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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建议模板(10篇)

时间:2024-02-21 14:45:3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教育政策建议,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教育政策建议

篇1

[DOI]10.13939/ki.zgsc.2017.02.122

随着我国流动儿童人数的不断激增,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也不断突出,从1996年起,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解决流动儿童问题的针对性政策文件,如《流动儿童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特殊人群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方案》(1998)、《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年)等,并将解决流动儿童问题作为一项长期工作,纳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这些政策文件,主要集中在改善流动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利状况,形成了目前“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为主”的“两为主”的基本政策框架。

1 流动儿童教育现状

学校对于儿童来说,是除家庭之外第二个重要的社会化场所。因此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管理界都有许多关于流动儿童与学校关系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学校教育方面,包括民办学校教育资源和存在合理性问题,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育资源差异,以及影响流动儿童入学因素等。同时,对于流动儿童学校生活的适应性问题还存在大量的研究,比如流动儿童学习的适应性、公办学校流动儿童师生关系等方面。

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流动儿童入学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为主”,但由于在政策执行中的种种困难和问题,大部分的流动儿童仍然就读于民办学校。尽管民办学校的学校条件简陋,提供的教育质量也着实令人担忧,但由于它易进易出、收费较低、收费方式灵活等特点受到不少流动儿童家庭的欢迎;同时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管理界都基本形成共识,即开办民办学校是应对流动儿童入学难最经济、最快速的解决措施。

虽然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流动儿童入学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为主”,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建立在以行政区划分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基础上,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政策、不合理的城乡分离的户籍政策,以及相应的尚待完善的教育法规,都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享有。以义务教育阶段为例,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义务教育资源也是按户籍分配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而这些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又不愿划拨经费,于是,造成了教育费用和资源的真空。加之地方经济利益、政策制定者的认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国家政策要求越来越高,地方反映执行政策难度越来越大。

受教育权是目前流动儿童权利缺失最为明显,也是最为突出的一部分。杜文平在对北京市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现状进行研究时指出“我国目前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太少,而且条文过于模糊不清,不具备真实有效的可操作性”。尽管流动儿童有机会享受到流入地公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流入地公办学校仍不能满足流动儿童的就学需求,即使有机会,也是建立在交纳一定数量的赞助费或借读费基础上的,这就造成一部分学生,因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或家庭经济情况不好而导致失学或辍学。此外,还有部分适龄的流动儿童由于各种原因失学在家。总之在流动儿童中,很大一部分人无法享受到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也无法获得平等的受教育计划,这对他们未来的发展极为不利,造成的后果就是,流动儿童受教育程度低下,不断重复着父辈的生活轨迹,传递着贫困,有可能成为严重的社会隐患。

面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方面政策、制度和法律方面缺失的问题,众多学者及专家也提出了,诸如: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教育券”“教育卡”制度、改革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义务教育体制、加大财政投入、开放城市公办学校、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联手合作;规范打工学校;合理配置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等对策和建议。尽管各种对策、建议已经较为细致深入,可行性已大大提高。但是,对于今后政策、制度、法律规定的影响和引导仍然是个疑问。

2 城市流佣童教育政策现状分析

2.1 户籍制度

尽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子女学校成立,但是随着进城农民工数量的增加以及一些城市户籍的开放,越来越多农民工子女跟随父母进入城市,而城市中的中小学数量十分有限,难以满足这一群体的就读需求。并且城市农民工子女转学时面临高价的“赞助费”也使得很大一部分流动儿童家庭不得不做出辍学的选择跟随父母身边,无法享有进入学校学习知识的机会。

刘国鑫在《户籍制度对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影响》一文中,从户籍制度的角度对我国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由于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城市农民工子女在入学机会、教育经费、教育稳定性等方面都得不到均等的保障,从而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2 教育的公平性

同本地的城市儿童相比,流动儿童不能顺利进入流入地的中小学就读,包括无法正常入学、超龄入学现象严重等。入学门槛过高使得很多流动儿童无法如城市儿童一样顺利进入流入地学校进行学习,有关部门要求出示各种烦琐的文件,导致很多流动儿童父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证明文件,使流动儿童错失上学机会。

这种长期的不平等现象会给流动儿童带来严重影响,不利于流动儿童的心理健康,他们容易形成自卑感,会使他们形成对自身的错误评估以及对自己未来错误的预期,造成不健康的心理状态,从而影响他们的学业以及日后的成长过程。长远来说,与城市儿童相比,流动儿童成绩普遍较差,加之家庭教育的相对缺失,他们学历普遍偏低,易成为新一代的农民工。

3 解决城市流动儿童教育政策建议

3.1 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促进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户籍制度改革,尽管流动儿童教育问题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但户籍制度依然没有与其他社会福利脱钩,户口依然是流动儿童平等就学的主要障碍。要想真正缩小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不均等,促进流动儿童的教育公平,单纯地触动户籍制度本身是远远不够的。逐步取消户籍制度对教育领域的限制条件,这对缓解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方面有着很大的帮助。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种种限制条件和制度是我国一切不平等的主要来源,而户籍与教育之间的捆绑关系也正是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不均等的主要来源,时至今日,我国的户籍制度早已经不是其当初的样子,它实际具备的功能已经远远超出了户口所应具备的功能。

3.2 加强与促进教育公平,使义务教育的供给途径多元化

公立学校理应成为吸收流动儿童就学的主要途径。2001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则明确强调要以流入的当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通过多种途径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且应大幅度减少甚至取消公立学校所谓的“赞助费”,彻底消除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的物质门槛,同时建构公立学校内部的无差别、无歧视、人人平等的良好教育环境,打消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的心理门槛。流动儿童回归公立学校教育不仅有利于流动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流动儿童的社会适应性,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培养城市学生对流动儿童宽容、接纳的态度,促进他们对文化差异性和多元化的包容和理解。另外,对于非公办学校的建立来说,政府也应鼓励发展并为其提供制度化的发展空间,规范教育标准,提高教育质量,监督教育成果。

4 思考与总结

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产生暴露了我国在教育制度、政策及社会观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了城乡差异化管理机制的弊端,说明我们的基础教育并没有以学生为中心、以人为本。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需要政府社会管理观念的变革,需要挑战传统的教育体制。首先,要挑战属地管理的教育体制,逐步以常住人口管理取代属地管理的教育体制。要认识到流动儿童的发展与成长关系到城市长远的整体发展水平,各级政府应逐步将常住人口也纳入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在基础教育方面,要顾及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对他们的受教育权利进行维护。其次,要改革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省市一级政府应确保流动儿童教育经费的投入。再次,要加强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和监管,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存在满足了流动儿童教育的需求,并且是在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条件下对基础教育环节的有益补充,但是民办学校由于条件限制办学质量有待提升,且合法地位获得较为艰难。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存在不会对正常教育秩序产生动摇,作为城市政府,应该认识到民办学校的重要性,赋予这些社会力量参与基础教育的资格,对他们加以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使他们更多地发挥有益作用。最后,需要我们社会观念的改变,不能以歧视的思维对待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要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权利。

参考文献:

[1]何昕.“城中村”的孩子们:以流动儿童为主的社会工作实务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1:5.

[2]杰,高燕.流动儿童与城市社会融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3]张慧洁,姜晓N.教育公平与和谐社会流动人口受教育权――城市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J].现代教育科学,2008(6).

[4]杜文平.北京市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现状分析[J].教育科W研究,2006(9).

篇2

    1、行业趋同风险。随着丝绸、煤炭等“老五大”行业信贷政策收缩以后,作为商业化运作的金融机构需要寻找新的、安全的、收益率高的行业,在地方经济缺少支柱产业、信贷资金缺乏有效载体的情况下,短期趋利行为及从众心理使银行不约而同地把贷款投向了教育这块“朝阳产业”,对某些学校或某些项目过度授信,形成新一轮的信贷趋同,这样势必引起信贷市场的供求失衡和不当竞争,导致新的信贷风险。

    2、政策风险。一是严格控制收费。教育产业化已不是教

    育改革的发展方向,2003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力度,通过“一费制”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管理”措施,对教育收费实施严格管理和控制。国家政策的调整,制约了学校的发展空间,给学校收入带来较大影响,学校不能全面地实现预期收入,必将削弱贷款偿还能力,从而增大信贷风险。二是改革办学形式。国家打破教育垄断,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这将在生源、收费、师资等方面形成竞争,必将增大学校的成本和经营风险,从而转化为信贷风险。

    3、投资风险。在教育产业化发展的引导下,一些学校特别是公立学校为提高知名度,吸收优质师资和生源,不顾自身实际,大额举债,抱着“学校贷款,政府还钱”的老观念,依靠贷款铺摊子、上项目。且在投资过程中,一是贪大求洋,擅自超计划投资;二是自筹资金未按计划全额到位,特别是财政承诺的项目资本金到位率不高,相应增加了学校债务,增大了信贷风险

    4、法律风险。目前学校贷款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抵押和质押两种,由于《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其设施不得抵押。造成学校可以用作贷款抵押的资产仅限于用作商用性质的附属资产,抵押范围狭小且数量有限。同时,一旦出现贷款风险,因其作为学校资产同样难以处置和变现。学校类贷款保证方式采用较多的是收费权质押,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收费权质押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学校收费权质押缺乏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在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时,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为可以质押的权利”。而《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列定的权利质押的范围中,尚未对学校收费权质押作出明确规定,质押操作和实现的实践存在差异,致使学校收费权质押贷款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二是学校收费权质押没有现实意义。学校向学生收费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并由物价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和范围,它是以公益为目的的,这种收费权既不能委托,也不能转让。收费权质押给银行,并有学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定的协议,形式上看是质押了,但这种质押权并没有移交给质押权人占有,银行既不能到学校去收学生的钱,也不能控制和处置收费权,无法行使质押权人的权利。

    5、财务风险。一是财政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财政实力较弱,对学校的拨付款项往往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甚至长期拖欠,加重了学校的财务压力。二是学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资产负债比例高,现金流量小,学校偿债压力大、能力弱。 三是学校的债务数额大、期限长,贷款利息多,且收入有限,财务负担沉重。四是一些学校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内部审计不力、票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对贷款产生极大的潜在风险。近年的各级审计表明,学校已经成为做假帐、乱用钱 和滋生腐败的高发行业。

    6、竞争风险。一是银行间的竞争。由于信贷投放渠道狭窄,新的信贷增长点不多,因而各行都将学校列为贷款营销的重点,竞相争夺,竞争较为激烈。由于金融同业竞争,对有的客户放松了授信条件,增大了贷款风险隐患,同时,也对形成诚实、信用的银企合作观念带来冲击。二是学校间的竞争。主要是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之间的竞争,前者在经营管理上的独立性和财务决策上的自主性决定了比后者更具竞争优势,可以吸收更多的优秀教师、管理人才和拔尖的生源,打破了原来公立学校垄断经营的利益格局,影响了公立学校的收益预期,民办学校同样也增大了办学成本,从而直接影响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同时根据人口自然增长规律预测,2008年后我国人口数量将转为逐年负增长,可以推断,不久的将来,学校的买方市场将逐步形成,行业内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各类学校可能出现优胜劣汰的两极分化格局,从而引发金融机构部分弱势客户的财务危机,进而影响金融机构贷款安全。

    7、管理风险。一是资金监管难。由于财政体制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立学校的资金收支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资金收付由财政监管,金融机构无法对学校的资金实行监督、控制。二是部分客户信用观念恶化,对金融机构的贷后监管工作存在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问题,加大了贷后管理难度。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因存在存款业务对学校的依赖,不坚持贷后管理制度,加上部分管户客户经理个人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致使管理不到位,风险发现不及时,风险处置不力,也增大了学校贷款风险。

    二、政策建议

    学校贷款的稳健、有效运营,不仅可以维护国家信贷资金安全,提高金融机构赢利水平,还对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首先,各级学校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地方实情出发,从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出发,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提倡厉行节约,坚持量力而行,不搞短期行为,反对一切追求奢华、超标准的浪费行为。其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不能单靠银行来解决,既要强化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保证教育财政拨款的持续增长,又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同时还要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教育的帮助和支持。

    (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学校贷款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要从构建“诚信政府”的高度,对学校贷款从申请立项到结息还贷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一是要按照教育发展的规律,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对学校的建设规模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控制。二是切实贯彻执行好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学校的还贷义务和学校领导的还贷责任,对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应将学校对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三是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科学测算贷款周期,帮助学校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篇3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全国教育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减少城乡教育差异、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当前,制约农村教育发展质量的因素很多,但核心因素是农村教师质量问题。而要提高农村教师质量,除了严把“入口关”,提高准入水平之外,提高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水平和质量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就很有必要摸清现实中农村教师的继续教育存在哪些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加强农村教师继续教育,提高学历水平,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我们也发现农村教师的继续教育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继续教育次数少

从调研结果(2004年以来)来看,总体上,农村教师继续教育的次数偏少,另外有近45%的教师没有接受过继续教育。具体情况如下:

1.从不同学段来看

高中教师的继续教育次数多于初中教师,初中多于小学。(具体见表1)

2.从不同学校所在地来看

乡村教师的继续教育次数最少,乡镇次之,县城最多。在5次以下(含5次)的继续教育中,乡村教师的比例为92.3%,乡镇为86.9%,而县城为72.9%;而在6次以上(含6次)的继续教育中,县城教师的比例为27.1%,乡镇为13.1%,乡村教师的比例仅为7.7%。

3.从不同地区来看

继续教育次数在3次以下(含3次)的教师中,皖、豫地区的比例最高,为90.9%,其次为京、浙地区,为76.7%,甘、黔地区最低,为61.3%;在接受过4次以上(含4次)继续教育的教师中,甘、黔地区教师的比例最高,为38.7%,其次为京、浙地区,为23.2%,皖、豫地区最低,仅达到9.1%。

(二)继续教育级别低

1.从继续教育地点来看

教师继续教育主要集中在县城。具体来说,就不同学段而言,小学教师在前三次继续教育中在县城的比例分别为79.0%,79.4%和80.7%;初中教师为71.8%,75.7%和83.3%;高中为55.7%,65.3%和66.3%。可见,小学教师在省会城市和地级市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大大少于初、高中教师,但小学、初高中教师都主要在县城接受继续教育。从不同学校所在地来看,县城教师在前三次教学教育中在县城的比例分别为60.4%,70.6%和70.6%;乡镇教师为74.3%,74.0%和81.4%;乡村为82.9%,88.3%和85.9%。所以,县城教师和乡镇教师在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参加继续教育的比例要高于乡村教师,且县城教师高于乡镇教师。就不同地区来看,各地区教师在县城继续教育的比例相差不多。

2.从继续教育机构来看

总体来看,教师的继续教育主要由地区教育局和进修学校组织。省属大学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数量最少,其次为市属大学,再次为省教育学院。具体来说,从不同学段来看,小学教师前三次在地区教育局或进修学校接受继续教育的平均比例为44.3%,初中为40.8%,高中为38.8%,即小学高于初中,初中高于高中。从学校所在地来看,县城教师前三次在省教育学院和市属大学接受继续教育的平均比例为17.8%,乡镇为11.4%,乡村为8.2%,即县城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机构层次高于乡镇,乡镇高于乡村,但都主要集中在地区教育局和进修学校。从不同地区来看,甘、黔地区的教师在省教育学院和市属大学接受继续教育的比例最低,前三次平均比例为6.7%,皖、豫地区最高,为19.7%;京、浙地区为15.1%。

(三)继续教育方式单一

在农村教师的继续教育方式中,讲座式最多,其次为参与式,再次为开会式,观摩式次数最少。具体来看,从不同学段而言,小学教师在前三次继续教育中,以讲座式进行的平均比例为69.5%,初中为65.8%,高中为64.6%;从学校所在地看,县城教师在前三次继续教育中,以讲座式进行的平均比例为60.4%,乡镇为73.8%,乡村为58.8%;从不同地区来看,京、浙地区教师在前三次继续教育中,以讲座式方式进行的平均比例为68.7%,皖、豫地区为59.2%,甘、黔为68.5%。可见,农村教师在继续教育中以讲座式进行的比例都超过了50%。

(四)形式化倾向严重,实效性不强

很多教师认为教师继续教育没什么用,形式主义严重。在访谈中,一些教师的话颇具代表性。如有人谈到,“现在的教师继续教育就是一种形式,没有取得实效。主要是讲座的形式,主讲者主要讲他自己是怎么做的,跟我们的实际脱节。一两百人在一起,在乎你到不到,不在乎你学到什么。”有人谈到观摩课时气愤地说:“我就实话实说,我认为观摩课的演戏成分太大,我参加过县级和市级观摩课,认为级别越高,假越大。好多观摩课是为了竞争,为了名义,在实际中很难应用。比方说,我们这有一所小学,3个教师6个班,3个复式班,怎么用?”还有的教师反映,教师的继续教育就是凑数量,完任务。如有老师说:“只有少部分骨干教师有机会出去继续教育,一般教师很难有这样的机会,很多教师连省城啥样子都不知道。”也有人说:“教师继续教育就是为了完成上面分配的任务,凑够人次就可以了。”

(五)教师满意度低

由于上述原因,很多接受过继续教育的农村教师对继续教育表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统计发现,从教师对继续教育的满意程度来看,小学教师对继续教育感到满意的比例要高于初中教师,高中教师对继续教育感到不满意的比例最高。有超过1/5的高中教师对继续教育感到不满意,而初中教师不满意的比例为1/10%左右,小学教师不满意的比例为5%左右。另外,在教师对继续教育的评价中,对继续教育感到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比例中,皖、豫地区和甘、黔地区的比例要明显高于京、浙地区。

(六)片面追求高学历

在调研中发现,在许多农村教师而言,他们接受继续教育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是被动的无奈之举,同时也充满了“功利”色彩。很多教师表示,只有参加继续教育,才能使学历达标,才能上岗,才能得到重用,才有机会晋级加薪。在这种被动性和功利性心态下,教师关注的自然不是继续教育中自身素质水平的提升,而是继续教育之外的功利性东西。我们也了解到,在教师继续教育中出现了明显的浮躁和不实。如,教师总是选择最容易的学历教育途径来获得学历,所以在农村教师继续教育中,“重层次、轻专业”的倾向非常明显,学非所教现象十分普遍。我们访谈中有教师谈到,农村教师继续教育中选择文科专业的非常多,理科专业教师所占比例明显太少。经了解,甚至数学学科的专任教师也选择中文专业进修,究其原因,正如有的教师所言“这主要是因为文科专业获得学历证书比理科专业容易很多”。另外,无入学考试的、学习过程要求不严的、交了学费就能够毕业的等学历教育形式是不少教师继续教育的首选。

(七)被冷落遗忘的群体

1.老教师的继续教育不被重视

调研教师样本中,46岁以上教师占12.3%,主要集中在乡镇和乡村学校。另外调研发现,在农村教师中,小学教师中五十岁以上的老教师占多数,年富力强的中青年教师少;越是基层,年龄老的教师越多。在访谈中我们感觉到这些老教师常常被校长、教育局领导看做是“不希望”的群体,即“不希望他们为教育做多大贡献,不希望他们接受完继续教育(教育素质和水平)能有多大长进”,“等着”他们到退休年龄离开教育岗位。在这样的观念的指导下,老教师自然就与继续教育无缘了。

2.代课教师没有继续教育机会

我们的调研教师样本中有代课教师64人,占总样本的2.1%,比例虽然不高,但结合访谈发现,大多数农村学校(尤其是乡村小学)仍普遍聘有代课教师。虽然访谈中许多校长表示,代课教师的从教态度一般都很端正,甚至比公办教师还要敬业,但他们除了有机会参加校本教研外,基本上没有机会参加校外的继续教育。一些代课教师也反映,他们工作量大,没有时间参加继续教育,学校和教育局也不会给他们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更有代课教师谈到,说不定哪天他们就要被“赶”出学校。

三、农村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目前农村教师继续教育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数量问题,主要是教师继续教育覆盖面不足,次数少;二是质量问题,主要是教师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对实际教育教学素质的提升效果不理想和继续教育过程中的形式主义等问题。所以,根据农村教师继续教育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规体系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我国教师继续教育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教师法》指出: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师法》对教师应具备的相应的学历做出了规定。《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但这两部法律只是从总体上对教师继续教育作了笼统的一般的规定,只是初步改变了我国教师继续教育无法可依的状况,其操作性也不强,仅有这两部法律并不能保证教师继续教育的质量,因而国家要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师继续教育法规,对继续教育的经费的来源、机构的设立、考核的办法、合格证的认定、不同的教师在什么情况下接受什么样的培训等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应尽快将我国教师的继续教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教师培训具有强制性、严肃性、稳定性和实效性。

(二)引入市场机制

由于继续教育对象层次繁多,需求各异,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鱼龙混杂,继续教育要尊重教师的个人愿望和个人差异,体现主体性。所以,可以考虑让教育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机构向教师公开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包括继续教育的方式、内容、时间、地点等),适当将教师继续教育的选择权交给教师,由学校和教师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地加以选择(包括选择继续教育机构),由校长组织管理教师外出接受继续教育,由县教育局联系教师继续教育的机构,负责监督、协调教师继续教育事宜。对于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要改变谁教育谁考核谁发证的惯例,建议成立由教育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组成的权威考核机构。

(三)下移重心向基层

鉴于农村教师继续教育中存在的机会偏向于高中教师、县城教师和区域性不均衡的问题,建议农村教师继续教育的重心下移,向基层倾斜。国家教育部门可以以《通知》《要求》等形式规定教师的继续教育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基层倾斜;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不同学段、不同学校所在地的教师的大致比例。

(四)改革经费政策

鉴于以往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集中使用,存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挪作他用的现象,造成农村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不足和落实不到教师身上的弊端,我们建议:

1.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立法保证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投入的5%,或者生均公用经费的3%。

2.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可以采用分配继续教育经费额度或者发放继续教育券的形式,将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落实到教师个人身上,县教育局和学校领导监督教师使用继续教育经费。

(五)关照特殊群体

1.对于40岁以上学历偏低的教师

由于40岁以上的学历偏低的教师在农村占有很大比重,他们还将任教十多年,而现在很多地方对这部分教师的继续教育没有给予重视,有的甚至采取放弃的态度,这势必影响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影响农村教育的质量,所以,对于40岁以上的学历偏低的农村教师的继续教育,不能不给予重视,更不能采取放弃的态度,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他们增加继续教育经费,创造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对他们的继续教育要增强针对性,以促进他们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2.对于代课教师

篇4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教学教育改革工作得以如火如荼的进行,家庭教育作为教育改革中的重要工作,对于促进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现状进行阐述,并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我国家庭教育改革、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我国家庭教育现状

作为现代教育中的重要支柱,相较于学校教育而言,我国的家庭教育发展极为不合理。就教育的行政部门和管理部门而言,其将教育过程中过多的规划、领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都集中在了校园内部,过分地强调校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反的,家庭教育却并未得到相应的重视程度,长期以来对家庭教育的忽视使得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

二、我国家庭教育中的问题

1.家长教育观念滞后

现阶段,我国多数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观念存在较大的偏差,一方面,部分家长认为教育就要从小抓起,于是不断地增加孩子学习负担,使孩子没有个人的生活和娱乐空间,久而久之,使得青少年出现了逆反心理,拉大了家长与孩子之间的距离。另一方面,较多家长为了了解孩子的个人成长情况,而不尊重孩子的隐私,导致了青少年与家长之间出现了较多的心理隔阂,严重阻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2.家庭结构对家庭教育的影响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家庭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因此家长在家庭成员中占据着较大的比例,基于孩子较高的期望值并经常将自家的子女同其他家庭的子女进行对比,使得青少年产生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以曾经相比现阶段我国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电脑、手机等现代化工具的应用拉大了家长与孩子之间的距离并减少了青少年与家长的沟通,使得家长不能及时了解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状况,为家庭教育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3.“学校化”现象严重

作为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中最明显的问题,家庭教育的“学校化”长期以来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了满足应试教育的相关要求,部分家长则将孩子送入课外补习班,为本就具有沉重的学业负担的青少年带来了更大的学习任务和心理压力,严重阻碍了强少年的健康成长。

三、解决我国家庭教育中相关问题的建议

1.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在家庭教育中,家长需要根据现阶段青少年的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并针对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结合青少年的发展需要对其展开相关的思想教育工作。另一方面,家长需要摆脱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念,切实了解青少年自身的想法,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帮助其解决成长过程中所遇到的烦恼和问题。

2.完善家庭教育体制

完善家庭教育体制是解决现阶段我国家庭教育中出现问题的主要手段。以往的家庭教育工作都是家长依据自身的想法和教育观念对孩子进行主观性的教育,这种教育方式通常忽略了青少年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基于上述原因,相关教育部门可以通过将家长的教育工作纳入自身的青少年工作体系,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使家长能够客观地看待和处理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从而帮助青少年的茁壮、健康成长。

3.加强与退休教育干部的合作

最为教育资源的人才宝库,我国离休、退休的老一代教育工作者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够准确把握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状况,因此,现代家庭教育过程中,家长需要与离退休的老一代教育干部进行合作,通过虚心向其学习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的相关想法及完善家长自身的教育观念,及时掌握青少年的成长状况,从而使得青少年能够理解家长的意图并拉紧其与孩子之间的距离。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家庭教育的现状进行研究,并针对教育观念之后和家庭结构变化等问题,从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完善家庭教育体制以及加强与退休教育干部合作等方面为我国家庭教育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可见,未来加强我国家庭教育的建设工作对于促进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亚.农村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现状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2]张成建.中小学生家长教育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篇5

我国进入了创新型经济发展新阶段,经济发展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代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由教育形成的人力资本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那么,作为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校就必须担负起培养和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重任。创业教育是培养开创性的创新人才,即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创业技能和创业人格的人才。同时,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人力资本的积累,更离不开人力资本的合理配置,人力资本的合理配置将会大大降低失业率。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骤增,创业这一新的就业方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通过创业教育实现学生的创业,由此倍数带动就业。

一、创业教育的界定

创业教育(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或Enterprise Education),也叫“企业家精神教育”和“创业精神教育”。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北京召开的“面向21世纪教育国际研讨会”上首次提出了创业教育的定义:从广义上来说是培养具有开创性的个人,这种人应具有首创、冒险精神、创业能力、独立工作能力以及技术、社交和管理技能。

国外的创业教育学家对创业教育的定义是:这是一种教学模式,教育与创造每一个对于商业创造或者中小企业发展有兴趣的人。集合各种信息,通过一些项目和计划提高创业意识、商业创造性或小商业的发展。他们指出,创业教育对商业活动的各组合因素进行一种全新的整合。美国学者柯林和杰克认为创业教育是提供个人具备认知商业机会能力的过程,并使其具备创业行动所需的洞察力、自负、知识与技能。

国内学者对创业教育的概念也有着多种解释,归纳起来可以将创业教育分为狭义的创业教育和广义的创业教育。狭义的创业教育认为创业教育就是教会学生经商,培养学生创办企业的能力;广义的创业教育,是指在创造教育和创新教育的基础上着力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创业技能和创业人格的教育。它的培养目标是形成青少年包括创业意识、创业心理品质、创业能力和创业知识结构四部分组成的创业基本素质。

笔者认为高校的创业教育不仅仅是培养一个一个的独立商人,更重要的是培养具有创业意识、创业品质、创业能力和创业知识结构新一代创业型人才。

二、我国创业教育的现状分析

我国创业教育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知识经济需要大批的创新性人才。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骤增,创业教育作为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受到了重视。2002年,教育部指定人大、清华、北航、黑大、上海交大、南京财大、武大、西安交大8所院校作为创业教育试点高校。随着高校对创业教育的认识不断加深,在一些高校初步形成了创业教育和实践模式,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缺乏对创业教育的系统认识和把握,缺乏统一协调有效的组织机构;缺乏有利于创业教育的大学文化;更重要的是没有将创业课程融入高校正常教学的整体体系之中,也就是说没有系统的创业教育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教程,创业课程没有学分化和正规化;大学生创业教育缺乏一定的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源、尤其缺乏师资力量,缺乏有着丰富的创业理论和创业实践经验的复合型指导老师,师资力量是制约高校发展创业教育的瓶颈;创业实践是创业教育的重要部分、是检验创业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资源,比如:场地、经费等等

三、制约创业教育的因素

1. 内在因素

社会和学校对创业教育认识不到位。我国进入了创新型经济发展新阶段,经济发展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代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由教育形成的人力资本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那么,作为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校就必须担负起培养和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重任。创业教育是培养开创性的创新人才,即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创业技能和创业人格的人才。但是社会和学校对大学的教育功能还没有完全从传统教育思想的中解放出来,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单纯的认为学校就业教育学生好好读书,毕业后找一份好工作。这极大影响了创业教育的开展,这也是影响创业教育最关键的因素。

2.外在因素

缺乏有效的创业环境。良好的创业环境是创业教育的最重要的外在因素。但是在目前,由学校、政府的立体式创业教育体系尚未建构起来,大学生创业缺乏相应优化的制度保障。首先,学校没有根据创新型人才的要求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计划、评价体系等,也没有增强创业教育的师资力量。其次,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在税务、工商、贷款等方面给予创业大学生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并且带有很多附加条件,也没有持续性的。另外,我国的企业制度、人事制度、投融资制度上也很少有对大学生创业的特殊政策。

高校的创业教育体系不完善,没有将创业教育纳入正常的教学计划中,创业教育课程设置不是很合理,最为重要的是缺乏一批既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又有一定的创业经验的创业教师。目前我国从事创业教育教学和培训的教师一般来自两个方面:一类是原先从事企业管理学科教学的教师,另一类则是学生就业工作指导老师。这两类师资都有一个共同的弱点,那就是自身缺乏创业经历。没有实战经验的说教会使得创业教育的教学缺乏说服力。

策略研究

1、获取社会和学校的认识

获取学校领导的支持是创业教育取得成功的关键。实施创业教育的负责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积极开展创业教育研究,申报一些有影响力的课题,同时将一些传统教育负责人纳入到课题研究体系中;第二,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国家级和省级的创业竞赛,并力争取得好名次;第三,建立企业与学校沟通的桥梁,对创业竞赛成果进行孵化。通过选取一些成功的创业项目,并将企业风险投资引进来,通过创办新企业来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提升就业成功率。总之,创业教育负责人要积极发挥创业在教育、研究、促进就业率等方面的示范作用,以充分引起学校领导的重视,才有可能更好地推动创业教育开展。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评价制度

当创业教育得到社会和学校认可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评价制度是创业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保障。建立起利益驱动机制,即对在创业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既定的报酬标准予以奖励。同时,要为教师个人的进步拓展空间,对于教师在教材编写、、进修培训、经验交流等方面,除了物质上给予鼓励,还应在软件方面创造空间以给予支持,如组织教师到同类院校或创业市场进行系列考察活动,建设创业教育教师的培训基地等等。

依靠科学的评价制度推动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主要表现:在工作量安排和绩效评估上。明确教学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制定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和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教学质量反馈信息处理系统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分析系统。创业教育教师进行专题讲座、指导学生创业实践、参与创业咨询的工作,可以有章可循地折算成教学工作量等等。

3、政府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制定创业优惠政策

政府要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降低创业门槛,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创业基地、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条件,特别是在创业资金方面,政府可联合高校和企业出资设立创业担保资金,为大学生创业贷款提供担保,解决创业资金瓶颈问题;也可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科技含量高、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等中小企业直接投资,与大学生创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参考文献:

1、王冬霞 王 丽,探析大学生创业成功的环境决定因素,继续教育研究,2010.1

2、孙晓梅,试论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功能及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1

3、刘芸,论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及其机制创新,教育探索,2008.12

篇6

[中图分类号]G6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6-0191-03

产学研合作教育在开发高质量的劳动力资源、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等方面,能形成良好的综合效益。但是,实施产学研合作教育迫切需要用政策法规来规范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正常运行,也需要有相应的法规来保证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有效实施,这既是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1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和意义

任何一种政策、法规都会对改革和发展产生影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效益。构建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就是要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培养新时期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提供保证。意义是极其深远的。

11健全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是现代教育立法的必然要求

现代教育立法是战后一些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的新兴法域之一,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间接控制,并且成为经济发展、人才培养、发展科学技术的重要保证措施。它是现代教育学和教育立法研究的重要课题。近些年来,我国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建立了教育立法制度,初步形成了教育法体系。然而,随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加强教育法规的研究,建立和完善适应新时期的教育法体系,已成为我国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因此,产学研合作教育法规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不仅是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需要,而且也是现代教育立法的必然要求。

12健全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是确认它的法律地位的需要

健全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是确认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法律地位、发展规划和实现途径,使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思想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现代社会,国家的战略思想只有转化为具体的规范、制度、程序的设计和运作,才是有保障的、可操作的、可实现的。在合作教育日益成为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许多国家确立合作教育的战略目标,并通过立法确认合作教育的法律地位,规定合作教育的规划和实施方式,确定合作教育发展的格局和财力支持,从而保证合作教育的投入和发展。

13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为合作教育活动提供规则和程序

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规范、组织和协调合作教育活动,为合作教育活动中的主体提供活动规则和程序。合作教育是一种有组织的、有系统的活动,因而也就需要一整套完善的规则、制度和程序。产学研合作教育法规政策规定合作教育管理机构设置和运作的规则与程序,明确合作教育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合作教育各方享有的优惠条件和制度保证,规定合作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确定合作教育管理中的特别是经费预算与合作方资格条件认定的审批、执行和监督的制度和程序,确认和保障合作教育各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在制度设置和程序操作上保证合作教育协调、有序、合乎理性地发展。

14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为产学研合作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为产学研合作教育安全、积极、公平、合理地发展提供保障,排除威胁和侵害,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政治环境。这不仅意味着法规政策通过合理地分配权利义务、排解纠纷、打击和惩治违法行为,而且还意味着规定物质的、组织的、制度的保障,设定权利行使的界限、程序以及回避义务或滥用权力(权利)的法律责任,排除一切不法侵害,提供一切必要保障。

2产学研合作教育激励政策与约束政策

产学研合作教育既需要“激励政策”,又需要“约束政策”。产学研合作培养人才,既是高等教育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的改革,又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然而,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都缺乏足够的动力与热情,产学研合作教育要发展,需要激励政策,还需要有约束政策。

从企业、高校、学生和教师对产学研合作教育存在积极性不高的现象可以看出,有的决策者确实在运用最大利益原则,分析利弊,权衡损益,作出利己的最佳对策选择。因此,要促进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发展,就应通过激励性政策,建立新的诱导性的损益关系,从而引导企业、高校、学生和教师在积极参与合作教育的同时,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

21激励政策具有主导性的特征和作用

产学研合作教育中诸要素的对策地位是不同的,其中政府部门因在拥有的对策手段、对策信息及对对象规则和效用函数的影响程度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在对策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由于政府部门始终拥有影响对策各要素及对策进程的主动权,它可凭借这种优势地位诱导下级行为。如美国政府为了发展产学研合作教育,在1965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中规定发展中的院校可以向美国教育总署申请基金建立合作教育,1968年10月,国会又通过高等教育法1968年修正案,将“只有被定为发展中学校的院校才符合拨款条件”这一限制取消,使所有高等院校都可以向教育总署申请资助来探讨、建立或发展合作教育计划。

22激励政策对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参与者具有引导性的作用

激励政策在调整下级行为方式时与传统的集权控制和自由的市场竞争有明显的区别,它着眼于激励、引导,既不是强制命令,也不是放任自流。政府部门可以在分析企业、高校、学生和教师的动机与行为规律的基础上,将其改革教育、发展经济的目标分解为与下级自身利益相关的子目标,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引导下级的行为。如法国政府规定,企业雇用员工除付给雇员工资外,还要向社会福利局交付相当于雇员工资的80%~90%的钱作为失业退休、医疗等保险金,而雇用参加生产劳动的实习学生只需付实习生津贴,不必再付保险金,这样,企业雇用一个实习生所花费用实际只相当于刚毕业的工程师费用的1/4,企业当然乐而为之。

23激励政策对产学研合作教育参与者行为引导具有关键性的特征和作用

企业、高校、学生和教师行为目标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是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最感头痛的问题。有幸的是,在下级行为的诸多动因中常常以少数几个为核心,激励政策恰恰是引导下级考虑关键利益的得失为出发点,引导下级的行为方向。如英国政府规定,举办“三明治”课程,安排学生在企业进行实践训练可免交教育税。企业可用这笔费用支付廉价的学生津贴和各项实习费用,通过与学校联合培养,针对本企业的需要对学生进行工程实践的强化训练,培养出来的学生对企业的情况熟悉,很快就能发挥作用,既省了钱又保证了后备工程师的来源,企业当前的经济利益也不受影响,因而企业积极参与合作教育。

激励政策对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发展还起到渐进性的调整作用。激励政策不是一劳永逸的,它通常是动态的,需要多次调整,根据对策各方在多次对策中的得失,逐次逼进有利于各方的最佳状态。如前面提到的美国高等教育法,就是通过立法、修正使合作教育稳步发展的。

24激励政策关联性的特征和作用

政府部门根据多种利益关联的特性,充分发挥单一政策功能多样化和多项政策功能交叉互补的作用,设计制定含有多种策略的相互联动的政策方案,其效力往往高于单项政策效力的简单相加之和。例如,给企业参加合作教育以政策优惠,使学生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报偿,教师职务聘用,在重视学术价值与工程实践价值相结合的前提下,将工程实践为主,工程实践与学术价值结合的教师作为另一类有特色的教师聘用,充分肯定其工作价值。将有助于更多的学生与教师参与合作教育。然而,政府部门也应充分认识到,与自己进行博弈的企业、高校、学生和教师,其理性是有限的,其选择的原则是利益最大化。因而,有了激励政策,并不必然克服短期行为,相反,对于个别投机者,激励政策还会带来他们新的短期行为。个别企业可能利用优惠政策捞取经济上的好处,而不关心人才培养的质量;个别高校可能只顾完成人才培养任务,不顾企业生产发展。或者不顾自己的特点,盲目实施合作教育计划;某些学生无心深入实际扎实工作,而一心只想挣钱,等等。当然,如果只是个别单位和个人发生短期行为,尚无伤大局,但如果其数量多,就会对全局有影响,激励政策的目标就很难实现了。

因此,产学研合作教育要健康发展,还需要有约束政策,使产学研合作教育一开始就步入正轨。约束政策是激励政策有效实施的保证,是对对策者行为的规则约束。政府部门只有在制定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激励对策的同时制定好法规,才能对影响下级行为的刺激扬抑得当,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

3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实施建议

31成立中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指导委员会,强化宏观调控和指导

构建政策和法规,旨在规范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行为方式与运行管理,而这种过程更需要有组织、有指导、有督促、有目的地进行。所以,有必要将产学研合作教育列为教育与经济紧密结合,改革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形式,由教育部门等部门成员组成,成立中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宏观的管理和指导,保证政策合法规的有效实施;另外,对实施产学研合作教育进行必要的协调、控制、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适时组织学术研讨,研究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规律、特点和方法,交流、通报和反馈有关信息,以保证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不断深入、不断完善、不断提高。

32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教育评估制度和激励奖惩机制

实施产学研合作教育要有政策法规作保证,而政策法规必须要有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尤其在实施产学研合作教育过程中,可结合高校和合作企业等单位各自的任务、职责、教育要求,贯彻执行第八、第九章提出的相应的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受教育部委托,可由中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整体考核和评价高校及其合作单位的重要内容。在考核评估的基础上,还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激励奖惩制度,对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高校和企业,要从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奖励,对不能执行有关的政策法规,不能承担和完成产学研合作教育任务的高校和企业,应作出相应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健全质量评估制度和激励奖惩机制十分重要。

33努力提高政策法规的法律效力

政策和法规既具有倡导性和指导性,又具有强制性和制约性,强调的是政策和法律的效力。对于产学研合作教育来说,一旦形成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应严格执行,主要是结合具体实际,建立健全监督和控制机制。既然是政策和法规,应该确立它的严肃性和严格性,加大其宣传力度,提高其认识基础。明确其法律效力,违规必究是关键。所以,制定和完善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十分重要,严格执行更重要。

根据我国现阶段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实际情况,应创造条件制定相应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条例,充分发挥政府利用经济、法律、政策等手段进行调节的作用,以有利于促进产学研合作教育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培根产学研合作教育[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2]雷家骑,冯婉玲知识经济学导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篇7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政府制定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是规范市场运行、防止无序竞争、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手段。职业教育的任务是为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第一线培养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其产品形式可以认为是为消费者(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的专业教育服务。相当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中一直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大批技能型人才,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技师严重短缺的现象;而在人才市场上却有大批职业院校的毕业生找不到工作,毕业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得不由政府出面来解决。造成这一症结的原因是职业教育的产品——专业教育服务——不能很好地“适销对路”,而其根源则在于职教部门与用人部门 (行业、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合作机制,同时职业教育市场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控——没有明确的专业标准,缺乏严格的专业准人机制。在现代商品社会里,人们已经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标准的产品会是合格产品,会有消费者青睐;同样,一个没有标准的职业教育产品又怎么能让社会放心和满意?职业教育的信誉又从何而来?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首先解决专业标准这一制约职业教育的关键问题。

一、专业标准的内涵

专业是指按照社会职业分工、学科分类、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状况及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分成的学业门类 (顾明远主编.教育大辞典.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第26页)。对于国家来说,专业是劳动力市场进行人才交流及用人部门或单位对各类专门人才进行选择、使用和管理的依据.也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不断进行科学的规范和调整;对于职业院校来说,专业就像是自己的产品,需要不断加以开发、改造和建设,不断提高其质量和吸引力;对于学生来说,专业是其志愿学习的对象和目标,选择了专业基本上就意味着选择了自己的就业方向和职业领域。可见,专业对国家、学校和学生都是至关重要的。

专业标准即专业质量标准,是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强制性的各专业的科学规范和基本要求。其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专业目录。专业目录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专业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的最基本文件,是制定专业标准的基本依据,是指导职业院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安排招生、组织毕业生就业,以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教育统计、招生录取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的重要资料,还可供学生报考高等学校选择志愿作参考。专业目录是专业标准的基础内容,应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以职业岗位群或行业为主兼顾学科分类进行编制,以充分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指导思想,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努力促进职业教育与就业创业教育的紧密结合。同时专业目录还应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业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2专业的能力标准及核心课程标准。专业的能力标准是某一专业领域各职业岗位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它反映了行业对员工工作能力的实际需求。核心课程标准是根据专业的能力标准为依据开发的主干专业课程的课程标准。专业的能力标准及核心课程标准是专业标准的核心内容,也是指导开办此专业的职业院校进行专业教育教学的重要文件和进行专业教育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

3.开办专业的基本条件。开办专业的基本条件是对需开办此专业的职业院校在办学条件上的最低要求,其内容应包括办学的基本条件(占地面积、生师比、教学用房、计算机数量、图书资料数量、运动场所等)和专业教育条件(专业师资条件、专业教学环境——实验仪器设备及产学研情况、实践技能训练和考核的条件等)。开办专业的基本条件应根据国家的学校设置标准和专业能力标准及核心课程标准来制定,并作为专业准入的基本依据。对不具备开办专业基本条件的职业院校应严格限制其开办该专业.以从源头上保证专业的教育质量。

4.专业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一所职业院校虽然具备了开办专业的基本条件,但如果办学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能力标准和课程标准,没有形成自己的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其专业教育质量也可能不合格。这就需要政府建立专业教育质量跟踪调查制度,通过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来监控各职业院校的专业教育质量。专业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而制定的评价标准。

二、制定专业标准的意义

在职业教育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制定明确的专业标准,实行专业准入制度.对于规范职业教育市场、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引导职业院校加强品牌专业建设以及方便学生填报专业志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加强和完善国家职业教育宏观管理体系的需要

首先,通过制定专业标准,可以使政府变职业教育的粗放的、事后的被动管理为精准的、全方位的主动管理。目前在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出台学校设置标准,制定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实行“红黄牌制度”,开展办学水平评估等措施对职业教育进行宏观管理,从总体上来看,管理仍然是粗放的、事后式的和被动的。因为一所学校虽然办学的基本条件达到了国家的规定,未被亮黄牌或者红牌,但并不等于说它每一个专业都能办或都能办好;同时办学水平评估也只是对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进行整体评价,且需“五年一轮”,当评估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已经无法挽回,且即使是一所通过了评估甚至是评估定为优良等级的学校,也不可能所有的专业教学质量都过关。通过制定专业标准并辅之以实行专业准入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政府就可以严格控制不具备开办专业基本条件的学校开办此专业,并通过全方位的教育质量监控来保证专业的教育教学质量,从而变粗放的、事后的被动式管理为精准的、全方位的主动式管理。

其次,通过制定专业标准,可以理顺职业教育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是相分离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到某一行业就业时,即使所学专业相同或相关,也还得到其他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才能获得政府认可的上岗职业资格证书。这种明显弱化职业教育就业培训功能,严重制约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现象的存在,虽然有其历史和体制的原因,但也与我国职业教育的专业标准缺失和学非所用现象普遍存在密切相关。通过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明确的专业标准,确立统一的职业能力体系,就可以实行职业教育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并轨,进而统筹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之间的关系,实现职业教育真正功能价值上的回归,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通过制定专业标准,可以为国家实行政府投资与教育质量挂钩奠定良好的基础。目前我国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基本上是按照学校的规模确定的,没有也无法与学校的教育质量挂钩。通过制定明确的专业标准,构建起科学的专业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实行专业准人和教育质量跟踪制度,政府就可以精确到按专业招生数量核定投资金额,并优先向该专业教育质量好的学校倾斜,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投资与教育质量挂钩,促进职业教育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同时,制定明确的专业标准也是开展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实现职业教育文凭国际间互认的要求。

(二)是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问题的需要

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为就业做准备的教育,它与行业、企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行业、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走产学研相结合之路,是保证职业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然而,如何在职业教育机构与行业、企业之间建立一条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及要求反馈到职业教育的教学中来,却是一个一直未能很好解决的课题。目前的做法是各职业院校自行其是:主动进行社会需求调查来为自己的专业设置和专业教学提供必要的信息,自行开发专业课程和支撑资料。由于缺乏有效的机制和必要的协调,特别是在职业院校越来越“综合化”,专业种类和覆盖面不断增大的情况下,要保证使每个专业都能与行业、企业很好地进行沟通和交流以实现教育教学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这种单方面的行动显然是力不从心的,不仅无法保证职业院校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来规范自己的教育产品,而且这种低水平、高成本的重复开发还必然造成了职业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应该说,这是导致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的主要原因。职业教育培养人才的类型及质量直接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职业教育不只是职业教育机构的事,也是整个社会的事。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政府有义务和责任直接介入职业教育,通过建立制度、机构、机制,组织和协调行业、企业全面参与到职业教育中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中来。为此,《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这就要求在政府的主导下,行业和企业应在职业教育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且不可替代的工作就是在进行人才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研究和制定专业标准。在这方面,澳大利亚的TAFE模式特别是培训包(TP)的开发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三)是引导和促进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重建职教信誉的需要

由于缺乏明确的专业标准,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只能采用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率、社会声誉等指标来间接反映职业院校的教育质量,不但无法做到及时准确,而且还在一些学校中间接助长了重大楼、轻大师,重规模、轻内涵,重公关、轻建设,重招生就业工作、轻教育教学工作等不良现象;同时,由于缺乏专业标准和专业准入制度,一些职业院校在利益和竞争压力的驱动下,片面强调“市场需要什么专业就办什么专业”,不管条件具备不具备,盲目上马所谓的“热门”专业,不仅加剧了职业院校之间的无序竞争,造成专业发

动式管理。

其次,通过制定专业标准,可以理顺职业教育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是相分离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到某一行业就业时,即使所学专业相同或相关,也还得到其他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才能获得政府认可的上岗职业资格证书。这种明显弱化职业教育就业培训功能,严重制约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现象的存在,虽然有其历史和体制的原因,但也与我国职业教育的专业标准缺失和学非所用现象普遍存在密切相关。通过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明确的专业标准,确立统一的职业能力体系,就可以实行职业教育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并轨,进而统筹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之间的关系,实现职业教育真正功能价值上的回归,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通过制定专业标准,可以为国家实行政府投资与教育质量挂钩奠定良好的基础。目前我国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基本上是按照学校的规模确定的,没有也无法与学校的教育质量挂钩。通过制定明确的专业标准,构建起科学的专业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实行专业准人和教育质量跟踪制度,政府就可以精确到按专业招生数量核定投资金额,并优先向该专业教育质量好的学校倾斜,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投资与教育质量挂钩,促进职业教育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同时,制定明确的专业标准也是开展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实现职业教育文凭国际间互认的要求。

(二)是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问题的需要

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为就业做准备的教育,它与行业、企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行业、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走产学研相结合之路,是保证职业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然而,如何在职业教育机构与行业、企业之间建立一条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及要求反馈到职业教育的教学中来,却是一个一直未能很好解决的课题。目前的做法是各职业院校自行其是:主动进行社会需求调查来为自己的专业设置和专业教学提供必要的信息,自行开发专业课程和支撑资料。由于缺乏有效的机制和必要的协调,特别是在职业院校越来越“综合化”,专业种类和覆盖面不断增大的情况下,要保证使每个专业都能与行业、企业很好地进行沟通和交流以实现教育教学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这种单方面的行动显然是力不从心的,不仅无法保证职业院校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来规范自己的教育产品,而且这种低水平、高成本的重复开发还必然造成了职业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应该说,这是导致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的主要原因。职业教育培养人才的类型及质量直接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职业教育不只是职业教育机构的事,也是整个社会的事。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政府有义务和责任直接介入职业教育,通过建立制度、机构、机制,组织和协调行业、企业全面参与到职业教育中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中来。为此,《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这就要求在政府的主导下,行业和企业应在职业教育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且不可替代的工作就是在进行人才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研究和制定专业标准。在这方面,澳大利亚的TAFE模式特别是培训包(TP)的开发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三)是引导和促进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重建职教信誉的需要

由于缺乏明确的专业标准,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只能采用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率、社会声誉等指标来间接反映职业院校的教育质量,不但无法做到及时准确,而且还在一些学校中间接助长了重大楼、轻大师,重规模、轻内涵,重公关、轻建设,重招生就业工作、轻教育教学工作等不良现象;同时,由于缺乏专业标准和专业准入制度,一些职业院校在利益和竞争压力的驱动下,片面强调“市场需要什么专业就办什么专业”,不管条件具备不具备,盲目上马所谓的“热门”专业,不仅加剧了职业院校之间的无序竞争,造成专业发展的大起大落,而且直接导致了专业内涵的混乱:不同学校之间虽然专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但能力体系和课程体系却是千差万别。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既制约了职业教育的平稳发展,也严重损坏了职业教育的社会信誉。可见,从制定专业标准和实行专业准人制度入手,为职业院校规定明确的专业开办条件和建设目标,引导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注重内涵发展,是重建职业教育信誉的重要途径。

(四)是方便家长、学生选择和填报专业志愿的需要

但对于考生来说,选择专业意味着决定自己的职业生涯。随着就业竞争日趋激烈,考生和家长已越来越认识到对专业的选择往往比选择学校更重要。随着社会分工不断细化,职业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职业院校的专业也随之大幅度增多,加上缺少有效的权威预测和缺乏明确的专业标准,一些职业院校的专业往往鱼目混珠,这使得考生和家长在填报专业志愿时感到非常难以把握。在学生(家长)已经成为职业院校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的今天,从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出发,政府应当也完全能够为考生和家长提供更多的招生信息,不断提高专业教育质量的社会公信力,而制定明确的专业标准、定期公布专业需求信息、实行专业准入制度和专业教育质量跟踪制度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

三、制定专业标准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制定标准是为了执行标准,并通过执行标准来保证职业教育产品的质量,更好地为行业和企业服务。因此在制定专业标准时,应认真研究我国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特点及职业教育的现状,充分吸收教育家、行业专家、企业家的意见,既要客观反映生产、经济发展的要求,又要尽量符合我国职业教育的实际,努力实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为了保证专业标准的科学性,国家有必要成立一个类似澳大利亚国家培训局(ANTA)那样的跨行业综合性职能部门来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各省也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来具体实施。

(二)层次性原则

我国幅原辽阔,社会、经济的发展很不平衡,加上一些专业(如农业类专业)本身就有很强的区域性,因此专业标准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全国统一,而应该体现一定的层次性:形成由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学校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能够全国统一的专业应尽可能制定国家标准;区域性强或很难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的专业可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对一些尚无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新设专业或地方特色专业,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和使用学校标准。

(三)强制性原则

专业标准是规范和指导各职业院校进行专业建设和专业教学,保证教育产品质量的基本文件。制定专业标准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主导,组织众多资深政府官员、企业家和行业协会专家、知名职教专家广泛参与,以充分体现其权威性;标准制定完成后,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颁布,在一定范围内(全国或全省)强制执行。国家应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所有职业教育专业都必须制定和执行专业标准,有全国标准的专业必须执行全国标准,没有全国标准的专业应执行地方标准,既没有全国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职业院校又确需开办的专业,应先制定学校标准,在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生,并应在专业教学中严格执行学校标准。

(四)发展性原则

在制定专业标准的起始阶段,可能会出现一些专业的行业要求与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现象,本着实事求是和可操作的原则,可先适当降低标准,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提高;同时,专业标准制定的依据是行业的要求,而行业的要求会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而变化,因此专业标准也应进行滚动修订,一般可五年一轮,以准确、及时地反映行业和企业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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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等教育 投资环境 财政投资

教育投资,也称教育投入、教育资源投入条件等,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培养更高层次的劳动力和技术人力以提高其智力水平和劳动能力而投入教育领域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教育投资是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关键。随着世界市场的扩大和国际分工的细化,对不同层次和种类的专门人才和技术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提高民众文化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高等教育作为向社会输送人才的主要窗口,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知识和人才的“蓄水池”,左右着我国新时期历史使命的实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这个“蓄水池”扩基,这就要求相应的教育投资与此相适应。我国的教育投资来源众多,有中央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支出的教育费用,还有民间教育投资。虽然近年高校扩招在很大程度上扩张了高等教育规模,但是我国“供给导向型”的高等教育投资依然难以与经济市场化的现实需求环境相适应。

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高等教育内部投入和外部需求矛盾加剧

当前,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模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虽然近几年高校扩招在一定程度上使这种矛盾有所缓解,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与实际教育经费投入短缺的矛盾。不仅如此,从我国居民目前实际教育的消费水平来看,我国教育消费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对全国15万户城镇居民家庭进行的一次大规模抽样调查显示,目前全国54%的城镇居民家庭有子女在校就读,平均每百户供养112个子女,其中接受大学及以上教育的占 5.1%,大专学生占3.3%。高等教育作为我国整个教育系统的龙头,统领着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只有缓解高等教育的供给与需求间尖锐的矛盾,才能创造一个宽松的素质教育环境,才能使我国的教育真正实现大众化,走向国际化。

(二)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导致高等教育经费严重不足

衡量一个国家教育经费的主要标志是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教育经费一般占GDP的比重是5%-7%,与我国经济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教育经费一般占GDP的比重是4%左右。多年来,我国每年教育经费占当年GDP的比例总是徘徊在2%左右。然而,当今的国际竞争是高科技和高素质的竞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和源源不断的高智力成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高等教育要满足新形势的需求就必须有更高投入。但高等教育投资入不敷出的困境阻碍了高校技术改进和技术创新的步伐。

(三)财政投入主渠道相对弱化且社会投资短缺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教育经费投入的认识实现了战略性转变,政府给予教育支持纵向看呈现上升趋势,但随着教育经费投入思路由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变,我国教育投资体制现已进入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投资为辅的阶段。各级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全国教育经费投入的比重逐渐下降,力图在解决教育经费投入实践上寻求一条多渠道的新路。但教育事业仍旧过分依赖财政投资,过分依赖公共投资严重制约着高等教育改革的力度和深度。而作为教育投资另一重要来源的社会资本却有选择性地在高等教育投资,这使得我国高等教育领域资金严重缺乏。

(四)多元化教育经费投入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

在国家教育财政投入主渠道相对弱化的环境下,多元化筹措教育资金渠道能否畅通,与政府相应政策支持息息相关。目前,社会资金充裕,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及海外有大量闲散资金,仅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我国居民储蓄5万多亿元的10%准备用于教育。但他们对于投资教育缺乏信心,更缺乏相应政府的支持。对非政府投资的教育政策目前我国除了实行鼓励捐赠政策外,还颁布了《捐赠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但这些政策支持仍难以让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无障碍地投资于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高校只能通过合同研究、专利出让、联合科研办学、联合培训等方式,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获得少量经费。同时,由于在民办教育政策的设计、制定、实行和调整方面,尚未实现一般公共政策和特殊政策有机结合,也难以吸引民间投资于高等教育。不仅如此,在国家财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的环境下,筹措教育经费的相关机构并没有及时采取调整措施,这就使民办教育投资环境在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的过程中,学校自主性缺乏自;而且尚未建立民主化的、公开化的、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也阻碍了多元化教育经费的投入。

(五)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实际上,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长期处于事权和财权分离状态。由于财政性教育经费的财权、事权不统一以及教育经费预算等级较低而造成一系列问题:一是教育经费预算数量相对弹性较大,缺乏透明度;二是教育发展和政府对教育的拨款脱节;三是教育部门无权行使有效的宏观管理权与调控权,造成教育资源浪费。同时,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高等教育事务上的支出责任划分不清。首先,中央政府的高等教育财政责任和地方政府的高等教育财政责任相交叉,其各自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财政责任并不是按照高等教育的事权范围进行划分。其次,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权过程中,中央政府下属高校财力雄厚,隶属于地方政府院校财力薄弱,最终使高等教育区域差异逐渐扩大。最后,央属高校利用高等教育改革向地方院校转嫁部分高等教育责任:在高等教育改革中,部分央属院校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将大量地方人事和财政划归地方政府负责,从而造成高等教育事权与财权不匹配,因此导致了高等教育财政区域差距的扩大。

(六)民间教育投资不均导致教育不公平

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我国经济从封闭式经济向开放式经济过渡。开放式经济是自由选择的经济,在开放式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间资本参与高等教育是现代教育模式发展之必然。非公立学校由于缺乏无形资产,只能通过加大有形资产的投资力度以改变和强化公众对非公立学校的选择,所以,非公立学校是民间教育投资选择的主要方向。但民间投资的寻利性使投资教育资源的配置向有利于追求利润的态势发展,这使得不少民间投资或者集中分布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或者投向能迅速将教育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职业技术教育产业或应时教育产业。民间资金在投资于高等教育过程中的选择倾向使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个人之间投资不均,这导致高等教育从层次、规模上在区域、校际间出现不均衡。

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环境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投资力度且强化政府投资职能

优先发展教育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层面。在实现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转变中,不断增加教育投资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虽然新形势下政府已不再是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成本的唯一承担者,但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律、教育历史环境决定了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政府仍然是我国教育投资的重要承担者,这是由我国的历史条件和教育的功效责任决定的。相对于各个阶段的教育,高等教育成本的支出占所有教育支出的比重最大,这就决定了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投资也应最多,这是由我国当前人们的经济收入水平和教育观念所决定的。

与此同时,在教育经费投入和管理过程中,还要不断完善政府投资职能。在政府教育经费支出上,严格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管理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在不同层次院校管理教育经费过程中,权限分明,界限清晰,明确各自的财权和事权范围,依法享有各自的权力,承担各自的义务。

(二)增加家庭和个人教育投资比重且有的放矢地开征教育税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掌握科学技术在劳动生产中的重要性,人们对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需要日益膨胀。高等教育已不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提高教育经费在GDP中的比重是国家优化发展教育战略地位的必然,也是顺应社会发展规律之使然。但高等教育最大的受益者是教育接受者个人或家庭,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是其收入增加、就业机会增大、社会地位提高的重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在强化政府教育投资职能的同时,更要加大家庭和接受教育者本人对于教育成本的承担力度,这符合共同受益的经济原则。开征教育税是增加高等教育投资的重要方式,但开征教育税要根据家庭和个人收入、家庭状况有所区别,而征教育税收入要侧重投资于高等教育基础薄弱的地区和院校。

(三)完善民间教育投资的环境且建立高等教育投资激励机制

当今世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并未注意到将大量闲散资金投资于教育事业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潜力,这与当前我国的公共政策宣传不足和人们对于高等教育的潜力价值认识薄弱分不开。所以,首先,通过政府宣传鼓励民间资本向高等教育投资。其次,从政策导向上,给予投资于教育的民间组织、团体或个人更大的自,在教育经费投入和管理上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体制,给民间教育投资创造一个宽松、有序、和谐的投资环境。

(四)完善教育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随着我国教育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展,社会向教育投资的方式已经向多元化发展。但多元化教育投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投资随意性、权责不分明、缺乏科学管理等不规范投资行为。这是教育投资问题尚未纳入国家法律调控的范围之必然。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制定《教育投资法》及与之相关的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才能满足我国教育投资现状的迫切需求。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的教育经费法,明确教育经费原则和教育经费的来源及教育经费筹措方式,政策拨款条件、数额、份额、维持经费水平的基本标准等,并规定教育经费分配和使用具体细则,辅助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审计,并适应社会的发展对教育经费进行应时改革。通过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与之相关的政策措施,将民间投资体制纳入科学化、法治化道路,其必将为中国教育事业,尤其是高等教育事业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势,走上素质教育道路注入新的“血液”。

(五)发行教育彩票以拓展高等教育资金筹措渠道

发行彩票要具备“公益性”和“社会关注性”等特征,教育事业尤其是高等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和社会关注性特征明显。在高等教育领域发行教育彩票不但与国家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政策相适应,而且顺应了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历史发展潮流,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全社会的支持。不仅如此,发行教育彩票有诸多利益所在:通过重新分配社会资源,间接拉动经济的增长;通过教育彩票收入,缓解高等教育投资困境;通过教育彩票发行,将高校纳入市场竞争的体制,刺激其发挥各类优势,提高竞争力,加速教育国际化步伐;完善我国彩票业市场,推动其向科学化、法治化发展;通过参与教育彩票的发行,增加消费者福利。总之,发行教育彩票是教育产业融资新的、积极的重要手段,它能拓展我国高等教育资金筹措渠道。

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环境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成功至关重要。探究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环境存在的问题并从宏观和微观全方位地解决问题,不但有助于量化我国高等教育,而且有利于有效地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改革持续、稳定、有序地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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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根据我国著名教育经济学家靳希斌教授提出的教育投资指标体系,确定四个一级评价指标。基于2003-2006年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相关数据,对该省近4年来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

一、江西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实证分析

(一)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总量分析

数据来源:《江西省统计年鉴》(2004年,2005年,2006年)以及《2006年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或通过其中的数据计算得来。由于《2007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还没有公开出版发行,2006年相关数据空缺。

从2004-2006年,江西教育经费投入占GDP比重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则逐年上升。江西人均GDP在2004年已达到1 000美元,2006年超过1万元人民币,而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一直没有达到“4.3%”这个世界同等发展水平国家的平均值,江西教育投入总量显然是偏低的。

(二)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

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可以作为衡量和判断教育投资比例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是判断政府对于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近几年来保持增长的势头,其占预算内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逐步提升,但仍然不太高,2004年,这个比例不到40%。据统计,同年我国财政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拨款占农村义务教育总投入的比重为76.6%。由此可见,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育经费比例不高,政府拨款的数额偏低,需要政府做出更大的努力。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配合理性

资料来源:《2004-2006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或根据其中的数据计算得来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义务教育投资中,各国人员经费占义务教育投资的比重平均在70%左右,公用经费比例平均占30%左右。也即保持在2.3∶1的水平。从表2可知,2003-2005年,江西农村义务教育算内公用经费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比例虽然逐步提高,从7.98%上升到11.01%,但是比例仍然很低。换个角度来分析,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比虽然呈逐年下降的态势,从2003年的11.54∶1上升到2005年的8.09∶1,但是人员经费的份额仍然偏大,公用经费的份额依然太低,距离国际通用的标准有比较大的差距,不

利于江西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农村义务教育生均经费

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生均教育经费保持逐年上升的趋势。2005年,江西农村小学与农村初中增长率分别达到40.5%、29%。从三级教育分配比例来看,各级教育生均费用与小学阶段的比例,应当是越低越好。根据统计的数据来分析,以小学的生均经费为基准,2003-2005年,江西省普通大学与农村小学生均经费比例分别为10.81∶1,11.89∶1,7.05∶1,从2003年的大约11倍下降到2005年的7倍;以农村初中的生均经费为基准,上述比例分别是9.86∶1,9.17∶1和5.92∶1,从2003年的大约10倍下降到2005年的6倍。总的趋势是农村小学和农村初中经费投入所占的比重增大,这是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但是从绝对数值来看,江西农村义务教育生均教育仍然太低。以2005年为例,该年上海市农村小学、农村初中生均经费分别是江西的6.6倍和5.9倍。

三、政策建议

(一)健全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建立与完善“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

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长期以来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财政投入与管理体制。这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调动基层政府积极性,开拓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问题是,作为义务教育大头的农村义务教育,其发展任务及资金投入职责主要落在了县、乡、村基层,与其所具有的财政能力极不匹配。就省级政府来讲,其财政教育投入分配,主体部分放在了高等教育,用于支持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大。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滞后,欠账较多,成为江西省教育领域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因此,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按照“明确政府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担组织实施”的原则,对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财政制度,形成以省级政府财政为主体的投资新体制。

(二)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

由于江西省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财政性教育经费这块“蛋糕”还不够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供给。因此,江西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需要中央财政的支持。为了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央政府规范了中央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2006年4月21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竹理暂行办法》,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适应这种新的管理机制,江西省政府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农村中小学中央、省级政府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开设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同时督促县级财政部门开设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专门用于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支付核算管理。中央专项资金拨付给省级财政后,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县级财政,并由县级财政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学校,防止专项资金被挪作他用。

(三)执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工资资金专户”制度,增强农村义务教育投资分配的合理性

上文已述,江西省三级教育投入存在着分配不合理的状况,农村义务教育比例偏低。而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使用分配上,也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表现为人员经费比重过大,公用经费比重太小。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长效机制,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加大农村义务投入在三级教育中的比例,提高教育投入使用分配的合理性。在公用经费支出方面,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工资资金专户”制度。具体的思路与措施为: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除全国特困县的农村教师工资由中央统一支付外,其他农村教师工资由省级财政统一发放。在公用经费支出方面,学校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建设资金由县乡财政来负责。这样做的好处体现在:一是农村教师是农村义务教育支出的大头,由省级发放农村教师工资,一方面有利于确保工资发放,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县乡基层困难;二是由县乡财政负责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建设,能够更及时地反映各个学校的需求。通过实行这种制度,可以使人员经费得到可靠的保障,不会挤占公用经费。而县乡财政由于负责的经费项目减少了,压力自然小了很多,有足够的财政能力保证经费的提高。这样,可以促进农村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有利于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编著.2006年中国教育绿皮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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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政策;英国SMSC教育;价值观

作者简介

宁莹莹 ,福建教育学院,实习研究员

20世纪80年代起,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英国社会环境,发挥学校在培养学生思想、道德、心理等价值方面的作用,进而培养健全发展的合格公民,英国在基础教育领域进行改革,一系列改革思想集中呈现在1988年出台的《教育改革法》中。《教育改革法》统一了国家课程,提出在全国展开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发展(spiritual, moral, social, cultural development,简称SMSC)计划,指出:“学校课程应当致力于促进学生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发展,并将成人生活所需的机会、责任和经验教授给学生,为培养民主社会的合格公民做准备。”[1]该计划要求英国范围内基础教育学校必须根据自身特色,在精神、道德、社会与文化四个方面任选一个或几个方面对学生进行培养。自此,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发展开始融入英国学校教育过程,为公民教育和个人、社会与健康(PSHE)课程的开设奠定了基础。

一、政策驱动下英国SMSC教育的

发展历程

学生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教育涵盖学生内在涵养和外在能力发展的各个方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虽明确了学校推行价值教育无可推卸的责任,但未对实施SMSC发展计划的详细内容、具体目标和实施路径进行阐述,目标和内容的模糊使得不少学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未能取得预期成效。为此,英国政府在对学校课程实施状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在政策层面给予指导性意见。1990年,英国国家课程委员会(National Curriculum Council)了非强制性指导性意见,建议学校在社会框架内发展学生的自治能力,“教育系统有责任培养学生的个人品质和价值观,使他们学会思考和正确行为,以满足其进入成人生活后的要求”[2]。1992年英国教育改革法案中SMSC发展再次成为政府关注焦点,改革法案目标在于使年轻人成为尊重他人、具有良好行为、懂礼貌的人,要求学校全体教职工都要采取措施促进学生个人发展。1994年英国教育法重申了学生SMSC发展的重要性,政府最终于2002年将其作为学校应尽的义务列入教育法,法案第78条明确指出:公立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促进学生精神、道德、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发展。英国同样重视在私立学校开展SMSC教育。早在2003年,《英国教育条例(私立学校标准)》就列出学生SMSC发展的具体标准,2010年《英国教育条例(私立学校标准)》将这一标准作为私立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要求私立学校必须达成目标。

SMSC发展计划实施以来,英国不断修正与完善其内容与实践路径,致力于将计划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1994年英国教育标准办公室了一份讨论草案,围绕SMSC教育的特殊性、实施途径和评估方式进行探讨,明确定评估内容:学校是否在促进学生价值观、信仰方面提供知识和视野;学校是否引导学生反思经历、发展精神意识和自知态度;学校是否为学生树立典范,等等。1996年,由英国学校课程与标准评估局(School Curriculum and Standards Assessment Authority)举办的价值教育的论坛针对当前教育未能对学生精神和道德发展投入应有关注的现状,提出了八条建议,包括“对学生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发展采取一贯的行动”。

2009年,教育标准办公室对私立学校学生SMSC发展状况进行评估,调查结果显示学校大都能在促进学生SMSC发展方面达到预期目标,但对SMSC教育条例具体要求理解不清。为此,教育标准办公室以及其他检视机构行政人员、私立学校校长和教师、宗教群体代表联合成立研究小组,以2009年调研结果为基础开展研究,最终帮助私立学校促进学生SMSC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建议澄清了实施SMSC教育的目的、具体要求、SMSC发展内容和标准、将SMSC教育引入实践的路径等。

2012年,英国对私立学校学生SMSC发展标准进行修正,英国教育部基于修订标准,于2013年指导性文件《促进学生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发展――给独立学校、学术机构和免费学校的政府建议》,主要为独立学校(包括独立学术机构和免费学校)的所有者、校长和教职工提供官方建议:第一,澄清独立学校标准如何与2013年修正后生效的学生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教育相联系;第二,阐明修正条例的意图;第三,阐述每条标准的目的。此外,英国教育部于2014年了补充建议《促进学生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发展:补充信息――给独立学校、学术机构和免费学校的政府建议》,针对私立学校如何促进学生SMSC发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3]

2014年11月,英国教育部出台《将促进基本英国价值观作为学校SMSC教育的一部分――政府给公立学校的建议》,提出将促进基本英国价值观作为学校SMSC教育的重要内容。《建议》主要针对三方面内容为公立学校校长和教师提供指导:指出公立学校有责任促进学生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发展,提出学校在实施基本英国价值观教育方面应当采取措施,澄清基本英国价值观教育如何促进学生SMSC发展。[4]

政府以课程检视、调研等方式不断跟进学校SMSC教育实施情况,并通过建议性指导文件及时修正。虽然这些指导性建议并非强制性的,但表明了英国在促进学生SMSC发展方面给予的重视和决心。经过政府不断努力,英国学校SMSC教育目标逐渐明确,内容不断发展,学校在实践中探索出适合自身特色的发展路径,使SMSC教育得以融入课程和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英国学校SMSC教育的内容及

目标体系

学生SMSC发展与学业成绩无关,目的是为学习者提供未来生活所必要的知识、技能、态度和价值观,以促进学生人格健全发展。近年来,经过英国官方不断完善,形成了八条相互关联又各自独立的SMSC内容体系,英国基于每条内容提出了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及预期成果,以便学校实施时明确各方面的具体目标和要求。

第一条:内容为引导学生自知、自尊和自信。目标为学校理念要能促进所有学生的成长,确保学生自尊,尊重他人。这条标准目的在于约束学校采取措施帮助学生发展自知、自信心、幸福感和积极健康的心态。预期成果为(1)自尊并尊重他人;(2)了解自己和他人的信仰、情感和价值观;(3)形成一套价值观、原则和信仰体系,无论是否关涉宗教,从而建立生活和行为的准则,等等。

第二条:内容为确保学生能够辨明是非、尊重法律。目标为发展学生的价值观以及对社会约定价值观、国家法律的认识。预期成果为(1)理解并尊重国家法律;(2)发展基于自己的价值观明辨是非的能力;(3)认识到社会由共同的是非标准构成,但这些是非标准随着时代变迁而变化,等等。

第三条:内容为鼓励学生主动为自己行为负责,并明白如何积极为区域及更大范围的社会做贡献。目标为学校要引导学生理解如何为自身行为负责,鼓励他们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学校作为微型社会,要为学生提供体验社区归属感的真实情境,推动学生为社区生活做贡献,从而提升社区凝聚力。预期成果为(1)尊重他人和其他生物、他人财产和自然环境;(2)与他人有效合作、相互尊重;(3)与他人分享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致力于相互理解与通力合作;(4)参与所属社区内的活动,等等。

第四条:内容为为学生提供广泛的有关英国公共机构和组织的知识。目标为教师要确保学生了解英国公共服务机构及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如何进入这些机构。预期成果为(1)愿意并能够全面了解英国公共服务机构及如何使用这些机构;(2)了解英国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职能;(3)参与诸如投票或加入学生会之类的民主活动;(4)理解公民如何通过民主活动表达自己观点,进而影响决策,等等。

第五条:内容为帮助学生学会欣赏、尊重自己和他人的文化,促进不同文化传统间的包容和和谐共存。目标为在英国多元文化背景下,学生更容易接触到来自不同文化和信仰的人。因此,学校要确保学生学会应对多样化所产生的问题。教师要鼓励学生积极与不同文化群体交流,促进国家凝聚力。预期成果为(1)认识并理解自己的文化原则和价值观,并能认识到这些文化原则和价值观在不断变化和发展;(2)理解自身文化遗产所带来的影响;(3)认识文化多样性,尊重他人价值观和信仰,反对种族主义,倡导种族平等;(4)包容不同文化和宗教、无信仰群体,等等。

第六条:内容为鼓励学生尊重基本英国价值观,包括:民主、法律规范、个人自由,相互尊重并包容不同信仰群体。目标为促进不同民族、信仰群体之间相互尊重与理解。预期成果为(1)理解公民如何通过民主过程影响决策;(2)了解法律允许反对民主的人参与选举,但这类人若当选将对人民福祉无益;(3)认识法律对保护公民安全、增进公民福祉的重要性;(4)了解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如,警察和军队通过政府向人们负责,而司法保持独立,等等。

第七条:内容为学校管理者要避免课堂教学中向学生传授片面党派政治^点。目标为防止学校教学中向学生灌输党派政治观点,但并非禁止学生在学校中接触政治观点、讨论政治议题,而是教师不应当鼓励学生支持某一特定政治观点。此部分标准并不要求学校管理者达成某项具体目标,而是以预防消极后果为主。

第八条:内容为鼓励学生尊重民主,支持参与民主活动。学校管理者应采取理性的、可操作的措施以确保学生关注政治议题。学校学习活动和课外活动都要为学生提供客观公正的多种意见。目标为学校在各项工作都要采取措施确保学生讨论政治议题,引导学生认识到同一问题可以有不同看法,而这些不同意见之间又存在着“平衡”,学校应当采取常识性策略确保“平衡”。预期成果为(1)理解民主是目前英国最公正的政治组织形式;(2)理解为什么要参与民主;(3)理解为什么议会制度产生法律要比轮流执政好。

三、英国学校SMSC教育的实践策略

(一)显性课程教学中多学科渗透

学校层面实施SMSC教育过程中,英国学校采用综合化的途径,其中一种方式是在显性课程中进行多学科渗透。首先,开设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2002年起,公民教育作为法定课程在英国中小学内实施,通过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学校不断促进学生在知识、技能、理解和态度方面的发展,为培养青少年成为积极、负责任的健全公民做准备。学校公民教育通过专业知识的传授、专业技能的培养,发展学生明辨是非、参与社会的热情与能力,引导学生了解并尊重文化多样性,以此促进学生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发展。

其次,通过宗教课程促进学生SMSC发展。英国存在已久的宗教传统使得价值教育具有宗教性,尽管近年来教育的宗教性逐渐朝向世俗化转换,但英国政府仍将宗教教育视作促进学生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形式,宗教教育仍是公立学校的法定课程。宗教教育提倡发扬传统文化、尊重不同信仰群体、鼓励学生问询人生的意义和精神追求,这对学生SMSC发展具有极大促进作用。政府将宗教教育中的优秀理念整合进学生课堂与实践中,与公民教育相配合,共同促进学生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发展。

此外,英国学校还注重发挥英语、历史、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等课程中蕴含的丰富教育资源。英语课能够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学会欣赏传统文化和美的事物,并通过写作释放自身对日常生活和世界的情感体会;历史课引导学生了解国家和民族的过去和发展,激发民族情感;科学课有助于培养学生对自然和科学世界的敬畏心、对外界事物的感知欲和探索心;信息和通信技术课为学生提供了解广阔世界、与他人交流的平台……通过多学科渗透的方式,学生的价值认知水平、价值理解能力不断提高。

(二)通过隐形课程促进学生SMSC发展

除了通过课堂教学促进学生SMSC发展,英国学校还将学生课堂以外的学校生活、社区,甚至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整合进来,通过创设民主氛围、组织辩论、参观政府机构等,为学生提供在真实情境中了解民主进程、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以此渗透价值内容,培养学生参与社会、团结协作等价值观念。

第一,创设针对争议问题展开辩论的机会。这是学生SMSC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助于发展学生客观思考的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英国要求学校向学生提供处理敏感和有争议问题的机会,要求教师以常识性知识引导学生客观思考,以发展学生倾听和接收他人观点、针对问题进行论辩、处理冲突、辨明事实的能力。

第二,通过学生组织提供管理机会。英国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学校和班级事务,学生会、兴趣小组等活动团体都是由学生自发组织、自己选举和管理的。学生参与其中进行集体活动,选择与学校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议题进行辩论,在其中发展团体协作能力、包容心、责任意识等,学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发展自身价值观。此外,学校帮助学生组织和参与文学、戏剧、音乐等文化艺术活动,在陶冶情操的同时,向学生传达学校的文化价值观。

第三,借助社会资本发展公民意识。美国学者普特南将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关系网络、规范和信任”[5],认为社会资本有助于促进公民参与社会,使国家最终受益。社会资本可以看作增进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信任和通力合作的纽带。英国学校SMSC发展计划明确要求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学习、参与社区事务和民主决策的机会,培养其公民参与能力,还要增进与其他群体的沟通,促进不同文化群体相互包容。为此,英国学校充分调用社会物质和文化资源,发展学生公民意识。尤其重视与外界机构发展合作关系,拓展学生的文化意识,如通过电影院、博物馆、音乐会、画廊、本地艺术家和国外交流等活动,对学生进行艺术熏陶和人文素养培养。

四、英国学校SMSC教育的特点

(一)目标导向:培育积极公民

对比发现,英国公民教育与SMSC教育在内容、实施路径方面存在诸多重合与相似处。两者的主要关注点都是社会和文化问题,包括身份认同、多样性和公民等问题。不仅关注年轻人的个人发展,还关注其进入公共生活后的发展。公民教育通过培养道德意识和能力,为学生提供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方面发展的机会,帮助学生对正义和权利问题进行价值判断,为他们提供成为积极领导者所需的技能,引导他们理解并尊重文化多样性。SMSC发展也正是年轻人成为健全的积极公民所必需的。

首先,两者在内容方面有着诸多重合。公民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年轻人了解自身权利和责任,了解社会和政治体制如何运作;旨在引导学生认识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等方面的热点问题,发展其表达自己观点、参与民主决策的能力。总体来说,旨在培养学生三个方面的能力:社会和道德责任、社区参与能力、政治素养。SMSC教育内容涵盖学生的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等诸多方面,旨在发展学生积极健康的心态、价值观念、社会参与能力,等等,与公民教育的内容和培养目标不谋而合。

其次,两者在学校层面采取相似的实施路径。英国学校SMSC教育和公民教育均采用显性课程和隐形课程结合的方式开展,通过多门课程进行渗透和全面策略,调动校内外一切可用资源对学生进行教育。此外,公民教育和SMSC教育都重视实践技能的培养,尤其是学生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的能力,注重以多元文化教育和价值观教育促进社会凝聚力。

(二)内容选择:兼具宗教性与世俗化

宗教规范着人们的内心,英国社会文化受宗教影响颇深,即使公民教育以世俗化的教育形式在英国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价值教育从未摆脱宗教的影响。英国“宗教教育为学生提供了获取广泛生活经验的良好机会,对能否帮助学生选择积极、务实的精神信仰至关重要”[6],SMSC发展计划将宗教教育作为促进学生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重视精神信仰的培育。在其内容中明确要求学生要了解自己和他人的信仰、情感和价值观,使学生尊重不同文化和信仰,倡导宽容的理念。此外,SMSC还鼓励学生追寻精神价值,重视生活的非物质方面,深层次思考诸如“我是谁?”“要向哪里去?”等有关存在的问题,欣赏无形的事物,对奥秘、悖论、存疑的事物持有好奇心。宗教教育和公民教育共同作用,规范着学生的价值行为,教化着学生的内心世界,实现世俗化和宗教性的结合,共同促进学生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发展。

(三)发展模式:统一价值^培育和多元文化建设的融合

英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文化和多信仰并存的国家,社会矛盾和价值冲突不断,尤其是近年来某些极端激进的民族主义渗入,为社会稳定带来挑战。全球化进一步加剧了价值多元,为社会融合带来更大挑战。因此,英国历来重视在多元文化中寻求统一的价值认同,以促进及社会和谐。

多元文化并存的现状及身份认同构建的迫切对英国学校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处于多元文化背景下的英国必定综合考虑不同文化、信仰和价值观的融合与共生。立足本国社会现实,英国一方面将多样性作为SMSC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不同民族、信仰群体之间的相互尊重与理解;另一方面要求学校开展统一英国价值观教育,致力于培育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建构社会认同的根基。为了更好地将英国价值观教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2014年11月,英国教育部出台《将促进基本英国价值观作为学校SMSC教育的一部分――给公立学校的政策建议》,重申学校对促进学生SMSC发展无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将英国价值观教育列入SMSC教育中,由英国教育标准办公室对其实施成效进行检视。英国价值观教育走入学校课程的提出由来已久,2011年英国《预防举措》(The Prevent Strategy 2011)就曾指出,学校应当推进民主、法律、个人自由、与不同信仰人群相互尊重和包容等基本英国价值观,这些基本英国价值观有助于促进学校SMSC教育。不久前,英国教育大臣尼基・摩根在由教育部主办的品行教育研讨会上也指出,英国学校要加强对学生个人品行和价值观的教育。英国价值观教育的提出,一方面是出于国家认同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促进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相互理解、和谐共存的目的。

由此可见,英国学校SMSC教育一方面倡导“统一基础上的多样”,在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提倡尊重不同文化、信仰和价值观,促进社会和文化多样性发展;另一方面提倡“多元背景下的融合”,力图在多元文化社会中寻求统一价值观的构建和国家身份认同,在冲突与融合中寻求发展。

参考文献:

[1]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 Great Britain Statutes: 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 EB/OL].[2017-02-10].http://parliament.uk/about/living-heritage/transformingsociety/livinglearning/school/overview/educationreformact1988/.

[2]National Curriculum Council. Education for citizenship Curriculum Guidance [R].York:National Curriculum Council,1990.

[3]Department of Education.Improving the Spiritual,Moral, Social and Cultural (SMSC) Development of Pupils: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Departmental Advice for Independent Schools, Academies and Free Schools[R].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