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模板(10篇)

时间:2024-02-20 14:48:1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

篇1

一、湖北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湖北省中药专利保护现状

根据专利检索的情况,湖北省所有中药专利1308项,总体来看湖北省的专利发明数量在全国处于中等地位,具体见表1。

(1)湖北省近十年来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状况。从表2中可以反映出,1995年到2004年十年期间,湖北省的中药专利申请数量情况。与全国的申请总量相比,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所占比例是十分低的。大都在0.02—0.03之间浮动,其中有几个年份的申请数量甚至更低。达到0.018的比例。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数量是缓慢增长的。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中医药行业应该加快步伐,加大申请数量,提高申请效率,保证申请质量。

(2)湖北省中药专利申请人概况。表3为2009年湖北省中药专利申请人情况。

2、湖北省中药商标保护现状

截止到2009年03月31日,国家工商局总局注册地理标志商标496件,其中各省市自治区465件,德国、美国、墨西哥、泰国、牙买加、意大利、英国等7国31件。已注册的道地药材类地理标志商标名称有:泰兴白果、磐安杭白芍、中江白芍、磐安白术、遂宁川白芷、磐安浙贝母、玉树虫草、中江丹参、岷县当归、陇西白条党参、焦作怀地黄、华亭独活、民勤甘草、盐池甘草、精河枸杞、华亭大黄、石柱黄连、陇西黄芪、南江金银花、桐乡杭白菊、焦作怀、涪城麦冬、焦作怀牛膝、文山三七、焦作怀山药、滨海白首乌、昭通天麻、天台乌药、磐安玄参、库车药桑、磐安元胡等32种,其中大多数也是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这些中药材类地理标志商标分布于甘肃、河南、江苏、宁夏、青海、四川、新疆、云南、浙江、重庆等省、市、自治区,无湖北省的。湖北省的地理标志商标有13件,见表4,但仅秭归脐橙、鄂洪山菜苔、京山桥米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3、对比研究

(1)专利保护对比研究。湖北省与排名前十位省市的专利申请数量比较(拿2004年数据作例,如表5所示),能够很明显地反映出湖北省的中药申请数量在国内大环境的劣势,其中与中药专利申请数量排名首位的北京市相差甚大;经济水平较不发达的河南省排名第三,其专利申请量也比湖北省高出一倍之多;与湖北省经济实力相当的邻省湖南排名第七位。可见经济发展水平在中药专利的申请中并不是最为主要的决定因素,专利申请数量的多少主要还是与各省市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重视程度、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投入研发经费的多少等因素紧密相关。

(2)商标保护对比研究。其他各省市的地道药材注册商标数量(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如表6所示。

二、湖北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湖北省在道地药材的种植和生产过程中,无论从技术、管理还是现代化程度层面看水平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涉及的一些县市和企业对道地药材知识产权的认识明显不够,其中蕴含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没有被完全利用,发展后劲略显不足。

1、保护方式单一

湖北省道地药材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与国家整体情况类似,以行政保护为主。中药的行政保护有审批速度快、申报门槛低、保密性强的特点,与中药行业现有发展水平相对应,在中药品种和新药保护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行政保护对中药的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方面则不予保护,行政保护的主体也仅仅适用于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对国外药品生产企业不具约束力。我国加入WTO以后,伴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一体化的趋势,行政保护与专利保护的矛盾日益明显,行政保护原有的作用逐渐弱化。传统中药保护机制的保护范围对于道地药材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体系而言显得狭窄。

2、专利保护的力度不够

湖北省道地药材专利保护力度不够,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专利保护意识不强。虽然全省每年有大量的中药科研成果问世,但专利申请量却很少,中药专利申请量排名与中药产业规模排名极不相称。

(2)专利申请的结构不够合理。职务专利申请少,而非职务专利申请比例较高,与国外医药行业非职务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5%的现状相悖。

(3)申请国外专利数量极少。专利保护是具有一定地域性的,国内的专利在国外不一定受保护,加上在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或技术贸易的时候不够重视保护我国研制者的专利所有者权益,出现大量科技成果外流。这直接导致道地药材得不到更为广范和全面的知识产权产权保护,使湖北省道地药材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了竞争优势。

(4)中药专利的创新性较低,科技含量不高,从专利申请类型来看,保护中药配方的复方制剂占多数,而涉及中药有效成份提取及纯化现代工艺方面的申请较少。申请的专利中有83.6%以上为简单组合配方,不具有新颖性,难以形成自主专利权。中药复方制剂的发明主要保护中药配方,这类发明所采用的大多数是普通常规技术。

(5)中药专利数量少,相当多的部门和个人不重视专利申请。

3、品牌意识滞后

市场经济时代,品牌就是无形资产,就是打通市场的金钥匙,就是效益。谁拥有品牌,谁就拥有市场。提起“田三七”,多数人都知道它是云南省文山州所产,功效奇特。然而提起“紫油厚朴、香独活、青天麻、五鹤续断”等,又有多少人知道这些药材是何地特产?同样的物品,产地不同,活性成分含量迥异,没有自己的品牌,使上乘的道地药材难以在市场竞争中体现其自身的价值。湖北省道地药材种类较多,且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如党参、黄连、青天麻、香奠本等,但真正叫得响的并不是很多,更不用说进行商标注册,形成固有品牌,参与贸易竞争。这对于中药材大省和知识产权大省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缺憾。虽然全国的道地药材总体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较少,但是几个中药材大省还是积极地将一些道地药材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寻求《商标法》的有力保护。

4、道地药材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不够

湖北省道地药材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探讨还局限于行业的整体层面,对于道地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针对中成药工业,对中药炮制技术等特殊问题的关注不够,对中药产业中不同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思考也较少,尤其是对一些在中药现代化发展中出现的产业新趋向和新兴领域的关注缺乏较深层次的研究,如电子商贸、道地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农业等典型领域。

三、湖北省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研究

1、重视专利保护,加固中医药核心技术

专利在药品研发的环节中,能够以法律的武器对药品的各方面技术进行捍卫性质的保护。对药物市场的开发更是起着不可估量的实际作用。它可以督促新品种药物的研制、开发,目前在我国仅有处方是无法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的。能够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手段应该是可以转化为成品药的技术手段。另外,目前国际范围内,多数国家的专利申请规则是以申请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专利权利归属。先于其他人申请该项权利的即为专利权人,因此,我们应该注意申请的时效性,及时有效地进行申请。不能在漫长的研发之后,却因为时间先后的因素与本该属于自己的专利权利失之交臂。

2、强化商标保护意识,打造国际品牌

商标的保护对企业在中药行业的发展是有实质意义的。原因在于,中药具有特殊性。消费者通常没有能力自行辨别产品品质,在初次购买时,面对多样的选择,消费者更是无法辨明何种产品能够更具疗效。同类型药品,呈现在消费者眼前最直接的感官方式便是商标。另外,由于中药是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瑰宝,全国许多省市都有享誉海外的中华老字号。这些无形资产对于中医药企业无疑是十分宝贵的。因此,中医药产品应以国际标准来规范自己,打造具有国际价值的品牌,能够与国际市场上的许多竞争对手相抗衡。首先,可以将主商标与专用商标相结合使用,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出来的医药产品均应使用同一商标,为消费者树立明确的消费指向。其次,应放眼国际市场,突出表现商标名称,淡化药品通用名称。企业可以在加强宣传同时,用良好的药效作为保障,提高企业的市场知晓程度。

3、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视线范围

商业秘密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弥补了专利保护的不足。它更注重药品经济性、实用性,特别是秘密性的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信息。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更为突出的财产价值,还能够通过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价值,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但是对中药行业来讲,是有弊端的。随着科学测试技术的不断进步,中药现代化痕迹日益加重,它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使得天然药物的可控制性越来越强,巩固了药物的稳定性。但在利用科技加固药物稳定性的同时,便暴露出天然药物易被仿制的特性。也加大了中医药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秘方持有者多不愿意通过现代化的研制方式,将自己的秘方在不经意之中流露出个人持有的范围,也势必会造成持有者或大或小的经济损失。实则可以允许中药企业不申请专利,而通过技术秘密的形式提出申请。这样可以节省处方验证程序,把侧重点倾向于新药的临床试验疗效评估上,加大中药企业的创新研究力度,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避免没有必要的浪费。

4、完善法律规范,立体保护中药知识产权

现代化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制定己经不同于旧时。首先,面对高新技术飞速的发展、进步。我们应针对高新技术发展的问题制定能与之相应对的法律规范。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应该有全面的考虑。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进步、市场繁荣发展对中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这需要我们对我国相关立法的范围、内容、形式等因素进行调整。尽量避免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为产业带来不利因素。其次,考虑国际大环境因素,不仅需要在国内这个小环境制定适合国内发展的法律、法规,更是要着眼于未来,全盘考虑长远计划。知识产权法律条文是分散于不同部门的法律中的,如果需要对中药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那么可能需要涉及到《专利法》、《商标法》等。我们应该做好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把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环节有效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另外,应该在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之间做好协调。

【参考文献】

[1] 张宇清:湖北省地道药材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9.

[2] 童文颖:湖北省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D].武汉理工大学,2010.

[3]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技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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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洪净:中药知识产权保护[M].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

篇2

二、目前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还不顺,执法力量难以有效整合。知识产权涵盖面广,管理部门较多,无形中削弱了执法力量,增加了执法难度。

二是知识产权执法侧重于流通领域,对生产领域的侵权行为触及不多,因此侵权产品总是层出不穷。

三是知识产权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员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滞后,运用水平较低。

四是知识产权管理经费难以得到足够保证,对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有一定影响。

五是知识产权执法法律强制力不够,导致执法不力,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今年发展对策

一是应加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有效整合行政资源,提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权威性。目前,管理知识产权的部门多达上10家,而各部门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单一,使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名不符实,因此,国家应从宏观考虑,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既有利于统筹知识产权事宜,又有利于各项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改变过去多头执法的现象,并继续搞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工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

二是进一步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基层县市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要加强县市的试点工作,将管理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城区及乡镇,要搞好各县市知识管理机构的设置工作,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在全面培训教育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培养一批精通国际规则,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高级人才。

篇3

文化创意产品中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高度融合,使得文化创意产品的价值与依附其中的知识产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作为现代社会各方文化、知识、创意高度融合和碰撞的场所,高等院校不仅是文化创意产品的消费市场,近几年也成为文化创意产品的重要输出地,对促进当地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起着愈发重要的作用。然而,与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蓬勃发展不相协调的是,因疏于对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导致的各方矛盾和问题也日趋激化。如何保护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维护高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成为高校管理者、高校师生需要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一、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背景

(一)文化产业的发展。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视,以及人们对文化产业的内在需求,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也由原有的政府扶持建设特色创意产业园区,形成企业集聚从而带动创意产业的集群与规模的从上至下、单一的发展模式逐渐变为政府扶持、行业带动、以点带面、特色鲜明产业发展模式。在这样一种模式的推动之下,文化创意产品的种类、形式呈也现出年轻化、大众化、实用化、科技化等特点。

(二)文化创意产品的市场需求。艺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加,使得文化创意产品市场增大。文化创意产品作为文化、艺术、科技的物化表现形式,其高知识性、强融合性及实用性受到普通群众的喜爱。文化创意产品也逐渐成为彰显个性、传递生活理念、宣扬传统文化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年轻一代的关注,使得文化创意产品的需求主体呈现低龄化发展。而大学生作为集创意、文化水平、技术能力为一身的高素质人才,既是文化创意产品的消费者,更是文化创业产品的创造者,这就使得校园文化创意产品得以流行和热销。

(三)高校转型发展的背景。部分高校在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开展部分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下,逐步从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技术类型高等学校的转型,就要求高校把办学定位转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上来,转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上来。因此,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开展多种多样的产教融合方式成为高校在转型发展中的重中之重,为校园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和发展空间。

二、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问题的现状

(一)学生课程作品、实践作品。学生的课程作业、实践作业属于学生的劳动智力成果,因此,学生对于自己智力劳动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在目前实践中,我们看到,有些教师利用教学之便,侵占、抄袭学生的作品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是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教师将个人承接的设计项目作为课程作业布置学生完成,从而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教师的这种行为,既有损教师、学校的声誉,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更是侵犯了学生的正当权利,打击学生创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

(二)师生共同参与完成的创作作品。教学科研活动是高校重要的教学活动,是促进教师个人素质、知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教学活动,同时,对于促进学科的建设、行业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在科研活动中,教师带领学生共同的参与,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而学生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作品该如何界定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的作品属于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应属于科研单位所享有,科研单位可以给予创作者相应奖励。而在实践活动中,因高校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学生参与教学科研创作活动,未得到相应、相当的奖励和报酬。

(三)在高校举办的文创产品创作比赛、竞赛成果。文化创意产品的流行以及学生创新创业的意识高涨,高校联合一些社会企业、组织更积极的在校园内展开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创作的比赛、竞赛。这些创作竞赛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助于提高高校的创新环境和氛围。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意识的缺失,并未明确文化创意产品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导致学生的创作作品被学校、社会企业、组织所使用,但却未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权利。

三、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种类和内容的特殊性。校园文化创意产品消费对象主要针对在校学生、青少年,因此校园文化创意产品多为学生常用品、必需品,相比根据社会需求所设计的文化创意产品来说,校园文创品的科技、技术含量较低,易于复制和仿制。而校园文创品所融合的文化内涵更偏向于年轻化,如当下流行的动漫、影视、游戏等,其创意理念也更为推陈出新。因此,其产品面向的消费群体广大,不仅限于在校学生,更包括有同种文化追求的社会共同体,面对庞大的消费群体和市场,不良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牟利。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集中体现在文化创意产品创作过程中,防范侵权意识不强,例如关于产品的设计草图、手稿、说明未进行妥善的保管。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还体现在文化创意产品被侵权后,不敢于、不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甚至是对自己的创意产品的侵权行为全然不知。而对于知识产权的救济途径、救济程序的认知空缺,即使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也只会让人不知所措。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也会导致大学生在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创作过程中,无意有意的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借鉴之名为抄袭之实。

(三)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应该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顺应师生关系的变化、顺应应用性高校的转型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才的培养模式不再是单纯的知识讲授,融入了更多的社会实践,而教学培养模式的变化也使得师生关系除了教学之外,师生间的合作、共赢也越来越普遍。这就使得原有教学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更为复杂的、经济性、社会性更高的高校教学环境,制度的缺失,从而就导致了大学生在教学活动和校园活动中的所创作的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易受到侵害。

四、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篇4

    本文从知识产权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着手,先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然后从理论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意义,再是结合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贸易的实际影响,提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具体提纲如下: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对国内外现状的研究。

    第二章则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含义、范围、特征以及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做了深层次的概述。

    第三章从两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理论分析,即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第四章谈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国际贸易结构的影响。

    第五章综合前四章的分析从不同层面对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相对应的政策建议。

    文章最后一章第六章得出结论,我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紧密结合起来,并在政府的指引下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高度,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一第一章 导论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概述   

    2.1知识产权的含义与范围   

    2.2知识产权的特征   

    2.3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三,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分析   

    3.1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3.2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四,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现状及对贸易的影响

    4.1 此 部分的标题请自己加上,可以总结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做的好的一面

    4.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4.3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注意本部分的写作中如果能加入实证分析,或者有数据依据的话,会更有说服力

    五,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5.1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5.2加强知识产权法的执法力度   

    5.3企业应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5.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 结论   

    理论意义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要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就必须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要更好的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赢得更多的市场和发展机会。本文正是从正确应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出发,通过分析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影响作用,力图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针对性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方略,希望能够对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些有效思路,以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本文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应用价值

篇5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141-02

早在17世纪,西方国家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目前,美国、日本、韩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不仅有商标法(1983年3月)、专利法(1985年4月)、著作权法(1990年9月),还有种子法(200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技术合同法(1987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形成了以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为主要内容的保护体系。特别是1997年10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显著成果。我国于2005年1月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领导小组,2006年底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对农业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有利于国家资源保护,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的竞争,同时也保障了产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受农业科研体制、市场经济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国内外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研究进行综述。

一、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概况

随着涉农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划时代的进步,许多国家不但大力支持农业技术创新,而且加强本国农业技术知识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实施运作,在国际经济贸易、技术开发中积极推行其知识产权战略。

世界银行Wiiliam Lesse等专家(1999)出版了《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一书,主要是讨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转让的影响与世界银行应起的作用。英国Blankey教授(1999)发表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政策研究”的文章重点讨论了农业知识产权的特点和保护的法律依据。目前,较系统的研究是哈佛大学教授Robert Paallberg博士(2000)出版的《转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详细讨论了肯尼亚、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农业大国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政策和安全评价政策等。荷兰农业经济研究所Derek Eaton博士(2002)在海牙发表了“WTO-TRIPs协议与植物品种保护:经济分析和政策选择”的论文,系统的研究了实施TRIPs协议后各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政策选择,通过对新品种保护的经济分析,阐述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国家农业科研、国际农业技术贸易、行业垄断和利润分配等领域的影响。

二、国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概况

中国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保护机制或者对生物技术、植物新品种保护、地理标志、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等农业知识产权的某些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我国农业部2001年对1985―2000年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保护规则实施的投入产出分析、未来国际农业和技术贸易发展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的挑战和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

我国学者赵华、孙光远(2003)讨论了中国农业广东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我国学者孙梅花(2003)探讨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何建军、邬力祥、胡隆菊(2006)论述了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现状与挑战。李松年(2001)研究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手段。李冬梅(2003)论述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等。我国学者郑秉秀、周寄中和徐倩云等(2002)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激励功能等领域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对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进行了比较。

吴立增等(2005)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中,通过对植物品种权人收益与植物品种保护水平关系的模型,分析了品种权人新品种价格、品种权人成本及收益与保护水平之间的关系,得出新品种需求弹性和品种权人品种供给所占市场份额是影响新品种价格的重要因素,品种权人的收益和成本与保护水平成正比,提高保护水平既能提高品种权人的收益,也会增加品种权人的成本。付丽洁、潘蓉、胡伟(2006)在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文中提出中国在品种权的国际保护公约方面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争取更大的维护本国利益。品种权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受到中国科研体制的制约,应继续加大科研体制改革的力度。王冬冬、王艳军、张之光(2008)认为划定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必需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和农业生产两方面的因素。农业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于工业知识产权和版权而存在的。农业生产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和农产品的普遍低值性是农业知识产权区别于工业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农业知识产权栽体的自我复制性和对自然环境的高度依赖性是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栽体的根本特征,农业知识产权除符合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外还应当符合涉农性和生物性的标准。

宋秉斌(2008)在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文章中认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不够,农业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农业经济组织和科研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状况不平衡;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应该加大学习、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力度,制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武敏、刘金花(2006)、陈惠云(2008)认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产权保护制度及其监管不健全,侵权现象严重,农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流动不畅,市场发育不健全;提出加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措施为:提高公众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改革农业科技体制,鼓励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创新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知识产权流动,提高产权效率,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农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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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冬梅.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3,(2).

[11] 孙梅花.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初探[J].政法论丛,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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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王冬冬,王艳军,张之光.农业知识产权范围初探[J].中国农学通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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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依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不同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的客体,其特殊性呈现于较多的方面,这也强调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智慧的表现形式,同时具备着作品性及工具性双重属性;计算机软件在研发设计的过程中,实现着思想内涵与表现形式的高度融合,两者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使得界定区分较为困难;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更新周期逐渐缩短、更新换代逐本文由收集整理渐加快,增加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设计成本普遍较高,但复制推广的成本却相对较低;计算机软件具备着较强的国际通用性等。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的以上诸多性质,强调着计算机软件并非一般的作品及技术,强调着不可将计算机软件这一知识产权客体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一视同仁,要综合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给予知识产权法律上的相应保护。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纯粹专利保护制度之下的保护无法满足保护需求

纯粹专利保护制度之下的保护要求相对较高,且保护条件相对有限,该种立法保护的弊端与问题需要新立法模式予以解决,进行立法保护的相关条件及要求的合理适当降低;产品的专利申请时间长、申请成本高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计算机软件作为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申请保护中也同样存在着该种问题。就国际大环境而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经历着针对著作权的单维保护向著作权及专利权的双维保护模式的转变。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实现着与计算机发展技术的紧密结合,该种发展变化趋势就其原因主要是,计算机软件行业的产业化以及计算机软件的独立,最终导致计算机软件方面的法律保护类问题的出现。在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之初,某些国家尝试依据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是实用性及技术性,采用专利法对其实施保护,但某些软件程序并不符合专利的特征要求,利用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保护的效果并不显著。

2.知识产权保护践行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已经完成从无到初具规模的发展脱变,在法律层面上著作权法律法规已将计算机软件收入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同时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采用以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主要切入点、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单行法的制定与完善的保护制度,就保护制度的总体架构隶属于著作权法之中,这与国家制定的其他的行政法规存在较大区别,也与其他发达国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其专利保护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致使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较为猖獗。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打击存在着政府部门的大包大揽的传统管理观念,社会动员程度较低。计算机软件盗版现象猖獗的其他产生原因也较为复杂,主要体现在国家经济的发展现状、计算机软件的价格、计算机软件使用者的法律水平及计算机软件研发者的法律维权意识等,广泛的开展计算机软件的盗版综合治理也是实现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途径。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改进对策

1.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问题的解决对策

计算机软件产业逐步实现与计算机硬件产业的分离,使得计算机软件逐步的成为市场价值更为广阔的高新技术,适合计算机软件行业发展的保护措施需求的紧迫性变得越来越强烈;而到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初具规模的时候,针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体系确立的必要性显得更为突出,国家开始强化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但就立法保护的效果而言,仍需要立法保护中适当的降低软件在进行交易方面的成本,确保软件开发者合理的社会收益,从而推动计算机软件的产业化发展;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新的立法保护模式中,明确的指出保护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据保护条例来执行,而没有做出规定、规定不够明确、条件发生变化的要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实现软件的有效保护及软件交易成本的降低。

2.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践行问题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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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福利和技术进步影响。第二部分考察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以韩国、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成功实施,对其国际贸易和经济的影响。第三部分以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为例,探讨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立利益背后的原因,并从中发现我国应对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所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在对以上部分综合理解下,结合我国经济现状、知识产权实施的现状及面临的WTO等国际规则,如何制定、实施一个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知识产权政策提出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TRIPs;中国知识产权战略

引言

20世纪中叶以来,以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继的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倡导并形成了战后的新的国际贸易体制,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从传统的国内智力成果保护领域走向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市场。新的国际贸易秩序带来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问题。当今世界,知识形态的商品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的普遍发展趋势,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知识产权亦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得推动力量。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而且还由于WTO也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发展贸易问题联在一起,制定统一保护的标准,规定制度措施,有的国家还把它上升到经济与政治问题的高度,成为科技、外交、经济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国际交往,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总结前人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福利、技术进步的理论分析上,探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印度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不同政策对国际贸易及经济的影响,并做一些比较分析,从中提炼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的宝贵借鉴,并结合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针对性的提出些对策建议。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理论综述

过去几十年里,由于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与财政、金融、贸易与工业政策、对外发展援助相挂钩,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中受制于人,承受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在世界经济不断由知识经济推动的今天,强势经济国家将保护其具备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作为其竞争战略的首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利益分配无疑成为国际谈判中的至关重要的议题。实际上,全球研发高度集中在几个少数发达国家,以美国、日本和德国为首的前十个国家占有全世界的84%的研发资源,94%的专利和91%的专利许可费用。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技术上的巨大差距,通过技术引进、模仿等技术扩散途径成为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重要方式,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影响技术扩散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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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知识产权就是指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涉及到农业科技活动的许多方面,从科学发明与发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到科学论文、高技术产品商标、农业商业秘密等。近几年来,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断增多,有关农业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只有把农业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好才能激励农业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使农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在参考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与经验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其中某些经验值得我省借鉴。

1.美国对植物品种专利的“双重选择”机制保护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给予植物以知识产权的国家之一,而且保护的形式、范围均较为完备。目前,美国实际上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三种法律: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1970年的植物品种保护法、实用植物专利。其中,实用植物专利提供了植物最强有力的保护,审批机关是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三种法律下的三种保护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如对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实用专利权,或者申请植物专利权及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一种事实上的“双重选择”权。在1985年发生的“Exparte Hibberd”案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上诉委员会再次确认了这一“双重选择”原则。

2.欧洲对植物新品种的“单一选择”机制保护模式

在欧洲,植物新品种受到特殊法的保护,即植物品种保护法。与美国相比,欧洲尊重专利法的传统理论,始终认为传统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障碍无法克服,因此走上了以专利法之外的特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道路。比如,荷兰在1942年,德国在1953年分别通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赋予植物新品种育种者以生产和销售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性权利。欧洲对植物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对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法律保护方法是唯一确定的。申请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规定,依其发明的性质申请专利权或品种权,而不可能在专利保护和品种权保护两种法律保护手段之间自行选择。

3.日本对种苗法不断修订的案例

日本政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动作很多,包括机构的设立和相应法规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扩展到农产品,自1947年已来,日本不断修改的“种苗法”就是典型的例子。1947年,日本公布了“农业种苗法”即优良品种名称登记制度;1978年,日本根据1978年第二次修订的UPOV公约,对国内“农业种苗法”进行修改、完善,并更名为“种苗法”对外公布;1982年,日本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种苗法”正式开始实施;1911年,日本根据1911年第三次修改的UPOV公约,加强了对“种苗法”的全面修订、完善;1998年,日本加入UPOV1911年文本公约,并公布实施“修改种苗法”。总之,日本非常重视通过立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专利保护,尤其是在加入UPOV后,日本更是注重在实施和不断的修订过程中进行扎实的法规宣传与普及。

二、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

浙江省经济发达,然而农业贡献的比例比较小,主要归结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不到位如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规范,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等。

1.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规范

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农业企业目前没有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章制度。长期以来,受现行的职称评定、考核评价机制的弊端影响,农业科研人员把项目获奖而不是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在知识产权部门和人员配置方面,一半的企业既无产权部门又无专职人员,接近一半的企业仅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而同时设有知识产权部门和专职人员的企业少之又少。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一些科研人员把职务发明转卖给企业,谋取私利。而单位通过诉讼维权成本过高,这都导致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保护积极性不高。因此,农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欠缺已无法适应当今农业转化与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2.激励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激励不足,主要表现为专利制度、品种权制度等使农业科技人员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对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作用不大。主要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浙江省农业科研单位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实行科技成果鉴定制度。这种管理方式是评定科技成果的学术水平或检查验收科研课题执行情况。同时科研人员如果想要获得职称和相关待遇必须发表更高水平的论文、取得更新科技成果、并且获得更高层次的奖励。这种非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了重学术、轻市场的现实,造成科研与市场的脱节,降低了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积极性。二是农业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要求成熟程度较高,申请文件需要田间实际数据资料,成果产出时间较长,专利审批时间一般也需在3-5年才能通过,严重地挫伤了申请者的积极性;三是政府对农业科研经费投入不足。由于农业是一项高投入的产业而政府又对此的投入力度不够,从而导致农业科研单位普遍缺乏专利技术的自我开发和生产能力,进而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推广。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同时也缺乏自律意识

浙江省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农业企业及科研单位高层管理者对其知识的掌握不多,产权保护观念淡薄,直接导致许多科技成果的流失,从而丧失了知识产权。同时,行业自律意识差是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浙江省农业企业数量比较多、规模较小、类型杂。部分企业缺乏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自律意识较差,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企图通过不合法的途径获取他人的育种材料进行科研,仅用少量成本就获得了丰富的育种材料,相对于自律性较强、支付高额研发成本却仅拥有少量育种材料的个人或单位而言,无疑会造成不公平竞争,严重挫伤他人农业知识创新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浙江省虽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通过对发达国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方面的启示:(1)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很大限制性因素的是我省科技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2)先进的管理体系和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3)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较高的执法水平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外部条件。总之,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经验的同时也要从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制定、完善浙江省的相关体系、制度使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到位,从而促进、加速浙江省农业发展的进程,提高浙江省农业的竞争力。

1.建设以提高自主创新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加强相关部门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是必须建立健全由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和系、所负责人参加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完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二是对现有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补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素质以便更好的进行科技管理工作。三是扩大专业的从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管理人才。四是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一定要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2.加强、完善农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体制

长期以来,浙江省农业科技人员没有得到有效的激励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为了加快浙江省农业迅速发展必须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如产权激励、政府激励、企业激励等,积极协调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多轨制”科技奖励制度与“单轨制”知识产权的关系,实现多方位的创新激励机制。只有合理细分相关环节的权益、利益,才能激发各层面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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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4;N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01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竞争力,在企业经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对外开放发展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也在不断进步,在高新技术的研发基础上不断发展新企业形式,同时高新技术企业也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关注的企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更有利于推进科技进步,完成将科学研究深入企业内部和技术当中,强力带动生产力和科技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在加强科技投入的同时,加大自主创新,培育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价值的同时加强企业自身竞争力。

一、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1.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立,主要是通过授予知识产权主体以权力,以书面的形式像社会公众公开其价值,并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和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加强自主知识技术研新和发展,也在不断促进我国民族高新技术产业的进步,然而高新技术的形成离不开对法律的依赖和需求,高新技术在转让及实施方面难度系数较高,这就要求必须存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和法律条例。

2.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核心

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全局性的规划,在技术创新实施及准备阶段,都需要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完善不仅可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也是国家科技发展,经济进步的不竭动力,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同时又可以确保成果不流失,也可得到较高的经济和效益回报,对企业自身及社会发展都有巨大贡献。

3.知识产权可提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市场经济的竞争越发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主要体现在经济和技术产品上,而决定商品和产业进步与发展的核心就是高新技术的支持和产生,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和科技是其最重要的力量,如何确保技术产权不受侵犯,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要发展,依赖于其自身科技力量和进步,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竞争力,这要求企业领导者和决策者需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现状及对策

目前,我国虽然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企业自主产权保护意识仍相对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稍弱,企业知识产权被盗,侵权行为严重,大量科技成果及商品被模仿、假冒,消费者权力益得不到保障的同时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度,使企业形象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支持,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一些非正常的人员调动或者离职都可能造成企业知识产权遭到破坏及流失,对企业来讲损害严重,然而出现以上种种问题和弊端的主要原因就高新技术企业没能做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损害自身利益的同时纵容了犯罪分子钻空子假冒纺织等,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策:让企业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政府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管理,积极做好知识保护宣传措施,知识产权部门应做好对外宣传,对内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与各企业单位合作发展,建立有效的监管队伍和规范制度。另一方面,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然不够完善,这就要求政府和法律监管部门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积极监管,有效实施;同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在研究新技术和新成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提高自身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企业成果外泄、侵权等现象,在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力的同时也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企业应该最大限度的挖掘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自身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自己的监管职能部门,专门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实施,还依赖于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严谨执行,有关部门在执法是要坚决打击盗版行为,防止科技成果遭到泄漏和侵害,打击一切侵权行为,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对科技与产品研发方面投入颇多,但对于企业内部奖励机制与员工福利也有待加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对自身招募科技研发人才也有益无害。总之,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可以完善市场经济的规范,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小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增加,企业在利用科技促进企业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应了解到保护自身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已在逐步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且同时也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效果,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够健全,企业管理者应该注重产权自我保护意识,落实企业经营理念,树立对企业和市场经济负责的态度,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大环境下突破自我,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制度推向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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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06-0133-02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对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1 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1.1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

1.2 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

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

2 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2.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2.2 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

2.3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

3 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 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3.1.1 政策倾斜,资金扶持

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

3.1.2 加强立法,完善法律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3.1.3 重视人才,培养人才

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

3.1.4 突出特色,借鉴经验

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

3.2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3.2.1 树立品牌,增强意识

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3.2.2 加强申请,促进保护

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

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

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

3.2.3 加大创新,提高效率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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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