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5 14:47:3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网上支付存在的问题,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从而实现从购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近年来,由于受到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力拉动,中国个人网上支付的市场规模发展迅速膨胀。但在网上支付蓬勃发展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试对当前我国网上支付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一、我国网上支付的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普及,网上支付已是电子商务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网上支付发展非常迅速,市场需求非常旺盛,应用创新空间非常广阔,是一个大有作为的行业。金融服务的发展创新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可以减少银行成本,加快业务处理速度,方便客户,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拓展业务,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更重要在于它改变了银行支付处理方式,使得消费者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通过互联网获得银行业务服务。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网上支付的基础环境还有许多的问题,值得关注和改善。网上支付的安全,网上支付工具发展滞后,社会诚信体系以及网上支付相关的法规等等,都是现在制约网上支付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制约我国网上支付发展的因素
1、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在国内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始终遭遇一个重大的瓶颈,就是网上支付安全问题,这个瓶颈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据调查有相当数量的客户希望通过网上方便购物,但是在权衡网上购物方便性和安全性以后,最终选择了放弃。分析原因,一是网上支付虚拟性的交易特点容易使客户对安全性产生怀疑,二是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思维定势阻碍新的网上支付方式的发展。因此网上支付首先应该把安全摆在首要位置。
2、网上支付工具发展滞后
网上支付需要银行卡的参与,但仅靠银行卡的运行还是远远不够的。况且现在的银行卡使用情况可说是五花八门,工行的、交行的、建行的、农行的等等,每个人拿出来的信用卡几乎都有使用的范围的限制、透支额度都是有差异的,这就需要一个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出现,对各种信用卡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约束,使得网上支付能够顺畅运行。
3、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网上交易、支付双方不见面,交易真实性不容易考察和验证,电子商务活动最后是否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买卖双方,取悦于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诚信程度。我国信用体制不够健全,市场环境不是很完善,应该说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因此我们应该呼吁各界共同努力,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的诚信体系,以支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4、网上支付法律法规不健全
网上支付业务常涉及银行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和货币银行制度等。目前,我国对于网络支付立法相对滞后。现行许多法律都是适用于传统金融业务形式的。但由于网络纠纷的特殊性,用传统法律规则来解决是一个非常吃力的问题。目前在网上支付业务的有些方面,虽然已有一些传统的法律法规,但其是否应该适用,适用程度如何,当事人都不太清楚,有的时候,监管机构也未必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面可能不愿意从事这样的活动,一方面也可能在出现争执以后,谁也说服不了谁,解决不了问题。
三、网上支付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
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需要金融机构和广大商户共同努力,同时需要客户的配合,从技术上、支付工具上,从风险措施上、防范措施,全方位、多层次提供安全的保障手段。同时,也需要政府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努力消除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网上支付健康快速发展。
2、实现网上支付工具多样化
作为网上支付业务载体的网上支付工具,是网上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网上支付的必要条件。在传统的银行支付结算中,具有各种多样的支付结算工具如支票、汇票、本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卡等,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互联网上的支付系统应是对现有支付手段的模仿。理想的支付系统要求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灵活性,它应该在不同的支付条件下支持不同的支付模型。
3、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
一、 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支付方式
从目前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来看,存在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网上支付和线下支付两种方式,并且这些支付方式同时并存。线下支付是传统的电子商务支付方式,主要包括货到付款以及通过邮局、银行汇款。线下支付方式由于存在付款周期长、手续繁琐等问题,一直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一定程度上反而削弱了电子商务的优势,阻碍其持续发展。网上支付即在线支付,买方在互联网上直接完成款项支付 。具体来说,主要的支付方式包括 :
(1)汇款:银行汇款或邮局汇款是一种传统支付方式,属于网下支付,避免了诸如黑客攻击、账号泄漏、密码被盗等问题。但无法防止卖方收到货款之后否认、抵赖。同时,消费者需要亲自到银行或邮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一定费用,无法实现电子商务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因此,并不适应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
(2)货到付款:又称送货上门。指买方在网上订货后由卖方送货至买方处,经买方确认后付款的支付方式。目前,很多购物网站都提供这种支付方式。但由于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很多地区很难实现。货到付款可以说是一个充满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支付、物流方式,既解决了中国网上零售行业的支付和物流两大难题,又培养了客户对网络购物的信任。对于这种支付方式,虽然消费者无需支付额外的交易佣金,但是将支付与物流结合在一起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只能采用现金付费;太过依赖于物流,若物流方面出现问题,支付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同样不能真正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需要。
(3)网上支付:可以理解为电子支付的高级方式。它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从而实现从购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网上支付将是一个极有潜力的发展点。
二、网上支付方式的比较分析
比较典型的网上支付工具主要有:
1.银行卡在线转账支付
这是目前我国应用非常普遍的电子支付模式。付款人可以使用申请了在线转账功能的银行卡( 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 转移小额资金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中,完成支付。
2.电子现金
这是一种以数据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化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 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在账户内存钱后,就可以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店购物。电子现金不同于银行卡,它具有手持现金的基本特点。目前,在我国电子现金方面的开发和应用与国外比还有很大差距,实际网络交易中使用电子现金的交易也不多。
3.电子支票
这是以一种纸基支票的电子替代品而存在的, 用来吸引不想使用现金而宁可使用信用方式的个人和公司。它的运用使银行介入到网络交易中,用银行信用弥补了商业信用的不足。在国内,由于普通消费者大多对票据的使用不甚了解, 再加上我国网上支付的相关法规不健全及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程度和市场需求问题,使得在网上交易中电子支票的应用尚是空白。
4.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支付
指平台提供商通过采用规范的连接器,在网上商家与商业银行之间建立结算连接关系,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业务流程。
第三方支付平台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以守信为代表的网关型第三方支付平台
使用网关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站不必与银行一一签约,银行也可以直接利用第三方的服务系统,节省网关开发成本,并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分享支付手续费,银行可以专注于自己擅长的其他核心业务。但是此模式下,消费者并不是其客户,网站商家和银行才是它的客户。消费者最终还是要使用各网上银行进行付款。因此网关型支付平台并不被看好。
(2)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信用担保型第三方支付平台
为了建立网上交易双方的信任关系,保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顺利对流,实行“代收代付”和“信用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通过改造支付流程,起到交易保证和货物安全保障的作用。阿里巴巴支付宝就是一个很好的应用。
二、网上支付的概念
网上支付是指进行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的网上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网上支付是指通过电子信息化的手段实现交易中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交换过程。网上支付又称在线支付,简单说来就是网上交易中的无纸化电子结算手段。从广义上说,网上支付就是资金或与资金有关的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交换的行为。在普通的电子商务中就表现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中间结构和银行等通过Internet所进行的资金流转,主要通过信用卡、电子支票、数字现金、智能卡等方式来实现。
三、网上支付的特点和特征
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技术也随之发展,网上支付主要依托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实现资金流的转移,促进买卖双方的结算工作,并且适用于很多领域,其方便快捷、迅速、安全、可靠而获得大家的喜爱。可是在实际网上支付工程中,需要使用先进的技术作为保障,确保网上支付的安全,这样就对银行、用户等的硬件、软件做一些要求,同时还要有一些辅助软件的配套。网上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交易方只要求有上网的计算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可以完全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满足24/7(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工作模式,其效率之高是传统支付望尘莫及的。
四、国内网上支付的现状和发展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上支付在我国的支付体系中所占的比例将逐年增加,其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因为网上支付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只有用户可以链接互联网,就可以轻松进行支付,这大大增强了使用者的喜爱。我们通过调查发现,64.2%的使用者都直接表明了自己是因为其方便、节省时间而选择的。他们可以通过网上支付完成网络购物、网上订票、在线教育等多种活动,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网上支付比以前安全多了,大家使用起来也比较放心!
1.现阶段我国网上支付的主要方式
在激烈竞争的当下,我们出现了很多有名的电子商务公司和网站,他们都拥有自己的支付工具,我国也对一些拥有实力的企业发放了牌照,这样有利于大家公平竞争。现阶段主要流行的支付方式有阿里巴巴公司的支付宝、腾讯的财付通、安付通、快钱等等。他们的用户都可以使用支付工具在网上进行支付行为,其流程有用户存钱进银行-认证机构-卖家存钱到银行-卖家。在这个流程中,资金来回流动,确保交易的安全有效。
2.现阶段我国网上支付存在的关键问题
现阶段,我国网络经济才在逐步发展和渐渐得到大家的接受,并从年青人到中年人到老年人过渡,因此,我们国家的网上支付系统也还处于发展初期,各个方面都在根据网络时代的发展而完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在现在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去解决:比如现在的大部分银行包括四大行都还无法为用户提供全国联网的网上支付服务;由于网上支付可以实现各个银行间的资金流动,但现在的网上支付还不能全面实现整个银行体系全支付,各个银行还是比较在意自己,银行之间还没达成一致形成一个大型的支付网关;网上支付出现问题后处理很困难,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这块还不完善、健全;社会信用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影响网上交易的安全等等。总之,我国网上支付的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1)安全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上支付的安全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一方面是用户对网络安全的认识还不深刻,需要不断普及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就是使用者对电子签名的概念还不熟悉,其重要作用没有达到大家的共识。所以加强对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安全知识的普及非常重要,而且非常迫切。
(2)网上支付平台无法统一。
在现在的网络支付过程中,我们国家的各个银行都开通了自己的网站,其中用户登录后借助银行自己的支付工具可以进行网上支付行为。但是由于现在各个银行还没有形成共同的支付网关,各个网上银行不能相互连接,也没有统一的技术。从现在的各个银行来看,有的银行使用的是SSL协议,有的银行使用的是SET协议,这些协议对客户端和服务器端的软件要求都不相同,不方便使用者,这也给网上银行的资源整合带来了难度。卖家为解决此类问题,一般办理多家银行银行卡,以方便买家购买支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卡利用不够浪费的不好影响。
(3)网上支付法律基础薄弱。
由于整个电子支付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很短,相关法律方面并没有对其进行完善,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网上银行的发展。现在普遍使用的都是之前的《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对商业银行的界定,对新出现的第三方支付还没有在法律方面得到补充,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又跟银行有所区别,也就不能用监督银行的法律对其进行监管。所以,网上支付还有一些空白等待填补。
3.发展我国网上支付的策略
网上支付业务载体是网上支付工具,是实现网上支付的条件。在国外常用电子支票、电子现金以及其他各种电子货币作为网上支付工具。目前我国的网上支付业务中,主要支付工具是银行卡。理想的网上支付系统应该能够满足不同类型电子商务模式的需求。我们需要逐步丰富网上支付工具,让消费者使用多元化,同时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开发合适本土的支付工具,满足广大用户的个性需求,让电子商务在我国快速发展。
五、结语
经过08年的金融危机,网上支付得到了迅猛发展。由于其可以为商家节约成本、促进销售等优点而被大家所接受;同时网上支付带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网上支付产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很强的促进作用。因此,不断建立健全网上支付的法律氛围,为网上支付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网上支付产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吴阳波、林莹:《谈我国网上支付的发展与存在的问题》[J],中国金融电脑,2007年第10期,第27页
[2]柯新生:《网络支付与结算》,[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
从广义上讲,网上支付是买卖双方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金融交易的手段,它的支付工具主要有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和数字信用卡,它涉及的方面非常多,如电子商务、网络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等。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网上支付业务成了金融机构利润增长与战略发展的重点之一。然而由于网络安全、行业标准、信用、法律等风险因素,对网上支付业务的争议很大,严重影响了它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壮大。因此,深入研究网上支付风险因素,找出规避对策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网上支付状况概述
我国网上支付业务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喜人。首先,基础环境日趋成熟。各大银行相继建立的电子支付系统,并在不断的改进当中安全性也逐渐提高。2002年3月,中国银联成立,为我国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揭开了崭新的一页。目前,主要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网上支付。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在金融机构、商家、消费者之列,更体现了交易的公平性。其次网上支付相关法律正在不断完善。技术和道德标准代替不了法律对网上支付业务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就是专门针对网上支付和电子商务的法规,分别从法律上确定了电子签名的合法地位,并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提出了指导性要求。第三,国内支付信用问题有待加强。由于网上支付的各种体制仍不完善,难以使消费者、商家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完全的信任关系,另外钓鱼网站欺骗、短信诈骗等现象给网上支付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许多客户疑虑重重。
二、网上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安全风险。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无疑是客户最关注的,毕竟资金的完全虚拟化,支付过程变成黑匣子,不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更直接、更透明。基于开放的互联网平台,本身就存在巨大风险,就像马路上行驶的运钞车一样,对外来攻击“防不胜防”。技术安全性主要体现在网络安全、第三方支付平台可靠性和客户端防御力上。目前,技术性问题主要集中在客户端,客户端的防御力以及大多客户的安全意识都不高。因此,提高商家、消费者的网络安全意识,增强金融服务工具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是当前乃至今后的发展方向。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影响和制约网上支付业务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一是各体综合素质不高,没有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风尚,虚假网站,实物与广告描述不符等欺诈现象屡屡出现。二是国内网上支付业务的基础比较弱,信用信息披露机制不够完善,许多人对其持观望态度。三是银行为了减少损失和麻烦,主要以借记卡形式作为网上支付的载体,消费者受骗后损失自负,失去不少客户。四是第三方平台利润空间不高,又要承担巨大的安全风险,不敢放手发展。
法律风险。网上资金交易是现实资金交易的虚拟化,与现实资金交易同样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做为坚实后盾。对网上支付相关法律的颁布和完善国家也不遗余力,但这项业务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来修葺,一方面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时间很短属新生业务,许多问题还不开明,比如第三方平台的身份问题一直颇受争议;另一方面网上支付业务是网络时代的创新,必然会触及金融监管的盲区,使各方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行业标准风险。目前支付网关的接口标准极不统一,使各大商业银行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难以配合默契,不但局限性强,而且众多的网关接口增大了支付风险。数字证书的问题如出一辙,大家各自为政,一是资源极度浪费,二是一人说了算的情况难以体现公正性和公平性。造成以上局面,主要有二个原因:毫无利益可言,再加上数字证书申请程序繁琐,各方缺乏积极性;大多第三方平台和商业银行实力较强,更相信自己的认证系统。
三、规避网上支付业务风险的合理建议
吸收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信息技术在这些主要发达国家循序渐进的发展,使他们在理论研究和技术积累方面有雄厚的实力。可以借鉴国外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方面的优势,网上支付理论和技术以及相关安全技术在我国也就可以更加顺利和快速的发展。
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信用机制。我国尚缺少信用度认证平台,人们难以获取统一的评判基准,目前已经建立了个人信用上网查询系统,这些主要针对个人贷款几率的纪录已经在发挥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完善其中的管理模块,建立一个功能更加齐全的征信和查询系统,提高整个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
加快数字证书认证建设。数字证书是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真实性、信息完整性,私密性和交易不可否认性的“网络身份证”。目前,我国既有由银行自己发放的数字证书,也有由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对此,政府应该加以规范,统筹规划。
加强法律建设。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电子票据与资金划拨、程序的安全性、隐私保护、基础设施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涉及网上支付的关键性问题;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协调管理、技术、法律、标准和商业惯例的关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为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总之,网上支付业务是经济发展不可回逆的潮流,只有正视它的安全、信用、法律、行业标准等风险因素,并通过相应的手段逐一解决,才能使之蓬勃发展,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在21世纪商务往来主流的驱使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学界认为:广义的电子支付指利用各种暗自设备进行的支付,包括网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狭义的电子支付即为网上支付。网上支付即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方式。通常“网络”有两种范围:一种是互联网;另一种为银行间的各种专用网络系统。
网上支付嘴主要的问题即是安全问题,因而各国在关于网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视法律规范中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1.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两大关系体系。
1.1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卡业务当事人,包括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等。银行卡功能多样,依靠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多种多样。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持卡人的选择权、信用卡中的抗辩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存在存货货借贷关系、委任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是建立在银行卡交易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1.2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电子货币发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约商户。持有人与电子货币发行商有买卖存款、委任关系;持有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有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关系。当持有人使用电子货币取得货物或服务时,即持有人在转让电子货币的债权;电子货币发行商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存储义务的赎回。
2.网上支付中的权益保护
网上支付中的安全风险很大,立法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费论文参考网。网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进电子商务发掘出更大的潜力。
2.1经济学原理中的消费支付责任
在经济学原理中,消费者面对风险的原则为:损失分散原则,损失减少原则,损失执行原则,此三种原则的实行,必须需要法律的合理处理损失分配规则,由此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
2.2消费性支付责任之法律规则
不论何种支付形式,均需经过一些基本阶段,损失便可能发生在任一阶段。故意制作无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为人,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对于伪造发单人签章,受票人要承担损失。金融机构收到消费者支付工具,金融机构便会转给另一机构以便处理。原则为:1.此行为的责任主体为金融机构,因为销售者无法采取任何现实性的措施进行预防风险。同时法律规定,在支付处理后,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报告交易情况。消费者便可通过账单发现未授权的提款。
3.如何完善我国银行法律制度
通过上文分析,我国网上支付交易尚无专门的法律对银行卡网上交易进行规范,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免费论文参考网。仅仅从经济学中分析网上支付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据经济发展的远景分析:在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现有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是可以参照使用的。我国银行卡责任制度应建立在有责任限制的无过错责任之上,银行卡未获授权使用时,持卡人承担的责任应加以限制,发卡银行或未及时承担的责任也应加以适当限制。在相对近期的经济预测中,我国银行卡责任规则应兼采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设立限制,而责任限制与长期目标中的责任限制一致。如果持卡人存在过错,则不享有责任限制,但应由银行举证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在目前的立法目标中,法院应当运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释银行卡章程、使用规定及领用合约中的格式条款,对部分条款作限制解释,并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免费论文参考网。
电子货币立法,在理论上,发行电子货币可能涉及货币政策、支付系统有效运行及对支付工具的信心,保护客户和特约商户、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场失灵等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专门针对电子货币进行了立法,有的国家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货币,还有的国家或地区对电子货币之一的储值卡进行了规范。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尚无法律法规对电子货币做出专门规定;2.未为非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提供法律依据;3.未规定电子货币是否可以赎回;4.未明确是否可以成为豁免机构等。
从我国的信用卡、储值卡只允许银行发售的政策来看,未来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将依然是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仅具有以个案批准形式获准发行电子货币的可能。因而,我国对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大致方向应趋向于关于银行的法规。通观全文,我们可以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类型与实际货币交易的风险类型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依照现实货币的法律规定去规范电子货币市场,这是由于发行商和监管者都有可能对电子货币风险不熟悉或者发生操作失误产生意外风险。
在电子货币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出现立法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验,建立如下四项立法宗旨:1.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避免阻碍技术创新;3.在发行电子货币的不同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4.确保发行商财务稳健。
【参考资料】
[1] 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王春和.网络贸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引言
仅仅在十年前,电子商务还是一个听起来有些遥远的名词,网上支付还是一件令人称奇的新鲜事。但是现在,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正在形成庞大的产业,改变着我们的消费、生活乃至思维方式。
网上支付业务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而备受关注。目前在我国,网上支付发展非常迅速,市场需求也非常旺盛,应用创新空间非常广阔,是一个大有作为的行业。
据统计,在2007年底,我国网民数字达2.1亿人,10年间增长338倍。截至2008年2月份,这一数字为2.21亿人,超过美国,居全球首位。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用户已达数千万,每年通过网上交易流通的资金达数十万亿人民币。随着网上支付的飞速发展,相应的教学在应逐步跟进。
《网上支付与结算》课程就是为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主要学习网络支付的工具与手段、网上支付技术、网上银行的业务流程等内容,是电子商务专业学科的核心课程。帮助学生系统、全面了解电子商务核心环节――支付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前沿性内容及相关的实务知识。
同志指出:“陶行知主张知行合一,提倡生活教育,把教的、学的、做的统一起来,这在看来,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陶先生的“教学做合一”的教育理论对于《网上支付与结算》这门课程的教学仍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Internet的发展,网上支付与结算课程涵盖的内容和模式日新月异,有着知识更新快、实用性强、实验难度大的特点。教学中存在着如下问题:
1.教学理念落后
网上支付与结算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其内容更新快,运营模式不断变化,实践发展速度超过了其理论建立和成熟的速度。然而传统教学理念重视理论灌输式教学,忽视实践教学,教学效果较差。而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又恰恰是目前高校最主要的培养形式,教学基本上是教师以说为主、学生以听为主、教师努力地教、学生被动地学、这也是影响学生最终就业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2.教学方法和手段相对滞后
多采取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学手段和方法单一,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在实践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传统行业都纷纷网络化,而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必然成为传统行业运作电子商务的重要支撑。
《网上支付与结算》课程内容更新变化速度加快,而理论教学又往往滞后于实际发展,造成了学生所学的知识与实际有所脱节。因此,为了提高《网上支付与结算》课程的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能接触到目前最新的相关技术、手段。
我国职业教育主要有两种课程模式,一种是以学科为中心的知识本位课程模式,另一种是以职业能力为中心的能力本位课程模式。我院结合实际情况,本门课程设置实训课与理论课学时比一般为1∶1,把职业能力要求引入教学,使教学目的性更明确,缩短了与工作实际的距离;借鉴国外培养电子商务人才的成功经验,采取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合、课堂教学与项目实践相结合、专业教学与人才认证相结合等。总之,教学过程中应当理论结合实践,采用多种方式。
二、具体做法
1.创新的课堂理论讲授形式
运用多媒体设备营造全新视听感受,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在讲到认证中心时,利用CFCA的动画视频向学生介绍认证中心的三个主要功能。视频中卡通人物亮丽的色彩、夸张的表现、富有个性的声音立刻吸引了学生们的注意力。
在学习网上银行的流程时,利用个人网上银行DEMO向学生演示网上银行的登陆、查询、转帐、网上支付等功能。
2.教学实验方式
在每一次理论课后都辅助一次上机实验,这样可辅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理论。我院引进先进的教学软件,学生可以在专业实验室进行模拟操作。本课程主要是使用电子商务教学模拟平台,对B2C全过程进行模拟操作,学生通过自己动手完成支付各个环节,从而了解支付卡、信用卡的申请、审核、存款和支付详细内容。操作过程中强调课本上的相关理论知识,从而达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
3.利用互联网免费资源
实践教学的缺乏,使学生无法亲身体验和实际操作,理论和实践难以结合,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会动口,不会动手。应加强实战性,因为电子商务是利用网络进行商务实践的具体操作活动,电子商务人员必须具有娴熟的操作技能,才能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为了弥补实践的缺乏,鼓励学生开展实际网上操作,鼓励学生在生活中亲自参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利于学生掌握理论知识,锻炼实际操作技能。比如指导学生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申请、使用数字证书,利用邮箱申请支付宝、安付通、财付通、快钱等,亲身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体会其快捷方便、安全的优势;同时了解作为作为新兴的支付手段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
4.案例讨论
要求学生分成小组,针对具体案例做成课件,上台讲述。学生们都会精心准备相关内容,在课前查阅大量资料,手段多样,充分展示自己。设置提问与回答环节,台上与台下的学生进行互动。学生的学习方式顿时丰富多彩起来。例如对亚马逊网上书店的案例分析,此种学习方式的开展使学生真正成了学习的主人,主动查阅资料、做课件,学习积极性增强。
三、结语
我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充分运用了以上方法,激发了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们对网上支付与结算这门课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本文的研究仍属起步阶段,教学方式不够多样,目前对于网上支付领域内有特色、有典型性的案例企业研究还不够深入,有待于其他研究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由已经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实际上就是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中间件,是在中央银行监管下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
二、网上银行
我国的网上银行是传统的商业银行依托自身的实体在互联网上开展银行业务以及个人银行、企业银行业务的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消费者、企业对于网上支付的大量需求,目前网上银行是各大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业务。
三、合作关系
第三方交易必须是第三方机构与银行合作才能够实现的。第三方支付是通过为客户提供众多的银行支付接口来开展网上支付业务的,因此,第三方支付是绕不开网上银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与多家银行机构合作,例如支付宝与四大银行、浦发等等都有合作;paypal不仅在中国与多家银行合作,同时与国外的万事达卡等多家发卡机构合作。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方,促成了商家和银行间的合作,目前,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界面一般都会有网上银行的通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支付,这也是两者合作的一种方式,例如,支付宝界面操作中有着工行、农行等商业银行网银的接口,可以直接跳转网银支付页面,直接通过网银付款。
简单的来讲,二者的合作关系体现在网上银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了接口,但最终的清算等业务的处理仍然是网上银行最终进行的。同时,第三方平台的出现解决了网上银行只进行资金的流动,而无法提供网上交易信用的保障问题,使得商家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更为紧密。
四、竞争关系
由于目前我国网上支付只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两种形式,因此二者之间的竞争是必然存在的。随着网上交易量份额的飞速增长,网上支付这一块大蛋糕亦是日益膨胀,如何从这一块蛋糕中占得更大的份额是利润最大化的必然之举,同时也使得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竞争激烈化。
网上银行由于传统商业银行的实体作为依托,因此实力显著。不管是从网上支付的安全保障还是从可信度来讲,网上银行明显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发生的网络欺诈现象为例,我们可以看见,除了假冒网站或者是自身泄露账号密码等导致的风险问题,网上银行几乎不存在由于网站被黑、账号被盗而导致的交易风险现象。因此,在第三方支付与网上银行两者的网上支付份额竞争中,就安全这一角度,网上银行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另外,网上银行有着实体商业银行长期的管理经验,在账户管理等服务方面做的十分出色,例如第三方支付以支付宝账户为例,相比于网上银行账户不具备完备的服务体系,许多诸如借贷业务详细等等功能都不完善。因此,在B2B的交易中,各大电子商务企业都会选择账户管理功能完善的网上银行作为支付工具,相应的,网上银行也为这些大企业提供了专门的服务,各大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开设有企业银行这一项服务。
虽然,第三方支付不具备网上银行在安全和管理完善方面的优势,但同样的,第三方支付的快捷、方便是吸引小商户以及消费者的利器,在B2C以及C2C的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就占尽了优势。例如,淘宝网中大多数消费者都拥有支付宝账户。同时由于小的商户或者零售商户没有十分庞大的资金量,所以商业银行就没有了吸引这一类客户的强大动力。
近年来,由于许多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开始做大例如支付宝、PayPal等,所以亦开始抢占大型电子商务企业的份额,而网上银行为了拥有更庞大的资金量也开始吸引一些中小型企业来开户。两者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
五、结语
作为网上支付的两种形式,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之间的竞争是必然的,随着网上支付交易额的数量增加,这种竞争势必会愈演愈烈。但是,二者之间的合作也是必须的,第三方支付解决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问题,但是网上银行却是支付结算的最终接口,为第三方支付的存在提供了前提条件。因此,在我们的网上支付市场上,这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那么,第三方支付如何在这个度之间寻求一个平衡,获得自身的最大发展,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探索之道。
参考文献:
一、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支付方式
从目前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来看,存在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网上支付和线下支付两种方式,并且这些支付方式同时并存。线下支付是传统的电子商务支付方式,主要包括货到付款以及通过邮局、银行汇款。线下支付方式由于存在付款周期长、手续繁琐等问题,一直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一定程度上反而削弱了电子商务的优势,阻碍其持续发展。网上支付即在线支付,买方在互联网上直接完成款项支付。具体来说,主要的支付方式包括:
(1)汇款:银行汇款或邮局汇款是一种传统支付方式,属于网下支付,避免了诸如黑客攻击、账号泄漏、密码被盗等问题。但无法防止卖方收到货款之后否认、抵赖。同时,消费者需要亲自到银行或邮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一定费用,无法实现电子商务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因此,并不适应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
(2)货到付款:又称送货上门。指买方在网上订货后由卖方送货至买方处,经买方确认后付款的支付方式。目前,很多购物网站都提供这种支付方式。但由于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很多地区很难实现。货到付款可以说是一个充满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支付、物流方式,既解决了中国网上零售行业的支付和物流两大难题,又培养了客户对网络购物的信任。对于这种支付方式,虽然消费者无需支付额外的交易佣金,但是将支付与物流结合在一起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只能采用现金付费;太过依赖于物流,若物流方面出现问题,支付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同样不能真正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需要。
(3)网上支付:可以理解为电子支付的高级方式。它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从而实现从购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网上支付将是一个极有潜力的发展点。
二、网上支付方式的比较分析
比较典型的网上支付工具主要有:
1.银行卡在线转账支付
这是目前我国应用非常普遍的电子支付模式。付款人可以使用申请了在线转账功能的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转移小额资金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中,完成支付。
2.电子现金
这是一种以数据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化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在账户内存钱后,就可以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店购物。电子现金不同于银行卡,它具有手持现金的基本特点。目前,在我国电子现金方面的开发和应用与国外比还有很大差距,实际网络交易中使用电子现金的交易也不多。
3.电子支票
这是以一种纸基支票的电子替代品而存在的,用来吸引不想使用现金而宁可使用信用方式的个人和公司。它的运用使银行介入到网络交易中,用银行信用弥补了商业信用的不足。在国内,由于普通消费者大多对票据的使用不甚了解,再加上我国网上支付的相关法规不健全及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程度和市场需求问题,使得在网上交易中电子支票的应用尚是空白。
4.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支付
指平台提供商通过采用规范的连接器,在网上商家与商业银行之间建立结算连接关系,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业务流程。
第三方支付平台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以守信为代表的网关型第三方支付平台
使用网关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站不必与银行一一签约,银行也可以直接利用第三方的服务系统,节省网关开发成本,并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分享支付手续费,银行可以专注于自己擅长的其他核心业务。但是此模式下,消费者并不是其客户,网站商家和银行才是它的客户。消费者最终还是要使用各网上银行进行付款。因此网关型支付平台并不被看好。
(2)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信用担保型第三方支付平台
为了建立网上交易双方的信任关系,保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顺利对流,实行“代收代付”和“信用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通过改造支付流程,起到交易保证和货物安全保障的作用。阿里巴巴支付宝就是一个很好的应用。
更重要的是担任“代收代付”信用担保服务的支付宝工具至今还是免费的,包括异地汇款也是免费。这对于广大网络用户是极大的优惠。支付宝还推出一项重大举措,即“全额赔付”和交易安全基金制度,在使用支付宝过程中受骗遭受损失的用户将获得阿里巴巴和淘宝方面的全额赔偿。支付宝在第三方支付领域率先引入了数字证书来保障用户网上支付的安全。
信用担保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第三方代收款制度,不仅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转让,还可担任货物的信用中介,从而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彼此对双方信用的猜疑,增加对网上购物的可信度,大大减少了网络交易欺诈。2004年以后,随着阿里巴巴支付宝的发展,整个网上支付产业都被带起来了,支付宝模式为解决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支付问题和信用体系问题提供了思路。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第三方支付模式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后,就聚集了大量的用户资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一些特征,甚至被当作不受管制的银行。但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另外还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问题,比如容易形成资金沉淀;有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其可能成为某些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一,当买方把资金划到了第三方的账户,虽然此时第三方起到了资金保管作用,但容易形成资金沉淀。其二,在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其三,第三方支付可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方式,特别是信用担保型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当前所有可能的突破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双重问题中较理想的解决方案,实现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银行和支付平台之间的多赢。可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它也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方式。
5.移动支付
是一种允许移动用户使用其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支付方式,也称为手机支付。手机支付只适用于小金额商品的买卖,并不适用于大宗交易,同时受到手机话费的制约。可以说,移动支付是目前为止速度最快的一种支付方式,付款人可以利用手机随时随地完成支付活动。而且其具有与银行卡同样的方便性,同时又避免了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多种银行卡以及商家是否支持这些银行卡结算的麻烦。
参考文献:
[1]陈媛媛.国内在线支付的发展状况与存在问题的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6,3:60-60.
[2]黄益.我国网上支付现状及对策[J].长沙大学学报,2006,11:43-44.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立法
据信息产业部的数据,2005年中国网上购物网上支付总金额达到15.7亿,同期增长率高达130%以上,预计2007年将会达到88.8亿元人民币。在调查中有超过90%被访者愿意尝试网上购物,但是,高达80%的被访者对网上购物表示信心不足。我们不禁要问网上支付到底安不安全?如何保证网上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一、网上支付概述
(一)网上支付的概念和特征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商业信息业务流程、物流系统和支付结算体系的整合构成的新的商业运作模式,是一套完整的网络商务经营及管理信息系统[1]。其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支付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网上支付,是指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网上支付作为新的网络交易支付方式,它的应用和发展给传统支付模式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和挑战。
当我们分析这种支付模式的特征时,不难发现由事物本质属性影射出其潜藏的不安全因素。网上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于是人们就开始质疑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置于虚拟世界中,这无疑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网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技术软件不成熟就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研制出一套无懈可击的互联网支付系统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二)网上支付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支付的主体包括网络银行、客户和认证机构。网络银行指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网上支付、资金转账、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的银行[2]。在网上支付中,作为支付中介的网络银行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支付的依据是银行与电子交易客户所订立的金融服务协议。客户通常包括消费者和商家,消费者与商家和银行间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金融服务合同。认证机构独立于认证用户(商家和消费者)和参与者(检验和使用证书的相关方),以第三方身份证明网上活动的合法有效性。认证机构与证书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认证服务合同而形成的一种在线认证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协议来决定[3]。
网上支付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基础条件。可是,网上支付的风险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购物支付过程中的问题,还包括纠纷出现后银行或其他发行机构的责任问题以及网上支付工具资金划拨系统等问题。明确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进而预防纠纷。那么我们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网上支付的完成呢?这也是划分法律关系主体风险转移责任承担的依据点。我认为以受益人银行决定接受贷记划拨时作为网上支付完成时间比较合理。
以上所述只是网上支付风险存在的宏观因素。从微观上看,电子商务的不安全隐患无非来源于三个层面:技术层面、人为因素和法律缺陷。
二、网上支付系统的技术风险
(一)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受到质疑
为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目前国内外出现了许多保障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安全的协议,然而我们目前的技术水平是否有足够的科技能力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完美的技术抵御来自全球各地对交易系统的可能入侵?是否有能力提供消费者难以伪造的身份认证?传统的书面交易不容易涂改,但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是在无纸化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为了应对不法分子,目前,各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银行纷纷出台各种技术措施应对不安全因素。然而技术支持与保障不可能自然延伸到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难以有效地防止欺诈。支付第三方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欺诈的发生几率。这种模式最开始是由支付宝提出的,只是很遗憾支付宝更多的只是使用于B2C领域的小额资金支付,把这种模式照搬到B2B领域必然有排斥反应。而且我不禁要问:非金融机构性质的支付服务第三方是否有从事电子货币支付清算业务的资格呢?如果有,是什么法律法规赋予它的权利,由哪个机构来监督管制?如果没有,它的合法性就受到质疑。
(二)安全认证机构不规范增加网上支付风险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的安全认证机构,在金融界具有高度权威性和公正性。认证机构有权要求用户提供认证所必须的正确相关信息,并随时检查用户使用证书的情况,证书机制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私密性和不可否认性,从而保证电子支付安全。然而,我国没有统一的权威立法来规制认证机构市场准入机制、运作的程序、相关责任人的义务等,缺少有效的监督。作为公正和权威象征的认证机构如果本身机制运作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话,怎么给广大消费者网上支付足够的信心?
三、网上支付法律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商业信用危机冲击网上支付安全,网上支付的信用问题是不可根除的隐患,信用机制严重缺乏制约了中国B2B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很多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采取站内买卖双方互评的方法反应信用程度,但这项指标只能作为一项辅助的参考,无法从根本上防止骗子互相作弊,无法保证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信用。同时,法制的不健全助长网上支付风险,我国法律对网络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现有的网络立法主要停留在计算机网络的建设运行、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网络发展初期的层面上,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上的里程碑。我们必须在加强技术保障、建立社会信用机制的同时,加强网络法制观念的培养和网络法制环境的建设,期待更专业化法规以及配套规范的出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电子支付法》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还不够,我国没有专门的电子支付制定法,仅有一些行业规范效力等级不高,传统支付法律体系中关于现金与票据清算的规则并不能完全适应网上支付的出现与发展;在电子资金划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质票据为基础的结算支付制度,没有针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立法,这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2005年6月公布的《电子支付指引》被看做是继《电子签名法》之后,政府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而实施的又一重大措施。我们应当趁着势头加快《电子支付法》等立法进程,完善有关配套法规制度。
(二)提高危机意识,应对网络犯罪
网上支付出现后,为洗钱等新型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机会和更大的空间。犯罪行为人利用各种先进的电脑技术来盗取信用卡信息、私人资料及金融财政内部资料,然后进行网上金融诈骗等犯罪。我国现行新刑法虽然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等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从广度和深度来说都还不够,而随着国际网络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扩展,对突现的新型犯罪应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相关立法来制裁此类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加强社会信用机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0119-02
据信息产业部的数据,2005年中国网上购物网上支付总金额达到15.7亿,同期增长率高达130%以上,预计2007年将会达到88.8亿元人民币。在调查中有超过90%被访者愿意尝试网上购物,但是,高达80%的被访者对网上购物表示信心不足。我们不禁要问网上支付到底安不安全?如何保证网上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一、网上支付概述
(一)网上支付的概念和特征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商业信息业务流程、物流系统和支付结算体系的整合构成的新的商业运作模式,是一套完整的网络商务经营及管理信息系统[1]。其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支付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网上支付,是指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网上支付作为新的网络交易支付方式,它的应用和发展给传统支付模式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和挑战。
当我们分析这种支付模式的特征时,不难发现由事物本质属性影射出其潜藏的不安全因素。网上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于是人们就开始质疑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置于虚拟世界中,这无疑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网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技术软件不成熟就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研制出一套无懈可击的互联网支付系统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二)网上支付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支付的主体包括网络银行、客户和认证机构。网络银行指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网上支付、资金转账、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的银行[2]。在网上支付中,作为支付中介的网络银行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支付的依据是银行与电子交易客户所订立的金融服务协议。客户通常包括消费者和商家,消费者与商家和银行间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金融服务合同。认证机构独立于认证用户(商家和消费者)和参与者(检验和使用证书的相关方),以第三方身份证明网上活动的合法有效性。认证机构与证书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认证服务合同而形成的一种在线认证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协议来决定[3]。
网上支付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基础条件。可是,网上支付的风险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购物支付过程中的问题,还包括纠纷出现后银行或其他发行机构的责任问题以及网上支付工具资金划拨系统等问题。明确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进而预防纠纷。那么我们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网上支付的完成呢?这也是划分法律关系主体风险转移责任承担的依据点。我认为以受益人银行决定接受贷记划拨时作为网上支付完成时间比较合理。
以上所述只是网上支付风险存在的宏观因素。从微观上看,电子商务的不安全隐患无非来源于三个层面:技术层面、人为因素和法律缺陷。
二、网上支付系统的技术风险
(一)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受到质疑
为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目前国内外出现了许多保障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安全的协议,然而我们目前的技术水平是否有足够的科技能力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完美的技术抵御来自全球各地对交易系统的可能入侵?是否有能力提供消费者难以伪造的身份认证?传统的书面交易不容易涂改,但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是在无纸化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为了应对不法分子,目前,各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银行纷纷出台各种技术措施应对不安全因素。然而技术支持与保障不可能自然延伸到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难以有效地防止欺诈。支付第三方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欺诈的发生几率。这种模式最开始是由支付宝提出的,只是很遗憾支付宝更多的只是使用于B2C领域的小额资金支付,把这种模式照搬到B2B领域必然有排斥反应。而且我不禁要问:非金融机构性质的支付服务第三方是否有从事电子货币支付清算业务的资格呢?如果有,是什么法律法规赋予它的权利,由哪个机构来监督管制?如果没有,它的合法性就受到质疑。
(二)安全认证机构不规范增加网上支付风险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的安全认证机构,在金融界具有高度权威性和公正性。认证机构有权要求用户提供认证所必须的正确相关信息,并随时检查用户使用证书的情况,证书机制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私密性和不可否认性,从而保证电子支付安全。然而,我国没有统一的权威立法来规制认证机构市场准入机制、运作的程序、相关责任人的义务等,缺少有效的监督。作为公正和权威象征的认证机构如果本身机制运作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话,怎么给广大消费者网上支付足够的信心?
三、网上支付法律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商业信用危机冲击网上支付安全,网上支付的信用问题是不可根除的隐患,信用机制严重缺乏制约了中国B2B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很多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采取站内买卖双方互评的方法反应信用程度,但这项指标只能作为一项辅助的参考,无法从根本上防止骗子互相作弊,无法保证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信用。同时,法制的不健全助长网上支付风险,我国法律对网络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现有的网络立法主要停留在计算机网络的建设运行、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网络发展初期的层面上,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上的里程碑。我们必须在加强技术保障、建立社会信用机制的同时,加强网络法制观念的培养和网络法制环境的建设,期待更专业化法规以及配套规范的出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电子支付法》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还不够,我国没有专门的电子支付制定法,仅有一些行业规范效力等级不高,传统支付法律体系中关于现金与票据清算的规则并不能完全适应网上支付的出现与发展;在电子资金划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质票据为基础的结算支付制度,没有针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立法,这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2005年6月公布的《电子支付指引》被看做是继《电子签名法》之后,政府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而实施的又一重大措施。我们应当趁着势头加快《电子支付法》等立法进程,完善有关配套法规制度。
(二)提高危机意识,应对网络犯罪
网上支付出现后,为洗钱等新型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机会和更大的空间。犯罪行为人利用各种先进的电脑技术来盗取信用卡信息、私人资料及金融财政内部资料,然后进行网上金融诈骗等犯罪。我国现行新刑法虽然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等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从广度和深度来说都还不够,而随着国际网络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扩展,对突现的新型犯罪应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相关立法来制裁此类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加强社会信用机制建设
法律为保障网上支付必须推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发达的商业社会对社会包括个人的信用有着很高的要求,并通过一系列公开透明的制度来维护和保障信用制度体系。我国目前在对信用概念内涵的理解、信用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度、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发展程度,以及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方面都还十分落后,甚至存在空白。应当承认我国还属于非诚信国家,信用制度还很不健全。我们应当着手网上支付信用机制的建设,建立个人社会信用体系,网络交易采用实名制,普及CA认证,及时收集和反馈用户信息并做出相应解决方案,促进用户建立网络信用。
(四)加强对网络银行、认证机构的监管
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首先要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网上银行不同于传统银行,应该制定新的准入条件,加强对客户开户的监管,落实责任审查客户资料等信息,明确网上银行业务终止条件、清算办法等,制定电子货币退出机制,规范电子货币市场;其次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政府主管机关必须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管,认证机构应制定严格的认证操作规则、定期审查制度以及信息控制制度,保证程序上的合法性,对于认证机构的违反行为要给予惩罚;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受银监会监督,第三方无权动用客户资金,必须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的效率。而支付中介的仲裁功能还未受到任何监管,其公正性应得到保证,因为其决策将直接作用于电子商务本身,影响交易的最终结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