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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外贸企业税务筹划,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税收政策也处于不断的调整、完善之中,而作为调节进出口的主要手段,与外贸相关的税收政策调整更为频繁。如2007年以来,出口退税、关税政策数次调整且前后调节导向形成巨大反差。税收政策的调整,会给企业带来影响。如南通市某大型外资出口企业在增值税转型前开始筹建,其设备投资逾100亿元。增值税转型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与可行性论证的结果相比,在筹建及运营初期,该企业每年约多占用资金12亿元,累计多支付利息3.88亿元。
政策风险还包括制度财富流失风险。在任何时期,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都会体现出对有关涉税活动的鼓励、限制、禁止等政策导向。而鼓励政策中蕴藏着许多“制度财富”因素,企业如果忽视鼓励政策的研究并加以运用,就会形成“制度财富”的隐形流失。
(二)时效风险
与其他企业相比,外贸企业的涉税时效风险更为突出。这是因为在与外贸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中,涉及到时间的规定较多,而办理涉税事项一旦逾时,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如按照税法规定,外贸企业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退(免)税申报,或未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税额抵扣证明”的,既不得退税,也不予抵扣。现行税收政策中,有三类关于时限的规定与税务风险密切相关:第一类是关于办理涉税事项基本时限的规定。如以不同的起点时间起算,退(免)税认定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手续、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开具等须在30日之内办理;《出口货物证明》须在60日之内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须在90日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须在210天内提供。第二类是关于“宽容”时限的规定。税收政策在作出基本时限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时限作了灵活规定,未能在规定的基本时限内办理有关涉税手续的,可利用“宽容”时限补救。第三类是“缓冲”或“过渡”期限。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等因素,国家在调整部分税收政策时,会设置一定的“缓冲”或“过渡”期限。企业如果不能严格遵守上述有关时限的规定,就可能发生损失。
(三)单证风险
外贸企业涉税单证特别是涉及出口退(免)税的单证种类多、来源广、办理程序相对繁琐、使用要求严格,是引发税务风险的重要因素。
单证管理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5个方面:一是单证形式、内容不符合税法的要求;二是企业出于偷税、逃税、骗税等目的伪造单证;或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单证未能反映实际情况;三是单证缺失。外贸企业涉税单证来源“多、广”的特点加大了单证收集的难度,稍有不慎,即可能造成单证的缺失;四是办理程序疏漏。一些单证需要经过多道程序才能办结,如果相关程序具有偶发性,就有可能被疏忽而影响单证的效用;五是单证备案不合规范。根据规定,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箱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在企业进行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由于备案登记在企业内部进行,一些企业往往重视不够,在备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等方面都不到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隐患。
(四)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税务经办人员在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时出现技术性失误而产生的风险。如税基确定不当、计算方法及计税标准错误、纳税申报错误、纳税申报或税款缴纳时间延误等。外贸企业一部分涉税数据的计算方法相对复杂,一些涉税计算方法具有特殊规定,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涉税数据计算错误的可能性。
(五)违法风险
1.骗取出口退税。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将会受到被处以罚金、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半年至3年的经济处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也将比照既遂犯罪给予处罚。
2.纵容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将受到处罚。
3.违规申报出口退(免)税。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税发〔2006〕24号文件,规定了不得申报退(免)税的7种情形。企业具有7种情形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的,追回退税款,并处以骗取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4.偷逃进出口环节税收。通过人为压低完税价格,将应税货物作为非税货物或将高税率货物作为低税率货物申报等手法偷逃关税等税收。
(六)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税务风险程度,这是因为大量的会计事项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纳税情况,税务申报的数据基本上源于会计数据。会计核算失实,会给企业直接带来税务风险。
(七)税收筹划风险
基于节税避税目的的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在可能为企业节税避税的同时,也蕴藏着多方面的风险,如混淆偷、逃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将偷、逃税视作税收筹划;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变化较为频繁,税收筹划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甚至出现相反结果;税收筹划存在严重的片面性,片面地考虑现时税收因素,导致企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受到影响。
二、防范外贸企业税务风险的若干措施
(一)大力倡导诚信纳税理念
企业的决策者、管理者首先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观念,不断强化税务风险意识,自觉维护和谐的征管关系。要通过宣传培训、案例警示、制度约束等多种手段将诚信纳税的理念和税务风险意识传导给企业的涉税部门、涉税人员乃至全体员工,使其成为企业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而为税务风险防范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强化税务风险的组织结构控制
1.合理选择税务管理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设立税务管理部门或设立专职税务管理岗位;组织结构简单或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可视情况设立兼职或专职税务管理岗位;缺少税务管理人员或自行配备税务管理人员有悖于成本效益原则的小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企业税务。
2.实行不相容职责的分离。设立税务管理部门的企业,应将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税款缴纳凭证的填报审批、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等不相容职责分配给不同的税务岗位;在设立专、兼职税务管理的企业也应尽可能将上述职责相互分离;实行税务的企业应注意不相容职责在企业与机构之间的分离。
(三)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将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个涉税部门、各个涉税环节的管理制度,包括税务风险管理的领导体制、机构或岗位设置;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岗位)及涉税部门(人员)的职责,职责履行的考核办法及奖惩措施;涉税事项的业务处理流程;税务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制度;重要税务风险环节的日常控制措施;税务风险信息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的应对机制、措施等。
(四)准确把握税务风险环节
企业应对影响税务风险的各种重要因素,如本企业组织机构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企业管理制度的制订与执行情况,企业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员工的职业操守及业务素质状况,会计核算及财务状况,业务关联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等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识别和确定税务风险的主要环节,并对各环节的风险程度作出判断,形成风险等级排序,明确税务风险管理的重点,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五)合理规划涉税业务流程
涉税业务流程控制的重点是明确规定流程中每一环节的工作内容、要求、方法以及各流程环节之间的沟通、衔接。在具体工作中,可视情况采用编制程序手册或系统流程图等具体方式来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
鉴于时效性与税务风险高度关联,企业在实施业务流程控制时,应特别关注时效问题。设立企业税务日历,可以提醒有关人员按时完成涉税业务,也简单可行,各类企业均可实行。
(六)规范会计核算
规范会计核算是防范税务风险最基础、最重要的措施。企业应当认真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和执行相关的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努力规范会计基础工作,配备恪守职业道德、业务素质良好的财会人员,及时、完整、客观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七)注重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研究
企业应注重税收政策的学习、研究,全面、准确地把握与本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努力避免因对政策的“无知”或一知半解导致“制度财富”流失或纳税遵从风险。应注意研究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防止因忽视政策差异而给企业的税务管理决策、税款缴纳、税收筹划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八)完善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工作
一是全面、及时收集涉税信息。包括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可能影响企业税收状况的其他政策信息,如海关、外管、外经贸业务、财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企业内部的相关信息,如生产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活动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企业涉税事项处理及税收情况的信息。
二要加强信息的加工处理、分析工作。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和分析,确定各种信息与企业税务风险的关联程度,及时发现和识别风险苗头。
三是及时传递信息。企业税务管理部门(人员)应根据信息与企业有关部门、人员的关联程度,及时向相关对象传递有关信息。
(九)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
税务机关具有全面掌握税收政策、获取税收政策信息及时、具有一定的执法裁量权等优势。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有助于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一、引言
外贸出口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从1978年到2012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由206.4亿美元到38667.6亿美元,整整翻了7倍多。此外,随着出口金额的不断增加,企业的贸易模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除了最基本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外,很多外贸企业开始涉足来料加工、转口贸易等等其他新的模式。国际贸易由最初的新兴行业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中国的出口业务受到严峻的考验,如中国光伏产业受欧盟反倾销、中国出口鞋子货柜在西班牙被烧毁等等事件频频出现。尤其是2011年,受欧美债务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形势发生巨大改变,导致我国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甚至出现很多中小出口企业倒闭。与2008年金融危机不同的是,此次出口企业遇到的困境不是订单减少,而是利润大幅下降,甚至出现了亏损。众所周知,退税是出口企业的利润重要来源。出口退税是指货物在出口报关后,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的研究不仅仅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有些学者从企业角度出发,研究不同企业的出口退税纳税筹划。如易丹(2010)通过研究国家当前的出口退税政策以及剖析不同企业的经营特点,试图找出适合不同企业的经营方式,以期享受更多的出口退税优惠。而有些学者则专注于对国家退税政策的研究。如彭水军、张文城(2012)针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研究,并阐述了相关的政策演变。
在这种出口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如何降低出口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中小型企业就显得尤为重要。为节约费用,很多中小型生产企业主盲目地认为自营出口要比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获得更多的退税优惠,从而纷纷申请出口退税权进行自营出口。这些中小型企业主为追求退税收益,盲目采用自营出口方式以期获得利润最大化。那么,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自营出口模式真的能获得比委托出口模式更多的利润吗?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不同出口模式下中小企业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1.不同出口模式的退税核算依据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依据不同,因此,生产企业在采用自营出口方式和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方式进行出口退税时,核算的方法有所不同。
从2002年开始,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核算方法,这对生产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其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1)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核算依据
①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③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ⅰ)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ⅱ)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此外,如果当期存在免抵税额,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该金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规定的计税范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核算依据
不同于生产企业,根据规定,外贸企业实行的是“先征后退”的政策,即出口货物环节的增值部分免税,出口后根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退税率确定退税金额。 具体核算如下:
应退税额 = 出口商品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退税筹划
由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政策,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采用的是“先征后退”税政策,即两类企业的出口退税依据和退税核算均不同,因此,通过比较生产企业选用自营出口和出口两种不同方式的退税核算,进行纳税筹划,以期找出适合中小型企业出口模式。
例: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出口塑料制衣服200,000件,出口FOB售价50美元/件,折合人民币310元/件(汇率按每美元6.2元人民币计算),总计6200万元。该批货物的退税率为13%,生产成本为 5000万,进项税额为850万。该公司当月无内销销售收入,上期无留抵税额。
(1)方案一: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6200×(17%-l3%) = 24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 0-(850-248)-0 = -60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200×13%=806(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60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806 - 602 = 20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204×(7%+3%)= 20.4(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5000-248-20.4 = 931.6(万元)
(2)方案二:该生产企业将商品全部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出口。
①生产企业:
当期应纳税额 = 6200÷1.17×17% - 850 = 50.8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50.85×(7%+3%)= 5.85(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 - 5000 - 5.09 = 1194.91(万元)
②外贸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6200÷1.17×(17%-l3%) = 211.97(万元)
当期应退税 = 6200÷1.17×13% = 688.89 (万元)
(3)方案三:该生产企业将一半的商品自营出口;将另一半的商品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出口。
①生产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5×6200×(17%-l3%) = 12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 0.5×6200÷1.17×17%-(850-124)-0 = -275.57(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0.5×6200×13%=403(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275.57 (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403-275.57 = 127.4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127.43×(7%+3%)= 12.74(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5000-124-12.74 = 1063.26(万元)
②外贸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5×6200÷1.17×(17%-l3%) = 105.98(万元)
当期应退税 = 0.5×6200÷1.17×13% = 344.44 (万元)
表:生产企业不同出口方式退税额的比较 单位:万元
通过上表分析,可以发现中小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最多的退税补贴。虽然在出口方式下,生产企业需要交纳增值税50.85万元,但是由外贸企业转嫁的退税补贴却有688.89万元,相当于企业享有638.03万元的退税补贴。与自营出口方式相比,委托出口能多享受36.03万元的退税优惠;与自营出口和出口相结合的方式相比,它能多享受36.03万元的退税额。此外,通过三个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小型生产企业通过委托出口模式可以获得最多的利润1194.91万元。较采用自营出口模式(利润931.6万元)相比,通过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可以多获得利润263.31万元;较采用自营出口和出口相结合的模式(利润1063.26万元)相比,它可以多获得利润131.65万元。
因此,通过比较,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中小生产企业而言,如果在退税申报前不能对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额核算进行纳税筹划,则采用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对企业更有利。
三、不同出口模式的负税原因分析
导致中小生产企业采用不同出口模式出现享受的退税补贴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退税依据和退税核算不同所造成的。生产企业根据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确定当期应退的税额,而外贸企业则直接根据不含增值税商品的购进金额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对于中小生产企业出口商品,应进行纳税筹划,而不应盲目地采用自营出口方式,认为自营出口所带来的退税优惠要比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多。事实上,中小企业采用出口要比自营出口的模式获得更多的退税额,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崔胜威.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收筹划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7 (30):45-46.
[2]易丹.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策划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2010(12):221.
我国白酒产品消费税实行的是复合计税。消费税法规定:“白酒产品在出厂环节征税,以后环节均不再征税”、“除黄酒、啤酒外,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等。筹划思路是:降低计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第一,转让定价策略。2009年8月1日正式执行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不得低于销售单位最终零售价格的70%,如果低于这一比例,税务机关将进行核定征收。白酒上市公司在销售给关联销售公司时可以适度降价,取得一定的节税利益。筹划策略是:首先上市公司将产品转让给关联销售公司时,定价不能过低,避免违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反而得不偿失;其次最好能在低税率区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能够转移一部分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
第二,包装物单独销售策略。税法明确规定,对销售黄酒、啤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白酒包装物则要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这样无疑扩大了纳税人的计税基础。筹划策略是:纳税人将包装物作为普通商品单独销售给购货方,由其完成最后的包装工作。通过操作,把酒类产品和可分离包装物分开销售,形成两笔独立的销售行为,包装物销售则不缴纳消费税,从而产生节税收益。只要包装物的费用不低于其应纳的消费税额,就会取得节税的成果。以2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例,假如包装价格为酒类产品总价的10%,为20元(而现实中,高档白酒类的包装物占产品总价值的比例远在10%以上)。不进行筹划时需纳消费税额为:200元*20%=40元(不考虑从量税),筹划后,应纳消费税额为:180元*20%=36元,节省消费税4元;假如一年不筹划的总销售额为2000万元,包装物占总价比例10%的情况下,筹划方案可节税40万元。操作时需要注意:在销售形式上一定要做成包装物与白酒产品分开销售,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无法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二、白酒产品连续生产策略
税法规定,酒类企业外购、委托加工基酒或酒精连续生产酒类产品,购进、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的消费税不得抵扣;同时规定,用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使用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筹划思路是:企业可以考虑减少外购、委托加工基酒或酒精的方式,根据自身生产的需用量,酌情收购一定规模的基酒、酒精生产企业,形成企业内部的“基酒、酒精”到“酒类产成品”的连续生产。减少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效益。
三、税率选择策略
消费税规定,白酒适用15%的比例税和每斤0.5元的定额税,而其他酒则只适用10%的从价税。酒类上市公司可以改进工艺、使用生产低税率产品策略节税;同时纳税人成套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从高征税。
第一,产品策略,即生产低税率产品。纳税人生产白酒,可以在保持基本口味不变的基础上加入少量香料、药材,由白酒转为配制酒、滋补酒,适用税率20%变为10%,同时也少去从量税。筹划策略是:企业要发展可以考虑产品进行升级换代,由经营中、低档酒向制造中、高档酒或是多功能酒饮料转型,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工艺策略,即选择低税率的工艺生产酒。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如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工艺酿制的酒属黄酒;如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工艺酿制的酒则属于粮食白酒。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白酒生产企业可以考虑对旧工艺进行改进开发新的流程,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也可用黄酒作酒基。当然这种策略的实行要充分考虑产品口味和市场的需求,如果仅仅是为了节税贸然推出不成熟的产品往往会得不偿失。
第三,成套销售包装时机策略,即避免从高征税。税法规定,不同税率消费品成套销售的要从高征税。酒类企业产品通常会选择销售成套礼品来作节日促销。假如出厂时就是成套销售,则要从高征税,税负高。为避免从高销售,企业可以考虑以“以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来选择包装时机,即生产企业以普通包装的方式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组成成套包装,从而避免从高征税。在成套销售中,低税率产品销售额占成套销售总价的比例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这种策略的执行需要加强对销售商的监管,方能保证产品的促销能真正落实,实现回报客户和开拓市场目的。
四、出口退税策略
自营出口是指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自己生产,自己报关,自己收汇,自己办理出口退税的的出口方式。委托出口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其它出口企业,受其他单位的委托,办理出口业务的出口方式。受托企业仅收取手续费,其他业务事项由委托单位办理,如出口收汇、出口退税等。如委托方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则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如委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则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且不能退税。若委托方是除生产企业外的其它企业,则出口退税按外贸出口的方式办理,其应退税款根据该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税)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也就是说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时,可以将自营出口方式与委托出口方式视为同一种方式进行相关的研究。
外贸出口是指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作为中间商从其他企业购买货物后再销往境外的出口方式。外贸企业赚取买卖差价,自己收汇,自己办理出口退税。我国刚开始改革开放时,外贸出口曾经是我国最主要的出口方式,目前仍然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是指企业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抵”是指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货物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办理退税或留待下期抵扣,但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当期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后,其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不能在进项中抵扣。“退”是指企业在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下,其折合成人民币的出口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可办理退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出口“免、抵、退”税计算方式如下:
第一,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具体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公式可以这样理解,如无免税进口料件,则“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出口产品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间的差额,此差额为国家要求出口企业所负担的成本,要从当期进项税额或上期末留抵税额中扣除。如有免税进口料件,由于此料件是免税进口的,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所以也就不存在要从进项税额或上期留抵税额中扣除了。如果本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则差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免税进口的料件,则“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就不用计算。
第二,免抵退税额计算。具体为: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计算公式可以这样理解,出口产品享有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将出口产品所含的国内已缴的增值税予以退税,但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是属于免税进口的,所以此部分不能予以退税,要从“免抵退税额”中扣减出来。如果本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则差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免税进口的料件,则“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当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目的在于和“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当期超过“免抵退税额”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继续在下期参与“应退税额”计算和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所列数额。
第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计算。根据以上公式计算结果,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此为“免抵退”中“退”部分,即出口企业所耗用的原材料对应进项税额未抵顶完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的部分予以退税。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当期免抵税额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基数,企业应该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即对其在国内采购货物成本与退税税率的乘积退税,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后出口,按取得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与征收税率的乘积计算应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不同出口方式的税务筹划
作为生产企业,可以选择采取自营(委托)出口方式或者将产品销售给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外贸企业,再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方式。两种方式下,哪种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企业收益呢?以下就通过建立数理模型的方式来进行分析。
模型假设: A公司某年计划出口自产产品,销售金额为 Y 美元(FOB价,不含运费、保险费等),当期人民币对美元的外汇牌价为 H,,当期从国内采购的原料不含税金额为 X1元,当期进口的原料金额为 X2(CIF价,含运费、保险费等)元,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A公司增值税征税率为 17%,出口退税率为 t,进口料件的关税税率为 t’。长江公司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A公司可以选择自营出口或通过长江公司出口两种不同的方式,如选择长江公司出口,则A公司先把货物以不含税价格 X3元销售给长江公司,长江公司再以Y 美元报关出口该批货物。因为出口金额Y美元为不含税的出口价,则通常情况下,X1+ X2
方案一:自营出口。假设A 公司自营出口所需进口的料件,在料件进口时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及关税,产品出口时办理核销手续。则:
A 公司当期应纳税额 T1=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0-{X1×17%-[YH(17%-t)-X2(17%-t)]}-0
=(YH-X2)(17%-t)-X1×17%
方案二:通过长江公司出口,由长江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如果A公司通过长江公司出口,其进口料件必须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及关税,而采取方案一出口则可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
长江公司当期应退增值税=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X3×t
A公司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X2+X2×t′)×17%
A公司产品销售给长江公司后应纳增值税=X3×17%-X1×17%-(X2+X2×t′)×17%
则A 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 X3×17%-X1×17%
因此,A、长江公司两关联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合计为T2= X3×17%-X1×17%-X3×t。
则:T1-T2=(YH-X2)(17%-t)-X1×17%-(X3×17%-X1×17%-X3×t)=(YH-X2-X3)(17%-t)。根据以上列式可知,A公司可以通过选择出口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当 t=17%,即当出口货物退税率与征税率同为17%的情况下,T1=T2,此时,A 公司自营出口或通过长江公司出口,两种方式应纳增值税是相同的。
当 t
第一,当 X2=0时,即 A 公司当期所用材料中完全没有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则:T1-T2=(YH-X3)(17%-t)。
通常情况下, X3应小于YH,所以 T1-T2>0,即 T1>T2,由此可知,当产品出口价格 YH 大于销售给长江公司的货物价格 X3时,A 公司通过关联外贸公司 B 出口产品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企业利润。以下举例分析。
例一:A公司对2012年某月经营情况作如下预计:国内购进原材料4000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为680万元,其他生产成本为2000万元,产品出口销售价格为9000万元,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无上期留抵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方案一:A公司自营出口该批产品。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9000×(17%-13%)=36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680-360)-0= -320万元,即实际应缴税款为0,期末留抵税额为32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9000×13%=1170万元
由于当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1170-320=850万元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50×7%=59.5万元
当期应纳教育费附加=850×3%=25.5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9000-4000-2000-360-59.5-25.5=2555万元
方案二:A公司设立关联外贸公司长江公司,先将该批产品以8000万元(不含税价)销售给A公司,A公司再以9000万元出口。
A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8000×17%-680=680万元
A公司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80×7%=47.6万元
A公司当期应纳教育费附加=680×3%=20.4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8000-4000-2000-47.6-20.4=1932万元
A公司当期应退增值税=8000×13%=1040万元
A公司当期征、退税差额=8000×(17%-13%)=320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9000-8000-320=680万元
A公司利润合计=1932+680=261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多退增值税720万元(1040-320),多交增值税680万元,减少税负40万元(720-680),多实现经营利润57万元(2612-2555)。
通过例一的计算可以验证出,当产品的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时,生产企业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较自营出口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经营利润。其原因是两种出口方式下的征退税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同,自营出口方式为离岸价收入,而外贸公司出口方式为货物的不含税采购成本。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在货物的最终出口价格YH一定的情况下,生产企业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可以获得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因为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时,销售价格在产品生产成本与外销收入的区间内越低,则产品出口的征退税差额也就越低,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营利润。可以通过下例进行论证。
例二:沿用例一资料,若 A 公司以7000 万元(不含税价)的价格销售给 A公司,A 公司再以9000万元的价格出口。
A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7000×17%-680=510万元
A公司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10×7%=35.7万元
A公司当期应纳教育费附加=510×3%=15.3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7000-4000-2000-35.7-15.3=949万元
A公司当期应退增值税=7000×13%=910万元
A公司当期征、退税差额=7000×(17%-13%)=280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9000-7000-280=1720万元
A、A公司利润合计=949+1720=2669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若销售价格降至7000万元,则可以比例四的方案二少交增值税170万元(680-510),少退增值税130万元(1040-910),减少税负40万元(170-130),多实现经营利润57万元(2669-2612)。
第二,当 X2>0时,即 A 公司所用料件中含有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料件,此时,T1-T2=(YH-X2-X3)(17%-t)。
根据上式,当YH>X2+X3时,T1>T2,在此条件下,A公司可以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或国内采购及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降低增值税税负。但是在此情况下,还应考虑缴纳进口关税对企业成本的影响。如缴纳的进口关税小于降低的增值税税负,便可增加企业经营利润。然后再通过调整销售价格X3进行税务筹划,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收益。
根据上式,当YH
A公司经营利润=YH-[X1+ X2+(YH-X2)(17%-t)]=YH ×(t+83%)-(X1+X2)+X2(17%-t)。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产品所用材料(X1+X2)为一个确定金额时,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材料 X2 占的比重越大,A公司经营利润越大。可以通过下例进行论证。
例三:A公司预计2012年某月出口900万元的货物,当期无国内销售,当期进口材料到岸价到岸价为500 万元,从国内采购材料金额为 200 万元(不含税价),增值税征税率为 17%,出口退税率为 13%,无上期留抵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本例中,如销售给外贸公司再出口,通常情况下,X3>X2=500 万元,所以X2+X3>YH,根据前面得出的结论,此时,A 公司通过自营出口有利于降低增值税税负。
假设A公司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长江公司出口,假设A将该批货物以800万元(不含税价)销售给长江公司,长江公司最终以 900 万元的价格出口,由此可知:
长江两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800×(17%-13%)-200×17%=-2 万元
若 A 公司采取自营出口的方式,则:A 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900-500)(17%-13%)-200×17%=-18 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结果表明, A 公司自营出口较通过关联外贸公司出口增值税留底税额多16万元(18-2),即A公司自营出口较为有利。如再增加考虑通过外贸公司出口需缴纳进口关税增加企业成本,A公司采用自营出口方式将更加有利。
在当前案例条件下,A公司自营出口的经营利润=900-500-200-(900-500)(17%-13%)=184万元。
企业的进出口环节涉税问题一直在现代化企业管理工作中占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企业的进出口环节涉税问题的重视仅仅是从在这几年才开始的,所以,我国企业的进出口环节涉税问题工作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对我国企业的进出口环节涉税问题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我国企业的进出口环节涉税问题存在问题之税收筹划误区
税收筹划不单纯意味着税款金额的减少,这是十分狭隘的观念。对纳税期限的税收筹划,使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至少带来两方面的利益:
一是税款占用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这本身就意味着税负的减轻。
二是税款占用带来的货币的流动价值。在资金周转快的企业中,货币的流动性本身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
二、我国企业的进出口环节涉税问题之税收筹划
进出口企业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规范、合理的操作进出口贸易,规避涉税风险。
1.进出口环节纳税期限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关税有以下几种纳税方式:口岸纳税方式、先放行后纳税方、定期汇总纳税方式。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应通过比较分析选择最有利与本企业的纳税方式,并采取措施使自己符合适用该方式的条件。
具体来讲,目前口岸纳税方式作为我国基本的纳税方式,对纳税人显然不是一种有利的纳税方式,因为它减少了纳税人尽可能长地占用税款的可能性,并且货物投放市场的时间被推迟,造成贷款的积压和市场机会损失。因此,对于税收筹划而言,纳税人应尽可能地选择适用后两种纳税方式。
先放行后纳税方式的魅力在于通过担保手续,使纳税人在同一时间获取了两种便利与收益:一方面它可以使进出口货物能够及时很快地通过关境投入消费市场,这样就避免了货物积压一贷款占用-损失市场机会,减少仓库存储及管理费用支出,同时又能够在时向上提前实现利润,促进商品流通;另一方面通过税款相对滞后的时间差,使企业又能够获取税收筹划收益,可谓一举两得。因此,企业应想方设法使自己的进出口货物成为海关实施先放行后纳税方式的对象。
同样,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数量较多的企业来说,除了先放行后纳税方式外,还有定期汇总纳税方式可以选择。该方式可以为纳税人提供10天的缴款时间,纳税人可以根据财务需要灵活地对应纳税额做出安排,从而实现最有效的资金利用,而且同样可以避免货物被搁置,贷款被积压之苦。
2.出口退税税收筹划
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具体做法: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主要是退消费税和增值税。企业可以通过充分筹划,用足出口退税的政策,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出口退税避税法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1)利用产品出口避免交纳增值税
国内生产环节的增值税,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或委托外贸出口的产品,应按税法退还给生产企业。其中对于出口产品中扣除包装计税的产品,分别就出口产品及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属于农林牧水产品的,按照规定的税率退税;出口其他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综合退税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增值税的产品,除规定有退税率的产品以外,均以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应退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款=产品出口价×包装退税税率
(2)利用产品出口避免交纳消费税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中生产企业直接组织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在报关出口时可不计算应缴的消费税;而通过外贸企业出门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交多少退多少。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的计算,应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3)利用产品出口压低产品销售价格,减少应纳所得税
按照我国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具体核定办法就是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当月没有同类货物销售的,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4)利用产品出口中的银行结汇,减少销售收入,减少应纳所得税
就是将进出口贸易中中外方的有关费用互抵,中方为外方承担外方在中国境内的有关费用,而外方为中方承担中方在中国境外的有关费用,以此减少银行结汇数额,减少计税所得额。
三、我国企业的进出口环节涉税问题之税风险防范
1.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谨慎四个时限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在时限上有着明确的具体要求。如果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实现申报,所出口的货物即使在国家退税的货物范围内,其涉及到的出口货物也应当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为此,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业务时应当把握时限的要求,尤其是关注“30天”、“60天”、“90天”、“210天”四个申报退免税的关键点。
2.外贸企业开具出口货物证明注意风险
目前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部分出口企业待出口业务上,由于把关不严,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非正常的税收违规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真是让他们“有苦说不出”。对此,特别提醒外贸企业注意非正常情况税收风险防范。
企业的进出口环节涉税问题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因此,人们十分重视进出口环节涉税问题。
一、外贸出口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1、对国际付款方式的认识不透,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是进出口业务较为常用的几种结算方式。而大多数进出口企业所采用的方式就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因为他们认为它能够基本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但是,实际上,信用证制度本身就存在一些缺陷,不仅如此,国际贸易中还存在很多的复杂性,使得出口业务中频频出现信用证软条款,导致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干扰。
2、对结售汇制度的敏感度不高,缺乏风险管理意识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进行了多次人民币汇率的调整。外汇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就是结售汇制度,它是进出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汇率对出口企业的发展影响巨大,但是仍有很多出口企业缺乏汇率变动的敏感度,因而被动的接受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因此,不可避免的在结售汇时受到汇率风险造成的损失。
3、对外汇账款监管的力度不够,缺乏风险预警意识
即使信用特别好的客户,也会因为资金短缺货物积压而发生拖欠货款的情况。而且,由于进口商远在境外,对于随时掌控其经营状况存有较大难度,出口商随时面临产生坏账损失的风险。因此,外贸出口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应收外汇账款的信用风险进行严格的监管。
4、对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视度不足,缺乏统筹规划意识
出口退税是外贸企业非常重要而特殊的一项工作,它直接影响到出口业务的盈亏,并且其涉及的环节贯穿整个出口业务的始终。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意识形态上对出口退税的重视度仍显不足,经常是业务完结后退税时发现问题再进行弥补,缺乏事前的统筹规划。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的要求已越来越高,那种“亡羊补牢”式的管理理念势必增大退税风险,增加企业成本。
二、加强外贸出口企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1、打造管理平台,重视客户资信
只有一个高效的外贸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才能使原始的管理数据自动的产生账务数据,使财务会计脱身于反复冗杂的账务报表之中。这样一个高效的外贸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应该将业务部门以及决策部门等都覆盖在内,同时必须在管理中将刚性和相对的柔性紧密的结合在一起。除此之外,还要对客户资信调查予以重视,对客户的档案加强管理力度。在外贸企业当中,资金安全的前提是良好的客户资信。因此,在进行业务往来之前,外贸企业首先要对合作企业的资信进行仔细的调查,确认客户拥有付款能力。外贸企业还应该在单位内部建立一个负责客户档案管理的部门,自己按照业务往来中的付款情况,评定自己的客户的信用等级,且需实时更新。资信不同的客户宜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
2、加强风险管理,重视远期结汇
由于大幅波动的国际汇市,使外贸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变为了如何控制和加强汇率风险管理,现在最受重视的解决方法就是关注远期结售汇制度。因为,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可以锁定汇率,锁定成本,从而帮助客户避免未来出现收付汇中的汇率风险,也便于出口企业的价格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需树立的一种观念是:远期结汇主要是为了锁定成本和防范风险,不是单纯地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对汇率走势的预期基本依赖于金融机构的分析预测,无法绝对地保证远期结汇一定有盈利。
3、完善考核机制,规避收汇风险
首先,要建立一个应收外汇账款的考核机制,将企业长远的发展考虑在内。过去,企业的考核办法主要是档期销量、出口创汇和利润指标,新的考核办法则要弥补这种传统考核方法的不足,将新产品、新市场的开发率、应收账款的周转率以及资金的占用指标等加入考核的范围之中,这样的考核机制能够对业务员进行全面的评价,一方面激励了业务人员开拓市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不会产生因为个人为了获取短期利益而忽视风险的现象。其次,外贸企业应当适当运用信保业务,这项业务有利于避免应收外汇账款风险。目前信保公司对坏账的保险赔付比例为80%-90%,另有10%—20%的风险敞口。实际操作中可考虑向进口商收取10%—20%的预付款来进行规避,向信保公司投保时则按全额进行投保。预付款与信用保险相结合,基本能做到完全覆盖收汇风险。
4、统筹管理路线,深入业务前端
从源头进行筹划是出口退税管理的要点,因为出口退税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业务和财务单单、单证相符。为此,需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服务的职能,注重管理业务环节和原始业务信息。必须对销售环节、采购环节、报关环节和退税申报环节等几个出口退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进行认真的分析,从而制定出合理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措施。财务部门的各个管理关口一定要严格的执行这一管理流程,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及时的向业务部门传达其必须要遵守的各项措施,逐步的纠正那些不符合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而实现出口退税事前、事中、事后的统筹管理。
三、结语
总而言之,有效的提高外贸出口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水平,应该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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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等等。这次改革是自1994年我国推出增值税制度以来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变革,预计可减轻企业税负1233亿元。半年过去了,转型效果初现: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2009年1-5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累计完成53520.3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9%;其中新建固定资产25330.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8%。同时,新的增值税制度也使得企业更加注重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本文将对新的增值税制度下的主要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增值税的筹划可以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进项扣除,所以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增值率和抵扣率来判定。
(一)均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见表1)。
无差别均衡点意味着在某个特定的增值率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而在特定增值率点的两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不同的税收负担,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这时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反之,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均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见表2)。
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的含义是: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在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可以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在保证产品销售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销项税额,可以有效减少增值税负担。而销项税额的多少与销售额紧密相关,销售额的实现又取决于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1、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一般销售方式以外,企业还经常采用各种促销方式以扩大销售额,如折扣销售、现金返还、赠送购物券等。选择何种促销方式,关键因素即税收负担的高低。这时不仅要考虑增值税,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税负高低,根据企业各税种的综合税收负担的高低来确定销售方式。
2、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在增值税条例中根据结算方式分别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进行筹划。纳税人通常采取以下两种结算方式:
第一,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税法规定,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经过测算,采用这两种结算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第二,委托代销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并交给委托方。此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并且产品以商业企业再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则可以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都是为了推迟纳税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二)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凭购货专用发票扣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减少纳税时抵扣过低带来的税收负担的加重,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适?这里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
根据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的临界点(见表3)。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80%。这意味着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0%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承担的税负相等。其他组合含义相同。
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如何征税做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一)兼营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对兼营行为,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进行筹划时也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在这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营业税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即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非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四、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经营方式
通过选择经营方式进行筹划,即选择是自营出口还是来料加工方式,使用的出口退税方法不同,得到的退税额也不同。自营出口,包括进料加工,一般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来料加工则采用“不征不退”办法。
一般来讲,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则应采用“免、抵、退”办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而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方式均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而“不征不退”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二)选择出口方式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两种出口方式,即自营出口和出口。两种方式均可获得退税但数额却不尽相同。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是不同的,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获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进行筹划
增值税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通过自身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材,除少数来源于废旧物资单位外,大部分来源于个体的废品站,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入的材料有合法发票可抵扣进项税,而从个人处收购的不能按收购额的10%抵扣进项。对此,企业可以自己依法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从个人处收购的废旧钢材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发票给钢铁企业入账。
参考文献:
随着 “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境外承包工程事业发展迅速,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统计,截至2010年10月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4 067亿美元,签订合同额6 564亿美元。随着境外承包工程业的不断发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税务管理薄弱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何加强对境外承包工程的税务管理,降低项目涉税风险,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是我国境外承包工程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下文笔者将从国内和项目所在国两个方面阐述境外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重点。
一、境外承包工程国内税务管理重点
(一)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工作
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在我国国内面临的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工作。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作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也会就项目来源于该国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避免产生双重征税问题,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008年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新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在新的不断完善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下,境外承包工程企业需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1.原制度下对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定率抵扣方法已经取消,审慎采用简易征收办法。
我国目前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只有1种方法,即分国不分项抵免。《通知》中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的简易办法是在分国不分项抵免的框架下所采用的简易办法,这与原来的定率抵扣方法完全不同。简易办法中所列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数量有限,此外,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税收饶让抵免。因此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在全面考量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布国家以及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后审慎决定是否采用简易办法。
2.取得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有关纳税凭证。
由于境外承包工程所在不同国家的机构设置、职能分配、语言文字等存在很大差异,所以现行税法只要求是“境外税务机关”出具,即只要负有税收征管职能的中国境外税务机关,不管其称呼是什么,都属于境外税务机关;此外,在不同的国家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称呼也有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但是它们的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针对企业的所得征收的税收,因此我国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只要是“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即属于可抵免范围;“有关纳税凭证”即允许境外所取得纳税凭证名称、样式、内容等因各国差异可以不同。
3.加强对我国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税收协定的利用
《通知》对税收饶让抵免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如果我国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签订了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并且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那么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就应该积极取得相关依据或证明,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时候将减免税额视同已缴税款进行抵免。
(二)对外承包工程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
我国允许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比照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向当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一项特有而且重要的工作,及时、足额的取得出口退税款对于提高企业的效益、减轻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的管理。
1.重视出口退税工作,从制度、人员等各方面做好基础工作。
很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特别是一些刚进入对外承包工程领域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或者根本就不予以重视,致使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处于散慢状态,导致企业应退税款遭受损失。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首先应转变观念,认识到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并将制度落实到实处。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又十分细致而且繁杂的工作,整理和核对单证的工作量大,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企业退税的流失,因此在货物出口前必须对具体业务人员进行理论和技能培训。此外退税工作涉及商品出口报关、准备退税单证、出口收汇核销等各个环节,对内涉及到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工程业务部门,对外涉及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等,因此对内应特别关注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性,规划相关的工作流程,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对外要加强同相关管理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为企业争取一个良好的退税工作环境。
2.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中“出口视同内销”工作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如果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况:“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不仅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还要按照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3.关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积极应对、及时作出工作调整。
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经常会作出调整,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做好退税工作,就应对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信息灵敏,及时调整出口结构,为企业增加利润。
二、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在项目所在国税务管理重点
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应遵守项目所在国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年来各个国家不断加强对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管理,我国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在项目所在国面临的税务检查越来越多,承担的税务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加强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税务管理。
(一)选择合适的、有实力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及时了解项目所在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好各种涉税事项,聘请合适的、有实力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是一个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选择当地的事务所,也可以选择国际性的“四大”事务所(安永、毕马威、普华永道、德勤)。从实践经验来看,为降低涉税风险,选择“四大”事务所对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长远发展更为有利。
对外承包工程应充分利用“四大”事务所提供的税务咨询、税务评估和纳税申报等服务。通过税务咨询,不仅可以深入了解项目所在国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的相关变化,而且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定税务问题;通过税务评估,可以及时发现、纠正日常税务申报、计算、缴纳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在税务机关正式审计时有麻烦,而且在税务评估过程中,事务所会提供有益的税收筹划建议。
(二)从投标及合同谈判开始重视相关税务条款
由于各个国家在工程承包业务方面的税收法律不同,如果没有详细了解项目所在国的相关税收法律与政策就贸然投标签约,在现今国际承包市场残酷竞争的情况下,将很可能赔本,甚至吃大亏。企业应“未雨绸缪”,在项目投标和合同谈判中就应考虑并重视项目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
对成本加成合同,一切与工程有关的税金负担对象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过程所需缴纳的税金,如合同规定由承包商缴纳,则应了解税种和税率,并将应纳税额列入税金及附加费和成本费用中,在投标中加以考虑,这是相当重要的。对固定造价合同,因涉及的税种较多,税率也不相同,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规定由业主负责缴纳所在国的应纳税金,而承包商仅负责其本国的应纳税部分。如合同规定均由承包商纳税,则应了解清楚税种和税率,并将税金计入合同价款内,并且在合同条款中一定要注明所规定交纳的税金适用的法律期限及责任,对签订合同后其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不应适用本合同。
(三)提高外账工作质量,做好日常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工作
外账是指根据项目所在国的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进行的会计核算及以此为依据编制的会计报表。外账是进行境外税务管理的基础,因此必须提高外账工作的质量。境外工程项目应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外账处理工作,了解项目所在国会计核算方法和各类税收规定,选用当地允许的、正确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制度。外账核算制度一旦确立,一般不应随便改变,以保持其连续性。
按照项目所在国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是境外工程项目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检查的有效途径。
(四)做好重点税种税收筹划工作
各个国家由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所以税制体系、税率设置、减免税优惠等都不尽相同。在大多数国家,涉及工程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固定资产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企业应抓住重点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税收筹划工作别关注以下几点:
自从2003年底提出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新一轮调整以来,社会各界对此议论不一。可以说从政府部门到企业单位,对出口退税这个问题都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出口退税问题是个热点问题,更是个难点所在。自我国1994年财税改革以来,出口退税问题一直悬而未决,随着这几年我国外贸出口额的迅猛增加,此间的矛盾更为突出,为此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多次的调整,出口退税率也经历了从调低到调高再到调低的循环反复的过程,上上下下,前前后后,结果收效甚微。那么出口退税困境的成因到底是那么呢?以下将谈谈笔者的一些看法。
一、出口退税困境的形成及其现状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购进成本中所含的税金进行退还的政策。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从1985年实施以来,经过1994年的重大调整,使我国出口商品实现了不含税进入国际市场销售,这样既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又为我国出口商品与其他国家出口商品平等竞争提供条件,这对发展我国的出口贸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出口退税政策执行到今,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下表的统计资料显示,仅2002年我国出口额已从1999年的16160亿元,增长到26948亿元,年均增速为18.6%。
1999-2002年我国外贸出口、出口退税情况表单位:亿元
年度当年出口总额比上期增长%当年出口应退税比上期增长%当年实际退税比上期增长%历年累计欠退税额比上期增长%
1999161606.110665.2627.7-------438.33-------
20002063527.8140531.8810.429.11032.91135.6
2001220296.819917.91071.532.11952.9189.1
20022694822.421186.4159348.9247726.8
资料来源: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海关网、中国国税总局网站及
《中国财政年鉴》。
随着我国出口退税规模不断扩大,国家安排的出口退税资金越来越捉襟见肘。来自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到2002年末,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高达2477亿元,仅2002年新增出口退税欠款就有750亿元。可是到2003年国家财政所做的退税预算指标加上2002年结转的指标和下半年的追加指标却一共只有1589亿元左右,虽然在去年12月底针对出口退税拖欠严重的问题,中国中央财政今年加大了出口退税力度,追加出口退税资金750亿元人民币,也仅仅刚刚好还清2002年以前的历史旧账。国家财政所分配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出口欠退税的雪球越滚越大,对中央、对地方、对企业都带来不同程度的困扰。
那么,造成这种困境的历史原因是什么呢?
二、出口退税困境的成因
(一)出口骗税是退税困境形成的影响因素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行政部门在出口退税管理上确实存在漏洞,没有建立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给出口退税筹划和骗税带来较大的空间。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仍然存在,使应退出口退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水分。
比如,供货企业与外贸企业相脱节,缺乏利益联动机制。目前许多流通企业在外贸企业与供货企业之间充当着“说客”的角色,它们不仅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流通环节,提高了出口商品的成本,还利用转手倒卖,虚抬价格,甚至伪造完税凭证等手段炮制了大量骗税案件。
再比如,海关对出口骗税缺乏责任机制,加之检查任务繁重等客观原因,对货物报关出口监控不力。目前对我国海关的考核只重其进口税收任务的完成情况,而对出口商品管理较为松弛,出口产品的开箱检查率只有3%左右,这就给骗税者带来可乘之机,或以空箱闯关,或在报关时以高退税率的产品代替低退税率的产品。
尽管出口退税筹划和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笔者认为出口骗税不是造成我国退税困境的主要原因,因为非法的行为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不会是长久的,只要国家发现了问题,运用高压的法律手段马上就可以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骗税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慢慢的消失,从我国政府打击“走私”案例中就可以明显的看出这一点。
(二)出口额的增长不是退税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
出口退税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扩大我国商品的出口,出现出口额的增长是我们愿意看到的结果,可是伴随着出口的增长,我国的出口退税缺口也越来越大,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关键在于国税系统的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之间缺乏责任连带机制,造成操作环节的征退脱节。征税部门不知道有多少已税货物要发生出口退税,退税部门不知道出口货物实际已征了多少税,只能就单证审单证,按规定税率退税,。这是目前出口退税管理“防线”上最薄弱的一环,因为国内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以及一些地方“包税”现象的仍有发生,造成部分出口货物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名义税负,最终导致入库税额大大小于应当退库的税额,而政府的退税指标在没有查清缺口来源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入库税额退库,显然,出口量越大,国家的退税缺口也就越大。由此可见,出口额的增长只是出口退税缺口扩大的一个诱因。
(三)出口退税指标与出口退税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形成退税困境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应当退税的规模是与外贸出口规模同步的,而退税指标指定却是人为的依据往年的基数加成制定的,并且可以依靠行政法规加以增减。而每年退税指标增量是依赖国内入库税额增量的,由于国内入库税额增量的不到位,严重的制约了退税指标的增长,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外贸出口呈现前所未有的增长,这就使出口退税指标与出口退税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最终造成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困境。
问题的根源找到了,似乎只要把出口退税的指标科学的制定,计算精确,问题就迎刃而解?答案原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把出口退税的指标与出口额挂钩,退税指标的增幅与出口额的增幅相同或略超一点就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指标增量去消化历史的欠税存量,从而解决问题。但是这里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征管水平下,我们还没有能力完全算清这笔账。
为什么?
税收理论上计算出的退税指标增幅=出口额的增幅*名义退税率,而实际工作中,实际可以支付的退税指标增量=出口额的增幅*实际税收负担率,由于我国增值税管理水平的限制,我们还没有办法完全精确计算名义退税率与实际税收负担率的关系,从而给我们计算出口退税指标数值带来麻烦。
似乎问题又一次走进了死胡同?
此时,我们不妨从一个具体的问题暂时跳出来,用社会历史的视角重新审视一下。众所周知,经过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逐步从传统的计划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在转轨过程中,经济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思想层面的转变笔者认为是渐进的,目前,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政策层面的问题,无不体现出这种渐进性;经济的巨大发展和我国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决策时的不科学性之间的矛盾,已经开始制约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口退税指标制定的不科学只是传统的经济管理理念与市场经济体制巨大冲突的具体表现之一。
因此,解决出口退税问题首先应该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遗留的管理观念。从东亚的发展模式来看,政府推动的出口产品主导的经济模式对于弥补国内需求不足,吸引外资,拉动经济快速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模式切实养出了一批“龙”、“虎”,中国也在学习东亚模式,摸索自己的出口经济政策,出口退税,退还出口品国内流通环节所承担的流转税,加强中国出口品的竞争优势当然是我国政府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初衷,出口退税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结果却不进人意。
是我们的学习能力有问题吗?
现代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之所以效率低下不是因为政府缺乏制定政策和推行政策的能力。而是因为政府的决策过程是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政府在决策时无法及时、有效的捕捉到足够的信息来处理瞬息万变的社会需求,因而导致决策过程的偏离;导致政策的失效,造成越管越乱的局面。从这种角度来讲,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可以完全处理好经济的计划。同样在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指标的决策上打算制定一套有效的理论模型去准确的匡算未来的应退的出口退税额度,便会走上计划经济管理思想的老路上去,这显然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问题的有效思路。正确的思路是一、加强我国出口退税的信息化建设,国家应继续完善金税工程、金关工程,首先应使各个部门的信息彼此相同,在制定政策之前充分的了解各方面的信息。二、逐步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的出口退税法律,立法上急需健全。我国历年来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都是由国务院的行政法律、法规推动的,,见下表:
1995--2003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情况
时间政策调整
1995年10月6日国发[1995]29号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的规定
1998年2月12日财税字[1998]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国税明电[1999]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财税字[1999]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财税字〔1999〕2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3年10月13日财税[2003]2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参考文献
[1]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M]商务印书馆,1961
[2]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M]华夏出版社,1999
[3]陈共主编财政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一、税收策划的必要性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也在不断完善。经济全球化促使现代企业需要通过内部调整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大限度的提高矿业企业的效益是投资者的最终目的。为实现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价格优势,税收筹划是重要手段之一。
(1)通过税收筹划,利用国家税务法律,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合理安排经营项目和规模。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实现法律允许下的不纳税或者少纳税,有助于企业是实现利润最大化。
(2)税收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它是组成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因素,良好的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
(3)矿业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是企业自身的经济行为得到规范,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4)税收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升产品的价格优势,有利于企业的国外竞争和境外项目的投资。所以税收筹划在矿业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加强税收筹划管理的基本思路
矿业贸易企业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以及所处行业、环境的特点,决定了其纳税筹划和其他企业具有一定的差异,对矿业贸易企业的税收筹划需具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认识。矿产品贸易企业不是单纯的国内企业,其纳税筹划不但要考虑到国内纳税环境,还需要考虑境外投资项目的纳税环境,以及进出口的纳税环境。纳税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对税收成本的规划,所以在进行税收策划管理时需结合企业的价值目标,善于抓住关键环节和重要因素进行筹划。
针对矿业贸易企业的行业特点,税收筹划需内外齐抓共管。矿业贸易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时应按照以下五点进行:一是减小课税基础;二是适应较低税率;三是延缓纳税期限;四是合理归属所得年税;五是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三、矿产品贸易企业税收筹划管理的技术
企业所属行业及自身特点不同,所采取的税收筹划方法或者技术组合不尽相同。总体来说,矿业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技术主要是以下几种:免税技术;减税技术;税率差异技术;分割技术;扣除技术;抵免技术;退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
贸易企业在正常的税收筹划管理中,往往不止使用一项技术,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技术组合使用。不同纳税筹划技术针对不同的企业和环境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矿产贸易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考虑其与企业价值创造的相互影响。
四、通过转移定价给企业创造价值
定价转移是外贸企业最常用的一种降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手段,它的原理是通过内部交易,制定一个内部价格,这种内部价格不同意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定价机制。定价转移是贸易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经营实现全球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定价转移产生的主观原因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客观原因是为了适应各国之间不同的税收制度。
(一)减轻所得税
矿业贸易企业的全球性质,决定了其会同时处于多个不同的税收环境之下,不同国度的税收制度和所得税税率是不同的。企业利用价格转移将高税率国的子公司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的子公司,从而减少所得税,增加企业的总体价值。通过不同税率国子公司之间的价格转移能够实现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总值最小化。运用价格转移,降低所得税的另一种方式,是通过“避税港”。这种低税区或者免税区对企业的所得税要求很低,企业运用技术手段把利润转移到设在这些低税或免税区的控股公司,可以给企业获得大量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效益。
(二)减轻关税
关税多为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贸易企业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可以降低过关的报价,从而减少应纳的关税。全球范围内存在许多经济组织或者经济同盟,多数都有关税的优惠制度。比如欧盟自由贸易区规定,如果商品在贸易区之内产生时,商品在进行自由贸易时不需用缴纳关税。如果商品实在贸易区之外产生时,商品在成员国之间转移需要缴纳关税。所以转移价格是实现商品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
五、结束语
税收筹划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管理活动,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税收筹划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可和接受,税收筹划理论需要包括企业和税后部门等在内的多个方面的共同配合。单就企业而言,税收筹划管理活动就贯穿与整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另外不同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也不尽相同,所以在企业制定税收筹划时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成功企业的做法,需要根据主观和客观的条件进行全面了解,然后才能制定出最适合自身的税收筹划策略。
从企业和税收筹划的发展趋势上来看,企业自身的纳税意识、筹划意识不断加强,相应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也会日趋成熟。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水平的提高,各国税制体系也会日臻完善,为企业提供的税收大环境也会越来越成熟,大量成熟会计师和税务师的成长也会直接推动税收筹划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力平,曲晓辉.税收国际协调与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关系之辨析[J].会计研究.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