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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大环境下,税收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及企业管理者的高度关注。本文侧重研究建筑企业税务方面,包括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及有效方法。
一、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分析
纳税筹划对建筑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首先,从微观角度来分析,纳税筹划有利于建筑企业进一步优化资源,通过提前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项目、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取得节税的经济效益。毋庸置疑,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获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并可大力促成企业可支配收入的显著增长,有效降低企业的外在成本,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以及投资等各项资源的有效优化和高效整合,为建筑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撑力。其次,从宏观角度来分析,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对政府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具有推动和促进作用,对政府实现财政收入的持续性增长大有裨益,与此同时,企业纳税筹划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促使国家、政府不断完善税收改制,逐渐弥补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促成国家税收法规的落实落地,有利于国家财政增收。
二、建筑企业纳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政策管理
纳税政策管理是建筑企业纳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内容,指的是企业必须对纳税管理活动开展可能涉及的税收法规、政策展开全面收集、妥善整理、科学分析并深入应用于实际管理中的一系列工作。首先,企业应积极营造高度重视纳税管理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纳税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在全员范围中形成强烈的纳税管理意识,激励相关员工积极开展并切实落实纳税管理一系列工作。其次,企业应合理配置纳税管理岗位,将纳税管理的具体任务细分到每个人身上,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纳税政策、法规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建筑企业税收政策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的状态,岗位人员必须做到与政策环境高度同步,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并结合企业特征加以合理利用,积极响应政策要求并预判政策趋势,尽可能争取政策指导和支持,切实保障纳税管理的有效性。
(二)纳税成本管理
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建筑企业开展纳税管理活动最直接和最主要的目标,因此,纳税成本管理可以说是企业纳税管理过程中最核心且最重要的内容。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从全局的战略角度进行高度协调和有效控制,统筹规划企业纳税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款缴纳的相对数和绝对数,合理实现对企业纳税成本的合理管控。
(三)纳税风险管理
纳税风险管理是建筑企业纳税管理过程中不得不执行的重要内容,纳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对其失去有效的管控,则必然会给企业带来不可控的损失。在当下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建筑企业务必须不断强化纳税风险管理,熟悉并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切实将税收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范围之内。
三、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一)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
观念意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行动结果,企业应精准把握税收筹划的鲜明特点,即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事前筹划性及目的明确性,并严格遵守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确保税收筹划不与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相违背、始终坚持事前筹划原则和效率原则。在对税收筹划具体内容和客观要求具备充分认知和深刻理解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必要的税收风险管理意识,风险总是与收益相伴的,企业必须清楚认识到税收筹划在有效降低成本费用的同时可能存在的显性风险和隐性风险,避免筹划过度或筹划不当等极端现象的出现。
(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实现节税的经济效益目的具有积极和促进作用,如《企业所得税法》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都一并纳入了产业优惠体系,这对相关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建筑企业在经济发展新体制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更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深度解读优惠政策对企业自身的有利作用,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巧妙利用优惠政策大力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效果,促进企业的长远稳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税收筹划管理机制
一、引言
近些年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想得到了推广,各个企业开始逐渐了解税收筹划理念并开展相关工作。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减少税收负担,降低成本压力,从而获得高收益和更多发展机会。对于国家而言,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减少部分税收收入,但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得以实施,市场税收环境变得更加良好,有利于国家政策的推行。
二、纳税筹划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建筑企业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收益高的特点,自然其税收成本的负担也大,因此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降低税负,获得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但是,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税务处理能力和学习涉税法律法规有着较高的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特别关注税收筹划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风险,包括不依法纳税的风险、税法变动的风险以及税收筹划成本较高的风险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征和税收筹划的各种方案,权衡利弊选择最优的方案。另外,纳税筹划作为企业减轻税负成本的手段,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若没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造成不良影响,就是过于依赖税收筹划等辅助工作而忽视核心竞争实力。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行业发展而出台的利好条件,但是企业真正立足于市场的核心重点还在于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建筑企业的竞争核心在于施工质量的优劣,因此企业在充分利用税收筹划获取收益的同时,更要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提升。
三、我国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增值税进项抵扣不充分,抵扣比例低增值税在建筑企业纳税额中占比大,增值税进项抵扣是税收筹划管理中需重点关注的部分,现阶段我国众多建筑企业在增值税进项抵扣上难以实现预期效果。首先,在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上。建筑企业施工所需的原材料数量众多,最常见的有水泥、砂石料、钢材、板材等等,一般需要选择合适的供应商长期合作,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很多建筑企业采购部门由于缺乏科学税收筹划理念,没有考虑税收缴纳的影响,没有进行详细计算,只考虑原材料报价的高低进行供应商的选择,往往会选择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但是这样的选择会给企业长期的纳税筹划形成不利影响。其次,在施工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上。据调查,我国建筑企业的人力劳务成本占据建筑成本的三成左右,但建筑企业却难以取得人工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纳税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在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往往会使用大量的临时劳务者,涉及的人数众多且领域较广,导致建筑企业进行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困难。
(二)税收政策理解不充分,企业资金时间价值被占用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周期长,所需要投入的资金规模大,在不同阶段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同,因此在施工建设阶段可能会产生一批闲置资金或资产,建筑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首先,在固定资产的折旧环节。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加工、组装的各种机器设备,大部分建筑企业采用直线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种折旧方法较为简单,但是却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到不同时间固定资产使用的强度,税收筹划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抵扣显得更加困难。其次,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税务机关一般核定为按月纳税,由于增值税的缴纳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即企业的涉税事项发生后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只需将申报时间控制在纳税期限期满后15天内,因此合理安排增值税的申报时间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有些建筑企业对这一时期的税收筹划却没有应用好,使这部分税金丧失了时间价值。
(三)缺乏科学纳税筹划理念,税务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高通过对我国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调查分析来看,建筑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很多建筑企业管理者对于税务管理还保留着传统的思想,认为税务管理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即可,没有进行科学纳税筹划的意识和观念,因此会导致建筑企业内部对税收筹划的整体关注程度不高,企业内部组织也没有设置专业的税收筹划部门和岗位人员,处理税务管理的工作一般由财务部门人员兼职,缺乏专业的税收筹划技能和素质,无法满足现阶段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一定程度影响了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
四、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一)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首先,是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最重要的采购物资一般为建筑材料,以往多数建筑企业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建筑物资,主要是为了获取较低的物资供应价格,但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建筑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进行采购,虽然这些供应商可能会提供较高的原材料价格,但是考虑到一般纳税人具有13%较高的抵扣比率,而且进项税额可以节约附加税费,即可比采购成本=含税价/(1+税率)*(1-税率*附加税率)。假设采购一批相同的物资,只有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提供的采购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的11.51%可比采购成本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才是有利的。因此,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到税收筹划的影响,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其次,是施工环节的税收筹划。从上文的问题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建筑企业劳务成本占据成本费用较大比重,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聘用临时劳务,导致了很多纳税问题。考虑到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在施工期间需要聘请临时劳务时,应该转变原有的工资单支付方式,采取从劳务派遣公司购入临时劳动力的方式,可以让建筑企业在劳务雇佣上获取一部分进项抵扣金额,减少纳税负担。
(二)充分利用企业资金时间价值首先,从工程款结算和申报纳税的方面进行筹划。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延缓收入确认时间,或者是选择提前实现税前扣除,推迟纳税期限。采用这种税收筹划方案,可以使企业显著增加某一阶段的现金流,利用这一现金流企业可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增加企业利润,也可能为企业暂时解决现金周转问题。其次,从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进行筹划。当前大部分建筑企业对于固定资产往往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这种折旧方法与加速折旧法等方式产生的当期折旧额有所不同,影响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有较大差异。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可以考虑加快资产折旧速度,这样会导致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前期折旧显著高于后期折旧,可以实现递延部分税款的缴纳,也增加了企业的现期现金流量,增加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一、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基本特点
针对建筑企业来说,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从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分析。由于和其他企业进行比较,建筑企业施工周期相对偏长,并且施工内容比较多,资金投放量较大,涉及的税务内容繁琐,其中包含了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建筑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其税收筹划具备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刚性大,也就是结合当前我国税务改革要求,针对建筑企业纳税人,不管是采用哪种工程结算方式,都涉及了诸多增值税业务。另一方面,征收范畴广泛。在建筑行业中,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有待提升,并且缺少统一的核算标准,无法实现税收的精准核查。在这种情况下,在进行税务征收的过程中,其基层税务部门要想确保税源,将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向建筑企业征税。
二、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从税收筹划自身角度来说,其往往构建在合法的标准上,反之将无法实现税收筹划,也就是使得企业面临偷税、漏税的威胁。建筑企业在开展工程建设工作以及日常管理活动时,各项内容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标准进行,不可出现违反法律标准的状况,在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时,应该第一时间和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将现象处理,避免造成违法规模的扩大。税收筹划作为一项合法性工作,秉持的最基本要求在于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行。
(二)效益性原则
由于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意义在于满足国家法律标准的情况下,减少建筑企业运营成本,给企业创造理想的效益,实现企业效益最优化。所以,在落实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综合思考行为目的。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纳税行为进行综合评估,给后续建筑企业发展提供条件。假设在企业运营发展过程中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则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合法避税,将税收筹划自身作用全面发挥。秉持效益最大化原则,不但可以确保企业顺利运行,同时还能实现建筑企业发展规划合理设定,精准核算企业需要投放的成本数据,根据劳动计划进行再生产,从而提升企业发展潜力,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三)权衡性原则
税收筹划行为不单单是为了减少成本投放,同时也能够有效的防止各种税收风险出现。所谓的规避风险也就是,结合当前建筑企业运营发展中可能存在的各种的风险因素,采取对应的风险防范对策,减少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为了避免企业因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造成资金链的断裂,则需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确保企业资金稳定运行。在每次工程结算工作结束以后,财务部门需要保存在应急资金库中,可以给建筑企业今后运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所以,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需要秉持风险和权益权衡的原则,为建筑企业今后发展保驾护航。
三、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要点
(一)确认企业收入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往往由企业收入高低情况来设定,并且企业收入将会给企业获利总额情况带来直接影响,最终决定企业缴纳的税费额度。结合新税法标准得知,建筑企业可以结合当前已经实现的工作情况及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收入确认,但是因为施工项目时间跨度相对较长,并且无法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实现。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在法律标准许可的情况下,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和要求,最大限度的延迟工程款项结算收入确认时间,从而实现纳税事前的延迟,提升企业资金应用效率。
(二)完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
建筑企业需要做好会计核算管理体系构建工作,根据国家规章体系要求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优化会计操作流程,定期安排会计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使其对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有深入的认识,明确会计工作流程,引导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开展。建筑企业管理层级以及决策层级需要加强对会计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管,科学设定激励体系,引导会计工作人员学习相关税法知识,掌握国家纳税标准和要求,科学设定税收筹划方案,在减少企业税收压力的同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扣除不用计算赋税的费用
费用扣除给企业所得税带来一些影响,建筑企业在税法许可的范畴中,需要对各个费用列支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缩减税基,减少企业税费的缴纳。首先,需要明确国家许可的企业列支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能够降低账目上企业效益,并且适当的减少企业缴纳的税务费用。其次,对部分出现经济损失的费用加以记录和核查,保证各种费用不可超出税法所要求的列支限额。
(四)转变企业组织格局
首先,建筑企业需要通过集团股份企业实现税负的均衡。其具备的优势在于集团企业能够改善子公司组织框架以及管理方式,把企业整体发展当作主体,实现税收筹划,从而促进集团企业和子公司税务关系的协调和发展,减少集团企业税费缴纳额度,提升企业税收效益。其次,建筑企业需要向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应用优惠政策,能够实现建筑企业内部资源的整合,并对各项和新技术材料有关的资源进行分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极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税负。
(五)认真研读合同内容
在工程中,建筑企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是由企业的收入高低决定的,而且企业的收入还会对企业的获利总额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决定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数量。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当前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工程的进度分期来确定收入,但是由于施工项目的时间跨度比较大,很难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所以,建筑企业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个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推迟工程结算的收入确认时间,从而推迟纳税期限,充分利用无息交税资金。
(二)扣除不用计算赋税的费用
费用扣除对企业所得税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建筑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需要对费用进行列支、预先估算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从而实现对税基的缩小,同时减小企业所得税。首先,要充分列支国家允许的自身企业的列支费用,这样,就可以减少账目上的企业利润,同时需要对要缴纳的税务费用要合法减少。其次,对某些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以及费用,需要进行计算和记录。最后,不能超过税法所规定的有列支限额的费用的限额。
(三)改变建筑企业的组织形式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建筑企业可以对自身的组织形式进行适当的改变,从而实现其税收的筹划。通过改变这种形式实施的税收筹划,能够分为三种。第一,通过组织集团股份公司来平衡税负。其主要的优点就是集团公司可以整体调整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注册地点以及财务管理方式,以企业的整体发展为中心,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实现对集团子公司之间的税负关系的平衡和协调,而达到减少集团公司的缴纳税款的量的目的,以此来增加子公司的税后利润。第二,建筑企业通过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来享受税收的相应补助以及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其创新,对于这样的优惠政策,建筑企业应该充分利用,重新整合集团公司内部的建筑材料,对相关的新型技术材料等技术资源进行重新整合,申报高新接受企业,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将税负降到最低。第三,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的方式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亏损企业进行兼并和收购之后,可以合并报表,其将来5年内的亏损都可以通过对盈利企业的盈利来抵消。因此,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对实际情况的充分掌握和分析,对亏损企业进行兼并或收购,另外,要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对被兼并企业的亏损部分进行税收弥补,从而实现对企业税负的降低。
(四)认真对待合同内容
建筑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会与其他一些企业进行合作,因此就需要与之签订一定的经济合同。合同中所涉及的价格因素会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纳税情况,因此,建筑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需要对合同中所涉及的价格条款严格考虑,因为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对合同中的经济因素都需要谨慎斟酌,仔细考虑和分析,防止税负支出,这些税负支出是由合同漏洞所造成的,从而合法维护建筑企业的根本经济利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在进行税收策划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即遵纪守法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权衡风险利益的原则。在严格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会计税收筹划,能够使企业的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引言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同时,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消除当前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决定的重复征税的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当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起到很好的作用。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此次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取消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购进固定资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修改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当然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这样有利于推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企业在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期间的利润。
第二。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利于鼓励自主创新能力,走国产化设备之路,还有利于振兴装备制造业。同时出口型生产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从而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知识产权国有化和品牌形象。
第三。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有利于中小型企业降低成本和税务,提升其竞争力;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政策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根据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再免征增值税。
第五,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取消了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这意味着对废旧物资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管理将更为规范化,以减少人为利用该规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8]50号)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根据该规定。如果企业的增值率在临界点范围之下的,通常不分开核算,反之,分开核算。如果企业增值率较高,并且更新设备和购入固定资产少,在不影响建筑企业资质和业务的前提下,不妨考虑将企业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照3%征收增值税,从而获得税收减少的好处。
案例1: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钢结构并附带安装,有专门的建筑资质,所有的收入都开具增值税发票,2009年销售钢结构收入600万元,建筑安装收入400万元,采购原材料500万元,没有分开核算。
根据规定。由于甲公司将安装收入和销售收入没有分开核算。所以甲公司的安装费并入钢结构销售价款中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00+400)×17%-500×17%=85(万元)
说明:在此没有考虑相关的附加税费,下同。
筹划方案一:
如果对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即在2009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安装收入200万元,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建筑业发票,那么该公司就可以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600x17%-500×17%=17(万元)
应纳营业税=400×3%=12(万元)
该公司合计缴纳税金=17+12=39(万元)
尽管该公司发生的经营业务是相同的,但经税收筹划。税金减少85-39=46(万元)
筹划方案二:
由于该公司没有购进过多的固定资产,并且增值率较高,那么不妨换个角度来思考,将该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规定,其适用税率为3%。那么该公司的安装费并入钢结构销售价款中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00+400)×3%=30(万元)
方案二要比方案一税金减少39-30=9(万元)
当然。在不影响企业信誉和业务的前提下,并且获得税收主管部门的认可,否则仅为了追求减少税收支出,而影响了企业业务拓展,得不偿失。
三、建筑企业购进设备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设备、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当其涉及到设备更新的时候,其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合理抵扣。此时,如果购进设备时,建筑企业需要同时向销售方支付一定的技术转让费时,不妨采取多支付设备费,少支付或者不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做法,即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那么建筑企业就可以实现多抵扣设备进项税的目的,少缴纳增值税。
案例2: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板房并附带安装,有专门的建筑资质。2009年甲企业预计销售收入5000万元,原材料价值3000万元。甲企业管理层拟于2009年向乙企业购进国产化设备一套,价值1000万元以扩大生产,另甲企业需要向乙企业支付50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
按照税收规定,2009年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000×17%-(3000+1000)×17%=170(万元)
经过筹划,甲企业与乙企业协商,将技术转让费的500万元中的400万元作为设备价款支付,只支付10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这样对于乙企业而言,收入没有实质变化,但是对于甲企业而言,设备价款400万元可以成为进项税额购成部分抵扣。
筹划后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000x17%-(3000+1000+400)×17%=102(万元)
经筹划后甲公司税金减少额=170-102=68(万元)
四、建筑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对于有些企业,应该树立逆向思维,除了扩张之外,还应该收缩。
案例3: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板房并附带安装。有专门的建筑资质,所有的收入都开具增值税发票。2005年甲企业管理层立足企业多元化发展策略,投资拥有一家独立核算的控股子公司乙运输有限公司。经过三年多来的运行,乙公司的外部业务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快速发展,反而呈逐步萎缩态势。主要是母公司运输板房等原材料的原因,乙公司拥有的运输车辆接近报废,拟于2009年购进1.6升排量以下的运输汽车500万元以维持生产。2009年甲企业预计销售收入5000万元,原材料4000万元;乙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其中对母公司甲提供运输收入1500万元(没有专业运输抵扣票据)。
按照税收规定,2009年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000×17%-4000×17%=170(万元)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
经过筹划,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和义务后,甲公司对乙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取消乙公司法人资格,将其改为分公司。那么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虽然存在价款结算,但实质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只需对外提供运输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并且经过合并后,乙企业更新的运输设备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筹划后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000×17%-(4000+500)×17%=85(万元)
乙公司缴纳营业税=500×3%=15(万元)
经筹划后甲公司税金减少额=(170+60)-(85+15)=130(万元)
此外,2009年度企业购买1.6升排量以下的汽车,还可享受契税1%的优惠。
五、建筑企业价外费用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建筑企业而言,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处收取的各种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尽量降低价外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收费,就可以降低应纳税额,或者将价外费用转化为较低税率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建筑企业可以利用自己在采购建筑原材料方面的优势,购买高性价经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从而节省这部分支出,使成本降低。
案例4:建筑施工企业A为建设单位B建造一座房屋,承包价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B购买工程所需要的材料,价款为100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A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万元+1000万元)×3%=60万元
经过筹划。建筑施工企业A与建设单位B达成协议,由A进行原料、物资采购,由于A有相关的采购渠道,能够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到符合要求的建筑原材料和物资,那么:
建筑施工企业A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1000+800)万元×3%=54万元。
经过筹划,甲企业可以少缴营业税=60-54=6(万元)
此外,建筑企业将价外费用转化为较低税率同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5:甲为施工企业,2008年1月给乙房地产企业修建某小区,价值5000万元,但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乙企业近来财务状况不好。乙企业表示1年后连本带息偿还甲企业,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7%(假设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为350万元(设不考虑印花税)。
分析:甲企业应纳营业税=5000×3%+350×5%=150+17.5=167.5(万元)
经过筹划,如果改为双方不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那么利息应该作为价外费用计入营业额中,缴纳建筑行业的营业税,那么:
甲企业应纳营业税=(5000+350)×3%=160.5(万元)
甲企业可以少缴营业税=167.5-160.5=7(万元)
尽管税收筹划在国外早已出现并已被广泛应用,有关理论也被引进中国不少年限了,但税收筹划在国内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广泛应用。国外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林立,我国则中小企业占了绝大多数,加之国外税收环境与国内环境迥异,国内税收法律较不完善和落后,因此国外税收筹划也只能作为借鉴,而不能完全照搬。
众所周知,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它的规模巨大,所涉及的业务繁多和所跨地域至多使它具有更多的税收筹划方法和手段,而中小企业则不同,首先受到自身规模的限制、发展阶段的局限以及行业分布的单调等特点,其税收筹划必然不同于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的方法。作为中国企业的主体力量的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有必要进行本地化的分析与研究,使中小企业对税收筹划有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并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税收筹划的工作是十分复杂的,没有完全统一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过要进行税收筹划,企业的会计部门首先必须非常熟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因为国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了一些行业以及地方的优惠政策,代表了国家进行产业调整、地区经济调整、行业结构调整等经济发展的方向,企业应尽可能多的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当然由于行业不同,方法差别很大,笔者将以中小建筑安装企业为例,集中论述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以期抛砖引玉。
初创时的税收筹划
企业建立之前,首先要从税收筹划方面考虑是建立有限责任还是合伙制,建立有限责任缴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仅仅从税收节税方面,在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下,建立合伙制明显优于有限责任制。当然,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法人资产对外仅负有限责任,但这是另外话题。所以小型企业应该从税收筹划和节约成本的角度,开创之初以合伙制经营是最优选择。
当企业既提供建筑材料又提供劳务时,还要选择究竟以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还是以建筑安装业来缴纳营业税。这时需估计商品所占的比例、增殖率大小。增殖税税率较高,但有扣除数,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以增殖率为17.65%为例,当增殖率超过51%时,采用建筑安装业缴纳营业税,100元只需缴纳税款3元;当增殖率小于51%,则采用销售业,100元缴纳税款小于〔100×17.65%×17%=〕3元。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建筑安装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的税率是比率税率,计征依据是提供劳务、销售不动产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那么应当尽量减小计税的依据或减小实际的税额负担率(税款/实际纯劳务)。
1、尽量减少价外费用,就可以减小计税依据。出租房屋时,不妨将水电单独签定合同,按照转售水电缴纳增殖税,否则水电费的金额将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签定合同的重要性。建筑业的转包是可以从总包中扣除后作为计税依据的,转包必须签定合同。如果企业请建筑队建设,不与建筑队签定合同,建筑队自身需要缴营业税外,该企业也必须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相当于建筑队的部分营业额在没有签定合同的情况下,多缴纳了一次营业税。与建筑队签定合同后,建筑队收入可依据合同从该企业的营业中扣除。例如,承包工程20万,付给建筑队14万,签定合同后缴纳的营业税为〔20-14〕×3%=1800元,相反,不签定合同就要缴纳20×3%=6000元。
3、采取包工包料形式。建筑业无论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料费都要计入营业额。那么就应该尽量减少料费的比率,提高劳务占总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率,以减低实际的税负。最好采取包工包料。如工程劳务款为4万元,包工不包料,受工单位提供料价值6万元,那么该企业施工后缴纳〔4+6〕×3%=3000元,实际负担率0.3/4=7.5%,但如果有该企业包工包料,专业化经济优势使得同等质量下节约不少的料费。假设节省料费8千元,该企业缴纳〔4+5.2〕×3%=2760元,实际负担率0.276/4=6.9%,节省240元。
4、安装工程由被安装方提供设备。安装工程按照签定合同的安装工程产值总额计算营业税。如果安装的设备由安装企业进行购买,那么安装设备款要计入安装工程产值,一并缴纳营业税。尽量让被建设方提供设备,企业仅仅收取劳务安装费用,并以纯劳务安装费作为计税依据。例如,安装劳务费为5000元,设备款为1万元,那么该企业购买设备进行安装,〔0.5+1〕×3%=450元,但如果设备由被安装单位购买,则只需缴纳纯劳务费为依据的税款5000×3%=150元,节省300元。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企业所得税以年度为计算依据,按月预缴,有三档税率,在临界值时尤其注意合理安排收入与费用的时间。例如企业总收入为3.1万,还有一笔2000元的审计费,那么这笔审计费的在12月31号之前支付,就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万以下,从而适用抵档税率。
2、现行会计政策和方法的多项选择中以有利于企业为准,例如通货膨胀时存货的计价应采用后进先出,折旧的提取采取加速折旧法,缩短固定资产的建设期,使更多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3、对无投资项目的闲置的资金可以购买国库券,所得收益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涉及下设机构时的筹划。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在于下设公司预计赢利情况。分公司的利润需要合并入总公司的利润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预计下设机构亏损时,应采用分公司形式,分公司的亏损用总公司的赢利抵补,且可能降低适用税率。在预计赢利情况下,可采用子公司形式,使子公司的赢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较低档的税率。如预计下设公司前期亏损2万元,总公司赢利11万,下设公司采用分公司形式,合并入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1-2〕×27%=2.43万元,如采用子公司形式,该年缴纳营业税11×33%=3.63万元,适用税率提高为33%,子公司下年可抵补2万元,按照税收筹划目的,节税或合理延期纳税,此种情况下,采取分公司形式是有利的;反之如下设公司能赢利,假设为2万元,采用分公司形式,共缴纳11×33%+2万×33%=4.29万元,如采用子公司形式则该年缴纳营业税11×33%+2×18%=3.99万元,比分公司形式要节省3000元。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 税收筹划 前提 策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强化内部管理,采取诸如税收筹划等方面的措施来减少资金流出,通过一些业务技巧合理避税以达到增加效益的目的。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
(一)合理组建组织形式。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改变自身组织形式可以进行税收筹划,集团形式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平衡分、子公司整体税负,根据各个分、子公司的注册地和汇算清缴形式来完成税收筹划,并以此来协调和平衡集团内部各个分、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如转移内部交易定价等等来降低整个建筑施工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此外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组建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科学合理的设置会计科目。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财务处理工作常常会对一些费用区分不清,无形中增加了所得税汇算的难度,也给税收筹划带来了障碍。会计涉税科目设置不合理很可能造成列支的费用大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我们不仅仅节约开支,还应当科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来调整费用的归属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如:税法已经明确对企业会议费进行了规定,只要建筑企业能够进行可靠、真实原始凭证的提供,那么,企业可以在所得税汇算之前将会议费进行全部扣除。
(三)合理确认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结算金额的大小不但影响缴纳营业税、教育费、城建税的金额,而且还影响到其利润总额进而影响所得税汇算。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可以根据完工工作量和工程进度来确认计量,原因是施工项目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将相关工程结算收入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延迟纳税期间,无息使用税金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设立地点、产业结构等方面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前筹划。⑴合理选择新建企业的设立地点。对设立地点的选址也影响到企业的税负,例如:在西部地区设立的企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在经济特区、自治区以及沿海经济开发区,还有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等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低税率。⑵调整产业结构合理避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利用废旧物资充当建筑材料,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废旧物资再利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收筹划。⑴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充分列支成本费用。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最大限度的列支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来减少税基降低税负。根据税法规定超过限额的工资薪酬、对外捐赠、招待费不能在税前列支,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控制限额。⑵合理采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在存货计量中我们可以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以及个别计价等方法。遇见物价持续上涨,企业应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存货,减低库存存货成本,增加销售成本,进而降低所得税税额来降低税负。反之,遇见物价持续下降,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计量存货。近些年来,建筑材料水泥、钢材等物价持续上涨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来降低企业税负是值得建筑施工企业重视的问题。
(三)资产减值损失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资产减值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计提或计提不足,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反映和应用,而税法对资产的减值损失采用据实扣除的办法,企业对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除了坏账准备可以按应收款项总额的0.5%税前扣除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同时规定,如果资产发生永久性和实质性减损,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确认资产损失,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过期不报将不准税前扣除,这是进行税收筹划应当引起重视的。
(四)合同的筹划方案。建筑企业投标承包方式以合同形式为主,而经济合同中许多条款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十分大,因此对合同条款的应税分析也成为筹划的重要一部分。在经济合同的签订中,应重视影响税负的各个因素,如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异同、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形式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关于转让办法等,应将这类合同中的细节理顺清楚,避免拟定合同失误造成税收支出的不合理。
(五)承包方式和设备安装的筹划。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是目前施工企业主要的承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其一,无论何种承包方式,营业额均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看来,施工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交纳全额的税款。然而企业的包料明显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在承包工程时,企业应尽量承包包工包料的工程,然后通过管理,控制材料开支等办法达到减税和增加利润的目的。其二,安装工程作业中,如以安装设备衡量作业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值。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购买原材料和安装费收入,使其产值中不包含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此外,合理的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在销售不动产的过程中,各个流转环节都需要缴纳一道营业税。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地减少中间环节,尽量合理合法地避免缴纳营业税。其他的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对国家相关税收政策非常熟悉了解,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在整个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为企业牟利。同时,还需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及时的了解有利于本企业的税收政策,使税收筹划工作方案能够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实现合理的组织结构形式能够使其实施合理的税收筹划。一般情况下,集团式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这是因为基于集团组织模式下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平衡子公司税负,实现各子公司的税后筹划,进而将集团内部的收益进行有效的协调,从而降低集团本身的税负,在实现有效成本控制的基础上,满足集团整体上对资金的需求。
(二)实现合理的收入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关系到了其应缴纳的税额,进而就影响到了企业利润额,最终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产生影响。在当前施工企业中,其收入的计算可依据工程施工的进度和其完工量来确定,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一般情况下所需要的工期都很长,因此,在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从自身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工程结算收入进行合理的确认,进而通过确认时间段的延长,使自身能够获得纳税合理延迟期间的无息资金,从而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真正的实现税收筹划的意义。
(三)实现合理的会计科目设置
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中,其财务工作中无法避免出现很多缺少使用明细支撑的费用,这就给所得税汇算带来了障碍,从而就制约了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作用。如果在企业的会计科目中,没有实现对自身所得税科目的详细设置,这样就会导致会计报表中的各项列支费用无法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实际支出,进而使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减少,这就直接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负担。而避免以上情况发生的方法为: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在合理安排资金的同时尽最大程度减少资金的支出;另一方面,需要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要实现对会计科目明细的合理设置,从而将企业自身的各项费用支出等情况记录详细且周全,在实现对各项费用有效调整的基础上,就能够实现合法避税,进而就降降低了建筑施工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负。
二、建筑施工企业构建合理税收筹划类型的途径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实现合理税收筹划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成本的有效管控,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可以采用如下的方式:基于税法的相应规定,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将企业各项损失与成本费用最大化的列支出来,进而在降低自身利润的基础上,合法的降低自身所承担的税负。而要想实现以上这一点,就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强化限额控制,以避免因超出限额而影响到税收筹划作用的发挥。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实现有效税收筹划的另一有效方式为合理采用存货计价方法,比如:当出现通货膨胀现象时,施工企业需要采用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这样就能够通过销售成本的增加来实现对所得税税额的降低,实现降低赋税压力的目的;如果出现通货紧缩的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先进后出的方法来实现降低赋税的目的,从而帮助企业更好的规避市场风险,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承包方方式上实现合理税收筹划的途径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承包方式的选择上通常为半包或者全包,半包方式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只承包工程但不承包建筑材料,全包就是既包工程也包施工材料。但是,当前的税收法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纳税的相关规定是:无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选择全包还是半包,都要按照全包的方式进行缴税。也就是说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需要按照自身的营业额进行全额缴税,但是,相较半包的方式而言,选择全包的承包方式会给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带来更大的盈利空间。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应最大程度的向业主争取建设项目的全包,从而才能在合法的范围内实现赋税的有效降低,进而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是,在选择全包的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要想通过全包来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需要实现对施工的有效管理,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度、工期、施工材料等,从而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与工期的基础上,实现施工材料的有效管理,进而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
(三)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合同方面实现有效税收筹划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都是以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对建设项目的承包的,但是,当前的经济合同存在着很对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不利的内容,进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负。针对这一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对经济合同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合同的有效筹划,这对于当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来说也是实现合理税收筹划的有效方法之一。因此,这就要求当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将能够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各项条款找出,抓住要点进行有效的对比分析,从而避免因合同的不合理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实现对企业税收的全面的筹划,进而降低税负,强化对成本的控制,以实现利益目标,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比如:在经济合同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注重对承包方式的分析、对于材料费用与施工费用的具体规定等,这些都关系到了工程的成本投入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11日
税收是我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税收制度也需要进行改革,例如我国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即是顺应市场和时代的产物。对此,我国多数公司将税收筹划提上工作日程,对于我国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产业来说,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开始关注税收政策,努力采用各种手段降低企业税负,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于眼下我国税收政策的重点放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上,笔者认为,这是解决重复征税的有效途径,会给企业带来实惠。作为特殊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同样会因为此项政策的实施而减轻税负,但是就目前我国多数施工企业的管理体制来说,还需要进行一些完善和革新来解决当前面临的许多现实难点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上的影响。在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施工企业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其财务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施工企业财务入账金额会变小,不再含有营业税,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机械设备以及物资等,只要取得合规票据即可抵消进项税,从而减少企业施工成本,增加利润。在施工企业账务处理上也有很大的变化,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借:固定资产或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再是借:固定资产或原材料等;贷:应付账款,不再是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财务报表中也有所变化,由于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的营业税,从而减少了成本费用,增加了施工企业的利润。
2、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上的影响。在建筑施工产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从表面上看施工企业税负由原3%转为11%,增加了税负,但是从长远来看,施工企业进行合理税务筹划,可以减轻税负,例如新购的材料成本可按17%做进项税额抵扣等。可以说,营改增是否可以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取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能力。对于建筑行业来说,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工费占据较大比例,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工工资大幅上涨,此费用无法用于增值税的抵扣,施工企业会增加税收负担。另外,根据我国现状,施工企业购取材料的渠道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一线施工人员多为农民工,分包企业资质良莠不齐,经常很难取得正规的专用发票。再者,企业原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固定资产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其费用成本只能由施工企业自己承担。
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难点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度大小,取决于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其最核心的难点是地方政府由于改革引起的收入减少所造成的退缩心理,其次是如何确定征税的类型和税率。
1、地方政府放慢改革步伐。地方政府由于改革引起的收入减少所造成的退缩心理是阻挠税改的因素之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建筑施工行业适用11%的税率,营改增试运行期间,需要保持现行财政体制稳定,税款收入仍归原试点地区分别入库,财政减收额度由地方和中央共同分担。但是地方政府受到税收减少的影响,税改退缩心理有翘头趋势,放慢了营改增的改革步伐。
2、建筑施工企业征税类型的确定。增值税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包含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采用何种类型一直是争论地方。如果采取收入型的增值税,不符合简便征管的原则,如果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税率无论是17%还是13%都会加重建筑施工企业的负担,若采用消费性的增值税,对于国家财政难以承受,将是很大的负担。
3、建筑施工企业征收税率的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征收税率的确定是改革当中的难点,是另行规定税率,还是与生产企业统一征收一直没有确定的说法。
三、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建议
所谓税收筹划,既是在合法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节税,是企业通过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采用优惠条款,通过理财、投资以及经营等活动减轻企业税负的合法经济行为。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综合性、选择性、合法性以及收益性等特点。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避税有悖于税法宗旨,而税收筹划合乎税法宗旨。税收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为了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需要制定多套纳税方案,并在其中选择一个最优方案进行纳税。站在法律角度,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但是依法纳税也是纳税人的权利,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积极主动在企业内部树立税收筹划意识,顺应“营改增”的大潮流,采用合法手段获取自己的权益,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提高。
1、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收筹划范围得以扩大,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额,在此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允许应税劳务结算制度。与此同时,需要与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保证其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部门应确保增值税抵扣凭证不与现行法律冲突。另外,施工企业财务应当防止资料丢失,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2、调整施工企业内部之间提供应税劳务的定价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内部之间出现冲突时,应当有相关机制予以平息,应税劳务的定价机制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例如甲、乙两家施工单位同属一家施工企业,乙公司承担甲公司货物运输任务,运费按照每吨200元,但是实施“营改增”后,在不考虑税金以及附加的基础上,乙公司税负每吨上涨四元,涨至七元每吨,扣除每吨三元的税负,乙公司税负降低了,如此一来,在不超过税负下降幅度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运费,设立双方都能够同意的价格运行机制,实现税负科学、合理的转移。
3、建筑施工企业合理划分部门。目前,我国多数施工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业务重叠现象,在实施“营改增”后应当合理拆分运行,另外,对于那些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兼营行为,应当将其分成若干个子公司,并且依据兼营项目进行逐一核算,将税法赋予的权利进行最大可能利用,使得纳税人的角色得以改变,降低施工企业税负,从而摆脱高税率缴纳税费的现象,但是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重复缴纳的影响,例如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以及印花税等。
4、充分利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营业税来说,增值税减税政策较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面临的税务环境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对增值税条例的熟知程度,灵活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方面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施工企业应当对报价做出适当调整,防止出现执行政策后,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出现。另外,对于自身的发展目标,施工企业应当做到与时俱进,进行实时动态调整,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会受到很大影响,施工企业需要依据周围环境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科学、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在营改增政策大环境下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14.007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4-00-02
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我国于2016年5月1日将全面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金融行业、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以及生活服务行业将被纳入原有的试点范围。税收制度的改革会给我国的建筑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中国建设协会对我国66家建筑企业就税收改革前后的税负情况进行调研和统计测算,得出的结果与理论结果大相径庭。理论测算的结果表明,在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企业税负平均下降约80%,而通过实际测算得出企业税负平均增加90%,税负不减反增。因此,建筑企业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去减少自身的赋税,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1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1.1 部分成本支出项目无法抵扣
增值税是在企业针对在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抵扣后的增值部分所缴纳的税款,国家对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有严格的规定。建筑行业中存在的一批小规模纳税人,他们虽然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他们的征收率仅为3%,即下游企业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额。同时,建筑企业往往是通过当地小材料商以及本土农民来购买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沙、石等原材料,小材料商和农民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建筑企业的一部分成本支出无法用来抵扣其销项税额,增加了其赋税负担。
1.2 现存部分资产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在税改之前购进物资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税改之后新开项目的销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税改之前购进的、提供有形租赁服务的设备器械,在试点期间可以自主选择纳税方式,缴税方式一经确定,则3年之内不可以更改。在税制改革之前,承租方无需考虑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因此,企业内部的设备租赁单位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缴纳税负较低的简易计税方式。但在税制改革后,根据相关规定,以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相关项目进项税额是不可以进行抵扣其销项税额的。
1.3 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进销不平衡
一般而言,关联交易大量存在于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内部,其交易类型非常广泛,包括建筑工程的总包、分包、采购、租赁及提供各类劳务和服务等,交易主体一般涉及材料物资供应商、设备租赁公司、施工单位等,其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成本和收入构成都存在很大差异,需要交纳的增值税税款也各不相同。企业内部的各个子单位之间存在大量进销不平衡的现象:一方面,一些单位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无需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形成进项税留抵额;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的进项税额远小于销项税额,需要缴纳额度较大的增值税。各个单位之间的进销情况不平衡,加大了建筑企业整体的税负。
1.4 “甲供材”结算方式的影响
“甲供材”这种结算方式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建筑行业中,即甲方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材料和设备的货款,以抵扣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在原有的营业税制下,这些货款是包含在建筑单位的项目合同中的。而实施“营改增”后,上游企业提供的发票上写的是货款支付方的名字,乙方无法使用这些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因此,这种结算方式给建筑单位带来了较大的税收负担。
2 建筑企业应对税负增加的税收筹划
2.1 合理分配物资资源
在“营改增”后,若原有的项目与新开的项目采用的是不同的缴税方式,即原有项目的缴税方式是依据原有的政策缴纳营业税或者是依照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则用于原有项目的材料或者设备等物资的进项税额是无法用来抵扣新开项目的销项税额的。
所以,尽量合理分配物资资源,使存量物资用于存量项目,新购资源用于新开项目,并尽可能地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或者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单位进行合作,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开项目的税负压力。
2.2 合理选择现存设备租赁计税办法
建筑企业应该在为提供有形租赁服务的现有设备选择计税方式之前,结合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例如:针对企业内部和外部提供设备租赁的情况、现存设备租赁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等,合理选择计税方式。具体原则如下。
第一,若租赁设备的客户主要源于企业内部,且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部抵扣,那么建筑企业应为设备租赁单位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在下游单位进行抵扣,从而使企业总税负得到降低。
案例:建筑企业Z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属于设备租赁单位,A公司为Z公司的所有下属子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假设A公司每年针对现存设备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并且税制改革之前,Z公司对于现存设备的缴税方式选择的是简易计税方式。若将改为一般的计税方式,则其100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下游单位进行抵扣。因此,在企业总税负不变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额外抵扣其100万元的进项税额,即等同于利润增加了100万元。
第二,若租赁设备的客户源为企业内外部均有,那么建筑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测算,从而选择一种使总税负最低的计税方式。
2.3 合理调整关联交易价格
建筑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进销不平衡往往会造成企业总税负增加,为降低赋税压力,企业内部应该遵循正当交易原则,合理地调整交易关联的上下游单位的进销价格。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若建筑企业内部的材料供应、提供设备和劳务服务的单位有着较大的进项税额,则会存在进项税留抵额,下游单位有着较大销项税额,则应适量增加下游单位的进项税额,以加大进项税额抵扣程度,达到其降税的目的。此举实现了税负从下游单位向上游单位的转移,由于上游单位有着大量的留抵额,不会增加其赋税负担,而建筑企业的总增值税税负也得到了降低。
案例:建筑企业Z的子公司B为设备供应单位,由于B公司的进项税额很大且向内部提供租赁服务时的销项税额较小,因此B公司无须缴纳增值税且具有进项税额留抵额。Z的子公司C为施工单位,有较大的销项税额。假设B公司在为C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的时候提高100万元的销售价格,B公司需多缴纳17万元(机械设备租赁增值税率为17%)的销项税,然而在原留抵额抵扣后仍无须缴纳增值税;C公司的进项税额多了17万元,可以用来抵扣其销项税额。因此Z公司的总税负降低17万元。
第二,若上游单位的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相关联的下游单位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则应降低关联的交易价格,使税负上游单位转移至下游单位,从而降低总税负。案例与上例反方向进行,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在调整关联交易的价格后,增值税税负的转移的同时也会带来所得税税负的转移,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税负转移情况,测算集团整体税负,选择一个使集团整体税负最低的调整办法,避免此消彼长造成集团整体税负的升高。
2.4 “甲供材”结算方式的筹划对策
由于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甲供材”结算方式广泛存在,因此,杜绝这种结算方式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所以建筑行业必须对此结算方式形成相关对策,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建筑企业实行差额计税,将以“甲供材”方式抵扣的货款从自身的营业额中去掉,降低自身的销项税额,降低企业税负。
第二,建筑企业与甲方单位本着税负合理、平等的态度进行协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材料采购的细节达成一致。例如,甲方可以作为出售方,将其购得的物资以一定的价格销售给乙方,增加乙方的进项税,从而降低乙方的税负。
3 结 语
从建筑行业的产值利润率来看,建筑行业一直是属于利润微薄的行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实行,给目前的建筑行业带来了较大的税负压力。因此,建筑企业应该积极应对税负增加的情况,通过合理分配物资资源、合理选择现存设备租赁计税办法、合理调节关联交易价格和针对“甲供材”结算方式的一系列税收筹划办法来合理避税,以尽快适应税制改革。同时,也希望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以及相应税收筹划的研究中来,为促进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做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