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的含义模板(10篇)

时间:2024-02-27 14:46:0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道路交通安全的含义,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的含义

篇1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如今随着道路车辆数量的急剧增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已经成为威胁国民生命安全,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据统计分析,交通事故中多数都是由于道路条件间接影响驾驶员的心理,使驾驶员采取不当的驾驶行为,进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在这个过程中交通安全设施对驾驶员的精神和心理状态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合理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妥善布局,以改善其对驾驶员的影响效果,合理地对驾驶员予以有效的警醒和适当的提示,可以非常显著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主要内容

所谓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道路上起辅助警示通行作用的设施,主要是为了保障、确保行人、行车安全,保证道路畅通高校运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护栏、交通标识、标注线、天桥、照明和防眩设备等。以上交通安全设施均设在道路沿线,对行车、行人安全、降低交通事故程度、美化道路环境、提高驾驶人员驾驶舒适度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1]

2.交通安全设施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2.1护栏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防撞护栏是确保驾驶员行车安全的重要交通设施,在由于车辆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车辆偏离行车道的时候,防撞护栏可以将车辆限定在道路范围内,避免冲出道路边缘产生坠落或侧翻,是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障驾驶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护栏不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只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能尽最大可能保证驾驶员的人身安全,减少驾驶员伤亡的可能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该严格按照道路走向,不能有偏差,否则会在车辆高速行驶时给驾驶员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道路导引错觉,从而引发严重后果。

2.2交通标志及标线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交通标志及标线可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给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导引和指示的作用,提醒驾驶员必要信息或者即将到来的特定行驶区域,以使其在告诉行驶环境下提前做好准备。交通标志应该做到信息简明醒目,用简短的线性和图示提示最明确的信息,并应放置在醒目的位置,以起到最佳的信息提示和驾驶导引效果。

2.3防眩设施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眩光是指视野中由于不适宜亮度分布,或在空间或时间上存在极端的亮度对比,以致引起视觉不舒适和降低物体可见度的视觉条件。道路中的眩光会影响驾驶员的视觉,在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短时间的眩光可能会造成重大事故。防眩设施可以有效挡住车辆相向行驶时给对面驾驶员造成的眩光作用,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视觉状况,保证车辆正常行驶。

3.改善影响的合理化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要点

3.1护栏的设计

护栏在车辆撞击时可以通过摩擦与形变来缓冲车辆冲力,降低车辆速度,以减小事故损失,在道路护栏设计的过程中应该具体勘测道路实际情况和环境,以确定是否安装护栏和所安装护栏的具体类型,对于道路两边是深沟或者其他相对较差的路况条件,应该安装护栏,以避免事故时车辆冲进沟中坠落,减小事故损失。而对于周围较为平坦的田野地势,车辆冲出道路后可以继续行驶并且不致侧翻,这种情况应不设护栏。另外对于路边有障碍物或者其他交通设施的,应该适当提高护栏强度和刚度,避免车辆与障碍物相撞造成更严重后果。

(1)可以通过改变形状来提高护栏防撞刚度,比如圆形或者波浪形状护栏比直片状护栏刚度更强,变形量更小。

(2)增加护栏栏板厚度和改变材质来提高护栏栏板刚度。

(3)加密立柱来增加护栏刚度,立柱间距的减小,可以显著提高立柱间护栏的撞击变形量。

波浪状护栏剖面 圆弧状护栏剖面直片状护栏剖面

3.2交通标志及标线的设计

(1)交通标志

标志设计要素是颜色、形状和图形,由于人对不同的颜色产生的反应不同,应该根据不同的标志含义采用不同的颜色。[2]红色通常给人一种危险感,刺激性很强,因此可作为重要警告类标志使用,相对来讲黄色警告性较弱,而蓝色则有镇静作用,可以让人心情平静,因此可以作为指示标志的底色。标志的形状多采用简单的几何形状,人们对不同的形状辨识度不同,三角形棱角明显,是最为简单的多边形,辨识效果最好,因此作为重要警示标志牌形状使用。交通标志图形以简单明确为主,要求以最简单的图线和文字表达最明确的含义,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增大字体进行突出。

(2)交通标线设计要点

交通标线是以规定的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或其他导向装置,施划或安装在路面上,用以管制引导交通和分散交通流的设施。标线的设计原则主要为颜色和线型。[3]现阶段通用的标线以白色和黄色为主,白色为导引指示,黄色为警告禁止含义,红色较为显眼,因此对于特殊的或者重要警示的可以采用红色标线,另外标线设计时应该根据当前地理位置的特点,对于大雾多发地带,应该采用红色等穿透力强的颜色来设计标线。线型的设计中线条宽度应该根据具体需要适时调整,对于人行道等重要地带,需要对斑马线进行加宽,以起到充分警示作用,而道路中心及两端的起导引作用的标线则不宜太宽,应根据道路车速调整,普通快速路以10-15厘米左右为宜,高速公路可加宽至15-20厘米。

3.3交通防眩设施的设计

交通防眩设施是为了遮挡对面来车的光线,以避免强光对驾驶员的视觉造成影响。道路防眩设施的具体设计需要根据道路特征来选择,如果中间间隔带宽度大于等于两米并且日照充足,则可以采用植树的方法来起到防眩效果,并且还可以净化空气美化环境。如果隔离带较窄,或者为了节省道路建设开销,可以将防眩设施与护栏结合设计,将防眩板安装在护栏和立柱上,以起到防眩和保护的效果。对于隧道和桥梁等不宜种植植物的地段,应采用防眩板。

4.总结

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道路正常运行,维护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道路安全设施设计时,需要结合路况进行认真选型,以达到保障安全的效果。护栏和防眩光设施需要结合具体路况进行选择,护栏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保护车辆和驾驶员,减小事故损失,应该根据具体路况及道路周围情况确定安装的护栏类型,防眩光设施应该根据路况类型,选择植树或者安装防眩板。交通标志的颜色及形状选择,需结合具体颜色和形状对人的影响来确定,以最大限度起到提示和警醒的作用。

参考文献

篇2

发言稿一

同志们:

这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是市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去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和面临形势,全面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刚才,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高永宏同志宣布了调整后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王高年同志通报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对今年的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意见,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目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下一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找准差距,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道路交通是经济发展的命脉,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不断巩固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防控体系,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进程,努力克服道路规模扩展,车辆、驾驶人员迅猛增加带来的严峻考验,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管理措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得到持续改善。呈现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工作机制日趋完善。市上成立了金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各级各部门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安全责任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二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从基础工作抓起,加大了对人员、车辆、道路、交通运输等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管理和安全防范,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整治酒驾、校车专项整治和查处“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等专项行动,道路交通应急救援保障和疏堵保畅能力有了新提升,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三是道路交通设施不断改善。全市加大道路建设和道路安全管理设施建设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什字路口、隔离栏、重要路段交通信号灯、道路标线、标志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有效提高了道路通行能力。四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维护交通安全的自觉性逐步提高。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不断改进执法和管理服务方式,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不断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城乡道路交通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困难和风险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从全国形势看:

第一,我国已经进入了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期。据有关专家研究,“十二五”时期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也是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期。第二,机动车快速增长带来的压力前所未有。截至去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超过2.2亿辆,年增长2048万辆,道路交通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第三,全民整体交通安全素质不高。全民整体交通素质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机动车发展速度;素质跟不上形势、“软件”滞后于“硬件”的现象,短期内难以改变,交通拥堵、事故多发问题仍会持续。从我市情况看: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仍在高位运行。20xx年,全市共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2xx起,死亡32人,受伤294人,其中,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市区“xx.1”交通事故损失严重,教训深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遗留问题至今未能处理。今年1-3月份,全市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3起,死亡5人,受伤60人,较去年同期相比仍有上升。

其次,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全市占有相当比例的低等级和等级外公路,其交通安全设施不足,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等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难以整治到位;农村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还很薄弱,大量低安全性能的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多发。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措施落实不够到位。一些部门和单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责任意识不够强,监管职责落实不力,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从事长途、超长途客货运输的车辆驾驶人以及个体承包、“挂靠”经营的营运车辆驾驶人长期游离于安全教育管理之外。第四,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投入不够、形式不多、覆盖面不广、缺乏感染力,交通安全常识普及程度不高,安全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教育效果不理想,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保障。

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正确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深刻认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研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对策,以超常规的举措,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常抓不懈,真正把各项方针政策和安全措施执行好、落实好,坚决把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压下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强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力争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同比减少,杜绝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目标。为此,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xx]31号)和市政府《实施意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机制,着力构建“大交管”格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动员各方面力量,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实效。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公安交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的组织协调;交通、住建、安监、教育等部门要深化城市畅通工程、平安畅通县区和文明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和“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公路运输、保险公司要建立事故信息抄告共享机制和严重交通违法与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切实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防范。要持续不断地加大源头管理,筑牢事故预防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切实做到监管重点前移,预防措施在先。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驾校的管理和规范,坚决对不合格的进行整顿关闭,严把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学习培训和违法驾驶员的再教育工作,保持驾驶员队伍的健康发展;交警、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不准核发车牌照、营运证等相关证照。农机部门要严格落实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制度,切实提高上牌率和年检率,坚决杜绝报废车辆上路,着力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着力推动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工作。

发言稿二

尊敬的家长:

“车祸猛于虎”,交通事故十分可怕,当然,这也不是不可预防的,同学们也不要由此而产生紧张情绪。我们每个人都是交通参与者,只要我们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许多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而避免交通事故,就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和预防交通事故知识,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课,就准备联系我们大家身边的一些具体情况,分三个段落谈一谈这方面的看法。

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经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同学们,你们还小,还很年轻,但你们要懂得:人的一生是学习的一生。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就是说大千世界,要学的知识很多,没有哪个人敢讲“我什么都懂”。我们交警部门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十分重视,几乎每年、每学期都要来给同学们上交通安全课。我们的目的是什么呢?为的是不断增强同学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我要请同学们记住:“只有一生平安,才有美好未来”这句话。为什么我要突出讲这一句话呢?我认为当今世界上能再造的东西太多了,但人一旦丧失生命,是不可以再造的,没有比人的生命更重要的东西。人,会创造劳动价值;人,有思维能力,有亲情、感情;人,能讲话交流,表达意愿;这些都是其它任何动物不能具备和办到的。但是,人也有薄弱环节,就是不能碰撞,人不是钢铁,也不是石头,只要被机动车或其它硬件的东西一撞一碰,就会致伤致残或丧失性命。这一点,我想请同学们记清楚,用不着我做过多的论证和理解。

为什么要经常对同学们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呢?我还想到了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同学们年龄都很小,正值长身体,学知识的低年龄阶段,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差,同时还有许多同学在交通安全方面的思维和思考能力尚未成熟,与当前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不相适应。同学们应该清楚地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道路交通状况的不断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过去的砂石路变成了现在的柏油马路、水泥路,道路宽畅了,道路条件改变了。而另一方面,各种机动车也与日俱增,机动车的行驶速度明显地快多了。现在的汽车,在一般公路上行驶的时速都在50公里左右,最高时速达到90公里,高速公路上的速度则达到xx0公里以上,如果我们按每小时速度60公里计算,一分钟就是一公里,一公里等于xx00米,也就是说每秒钟行驶速度为16米。同学们想一想,滴答一下,汽车就会从远处驶到你跟前。如果你在骑自行车或步行时,与机动车争抢这一秒钟,后果我们将很难想象!

所以,我们要经常地反复地向同学们宣传要“宁停三分,不争一秒”,这绝不是吓唬你们的,许多交通事故,也就发生在这一二秒钟的之间。再请同学们想一想,我们又为什么要争抢这几秒钟的时间呢?但有的人竟敢冒这个风险,去争道抢行。举个实际例子吧,今年4月,一个老爷爷骑了一辆自行车送孙子上学时,车后座坐着个七岁的孙子,当骑车准备横穿公路时。就在这时,一辆大货车迎面开了过来,货车前部与自行车接触,崩的一声,老爷爷跌倒在地,而孙子的脑袋却被大货车碾过,一场重大交通事故就这样发生了。事故发生后,老爷爷抱着头已压扁的孙子,悲痛地喊叫着孙子的名字,让人感到多么痛心。车祸是无情的。尽管后来死者亲属得到了合理的赔偿,但这位老人却永远地失去了心爱的孙子。多惨呀,多悲呀,也就是为了这几秒钟,这个家庭留下了永远的悲痛。

同学们,假如这位骑自行车的老爷爷能够遵守交规,下车过马路,这起交通事故就会避免;假如他能看一看过往的车辆,慢那么几秒钟,这起事故也就不会发生;当然,假如大货车驾驶员车速慢一点,那这起事故也有可能不会发生。但我们说的只是假如,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的同学不也经历过一些风险吗?有的同学不也有过事故的教训吗?

这起事故,这位大货车驾驶员也要负一定的事故责任,但还是那句话,赔钱不赔命。哪怕就是判驾驶员几年刑,让他坐几年牢,那被撞死的小朋友却永远地离开了人间。讲到这里,我要把第一个段落归纳一下,好让同学们能记住: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保证安全;宁停三分,绝不能争几秒时间抢道争行;人不能与机动车相碰,一碰就不得了!

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是: 在同学们中存在哪些事故苗头。

尽管我们交警每年都来给大家上交通安全课,尽管你们的家长们千叮咛,万嘱咐,叫你们“慢点儿,过马路要当心”;尽管学校的老师经常提醒你们注意安全,但有的同学嘴上答应好的,行动上却不一样。下面,我举一些经常看到的交通违法事例(以前叫交通违章,现在叫的是交通违法),请同学们对照一下,看我讲得象不象。

镜头之一,占道行驶。放学了,一城区某中学的学生们骑着自行车,蜂涌出校门。许多学生不是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而是三个一群,五个一帮,并排地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有的学生还招手叫伙伴从后面追上来。追上来干什么,勾肩搭背,边骑车子边谈笑。同学们啦,这种行为是很危险的。在分道行驶的马路上,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如果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要负相当大的责任的。我们的同学们为什么要冒这个险?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后悔不及了。

镜头之二,穿越公路不走斑马线。同学们应该知道,为什么要设“斑马线”?就是专门让行人通行时有安全保障的。 我们通常讲的斑马线是生命线,就是说机动车见到斑马线上有行人通过时,都要主动进行避让,不可以与行人争道抢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斑马线,就是考虑行人安全穿越公路的。但我们有的同学,根本不把这条规则记在心上,而是我行我素。我要过马路,车头一拐,有的甚至手势都不打,旁若无人的横冲直闯。这种做法的危害性是很大的,一旦被机动车撞上,后果也是不得了的;

镜头之三,骑自行车时手攀拖拉机的尾部。这种现象,在农村道路上经常看到,其中不少是中学里的学生。这些学生可谓胆大惊人,万一拖拉机突然刹车,万一拖拉机与其它机动车交会,只要一失手,就会失去平衡,发生交通事故,是典型的事故苗头;

镜头之四,双手脱把,相互追逐。有的同学自持骑车子有“本事”,双手脱把,在公路上骑得很快,显示自己有水平。万一有个特殊情况,你反应再敏捷也来不及,不是自己跌跟头就是撞别人。还有的同学在公路上开展速度比赛,自行车骑得很快,你追我赶,这种危险游戏,千万玩不得;

镜头之五,坐在别人的车子上突然跳下车来横冲公路。不少的同学是由大人接送的,有的坐的是自行车,有的坐的是三轮车。到了学校门口,有的同学不看道路上有无车辆通行,从车子上跳下来就奔学校大门,这也是相当危险的。上半年发生的一起事故,我再讲出来让大家听听。一名男孩,去某乡的小学上学,这天,他奶奶骑着小三轮车送他去。到了学校门口不远处,这名小学生从三轮车后面跳下了车,没有观看道路上有没有过往车辆,埋着头就横穿公路往学校冲。这时,正巧有一辆汽车开来,由于太突然了,汽车虽然踩了刹车避让,但还是将小学生当场撞死。同学们:你们听说过吗?这可是真人真事啊!

镜头之六,小小年纪还用自行车带人上路。我们有时也看到,一些小同学骑着小自行车上路,不仅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而且后面还带上个小伙伴。交通安全法有规定: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骑车上路。有的小朋友就是不执行这一规定,认为自己已经会骑车了,而且后面还带人。不知道这些同学的家长知不知道这个情况,为什么不制止这一现象,一旦有了事故,后面带来的问题可麻烦了;

镜头之七,一面骑车一面吃东西。有的同学一手扶着龙头,一手拿着食品往嘴时送,有天早上下着毛雨,有个戴眼镜的女学生,手拿面包往嘴里送时,正巧遇到另一名赶路的中年人,俩人碰到了一起,女学生手里的面包掉在地上,人也跌在泥塘里,眼镜也掉在了地上。幸好,女同学伤势不重,自己爬起来找到眼镜再骑车走了。这些事情看似小事,但我们也要引起重视。万一撞的是机动车,后果就严重了;

镜头之八,步行时不靠边。行人靠边走,车辆靠右行,这是一条规矩。我们有的同学把这条规矩不当一回事,有的同学一面走路一面看书,旁若无人;有的同学还在路上打闹嘻玩。要知道,现在的机动车可多了,道路显得狭窄了,万一不小心被碰着了,后悔就晚了?

还有一些不安全的现象,我不一一列举了。总之,我们认为同学们要从小就要培养起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不能直到发生交通事故再后悔。请同学们克服这些事故的苗头,做一个遵守章守纪的好学生。

我要讲的第三个问题是:同学们怎样保护自己。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花朵,未来是属于你们的。在关心你们的成长时,同样也要关心你们的安全。你们的家长关心你们,学校的老师关心你们,全社会也在关心你们。今天,我们来为同学们讲课,把交通安全送到你们的心里,也是在关心你们。你们要学会保护自己,才能避免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如何保护自己呢?我看同学们要牢固树立八个意识:

第一是法制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你们还小,不可能一下子了解那么多的该部法律的内容。但有一条要记住,行车走路都要以安全为前提,再急再忙,不能把安全抛在脑后;

第二是防范意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虽然是一句口号,但她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铭言。防范,包含多方面,既要自己不伤害别人,又要防止被人伤害,还要防自己伤害自己;

第三是靠右意识,也可以称之为路权意识。同学们都是步行或骑自行车来上学的,要记住,在划分交通标线的公路上,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路上通行,不能窜至充满危险的机动车道上,走路时要靠边;

第四是观察意识。同学们在由支线路面上干线时,要留心观察路面情况,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不能掉头猛拐。上学途中,要留有充分的时间,不能匆匆忙忙赶路,更不能与机动车抢道争先;

第五是红绿灯意识。家住城区的同学尤其是要重视这一点,红灯停、绿灯行,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当红灯亮起时,你千万不能强行通过,因为这时的机动车刚加速,往往会因刹车不及而发生事故;

第六是斑马线意识。前面我已讲过了公路上为什么要设“斑马线”的目的,但是,有的同学穿过公路时就是不遵守这个规定。斑马线是生命线,我们要牢记这一意识,学会保护自己;

第七是头盔意识。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现在许多的家庭都有了摩托车,出行方便了。但不少的家长骑摩托车时,有意无意的不戴头盔,乘坐的人也不戴头盔,万一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未戴头盔,失去了头部的保护措施,将会带来危险的后果。头盔,不是为交警戴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戴的。同学们不仅要对家长进行这方面的宣传,自己乘车时也要戴头盔;

第八是报警意识。道路上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同学们要尽快协助打电话报警,使交警能迅速到达现场,赢得挽救伤员生命的宝贵时间,避免道路发生堵塞现象。我还要请同学们记住,千万不能滞留在事故现场围观,要知道围观是很危险的,容易发生二次事故,围观的群众受到伤害的事例挺多的。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花朵,未来是属于你们的。你们的亲人时刻关心你们的安全,我们交警同样也关心着你们的安全。今天,我来为大家讲课,既是尽到我们的一份责任,同时,也是一份嘱咐,为的是请同学们树立起“文明交通,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意识。请各位同学记住我今天的讲课。如果我的讲课能引起同学们的共鸣,得到大家的重视,我就感到很高兴了。由于时间的仓促,有许多的话留着我们下次再交流。最后,祝同学们一生平安,学xxx步!

发言稿三

各位领导、司机师傅们:

你们好!今天,我很荣幸代表驾驶员的家属在这里演讲,心理是既紧张又高兴。紧张的是,我从来没有上过台,更不要说在大庭广众之下来演讲了,而高兴的是,能通过这次机会,表达我们驾驶员妻子祝愿丈夫安全行车的心愿。我没有华丽的辞藻,但我希望通过我的真诚,唤醒大家对安全行车的重视,对生命的珍爱。我演讲的题目是:警钟长鸣,让幸福万年长

滚滚的车轮是无情的,不管你是穷人还是富人,不管你是坐公共汽车的还是坐宝马奔驰的,都同样有着命丧车轮的危险,随便的一张报纸都不时会出现交通事故的报道,随便的一条马路上都曾溅染着受害者的鲜血。我们在座的每一个驾驶员可能都不敢保证从来没有出过差错。

随着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汽车的安全性能也在不断提高,但过快的人口增长率以及人们漠然的交通安全意识使得交通事故并未由此而下降。人开着车,但在汽车面前却总是显得那么脆弱。无情的车轮不知碾碎了多少人美丽的梦想,多少幸福的家庭由此而支离破碎。说句玩笑话,我们每天上街都是提着脑袋,谁都要在马路上走,谁都不敢保证身后的车轮不会突然向你冲来。交通规则和交通警察是用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的,但是现在许多人却漠视了他的存在,看看我们的街道,不管是哪个时刻,都会有人在横穿马路,都会有车在超速。人来人往,,谁不想图个方便,谁不想尽快到达目的地,然而,我们的马路不属于那一个人,不管是行人还是司机,谁也没有理由和权利无视他人的存在,这谁都懂,但是谁都存有侥幸心理。走路的想我会比车快一步,开车的想我会比行人快一步,于是,车撞了行人,或是车为了躲行人又撞了别的东西。不管谁撞了谁还是谁被谁撞了,带给彼此及其家人的只能是无情的痛楚。我们没有心思去指责谁,因为谁也不想发生意外,但每一个意外的发生彼此都或多或少存在着责任。

作为一个驾驶员的妻子,我有责任提醒你们,尽管人多车多事故多,只要你们小心谨慎,按章操作,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我也曾经是驾驶队伍中的一员,我深知十次事故九次快的道理,也知道宁停三分不枪一秒的含义,我也更清楚遵守安全制度是多么的重要。我有一名姓王的好朋友,她也曾经是一名驾驶员的妻子,她与丈夫的结合是因为她的父母认为嫁给司机有前途,不愁吃,不愁穿,办事方便,才促成了他们的婚姻。婚后的生活,小两口非常恩爱,不久又添了一个可爱的小宝宝,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然而,小王的丈夫有一个很不好的习惯,爱喝酒,而且还经常喝了酒开车,小王没少提醒他,可丈夫却总是不以为然,还对小王说:“没关系,我手艺高,能把握住自己,那点小酒喝不醉我。”

常言道:长在河边走,那能不湿鞋。就在前年冬季最冷的一天,小王的丈夫出车后就再也没有回来。听人说,他那天晚上喝了酒后去接交通,就在北区附近,撞在了停驶在路边的一辆装载机上。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就这样被无情的车轮碾碎了。事故发生后,小王哭得死去活来,孩子哭着喊着要爸爸,那个悲痛、凄惨的场面,谁见了谁落泪。可泪水无法安慰死者的灵魂,更挽回不了失去的生命。悲伤的气氛笼罩在我们每个人的心头,使人寝食难安,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摆脱这伤痛的阴影。假如在事发之前,小王的丈夫能够想一想自己的妻儿,假如他能稍有一点安全责任心,假如他能够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假如……然而,一切的假如在一个已经逝去的年轻的生命面前显得是那么的苍白。

一切幸福和承诺都会在灾难爆发的瞬间戛然而止,而一切悔过都已无济于事,这是对人类的惩罚。而有些人却依然一次次地被懒惰和疏忽遮住了本该憬悟的常规概念。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违章操作、把《安全生产法》视为虚设、把警示的标语视为无用的招牌。司机师傅们,在我们每天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是否该扪心自问:安全,今天我忽视了吗?

篇3

近几年来,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呈现上升态势。例如,2010年10月16日晚,河北省李启铭在河北大学醉酒驾车肇事,并口出狂言:“有本事你告去,我爸是李刚。”事件被报道后,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在一个视频网站上有一段名为“2006年以来华中科技大学部分交通事故”的4分钟视频,该视频记录了华科校园内的十多个十字路口,从2006年到2009年3年间发生的35起大小车祸。[1]河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校园发生的交通事故只是冰山一角,如何预防大学校园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怎样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大学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含义也做了解释,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分析,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地域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在高校单位管辖范围,并且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发生在该区域的交通事故与一般的交通事故没有差异;另一部分属于在高校单位管辖范围,但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如在校园内一些特定路段有“校外车辆禁止入内”的标牌,发生在该特定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叫“道路”外交通事故,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大学校园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道路交通是由人、车、路、交通环境四个要素构成的统一体,当大学校园内的这几个要素没有协调发展时就会发生冲突,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一)车的因素。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与社会的开放与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许多私家轿车已经步入高校教师家庭,学生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很多,开汽车上学也已不再是新闻。这使校园内人流量、车流量成倍增长,致使大学校园内的交通环境日益复杂。

(二)路的因素。大学校园道路建设缺少人性化设计:一般大学校园内的道路通常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车道没有进行隔离,交叉路口没有信号灯管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缺少或设置不合理的现象,大学校园的停车场规划也不尽如人意。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因素。许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认为在大学校园内的交通环境是比较安全的,因而缺少了对自己交通行为的约束。在这种不安全交通心理的支配下,许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大学校园里注意力不集中。例如,行人边走路边看书边听MP3,或者左顾右盼、心不在焉。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随机的位置任意穿越马路现象严重,行人的异常行为比较多。交通行为细节决定交通安全,正是这些不起眼的交通行为,却往往蕴涵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四)机动车驾驶人因素。由于大学校园内没有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没有非现场执法设备进行监督,此外,许多大学校园内道路的基础道路安全设施设置不合理或者缺失,在缺少交通警察监督和管理的情况下,造成许多机动车驾驶人放松了安全驾驶的警惕性,有盲目侥幸心理,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在大学校园内比比皆是,因此导致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

三、大学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分析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侧面相撞、同向刮擦的交通事故形态居多。

(二)无信号灯控制的平面交叉路口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平面交叉路口是道路网络的基本节点,在这个有限的空间内,汇集着各种不同流向的交通流,致使交叉口的交通非常错综复杂。[2]当两股不同流向的交通流同时通过交叉路口时,就会产生交通冲突,这是产生交通事故的根源之一。

(三)当事人主观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多。主要包括: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操作不当,或是机动车占用自行车道行驶、突然靠边停车、车辆行经交叉路口超速行驶没有观察t望等。

四、预防大学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一)进行大学校园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慢行交通(Non-motorized Traffic)通常指的是步行或自行车等以人力为空间转移动力的交通。[3]长期以来,人们对大学校园内步行和自行车系统的规划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混合交通严重,造成大学校园交通事故频发。对大学校园内步行和自行车系统进行的规划包括:第一,要注意在空间上对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进行隔离,同时注意自行车道的宽度设计;第二,注意校园内交叉路口的交通组织与规划。在交叉路口要预防交通事故,涉及到交通规划设计、出行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将各个方面配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交通事故的目的;第三,设计满足行人通行要求的人行道;第四,科学设置行人交通安全设施,例如,加强设置行人过街指示标志,必要时采取机动车道路封闭设施;第五,合理规划非机动车停车场。

(二)加强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

1.加强大学校园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

第一,要合理利用经济杠杆适当设置收费停车场;第二,重点进行大学校园内饭店、宾馆、学术会议中心等对外开放部门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停车场规划应与大学校园总体规划协调一致,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第三,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管理,防止出现交通混乱。

2.加强大学校园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

第一,合理控制机动车行驶速度。例如:《上海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1月22日实施)第11条规定:“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校本部道路限速为20公里,延长和嘉定校区道路限速为10公里。”

第二,严格控制校外车辆随意进入校园。对教师车辆、部分走读学生车辆和学校有业务往来的车辆要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或经过校方许可后方能进入校园;划分社会机动车完全禁止进入区域范围;对校园内使用机动车(包括学校的通勤车等公务车)情况进行摸底备案,利用校园内的监控设备等对大学校园机动车的各类违法行为或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抄告制度,并与教师和其他职工评先进等挂钩。

第三,制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各高校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高校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的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园内机动车使用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强化大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通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改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的系统工程。[4]高校大学生对生命教育知识包括人身安全方面的教育需求比较高,但目前高校相关部门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形式单一,缺乏创新思路,对交通安全管理也缺少有效的绩效考核标准。由于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大学生,因此有必要强化大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在高校设立大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专门管理结构。

在高校设立大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委员会的负责人由高校的校长或副校长兼任,该机构负责高校园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计与改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高校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监管,协调高校具体的教学部门对课程的设置、教师的聘任进行考核和评价。

2.单独设立或开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课程。

高校应当及时开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课程,有条件的还可开发相关的网络课程,将其设置为选修课或必修课,课程将不单纯以学科为中心组织教育内容,而是从大学生的交通安全需求出发,科学分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编写具有针对性的教材,积极研发和开展具有特色的模拟教学、现场教学、案例教学、网络教学,推广启发式、研究式、讨论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贴近于大学生实际。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师资建设。

普通高校的教师一般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认识不深,对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分析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现象,致使授课内容缺少针对性。所以,有必要加强普通高校教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既有实践经验又有授课水平的警察、公安院校交通安全方面的教官进行双向交流,从而实现师资共享。

4.广泛发动大学生反对交通陋习,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文明行动劝导活动,做新时代交通文明的先锋。

(四)加强校园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的排查与分析。

大学校园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的形成往往是人、车、路、交通环境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高校负责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要组织或聘请专门人员对校园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进行认真的排查与分析,及时对校园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的成因进行鉴别并对其进行改善,重点对校园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的人、车、道路和交通条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校园周边的社会环境进行分析,反思自身在预防校园交通事故的管理措施方面是否科学和合理,进而制订预防对策和防范措施,例如,对于已发生交通事故的多发地段,应在其上游根据事故成因或安全隐患类型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或者有针对性的禁令标志,以便机动车驾驶人提前作好防范;[5]或者在大学校园内增设减速垄和减速带,以降低大学校园内机动车的车速;或者采取设置阻车器、路障、道路反光镜等措施,从而达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

(五)编制校园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套完整的高校校园应急预案一般包括总预案和专项预案。总预案是阐明应急整体框架结构及应急的基本原则;专项预案是根据总预案的要求,在危险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的种类、现场区域位置等因素,确定的子预案。[6]高校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可以作为高校校园预案的专项预案进行编制,编制时要注意具有可操作性。

我国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逐渐被社会各界所关注,因此,研究大学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及特点,科学地预防和控制大学校园道路交通事故是政府、高校相关的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谐构筑梦想,平安造就未来。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为构建和谐的高校交通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网.网络视频曝光华中科技大学校园内3年35起车祸[J].http:///xwzx/shgj/gdxw/201004/21/t20100421_21304735.shtml.

[2]徐晓慧,王德章主编.道路交通控制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7.

[3]李晔.慢行交通系统规划探讨――以上海市为例[J].城市规划刊,2008,3.

篇4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甲将乙与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甲赔偿。丙保险公司辩称,乙在我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的性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不是同一险种。我公司只与乙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甲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我公司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甲只能向乙主张权利,再由乙向我公司申请赔偿,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请求驳回甲对我公司的起诉。

    法院支持了甲的请求,判决丙保险公司赔偿甲22万元损失中的18万元(扣除免赔率10%),乙赔偿其中的2.6万元(65%),甲自行承担1.4万元(35%)。

    「评析

    本案的争点是:(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为同一险种;(2)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为同一险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该款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险法》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险种是否相同,在实践中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也是保险公司不愿直接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原因。保险公司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而《保险法》中的“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则是商业保险。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实行法定强制保险,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公法上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则要受到行政处罚。如扣留车辆、罚款等。但机动车所有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仍是私法上的行为,当事人可选择保险责任限额,如保险合同可在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范围内协商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有“强制”二字的区别,是否应认定为同一险种。《保险法》于1995年6月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当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没有出台,也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受当时立法政策的影响,《保险法》没有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法》在立法时不可能预见。对《保险法》中的“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的含义应作扩大解释,以与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含义相一致。据此,应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 “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为同一险种。

    自2004年5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是机动车办理所有权登记、车况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实质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时借助行政强制力获得了商业上的利益,而在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却认为其不是强制保险而是商业保险,以逃避其赔偿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2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并不是针对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的强制保险的情况,而是针对第1款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亦不能以国务院的规定未出台而认为不存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二、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篇5

看到同学们一张张可爱的脸,叔叔又想起了我像你们这样年龄的时候,那时候叔叔有一个美好的理想,那就是长大以后做一名为人民服务的警察,通过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叔叔实现了自己的美好理想。那我就问问同学们,你们有什么美好的理想呢?可以告诉大家吗?请大家积极的举手回答好吗?

刚才很多同学都说了自己的美好理想,有同学说自己的理想是做一名伟大的人民教师,有同学说自己的理想是做一名医生,有同学说自己的理想是做一位航天员,有同学说自己的理想是做一位科学家等等,同学们的理想都非常的美好,那哪位同学可以告诉我要实现自己的理想应该怎么做呢?

刚才很多同学都说实现自己的理想要认真读书、刻苦读书、上课认真听讲,这都是非常正确的,要认真读书,读了小学读中学、读了中学读大学。但是同学们,叔叔要告诉大家的是,要实现自己的理想除了要好好读书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那就是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因为有健康的身体才可以认真读书、认真学习,比如说一个人生病了就肯定不能很好的读书。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包括有许多方面,比如说我们不能吃发霉变质的食品,上下楼梯不能拥挤,不能在马路上玩耍打闹等等。今天呢,我就给大家讲与大家密切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

人、车、路是“交通”的三大要素,是紧密不可分的,大家的活动离不开交通。道路的历史悠久,自有了人类生活活动,也就有了路。古代从简单的土路发展到砂石路,经过漫长的历史,道路发展成了现在的柏油路、水泥路,使我们的道路交通畅通无阻、四通八达。现在的交通不仅有了公路,还有了高速路、快速路等。这为我们出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有了这么多的路,路上自然也就出现了各种的车辆,如:小汽车、大货车、大公共汽车、自行车、摩托车等等,这都是现代马路上跑的车辆。那同学们知道第一辆汽车是哪里生产的吗?

第一辆汽车是1890年德国生产的奔驰汽车。

随着第一辆汽车的问世,我们周围的车辆也就越来越多了,我们既充分享受着现代交通带来的便利和快捷,同时,交通事故也已经成为少年儿童意外伤害的主要危险。其中不少是因为少年儿童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自我防范意识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造成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我们国家在2004年5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是国家法律,所以人人都要遵守,包括在坐的各位同学。下面我就教我们小学生如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如何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首先,我们都来反省一下我们自己或身边同学的交通行为,是否曾经有过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是否曾因自己不安全的交通行为而给自己带来过一些伤害。同学们,你们当中很多人每天好几趟往返于学校和家庭之间,途中又大多要走马路,不管步行也好,骑自行车也好,总要避让来往的车辆。但是,你们当中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或缺乏交通安全常识。想想看,当你们走在马路上时,是不是有同学追追打打?是不是有同学边走边看书?是不是有同学随意横穿公路?是不是还有同学骑自行车时喜欢显示自己的本领,竟双手离把或单手骑车?(我本人就曾好多次看见一些少年骑车时双手离把,做出英雄豪杰状)。

当你们在马路上追打嘻闹或不安骑车或随意横穿公路时,你们是否意识到灾难会随时降临呢?下面,我给大家讲一讲发生在同学们中几个不守交通规则而引发的悲剧。

①某中学15岁学生陈杰,无证驾驶一部两轮摩托车搭乘三个伙伴,结果在路上与同向行走的陈某尾随相撞,造成陈某被撞死,驾车人陈杰也死亡的惨剧,而搭乘摩托车的三个伙伴也受重伤。这一起事故造成两死三伤。

②更为惨烈的一起事故是19岁的哥哥到学校接下来15岁的弟弟回家,他们骑着摩托车一路快速行驶,当来到该弯道处时,违章超过了一辆农用车,哪想对面刚好来了一辆小货车,结果两兄弟的摩托车正面撞上了小货车,导致两兄弟当场死亡。

③某小学六年级学生付某在去学校报名的路上,没有仔细看看公路上过往的车辆而横穿马路,结果被一辆家用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们平常骑车或走路、总免不了要横过马路,但在横过马路时,一定要看看左右来往的车辆,要确认安全之后再横过,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地方,一定要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千万不能因抢时间,抢速度而随意横穿。

现在,我教大家学习三大本领:一会走路、二会骑车、三会乘车(这三个“会”的含义就是要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1、走路时,要走人行道或在路边行走,过马路时,左右看,红灯停、绿灯行,不乱跑、不随意横穿,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不攀爬栏杆,遵规矩、保生命。

2、乘车时,等车停稳先下后上;坐车时不要把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窗外,也不要向车外乱扔东西。

3、不要搭乘超载车,如摩托、拐的等。更不要坐农用车,尤其是人货混装车。

4、12岁以下不要骑车。骑车时要靠右走,车速不能过快,更不能双手离把,不逆行,不要骑英雄车。自行车后座不能载人,骑车拐弯时要伸手示意。

5、在道路上遇到突发事件,要立即就去找大人帮忙。

6、遇到交通事故,拨打122或110报警电话,同伴被车撞倒,要记下撞人车辆的车牌号,车身颜色或其它特征以及逃跑方向。

我看到啊,大家都非常的认真听,下面我就提几个问题,看哪位同学回答的又快又准确。

1、世界上第一辆汽车是哪里生产的? (1890年德国生产的奔驰汽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哪一年颁布实施的?(2004年5月1日)

3、交通事故的报警电话是?(122或110)

4、12岁儿童可不可以骑自行车?(不可以)

5、小明放学的时候在马路上玩耍,这样做对不对呢?(不对)

篇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容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的第二款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这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改为在这种场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按照这一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首先是是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之外的损失,如果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有三个规则:第一,完全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第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这里最值得注意的,就是第二个规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条件极为严苛,一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就是说,不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必须具有交通违章行为,而且必须是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完全不具原因力,才能够减轻责任,否则,机动车驾驶人只要有一丝一毫的疏忽,就必须负全责,适用的是第一个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无过错责任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目前的这种规定确实存在问题,已经受到了广泛的质疑。我也认为,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虽然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对受害人似乎没有进行很好的人文关怀,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第4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但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应当负全责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百分之十经济损失的责任,事实上已经很好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在的规定强加给了机动车一方过于严苛的责任,造成了机动车保有人和驾驶人一方的恐慌,并且出现了放纵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增加道路交通中的危险因素,不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后果,存在很大的社会危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这样的规定本来就存在较大的问题,又经过媒体的炒作、加温,“机动车负全责”成为差不多每一个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的普遍的“经典”说法,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成员思想上的混乱,也给不遵章守纪的人甚至违法行为人索赔找到了法律依据。

下面这个案件是最能够体现本条规定的消极作用的典型案例。2004年6月4日,被告张某驾驶出租汽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辅路三里屯附近由北往南行驶。毋某醉酒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行驶入机动车道,自行车前轮撞到张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右前部,毋某撞伤,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送至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朝阳区交通支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毋某醉酒逆行至机动车道,造成损害,应负全部责任。受害人近亲属在得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之后,认为按照这个规定出租车一方应当负全责,故将该出租汽车公司和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72629元人民币,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本案是受害人负全责,理由是毋某醉酒逆行。按照这样的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不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应当自担。而按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所谓“机动车驾驶人负全责”的理解,则毫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却应当承担37万多元的赔偿责任。二者相比较,大相径庭。推而广之,可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存在不当是客观的,在司法中,应当准确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如何协调受害人与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平衡,以及个人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方面,很好地解决这些立法缺陷,正确适用法律,不然的话,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对此,法官负有重要的责任。其中最主要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审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案件中,在对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同时,坚持过失相抵原则,以调整和补救该条规定的消极作用。

二、无过错责任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在侵权行为法中,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调整范围内,是不是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曾经有过讨论,一部分人认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范围内,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不问行为人的过错,那么对受害人的过错也不应当进行过失相抵。另一部分人认为,过失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的调整原则,是在一切场合都要适用的,这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自己损害的原因之一,将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责令行为人承担,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也违背社会正义。经过讨论,后一种意见成为通说,并成为司法实践所遵循的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过失相抵原则,并没有明确指出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范围,这就意味着所有的侵权行为案件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已经是生效的法律规定,确实存在问题。就目前的舆论讨论状况而言,也还是过于夸大了法律规定的不当之处,造成了机动车驾驶人人人自危的局面,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却就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没有任何过错的机动车一方进行索赔。就像本案中的当事人一样,原告毋某本来就认为自己的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只是听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舆论宣传之后,才决心“依法”请求让完全没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高达37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对于这种状况如何适用法律,可以借鉴的是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关系的做法,即如果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判决的案件出现了不公平的结果,衡平法院可以依照衡平法作出衡平判决,改变不公正的判决。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这样的规则可以适当借鉴。在我国的法律适用规则上,也有特别法不得违反基本法基本规则的要求,如果特别法规定与基本法的基本规则相一致,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但是,如果特别法的规定违反基本法的基本规则,则应当依照基本法的基本规则适用法律。在这里,我们可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民法通则》第131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适用法律。因此,人民法院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规定已经正式生效的局面,既要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同时,也要运用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规则,其中包括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则,对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进行必要的司法调整和补救,以解决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不公平因素。

事实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中,已经包含了过失相抵原则的内容。在这一规定中,关于减轻和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无过错责任的本来含义,即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故意引起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就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就是过失相抵原则的内容。只要在司法实践别注意运用好这两个规则,特别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适用好最后一个过失相抵规则,就能够缓解或者消灭该条规定中的不适当问题,避免不公正后果的出现。

三、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责任中过失相抵的实行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的构成

过失相抵实行的前提,是与有过失。在过去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中,与有过失的称谓是混合过错。混合过错是前苏联民法理论中的概念,这个概念无法概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失相抵,因此才采用大陆法系民法的与有过失概念,更为妥当。

与有过失的构成,就是在侵权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责任基础上,受害人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构成与有过失,其后果就是过失相抵。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就构成受害人与有过失,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错折抵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使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责任确定更为公平。

(二)进行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比较

过失相抵的实行,一是过错比较,二是原因力比较。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失相抵中,由于这种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对加害人一方即机动车一方不问过错,无法进行过错比较,因此只能够进行原因力比较。因此,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实行过失相抵,就是要进行原因力比较,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者扩大,进行原因力的比较,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行为中,每一个原因行为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作用力。与有过失中的损害结果,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行为造成的,这两种行为对于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来说,是共同原因,每一个作为共同原因的行为,都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具有原因力。进行原因力比较,就是要将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者扩大所具有的原因力进行比较,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并且确定适当的责任份额比例。例如,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相等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的原因力超过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一方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反之则相反。这样,这样就实现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精神。

(三)机动车一方的行为不具有原因力的“优者危险负担”

现在的问题是,在原因力比较中,很多情况并不是双方的行为都具有原因力,而是只有原告一方的行为具有原因力。因此就形成了在原因力比较中,只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行为具有原因力,而机动车一方没有原因力的状况。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正是这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分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造成损害的时候,在主观上究竟是具有故意还是过失。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具有故意,那么就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或者行人具有过失,则实行过失相抵,机动车一方只承担次要责任。至于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可以参考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应当分担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精神,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样做,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中“优者危险负担”规则的适用,就是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性能和回避能力强的一方应当多承担责任的规则。这个规则体现的就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认为关怀。机动车一方在自己完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错引起的损害,承担这样的责任,已经体现了优者危险负担的规则,也体现了对交通事故责任受害人的人文关怀,是一个合适的做法。

例如本案。非机动车驾驶人毋某,是在酒醉的情况下逆向闯入机动车道,这是极为危险的行为。按照“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则,可以推出“醉酒人的行为视为故意行为”的结论。如果这个推论成立,那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应当被驳回。但是,在民事责任确定中,毕竟不是像刑事责任那样严格,同时也确实要体现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况且毋某也不是故意在机动车前寻死,那么,参考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责令被告张某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应该是比较合适的,也能够得到公众的支持和认可,而不至于让公众都对新法的规定予以质疑而怀疑它的公正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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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4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83-0039-0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为广大交通参与者及时提供道路交通相关情况的无声语言,同时也成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永不下岗的交通警察。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现代城市交通的重要安全设施,传递着规范化信息并用以管理和疏导着城市交通,对于保证城市交通安全、提高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有效规范引导交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分类及功能

根据交通管理和交通控制本身的含义,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分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隔离设施、照明、附属设施等)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等)两大类,它们共同承担着维护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安全、减少减轻交通事故发生等功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随着道路交通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是现代城市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道路交通设施以其本身的功能在现代道路交通运输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各种设施的作用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联,共同构成道路交通安全网络体系,是道路交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其目的在于服务,为道路交通参与者提供各种警告、禁令、指示、指路信息、渠化隔离和视线诱导。各种交通设施在规划时应注意相互之间的配合、协调,并按照相应规范选择合适位置进行设置,确定其合理规模及施工工艺。只有科学规范、醒目清晰的道路交通设施,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有利于道路参与者的识别,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原则

根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目前我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存在随意设置、施工质量差和监管不到位、与道路规划设计不协调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根据这些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及电子监控等的设置,应分别遵循各自原则。

2.1 信号灯的设置原则

城市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要求实施,同时要根据城市所处环境气候的特点以及各道路口的实际条件进行设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1)前瞻性原则。要求在道路建设之前就要对车流有个准确的估计,提前考虑好信号灯的设置,要避免在道路建成之后随意设置;

2)特殊性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考虑在临时通流量大的路口,比如学校、医院门口等,根据时间段设置红绿灯和黄闪灯,以提高道路资源的利用率;

3)创新性原则。就是要求根据不同的道路口环境条件,不断创新更科学更合理的信号设置,或者是向司机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他们当中蕴藏着无穷无尽的智慧与创造,如左转弯待转区的设置就是一个创新,依据路面宽阔程度,一个左转弯待转区的设置为左转弯信号放行增加3至5辆小车。

2.2 标志标线的设置原则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主要目的是为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及时、完善和清晰的道路信息,加强对车辆的合理引导,以使车辆能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不发生错向行驶,保证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根据以上的目的,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1)易见性原则。要求标志标线在所设置的位置点上能够给交通参与者的视觉产生直接而显目的影响,不仅可以通过视觉来获得信息的传递,而且在视觉上产生强烈的冲击效果,即能够在第一时间里快速“抓住”交通参与者的眼睛和注意力;

2)易读性原则。要求标志标线在所设置的位置点上能够让交通参与者迅速读懂所承载的相关信息,这一原则要求交通标志标线使用的文字或图形符号必须是国家统一规范的,且简单明了的,包含易于理解和接受的相关交通信息;

3)协调性原则。要求标志标线在所设置的位置点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该道路交通环境情况,即标志标线所承载的信息与交通环境不能互相矛盾。比如,道路交通标志上提供的信息与车道上的变化标线承载的信息要保持同一指向;

4)规范性原则。标志标线作为公共交通信息载体,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如生僻字应标明汉语拼音,更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出一些独特的文字或符号使人产生歧义,可能导致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

2.3 隔离设施的设置原则

城市交通隔离设施主要有隔离栅(网)、隔离墩、隔离绿化带及桥梁护网等,其设置的目的主要两个:一是保障车辆能够在城市道路上快速、安全地行驶;二是为防止行人、动物或物体等进入,用物理隔离的方式达到有效排除横向而来的实物干扰,确保车辆在城市道路上安全、舒适、高效、顺畅地通行。[2]根据以上设置的目的,隔离棚(网)、隔离墩的设置原则是:有一定的高度,至少高于路面1m;有一定的硬度,隔离棚(网)必须由坚硬的金属或铁丝构成,隔离墩必须用钢筋混凝土砌成,外表必须显目亮丽,并固定在适当的位置。隔离绿化带的设置原则是:隔离带上应栽种常绿灌木花草,设置于笔直、宽阔、视野好的城市快速道路两侧或中央,否则不设。桥梁护网,即安装于城市内天桥、立交桥两侧,防止物品散落或物品从下方抛入的防护设施,其设置原则是:较大流量的天桥、立交桥必须设置护网,设置高度应不低于地面1.8m,其材质、厚度和网孔尺寸应符合2006年公安部颁布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3]。

2.4 电子警察监控的设置原则

城市道路交通电子警察监控一般分为动态电子监控和静态电子监控两类。动态电子监控的功能主要是实时收集道路状况,如道路拥堵信息、违章信息、气象信息及相关设备状态等信息,全天候监视道路交通状况,控制与调节交通流,为疏导交通,减少交通事故,保证行车安全提供研判依据,一般采用视频监控系统,其设置原则是,主要交叉路口、重要单位门口、车流量大而快的城市道路、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车辆违法行为集中的路段等必须设置,监控范围须保持画面清晰,晚间使用时需有照明设施;静态电子监控的功能主要是实时记录违章车辆信息(主要信息为车牌号、颜色、车型),控制与调节交通流量,威慑机动车辆保持遵章行驶,一般采用电子照相系统,其设置原则为,凡是设置有红绿灯的路口必须同时设置。动态电子监控和静态电子监控均需要在醒目位置标注该位置已设置监控系统。目前大多数城市对动态电子监控设置得比较到位,充分发挥了其主要功能和作用。但在设置静态电子监控方面不是很理想,往往只顾其实时记录违章车辆信息这一功能,忽略了其控制与调节交通流量和威慑机动车辆保持遵章行驶的功能,所以,静态电子监控被设置在主要交叉路口和交通流量大的路口,而忽视了一般或车流量小的交叉路口。其实,城市车流向有个规律,即一般街道或车流量小的街道,其车流向占据较大比例的是主要交叉口或交通流量大的路口,因此,若先控制了一般或车流量小的交叉路口,也就控制了主要交叉路口和交通流量大的路口,这与人们常说的“小河涨水大河满”道理一样。

3 交通设施规范设置对交通安全的意义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2012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趋势,截至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辆,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与2011年底相比,汽车保有量增加811万辆,增长7.66%。[4]这就使得早已难堪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陷入了城市管理无法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设施就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使用与改进,为了更适合和方便交通参与人的出行安全,其设置也在日益发展的道路交通管理中得到了科学改造,并逐步形成了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过程中必须设定设置原则以遵循国家行业标准,从而引导交通参与人各行其道、有条不紊地进行。同时,交通设施只有规范设置了,驾驶人才不会对道路交通设施感到陌生,当他们去不同的区域时,第一时间就能对各个路段做出准确、快速的反应,不会发生因对交通设施的识别时间过长而导致交通问题。因此,科学规范设置交通设施能够更好地为交通参与者服务,保障驾驶人和行人的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科学规范地设置道路交通设施能合理地利用道路有效面积 ,可以平滑交通,及时疏导交通参与者,提高车辆通行能力,防止交通阻塞,节省能源,美化交通环境。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发展,城市道路必定能够逐步形成一个安全畅通的路网,社会发展也会更加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刘炜.论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5):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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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通俗地讲,“归责”也就是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根源,而“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立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在早期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即结果责任原则。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轫,人类理性日趋完善,现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按照一般的逻辑,一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过错。反之,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损害,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自无承担责任的依据,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只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与确立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既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说,归责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随着现代工业发展而逐渐兴起的。

自19世纪以来,现代工业的突飞猛进在为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灾难,如工业灾害、商品瑕疵、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依据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合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在高度危险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过错,无论实践还是理论都是见仁见智、不一而终;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在此类损害赔偿关系中,受害者本为弱者,距离证据较远,举证困难势必败诉风险较大。过错推定的立法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不具有普适性;最后,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本身并无可非难性,但损害确实产生。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受害人所受损害并非空穴来风,如让其独食苦果,有失公允。同时,基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补偿观念,许多国家立法确立了特殊领域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效率与安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立法者根据一定社会价值判断选择安全的结果。现代工业是人类改造自然,实现自身解放所必须的,如为避免损害,禁止此类作业,无异于因噎废食。但因此类作业受到损害的人的权利又必须得到救济,才符合法制原则和公平观念。因此,以实现公平为价值趋向,以强调对损害进行补偿为目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立法者的理性选择。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包括以下四点:1、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从中受益,因而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2、某种意义上说,行为人有义务控制损害发生,因而没有控制,故应当承担责任;3、危险作业人从事危险作业给周围环境增加了危险,因而应当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4、行为人多为大企业,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提高商品价格将风险转嫁出去。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Grissell v.Hausatonic”一案所说的那样“虽然被告没有过失,但终究是他导致了灾害,事故发生后,如果无辜的双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损失时,与其令无行为人承担,不如让行为人承担更为合理”。道路交通是高度危险作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何谓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上向有争议。我们认为,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归责原则。此概念包含了以下几点内容:(1)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个别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不足而设定的原则,因此必须严格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在现实中数量大,类型化程度高,故法律可将之要件化,而特殊侵权行为数量少、类型化程度低,不适合将其要件化。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3)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人民法院不应该考虑、也不能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因为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无论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4)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制度价值在于弥补受害人损失,尽管无须考虑行为人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往往可以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依据。

准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适用条件的严格性。让一个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毕竟与人们基本道德观念不符,但特殊行业、特定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故法律在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对其适用作出了严格限制。如果片面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范围,势必与民法的基本价值发生冲突,造成更大的不公平;2、赔偿额度的限制。侵权行为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分配正义,着眼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不应当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完全补偿相同,否则,将弱化侵权行为法的教育功能,与法律公平理念发生冲突。同时,如果要求行为人完全赔偿,必将使之不堪重负,从而影响现代工业的发展;3、免责事由的法定性。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行为人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首先,在受害人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责。受害人故意说明受害人希望、追求、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因而理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我们认为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理由,而不能成为行为人免责的理由,否则就混淆了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界限。对于受害人轻微过失,不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责或者免责的理由。其次,因第三人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由行为人与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能免责。正是基于无过错责任的制度价值,我们认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如果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将损害该原则存在的意义,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应该承认,《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原则的确定,符合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但是,因为该条本身的缺陷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乏,使该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一定障碍,应当予以改进。

1、免责、减责条件规定不合理。该条规定把“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作为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这与侵权行为法的要求不符,也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而在免责或者减责上具有特定要求。一般认为,受害人故意是行为人免责的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行为人减责事由,受害人轻微过失不能减责理由,而该条并未针对受害人不同程度过失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另外,只有在受害人过失与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为人抗辩的理由。受害人既使有过失,但该过失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也不能成为机动车一方的免责或者减责理由。因此,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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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交通安全常识

(一)、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指挥灯信号的含义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2)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3)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4)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2)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

(3)不准穿越、倚坐道口护拦。

(4)不准在道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2人。儿童的队列

须在人行道上行进。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乘坐公共电、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3)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公共汽车、电厂、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4)机动汽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

跳车。

(5)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拦板上。

骑自行车、三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3)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

(4)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5)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6)骑三轮车不准并行。

(7)未满16周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8)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二)水上交通安全常识

1、不乘坐无牌无证船舶。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4、不乘坐超冒险航行的船舶。

5、集体乘船应注意:要有老师带队,指挥,上下船要排成队,不得打闹、走动;要顺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维护好船上秩序。

(三)铁路交通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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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在告诉公路管理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高速公路的安全性不仅关系着道路的施工需要,而且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

二、中国城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备保护办理的含义

跟着高速公路的不断建造运营,不只改善了交通运输的情况,并且发作了无穷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带来了人们观念上的无穷改动。它不仅仅国民经济的命脉,还是经济建造不行短少的基础设备,它的前进与革新直接联系到生产力的开展与改变。可是在高速公路蓬勃开展的一起,咱们也大概注意到,在高速公路交通中,很多的交通安全事端不只造成了无穷的经济损失,也给很多的家庭带来了无法挽回的人员伤亡和精神痛苦。怎么进步高速公路办理的科学化,和谐好交警、路政、监控体系、救援体系及保护办理的联系, 为人民群众供给更安全的公路交通环境,是值得咱们探讨的。比如深圳道路安全计划的具体目标就是削减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减少行人的碰撞,重型车辆的管理,以改善道路安全为目的,减少运输车辆的碰撞和改善交通安全运输。

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备保护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1、计划方面

在进行高速公路网的交通安全设备体系总体计划时,通常在坚持均衡大局,突出重点的准则下,关于不一样路途,依据它在路网中的作用,并联系其所在区域的地势、地质、气候、人文、环境等要素,选用最适合的计划,既不能为节省出资而撤销一些必不行少的设备,也不应为寻求高档次而一味选用最佳的商品。可是,因为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设备计划仅仅近几年才开始施行,还没有构成对比体系的方法,关于在计划中怎么调整交通安全设备体系与其他体系的和谐、山区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设备特别准则的拟定、计划计划安全性评估等方面思考的相对较少,这使得交通安全设备使用的其他方面也不一样程度地受到计划的影响。

2、规划方面

当前,交通安全设备规划的程序基本上是在获得路途规划的文件后,关于详细路段的路途特点和当地的地理、气候、环境,以及思考到公路建造资金的合理利用等要素,挑选恰当的安全设备布局方式,依据国内外相应规范、规范,挑选契合实践情况的规划准则,对安全设备进行布设。因为在安全设备规划方面没有对比体系的规划软件,因而人为主观要素以及个人规划经验在其中表现得对比突出。别的,因为各种外界要素的影响,有时安全设备的设置会更多地思考了漂亮等要素,而将安全放在了次要方位,这种做法尽管与规范不相背离,可是安全设备的设置上,会存在一些安全危险。

3、施工方面

在施工期间,通常的做法是路面施工接近结束后,安全设备施工公司出场施工。可是当前对路途进行竣工检验时通常只重视路面布局的完结,而关于安全设备是否设置合理、全部并不是很重视,使得有些路段安全设备未施工结束,公路就通车运营,呈现一些路段刚通车交通事端就频频发作的表象。另一方面,因为某些缘由,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不能按规划需要严厉施工,以及其他方面的种种要素的影响,使得有些安全设备的施工质量不能满意规划的需要,这也对高速公路安全发作必定的影响。

4、保护办理方面

当前我国的路途保护将首要的精力投入到路面的保护方面,关于交通安全设备的保护并不是很重视,在评估路途保护办理工作时,通常仅仅路面质量方面的目标,关于交通安全设备方面的保护质量目标提及的相对较少。这种情况的存在直接致使了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设备的设置、更新滞后于路途需要的改变,使得有些路段的交通安全设备保护不到位,甚至在损坏后很长一段时刻里得不到保护、修补,使得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危险很多。

四、城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备保护办理的办法

1、安全设备硬件应施行“严厉规范、按需调整”

(一)、防撞防护栏设置主张

当前高速公路通常存在护栏履行旧规范,施工不规范等疑问,不能契合护栏的基本功用需要,对现有防护栏的晋级改造现已迫在眉睫。波形梁护栏要对双向八车路途段还应进行加固。中心防撞护栏的立柱间隔应增为每2米一根;对因路面加铺和罩面而导致的高度不契合行业规范的立柱应从头按规范施工;中心活动护栏应当废弃“伸缩式”和“放置式”,主张选用折叠式既有阻隔功用又有防撞功用。

(二)、诱导性安全设备设置主张

关于指路标志体系来说,单向车道越多,对指路标志牌设置的需要越高。科学实验标明:跟着设置路侧标志的添加,驾驶员读取标志信息的概率逐步上升。以单向四车道为例,行驶在榜首车道的车辆,要驶离高速需要变道四次才能进人减速车道,交通流的抵触点多,在纵向上需要必定的间隔;再者,因为第二至第四车道通常会有大货车或大客车遮挡视野,驾驶人不能及时、有效地认读路侧的出口标志牌。因而,三车道以上的路段,除了添加高速公路路侧标志牌数量,还应在中心阻隔带内添加标志牌数量,继而处理路口、互通区标志牌设置不契合实践需要的疑问,进步在内侧车道行驶的驾驶人视认交通标志的准确率,削减路口事端的发作。有关职能部门应抓住拟定电子可变情报板设置的强制性行业规范,通常以为出口前、互通区前方、效劳区前后、主线卡点前设置电子可变情报板对比合理。应将视野诱导标志牌带自发光功用作为强制性需要。

(三)、其它硬件设置主张

新建的高速公路规划日流量较高时,应当把全线照明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目标来施行。当前被使用的监控普遍存在夜间无法进行监控。从高速公路实践办理中发现,很多的交通安全事情发作在夜间,这样就大大地制约了监控功用的发扬。因而,监控探头加上红外夜视功用,即便发作在夜间的交通安全事情也能够经过监控及时发现、处置。在高速公路恶劣气候交通办理中,能见度探测仪通常能发扬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及时发现不适合通行的条件,使有关部门能在榜首时刻采纳有用操控手法。在效劳区内使用智能泊车计费体系,依据主线流量、效劳区泊车场所巨细的不一样,确定免费使用时刻。一切进人效劳区的车辆,泊车时刻超出规则时刻,收取泊车费。经过这一手法,加速效劳区内车辆的循环,使更多的车辆驾驶人能够在效劳区得到休整,使效劳区真正为交通安全办理效劳。

2、智能普务对安全设备的需要

(一)、巡逻电子化的需要

新建的高速公路应施行全程闭路电视监控,进一步进步高速公路的管控才能。依据需要,每0.5到l小时经过电子监控探头扫描所能监控的路面区域,及时发现交通安全危险,节省警务本钱。

(二)、交通违法行为纠正、查处智能化的需要

依托视频监控进行违法辨认与抓拍,查找路况反常信息,经过网络传输疾速告诉接近的巡查车或出人员人员,疾速处警,排障、操控。

(三)、智能设备对

智能交通系统是未来交通发展的趋势,如何开发和应用智能交通安全设施,提高交通效率,提高行车安全性是企业,政府和学术界努力的两个主要目标。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是利用高效率的能源,如太阳能和先进的技术,以及使用自动检测和控制的,即时的动态诱导和警示道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或管理策略,以取代过去的静态保守的做法。

(三)、对货车和大客车的要求

首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中进行订单管理和服务模式,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采取细致的量化任务,定期通报考核进行推广实施。注重预防和应对,应做好演练工作,对货车和卡车的掌握进行有效的措施来应对隧道交通突发事件。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交通安全的责任,狠抓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让人民群众,努力营造交通安全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积极性,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结束语

伴随着进入城市发展的快速阶段,社会的步伐不断加快,城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这为有序推进道路的安全实施进行提供了很好的保证。

参考文献

[1]何勇,张建军.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问题分析与对策[J].交通世界,2005,(12):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