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6 15:10:1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温室气体的含义,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砖瓦
作为秦代卷云纹的发展前期――春秋战国时期,卷云纹被大多数运用在砖瓦的装饰上。现在我们仍然能在挖掘出的古代工艺品中找到布满卷云纹的砖瓦。这些砖瓦的卷云纹装饰要么布满全部平面,要么至少环绕周边作边饰,不管以怎样的形式,都使整幅图案的装饰效果大大加强了。在汉代,仍然有很多砖饰、瓦当饰使用卷云纹。这些卷云纹都以线的形式存在。“汉瓦当上的线,变化之多,安排设计的美无懈可击,十全十美,与砖上的直线配合在一起,相得益彰。”(雷圭元.中国图案美[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1997:66.)
2、铜器
铜器主要是指青铜器,也有后来出现的铜壶、铜盘等工艺品。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导致青铜器形制和装饰的改变,青铜器的礼制作用逐渐弱化,大多数青铜器转变成为当时的生活用具。而青铜器的装饰纹样也由原先的兽面纹、龙纹等宗教意义的纹样逐渐转变成几何纹样,尤其是铜壶、铜盘等生活用品中卷云纹占据了主纹的地位。
金银错工艺是在继青铜器之后对铜器装饰的又一个工艺创新。这种工艺使得铜器表面流光溢彩,华丽非凡,比起用阴阳雕刻来表现艺术的手法,金银错显得分外有新意,这也是显示使用者身份的一种象征。事实上,这种工艺就是随着人们对金银的崇拜和等级的划分应运而生。在春秋战国至汉代都出现过卷云纹应用在金银错的工艺品,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卷云纹金银错装饰特别多。
3、漆器
经过商、周、春秋1600多年的发展历程,漆器品种也逐渐增多,覆盖了人们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汉代由于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民间艺术越来越繁荣,主要工艺美术品代表便是漆器。漆器的制作工艺趋于成熟,有螺钿、镶嵌、彩绘装饰手法等。装饰纹样经常以彩绘的方式体现在工艺品上。彩绘漆发展到汉代,色彩已经具有象征涵义,作为民族审美情愫和文化心理的反映。在汉代漆器中,最为常见的是装饰纹样在漆器表面呈S形散开。尤其是云气纹的应用,其基本结构成S形的自由曲线散开,云气纹的跌宕起伏、旋转流动正好和S形的自由扭曲一并相映成趣、回环起伏,这种巧妙的结合使漆器的器形和装饰更加富有艺术表现的张力,更加富有动感。
4、玉器
战国秦汉之时,玉器被大量用于佩戴和装饰,成为人们生活中随身之物,礼制的沿袭也让玉器成为了丧葬品。玉器上的纹样装饰多以雕刻来表现,特别是卷云纹这种装饰纹样。卷云纹流畅的线条富有极大的装饰张力,在玉器上的雕刻更显玉器的晶莹剔透。
5、织锦
战国秦汉出土的染织实物比较多,花色很丰富,织造品种也很多样。汉代的织锦已经十分成熟,能表现比较复杂的纹样,如鸟兽、花卉、文字、云气纹等。在马王堆出土的织锦当中,如信期绣、乘云绣、长寿绣等都有卷云纹衍变后的影子。茱萸纹、如意云纹代表了“长寿”的寓意,因此称其为“长寿绣”,它的纹样循环较大。“云气块面较大,形成的效果也特别生动。其纹样的造型根据早期的逍瓮及付来,即由各种圆弧形对称相互衔接而成,形成了统一的风格,这与战国秦汉楚地漆器上的风格是一致的。”(沈加芹. 我国服饰中云纹图案的审美意蕴 [J].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86.)
6、小结
1言语行为理论
J. L. Austin认为,人们在说话的同时在实施三种行为:吉内行为(或称说话行为)(1 Ocutionaryact),言外行为(或称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言后行为(或称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a言内行为就是说出合乎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言外行为就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言后行为就是言内行为或言外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Austin认为,当一个人说话时,他或她实际上同时完成了上述三种行为。例如A对B说:Coul-d扣upassmethelcnife?(请把那把小刀递给我。) A所做的言语行为并不仅仅是言内行为,即不仅要求B理解这几个宇的字而意思,而且在作说话行为的同时,作了一个“请求”的施事行为。B领会了A的意图后,把小刀递给A而完成了言后行为(Austin, 2002)。
2言语行为理论对汉诗英译的启发
Hatim, B认为,翻译不是翻译词语或语句,而是一个由一系列言外行为巧妙有机结合的文本(Hatim, B, 2001)。译者的任务就是要使译文尽量与原文保持最大的等值量,即在言内、言外和言后三种行为中的等值量。理想的翻译应是译文与原文在语言的表达形式、作者的意图或作品的思想内容,读者的感受或反应三方面完全吻合(赵明,1999)。将翻译的上述三方面标准与言语行为理论的三种行为相比较,可以看出,两者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言语行为理论里的一言内行为就是话语的表达和话语的本身,或者说是话语的字而意思,它对应于作品的语言表达形式。言外行为就是说话者对自己所说的话在听话者身上所期望达到的一种目的,它可对应于作者的意图或作品的思想内容。言后行为就是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它可对应于读者的感受或反应。
汉诗英译虽然比一般的翻译困难,但其依然适用翻译的一般标准。如赵甄陶先生对柳宗元的《江雪》中“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一句的译文为“Onaboatold maninCloakandhat,Anglesaloneinstreamandsnow. "(赵甄陶,1999)。赵甄陶先生的译文和原文一样,在用词.上较为简约,每行音节数控制在九个以内。原诗前一分句用了名词短语,译文中也用了名词短语。原诗后一分句用了动词短语,译文中也用了动词短语。从而使得译文和原文的全句都形成了一个主谓结构。这段译文在语言的表达形式上和原文极为相似,两者在言内行为上近似达到了一致。原文的音形特征和语言形式在译文中得到了保留和适当修饰,原诗的风格及原作者自己的风格得到了忠实传达。特别是译文在最后一句中以“alone”译“独”,堪称神来之笔。使原诗的整体意境展露无遗。译文读者能通过阅读深刻体会到原作者的心绪和情感。所有这些都证明,原诗神韵通过赵先生匠心独运的传译,在泽文中得到了再现。作者的意图或作品的思想内容在译文中得以再现的同时,译文读者也获得了与原文读者相似的感受。换吉之,译文和原文的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都达到了一致。通过以L: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赵甄陶先生的译文和原文在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这三方面相对达到了一致,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翻译的理想境界。
3李商隐诗歌的两种译文分析
在诗歌翻译中,使译文与原文在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三方而都达到一致,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意欲达到的最高境界。这可以称之为诗歌翻译的第一层次。但要达到第一层次是极为困难的,因此译者就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第几层次,即译文与原文在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上的两者合一。如果上述两个层次都无法达到时,译者还可选择第三层次,即尽力使译文在取效行为上与原文一致。笔者试以李商隐的《无题》为例对两种译木从这三个层次加以比较分析。
无题(唐)李商隐
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晓镜但愁云翼改,夜吟应觉月光寒。
蓬山此去无多路,青鸟殷勤为探看。
许渊冲译文:
It’s difficult for us to meet and hard to part;
The cast wind is too weak to revive flowers dead.
Spring silkworm till its death spins silkfrom love-sick heart;
Candles but when burned up have no tears to shed.
At dawn fm grieved to think your mirrored hair toms grey;
At night you would feel cold while I croon by moonlight,
To the three fairy hills it is not a long way.
Would the blue bird oft fly to see you on the height?
马译文:
So rarely do we meet,
Our parking never sweet.
T’he eastern winds now fail,
And all the flowers pale.
Till silkworms their threads expend,
Their labor o’ love won’ t end;
Till candles burn out anddie,
Their tears will never dry.
At dawn in the glass I’ d stare,
And grieve for your changing hair;
By night when I sadly croon,
You’d feel the chilly mop n,
And I could wish’tere nesr,
To Mount Penglai from here;
And bluebird oft flew o’ erhead
To see you in mystead.
3.1译文和原文在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上的三者合一 在诗歌翻译中用直译就能再现原文的风貌是最理想的。但由于译语和源语在语言文字和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两者在诗歌中表现方劝勺极大不同。因此,要使得译文和原文在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这三者都达到一致是非常困难的,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只能尽最大努力接近这一目标。比较上述译文,可以看出,马对“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一句把握较好,原文两分句对仗工整,而且以蚕丝象征相思,以烛泪象征相思之痛,语义双关,意向鲜明,既可言情,也可喻志。同时,他对“东风无力百花残”这一句的处理也较为恰当,其译文和原文结构相似,也传达了与原文相似的意境。马译采用AABB韵,增强了其节奏感,形式上运用了对仗,在内容上也传达了原文所特有的双关含义。另外,我们再看许氏译文,许渊冲先生将“丝”译成silk,把,’思,,译成love-sick,而sick和silk不但音似,而且形近,可以说是通过“音美”和“形美”传递山了原文双关的“意美”。对“晓镜但愁云鬓改,夜吟应觉月光寒。”这一句许先生把握较好,原文中的两分句之间词类相同,平仄对仗,音律和谐。在许译里,不但人称上用了第一、二人称相互对比,而且两分句结构对仗工整,近似传递原诗的深层含义。由此可见,在上例中,原文译文的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相对取得了一致,基本达到了第一层次一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的三者合一。
3.2译文和原文在言内行为和言外行为上的二者合一
译文与原文在各个层次上完全等值是理想的翻译,而意义丧失则经常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形式意义的丧失。在不得不牺牲原文语言形式意义的情况下,译者应在译品中最大限度地反映原作的思想内容与风格、原作者的主观动机与意图,以及原作对读者产生的客观效果,尽可能使译文读者获得与原文读者相同的感受与反应(赵明,1999)。换句话说,就是使译文和原文在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上尽力达到一致。此时,译者可以着重于保留原文中的隐含意义,将语言换为译文读者所熟悉的形式,同样能达到与原文对等的效果。在诗歌翻译里,这种层次相对容易达到,且诗歌中很多词句的翻译都属于这一层次。马的译文将“春蚕”直接译为"silkworm”而没有译出“春”字,表面看似乎没有传达出原意,但实际上读者都能理解到吐丝的蚕本来就生活在春天,也就是指春蚕。因此,马的译文依然传译出了原作者的意图。另外,在“相见时难别亦难”这一句的译文里,许先生明显改变了原文的语言形式。在前一分句用了一个译语里特有的形式主语."1t",将原女的并列结构作了明显改动;对原文里形式相同的两个“难”字用了“difficult”和“hard"两个不同的单词译出。但这些形式的变化并没有影响读者的理解,依然清楚地再现了情侣之间相见时的“难得”,以及分手时“难舍”的情景。再看两位译者对“蜡炬成灰”这一短语的处理,马译为“Till candles bumoutanddie",许译为"Candlesburivhenbumed up",都没有将“灰”直译出来。但读其译文后,仍能体会到原作者对伴侣无穷无尽的相思之意,以及呕心沥血、至死方休的爱情告白。两位译者虽然都没有保留原文的语言风格,译文读者仍然感受到原文作者的意图或作品的思想内容,并获得与原文读者相似的感受,从而使得译文与原文的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相对取得了一致,基本达到了本文所述第二层次—言内行为和言外行为上的二者合一。
3.3译文和原文言后行为的一致
中国古诗常借用典故、历史、神话等要素表达思想内容,而这些文化因素是依赖特定的文化而存在的,所以很难将其完全转化。此时译者为了帮助译文读者更好地理解原文,不得不舍弃对语言的表达形式和作者的意图或作品的思想内容的要求,只求使译文读者能获得与原文读者相似的感受。如七、八两分句用了“蓬山”和“青鸟”两个典故,涉及到两个神话故事:蓬山即蓬莱山,海外三神山之一,这里指对方住处:青鸟是神话中的鸟,是西王母的使者,这里借指传递相思之情的人。可是在翻译时,就无法将这些文化信息包括进去。译文难以直接传递原文的文化背景知识和意境,两位译者都采取了直接说明原文真实含义,放弃原文的语言表达形式以及原作的思想内容的方法。另外,原文中的“云鬓”一词本意为妇女多而美的的鬓发,但两位译者都只是将其译为用‘`hair"一词,此处虽然未完全传递出原文作者意欲传递的深层含义,却依然使译文读者获得了与原文读者相似的感受。此时,即是笔者所述诗歌翻译的第三层次—译文和原文言后行为的一致。
1言语行为理论
j. l. austin认为,人们在说话的同时在实施三种行为:吉内行为(或称说话行为)(1 ocutionaryact),言外行为(或称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言后行为(或称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a言内行为就是说出合乎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言外行为就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言后行为就是言内行为或言外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austin认为,当一个人说话时,他或她实际上同时完成了上述三种行为。例如a对b说:coul-d扣upassmethelcnife?(请把那把小刀递给我。) a所做的言语行为并不仅仅是言内行为,即不仅要求b理解这几个宇的字而意思,而且在作说话行为的同时,作了一个“请求”的施事行为。b领会了a的意图后,把小刀递给a而完成了言后行为(austin, 2002)。
2言语行为理论对汉诗英译的启发
hatim, b认为,翻译不是翻译词语或语句,而是一个由一系列言外行为巧妙有机结合的文本(hatim, b, 2001)。译者的任务就是要使译文尽量与原文保持最大的等值量,即在言内、言外和言后三种行为中的等值量。理想的翻译应是译文与原文在语言的表达形式、作者的意图或作品的思想内容,读者的感受或反应三方面完全吻合(赵明,1999)。将翻译的上述三方面标准与言语行为理论的三种行为相比较,可以看出,两者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言语行为理论里的一言内行为就是话语的表达和话语的本身,或者说是话语的字而意思,它对应于作品的语言表达形式。言外行为就是说话者对自己所说的话在听话者身上所期望达到的一种目的,它可对应于作者的意图或作品的思想内容。言后行为就是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它可对应于读者的感受或反应。
汉诗英译虽然比一般的翻译困难,但其依然适用翻译的一般标准。如赵甄陶先生对柳宗元的《江雪》中“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一句的译文为“onaboatold manincloakandhat,anglesaloneinstreamandsnow. "(赵甄陶,1999)。赵甄陶先生的译文和原文一样,在用词.上较为简约,每行音节数控制在九个以内。原诗前一分句用了名词短语,译文中也用了名词短语。原诗后一分句用了动词短语,译文中也用了动词短语。从而使得译文和原文的全句都形成了一个主谓结构。这段译文在语言的表达形式上和原文极为相似,两者在言内行为上近似达到了一致。原文的音形特征和语言形式在译文中得到了保留和适当修饰,原诗的风格及原作者自己的风格得到了忠实传达。特别是译文在最后一句中以“alone”译“独”,堪称神来之笔。使原诗的整体意境展露无遗。译文读者能通过阅读深刻体会到原作者的心绪和情感。所有这些都证明,原诗神韵通过赵先生匠心独运的传译,在泽文中得到了再现。作者的意图或作品的思想内容在译文中得以再现的同时,译文读者也获得了与原文读者相似的感受。换吉之,译文和原文的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都达到了一致。通过以l: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赵甄陶先生的译文和原文在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这三方面相对达到了一致,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翻译的理想境界。
3李商隐诗歌的两种译文分析
在诗歌翻译中,使译文与原文在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三方而都达到一致,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意欲达到的最高境界。这可以称之为诗歌翻译的第一层次。但要达到第一层次是极为困难的,因此译者就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第几层次,即译文与原文在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上的两者合一。如果上述两个层次都无法达到时,译者还可选择第三层次,即尽力使译文在取效行为上与原文一致。笔者试以李商隐的《无题》为例对两种译木从这三个层次加以比较分析。
无题(唐)李商隐
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晓镜但愁云翼改,夜吟应觉月光寒。
蓬山此去无多路,青鸟殷勤为探看。
许渊冲译文:
it’s difficult for us to meet and hard to part;
the cast wind is too weak to revive flowers dead.
spring silkworm till its death spins silkfrom love-sick heart;
candles but when burned up have no tears to shed.
at dawn fm grieved to think your mirrored hair toms grey;
at night you would feel cold while i croon by moonlight,
to the three fairy hills it is not a long way.
would the blue bird oft fly to see you on the height?
马译文:
so rarely do we meet,
our parking never sweet.
t’he eastern winds now fail,
and all the flowers pale.
till silkworms their threads expend,
their labor o’ love won’ t end;
till candles burn out anddie,
their tears will never dry.
at dawn in the glass i’ d stare,
and grieve for your changing hair;
by night when i sadly croon,
you’d feel the chilly mop n,
and i could wish’tere nesr,
to mount penglai from here;
and bluebird oft flew o’ erhead
to see you in mystead.
3.1译文和原文在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上的三者合一
在诗歌翻译中用直译就能再现原文的风貌是最理想的。但由于译语和源语在语言文字和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两者在诗歌中表现方劝勺极大不同。因此,要使得译文和原文在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这三者都达到一致是非常困难的,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只能尽最大努力接近这一目标。比较上述译文,可以看出,马对“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一句把握较好,原文两分句对仗工整,而且以蚕丝象征相思,以烛泪象征相思之痛,语义双关,意向鲜明,既可言情,也可喻志。同时,他对“东风无力百花残”这一句的处理也较为恰当,其译文和原文结构相似,也传达了与原文相似的意境。马译采用aabb韵,增强了其节奏感,形式上运用了对仗,在内容上也传达了原文所特有的双关含义。另外,我们再看许氏译文,许渊冲先生将“丝”译成silk,把,’思,,译成love-sick,而sick和silk不但音似,而且形近,可以说是通过“音美”和“形美”传递山了原文双关的“意美”。对“晓镜但愁云鬓改,夜吟应觉月光寒。”这一句许先生把握较好,原文中的两分句之间词类相同,平仄对仗,音律和谐。在许译里,不但人称上用了第一、二人称相互对比,而且两分句结构对仗工整,近似传递原诗的深层含义。由此可见,在上例中,原文译文的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相对取得了一致,基本达到了第一层次一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的三者合一。
3.2译文和原文在言内行为和言外行为上的二者合一
译文与原文在各个层次上完全等值是理想的翻译,而意义丧失则经常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形式意义的丧失。在不得不牺牲原文语言形式意义的情况下,译者应在译品中最大限度地反映原作的思想内容与风格、原作者的主观动机与意图,以及原作对读者产生的客观效果,尽可能使译文读者获得与原文读者相同的感受与反应(赵明,1999)。换句话说,就是使译文和原文在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上尽力达到一致。此时,译者可以着重于保留原文中的隐含意义,将语言换为译文读者所熟悉的形式,同样能达到与原文对等的效果。在诗歌翻译里,这种层次相对容易达到,且诗歌中很多词句的翻译都属于这一层次。马的译文将“春蚕”直接译为"silkworm”而没有译出“春”字,表面看似乎没有传达出原意,但实际上读者都能理解到吐丝的蚕本来就生活在春天,也就是指春蚕。因此,马的译文依然传译出了原作者的意图。另外,在“相见时难别亦难”这一句的译文里,许先生明显改变了原文的语言形式。在前一分句用了一个译语里特有的形式主语."1t",将原女的并列结构作了明显改动;对原文里形式相同的两个“难”字用了“difficult”和“hard"两个不同的单词译出。但这些形式的变化并没有影响读者的理解,依然清楚地再现了情侣之间相见时的“难得”,以及分手时“难舍”的情景。再看两位译者对“蜡炬成灰”这一短语的处理,马译为“till candles bumoutanddie",许译为"candlesburivhenbumed up",都没有将“灰”直译出来。但读其译文后,仍能体会到原作者对伴侣无穷无尽的相思之意,以及呕心沥血、至死方休的爱情告白。两位译者虽然都没有保留原文的语言风格,译文读者仍然感受到原文作者的意图或作品的思想内容,并获得与原文读者相似的感受,从而使得译文与原文的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相对取得了一致,基本达到了本文所述第二层次—言内行为和言外行为上的二者合一。
3.3译文和原文言后行为的一致
中国古诗常借用典故、历史、神话等要素表达思想内容,而这些文化因素是依赖特定的文化而存在的,所以很难将其完全转化。此时译者为了帮助译文读者更好地理解原文,不得不舍弃对语言的表达形式和作者的意图或作品的思想内容的要求,只求使译文读者能获得与原文读者相似的感受。如七、八两分句用了“蓬山”和“青鸟”两个典故,涉及到两个神话故事:蓬山即蓬莱山,海外三神山之一,这里指对方住处:青鸟是神话中的鸟,是西王母的使者,这里借指传递相思之情的人。可是在翻译时,就无法将这些文化信息包括进去。译文难以直接传递原文的文化背景知识和意境,两位译者都采取了直接说明原文真实含义,放弃原文的语言表达形式以及原作的思想内容的方法。另外,原文中的“云鬓”一词本意为妇女多而美的的鬓发,但两位译者都只是将其译为用‘`hair"一词,此处虽然未完全传递出原文作者意欲传递的深层含义,却依然使译文读者获得了与原文读者相似的感受。此时,即是笔者所述诗歌翻译的第三层次—译文和原文言后行为的一致。
比较早的给出碳足迹概念的是britishskybroad-casting(2006),是以碳足迹如何计算的方式给出的;POST(parliamentaryofficeofscienceandtechnology)于同年也提出碳足迹是在产品或整个生产生命过程中释放的CO2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总量。Eckel(2007)指出,对一个企业碳排放的评价不仅要计算能源消耗,也要涉及企业实践的各个方面。英国碳基金(2007)认为碳排放或碳足迹应评估在生命周期中从原材料、制造到成品的处理过程中排放的以碳形式表现的温室气体的一种方法;识别和测量在供应链过程中个人的每项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综合目前现有的研究,对于碳排放或者碳足迹,考虑和衡量的范畴应从CO2扩展到其他温室气体,即为某一活动(个人、企业、组织、政府等)、产品或服务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直接或间接排放(包括上下游产业)到生态环境中的CO2及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及SF6(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的总量,以CO2当量表示。
(二)碳排放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应用范围尺度,碳排放可分为产品的碳足迹(碳排放)、企业碳足迹、个人碳足迹和国家/城市碳足迹,目前国际上已经就这四个层面的内涵达成了共识。产品的碳排放足迹是产品和服务从制作、使用至废弃阶段的“从摇篮到坟墓”(fromcradletograve)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因使用化石燃料及处理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或组织的碳排放足迹,除了产品碳足迹外,还包含企业非生产活动时产生的温室气体。个人碳足迹是指个体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产生的CO2及CO2当量。国家/城市碳足迹为整个国家/城市的总体物质与能源消耗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如果按照产生的方式分,可分为两种。第一碳足迹,衡量的是能源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燃烧化石能源直接排放的CO2或其当量,这类排放可直接控制。第二碳足迹,次级或间接碳足迹,是使用产品或服务时从制造到最终废弃的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的CO2排放总量。或者可按照边界和范围,将碳排放分为直接碳排放和间接碳排放。前者是燃烧化石燃料,包括能源消费和运输产生的CO2排放;后者是人类使用的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产生的CO2排放。
二、碳排放的测度方法的比较分析
对于不同尺度的碳排放,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大致分为自下而上(bottom-up)的过程分析方法和自上而下(top-down)的环境投入产出分析方法。目前主要有生命周期法、投入产出法、IPCC计算方法和网络计算器。
(一)生命周期法
生命周期评价方法(lifecycleassessment,LCA)是评价和估算产品和服务从原材料、制造、分销和零售、消费者使用、最终废弃或回收处理的整个周期内产生的CO2及其当量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从摇篮到坟墓的计算方法。碳基金(carbontrust)最早系统使用LCA方法进行核算,并与Defra和英国标准协会(BritishStandardsInstitution)在2008年了《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评估规范》(PAS2050),这是第一部通过统一的方法评价产品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规范性文件,成为产品和服务碳排放评估和比较可以参考的标准化的方法。PAS2050是建立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由ISO14040&14044确立)之上的评价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规范,针对某个企业的具体产品,从摇篮(原材料)到坟墓(产品报废进入垃圾场)整个生命周期所排放的CO2总量。PAS2050规定了两种评价方法:企业到企业BtoB(business-to-business)和企业到消费者BtoC(busi-ness-to-consumer)。前者指碳排放从产品运到另一个制造商时截止,即所谓的“从摇篮到大门”(fromcra-dletogate);后者产品的碳排放需要包含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从摇篮到坟墓”)。PAS针对温室气体评估的原则和技术手段主要包括:a)整个商品和服务GHG排放评价中,部分GHG排放评价数据的企业到企业(BtoB)以及企业到客户(BtoC)的使用。b)温室气体的范围。c)全球增温潜势数据的标准。d)处理因土地利用变化、源于生物的以及化石碳源产生的各种排放的处理方法。e)产品中碳储存的影响的处理方法和抵消。f)特定工艺中产生的GHG排放的各项处置要求。g)可再生能源产生排放的数据要求和对这类排放的解释。h)符合性声明。
(二)环境投入产出分析方法(EIO)
美国经济学家瓦西里里昂惕夫创立的投入产出分析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各领域,该方法也可用于估算企业、部门或城市和国家的碳排放数据。Matthews(2008)将碳排放分为三个层次,并分别计算。第一层次为来自部门或组织本身的直接排放,如生产或运输;第二层次将边界扩大到组织使用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第三层次边界继续扩大,包含了其他间接活动的碳,及产业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所有温室气体的排放。他将投入产出法应用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形成了EIO-LCA方法。这种估算方法涵盖了产业供应链中从采购开始的所有过程,边界广泛,包括了经济中的所有活动。根据他的计算,碳排放的估算公式为:b=Ri(I-A)-1y其中,b为温室气体排放量,Ri为CO2排放系数矩阵,I为单位矩阵,A为直接消耗矩阵,y为最终需求向量。EIO方法是自上而下的估算方法,并可以应用二手数据,将I-O表中的经济活动与环境指标结合,将整个经济系统作为边界,可以提供一种比较综合和稳健的碳排放估算数值。
(三)IPCC测度方法
该方法是2006年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编写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目前已经成为国际公认和通用的碳排放估算方法。指南中将碳排放的范围分为能源部门、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部门、农林和土地利用部门以及废弃物四个部门。其中,能源部门包含了能源产业、制造业和建筑业、运输业等燃料燃烧活动;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包含采矿工业、化学工业、金属工业、电子工业排放以及源于燃料和溶剂使用的非能源产品和臭氧损耗物质氟化替代物排放等;农林和土地利用部门包括林地、草地、农地、湿地、聚居地及其他土地的排放、牲畜和粪便管理过程排放和石灰尿素使用中的CO2排放等;废弃物处理主要计算废弃物排放、生物处理焚化和燃烧以及废水处理与排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温室气体。IPCC的测度方法是:碳排放量=活动数据×排放因子。
(四)碳足迹计算器
就个人或家庭的碳足迹而言,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partmentforenvironment,foodandruralaffairs,defra)曾了CO2计算器,可以根据个人或家庭户使用的能耗设备、家电以及出行工具计算CO2的排放量;美国加州以及我国的一些网站也设计了一些碳足迹计算器,这些都是自下而上的方法。以上几种计算方法各有优缺点,如采用生命周期评价法时需要考虑目标和范围、清单分析、影响评价和结果解释,要确保数据的质量(数据来源、准确性、一致性、可再现性等)达到ISO14044及PAS2050的标准,为数据的获得付出的成本较大。几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比较见表1。
三、我国碳排放测度方法及低碳经济发展选择
(一)以产品供应链为依据,确定碳排放的测度
计算碳排放是能够量化减排的第一步。根据产品的生命周期,通过对供应链的研究,计算产品从原材料到生产过程再到最终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一般包含如下步骤。第一步,分析内部产品数据,了解产品过程,包括原材料、将原材料转化成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废弃物和产出的副产品、存储过程中涉及的运输环节。第二步,建立供应链流程图,明确所有投入产出和过程,同时构成数据收集和计算的依据。流程图应包括每一个具体的步骤和原材料,每一种原材料也许是另外一个供应链的成品。因此,每种原材料加工需要详细的追溯,直到确认初级的原材料没有温室气体排放。第三步,确定系统边界和数据要求,应包括原材料、生产转化,到使用和处理的所有过程中的直接和间接的以CO2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第四步,收集数据。构建的产品供应链流程图有助于确定数据,涵盖了从投入到最终处理的所有排放数据,为计算打下基础。第五步,通过供应链流程步骤计算碳排放。在上面的基础上,构建质量平衡,即在整个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流程中满足:输入=累积+输出。此过程中,使用能源或直接排放气体的排放系数,待每个步骤的CO2当量计算完毕,汇总的结果即为整个供应链中以CO2当量表示的产品的碳排放量。为了使计算结果具有科学性,需要与ISO14004生命周期评价、ISO14041生命周期清单系列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同时需要结合公司温室气体清单标准ISO14064、III型生态产品的环境标志的ISO14025以及WBCSD和WRI①共同颁布的企业温室气体议定书(greenhousegasprotocolforcorporatereporting),核查结果的标准化程度。
(二)考虑国际经济的环境利益问题
此外,在碳排放测度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是国际贸易部分。随着国际贸易、投资和运输的增长,越来越多的生产过程被置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对于科学技术和环境标准高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规制相对宽松,通过贸易和投资的方式,发展中国家成为高碳产业集中、碳排放密集的地区。因此生命周期的过程核算框架应该跨境延伸,在确定边界层次时,需要考虑到扩展的碳排放。评估与核算产品和服务的制造(建立)、改变、运输、储存、使用、提供、再利用或处置等过程中的任一部分的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激励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整个产品系统的碳排放。
(三)采用具有成本效率的激励措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
与其他环境措施相同,降低CO2的措施和方法,有以限制为主导的命令控制方式和激励型的措施。命令控制方式通常由政府来决定企业实体的排放量或者应该采用的技术类型,而激励型措施由于对如何达到减排标准和减排数量更具有灵活性,可以作为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方式。激励性的政策包括排放税(ataxonemission)、固定的年度排放总量及总量限制和交易安排(cap-and-tradeprogram)等。无论采取哪种措施降低CO2排放,最有成本效率的政策是可以最好地控制减排的边际成本。采取排放税措施,政策制定者为企业或组织排放的CO2或化石燃料中所含的每吨CO2制定一个费率。研究表明将CO2排放税的税率确定在估算的减排边际收益的水平,可以激励企业在减排成本相对较低时采取更多的措施减少排放量。与固定总量限制相比,排放税的净收益为后者的5倍②。虽然从长期角度看,排放税达到减排目标的成本小于固定的总量限制和交易安排,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能源使用状况与发达国家不同,而且北欧、荷兰、英国、德国等国家征收碳排放税的实施效果也不尽相同,因此,鉴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和结构不平衡的现状,全面实行碳排放税需十分谨慎。在总量限制和交易安排计划下,可就一段时间内规定总排放的上限,要求企业实体拥有限制量下的排放权利或者额度。在给定期限内额度或权利分配完毕,企业可自由买卖排放权。与排放税不同,总量限制和交易安排会对排放上限有规定,但由于每个市场的能源、气候和减排技术不同,减排成本也有差异。自2008年以来,我国多个省市设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所,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龙头,广州、大连、河北、武汉、昆明等几个省市均成立环境权交易所。与欧盟和美国相比,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缺少规范性的碳排放交易所、初始分配权存在制度缺失、缺少排放权的定价机制、配套机制不完善以及法律体系不健全等方面。因此,除了法律规范和加强政府监督指导外,合理地设计总量和交易安排的结构,对达到碳排放减排目的有促进作用。首先,设定排放的上限,政府通过维持上限,出售给企业额度。其次,允许企业跨期转让减排需求,即存储额度。当减排成本低于预期的将来成本时,企业将存储额度;反之,企业可以借出额度。最后,基于额度的价格逐年修订总量限制。
以联合国为主的国际组织推动了关于气候变化的学术研究。1988年成立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展开对气候变化的科学影响和社会经济问题的综合评估,分别于1990年、1996年、2001年和2007年了四次评估报告,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达成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主要工业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提出了量化减排标准;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气候变化大会尽管没能达成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会议还是在国际社会及学术界产生了巨大影响。
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重是气候变化经济学发展的原动力,而气候变化的国际公共物品特殊属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艰难的国际谈判则为气候变化经济学注入了能量强大的推进剂。气候变化经济学目前尚无完整的理论体系,它作为经济学的研究方向而存在,研究领域集中在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气候变化治理的经济分析以及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对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进展的综述: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温室气体减排的经济含义,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以及气候变化与中国经济发展。
二、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分析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在由布伦特兰夫人主持的该报告中,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89年联合国环境署理事会在《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中,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为“可持续的发展是指既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能力的发展,而且绝不包含国家主权的含义”。随着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理解和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一般性原则基本达成了共识,即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1]公平性原则是指发展的机会及带来的福利增加应该公平地惠及全体人类社会,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可持续性原则是指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仅要着眼当前利益,还要追求长期稳定发展,即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共同性原则是指世界各国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承担着共同责任。
潘家华[2]在归纳发展的广义内涵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的权”与“发展的限”的概念。潘家华将发展归纳为个人、社区、国家和全人类的生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水平的提高。这是在人文发展的框架下做出的归纳。所谓发展权,潘家华认为主要表现在人文发展具有方向性和人文发展潜力的可实现性,实现较高水平的人文发展是个人、社区和国家的基本权益。所谓发展限,潘家华认为包括两层含义:生物学意义上的限和物理学意义上的限。生物学意义上的发展限存在下限和上限两方面。下限是指人的生存的最低物质保障,如营养、住房、医疗的最低限值;上限是指,在给定的技术经济水平下,人的营养需求、寿命等方面存在绝对量的边界,不能无限扩张。物理学意义上的发展限是指人文发展需要物质基础,即人文发展的物质约束。潘家华所说的物理意义上的限就是自然资源约束,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
随着工业文明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不断增加,人类发展正面临日益严重的自然资源约束。在人类发展的自然资源约束中,煤炭、石油、天然气这类化石能源的约束最为突出,温室气体也主要由燃烧化石能源所引发,因而人类发展的自然资源约束集中反映在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上。①这一约束就是潘家华所说的人文发展的物理意义上的限。
人类发展面临温室气体浓度的共同约束,但具体到不同历史阶段,以及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这一约束的强度却是不同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由低水平阶段上升,碳排放强度(每美元GDP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公斤数)呈上升之势,到人均收入约8000美元,碳排放强度开始下降。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在工业化的历史时期,尚未面临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在这期间,温室气体随工业化的进程而大量排放。现如今,发达经济体已走过了碳排放增加阶段,进入下降阶段;而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经济体正处于工业化阶段,经济发展必然带来排放的增加。但温室气体积累所导致的全球变暖效应使得温室气体排放约束非常强烈,这一约束同样施加于新兴市场经济体,对其经济发展产生了压制作用。这使得新兴市场经济体承受着发展的不公平。
三、温室气体减排的经济含义
毫无疑问,排放温室气体具有负的外部性特征。但正如斯特恩(Stern)[3]指出,温室气体的外部性特征有四个方面的独特之处:一是它具有全球性属性;二是它影响长远,并由流量-存量进程所支配;三是它的许多方面尚不能进行科学的判定,还存在不确定性;四是它的潜在影响非常大。
温室气体减排具有全球公共物品的本质属性。按照经济学教科书的解释,所谓公共物品是指既不具有排他性也不具有竞用性的物品[4]385。某个国家或地区为减排温室气体付出了成本,而全球的人们享用减排的收益。
很多经济学家讨论了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与收益,其中,以英国经济学家斯特恩(Stern)[5]主持的《斯特恩报告》(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影响最为广泛。《斯特恩报告》以气候科学的成果为基础展开,分析了气候变化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产生的可能损失与减缓气候变化所付出成本之间的关系。《斯特恩报告》的结论是,世界各国如果不立即采取行动,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损失将相当于全球每年GDP的5%—20%,而且损失将延续下去;如果立即采取行动,并能将 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500—550二氧化碳当量,其成本仅为全球每年GDP的1%左右。《斯特恩报告》在分析中所依据的关键因素是贴现率,而正是这一关键因素的取值引起了较大的争论。《斯特恩报告》将贴现率确定为0.1%,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一取值过低。Nordhaus[6]指出按照市场利率确定贴现率,其结果与《斯特恩报告》完全不同,即不是如斯特恩所主张的立即大幅减排温室气体,而是初期小幅减排,中、后期大幅减排。Dasgupta[7]认为,0.1%的贴现率是不现实的,这一贴现率的确定更是出于政治考虑,而非学术考虑。斯特恩(Stern)[3]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反驳。他强调,在《斯特恩报告》中所确定的贴现率是社会贴现率,而批评者混淆了市场回报率与社会贴现率,也混淆了纯时间贴现率与社会贴现率。社会贴现率,按照斯特恩的定义,是用以计量一个消费单位在t时间上相对于初始时间的社会价值,它应该参照长期无风险利率取值。尽管在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与收益方面的争论激烈,并提出了不同的治理方案,但经济学家对温室气体减排紧迫性的认识是一致的。
四、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
温室气体减排的手段有两大类:命令-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经济手段也有两大类,即基于总量控制的市场交易手段和基于价格控制的税收手段。经济学家对于市场交易手段和税收手段孰优孰劣的讨论十分热烈。
市场交易手段是指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确定及其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权利界定,政府确定排放总量或标准,然后确定企业的排放配额(排放权),企业可以在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其交易,由市场决定排放权的价格。将温室气体排放权定性为可交易的商品,其理论依据是资源的稀缺性理论和产权交易理论。前文已述,人类发展面临着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空间已很有限,因而,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就成为了稀缺资源。产权交易理论则来自著名经济学家科斯。按照科斯定理,只要明确产权,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则产权交易最终会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各企业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需求有大有小,因而排放权就有了可交易的价值,并激励企业减少排放。美国人Dales[8]于1968年最早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税收手段就是征收碳税,即根据燃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产品的碳含量的比例征税。税收手段的理论基础来自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当个人的经济活动在给其带来利益时也给社会的其他人造成了利益损害,其私人成本就小于社会成本,这就是负的外部性。庇古提出,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来补贴社会成本,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排放温室气体是典型的具有外部性的经济行为,纠正这一外部性的具体手段就是征收碳税。
斯特恩(Stern)[3]认为市场交易手段和税收手段各有优势,市场交易手段的优势是排放量的确定性以及国际合作的有效性,而税收手段的优势是价格的确定性及实施的便利性。张中祥和巴兰兹尼[9]认为市场交易手段与税收手段的优劣取决于很多因素,难以辨明,关键看具体的执行环境。斯特恩同样认为,由于不同经济体风险的不同以及市场完善程度的不同,市场交易手段和税收手段在不同经济体中执行的效果也会不同。
《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三个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ET),推动了市场交易手段的实施。目前,全球形成了两种类型的碳交易市场:自愿市场和规范市场。自愿市场主要是个人或企业出于环境保护的道德意愿而进行碳交易的场所。规范市场是基于国际、国内或区域的强制性排放指标而建立起来的碳市场。在规范市场中,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市场(EUETS)是最大的市场,其交易量占全球交易量的62%。[10]正是由于实际效果突出,市场交易手段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推崇。Hepburn[11]乐观地估计,到2050年碳交易将促成全球减排60%—80%,因而,碳市场在未来几十年会迅猛发展。Hepburn进一步认为,相对于碳交易突出的优势,碳税的缺陷十分突出。一是与碳交易相比,碳税的国际协调的难度很大,甚至无法实现。二是碳税不能如碳交易机制那样,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在国际市场出售减排指标获取收益。三是碳税在实行起来会有很大的阻力,减排压力大的产业集团会强烈反对;而环保集团也会反对,因为碳税不能确定量化的减排目标。四是碳交易与碳信用体系相伴生,并对相关企业的兴起起到带动作用,而碳税则不能。五是碳交易是一种萝卜加大棒的手段,而碳税仅仅是大棒手段。
诺德豪斯[12]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诺德豪斯认为以《京都议定书》为代表的市场交易手段是个新鲜事物,并没有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税收是个历史悠久的、成熟的政策手段。诺德豪斯对美国二氧化硫交易市场和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了实证研究,他指出由于碳排放配额的供给和需求缺乏弹性,往往会造成碳排放市场中碳价剧烈波动,而价格剧烈波动会使得依靠价格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无法实现。Hepburn[11]反对税收手段的理由之一是碳税的国际协调难度大,而诺德豪斯则认为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谈判中加入了太多的政治因素,因而市场手段的国际协调难度更大。与市场交易手段相比,碳税更透明、更直接,因而更能得到各国的支持。
五、气候变化治理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
气候变暖是影响全人类的公共事件,因而对这一事件的治理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但是,温室气体减排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国际社会共同治理气候变暖的复杂性。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带来了搭便车的后果,使得私人部门对提供公共物品缺乏动力,只能由这一社会的政府提供它。在国际社会,各国是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私人部门,但国际社会没有政府部门,增加温室气体减排这一公共物品的供给就成了难题。
针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进展十分艰难,其矛盾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从现实的横截面角度看,各国的产业结构、减排技术水平以及承载气候变化的程度存在差异,因而对减排的目标量以及减排的急迫性也就不同;第二,从历史的纵向角度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累计排放的温室气量不同,而且,由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已经揭示了温室气体减排对经济发展的不同影响;第三,正是由 于温室气体减排对不同国家的不同影响,它成了个别国家压制他国的工具。
以《京都议定书》为标志,庄贵阳[13]将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认识及谈判内涵划分为三个阶段并分析了其特征。1997年达成“议定书”之前为第一阶段,其特征是对气候变化科学认识的辩论;1997年至2005年“议定书”生效为第二阶段,其特征是辩论减排的经济影响及技术的可行性;2005年以后为第三阶段,其特征是大国及国家集团之间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政治舞台上展开政治经济博弈。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政治经济博弈中,发达国家集团与发展中国家集团是矛盾的主线,欧盟、美国和“77国集团+中国”是三股相互制衡的力量。
潘家华等人[14]分析了温室气体减排国际谈判的五个关键要素。一是共同愿景,其核心是2050年的长期减排目标,它涉及科学、经济、政治、伦理等因素。随着国际谈判的深入,有关共同愿景的实质谈判会逐步展开。二是技术,谈判各方在此问题上分歧很大。发展中国家强调发达国家转让先进技术,主张建立全球技术基金,依靠非市场的多边公共资金推动技术开发与转让。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阵营强调发挥市场的作用,从而淡化政府的责任,并对技术转让附加减排或限排的条件。三是资金,谈判各方都赞同实现减排目标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但对所需资金的具体数额有分歧。四是适应,即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适应的核心是资金,重点是信息、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在适应问题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愿再向适应基金提供资金,而发展中国家坚持发达国家要承担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五是部门承诺方案。由于缔约方众多,利益难以协调,很难达成2012年以后综合性全球气候协议,因而以各经济部门为单位提出部门承诺方案的提议得到各方的重视。日本提出部门方法可以科学识别各经济部门的减排潜力,通过加总每个部门的可能减排量来制定国家减排目标。但是,许多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部门和活动并不适合国际合作,而且,部门方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不信任。更有人指责部门方案是混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上应承担的责任。
国际合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议之所以能够接连召开,就在于国际合作的基础还存在。但各国、各利益集团为获取各自的最大利益在谈判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国际合作的进展并不顺利。因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谈判是各国间的政治经济博弈。
六、气候变化与中国经济发展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所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阶段,面临着经济发展与减排的矛盾。在成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之时,中国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面临着不断增加的压力。为了维护中国的发展权,以及在气候变化治理国际谈判中的公平地位,中国学者对公平的减排方案进行了研究。在人文发展权与发展限的概念基础上,潘家华、陈迎[15]提出了碳预算方案。该方案将保证气候安全的450ppm当量水平设为全球碳预算总量,并将碳预算总量按全球人口进行平均的初始分配,然后根据各国历史排放和未来需求进行碳预算的转移支付。潘家华、陈迎在方案中以直接累积方法计算碳排放的累积量,尽管这一计算方法有待改进,但方案总体上体现了公平原则和满足可持续发展原则,兼顾了历史、现实与未来需要。樊纲等人[16]指出最终消费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根本原因,基于这一理论,他们提出应以最终消费来衡量各国的碳排放责任,并提出了消费排放的概念。以实际碳排放计算,1950-2005年在全球累积排放量中,中国占比高达10.19%,但以消费排放计算,中国累积消费排放仅占世界累积消费排放总量的6.84%。樊纲等人进一步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扩展为“共同但有区别的碳消费权”原则,依据此原则,将1850年以来的人均累积消费排放作为国际公平分担减排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指标。
中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气候变化更增加了灾害发生的频率和程度,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迫切的任务。一些学者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手段及其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樊纲等人[16]对中国减排的制度安排、能源战略、技术政策以及经济手段及其经济影响进行了综合研究。温宗国[17]等学者侧重研究了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还有学者对低碳经济的影响进行了细化研究,如潘家华等人[14]研究了低碳经济对就业的影响。情景分析是重要的实证方法,也是制定气候变化治理政策的重要依据。由戴彦德领衔的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课题组[18]对低碳发展前提下中国2050年能源需求暨碳排放进行了情景分析。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和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主持的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研究课题组[19]研究了2050年中国低碳发展情景。
七、结语
气候变化经济学可以界定为关于气候变化及其治理手段的经济影响的研究,其渊源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同样是气候变化经济学的基本原则。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集中在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以及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等领域。在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方面,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减缓全球变暖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紧迫工作。在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方面,学界对市场手段和税收手段孰优孰劣展开了分析和争论。在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方面,更多的学者应用博弈分析方法进行论述。有关中国的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成果丰硕。潘家华、樊纲等学者提出的国际减排方案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更多学者深入研究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手段及其影响;低碳经济在中国的发展也成为研究前沿。
一、CDM项目的含义及其重要意义
(1)CDM项目的含义。CDM即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一种创新性的国际合作机制,是指发达国家政府或企业以资金和技术投入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通过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简称CERs),从而实现他们根据承诺的减排量。同时,有效运用清洁发展机制也是发展中国家吸引资金和技术,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减少污染,促进国内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其履行《京都议定书》、参与国际环境和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总之,CDM项目的前提是各国间异质的国际法律义务,运行动力是各国间差异的减排边际成本,终极目标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实际功用是国际和解与全球公益。(2)CDM项目的重要意义。CDM项目是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暖,全球减排而启动的,是为了帮助发达国家有效实现其《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的减排任务基于市场而提出的三个域外减排弹性机制中最具创新力的机制,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CDM可以起到诱导机制的作用。CDM在一定程度上使发达国家让利于发展中国家,如此便诱导着所有国家都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体系中。其次,CDM项目有助于《京都议定书》内容的实现。《京都议定书》缺乏强制性的执行机制,一直存在履约效果不足的问题,CDM项目则为各国履行义务提供了现实的路径,使气候条约得到有效的执行,实现条约最初的目的。最后,CDM项目是一种“双赢”机制。CDM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同时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将有助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
二、国际社会中CDM项目开发的现状
国际上第一个CDM项目于2004年11月注册成功,这个项目位于巴西里约热内卢,目标是通过收集垃圾填埋的甲烷气体用以发电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同时对于当地也有着直接的环境效益。此项目对于巴西其他地区和全世界的CDM项目有着异常重要的示范和指导意义,也标志着情节发展机制实施新阶段的开始。当今全球的CDM项目中,项目数量最多的是水电项目,其次是风项目;每年核证减排量最多的是水电项目,还有风项目;核证减排量得到注册签发的项目数量最多是得氢氟碳化物,占签发总量的52%,还有氧化亚氮,占签发总量的23%。获得CERs签发的CDM项目数量最多的是水电项目,其次是风项目,再次是生物能项目。
三、国际社会CDM开发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一)国际社会CDM开发面临的主要问题
1.碳排放碳排放权指标分配制度不完善。《京都议定书》只针对部分发达国家规定了应减少的碳排放量,而未规定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量。发展中国家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确实应与发达国家有所区别,但发展中国家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也应承担必要的责任。欧盟等国履行减排义务较好,但其他国家排放量的增加会导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没有减少,打击了积极履行减排义务国家的积极性。
2.碳排放权分配的标准不统一。世界各国在参与谈判时都会从本国的利益出发,提出对本国有利的分配草案,所以《京都议定书》排放权指标的分配通常是政治妥协的结果。如果国际社会无法确立统一的碳排放权分配的标准,谈判就很难取得进一步的进展。
3.CDM运行规则缺少有强制力的履行制度。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登记注册、监测、核查核证、申请颁发CERS等多个步骤,程序比较繁琐麻烦并且前期成本投入较多,并且对未能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的国家,目前尚没有有效的监督惩罚机制,这大大影响了部分国家履约义务的积极性。
4.现有的CDM项目分布严重不均。现有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大部分布在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最不发达国家所占份额相对较少,而这些国家往往迫切需要资金和技术支持。
(二)CDM开发面临的主要问题解决途径
1.制定科学的碳排放碳排放权指标分配制度。(1)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共有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定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任务。(2)应以“人均累计二氧化碳排放”为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国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责任。
2.使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一步向最不发达国家倾斜。把CDM项目扩展到目前尚未受到重视的非洲、拉美各国,就要加强当地制度和这些国家的能力建设。这需要发达国家和国际机构的支持,所以在2012年后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必须有这样的专门承诺。
3.各国应积极配合服从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对大气等全球公共资源的监督管理。各国应在一定程度上服从联合国对各国履行国际义务的监督、执行和核查,服从有关国际组织的统筹安排,保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权威性,这是在更大程度上、更广泛的范围内维护全球共同利益和实现各国国家利益的需要。
中图分类号:F11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1-0001-03
针对日益严重的气候变化问题,各国纷纷采取行动进行节能减排以控制温室气气体排放。为此,国际社会经过漫长的谈判过程,终于达成了一系列多变法律框架协议,取得了显著的合作减排的成果。从某种角度来讲,全球合作应对气候问题的举措与其说是一个环境条约,不如说更像是一个贸易条约。因此,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背后蕴涵着深刻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一、碳交易的定义与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即在一定范围内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授予国家或私人以一定数量合法的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权,允许对排放权视同商品进行买卖,调剂余缺,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碳交易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密切相关。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并于同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公约由序言以及26条正文组成,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变暖给人类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公约》将全球各国分成两组: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1]。前者是指那些对气候变化负有重大历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 后者主要包括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和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要求对气候变化负有重大历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采取具体措施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源”是指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任何过程的活动; “汇”是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任何过程或活动)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同时,《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2]。但是,在此公约中,遗憾的是它并没有对其确立的“最终目标”——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水平中的概念“安全水平”予以量化界定。只规定各国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由附件I国家首先采取行动,在2000年底以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本国1990年的水平。因此,它也成为了后来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
(二)《京都议定书》的制定及发展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3次缔约方大会上,经过了复杂激烈的谈判之后,终于通过了《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议定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是《议定书》比之《公约》规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和时间表,它是各国政府第一次考虑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第二,它建立了一系列旨在削减温室气体减缓成本的、创新性的“合作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Interb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 、清洁发展机制(CDM)[3]。IET允许附件I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JI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结果实际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而CDM允许附件I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认证的减排量” 。
因为有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各国的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因而也具有了商品的价值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并最终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由于二氧化碳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也因为其他五种温室气体根据不同的全球变暖潜能,以二氧化碳来计算其最终的排放量,因此,国际上把这一市场简称为“碳市场”。
二、碳交易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在古典经济学的视野之中,产品是市场需要的产物,通过市场的消费,产品的价值得以实现,从而产品的生产者实现他们的利益[4]。环境问题的产生也是根植于生产活动这一人类最本质的活动的。在从事生产活动的时候人们面临要处理的两大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与自然的作用与被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和紧张,人类对环境的利用和侵害直接反过来又威胁到了人类本身的生活状态,环境治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这也是全球环境市场形成和发展的源泉。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这种论点直接来源于科斯(Coase)的产权管理思想的经济学解释。现代产权理论是对传统的外部性理论的扩展,主要讨论了外部侵害导致的“社会成本问题”。它用制度分析的方法研究具有稀缺性的资源如何达到最佳配置,并且依据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主体性范畴和力量模型来分析“个人和企业实施一定行动的权利转让及其对生产和销售的影响”。
假设产权明晰和没有交易成本,拥有产权的各方可以在不需要政府干预的情况下,通过讨价还价协调利益,实现无成本的优化管理。由于对于大气等人类共有资源,产权不易界定,于是国际组织或政府之间通过谈判分配许可额度,来建立许可额度的交易市场。因此,这也可理解为一种市场优化的配置,也是一种对产权管理方法的近似值。西方学者在应用这种经济学理论分析气候变化的问题时,将大气作为人类的共有资源。温室气体排放表现为全球外部性,在非合作的条件下,一国的减排水平决定于本国的减排成本与全球总边际效益曲线交点的局部最优;在合作的条件下,减排水平取决于自身的减排成本与全球总边际损失曲线的交点,即社会最优。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看待各国,所有国家都希望自己获利,而此时一国拥有的廉价减排机会为全球共享,同时它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国际资源转移加以补偿[5]。现实当中,在非合作条件下,不同损失情况时的减排都主要集中在欧盟和美国,撇开发展中国家不讨论,因为这些国家相对减排成本太高;在合作条件下,全球减排1个百分点,全球总福利上升,CDM机制中的附件I国家也获得了GDP的净增值利益。
(二)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一词是科斯在1937年《企业的性质》一书中首次提出的,并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对交易成本的含义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科斯指出:任何一项交易的达成,都需要契约的议定、对合约执行的监督、讨价还价以及了解有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产与需求的信息等,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就是“交易成本”[6]。由于市场交易不是处于一种没有摩擦力的真空状态,所以,“零交易成本”是不可能存在的。相反,有时候因成本过高而使交易无法达成。为了克服市场交易的固有缺陷,企业应当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奥立弗·威廉姆森在科斯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指出交易成本还分为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前者是指起草、谈判和保障契约履行的成本,后者指的是调整契约、纠正事后的不适当而进行讨价还价的成本、与管理结构有关的组织与操作成本、约束成本等。①
在科斯定律所假定的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人们可以通过交易来改变初始的权利界定。这说明,在这个假定世界里,法律规定对于资源效益配置是不起作用的,就好比摩擦力相对物体运动在真空世界不起阻力作用一样(第一定律) 。然而,这个假定正是为了证明在有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法律制度所起的作用: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制度,则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第二定律) 。
在研究方法上,交易成本理论从法律降低交易成本的基本功能出发,为论证法律的合理性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并进而通过主体对交易规则的理性选择而实现法律的优化。正因如此,交易成本理论才成为经济分析法学之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路径。
竞争与合作是国际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形态,变动不居、纷繁复杂、扑朔迷离的国际关系,总是表现为竞争与合作混合状态。由于权利的稀缺性使竞争成为国际关系的常态,也正是由于权利的稀缺性促使国家必须进行权利的交易以满足各自需要。而全球化的浪潮更是“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交易的前提是权利的界定,原则是构成国际秩序的基石。国家作为国际市场的平等主体,在各种形式的国际交往中让渡着自己的国家权利。而这种国家权利的存在是正常国际交易的前提和实质性内容。在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的世界中,任何国家要想实现自身的发展,就必须与其他国家展开广泛的交往。要想实现正常的国际交往,国家之间必然需要相互出让各自的某些权利。因此,在相互依赖的条件下,国家间权利的相互让渡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国家间的交往形式也以明示或者默示的契约形态表现出来。可以说,以“契约性条约”②为基本形式、以国家间的权利让渡为主要内容是国家间交往的核心和实质。国际法之经济分析的理论意义在于,当汉斯·摩根索和爱德华·卡尔等现实主义学者对国际法作用产生质疑的时候,国际法的经济分析论证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的基本功能。国家以条约确定彼此间的权利归属,用准确的语言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交往的不确定性和促进稳定的预期。国际组织将国际交往的规则固定化,并以组织化特征使国际法的强制性得到进一步加强。国际组织的监督机制和大量的国际司法及仲裁机构则构成了国际交往的外部监督机制。这一切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
在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问题的合作路径上,交易主体根据交易成本理论理性地选择最有效的国际法律制度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对国际法本身的优化,这是推动国际环境合作不断发展变化的内在原因之一。比如,为了降低缔约成本,《京都议定书》的出台便是循着这一路径达成的条约。所以,对国际法各个领域的经济分析也应该成为国际法学的新的研究路径。
(三)福利经济学理论
福利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是环境经济学这一学科建立的理论基础。该理论一方面揭示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些低效率资源配置的原因,另一方面又为如何解决环境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提供了可选择的思路。
外部性理论即是指一种向第三人施加其并不情愿的成本或者效益的行为,换言之,是一种其影响无法完全体现在价格和市场交易之上的行为。外部性又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又称为外部经济性。当一个人发明了一种治理污染的好方法时,这一方法所带来的益处将被其他很多人所享用,但这些人却并未向发明者付费,这就是一种正外部性或称外部经济性。同样的,负外部性又称为外部不经济性。排污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引起负面影响的行为,而排污者并未将这些负面影响纳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因此,若排污者从排污行为中获益,而治理污染的费用转嫁到他人身上,就形成了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
对于环境资源这样的公共物品来说,因为产权难以界定,环境资源易有被滥用的问题。为了避免更多的人免费使用环境资源,减少在排污行为中的外部不经济性,庇古教授提出了“庇古税”的说法,即根据由权威机构或者政府给外部不经济性确定了一个合理负价格,据此征税。“庇古税”根据排污者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来征税,以此弥补私人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这是一种运用经济调控的手段,具有极强的理想色彩,在实践操作中却面临很多的困难。比如说缺乏确定最优排污量标准所需要的信息。并且“庇古税”的征收标准的确定必须以对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的确定为前提条件,而边际外部成本的确定是十分困难的,环保部门要了解并掌握边际私人纯收益曲线也是困难重重,因为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使排污者向政府如实报告其成本和收益情况。
虽然这样的一个理论带着极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也为我们解决环境问题提出了一个可以借鉴的思路。实践中,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温室气体排放权指标,超出排放许可向大气排放过量的温室气体要受到行政处罚就是这样的一个思路的体现。
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是西方学者进行法律研究的常用方法。随着经济学这一学科的演进,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环境保护法律合作的领域,用经济学的观点来考察环境问题成为了全球气候合作的理论支撑之一。
参考文献:
[1] 王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250.
[2]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M]. Switzerland: IUCC,1992:6.
[3] 《京都议定书》.coi.省略/question/q208a..htm 2006-12-22.
[4] 王亚南.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选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4.
[5] 陈迎.气候变化的经济分析[J].世界经济,2000,(5):65-73.
[6] R. H. 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 Law & Econ,1960,(1):15.
Analysis of the economic theory of the international carbon trading
CHEN Guan-ling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
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各缔约方在会议上的唇舌激辩、互不让步,再次显示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科学问题,而是上升为国际政治问题。温室气体的排放对全球气候的影响不存在地域间的区别,无论哪一国排放多少温室气体,其排放造成的危害均由地球上全体人共同承担。所以,要控制温室气体的有限排放,就要求全球各国来共同努力严格执行一套完备的温室气体减排方案。
值得欣慰的是,德班气候大会各国代表经过数十小时最后“加时冲刺”,到12月11日清晨,4份决议艰难降生。它们分别涉及《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长期合作行动计划、绿色气候基金和2020年后减排的安排。这标志着,德班气候大会几经转折后交出了一份积极的答卷,回应了国际社会关于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新期待。
发达国家减缓方案层出不穷
早在德班会议召开前,世界各国的研究机构对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下减缓问题已经提出了许多不同方案,新的方案仍层出不穷。这些方案中多数是发达国家学者设计的,由于受到所代表国家立场的局限,这些方案都难以兼顾公平和可持续原则,即使是为发展中国家利益考虑的方案,也难以从根本上体现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和根本利益。
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GCI)提出的“紧缩趋同”方案,设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逐步向人均排放目标趋同,从而在未来某个时点上实现全球人均一致。这种方案从公平角度看,默认了历史、现实以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实现趋同过程中的不公平。虽然符合发达国家占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容量完成工业化进程后向低碳经济回归的发展规律,但对仍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构成严重制约,客观上并不公平。
巴西案文是考虑历史责任方案的代表。因为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有一定的寿命期,今天的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200多年间温室气体排放的累积效应造成的,因此,在考虑现实排放责任的同时,追溯历史责任,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巴西案文原只针对发达国家,后来发达国家学者将这一方案扩展到发展中国家。但是,这种基于历史责任的减排义务分担方法,只考虑国家的排放总量,而不考虑人均排放;只强调污染者要为历史排放付费,而没有考虑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各国当前及未来发展需求,从公平角度看存在偏颇。
瑞典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SEI)学者提出的温室发展权(GDR)框架,认为只有富人才有责任和能力减排,通过设置发展阈值,保障低于发展阈值的穷人的发展需求。该方法采用超过发展阈值的人口的总能力(经购买力平价调整的GDP)和总责任(累积历史排放)两个指标,对实现全球升温不超过2度目标所需要的全球减排量进行减排义务分配。但是,该方法只考虑各国排放的历史责任,不考虑未来排放需求。而且,发展阈值的假设,累积历史排放的计算,以及所需统计数据的来源等问题也存在争议。
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学术界提出了哪些方案?在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方案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提出的“建立国家账户”方案和中国社科院提出的碳预算方案。
国研中心“建立国家账户”方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就“应对全球气候”成立课题组,并提出卓有建树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理论框架和解决方案――建立国家排放账户。
“建立国家账户”方案力图克服《京都议定书》的缺陷,同时又保留其优点。在该方案中,通过明确界定各国排放权来为各国建立起“国家排放账户”,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得以明确界定,所有国家均可以纳入全球减排协议。与此同时,这一方案对现有各种国际合作机制和国内减排机制则具有高度开放性和兼容性。参与方案讨论的刘培林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提出的这一套方案首先体现了‘公平’,这样算下来以后,我们中国并没有占多少便宜,但是也不能吃亏,像发达国家以前排的多,以后就得少排,发展中国家反之。”
“建立国家账户”方案包括三个步骤:(T0代表过去――工业革命或其他时点,T1代表当前,T2代表未来某一时点刻――2050年)
第一步:根据目前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总的累计留存量以及人均相等的原则,界定T0-T1期间各国的排放权。各国排放权与实际排放之差,即为其排放账户余额。这样,我们可以为每个国家建立起“国家排放账户”,并将超排国家模糊不清的“历史责任”明确转化为其国家排放账户的赤字,欠排国家的排放账户余额则表现为排放盈余。每个国家排放账户上的余额,明确代表各国的“历史责任”或权利。
第二步:科学设定T1-T2期间未来全球排放总额度,并根据人均相等的原则分配各国排放权。每个国家在T1-T2期间新分配的排放额度,加上T0-T1期间的排放账户余额,即为该国到T2时点时的总排放额度。
第三步:建立包容开放、多元化的国际合作机制和国内减排实现机制,对各种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国际、国内方案持开放态度,鼓励其相互竞争,但这些方案的效果,均要最终反映到各国排放账户余额的变化上。这样,现有国际合作机制和国内减排机制就可以广泛包容在国研中心课题组方案之中(IETS、JI、CDM、国际减排公共基金等)。
国研中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课题组认为:目前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讨论,大都假定减排与经济发展存在两难冲突,随着技术进步,特别是新能源领域的创新加快,低碳经济发展模式逐渐替代传统高排放发展模式展现出巨大潜力,新技术之所以涌现,是因为市场为这种创新活动提供了赚取利润的机制。如果各国排放权能够得到明确界定和严格保护,并建立起相应的市场交易机制,则减排就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这将为低碳技术和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动力,长远来看,温室气体减排将会使人类社会更加繁荣和可持续地发展。
社科院的碳预算方案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潘家华带领大团队提出碳预算方案,他们依据人文发展理论,从人的基本需求的有限性和地球系统承载能力的有限性公理出发,强调国际气候制度应保障优先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促进低碳发展,遏制奢侈浪费,同时满足公平分担减排义务和保护全球气候的双重目标。
潘家华认为,从全球能普遍认同的公平理念出发,提出公平原则应该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公平的本意是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这与人均排放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一致的。尽管当代国际社会是以国家政治实体为单元,通过政府间的国际气候谈判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但是,伦理学上公平的本意,不是保障国家之间的“国际公平”,而是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公平”。这是因为衣、食、住、行、用等个人消费都要消耗能源,社会的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公共消费也需要消耗能源。在以化石能源为基础的能源体系还难以彻底改变的情况下,温室气体排放权显然是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关键是保障今天生活在地球上的当代人的权利,使每个人都能公平地享有作为全球公共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温室气体排放归根到底来源于人的消费需求,事实证明,控制人口的政策对于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这就需要选定基准年人口作为排放权分配的基础。我们认为,当代人是历史的传承,掌控未来人口。因此,以当代人口数量作为排放权分配的基础,符合公平要求。当然,排放权作为一种人权,人口迁移,排放权也相应迁移。
一、碳交易和CDM的背景
碳金融(carbon finance),又称碳融资,一般而言,广义的谈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狭义的碳金融则特指碳指标交易。
目前,在碳金融的主要融资方式中,与发展中国家联系最为密切的是清洁发展机制(即CDM)。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3个灵活机制之一,指的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即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议定书第三条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从2008―2012年,各发达国家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暂不在第一阶段承担CO2减排任务。因此,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
CDM允许附件Ⅰ国家(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Ⅰ国家(即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二氧化碳(下称“CO2”)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额可被发达国家用以履行他们承诺的减排量,最终可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通过CDM可以使减排成本降低5-20倍,从而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节约大量的资金;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可以获得实现节能减排的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碳交易的国内外现状
自1996年第一宗碳减排交易成交以来,碳交易的承诺总量和总金额增长都十分迅速。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自1996年至今已累计成交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4年起,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的交易总额从最初的不到10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250亿美元,5年间增长了125倍;交易量也由1000万吨迅速攀升至48亿吨。
交易额飞速增长,碳交易已经发展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之一。
可以预见,作为一项既可履行国际义务又有利可图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将持续增长。
目前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其他比较有影响的还包括英国排放交易体系市场(UKETS)、澳洲新南威尔士体系(NSW)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与此同时,清洁发展市场(清洁发展机制所形成的交易市场)是全球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1.6英吨1(GT)CO2是通过CDM进行交易的,起价只为320亿美元。在=级市场中核证的排减量为1GT,占全部CER交易2/3的市场份额,交易额比2007年增加了70%。
在亚洲,碳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买卖由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目前,印度已经有两个交易所推出了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多种商品交易所(MCX)推出的欧盟减排许可(EUA)期货和5种核证减排额(CER)期货,以及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2008年4月推出的CER期货。
2005年10月12日,我国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截至2008年7月18日,国家发改委共批准了1000多家企业的1444个CDM项目,预计每年温室气体的减排总量能够达到约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9月9日,我国共有264个CDM项目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约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23%。这些项目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总量将超过1.15亿吨,约占东道国CDM年减排总量的52%。其中由55家企业实施的64个CDM项目已获得超过6400万吨的核证减排量,约占签发总量的35%,是全世界温室气体减排量最多的国家。若按照我国目前每吨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的平均售价为8美元计,共可以获得超过5亿美元的经济收益,除去国家所得利益外,企业可以获得近2亿美元的经济收益。
三、我国实施碳金融的挑战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公认的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之一,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将更加巨大。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碳金融CDM项目的发展仍然存在较多风险和障碍,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只有认清风险,趋利避害,采取相关措施,切实提高我国CDM项目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使中国碳金融相关企业和部门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总的说来,中国碳金融CDM项目运作中,主要存在以下挑战:
1 对碳金融和CDM项目的认识不足
1998年5月,中国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正式核准《京都议定书》,CDM项目在我国开展的时间并不长,远远未达到全国范围的推广。首先,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对碳金融和CDM的相关知识了解太少,宣传力度不足;其次,国内缺乏在有实力和知名度的CDM项目中介机构,中介没有起到好的桥梁作用,导致碳金融信息传递障碍;同时,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CDM项目蕴藏着巨大商机,尤其是广大有碳交易潜力的中小型企业,缺乏对CDM项目常识的了解,对CDM的具体含义、CDM项目的选择标准和项目设计方法、项目的“合格性”以及“可行性”方面的知识相对匮乏,导致项目不合标准、通过率低。
2 2012年以后的政策性风险
目前主要的碳金融业务是机遇《京都议定书》的框架展开的,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时限是2012年。《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也就是2008-2012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没有减排义务。2012年之后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我国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减排义务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2012
年以后,CDM机制是否继续存在,现在注册成功的项目的CERs是否继续有效,都尚无定论,这将导致项目的业主收益存在较大的风险,项目注册成功日期越靠近2012年,项目业主的收益下降幅度越大。
3 项目结构不够合理
中国实施CDM项目的优先领域是提高能源效率、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和回收利用煤层气甲烷项目。非优先领域的项目主要包括非二氧化碳、非甲烷气体减排项目。这些气体如氟化烃(HFCS)、氧化亚氮(N2O)的全球增温潜能很高,但减排的增量成本相对较低,实施此类项目只能带来减排量上的收益,并不能带来先进技术。据国际数据计算,中国的非优先领域项目所产生的CERs数量庞大,占据了世界总量的36.56%,而中国优先领域项目仅占同期世界CDM项目总量的15.75%,因此,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太注重当前收益,忽略了长远发展。对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减排技术的项目,比如农村沼气、边远地区太阳能发电等,由于过于分散,且减排量较小,因CDM开发成本较高,买家也不愿意买这样的项目,导致这些项目由于没有CDM收益,无法实施。这种现状违背了发展CDM项目的初衷,对于引进先进的减排技术,切实改善我国环境现状益处不大。
四、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严峻形势,我们应切实采取相关措施,为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推动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 在国内建立世界性的碳金融交易场所
在国内建立世界性的碳金融交易场所,一方面可以为国内外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交易平台,提高碳交易的效率和公平性,为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成功参与交易提供更大的可能,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地位和声望,使我国拥有更多的CERs的定价话语权,改变目前市场上发达国家一统CERs定价权的被动局面。同时,无论现在是我国作为CERs的提供者(卖方),还是2012年以后政策变化,我国有可能要承担减排义务,成为CERs的需求者(买方),只要碳交易存在,那么,建立碳金融交易场所就是极其必要的。
2 积极鼓励优先领域项目的发展,提高自身能效
父系意识 宗族 九族 姓氏
引子 北朝村落居民的构成
一 汉魏六朝母方亲属的作用与九族、宗族的含义
1.西汉初律令中的母、妻地位
2.日常生活中的母方亲属
1)同母关系受重视
2)外家抚孤
3)舅甥关系密切
4)外家亦称“骨肉”
3. 九族、宗族的多种含义
二 父系意识的发展
1.从“妄变姓氏”到子从父姓
1)汉代“得姓”与“改姓”:事例与儒生的态度
2)儒生论“姓”
2.
1)父系祖先记忆的发展:从儒生到百姓
2)父系继嗣意识的成长:绝后到过继与禁异姓收养
三 结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