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生态保护的意义模板(10篇)

时间:2024-02-20 14:48:1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自然生态保护的意义,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自然生态保护的意义

篇1

与传统旅游相比,生态旅游具有生态、环保等优点。自然保护区具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独特的自然景观,是进行生态旅游活动的理想场所。但如果开发和管理不当,就会对保护区生态环境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环境和资源危机。因此,保护区在开展生态旅游时,首先要意识到资源环境对于生态旅游的重要性,采取严格的措施,才能确生态旅游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旅游活动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虽然生态旅游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育,但不少地方也存在利用保护区优良生态环境为“旅游”服务的现象,这加剧了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冲突,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一)对植物的影响

火灾是植物最大的威胁,会对植物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烟头、野炊等均可能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旅游设施的兴建和游客踩踏除了会直接导致植物的死亡,还会影响植物种子的萌发和群落的演替,造成植物种类减少、种群结构变化。另外,游客的采摘也会对植物造成伤害,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掠夺式的采摘往往会使这些物种濒临灭绝。同时,游客的进入还增加了外来物种入侵的危险。

(二)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游客的进入,打破了野生动物的正常生活规律,增加了它们的精神压力,影响了它们的繁育,导致动物种类和数量不断减少。比如在四川王朗自然保护区,曾经在河滩灌丛常见的鸟类、兽类以及爬行动物等,有些如今已难觅踪迹,一些物种甚至开始向外迁徙逃离。游客的投喂,改变了动物的觅食习惯,降低了物种野外生存能力。还有一些不法之徒,在利益驱使下,大肆捕杀野生动物,对物种的生存构成了巨大威胁。

(三)对土壤的影响

旅游设施的兴建和游客的踩踏会引起地表、土壤板结、水土流失、土壤贫瘠化。土壤环境的破坏,会直接影响植物的生长、降低土壤动物数量和活力、打破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对水体的影响

水体污染主要来自于区内酒店、餐馆等场所排放的废水以及水上娱乐项目产生的尾气、燃油排放和游客丢弃的生活垃圾,这些污染物极易造成水质的污染,威胁水生动植物的生存。由于水体清理难度大、自我修复速度慢,因此很多污染是永久的、不可逆的。

(五)对大气的影响

大气污染主要来自服务设施和车船的废气排放。煤气和液化气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烟尘;汽车所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铅化合物;固体垃圾堆积产生的恶臭等,都会对保护区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个别保护区甚至开设了野炊项目,这不仅增加了火灾隐患,也对空气造成了污染。

(六)对景观的影响

一些保护区完全不顾保护区环境承载能力,大量兴建旅游设施,破坏了保护区自然景观和原始风貌。由于旅游道路的开发建设,人为形成了很多干扰廊道,造成了生境的破碎化,降低了保护效果。有些保护区甚至违规建设索道,大面积炸毁山体,严重破坏了区内自然景观,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失。

三、对策

(一)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纳入法制轨道。各级政府要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任何项目都要坚持先环评再建设。对环境破坏大的项目,要坚决禁止;对环境保护者要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扶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二)严控游客数量,加强环境监测

在旅游开发前,应先对保护区环境承载力进行评估,并在运营过程中严控游客数量。应定期对保护区的环境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旅游开发对保护区环境的破坏。

(三)加大环保宣传,倡导文明出游

利用一切媒体手段,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资源不可再生的教育,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同时,保护区要精心策划旅游线路,在游客游览过程中融入环保讲解的内容,帮助游客树立环保意识,保护区内生态环境。

(四)加强部门协调,深化综合治理

要加强旅游、林业、环保、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部门联系和信息通报制度,以便形成合力,增强监管力度。建议成立由林业部门牵头、其它相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管理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环境保护和治理等工作。

篇2

DOI:10.16640/ki.37-1222/t.2016.21.242

0 引言

人类自有建造活动之日起,就开始了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对立与依存。古代造园安邦过程中也存在结合自然的朴素设计理念,而今天在现代人类城市化进程的活动中,自然环境遭受人为因素破坏日益严重,亟待进行生态化的调整与保护,其范围从新建项目发展至既有建筑,乃至历史遗存的循环再生与更新应用。

1 “设计结合自然”理论概述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伊安・麦克哈格于1969年出版了著作《设计结合自然》(《Design With Nature》),其理论深入影响了城市规划学、景观学、建筑学、 环境科学、生态学、生物学、地理学等学科,进而形成现代生态设计的多学科复合性。

麦克哈格提出的千层饼模式 (layer-cake) 以自然与人文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将场所中多种环境因素加以集成,自下而上将地质、水文学、土壤、植被、野生动物、地上土地利用等进行分层研究,进而形成了整体的人文生态系统(The total human ecosystem)。该设计方法以生态价值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为自然景观与土地利用设计提供更大的自由度,同时也为协调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保护设计提供了有据可依的科学量化系统方法与策略。

2 吉林省国保级历史古遗址自然环境类型

2.1 吉林省国保古遗址概述

据截止2013年5月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统计,吉林省国保级历史古遗址共计42处,其中17处分布于集安、通化、等省内南部山地地区;7处位于省内东部延边州境内,且多集中于珲春与和龙境内;11处位于吉林省中部地区;7处位于省内松花江沿岸西北部地区,较为集中分布于吉林省东南地区;而吉林省西南地区没有国保级历史古遗址分布。

2.2 省内东南部古遗址分布特点

此国保级古遗址分布状态归因于历史发展沿革与地理环境等因素,一方面,吉林地区唐属渤海地,辽属两道,金分两路,鼎盛时期省内遗留古迹较多,且吉林省地貌形态呈东南高、西北低的特征,地势由东南向西北倾斜,东部山地分为长白山中山低山区和低山丘陵区,因此,东南部地区的古遗址遗存质量较好,记录人类历史活动价值较高。

2.3 省内中部古遗址分布特点

现今的吉林地区于元代属辽阳行省,明置建州为女真地,清1673年在此建城,名吉林乌拉(意为沿着松花江),后置吉林省。地区内中西部平原,在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统计中,该中部平原地区由原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古遗址增加至11处,其中以吉林市地区最为集中,分别是寿山仙人洞遗址、余富遗址、嘎呀河城址、前进古城址、乌拉街沿江古城址和乌拉部故城。

2.4 省内西部古遗址分布特点

而吉林省的西部地区以草甸、湖泊、湿地及沙地为主,地质环境不利于历史遗址的地面保存。因此,在省内西部地区国保级古遗址遗存分布以西偏北为主,主要集中于松原地区,分别是前郭尔罗斯的塔虎城、乾安的春捺钵遗址群及扶余的石头城子古城遗址。此外,西北白城、镇赉及大安仅地势较高处各保留三处国保级古遗址。

3 生态化古遗址保护策略

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伊安・麦克哈格的著作《设计结合自然》的出版,GIS技术在遗址保护中的应用以及景观生态规划理念的不断更新,进而形成以多重角度整体而系统地对应相应尺度古遗址景观的生态化保护体系。

3.1 国家遗址廊道的更新应用

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级遗产廊道为例,国家遗产区域是由国家议会认定的,具有多样的自然、历史及休闲资源,反映出特定自然地理条件下所形成的人类行为特征的一个整体的,可以代表,国家某种独特景观特征的区域;依照罗伯特希尔茨在《绿道》一书中定义:“遗产廊道是拥有特殊文化资源的景观,通常带有明显的经济中心,蓬勃发展的旅游、老建筑的适应性再利用娱乐及环境改善。”与美国国家公园不同的是,其国家遗址廊道土地构成并不是与城市割裂单独分隔,而是与居民区混杂分布,通过人流参与发展地方经济,并通过遗址廊道的开发,实现区域的振兴。

3.2 遗址保护与生态减灾相结合

由麦克哈格领导规划与设计的美国德克萨州新城伍德兰兹在总体规划初期,即展开了详细的生态因子统计分析,揭示出维持水文平衡是规划的关键,即要保 护渗透性土壤。而这一要点在遗址保护中也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吉林省二龙湖国保级历史古遗址的保护规划设计中,注重完善自然生态与人工生态,及不可控制因素,利用模型预演生态流的过程,从而对其不合理的地方进行预先调整,将原有西侧人工鱼塘进行有效疏导,与东南侧二龙湖水进行保护带设置,沿水岸线铺设人工步道,将人的行为形成人工景观的源泉和动力并改变景观的扰动因素。通过人工生态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共建将自然、人文社会与经济产业进行复合生态系统设计。因此,生态化雨洪防范体系既能有效降低自然环境灾害对现代城镇的危害,也能有效保护历史遗存古迹,进而提供整体保护的生态体系。

4 结语

自然生态体系在今天不可能与人工生态体系相互分割,只有将两者相互协同保护进行设计才能有效地对历史遗存进行更新利用,创造出自然与人文和谐依存的生态系统。

参考文献:

[1]Ian McHarg .Designwith Nature[M].National History Press , 1969.

篇3

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而经济、资源、环境都是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大系统中任何一个子系统的改变,都会引起其他系统发生变化,并对整个大系统的状态产生影响。长期以来,由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意识,违背了可持续发展规律的要求,人们只考虑经济增长而忽视其他相关系统的健康发展,使县域经济、资源和环境之间存在着极不协调的关系,造成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甚至已经威胁到人们的生存。

首先,县域经济产值的增加靠消耗大量资源来换取,以至于乱采滥挖、浪费严重,在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自然资源不断退化,资源基础持续减弱,一些主要自然资源已出现严重短缺,保证程度下降,对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构成严重制约,资源供需前景不容乐观。

其次,随着经济的增长,大部分县域的水环境污染、大气环境污染、固定废弃物及土地污染日益严重;而过度砍伐,盲目开垦,乱杀乱捕,使县域自然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野生动植物品种数量不断减少,濒危及面临灭绝的物种数量急剧增多。这些情况的存在已经成为县域经济持续增长的制约因素。

因此,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保证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惟一出路。

一、实现县域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弱化、消除它们之间的消极关系,同时充分利用和发展其积极关系,从而实现它们之间的良性循环。这种良性循环的总要求就是县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即在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对可更新资源的利用要以不破坏其再生机制为前提,使自然资源基础得以维持和加强。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资源相对丰富的县域也将逐渐面临资源不够的压力,资源供需矛盾会日益突出,为了保证县域经济的持续发展,节约和保护自然资源势在必行。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认识,要改变过去那种认为资源无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旧观念,增强资源的人均意识,认识到资源相对短缺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二、实现县域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全面节约和保护自然资源

针对在资源开发利用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各种协调配套措施,大大降低资源的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延长资源的开发利用期,全面节约和保护自然资源,这是保护县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必要措施。

一要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管理法规,深化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的资源管理职能,落实资源产业的生产经营权利义务,建立各类资源管理和协调机构,并形成内外结合的资源监督机制,防止对资源的无偿占有、掠夺性开发和毁坏浪费。

二要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使资源开发与产业建设协调发展,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分阶段地开发各类矿产资源,防止乱采滥伐,造成浪费。

三要对现有产业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大力推广节约资源、降低原材料、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改进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科技成果,使一批重大的工业共性技术广泛地进入企业的技术改造,对那些耗能、耗水高的重工业,应重视提高矿山的采选冶炼水平,扩大生产能力,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和资源回收率。

四要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包括对煤炭、木材等的综合利用和生活垃圾的再生处理,对伴生、共生的矿产资源加强综合勘探、综合开发和深度加工,重视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

五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把节约资源推向市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投资效益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实施、独立核算及检查验收等制度,使项目的节约效益及时得到反映,确保效益好的节约项目获得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六要实行资源特别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资源的国有权益,防止由于资源无偿开采所导致的资源浪费和国家经济权益大量损失。

三、实现县域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大力加强环境保护与整治

县域经济发展必须更新思想,树立和普及生态观念、环境意识,我们脚下的土地,头上的天空,地上的河流,山上的一草一木,不仅属于我们,也属于子孙后代,我们无权浪费和毁坏子孙财产,也不能留给子孙一个无法生存的环境,加强环境保护与整治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特殊责任。

在发展部署上,必须明确地把环境保护与整治作为县域经济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高度重视,使经济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协调进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除了要使资源的开发、利用、生产维持在环境容量所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变普遍的资源浪费为资源节约外,还要特别抓好污染治理和生态整治工作。

一是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技术起点要高,尽量采用耗能量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要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布局,实行资源优化配置。政府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凡是采用落后工艺、布局不当、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二是现有企业必须明确治理污染的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加强对自身污染的治理工作,大力开展综合利用,最大限度的实现“三废”资源化。

三是城镇要实行以工业污染防治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使污水、固体垃圾、生产垃圾、噪音等减少到最低程度。

篇4

生态权是指生态系统中生物在所处系统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农民的生态权是农民在农村生态系统中对生态安全、生态利益、生态选择、生态保护、生态发展等所拥有的各项权利总和。农民生存在农村生态系统中,是农村生态系统的拥有者、使用者、经营者和维护者,农民的衣、食、住、行都依赖于农村生态系统,生态权是农民在农村生存的基础,是农民最基本的权利,农民没有生态权,农民就不可能进行农业生产,农民的生态权遭受破坏,农民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农民的生态权是农民享受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基础,是农民的基本人权衍生的权利,农民在农村生态系统中生存,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一个连接点,只有享有对生态系统的安全监督权、利益享受权、生态保护权、生态发展权和选择生态系统的权利,才能够在自己的生态系统中生存与发展下去。

农民生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有其一,生态安全权。生态安全权是农民生态权的第一权利,农民世世代代生活在农业生态系统中间,农民的一切都必须依靠生态系统供给,生态安全是农民最重要的生态权。其二,生态利益权。生态利益权是农民对所处生态系统利益的享有权,是农民生存的物质基础所在。其三是生态选择权。农民对生态系统的依赖程度很高,生态系统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状况,因此,在合法的途径和条件下,农民应该有对自己生态系统的选择权利,就是农民自己为了生存,可以选择哪个生态系统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其四,生态保护权。农民应该拥有对自己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权利,有权跟破坏自己生态系统的一切行为作斗争,有权对破坏自己生态系统的行为请求赔偿或补偿。

生态权:新农村生态环境的保障

农民生态权是农民权益的基础,是农民生存发展的保证,同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农村自然生态和谐,没有生态权,农村的自然和谐环境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它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是新农村建设主体权利保障的要求。农民是农村生态建设和维护的主体,是农村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系统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农民生活在农村生态系统中,他们的权利衍生于生态权,没有生态权,他们就不能生存,其他权利也不再存在。保障农民的权利,必须有生态权作为根据和基础。农民居住在农村社会,农村的生态环境是他们最大和最亲近的环境,生态变迁会影响农民的生存、发展,他们对所处的环境理当可以主张权利,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有建设社会主义生态和谐的新农村之权利,有维护新农村生态平衡的力量。

2、是构建和谐生态农村的保证。生态和谐是生态平衡的重要特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之一。生态和谐是农民的夙愿,特别是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人与自然的的关系日益显得紧张,环境污染、人口问题、资源紧张、粮食短缺等问题严重存在,这些问题很大程度都与农村生态有关。而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城镇化的发展,是城市环境恶化向农村的转嫁,这种转嫁使农村生态环境更加恶化。严重影响了农村生态和谐的建设。因此,给农民以生态权,是农民有权利抵制城市生态恶化的挤压,能够使农村和谐协调发展,为构建农村生态和谐提供权利保证。

3、为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问题提供长效机制。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解决当前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农村生态问题不是农民本身造成的,也不是农民自己引起的,而是农民生态权缺失引起的。农民是农村生态保护的主体,也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但是,由于我国农民至今生态权缺失,农民不能拥有保护农村生态的权利,眼见生态环境被破坏却无能为力。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权在国家,环境保护局代表国家行使生态保护权,环保局本身的权威有限,在加上其对农村的监管有限,还有许多破坏农村生态的行为都以城市建设为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项目。因此,使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力量不足。只有赋予农民强有力的生态权,农民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态环境,才能抵制来自各方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才能建立起解决农村生态问题的长效机制。

4、为维护农村生态平衡增强主体力量。生态平衡是新农村建设的环境基础,生态平衡不是政府单方的事情,也不是政府单方面能够解决的问题,它是生态系统中所有组分的事情,也是整个社会的大事。维护生态平衡要调动社会各阶层的力量,要动员全社会人员参与。农村生态的平衡是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关键,因为农村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大本营。当前,我国主要在环境保护基础上促进生态平衡,进而保护生态系统,没有赋予社会广泛的生态保护权利,这就造成了生态保护的主体力量弱小的局面。特别是在农村,农民还没有保护生态平衡的主体资格,没有形成主体力量。因此,只有赋予农民保护生态的权利,使他们成为保护生态的主人,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增强生态保护的主体力量。

切实保障农民生态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创新环境保护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现行环境保护体制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环境保护理念,把环境保护的权利通归国家所有,造成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缺位。农民对侵犯自己生态权的行为缺乏保护的主体根据,因此,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自己没有保护的力量。这种理念认为,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大事情,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保护职权。这种理念对我国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破坏主体的日益多样化,仅仅由国家保护的机制也日益出现缺陷。因此,必须创新环境保护的理念,赋予公民自力保护环境的权利,让社会所有公民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创新农村环境保护的理念,赋予农民环境保护的权利,使农民能够对自己的环境权利进行自力保护,维护农村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是保障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的主要措施,这也是农民环境意识日益增强的要求,还是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

2、增强农民保护生态的主体意识。我国过去在地大物博的环境观念下,形成了一种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在农村,节约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意识远远不够,农民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被错误的资源观隐没。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增强农民保护生态的主体意识,特别是农民生态权利意识,是我国新农村环境建设中的首要问题。生态权是现代社会里日益重要的权利,对于当代农民,生态更加重要。我国农民保护生态权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但是自主保护意识不够强。生态权是一项随着生态危机而发展和凸显的权利,在以往的社会发展中,因为生态危机不严重,农村生态环境良好,农民的生态权也没有觉醒。随着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农业生产日益被生态危机影响,农民才意识到自己的生态权利的重要性。我国农民要求生态权的主体意识正在逐渐增强,生态维权意识急剧上升,有农民和政府要生态权的,有农民不准企业上马的,不准企业开工的,但是,自主保护的能力和力度还是不够,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生态权。

篇5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5)03-0047-05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战略推进,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建设也在不断完善,相应地立法理念、价值和原则也要求进行变革,为此,我国《环境保护法》与《海岛保护法》都确立“保护优先”原则,但“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如何解读?立法者及理论界没有具体诠释。对于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理论界都在使用生态文明建设“标签性”用语如“生态优先”“环境优先”或“生态保护优先”等来界定二者之问的关系,但这些用语是否同一含义?其涵义有何区别与联系,哪个称谓更科学?“保护优先”是否等同于“生态保护优先”?对于睹如此类的问题,理论界目前鲜有系统而充分地论证,即使有也是肤浅地智仁各见。因此,从理论上探泔以上诸用语的基本内涵及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适法、守法、执法意义重大。本文在分析、梳理这些基本用语的基础上,选择使用“生态保护优先”,并尝试着从其涵义、理念、价值等方面以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为视角进行多学科、系统地探讨。

一、用语的梳理与选择

(一)“保护优先”

《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海岛保护法》第3条规定:“同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对于“保护优先”如何界定,目前还没有官方解释,有学者给出了如卜.闸释:“一是保护相对于开发利用来说,保护优先于开发利用,这一般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是保护相对于污染治理来说,保护优先于污染治理,先保护好未污染的,有条件再去治理;三是保护相对于恢复和改善来说,保护优先于恢复和改善。”从实践运行层面来看,“保护优先”应该是针对第一种情况。

按此解释的逻辑推演,我们可做如下推断:其一,《海岛保护法》的“保护优先”仅适用于特别保护的“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其二,对于可经营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而言,调整性的原则就是“合理开发”。“合理开发”的核心在于如何把握合理开发的“度”,而度量的标准如何确定?这涉及到利用对象的生态阈值,目前这足世界性科学难题,对于每个利用对象的生态可承载力都有其独特性和不确定性,依据目前生态学的认知水平,用这种不确定性原理来界定合理开发“度”淡何容易?其结果仍是陆地单一资源要素利用效率的模式再版,其立法理念仍是“经济理性”的延续,利用的结果将会是经济利益主导下的生态环境退化甚至恶化的代价;其三,导致此生态代价的原因在于:“保护优先”含蓄、抽象的表征性语言不仅让不同的社会主体做不同偏好的理解,也会引发无端的猜测、争议甚至混淆;埘于“理性”的使用主体,在没有强制性规范的约束下,模棱两可的“保护优先”永远制衡或协调不过“合理开发”;对于管理者言,监督管理永远抗拒不过管理背后“寻租”的利益诱惑。

总之,“保护优先”原则根本不是解决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完整原则。处理二者之间关系完整原则应当是:当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客观上不能兼顾或矛盾不可调和时,应置生态保护于优先地位予以考量,即一切活动都应让位于生态平衡的优先维护,这才是生态保护优先,而“保护优先”决不是“生态保护优先”。

(二)“生态保护优先”的甄别与选择

生态保护是生态系统保护的简称,是生态学原理的生态系统理论和管理实践在社会学科领域的应用和推演。对于“生态保护优先”,有学者称之为“生态系统优先权”“生态优先”“环境优先”“环境保护优先”等。尽管上述称谓基本含义都在强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一旦经济发展与生态利益需求之间矛盾不可调和时,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并把生态利益作为指导、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准则。这可能是对上述术语的最一般共性特点的基本概括,但本文选择使用“生态保护优先”,除了相近称谓的共性特点之外,主要缘于生态系统可持续特性要求以及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本身所具有的脆弱性特质。

第一,“生态保护优先”的基本范畴是生态系统,优先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是系统产生一切利益的根本。生态系统在于其整体性和系统性,每一个整体都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系统内的各组分或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整体,若改变其中的任一组分,必然会对其它部分甚至整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对系统干扰超过其生态阈限,将会引起其生态结构失调、功能退化乃至崩溃。

第二,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整体优先于其个体。人与自然同处于地球生态系统共同体,人类的经济系统依赖自然的经济体系而生存,也就是说生态系统是人类的生命支持系统,人类依赖生态系统提供的各种生态功能和生态服务而维持生命存在,而这种生存在生态系统中体现为“生态系统把生命凝结成一个个分离的个体,并通过它们的环境给它们铸就一种充满智慧的生存方式”,在平衡、稳定的生态系统中,“所有个体都在最大限度地扩展它自己,不受任何其他力量的限制推动着生态系统。而事实上生态系统的所有成员都有着足够的但却是受到限制的生存空间。……系统强迫个体相互合作,并使所有个体都密不可分地相互联系在一起”。无居民海岛生态整体性,并不仅仅体现作为自然资源的载体――草地、森林、矿藏等而孤立存在,而在于其整体资源价值是由海岛与其周围海域共同构成的统一系统整体。由于其生态系统稳定性能差,生态环境脆弱易遭受损害,任何海岛资源破坏或物种灭失都有可能对其整体生态系统产生不可逆的影响,因此,海岛生态系统的整体维护意义远远重于其资源要素的经济价值。

第三,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监测、评估优先于任何资源要素或保护或使用。任何自然资源如同人类依赖的生态系统一样,是构成生态系统整体的个体。人类对资源的任何活动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会对其依赖的生态系统造成影响,所以对无居民海岛资源利用之前必须对其依赖的生态系统依靠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测、评价,考察系统结构平衡和生态功能服务的健康程度,若系统健康,满足利用要求,从而确定最大可持续利用量;若资源生态特性脆弱,需要进行生态保护或修复。因此,对无居民海岛资源的保护或利用,是由资源所依存的生态系统的客观特性决定的。在此意义上,生态系统的监测、评估优先于任何海岛资源的保护或使用。

第四,无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优先”必须摒弃狭隘的惯常从环境或预防、或治理或救济切入的思维路径。如环境优先“禁止现存环境受更恶劣破坏”环境保护优先“更多的是意味着预防,而再完美的预防亦无法完全避免损害的发生。对环境本身的损害不可避免地会时有发生,因此纯环境损害的救济变得必不可少”、“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上述或预防、或救济、或治理的观点,都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共性,本身的内涵并无实质性差别,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环境法学界的一个习惯思维方法,就是一谈到环境问题,总是泛泛地从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出发,把二者绝对地对立起来,确立环境优先的保护地位。事实上,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并非所有的经济增长都和生态环境相冲突,也不是二者永远处于水火不融的态势。从我国的国土空间规划来看,有些生态环境良好,适宜经济开发的地区,仍是要发展经济生产力的;只是对那些生态环境独特目.脆弱的地区,禁止或限制开发利用,实施生态补偿或生态修复。主张生态优先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态保护而保护,而是实施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可持续的利用。针对无居民海岛本身的自然特性,采取层级不同的规划、分类保护和适度利用的原则,其生态系统可持续利用要求结合行为本身可能会对海岛系统产生哪些可预知或小可预知的风险或不确定性,进行必要的生态保护或修复。

第五,无居民海岛的生态脆弱性决定了必须对其优先保护。无居民海岛的自然生态属性与陆地、人迹有居民海岛的自然属性不同,其生态脆弱性有其独特的固有脆弱性和特殊脆弱性特质,这些独特自然属性就决定了对兀居民海岛的资源利用和保护不同于陆地资源、海域资源,由此,陆地“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路径不适合无居民海岛生态脆弱性特质。在无居民海岛的多重价值中,其生态性特质决定了对其立法保护的主导价值是生态价值,也是生态理性的本质要求。

综上,本文研究路径以生态系统管理框架为逻辑起点,以兀居民海岛整体资源系统作为客体对象,根据其整体系统特质,对其使用须以生态平衡维护为前提,在此意义上,无居民海岛本身的内在特质决定了采用“生态保护优先”原则。

二、“生态保护优先”的多学科诠释

(一)生态学阐释及评析

生态学学者主要从生态学原理角度对生态保护优先进行了系统阐释。有学者主张生态整体观,认为在地球牛物共同体中,牛物共同体是基本的生存单元,其完整和稳定对单元中的个体生存是首要的。生物“共同体的完整和稳定演绎了对系统个体的持续不断的选择,这是生态系统的一种奇怪的、雍容大度的‘优先性’。个体的善和‘权利’被安置在这样一个系统中,生念系统义以其自己的方式促进这些个体的繁荣。当人类进入自然舞台时,应该在这方面遵循大自然”也有学者提出了自然的经济体系平衡优先于社会经济体系,认为在自然经济体系和社会经济体系之间关系的范畴内,要从自然的经济体系内获取经济利益,必须优先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因此,专家告诫:“当我们用新型方式以反常离奇的节奏操纵大白然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谨慎。”还有学者丰张白然生态理性价值优于或宽于经济理性价值,认为生态理性优于经济理性的正当性在于它维持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与美丽,而错误的事情则与之相反。

生态学者对生态保护优先的理解与阐释,都没有明确界定生态保护优先的概念,而是从生态学的各个侧面对之进行解释,其主要特点在于:其一,生念系统促成了个体的选择性适应,并限制其个体的不适应,进化的、成熟的生态系统以多种复杂的、合理的且完美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促进个体的孕育、发展;其二,生态理论模式要人类必须学会如何在不破坏或可持续利川的生态固定资本的情况下,从自然的经济体系中提取生态资本利息。

(二)法学释义及评析

对于生态保护优先,学者们有不同的称谓和理解有学者把“生态保护优先”的范畴界定在经济增长与生态利益的需求与竞争关系中,主张一种天人合一和更富于人文关怀的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价值原则和发展模式,强调生态利益保护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居于优先地位;也有学者提出“生态优先”原则足《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强调“生态优先”原则是生态学生态合理性原则的演进,“人类经济活动的生态合理性优先于经济与技术的合理性,具体体现为生态规律优先、生态资本优先和生态效益优先,其核心是建立牛态优先型经济即以生态资本保值增殖为基础的绿色经济,追求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在内的绿色效益最大化,也就是绿色经济效益最大化”;也有学者概括为“保持和保存原则”,认为保持的曰的在于使自然环境要素经常处于可供人类持续利用的状态,而保存的目的则在于使生态系统、自然界其它历史或人文古迹处于原始状态。在保持的原则下,人类可以对自然界以及生态进行非开发性或非生产性利用;在保存的原则下,非为科学研究不允许人类对自然界以及生态进行一般性利用;还有学者表述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主张人类任何活动要优先考量满足人们生存所需的良好环境利益,尊重包括人类在内的,生物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害。

综上分析,学者们对“生态保护优先”慨念都在小同的侧面进行象征性地表述,却都没有明晰的、系统而完整的界定。主要表现为:其一,理论界普遍认为,当经济与生态发生冲突时,应把生态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但问题是: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生态环境已经或潜在被污染或破坏,如何体现生态保护优先性?其二,从生态学原理在环境法学科的实际应用出发,经济活动要优先遵循生态规律,保持生态的可持续利用。这种对生态优先的理解反映了目前学界和政界的普遍认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生态文明社会认知能力的提升,对促进生态保护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种对生态文明的认识仅仅是停留在问题的表面,肤浅而空洞,根本没有触及生态问题的实质和精髓。这种始终是以人类消费至上正当性的经济理性所青睐的经济增长是建立在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或错误使用且广泛污染的基础之上,而原有环境资源法律和执法一向承认经济利益优先于生态利益已为社会实践所证实,因此,环境法律的一套经济理性规则反而成为经济霸权的法律工具,这种不体现生态理性的环境制度或决策对生态保护有何价值和意义?

三、“生态保护优先”再思考

篇6

近几十年来,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在造就了经济奇迹的同时,也对自然生态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自然环境日益受到污染,环境陶艺的设计创作必须要正视生态问题,要具有生态保护意识。近年来,环境陶艺发展很快,在各大中城市中建有大量的环境陶艺作品,其中不少作品与自然环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艺术与生态融合的范例,但是也有的作品则在不同程度上对自然环境形成一定的破坏性影响。因此,环境陶艺的设计创作,除了应用美学原理和陶瓷工艺以外,还应当关注于生态科技的应用。生态科技在当代环境陶艺中的应用是环境陶艺发展的必然趋势,反映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对自然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因而,对其进行研究,对于当代环境陶艺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生态科技内涵及其在当代环境陶艺中应用的必要性

生态科技是相对于传统科技而言的,传统科技往往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在传统科技飞速发展的同时,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是巨大的。因此,近年来,科技人员致力于在传统科技的基础上吸收生态性因素,尽可能消除其对生态的负面影响,从而使我国的生态科技迅猛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助力。生态科技指的是以生态保护为理念,运用生态学原则的科学技术,具有低碳环保的特征,对环境不产生污染或污染较小,消耗能源较少。生态科技的发展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和自然环境协调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其目的是在发展经济生产的同时保护自然,既改造自然又尊重自然。在生态科技的原则下,对产业结构进行优化与调整,既满足于当前需求,更着眼于长远未来需求。环境陶艺作为环境景观艺术的一部分,在近年来中国城市的开发建设发展非常迅猛,已经成为环境艺术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在生态环保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的时代背景之下,环境陶艺的设计创作者理应责无旁贷地在其设计创作的各个阶段遵循生态保护的原则,引入尽可能先进的现有生态科技,成为生态友好型艺术产业。环境陶艺建设的目的在于美化城市环境,给人以美的享受,而真正的城市环境美化应是城市中的经济、文化、自然、生活等各方面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仅仅关注于作品自身的审美功能。因此,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理念是环境陶艺最重要的设计创作原则之一,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其设计创作就必须采取生态科技的方式,以更好地保护好周围自然环境,平衡好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环境陶艺的特征决定了环境陶艺应当应用生态科技进行设计创作。环境陶艺采取的是经高温烧制的陶瓷材质,已经成为自然环境中的异质化物体,不少作品体形巨大,许多依附于自然地形之上,原有的生态系统平衡已经被打破,还有的环境陶艺作品采用了各种含有较多重金属的材料,对土壤、水体都可能形成影响与危害,并进而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在设计创作过程中必须考虑运用生态科技手段对自然进行修复和整治,研制新型无害陶瓷材料,恢复和建立自然生态平衡关系。生态性设计已经成为当代环境艺术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环境陶艺也必须紧跟时代,建立起环境陶艺的生态性设计体系,而要实现生态性设计,就必须引入生态科技。生态科技不仅能够帮助环境陶艺设计者实现对自然生态的恢复与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还能够帮助环境陶艺设计者呈现出新奇的艺术效果,营造出一种全新的具有生态意味的艺术氛围。

二、生态科技在当代环境陶艺中应用的途径与原则

环境陶艺的设计创作面对着各种不同的环境,有的具有较良好的生态环境,有的生态环境则已经被破坏,同时,还面对着状况不同的周边生态环境。因此,生态科技要在当代环境陶艺中得到有效应用就必须在设计创作的各个环节中都因地制宜,使生态科技渗透于设计创作的全过程当中。环境陶艺的设计创作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其一是规划阶段,其二是设计阶段,其三是创作阶段,最后是维护阶段。在环境陶艺的规划阶段,需要对环境陶艺设置场地的自然生态环境进行评估,了解其植被、土壤、水源以及地形、气候等状况,从而就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制定可行的开发方案;在设计阶段,环境陶艺的设计创作者在规划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设计,必须考虑应用生态科技进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建设,从而为环境陶艺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场所,然后再综合运用各种陶瓷及非陶瓷材料设计出具体的环境陶艺作品图纸;在创作阶段,创作者首先需要将场地中有害物质和垃圾处理掉,确保环境安全,然后再结合生态科技手段,尽可能地将作品需要传达的理念融合生态理念完整呈现;在维护阶段,环境陶艺在完成之后,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后期维护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需要运用生态科技进行长期的管理与维护。生态科技在当代环境陶艺中的应用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首先是生态保护的原则。环境陶艺大多设置于城市中的各类场所,其自然环境往往已经被破坏,而环境陶艺的设置则可能造成二次破坏,生态科技在环境陶艺中的应用旨在保护或修复自然生态,因此,生态保护是生态科技在环境陶艺中应用最基本的原则。其次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自然环境具有非常大的差异性,生态科技在环境陶艺中的应用应当根据各地不同的自然生态环境;而与此同时,环境陶艺可以设置在城市中的各种不同的场所,包括公园、广场以及生活区、商业区、工业区、办公区等,其自然生态状况也是千差万别,绝不可以一概而论,必须从实地出发采取相应的生态科技。第三是独特性原则。环境陶艺作品在设计创作中大都呈现出独特的审美风格面貌,而其所处的生态环境也应当是具有独特性的,并与环境陶艺作品相协调,形成统一的整体艺术景观。因而,相应地,生态科技在环境陶艺中的应用也应以营造独特的生态环境为原则。最后是生态与文化艺术兼顾的原则。生态科技在环境陶艺中的应用不仅应当以生态保护为目的,同时还应兼顾环境陶艺作品本身的文化性与艺术性特点,而不能单纯地以体现生态为目的,要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与文化艺术的协调发展,而不应厚此薄彼,在强调生态的同时忽略了对作品文化艺术性的关注。

三、生态科技在当代环境陶艺中的应用方法与策略

生态科技在当代环境陶艺中的应用首先需要从土壤、植被及水体的整治恢复入手。土壤是自然生态的载体,也是环境陶艺设置的基础条件之一,从生态的角度出发,应当应用生态科技对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理,从而建立起一个安全的土壤环境。最科学的治理土壤的方式是生物化方式,主要是植被方式,一方面能发挥植被的造景功能,为环境陶艺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背景氛围;另一方面则能够吸收和分解土壤中的有害成分,可以多种植一些超积累植物,如向日葵、紫花苜蓿等,以吸收土壤中的重金属。水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景观因素,环境陶艺可以因适当的水体分布而显得更有灵气。水体可分为静止水体和流动水体两部分,针对环境陶艺所处环境中原有的水体,如河流、湖泊、溪流等,应对其进行检测,如有污染应采取有效的生态科技手段进行治理,如种植水草、营造生态浮岛、人工湿地等方法,还可以建造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实现水体的循环使用,达到节水的目的。在整治和修复土壤与水体之后,为环境陶艺的制作营造出了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而环境陶艺本身也应当是以生态环保型材料制作的,从而避免其对土壤与水体等形成污染。传统陶瓷材料中包含有很多有害物质存在,铅、汞等有害元素的含量较大,而近年来随着陶瓷生态科技的迅猛发展,无毒无害的陶瓷新材料越来越多,正在逐步替代传统的有害陶瓷材料。环境陶艺的设计创作者应当尽可能地采取生态环保型的新材料,以使作品对自然环境不造成破坏。另外,有不少设计创作者别出心裁地利用陶瓷企业废弃或残破的日用陶瓷或艺术陶瓷来制作环境陶艺作品,如有的设计创作者利用各种破碎的瓷片粘结成环境陶艺作品,既形成独特的审美效果,同时也达到了节约原材料与能源的生态目的。除注重材料的环保性以外,环境陶艺的设计创作者还应当关注陶瓷材料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协调,环境陶艺作品在色彩、造型、装饰等方面都应当与周边自然环境紧密融洽地结合为一体,避免与周边自然环境格格不入而影响人们的审美感受,从而实现人性化设计。还有的设计者更是巧妙地在环境陶艺作品中种植植被,如在陶艺墙体上种植藤蔓植物,从而使作品与自然更加和谐地融为一体,并营造出一种返璞归真的历史沧桑感。在环境陶艺景观的后期维护中,也应注重于生态科技的运用,其中,环境陶艺景观的照明会消耗大量能源,应当倡导采用太阳能照明系统,从而营造出既生态又美观的夜景。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设置风车、水车等进行发电照明,既达到节能的目的,也能够与环境陶艺景观相结合,构成更为丰富独特的景观。

四、结语

生态科技在我国环境陶艺中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认知上的不足和条件的限制等原因,其发展仍然不够成熟,在实际的设计创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针对我国目前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和生态科技的发展水平,环境陶艺的制作建设应当在进行客观细致地评估以后进行,避免因盲目开发而导致对生态的破坏,应当将环境陶艺的建设纳入到城市的整体生态建设规划当中。而在未来,生态科技在环境陶艺中的应用还将向纵深发展,具有极大地发展潜力与空间,相信随着生态科技的持续发展和人们认识上的不断提高,环境陶艺将更加注重生态,更加人性化,生态科学与艺术完美地融合于一体,打造出具有时代特色的城市新景观。

参考文献:

[1]陈艳云.论生态设计理念在环境陶艺设计中的运用[D].景德镇陶瓷学院, 2010.

[2]曹阳.论可持续发展视野下中国环境陶艺的发展[D].景德镇陶瓷学院, 2011.

篇7

        0 引言

        城市景观环境,是城市设计中一种表象的物质形式,通过视觉审美而形成。城市景观规划,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城市发展相关任务和目标,是整个城市建设的重点部署内容。旨在全方位考察城市内容及其周边的环境,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通过设计以及施工建设来达到提供给居民以理想、安静、舒适等交通居住环境。作为城市的景观设计以及建设,对城市土地综合利用,改善土地相关特有功能,都十分有利。城市景观的保护意义重大,是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1 城市景观保护现状概述

        我国经济的腾飞,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而在城市建设中,相应地面临的困难以及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比如由于历史、政治以及相关技术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随着历史的河流而相应改变。但是长期的封建思想,使得人们在追求美丽景观的过程,日趋漫长。特别是官僚主意以及暴发户特征意识,导致中国城市的景观缺少人性化考虑,在景观设计中,只是片面追求某种视觉效果,而对于景观给人们带来的其他环境因素,欠缺考虑。在景观改造过程中,没有遵循景观保护原则,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

        所谓城市景观保护设计,必然遵循自然景观的保护,严格意义上来说,就是生态设计。生态型指具有较为完整的生态系统、能够开展适当游憩活动的城市自然遗留地,管理的目标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持生态的稳定性和多样性。生态型城市自然遗留地包含有代表性的生物群落和风景样本,其中的动植物物种、生境和地貌具有保护、教育、游憩和科普的意义。根据管理目的的不同,还可以再分为生态保护型、生态游赏型、生态科普型等。必须保护生态多样性,而生物多样性不是简单的生物个数,而是包含生物基因多样性在内的,具体分为物种以及群落和生态系统等不同。在城市景观设计和建设中,生物多样性,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它们是构成生态环境最为主要的因素之一。可以这么说,城市生态多样性,无论是基因、物种,还是群落及生态系统等,都和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具有某种和谐的联系。作为人居的环境,它们是人们在生活以及生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景观设计中,必须考虑景观设计给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环境带来的正面以及负面影响,必须明细景观的设计除了给人带来最大利之外,还不能影响生物多样性原则,不能破坏生态自然环境以及自然遗留地的物种特性。

        2 城市景观保护设计策略

        2.1 城市建筑景观保护策略 对于建筑景观而言,通常由于历史以及文化等原因,我必须充分考虑其存在的价值。历史建筑作为城市景观保护设计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意义非常重要。通常情况下,建筑具备几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人居因素,一个是时间因素(即历史因素),另一个便是文化因素。无论是名人居住的名人效应,或是历史遗留的历史效应,还是其璀璨的文化效应,都构成了建筑景观的保护与否的影响因子。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其声望值,当声望值超过需要保护的临界值时,必须对建筑景观进行保护设计。

        建筑景观的保护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资源的优化利用,在城市整体设计中,资源的合理利用最为重要。作为一个世纪以来的科技和商业发展的结果,城市中心总是处于适应更多用途和人口的压力下,然而许多城市中心却有一种错综复杂的特性,很容易被增长的交通和重建破坏。取代所有旧的事物来满足新的要求会浪费资源,而且很昂贵,这会有效地毁灭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城市。不满足今天的需要、不预测明天的需要,可能会成为经济和文化的自毁。我们必须在某处打破平衡。如何做呢?答案可能介乎一座城市和一个社区之间;或者是它们的特性值得保护,或者一种古老的、很受喜爱的形式;又一次,是思想还是艺术品。建造什么,何时何地重建或彻底修改,保留什么以及如何去做,是一个判断力的问题,在实践这种判断时,应该简要地参考别的地方的经验。

        2.2 生态景观保护设计 除了建筑景观的保护设计外,生态景观的保护设计也是城市景观保护设计的重点。因为,作为城市生态系统中的第一生产者——绿色植物,它是城市生态系统中最为主要的纽带,其为城市整个生态系统提供物质循环和能量交换。所以绿色植物的保护设计以及生物多样性设计,是城市生态景观保护设计中的主要内容。植物园以及树木园,作为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中心,必须全面收集相关植物,重点保护相关等级的生物,必须组建生物基因库以及城市种子库,便于对生物进行离体保存。植物园既是植物资源迁地保护、植物科学研究的基地,也是对公众进行植物科普宣传和教育的基地,在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中起着核心作用。笔者认为,植物园、动物园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均存在一些限制:①保存超过一定限量的某一物种的遗传多样性标本,在经济上是行不通的;②保护中几乎没有直接的生境敏感反应(habitat.resonsive)发生,所以这种人为控制的种群往往无法适应环境条件的变化;③受到保护的种群其遗传基础似乎很窄小,但又不可能大量收集其个体以使之表现出广泛的基因型;④保护还依赖于政策和资金的持续稳定,但这远没有把握性;⑤在很大程度上将动植物物种与野生的群体和自然环境相隔离,其结果往往是削弱了物种的自然生态习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物种的遗传多样性,这样并未起到真正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在城市生态景观保护过程中,充分利用景观规划方法,实现最优化保护效果,这样可以减少植物园以及生态园的数量。

        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途径,景观规划可以分两种方式来实现。①传统保护模式,即基于物种保护的方法来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②最优化保护模式,即基于生态系统保护的方法来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一般来讲,第一种方法在早前运用的比较广泛,它对于濒临物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效果;而第二种方法是从源头来避免濒临物种的产生,强调的是和谐发展,即全面联合景观系统以及生态系统,让各物种以更好的状态来生活于生态系统中,或适应新的生态系统。从实际效果来说,从物种保护这种单一的保护来看,这种做法有待改进,因为,单一的物种保护只是没有办法之中的办法,充其量只能是事后保护而已,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来改善事后的环境,人为地构筑适合物种生产的环境。而生态景观学最优化景观保护是以最优化模型为基础,从事前控制出发,充分考虑生态和谐因素,建立适合物种生物链的生态保护模式,是城市景观保护中可持续设计的重要环节,所以,以第二种保护模式——最优化保护模式,是景观设计的重中之重。

        3 结语

        城市景观保护意义重大,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只有全面认识当前景观保护形式,从建筑保护到生态保护出发,才能把我国城市景观保护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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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水利工程建设

水利工程的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资源合理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生态水利工程不是一个简单的项目,而是设计多方面内容的重要工程,生态水利工程的建设不仅可以满足水利工程原本的防洪,供水,电力等作用,同时生态水利工程可以促进实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水利工程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进而为进一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必要考虑综合考虑自然灾害承载能力和水利工程的设计原则,同时促进水利工程的设计原则还要能够满足水利工程要求同时也必须符合生态学发展原理,进而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生态水利工程建设需要遵循自然生态发展规律,通过相应的措施来改善和修复水生态环境,实现防止水资源污染以及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目的,所以对水利工程实现生态监测,促进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是现阶段水利工程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生态水利工程控制需要实现生态监测,生态安全监测和生态灾难预防,发展生态水利工程可以改进和完善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法,促进水利工程遵循自然生态规律,改善和修复水生态环境保护,优化配置水资源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生态水利工程建设原则

生态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2.1 生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经济的原则 在生态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实现有效保障机制,加强施工安全经济的保障,综合生态水利建设项目确定生态水利工程施工进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对水生态系统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可持续的需求,合理安排布置水利工程建设,以满足水利项目施工达到安全、经济的原则,从而实现生态水利工程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的有机和谐统一。

2.2 水利工程建设与自然生态和谐的原则 生态水利工程规划以满足水生态系统自我恢复,对生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及时了解地形的形态特征,因地制宜规划,全面了解河流形态和地理环境,做到与周围的水生态系统相协调,遵循自然规律,实现人文和自然的有机结合,比如保留和恢复河流本身的原始结构,有利于改善水质和水的原始生物的运动;扩大绿色植物区域,提供水生生物生存地域,确保地下水的有效供给;创建简单的景观河,需要协调融入设计;遵循自然生态规律,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提高植物的水体自净能力,从而达到净化水的目的,还可以减少维护成本。

2.3 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整体规划原则 整体性原则是从生态系统结构的角度来分析,针对生态系统中各生态因素提出了系统而总体要求,整体性原则要求不仅要考虑水文系统修复问题,而且要考虑水生态系统动态变化过程,如果不对整个环境生态系统进行考虑,只能暂时缓解问题,甚至会影响水利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水利工程建设整体性原则还要求必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从生态角度降低工程成本。

3 促进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议

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涉及到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领域。因此,结合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的具体实际,特提出以下两方面的对策建议。

一方面是要在规划设计过程中注重水生态保护。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首先要收集项目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做好项目现场水文数据的调查,充分了解当地的生态状况,在确保水利工程的防洪能力等的同时充分考虑工程的环境承载能力。因地制宜做好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确定适当的发展目标,对水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在工程结构设计时必须考虑生态水生物的安全保护,进而实现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同时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设备,不断加强工程的水环境监测,建立合理科学的环境监测项目指标体系和标准,及时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另一方面是要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应该本着减少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土地生态,做好施工现场修复工作,发挥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土壤和植被的生态保护作用,同时可以结合具体实际对水资源进行市场配置,在项目建成后应大力推广供水节水工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需求,以解决一些地区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同时要不断完善相关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法律规定,合理划定保护河流和流域保护区,加强对水生态保护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并严格审批相关生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总而言之,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水利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但是只要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且做到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实际承载能力,不断发展和建设生态水利工程项目,就可以促进生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孝春.刍议生态水利工程建设[J].机电信息,2010(06):18.

篇9

[中图分类号]F591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4-0105-03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W2012229);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2012XJYQ01)。

国家海洋公园是由中央政府指定并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具有一个或多个保持自然状态或适度开发的生态系统和一定面积的地理区域(主要包括海滨、海湾、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该区域是旨在保护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海洋矿产蕴藏地以及海洋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等,供国民游憩娱乐、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的特定地域空间。

一、我国国家海洋公园的建设背景

(一)国际背景分析

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家海洋公园,其中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总面积35万km2,有效地保护了海洋生态系统,每年吸引超过200万世界游客,可为澳大利亚带来45亿美元的收入。在不影响保护目标的前提下,美国的海洋保护区尤其是国家海岸公园对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据统计,滨海旅游业已成为仅次于海洋运输的美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驱动力,平均每年有2亿人前往海滨休闲度假,为当地社区带来近百亿美元的经济效应。

(二)国内背景分析

我国陆上有众多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矿山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等,但直到2011年5月国家海洋局才正式公布首批国家海洋公园,目前我国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主要形式仍为自然保护区。我国地大物博,从南至北纵跨热带、亚热带及温带,气候差异性较大,且拥有32万km的大陆海岸线和岛屿岸线,320万km2的广阔海洋空间上分布着6961个大小岛屿(未含海南岛、台湾岛及台湾地区224个海岛、香港183个海岛和澳门的3个海岛),还拥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及各具特色的海洋景观。

从1956年设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广东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直至今日我国已建立起庞大的自然保护区体系,据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2541个,总面积约147万km2,已达到国土总面积的147%,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19个。

然而,我国对海洋区域的自然保护重视尚有不足。目前我国仅设立各类海洋保护区170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2处,分别占我国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量的669%和1003%,其中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仅16处,与我国所管辖的海域面积相对照,海洋保护区的面积仅占112%,有效覆盖我国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保护区网络远未形成,海洋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此外,我国的海洋保护区在分布和类型上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已知的32处国家级保护区中,以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以及野生动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约占875%,而其他各种类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总数之和才占125%。这些已经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中大多以珊瑚礁、红树林、海岛以及河口湿地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为其主要保护对象,却忽略了对生物多样性及非生物资源保护。而且,这些海洋自然保护区多是陆地自然保护区向海洋的自然延伸,远不能代表我国纵跨三个气候带的庞大海域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以及非生物资源等。同时,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址的聚集现象也不容忽视,在现有的32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中,仅在渤海海域就分布了9个,广东到海南则分布了10个之多,然而从黄海至东海,包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这五个省的一段漫长的海岸线上却只寥寥分布了13个海洋自然保护区。目前的这种状况导致了海洋保护区的分布不均,促使海洋保护区重复建设的现象较为严重。如此一来,原本就紧缺的建设经费变得雪上加霜,更为严重的是应该被重点保护的海洋资源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保护区政策主要关注当地社区生产活动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影响,很少考虑保护区的建立给社区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很多情况下,自然保护区把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游憩娱乐等活动机械地割裂开来,并没有为解决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提供更多解决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区域开发利用优势资源、发展经济的进程,从而导致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并且影响了当地建设自然保护区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生态保护的效果。

此外,在我国现有的208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710处国家森林公园和182处国家地质公园中,陆地类所占比重偏大,而海洋类所占比重甚小。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例,海滨海岛型的只有10个,仅占总量的481%。对海洋区域缺乏系统地旅游开发及利用,无法满足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目前仍是以开展旅游项目为主,而生态保护功能则严重缺失,导致保护与开发失衡,无法起到对自然生态系统有效保护与维持等作用。

二、我国国家海洋公园的建设目的

根据各种类型保护区的性质差异和管理目的不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将世界各地种类繁多的保护区归纳为6大类,即:I严格的保护区;II生态保护和休憩区;III自然特征保护区;IV通过活动管理进行保护区;V陆地及海洋景观保护和休憩区;VI生态系统可持续利用区等。从保护区的分类不难看出:不同的保护区类型有不同的管理目标,有的以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为主,如Ia/Ib/IV/VI类保护区;有的则结合公众的游憩娱乐活动进行保护,如II/III/V类保护区(见表1)。

在IUCN分类体系中,前面所述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基本上属于I、IV以及V类。这些保护形式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目标上常常无法得以协调。鉴于此,应统筹现有的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两大体系,在借鉴国际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国家海洋公园体系,把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完美地结合起来,走出一条可持续利用海洋的新路。通过比较国家海洋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三者之间的关系(图1),可以发现,我国建立集保护和开发于一体的国家海洋公园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是未来我国海洋保护区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图1国家海洋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

自然保护区三者之间的关系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民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更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正处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最关键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别指出:“科学规划海洋经济发展,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积极发展滨海旅游。制定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布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海洋管理体制。强化海域和海岛管理,推进海岛保护利用,扶持边远海岛发展。统筹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控制近海资源过度开发,完善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完善涉海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海洋执法力度,维护海洋资源开发秩序。保障海上运输通道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国家海洋局的《海洋保护区宣言》中也特别指出:“继续大力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努力实现到2015年和2020年分别使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3%和5%的规划目标;建立起类型多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有力、保护有效的海洋保护区网络体系,使我国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得到有效保护;将继续以人类的智慧善待海洋,以人类的情感关爱海洋,全力构建海洋生态文明,永葆蓝色世界生生不息。”

2010年颁布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指出:“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地理区位、资源环境状况、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海洋特别保护区可以分为海洋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资源保护区等类型。为保护海洋生态与历史文化价值,发挥其生态旅游功能,在特殊海洋生态景观、历史文化遗迹、独特地质地貌景观及其周边海域建立海洋公园。”

三、我国国家海洋公园的建设现状

自2011年5月19日国家海洋局公布首批国家级海洋公园名单以来,2013年1月7日国家海洋局又批准建立了一批国家级海洋公园,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家级海洋公园18处,分别是:广东海陵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东特呈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西钦州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厦门国家级海洋公园、江苏连云港海洲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刘公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日照国家级海洋公园、江苏海门蛎蚜山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山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长岛国家级海洋公园、江苏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浙江洞头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福瑶列岛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长乐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湄洲岛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城洲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东雷州乌石国家级海洋公园、广西涠洲岛珊瑚礁国家级海洋公园。此外,浙江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加挂国家级海洋公园牌子。至此,我国的国家海洋公园体系已初步建成,成为了我国海洋保护区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建设海洋强国、打造美丽海洋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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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的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面对的环境状况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我们要认清楚自然生态环境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推动环境立法的有序进行,做好生态多样性保护工作。

一、环境与生物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内涵

生物多样性定义众多,内容广泛,包括了动植物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多个方面。它是地球生物资源丰富性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生物多样性也是生物之间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综合构成。其中的物种多样性是指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生物形式多样;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是指生命体内决定性状的遗传因子及其组合的多样性 。

(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众多的生产和生活原料,维持生物多样性能够保证食品物种的丰富和材料来源的丰富。同时,生物多样性还能保持土壤肥力,保证水质以及调节气候,从而保障和改善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的维持还有益于保持地球物种的丰富多样,保护地球生命物种的基因库。防止濒危物种带来的生物基因库匮乏。

二、环境恶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一)生态环境退化,物种多样性锐减

由于长期的经济发展 ,不合理过度开发利用引起我国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森林面积减少,草场退化、沙化,湖泊湿地减少,河流干涸以及水体污染等多种原因造成生态环境的整体恶化。同时加上滥捕、滥猎,导致我国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濒危物种逐渐增多。

(二)遗传基因多样性受环境影响而降低

大量的动植物资源丧失,必然会导致遗传基因的减少,从而导致遗传基因多样性降低。长期的保护不利和过度开发,我国众多地区的动植物资源明显减少。以野生水稻为例:早期调查中的野生稻分布点已经由16个减少到现在的3个,分布面积也大幅缩小。

(三)环境恶化造成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丧失

环境恶化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尤为明显。大量的人类活动改变了生存环境,草场变耕地,山林成农田水泊,导致原来的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生态系统的剧烈变化也会导致系统内的生物构成和生存方式发生变化。此外,许多自然生态系统被改造成人工生态系统,造成了生态系统单一,同时在改造过程中也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大量丧失 。

总之,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索取,我国现存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物多样性迅速丧失。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物物种的减少,最终会威胁人类自身的健康和社会发展。由此,我们需要加强环境保护,为生态多样性的丰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环境立法的意义

(一)环境立法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迅速恶化使得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而生物物种安全涉及的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与环境保护关系紧密。这就使得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成为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 。

(二)环境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是社会长远发展的必需要素。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生产需求,对环境的破坏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加剧,导致濒危物种灭绝的速度加快。长期偏重于经济发展,忽视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要求。只有通过相关的环境立法,保持良好的生存环境,从而为众多的生物存在创造条件,并以此为基础,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生物资源,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三)环境立法是健全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需要

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建立一个健全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能够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同时使具体的保护工作能够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填补了法律空白,也提高了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立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思想。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和发展预期,需要有符合发展规律的发展思想科学合理地进行指导。

(二)环境立法坚持物种平等原则

任何物种在自然生态环境中欧冠都有其独特地位和功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无论物种的生命形式和功能大小,都应该得到尊重。人类与其他物种在生态环境中应该是互相平等相互联系依赖的关系,我们要尊重其他物种存在的合理性和平等性,不能自居高等,要通过科学细致的环境立法,保护物种共同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物种间的平等协调发展。

(三)环境立法要结合地区实际状况

自然生态环境是个复杂的系统,在不同的地理条件下呈现出多样的地域特点,衍生的生物链、生物物种也各不相同。例如我国高原地区存在其他地形下没有的独特动植物资源,沙漠环境中的生物物种和生态链也与平原地区差别很大 。因此,要针对各地区的独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研究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四)环境立法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可参与性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作用很大,从而显著改变了环境中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因此,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主要就是控制好人类活动的不良影响以避免产生生态破坏。在制定环境法规时,要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特性,以明确地法规制度控制当前活动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同时,从方便居民活动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地区居民发展特点的环境保护法律,从而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地开展日常活动达到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如果制定的法律与当地的实际状况不符,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都会降低,限制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五)环境立法要注意吸收借鉴先进成果

相较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存在很多不足。对于国际上已经取得的环境立法工作成果,我们应该积极引进运用以完善自身的立法工作;对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教训也要相应地吸收借鉴,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此外,引进相关人才,促进经验技术交流也是加强工作中切实可行的方法。但是在吸收借鉴当中,我们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不能盲目照搬,要重视理解消化 。

五、环境立法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环境立法存在的相关问题

1.环境立法目的不明确难以适应发展需要。现行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注重对于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忽视了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立法目的不明确造成了后续的环境法律制定工作重心偏离,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效果,导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不力。以往法律片面注重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而不是以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目的。这样的认识需要改变,要从宏观上树立系统保护、全面保护的长远保护思想。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现行的法律条款制定的时间较长,已经落后于现实发展需要。陈旧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当前的工作条件和实际状况;部分法律只有大略的规范,缺乏明确可依的具体条文规定,造成具体实施困难。此外,一些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法规与国家性的法律不协调一致,甚至产生矛盾。这就造成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难以开展,取得的保护效果不明显。

3.环境立法在多领域存在法律缺位问题。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个别的环境问题进行法律规定,没有系统性地对整个生态环境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整体协调规划,造成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比如对进来突显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和基因库保护问题都缺少系统合理的法律规定,导致相关工作不到位。

4.法律执行机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我国的法律执行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而且相关检查部门、执法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协调管理不善,权责划分不清晰且缺少必要的执法条件,这些问题共同作用导致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难以实现,对产生的有关问题找不到责任人或者处罚不当,妨碍了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二)改进环境立法工作的措施

1.纠正环境立法的目标偏离,完善法律规定 。从环境立法目标认识上,加强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视,制定全面规范的法律条文切实指导相关工作的实行。对不符合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的陈旧条文及时修订,使得制定的法律条款能顺应自然生态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实际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法律以指导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2.制定明确清晰的法律条款,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粗略笼统的法律规定严重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使得环境保护法律执行困难,影响了法律规范纠正作用的实现。规定清晰、权责明确地法律法规,能够提高实际运用中的执行效率和实际效果,更好地促进保护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