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4 17:24:4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消防建筑设计规范,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对于现代建筑,消防是十分重要的,而建筑消防设计是建筑防火安全至关重要的一环,及时准确的火灾报警、正确无误的灭火联动、安全可靠的消防电源等项设计细节在电气消防设计中尤为重要。
1、消防用电采用专用供电回路的规范设计[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或单独)的供电回路,这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由于设计人员对其理解不同,有时为了追求系统接线的简便和节省投资而忽视了规范的要求,如图1 接线。
图1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供电回路
火灾时,首先要保证消防用电不能中断,确保扑救用电。其次应切除起火部位的非消防用电,以防线路短路等故障造成的火灾蔓延,及消防队员在扑救时发生触电事故。即消防队员在进人火场之前要强行切断起火部位的非消防用电。按图l 接线,欲达上述目的只能在1AP、2AP 箱上进行操作。而火灾时能够进入火区火场的只有消防队员,由于动力配电箱分散在现场,也可能就是处在火场内,所有由消防队员进行上述操作是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显然,上述操作应在消防控制室或配电室才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消防用电从配电室开始就应设专用的供电回路,因此图1 接线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高层住宅有两部以上电梯,是否因为其中有一部为消防电梯就必须由配电室各引两路电源分别供电,它不应该是唯一的方案,图2 的接线也是比较经济可行的方案。
图2 经济可行的专用供电回路
从形式上看,图2 似乎不能满足“专用供电回路”的要求,但通常在火灾情况下,为保证人员向外疏散,不允许普通梯再向上运行,因此,高层住宅的非消防电梯均有强行停首层的设施,该设施一般都具备使双电源互投箱AT 中的分路空气断路器脱扣路闸的功能,所以不存在因为没采用专用回路供电而无法停非消防用电的问题。即使强行停首层出现故障,进入消防电梯机房操作AT 箱内的分路开关也不困难。
2、客梯电源设计[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条文,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故在一般的设计中,不论规模大小,常常将客梯与消防梯分开供电,笔者认为这不尽合理。从消防的角度考虑,在众多的用电设备中,客梯是非常特殊的。因为其既不是消防设备———火灾时必须确保供电;也不似普通空调通风设备———火灾时必须切除。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文,在确认火灾发生后,客梯应先迫降至底层,然后再切断其电源。故客梯在确认火灾后的迫降运行过程中,其电源是应确保的。为此,笔者认为客梯应列为“准消防设备”。当楼内电梯不多且机房相邻时,客梯宜与消防梯合用一组双电源回路。若分开供电,则需二组双电源回路,由于电梯机房设于屋顶,供电距离较大,考虑电压降等因素,每一路的导线截面无法减小,二组双电源与合用一组双电源回路相比,这将造成配电竖井内导线排布较密,温升较大,从而使得供电的安全可靠性下降。另外,由于回路数的增加,变电所出线仓位也要增加,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浪费。
3、双电末端自切设计[2]
根据有关规范,消防用电设备之电源应专用,且为双电末端自切。但在实际的工程中,特别是楼层面积大,功能较多的,消防用电设备往往是数量多,分布广,单机容量较小。若在每台设备就地设置双电源自切配电箱,并由二路专线供电,则将造成变电所出线
仓位紧张,配电通道拥挤,较难满足规范的要求。为满足规范要求,上述双电源自切配电箱应相对集中设置,在消防用电设备就地设置按钮盒,接触器及热继电器均设于配电箱内,或在就地设置磁力起动器,配电箱内仅设置断路器。双电源自切配电箱的供电半径宜控制在30 米内。对该类配电箱可采用链式供电,即由变电所引来一组双电源带若干台双电源自切配电箱,所链接的双电源自切配电箱不宜超过3 台,总容量宜控制在50KW以内。这样设计,既减轻了变电所及配电通道的压力,又完全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4、火灾事故时切除非消防电源的有关措施[3]
如前所述,在火灾情况下,为防止可能发生的线路短路故障,防止由电气线路造成火势蔓延扩大,以及消防员扑救之前应切断起火部位的非消防用电。但如何正确实施,还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探讨。
4.1 按防火分区切除非消防电源
很明显,火灾时需要切除的,仅仅是“起火部位”的非消防用
电,所以切除非消防用电应按防火分区实施分区控制,尽可能地缩小强切电源的范围,尽可能地减少因强切电源造成的意外损失。工程中曾见过不少强切非消防电源不进行分区设计,如20几层的高层住宅,当发生火灾时若毫无区别和毫无选择地一次切除电源,造成全楼人为断电。可想而知,如上述情况发生在夜间,除造成安全疏散的不便外,还可能造成其他的意外事故及不应有的损失。
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火灾时切除非消防用电应按防火分区实施分区控制,对高层住宅宜按楼层分组,以24 住宅为例,笔者认为每(3~4)层为一组为好。
4.2 强切回路二次接线的形式
目前强切非消防用电基本都是采用配电空气断路器分励脱扣的方法来实现。其二次接线常有图3 所示两种形式。
图3 强切回路二次接线
图3(a)中按钮SB 使用常开接点,继电器KA 平时不通电,如果SB 回路发生断线故障:降导致强切失败。图3(b)中SB 使用常闭接点,KA 平时通电,当发生SB 回路断线故障时将自动完成胡里胡涂和电电源的切除。方案(a)发生断线时可以手动操作QF开关的手柄来完成强切,需要时还可增加试验装置。方案(b)如果发生SB 回路断线而误动,将造成不应有的人为停电事故,而且在SB 回睡断线故障没有查清并排队之前,误停的电源是无法恢复的,这是该方案明显的缺点,不宜采用。
4.3 强切电源的防误操作
强切非消防电源是火灾时不得已而采取的一项非常措施,宜考虑防止误操作。图4 即是考虑防误操作的改进线路,将消防泵的启动信号作为强切电源的条件,只有在消防泵启动后,也就是只有在火灾时才能切除非消防用电。
图4 强切电源防误线路
图4 接线既解决了强切的防误操作又解决了按钮回路断线故障的试验监视问题。SB 兼作强切操作和试验按钮,火灾情况下(消防泵已启动)用经强切操作,平时用作检查回路完好的试验按钮。
结语
总之,对于建筑电气消防设计,首先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又应根据消防机理及各设备在火灾时的运行情况,合理地选择设备,构成系统,以使各消防设备能准确、及时、安全地运行。
参考文献
Abstract: "the building fire prevention design specification" (GB50016-2006) i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some common problems of indoor fire hydrant, through the specification of deep understanding, to find out the real meaning of specification.
Keywords: specification; indoor fire hydrant; cyclization; diameter
中图分类号:TU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从74年到今天已经走过了39个年头,经过多次的重编和修订,如今已经包含12章1个附录387条,强制性条文176条。是建筑消防行业中最重要的规范之一。是我国建筑防火设计中指导工程建设的基础技术规范,是工程设计、施工和消防监督的依据和标准。本人从事建筑给排水消防已有十年,在执行《建规》的过程中,遇到过一些问题,也有一些自己的体会和思考,在这里抛砖引玉,希望和读者们共同来探讨。
1.《建规》第8.4.2 条第一款:“室内消火栓超过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按照一般的理解及长期以来的做法,此种情况只要是底部成环即可,条文说明中也只是强调了2条进水管的供水可靠性。但是在实际工程设计中,一些审图机构和消防审查部门,要求多层建筑的消防立管也应连成环状,即室内消防管道立体成环。在已废止的旧版规范中,对于立管成环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新规范不知道什么原因缺少了这部分内容。笔者认为,消防管道成环的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供水安全,无论是水平成环还是竖向成环,最终保证的是检修的时候,停用的消火栓数量不至于太多,不会在火灾时产生过大的影响,即本规范第8.4.2 条第六款所规定的数量。所以,对于多层建筑,只要底部成环,并用阀门合理分隔,保证检修停用数量在本规范第8.4.2 条第六款范围之内即可,没有必要整个室内消防管道立体成环,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2.《建规》第8.4.2 条第二款:“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此款的正常理解应为针对高层厂房(仓库)消防给水的要求,但是中间的连接用的是句号,在语法上又是表达的两个没有直接关系的意思。这里我们不妨参考一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的说法,《高规》在条文里跟《建规》一样,只是要求成环,但条文说明中却明确了竖向和横向都要成环。这里又要回到上面《建规》第8.4.2 条第一款的问题,一些审图机构和消防审查部门在此条没有确切说明的时候可能是参考了《高规》的条文说明。
继续分析,《建规》第8.4.2 条第一款要求成环,如果做与《高规》一样的理解,
即横管跟竖管都要求成环,那么第8.4.2 条第二款要求竖管成环的条文没有任何意义;如果第8.4.2 条第二款理解为所有的多层都要求竖向成环的话,那么此条文又略显多此一举,只要把第8.4.2 条第一款象《高规》一样,明确竖向和横向都要成环即可。另外,从理论上来看,与上述第一部分一样,消防管道成环的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供水安全,无论是水平成环还是竖向成环,只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行了。
所以,笔者认为,《建规》第8.4.2 条第二款中所指的“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只是针对高层厂房(仓库)而言。
3. 《建规》第8.4.2 条第三款:“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此款的理解在条文说明中应该是表述的比较清晰。条文说明中写道:“2.多层建筑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灭火时最不利处消火栓出水要求经计算确定。最不利处一般是离水泵最远、标高最高的消火栓,但不包括屋顶消火栓。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小于5L/s时,按最上1层进行计算;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小于10L/s时,按最上2层消火栓出水计算;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小于15L/s时,应按最上3层消火栓出水计算。
3.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室内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灭火时最不利处消火栓出水要求经计算确定,消防竖管上的流量分配可参考表26选择。当计算出来的竖管直径小于1OOmm时,应采用1OOmm。”
条文说明中,已经把多层和高层两种情况分别列出,加以说明。意指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室内消防竖管最小不能小于DN100。但是,在条文中,此款是单列出的一款,室内消防竖管之前并没有定语,在《建规》的大背景之下,如果不充分理解规范的含义,只是死抠字眼的话,确实容易理解为所有建筑的室内消防竖管直径均不应小于DN100。而事实上,包括很多的设计人员、审图机构和消防审查部门,确实是这样理解错误的。
一、建筑设计规范是灵感开花的土壤
在我一开始从事建筑设计这一行业时,我也曾经迷茫,为什么存在那么多建筑设计规范,限制了我的设计想法。很多大学里学习建筑设计的同学也是一样,老师教的建筑设计规范都被看成了无所谓的条条框框,交上去的作业都注重设计的独特、绚丽、多功能性,嫌弃建筑设计规范麻烦、无趣,却没有贯彻注重过建筑设计规范。很多年的今天,我的设计在一次次被建筑设计规范否定时,我才明白建筑设计规范才是建筑设计的灵魂和土壤,如今我再回头看这些所谓“镣铐”、“权威”的建筑设计规范,感觉就是如鱼得水。我国从《周礼?考工记》便有了最早的建筑设计规范,北宋的《营造法式》系统完整的说明了古代的建筑设计规范,最出名的是古罗马维特鲁威著的《建筑十书》。从古至今都离不开建筑设计规范对设计师的“强制性”要求,脱离了建筑设计规范的建筑设计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严格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尤其在消防等限定方面,更是脆弱不堪。
不遵守建筑设计规范设计出来建筑只能是理想,永远达不到现实。建筑设计规范之所以称之为规范,就是前人无数的经验总结,是建设一个合格的建筑的必要条件。包括整体性设计原则,要求综合考虑一个建筑物的协调统一,不能单方面考虑一部分的设计;联系性设计原则,要求建筑设计各方面要彼此联系;动态性设计原则,要求对建筑各方面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时展规律相结合;有序性设计原则,要求建筑分清楚高低次序;最优化设计原则要求各部分整合后达到最优等等。这些原则、规范都是经验教训,是在创作一个优秀的建筑设计时灵感开花的土壤。
二、建筑设计规范是设计师肩负的责任
建筑设计师肩负的是一栋建筑是否对其使用者安全的社会责任。在实际的建筑建设中,为了减少投入成本,加快建筑建设速度,往往出现钻法律的空子,只是擦边的满足建筑设计规范而没有真正达到建筑设计规范。导致建筑物出现各种安全隐患。我们应该从建筑教育入手,让建筑设计师们从心里认识到自己的设计肩负着的不仅仅是社会责任还有法律责任。
曾经一个酒店在建造下水管道时偷工减料,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使用者的麻烦,设计的排水管道没有达到足够的标准管道宽度,减少了建筑设计规范中管道的宽度。刚开始使用上没有出现问题,新颖的建筑外表还得到了一致好评,使该酒店成为了标志性建筑,吸引了大量顾客。但是有一天,所有的房间都注满了客户,巧合的是几乎所有的住户都在同一个时间段洗澡。结果可想而知,下水道宽度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污水排除速度慢于污水产生速度,导致全都堵在住户的洗手间内,给该酒店带来了十分负面的影响。所以,一个建筑设计在很小的地方没有遵守建筑设计规范,就可能造成很大的问题,小到使用者使用不便,大到建筑物成为“楼脆脆”,“豆腐渣”。当我主设计的楼出现什么事故时,我都会很紧张的翻看建筑设计图,看看自己的设计是否存在着问题,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这样才能做到安心。因此,遵守建筑设计规范的设计,才能承担起作为一个建筑设计师的责任
三、灵活运用建筑设计规范
本文作者通过近期设计的一个工程案例――清香岭居住宅小区,结合当前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图集,来阐述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计要点,特别是负荷分级、电源的设置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设计人员应注意的建议。
清香岭居住宅小区分为A、B、C三个地块,B区为别墅和多层住宅,B区总建筑面积约为4万m2,C区为一类高层住宅单体建筑,地下两层,地上27层,C区总建筑面积约为2万m2,本文均不做阐述;A区总建筑面积约为10万m2,建筑主体高度为85.2米,结构高度为108米;地下一层为人防工程和车库,地下二层为人防工程(本工程因现场地形,局部出现地下二层);地上共有6个塔楼(顺序依次为F1栋、G栋、F2栋、F3栋、F4栋、F5栋),一层、二层裙房均为商业服务网点,三至二十七层均为住宅;地下室建筑面积约为1.6万m2,人防工程共分为3个防护单元,人防类别为常6级乙类二等人员掩蔽所,人防总建筑面积为4543.2 m2。
1 负荷分级
1.1 地下车库负荷分级的确定
本工程地下车库停车数量为346辆,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3.0.1条和9.0.1.1条,地下车库的防火分类为Ⅰ类,本工程地下车库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若设计有机械停车设备和升降梯的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10.1.1条,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故在地下车库中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所用的消防设备用电负荷均为一级负荷。
地下车库中排污泵和生活水泵等非消防负荷等级均为一级负荷;地下车库人防区走道照明为一级负荷,普通照明为二级负荷;地下车库非人防区走道照明为一级负荷,其他普通照明为三级负荷。
1.2 地下人防工程负荷分级的确定
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7.2.4条 续表7.2.4(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的要求:基本通信设备、音响警报接收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应急照明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重要的风机、水泵、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正常照明、洗消用的电加热淋浴器、区域电源的用电设备、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它负荷为三级负荷。
1.3 一、二层商业负荷分级的确定
本工程一、二层各商业服务网点面积均小于200 m2,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7.3.1条第3款的要求:“小型商店建筑的用电应为三级负荷”,故一、二层各商业服务网点按三级负荷供电。JGJ 48-88版规范要求“高层民用建筑附设商店的电气负荷等级应与其相应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设计人员应注意新版规范对负荷分级的变化。
1.4 住宅负荷分级的确定
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3.2.1条,本工程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和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住宅建筑内其他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
2 配变电所及柴油发电机容量及位置选择
2.1 配变电所位置的确定
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6栋塔楼一字排开,端到端水平距离约为400米,塔楼建筑主体高度为85.2米,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4.3.3条的条文说明:“供电半径一般为200m~250m ”,方案确定为设置1个10kV开关室和3个配变电所;F1栋、G栋和F2栋住宅楼由#1配变电所供电,设置于三栋塔楼地下室中间位置;F3栋、F4栋和F5栋住宅楼设置#3配变电所,设置于F4栋塔楼地下室;地下室、一层、二层裙房由#2配变电所供电,设置于地下室中间位置,均满足供电半径要求。
关于配变电所所址的选择,《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4.2.1条第7款规定:“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注意上方是否为一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卫生间。
同时还应注意,《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4.2.2条有规定:“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故在做纯住宅楼时应注意配变电所正上方是否为住户。
本工程局部出现地下二层,配变电所不宜设置在地下二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4.2.2条有规定:“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
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应有相应的防水、排水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4.3.4条有规定“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2.2 配变电所内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4.3.1 条规定:“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D,yn11,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85%”,同时根据供电部门要求,功率因数补偿应达到0.9及以上。本工程通过负荷计算:#1配变电所设置两台SCB11型1000kVA的住宅用电干式变压器,#3配变电所设置两台SCB11型1000kVA的住宅用电干式变压器,#2配变电所设置一台SCB11型630kVA商业用电干式变压器和一台SCB11型630kVA公共用电干式变压器;各配变电所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均采用母联柜连接,保证变压器不同时停电检修时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供电。各变压器负载率均在75%~85%之间,符合规范要求。
2.3 柴油发电机容量的确定
关于柴油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的容量确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3.5.4条有规定,现摘录如下:
“3.5.4 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一级负荷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2 当应急发电机为消防用电设备及一级负荷供电时,应将两者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3 当自备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且尚有第三电源为一级负荷别重要负荷供电时,以及当向消防负荷、非消防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三者的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自备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本工程将消防用电设备及一级负荷之和作为应急柴油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同时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11.0.12条规定“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当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柴油发电机的母线电压将会下降,影响发电系统的稳定;设计中为消防水泵提供备用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容量选择应考虑当最大一台消防水泵全压直接启动时的电压降,需满足规范要求值(发电机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2.4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位置的确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6.1.1条第6款有规定:“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4.13条第2款摘录如下: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本工程柴油发电机房设置于车库内,上方为草坪。GB 50016-2014版防火规范出来以前,设计人员往往考虑少占用或尽量不占用车位,柴油发电机房经常布置于一层商业的下方(此位置多剪力墙,不能设置停车位),现在此条列为强制性条文,设计人员应注意规范的变化。
3 人防电站的确定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7.2.13条第1款条文说明:“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内部电站,除供本工程供电还需兼作区域电站向邻近防空地下室一级、二级负荷供电,柴油发电机组总功率大于120kW时应设置固定电站,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对于大型人防工程也可按防护单元组合,设置若干个移动电站,分别给防护单元供电。”
本工程人防总建筑面积为4543.2 m2,同时根据其他各专业提供的电气条件,一级和二级负荷总功率小于120kW,故该人防工程未在内部设置固定电站,在人防工程中间位置设置人防配电室,战时电源由防空地下室地面附近的拖车电站、汽车电站引来。
4 低压侧供配电系统及线缆选择
4.1 低压侧供配电系统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6.2.4条规定:“ 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在低压配电柜系统图中,按非消防照明、非消防动力、消防照明、消防动力、人防等分类设置配电柜。住宅采用树干式配电,每三层设置一个电能表箱,同一层四个家居配电箱均接于同一相;动力负荷均采用放射式供电;单相用电设备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
关于应急照明电源箱的设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13. 9.12条有规定,本工程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应急照明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均采用专用回路,由配变电所低压柜引来;各塔楼采用树干式供电,楼梯间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多个楼层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地下层各防火分区采用放射式供电,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13. 9.8条的规定:“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在地下室各防火分区设置消防总箱单独配电,由低压柜放射式供电至各分区消防总箱。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7.2.14条第1款规定:“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箱),自成配电系统”;故在各个人防防护单元设置人防总箱,由电力系统电源柜和外部电源柜引来,各人防总箱均设置进线总开关和内、外电源转换开关。
4.2 线缆的选择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6.4.3条和6.4.4条,消防设施供电干线均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线缆,明敷的非消防供电干线采用无卤低烟阻燃线缆。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10.1.10条第3款“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我们在设计带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住宅建筑时,非消防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均共电缆井敷设,应注意电缆井内的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11.2.2条有规定。
4.3 线缆敷设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11.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10.1.10 条规定: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5 接地系统
本工程低压配电接地系统采用TN-S系统,各电气系统的接地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
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10.2.1条和10.3.4条,在配变电所做总等电位联结,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做局部等电位联结,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每隔3层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6 结语
以上是笔者设计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供配电的一些思路和做法,如有不足之处,请设计同行批评指正。
【1】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3】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JGJ 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4】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S】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
(一)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2.1 编制依据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2.3 施工图深度
2.3.1 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⑴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⑵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⑶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⑷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⑸防水设计: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⑹建筑防火: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⑻室内外装修做法。⑼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⑽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3.2 图纸基本要求 ⑴总平面图: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⑵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⑶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⑷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2.4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5 建筑设计重要内容
2.5.1 室内环境设计 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录a)条。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三)条。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⑶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
2.5.2 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⑴《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3.1条、4.3.4条、4.4.6条。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⑵《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1条、4.1.4条、4.3.6条及5.3.4条、6.1.1条。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4.2(二)条。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择。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⑶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2.5.3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5.2.2条、7.2.4条、7.5.1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入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最大限值的规定;从三级起台阶应设扶手。中、高层设残疾人坡道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通行要求。
2.5.4 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2.1.1条、3.1.7条、3.1.8(表3.1.8)条、3.7.3(一)条、4.2.3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窗台距地小于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2.5.5 中、小学校 《中、小学 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4条、 3.2.1(二)、(三)条、4.2.3条、4.2.11条、7.1.1条、7.3.2条。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域或分单元布置。
2.5.6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12(三)条。大、中型商店 应设顾客卫生间。
2.5.7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7(二)、(三)条、3.4.1条。厨房应有为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排气设施。
2.5.8 汽车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1条、3.2.11条、4.1.7(表4.1.7)条、4.1.8条、4.1.9条 、4.1.13条、4.1.19条 、4.2.14条。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2.5.9 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1.5(二)、(三)条、3.6.5(三)条。医院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求。
2.5.10 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4条、3.8.1条、4.1.8条、4.5.2条、5.1.4条、5.1.5条、5.3.3条。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2.6 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2.6.1 多层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5.1.2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⑵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⑶第6.0.1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⑷第7.1.1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0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⑸第7.1.5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⑹第10.3.3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3.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⑵第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⑶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⑷第4.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⑸第4.3.1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⑹第5.2.1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⑺第5.2.3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⑻第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⑼第5.4.4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⑽第6.2.7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⑾第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⑿第7.5.1条、7.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2.6.3 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4.1(表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6.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5.3.3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⑵第6.09条、6.0.10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2.6.5 中、小学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1条。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
2.6.6 图书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2.6.7 剧场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1.1、8.1.2条、8.1.3条、8.1.4条、8.1.5条、8.1.7条、8.1.8条、8.1.9条、8.1.10条、8.1.11条、8.1.12条及8.2.2条。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观众厅吊项、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6.8 旅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4条。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有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2.6.9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4条、4.2.5条。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
北京***酒店定位为四星级涉外酒店,位于京城******,总建筑面积67000 平方米。北京***酒店集酒店住宿、公寓、温泉水文化中心、会议、餐饮、娱乐、购物为一体。地热温泉作为北京***大酒店的优势资源,要求设计时充分加以利用,建立京城独特的温泉水文化中心。
一、 设计依据
1、 北京***大酒店附属综合楼的装修设计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建筑设计图、结构设计图、机电设计图。
2、 设计规范及标准
1)《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dbj01-612-20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gb/t14308-1997);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星级饭店客房用品质量与配置要求》(lb/t003-1996);
4)《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
5)《cad工程制图规范》(gb/t18229-2000);
6)《cad通用技术规范》(gb/t17304-1998);
7)《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1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1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
1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3)《公共浴室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108:2000);
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gb50222-1999);
1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1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限物质限量》(gb18581-2001);
1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限物质限量》(gb18582-2001);
1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中有限物质限量》(gb18583-2001);
2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限物质限量》(gb18584-2001);
2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限物质限量》(gb18585-2001);
2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限物质限量》(gb18586-2001);
2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2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5)《高级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
26)《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jbj73-94);
2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gb50045-9);
2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97年局部修订)》(gbj140-90);
29)《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
3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划》(gb50084-2001);
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32)《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3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34)《室内灯具光分布分类和照明设计参数标准》(cecs56:94);
3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3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37)《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划》(gb50174-93);
38)《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技术规定(暂行)》;
3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97年修订)》(gbj15-88);
40)《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6-2002);
4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01年版)》(gbj19-75);
42)《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93);
43)其它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文件。
二、 设计风格
1、 设计方案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合理、科学地考虑平面布局与流程,充分满足使用要求。设计风格以现代、简洁、大气、庄重为主格调,装修项目为简洁为主,装饰配套要突出时代要求,体现轻装修重装饰的设计原则。
2、 设计要充分体现以水养龙的文化特色,充分利用地热温泉。水文化中心要有自己独具特色的内涵及现代、舒适、以人为本的休闲、娱乐流程。美观、简约大方,富有现代气息,又要协调统一;
3、 要求重视绿化设计,运用适当的植物品种,巧妙搭配,营造良好的绿化景观。重视对声光环境的设计,包括人造光源设计及自然光源环境设计以及相应的避光、隔声和吸音措施;
4、 利用自然采光、通风,采用合理有效的措施,尽力降低能源消耗,体现生态思想和节能观念,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 设计范围
设计范围为:
1、室内装修设计:
1) 除招标文件规定工作装修设计以外所有室内区域的内装修设计,包括天、地、墙、门、隔墙及固定家具的设计;
2) 大堂入口处的大门;
3) 厨房给出平面规划,厨房设备由厨房设备厂家专业设计。
2、装修配套设计
包括但不仅限于活动家具、洁具选型、灯具选型、装饰材料样板、窗帘布艺、画、盆景、门五金、卫生间五金、门牌标志、室内陈设。
3、根据四星级装修标准及使用功能提出强弱电、通风空调、给排水、消防的设计接口。
包括但不仅限于:
1)综合布置天花图(包括灯具、风口、烟感、喇叭、喷淋等机电的定位);
2)强电开关插座面板的定位;
3)弱电出线口的定位;
4)消防设计相关要求(如: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通道、消防排烟楼梯设置要求);
5)空调风口的送风型式、空调开关定位;
6)厨房设备平面规划方案;
7)卫生洁具节水控制要求等等;
8)桑拿房、游泳池、保龄球馆、弱电机房的设计接口。
4、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空调工程、消防工程、厨房设备、游泳池设备、电梯设备、舞台灯光、音响设备、霓虹灯设备由甲方委托专业的设计公司设计,装修设计单位要提供设计接口和配合。
四、 具体设计要求
五、 进度要求(合同要求)
六、 造价控制(即限额设计)
1、 装修: 元/㎡
2、 室内家具配套: 元/㎡
3、 配套: 元/㎡
室内装修总投资控制在15000万元以内。
七、 设计文件要求
八、 需设计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1、 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装修工作的招标工作;
2、 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工作;
3、 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装修材料样板的确认工作;
4、 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整个装修工程的设计变更工作;
5、 参加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是指消防监督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工程图纸,进行消防审核,监督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保障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贯彻实施。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都要实施消防监督。如果当一项建筑工程竣工后,发现不符合防火要求,这时再去采取补救措施,不仅影响工程的投产使用,在资金、材料等方面都会造成巨大浪费,甚至有的无法弥补相应的安全措施,只能停用或拆除。
1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1.1 消防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 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42 条又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公安部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对消防监督审核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检权、验收权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该规章第2 条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管理。第3 条规定: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等都要遵守本规定。
1.2 消防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0 多部,这些技术标准基本涵盖了各类建筑设计和施工全过程。
2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主要内容
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2)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5)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指示标志;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11) 建筑灭火器配置;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13)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3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程序
3.1 方案编制阶段
建设单位确定建筑项目后,首先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根据本单位建设项目的特点,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建筑工程的初步位置,选择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选址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通常情况下规划部门要求先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因此,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地形图、方案总平面图,简要的文字说明资料和方案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机构在收到图纸、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在方案总平面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2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将全套消防设计图纸,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批复及土地规划部门的批文等有关资料报送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申报审核的主要资料如下:1) 设计任务书。主要包括: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是否系窝风地带,年最小频率风向;总图部分的内容要有建设项目的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2) 生产工艺情况。建筑项目如系厂房、库房等,应当申报生产工艺情况,主要包括:生产该项目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流程的安全可靠性说明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水封、紧急切断阀和自动联锁、报警及灭火装置的配置情况和说明等。3) 生产、使用、运输、储存、销售、销毁的物料、产品、货物等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参数等技术资料,主要包括:状态、熔点、沸点、密度、相对密度、蒸气压力、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氧化性、最小点火能量、热稳定性和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4) 消防安全专篇。主要包括建筑项目的防火安全情况。
3.3 施工图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收到公安消防机构对图纸资料审核意见后,应领取填写《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设计单位应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审核意见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设计完成后,将《建筑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加盖印章,并按申报表要求将有关消防设计施工图纸及资料报送原消防机构审核。
4 建设和设计单位的防火责任
4.1 建设单位的责任
中图分类号:X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6-113-01
一、前言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城市建筑主要为大空间普通建筑以及高层商业或民居建筑。一方面由于大空间普通建筑的楼层高、单层建筑面积大、内部空间不能分隔,遭遇火灾时,火势容易蔓延,火灾风险等级较高。另一方面由于高层商业或民居建筑的结构一般比较复杂、对外开放的空间面积少、人数多且疏散通道有限,火灾发生时,人员避难以及消防工作较难展开。因此,有必要对大空间普通建筑和高层商业或民居建筑防火设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建筑防火设计存在的问题
(一)设计人员防火设计水平低
目前,我国大多数建筑设计人员普遍缺乏消防以及建筑防火设计的相关知识,在进行建筑设计的过程中,没有能严格按照建筑防火设计标准进行规范设计,导致建筑物防火能力先天不足。
(二)建筑防火标准落实不到位
在大多数的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为节约成本,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设置防火安全设施,甚至为了扩大建筑物的使用面积而缩小消防通道的面积,给建筑防火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
(三)消防设施产品不合格
由于我国国内的防火设备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人员在选用防火设备的时候,容易引进不合格的消防设施产品,不利于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三、建筑防火设计措施
(一)提高设计人员的防火设计水平
1、加强设计人员消防安全教育
建筑设计单位要加强对设计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要求设计人员学习防火设计规范以及相关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并将防火安全知识考核纳入体制范围,严增强设计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
2、提高设计人员的防火设计水平
一方面设计人员要熟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严格按照规范的设计标准及技术要求开展设计工作,不断钻研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设计水平;另一方面建筑设计单位要组织专家对设计人员进行防火设计的指导以及知识培训,以提高设计人员建筑防火设计水平;再者建筑设计单位要多加开展建筑防火设计知识的交流活动,鼓励设计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促进设计人员的业务交流,提升设计人员的总体设计水平。
(二)完善防火疏散设施设计
1、设计合理的防火分区
对于大空间的普通建筑,要设计合理的防火分区,在其消防电梯前室、中庭位置以及疏散通道上设置具有安全疏散小门的防火卷帘,并在安全疏散小门上设置发光标识,以确保在急情况下能有效进行安全疏散。
对于结构复杂、人数多的高层商业或居民建筑,要科学合理地设计消防分区,并设置自动报警及灭火装置,确保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将火势控制在定范围内,降低建筑安全风险。
2、完善安全疏散设施设计
(1)完善疏散走道的设计
为完善疏散走道的设计,设计人员要根据建筑物疏散允许时间以及最大人流量要求进行针对性的设计。疏散走道的宽度要满足最大人流量的疏散要求;疏散走道要尽量笔直,避免弯曲;疏散走道的地面和顶棚装修要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不在疏散走道内设置门槛、台阶等突起物。
(2)完善疏散楼梯间的设计
为完善疏散楼梯间的设计,要求建筑物各层的疏散楼梯间设计要根据安全疏散距离以及百人宽度的标准进行设计。疏散楼梯设计要简明直接;各层疏散楼梯间要上下直通;两座疏散楼梯间的距离不能小于5m;疏散楼梯要有两架以上通向楼顶;疏散楼梯和建筑物首层间要设置有效地防火分隔设施;疏散楼梯间要设置在防火分区两端或标准层附近,以实现人员的双向疏散。
(3)完善安全出口的设计
设计人员在设计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时,要根据建筑物的防火设计要求,进行合理设计。一般设计要求建筑物各层的安全出口设置要尽可能分散,各个防火分区要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m。
(三)加强建筑防火设计施工的监管
1、完善消防设施产品准入制度
施工单位要严格制定消防设施产品的准入制度,根据国内外消防设施的各项质量标准进行消防设施产品的采购,严把消防设施产品的质量关,杜绝引进劣质的消防设施。
2、重视防火设计施工监督工作
施工单位要重视建筑的防火设计及施工工作,成立专门的施工监察小组,对建筑防火设计图进行审核及现场施工指导,确保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设计图要求以及防火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施工,杜绝为降低工程成本,选用不合格防火材料、装置设备或不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设施以及减少、缩小消防通道的现象,保障建筑物消防安全。
四、结语
在建筑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建筑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建筑设计施工,提高建筑防火水平,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仝艳时,曲毅.建筑防火构造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09,11(27):21-39.
[2]杨宝石,刘春雨.浅析我国高层建筑防火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8(07):134-142.
高层建筑的功能越来越庞大,为了各种功能的正常实施,电气设备的数量分布之广以及之大,对于防火技术要求明显增大,同时也增高了火灾发生率。通过数据的显示,电气火灾占火灾总数的百分比是30多以上,而且每年在呈增长趋势发展,不仅如此,由于高层建筑的用途广泛,人员集中、易燃物品多而复杂。因此,解决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迫在眉睫,需要很强的专业性和专业知识经验。
1 设计高层建筑消防系统所遵循的规范
设计者应该熟悉和掌握的与高层建筑消防电气有关的设计规范主要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前两部是国家颁布的标准,后者是国家建设部的行业标准。二部规范对高层建筑中、二类建筑的划分都是样的,对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置与要求总体来讲相同,但他们从不同角度提出要求各有侧重。对设计者来说,二部规范都要遵守,在具体设计过程中,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主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为辅,同时兼顾《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
2 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分析
火灾报警系统的形式应根据具体设计对象来确定,设计者首先必须搞清楚设计对象的建筑形式、规模、分类、建筑个体的分布等诸多因素,再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火灾报警系统的形式。火灾报警系统划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随着新技术不断出现,火灾报警设备和元件也在不断更新和发展。笔者认为,报警系统设备的设置不宜复杂过多,过多将造成投资增大、可靠性降低,也不宜过于简单而达不到报警联动要求。这就需在不断实践中,寻找一个适宜的中间参数以满足报警系统的实际需求。应该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强调注意系统的可靠性和经济性,还应注意不要单纯追求消防技术的先进性,而应结合国情充分考虑维护方便和维护水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2.1 探测器
探测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的眼睛,它的功能是将火灾信号快速传到报警控制器,发出警报信号。其类型有:感烟、感温、火焰探测器、可燃气体等4类。探测器的选型和布设需根据各部位可能发生火灾的特性、房间高度、房顶形式、相对湿度等,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设计,注意报警探测器与控制器必须选用同一个生产厂家的产品。
2.2 报警控制器
报警控制器是给探测器供电,接收、显示、传递信号,并能输出控制指令的一种装置。按其输入网络的系统线路划分为总线制和多线制两类;按作用性质划分有区域报警器、集中报警器、通用报警器三种。我们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2.3 消防联动控制
联动控制的对象有以下几类:一类是防、排烟设备,如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正压送风阀、排烟阀等;二类是机电设备,如防、排烟风机、空调与送风机、电梯等;三类是灭火系统,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等。联动控制方式是:火灾报警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器发出指令,使设在现场的联动控制模块动作。在操作方式上,一般设有自控、远控、现地3种。我们设计时,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3 对消防电源设计的分析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利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灭火和人员疏散是两项主要任务。因此,合理确定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并保障其供电可靠性是电气防火设计中的一个基本问题。高层建筑中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负荷。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
①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应可靠供电。
②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高压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路高压电源。
③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应优先从电力系统或临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亦可采用应急发电机组。
④一级负荷仅为照明或电话站负荷时,宜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⑤一级负荷别重要负荷,除上述两个电源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线路常见故障时不会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国家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对二类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二类建筑的供电变压器,当高压为一路电源时亦宜选两台,仅在能从其它用户处获得低压备用电源的情况下,方可只选一台。备用电源的作用是当常用电源出现故障而发生停电事故时能保证高层建筑的各种消防用电设备和消防控制室仍能继续运行。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二类高层建筑(住宅建筑为十一层以上)应按两回路供电进行设计。当无法满足时,应设有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以保证消防设备的用电。在目前的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电气设计中,随着电气设备性能的日趋完善和微型处理机技术的普及与广泛应用,使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设备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同时也使消防电气专业与相关专业的联系更加密切。但是,对于高层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我们首先应严格执行规范,同时根据消防原理和当地实际情况,设计出合理的消防系统,以保证消防设备安全、准确、及时地运行,以防止意外发生。
4 消防控制室反应消火栓泵和喷淋泵的工作和故障状态
消防水泵启动后要返回已工作的信号, 有两种做法: ①取电路信号即接触器的合闸辅助接点; ②取物理量信号即取供水管网上的水流压力传感器, 后者目前使用较少。关于故障信号的返回, 电源断电故障信号的反应比较清楚,其它故障信号的反应, 《报警规范》、《民规》都没有明确说明。比如消防水泵过负荷故障信号应该反应到消防控制室, 但具体如何反应是在设计中应予考虑的一个问题。
5 结语
通过本文的论述,希望能唤起大家对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视,同时为我们的居住环境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
5—9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消防设备供电与控制流程上的合理性是保证消防设备在发生火灾时,其功能的正常发挥的重要保证;是将火灾损失减小到最小程度比较有效的方法。因此,对消防设备的供电和工艺控制流程进行讨论是非常必要的。
2.消防设备的供电
2.1.消防设备的供电负荷等级: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的规定,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与建筑物中供电负荷的最高等级相同。
一类建筑的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二类建筑的消防用电按二级负荷供电,除此而外的建筑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照明指示标志在外部电源不能保证时,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系统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在设CTR显示器、通信设备等时,宜由UPS装置供电。
2.2.消防电气的供电线路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回路供电,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建筑物内不设配电柜室,消防电源应单独接引,单独配线穿管;室内设配电柜室,消防电源可从配电柜单独专线配出。
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电源线路,应采用双源双回路供电,并在线路末端设置双电源自切自投装置,两个供电线路不能穿同一钢管、线槽、电缆桥架。
消防电源线路若采用普通电线电缆时,必须穿穿管暗敷设在非燃烧结构体内,明敷设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在电缆沟、电缆桥架内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电线电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电线电缆绝缘层着火发出的要害气体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因此,电线电缆的低烟无卤要求逐渐提上日程,对于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场合,电线电缆必须要求低烟无卤,对于地上建筑至少应保证低卤低烟。
3.常见的消防电气设施
在民用建筑中,常见消防电气设施主要有以下集中:
3.1.消火栓及其消防泵
这是最常规的消防电气设施,设置于大多数可以使用水消防的场合,主要用于火灾时灭火。该系统一般采用手动触发。
3.2.自喷消防泵
设置于可以使用水消防且面积较大、人流较密的场合,如高层、大型商场等,主要用于火灾时大面积的灭火。该系统一般采用压力开关进行触发。
3.3.防火卷帘门及电动防火门
主要设置于高层建筑、空间面积比较大的商场等,主要用图是放火、防烟,缩小火灾事故范围,防止火灾的蔓延。该系统一般采用安装于卷帘两侧的探测器触发。
3.4.正压送风机
发生火灾时,向火灾层输送正压新鲜空气,一方面为火灾层的人员提供足够逃生的氧气,以免因空气中氧气缺少而窒息,另一方面阻止因烟囱效应使火灾向上层蔓延。该系统一般由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触发。
3.5.排烟风机
火灾扑灭后,排出火灾层的烟雾和有害气体,保持火灾救护人员能够呼吸到足够的新鲜空气。该系统一般由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触发。
3.6.消防电梯
火灾发生时,帮助人们从火灾发生层快速逃生至底层,离开发生火灾的建筑物。
3.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利用火灾早期的一些现象,如各种烟雾、火光等信息,及时反映火灾信息,做到先期预防,讲火灾发生的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损失。该系统一般由探测器、控制器、消防设备执行机构和相关的控制线路组成。
3.8.气体消防系统
该系统集火灾探测、气体灭火为一体,主要适用于一些不便用水消防的含有贵重设备的场合。该系统一般自成体系,它包含必要的火灾探测和相应的执行机构,在保护区域发生火灾时,自动释放灭火气体。该系统由保护区域内配套的火灾探测器进行触发。
3.9.消防广播和声光报警器
该系统主要用于发生火灾时,组织和疏导人员疏散和快速撤离,该系统触发由消防控制中心(消防值班室)完成。
3.10火灾应急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