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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建议,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在我国,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不断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保持我国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关系到我国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据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我国超过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先进技术创新、80%以上新产品的研究都来自于中小企业。我国的中小企业是知识产权的运用主体,但是,很多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较弱、发展规模也比较小。所以很大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知识产权问题已经使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的处境更加艰难。导致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利益受到损害,如:电子产品、汽车、纺织等行业的专利权问题经常受制于国外企业,限制了我国企业自身的发展。还有我国企业研发出的技术成果,由于缺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并未及时申请专利或进行保护,被国外其他企业抢注而成为他人的成果,这种事件在我国中小企业中屡见不鲜。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工作。
知识产权的含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定义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出现,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条件之一。知识产权已作为谈判的筹码出现在国际贸易的谈判桌上,同时还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行垄断的工具。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过去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发明专利、注册商标版权等进行保护,而现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经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机密、生物技术等多元对象。如:美国、德国等国家由于其在高新技术方面的绝对优势,已经将知识产权的范围扩展到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还将网络营销新的经营模式理念也列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朝着战略化发展。过去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属于被动的防御阶段,而现代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进入了主动进攻模式阶段,出现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运作方式。例如:对于商标专利的抢注,就能够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再例如:很多国家和企业自己没有专利技术或注册商标,但是他们将眼光放在了搜集别国的经济信息上,特别是不道德的侵犯别国的知识产权,然后再采用政府和企业结合的方式对别国知识产权进行诉讼,这样做可以使这些国家或企业收取到高额的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国际化的特点。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贸易在我国企业中越来越频繁的开展,中小企业也不例外。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也在朝着国际化的趋势发展。世界各国都纷纷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间的合作,先后在国际范围内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各国开展了多边合作,国家之间结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来获得更多的国际合作化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突出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产权争议的案件较为突出。在国际贸易中,各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案件很多,如:发生在2009年6月的英力士萤石公司等两家原告在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中化宁波公司等公司的专利侵权案。这类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了。跨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问题严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的主要形式。这些跨国企业充分利用其手中所掌握的知识产权优势来加强国际竞争地位,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拒绝许可行为、搭售行为、价格歧视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过高定价行为。这些都为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不良影响。
我国企业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的案例增加。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伴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走出国门,面向世界,面对激烈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我国中小企业出现了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的现象。如:2005年,国际电子巨头英特尔集团我国某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再如:日本三洋公司与我国深圳的比亚迪关于电池的使用专利对簿公堂。2005年2月,美国电子娱乐协会向美国的商务代表提交了一份报告,该报告中称:中国、马来西亚、俄罗斯是世界上游戏软件盗版最严重的三个国家,尤其是中国已经被誉为世界上最大的伪正版制造地、消费国、输出国。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遭外国企业侵权案件日显突出。近几年来,我国几乎所有的著名商标、原产地保护产品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国外企业的抢注。每年这类案件的数量超过百起,范围涉及很广,主要涉及到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行业。如:我国的著名商标‘海信“就在德国被抢注,厦门的节能灯“东林’商标也在德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著名白酒“杜康”被日本人抢注,“五粮液”被韩国人抢注,云南的香烟在菲律宾被抢注。这些案件不胜枚举。
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误区
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是在面对复杂激烈的国际竞争时,我国中小企业的特点就决定了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很多误区,这些误区严重制约着企业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只是重视技术的开发和产品的质量,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企业在对新产品的研发、新技术的改革中投入大量资金,但是对自己的研发出的成果缺乏必要的保护意识,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如何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不被侵犯,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经营规模小、受经济条件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企业对自身拥有的商标、产品专利等知识产权,没有注册达到有法律保护的效果,直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别的企业抢注才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缺乏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认识。很多中小企业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信息十分匮乏,对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不知晓。同时,很多企业的经营者存在着一种侥幸心理,觉得侵权的事不会被发现,还有的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惜采取侵犯他人权利、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手段,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不正当竞争。不习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侵权问题。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十分雄厚,当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极少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侵权问题,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很多企业认为维权的法律成本较高。企业没有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很多中小企业认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知识产权战略的理念在企业的发展中无足轻重,只要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企业的发展就可以一帆风顺,这种观念是严重错误的。
对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我国政府部门的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我国应快速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我国政府可以采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强化,营造出一种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开展广泛而有效的教育活动,鼓励企业多进行技术创新、少剽窃、不使用盗版产品、不实施造假行为;同时对创新的企业进行财税、金融的支持,不断从政策上完善知识产权机制;另外还要设立起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援助中心和服务中心,使各中小企业更加积极地进行技术革新。
2.积极参与到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中去。我国政府一定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中去,充分使用我国加入WTO而获得的发言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西方发达国家,使他们不能利用技术的优势或者是在标准领域中的丰富经验的优势来达到控制整个国际市场的目的。同时,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我国中小企业或研究机构努力开展技术创新,开发出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标准,为我国的新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国际竞争市场创造有利的条件。对于在标准技术实施时所造成的各种国际贸易之间的摩擦,一定要积极利用好双边或多边的协调机制来解决这些矛盾,尽力避免国际贸易冲突。
使我国海关的监管职能充分得到发挥。我国政府要充分、有效地利用好海关进行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国外那些非法入境贸易。对那些很容易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商品更要加强监控,加大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的力度,有效控制在进出口环节容易出现的侵权行为。同时还要求海关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发挥我国海关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作用。
(二)对中小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转变消极的思想观念,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知识产权诉讼。我国的很多中小企业在面对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知识产权诉讼时,往往采取的是消极的态度,很多我国中小企业本身并没有出现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害怕在诉讼时吃官司,失败后又怕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于是就采取放弃应诉的权力,这不仅失去了维护自身权利的良好机会,同样也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影响。有的中小企业曾经有过侵权行为,也是由于害怕在应诉中支付超出企业承受范围的侵权费用而采取消极应诉。各外贸中小企业可以加强与商会的合作,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中小企业联盟,这样不仅可以很好的增强寻求政府及其他各方面的支持,而且还能较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2.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效率。中小企业应及时进行新产品、技术的革新,并及时将自己企业的创新成果、核心技术、优质产品等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申请注册,取得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保护。另外,企业要以自己的核心技术作为条件,构建出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保护的措施体系,不断加强对人才和企业资金的投入,不断进行技术革新,不断扩大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量,将知识产权最大化的转化成生产力,创建出拥有企业自己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3.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到国际贸易的知识,而且涉及到法律专业知识,尤其是知识产权发生纠纷和诉讼时,更是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因此,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积极培养出具有丰富经验的相关人才,并给他们足够的空间和资源进行发展,充分发挥这些人才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积极作用,培养并造就出一支包含各类知识产权知识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为企业和国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维权之路不再艰难。
参考文献:
1.陈洁.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商业时代,2010(1)
2.赵婷婷,侯贵生.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我国对外贸易的机遇与挑战[J].商业时代,2010(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的民事范畴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具有都相当具体并十分复杂性。
关键词:陕西民间剪纸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一、知识产权法和行政法对剪纸艺术保护的现状
市场上对剪纸作品的抄袭和侵权事件也层出不穷:2001年陕北剪纸艺人白秀娥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其著作权。该案几经审判,最终还是认定国家邮政局侵犯了白秀娥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但此案的赔偿数额却与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响亮的呼声形成了些许反差。位于上海世贸商城的某艺术品公司将某著名剪纸艺人的一幅剪纸作品中的“关键元素”全部保留,仅对个别细微处稍作改动,随后便以他人作品的名义公开售卖;文定路某画廊则直接把李守白的十几幅优秀剪纸作品临摹翻版成油画,堂而皇之地挂在店铺里出售。[2]
二、知识产权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剪纸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应该得到更为特殊的保护,但现在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和对一般作品的保护并没有什么区别,难以体现出它的特殊性和亟待保护的紧迫性。1.在保护时间方面,剪纸作品和普通作品一样只保护50年,50年后作品进入到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保护;2.在酌定赔偿数额方面,剪纸作品遭遇侵权后还是按照普通作品被侵权的赔偿方法计算,即没有特殊的规定,也没有精神赔偿的规定;3.在认定实质性相似方面,现在的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都没有相关的规定传统的剪纸作品世代相沿,在延续继承中不断丰富和创新,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上增删修改,且民间剪纸作品在题材、设计、手法等方面有相对固定的模式和套路,所以对于取材于传统题材的剪纸作品应降低实质性的标准,以保护剪纸艺人的创作激情,对于取材于现代题材的剪纸作品应严格其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以保护被侵权人的独特创意。
对近年来艺术品市场上将剪纸作品临摹、翻版成油画、重彩画等其他艺术形式的行为,在知识产权法中暂时还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对此行为进行界定,此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属于侵权行为,又该承担怎么的侵权责任。
三、著作权法保护
1.剪纸作品的保护期限
目前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50年,这个时间对于普通作品而言是兼顾到了作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的利益。但鉴于对民间剪纸艺人这类更为特殊的群体的保护,我们不妨将保护期限延长至70年,让剪纸艺人更多的享受到剪纸作品的利益。
2.精神赔偿
民间剪纸多是由饱经岁月风霜的农村妇女完成的。她们的技艺是长期“苦练”出来的,许多妇女都是在六七岁开始剪纸的,一直剪到生命终止。剪纸对于她们的意义也许不只是可以带来经济收入,所以发现自己的剪纸作品被侵权了之后,她们精神上所受的痛苦也是难以言喻的。
3.其他艺术形式对剪纸作品的再现
上海文定路某画廊则直接把李守白的十几幅优秀剪纸作品临摹翻版成油画、重彩画,堂而皇之地挂在店铺里出售。这种行为算不算侵权?笔者浅见以为,既然剪纸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项,应该得到特殊的保护,而著作权法保护的也主要是著作权人的具体在作品创意,那么我们不妨借鉴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别、跨领域的保护。将没有创意不进行创作,而只是将别人的作品“翻版”成另外一种艺术形式的行为认定为侵权。
四、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示商品基本来源的重要标识,代表着商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与其来源地密切相关的特征,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文化和区域形象的代表符号。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包含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等。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只注重经济价值而忽略了地理标志的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
1.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世界上通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有商标法保护模式和专门法保护模式两种。在我国则实行的是商标法和专门法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在我国地理标志既可以用商标法保护也可以用专门法保护,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保护模式,从相关数据来看我国地理标志申请人还是较多的寻求专门法的保护,目前中国已有超过1000个地理标志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注册使用。
2.申请人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无论是由商标法保护还是由专门法保护,其对申请人都有着同样的要求,即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应该是组织,一般是经过当地政府同意的商会团体或者行业协会。陕西剪纸是手工艺品,属于我国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如果要申请只需要通过现有的已经经过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陕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陕北剪纸艺术家协会进行申请也可以成立新的协会进行申请。
3.在先权利
陕西剪纸艺术很有可能随着陕西人民的迁移而在陕西以外的地区生根落户,当陕西剪纸申请了地理标注保护之后,对于这些在申请地理标志对陕西剪纸进行保护之前的陕西地区以外的剪纸艺人及品牌,可以吸引其加入相关的协会,如果不愿加入也不勉强,而且不能禁止其创作活动或盈利活动,应维护取得地理标志保护前的合理使用的权利。因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取得地理标志保护是不能够也不应该影响在先的权利的行使的。
4.非商业合理使用
陕西剪纸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代表,今天我们讨论如何对陕西剪纸艺术进行更好的保护就是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使陕西剪纸艺术和其所蕴含的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得到更好的传承、发扬和传播,扩大其文化影响范围,所以我们也十分提倡在陕西剪纸地理标志保护以外的地域的人民在非商业领域学习甚至是创作陕西剪纸作品。我们所要禁止的只是陕西剪纸地理标志权利人以外的、未经许可或未支付报酬,就将陕西剪纸运用于商业性的盈利活动的行为。
五、结论
综上所述,必须认识和承认物质利益是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它对生活在科技文明高度发达的现在的人们而言更像是一种精神上的信仰,但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传承人,却不能像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只作为精神上的信仰而存在,他们真实的物质社会中的“人”,跟普通人一样需要享有生存权、休息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而这一切的权利都是以物质条件为基础的,所以需要由知识产权法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作者单位:陕西银行学校)
参考文献:
[1] 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 25 期。
[2] 郭玉军、唐海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新突破——以地理标志为视角》,《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一,具有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民族区域性、未发表性和延续性等重要特征,因而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是在某民族或某个区域内,由佚名作者创作并经世代流传下来,反映该民族或本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并以口头或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尚未发表的作品。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加上受风俗习惯及宗教文化的影响,各国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综观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做的概括,一般认为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
作者身份不确定指作者姓名、创作的时间、地点及创作的时代背景无法确定,而不是说该作品没有作者,实质上只是到目前为止尚不能确定而已。佚名主要指在创作时没有留名,致使作者姓名难以正式确定,而且对作者的创作背景难以了解,或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难以考证和判断出作者的真实名字。
第二,作品的延续性。
延续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创作时间长,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不难想象,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具有延续性,即作品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失传或被切断,恐怕就没有今天的中华五千年文明了。所以说作品的延续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特征。
第三,作品的未发表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些为群众所喜爱并长期在民间口头流传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传的作品,如果这些作品经整理人整理后予以发表,便不再是我们所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国内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存在着很严峻的问题:第一,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失传的危险。由于其缺乏时尚性,遭遇年轻人的冷落甚至抵制。利用传统手工艺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己经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传统知识及做法正在走向衰落。第二,文化资源大量外流。随着我国日益对外开放,很多外国人利用各种机会进入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大量采集、纪录、收购和使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甚至非法买卖少数民族文物,造成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大量流失。第三,国家财力有限,投入的保护经费不足保管民间文学艺术资料的设施和设备陈旧落后,使大量民间文学艺术实物和资料散落于民间,得不到收集整理,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比较分散,存在许多不足:
第一,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的的基本原则,但没有相关专门法律的具体规定。《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中的传统工艺美术部分,保护的是具有百年以上历史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不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品的保护,没有涵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其他方面,属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单行条例。
第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文件的效力比较低,只在一个区域内实施,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
第三,现有的涉及民间文化领域的立法还仅仅是从行政手段的层面加以提出,我们还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引入到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中来,尽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另行制定",但是其具体办法至今未能出台,权利人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仍旧是一个空白。
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构想
在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时,应把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征,立足我国立法实践和现有法律资源,应当认识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目的是平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源地(民族)与相关文学艺术作品再创作者及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以合理利用丰富的民族资源,鼓励相关文学艺术作品再加工,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多样性。
第一,遵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首先,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繁荣和发展的原则。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以促进繁荣和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其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当利用的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国家和民族的共同财富,它体现了人民的智慧,因此,任何人均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所有者。为了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应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原则做出一些特殊规定,避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垄断。
第二,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我国需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即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的集体利益。此民间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第三,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权利内容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过高的保护水平会限制它的发展与传播,而过低的保护水平又不能给予充分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是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自此受到人们的不断加工,自然而然的公之于众。因此,民间组织不存在发表权的问题,但可以享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权利。在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过程中,传承人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应当也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这将利于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
四、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民间文学艺术潜在的宝贵价值。现代社会,民间文学艺术不仅仅是在原生境内的特定民族中被消极的使用、保存、延续,而更多的是需要人们积极利用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开发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知识产权新成果,服务于全体社会和人类。我国民族民间文化的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是指日可待的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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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7]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10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青岛农业大学,青岛 266109)
(Qingdao Agricultural University,Qingdao 266109,China)
摘要:本文介绍了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现状,并着重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立法及研究中存在的相关争议,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international relevant legislation abou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folklore and focuses on the related controversy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 知识产权 立法 保护
Key words: folklore;intellectual property;legislation;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295-01
0引言
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某一地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该群体中具备特殊传统技能的个人创作的,并由该群体世代相传、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还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主体上的群体性、时间上的延续性、形式上的多样性、浓厚的地域性、保护的交叉性等特征。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具有其独特之处,传统的知识产权无法对其予以充分的保护。
1国外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现状
1.1 国际立法应非洲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加入到《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之列的要求,《伯尔尼公约》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修订第15条,该条第4款规定:“对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详,但却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某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党组,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这是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他损害国内法示范条款》给予各国自己决定适合本国实际的保护模式。1985年《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中首次界定了“民间文学”的概念和范围,主要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宗教仪式、风俗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化的建议》和《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要求各会员国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启动保护民间文化和民间文化作品的工程。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国际条约主要有:《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班吉协定》)的附件七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保护,其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纳入版权保护体制之下,并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该协定规定受保护的客体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造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1981年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长会议通过的《阿拉伯著作权公约》。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发展中国家之突尼斯著作权模范法》,该法明确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在于防止对不同创作等文化遗产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又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它损害国内法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从著作权保护体系内独立出来。1985年,两组织又起草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将民间文学保护从版权保护中独立出来。
1.2 发达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日本和韩国是亚洲较早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其法律保护措施也较为先进,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是一部综合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其中包括“有形文化”、“无形文化”、“民俗文化财”、“埋藏文化财”、“史记名胜天然纪念物”、“重要文化景观”、“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等项目。韩国借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制定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该法成立文化财委员会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遗产传承者。
2国内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现状
从立法层面上,我国《著作权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但是由于制定该条例需要进行广泛的普查和调研,需要考虑到各方利益,使之能够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扬。所以目前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关案件仍然采用了《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一些省、自治区开始制定并颁布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目前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已经提上立法日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称将研究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
从研究层面上,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仍存在以下争论焦点:一是是否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二是保护范围的界定,区分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还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三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公权还是私权、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归属问题;四是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与著作权法的关系问题。
3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相关问题的建议
①民间文学艺术属于著作权但又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所以仅靠《著作权法》不能对其完整的保护,目前我国已经有多个省份制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因此应当采用特别法立法保护模式。②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本文认为应对区分民间文学艺术及文学艺术作品,鉴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性特点,对于无形的民间文学艺术,其权利应当归属于其特定的群体,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即有形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权利则应当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③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邻接权人权利保护问题,如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整理人、表演者等的权利,应当在立法中予以保护。④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问题,本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属于某一社会群体共有,既不能由个人行使,也不能由政府机构代为行使,可以借鉴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在民间文学艺术所在的区域成立民间文学艺术管理组织,由该民间组织行使该区域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⑤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问题,本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时间延续性的特点,因此不应对其设定保护期限。但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可以设定固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满则可归入民间文学艺术范畴予以保护。⑥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相关立法中,可以借鉴日本和韩国的做法,通过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权利,使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得以传承和发扬。
参考文献:
[1]林和生.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2006,(6).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431-01
创意产业是以文化创意为核心内容,以科技创新为重要支撑,以知识产权的运用为载体的知识密集型产业,是低碳经济的绿色产业。创意产业的发展程度已经成为衡量文化产业先进性的重要尺度,创意产业所孕育的创新和创意,更能成为文化产业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资源,是我们加快转型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机制。
创意产业的发展必然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产业支持力度,打造知名品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知识产权的运用是创意产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我们今天再一次提出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要为创意产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在产业发展初期就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为日后的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创意产业的保护已经有较多的形式和措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加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条例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涉及了我国创意产业相关子行业,但法律体系仍不健全,在解决各类侵权案件中的实际作用和完备性需要进一步提高。陕西具有深厚的文化资源优势和突出的科技资源优势,这些优势都为陕西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近几年,陕西省政府陆续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陕西省知识产权专项战略》和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关中、陕北、陕南十一市(区)知识产权协作协议》等地方性的法规来保护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并采取优惠政策来调动文化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西安市举办知识产权与陕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论坛,交流研讨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于充分开发利用陕西文化资源,发挥陕西的科技优势,促进陕西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掘知识产权工作的内涵,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从陕西的情况来看,各类知识产权形式的拥有量明显的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也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大力改善,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问题必须由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来予以规范和调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因此,发展创意产业更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意企业的创新活动。
第一,围绕创意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由政府部门牵头并结合实际经验,系统制定适合产业链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并且按照创意产业各子行业的特点制定专门的保护办法,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在创意成果的开发阶段,政府部门应鼓励创作者尽快进行版权登记,通过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版权登记进一步明确版权的归属,并对已经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品进行专利保护。在创意产品销售阶段,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政府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从而有效的增加侵权成本,抑制侵权发生。在创意产品消费阶段,应着力打击市场侵权行为,在严惩盗版的同时,逐步提高消费者的产权保护意识,保证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创意产业各子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不同,应研究制定适合出版、动漫游戏、广告、影视等行业的保护制度,全方位、多角度的将其纳入保护范围。
第二,整合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效能,加强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专业化的组织和监管。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多头管理的现状,尽快实施统一的管理,将与创意产业相关的著作权、专利、商标等保护形势合为一体,提高管理效率,扩大管理范围。同时,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综合执法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监督力度,切实保护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新时期网络盗版侵权案件占全部版权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网络数字化盗版暴露出的问题也更为棘手,面对新形势、新问题相关部门应采取更加切合实际的保护措施。
作者简介:余鹏飞(1974-),男,云南呈贡人,云南大学信息学院,副教授;郭磊(1974-),男,云南大理人,云南大学电子与教育中心副主任,高级实验师。(云南 昆明 650091)
基金项目:本文系云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2Y489)、云南大学重点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32-0099-02
当今世界,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更新加快,一个以知识与信息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悄然来临,知识成为了经济增长的原动力。知识产权是新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建立创新型国家目标的重要保证,成为了国家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的直接体现。然而,国内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谈漠,很多大学生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常识,对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浑然不知,甚至对一些盗版侵权行为持赞同的立场。例如,部分学生为了节省购买教材的费用,而选择去复印店复印教材,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高校师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度不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很淡漠,诸如此类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在校园中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在高校中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包括:下载盗版软件、下载盗版的音乐及电影、复印教材、购买仿冒商品[1]以及剽窃他人的文章或论文。另外,因为重论文轻专利、重成果鉴定轻成果转化、人员流动、保密制度不严等因素,导致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2]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纲要第64条明确指出:“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高校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也是知识产权产出的重要发源地,理应肩负起知识产权教育的重任。然而,目前在很多高校中,并未开设知识产权的相关课程,或者仅作为法律专业的课程开设,普及程度较低。目前,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教育理念落后、内容肤浅、教学手段单一、实践教学不足、师资力量匮乏等诸多问题。[3]
基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淡漠的现状,如何在相应的课程中引入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引导和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刻不容缓。为此,笔者选择“Linux操作系统”课程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为什么选择“Linux操作系统”课程
软件历来是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由于国内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导致盗版软件大行其道,很多商业软件及共享软件在因特网上可以随处下载,严重地侵犯了软件开发者的权益。盗版软件虽然对于软件及计算机的普及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却损害了中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这也是我国缺乏苹果、微软、Google、Facebook这样世界一流的IT企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的学生中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对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Linux操作系统和大众熟知的商业软件不一样,它属于开源(Open source)软件,遵循的著佐权(copyleft,又译为:反版权、公共版权)和传统的软件版权(copyright)不一样,其特点是:免费、源代码公开以及在不改变软件原始拥有者的前提下允许自由修改、复制及传播。这种允许免费使用和自由复制的特点深得计算机爱好者的拥护,用户可以“光明正大”地使用开源软件,而不需要担心盗版及其他侵权行为,很容易被用户所接受。Copyleft作为一种全新的软件版权理念,对于传统的软件版权(Copyright)体系构成了挑战。[4]鉴于Linux操作系统在计算机业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力,在Linux操作系统课程的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而CopyLeft与Copyright的联系与区别,正是基于Linux课程教学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教育的切入点。
二、具体措施
1.由开源软件引入软件版权的相关概念
软件的版权保护体现在软件使用许可协议(License)上。商业软件的License的条款较为严厉,在使用商业软件之前,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协议。许可协议明确地授予使用权,以及在合理范围内制作副本的权利。因此,对商业软件进行许可协议以外的其他使用行为,就必须获得另外的许可协议,否则亦属于侵权行为。通常不允许用户对商业软件进行二次修改和再次。另外,商业软件的许可协议授权通常只针对有限的计算机,通常是一对一安装,即不能无限制地安装在多台计算机上。例如:当你购买了一张Windows 7正式版的光盘,通常只能安装在一台电脑上,其余安装均属于侵权行为。
开源软件(Open Source Software)是一种源代码可以任意获取的计算机软件,这种软件的版权持有人在软件协议的规定之下保留一部分权利并允许用户学习、修改、增进提高这款软件的质量。[5]由于开源软件相对宽松的软件许可协议,很多人甚至计算机专业人士误以为开源软件及开源软件代码的使用也很宽松,可以任意地在软件开发过程中采用开源软件的代码,甚至将这些代码应用到商业软件的开发活动中。有人甚至错误地认为:开源软件没有版权问题。事实上,开源软件虽然开放了源代码,但并不意味着这些代码可以自由地、不加任何附加条件地使用,即开源软件的使用也有版权问题。开源软件主要是通过许可协议(License)对其版权进行保护。开源软件的许可协议类型很多,大约有70多种。[6]常见的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包括:GPL、LGPL、BSD、Apache和MIT。
(1)GPL许可协议(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特点是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也可以对代码进行修改,但修改后的版本也必须以GPL为许可协议。只要在一个软件中使用了基于GPL协议的代码或软件,则整个软件必须采用GPL协议,即必须是开源及免费的。如果软件产品中采用了GPL协议的开源软件的代码,但是发行软件产品时没有遵守GPL协议(例如:不公开源代码),就有可能遭到。GPL许可协议是开源软件中限制最严的许可协议。
(2)LGPL许可协议(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由于GPL许可协议较为严格,阻碍了商业软件采用开源软件的代码,引起了一些开源软件支持者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GNU组织定义了相对宽松的GPL协议,即LGPL。LGPL和GPL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允许商业软件通过类库引用的方式来使用遵守LGPL的开源软件,而不需要将商业软件开源。也就是说:采用L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可以被商业软件作为类库引用并。
(3)BSD许可协议(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 license),相对于GPL协议而言,BSD是一个自由宽松的软件许可协议,只要在软件的最终产品中保留开源代码的BSD协议以及不利用开源代码的开发者及开源软件的产品名做商业宣传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使用遵循BSD协议的开源代码,甚至可以在BSD许可协议的开源产品基础上开发商业软件进行和销售。在遵循BSD协议的前提下,开发者不需要公开最终产品的源代码。
(4)Apache许可协议(Apache Licence)和BSD许可协议类似,在尊重原作者著作权、保留Apache许可协议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使用基于Apache许可协议的开源产品,并以此为基础开发商业软件,且不需要公开源代码。
(5)MIT许可协议(The MIT License)和BSD许可协议类似,也是一种宽松的许可协议。只要在软件时保留MIT许可协议的声明,就可以自由地使用基于MIT许可协议的开源软件的代码,且不需要公开源代码。
2.引导学生树立不使用盗版软件的习惯
知识产权意识淡漠的社会环境对于中国软件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在这样的氛围下,对于软件从业人员而言,辛辛苦苦开发的软件产品很容易就被别人甚至是一些大公司破解或仿制,甚至被非法放在网络上提供给他人下载,劳动成果得不到尊重和保护。由于盗版的存在,计算机软件的价值在国内长期处于一种被低估的水平,因此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计算机相关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长此以往,很难吸引到优秀人才从事计算机相关的行业。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向学生灌输一种观念:计算机相关的从业人员使用盗版软件、传播盗版软件以及引导他人使用盗版软件是一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损人不利己的行为,让学生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努力做到不使用盗版软件,不向他人推荐盗版软件以及宣传使用开源软件和免费软件。
Linux操作系统的流行,带来了开源软件的普及,许多软件都以开源软件的形式。一些商业软件在开源运动的冲击下,也纷纷开源或者推出了免费版,典型的案例就是杀毒软件。事实上,很多常用软件都可以找到开源软件或者免费软件来替代商业软件。例如:开源的自由软件Open Office软件可以完成Microsoft Office的大部分功能,开源的自由软件GIMP可以代替商业的图像处理软件Photoshop。
3.引导学生去正确认识软件价值
在国内,软件作为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其价值长期被低估,原因在于很多人缺乏对软件工作量的正确认识。即便是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多数学生在校期间都没有参加过实际的软件开发工作,对于软件工作量没有太多的认识。
一个成熟的软件,其开发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很多人力物力,花费很长时间才能完成。以Linux操作系统为例,Linux操作系统内核的第一个版本0.01版早在1991年底就已经问世,当时的代码只有8400多行,发展到了今天,Linux内核2.6.30的代码行已经超过了1400万行,而Linux内核3.2则达到了1500万行的规模。参与Linux内核3.2的个人开发者人数已经达到了1316名,参与开发的公司数则达到了226家,[7]其中包括Intel、IBM、Google、三星和Microsoft这些IT界的巨头。商业操作系统的开发工作量更是远在Linux之上,例如Windows XP的代码行数据估计大约为4500万行。[8]以一个熟练的程序员一天能写500行代码的工作量估计,Windows XP的开发时间为90000天,约合246年。
三、总结
在Linux操作系统的课程教学活动中,引入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养成不使用盗版软件的良好习惯,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软件知识产权概念,并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总而言之,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迫在眉睫,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事情,也不是学校教育就能完成的事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葛涛.浅谈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1,(7):129-130.
[2]刘奕,孙文,孙光明.试论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与对策[J].高教研究与实践,2012,31(1):35-38.
[3]余燕,黄胜开.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现状与对策[J].教育与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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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吉瑾,张心全.当Copyright遇到Copyleft[J].前沿,2004,(11):201-205.
[5]维基百科.开源软件[EB/OL].[2011-11-28].http:///zh-cn/.
[6]Open Source Initiative.Open Source Licenses[EB/OL]. (2009-07-17).http:///licen ses/alphabetical.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知识产权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助推我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设创新型卫星城市。
二、活动时间
年4月20日—26日。
三、活动主题
保护知识产权,助推经济转型,服务开放高地。
四、宣传重点
(一)宣传我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显著成就。宣传“十一五”期间我县知识产权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
(二)宣传我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宣传我县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
(三)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县专利资助办法》等知识产权政策法规。
五、主要活动
(一)知识产权赶场。由县科委牵头、县经信委配合,利用农村赶集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宣传,增强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举办知识产权讲座。由县科委牵头,聘请专家在我县举办保护知识产权专题讲座,通过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分析,提高中小企业负责人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咨询。由县科委、县经信委、县农委牵头,组织专家、专利人深入到企业、园区、基地,为企业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咨询、科技创新诊断。
(四)知识产权进校园。由县科委、县教委牵头,在学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活动,增强青少年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
(五)文艺宣传。各镇街要组织社区文艺队进社区、进乡村,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
六、活动要求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 企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设了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2008年7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展露纲要》,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专利法,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完全符合。
我国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步与国际标准靠拢,所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
(二)企业、外贸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其中。国内申请5134526万件,国外申请961423万件。且连年增长。商标方面,2002—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7年为世界第一。版权方面,2009年软件申请登记总量7.09万件,同比增长49.75%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量679万件,同比增长48.6%。可见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有提高更加重视对自己无形资产的保护。
三、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
技术标准指对1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但是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不按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我国由于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国外滥用各类技术标准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说我国500余万项的专利成果实际转化率不足30%;在商标领域,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企业出口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在合资企业,90%以上是使用外国投资方的品牌。据统计,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达95%。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首先,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从我国专利申请人前10名的分布情况来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营企业,作为占据大部分国家研发资金的国有企业仅占10%。
其次,科技的发展需要人才,也离不开人才的储备。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人才配备与发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应按技术人员总数的4%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依此比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应该是8万人,我国现在所能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外,现在所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综合专业知识背景。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往往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大大增加了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最后,中介市场也不完善。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目前,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已具规模,但在各地发展不平衡,且知识产权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时,往往因为不了解侵权所在国法律而导致诉讼失败。这就需要在全国各地形成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合同等的中介服务和保护网络。以此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四、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避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控制国际市场。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者,对标准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
3.充分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非法贸易。加强对知识产权敏感商品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使得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海关国际合作,使海关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2.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
在当今知识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科技、经济日新月异的大力发展,重视知识产权应用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为了应用型高校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主要途径之一。高校虽然具有比较丰富的科技创新力量,但是一直以来,科研活动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不很密切,很多科技成果只是为了研究而研究,即使申请专利,大多也束之高阁,没有真正的应用转化。对知识研究创新,取得专利并不等同于经济的发展,高校正在努力改变着传统的象牙塔中传统教学与科研的现状,努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使成果产业化,促进高校的进一步良性发展,努力研究如何将知识创新的科研成果转换为生产力。
一、相关概念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至九十七条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可知公民、法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2]这是广义的概念。本文采用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概念,即狭义的概念,不包括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本文中的“科技成果”是指由学校名义承接的、学校在职在岗人员以职务发明性质完成的科技成果。学校作为承担单位依法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持有权、转让权、使用权、处置权和其他处分权。
二、高校为什么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
高校的知识产权拥有巨大的价值,它是特殊的无形资产。只有重视知识产权,才能拥有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科研成果经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有利于推动创新转向市场化的进程,加快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一)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减少科研投入浪费,减少知识产权的流失
目前,虽然高等学校相比以前更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但是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流失情况比较严重,高校自身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在数量上还有待于提高。
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专利权。高等院校每年都会有相当多的专业教师通过课题研究或实验室研究的方式,产生大量的科研成果,其中多数科研成果都具有较大的价值。多数成果具有很强的创造性、创新性和前瞻性,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虽然相当一部分科研成果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的申请专利的条件,仅有少部分成果申请了专利。由于现实社会中,高校的科研和产业脱节,再加上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或缺乏专利申请的渠道或名誉权的驱动,以致于多数教师还是习惯于通过在国内外期刊上、出版论著、学术会议等方式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公开,而没有申请专利,这虽然对教师职称评定、高级别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帮助,但是无形中也造成了科研投入的浪费和无形资产的流失。这样,高校的这些优秀的科研成果拥有者没有及时申请专利,而其他人则有可能将这些有价值的技术成果学习掌握后作为自己的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原科研成果拥有者如果对已成为别人的专利的成果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应用时,必须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侵犯了原专利权人的权利。
有些科研成果归属不清,加上师资的流动,造成了知识产权的流失。还有不少教师在同合作方签署横向课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候,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了获取企业的支持经费,多数认可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归企业所有,导致自己努力研究的科技成果直接成为了企业的专属技术。
鉴于专利技术需具有新颖性的特点,所以科研技术成果持有者应先申请专利,再通过、论著或学术会议的方式公开,以免丧失申请专利的机会,使多年的研究成果付诸东流。
(二)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切身利益
高等院校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对学校的长期发展来讲非常重要,有利于维护学校师生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整体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对专利权的持有者来说,拥有专利权,不仅可以对自己的科研成果进行保护,促进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与发展,并且可以通过转让或专利实施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它是技术研究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于高等院校来讲,侵权主要表现在专利权上。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别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三)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增强核心竞争力
专利具有独占性和时间性的特点[4],及时对具有市场经济价值的成果申请专利,可以掌握核心竞争力,保护技术的创造和创新,增强综合实力。依法取得的专利在专利有效期内才能得到法律保护,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申请专利有利于进一步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为深入研究专利成果和应用提供了保障,避免了知识产权的流失。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现状
关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总体上来看,保护力度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势头是不协调的,我国存在着大量的侵犯国外知识产权的案例,比如上海的星巴克案,同时我国自主的知识产权也遭受到了大量的侵害,仅在品牌方面,损害就相当严重,迄今为止,我国已有15%的内地知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
二、知识产权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1.知识产权与出口
首先,影响我国的出口额。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出口额。如果我们不注意保护知识产权,那么许多我国的专利技术都将被其他国家所侵犯,致使原本属于我国的市场被人抢占。不仅我国的工艺技术被盗用,我国的品牌在国外被抢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严重削弱了我国的出口能力。
其次,知识产权影响到我国外贸品牌化战略的实施。在近来,我国被抢注的商标品牌除了众所周知的联想,还有许多的商品,比如2004年,康佳商标在美国、科龙商标在新加坡遭到抢注;2004年7月,东林电子旗下的“萤火虫”商标被西门子旗下的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HiSense”在德国被抢注;“英雄”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英国被抢注;“安踏”、“大宝”、“六神”、“雕牌”、“小护士”等品牌在香港被抢注……这都是我国国内的特色产品,它们的被抢注,极大地打击了我国的出口,同时也打击了我国的品牌化战略。
最后,知识产权影响到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致使我国许多企业严重依赖于通过侵权获取技术,这将导致我国的许多产业丧失自主创新能力,这是不利于我国出口调整的。
2.知识产权与进口
首先,影响我国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由于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这导致了许多国家并不愿意把最先进的产品出口到中国,这样就会进一步拉大我国同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其次,将会影响我国国内的消费。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许多国外的消费品不愿意进入中国,这就不利于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
3.知识产权与贸易壁垒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都对我国实行贸易壁垒限制对我国产品的进口,知识产权成为了他们的一个重要手段,他们往往通过设立无形的知识产权认证壁垒来制约我国的出口。其中最直接的一种方式就是判定中国侵犯了他国的知识产权,因此增加对中国产品的税收,甚至拒绝中国产品的进入。还有一种表现形式就是许多国家对中国采取报复性关税措施,以达到打击中国出口的目的。
三、政策建议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知识产权立法
知识产权的保护,因该首先从立法开始。在国际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条约中,我国都是签字国成员。我国目前已经订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知识产权依法得到正当的保护,保证我国外贸和其他经济的正常运行。
2.大力发展我国的经济科技水平
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经济的发展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水平不高,人们的购买能力有限,因此人们自然愿意,也只能买价格低廉的侵权产品。同时由于我国的技术水平较低,很多技术都不承受,于是许多企业在发展的时候,为了加快企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采取了侵权的行为来获取国内还不成熟甚至没有的技术;同时我国许多企业由于受限于资金的运作,被迫放弃了对国外侵害我国知识产权的申诉。只有经济水平发展了,才会极大地促进人们保护知识产权。
3.加强国际合作,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本国的事情,而且是一个国际间的事情。我国应当广泛地参与国际合作,签订相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条约与规定,携手全球,保护知识产权。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之路任重道远。我国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的白皮书中所说,“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数千年来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成果为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过巨大贡献。中国政府和人民深知发明创造和科学技术的可贵。 ”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得当,将决定我国外贸的发展前景。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将会促进我国外贸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一个真正的贸易强国。
参考文献:
[1]《中国队外贸易概论》 曲如晓 机械工业出版社
[2]《经济法》张咏梅 武汉大学出版社
[3]《广东中山企业力阻日企抢注四大名著商标》南方新闻网 2006-3-30
[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