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税收筹划模板(10篇)

时间:2024-02-28 15:47:0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股权收购税收筹划,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股权收购税收筹划

篇1

企业股权收购在现代企业实现自身重组的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现代企业通过自由实施股权收购的决策与行为,客观上可以达到企业综合竞争实力明显提高目标。但是与此同时,实施股权收购行为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税法来负担企业纳税成本,其中包含了多种类型的法定纳税种类。目前面临激烈的行业市场竞争,现代企业必须要深刻认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融入企业股权收购全过程的必要性,运用科学思路来拟定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施规划,帮助企业实现纳税负担减轻的目标。

一、企业股权收购中的主要纳税种类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

在增值税的法定应税行为范围内,目前并不包含股权收购行为。然而对于多数参与股权收购的现代企业来讲,企业存货与企业固定资产都应当包含在非股权支付的范围领域[1]。股权收购的参与企业由于受到以上因素影响,则必须要遵守现行税法来进行企业增值税的足额缴纳。经过营改增的重要税法转型改革举措以后,现行税法条例针对增值税的法定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宽,并且将支付无形资产与转让企业不动产的两种关键行为都涵盖在增值税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构成了多数现代企业必须缴纳的关键税收种类,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途径方法目前可以划分为一般性以及特殊性的两种税务处理手段[2]。现代企业如果有必要实施全面重组工作,那么企业支付对价的关键方式就是企业股权支付。在此过程中,企业收购以前的各种类型负债与资产将会保持原有的税收计量基础,从而做到准确判断转让支付股权的企业经济利润损失以及收益数额。在一年的时间期限内,实施股权收购行为的企业应当禁止出现再次转让股份的现象。

(三)契税、土地增值税与印花税

在某些情况下,涉及联合经营行为或者投资行为的企业会选择房地产作为参与投资的基本要件,因此就会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依法缴纳过程。企业现有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股权与房屋所有权如果保持原有主体状态,那么企业不必缴纳特定比例的契税。除此以外,股权收购的参与企业主体应当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与印花税,结合产权转移的收购合同基本条款规定来确认以上两项税款缴纳比例与方式。

二、企业股权收购中的纳税筹划要点

近些年以来,参与股权收购的各个行业企业比例数目正在日益增多,客观上决定了企业股权收购的要素选择过程表现为复杂性。通常情况下,企业拟定纳税筹划的总体实施方案应当能够综合判断与考虑被收购企业性质、对价支付的方式、股权收购的预期绩效利润等要点。具体在合理确定企业的纳税筹划思路方案时,企业负责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于以下举措:

(一)被收购企业的选择

被收购企业的种类与性质将会给股权收购成本带来直接影响,企业如果要达到税费节约的目标,那么对于被收购企业的种类性质应当着眼于综合判断,从而选择适宜开展股权收购业务的最佳企业对象。股权收购企业如果选择了政府重点倾向扶持的被收购企业作为对象,则企业通常可以享有减免特定比例税费的待遇[3]。与此同时,企业针对境外的被收购股权企业应当谨慎进行选择,这是由于境外企业涉及差异化的税收计算方式,企业必须要运用谨慎态度来进行应对处理。

(二)对价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时,必须要按照收购合同来进行对价支付工作。但是实际上,收购股权企业如果选择了差异化的对价支付方式,那么企业的税收缴纳比例与金额也将会体现差异性[4]。通常情况下,企业如果选择了运用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来偿付股权收购对价,那么不利于企业减免自身的税款缴纳负担。与之相比,企业如果选择了股权对价支付或者有价证券的对价支付模式,则可以达到灵活减轻企业现有税负的目标。由此可见,对价选择方法将会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总体实施方案带来不可忽视影响。企业负责人员在选择各种不同的对价支付模式时,应当经由全方位的判断与考虑。

(三)准确评估股权收购绩效

股权收购绩效只有在得到准确科学评定的基础上,才能为企业科学确定纳税筹划总体方案提供必要支撑。企业负责人员针对股权收购产生的预期绩效利润应当能够客观进行评估,旨在综合评定企业现有的盈利能力、债务偿还能力、资产管理能力与经营获利能力。企业如果有必要完成自身的重组工作,那么关键性的前提因素就要体现在准确评估收购股权绩效,据此给出合理完善与优化股权收购思路方案的对策。股权收购企业应当善于利用优惠性的政府税收扶持与倾斜政策,旨在合理判断确定股权收购产生的预期绩效,运用更加灵活的实践举措思路来转变现有的企业纳税筹划模式[5]。企业针对现有的会计核算业务手段亟待加以创新优化,依靠全新的企业会计核算手段来准确评估股权收购绩效。单位会计人员通过汇总会计数据的原始资料表单,应当可以归纳得出详细与完善的会计基础数据信息,有益于会计工作运行实效得以明显提高,切实保障了会计核算基础数据的精准性。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含义就是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机构通过专门设立会计核算职能中心部门的方式来执行会计核算任务,对于企事业单位原有的出纳岗位人员以及单位会计岗位进行取消,并且保留单位财务层面上的自、资金分配使用权利以及资金占有权利。在会计岗位人员的委派模式基础上,对于报账员的重要职能岗位进行单独设立,从而达到集中实施会计核算业务的目标。由此可见,会计集中核算的明显实践优势就是全面融合会计监督职能、会计核算职能、会计服务职能与会计管理职能,会计集中核算具有合理优化利用单位财务资源、保障会计核算结论与数据精准性、确保会计岗位职务独立性等重要实践作用。会计集中核算最为关键的优势应当体现为单位会计人员统一展开各项核算业务,会计核算业务不再零散分布于企事业单位各个岗位。会计集中核算的重要实践举措在当前阶段时期已经得到了全面推行,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职能部门以及会计业务人员可以做到统一负责会计核算事务。表1为纳税筹划手段运用于企业股权收购的具体实践要点。

三、企业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完善改进思路

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要点在于科学策划企业现有的涉税业务开展运行方式,旨在完整规划企业在当前时期阶段推行实施的完整纳税操作方案,节约企业纳税经费与成本[6]。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企业纳税筹划应当属于企业成本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组成要素,现代企业针对纳税筹划工作务必给予重视。在现状下,企业股权收购的开展运行过程一般都会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种类。完善与调整纳税筹划思路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层面因素,而不要简单局限于特定层面的企业税收因素。企业如果有必要进行重组工作,那么通常都会涉及企业原有纳税规划方案的调整转变。在此过程中,负责实施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人员应当紧密结合企业纳税种类以及股权收购模式,运用灵活的多元化思路来调整企业原有纳税筹划方案。完善企业纳税筹划总体方案的举措思路重点体现为促进主营业务的预期经济收益提升,同时还会涉及企业本身的债务偿还能力提高。为了实现以上的目标与宗旨,那么企业中负责实施纳税筹划的具体人员应当进行综合判断与考虑,合理节约企业纳税成本,促进企业的总体盈利水准与能力提升。四、结语经过分析可见,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实践工作应当完整融入贯穿于企业开展股权收购事务的各个环节过程。企业股权收购在企业重组与合并的实践中占据关键地位,同时也构成了企业扩展现有业务经营种类规模的最佳渠道方式。具体在完善与创新企业现有的纳税筹划总体思路方案时,关键举措应当体现在被收购企业的选择、对价支付方式的选择、准确评估股权收购绩效等层面,借助于纳税筹划手段来促进企业的总体经营实力提升。

参考文献

[1]贺建涛.国有企业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相关问题研究[J].现代国企研究,2019(18).

[2]李霞.关于企业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及绩效探讨[J].财会学习,2019(19).

[3]黄存贯,刘俊.对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点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9(3).

[4]张捷.促进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东方企业文化,2019(21).

篇2

1.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经济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就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对于企业集团来讲,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税务上都视同为企业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达到交易总额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经营方面具有垄断排他性等交易在税法上就将被划归为关联易。现举例说明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集团内部小法人之间若存在无限期、无偿性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对于资产所有方,企业会正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认定该类折旧不容许扣除,就会使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求纳税调增,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资产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2.关联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对于关联企业来讲,内部间购销交易并没有按照企业正常对外业务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或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交易报表,在这项管理上,内控制度应更深入的实施,才能使企业集团规避风险。

(二)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集团企业间的股权收购具有高度复杂性,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集团的会计处理上股权交易又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因此,集团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2.股权收购交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企业集团间股权收购分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购,由于股权收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其表现形式又有异于传统业务,因此,内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特需深挖股权收购交易的内在,抓住关键,适时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集团基于整体利益的出发,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但毕竟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个人行为,策划的方案是否得当,是否能带来税收筹划上的收益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若设计不得当,还会让税务机关认为是有意偷漏税,这样不仅会涉及到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还会让集团声誉受损,进而会出现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经济困境。

2.全面税务规划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内控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但由于制定内控管理和进行税收筹划有可能是分开进行的,其最终制订方案有可能与现实脱节,因此相关制定人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各项管理的实效性。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加强建议

企业集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岗位职责方面

企业集团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对财税人员进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条与财税人员直接、有效沟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可对任职期间的财税人员随时调换岗位,实行轮岗制可以提高财税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发光发热,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间的整体意识,在同一规程下,各企业就不能完全考虑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团利益于不顾,会增强集团内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

(三)集团内部会计业务方面

1.关联易。内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关联交易中的自行定价问题,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定价,并且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把好定价这一关,发现异常问题,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内控在关联易方面发挥积极地作用。

2.股权并购。集团间股权并购方面,内控要全面贯穿始终,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地组建税务监督团队,事后主动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时弥补,并在并购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得税务机关对并购中税务处理的认同。

(四)税收筹划方面

企业集团在税务方面要做好筹划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方面各项损失和支出。税收筹划内控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在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虑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使税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以便保证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

篇3

企业纳税筹划是从企业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它是企业财务战略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纳税的目标也应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是首要的,即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税法许可下,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设计筹划尽量使自己的纳税负担最轻,使企业获得最大化的利润是企业一种必然的理财行为。

我国现阶段企业纳税筹划存在两个最突出的问题:

(1)纳税筹划整体水平低。主要表现在:   ①不少企业根本没有纳税筹划活动或筹划不足;   ②企业对纳税筹划的原理了解不透。

(2)不合理对待纳税筹划。受到观念的局限,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经常遇到来自一些基层税务执法机关责难甚至处罚,不理解企业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活动等。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合理合法地减轻税负,在实际纳税筹划运作时,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做到纳税筹划只能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能违背国家经相关的法规。纳税筹划必须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企业纳税筹划必须顺应这种变化。

2.目的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三个目的:一是绝对减少税负,选择低税负。二是相对减少税负,使企业利用税收负担率来分析税收负担问题。三是延缓纳税,推迟纳税时间,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从而体现纳税筹划的手段。

3.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时,应尽量采用简单、有效的方法,降低纳税筹划成本、以最小的纳税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4.风险回避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坚持风险回避原则,建立有效机制防范风险。通过收集信息,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动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税务执法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并及时做出风险预测,对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二、企业税收筹划存在问题及分析

1.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且责任不具体。以财务部门负责纳税筹划为主的企业尽管为纳税筹划倾尽了智谋,但由于其自身局限,及企业经营决策的分散性,无法协同整个企业的纳税筹划运作,保证纳税筹划长期有效的开展,使企业缺乏战略纳税筹划设计。

(2)税收筹划在流程设计上未达到科学有序的要求。目前,企业纳税筹划的财务设计分散,且重点关注个案,缺乏整体逻辑考虑,使企业整体筹划思路不清晰,缺乏整体的纳税筹划设计程序。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操作性尚有待改进。企业结构组成上过于偏重于对税收优惠中关于地域和技术优惠的直接运用,导致了对税务策划的阻碍。

2.问题分析

降低税负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减少税基。一般情况下,由于流转税的税基是销售额或营业额,降低税基难以操作,所以纳税筹划降低税基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方面。由于收入总额降低不大,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增加成本支出或费用摊销来降低税基;在企业购并重组的特殊业务中,合理筹划购并方式,还可以大大降低流转税负。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企业财务管理是关于资金的筹集、投资和分配的管理工作,财务管理的对象是现金(或者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主要内容是筹资、投资和股利分配。

1.纳税筹划在企业筹资决策中的运用

企业在筹集资金时,一般先考虑企业的资本结构和筹资方式,在决策时要以合理的资本结构、降低投资风险为前提,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从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或资金成本、税后现金流出量、税收收益等做详细比较后选择。

企业筹资渠道主要有:(1)金融机构信贷资金;(2)企业自我积累(3)企业间拆借(4)企业内部集资;(5)发行债券和股票等等形式。

企业筹资方式可以选择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不同筹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后果。筹资时影响税收成本的是筹资费用在计征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即筹资方式各自的资金成本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反映是不同的。虽然新税法的基本税率从33%降低到了25%,但负债融资仍能够获得税收挡板的好处。

例示:某公司2009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7000万元(其中股本总额5000万股,每股而值1元),假设公司2010年需要增加投资1000万元,如果不增加负债,预计下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该公司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对于增加投资100097元,有以下两种选择方案:

方案一:当年不分配现金股利,以留存收益中的1000万元进行投资;

方案二:将留存收益中的1000万元用于发放现金股利;另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进行投资,借款利率为8%。

分析:

方案一,2010年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2010年净利润=1000-250=750万元

2010年净资产收益率=750/(7000+750)=9.68%

方案二,2010年税前利润=1000―1000×8%=920(万元)

2010年应纳所得税=920×25%=230(万元)

2010年净利润=920-230=690(万元)

2010年净资产收益率690/(7000+690-1000)=10.31%

通过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虽然净利润减少60万元,但净资产收益率有所提高。

以上例示说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公司融资行为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能够起到节减税款的效果,同时也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整体财务目标。

2.纳税筹划在企业投资过程中的运用

旧税法体系下,国家为了鼓励内、外资企业加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规定内资、eee外资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革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技改项目当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够抵扣的在5年内给予抵扣,购进的设备仍可按原值计提折旧。国家为加快经济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大了环境执法监管力度,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新所得税政策以产业优惠为主导,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应充分利用好这一政策。

3.纳税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应用

并购、重组是企业成长过程中合理配置资源、形成规模经济、调整产业结构、突破进入壁垒的有效手段。购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取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整体产权收购等不同的购并方式,不同方式下交易双方承担的税负有很大的差别。交易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不同,选择适当的并购方式,合理筹划,以期达到较低的税负。

如果被收购方即目标企业经营管理混乱,税务、法律风险较大,或有损失无法估计时,为规避并购可能带来的风险,可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税收筹划的余地较小;

如果目标企业经营管理比较规范,通过前期调研相关风险能够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则可以考虑股权收购的方式。因股权收购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且根据财税【2002】 191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股权收购方式可以避免流转税负;

在企业购并实务中,还会遇见一种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特殊的资产转让方式一整体产权转让,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因股权收购可能承担的巨大风险,同时可以降低流转税负。根据国税函【2002】420号、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上述三种购并方式对流转税的处理迥异,而对于所得税,被购并方一般应确认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财税[2009]59号之相关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合理筹划。构建一定的条件,如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达到推迟纳税时间,节约资金时间价值之目的。

纳税筹划在产权重组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以下做法:

(1)从企业战略考虑,兼并亏损企业,支付的对价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一定限额的亏损,既扩大了企业经营规模,又可获得所得税利益,

(2)兼并某些税法规定的特殊地区(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仍可获得税收优惠;

(3)将原企业分立为小型微利企业;

(4)将企业下属部门剥离单独设立属于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5)在民族自治地方可考虑地区税率差异的不同分立成立新的子公司;

(6)选择某些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达到一定避税效果等。

4.重视技术研发在纳税筹划中的作用

为促进技术进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新所得税法从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如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按不低于10年摊销;尤其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展至所有区域。

篇4

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涉及的税种繁多,税务操作复杂,法律风险大,税收法规对重组影响巨大,某一政策使用不当可能导致重组面临缴纳巨额税款的窘境。作为影响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税务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因此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方案和执行过程中做好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加强国家经济政策的运行成效

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靠税收调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主动接收政策信息,并能动地运用,按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自身行为,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目标。

(二)有助于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国家对并购企业会提供税收政策优惠,并购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享受税收政策好处的同时,可以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三)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税收活动加大了企业现金流流出量,企业须仔细分析理财活动受税收的影响。探求遵循税法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引发的现金流出量,使企业自身价值增加,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理财,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着眼点和策略分析

(一)税务筹划着眼点分析

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活动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思考税务筹划:

1、选择具有筹划空间的主要税种作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通常选择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三种不同方式完成重组,不同的重组交易方式,会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同的税种。在研究重组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根据重组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选择重点税种为着眼点展开。但是由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重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的做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筹划空间,实践中最常见的筹划方案普遍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着眼点。

2、选择税收优惠为着眼点

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 牧、渔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等特殊行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重组企业可以利用特殊行业企业为选择对象,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整体负担,享受筹划收益。

3、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为着眼点

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款缴纳方式也不同。目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将税后利润分红至个人股东,个人需按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则,公司制企业还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亏损可冲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单独享受税收优惠;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受税收优惠,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组时可分析主体的经营状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4、选择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方式为着眼点

59号文指出,如果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重组可以利用该等特殊政策,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款。

5、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重组中收购方可以选择采取股权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方式、及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方式。根据59号文和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支付部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并购方选择现金和股权支付相对税负较轻,选择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需要缴纳流转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可能税负较重。所以企业重组时应该将资金筹措和支付方式相结合合考虑各种方式的成本和效益。

(二)税务筹划具体策略分析

1、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

三种重组形式的税种对比分析表

从以上分析表可以得出,通常资产收购的税负较高,股权收购和合并的税负较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当然在重组实务中不能单纯只考虑税务问题,还要考虑法律、经营等方面的风险等。

2、尽可能选择股权支付方式,减少非股权支付方式。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对价支付方式中,现金和股权支付税负较少,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税负较大。因此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现金或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方式,而减少存货、房地产等作为对价支付。

3、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减少当期税款。

根据59号通知规定,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可以不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样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为弥补亏损,可以抵免合并企业的部分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

4、通过先分后转减少应纳税款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而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因此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建议先分后转,即被进行利润分配,在进行股权转让。

三、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目标

篇5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收筹划的措施

(一)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并购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购买法,一种是权益联合法。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对并购企业在重组资产确认、账面价值与市价的差额方面的规定不大相同,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影响着企业并购重组后的整体纳税情况。

购买法下,并购企业所支付的购买目标企业的价格与其自身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并不相等,加大了并购前后的难度。并购企业需要在购买日对目标企业中可以构成净资产价值的资产项目,按照公允市价入账,公允市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商誉做会计处理,由此而产生的计提减值准备与摊销费用,则会减少企业的税前利润,从而为企业带来一定的节税效果;

权益联合法仅仅只适用于以发行普通股票的方式来换取被兼并公司的普通股,其所支付的价格与目标企业自身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相等,因此,权益联合法下没有减少并购企业未来收益的作用。

会计实践中,实行购买法还是权益结合法,需要结合企业的信息质量好坏,来进行评判其可行性,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为企业节省税额,降低成本,对购买法进行修正,以找到最佳会计处理选择。

(二)选择合适的并购融资方式

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最小成本资金占用成为企业进行筹资的重点,而企业内部融资不能在税前扣除,会使企业二次征税,加大企业税收负担。而外部融资通常采用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二种方式,其中债务融资最为普遍。企业采取债务融资的方式,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而这部分利息,即资金占用成本,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减少了企业税收负担,其中,债券发放流程较银行贷款等形式要简单的多,是最佳的债务融资方式;股权融资的方式,可以降低股东每股收益,减弱股东的控股权,此时需要向股东支付股利,而这部分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股息只能在税后列支,加大了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从两种外部融资方式中,企业并购时采取债务融资方式会使用利息抵税,从而节省税额,提高企业收益,其主要表现为将企业的负债成本转化为财务费用,从而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负债成本率大于息税前收益率的情况下,企业债务融资的额度越大,其产生的节税效果也就会越明显,但是债务融资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尽管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但会加大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最合适、最有利于企业的融资方式。

二、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支付方式

考虑对风险防范及避税筹划,税收筹划设计首先考虑注册地、注册行业,选择并购企业所在地税收优惠较多的企业及行业,如:高科技企业所得税率15%、偏远地区;其次,无论企业采用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都可以延缓纳税,主要的设计在于支付方式,因此,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我认为选择合适的重组方式十分重要。

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支付方式有股权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方式及混合支付方式,根据不同的并购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也会对税收会计处理带来一定的差异:

(一)股权支付方式

企业在进行重组并购,如果采用股权支付方式是不会产生税费支出,但是,会影响企业未来的税负。一是被收购企业而言,该支付方式不需要马上确认换股收益,在企业出售股票时缴纳资本利得税,达到了延期纳税的目的。二是被并购企业来说,被并购后是否为独立法人,对其税收负担存在影响:被收购企业以子公司存在,其税收与母公司分别进行,此时,子公司可以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被收购企业以分公司存在,其经营亏损则可以抵减总公司利润。股权支付方式较现金支付方式,可以减缓企业现金支付压力,但是不能享受重估固定资产 折旧增值而产生的费用税收抵免。

(二)现金支付方式

当前税法中规定,企业并购重组以现金支付,被收购企业应就转让过程得到的收益缴纳所提税。因此,如果并购过程,以现金方式支付,会因无法推迟资本利得的确认和转移实现的资本增值,从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购成本。

但是,如果以分期付款方式的并购,即负债收购,由此产生的资金成本,可以减轻被收购企业税收负担;同时收购企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折旧费用税收抵免;

(三)混合支付方式

并购企业以股票、现金等多种形式组合支付,称之为混合支付方式,所得税法规定: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权价值20%,以被并购企业账面净值做为计税基础,其利益在于用与被收购企业有关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被收购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被收购企业来说,可以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而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高于20%,按被并购企业评估后价值做为计税基础,资产升值时,收购企业可以得到固定资产折旧抵税利益;

篇6

一、国外研究现状

1、税收对企业并购影响的相关理论

莫迪利亚尼和米勒(1958)(Miller M.H.和Modigliani F)提出的MM 定理早期观点认为在没有所得税的情况下公司价值与企业资本结构没有关系,不会因为债权资本增加而增加,1963年加入了企业所得税因素后发现:由于企业的负债利息可以免税,负债增加,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就会降低,因此负债会因利息的抵税作用而增加企业价值,对投资者来说也意味着更多的可分配经营收入。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amuel Scholes)(1976)等人提出了“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并研究了“税后收益最大化”与“税收套利”问题。

艾克堡(Eckbo)(1983)提出了税收对并购的一些具体作用,税制中尤其是所得税是激励公司并购的主要因素,并购更加突出了税盾效应,税法中的企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使折旧增加、亏损递延等都能使企业合理避税,人们会调整交易方式,尽可能减少税负。

Shrieves和Pashley(1984)认为企业在控制了规模与产业的影响后,财务杠杆比率显著增加,并购后公司的举债能力大于并购前的负债能力之和,使公司税盾效应增加。

斯莫劳克、贝蒂和梅耶德(Beatty Smirlock和Majd)(1986)认为,并购中降低税负同时影响税收动机,有些并购活动如转移税负、延长纳税时间等可能是考虑了税收最小化的影响。

迈伦・斯科尔斯与马克・沃尔夫森认为,美国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颁布之前,企业在并购交易中可以利用目标企业净亏损结转和折旧挡板效应实现节税,1986年新法案取消了税收并购中的激励措施,潜在税收利益也就随之消失。

2、企业并购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利用

Wansley,Wicciam 和Ho C Yang(1983)研究认为,不同的并购类型和支付方式对并购公司支付费用有很大的影响,如现金支付经常伴随着较高的股东收益,并指出这主要归因于税收效应和对现金支付的偏好。

奥尔巴克和雷思胡斯(Alan J.Auerbach和David Reishus)分析1970―1980年间的318宗并购交易后发现,企业从并购中能获得一些所得税优惠收益,未使用过的税收抵免额与经营亏损在并购交易中至关重要,收购公司主要用来冲抵亏损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梅耶德和迈尔斯(Majd、Myers)(1984)认为,并购后某个公司的利润会因另一公司的亏损而降低,因此,并购企业会降低未来税款的现值。

Huang和Walking(1987)利用回归分析方法研究了支付方式、收购方式等的影响,认为影响并购双方利益的因素中支付方式是最主要的,现金支付具有更高的超常收益。

Carla Hayn(1989)研究了1970―1985年间的640宗并购交易,发现640 宗并购交易中免税占28%,Hayn指出,并购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时更看重税收因素,免税因素会增加并购完成的可能性,研究表明加速折旧可以获得税收收益,如果没有税收优惠,并购企业就会选择并购以外的发展途径。

Mark A.Wolfson(1990)分析了美国1980年以来的并购活动,研究表明,1986年的美国税制改革阻碍了税收在资产出售、并购方面的发展,也影响了美国公司之间的并购交易,但有利于对美国公司的跨国并购交易,税收制度的变化是影响美国并购活动的重要因素。

二、国内研究现状

1、企业并购中的纳税原则和基本方法

干春晖(2004)研究了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全方位地对并购活动的多环节,包括并购支付方式、并购会计处理方法、并购融资方式等方面都作了税收筹划分析。

李维萍(2007)探讨了税制中形成并购税收协同效应的因素和经济学家对这些因素的理论贡献。主要研究了税法非对称性、源自债务的税收屏蔽、受困权益三种税收协同效应,他认为基于税收利益目的而进行的公司并购可能通过消除税收方面的损失促进更有效率的企业行为。

解宏(2009)指出,并购作为一项复杂的产权交易行为,涉及的税收问题处于多层面上,对于并购中的税收问题应从多角度考虑,如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问题、融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问题、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问题等。

赵晋琳(2010)分析了当前我国有关企业跨境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做法,立足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开征较低的资本利得税,实施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并购成本;严格免税并购重组的审查条款;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力度;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防止国际税收协定滥用;建立规范的企业境外税收征管制度体系。

郭恒泰(2010)分析研究了企业并购行为中的所得税问题,他认为并购起因于财务方面的目的,财务协同效应理论认为并购给企业带来的财务方面的效益是由于税法、证券交易等内在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纯粹的效益。许多国家的税法使企业通过并购能合理避税,获取较大的利益。

计金标、王春成(2011)以法经济学的交易费用及产权分析为理论工具,在借鉴世界公司并购税制,尤其是美、欧公司并购税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审视我国公司并购税制的有效性,并对其完善和改进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指出有必要从税法秩序的角度重构并购税制的基本原则。从并购融资、并购支付、并购交易法人组织结构三个方向上,细化并购税收法律条文结构,细化并购交易主体的税收待遇,从税收负担和待遇上实现差别化的税收调节,设置自主选择性适用条款已成为各国的一种普遍做法,以市场为基础增进税法的调节作用。

高寿松、戴家启(2012)通过分析所得税对企业并购的影响指出,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实质上是对不同纳税方案进行择优,通过安排和筹划并购过程中经营活动、投资、融资等事宜,达到节税的目的,在并购之前进行详细的税务调查、防范涉税风险是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的过程中需要完成的重要一环,在支付方式中,现金购买是节税利益最小的一种,股票交换税负较轻,承担债务税负最轻,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并购后整合主要是业务整合和组织整合。

王清剑、张秋生(2013)分析税收与企业并购之间的关系,研究政府如何通过税收这一市场化、间接的工具(税收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并购,研究指出亏损抵免与税收优惠政策下,企业并购的条件被放宽,更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并购行为实现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

盖地 (2013)在《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中分析了并购支付方式、并购税收优惠承继等内容,详细论述了并购活动中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筹划技巧。

2、企业并购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利用

陈海燕、李炎华(1999)以1997年5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并购方式与并购绩效的关系,研究表明并购支付方式与并购前资产负债率高低有关,若资产负债率偏高,易于选择股票支付、混合支付等;若偏低则选择现金支付。

黄凤羽(2003)提出了流转税对企业分立、合并和清算的影响,2003年又在德国学者sinn H.W.关于企业并购中税收效应的分析模型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发现,收购方企业的收益率是资本利得税率的减函数,资本利得税负担的增加将直接导致投资者收益的同比例减少,但已分配股息的纳税比率对收益率的影响要看不允许扣除债务利息的比率,但并未将此模型应用于实践检验。

张妍(2009)利用Logit 模型对企业并购的税收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企业在并购中具有获得潜在税收收益的动机,获得目标企业潜在亏损抵补的税收并购动机明显。

张叶文(2010)研究指出整体出售企业的两种重组方式,采用吸收合并比股权收购可以减少重组税收,税负从20.4%下降到2%,产生差异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股权清算有税收优惠,而股权收购没有;二是企业重组所得税规定出售子公司股权的税收优惠不再延续。

解宏、花贵如、江敬文(2011)以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的X上市公司并购为样本的研究发现,在完成了企业并购交易后,如何将利润放在最有利的免税环节对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至关重要。并购结束后,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税收安排,不仅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终极控制人获得利益,还客观上形成了税收转移。

李彦铮(2012)概括总结了2008―2012 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其税务处理,阐述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区别,在重组形式中一般首选股权收购,在税务处理方式中更倾向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75%的企业选择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因是这种方法可以帮助企业递延纳税,递延纳税可以给企业带来资金时间价值。

谭光荣、梁冠霞、尹宇(2012)通过比拟法人股权收购政策分析了自然人股东在不同的股权收购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满足特殊重组条件时,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高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股权支付金额高于交易总额的85%时,可以递延所得税,全部用非股权支付、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同,公司与个人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应尽量用股权支付方式,以获得所得税的递延,获得资金时间价值。

李绍萍、高玮茁(2013)采用SWOT方法,分析了上市公司并购中纳税筹划的优劣势,提出企业应从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之间的差异、提高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素质等方面,分析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制定应对策略。

三、相关研究文献的评述

综上所述,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对企业并购的重要影响方面,分析了税收对并购的一些具体影响,如折旧抵税、亏损递延等,他们认为参与并购的企业双方都会认真考虑税收的影响,并且利用税收的影响谋求经济利益,以减轻企业负担,在有些并购中免税或最大程度的节税甚至是并购发生的直接动机。学者或对并购交易实务进行实证研究,或从范式出发用案例的形式来分析论证纳税筹划在企业并购中的运用,但对于纳税筹划具体如何在企业并购中灵活运用,学者们还没有做出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研究。

我国对企业并购活动的研究较晚,目前在并购与纳税筹划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近年来,有些学者在纳税筹划方面开始研究,研究内容主要从所得税、亏损弥补等方面考虑。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在企业并购和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多是用定性分析法分析问题,而针对我国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现状的实证研究较少,且国内学者分析的依据多是基于自我假设的案例,得出的结论相对于国外学者的实证研究而言难以令人信服。随着企业间的并购活动越来越激烈,当前宏观经济形式下,学者们应结合会计准则及税法对并购中的纳税筹划进行系统研究。

四、研究启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税收对企业并购影响的相关理论方面,在企业并购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利用方面研究较少,这就为并购中纳税筹划的研究提供了研究平台,从企业的角度,研究如何在并购的各个环节中进行纳税筹划,在实务中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指导更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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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ckbo.Horizontal Mergers,Collusion,and Stockholder Wealth[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3(11).

[3] Shrieves,RE. and M.M. Pashley[J].Evidence on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Mergers and Capital.

[4] James W.Wansley,Wicciam R.Lane,Ho C Yang.Abnormal Returns to Acquired Firms by Type of Acquisition and Method of Payment[J].Financial Management,1983.12(3).

[5] Auerbach,Alan J. Capital Gains Taxation and Tax Reform[J]. National Tax Journa1,1989(42).

[6] Majd. and Information Myers.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When Firms Have that Investors Do not Hav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4.

[7] Huang Yen-Sheng and Ralph A. Walking.Abnormal Returns Associated with Acquisition Announcements: Payment Acquisition Form and Managerial Resistanc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7(19).

[8] Carla Hayn.Tax attributes as determinants of shareholder gains in corporate acquisition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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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维萍:公司并购的税收协同效应及观点分析[J].涉外税务,2007(5).

[12] 解宏:企业纳税筹划策略与案例解读[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13] 赵晋琳:对我国企业跨境并购重组税收政策的一些看法[J].涉外税务,2010(3).

[14] 郭恒泰:企业并购的所得税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10(12).

[15] 计金标、王春成:公司并购税制的理论与实践[J].税务研究,2011(5).

[16] 高寿松、戴家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的影响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2(20).

[17] 王清剑、张秋生:税收调控对企业并购的影响研究[J].财政研究,2013(2).

[18]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9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

[19] 陈海燕、李炎华:中外公司购并支付方式的比较研究[J].河海大学学报,1999(3).

[20] 黄凤羽:企业购并行为中的税收政策效应[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6).

[21] 张妍:税收特征对企业并购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J].商业研究,2009(7).

[22] 张叶文:整体出售企业不同重组方式的税负比较[J].财务与会计,2010(3).

[23] 解宏、花贵如、江敬文:企业并购中的税收转移与对策[J].税务研究,2011(5).

篇7

该方面的税收政策遵循的原则是:若投资方为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若投资方为个人,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股息、红利收入有三个来源,一是以留存收益直接分红;二是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方式间接分红;三是清算性分红。

1.直接分红

即被投资企业将除法定盈余公积外的留存收益分红。其征免税的基本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股权持有环节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之所以免税,是因为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基础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税后收益,若不免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个人投资者之所以纳税,是因为股息、红利虽来源于税后收益,但前一环节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并不是个人所得税,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2.间接分红

即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该方式下企业投资者免税,个人投资者不免税。其征免税原理仍是直接分红的基本规定。间接分红的实质应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被投资企业先将留存收益向投资者分配,即直接分红;二是投资者将取得的上述股息红利再投资,进而增加注册资本。由于企业投资者在直接分红时是免税的,所以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亦是免税的;同理,个人投资者在直接分红时不免税,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仍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能用于直接分红,但其转增资本时,征免税的原理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相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分别强调了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和转增注册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也强调,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清算性分红

股权清算是指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出资。若投资者为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份额,视作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若投资者为个人,上述部分须计入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分为三部分,一是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二是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三是剩余部分,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上述公告可知,股权转让收入全部计入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投资者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份额。股权清算环节,由于个人所得税中的“股息红利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皆为20%,因此,上述公告对个人撤资或清算,未区分两个具体税目,一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所得的确定

无论是企业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款不得减去投资者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份额,上述两个份额一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处理。

1.企业投资者确认股权转让

所得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个人投资者确认股权转让

所得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个人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应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筹划空间

上述股权转让所得税税收政策,对于企业投资者,其在股权持有环节和清算环节从被投资企业直接分红、以转增资本方式间接分红和清算性分红免税,减少了税收负担;其在股权转让环节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份额,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企业投资者转让股权,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将应税所得转化成免税所得,将股权转让收益中相当于股息、红利的部分转化为股权持有收益和股权清算收益。对于个人投资者,上述环节无免税规定,不存在税收筹划空间。

二、股权转让

所得税纳税筹划假定股东甲以450万元货币资金和股东乙投资成立了联营公司华胜公司,股东甲占有华胜公司30%的股权。后因股东甲经营策略调整,终止了对华胜公司的投资。终止投资时,华胜公司资产总额5000万元,负债总额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0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15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是1200万元。

(一)股东甲是居民企业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存在四种终止投资的方法,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四种终止投资的方案是:

1.按普通方法直接转让股权

根据前述规定,股权转让环节,无论是企业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转让价款不得减去投资者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份额。企业股东甲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87.5万元。该种方法下,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

2.以直接分红方式避税

即先分配再转让股权华胜公司先将15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企业股东甲收回450万元(1500×30%),然后以750万元价格转让股权。该方案实质是将45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转化为股权持有收益,分配的450万元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东甲最终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较普通转让方式节税112.5万元。本方案中,企业股东甲享有的华胜公司未分配利润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享有的盈余公积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

3.以间接分红方式避税

即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华胜公司先用625万元盈余公积和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之后企业股东甲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该方案的实质是将637.5万元股权转让收益转化为持有收益并增加股权计税成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例中的“盈余公积”属于《公司法》中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由于法定盈余公积不能用于直接分红,所以,本方案采取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同时转增资本的方式。华胜公司实收资本为1500万元,盈余公积最多只能转增资本625万元(1000-1500×25%)。企业股东甲享有的部分为:(1500+625)×30%=637.5(万元)。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13万元,较普通转让方式节税159.37万元。本方案中,企业股东甲享有的华胜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全部及盈余公积的对应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

4.以清算分红方式避税

即撤资方案企业股东甲从华胜公司撤资,直接收回货币资金1200万元。其股权转让收益750万元转化成清算环节股息性质的所得。该方案中,投资收回450万元,股息性质所得为:(1000+1500)×30%=750(万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0,企业股东甲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较普通转让方式节税187.5万元。企业股东甲享有的华胜公司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全部享受免税待遇。

(二)股东甲是居民自然人

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筹划由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无免税规定,因此,其终止投资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亦不存在纳税筹划空间。

三、企业重组中股权收购业务的避税思路

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属于特殊的股权转让。股权收购支付方式分为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若采用股权支付方式,在收购企业支付的是其控股企业股权的情况下,股权收购行为中又包含了股权互换的行为,使股权收购行为产生了两个股权转让主体和两个股权受让主体。尽管如此,其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如前所述,原理是相同的。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不同税务处理方式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为: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股权支付方式下,如果收购企业支付的是其控股企业的股权,重组双方皆涉及到股权转让交易。收购企业转让了被支付的股权,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转让了被收购的股权。收购方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都要就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非股权支付方式下,仅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转让了股权,就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避税操作同前述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原理相同。重组之前,拟转让股权的一方应采用直接分红、间接分红等方式减少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以降低拟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及应税所得,才能取得较好的避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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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1-0055-02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正面临着良好的机遇,银行业也正在步入一个全新的时代。银行并购为实现银行安全稳健的经营和持续高效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 我国银行并购的发展历程

中国银行业并购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79—1993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成为国家经济建设的专业性银行,正式形成了中人民银行辖制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的体制。

第二阶段为1994—2007年,并以专业性银行时代的结束为前奏,揭开了各大银行并购的序幕。1994年,中、农、工、建四家专业性银行被允许转变为商业银行,实现业务交叉。

第三阶段为2008年金融危机至今。在这一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并购、重组和上市,在市场竞争力和经营赢利能力上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银行并购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交易规模上都迅速上升,海外并购的步伐加快。

2 并购目的探索

2.1 以实现多元化经营战略为目的的并购

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使金融业一直保持分业经营的状态,然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业,单一的业务服务已不能满足企业客户多样化的需求,银行业与非银行业的合作与日俱增,金融创新也层出不穷,多元化的经营战略成为各大金融企业谋求生存的武器,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2009年6月12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安)公告宣布,将以可能高达221亿元的交易金额取代美国新桥成为深圳发展银行(简称深发展)的第一大股东。2010年5月7日,中国平安公告称,已获得美国新桥所持有的5.2亿股,至此中国平安以占深发展总股本21.44%的股份正式成为深发展的第一大股东。2012年1月19日,深发展正式更名为平安银行,“平深”整合渐渐落下帷幕。

长期以来,保险业一直是中国平安发展的主营阵地,保险业能够为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但是经营利润却不高,而同属金融行业的银行业则相反。商业银行作为最为活跃的金融中介,是企业筹集资金最广泛的渠道,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为企业提供贷款以获取丰厚的回报,在企业贷款需求旺盛的时期,银行业的利润无疑是巨大的。此次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成为中国平安涉足中国银行业的重要一步,也是描绘其多元化经营战略蓝图的关键一笔。从目前来看,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以涉足银行业的多元化战略已初见成效。

2.2 以实现海外扩展为目的的并购

在四大专业性银行时代结束后,不断增长的外汇业务需求促使各大银行开始了以海外扩张为目的的银行并购之路。根据区位优势理论,良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以及地理优势是选择海外投资地的重要因素,作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平台——香港,无疑是大陆商业银行通往国际金融市场的战略要地。2008年6月2日,招商银行公告宣布已经在5月30日和香港永隆银行的三大股东签署了股份买卖协议,招商银行将以每股156.5港元的价格收购香港永隆银行53.12%的股份。2008年6月27日,招商银行股东大会通过了对香港永隆银行的收购方案。2009年1月19日,招商银行对香港永隆银行的强制性收购尘埃落定,永隆银行正式成为招商银行直接全资附属公司。截至2010年9月末,永隆银行资产总额比年初增长13.3%,资本充足率14.28%,不良率0.49%,实现净利润同比增长39%,增幅高于香港同业平均水平。此次招商银行收购香港永隆银行不仅仅是招商银行进军香港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招商银行加快国际化进程、迅速扩张海外客户群的重要战略部署。

3 并购方式分析

3.1 现金收购式

现金收购式是并购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被并购公司的资产或股票,进而达到获得被并购公司所有权的方式。

从债务角度看,如果以现金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则并购公司并不承担目标公司的所有债务。然而并购公司若以现金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那么并购公司就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它在取得目标公司资产的同时也相应承担了目标公司与该部分资产相关联的债务。

从税收筹划角度看,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应税所得。在并购公司以现金方式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过程中,目标公司的股东将获得相应的收益,因此,并购公司在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过程中,目标公司的股东所获得的收益应当根据税法缴纳相应所得税。而这些税收将被目标公司计入收购价格当中,成为并购公司的一项收购成本。因此,并购公司在使用现金收购方式的时候,应该对所可能产生的税收成本进行考虑。然而,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可以降低目标企业股东的税后收益,同时使并购企业增加了资产,从而扩大折旧避税额。

3.2 股权收购式

并购公司将增加发行本公司的股票,并以这些新发行的股票置换目标公司股票。从现金流角度看,股票收购方式较为适合那些现金流充足率较低的企业,因为根据股权收购方式的操作模式而言,对于现金的需求量较小,并且可以在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同时又不会对并购公司的现金流产生较大的影响,降低了因现金流短缺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从税收筹划角度看,可以有两种情况。若目标企业被收购后以并购企业子公司的形式存在,那么在缴纳税款方面,子公司与母公司将分别计提缴纳税款。若目标公司在收购之后成为并购公司的分公司,则除流转税外,所得税将由总公司统一缴纳。此外,目标企业股东不需要立刻支付资本利得税,同样有利于现金流不足的企业。

3.3 综合证券收购式

综合证券收购式是并购公司对目标公司提出并购要约时,其出价不仅有现金、股票,还有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混合并购。

从税收筹划角度看,现金与股票的税收筹划在现金收购方式与股权收购方式中已叙述,在此不再赘述。可转换债券在转换前的利息支出可以免除所得税,对于并购企业而言可以节省一部分的税负,目标企业股东也通过延期支付资本利得税而获得相应好处。

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方式为公司并购方式带来了创新,使公司并购变得越来越多样化,也显得愈发复杂。在我国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完善,综合证券收购方式的运用较少。而在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综合证券收购方式在公司并购中的使用较为广泛。

3.4 特殊并购方式

世界各国企业的并购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上述三种方式,但随着近年来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企业并购方式也有了新的变化。除三种基本并购方式之外,还有如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等特殊的并购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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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企业大多希望通过并购来寻求品牌增长的新途径,大连远东集团通过24次并购造就了世界麻花钻巨头,一些知名国企也深处海外并购的浪潮中。作为独立企业的集合体,集团公司拥有多元的投资领域,雄厚的资金实力,而大型的民营集团公司往往税收负担较重,并购所涉税金等费用严重影响企业现金流量,所以应更多的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来寻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A民营集团公司纵向收购X公司,侧重生产要素的整合和相关业务流程的筹划,设计出一套具有目标性,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经营战略有长远的影响,对于资金存量大,盘活调动灵活的企业集团有其现实意义。

一、并购双方简介

A集团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人民币,均为自然人股东出资。其主要业务从事:配电柜、自动化控制设备、电气元件的制造、加工、销售;电气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的设计、安装及调试;2008年公司成功申请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减为10%。A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为68%。

X公司为自然人出资的物流企业,因近年来原料价格增长,近三年属于亏损状态。X公司有两个下属分公司:铝业分公司和运输分公司。铝业分公司由于依托国有企业原料优势,有固定客户,营业利润率保持10%左右,收入可以直接回流资金,盈利状况、持续经营能力较好。运输公司由于近几年汽油柴油价格居高不下,收益刚好弥补当年的变动成本,不能弥补企业的期间费用和固定成本。

X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建筑物原值600万,评估值为700万,建筑物折旧年限20年;设备原值600万,评估值700万,机器设备10年,土地使用权原值6000万,评估值为8000万,折旧年限为50年,总的账面净资产-1000万,评估值为1200万。投资报酬率为10%。

二、股份支付方式节省大量税收

A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率68%超过标准指标值,面临的财务风险较大,所以通过需要较大资金支持的现金收购和承债收购的方式,使集团公司面临的财务压力较大,因此集团公司决定采用股权支付的方式收购X公司。

根据财税<2009>59号通知,股份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其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资产收购发生时,股份支付金额不低于其支付总额85%。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都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符合免税条件的收购,被收购企业五年以内的经营亏损可以由并购企业的税前利润弥补。符合免税规定的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主并方取得股权后按照原持有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A集团公司采取股权置换方式收购X公司的全部股权,收购后X公司原股东股权约占并购后A集团公司股份的3%,X公司宣布破产。

根据现行税法收购中涉及的税收包括

1. 营业税:①转让企业产权时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不缴纳营业税。《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 增值税:符合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条件时,不缴纳增值税。依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在整体资产转让时,①如果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否则转让企业须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受让方要涉及契税问题。

下表为一般现金购买X公司厂房设备情况和股份支付方式的税负比较      双方共承担的税负表          单位:万元

 

现金收购资产方式下

股权收购方式下

税种

计算方式

税额

计算方式

税额

营业税

100×5%+2000×5%

105

土地增值税

(8000-6000-105) ×30%

568.5

契税

8000×3%

240

8000×3%

240

增值税

100÷(1+4%÷2)

1.96

所得税

清算环节所得税=(1200-1200-105-568.5-240-1.96)×25%=0

以后年份折旧摊销的抵税:

(100÷20) ×25%×(P/A,20,10%)

(100÷10)×25%×(P/A,10,10%)

(2000÷50×25%×(P/A,50,10%)

-521.5

所得税可税前补亏:按照限额计算:1200×10%

-120

小计

 

393.96

 

120

    由上表可以看出,虽然现金收购方式可以有巨大的税收挡板效应,但是基于企业整体转让的股权收购比现金收购在税收上节省了273.96(393.96-120)万元,大大节省了公司的合并费用和现金流出,与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

三、利用分公司子公司合并分立,整合价值链

由于公司采取纵向并购,产业链条变宽,流转税的纳税环节也增多,需要合理筹划。

原企业内部运输方式运输费用全是由对方负责,购货时,以到厂价与销售方结算;销货时,以出厂价与购货单位结算。收购了X物流公司后公司上下进行整合,把盈利状况较好的铝业公司改组到集团分公司,加强了集团的管理控制,单独把运输公司成立为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负责集团内外的采购和销售的运输。

20X0年集团销售电子产品共取得销售收入1.5亿元,其中外购材料1.1亿元,当年全部耗用。购料、销售产品运输费用约占材料、产品价值的10%左右。按合并前计算的运费支出与税款抵扣后金额为:1.1÷(1+10%)×10%×(1-7%)=930万元。

每年需汽、柴油等油品费用600万元,每年需将运输设备交特约维修站维修保养,维修费每年约需200万元;

(一)运输公司

    1. 新增运输收入2925万元

运输公司销售货物,提 供运输收入:1.5亿元×1.17×10%=1755万元

运输公司外购货物,提供运输收入:1.1亿元÷(1+10%)×1.17×10%=1170万元

      2. 运输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因此购进商品的成本应按价税合计计算。则费用支出变化如下:

油品费用:600×1.17=702万元

修理费用:200×1.17=234万元

      3. 应纳营业税:2925×3%=87.75万元

(二)集团公司

增加应纳增值税88.10万元,因运输方式的改变,减少抵扣进项税金:1.1÷(1+10%)×17%-1170×7%=88.10万元。同时增加购进材料成本88.10万元,当年外购材料已全部结转至产品销售成本,减少本期利润88.10万元。

则集团公司汇总利润及税收变化为如下表            运输方式筹划前后情况比较表         单位:万元

项目

筹划之前

筹划之后

 

集团A公司

集团A公司

X运输公司

收入

15000

15000

2925

成本

11000

10088.1

936

流转税

(15000-11000)×17%=680

(15000-10000)×17%-1170×7%=768.1

2925×3%=87.75

利润

4000

4911.9

1989

所得税

1000

1227.98

497.25

税后利润

3000

3683.92

1491.75

合计

3000

5175.67

    经过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纵向并购,增加了流转环节,同时增加了所得税,但是集团整体来看,利润增加的速度更为敏感,

利用杠杆分析原理,

          =2.79可以预见更改组收购和改变组织形式后企    业的税收增加变动与税后利润的变动比例,因此以流转税的刚性支出换来利润的扩大,体现出并购后集团公司利润倍增的优势。

四、互惠转让定价筹划策略

A集团公司下属甲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而铝业公司的税率为25%。互惠转让定价法一般有两种有效模式:

(一)集团内部的纳税企业存在税率差异,

如A集团公司里的另外一个子公司甲公司按照10%缴纳所得税,铝业公司(下简称乙公司)按照25%纳税。可以由乙公司销售给甲公司按照低价销售,相反,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按照高价销售。比如企业把成本为6万元的一批电力物资(正常售价为10万元),8万元卖给甲公司,再由甲公司以12万元对外出售,整体税负由(10-6)×25%=1万元变为(8-6)×25%+(12-8)×10%=0.90万元。

(二)集团内部各个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

比如丙和丁两个企业,并处在高利润期,丁处在亏损期也可以通过互惠定价转移利润,原理同上。

但是转让定价必须适度。互惠转让定价在税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应按照公平市场价格,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集团有转移利润之嫌,必将产生较大的涉税风险。此外,企业制定价格需要符合市场的规律,不能随意调整,违背交易原则和价值规律的调整,必然会失去大量原有客户的认可。因此适度使用互惠定价,需要在商品价格合理的范围内,并且有充足的理由。

五、租赁减税的筹划策略

租赁也是集团并购减轻税负常用筹划手段。集团内部常常是利润较高的企业为承租人,集团内部的承租人通过租金方式减少税负,并且通过租入方式把风险转移给出租方,拥有最佳的自家筹措渠道,可以减轻一次性巨额投资压力达到节税的目的。

我国税收政策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是区别对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企业税负高的企业承租税负低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所得税前扣除,税负低的企业也可由此获得利润。乙企业为收购的铝业公司,产销两旺,每年利润50万,甲企业为集团下属电力物品销售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亏损60万元,集团中甲企业与乙企业有相似的生产线,生产线每年生产价值200万,集团财务建议乙企业将设备生产线以每年20万价值租给甲企业。

篇10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出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明确规定了“企业重组”概念,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类型。

所谓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六种主要类型。

企业重组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属于流转税的增值税、营业税,属于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属于财产税的契税。

二、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重组中存货、机器设备等货物资产的流转涉及增值税,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产权转让涉及营业税。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该公告同时规定,国税函[2002]420号、国税函[2009]585号同时废止。

(二)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该公告同时规定,国税函[2002]165号文同时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了解各种税务处理应具备的条件及由此带来的税收利益差异是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

(一)一般税务处理

除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重组外,绝大数企业重组都要按一般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般税务处理即应税重组。

(二)特殊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各重组业务的特殊税务处理办法,例如,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享受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和程序

税务机关对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严格,享受条件相当苛刻。

1.企业要享受特殊重组带来的税收递延或免税优惠,必须符合59号文规定的5个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企业重组业务中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重组各方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中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要求进行备案,如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给予确认。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四、契税

在企业重组中,如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当缴纳契税。契税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5%,是企业重组中税收成本较重的一个税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规定了有关契税优惠政策:

1.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及企业出售等情况进行了明确,涉及的契税予以免税。

2.企业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