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8 15:42:5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新税法税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公平和统一是此次税法修订的主要考量准则之一。税率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到对一直承担高税负的内资企业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2008年实施新税法后,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将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还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同时,新税法也考虑到了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当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而我国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因此这一税率水平仍然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焦点二:优惠政策风向大转
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总体上以“产业优惠”取代了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
经过整合的新优惠政策对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投企业的优惠尤为突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草案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焦点三:五年“过渡期”
为缓解新税法的出台给部分老企业带来的税负增加的影响,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具体讲,对于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焦点四:明确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指的是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新税法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同时,草案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收入。
焦点五:强化反避税
新企业所,导税法还对特别纳税进行了调整。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焦点六:“纳税人”概念新标准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以金融保险行业为例,按照原税法规定,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还要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实际税负更高;而外资公司通常只负担15%的所得税率,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和享受税前扣除上的优惠待遇,实际税收负担还要低,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严重不公平。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前抵扣标准,必将大大提高内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提高了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名义税率降为25%,比原来降了8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六是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造成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税法实施后,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
七是促进了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新税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确的问题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规定的内容留给国务院以条例或以具体办法形式规定,把经常会发生变动的扣除范围、计算标准、资产处理办法等明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就比较好地划分了属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自应承担的内容,体现了所得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比如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
第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体现为短期内的财政收入减少。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的变动,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将发生变化,进一步影响财政收入的变化。由于受税率变化、税基调整、税收优惠调整的影响,按现有纳税人静态测算,在过渡期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900亿-1000亿元。而目前我国的财政必须面对两个问题:一是正在来临的人口老龄化时代,二是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将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负担以维持公共养老金、公共医疗、公共护理等开支。我国政府也曾经连续通过发行国债、扩大财政支出的财政措施刺激经济,国债发行量已经非常巨大。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和财政赤字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或者减支与增税并举来弥补。
第二,对财政体制的影响。现行财政体制是依据行政区划确定企业所得税归属,新税法实行总部与分支机构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纳税,打破了当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格局,对财政体制造成冲击。体现在:一是各地财政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由于企业的总部往往设在发达地区,企业所得税会向发达地区集中,加剧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差距,影响各地财政职能的发挥。二是可能会引发为了发展总部经济导致的地区间税收竞争。如暗中随意扩大税收优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减少应该收取的费用,以较低的价格向特定的投资项目提供土地,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这样不仅会加大投资者的风险,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完善的初衷。
第三,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两税合并后,不再分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如果单纯从税率变化看,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税法后税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资企业大多享受特定区域税收优惠和定期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享受24%的优惠政策;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等,所以外资企业整体税负偏低。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影响。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我国税制体系的一把“双刃剑”,在达到特定政策目的的同时,也增加了税法约束软化和非规范风险,以及腐败和寻租的可能。从这一角度看,新税法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在与税收优惠相关的基本概念方面,新税法还存在含混的地方。例如,新税法及其条例里面,经常混用抵扣和抵免这两个词汇。事实上,虽然二者共同点都是减少税额,但税额抵扣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纳税,恢复正常税负水平,而税额抵免是为了鼓励或照顾纳税人,使其获得低于正常的税负水平。对于成熟的税法来说,有必要加强此类基本描述的规范化。再就是税收优惠的一些具体规定,或会增加人为因素的影响空间。例如,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并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细化,指出“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但仔细来看,究竟哪些是符合优惠条件的产品,还缺乏明确的标准。
第五,粗放型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明细不明确减少了应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物福利的扣除无明确明细规定。在中国,企业高层次的员工的避税手段花样繁多,如现金券、午餐券(为工作而配备的午餐费是免税的)、住宿、车费补助、旅游、话费、汽车燃油补贴、代金券的发放、住宿条件的豪华化、公用车辆私用、私人请客签公司帐单等等实物福利,更有甚者,在国家的住房公积金上做手脚,加大公积金计提,相当于多了一笔免税养老金存款。而大部分的实物福利是被记入企业的成本进行扣除,这相比一般员工来讲,有失税赋公平原则,而且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收收入的流失。
第六,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课征,理应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却以同一对象征税,因而发生重叠交叉,出现重叠征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这种重叠征税的现象,也是我国在进行所得税制改革、选择税制模式时应该考虑解决的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取得这些收入之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
1引言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增加、修改、完善了许多内容。物流企业面对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应正确把握政府的政策导向,即时调整纳税方案进行税收管理,做到合法纳税,并最大程度地提高税后利润,发展企业。
2新税法与旧税法的对照分析
新所得税法对照现行所得税法,其主要特点是统一了五项标准并提出了两项过渡措施,具体有:(1)法律适用统一。新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整合,把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办法“合二为一”。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均适用新所得税法。(2)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新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纳税制度,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3)所得税税率统一。新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基本税率确定为25%,除“过渡期政策”外,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率认定上一视同仁,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得到了统一。(4)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新所得税法原则上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真实合理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包括取消了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对企业公益性捐赠、研发费用等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进行了统一规定。(5)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新所得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符合过渡性优惠条件和西部大开发区域优惠条件的企业外,设立在其他所有地域的企业均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6)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即对新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7)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即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优惠,同时,新所得税法还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新所得税法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分析
新税法下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让内资物流企业与外资物流企业一起站上了公平起跑线。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扣除项目调增项一扣除项目调减项由以上公式可知,应纳所得税的计算,主要受适应税率和扣除项目的影响,新所得税法对以上两个因素均有新的规定。
3.1税率分析
(1)微利物流企业适用税率分析。旧税法规定,微利企业享受27%和18%的税率,外资企业享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对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l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法规定,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为20%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在我国,真正具有实力的综合物流巨头屈指可数,大量物流企业停留在单一的运输或仓储阶段,普遍起点低、起步晚、规模小、整体实力弱。新旧税法更替的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过去的规定是10万元,过了l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规定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
(2)一般物流企业税率。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对于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来说,却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的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内资企业,税负是十分偏低的。新税法出台后,统一了税率,统一规定所得税率为25%。税率的统一使企业能够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竞争,有利于挖掘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扭曲行为。目前世界上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的平均税率则为26.7%。相比之下,新税法25%的税率属于中偏低。这样的税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也有利于继续吸引外资。
3.2物流企业相关的税前项目扣除标准分析
旧法在税前成本扣除标准方面,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很大。这种不同待遇给内资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有利于物流企业的公平竞争。新税法主要对以下几项扣除标准进行了修改:
(1)工资支出。新税法改变了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扣除,而改为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按照旧税法,如果内资企业实发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那么对超过部分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一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都有征税,而新税法的制定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物流企业属于人才密集型企业,新税法的规定有利于物流公司降低人力成本,为物流行业引进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物流行业尽快摆脱低层次徘徊状态。
(2)研发费用。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旧法规定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对于物流行业来说,改变低起点、小规模、竞争力不强的现状,就必须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改造水平,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些条件限制,更加有利于物流行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含量和竞争能力,设计出节能、环保、高效、科技含量高的物流服务产品。
(3)广告支出。关于广告支出,旧税法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具体有①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②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③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对于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的物流行业来说,将会从中受益。目前物流企业投入广告比例普遍偏小,一般在0%~2%之间。广告客户绝大多数是物流商用车生产企业和会展企业,其中物流企业广告仅有国外巨头ups等,国内的也仅有中远、中外运、中国邮政等大型国企的形象广告,鲜见其它物流企业身影。物流广告客户缺失已经成为严重制约行业媒体发展的重要因素。
(4)基础设施折旧。新税法对企业足额提取折旧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准予扣除,同时规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我国物流行业长期存在基础设施不足,技术装备落后的现状。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增加了不少,修建了许多高速公路,铁路也几次大提速,但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仍然不能完全满足物流服务的需求,主要运输通道供需矛盾依然突出。仓储设施落后,大量的仓库是2o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老旧建筑,在仓库防火、防潮、防盗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在使用高新技术手段储藏现代化的商品方面困难也不少。另外,现代化的集装箱、散装运输发展速度缓慢,高效专用运输车辆少,运输车辆以中型汽油车为主,能耗大、效率低,装卸搬运的机械化低。
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装卸设备、信息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是实现物流高效化的重要保证,随着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物流行业逐渐呈现出大型化、高效化、专业化和自动化固定资产的投入需求,新税法的规定完全有利于物流行业的这一发展趋势。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年按18%税率执行,20**年按20%税率执行,**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施中产生的积极影响
新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从去年新法颁布至今年实施以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瞩目,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以金融保险行业为例,按照原税法规定,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还要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实际税负更高;而外资公司通常只负担15%的所得税率,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和享受税前扣除上的优惠待遇,实际税收负担还要低,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严重不公平。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前抵扣标准,必将大大提高内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提高了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名义税率降为25%,比原来降了8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六是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造成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税法实施后,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
七是促进了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新税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确的问题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规定的内容留给国务院以条例或以具体办法形式规定,把经常会发生变动的扣除范围、计算标准、资产处理办法等明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就比较好地划分了属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自应承担的内容,体现了所得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比如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
第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体现为短期内的财政收入减少。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的变动,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将发生变化,进一步影响财政收入的变化。由于受税率变化、税基调整、税收优惠调整的影响,按现有纳税人静态测算,在过渡期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900亿-1000亿元。而目前我国的财政必须面对两个问题:一是正在来临的人口老龄化时代,二是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将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负担以维持公共养老金、公共医疗、公共护理等开支。我国政府也曾经连续通过发行国债、扩大财政支出的财政措施刺激经济,国债发行量已经非常巨大。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和财政赤字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或者减支与增税并举来弥补。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3-0062-03
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基于当今我国经济现实,对原内、外资企业两套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两税合一”,对纳税义务人的界定、纳税义务、税率和纳税优惠政策等各个方面对原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
1.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界定。首先,将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法“合二为一”。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同一个税法;其次,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按此认定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可以实行汇总纳税,使总分公司之间实行盈亏互抵,减少应纳税额;最后,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纳税义务的范围。规范纳税义务的范围主要是解决税基的确定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缩短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除允许据实扣除外,还可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应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赠等,也给予了考虑。总之,应当体现只对企业一定时期的纯所得进行征税的原则。
3.税率的变化。新税法将现行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各自的所得税法合二为一,并将名义税率确定为25%,相对于现行两部税法33%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低了8个百分点。公平和统一是此次税法修订的主要考量准则之一。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同时,也能够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据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率相关数据显示,25%的所得税率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的竟争力,而且也有助于继续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4.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总体上以“产业优惠”取代了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经过整合的新优惠政策对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投企业的优惠尤为突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5.强化了反避税条款,新增反避税条款。新税法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各种避税行为进行特定的纳税调整。一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二是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
二、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行为的影响
所谓投资行为,就是指投资主体在一定投资动机驱使下对外部环境和各种经济信号做出的经常性反应,主要包括投资决策行为,以及组织实施决策方案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下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行为的4个主要方面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1.对投资结构的影响。新税法在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亦同时兼顾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内容,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实行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税收优惠。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企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投资趋向,优化投资结构。
2.对投资效益的影响。(1) 内资企业的投资效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为25%,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下调8个百分点,据此预测,内资企业和相关行业净利润将因此平均增加5%~8%,这将直接使我国广大的内资企业获得较大的利润空间,普遍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尤其是对原来税负偏高的金融、食品、酿酒、钢铁等行业,受益最大。除了税率的降低,内资企业也能够享有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只有外商投资企业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例如: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薪金这部分所得的重复课税。税率的下调和税负的调整直接导致企业投资成本的下降,净利润的增加,相应地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内资企业的效益和净利润的提高将会使更多的资金运用在技术改进、设备更新、人员素质提高等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上,这样就有利于我国内资企业整体竞争水平的提高。(2)外资企业的投资效益。外资企业执行新税法后,其法定名义税率由33%降到25%,对目前适用33%税率的企业来说,其法定名义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企业税负减轻。对一些目前执行24%或15%低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其法定名义税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税负增加了。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发生变化。由于一部分外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按新税法的规定统一享受新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税率,再加上原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因此,新税法实行后外资企业的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对总体投资效益的影响是中性稍偏负。
3.投资规模。(1)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2005年全球43个国家的综合税率为29.49%。目前,美、法、德、英、意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分别为35%、33.33%、25%、30%、33%,而周边国家如日本、韩国、越南、印尼、马来西亚则分别为30%、27.5%、28%、30%、28%。因此,25%的税率在保证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国际税率水平,仍具有对外资的吸引力。(2)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在过渡期内维持了原有的税负水平,因而不会造成外资的大量流出。(3)税收政策并非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因素。吸引外商到中国来投资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对外商投资积极性的影响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投资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如果说30年前的外资看重的还主要是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原材料和各种优惠政策,那么经过30年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将更大地来自于投资环境的变化和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吸引外商投资中国的因素依次是中国成熟的市场环境、劳动力和原材料方面的价格优势、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基础设施的完善和中国庞大而富有潜力的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降为第6位的因素了。从未来走势看,我国吸收外资诸多有利的基础因素不会改变,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不断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在全球突出强劲,国民生产总值以罕见的速度长期保持了二位数的增长,国力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带来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都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对外商形成巨大的吸引力。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对国外资本的吸引力只会增强而不会减弱,外资也不会仅仅因为在所得税政策上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而轻易放弃在中国的投资。(4)外资在税收鼓励行业将更具优势。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等,将能享受到颇具力度的政策优惠。虽然这种优惠在形式上对内、外资是一视同仁的,但实际上许多外资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平和对工艺诀窍的掌握,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获取政策优惠上面会更具竞争优势。
三、结论
筹集财政收入是税收最原始的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收又逐渐被用来调控经济和调控收入分配,而且这种调控的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越来越重要,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逐步超越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最终成为税收的首要功能。新企业所得税法正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将企业所得税的“经济调控功能”提到主要地位,而将“财政收入功能”退居次要地位,即明显淡化甚至弱化了财政收入功能而大大强化了经济调控功能,实现了从“财政收入”到“经济调控”的划时代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际上是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契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新定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功能,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对经济发展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尤其重点突出了企业所得税对科技与创新、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农、林、牧、渔等行业的鼓励和支持。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必将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内外企业的投资行为产生深远而又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N].人民日报,2007,(12).
[2] 周霞、沈晓娟、郭兰英.两税合并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07,(08).
新税法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税法有哪些重大变化,对企业盈利水平等方面有哪些影响,应采取哪些策略应对,这都是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笔者结合A勘察设计企业的资料进行研究。
一、新税法的特点
1.税率下降,税负减少。新税法实施后,税率由33%降至25%,减轻了内资企业税负,有助于促进内资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外资企业和内资同一个税率,提供居民企业公平的竞争平台,相应的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2.工资税前扣除增加,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新税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对原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企业几乎没有影响,而对其他企业则由于工资薪金的据实扣除而免予纳税调整,而较之原来少纳这部分调整增加的所得税税额。3.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权益性投资符合条件的为免税收入,而不用由于税率不同,进行补缴所得税税额。4.资本化标准提高。新所得税不要求专门借款,再一个从关联方借款的限额也扩大了。较旧法资本化标准提高,企业可以拥有更多的融资渠道。5.增加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实施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前,较之原公式更能保证纳税人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原则将在新法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得以体现。6.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变更。新法对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采取了按发生额60%和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双比例控制,还有对原规定1500万元以上部分的3‰统一调整为5‰。7.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新旧所得税税前扣除差异。尽管“三费”的扣除限额比例未变,但随着工资薪金支出的据实扣除,这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也相应增大,同时新法规定除工会经费为拨缴外,强调了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概念,即只有实际发生并不超过14%和2.5%的支出才能税前扣除,与职工福利费原来的计提概念也不一致。8.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新旧所得税税前扣除差异。新法实施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15%较之原规定的2.5%(一般企业)大幅度提高,有利于企业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更好地提升企业形象。
二、新税法对企业盈利的影响分析
新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盈利的影响,本文以A勘察设计企业为例,该企业始建于1950年,是集勘察设计、建筑科研、设备安装、道路桥梁、水利水电、房地产开发、装饰装潢、监理消防、建材生产、机械制造、国内外货物运输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A企业下属共有C、D、E、F四家子公司,A企业注册资本为1亿元,假定2012营业收入为2亿元,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万,所得税金额为800万元,净利润2200万元。新税法对该公司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所得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对企业的盈利的影响
A勘察设计企业旧的所得税法规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所得税税率为25%。以2012年数据为例,旧法计算所得税税额为3200*33%=1056万元,新法计算所得税税额为3200*25%=800万元。新旧法比较,新法由于税率降低,减少所得税税额为256万元。
(二)工资税前扣除增加,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盈利的影响
A勘察设计企业2012年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为350人,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人均工资为2381元/月。旧法规定,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新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酬允许扣除。
新旧法比较,旧法允许扣除350*1600*12=672万元。新法允许扣除1400万元,差额为328万元,新法由于无扣除限额,减少所得税金额为328*25%=82万元。
(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对企业盈利的影响
A勘察设计企业2012年全年权益性投资收益为1500万元,主要是子公司C和子公司D。旧法规定,要根据税率差进行补税。新法规定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为免税收入。新旧法比较,旧法由于子公司C和子公司D税率都是33%,不需要补税,新法中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说权益性投资收益对A建筑勘察设计企业没有影响。
(四)资本化标准提高对企业盈利的影响
A勘察设计企业2012年6月新增改善设备3000万元,8月完工,公司没有从银行借款,2010年5月从子公司C借款4000万元,2010年10月从子公司F借款6000万元,为正常经营使用。当期一年期银行借款利率为6.06%,2012年本期财务费用为300万元。旧税法规定:从关联方借款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50%,即为5000万元。旧法计算固定资产资本化利息为3000*6.06%*3/12=45.45万元,计入财务费用为4000*6.06%*7/12-45.45+1000*6.06%*3/12=111.1万元。新税法计算不超过关联方借款限额(1亿*2)2倍为2亿,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借款利息,银行利息限额为4000*6.06%*7/12+6000*6.06%*3/12=232.3万元,由于固定资产资本化为45.45万元,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为232.3-45.45=186.85万元。新法由于关联交易限额的增加,新旧允许扣除差额为186.85-111.1=75.75万元,新法比旧法,减少所得税税额为75.75*25%=18.94万元。
(五)增加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企业盈利的影响
A勘察设计企业2012年营业收入2亿元,其中免税收入为800万元。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更能保证纳税人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A建筑勘察设计企业前期没有亏损,所以此优惠政策对公司税负无影响。
(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变更对企业盈利的影响
A勘察设计企业2012年全年业务招待费为120万元。旧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新的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旧税法比较,旧法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亿*3‰=60万元,新法需要比较120*60%=72万元与2亿元*5‰=100万元,可以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72万元。新旧法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金额差为12万元,新法计算需要减少12*25%=3万元所得税税额。
(七)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新旧所得税税前扣除差异
A勘察设计企业2012年全年职工工资为1000万元,职工福利费为130万元,工会经费为1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为22万元。旧法规定按照工资14%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为工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的2.5%。新法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14%,工会经费为工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的2.5%,但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再一个以前旧法规定工资为规定的工资标准,新税法是指的合理工资薪金。随着工资薪金支出的据实扣除,这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也相应增大,同时新法规定除工会经费为拨缴外,强调了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概念。旧法计算允许扣除的三项费用为672*(14%+2%+2.5%)=124.32万元。新法要计算职工福利费限额为1000*14%=140万元,工会经费限额为1000*2%=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1000*2.5%=25万元,由于实际发生都低于限额,所以新法计算允许扣除三项费用限额为168万元。
新旧法比较,三项费用扣除差额为43.68万元。新法由于工资薪金没有限额,可以减少43.68*25%=10.92万元所得税税额。
(八)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新旧所得税税前扣除差异
A勘察设计企业年全年广告费为80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120万元。新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考虑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原广告费支出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原业务宣传费支出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旧法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为2亿*2%=400万元,业务宣传费限额为2亿*5‰=100万元,合计为500万元,由于两费都超过限额,只能以限额扣除。新法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限额为2亿*15%=3000万,由于2010年两费合计为920万元,没有超过限额允许扣除。新旧税法允许两费扣除差额为420万元,新法由于扣除比例提高,可以减少所得税税额为420*25%=105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A勘察设计企业2012年实际经营情况,在新所得税法下可以节约的所得税税额=256+82+18.94+3+10.92+105=475.86万元。可见2012年在新所得税法下,相比旧所得税法计算得出的所得税,企业可以增加净利润475.86万元,企业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应对措施
(一)实施适应性战略,提升企业盈利水平
针对新税法的实施,企业应调整发展思维,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经济实力创新发展模式,实施经济发展适应性战略。应适应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要求,从新税法框架下,寻找对企业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二)认真学习、贯彻新税法
企业上至领导下至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新税法,正确掌握和理解新税法的主要内容,使企业适应新税法的要求,用好用足新税法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应对措施。
(三)更加注重规范纳税行为
新法对企业反避税的规范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条款,从而使以往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企业应提早做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合理布局总分机构,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林武.企业所得税会计两种差异方法比较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5).
654家税率为33%的公司中,剔除掉中报亏损的公司后,有650家公司。这550家公司,2006中报所得税总额为322.16亿元,净利润总额为691.81亿元,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683元。
如果按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规定的税率25%计算,则550家公司2006中报所得税总额为244.05亿元,降低了32%:净利润总额为769.91亿元,增加了11%: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873元,整体提升11.29%。
抵扣比例增加税基缩小
两税合并,除了税率将从33%降低到25%外,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项目比例的增加也会给全体上市公司的业绩带来正面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税务协会副会长安体富表示,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项目方面变化较大。主要是提高了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项目的计算比例,由此降低了内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降低了所得税的税基。 安体富具体解释,此次抵扣项目的变化有几个主要方面。一是取消了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目前,内资企业税前工资采取了训税工资制度,即每人每月标准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而取消该制度后,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都可以在税前掘实扣除,这就直接降低了所得税的税基,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利润。
国泰君安金融分析师伍永刚也表示,银行类薪水偏高的上市公司由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实际税率多高于33%,有些甚至超过了40%。可以估计,一旦实行新税法,此类公司将留下更多“真金白银”。
抵扣项目的第二个变化则是取消了对研发费用的抵扣条件。安体富介绍,目前的税法也允许在税前抵扣研发费用,但是附有条件,新税法则将取消条件限制,只要企业有研发费用,都可以按150%的比例来抵扣。
此外,所得税法草案还提高了广告、捐赠等项目的税前抵扣比例。
已享优惠公司需具体分析
除了不得高税率公司,两市之中还有不少公司享受着优惠税率,如深圳、上海浦东的一些企业,其中,税率15%的公司占到大多数。专家指出,对于该部分公司,两税合并对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其享受优惠税率的具体原因来具体分析。
安体富举例,如果单纯是因为其外资性质而享受优惠,那么在过渡期结束以后,将不能再有优惠税率;如果其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仍然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平安证券的研究报告则指出,对于实际执行优惠税率或者免税的上市公司来说,业绩在税收优惠执行期内没有多少影响,而如果优惠期满,因为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比原先的33%低得多,相对而言,仍然对公司有利。
行业受益冷暖不均
两税合并对上市公司整体是好消息,但是,具体到各个行业又是冷暖不均。
一般来说,传统行业、国家政策限制行业如银行、俐铁、酿酒、煤炭等相关行业的实际税负大多高于25%,其中不少上市公司都高于33%。研究人士指出,此类公司一旦执行新税率,行业业绩势必提高。
以酒类上市公司为例。泸州老窖2006年上半年所得税为9462万元,贵州茅台约3.38亿元,五粮液更是高达4.20亿元。山两汾酒有关工作人员就对表示,如果税率降低到25%,对公司肯定是个利好。资料显示,山西汾酒2006年上半年所得税约1.03亿元,公司实现净利润1.54亿元。 不过,对于行业实际税负接近25%的有关行业如造纸行业则影响不大,交通运输、医药生物、汽车等行业实际税负低于25%的行业,并不能享受两税合并的好处。不过,券商研究报告指出,对于上述行业内实际所得税税率高于25%的公司来说,将从中受益。
而税法向利技、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的税收政策取向依然没有改变。安体富指出,新税法提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