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起源模板(10篇)

时间:2024-03-04 14:48:5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互联网金融的起源,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互联网金融的起源

篇1

虽然与传统银行体系信贷量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货币供给量仍然很小,但其影响力却不可小觑,引起了政府及各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在中国人民银行的2013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也对互联网金融做出了高度评价: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迅速崛起,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目前,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应用普及,互联网逐渐衍生出了多种金融服务模式,从单纯的支付业务向转账汇款、跨境结算、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本文所研究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小微贷款技术与互联网的结合,通过现代互联网信息交互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学术界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以及小微贷款相关技术手段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研究是不断深入的。对于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研究主要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几个角度,而这些问题最终引致信贷配给的产生,并且金融机构通常要求中小企业提供适当抵押物(StiglitzandWeiss1981;[1]Bester1985;[2]Freel2007[3]).从金融机构的信贷模式和技术手段方面考察信贷可得性,研究发现,由于大银行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具有相对完善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因此较多使用交易型信贷,主要通过财务报表数据做出信贷决策为大型企业服务;小银行则主要通过关系型信贷服务中小企业(Coleetal.,2004;[4]Scott,2004[5]).而同样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大银行并没有表现出更好的信贷可得性(Jayaratne和Wolken,1999).[6]通过各国数据比较发现,小银行市场占有率越高的国家中小企业雇员数越多,银行总体信贷水平也越高(Bergeretal.,2004).[7]

此外,根据市场力量假说,Jayaratne和Wolken(1999),Boot和Thakor,(2000),[8]以及Scott和Dunkelberg(2005)[9]研究发现,市场竞争有利于促进信贷可得性。基于结构-行为-绩效(SCP)模型,市场垄断支配力不利于信贷获取。当市场统治力较强时,银行往往会收取更高的利率,同时准入条件也更为苛刻,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信贷。完善金融系统结构,建立多层次融资体系,需要鼓励小银行发展的同时,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升贷款技术,降低准入门槛。发展专业提供小微信贷的金融机构可以从借贷模式和加强竞争两个方面提升信贷可得性。

新结构经济学理论认为(林毅夫等,2008;[10]Linetal.,2012[11]),每个给定发展水平的最优金融结构可能取决于当时的主流产业结构、平均企业规模和典型风险种类,从根本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使金融系统结构与产业需求结构相匹配,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有效方法是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林毅夫,2001).[12]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之匹配的金融机构运营模式也随之改变(Linetal.,2013).[13]

基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谢平(2012)[14]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以及云计算等,将会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

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巴曙松(2012)[15]认为,互联网公司利用数据和客户的优势,已经在传统金融领域取得巨大成功。

因此,本文将从金融结构和产业结构方面探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通过一个概念模型给出互联网金融产生的理论背景和影响,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如何促进了小微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一个中小企业融资概念模型

1.技术手段与融资可得性模型

信贷技术手段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直接渠道(Berger,2006).

在金融经济学本质意义上,金融机构是依靠管理风险来获得盈利的,并且风险和收益是对称的。相对于大企业,小企业具有高风险特征,因此,当金融机构(投资者)普遍风险偏好低于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时,将出现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宏观上,这表现为一国经济的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的错配。

政府政策会通过金融环境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基础设施和投资技术等),决定了信贷可得性的基础,进而塑造了金融市场竞争状况,从而影响国家金融结构(Berger,2006)[17](如图1所示).从信贷技术手段来区分,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可以分为两大类:交易型信贷和关系型信贷(BerlinandMester,1998).

交易型信贷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等公开数据”硬信息“的分析,做出投资或信贷决策;关系型信贷是指:机构金融通过与企业建立联系,通过与企业接触,获得企业某些专有信息及”软信息“来辅助投资或信贷决策。不同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类型企业所采取的信贷技术手段可以从项目信息来源、项目审查、放款流程、风险分担模式和监控机制5个流程组合区分,是政府政策影响信贷准入的关键渠道。在最上层,政府通过政策的制定直接引导行业发展,改变行业竞争状况,由此引致金融系统结构及产业结构的转变;而金融系统结构与融资方产业结构的匹配度,决定了信贷技术手段的可行性与利润。

2.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代背景

根据上述概念模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融资技术手段,其产生是国家政策引导的金融基础设施改善和当前产业结构匹配程度所决定的。

近几年来,互联网信息交互技术迅速发展,基于互联网所产生的经济总和(互联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渐上升。艾瑞咨询集团2014年4月

的《2014年中国网络经济年度监测报告》显示:2013年全年的网络经济规模整体达到5956.4亿元,同比增长52.1%.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元,同比增长46.8%.预计到2017年,中国互联网经济整体规模达到15000亿元,占GDP的比重将持续上升。国家政策逐步放开引导互联网行业向金融产业发展。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并于同年9月开始实施。同时,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吸引大型互联网企业涉足。2013年7月,通过了阿里小贷资产证券化方案,进一步拓宽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融资来源。 产业结构方面,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统计,中国善于利用互联网的中小企业平均销售增长率为25%,比不善于利用互联网的中小企业平均销售增长率高15个百分点。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机会中,80%是与互联网相关的;另一方面,互联网与工业化的融合,改变了生产、管理和营销方式,极大地优化了资源组合、业务流程、企业管理和产业链的协同,推动了以经济生产、绿色制造为方向的工业转移升级。

作为资金供给方的金融行业,以及资金需求方的中小企业,都在越来越多的利用互联网开展自己的日常业务,这也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成为必然;另一方面,当前市场上的超额融资需求以及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格局,迫切需要能够解决小微融资问题的金融模式的出现,这便形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土壤。

3.互联网金融改变融资可得性原理

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凭借信息处理和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在多数金融功能的发挥上较传统金融更加有效率,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可能都会更低(曾刚,2012).

不同的企业发展阶段中,需要有不同的投资者来进行投资,以使它们在不同阶段中对金融资源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无论什么样的投资者、无论其投资形式如何,他们都具有自己的风险偏好,需要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融资企业的风险状况相适应。中小企业贷款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具有要得急、次数多、额度小、风险高的特点,贷款的周转期难以准确测算,逾期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传统的融资方式很难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和供给特性不匹配。

对于小微投资、借贷,若采用传统借贷模式进行贷款审核,因其资金额度小但审核流程并没有简化,必然导致成本所占比率较高;同时,由于小微企业或个人的信息透明度相对较低,存在较多未知风险可能。

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的出现增强了”金融机构“与小企业之间的信息对称性。由于有了这种新的信息对称性,使得传统上并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如今也可以进行”金融投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地采用和扩展了关系型投资模式,并依托于互联网和计算技术大大地降低了该模式的交易成本,对信贷技术手段的5个流程有着不同程度的改善,增加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详细情况如图2所示。

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的出现丰富和发展了借贷技术手段,将传统信贷理论中不易应用的借贷方式变得可行,如交易型信贷中可以开展交易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贷款、小企业信用评分制度等。此外,原本需要客户经理去企业调研才能获得的软信息,也由于互联网产生形成了新型关系型贷款模式。

互联网技术不仅帮助金融机构扩展了信息分析能力,还使其对于中小企业的投资前、中、后期的风险状态监控具有新的手段,如:更加准确的账户级实时动态信息的采集和处理,不同来源信息的交叉检验,客户违约的及时、大范围信息披露和市场驱逐等。

从本质上看,互联网融资模式是对信贷技术5个维度的丰富和发展,从信息和风险两个大维度上解决融资问题。通过互联网大量信息扩大了信息来源,拓宽了项目审查模式,其根本上是起到降低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作用;利用互联网信息交互技术引入了新型风险控制手段,优化提升了放款流程、风险分担机制和监控模式。

4.互联网金融模式

目前,互联网金融根据运作模式来区分主要有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小贷+平台“模式和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P2P模式。

其中,”小贷+平台“模式主要被电商和服务于电商的数据公司采用,凭借”大数据“资源优势,建立其特有的风险控制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审核速度以满足小微贷款需求;而P2P模式,则主要作为信息提供平台,实现资金方与项目方的对接。

三、互联网金融实践经验---电商模式

近几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在全球都处于领先地位。大量电子商务企业迅速崛起,国内电子商务市场的用户规模已位列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市场环境也日趋规范。据CNNIC统计数据显示,网上交易额从2004年的3500亿元升至2005年的5531亿元,增长58%(吴玮、侯希玲,2006).

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网络购物增长48.7%.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与麦肯锡所的报告称,随着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高速成长,预计到2020年,网络零售将占到中国消费市场份额的10%~16%.与此同时,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快速发展,电商之间的竞争变得尤为激烈。为了寻求更大的发展机会,在阿里巴巴、京东之后,苏宁等大的电商相继试水金融业务。

1.电商金融运营模式

目前,电商开展金融借贷业务主要有以下4种方式:

  (1)电商通过自身盈利及股东投资积累的资金,直接用自有资金开展金融服务,如阿里巴巴、paypal模式。

(2)电商利用自身信用作担保,帮助其上下游客户从银行获得贷款,如京东模式。

(3)专业第三方借贷公司,结合电商拥有数据,为其客户提供贷款支持,如kabbage公司。

(4)混业经营。如乐天模式,日本乐天集团是日本最大的电商,同时旗下经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电商金融主要运营模式及风险控制机制如下:

(1)平台上中小微企业作为借款方,提出自己需求,对获得的资金到期支付本息;(2)电商基于平台上交易数据,对企业信誉信息进行评级,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3)资金来源:电商自有资金(amazon、阿里);与电商合作的银行等金融机构(kabbage、paypal、乐天、京东);(4)核心机制:通过电商平台上积累的交易记录、库存、订单等作为信誉凭证或担保,解决了中小微企业的抵押担保品不足和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阿里金融模式

互联网技术不仅帮助金融机构扩展了信息分析能力,还使其对于中小企业的投资前、中、后期的风险状态监控具有新的手段,如:更加准确的账户级实时动态信息的采集和处理,不同来源信息的交叉检验,以及客户违约的及时、大范围信息披露和市场驱逐等(如图3所示).

以”阿里金融“中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阿里小贷“为例,改变以往传统金融机构被动获取数据的模式,在发生融资业务前,便主动去获取、积累用户数据,提前与企业建立”关系“:通过淘宝、天猫等交易平台,掌握了其潜在客户的大量日常经营交易数据;通过余额宝平台,掌握了其潜在客户的大量投资和收益数据;客户是其注册会员且需要一定的注册时间条件,通过网络电子

渠道建立起了与潜在借款人的关系,从而避免了委托关系造成的额外风险。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前调取企业的电子商务经营数据并辅以三方认证信息,判断企业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和偿债能力;贷中通过支付宝、阿里云以及未来的物流系统监控企业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情况,为风险提前做出预警;贷后对违约客户处以限制或关停其网络商铺等措施,并向其他网络客户通报其潜在风险。同时,阿里金融扩展了商户信贷还款来源范围,基于其零售平台的回款保障,可对其供应商开展B2B模式的应收账款贷款。

3.电商模式现存不足

目前电商平台金融中的贷款融资服务主要是以小贷公司的模式运作。但是,对于大型电商平台而言,其小贷公司自融资(电商平台为向其会员或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所需筹集资金)的能力有限,进而极大地限制了为其中小企业会员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然而运营良好的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如阿里巴巴)拥有远比一般小贷公司更优秀的自融资潜力。

另外,电商平台金融的贷款服务以信用贷款为主,其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对会员账户交易记录的大数据分析,电商平台企业的主要风险在于是否准确地把握了数据特征和开发了高效准确的数据处理技术。尽管像阿里、京东这样的超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具有较强的实力,但若电商平台金融要形成一个有竞争力的产业领域,还需要在数据和风险评估技术标准上进一步寻求完善。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综合以上的分析,笔者提出了”促进电商平台金融、规范众筹融资行业“的基本政策思路,并进一步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适度开放电商平台企业贷款融资服务的自融资渠道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允许这些企业以其对会员或客户的信用贷款作为支撑,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或单位信托产品;考虑到以上信用贷款多为小额、短期,因此,这些证券化或单位信托产品应当被允许采用”循环购买“(见《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方式来组成;鉴于上述信用贷款之还款现金流的特殊不确定性,监管部门应当对这类资产证券化或单位信托产品制定更加透明的框架和清晰的标准(如在破产隔离方面建立特殊的限定性安排,使电商平台企业承担必要风险而不是风险的完全转移);监管部门应当要求这类产品的发行人对投资者有规范和充分的风险提示、对投资行为建立相应和切实有效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2.建立电商平台企业贷款融资服务、贷款担保服务的核心数据与技术标准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组织电商平台行业中的领先者,从其会员或客户的大量非传统信用评估数据类型中进行筛选、优化,建立《电商平台会员/客户信用评价核心数据类型和分析技术标准》;根据针对其供应商的银行贷款担保最佳实践,总结提炼出《电商平台供应商信贷担保指引》。这些标准可以用以指导行业内企业的信用风险评估、信用担保实践活动,提高社会整体的资金效率和安全性。

3.允许电商平台对其会员支付账户余额提供更加广泛的投资服务

目前这类投资服务仅仅局限在会员或客户可以通过支付账户购买证券公司的货币市场基金(这是有风险的投资产品),建议允许电商平台企业在具有规范的风险提示下,为会员或客户提供从其支付账户购买其他具有适度风险的投资产品(例如电商平台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于上述”风险提示标准“、”适度风险投资产品“等建立相应的监管规范。

五、结论

本文基于现有的信贷框架理论,构建了一个以互联网金融为主体的的信贷概念模型,基于此模型探讨了互联网金融出现的理论背景,以及互联网金融提升信贷可得性的影响机制,从而给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金融的核心在于风险控制,互联网信息交互技术的发展给金融风险控制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互联网模式为风险控制提供了新的信息来源渠道,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同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后期的监管,增加了贷后审查力度;另一方面,对于多种渠道的信息甄别以及利用,金融机构亟需建立一套新的风险评价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数据更加全面准确的了解目标客户。

篇2

除了传统的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以外,近年来,蓬勃兴起、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主要是那些由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兴金融业务。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互联网支付――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通过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支付服务;人人贷(Peer-to-Peer lending,P2P lending)――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借贷活动;众筹融资(Crowdfunding)――通过互联网平台项目、向众多参与者筹集资金;等等。近年来,以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在移动终端智能化的支持下迅猛发展;人人贷、众筹融资方兴未艾,成为风靡全球的新兴金融业务。受制于信息可得性、交易成本的苛刻约束,这些新兴的金融业务在传统的技术条件下往往很难开展,而正是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普及,才使得这些新兴金融业务的开展成为可能。这类基于网络空间的金融创新主要是由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依托其培育的互联网商务网络、社交网络,向金融业跨界扩张而产生。更重要的是,这些只能基于互联网业务平台开展的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互联网基因”,是名副其实的“新金融”。在网络空间条件下,经过互联网平台升级、拓展、再造的“传统”金融与“新”金融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

篇3

(二)P2P信贷平台。P2P信贷就是资金需求者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寻找资金出借者,从而完成资金借与贷的匹配。它最早起源于英国。P2P信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亮点,它给一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带来了曙光,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众筹平台。众筹模式起源于美国,它是利用团购和预购两种方式,通过互联网向网友筹集投资资金。项目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筹资目标,若在规定的筹资时间内获得目标金额则筹资项目成功,否则将会将筹集到的资金退还给出资人。众筹并不是捐款,是需要给出资人一定回报的,而且众筹平台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四)大数据金融模式。大数据金融存在的基础是拥有海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分析,帮助互联网企业掌握用户的消费习惯进而预测用户未来的消费习惯。其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平台模式的主要代表是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它向小微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无担保、无抵押、纯信用的小额贷款。它与淘宝、天猫、支付宝等平台对接,通过对大量的交易数据分析和挖掘加上视频认证,来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客观得出客户的信用水平,从而提供金融服务。

二是供应链模式的主要代表是京东,这种模式的平台主要是以电商为核心。京东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和验证,进一步确认是否为其提供担保,若提供则将企业信息传递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为客户提供资金。

(五)商业银行电商平台。这种模式是商业银行正向互联网行业一步步渗透,商业银行在2010年推出“非常e购”成为我国第一家电商平台,紧随而来的是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电商平台主要有B2B、B2C和网上商城三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互联网金融它不像传统金融机构需要在全国设立营业网点和实体分支机构,而且得雇佣相当数量的员工,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手机等移动客户端成为无时无刻不存在的虚拟网点,你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交易,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互联网金融每项业务都有其自身的标准,并且都通过客户在手机或者电脑上进行,降低了客户去营业厅排队等待的时间成本,而且用计算机处理业务效率更高,从而更有利于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二)互联网金融覆盖面广,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只要有网络覆盖的地方就可以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它打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使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服务成为现实,个人跨国业务也会成为可能。

(三)互联网金融具有发展速度快、及时性与便捷的优势。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和投资产品创新速度非常快,都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面向大众,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转账、支付、购买等业务,非常及时便捷。

(四)互联网金融管理能力弱,潜在风险大。互联网金融没有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对接,虽然其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客户信用调查,但并不能实现信息共享。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其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加上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其本身潜在的风险很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一)法律政策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政策风险主要体现在网络金融立法的滞后性和模糊性带来的交易风险。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国内目前的金融立法主要是基于传统业务之上的,缺乏与互联网金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难以适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当中,使得交易的合法与违法难以明确界定而陷入本可以避免的纠纷之中。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涉及面的交叉性,更加大了立法过程的难度。

(二)业务管理风险。这类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槛不高,不少非传统金融行业对金融风险缺乏重视,对于业务流程的管理也不十分严格,它们进入到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使得业务风险加大。比如,网络贷款公司未按规定提取相适应的风险准备金,或者网络理财产品过分宣传高预期收益而忽略对风险的提示。

(三)网络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完善也来自软件程序的更新。加上计算机病毒以及电脑黑客攻击,都可能会引起交易主体的利益损失或者信息泄露。网络技术如若不及时更新,也有可能会错失商业机会,造成危机。

(四)货币政策风险。类似Q币之类的电子货币,它所具备的高流动性和现金替代性,也影响着金融市场在传统模式上的运转。从长远看,互联网金融使得支付方式可能出现较大的变化,例如个人和企业都可以都在中央银行开设存款账户,这对货币的需求供给政策可能会造成不小的影响,促进货币政策理论的发展。

(五)洗钱犯罪风险。随着网络技术服务的不断更新,以往的洗钱方式与新技术相结合,并进一步进化。又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隐蔽的特点,使得对交易资料的获取,资金流向的监控,客户身份的核对等反洗钱工作无法有效执行,从而引发洗钱犯罪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体系,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大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督。应该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门槛,禁止制度不规范,内部控制不严格的企业进入市场。

篇4

一、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兴起与发展

(一)影响互联网金融投资起源因素的解读

1.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是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兴起的前提保障

时至今日,由于互联网时代的迅速到来,其俨然已经成为了金融投资的最重要形式之一。除了互联网行业的自身因素之外,更多互联网技术工具的出现、各行业间的快速融合、渗透等因素,也是促进互联网金融投资力度加大的因素。总之,像大数据、社交工具、云支付及搜索索引等新颖的互联网技术工具,都对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国内专家曾说:互联网金融绝不仅仅是非互联网同金融投资的嫁接,而是常规的金融种子,被放置于互联网这个巨大平台上生长,然后产出新物种的过程。

2.中小型企业的主观融资需求为互联网金融投资开辟了巨大的市场

很多中小企业始终存在着对融资的巨大需求,这点表明了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一些金融制度尚未健全、资源配置浪费严重、金融资源失衡等现象。例如,不少国内的央企都存在信贷资源过剩,与此同时,大部分中小企业并未被传统金融服务所覆盖,从而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在这种呆板的金融体制的约束下,互联网金融投资应当瞄准那些传统金融机构没有服务好的长尾市场,能够在很大层面上控制和减少资金配置缺失、失衡的现象。

3.民间资本膨胀、投资方向不明确、实体经济机构的推动作用

因长期以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货币膨胀,导致国内民间资本的迅速膨胀,加上资金的阶段逐利性也相应提升,必须尽快找到一条新的出路。

(二)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发展过程分析

目前,随着世界各金融部门投资的关注点都逐渐向互联网进行转变,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在前几年发生的众多起金融投资事件当中,大部分被投单位都是天使投资或者首轮融资,PE、VC总投资额度将近15亿美元,详见图1。若凭借融资首轮、融资规模及融资币种来讲,现代互联网金融正朝着成熟阶段不断迈进。根据融资轮次进行研究,A轮融资所占比例最高,据不完全统计,此轮融资企业逾三十家。此后,互联网金融经过前期阶段的艰难发展,已基本立住了脚,下一阶段需要完成的就是市场规模的继续扩大,即在A轮融资结束之后,还需要B轮融资的拓展,详细情况如图2所示:

图3反映的则是近几年来融资规模的具体情况,不管是出于A轮融资阶段,还是B轮融资阶段,有超过半数的公司投资规模不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它们对资金的需求大约在一千万元左右,资金需求介于一千万元到一亿元人民币的企业仅有十多家,所占比例低于15%。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历经最初的艰难起步后,随着之后融资规模及融资市场的调整和拓展,整体上对于资金的需求仍旧较大。

除此之外,在融资币种方面,人民币依旧是融资首选币种,采用此币种的融资企业约占总量的60%,而将美元作为投资币种的公司也有差不多20家。因此,站在风险投资管理者的角度来看,像美元等占有较大比重的外币基金,在今后的融资当中一样有着巨大的潜力。

二、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投资的现状分析

(一)融资首轮

近几年,依照有关数据统计,平均一天最少有2家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平台上线,并加入这个新兴领域当中。尤其是2013年,在这一年当中,特别是在线理财、P2P、第三方支付等全新互联网金融平台陆续推出。

关于融资轮次方面,早已没有了之前C、D轮的融资阶段,同时,在30多家融资公司里面,A轮和B轮及天使企业的数量差距并不多,在经历长期的进步之后,不少新兴企业都在不停加快其追赶的脚步,以前在细分领域及相关市场探索多年的企业也在持续开拓新市场。举例来说,像摩卡网、基金豆、铜板街等特有币种交易均获得了天使轮投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华创资本在天使轮一鼓作气,接连拿下三家公司,包括好规划、基金豆和铜板街,这三者各自的投资额度也都较大。在A轮融资当中,譬如网贷之家、比特币中国、有利网等都得到了投资机构A轮融资。进入B轮融资的企业包括好买基金网、拍拍贷等。同时,在B轮投资过程当中,阿里巴巴还有腾讯两大巨鳄都进行了持续的参与。

(二)融资币种

单从融资币种方面来说,产生变化最为明显的便是得到美元投资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总数超过了人民币投资。另外,包括之前没有被披露的几家公司外,仍旧是美元投资企业多于人民币投资企业。根据有关数据统计,共有17家获得美元投资,在这些企业里面,比较出类拔萃的企业有IDG资本、软银中国、红杉资本等,当然,像阿里资本及腾讯产业共赢基金也毫不逊色,保持领先。经过有关专家的分析,像软银中国等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进行参与的就有好多家,像融360、随手记等,这些企业均是选取美元这一币种作为首先融资币种的投资企业。

(三)融资规模

如下图中显示的那样,从融资规模这一方面进行研究,将近30家信息公开的融资单位有差不多20家的融资规模依旧保持在一千万元以下,只有几家高于一千万元。经过详细深入地探析,结合下图数据,我们不难发现,互联网金融公司体量相对来讲比较小一些,同时各行业细分领域企业占绝大多数。

三、互联网金融投资未来前景预测及分析

(一)移动化发展

随着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移动金融必然会成为未来金融投资的一个明确方向。首先,由于移动互联网科技的日新月异,全球通信水平及质量迅速提高,加上资金成本的迅速降低,移动终端普及率和推广效果明显提高,普通用户逐渐养成了以分阶段时间为基础的移动终端使用习惯,并形成了移动金融持续进步的推动力,必将会获得比移动商务更加快速的发展;其次,现代社会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进步较快,尤其是各移动终端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局面,并形成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有力支撑,像微信支付、支付宝钱包等巨头都在引导着广大用户的使用,最终目的是为了让用户的生活服务体验进一步增强。

现代金融服务与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也有了很大的变化。新的金融服务将不会再受到地点和时间的束缚,这自然而然地加强了移动化的有效性。一方面,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个人理财、互联网基金/保险等金融服务内容,均会朝向移动化的方向演变,用户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享受到金融服务。用户借助移动终端进行理财产品的购买、股票的投资交易、转账和个人消费等活动的时候,移动金融服务都将提高个人财富管理的有效性和便利性。所以说,新型互联网金融服务植入移动终端会成为当下金融服务体系当中最关键的一个因素。另一方面,移动终端也能够慢慢成为我们的功能延伸,公司陆续引入并使用移动办公及移动管理系统,目的是提升信息传播及资金流动的速率,获得更大的收益。

(二)产业互联网金融

首先,关于互联网基金出售、网贷、互联网支付等领域,互联网金融日益呈现出不可阻挡的趋势。许多针对公司的互联网金融投资方式不断涌现出来。举例说明,阿里小贷通过对平台上各个公司的运营状况办理网贷;京东利用供应方的信用等情况进行融资,无需担保和抵押,从而进一步加快了资金周转和流通。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融资活动,减少了花费在线下走访调查上的时间和金钱,减少了费用支出。

其次,电商B2B供应链促进了产业生态链的形成,企业间的竞争也发生了转变。电子商务B2B除了可以满足普通的交易平台外,也能够充当“第三方行业综合服务商”的角色,使得整体服务更加系统化、专业化。然而,我国金融领域因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因素,一直存在着结构不平衡的缺陷,不少中小企业无法得到有效的金融服务,从而大大限制了它们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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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余额宝,尽管其在2014年春节之后收益率开始走低,从最初的6.7%左右下降至如今的4.7%左右,但截至2015年1月1日,其规模也已经达到了5 789亿元人民币,用户数量也突破了1亿。但在2014年1月时,余额宝对接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以202.17元人民币(每万元人民币)的收益高居当时的国行货币基金收益榜首。相对于当时的传统的银行,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更高,更方便,在短时间内牢牢的抓住了用户眼球,那时候甚至有不少传统银行也纷纷下海,推出了一系列类似的产品。

而在认证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更具有传统银行无可比拟的效率优势。比如同样是办理借贷产品,京东白条只需要你成为京东的注册会员,然后带着身份证在京东白条页面上完成信息补充,再绑定银行卡即可申请成功。阿里虚拟信用卡被有关部门紧急叫停之后,阿里也没有因此而放弃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而是先后推出了天猫分期和阿里花呗。相对于京东白条的遮遮掩掩(京东白条虽然认证过程简单,但获取使用资格却需要通过摇号的形式,因此受众有限),阿里花呗则受众范围更广,只要用户经过了大数据分析并且符合授信要求,即可使用,而且操作更为简单,从消费额度上限以及免息期来看,比京东白条也更为友善。

而无论是京东白条还是阿里花呗,由于本身在互联网市场中已经拥有了相当的品牌知名度,年轻一代用户更乐于依靠它们来完成自己的理财计划。近年来,全国各地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各种政策,支持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不少地方甚至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和相应的奖励政策,像广州越秀区和天津开发区这样的地方更是直言:“达到相应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六字。”这无疑代表了一种官方的肯定,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不再像过去一样,随着有关部门的一纸文件,就有可能一夜之间从天堂掉落地狱。

但是互联网金融真的能就此一帆风顺了吗?

火热之下,短板犹在

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短板,无非就是信用问题。作为阿里的互联网金融重头戏,天猫分期曾经遭遇过普遍的质疑,认为这种所谓的“分期”需要冻结用户余额宝中相应数额的金钱作为抵押,而不少用户则吐槽:“有这个钱嘛还办分期?”

其实这就是像阿里和京东这样的互联网大佬所遭遇的尴尬。咱们办信贷又不能拿你的房子车子做抵押,也就只能用你银行卡或者余额宝里的钱做抵押了,结果却完全失去了信贷的意义。但是另外一边,你真的“跑了”,难道还要咱们做一回慈善吗?目前,传统银行还是有关部门的“亲儿子”,互联网企业很难拿到像他们这样的权限。在现如今传统银行自己都被坏账所苦的时候,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之大,恐怕也不亚于那些地下钱庄了。而现如今他们也无法提出一个能让受众满意,让自己更安全的两全之策,这让不少互联网借贷业务名存实亡,空有一个噱头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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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意欲回归国内资本市场,在线金融搜索平台融360CEO叶大清这样比喻道:“过去的国内互联网公司正如背井离乡、离家出走的中国孩子,选择投身海外资本市场,更多的原因是在于中国资本市场没有给互联网公司这样的机会。这其中不乏历史原因,如中国资本过去并不成熟,上市条件艰难,从相关政策和监管部门释放的信号看来,但如今这样的现状正在改变。资本市场在敞开怀抱的时候,更需要去着力思考的是企业本身。”

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按照业务模式划分,大概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网络信贷模式、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等。在叶大清看来,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迎来机遇期。中国拥有全球最好的互联网金融创业环境,在机遇期内,以回归A股为代表的国内资本市场为契机,互联网金融公司需要从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入手,找到自己真正的核心竞争力。换言之,互联网金融公司需要更多的“创新性”努力。

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应更多基于互联网思维

来自美国的P2P公司Lending Club,贷款规模在八年时间里翻了30倍,而且三分之二的投资来自机构投资者。但是,即便加上规模位列第二的Prosper,美国两家最大的P2P公司的贷款总额为50亿美元,与美国高达1.8万亿美元的无担保个人贷款总额相比,不过3‰。

尽管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总体体量相对于传统金融体系而言同样微小,但叶大清认为,相对于美国而言,中国似乎更像是未来互联网金融的主战场。“美国传统金融市场已经发展成熟,因此互联网金融对于美国的整个金融体系而言是一种有效的补充,其意义更像是锦上添花。中国传统银行体系效率低下、服务水平总体不高、市场开放程度较低是基本的现状,与此同时,中国拥有全球最大规模的互联网用户,这些用户当中,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同样是惊人的,这些先天条件成为成就互联网金融的优良土壤。”

以P2P公司为例。叶大清认为,尽管P2P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但中国P2P领域的金融创新能力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前者。就国内多达2000多家的P2P平台看,已经呈现出具有多元化趋势的产品创新业态。

不过,与此同时,网贷公司依然被诟病为缺乏“实质性”创新――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吸收资金、优选客户,还是资金汇划、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手段,P2P公司尚未找到可以真正抗衡传统金融机构的“先进武器”。毫无疑问,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需要更多依靠产品的创新及风险控制体系的创新,找到传统金融机构不擅长、未关注或体制限制做不了的安全信贷客户及安全产品,以在互联网及垄断金融的交集中寻找机会。

如果从“互联网思维”的角度来解读,互联网金融是通过资金融通本质和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跨界融合,互联网金融的移动性、及时性、透明性和标准化流程,让金融服务超越了过去的时空限制,使得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极大地提高。与传统银行产业相比,它更多地遵行多样化、个性化和互动性的思维,针对不同个体的差异细分来实现交互。这一与生俱来的特点,要求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无论是归属于哪一类业务模式,都必须具备更强的产品创新速度和能力。

与传统金融相比,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金融市场需求多、变化快,产品创新是高频的动态过程。一切产品创新以客户体验为导向,以业务需求为驱动,以建设“简单的银行”为目标,互联网金融公司应根据自身现有技术和资源优势,在熟悉的行业及领域努力创新差异化产品,获得竞争优势和生存空间。在这方面,目前国内已经诞生了若干垂直型、行业细分型、资源优势型的P2P平台。

提升大数据运用能力,为创新提供有效支撑

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发展程度良莠不齐。过去一年多的时间内,P2P平台“跑路”事件频传更将互联网金融一次次推到风口浪尖。互联网金融下的P2P平台等新形态信用风险管理仍在尝试中,如何将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更好地结合成为各界探求的目标之一。

过去多年,金融机构很大程度上依赖央行征信报告来决定是否给个人客户授信,但这一状况无法满足中国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加上个人客户贷款额度小、需求分散、个性化需求多,大多传统银行在零售贷款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征信是金融的基础设施,而借由技术创新来填补和完善这一巨大缺口,是互联网金融的机会。

几乎毫无疑问地说,大数据是征信赖以发展的新动力。传统征信模式以信贷数据为主要指标,具有信用强相关性质,作为面向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征信新模式,能够打破传统征信模式。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征信利用先进IT技术,通过引入大量的社交网络、行为习惯等信用弱相关数据,特别是对于征信记录缺失的人群。

叶大清分析认为,大数据征信带来的效用不仅在于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在提高运营效率,更好地服务好客户,以及挖掘用户的精准化需求方面,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要把风险控制好,服务做得更便宜,客户做得更多,服务用户的时间更短,用户的参与门槛降低,以及将参与方的交易风险排除,所有这些无不倚赖对于数据的创新性应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技术创新手段在未来会成为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并不是营销获客能力,而是大数据风控能力,即借助于更加广泛的数据,让那些在央行征信系统没有信用记录的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主也有可能申请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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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美国第一联合国家银行在网络上开业,标志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自此互联网金融踏入征程。

1995至2003年,网络银行率先发起金融模式改革,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紧随其后,从此,网络银行开始在全世界兴起。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利用互联网技术转变自己的业务模式,但其转变并不完善,只具有简单的将查询、变更、转账的基本业务服务延伸至网上的功能。

2001至2012年,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不断创新自身的业务模式,积极借助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例如开户、查询、投资理财、国际业务等传统服务项目。互联网企业也大举进军金融行业。自此,互联网和金融行业才算真正结合在一起形成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进步推动了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

2012年至今,互联网金融呈现爆发式增长,真正意义上将理财与保险融为一体,开展互联网金融的新方向。同时,传统互联网行业也纷纷从吸取流量盈利模式转型发挥其用户群体众多的优势,将网络社交、网络购物引向投资理财的方向。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完成了传统银行业和传统互联网企业的合并和转型,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更是直接威胁传统银行业的根基。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思想深入人心,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带给商业银行革新性的变化,首先使商业银行从传统复杂的手工记账解脱出来,实现了普通业务的电子化,其次商业银行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不断研发出新产品,但是这种创新从来都没有离开商业银行本身业务的范畴。直到互联网金融思想的出现,长尾理论的广泛应用,大数据与云计算等先进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不断,迅猛发展。

(二)金融市场规模巨大,不断催生新模式

我国的金融市场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市场,商业银行在这个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出于自己的利益与风险的考虑主要服务于具有资金需要的大型企业,没有兼顾到小微企业的融资需要,所以,大多数的小微企业都面临着融资难题,从而制约其发展,面对这样的现状,互联网金融恰好可以弥补这部分金融市场的融资需要,并针对各种融资需要的特点,不断催生新的模式,对商业银行一枝独秀的金融市场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利润空间大

传统的金融模式需要大量的物理网点、专业人员,如其在风险调控方面更加需要大量的资金,运营成本比较高。而互联网金融模式则不需要这种巨大的投资,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相比具有较大的经济性,这就给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较大的利润空间,为互联网金融在农村的广泛普及带来决定性优势。

(四)大数据金融优势

数据的分享、积累以及处理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其多样化的数据采集方式,标准化数据获取流程以及非结构化数据处理工具,分析技术等方式和手段,将大数据完美地融入到了互联网贷款融资模式中。一方面,这一优势冲出了信息与成本对中小型企业融资的束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大数据优势下的借贷服务有着很高的透明度,利于商业银行在第一时间内对中小型企业的交易情况、资金运用情况以及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查询及了解,这种及时反馈使商业银行能够大胆向中小型企业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型企业融资的困境。

三、互联网金融促进农村金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

为方便农村居民获取相关的金融信息及金融活动在农村地区的顺利开展,在农民中树立正确的金融观念,要加快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实体金融网点的设立相比,网络、电话渠道的疏通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具有先天的优势,在金融网点不能覆盖的地区可通过电话、网络渠道进行相关服务,从而缓解农村金融排斥压力。与此同时逐步合理搭建金融网点,能够大大降低金融网点设立的风险。这需要政府鼓励政策与强制力度双管齐下,鼓励农民参与金融活动中来,同时也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搭建金融网络服务站点,将需求与供给有效结合,给双方建立良好互信的空间的同时也解决了金融信息传递不畅的问题。此外,也要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的普及,消除农民心理上的排斥。

(二)简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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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现状与启示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现状

 

1.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监管发展历程

 

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速度比较快,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的证券经纪商E-Trade开创基于网络交易的模式以来,美国成立了首家网络银行SFNB,该银行没有实体的营业网点,但是提供的业务与实体的银行业务类型一致,而且为广大的客户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受到客户的欢迎。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比较迅猛,在次贷危机以后,美国的P2P网贷行业中以Prosper、Lending Club为龙头,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并不复杂。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发生革命性变革的是2008年的Revesv.Ernst & Young案和SEC v W.J.HOWEY Co案,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这两起案件中,两家公司都对1993年的证券法中关于“出售未经注册证券”之规定有所违反,所以对Prosper宣布勒令暂停业务i。根据此次的判例,美国对P2P等互联网金融理财形式的监管进行了重新的定位,将P2P网贷行业归类为证券类型,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必须要按SEC的要求必须要将平台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2.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政策与法规

 

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主要监管机构为SEC,但是除了SEC外,美国的联邦与州的证券监管机构也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美国为了有效的规范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2010年出台了“多的佛兰克”法案,该法案是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进行监管,并且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也出台相关的新规定,对法案中的一些规定予以明确,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完善,美国审计署报告——《人人贷——行业发展新的监管挑战》中,对美国当前两种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模式进行了分析。虽然美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模式并未予以统一的规定,但是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立法与执法上具有较大的权限,因此在保护消费者投资权益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1.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理财作为新兴的事物,其产生与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出现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主要是迎合了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而且收益回报率高。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主要是借助相关的监管法案,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其关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相关判例也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依据。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制度的亮点在于美国的联邦政府会及时根据现实情况的需求而进行立法,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将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纳入法律监管体系中,有效的规范其行为。

 

2.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更大的职权

 

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保障消费者金融权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美国不仅建立健全的多部门监管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体系,而且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拥有执法权,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效的约束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行为,防止其欺诈。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特别是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定,导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许多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缺乏相关的资质与担保就进行营业,特别是一些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理财资金自融自用,如e租宝融资理财平台就存在资金自融自用的情况,而且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利用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幌子,实际实行网络借贷诈骗。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传统行业不断的与互联网技术融合,“互联网+”经济形态的出现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传统的金融理财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形成互联网金融理财,长期以来我国民众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出现为民众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理财渠道,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摆脱传统金融理财的地域限制,而且理财组合的产品更加的多元化,如最近几年出现的P2P网络借贷、众筹、支付宝等,极大的冲击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互联网的信息传播速度快,而且范围广,互联网金融理财在为投资者带来便利性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隐患,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资质问题、市场准入问题、资金安全性问题、理财产品的可靠性问题都是值得关注的。最近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倒闭或者跑路,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监管敲响了警钟,如何构建全面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体系,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完善对策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方面的立法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合规发展,只有在法律的轨道与框架下进行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才能真正被约束与规范,因此我国应当加快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方面的立法,目前由于我国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导致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出现监管混乱的现象,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机关、市场准入、运营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定。因此我国加快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立法,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市场准入,并对其运营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要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风险与责任进行明确,引导消费者理性投资。

 

(二)建立行为监管为主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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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普惠价值。普惠金融就是创建一种新的金融体系,让社会的所有阶层和群体可以有效、全方位地享受金融服务。互联网从技术上优化了金融服务手段,从而使金融业回归了其服务业本源,也使得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具备了新的可能性和新的途径。其次是公平价值。与传统银行业不同,互联网金融的门槛较低,大量民间资本可以以互联网为载体进入金融业,公平的从事传统上由金融机构垄断的业务,倒逼银行进行改革转型。虽然现在还没有对主流银行的垄断地位形成致命的打击,但其飞速发展的态势却给银行敲响了警钟。最后是创新价值。2008年之后金融混业态势正在加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这种混业的趋势更加明显。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特点是大融合、大混业、大金融的趋势,对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提出了挑战。

二、问题检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困境概览

虽然互联网金融有着诸多的优点,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还是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金融风险等概念的内涵并未变化,反而增加和衍生了新的问题。

第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监管主体缺位。互联网金融长期处于互联网运营与金融业务的交叉地带,缺乏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由此致使从事互联网融资业务的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在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和监管主体的缺失的情形下,以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融资平台实际上一直处于非法经营的边缘,由此导致这些融资平台很容易走入“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歧路。

第二是行业准入退出法律机制的缺失。在美国,网络信贷被归为信贷类理财产品,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准入,网络信贷企业必须取得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经营。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这类公司从事金融信贷业务作出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也无法给与他们相关的金融牌照。同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也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网络融资平台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影响了金融市场秩序。

第三是交易主体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的滞后。首先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提示义务。现代金融的本质可以说就是对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可在互联网金融服务中,风险提示却被放在了很不醒目的位置,一般不在主页出现,而只是藏在二级或三级页面,有的甚至没有风险提示。其次是交易主体的隐私权难以保障。一般网站都要求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财产等信息,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个人投资者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路径抉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路简析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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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95年,当年,世界第一家网上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上银行诞生,随后,中国招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互联网金融也从此进入中国。2006年,互联网金融的雏形――拍拍贷的出现才真正说明互联网金融的到来。近年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与各种软件技术出现使得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真正的来到了我们身边。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传统金融市场无可避免的受到其冲击,商业银行作为传统金融系统的中枢机构,首当其冲的受到其影响。

(一)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角色被部分替代

在传统金融时代,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履行金融中介的有关职能,向人们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和支付中介服务。通过一般均衡理论分析,经济资源可以在一个不存在摩擦的市场中达到最优的配置,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成本就可以降为零,那自然也就不会有金融中介存在了。只有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的存在才会衍生出金融中介机构,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一大特点就是可以有效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这就自然而然的会严重冲击商业银行融资中介服务需求。由此看来,它是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有限代替者。

(二)互联网金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冲击下,特别是网络借贷逐步成熟与便捷的形势下,银行不得不逐步改变目标客户类型,这也就导致客户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有所差异,其价值诉求也发生了相当大的转变,这些现象的出现就彻底地颠覆了商业银行传统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大众化,覆盖面也越来越广,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小型团体甚至普通大众通过互联网参与各式各样的金融服务。在这样的趋势下,该行业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降低了。注重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及80后、90后消费者成为了主要客户群体。

截止2013年第三季度,中国人民银行已允许将近300家的第三方支付组织开发、经营该业务。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数据可以看出,2014年,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总交易量在我国达到超过20万亿元的规模。我国第三方支付体系中最为典型的是支付宝,其市场份额超过80%。我们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组织相比传统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领域优势明显,商业银行的网上支付业务被第三方支付组织大量蚕食,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其对传统商业银行业的影响可见一斑。

(三)互联网金融重构已有融资格局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传统的融资格局遭受了严重的冲击,传统格局下难以解决的信息不完全对称和交易存在一定成本的问题在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下变得微不足道,通过网上融资平台,借贷双方甚至可以做到事前对对方信息基本完全了解。可以说,资金中介已经几乎成了“鸡肋”。

(四)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服务模式面临变革

首先,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发展势头十分迅猛是因为这种模式十分重视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运作模式上更注重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技术的深度整合,能为客户提供更灵活性的产品。其次,商业银行意识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在新的形势下已经无法和网络借贷展开竞争,厄待改进。借助网上平台,堪比央行征信系统的数据库在蚂蚁金融内部建立,客户在网上的信息记录应用到小额贷款上并通过大规模数据云计算,其在有效减少甄选客户的成本和风险的同时,也给客户带来了更好的体验,这自然而然的导致了转向网上寻求金融服务的客户越来越多。这种形式的发展也逼迫商业银行在传统的模式上作出改革。最后,随着互联网浪潮的冲击,商业银行开始了互联网化进程。近年来,商业银行已经开始了结合互联网与金融进行各种创新,努力弥补自己的短板,并结合自己的优势主动展开与互联网企业的竞争。

三、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策略

(一)拥抱互联网,加强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

近年来,尤其是2005年以后,互联网科技企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无视甚至“封杀”它们是不现实的,也是不明智的。只有主动地和他们寻求合作的可能才能真正的顺应时代的潮流,提升自己的竞争力。第一、应加强技术上的合作。第二、应加强与互联网科技公司在客户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两者本质上都是金融机构,而且有很多可以互补的地方,相互合作完全可以做到实现共赢。第三、尝试打造小微企业线上融资平台。

(二)以客户为中心,打造更加智能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