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的法律法规模板(10篇)

时间:2024-03-07 15:56: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城管的法律法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城管的法律法规

篇1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篇2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144-04

一、问题提出

当发展成为人类共同的语言以及旅游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旅游业在大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被视为了一种宏观经济问题的万能良药,或是作为社会变化的引擎以及在国际舞台上打造良好形象的武器[1]。旅游规划也因此变得更为普遍,编制规划也成为旅游发展广泛采用的手段[2]。然而,旅游规划似乎并不总能奏效。尤其是在中国,旅游规划正在或将要面临较高的流产率和较低的实施效力,特别在内陆地区情况表现得更为糟糕[3]。

为了解释规划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近年来对旅游规划与实施的差距(Gap between planning and implementation, GPI)研究逐渐受到关注。国外从20世纪90年代起,一些研究者在各类研究中也接触和发现了旅游规划与执行之间的差距现象,如:社区参与研究[4~5],关于土地使用控制的错误计算[6~7],中央计划与地方可能性的差距 [8],缺乏可用资金[2],环境变化的不可控因素等等[7]。在中国,最早指出中国GPI问题的是在“2001年中国旅游规划高峰研讨会”和“2001年发展中国家旅游规划与管理国际研讨会”上提出了旅游规划与实施现状的问题。随后Kun lai[1],惠红[9]等从规划编制者、规划执行者、当前制度和标准等方面解析了可能存在的原因。现实中,旅游规划的实施成功若以旅游产业的成功作为衡量标准,那么“规划实施成功”的意义则不仅仅局限于规划蓝图的建设部分得到实现,而是在于规划下旅游目的地通过旅游产业获得了满意的社会经济效益。现实中,规划实现其预期的效果涉及到诸多因素的干扰。在本文看来,社会经济因素可能扮演了重要角色。即:在一般情况下,旅游规划实施成功的概率与经济发展的程度呈正相关。为了证实此假设,本文另辟蹊径,从世界旅游产业的分布规律研究入手,以国家为单位对象,间接分析旅游规划成功实施与经济因素的关系。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为了验证关系假设,需要充足的统计数据与适宜的方法。由于世界各国情况差异较大,世界旅游产业的分布与比较采用计量分析的效果似乎并不理想。因此,本文借鉴库兹涅茨、钱纳里等建立的经济截面国际比较分析方法,将2007年数据齐全的国家运用分组统计的方式考察旅游产业指标随着国家富裕程度的特征变化[1]。

(一)国家分组

本文对于研究对象的145个国家进行分组。分组主要按照人均GDP(根据当年购买力平价计算)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并尝试按照平均值法或相对均衡的方式将其分为5组。两种分组方式的结果并未见显著差异,本研究采用后一种方法使各组国家数量相对均衡以利于观察。

(二)计算每组国家相关变量的“特征值”

计算特征值的方法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一是“总和法”,即取每组国家某个经济变量数值的总和;二是“中值法”,即每组国家某个经济变量的“中间值”;三是“平均值法”,可以是加权平均或是未加权平均;四是“回归分析法”,用回归方程进行计算。此外,还包括其他的统计方法。本研究将综合采用“总和法”、“平均值法”表征相关变量的特征。其中,“平均值法”采取未加权平均值法,具体方法是:

Yij=∑yij/n

其中,Yij为第i组国家的第j个经济变量的“特征值”,∑yij为第i组国家第j个经济变量的每个国家的数值的加和,n为第i组国家的个数。

(三)分析旅游产业相关变量“特征值”的变化与关系

本文主要选择世界银行数据库、世界旅游组织出版的《UNWTO World Tourism Barometer》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供的可比较的2007年世界各国旅游统计数据,在各截面上综合选择绝对数量、份额数量以及产业效率等指标,具体包括:国际旅行收入额、国际旅行收入份额、国际旅行接待收入密度、国际游客人次、国际游客人次份额、国际游客接待人次密度。本研究运用不同指标在各分组国家中进行特征比较,分析世界旅游产业分布的总特征与趋势。

三、主要发现

篇3

设备故障的发生受设备内部和外界多方面因素影响,有的故障发生是某一种因素起主导作用,有的故障是几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设备故障及故障分类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使系统、机器或构成系统、机器的零、部件丧失了其规定的功能,这种状况称为故障。国际通用的定义是:产品丧失其规定功能的现象叫做故障。这个定义里包括了三种情况:完全不能工作的产品;性能劣化,超过规定的失效判据的产品;失去安全工作能力的产品。发生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是发生了故障。设备故障的发生受设备内部和外界多方面因素影响,有的故障发生是某一种因素起主导作用,有的故障是几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1按故障发生与时间性是否有关分类

突发性故障:事先没有明显征兆而突然发生的故障,它是一种无发展期的随机故障。发生故障的概率与时间无关,故障无法预测。

渐进性故障:由于各种原因使设备规定的功能逐渐变差,以至完全丧失。当故障出现前,一般有较明显的征兆。发生故障的概率与时间有关,可以早期预测、预防和控制。

1.2按故障造成功能表现的程度分类

功能故障:故障表现明显。例如电机故障,机床不能开动,车床变速不到位等。

潜在故障:由于材质的缺陷、零部件制造精度不良等原因,致使在一定条件下引发故障,但在具体的功能上表现不明显。

了解各种不同的故障,可采取不同的早期预测和防范、控制措施,力求使故障的发生及其危害程度降到最少。

2、设备故障的原因和模式

从宏观上看,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2.1设计错误:应力过大,应力集中,材料、配合、方式选用不当,对使用条件、环境影响考虑不周。

2.2原材料缺陷:材料不符合技术条件,铸锻件有缺陷等。制造缺陷:机加工、压力加工和装配缺陷、焊接缺陷、热处理变形等。

2.3运转中的问题:没有预料到的使用条件影响,巳知使用条件发生变化,过载、过热、腐蚀、不良、操作失误、维护不当、修理不当等。

2.4从微观上看,发生机械故障的原因在于设备中零件的强度因素与应力因素和环境因素不相适应。机械设备故障模式主要有变形、磨损、断裂和腐蚀四大模式。其中,磨损最常见断裂后果严重,基础件变形往往不为人重视,腐蚀与设备的环境关系密切。

3、设备故障的发生发展规律

机械设备在整个使用寿命期内的故障率变化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初发故障期,也称早期故障期。它是指新设备的安装调试过程中至移交生产试用阶段。由于设计、制造中的缺陷,零、部件加工质量以及操作工人尚未全部熟练掌握等原因,致使这一阶段故障较多,问题充分暴露。随着调试、排除故障的进行,设备运行逐渐正常,故障发生率逐步下降。

第二阶段是偶发故障期。这时设备各运动件已进入正常磨损阶段,操作工人已逐步掌握了设备的性能、原理和调整的特点,故障明显减少,设备进入正常运行阶段。在这一阶段所发生的故障,一般是由于设备维护不当、使用不当、工作条件劣化等原因,或者由于材料缺陷、控制失灵、结构不合理等设计、制造上存在的问题所致。

第三阶段是劣化故障期。也称耗损故障期。设备随着使用时间延长,各部分机件因磨损、腐蚀、疲劳、材料老化等逐渐加剧而失效,致使设备故障增多,生产效能下降,排除故障所需时间和排除故障的难度都逐渐增加,维修费用上升。这时应采取不同形式的检修或进行技术改造,才能恢复生产效能。如果继续使用,就可能造成事故。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设备都具有三个故障时期。不少设备只有其中一个或两个故障期, 有些质量低劣的设备的偶发故障期很短,甚至早期故障期后,紧接着就进人耗损故障期。

航空技术装备的故障率曲线大致可以分为六种基本类型。具有明显耗损期的零部件,如飞机的轮胎、机轮的刹车片、活塞式发动机的气缸、涡轮喷气发动机的压器叶片以及飞机结构上的所有元件等。它们通常具有机械磨损、材料老化、金属疲劳等特点。没有耗损期的系统或零部件,如飞机液压系统、空调系统等的附件,发动机的部件、附件,包括涡轮压缩器以及电子设备等。曲线没有明确的耗损期,但是当使用时间增加时,它的故障也是在增加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属这一种类型,具有耗损特性的仅占整个装备的6%,具有典型浴盆曲线的仅占47%,没有明确耗损期的占57%。

4、设备故障全过程管理

要减少故障和消灭故障,就必须重视故障发展规律的研究和管理。从设备管理的角度看,主要是对设备故障实行全过程管理。故障全过程管理的内容有:故障信息的收集、储存统计、故障分析、故障处理、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上述内容中,重点在于故障分析与故障处理。认真实施故障全过程管理,可为开展设备故障机理和设备可靠性、维修性研究提供数据信息,为改造在用设备、提高换代产品的质量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通过故障分析,加强管理,预防类似故障再度发生,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减少经济损失。

4.1故障信息的收集

设备故障信息是指:设备故障的发生发展直到排除全过程的信息。它通常是采用故障记录或故障报告单的形式。它们的内容包括:故障发生前的迹象、原因、发生故障的部位,诊断结果和排除措施,更换和修复磨损件的名称、数量和磨损特点,排除故障所需时间等。

故障记录或故障报告单中的故障模式和故障现象,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文字说明, 也可规定统一的、简单明确的类别编码,以便于企业内部分类和统计。

故障信息收集应有专人负责,重视现场调查研究,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和真实性,并加强信息的传递和横向联系。

4.2故障信息的储存与统计

用计算机储存、统计故障信息。编制计算机辅助设备故障管理子系统,该子系统的功能有:设备故障信息输入,故障统计分析,查询、显示和打印故障设备名称、各车间或全厂〈按周、月、季、年)故障总次数、停机总时间,统计、打印主要设备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平均修理时间MTTR等。

4.3故障分析

故障分析是从故障现象入手,分析各种故障产生的原因和机理,找出故障随时间变化的宏观规律,判断故障对设备的影响,研究对故障的预测、预知,从而控制和消灭故障。常见的故障分析方法有:故障频率和故障强度分析、故障原因分析、MTBF和MTTR分析、故障模式影响及危害性分析、故障树分析。

篇4

经查实,大成所在未对娃哈哈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房屋设备产权关系核实的情况下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大成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称“娃哈哈股份公司前次募集资金运用与定向募集募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且使用效益良好”,“娃哈哈股份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运用于娃哈哈制瓶厂项目、娃哈哈五加仑纯净水生产线和娃哈哈制盖生产线项目”。经查证,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建设美食城大厦、购买下沙工业区土地建设生产基地、生产食品、饮料和食品调料等。截至1998年3月,娃哈哈美食城大厦尚未建成,没有产生任何效益;对果奶瓶项目的投资额仅占其投资总额的10%左右,至1997年5月才生产;而五加仑纯净水生产线在娃哈哈公司申报上市之前已建成并开始试生产。

大成所在法律意见书中还称“娃哈哈股份公司的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均为娃哈哈股份公司成立后购置。经查,产权关系清楚,不存在权属争议”,“娃哈哈股份公司占用的房屋主要为办公室和厂房,均已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经查证,产生娃哈哈公司前三年利润的主要生产设备并非是娃哈哈公司成立后所购置,而是由娃哈哈公司之母公司??娃哈哈集团公司所有;所述房屋至1997年7月才竣工,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并未依法取得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

大成所在未对募集资金投向、房屋设备产权关系核实的情况下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的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篇5

    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和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罚款具体项目标准为:

    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3、《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一)对单位使用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二)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数次、长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及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倍。

    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篇6

经济学界一般认为,鉴于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或分任各有利弊,探讨两职关系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分离,而在于分离的程度。从量的方面上讲,是指董事会中兼任经理的董事应以多少为佳;从质的方面讲,是指董事会和经理的负责人是否有必要兼任,主要是指董事长应否兼任总经理。

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的董事应以多少为限?现实中并无一定之规。一般认为,应根据公司的规模、经营的性质等情况而定。但均认为以采用部分兼任为好,不宜全部兼任或全部不兼任。原因在于,两职全部兼任,虽然有利于灵活经营,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但会导致董事会失去独立性,难以发挥对经理的监控作用;两职全部分任,虽然有利于权力制衡,但将增加董事会与经理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不利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控。至于兼任的比例,也无较明确的尺度,一般应由公司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和治理的需要来确定。

董事长应否兼任总经理是经济学界讨论较多的问题。西方学者有三种理论解释。(注:参见吴淑琨等:《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的分离与合一-中国上市公司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8年第8期。)

1.基于委托-理论的“两职分离假说”。该理论认为,股份公司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代表公司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形成第一级委托关系。董事会又聘用经理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二者又构成第二级委托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中,由于权力主体与责任主体不一致,经理的自利性和有限性有可能损害股东及相关主体的利益,而现今外部监控方式的作用不大,使得董事会的监督十分必要。只有两职分离,才能维护董事会监督的独立性,提高公司的绩效。

2.基于现代管家理论的“两职合一”假说。该理论认为,总经理内在机会主义和偷懒的假定不合适;而且他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使他努力经营,成为公司资产的好管家。两职合一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自由,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从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

3.基于资源依赖理论的“环境不确定”假说。该理论认为,环境的不确定性是影响董事会结构及其作用的重要因素。因此,两职是合是分,依环境而定。

上述观点各有其实证基础,反映出国外公司治理中两职关系的各种组合均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尤其是“环境不确定”假说,反映了公司的复杂性和发展性需要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说明了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多样化组合可分别适应不同情况的公司经营的要求。

针对如何建立适合我国转型过程中的公司治理模式,我国经济学界在考察了西方有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现实情况,也就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结论并不一致。但均认为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职务的数量应有一定的限度,主要的分歧在于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兼任的问题上。反对两职兼任的意见认为,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在我国应谨慎从事。(注:李仁东:《股份制企业机构建设之我见》,《行政与人事》(沪),1998年第1期。 )原因在于:我国相当数量的股份制企业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权一般偏大,其他董事因股权小,影响力小,国有股代表董事极有可能通过不正常途径-行政命令产生,其权力极有可能膨胀,因而严重越位,侵犯股东权益的现象将不可避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自然更会雪上加霜。另有实证研究表明,两职分任明显有利于企业监督机制的形成与有效运作,并认为我国普遍存在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体制是不可取的,是我国的公司股权结构决定的,并建议通过改变股权结构来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注:田志龙:《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与分立的比较研究》,《管理现代化》(京),1997年第6期。)

赞同两职兼任的意见认为(注:张淑珍:《我国上市公司领导结构问题探讨》,《经济体制改革》,1998年第3期。 )双重领导结构(董事长与总经理分任)的成本和信息成本要高于单一领导结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后者还可节省总经理的酬劳,同时不存在领导利益的摩擦和公司业绩不佳时责任的推脱。而单一领导结构下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和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问题可通过聘请外部董事、股票期权和完善接管市场及经理市场来解决。还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对我国现阶段的上市公司来说,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是否合一与公司绩效之间并没有显著的联系,只有公司规模与两职状态反映出正相关性。可能的原因之一是,经济转型时期的制度体系、市场环境以及企业自身建设均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

总之,经济学界的分析重在探究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问题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以及我国目前的两职普遍兼任,特别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存在的合理性。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职务的程度和范围确与企业绩效有关;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也无不可,但如我国目前这种普遍程度绝非正常现象,有一定的非经济原因存在。

实际上,探讨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问题的关键是在激励企业创新与防范企业委托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点。目前,从我国企业外部看,不存在能反映企业绩效充分信息的各种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等),从而无法考察经营者的情况。(注: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转轨时期的体制、法制现状均不可能提供有效的企业外部监督机制。因此,寄希望于从改善外部环境入手解决企业治理中的监督和激励问题,短期内无异于缘木求鱼。另外,从我国企业内部看,普遍存在国有股比例偏大,董事长和总经理常由政府任命的现象,缺乏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此情况下,一定的外部董事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也即,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的比例应予限制,不宜提倡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至于董事长能否兼任总经理,却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公司规模、公司经营的情况以及公司其他机构的状况而定,如监事会的状况、股东会中股权的结构等。针对我国目前的公司状况和现行体制的状况,特别是许多公司中监事会形同虚设,股东会中股权相对集中,政企尚未分开,对于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问题以采取消极态度为佳。

从各国公司立法情况看,对董事会和经理的设置均经历了一个过程。早期公司立法中,董事会的地位是依附于董事的,随着经济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求,董事会逐渐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被视为股份公司法定、必备、常设的业务执行机关。现今市场经营的复杂化、市场竞争的激烈化的情况下,股份公司又出现了股东会职权弱化、董事会职权强化的趋势,现代公司立法中,许多国家采用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制度。而关于公司经理的设置,以前均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由公司章程而非公司法来予以规定。作为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机关,经理不是公司的法定机关,而是任意常设机关。随着现代社会对公司经营专门化的要求的提高,各公司也纷纷聘用专门人才负责经营,一些国家的公司法遂将经理作为法定常设机构加以规定。

一般认为,董事会与经理共同构成了公司的经营管理阶层。董事会对内享有经营管理权和经营决策权;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具体业务活动。各国公司法均规定董事会与经理是聘用关系。董事会决定对经理的聘用和解聘,决定经理的报酬和薪金,并对经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活动。

总之,公司法对于董事会和经理的设置是随着实践不断发展的。虽然基本界定了二者的一般关系,但目前均未涉及董事会成员是否兼任经理的问题,可能的原因如下:

首先,该问题不必由公司法界定。从董事会和经理的设置发展过程看,传统的董事一般均履行现今董事兼经理的职务。有学者认为,经理的职权实质上是董事会职权的进一步具体化,董事与经理之间所具有的紧密关系是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的前提和基础。(注:江平主编:《中国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年4月,第252页。)因此,两职可以兼任是不言而喻的,至于分任更不待言。从现实具体情况看,两职是否兼任及兼任的程度可由公司自己决定,并可随着公司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这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应有之义。至于由于两职兼任对社会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可通过公司法规定董事的资格和选任程序、经理的资格及聘任和解聘、明确董事和经理的责任等加以解决,并非要以立法认可某种两职关系来达到保护相对人的目的,而立法事实上也无法达到该目的。所以,一般公司立法不将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职务加以可否限定,并且也不相互作为任职资格。因此,有学者在论及经理任职资格时说,不论是否为公司董事,均可为公司之经理人,且公司董事长兼任自己公司总经理,公司法并无限制,如依法选任,自无不可。(注: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民国85年再修订三版,第53页。)

其次,公司法难以对此问题进行规定。一方面,公司情况千差万别,难以一一列举,也无一定之规。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不易解决的问题。例如,从董事会和经理的关系看,二者是聘用关系,如果董事会聘用自己的成员为经理,实质上等同于董事自己聘用自己,在法律上难以找到根据;二者兼任情况下如何解任经理,解任经理是否也应同时解任董事之职,更不易解决。从董事和经理与公司的关系看,许多国家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和经理与公司的关系是不同的,如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均规定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经理与公司是雇佣关系(如美国多数州立法例),董事与经理的地位与职权有很大的差别。虽然有些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与公司的关系相同,如台湾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与公司均为委任关系,但董事和经理的具体职权也是不同的。当董事兼任经理时,特别是董事长兼任经理时,二者的权限如何界定?二者的责任如何界定?不仅是立法难点,实践中也难认定。有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均未明确规定董事是否兼任经理的问题。

关于我国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有学者解释为,董事与经理在职权上具有紧密关系是二者可兼任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保证经营管理人才得到充分利用,同时使公司经营方便、灵活,本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注: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还有学者进一步解释说:“如何兼职,兼职情况下如何履行职责,如何既忠实地履行董事会的职责,又圆满地完成经理的任务,也由公司自己去作决定。但公司法有关董事、经理的职责十分清楚,在特定的场合,应以董事身份优先,因为董事需对股东大会负责”。(注:卞耀武、李飞、宋燕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要释》,长春出版社,第137页。)另有学者认为,董事长兼任经理有违公司法的精神。所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特别指出,“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长一般不兼任经理”。(注:王保树:《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从上述赞同对两职兼任问题进行立法的观点看,公司法第120 条的立法动机,侧重于公司经营人才的利用和保持创新动力方面,但却忽略了公司治理所必需的权力制衡和公司社会责任等问题。另外,是否可以达到人才的充分利用,在目前的体制下,似乎难以通过两职兼任实现。而现行公司法有关董事、经理的职责是否很清楚呢?一方面,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我国立法理论上是模糊的,是采用“信托说”还是“委任说”尚存争议,因此,董事的职责难以具体明确,同时,董事长拥有单独法定代表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在我国也不明确,立法所规定的经理的职责也很抽象。另外,经理在实践中常常要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关于此活动的性质在我国也还有争议。至于在两职兼任的情况下,特定的场合以何种身份居先,也无具体的法律依据。

从上述反对的观点看,该观点考虑到了公司法现行规定的实质要求,但并没有顾及实际之需。目前,在西方国家甚至出现了“经理革命”,经理实际上控制了公司,并且决定董事的人选,片面强调两职分任也不利公司的发展。此外,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的规定, 是与公司法第120条的规定相矛盾的,从效力上讲,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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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城市建设中国,为了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本地区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城管执法法规,但是在出现无法避免的城管执法混乱的情况时,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可以遵循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导致城管执法部门执法范围的无界限,也造成执法人员无法可依执法的尴尬处境。例如:在2012年12月27日,网曝武汉城管街头和普通民众的冲突升级到群架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后,城管人员不仅受到了来自各方的道德谴责,后续的执法工作也无法顺利进行。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我国针对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执法标准和原则,使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确保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均在法律法规的控制范围内,良性执法,合法执法,推动良好的执法秩序的建立。

三、建立人性化的执法理念

在城管执法人员与普通民众发生冲突时,我们的市民认为我国的城管执法人员普遍的都缺少人情味,人类都有同情弱势群体的特点,我国城管执法的对象大部分都是下岗失业、待业人员在城市街头自发进行的小商贩和地摊贩生意,他们认为这样的生存方式也是一种商机。而城管人员忽视了城市该对民众提供的应有的社会责任,一味地以惩处为目的的执法方式使执法者和小商贩之间发生了利益冲突。例如:在2013年5月12日,新闻播出武汉一个婆婆在街边卖豆浆遭遇,被城管执法人员掀摊倒地造成脑震荡的暴力事件。建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建立既能保护民生又符合实际情况的执法体制,在提高城市管理职能的同时,加大对人权的保护。执法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为其着想的目的,对违规违纪的人员进行细致耐心的说服教育,给活动商贩更多的理解和包容。

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由于我国城管执法队伍良莠不齐,大部分是转业军人,还有一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这样的执法队伍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法规培训,在对违规违纪进行处理时,忽视或者缺少了人性化的执法理念,逐渐形成了简单、粗暴的执法模式和工作习惯,导致某些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扰民、执法方式暴力,以权代法的现象,有违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目前,首先应该加强我国城管执法整体队伍的素质,建立一套执法人员招收标准,必须通过相关的考试或考核才能进入执法队伍,同时招收经过正规法律教育的法学学生,在队伍中起到带头作用,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相关的执法知识。建立一套完整的培训体制,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普及,培养执法人员的人性化执法理念,且将人性化执法理念真正和现实执法工作融为一体,促进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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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依法治区工作安排和部署,落实做好“八五”普法工作,采取“一月一主题、一月一释法”的普法方式,持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法律七进”活动,切实完善机关执法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增强市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实现抵触城管到支持城管转变,确实完善“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落实到位,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实现法治宣传教育有声势、有影响、有实效。

二、活动时间

2021年3月1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进机关”活动。建立法律顾问,邀请专业律师和法律专家进行开展城市管理法律知识讲座,不断增强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理念,带头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开展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执法人员全员学习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学法,把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考核工作。要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终总结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鉴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牵头领导:

牵头部门:政策法规股、各执法大队

(二)开展“进乡村”活动。法律知识讲座,加强对《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讲,从而倡导村民远离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焚烧等不文明和违法行为,在村里设置法律法规宣传展板,发放法律法规宣传单,加强农村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牵头领导:

牵头部门:市容环卫股、环境保护股、各执法大队

(三)开展“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在社区要设立“三个一”即每个社区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加强社区干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建立一支城管法制宣传教育队伍。要结合各个时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发生在居民身边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为居民开展公益性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组织居民开展法治论坛活动,发放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单,进一步提高市民、群众知法懂法的法律意识。

牵头领导:

牵头部门:政策法规股、各执法大队

(四)开展“进学校”活动。深入校区开展城市管理法律知识巡讲,发放宪法及城市管理法规知识宣传单,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城管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增强中小学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意识,文明意识、公德意识,希望通过此类活动的开展,增强青少年对城市管理的责任感,激发学生做有理想、有信念、有担当的新时代青少年。

牵头领导:

牵头部门:和安全生产股、各执法大队

(五)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与企业搭建交流平台,开展城市法律知识讲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职工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建立企业职.工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

牵头领导:

牵头部门:政策法规股、各执法大队

(六)开展“进单位”活动。逐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与业绩考核相结合。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建制、依法管理。通过公示牌、宣传册、开放日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涉及城管工作的法律法规知识。

牵头领导:

牵头部门:政策法规股、各执法大队

(七)开展“进寺庙”活动。执法人员要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组织执法人员到各个寺庙进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增强信教群众的法治意识及焚烧香蜡纸钱,燃烧鞭炮的危险性,做到文明进寺,为人民群众安全及环境增添一份保障。

牵头领导:

牵头部门:政策法规股、环境保护股、各执法大队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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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特性

在我国,作为典型的“街头官僚”,城管执法人员主要有以下特征:(1)处于政府“金字塔”最底层,权小位低,只有上级,没有下级,数量庞大。(2)直接与公民打交道,代表着城管部门的形象。(3)处于政策过程末端,现场执行法律法规、上级命令。(4)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经验技能、价值观等对做好工作有重要影响。(5)其工作质量和绩效表现直接决定着公共部门的行政能力、政府形象和官民关系等,主导着公众对政府的评价。

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性质,首先是他们的执行性质。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贯彻落实最终都由城管执法人员来执行。这使得城管执法人员垄断了这项公共服务的供给。就执行活动的性质而言,城管执法人员通常不能自定义工作范围、内容和方法。但在将一般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于具体的被执法者个人或事实情境的过程中,他们必须作出某些判断,以决定应该适用何种类型的规则或是否适用某一特定规则,政策执行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作出选择和判断的决策过程。

城市管理相关政策具有分配性质。这些政策使市民得到便利和实惠,但其只有通过城管的工作才能落实到具体的公民身上。由于个人经验、价值观和情绪等方面的原因,其行动很难做到完全一致,容易形成某些偏见和歧视,引起部分利益损失者的抱怨和不满。

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对象有一定的边界,这有利于增加工作环境的确定性。但其执法行为的垄断性质决定了“被执法者”不可能是自愿的。城管执法人员拥有合法的权威以及知识和信息上的优势,具有影响被执法者的条件和手段,可以自主地决定对其的惩罚或制裁。故此,如果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城管就有可能专横、粗暴、随意地对待公民。

城管执法人员的生存环境。作为街头官僚的城管执法人员不仅对工作环境、工作任务等缺乏控制,而且也缺乏充分的自主性。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是公务员队伍中被忽略或被冷落的“弱势群体”。而且基层的执法人员还经常是政府机构改革裁员的牺牲品。

二、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逻辑

城管执法人员特殊的角色、地位及工作性质,使得他们表现出某些典型的行动逻辑。主要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激励不足。官僚体制倾向于以晋升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奖励员工的贡献。但相对于数量庞大的基层城管执法人员而言,职位是稀缺的、有限的。这就导致了有限的职位设置与无限的职位需求之间的根本性矛盾。

规则依赖。一方面,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约束、挑战和风险,引发各种形式的争议、纠纷甚至诉讼。另一方面,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并不是完备无遗,并没有将一切问题都纳入进来。因此,在规则缺位的地方,规则依赖实际上成为束缚城管执法人员的“镣铐”,也成为不负责任的“挡箭牌”。

选择行为。由于城管执法目标多杂,面对需要执行的法律法规以要考虑的不同利益,就不可避免地导致选择性行为,选择那些能给执法者个人或城管部门带来好处或利益的任务。另外,选择性行为也是组织考核的结果。在考核的指挥棒下,那些能够量化的、标准化的“硬指标”自然受到城管执法人员的更多的关照,而那些模糊不清的、不能量化的“软指标”,如法治观念、服务意识、关心群众等,因为难以得到精确评估,也难以被严肃对待。这种现象的广泛存在实际上造成了行政责任的片面化。

一线弃权。城管执法人员经常需要进入危险或比较混乱的工作环境,如进入房屋拆迁现场、违法的商贩聚集地等。这样,一个理性的、从自我利益出发的城管执法者往往以非常巧妙的方式逃避“一线”,放弃自己的职责。克里斯托弗 胡德将这种现象形象地称之为“一线弃权”。正如詹姆斯 威尔逊所指出的,“理论上,推卸任务的问题在政府部门中更加严重。许多员工的工作在其上司的视野之外。而且他们的工作成果事后常常根本无法衡量。”

三、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控制

一般而言,“在公共组织中保持负责任的行为有两种一般方法: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2对城管执法人员的外部控制本文主要从法律和管理两方面入手,而对其内部控制主要是道德控制。

(一)外部控制

1、法律控制

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控制主张倾向于削减或限制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总的说来,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问题:(1)“有法可依”问题:即所要执行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体系的结构是否合理,规则是否完备,具有可操作性和适应性;(2)“有法必依”问题:城管执法人员的行动是否有法律依据,并满足了合法性要件,是否公正合理,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违法和侵权的程度和后果如何,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如何进行司法救济”的问题:受到城管执法人员行动侵犯或损害的公民通过怎样的司法途径,才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管理控制

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控制主要是重新定义组织目标,变革组织结构,再造组织流程,实现操作流程的程序化、标准化和一致化,约束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运用的各种资源和手段,最终提高其的执法效率和行动效能。其典型措施如:(1)清晰地阐明组织目标、行为标准和绩效指标,进行量化的、标准化的和指标化的管理。(2)制定工作手册或操作说明书,详尽说明城管执法人员的目标和手段,以及处理不同问题应当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以期尽可能充分覆盖他们所面对的各种可能情况,为其作出适当反应提供清晰的行为标准。(3)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根据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及其效果的监控,对其进行相应的奖励或惩罚,以激励街头官僚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工作绩效,实现公共利益。

(二)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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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担负着管理城市的重任,肩负着维持城市秩序和提升城市文明的使命,城管主要依据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与城市规划、环境、污染、道路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城市根据自身特点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执法,管理城市[1]。作为一个城市的管理者,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重复执法和交叉执法的一些弊端,然而,由于综合执法机关集多家处罚权于一身,在执法手段及执法环境和监督机制等问题上也不断的出现问题,使它所作出的贡献与其在社会大众中的整体形象及其不协调,电视报纸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各种媒介上,到处充斥着的是城市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的粗暴、蛮横的报道,砸摊子、小贩等等,导致城管形象严重受损。城管是一个城市的管理者,是代表着政府对城市进行管理,如果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而得不到民众的认可和支持,那么城管将无法开展工作,将城市管理好也将是天方夜谭,那如何重塑城管形象,得到民众的认可是当前我们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重视的问题,现笔者就浅谈一下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进对策。

一、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城市的管理复杂且任务繁重,需要更多的人来充实城管队伍,但又由于编制有限,很多城市的城管大部分都是雇佣编外人员,来自于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都有,因此导致执法队伍构成很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城管人员文化水平程度不高,专业素养水平低下,没有受过系统且正规的法律学习,对自身的岗位要求理解不透彻,不能准确的定位自己的工作性质,同时不能把法律法规和城管的政策和内涵运用于实际执法工作中,在进行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没有有意识的去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以及灵活应变的能力,只知道一味粗暴的执法,头脑里充斥着“官本位”思想,肆意滥用政府赋予的权利作威作福,实行“狐假虎威”式的执法形式,从而招致社会的非议甚至是发生肢体冲突等流血事件,现在是个信息开放的时代,经过各种媒介的报道和渲染后引起社会仇视情绪,使城管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

(二)现行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

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是按照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的与城市管理各方面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迄今为止还没用一部专门的健全的关于城管执法的法规出台,社会在飞速发展,几十年前的法律法规显然已经跟不上时展的需要,导致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支撑,法律效力和地位得不到彰显,致使城管执法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境地,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导致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具有法律制裁的强制性,如果要顺利的执法,城市管理者拥有强制调查权强制执行权等等权利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城市管理者却并不具备这样的权利,对于拒不履行的处罚行为或是暴力抗法的行为时,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往往是束手无策,或者是以暴制暴,因为它不具备公安机关拥有的拘留权,也没有法院拥有的强制执行权,所以很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根治,违法者不是和城管打游击,就是敢于和其进行正面冲突,那些人往往在社会的角色中属于弱势群体,一旦发生冲突,舆论不然倒向弱势群。另一方面,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城管执法的一个硬伤,使得权利被某些不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处罚尺度,为所欲为的随意执法抹黑城管队伍。

(三)执法行为无策略、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政策执行的目的是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执法的对象大部分是通俗意义上的弱势群体,许多人是为了养家糊口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而且他们所从事的行为都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给老百姓带来了很多的便利,这就使得在他们与城管发生冲突时,很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城管执法相对人的来源、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职业、个人性格等方面非常复杂,这也决定了他们对城管执法的要求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加剧了城管执法主体执法的难度[2]。针对城管人员的处罚形式的执法,侵害了迫于生存压力的小商贩的直接利益,致使有部分人就会暴力抗法,面对暴力抗法的人,有些城管人员无计可施,也只有以暴制暴,以更野蛮的方式在惩治抗法者,就出现了掀摊子、强行没收物品、围追堵截、穷追猛打等不正当的执法行为。在执法程序上,有些城管的不规范执法也是引起不满的另一原因,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为过于随意,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甚至是罚款不给收据,执法不公、执法腐败的情况时有存在,所以进一步导致城管形象受损。

二、改进方法

(一)树立服务理念,提高执法素质

要强化城管的人员管理,加强招聘环节,通过层层筛选确实把一些高素养政治思想过硬的人员吸收进队伍,在对人员的培训上,除了要定期的进行岗位培训外更要加强思想教育的培训,灌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摒弃“官本位”等不良思想,做到文明执法,依法执法。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的出台对于维持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目前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硬伤就是执法依据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民众不认可,现在急需解决的就是出台一部专门的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一个健全的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避免的现象发生,也利用社会对法律的敬畏心理来震慑存在违法行为的人。

(三)人性化管理,技巧化执法

城管执法,不能一味的进行打压和灭绝政策,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执法,做到人性化执法,对确实属于弱势群体的,要积极扶持,采取以疏导帮助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办法[3],对于一些只能靠摆摊设点来谋生的小摊贩,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民的需要来设立专门的经营地点来引导他们守法经营,运用疏堵结合的方式,缓和与社会底层的尖锐矛盾,也可以减少管理难度。同时在执法手段中,也要加强宣传,积极向社会做政策宣传,让社会理解城管,并引导社会也参与到执法行为当中来。

(四)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现在的互联网以及各种媒介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传播已经非常发达,有时一个小细节在别有用心的人的炒作下就可能引发为社会问题,所以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的前提是,城市管理者作为一个相对来说的强势方,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时刻牢记我们只是人民的公仆,真正的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文明、公平、公正。同时除了执法之外,也要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让社会了解城管,从真正意义上来理解城管,积极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做政策宣传,让社会大众都能意识到城市管理人人有责,每个人都是城市的管理者,自觉自发的参与到协助进行城市管理的队伍中来,使城管不再处于一部分人的完全对立面。塑造城管新形象,增加城管公信力,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文明城市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相信随着法律及各项机制的完善,社会的发展,城管执法也将走出困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