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5 14:49:0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侵犯知识产权罪所侵犯的对象包括著作、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我市公安经侦部门近几年所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上。从办案实践来看,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姑息纵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必将严重危及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当前多数企业对“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有何作用?如何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还是一知半解,知之不多,以致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相当薄弱。如我市企业的主流是民营企业,而其管理方式多为沿袭创业之初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尽管近年来在树立企业现代管理意识,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但是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这一无形的资产方面认识不到位,措施相当乏力,有的企业铤而走险,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假冒他人商标;有的企业苦心经营的名牌商标或域名被他人抢注、或商标被他人假冒,危害后果都相当严重。特别是有些企业、人员还存在错误认识,认为侵权假冒能创造效益,“繁荣”地方经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异地企业或涉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在束缚本地企业的发展,或者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仅仅是为了国际关系,进行外交斗争的需要。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措施上的乏力,导致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
(二)刑事法条过于原则抽象,司法实践适用困难
目前,我国制定和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及相关解释性规定还是比较详尽,但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许多漏洞,尤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晚,刑事立法中的有些条款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笼统简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难以操作,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知识产权措施的落实。比如,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追诉标准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但往往在实际办案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很难统计或者难于取证。又如,由于认识的不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往往简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律条文,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刑事保护。此外,在去年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过程中,由于对其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术语及其证据规格认识存在分歧,造成在认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统一,出现了“‘标价’、‘市场中间价格’的认定是以刑事执法部门获取的证据来认定,还是必须以价格认证部门的鉴定为准?”、“侵权产品制造者陈列厅等地方的陈列品标价能否直接作为定案的标价?”、“‘市场中间价格’牵涉到生产经营的多个环节,各个环节的市场价格不同,甚至相差悬殊,实际委托评估操作困难,如何认定?”等问题,歧义较大。
(三)犯罪智能化、专业化趋势明显,执法办案难度不断加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方式日益隐蔽,犯罪手段日益多样,打击难度日益加大。如目前出现的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新型科技产品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较高的案例,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向专业化明显、科技含量高的犯罪形态发展,传统侦破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反观我们的执法办案水平,普遍存在办案人员专业知识肤浅、办案经验匮乏,地方保护主义等干扰因素较多,侦办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水平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在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违法犯罪嫌疑人普遍采用在交易中不设帐册、不出具票据和现金交易、异地结算等手段,造成公安机关发现难、取证难、抓捕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打击的力度、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案源渠道不畅,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紧,严重影响打击效能
从办案实践看,公安机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渠道不畅通,存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情况与实际犯罪的发生情况不相协调的状况,接报、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公安的奖励机制不健全,举报人不愿意向公安机关举报;刑事制裁门槛相对高,被侵权人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因对鉴定、估值等执法证据的认识不同,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少。此外,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执法机关双方工
作侧重点不同,对案件处理方法也不同,缺乏及时沟通,贻误了破案的最佳时机。比如公安部门在接到工商部门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由于双方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理解不同。因此对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和标识的鉴定和涉案物品的估价等应由哪个部门进行鉴定和估值等存在不同看法,造成了办案时间的延误,加上制假者往往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或一改原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调查时的说法,或隐匿相关罪证甚至逃匿,使得公安部门很难获得造假者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大大增加了案件侦办难度。诸如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效能。二、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对策的思考
(一)加大宣传力度,深化思想认识,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未来世界的竞争将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既是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竞争秩序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科学文明、激励创新的需要,更是有效保护驰名企业著名商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刑法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加强我国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基本规则和环境条件,也是我国开展外交斗争工作的需要;不仅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国际形象的实际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条约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在加强宣传的广度、力度、深度上下功夫,使各级政府、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大众都能了解、掌握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懂得如何申请和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及时宣传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处理情况,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报道,以及充分利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公共场所接受群众咨询、举报,解答有关问题,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社会知情面、群众参与度。其次,要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以案说法,加强教育,主动协助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防范机制,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提高企事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第三,作为承担刑事执法职能的司法机关要从长远和维护法制、国家声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高度,正确认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现实意义,认真履行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责,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大力强化措施手段,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严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并长抓不懈,切实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水平,为国家的知识产权竞争战略发挥保障作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采用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一方面,企业或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由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刑事保护,对情节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各地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帮助企业协商解决专利等纠纷,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三)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出现了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滞后和不完善问题,削弱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适应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已刻不容缓。一要针对刑事立法上笼统简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便于能够准确、统一认定该类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一的现状,真正体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二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特别是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的要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大力加强刑事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方面的解释工作。诸如犯罪客观要件的具体量刑情节、知识产权法律词语的内涵和外延范围、如何保证知识产权权益人受到侵害时的刑事诉权以及立案的标准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工作,使之明确具体,易于实践操作,以弥补立法过于原则的不足;三要将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予以废除,修改与世贸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需要,抓紧制定一些保护我们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律法规,以切实保护好我们自己的权益,促进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第八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举办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展会,由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由非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的承办方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将举办展会的有关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
(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第十六条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参展方应当遵守与主办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
(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不能达成一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办方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展会知识产权作为一些展览会项目,特别是一些品牌会展项目的所有者,国内展会组展商最为关心的是展会项目如何不要被仿冒和克隆,也就是关于展会的题目和内容不断地、经常地发生重复、雷同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型的展会都应当算做拥有展会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光有对展会会标的注册不够,还应对展会的名称进行保护。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知识产权强县为宗旨,以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基础,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提高大众知识产权素养为中心,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经济工作的结合,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群和产业群为主攻目标,促进全市知识产权能力的全面提升,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建设创新型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指导,确立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构建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围绕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进程,着力培育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增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力争通过三年的建设,使我市“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建设位居市首位,进入全省“十强县市,争取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建设提名。
(二)具体目标
1.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发展扶持政策。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紧紧围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创新型”主题,积极开展基层调研工作,在已制定的《市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关于加强乡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关意见,强化乡镇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绩效考评,以此推动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
2.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2012年,全市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年均递增20%,其中发明专利递增30%以上,国外专利申请有明显增长;每10万人专利申请数和授权数分别达到60件和50件以上。
3.不断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建设。积极引导、推动、扶持一批专利技术产业化的企业,不断提高企业专利技术转化率,重点支持电力与电子、光机电一体化、精密机械、钢铁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制药、船舶修造等7项领域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5-6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依靠专利技术实现产品产值上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15家,新增各级示范(试点)企业10家以上,其中新增省级示范企业2家以上。知识产权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不断提升。
4.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及时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查处假冒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净化本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依法维护和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大,侵权盗版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5.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和培训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力度。
6.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积极筹建一个集知识产权申报、注册、咨询、转让、法律、信息等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建立行业知识产权联盟,支持和引导行业开展维权活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增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三、工作重点
(一)健全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机构
1.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领导机构。调整充实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加强乡(镇)知识产权建设,在条件成熟的乡(镇),以科委、工商、文化等部门为主要力量,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形成有利于经济、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2.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发展知识产权(专利)、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全市新增1家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争取市知识产权局的支持,筹建市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
3.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借助市知识产权局挂牌成立的有利时机,构建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指导各级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二)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1.强化政策引导。积极研究、制定和完善在科技、经贸、教育、人事等领域鼓励发明创造、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将知识产权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战略框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在全市政策体系中的比重,建立完善《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奖励实施办法》。
2.完善激励机制。按照《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要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专利奖酬兑现和专利参与收益分配的激励措施,把发明创造与职工晋级、职称评定相挂钩。政府要引导和指导企业做好对发明创新完成人的奖励工作,激发企业职工技术创新活力。
(三)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建设
1.加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培育力度。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市有关管理办法,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开发、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经营战略与决策的各个环节;指导企业运用专利与商标、标准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战略,形成一批以企业自主专利技术为核心的行业和国家标准。在灿坤实业、欣宇科技、多棱集团、三实电器、福贞制罐、贝特利生物等基础较好的规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建立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从而逐步引导全市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开发和产业化。
2.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化。充分利用国家、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拥有国外知识产权,增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技术的出口创汇能力。
3.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设立专项资金,扶持重点专利项目建设,积极培育优秀专利的成果转化,推动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
(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和制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及时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2.加强重点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推行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典型案件报告制度;支持和指导电力、电子、光机电一体化、钢铁制造、石油化工、精密机械、船舶修造、食品加工等高新产业以及高优农业、优良社科行业协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等活动,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打击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和重复性、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的专利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推进行政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基础上,促进企事业单位广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遏制侵权盗版行为,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化管理水平。
3.加强重要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加强科技、工商、文化、质监和外经贸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加强出口加工企业的监管,帮助企业加强自律和完善内部管理,增强对侵权活动的防范能力。
(五)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
1.加强普法工作。将《专利法》、《商标法》、《著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全市普法内容,抓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和“科技、人才宣传周”、“科普宣传日”等重要活动,利用各种科普载体,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增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2.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行政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把知识产权知识纳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市委党校教学内容,列入公务员培训的学习内容,列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
3.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工作。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设知识产权知识宣传专栏或专题节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公安、文化、工商、质监等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定期开展考核。将知识产权工作列为自主创新工作的重点,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将实施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乡(镇),定期进行考核。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对乡(镇)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专题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对实施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1.1中医药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处方泄密普遍首先,中医药界普遍缺乏主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很多中医药人员善良地本着“济世为怀”的中医传统心态,在学习交流过程中,将药方、药味组成、剂量讲得一清二楚,无意中造成了处方泄密。其次,由于中医药从业人员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加之我国科研体制不健全没有严格的保密制度约束,使得科研人员在科研成果、时对成果是否得到保护,是否因保护不当而泄密意识淡薄,往往使很多含有丰富知识产权的临床经验、有效方药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无偿使用,形成流失而不自知。再次,由于缺乏必要的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一些中医药企业急功近利,在一些所谓的“招商引资”中,存在着将一些流传已久的中医药处方潜在价值低估或无偿提供等现象。
1.2传统中医药处方保护方式单一,导致处方流失严重由于中医药学的发展历史悠久,体系庞杂,许多有关疾病治疗的复方、单方、验方等,特别是民族民间医药知识,主要采用口传心授,师徒传教等方式代代传授下来,致使民间大量在临床中行之有效的秘方、偏方,至今仍以非处方、草药形态流传。加之传统传承观念影响,一些尚存于世的名老中医对于自己经过长期临床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秘而不宣,只通过家传的方式流传。这样单一的保护模式不仅极其容易导致处方因所有人意外身故等突发原因失传也极容易因所有人外流而流失海外。同时这种模式也给外商搜罗研究、甚至抢先申报专利以可趁之机。一段时期以来,尽管国家也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中医古籍的发掘、整理和保护,中医药单方、验方和秘方收集整理研究开发,但由于体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收效有限,更谈不上对这些处方的法律保护。
2制度建设不完善,缺少针对性保护制度是影响中医药处方保护的外部因素
2.1现有法律对中医药处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中医药处方侵权违法现象严重我国目前对传统中医药的保护主要通过专利法、著作权、商标法、商业秘密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几个方面。“对于中医药这个特殊产业,《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并未做出详尽细致的规定,1992年《专利法》修订版中只简单地将‘药品’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其中并未包括中药药材及饮片;对中药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科学内涵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尚没有对中药知识产权可能包含的内容、标准的具体界定[1]。”这样的状况不仅导致在中医药生产领域中,无偿仿制、移植他人名优产品的现象突出,更导致法律监管无力的尴尬局面。大量仿制或改剂型中药的出现,直接打击了企业原创性中药研发的积极性,也加大了企业自主保护处方的压力,而法律监管的无力更挫伤了企业自主保护的信心,纵容了违法仿冒者的欲望。而这样一种对中医药处方保护不力的现实,不仅仅是导致处方的流失,更严重的是导致我国中药行业陷入品种创新少、质量差、竞争力弱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2.2中医药发展的特点与现有保护制度对接困难,导致中医药处方保护存在盲点与现代科学知识相比,中医药创造、保存具有其独特的模式,而目前我国对中医药处方的保护,虽然可以借助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个别法律制度或规定,但这些法律不是为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而制定的,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具体规定,都难以充分保护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首先,中医药创造或流传的年代比较久远,往往多个区域或民族可能拥有相同的或近似的中医药知识,这就使得处方保护中权利主体很难确定。其次,保护与传承有着内在的矛盾,更多的传统保护习惯是保密,致使中医药处方中绝大多数为祖传秘方,口传心授,无物质载体,无成套的体系和标准。这不仅给收集整理增加了难度,也使得中医药处方在运用现有的需要提供严格标准才能开展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保护时很难象西药一样做到化学结构式具体,专利保护范围明确,技术特征容易划分。因此,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医药方剂的特殊性,不是一般患者和医生所必须了解的。并且如果把炮制及方剂秘密公开,正中某些窥视者下怀,将对民族医药研究和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对于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应由业内专家作出,而不是按照西医药的结构成分理论将之公开化[2]。”再次,中医药处方的一大特色就是使用复方,传统与现代的中成药大部分都是由多味药组成的复方,有的甚至达十数味之多,这类处方的保护不仅涉及处方中的药物、剂量、用法,还牵涉药物品种、药物炮制方式等因素。而现阶段所具有的分析和检测技术手段对于中医药复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有些力所难及。这种侵权认定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使得中药专利权人对他人提出侵权指控时,由于无法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比,从而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自然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有学者认为:由于增加或者减少一味中药就可能影响其总体药效,而增减药味又不侵权,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保护不了中药复方[3]。
2.3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适应中医药处方保护的需要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的基础构架来源于国际社会已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众所周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规则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制订的,其保护客体的构成要件主要是针对现代工业技术而设立,并未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对包括中医药处方在内的传统知识基本上是不能适应的。国际上早已有人提出现代西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穷国的毒药”、“富国的粮食”。综上所述,中医药处方的保护不是行业内部简单整改就能完成的,它既需要中医药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从认识到行为的调整,更需要国家从国内、国际制度化的角度做出努力。
3对策
3.1全面收集传统中医药处方,建立数据资源为保护中医药处方打好基础建立专项机构收集整理散落民间的各类中医药处方。可以借助现有的中医药机构,包括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中医药研究机构等开展处方的收集、记录、归档,同时对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处方包括各类古方、时方进行收集归档,并将一些已建设完成的专项数据库进行整合,如我国知识产权局已建立的中药专利数据库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关于传统医药的体系完整的国家级专门数据库,这一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一些专利重复颁发许可,也可以避免生物研究方面可能发生的剽窃。
3.2引导、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主动防止流失针对中医药处方保护中普遍存在的“无意泄露”现象,首先必须通过对各个层次的人员开展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宣传,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使企事业单位从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次,重点培养一部分专门人才,使之通晓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利于中药开发、产品宣传、专利申请等专业工作的开展。
3.3完善法律法规,攻克中医药处方保护法律盲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步,立法滞后是一个重要障碍,在中医药处方的保护上同样亟待解决。笔者认为,首先应对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比如通过立法明确中医药处方的权利主体;其次,强调中医药处方权利主体控制处方运用的权利,从法律上否定非权利人对中医药处方随意、自由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资格和权力;再次,创建一个独立的,简便可行,适合中医药处方注册、专利申请的体系,或者有针对性的为中医药处方设计一些小型专利项目,完善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满足中医药处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多学科、多部门的合作,尤其应邀请中医药专家参与其中。更有专家认为:加大在国内保护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熟悉这方面的国际游戏规则,对侵害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案件坚决诉诸国际法律诉讼程序。同时,必须打破地区、单位、学派之间的门户之见和界限[4]。
3.4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日本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由首相担任战略总部的部长,战略总部的成员为内阁所有的大臣,此外还专门聘请10位著名的企业家、大学教授和律师作为战略总部的成员。
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下设知识产权战略事务局。知识产权事务局由25名成员组成,其中17名来自各部门,6名来自产业部门,2名来自大学,主要工作是制定年度“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事务局还设有研究小组,对“推进计划”提出咨询意见。知识产权事务局每年6月出台当年的“推进计划”,各相关部门按“推进计划”的要求落实本部门的相关工作。其中经济产业省负责落实《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相关工作;文部科学省负责《著作权法》的相关工作:农林水产省负责《种苗法》的相关工作。企业和大学也按照“推进计划”开展各自的工作。
知识产权事务局下设3个专门调查会,负责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新的课题,为制定下一年度的推进计划提出对策建议。其中知识产权强化竞争力专门调查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知识产权强化竞争力的课题;日本品牌调查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日本品牌振兴的课题;数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专门调查会负责调查研究针对近年来数字技术发展和网络化普及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课题和对策。
二、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方针和主要内容
日本在制定年度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的同时还制定中长期推进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工作方针和主要措施。从2003年起至2009年,先后推出了三期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2003年制定的第一期知识产权推进计划,首次提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并提出知识创造循环活性化的工作方针。主要措施有:设置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大学知识产权本部;制定专利审查加速法,修改职务发明的规定;新设关于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规定;制定数字内容产业促进法;制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综合战略。
2006年制定的第二期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提出的目标是实现世界最先端的知识产权立国。重点项目是:深入各地支援中小风险企业;推动大学内部的知识产权创造和产学协作;改革申请制度,加速专利审查;振兴日本品牌;确保和培养知识产权人才。主要措施是:启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制定国际标准综合战略;引入地区团体商标制度;设置“知识产权避难所”;启动专利论文信息检索系统:5年内录用490名任期制审查官;着手修改著作权法。
2009年制定的第三期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与前两期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突出“知识产权保护”不同,突出的是“扩大和推进运用知识创造的循环”,并正式引进政策评估循环制度。目标是强化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力。基本方针是强化和促进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强化全球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软实力产业的成长战略;确保知识产权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构建针对用户需求的知识产权体系。主要措施有:综合评估专利制度的未来方向;大学知识产权本部和TLO的清理和专业化;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强化知识产权的高层外交;完成防止仿冒盗版商品扩散条约;完善数字内容的交易环境;研究审查运用外部智力资源的方法。
三、日本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最新动态
2009年,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外部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随着技术创新、市场变化、规模的飞跃性扩大,以及数字化、网络化技术运用的快速发展,促使获得革新的基本专利迅速有效地实用化,并投入世界市场的做法在世界上日益普遍。与此同时,二战后最大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些都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
根据2009年制定的第三期知识产权推进计划,近期要重点研究解决的有三个课题:一是获得革新的基本专利运用开放型创新迅速实用化的能力还比较薄弱。与欧洲的一些国家相比,日本来自国外的创新开发经费所占比重相对较低,英国国外来源的创新开发经费所占比重为17.2%,法国为8.83%,德国为2.47%,而日本仅为0.32%;其中大学自国外来源的创新开发经费所占比重英国为8.15%,法国为2.67%,德国为3.18%,日本为0.02%。二是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落后。与美国和欧洲相比,日本在国外申请专利的比重较低。2007年,日本专利申请人中,在国内申请的占总数的76%,向国外申请(全球申请的)占24%;该两项数据美国为49%和51%:欧洲为38%和62%。三是尚未发挥软实力产业的潜在成长力。与美国相比这方面的差距也比较大,2008年日本国内数字内容市场收入约为14万亿日元,美国约为50万亿日元;海外收入日本约为6010亿日元,美国约为8.5万亿日元;日本的海外收入约为国内数字内容市场收入的4.3%,美国该数据约为17%。
针对这三个课题,近期要重点做好的工作:一是促进创新。修改先端医疗领域的专利对象,将显著减轻副作用的新用法、用量的医药追加为专利对象。强化综合制作的机能,完善产业革新机构的制度,改善加速大学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化革新的知识产权创造基础和后援机制。完善针对开放型创新的知识产权环境,处理权利滥用问题,采取促进专利使用许可的措施。二是强化全球化知识产权战略。加强构建世界知识产权体系的工作,积极扩大专利申请高速公路的网络;强化仿冒品和盗版对策,尽早缔结防止仿冒品和盗版扩散条约,强化对发生侵害的国家、地区的推动工作;强化对中小企业海外业务的支援,强化从获得权利到开拓销售渠道及仿冒品对策的一系列支援。三是将软实力产业作为战略产业推动其发展。振兴软实力产业,构建数字网络的交易支援系统,为文化资源建立档案、建立媒体艺术的国际传播中心、完善年轻创作人才的创作环境。强化对海外开拓的支援,创设数字网络的海外开拓基金,强化数字网络节等向海外传播的活动。强化对数字网络时代的对应,迅速增加限制权利的一般性规定,通过合同规定等促进流通,强化对网络上侵权产品流通的对策。
四、日本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及启示
日本虽然与我国的国情不同,但其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方面的一些做法和成功经验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高度重视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日本政府高度重视相
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目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知识产权基本法》为基础,辅之以《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版权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以及《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形成了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体系。其中《商标法》、《专利法》等专门性法律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反垄断法》互为补充,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两道防线。此外还重视研究新问题、新动向,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日本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修改非常频繁,有的法律甚至每年都进行修改,从而提高了法律的应用性、时效性和操作性。日本及时修订完善法律的做法,对于我国法律修改滞后的问题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大力推进世界知识产权战略
面对日益增加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日本坚持把推进世界知识产权战略摆在重要地位。一是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相关法律接轨,力求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条约规定的一致性。当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出现矛盾时。日本的法院也会运用判例尽量使其与国际条约相一致。二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大力加强国际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化规则。三是大力支持企业在海外的专利申请,近年来日本企业在海外的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四是探索寻求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推进国际间对假冒产品和盗版的打击。目前日本正寻求与美国、欧盟等对知识产权保护关注程度较高的国家开展讨论,并争取在2010年内缔结《防止仿冒品・盗版扩散条约》(ACTA)。日本的这些做法将会对我国的相关工作产生影响。加强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将是我们急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作用
日本的知识产权与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有着较大区别,日本侧重于引导和服务。例如,经济产业省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制定《保护商业秘密指南》、《中小企业知识资产经营手册》、《中小企业知识资产经营实践指南》等文件,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许多企业都设置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业人员,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产品研发和营销的全过程,以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政府这种服务的理念和做法与我们推行的行政指导有着相似之处,在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运用、管理、保护能力时可供参考。
(四)注重工作措施的实效性
目前,我国虽然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依然不少,在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的时期,许多国际大型展会拒绝中国企业参加,比如瑞士巴塞尔钟表展、德国科隆电气展以及美国部分家具展览等,这说明我国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仍存在很多问题。
⒈克隆展会屡见不鲜
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多样化、体现个性化、立意新颖等特点,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当前相当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机构或办展公司开发的展览项目的名称、LOGO和定位,这种情况是重复办展的直接表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很多只是把地区名字改换一下就盗用过去。对于大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很难通过展览名称进行辨别,因为这些展览会的中外文名称几乎相同。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展会在全国泛滥。
以“广告四新展”为例,国际广告四新展是由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于1994年在北京创办的,可是到目前为止,在全国已经有近40个左右相同主题或类似的展览在四新展举办前后上演“模仿秀”。这其实是国内重复办展的一个缩影。然而,国家主管部门缺乏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相应法规,对展会名称的侵权尚处于无奈的境地,导致出现克隆展会、题目雷同。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会标注册,在对展览会名称的保护方面还没有妥善的处理办法,这是造成重复办展的原因之一。另外,没有资质认证、评估系统和服务标准,缺少协调功能和自律机制,造成无序竞争、资源分散。同时,信息化管理薄弱,缺少权威统计。由于信息不对称,误导一批投资者迷惑于会展经济热,盲目投资,急功近利。尽管一些大型展览会无法被克隆,但往往也被利用。科博会三年前就已经进行商标注册了,但仍然存在被冒用的情况。比如,一些机构在没有得到授权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运用科博会的名义举办其他活动。事后虽然诉诸相关部门,但是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已经给科博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⒉展位设计被模仿时有发生
这种侵权行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参展商拷贝其他参展商的展台设计,略加修改成为自己的展台;第二种情况较为复杂,涉及了又一利益主体展台设计搭建商,参展商以种种借口不让他们的方案中标,然后却又转手将扣留下来的设计图纸或方案提交给第三方抄袭使用或略有改动使用或者参展商在使用展台设计搭建商的设计图纸或方案后而不支付设计费用。
⒊展会期间专利和商标侵权是会展知识产权问题重灾区
①商标侵权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或类似商品之间的制造差别,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商标经申请注册后,所有权人也享有排他的专用权,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然而商标侵权行为在展会中相当常见,尤其是模仿国际知名品牌商标在展会上更是屡见不鲜。
②专利侵权
专利的特点是具有专有性。专利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后,即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展会上的专利侵权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展品被仿冒和新产品被抢先申请专利等形式。
外贸大省浙江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频繁遭遇跨国知识产权诉讼。要,先取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研后发现,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绝大部分证据竟来源于国际性产品会展。在35件知识产权诉讼中,有11起案件的原告据以的证据均来源于在当地国家举办的国际性产品展览会上,我国企业展示的样品、产品目录和广告宣传册等,这类案件占涉诉案件的31.43%。国内一些企业竟然将侵权产品堂而皇之在国外展览会进行展出,如在德国法兰克福照明和建筑展览会上,德国ABB施托茨接触元件有限公司从展览会上收集了浙江省温州4家参展企业的侵权证据后,当即向布伦瑞克地方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法院在展览期间即颁发了临时禁令,给中国其他参展企业形象造成重大影响。国外企业颇费苦心地从国际会展上收集证据,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另一方面,虽然有些参展企业对知识产权这一问题较重视,但是由于本身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的专业知识不够了解,以至于无意间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另外,参展商素质良莠不齐,这也造成展览会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侵犯他人展品的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⒋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不够
由于各有关部门职责不同、行使职权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同,加上部分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欠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不够,造成处罚力度各有差异,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虽然多次被相关部门查获,但仍然没有受到有力的打击。此外,知识产权查处中,总体仍然是单个部门执法多、联合执法少,并且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尚未很有效地形成执法合力,也影响了打击力度。
例如:深圳市峡电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8日,在第93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发现在广交会上参展的两企业的展台上,摆放了涉嫌侵犯峡电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便按照广交会《第93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手册》上的指引,来到大会投诉站对涉嫌侵权厂商进行投诉,在填写了规定格式的《提请投诉书》后,还向投诉站提供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并交纳确权检索费后,投诉站对涉嫌侵权的参展商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先暂扣后放行的处理,无论是暂扣或放行都没有给投诉方峡电公司一个书面的说法,峡电公司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告到了天河区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一审判决,以原告向投诉站投诉不能视为向广州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投诉请求书为由驳回了峡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展会投诉站与知识产权局之间的职责权利的分工并不明确,很明显广州知识产权局没有履行其职责,对涉嫌侵犯峡电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公司未做出处理和责罚,使峡电公司蒙受损失。尽管此案例是发生在第93届广交会上,但是到目前为止,本地区各执法机关之间对于职责和责任互相推诿,跨地区的执法部门缺乏合作,地方保护严重的情况依然存在。
二、加强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路
自从2006年3月1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正式实施以来,知识产权的保护正逐渐贯彻落实,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依然阻挠着中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对加快知识产权在会展业深入的进程至关重要。
⒈会展主体
建立相应的会展期间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会展主办方应指派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会展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定并在招展时予以公布;展会主办方应在招展时制作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目录,将上届展会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按类别编印成册公布,分发到每个欲参展方;规定会展前一个申报时间段,要求参展方向会展主办方提供其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所有知识产权状态的资料,拒绝提供资料的取消其参展资格;规定会展的另一个时间段,要求会展主办方完成对参展方的知识产权状态资料的审查,及时反馈结果给参展商,对不合格资料允许参展方补充,对确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拒绝其参展;同时把本届已备案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资料汇编成册分别发放给参展商,使其互相监督,鼓励举报;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签定参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要求参展方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备好有关参展物品的知识产权有效证明文件以备检查,承诺其所有展出的展品、包装、宣传品等与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如有违反,应立即无条件将涉嫌侵权展品撤离展会,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威慑和阻却侵权行为;会展后,对查证属实的侵权人的信息及时汇总到有关部门,由会展行业协会通报做出惩戒。
⒉参展企业
展会期间的展品知识产权问题会被广为关注,这与我国各行业对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有很大的关系。参展商是各行业的代表,这也可以反应我国各行业对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的薄弱。企业除了重视知识产权的学习和管理,做到自律外,还应避免在展览会期间无意间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①对展出的新品进行专利检索。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有不少这样的事例发生:在市场上没有看见的产品,在专利文献中已经披露。专利检索可以由企业自己的人员通过上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网进行,也可以委托专利检索机构完成。通过专利检索,可以掌握信息,如果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拟展出的新产品已经由他人申请并被授予了专利权的,应及时作调整,避免在会展中被投诉而陷入被动境地。
②新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在展览会上,专利权好比是新产品的“出生证”,谁拥有该“出生证”,谁就拥有了该产品作为专利产品展示的权利。否则,随时有被责令撤下展示物品的危机,甚至会被取消参展资格。因此,参展企业对自己研发的新产品应当及时申请专利,对由供货商完成研发的新产品则建议其申请专利后再组织参展。
③展示的物品做好历史记录。根据我国的专利法规定,除了发明专利申请须经实质性审查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就可以授权。因此,难免在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存在有不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这就需要企业做好产品的“历史记录”,因为权利的主张要有证据来支持。所谓产品的历史记录,就其外形而言,可以是公开出版物上的图片、照片,也可以是该产品的图纸、开模合同、模具验收证明、生产样品的鉴定材料、首次销售该产品的发票凭证等等。有这些材料作为产品的历史记录,一旦在展览会上发生被他人投诉侵犯其专利权的情况,企业的有关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可以享有“先用权”而有权生产销售,避免该产品有被撤展的危险发生。
⒊会展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一、加强对新闻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的紧迫性
1.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在经济国际化的新形势下,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知识经济开始进入百姓生活,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显重要。对在校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让学生了解知识经济中的知识产权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懂得尊重他人的智慧成果,这是新时期大学生应有的素质。新闻学专业学生是未来中国传媒的主要力量,知识产权素质应为其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可以训练学生保护、运用创新成果的能力。
2.是时代的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社会人力、资金、自然资源以外最重要的资源,它作为一种包含财产权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保护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素质就是运用、创造、保护、经营知识成果的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传媒成果的产权化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根本特征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创新的成果知识只有实现产权化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大学生毕业走向社会,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问题。
3.是传媒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日益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传媒业如何应对WTO环境下的传媒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媒体与法治研究室主任王军副教授认为,我国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个方面的问题和难点:一是传媒业缺少代表广大作者利益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在西方国家,这种中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发挥着重大作用,可以有效地为作者维权,如法国的记者协会、美国电影家协会、英国演出权利协会、日本的文艺著作权保护同盟等。二是传媒业的领导层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漠。知识产权在领导嘴里或许是经常提到的词,但是真正落实到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说要投入去研究这个问题,有很多单位的领导就不是很重视。三是传媒业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系统、完整的知识产权教育训练。
二、现有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及弊端
1.在专业设置下,把知识产权专业归属于法学系列,忽视了对理工类、综合类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在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起步较早、培养人才数量较多、师资力量较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第一“梯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第二“梯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第三“梯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安交大知识产权中心、上海交大知识产权中心、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工学院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山东大学等等都未涉及理工类、综合类大学。 根据有关专家对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在我国有影响的理工类和综合类高校的调研统计显示,上过知识产权课程的学生不到学生总数的5%。
2.师资资源不足,理论水平有待提高,教学方法单一,重理论、轻务实。在教学中,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注重教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较少涉及知识产权管理、转化、自然科学、生物技术等内容,而且教学方法单一。
3.教材编写良莠不齐。目前,知识产权教材种类繁多,各个学校的教师,不管是否从事知识产权专业都来编写教材,造成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某些观点不一甚至相左。
三、加强对新闻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素质基本知识的对策措施
1.改革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内容体系。在课程设计上,首先应注重内容的系统性和前瞻性,除介绍传统的专利性、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外,还要讲解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生物技术知识发展等热点问题,既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教授,更要重视知识产权创造、投资、管理和运用的相关知识传递,并充分利用典型案例教学法以及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来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和直观性。
以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服务高新技术产业、提升传统产业和培育特色新兴产业为主线,以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发展环境为重点,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优化制度资源、发挥市场作用、促进诚信竞争、增强核心竞争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区工程为契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战略在我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政策引导,构建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进一步提高每百亿元GDP专利授权数、发明专利申请数和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大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较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提升服务全区科技创新整体水平。围绕创新体系建设,完成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进程,着力培育有利于区域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增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近三年具体目标
1.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围绕创新驱动引领转型发展,进一步修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将知识产权纳入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2.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持续增长,发明专利占专利申请量比例明显提高,每百亿元GDP专利授权数和发明专利申请数分别达400件和320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28件。注册商标申报件数位列全市前茅。
3.加速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积极引导、推动、扶持一批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提高企业专利技术实施率、专利产品占工业产品产值的比重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工业经济中的比重,鼓励企业及时转化自主知识产权专利。重点支持6项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扶持培育4个高新技术企业依靠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实现产值上亿元。帮助企业组织实施省、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新增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企业40家以上。
4.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完善执法协调机制,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和专项维权行动,务实开展维权托管、专利保险等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严肃查处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等行为,依法维护和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遏制侵权盗版等现象。
5.强化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切实将《专利法》、《质量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六五”普法内容,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领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和浓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6.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功能。发挥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职能,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能,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服务管理。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发展知识产权联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支持和引导行业开展维权活动,增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7.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力度,知识产权培训人数达500人,新培养企业知识产权工程师60名,知识产权后备人才10名。整合资源,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优势,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平台,选派企事业人员到高校学习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对知识产权政策把握、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三、工作重点
1.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充实力量,强化职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健全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发展知识产权(专利)、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新增1家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指导各级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行业骨干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快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依托高等院所和佰腾科技有限公司,建立资源共享、高效运作、服务有力的一站式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辖区企业及个人提供科技创新综合。
2.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落实专利资助政策,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各级专利和品牌商标,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名牌产品,切实提高全区知识产权整体水平。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贯彻执行《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加快实现知识产权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目标。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动银企对接,促进知识产权评估、入股、许可、流传、交易、质押、融资等各个环节有效衔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3.加快知识产权转化和产业化步伐。认真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投入,强化服务,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转化和产业化政策,不断提高企业专利技术实施率和自主知识产权经济在工业经济中的比重。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航空制造、海洋装备制造等五大战略性新型产业,加大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力度,培育一批专利大户,造就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突出的企业集群,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高地。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争取和落实各级扶持政策,积极开展专利价值分析试点,引导民间资本投入专利转化运用,鼓励企业实施和运用知识产权成果,加速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
4.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大科技、工商、公安、文体、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及时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维权托管工作制度,加强与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大学专利培育和营运中心的联系与协作,为托管企业提供良好的专利维权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自我保护机制,申请涉外专利,注册涉外商标,参与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5.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搭建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平台,充分利用辖区高校的学科优势,整合资源,搭建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平台,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信息畅通、对接需求,为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针对企业负责人、业务主管和专职人员,开展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培训,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工程师和知识产权人。
四、保障措施
传统医药是一个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织的领域,近年来,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引起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关注。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精粹、重要元素之一的中医药无疑是传统文化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我国是中医药的发源地,中医药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是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最具民族特色和技术优势的专业。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医药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国家已将中医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开发作为重点专项并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医药将迎来良好的发展时期;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中医药亦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相对于西药而言的无足轻重,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的落后,缺乏系统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发展战略的滞后等都使中医药的进一步发展形成障碍。中医药历史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影响,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中医药现代化的核心,对实现中医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及向世界的传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同世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传统中医药知识和药物资源都未进入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状态,一些有价值的古方、秘方流落民间,没有得以充分使用及形成产业化,中医药资源地不断流出,更有甚者被外国进行不法的模仿和利用形成资源性标志,我们正面临大量“洋中医药的入侵和威胁”,因此深入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医药的保护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我国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1 传统医药保护的必要性
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医药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并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提出的。
1.1 传统医药的地位正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提升 众所周知西医药的局限性和西药不可避免的不良反应,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将一些疑难病、慢性病、老年性疾病的治疗方法、手段开始转向传统疗法,特别是中医药。1996年8月16日,美国的FDA起草了《植物品种研究指南》,2000年8月又在网上了《植物药产品行业指南》,这标志着美国政府正式有别于化学药品的方法来管理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1]。西方各国对中医药的态度也正悄然转变,由最初的完全排斥、不认同开始有所变通,不论是西方的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还是东方的泰国、新加坡都广布中医诊所,针灸、草药疗法已成为不少民众就医的选择。澳大利亚甚至立法《中医注册法》、新加坡成立了中医药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泰国政府正式承认中医药的合法地位[2]。
1.2 健康观念的改变 祖国中医学历经2000余年的发展,不但有着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而且还提倡养生保健,重在预防。早在《内经》中就有中医学“治未病”的预防思想,强调“防患于未然”,在日常生活中就要注重养生保健,并提出一些预防疾病的原则和方法,从而达到培养正气,提高人体抗病能力的目的。正所谓“正气内存,邪不可干”就是这一理念的体现。
近年来人们的医疗健康观念正在悄然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崇尚“回归自然”,天然药物和自然疗法正在全球掀起热潮,中草药市场份额高达120亿美元,这是一个具有广阔前景的巨大市场。日本津村株式会社在我国传统中药制剂“六神丸”的基础上研制的“救心丹”年销售额高达1亿美元。
1.3 新的化学合成药品研制越来越困难 目前合成一个新的化学药品命中率已从1/900降到万分之一,每种药的创制成本已高达3~5亿美元,研制周期约10年。传统医药开发可以遵循一定的规律,命中率高,周期短,花费少,越来越多的制药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跨国药企开始热衷于从天然药物中寻求开发新药,对传统医药的开发日趋重视[3]。
1.4 传统医药知识正成为生物盗版的源泉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通行的关于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是近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发达国家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难以保护传统医药的弱点大肆开发、利用传统医药,使得经济技术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承担保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义务,同时又被发达国家无偿利用祖先传承下来的传统资源。以下几个案例是将传统知识申请为专利的典型案例[4]。
1.4.1 姜黄案 1995年密西西比医学中心的两位印度公民将印度人作烹饪调料的香料姜黄申请了“姜黄在伤口愈合中的应用”(专利号5401504)的美国专利,并被授权,而在印度姜黄长期以来被促进治疗皮疹及用于伤口愈合。
1.4.2 死藤水案 1986年美国人Loren Miller根据亚马逊流域某原住部落祭祀用的一种饮料-“死藤水”(可诊断和治疗疾病)在美国申请了一项植物专利并获授权。
1.4.3 楝树案 产于印度及南亚的印度楝树可用作药品、农药、肥料,楝树的提取物可防百种害虫及植物真菌病害,可用于治疗伤风和流感、疟疾、皮肤病、脑膜炎等疾病。美国一家公司申请了一系列专利,其中“楝树的储存稳定方法”及“采用疏水方式提取印度楝树油,用于防治植物真菌的方法”引起了印度原住居民的抗议。
1.4.4 Hoodia仙人掌案 南非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从Hoodia中分离出抑制食欲的成分(P57),后P57许可给一家英国公司,1998年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以高达3 200万美元的使用费得到了开发、销售P57的权利,并打算将其开发为减肥药和治疗肥胖症的药物,市场价值预计超过300亿美元。
1.4.1、1.4.2两个案例是直接将传统知识申请为专利的案例,1.4.3、1.4.4两个案例是利用传统知识开发新技术的案例[3]。
2 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中医药知识利益的保护是制定中的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也正在考虑制定保护中医药知识利益的法律制度,甚至一些国家把传统知识认为是一种国家财富,上升到国家的高度来认识。目前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专利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保护等。
2.1 专利保护 1985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得授予专利。199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专利法,开始对药品授予专利保护。中药产品、中药生产方法和中药新用途只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就可获得发明专利。目前我国从中药中开发新药的4种主要方法[5]:从单方中开发新药、应用传统有效名方开发复方制剂、从科研成果中开发新的中药制剂、通过剂型改革和给药途径的多样化开发新药。
由于我国在提取技术方面与国外特别是欧美、日本、韩国相比没有优势,我国就中药中提取有效部位、有效单体申请产品发明专利的数量极少,我国的中成药专利类型主要以外观设计为主,发明专利的比例很少。中药专利保护存在以下难点[3]:
2.1.1 中药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比较困难 最能体现中药特色的中药复方很难同时满足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要求,特别是满足创造性更困难。对中药制剂的创造性进行评价时,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信性的对比药效学试验数据或临床对比观察资料。许多中药复方的的发明集中在中药的配方变化上,应用的是常规技术,技术改进实质不大。
2.1.2 中药的专利权保护范围难以确定 西药一般采用产品特征定义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容易确定,中药复方一般由多种中药材按照中药理论配伍而成,其中绝大多数药效物质不清楚,在专利申请中中药复方不得不采用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一种中药产品往往可以有几种不同的制备方法,中药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很难确定。这也是我国目前中药复方发明专利少的原因。
2.2 中医药的商标保护 商标权是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商标法“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是企业无形资产,对于企业创名牌、保证药品质量、增加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北京“同仁堂”、广州“王老吉”“潘高寿”“陈李济”、天津“达仁堂”等商标在海内外均享有一定声誉,这些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在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目前我国中药生产企业还缺乏商标意识,商标注册量少,一个产品只申请一个注册商标,生产企业在商标与药品名称的选择上缺乏认识,导致一些独特的中成药药名作为规范药名列入《中国药典》后又引起商标之战。另外企业商标设计质量不高,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混为一谈,商标特别是一些地道药材未采用地理标志保护。因此中医药企业应增加商标注册意识,防止名牌商标的流失、遭恶意抢注,对一些名牌产品商标应通过续展注册、联合商标注册、防御商标注册,一方面扩大自己的名牌产品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防止仿制。
2.3 商业秘密保护 中药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性强、配方复杂,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其配方和生产工艺。从中药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不适合申请专利的新药开发、传统药方、云南白药之类的民族珍稀配方,可以根据TRIPS协议“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形式。但企业也应清楚一旦商业秘密泄漏,产品被仿制后企业将束手无策,因此企业一定要加强防范措施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商业秘密泄漏。
2.4 中药品种保护 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保护的对象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已经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该条例关注的是疗效确切,不要求产品的新颖性、创造性,已公开发表、公开使用的药物仍可申请保护。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地位低于专利法,中药品种保护属于行政保护,力度也弱于专利保护,是弱保护。对于产品而言只有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才能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同样的产品虽然已获得中药品种保护并不影响他人申请专利,不能对抗专利权。企业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性,仅适用于国内不具有域外效力。中药品种保护属于行政保护,采取行政救济途径,较法律救济力度弱。
2.5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具体内容,在中药领域著作权主要保护中药科技工作者创制的作品。青蒿素是我国为WHO承认的一类新药,但由于当时我国未建立专利制度,有关科研人员未及时申请专利,并连续20余篇,虽然著作权得到了保护,但再向国外申请专利已不可能,后期研制的青蒿素两个衍生物疗效更显著也存在类似情况,导致美国大肆仿制该药品,每年由此造成的损失估计约2~3亿美元。因此对于中医药科研人员而言如何合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最全面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是个值得深刻学习的问题。
3 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探索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WTO后所必须遵守的国际游戏规则,对最具有民族特色、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中医药产业来说,所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一方面企业及企业的科研人员首先要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企业的新技术、新发明充分利用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之得到最充分的保护。在目前的国际形式下,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充分认可,作为国家层面来说,重新制定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同时为世界接受、认可的新知识产权制度从制度制定、运行的成本、效益看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适时修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一方面不违背TRIPS协议,同时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如“发明定义”、“专利范围”、“专利保护例外”、“强制许可”等条款对国内中医药专利给与切实有效保护。民族医药多集中在第三世界国家,可考虑以第三世界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提出修改知识产权制度的某些内容,使之更符合民族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要求来共同对抗西方目前维护的知识产权制度中某些不合适条款。中医药企业同时应加强科技创新,在提取技术和工艺上下功夫,力争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攻克目前我国专利申请困难的瓶颈。另外国家应加快制定中药材资源保护目录,特别是濒危动植物资源、名贵药材、稀有药材。建立针对处方和炮制工艺的特殊保护制度,包括建立处方登记制度、对国有处方和炮制工艺进行国家保护。
参考文献
1 张军,吴桂生,彭翔.21世纪我国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科技管理研究,2005,9:31-34.
2 蔡仲德,雷燕.建立中医药“专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探讨.中国药房,2005,16(14):1046-1048.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4-0114-01
虽然发展中国家逐渐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通过制定国内法并积极参加国际条约等方式寻求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但是由于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等原因,其权益仍然屡遭侵犯。
一、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途径
发展中国家较早地通过国内法的方式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1966年突尼斯颁布《文学与艺术产权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面)的国家。[1]国内法的方式是防止跨国非法利用的重要途径,因为跨国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现象,通常被视为涉外侵权行为而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律,即发展中国家的法律。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文件也与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促成分不开。例如,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Trips协议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的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跨国侵犯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学者认为,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在于发达国家利用人与发展中国家的所有人之间的矛盾。[2]例如,某些国家的传统文学,如我国的《西游记》、《花木兰》等,被无偿地改编;某些国家的传统医药,如中医药、泰医药等,被再次开发利用并申请专利。
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难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商业利益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因此,难点和阻碍并不在此,而在于相应的法律制度没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明确的标准。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三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传统知识产权模式、专门法模式和综合保护模式。利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某些不相容之处,有学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知识产权权利的客体、主体、保护期限、独创性认定等方面论述了区别,进而得出结论:传统知识产权模式并不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法保护模式是指通过制定专门法的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针对传统知识产权模式的缺点提出来的,但也存在立法成本、可实践性等问题。综合保护模式实际上是前两者基础上综合采用的方式,但也因为在实践中是否真的有效等问题受到人们的诟病。
(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利益追求的程度和范围差距颇大。发达国家往往凭借其先进的高科技所形成的优势地位来夺取更多的知识产权利益,从而进一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而占据世界领先地位。印度等国家在WTO成立时就已经提出在WTO的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然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却反对建立国际框架,主张从国家的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解决对策
(一)发展中国家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发达国家也极其重视,如韩国的“激励机制”、日本的“人间国宝”、美国的《美国民俗保护法案》等等。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可取的选择莫过于建立并完善本国相关的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确定了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这样一旦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诉讼,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便有法可依。另外,通过法律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也是进行诉讼的前提。应该看到,国际上许多公约主要是强调成员方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义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非法利用如何保护则不明确,只能求助于国内法。[3]
(二)通过国际条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用国际条约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都认为没有必要通过国际条约来保护这些资源。因为条约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违反条约将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这也是对抗发达国家掠夺无形资源最有效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条约体系可能打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近乎垄断,而这又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否采取知识产权模式,但很多学者早已论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创新予以解决。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方面的条约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