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本质模板(10篇)

时间:2024-02-29 16:21:5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法的本质,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税法的本质

篇1

二是要有爱学习的习惯。作为一名税务部门宣传员,要养成读书、看报、上网的习惯,学习掌握法律、法规和宣传工作知识,特别是要努力学习各种税务部门业务知识,不断强化宣传技能本领,不断扩充知识层面,做到“博”与“专”并举,不说“门外话”;要学会审视自己,从媒体上看,上网去查,向同行学,既要看自己写过的报道、摄录的视频,还要学习借鉴他人的;既要看专业的,又要看非专业的,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勤学苦练,方能“下笔如有神”。

三是要有重事实的原则。税务部门宣传报道是客观事物的真实反映。税务部门宣传员手中的笔,是一支很有分量的笔,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主观臆造,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只有遵循税务部门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要求,恪守新闻真实性,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广大群众和基层一线,获得大量丰富的新闻线索和素材,报道的作品才能写得令人信服,才能堂堂正正地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四是要有干工作的热情。作为一名税务部门宣传员,要热爱宣传事业,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不随俗,不气馁,力求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不平凡的业绩;要虚心向业内外人士求教,增强自身危机感和紧迫感,力争当一名行行通的“杂家”;要珍惜宣传这个岗位,投入真正的感情,扑下身子,亲历税务部门工作中的艰辛和曲折,把工作当作乐趣,把一些不平和、不愉快的事扔掉。

五是要有广沟通的渠道。作为一名税务部门宣传员,要具备广泛沟通联系的渠道,放下架子,勤跑多看,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基层,与纳税人、广大税干尤其是基层一线的税干交朋友,大力拓宽信息、资料搜集渠道,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宣传,这样采写、摄录出来的作品也就能比较吻合基层干群的心声。同时,要从大处着眼、细处着手,善于与新闻媒体打交道、交朋友,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保持发展与媒体良好的关系,取得媒体记者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税务部门宣传工作。

篇2

1 方法

将筐、盖放置于68°的烤箱中,(烤箱温度以高过浸蜡所用蜡的熔点为准,最好不要超过68°)烤箱下可垫衬废报纸、卫生纸等吸附筐、盖上溶下的蜡。到第2天取材时从烤箱中取出,用干净毛巾擦拭即可。此方法简单方便、省时、省力,宜推广。

2 结果

篇3

具体步骤如下:

准备食材:三个鸡蛋,一个白萝卜,鲣鱼粉,味醂,生抽,白糖;将萝卜切段去皮磨成泥;用手指捏去萝卜泥的水份;盛盘后放少许葱花;打3个鸡蛋,放入1小勺鲣鱼粉,1大勺味醂,2大勺冷开水,大半勺生抽,1小勺白糖,将蛋液与调味料混合打匀;在锅中刷上薄油;在锅中刷上薄油,倒入三分之二的蛋液;待蛋液半凝固时,从顶端将鸡蛋卷起;将鸡蛋卷至锅的一边;再倒入三分之一蛋液,尽量让部分蛋液流至刚卷好的蛋卷底部,利于鸡蛋充分连接;同样待蛋液半凝固后卷起;将做好的鸡蛋卷放在塑形容器上;轻轻卷起竹帘塑形;将塑好形的鸡蛋卷切成1厘米到1、5厘米的的小块,盛盘即可,享用时可在萝卜泥上淋少许生抽,将鸡蛋卷蘸着萝卜泥吃更为美味。

(来源:文章屋网 )

篇4

一、建筑项目成本控制的概念和分类

1、建筑项目成本控制的概念

建筑项目成本控制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影响建筑项目成本的各种因素加强管理,并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将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各种消耗和支出严格控制在成本计划范围内,随时揭示并及时反馈,严格审查各项费用是否符合标准、计算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并分析,消除施工中的损失浪费现象,发现和总结经验。通过成本控制,使之最终实现甚至超过预期的成本目标。在市场经济中,成本的控制不仅在于项目的控制中,而且在整个项目管理以至于整个建筑工程管理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企业盈利通常是通过项目的经济效益即项目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来实现的,对于建筑企业单位,在确定了合同价格后,它的经济目标就完全通过成本来控制了。由此可见,在实际施工中,若忽视成本控制,将成本处于失控状态,只有工程结束后,才知道实际成本支出,这时已无法对损失进行弥补。因此,建筑项目的成本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2、建筑项目成本的分类

按成本的核算方法,可将成本划分为下列几类:(1)预算成本。指根据施工图计算的工程和预算单价确定的工程预算成本,反映了为完成工程项目建筑安装任务所需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2)实际成本。指项目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并按一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归集的生产费用支出的总和。(3)目标成本。是指按企业的施工预算确定的目标成本,这一目标成本是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组织施工、充分挖掘潜力、采取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和加强管理经济核算的基础上,预先确定的工程项目的成本目标。

二、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存在问题分析

1、从成本控制意识角度分析

从意识角度来看,建筑工程的一些项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缺乏成本控制的意识。由于建筑工程推行项目法施工,各工程项目分散于不同的施工区域,企业管理层属于利润中心而不是成本中心,无法对工程成本施加影响。对于项目而言,由于受工期和超期罚款等合同条款的约束,在保证工程生产方面易于达成共识,对工期成本及项目盈亏却无暇顾及。工期成本是指为实现工期目标或合同工期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目标是工程项目管理三大主要目标之一,建筑企业能否实现合同工期是取得信誉的重要条件,工程项目都有其特定的工期要求,保证工期往往会引起成本的变化,盲目地赶工期要进度,就会造成工程成本的额外增加,效益向生产低头的典型表现。

2、从成本控制机制角度分析

从控制机制角度来看,很多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缺乏责权利统一的机制。比如说,很多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往往认为自己的主要任务是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最关心的问题是工程资金能否到位;而企业的技术人员认为自己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施工难题,搞好工程质量,确保顺利移交;建筑工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工资能否保证,奖金能发多少。提起成本控制,一些人会自然而然地认为这是一个会计方面的概念,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风马牛不相及,财务部门虽然对成本控制理解较深,但其责任似乎也只停留在日常的成本核算上,况且自己也仅仅是一个项目部的职能部门,没有权利指挥管理其他各部门。

3、从成本控制手段角度分析

从控制的手段来看,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成本管理与实践的探索,从理论上形成了一套关于成本预测、决策、核算、控制、监督、分析、考核的管理法体系。但是,建筑企业在运用这些方法以进行成本管理的时候,还存在着诸如事前成本管理与事中管理的严重脱节等问题,建筑企业缺乏行之有效的成本管理方法。目前,很多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仍处于手工操作阶段,离电子化、现代化要求相距甚远,随着影响建筑项目成本升降因素的不断增加,迫切需要通过程序化、电算化手段进行成本管理,实施建筑项目成本控制,必须对大量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但是,计算机应用在施工企业以及在建筑项目成本管理方面尚不普及,这便使得成本计算与分析仍然停留于手工阶段。

三、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对策建议

1、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

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第一步。企业应该按照自己的企业资源和能力,制订科学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施工工艺的确定、施工机械器具的选择、施工顺序的安排、流水施工的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科学与否则工期、施工成本也会不同,因此,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是降低成本的关键。施工组织设计应该同时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如果只先进不可行,不能在施工中发挥有效的指导作用,就不是最佳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制定过程中,要尽量实现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以先进的技术措施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比如某建筑企业的某框架工程中,建筑项目部将所有钢筋混凝土柱子中的钢筋连接由单面搭接焊改为电渣压力对焊,仅此一项措施就解决钢筋用料近50吨,共节约钢材20万元,而普通焊接改为电渣压力焊只增加几万元的成本。

2、实施机械租赁

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还不长,但其对减少建筑工程固定资产投资负担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某一工程项目来说,大多数情况下工程机械设备都是短期使用,如果由建筑企业自己购买并保养、维修,则会是很大的成本负担。采用大中型机械设备租赁可以对工程项目带来以下好处:减少机械设备的投入和固定资产的占用,有利于资金的合理分配;租赁公司对机械设备集中管理,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及时维修保养,机械的技术状况可得到保证,可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性能;有利于设备革新,由于考虑成本问题,单个企业一般不会及时对大中型机械设备进行更新换代,造成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机械设备故障率很高,大大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同时也会影响整体计划工期,而专业的租赁公司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会时刻关注建筑机械设备市场,及时用先进的机械设备进行更新,客观上也提高了工程项目本身的机械化施工水平。

3、加强对零星分包的成本控制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工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工程分包,工程分包最多的是土建安装工程,分包工程通常是以分包合同的形式确立,但不要认为有了经济合同就可以放弃这部分工程的成本控制,特别是对一些零星分包的工程。比如,项目经理部以实物工程量和劳动定额为依据分包的工程,在实际施工中,由于用户需要等原因,往往会发生工程施工工艺变更,使工程数量和劳动定额与劳务合同互有出入,需要按实调整承包金额。对于上述变更事项,一定要强调事先的技术签证,严格控制合同金额的增加;同时,还要根据劳务费用增加的内容,及时办理增减帐,以便通过工程款结算,从甲方那里取得补偿。另外,对于临时用工的数量和费用,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对工作量比较大的任务,通过领导、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共同讨论确定临时用工定额,使临时用工的数量控制在定额的范围以内;二是按定额用工的一定比例由施工队包干,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篇5

(一)单一指标法

最常用的单一指标法是用城市人口比重对一个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进行衡量,也有学者用其他的单一指标来测度城市化水平,如:使用非农业人口指标、城市用地指标、就业结构指标等。用单一指标法来测度城市化水平的主要优点是其表述意义最强,便于进行国际比较,但其缺点也很明显。一是不能反映城市化的本质。城市化的直接动因是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工业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国家结构转换、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过程,用单一指标来测度城市化水平极易引起政策上的误导。二是数据的可靠性差。如用城市人口比率法时,由于普查中城镇人口定义的变化和城镇设置标准的变动等原因,城市人口数据存在着严重的不一致。

(二)综合指标法

综合测度方法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把城市化作为一个“点”的概念进行城市化水平的测度。用城市经济实力、经济增长质量等三到五个一级指标及人均GDP、人口城市化率等多个二级指标作为评价城市化水平的指标体系,用因子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和综合城市化水平得分。二是把城市化作为一个区域经济的概念进行评价,直接使用人均GDP等多项指标作为测度城市化水平的指标体系,用德尔菲法确定指标的权重体系,取发达国家在某一经济发展阶段上的相应数据作为目标值,在计算出本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后。再与目标值进行比较,以判断该地区的城市化水平。综合测度方法的不足主要是:

1,混淆了城市化水平与城市现代化水平两个概念。城市化是一个区域经济的概念,它是指随着一国或一个地区工业化的发展,生产要素首先在某些空间集聚,而后又向周围的地区扩散,从而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城乡差距不断缩小,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过程。而城市现代化则是指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活方式等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转变过程,其主要表现是,在城市的生产、生活、社会活动以及生态环境、公用文化设施等各项建设中,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从而使城市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全面地发展。也就是说,城市化是整个国家或整个区域的城市化,而不是城市的城市化,因而在衡量城市化水平时,评价指标不能局限在城市的范围内,而应当扩大到整个城市地区。

2,缺失了反映城市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转换的指标。城市化具有阶段性的规律,英国学者范登堡将城市化进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典型的城市化阶段。工业化迅猛发展,城市数量增加迅速,社会经济活动明显向城市集中。第二阶段是城市性质的扩散阶段。城市的经济活动和性质向城市郊区和农村延伸,重点是城市质量的提高。第三阶段是指居民和厂商离开市中心,选择自然性质充分的地区居住和生活,从而使市中心衰败下去的一种趋势。伴随着城市化三个阶段的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倒U型曲线”规律,即城乡收入差距在城市化的第一阶段逐渐扩大,第二阶段又逐渐缩小,第三阶段基本上实现收入及生活方式的城乡一体化。因而缺失反映城乡差距的城市化水平测度指标体系不是完整的指标体系。

3,存在着一些统计上的困难和计算上的不严谨。主要表现在:一些指标只有通过特定的调查才能获得,使得数据的获得困难,不便于进行国际间或地区间的比较:主观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体系和城市化水平的目标值,使得对城市化水平的测度失去了客观性,如果是主观评价而不是用因子分析法进行的客观评价,则各指标之间很可能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使得对城市化水平的测度结果失真。

二、基于城市化本质的城市化水平测度方法

(一)城市化的本质

法国经济学家佩鲁(F.Perroux)认为,区域经济增长是一种非均衡增长,它首先体现为区域内若干个发展极的增长,通过这些“极”的发展可以带动整个区域的经济增长,这些“极”就是城市。“增长极”理论认为,城市聚集体是区域发展中的增长极,这些增长极的存在,一方面可以对本地区的资源要素有很强的极化作用,吸引着该地区资金、技术和劳动力向“极”流动;同时,这些城市又具有很强的扩散作用,它们能将自身的商品、技术、资金向周边地区释放。这种极化作用和扩散作用,被认为是城市所具备的两种基本功能。由于城市的这两种作用是并行不悖的,极化和扩散的结果是城市和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将城市化的本质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城市化是城市人口比重不断提高的过程:

2.城市化是产业结构转变的过程:

3.城市化是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

4.城市化是一个城市文明不断发展并向广大农村渗透和传播的过程:

5.城市化是人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的过程。

因而,对城市化水平的测度应该也必须从以上五个方面着手。

(二)基于城市化本质的城市化水平测度方法

1.确定测度方法的思路,从城市化的本质上看,城市化是工业化的结果,是一个区域经济的概念。城市化是一个过程。但城市化水平是城市化进程中某一个时点上的结果。在上述五条城市化的本质中,由于第五条和第三条都可以看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因而,在度量城市化水平时。可以遵循这样的思路来建立城市化水平测度的指标体系,即:有多少人住在城市?城里的人生活得怎么样?城乡二元结构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城市化在何种程度上推进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就是说,城市化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可以由人口集聚、城市生活质量、城乡差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四个一级变量来解释。

2.二级变量的选取。二级变量的选取应同时兼顾数据的易获得性和能较好地反应城市化的本质这两个原则,可以用城市人口比率(X1)代表人口集聚;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3)、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X4)、城市用水普及率(X5)、城市燃气普及率(X6),每万人拥有公共汽车数(X7)、人均道路面积(X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X9)、污水处理率(X10)来代表城市生活质量;以乡城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X11)和乡城人均消费性支出差距(X12)来代表城乡差异;区域人均GDP(X13)、非农产业的产值比重(X14)代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3.用因子分析法进行综合测度。由于上述14个变量并不一定是独立的,同时为了克服确定指标权重和目标值时主观因素的影响,因而应使用因子分析法对城市化水平进行测度。在分析时,数据应进行标准化处理,以消除数据在量纲上的差异;如果对一个区域一定历史阶段的城市化水平进行纵向比较研究,则人均GDP等应使用指数值,以消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如果进行国

际比较研究,则应当按购买力平价对数值进行换算,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三、检验:对全国部分地区城市化水平的测度

我们以2004年的数据为基础,对各省区的城市化水平进行测度以检验测度方法的有效性。由于部分省区的城市人口比率数据缺失,我们选取了24个省区的14个变量(数据表略),数据大部分来自于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其中的城市人口比率数据来源于各省区2004年统计年鉴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乡城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和乡城人均消费性支出差距则由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上的数据计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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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5-0146-02

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落实人才培养过程其他环节的基本依据,是指导学校组织教学工作、管理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和进行教育改革的基本文件。

职教师资设施专业培养方案是在中等职业学校设施专业教师标准的基础上,具体规定该专业职教师资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和学分要求,课程结构和主干学科、专业主要课程,教学安排,实践环节,实施建议等内容,是管理和评价职教师资学生培养过程的基础。根据设施专业职教师资培养中的教学实际和人才培养状况,通过创新改革,建立科学的设施专业职教师资培养标准,构建新型的人才培养方案,开发完善与之配套的培养条件,对造就一支适应技能性和实践性双重教学需求的“双师型”设施专业职教师资队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开发设施专业职教师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意义

方案对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我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培养高素质的设施专业职教师资队伍,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可为其他专业职教师资队伍的培养提供重要的借鉴。

有助于设施专业职教师资的培养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大力提升专业职教师资的培养水平,满足职业教育对教师队伍技术性、实践性及其与学术性结合方面的特殊要求,为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设施专业职教师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开发理念

1.强调课程体系的整体性,充分体现“职业性、技术性和师范性”的有机融合;

2.贯彻职业行动能力导向的教育教学理念,强调理实一体化的培养思路,加强专业理论与实践、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3.强化与中等职业学校、设施农业行业企业的合作,实现工学交替的多元化培养;

4.考虑学生可持续发展要求,既注重专业基础的宽广又突出专业重点方向;

5.注重教育类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师资格证要求、专业课程教学内容与专业资格证书要求的互通性;

6.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明晰不同课程模块之间的逻辑关系,形成完整、有机的课程体系。

三、设施专业职教师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开发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方案的开发基于我国中等职业学校设施农业相关专业师资需求现状,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

(二)全面性原则

方案的开发是对中等职业学校设施农业相关专业教师的全面要求,包括职业道德与基本素养、职业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能力、专业教学能力。

(三)广泛性原则

方案的开发考虑我国各地高等本科院校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差异,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四)稳定性原则

方案的开发着眼于我国中等职业学校设施农业相关专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保持相对较长时期的稳定。

(五)开放性原则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更新,对教师教学能力的要求也会随之变化,方案的内容亦应随之补充修订。

四、设施专业职教师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开发思路

人才培养方案开发相当于对人才培养的蓝图的设计,主要讨论“培养什么样人才”“怎样培养”的问题,是教育教学的纲领,是教学团队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前提条件,是高校组织管理和监督教育教学过程、安排教学实训任务的基本依据,是对培养目标和定位、人才培养规格的具体落实。设施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主要以就业面向的不同职业类型为目标,以具体职业能力要求为导向,围绕人才各项职业能力的培养来设置课程群。因为设施专业的培养对象目标是职教师资,所以在人才培养时将更多地注意实践性教学方面的安排。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则是本着以培养职业实践能力的主要目标,将实践性教学作为设施专业的主要教学目标开展教学活动,而理论教学主要以服务于实践性教学来开展。所以理论教学不受学科体系的限制,同时职业能力的类型划分也不按学科体系的逻辑方法进行划分,而是从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直接针对生产实践进行能力划分。另外,也按照国家职业大典的分类方法进行职业和职业能力类型的划分。为更多地反映本专业所面向的就业方向需求,设施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实施将在实际操作技能和实践动手能力上体现特色,确立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的培养模式。

五、设施专业职教师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开发的特色

职教师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开发应坚持“就业是导向、职业能力培养是核心、统筹兼顾、各有侧重、突显实践教学、重视技能操作培养”的教育理念,体现“基础厚、口径宽、个性强、能力重、求创新”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开发过程中要注重突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体现“三位一体”的先进教育理念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新需求,人才培养方案开发应体现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师范教育“三位一体”的先进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凸显以人为本。

(二)践行“理实一体”的人才培养理念,创建“全程式+全真式+递进式”实践教学体系

优化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突出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设施农业是一项季节性、地域性很强的学科,虽然是应用设施改变季节和地域的限制,但设施农业技术必须随环境、作物及季节变化而变化,只有在完全真实的生产性实习基地进行“全程式+全真式”实践教学,才能培养出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人才。“递进式”实践教学体系,即“纵向看多层次,横向看多模块,必修选修相结合,课内课外相结合”层层递进式、大学四年不断线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注重实际应用、以“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作为人才培养的切入点,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

职教师资本科培养学生过程中,一是强调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二是强调把理论知识转化为科研能力,教学中开展“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是提升学生创新素质和综合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学生积累实践技能形成职业能力的关键环节。教学手段与方法的改革创新是培养设施专业实用型人才至关重要的问题。传统灌输式教学模式下,虽然培养出的学生理论知识较为系统全面,但动手能力、实践技能低下,无法满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学的要求,必须优化课程教学模式。

(四)提倡因材施教,实施分级教学、分流教学

根据学生生源结构、能力和兴趣爱好不同、未来发展需要的不同,培养方案中应给出不同专业方向的课程组合建议,提倡分流教学;对于英语、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等主要公共基础课,针对不同基础的学生提倡分级教学,实施因材施教。

【参考文献】

[1]徐国庆.职业教育项目课程的几个关键问题[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04).

篇7

从概念层面来讲,水力发电企业的成本控制工作,具体是指在项目成本形成过程中,依据事先所制定完成的目标成本,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消耗物资资源、人力成本、现实费用开支等展开实时监督、指导、调节及控制,以便及时的对尚未发生或已发生的成本偏差问题予以有效纠正,实现各项生产成本费用良性控制在成本计划范围内,确保企业成本目标的良好实现。从经济行为层面予以分析,水力发电企业的成本控制工作即是成本施控方对受控对象实施控制的一类现实经济行为,有利于企业成本的科学利用。

二、水力发电企业成本控制层面现实问题分析

(一)成本控制观念不足

受我国基本国情影响,国内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相比西方国家相对滞后,较多国内水利发电企业的管理层,普遍缺乏对成本控制概念的深入理解,在日常管理运行过程中,也沿袭着事后财务清算、查对的方式,由此也导致了成本管理工作呈现出较强的事后性。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很难依托有效的成本会计管理、核算、控制理论方法,实现企业发展的有效支持,从而造成了水力发电企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成本核算工作欠缺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总体来说水力发电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提升了不少,但依然存在着成本核算不规范、不准确的现象问题,此类问题主要由两个原因造成。其一是因为成本控制工作同财务工作严重脱轨,此情况产生关键在于企业内部分工存在矛盾、交叉或死区。企业内部的成本会计核算部门,往往独立于其他各职能部门,由此导致了会计核算部门难以对其他职能部门的日常开支、项目资金的性质、使用情况等内容作出准确把握,从而导致企业财务处理不当;其二是当前企业内部致力于成本核算工作的会计人员良莠不齐,业务水平不一,缺乏对成本核算工作标准的详细理解,对成本控制工作细则把握不到位,导致在其他职能部门报账时难以全面作出资金性质、来源、渠道的监管与核查,从而造成企业内部成本的流失。

(三)缺乏完善的资金流向监督机制

目前,水力发电企业的内部成本核算、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尚未制定一套严格的的资金流向监管体系,做到资金成本使用的有力监管。此类制度性缺陷、监管疏漏问题,也为企业内部相关人员的投机取巧,徇私舞弊行为提供了可能,受利益驱动,部分人员只顾自身利益,缺乏企业效益观念,以欺骗性行为敷衍、蒙蔽会计核算人员,导致了企业内部资产的无辜流失,也影响了内部成本核算部门核算数据的准确性。

三、解决水力发电企业成本控制问题的方法措施

(一)正确认识成本会计控制工作

随着市场竞争力度的不断加强,水力发电企业需深入了解市场经济规律,对成本会计控制的概念内涵、创新模式作出全面深刻的学习理解,并将其运用到企业内部成本控制范畴,不断提高成本控制力度、核算精度。尤其是需及时根据自设企业实际,针对性关注成本控制工作,以高度重视的原则态度,统筹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的相关制度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成本控制、核算、管理模式,贯彻落实会计核算责任机制,形成一个市场适应性较强的企业会计成本控制体系,为水力发电企业的市场化运营保驾护航。

(二)践行多元化成本控制方法体系

目前,为切实解决水力发电企业的成本多样化问题,当前须拓宽企业成本控制体系,运用现代新型成本控制方法,如因素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实施全面成本分析,优化水力发电企业的市场发展路径。以企业成本投资范畴来讲,即可应用价值链分析法展开成本控制,通过对上下游价值链成本利用可行性实施分析,进一步结构企业内部价值链条,促使企业发展中尽可能消除掉不增值作业情况,降低成本浪费。同时也可对周边竞争企业展开分析,从价值成本、环境成本、政策成本等方面做综合比对测算,明确自身优劣势,以及时在现实运营过程中,做出有机调整。通过此类成本控制方法,促使水力发电企业从自身发展处境出发,关注市场外部环境,走出一条低成本扩张、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健康道路。

(三)推行会计电算化,强化成本控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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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第四条【级别管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特殊管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第六条【期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第七条【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名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八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者监测的结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或者超总量。

对经现场检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经分析判断超标或者超总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管辖权限的规定立案调查,并确定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

第九条【判断步骤】对已被立案调查的排污单位,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步骤,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是否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断,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现场监测: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对污染源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

(二)技术评估: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条【事先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判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向排污单位发出《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

第十一条【告知内容】《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名称;

(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法律后果;

(五)排污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项,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申请听证】排污单位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以及是否应当适用限期治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三条【组织听证】排污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排污单位。

依据本办法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认定事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考虑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排污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结果的基础上,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决定限期治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并制作《限期治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决定书内容】《限期治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事实、证据和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限期治理任务,即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后应当稳定达到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第十七条【告知相关事项】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在《限期治理决定书》中告知以下事项:

(一)排污单位负责自行选择限期治理具体措施;

(二)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

(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十八条【送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治理决定书》送达排污单位。

《限期治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重点湖泊流域】对国家确定的重点湖泊流域内,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而逾期未完成,且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是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直接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二十条【企业采取治理措施】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限期治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监测记录】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对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备查核。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不得超标超总量】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

第二十三条【试运行监管要求】限期治理期间,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试运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试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基础上,相应增加采样频次,进行加密监测。

在试运行期间,因水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必须将所产生的水污染物存放于应急储存池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跟踪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制定跟踪检查方案,明确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跟踪检查方案,通过现场检查、采样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状况加强后督察。

试运行期间,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相应增加监测频次。

第二十五条【限产限排、停产整治】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发现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二十六条【解除依据】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经过限期治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一)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监测认定,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浓度的日均值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限值的。

(二)生产负荷无法调整到75%以上,但经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相匹配的。

(三)所排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二十七条【届满核查】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采取现场监测、实地察看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查阅监测记录、工程建设资料以及投资报告等方式;对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通过走访或者举行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形成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出具限期治理监测报告。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应当由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核查意见】负责现场核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制作限期治理核查意见,连同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限期治理监测报告,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应当提出对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决定或者依法关闭的建议和理由。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现场核查笔录、监测报告,应当与限期治理决定文书,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核查后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条【申请提前解除】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前,认为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可以向决定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申请提前解除的,应当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并附具能够证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核查和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核查的规定组织核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确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决定。

(二)对未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三十二条【企业后续管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保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加强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所排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超级秘书网

第三十三条【部门后续监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监督检查。

对被解除限期治理后12个月内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终结情形】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结限期治理决定:

(一)依法被撤销的;

(二)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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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二者存在着密切联系。一方面,经济发展为公共服务提供了基本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公共服务则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因此,在公共管理改革与实践过程中,必须实现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保持公共服务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本文力图在对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二者之间的相关性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厦门市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进行实证检验,明确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不同公共服务领域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从而构建一套关于厦门市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互相适应的有效机制,以期实现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均衡。同时,课题组立足现状,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技术的基础上,提出实现厦门市公共服务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的对策思考。

一、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理论基础

经济发展是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的基本条件。同时,公共服务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提供动力。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公共服务的发展水平要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经济发展是公共服务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一方面,经济的发展状况制约公共服务的发展。没有可靠的财政保障,政府的公共服务便无从谈起。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正是由于经济不景气导致政府财政吃紧,福利政策难以为继。政府公共服务因而转变了发展方向。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带动公共服务的发展。经济发展不仅为公共服务提供了更多的财政保障,同时也促使公众生活水平提升,从而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经济发展要求公共服务的发展

公共选择理论家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会变得越来越理性,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产生更高的要求。民选政府因此会面临更大的压力,甚至出现“政府超载”。由此,经济发展过程中会蕴藏着因期望落空而出现革命的危机。作为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服务扮演了社会“缓和器”的角色。此外,公共服务还服务于国家的发展战略,即通过对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等领域的投入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本。

(三)公共服务发展水平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公共服务的发展水平之所以对国家或区域经济的发展有重要影响是由公共服务自身的功能决定的。一方面,公共服务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身发展、保证有效市场需求、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功能;另一方面,公共服务支出的规模和结构对经济增长也具有明显作用。政府的投资性支出为经济的增长提供了必要性条件。

(四)公共服务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若公共服务水平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可能导致公共基础设施滞后、收入差距扩大、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社会矛盾尖锐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影响经济发展。若公共服务水平超前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则意味着公共服务财政支出超出了政府正常承受力,势必会加重企业和公民个人负担。同时,过于完善的福利制度会带来“福利病”。

二、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机制建设国内外经验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英国、北欧以及我国神木、吴起等国家和地区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可以得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但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对公共服务的投入应有主次之分。具体来说: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维护性公共服务是基本,政府应以社会性公共服务为主,经济性公共服务为辅。尤其要注重对社会性公共服务中的社会保障服务的投入和关注;在经济衰退的阶段,维护性公共服务是基本,应着重发展社会性公共服务(医疗、就业、社会保障)和经济性公共服务;在经济低靡阶段,国家财政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应首先保证对维护性公共服务的投入,其后应以经济性公共服务为主,社会性公共服务为辅。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从短期来看,我国应积极的社会政策,完善医疗、养老、职业发展等社会保障体系;从长远看,我国应考虑如何控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和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避免陷入“福利国家”的困局。

三、厦门市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性

通过对厦门市公共服务支出状况与经济发展状况的实证研究,课题组对厦门市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证。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厦门市基本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整体而言,厦门市公共服务的质量处于较高水平,其中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供给状况较好,市民较为满意。但在个别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供给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就业易受到国际、国内经济发展情况影响较大,而且就业方式以亲友委托为主;二是社会保障领域中住房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水平均等化方面还存在不足;三是公共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城市与乡镇、岛内与岛外差距较大。

通过对厦门市1981年至2011年的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互关系的实证研究,课题组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第一,随着经济发展,厦门市公共服务水平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研究发现,厦门市公共服务水平综合指数的变动趋势与公共服务项目三十年来发展的基本情况相吻合,且综合指数的趋势在2001年后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增长。这表明厦门市政府致力于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改善民生实际,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也进一步说明厦门市“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具有其合理性与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二,厦门市公共服务综合指数和经济发展水平(GDP)之间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公共服务水平综合指数的提升对经济发展有着显著的推动作用。

第三,厦门市公共服务相应领域的财政支出与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正相关关系,且根据线性规划的数据结果,得到公共服务支出七个领域的最优投入,分别为:公共安全占财政总支出的最优比例4.31%,公共教育则占13.03%,文化传媒应为6.49%,医疗卫生3.87%,社会保障和就业占2.43%,科学技术2.67%,基本建设与公共交通18.04%。就当前而言,厦门市正走向大众高消费时代,公共服务应从以社会基础设施为主的服务结构转向以教育、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

为主的公共服务结构。这也说明厦门市“十二五”规划在公共服务领域财政投入的合理性。需要强调的是,基础设施领域投入每增加1个百分点,会使经济发展水平下降6.45个百分点。这主要是因为基础设施大多投资巨大、建设期长,由政府投资建设必然挤占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其他公共服务所需开支,从而对经济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预测厦门市未来五年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互影响的相关趋势,判断二者是否依然呈现相互适应的均衡状态,课题组依次采用了向量自回归(VAR)模型、脉冲函数、方差分解与外推预测来构建出“公共服务――经济发展动态均衡”模型。

近30年的数据表明,厦门市经济发展水平(GDP)有76%左右的比例是由自身及其它因素所决定,公共服务综合指数对经济增长变化的解释程度在13%以上。这表明,厦门市公共服务综合指数对宏观经济有相关影响作用。由于过去30年厦门市公共服务投入重点主要集中于社会基础设施方面,所以13%的贡献率也主要是基于基础设施的投入效应。随着社会基础设施的完善,厦门市将进入内生增长形成的可持续发展中,公共服务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要注重对公共服务领域的相应投资,以期扩大厦门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良性循环的经济模式。

依据厦门市公共服务综合指数与经济发展水平互动关系的外推预测,2011-2016年,厦门市公共服务综合指数和GDP的发展情况为双向持续增加。但在2015年将会出现一个稍有减弱的趋势,2016年该减弱趋势将反弹上升。结合公共服务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正相关关系及滞后性特征,政府应准确把握公共服务投资及其他投资的适当合理时期,以此来避免经济衰退。

四、厦门市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有效机制

课题组在结合前述厦门市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互关系的实证研究以及动态均衡模型的基础上,依据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影响机制,构建出了厦门市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机制框架。

(一)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机制框架

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互作用的机制表现为: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意味着公共服务体系自身建设的完善,并为社会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和动力。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则意味着财政收入水平的提升,从而能够进一步增加对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投入,为公共服务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基于上述作用机理,课题组进一步构建出了厦门市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机制框架(图1)。

在这一机制下,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对经济发展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一个长期的动态均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公共服务水平的发展沿革与相应的经济发展阶段是相适应的。并且,从公共服务效应的滞后性来看,经济发展必须保持一个合理的增长速度,才有助于政府准确把握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投入的合理时期,从而实现经济发展水平与公共服务水平的长期均衡发展。为此,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首先,应当确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的公共服务需求,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必须明确不同时期公共服务发展的重点领域。以此为基础,应当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

其次,服务型政府在发展公共服务水平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公共服务支出在财政投入(支出)中的合理规模与结构。其中,尤其要关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投资在公共服务支出中的合适比例。

再次,在重点发展的公共服务领域中还必须确定最优的公共服务水平。

最后,在明确合理的基础设施投入与最优公共服务水平后,政府则应当通过多元化主体的供给模式实现有效的公共服务供给,而有效的公共服务供给则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合理机制。

(二)实现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对策思考

根据W.W.罗斯托和马斯洛雷夫的经济增长阶段论,并结合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当前厦门市社会发展处于成熟期,并正走向大众高消费时代。在这一时期政府公共服务从以社会基础设施为主的服务结构转向以教育、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为主的公共服务结构。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重点推进:

1、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一是要树立公共服务理念,重塑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安排者”和“提供者”角色,承担起财政筹措、业务监督和绩效评估的责任;二是明确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按照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实行责任分担;三是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由“建设财政”向“服务财政”转变,提高社会性公共服务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例。

2、制定公共服务发展规划,明确未来发展重点

政府有必要在“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厦门市年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五年规划”,科学把握公共服务投入的合理时期与重点领域,消除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波动影响。针对“厦门市2012~2015年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一方面要突出关键领域,将文体休闲、医疗卫生、就业服务等民生领域作为未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谨慎确定基础设施投资规模,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在公共服务支出中的合理占比。对于由此而带来的资金短缺问题,可通过完善投融资体制,利用“准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来加以弥补。

3、确定公共服务支出的合理规模,实现公共服务的最优供给

公共服务支出的增长与规模并不是无限度的,存在一个最优公共服务水平。过多的公共服务支出不仅会挤占经济发展资源,同时也会因过多的税收而产生效率损失。对此,课题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基于厦门市特定技术、劳动力、资本存量以及相关的系数等因素,研究和构建厦门市公共服务最优供给模型得出:公共安全占财政总支出的最优比例4.31%,公共教育则占13.03%,文化传媒应为6.49%,医疗卫生3.87%,社会保障和就业占2.43%,科学技术2.67%,基本建设与公共交通18.04%。并建议推行“厦门市公共服务持续改进计划”,利用市民态度调查或市民满意度测评等技术,定期(每年)对厦门市公共服务发展质量的总体情况及各项公共服务发展状况进行测评,从而及时调整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供给范围。

4、完善制度与组织建设,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当前,主要工作有三个方面:第一,加强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管职责,可将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与干部选拔、任用和内部激励相联系,并结合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第二,采用公司合作、特许经营、凭单制、志愿服务、自我服务等方式,培育市场和社会力量,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竞争机制;第三,通过引入市民满意度、专家评估、效益审计等多种手段,对单项公共服务和综合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估。

针对厦门市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十二五”期间,厦门市应

当重点关注文体休闲、就业服务、住房服务以形成对经济发展的合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的投入,为经济持续发展打好基础;医疗卫生、教育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虽然对经济发展有较大的解释力,但现有水平已经位于全国前列,今后应侧重于保持。

文体休闲领域: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升“岛外”和基层政府文体休闲服务供给能力;二是加快以动漫产业为代表的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打造“创意城市”;三是开展各类文体项目,促进市民全面发展。

就业服务领域:一是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合理控制失业率;二是降低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及时调整最低生活标准和市民工资水平,确保市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三是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就业能力。

住房服务领域:一是合理调控房地产市场,促使房价回归理性;二是加大住房保障投入,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通过调整住房服务支出结构或创新以房租补贴等形式资助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群体;通过新建、改建、置换、收购等方式多渠道提供各类保障性安居房。

基础设施领域:“十二五”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需要有的放矢,重点保证对“厦漳港”、城市圈交通网、岛内外交通网的支出;水质综合达标率、燃气普及率等基本生活设施应保持现有的支出水平;万人公厕数量、每万人占有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船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对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并且该类基础设施投入对于厦门市城市品牌维护和公民满意度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应逐步加大该类基础设施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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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资源市场化的内在逻辑

一般认为,市场化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指资源配置从政府方式向市场方式的转化,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增大、经济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市场体制逐步从产生、发展到成熟的演变过程。水资源的市场化,就是指水资源的分配、交换等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的直接干预不断减少、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逐渐增强的过程。其内容丰富,具体而言,包括水的资源化、水资源的权利化、水资源的产业化、水资源的资本化,且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

首先,水的资源化是水资源市场化的基础和前提。水的资源化,即是将水作为一项资源来看待。作为一项资源,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具有经济价值;二是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求者毫无代价地占有和利用;三是具有可控性,可以被占有和利用。由此来看,排除海水、洪水和气态水以外的其他水则完全符合以上特征。因此,作为法律调整客体的水,应当被认为是水资源,即在社会生活和生产中具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水。在承认水资源的基础上,水的资源化还要求以水的资源属性为基础进行相关水资源法律制度的设计。资源总是趋于稀缺,这就要求必须保护和有效利用资源,市场化机制则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

其次,水资源的权利化是水资源市场化的核心部分。水资源权利主要体现为水资源财产权,是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内的权利束体系。水资源的权利化涉及到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权利主体和客体,即明确水资源的权利归属,界定可交易水权的范围;二是权利内容,即建立以水资源权许可、水资源权有偿获得、水资源权交易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完善包括水资源权市场配置机制、水资源权交易机制、水价市场机制、水权运营经济补偿机制等在内的相关制度;三是权利救济,即应明确水事纠纷的解决途径,赋予主体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围绕水资源的权利化建立的法律制度是水资源市场化制度体系的核心,也是推动水资源的市场化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要支撑。

再次,水资源的产业化是水资源市场化的重要内容。伴随水权市场的建立,围绕水权交易产生的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农业灌溉、跨流域供水、水运、水产等诸多涉水事务,形成了一个较为庞大和复杂的水资源产业链。因此水资源的产业化是水资源权利化的必然延伸,也是水资源市场化的必然。亦即,水资源市场化不仅导致水权市场的建立,还随之导致水务市场的建立,后者是在权利分配和流转规则明晰基础上引入市场化机制和企业化运作方式而形成的。

最后,水资源的资本化是水资源市场化的高级形式。从传统的技术工程投入到无形的制度探索,从权利化、产业化到资本化,是水资源市场化的必然趋势。与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方式不同,水资源资本化以政府水资源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能源企业和水权所有者为主体,以水资源实体、水权以及以水和水权为标的的金融产品作为对象,以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作基础,从建立水资源资本市场的角度为解决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水资源的资本化,传统政府配置资源的模式将得到根本性改变,企业、个人将被确立为新的资源市场微观主体参与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中,原本虚化的水资源所有权也将会落实至现实的经济主体。

(二)水资源资本化的概念

作为水资源市场化的高级形式和发展方向,水资源资本化是指水资源作为资本来经营,即产权拥有者将资源资产用来出让、合作或作为股份进行投资以获取一定的经济报酬的经营过程。其内涵如下:

从客体来看,水资源资本化是水资源资本货币化的过程,是对水资源资本进行投入、转换、产出的过程,因而必须以相对成熟的金融市场为依托,将水资源本身、水资源使用或经营权、水资源开发融资项目、水资源使用后的治污环保项目等资本产品作为对象进行交易。

水资源资本化的主体包括中央、地方政府、集体乃至企业和个人。就具体情况而言,主体类型会随着项目规模和收益期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例如水资源开发融资项目和资源使用后的治污环保项目会以政府或大财团为投资主体,水资源使用或经营权的交易项目会有很多个体散户为主体。水资源资本化的形式主要包括水银行、水股票、水基金以及水期货等。水银行本质上是通过获取拥有剩余水权的用水户信息,并向需水者的方式,促成水权交易的购销中介机构。水基金、水股票以及水期货等则是在水资本市场成熟的基础上衍生的水资源虚拟产品,市场参与者以获利为目的,通过投资方式进行交易的金融项目。

二、水资源资本化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水资源资本化法律规制之必要性

在立法体系方面,我国目前基本形成了包括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系统的水资源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水权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总体来看,现行水资源法律制度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水资源总体制度供给不均衡。水资源总体制度供给不均衡即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匹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应予以废除的、落后于实践需要的旧有制度过剩;二是缺乏与现有水资源资本管理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不能满足主体发展的需要。前者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过多,单一的政府水资源管理体制不利于市场竞争及水资源分配效率的提高;后者则主要包括水资源权属制度、水权交易机制及水价形成机制三个方面的缺失。

其次,水资源市场化基础性法律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国水资源市场化仍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多为各地方根据具体情况而制定,而具有全国性的统一的水资源市场化法律制度基本阙如。一是缺乏明确的水权权属机制。水资源资本化的前提是水资源权利的明确,但目前我国对于水权的界定相对混乱,例如立法将使用权与所有权的主体混为一谈,没有将水资源所有权的权能具体界定在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范围内,也没有因地制宜的设定多级权能。另外对于水权的权利属性,也存在诸多争议,譬如准物权说、用益物权说、特许物权说以及资源权说等。二是缺乏完善的水资源价格机制。很长一段时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错误认知阻碍了水资源价格机制的形成。现有价格中,仅仅包括水资源的开发价格与人力成本,忽略了水资源费中的水资源自身价值以及供水成本、合理利润等内容。一个健全的价格机制是水资源资本化的基本要素,否则难以形成高效、稳定的竞争与交易模式。

再次,水资源资本化法律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国用水者获得水资源的方式较为单一,即向政府申请取水许可证以获得水权,但该取水制度并未使用水者获得明确的水资源使用权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其使用权也不能通过市场进行让渡。水资源的分配主要以政府宏观调控为主要手段,缺乏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多级别、多种经营者参与的交易市场和成熟的资本平台及相应制度体系。对于更深层次的水资源资本化,譬如水银行、水股票、水基金以及水期货等具体资本化模式,目前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从交易的主客体、交易的方式、监管机制乃至责任承担上都没有形成相关法律制度。

综上,我国水资源市场化尚未形成规范、有效的制度体系。水权市场、水务市场和水资本市场各自尚未形成系统的规范体系和运行制度,各市场的运行也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制度体系予以保障,且三大市场之间尚缺乏制度予以衔接和协调。基于完善水资源市场化法律制度进而推进市场化进程的考虑,水资源资本化的法律规制具有必要性。

(二)水资源资本化法律规制之可行性

目前,无论从立法体系上还是制度实践上来看,我国水资源资本化的法律规制已经具备了可行性基础。

首先,在立法体系方面,我国目前基本形成了包括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系统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尽管目前立法仍显粗疏,但是也已渐成体系。这为水资源资本化的法律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2006年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尽管其尚未对水权市场进行较为完善的构建,但已为水资源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制度基础。此外,2007年11月国务院《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全国的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需要大量的费用支出,要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和实行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来解决,这为我国水资源的资本化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政策依据。

其次,在制度实践方面,一方面,目前水实体和水权转让已具备较为成熟的基础,例如义乌东阳的水权交易案打破了水资源行政分配手段的垄断地位,实现了水权市场化的初探,又如黄河水利委员会在内蒙古黄河南岸灌区和宁夏青铜峡灌区开展的黄河水权转让试点也为水资源资本化法律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实践基础;另一方面,目前水资源资本化的实践也处在探索阶段,例如2007年以水为投资主题的基金水盈环球基金和动力水资源基金在香港市场的推出,意味着我国的水投资市场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又如2008年7月国务院特批了第三批共四只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组建,其中包括华禹水务产业投资基金。以上实践显然有利于推进水资源市场改革,从而推进水资源资本化的进程。

再次,从国外水资源资本化的相关实践来看,也有有益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在水基金领域,早在2000年初,百达全球水资源基金(Pictet Global Sector Fund Water)作为首只专门投资于水行业的主题式基金率先在欧洲发行,主要投资于水供给和处理、相关科技创新以及环境服务等四个子行业;近年来大自然保护协会(The Nature Conservancy,TNC)帮助哥伦比亚全国近10个地区设立水基金,其以计量项目衍生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收益为衡量目标,建立了严密的监控体系和严格的责任制度,并定期向由各个国企和私企投资方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进行报告。又如在水期货方面,虽然水期货尚未出现在期货交易所中,但是事实上,1997年诞生并迅速在全球流行的天气衍生品已经有水期货的痕迹。

三、水资源资本化基础性法律制度的建构

水资源资本化的法律规制,是对各经济主体之间、经济主体与行政机构之间关于水权及水资本产品交易关系的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水资源资本工具进行明确界定,对操作规则、参与主体的资格和权限、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职责、资本风险防范等内容加以规范。

(一)多元化主体的管理机制

据决策理论,公共管理的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权力亦需要分权与平衡。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因此,水资源管理体制应当注重集权与分权的平衡。一方面,单一主体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庞大和复杂的公共管理职能,因此需要适度放松管制,构建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多元主体参与的水资源管理机制,在这一管理机制中,政府必须实现主动让位和自我克制,可以考虑在中央层面设立水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同时,政府开放水资源市场并适当分权,保证社会中间组织及市场主体能够参与水资源的治理,对社会中间组织进行培育和制约。此外,还需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公众参与的权利,以确保其参与的有效性。甚至可以考虑改革现有的机构设置,以全国层级的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为切入点,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或者设立专门的公众参与机构。

(二)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

水资源资本化的前提是水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理论界通说认为,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本文所讨论的水权是水资源使用权,是具有多项权能的,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束。如何在行政主管部门与用水者之间,以及平等用水者之间进行水权交易,是水资源资本化制度构建的基础。

首先,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一,水权交易的种类。在我国现有制度下,水权交易一般是指取水权的交易,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级市场中水权的初始分配,即水资源所有权人,国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与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另一种是二级市场中平等的用水者之间进行的水权交易,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二级市场也不排斥政府在特殊情况下作为交易主体出现。

其二,水权交易的主体。这里需要界定的是水权转让人。水权权利人的范围较广,包括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权人与没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权人,后者又分为作为水库、水塘中水资源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基本生活用水、生产生活及公共利益需要的应急取水等情形下的取水权人。而能够作为水权转让人的仅包含持有取水许可证的权利人,以及作为水库、水塘中水资源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类,原因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类型的取水权人的权利获得主要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若因此获得经济利益显然有失公平。

其三,水权交易的标的限制。不是所有的水资源使用权都可以成为水权交易的对象,我们应借鉴澳大利亚封顶原则,限制水权交易市场的总水量,在保证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的前提下,鼓励水权交易。具体而言,水资源使用权可以划分为环境用水与经济用水,后者又可详细划分为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与娱乐用水等,不具有竞争性、营利性等私人权利特性的环境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禁止进入水权交易的范畴。

其四,水权交易的价格确定。一是水价的构成。学界内已对该内容形成了较为统一的看法,水价应当包含水资源自身的资源价值、投入劳动力将其从自然资源转变为社会资源的价值以及对治理水污染造成的环境问题所耗费的价值,即资源水价、工程水价与环境水价。二是水价的制定。有学者指出,只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利用市场制定水价,才可能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使水资源在不同流转阶段,都能实现其最大价值。但笔者认为,笼统的市场定价容易导致竞争失败或形成垄断,应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在一级市场中,应在水资源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水价制定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管该级市场的水权转让价格。该级市场主要是国家对用水户进行的水资源分配,公益用水、传统用水和生态用水占据较大比重,价格的制定应更加贴近成本价格。而在二级市场中,应发挥市场定价的作用,由交易双方制定价格,更有利于水资源资本利益的最大化,但应申报相关部门审核。一般而言,在二级市场中用于交易的价格应高于一级市场初次分配的价格。

四、水资源资本化法律监管制度的建构

水资源资本化法律监管制度是水资源资本化法律规制的核心内容,其内容包括依据什么原则监管、谁来监管、监管什么等内容。下文将从此三方面予以厘清。

(一)风险监管原则的确立

对水资源资本市场的监管,笔者认为,主要应立足于风险监管。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水资源资本化的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例如由于资本市场中投机者的趋利动机等原因而导致负外部性的非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资本市场的交易特点和操作方式而产生的系统性风险。资本市场本身只能转移风险、分散风险,不能消灭风险,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避免各种潜在风险成为抑制水资源资本化发展的因素。

对水资源资本市场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对资本市场的稳健、安全和环境制订相应的监管标准;二是对于被监管个体组织和企业呈现的危害监管机构目标实现的风险进行评估,且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和检查措施。因此,对水资源资本市场的风险监管应以机构和产品为重点。

首先,对机构的风险监管,其重点在于建立一套完善的事前风险预警、事中危机应对和事后危机处理机制;以实地检查、非实地检查、审查监管会议等方式对经营水资源产品的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以提高水资源资本市场交易透明度。

其次,对水资源资本产品的风险监管,其重点在于建立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确定市场准入的标准:水资源资本产品应具有经济目的,必须能够证明有着明确的市场和潜在的使用者,且并非用于投机或套利;产品的申请机构应证明其具有相应能力,即与该产品的运营相符的,理解、评估、监督和管理该产品风险的内部治理能力和外部融资能力;产品必须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且该积极影响将明显大于有可能被用于投机或套利的消极影响。

(二)监管主体的设立

水资源资本化法律监管的主体是与监管对象的类型密不可分的,亦即,水资源资本化的种类决定了监管主体的设立类型。就当前水资源资本化的种类来看,主要有水银行、水股票、水期权、水期货等。水银行作为水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是在水权交易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都已具备的前提下,为了更长期稳定的发展水资源资本市场而设立的。Peggy Clifford认为,水银行是一种用来促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储存权利的合法转移和市场交换的金融衍生机制。

在水银行发展日趋稳定的基础上,水权交易发展逐步成熟,水现货交易必将不能满足有效的水资源配置,水资源资本衍生出的能源类金融产品将应运而生,这就包括水股票、水期权、期货等。其中,水股票是水权拥有者的一种投资凭证,其本质与其他金融股票一致,可以在水银行或其它水权交易机构的平台上发行,即水资源使用权的所有者,将自己闲置的水权作价存在水银行或其它机构中,以此获得一定的股权,待水权交易完毕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水期权是指一种标准化的合约或协议,规定了水期权买方有权在未来的特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从卖方处购买(出售)一定量的水;水期货则是指期权所规定的未来某一段时间交易的水权。

由此可见,水资源资本市场所衍生出的水银行及其他水产品,兼具金融资本与能源资本的特征,从而对其所进行的监管也可双管齐下,即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能源市场的监管。其一,水权交易对象及范围等因素使得跨流域水银行与流域内水银行同时存在。此时,则可以由国家设立不同级别的水资源主管部门,即在中央设立专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对跨流域水银行进行监管,同时可在不同流域内设立下属的办公部门,以监管流域内水银行。水银行监管机构的职责应包括授权与监督两方面:一方面水银行对于水权交易的主客体选择、交易的方式等享有主导权,政府部门只需在政策上做出宏观规定;另一方面,为保证资本市场的发展,监管机构应对水权交易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实行登记制度,也对交易的总水量进行控制,避免水权的滥用。其二,对于水股票、水期权、水期货,可由证监会对具体的水资源资本市场中水股票、水期权、水期货的发行、上市、交易、退市予以监管。

(三)监管内容的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