安排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忽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企业一直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不愿在核心技术领域投资,进行自主研发,更没有及时地将技术专利化、将专利标准化、将标准许可化;核心技术和关键元器件还依赖于进口,然后再进行重复组装、走仿制老路,产品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资金、技术的严重不足,导致自主知识产权缺乏。总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作情况堪忧。

三、经济危机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对

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经济危机的震荡将给企业带来严峻的考验,企业将经历其发展进程中的“冬天”。企业要想破除此次危机的魔咒并成功实现飞跃发展,就必须对企业本身进行战略性调整,其中,知识产权战略的调整更是迫在眉睫。

1、及时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的粗放式经营,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管理较为混乱。在经济危机中企业一般都会减少投资,节约开支。所以,企业可以利用空隙,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系统的梳理,从而能够全面掌握自身的知识产权现状,诸如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拥有状况、保护程度;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管理状况、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

2、建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有效的运转有赖于科学的管理体制,这就需要企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在上述梳理自身知识产权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大型企业可以仿照IBM、松下等国际知名企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类处理所有与企业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中小企业可以依其规模成立适合其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同时,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1)与其相适应的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诸如专利管理、商标管理、著作权管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2)应知识产权研发和利用需要,企业必须制定一套内部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如企业员工关于智力成果归属、员工的保密义务、相关人员的竟业禁止义务以及员工奖惩制度等、对外许可使用、转让相关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制度等;(3)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对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奖励制度;(5)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制定规范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可以使企业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确立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财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人力资源战略、信息战略、申请战略、管理战略、经营战略、诉讼战略、保护战略、涉外战略等。

4、积极运用专利保护战略

专利是集技术、经济、法律三位于一体的产物,企业专利战略在企业发展中有其独到的功能和作用,是企业其他任何战略或规划不能替代的。在前述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的专利战略模式。技术和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适合进攻性专利战略,企业积极主动地将开发出来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利用专利权保护手段抢占和垄断市场。而技术和经济实力比较薄弱的企业适合防御型专利战略,即采取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地位。

5、积极实施企业商标战略

由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周期较长,现阶段企业在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和确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以便在金融危机缓解的时候,正好使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企业经营。此番经济危机的来袭,已经使企业认识到沿海大部分企业的破产倒闭是其“低价策略”和“贴牌”战略的恶果,因此必须积极实施商标的国际化经营战略,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真正实现对国外市场的渗透并最终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6、妥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等级;落实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接触人或潜在接触人订立商业秘密协议;制止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等。

7、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篇3

2 2016年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现状及分析

本文提取了2015年、2016年贵州省认定的25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相关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

2.1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状况

从提交的申报材料来看,企业均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25家企业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平均每家企业专职人员达到4人(3.7四舍五入),而专职管理人数最多的企业为开磷集团,人数达到51人,占职工总数的0.3%。25家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研发)知识产权知识培训人员(个)达到2102人,平均每家企业达到420人,平均每家企业培训率达到93.15%。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较强,知识产权管理较为规范,培训率较高。但同时,25家企业均无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达标认证,说明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距离国家一流的知识产权培育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

2.2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状况

(1)在申请和持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方面,25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累计申请专利1827件,平均每家企业达到73.08件,累计有效专利1010件,平均每家企业达到40.4件。累计有效专利达到了专利申请量的55.28%。企业专利申请量上的突出,说明企业重视自我创新能力的建设,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有效专利的授权量占比较高,也体现了企业在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上的自我认知较为准确,能够找准自身发展的优势,并以此为抓手带动企业整体的协同发展。

(2)在自主知识产权种类方面,企业累计申请发明专利984件,平均每家企业达到39.36件。累计有效发明专利329件,占申请量的33%,平均每家企业达到13.16件。累计注册商标169件,平均每家达到6.76件。从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看来,企业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几个方面。体现出,在企业的整体发展中,还是由科技含量较低的技术和产品占据着主导位置。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到了整体专利申请量的53.85%,但发明专利授权量占申请量的33%。可以看出,企业十分重视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保护,但在核心产品和技术的研发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导致核心产品和技术无法实现质的突破。

(3)在自主知识产权行业领域分布方面,很大部分的有效专利和有效发明专利都集中在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行业,占整体专利和发明专利的81.2%、77.2%。可见贵州围绕优势比较集中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建设取得很大成效。软件服务业和新材料排位靠后,表明这两个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3 知识产权融资与转让状况

从统计出的数据来看,25家企业只有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业有知识产权融资的情况。仅有1家企业发生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在企业之间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和流动,没有形成一种自由交易的市场氛围,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不理想,很多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仅仅成了一纸证明,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从对企业的相关数据分析来看,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较低,没有形成完善的核心知识产权体系,究其原因是因为科研经费投入不足,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力欠缺;自主知识产权行业分布不均;缺乏专业知识产权人才进行管理,导致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自由便捷的市场,企业之间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流通,成果转化不理想。

4 对策建议

4.1 重视科研成果的产出,强化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

创新能力的高低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是否有后发动力的有效评价指标。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科技研发的重视程度。同时,核心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也需要有科研成果的基础支撑。面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企业应该更加重视科研成果的产出,强化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构建以核心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创新体系,这样才能常屹市场不倒。

(1)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加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通过多种途径优化企业科研经费的管理和配置,提高企业科研经费的使用率,有效保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产出。

(2)不断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培养专业性的科研人才,并建立系统化的科研团队,并以实物或股权的形式鼓励科研人才钻研本企业核心业务,促进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研发及成果转化。

4.2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是指要强化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意识。【1】许多企业十分重视自身创新能力的建设,创新成果产出丰富,但因为产权化意识淡漠,没有有意识的将自身的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由此,导致自身的创新成果流失,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企业从上到下都应该强化自身的产权化意识,积极建设产权化制度,鼓励员工对自己的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切实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

另一方面是指是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从2015年、2016年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数据统计得出,25家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维权的经费均为0。从侧面来说,这说明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还较弱,没有对自身的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可能在无形中导致了自身资产的流失。因此,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定期在市场对和自身核心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或产品进行广泛细致的调查,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应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利益。

4.3 加强培训,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篇4

(二)知识产权抵押融资流程 目前,在实务操作中,知识产权抵押一般涉及到以下业务。

其一,确定企业融资需求。企业根据公司战略,制订公司业务规划,然后编制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如需政府审批的项目则需要得到政府的相关批文),根据公司的投资项目确定融资需求,明确融资规模和融资结构以及融资时间表。

其二,与商业银行洽谈。确定债务融资方式后,如果打算向金融机构贷款,则需要同商业银行商谈。具体洽谈中,以专利为例,商业银行一般要求拟出质的专利权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且有效的专利证书;第二,该专利证书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第三,该专利项目目前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的经营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第四,如果专利权涉及到两人以上,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同时,对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用途,一般只能用于生产流动资金,而不能用于有有价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年限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一般为1至2年,且不得超过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另外,对于专利权质押的贷款额度,根据其评估价值而确定。目前,国内一般为评估值的15%至30%。这相对于日本的70%显得较低,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显得相对保守。

其三,知识产权评估。经过银企对拟抵押的知识产权确认后,企业需要委托经商业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在实务操作中,资产评估机构一般根据知识产权对企业产品的贡献度采用收益法进行测算。必要时,资产评估机构也可以借用行业技术专家的力量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其四,知识产权抵押。确定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之后,企业需要到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质押备案。在备案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则需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时效性和所有权进行核查。

其五,商业银行放贷。办理完毕知识产权抵押手续,企业便可着手同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放款。至此,贷款前的业务流程结束。随后,则是企业还贷以及到期注销知识产权抵押等事项。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会要求企业引入专业担保公司进行信用担保。此时,则由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同时,担保公司和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以及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作为一项商业行为,担保公司一般要求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融资手续费。同时,担保公司则相应要求企业定期就自身经营情况向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以监控企业财务风险,确保自己的担保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困境 虽然知识产权质押为解决创业型企业资金紧张提供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拓宽了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但是在现行政策不尽完善以及无形资产评估存在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如何在满足企业融资的前提下,降低资产评估机构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成为制约知识产权融资的障碍。

其一,缺少相关政策支持。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措施,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惜贷现象明显。在表1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专利质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比例相对较低。另外,在财政税务优惠政策方面,财政贴息力度较小。同时,除了财政贴息这一政策之外,其它优惠措施较少。最后,政府尚未建立一套流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平台,导致知识产权融资手续多、周期长,效率低。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

其二,知识产权评估风险。对于评估机构而言,知识产权不同于房屋建筑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最大特点是他们对企业的预期经济效益的贡献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可能导致评估机构对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产生的产品价值的不同评价。另外,在选择评估方法上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如何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融资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三,知识产权融资的道德风险。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牵涉到企业、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评估机构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单位等数家单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不排除部分单位违背职业道德以谋求私利。知识产权融资的道德风险主要源自以下两个方面: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可选择性导致其评估价值存在一定的合理区间,这为参与单位提供了操作的空间;部分参与单位为了达成知识产权融资的目的,可能互相串通,欺骗其它参与方。尤其是个别创业型企业由于管理水平低,加上融资需求意愿强烈,他们提供虚假材料的可能性也相对较高。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改进建议

(一)加强政策的引导与支持 不可否认,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除了继续完善原有相关《担保法》以及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相关规定之外,促进地方担保公司的成立和发展是一种较好的方式。由于担保公司的介入,既保障了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性,也促进了贷款企业的规范化运作。另外,为了促进金融机构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倾斜,政府可以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此促进银企合作的深入发展。此外,加强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为新兴产业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和质押融资提供良好的平台也有助于知识产权的质押。企业和个人可以利用政府搭建的交易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的查询、登记、挂牌、转让等,以及时实现融资需求。

(二)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对于企业、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或是政府部门而言,尽快培养一批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显得日益重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具有知识产权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全面发展。如果这些高端人才能够深入服务到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这对于规范和促进知识产权融资将大有裨益。

(三)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知识产权的高度专业性催生了相关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相关中介机构主要有、评估、担保、转让、信息服务、诉讼等方面。这些中介机构中,与质押融资联系最密切的是评估机构和担保机构。我们可以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与本地的评估机构相互合作,以此提高评估水平。另外,资产评估机构也可以联合其它专业技术机构办理评估手续,以此降低自身风险。对于担保机构而言,除了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之外,加强职业道德素养也显得必不可少。

(四)加强监管降低道德风险 无论是在放款前的洽谈或者是贷款后的常规性核查,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均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调查。除了关注贷款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之外,还应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状况,以及早发现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同时,对于评估公司的评估过程,也应重点关注,以防因公司和评估机构双方当事人为了私利而相互串通导致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发生坏账损失。

(五)加强知识产权融资披露 目前,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尚未明确规定必须披露。作为债务方的企业,为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将来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信息,应在会计企业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具体可以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状况、已申请(授权)专利状况、有效商标权和著作权、质押的知识产权状况、各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间等。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在今后企业实践中会越来越多地得到运用。无论是创业型企业或者是其它类型的组织,只要知识产权在其发展中能够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均可利用其进行融资。这也将促进银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为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5

凡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科技、工业、商业类型企业,以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区域、不同要素形式的资本在本区投资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是“小巨人”企业培育扶持范围。大型企业、集团、烟草业、超市等行业,按市里要求不列入“小巨人”企业范围。

科技企业条件:独立核算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定科技开发能力和经营规模,运行状况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较先进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产品和服务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有良好的营销渠道和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工业企业条件:独立核算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生产状况良好;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较高技术能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和市场份额;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商业企业条件:独立核算的中小型商业企业;企业拥有名牌产品和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科技开发能力、市场占有率或市场发展潜力;企业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和超过同行业同类企业水平;企业内部管理基础较好,各项制度健全,具有开拓意识和较高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的商品有市场、有质量,或者是贴近市民生活的便民、利民、为民的小商品。

二、评定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的依据、方法

1、科技企业评定依据:

年技工贸总收入一般应达3000万元或增长率20%以上,年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或年利润增长率10%以上;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经费占年度技工贸总收入的3%以上;企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工业企业评定依据:

年总产值一般应达1亿元或产值增长率20%以上,年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或年利润增长率10%以上;列入年度区内企业税收大户行列;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经费占年度销售额3%以上;企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商业企业评定依据:

年销售1亿元以上或年销售增长率20%以上,年利润100万元以上,或年利润增长率10%以上;列入年度区内企业税收大户行列;本市商业同行业排名在前十位;企业已按《公司法》完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或按《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完成股份合作制改制等;企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状况、经营商品结构情况良好;企业未发生重大事故及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通报等。

4、“小巨人”企业评定方法:

首期评定根据98、99年经营业绩,并在动态跟踪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初选“小巨人”企业名单是第一批,以后再评定第二批。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每二年评定一次,不搞“终身制”。入选企业要提供财务、经营等有关报表。

三、关于培育和扶持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的措施

对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要在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政策指导等方面,实行鼓励扩展的政策,引导“小巨人”企业立足和坚持“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发展方向。

1、鼓励支持“小巨人”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走向市场。改制的形式,可以是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改革,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可以是在依法评估,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企业的产权。改制的资本来源,既可以是职工出资,也可以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是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要素出资。在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鼓励企业经营者和经营者群体入股改制,经营者群体持股可占注册资本30%左右。探索让其采取货币、实物抵押、银行贷款等有偿认购,也可探索给予经营者以一定比例期权股等形式。

2、鼓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争取市、区有关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区科技、工业、商业发展基金贷款优先向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倾斜,享受低息。

3、帮助“小巨人”企业减轻负担。为使含有国资成份“小巨人”企业轻装上阵,“小巨人”企业历史遗留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经财税部门核准后消化不良资产。不实资产经国资部门核准后可冲减所有者权益。

篇6

A类企业申请适用AA类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即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 报关企业应当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上一年度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B类企业申请适用A类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符合《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即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 报关企业应当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连续1年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上一年度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上一年度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C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C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B类管理。第八条所列情形为:有走私行为的;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 C类报关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B类管理。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为:有走私行为的;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1年内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上一年度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C类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D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C类管理。第九条所列情形为:有走私罪的;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 D类报关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可以申请适用C类管理。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为:有走私罪的;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1年内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申请管理类别上调需要提交的材料

A类企业申请适用AA类管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B类企业申请适用A类管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复印件(发生过类别调整的企业提交)。

C、D类企业申请适用B、C类管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复印件;

《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申请管理类别上调的办理步骤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当地海关互联网站下载申请书等固定格式文本,或直接向海关领取,如实填写,以书面形式通过注册地海关(一般为海关内所设的企业管理部门)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注册地海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企业。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要求的,注册地海关对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材料。

注册地海关将申请材料报直属海关审定。

直属海关作出决定后,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制发决定书,通过注册地海关送达企业。

管理类别上调的工作时限和决定

A类企业申请适用AA类管理,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海关制发《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或《不予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

B类企业申请适用A类管理,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海关制发《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或《不予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

C、D类企业申请适用B、C类管理,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决定。海关制发《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或《企业管理类别不予调整决定书》。

以上,均由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

管理类别上调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资格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和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

管理类别的上调必须按照D、C、B、A、AA的顺序逐级上调,不能越级上调。

篇7

2008年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由此,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正式推上了议程。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逐步深入推动,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对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贵州积极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地方配套性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了《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年-2015年)》、《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若干意见》等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地方法规和规章。提出了以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特色经济体系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目标,紧紧围绕产业发展,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企业间白热化的竞争越来越趋向于创新能力的较量。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决定了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了解贵州省企业知识产权现状对于推动知识产权战略显得尤为关键。本文对43家企业进行了行业领域、上年总产值、经费投入、产出专利数以及信息需求等几项内容开展了调研,并对其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1企业知识产权现状调查结果与分析

1.1企业专利行业领域专利分布(见图1)

生物医药行业发明专利产出量最高,达56项,提示贵州省医药产业发展势头较好,但发明专利授权率较低,仅为28.58%,专利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实用专利产出量最高的是装备制造业74项,授权比例81.09%,装备制造业的发明专利数为22项,总体水平较其他行业领域高,可见贵州省围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效。外观专利最多的是出口贸易和农产品加工,均为12项,其专利授权率分别为91.67%、33.33%。外观专利的申请结合行业分类来看,更多的是为了产品品牌的建立与保护,与技术创新关联不大。软件服务业和能源科学技术排位靠后,折射出对贵州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空间较大,创新能力亟待提高。

1.2科研经费与企业专利产出数量的关联

将科研经费投入量和产出专利数量作为变量,应用spss软件进行pearson相关性分析,28样本数据计算出的科研经费投入与产出专利的pearson相关性为0.459,显著性为0.14,两者显著正相关(见表1)。

科研经费TOP7企业均为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新材料产业企业科研投入比最低,仅为0.3%,同时这家企业无专利产出。可见贵州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新材料产业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发展还需更多财力上的投入与支持(见图2)。

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状况

只有10家企业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职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营,19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暂由其他部门或者经理直接管理,剩余14家企业尚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无专人负责管理,在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相关制度等鼓励办法方面也是一片空白,可见企业专利意识非常淡漠

1.4企业专利信息检索工具使用情况

调研的43家企业中17家企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作为专利检索工具,4家企业以中国专利信息中心网站为专利检索工具,1家企业在使用了知识产权出版社、专利检索实验平台、soopat网站来检索专利,1家企业的专利信息检索仅使用百度。只有3家企业使用的检索工具包括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知识产权出版社网站、中国专利信息中心网站、专利检索实验平台、patentics、oopat。只有1家企业使用了美国专利局网站作为国外专利检索工具。12家企业表示在专利检索、专利管理、专利申请与专利分析及其战略实务方面存在困难,非常需要相关的应用培训。

1.5企业专利需求统计(见图3)

调研的43家企业中15家企业无专利的产出,占了总数的34.88%。有5家企业提出了希望政府尽快建立数据完整、功能齐全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专利信息服务渠道。企业普遍表示有专利检索和专利分析等专利信息利用需求,但企业绝大部门没有专利信息应用型人才,甚至部企业技术人员不具备最基本的专利文献检索技能,也尚未接受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的专利信息服务。同样,有27家企业表示公司缺乏专利应用资金,对专利应用的重视仅停留在口头上面,专利应用资金和专利应用人才的缺乏成为了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阻碍因素。

从对企业的各项调查结果来看,知识产权建立与保护的意识不足,是企业目前知识产权发展的最大障碍,专利重要性认识不足,直接表现为忽略了专利检索的重要性,缺乏基本的检索技巧,检索途径单一甚至从来不检索专利,不重视专利文献的发掘与应用,没有积极利用专利文献来实现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专利分析、专利预警等情报竞争意识淡漠,缺乏战略布局。其次是企业管理过程中忽略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等的激励措施没有到位,影响了职工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企业专利应用复合型人才的缺乏,导致企业无法便捷的获取各种专利信息,成为了阻碍企业知识产权建立与保护的拦路虎。

2贵州企业专利发展对策研究

2.1强化企业专利意识

随着知识产权知识不断普及大众,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贯彻,很多企业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积极完成了知识产权战略的建设工作,但更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领导层对此还是不够重视知识,在市场开拓和技术创新方面受制于他人时才意识到专利的重要性,这也提示我们企业在创新过程中要专利先行,专利战略是保证企业长期发展的生命力。

企业一要强化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意识,避免企业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流失,积极利用专利法律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避免在产品研发和市场化过程中侵权和被侵权事件的发生。二要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在决策过程中将专利工作放在战略地位上去考虑,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职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等发明创造活动的激励措施,为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2加强信息化技术和专利文献的应用

专利文献包含了人类95%的发明创造,记载了世界各国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以及新的科技与市场的发展动态。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可缩短60%的科研周期,节约40%的科研经费。作为企业应充分重视专利文献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高效利用专利文献寻找创新思路与灵感,降低创新成本,同时也能避免侵犯他们的专利权。企业应该尽快改善职工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等硬件条件,加强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的业务联系,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树立科技情报竞争意识,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法务提供保障。

2.3加强科研经费的投入

现阶段贵州省存在的专利数量,特别是充分体现创新能力的发明专利数量较少,且授权通过率偏低。2014年贵州省专利申请量达到22471件,贵州省发明专利申请8203件,占比36.5%。同期,广东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达446816件,两者创新能力相距太大。贵州2014年的发明专利仅为广东省发明专利的1.83%。科研经费的投入与企业产出专利数量呈显著性正相关,提示企业技术创新需要更多的经费投入。优化配置企业科研经费,提高企业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使得用最少的科研成本完成科研项目,保证企业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保质保量的提高贵州省企业专利数量。

2.4尽快建立数据完整、功能齐全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专利信息需求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企业甚至对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还没有什么认知,无法将其专利信息需求具体化,严重阻碍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动,建立数据完整、功能齐全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迫在眉睫。只有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促进知识产权系统的集成,构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解决企业与服务机构之间沟通障碍的问题,让企业能够通过更多的途径获取知识产权信息,也能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真真正正的为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高层次的专利信息服务,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营造良好的大环境。

2.5培养为企业创新服务的专利情报人才

篇8

一、TRIPS协定之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新变化

知识产权制度的两大支柱,一为公开、二为使用,而与货物、服务贸易协定共同构成世贸组织三大支柱的TRIPS协定,在较高程度上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保护要求。该协定的最低保护原则体现在第1条第1款中:“各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TRIPS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该保护与TRIPS协定的规定不相冲突”。但近年来,发达国家正在频繁地以双边协定的方式,迫使发展中国家在国内设置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这种“各个击破”发展中国家并进一步加重其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现象,与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未攫取到足够的利益是分不开的。正是发展中国家作为联盟与发达国家进行抗争,才迫使发达国家以开放本国国内纺织品和农产品市场为条件,换取了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程度仍有提高余地的TRIPS协定的认同。而随着实践的发展,发达国家认为TRIPS协议所确立的保护标准并不足以保护其知识产权,因此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区域贸易协议时,均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超越TRIPS协议的义务,这种协议又被称为“TRIPS—plus”协议。在这些形形的“TRIPS—plus”协议中,最为严苛的是“最高国际保护标准”义务,即要求发展中国家不仅要按现行最高保护标准保护知识产权,还要遵守未来制定的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并按这些标准修改其相应的国内法。

针对上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有观点认为当前“异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了保护私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垄断其权利的工具,而该制度鼓励创新的初始宗旨已经荡然无存。但笔者认为,在这一趋势已经难以逆转的情况下,我国应更多地考虑如何对“TRIPS—plus”协议加以利用,使之成为我国高铁走向世界的强大助力。以近年来我国的高铁海外投资项目为例,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承揽的委内瑞拉迪纳科——阿纳科高铁项目、由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承揽的土耳其安卡拉——伊斯坦布尔高铁项目,均已进入顺利实施阶段。事实上,对我国高铁技术需求最大的并非发达国家,而是技术水平亟待提高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随着我国高铁项目接二连三地入驻海外,这些国家也将获得更多的科研信息,并在我国技术的基础上展开自主研发,这种“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科技创新是不容小觑的。因此,我国可以利用“TRIPS—plus”协议,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开放国内特定领域的市场为条件,换取我国高铁技术在这些国家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从而在更长时间里维持我国高铁技术的领先优势。

二、“中国高铁走出去”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TRIPS协议在第27条第1款中规定:“所有技术领域内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能在产业上应用,都可以获得专利。”在对专利性质的界定上,我国《专利法》与上述条款的规定相差无几,即应当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我国在引进日本川崎重工、德国西门子、法国阿尔斯通等高铁企业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吸收、消化、创新,最终研发出了最高速度为350公里/时的高铁,令这些技术先进国家难以望其项背,无疑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进步,亦完全符合TRIPS协议中的有关规定。那么,又是什么制约了我国高铁技术走向世界呢?要解答这个问题,必须从知识产权的特征入手。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地域性决定了我国高铁技术不能固步自封,而应积极在国外申请保护。这样就将导致两个问题:其一,一项技术从申请专利到授权再到应用都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国内的专利持有者应具有前瞻性,尽早将高铁技术在有意向引进的国家申请专利;其二,国际上的高铁巨头作为市场的既得利益者,将我国视为全球竞争中的潜在对手,从而有可能在特定国家抢先申请专利。川崎重工、东日本旅客铁道株式会社声称“计划跟踪中国高铁的国际专利申请”,其目的就在于此。

其次,专利权授予的积极条件之一“创造性”认定的复杂性,为外国明目张胆地攻击我国的高铁技术提供了依据。现实生活中的开拓性发明毕竟是凤毛麟角,十分稀少,大量的发明创造都是在某一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改进或移作他用,或者将几项现有的技术进行组合从而构成一新的技术方案。对于这类发明创造,还应参照其他原则综合考虑,才能决定其是否具备创造性。“自由裁量权”的过大,导致外国高铁巨头在创造性问题上得以大做文章,企图混淆视听、抹黑我国高铁形象。

最后,与高铁有关的专利技术的综合性、关联性使得电子、信息、车辆、载运等多个领域的技术不再泾渭分明,而是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局面。这就使得我们在“引进来”时取得的专利使用许可,不再具有对全局技术均为非侵权技术的保障力,而外国高铁巨头借此见缝插针地提起专利诉讼亦在所难免。就目前而言,外资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其很可能会选择在中国高铁“走出去”的国家提讼。而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此类诉讼成本高昂、变数频生,无疑是巨大的风险与困难。

三、TRIPS背景下的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首先,我国在高铁专利申请外国保护的问题上可以采取“TRIPS—plus协议先行,专利申请跟进” 的战略。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我们不难发现双边的“TRIPS—plus”协议比全体世贸组织成员共同遵守的TRIPS协议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若想保障我国高铁专利在外国申请时畅通无阻,最重要的是通过“TRIPS—plus”协议,让高铁引进国也遵守绝对新颖性标准,即只有“未曾在任何地域公开过得技术方案”才具备新颖性。纵观世界专利立法,目前世界上仍有不少国家采用“出版物公开为绝对新颖性标准,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被知悉为相对新颖性标准(只在国内范围内认定)”的混合制度,其中不乏,美、日等发达国家,而我国专利立法亦经历了一个从相对新颖性标准到绝对新颖性标准的过程。因此,先在高铁引进国确立绝对新颖性标准,再根据优先权制度在国外申请专利,可以使企图恶意抢先申请的国际高铁巨头望而却步。

其次,我国应紧扣TRIPS协定对于专利的界定,在社会舆论上给予混淆视听的外国高铁企业以有力回击。高铁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归根到底属于在法律层面判断的问题,绝不会因个别企业的意志而改变。铁道部总工程师何武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就日本川崎重工不承认我国高铁自主创新一事发表意见:“哪有350公里的高铁技术拥有者去剽窃250公里的技术?”截至2010年3月,中国高铁已经申请了946项专利,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因此,我国应从事实根据的缺乏性、侵权专利的非明确性两方面进行舆论反驳。

最后,我国高铁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目前,我国多数高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乏善可陈。以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到内部控制制度一应俱全,美中不足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和规章制度予以管理。这种挂靠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模式,往往导致“统”而不管的现象,从而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形同虚设。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的高铁巨头企业均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设立了一整套机制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我国高铁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专利为核心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联合国内的其他高铁企业,推行自己的技术标准,构建以高效率低成本为特征的“专利池”集中管理模式。另外,人才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当前的高铁企业亟需培养和引进一批以法律、技术、外语能力为核心的复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更为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开发利用,从而实现“走出去”的战略目标。

四、结语

法国的皮卡尔在《非应用法律学》一书中曾说:“知识产权是捍卫人类智慧的利剑。”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我国高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亦需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发展,方能推动我国高铁技术阔步昂扬地迈向世界的舞台。(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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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科技部面向全国各省(区、市)、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兵团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和央企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了科技档案管理情况调研,调点为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所生成的科研项目档案情况、中央和地方各科研院所科研档案管理制度的状况,以及《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随之各有关单位全面展开调研工作,甘肃省科技厅将1977年以来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生成的项目档案情况列入调查范围。[1]近年来,部分学者也围绕高校科技档案管理展开了调查,如朱玉清2009年对北京地区44所高校科研文件档案管理状况进行了调查。[2]综合朱玉清的研究、其他有关文献[3-6]和我校相关工作实际情况,概括梳理一下,高校科技档案工作大致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1.1科技档案管理总体来看严重滞后

据调查,北京44所高校中,53.5%的高校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基本完整,27.9%的高校归档不完整,18.6%的高校根本就没有归档;72%的高校在科研项目开始时同时提出项目(课题)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40%的高校做到了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32%的高校检查科研项目进度的同时检查项目(课题)档案的形成情况,只有48%的高校做到了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研成果与档案部门出具科研课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我校现在科技档案收集管理的主要是科技部门整理提交的一些偏重于文件类的档案材料,实际具体到每一个项目的完整档案,尤其是核心档案材料还很欠缺。从我校目前科技档案管理类别情况看,主要管理的是科技文书类档案(由科研管理部门归集)、科技经费使用收支凭单等档案(由财务部门归集)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和图书馆归集),以及部分奖励证书等档案(以科技管理部门归集为主、少数科研项目负责人参与),科研数据、成果等实物档案几乎没有。

1.2科技档案管理与科技项目过程控制脱节

多年来,高校科技项目管理比较普遍地存在重申请轻验收、重经费轻成果、重预算轻绩效等问题。目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项目管理与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化程度较弱、经费预算与科研项目开支相脱节、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重视程度不够、科研经费监督机制缺乏、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以及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挫伤等。从科研文件档案管理纳入信息化建设程度看,仅有4.9%的高校科研项目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校信息化建设。从高校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与科研管理系统之间的关系看,只有9.5%的高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包含了档案管理模块或是科研管理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之间有接口,45.2%的高校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只是独立的网络版档案管理系统,26.2%高校的档案完全不用计算机管理。[7]从科研文件归档职责与归档“前端控制”角度看,19.5%的高校并未在科研项目合同书中规定归档责任人,74.4%的高校未对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进行“前端控制”和过程管理。从保管角度看,有超过半数高校科研档案数字化成果没有进行异地保管;从鉴定工作看,45%的高校没有对科研文件档案进行过鉴定;从提供利用与版权保护角度看,58.5%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科研人员用起来不方便,87.8%的高校在科研项目归档时没有签订开放协议。

1.3已有科技档案缺少重要核心内容

完善的科技档案管理,有助于科技工作的传承与创新,有助于推动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有助于推动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协调发展。但是,多年来,受传统观念影响,一般档案工作者认为只有学校管理性文件才能作为档案管理,而教师(尤其是个人)对自由独立形成的学术著作、手稿等不够重视,往往把它们排斥在档案管理之外。其结果是,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而忽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有的甚至肢解档案材料,只移交一般性材料而将关键性材料留下;还有的将科研报告中核心内容,用自己设定的代码代替,严重影响了科技档案的完整与质量,也丧失了档案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今后查考利用,不利于技术储备和成果的继承发展。科技论文档案的管理根本谈不上“三纳入”和“四同步”,大多处于分散零乱的保管状态。中国农业大学拥有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号国家专利,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馆藏只有专利证书复制影印件,其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原件却一直未能收藏入馆。

1.4科技档案利用与开发几近空白

现有科技管理制度本身很少提及科技档案的利用,更谈不上科技档案的开发与服务。目前利用比较多的涉及科技项目的档案主要是财务收支数据档案,但其归类属于财务档案。偶尔也有知识产权纠纷或资历核实会利用科技档案,但因为原始档案极为欠缺而往往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人员聘任与职称评审涉及到的科技档案资料一般依靠申请人独立保存和现场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根本没有形成依据科技档案的惯例,也还不具备依据科技档案佐证科技成果的现实条件。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几乎谈不上。相关领域的研究大多属于散兵游勇,无法形成合力;基础性的研究和积累也不能实现共享,导致低层次重复劳动和效率低下。从近年情况看,科技档案的利用主要集中在项目本身的检查、验收、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查、举报查处等方面,科技档案开发利用无从谈起。

2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制度层面的分析

高校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上述突出问题,自然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但是从客观本源深入分析来看,主要包括两方面原因: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滞后和薄弱影响了科技人员积极性,二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不完善和操作性较弱导致部门间职责不清和落实不力。具体来说,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的原因。

2.1知识产权主体尚未根本确立

如果知识产权被束之高阁,不能发挥经济效益,也就失去了鼓励创造知识产权的实际意义。因此,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进行重大修订,[8]明确了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将本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作为创新活动的利益保障,使更多的人愿意进行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但自1993年颁布《科技进步法》以来,由于我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过分强调国家所有,实践中形成了名义上国家所有、实际上单位持有的状况。这种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状况,一方面造成单位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国家对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于管理,未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这种局面,短期内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2.2科技档案与成果保密相对薄弱

在侧重经济数据考量和以科技产出为主对科技人员进行考核的过程中,伴随着科技档案利用的日益增多,个别人钻知识产权保护缺位和科技档案管理不严的空子,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还有人将与他人合作的产品配方归为己有,进而泄漏兜售给他人或厂家以谋取私利。此类现象反映了新时期疏于科学技术成果的保密,因此,科技档案保密工作亟需加强。党和国家利益需要保护,高校和个人权益也需要保护。有相当一部分科研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及作用,认为科技材料是自己的,对自己发表的科研论文倍加珍惜,对于将自己的重要科研档案(科研数据、项目材料等)放在档案室(馆)保存心存疑虑,认为放在档案室不如自己保管更为安全和使用起来更加方便。比较而言,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更易于保护,而加强应用研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和必要。以农大为例,植物微生态制剂(增产菌)、旱稻、108玉米等技术成果曾一度成为学校名片,但最终知识产权不但没有得到很好保护而使学校蒙受巨大损失,社会上假冒伪劣盛行,学校部门和个别人反而成了被告。

2.3现有制度体系不健全、操作性较差

国家宏观制度体系层面相对比较健全,但是配套操作细则还不是很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以及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多年,但违反后的处罚问题还缺乏有效手段,如抄袭别人技术档案、丢失和损坏档案、档案泄密等问题,处理起来往往轻描淡写地以批评、检查等简单处理代替处罚。并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比较普遍地存在重视传统管理、忽视知识产权服务,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忽视科研档案收集、忽视科技档案开发利用。而作为基层科研单位的高校,普遍存在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科技档案管理权限不明、职责不清、科技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普遍滞后的现象。北京44所高校中,27.3%的高校还没有建立科研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有38.6%的高校没有把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纳入科研项目管理活动整体工作当中;59%的单位认为文件资料形成者不愿归档是其中一个原因;有48%的被调查者认为学校的科研主管部门(如科研处、科技处)没有明确要求;45%的单位认为主要原因是科研课题组没有明确项目文件的积累和归档职责;66.7%的高校认为,没有进行“前端控制”是因为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61.9%的高校认为,没有进行“前端控制”是因为学校档案馆(室)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合作的力度不够;59.5%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是高校档案馆(室)无法有效地行使这项权力。[9]

2.4工作思路条件与方式方法相对落后

高校日常科技活动会形成一定数量和种类繁多的科技文件,这些科技文件是科技档案的前身。但是,目前在各个重要阶段和环节中对科技文件积累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高校,工作惯性存在重视抓科研计划落实而忽视科技文件的形成、积累和作为档案归档保存,表现为科研实验原始记录不规范、图纸不齐全、报告不完整等等。这不但给后续工作留下巨大隐患,甚至会导致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更不利于科研人员的保护和积极性的培养。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10]其中,“原始记录”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的科研工作记录、实验数据情况等;“给予宽容”既包括不影响项目的结题验收,也包括不影响对项目承担人员的评价、申报新的课题等。高校现有科技档案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多以兼职档案员身份从事档案收集、归档与管理等工作,专业知识匮乏,工作业绩情况在学校考核中很难体现。

3保护知识产权破解高校科技档案工作瓶颈

3.1关于未来高校科技档案工作的设想

树立长远眼光,建立中长期规划,创造硬件软件条件,落实重要科技档案收集管理制度;实现科技档案收集管理与项目管理服务全程无缝衔接,包括申请控制、绩效考核、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等等各个环节;配备专门的、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馆舍和人员,等条件成熟时筹备成立科技馆(科技博物馆、展览馆);借鉴发达国家做法,逐步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功能加以有机整合。

篇10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总量和质量,既是增强我国科技持续创新能力,解决技术创新源头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对国际竞争,变压力为动力的必然选择。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保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经济竞争优势方面的至关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和有效政策,强化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把这一工作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去,引导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全面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正确调整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的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保障智力劳动及其成果价值的市场化实现。

2.明确指导思想,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宏观战略研究。当前,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应当是紧紧围绕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规范科技管理,调节利益关系,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深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内涵;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以增加我国知识产权总量、提高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为目的,扶持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当前科技发展的政策方向和重大课题,突出重点,研究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对策,提出综合性的、全局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要在宏观上和战略上加强各相关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态势研究,掌握和了解国外及其他地区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积极应对,寻找突破。要通过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研究,准确确定"有所为"的技术发展领域,并采取有效的倾斜政策,增加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经费的投入,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形成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群,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控制能力,并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升技术创新在科技、经济竞争中的实际效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行政、经济措施,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计算机软件版权以及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确保我国知识产权总量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扩大技术创新的科技储备。

二、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是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标之一。

1.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激励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目前,国家财政科技投入仍是我国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主要渠道,由此形成的科技成果仍是我国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证公平、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激励创新为目的,鼓励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各方当事人技术、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逐步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承担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转化制度,应对其所有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管理和保护,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有责任寻求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

2.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突破国外专利封锁,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评估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要结合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当的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单列资金,用于补助承担单位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对于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可以补助承担单位用于取得外国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应当成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申报或者投标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指标之一。

3.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要逐步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大幅度减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行组织鉴定。

4.增加各项科技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内涵,将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作的重要指标。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与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技术产品评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等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要改变科技奖励以及科技人员职称、职务评定中重视数量、轻视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和模式,将形成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及其质量作为评定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科研贡献及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科教兴市(县)活动中,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各地方、各部门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推行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完备与否、管理水平高低,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1.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科技、经济竞争实力的法律武器,是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经济、技术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持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创新战略和经营方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使用纳入本单位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并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起点、水平、质量和效益,避免重复研究或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逐步形成通过掌握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并不断创新,进一步形成并取得新的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机制。科研机构要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改变由课题组和项目完成人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简单做法,主动对其内部科研组织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并承担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将知识产权做为本单位的无形资产予以重视并统一管理。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要克服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心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信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引导、帮助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把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支持政策,在计划安排和经费投入上对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创业服务机构也应当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状况进行监控,随时掌握相关信息和动态,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能力。

要继续开展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并以推动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为目标,丰富试点内涵,提高试点质量。科学技术部将分批选择若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及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环境建设的试点推动工作,按"试点先行、逐步深入、以点带面、指导全局"的工作原则,帮助和指导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培训教育、战略指导、业务交流、专项服务等工作,摸索出有助于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并逐步交流推广。

2.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继续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其作用。科技人员流动应当依法有序地进行。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支持正当合理的科技人员流动。

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应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单位未明确界定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单位在对技术秘密予以界定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保障科技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科技人员在流动活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切实保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尊重单位对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对于非本单位任务来源或本职工作任务,仅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单位和研究人员之间可以以协商方式确定成果权属,协商不成的,研究人员在交付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用费用后,可以依法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及时、充分地兑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值实现。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要求,兑现相关的奖励措施,支付相关报酬。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应得报酬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偿。

要积极探索和推广企业期权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获得与其创造性劳动价值相适应的股份,使高新技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得以有机的结合。

4.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技术提供方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或者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签订技术合同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互利有偿,充分体现并保障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权益。要通过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的合理约定,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实际效果。

要保障技术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分享科技进步的利益。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履行技术合同的效益和水平。受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支付技术使用费和报酬,不得随意拖欠、拒付。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切实保证提成基数的真实、准确。出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保证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和完整性,保证技术咨询和服务的质量,不得有意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故意隐瞒技术成果瑕疵。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加强对技术市场及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并与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的实现。

四、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建设,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1.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努力为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评估和鉴定机构等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中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支持这些机构的发展,使之按照市场需求,强化其中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积极面向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指定或委托这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务,使之既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完善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的重要社会支撑力量,又成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力助手。

2.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管理的社会组织建设。要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各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等自发组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监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逐步提高我国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深入普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面向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大力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要针对不同对象和层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养、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深入、持久、扎实地抓紧抓好。特别要注重指导和帮助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和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素质好的知识产权专业骨干队伍,充实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