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9 17:16:4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环境污染的建议,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在当今世界飞速发展之际,环境污染以成为了全世界以及全深圳市共同面临的重点问题。深圳作为一座国际花园城市,却出现了另一番不协调的景象:深圳河水变得混浊、发臭;汽车尾气弥漫着整个城市的上空,变的灰蒙蒙的;公园里随处可见果皮垃圾;到处都有牛皮癣小广告……。善待城市环境,对于每一个家庭都非常重要,我们不能为了一时的痛快给自己带来灾难。为了让天更蓝,让水更清,让我们的深圳更加清洁美丽,所以,我建议大家:一、爱护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的用水,不要让眼泪成为最后一滴水。
二、垃圾分类,废物利用,保护再生资源,要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
三、少用一次性物品与筷子,多多种树,让树更好的美化深圳。
四、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降低噪音,减少汽车尾气污染。
我们只有一条深圳河,她如果被污染了就不再清澈;我们只有一个深圳,她如果被破坏了就不再美丽……。保护环境取决于我们每个人的行动,取决于你、我、他。为了绿色,为了这美丽的深圳,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文明建设的步伐和农民的生活。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3.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产生的工业污染。
4.畜牧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二、农村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在加剧,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已经危及到了人群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农村水环境质量恶化。
2.农民生活质量下降,发病率增高。
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形成的原因较多,有环境管理体系、有财政资金、有治理模式等等一系列的因素。
1.我国环境管理体系难以适应农村污染问题的治理。
2.财政资金短缺,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3.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
4.农村污染治理模式单一,套用工业污染的治理手段。
5.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手段落后。
6.农民的环保意识差。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农业自身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两个方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以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修订相应的农业和环境法规,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必要时可以出台单独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利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
2.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战略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应当转变观念,把治理农业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和市场竞争力,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转贴于
3.加大农村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农业科研部门应当把发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今后农业科研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通过技术攻关、项目招标引进吸收等方式,尽快推出一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好的技术项目,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管理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扩展农业环保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环保投资分配体制,提高投资效果。在支农资金或环境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业环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赠款和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投资增长机制。
4.明确农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建议成立由各省(市)领导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农业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环境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5.发展生态农业。
坚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生态农业是必由之路。必须树立农业发展的科学生态观。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态,并以新的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的农业生态观为指导,促进农业的生态建设。
6.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养殖废物的排放。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厂),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于“三河”、“三湖”等国家和地方明确划定的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周围的中等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场(厂),必须进行限期治理。
7.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生态文明村镇。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村镇环境规划。凡1999年以后新建的县城、乡镇和新村,必须编制环境规划,并与城、镇建设同时实施;对已有的县城、乡镇和村庄,应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加以实施。要通过规划、引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镇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
在当今世界飞速发展之际,环境污染以成为了全世界以及全深圳市共同面临的重点问题。深圳作为一座国际花园城市,却出现了另一番不协调的景象:深圳河水变得混浊、发臭;汽车尾气弥漫着整个城市的上空,变的灰蒙蒙的;公园里随处可见果皮垃圾;到处都有牛皮癣小广告……。善待城市环境,对于每一个家庭都非常重要,我们不能为了一时的痛快给自己带来灾难。为了让天更蓝,让水更清,让我们的深圳更加清洁美丽,所以,我建议大家:一、爱护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的用水,不要让眼泪成为最后一滴水。
二、垃圾分类,废物利用,保护再生资源,要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
三、少用一次性物品与筷子,多多种树,让树更好的美化深圳。
四、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降低噪音,减少汽车尾气污染。
我们只有一条深圳河,她如果被污染了就不再清澈;我们只有一个深圳,她如果被破坏了就不再美丽……。保护环境取决于我们每个人的行动,取决于你、我、他。为了绿色,为了这美丽的深圳,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㈡水质污染畜禽养殖场排除的粪尿和污水长期渗入地下或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造成水质恶化,对周边和河流下游的人畜用水构成严重威胁。
㈢大气污染畜禽在养殖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恶臭气体,同时堆积在外界环境中的畜禽粪便在高温下很容易发酵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中主要成分有氨氮、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这些有害气体不仅严重影响到人类健康,而且严重影响到生态环境,加剧全球气候变暖。特别是由于养殖场大都建在居民区或者公路沿线,从养殖场长期散发出难闻的气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居民苦不堪言,路人怨声载道,养殖户一方面要受到环境污染的危害,同时还要受到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困扰。
㈣污染土壤影响农作物生长高浓度畜禽养殖废水排入农田后,可使土壤因营养过剩而使植物生长旺盛发生倒伏;使土壤中氧供应不足而抑制生物活动。此外,长期大量使用养殖污水灌溉农田可堵塞土壤毛细管而使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易造成土壤理化性状恶化。㈤传播病菌患病或隐性带病的畜禽会排出各种致病菌和寄生虫卵。据化验分析,畜禽场排放的每毫升污水中含有33万个大肠杆菌和66万个肠球菌,每升污水中蛔虫卵和毛线虫卵分别高达200个和100个。沉淀池每升污水中蛔虫卵和毛首线虫分别高达199.3个和106个,如不进行有效处理会造成大量蚊蝇孳生,加剧了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据统计,畜禽因环境卫生恶劣引起的畜禽疫病致死率占总死亡率的50%以上。
二、造成养殖业环境污染的原因
㈠养殖场布局不合理农户为了节约畜禽圈舍建设成本,方便饲养管理或由于养殖建设用地难以落实等诸多因素,养殖场大多建在自家庭院、公路旁或河流沿岸,而且成县的规模养殖户大都集中在城郊和人口较集中的村社,因而造成规模养殖场过于集中,人畜混居,在疫病的防控方面很难做到尽善尽美。
㈡对养殖业环境污染的认识不足,责任不清各级领导干部对环境治理认识不足,认为环境治理是养殖场的职责,环境治理计划的制订和资金投入力度不大;养殖户的环保意识淡薄,养殖、轻环保,缺乏必要的畜禽粪便及污水处理设施,畜禽粪便长期随意堆放在圈舍周围,污水随意流淌,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全县123户规模养殖场,只有5个配套了沼气池,而且都是在国家项目资金支持下才建设的,还有96%的规模养殖场没有配套沼气池。
㈢人均耕地面积少,对畜禽粪便的消化能力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均占有耕地逐年减少,尤其是部分耕地用于建畜禽圈舍以后,几乎没有多少耕地可用于消化利用畜禽粪便,只能堆积在圈舍周围或道路旁边。㈣环境污染监管力度不够多年来,由于成县是一个铅锌矿产区,各级政府把环境污染的监管重点放在了各大铅锌矿生产区和尾矿坝的治理方面,畜禽养殖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还没有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三、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㈠制订计划,明确责任县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共同商讨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政策和计划,完善和强化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体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将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列入养殖场项目建设立项审批的必要条件,使养殖业环境污染的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㈡养殖场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结合新农村建设,畜牧部门要和当地土管部门一起共同协商,为规模养殖场解决养殖用地,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和人口居住情况,对养殖场建设合理布局。养殖场应建在距离主要公路、居民区、农家乐、旅游景点等处1公里以外,应距畜禽牧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农药厂、化肥厂、污水处理厂2公里以外,并且养殖场要处在这些污染源的上游。养殖场周围要有足够的农田、鱼塘、果园以及蘑菇种植园,以便实行种养结合,有效利用畜禽粪便。
今天,我去了归流河大河玩,我发现那里的水少了很多,到处都是垃圾,水里还有西瓜皮,甚至还有餐巾纸。现在水里已经没有鱼了,有些水生植物也已死了。为了我们的家园不在受破坏,我建议全体少先队员们从我做起,当好“环保小卫士”。
一、结合学校和社会的需要,参加一些环保义务劳动,从实践中增强环保意识。二、请自然课老师讲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大家要积极参加。
全校少先队员们:
今天,我去了九溪玩,我发现那里的水少了很多,到处都是垃圾,水里还有西瓜皮,甚至还有餐巾纸。现在水里已经没有鱼了,有些水生植物也已死了。为了使有家园不在受破坏,我建议全体少先队员们从我做起,当好“环保小卫士”。
一、结合学校和社会的需要,参加一些环保义务劳动,从实践中增强环保意识。二、请自然课老师讲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大家要积极参加。三、每班开一次“我为环境做件事”的队会,使同学们树立环保观念。四、利用节假日走上街头,宣传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的重要性。
全校少先队员们,让我们行动起来,为美化家园、保护生态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吧!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3)05-0086-02
保护环境、保护地球、保护人类身体健康,实行无公害绿色消费是21世纪人类的主题。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综合防治水环境污染,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1]。
江油市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涪江上游,是一座风景如画的历史文化名城。江油市境内的昌明河和涪江一道,是江油人民的“母亲河”,是穿越江油城市内十分重要的河流,盘江是江油市第二大河流。江油市境内河流两岸环境的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近年来,江油市加大对昌明河和盘江河的综合治理,对全市畜禽养殖户进行了规范化管理,积极创建省文明卫生城市。通过一系列措施,美化了江油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档次,拉动社区文明建设,使原有水质得到了极大改善。然而,在江油市境内,畜禽养殖业对水环境污染的现象仍然存在,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对江油市畜禽养殖水环境污染的治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我们当前以及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的重要工作。
1 江油市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畜牧业发展的大量投入,江油市畜牧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一批设施先进的规模养殖场如雨后春笋般诞生,畜牧业已成为我市农业发展的领军产业[2-4]。
2012年,江油市全年存栏生猪67.06万头,年出栏肉猪82万头;存栏小家禽650万羽,年出栏家禽1 650 万羽。共有养殖专业户3 458户,其中鸡年出栏500羽以上的有588户,鸭存栏500羽以上的有320户,猪存栏50头以上的有 2 545户。
目前,江油市有畜禽宰杀场(点)42 个,其中25个为生猪屠宰场,另17个为家禽宰杀点。
在畜禽养殖业大力发展的同时,也造成畜禽粪尿对江油市境内涪江、昌明河、盘江等河流水环境的污染加剧。
2 发生污染的原因
随着江油市畜牧业的迅猛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和集约化养殖程度的提高,畜禽养殖业对水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在一些地区,畜禽养殖业污染远远超过居民生活、农业、乡镇工业对水环境的影响。畜禽养殖业造成江油市境内水环境污染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规模较小的养殖场未建立粪污处理设施或设施落后,达不到治污要求。
(2)家禽宰杀污染极为严重。境内大部分的家禽宰杀点都无污染处理设施,尽管有少部份家禽宰杀点修建有污染处理设施,但其设施也达不到环保要求。
(3)个别生猪屠宰场修建有沼气池,但建而不用,使粪污得不到有效处理,偷排现象时有发生。
(4)外地人员到江油市租用农房从事养殖业,治污设施不到位,加重了江油市污染区。
(5)治污设施缺乏检修,达不到治污效果,甚至闲置。
3 治理措施建议
加大畜禽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力度,降低畜禽养殖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江油市畜牧生产工作的重点。
3.1 加强领导管理,实施专项整治
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是一项变废为宝、为社会和人民造福的重要工作。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费用高。江油市对此高度重视,对相应部门下达目标任务,设立领导小组,实行领导承包人制度,层层落实具体责任。
(1)推行行政主管污染治理工作的乡镇负责制。分管农业的乡镇长(街办主任)负责落实,明确具体办事人员,并与年度考核业绩挂勾,确保养殖污染治理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把养殖污染纳入法制轨道,做好治理污染宣传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畜禽养殖户充分认识养殖业造成水污染和对人类的危害。
(3)及时总结,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将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各乡镇在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中及时反馈进展情况、治理经验、整治难点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有关部门协商,以便及时处理,确保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4)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实行专人负责治污工作,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畜牧、环保等单位进行不定期督查,确保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任务顺利完成。
3.2 治理措施
(1)根据江油市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小区。通过养殖小区的建立逐步规范江油市养殖业,引导全市畜禽养殖向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解决好养殖污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达到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2)在江油市中坝、三合、太平三镇的城区范围内设立禁养区,统一规划,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户,动员其搬迁到规范化的养殖小区。
(3)种养结合,实施生态养殖模式。对畜禽粪便可采取干燥法、发酵法等多种方法进行处理,鼓励畜禽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畜禽养殖场(户)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它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废渣或者污水等污染物。
(4)对市内河流周边的畜禽屠宰场进行综合治理。由当地乡镇政府牵头,畜牧、工商、农业、商业、环保等部门配合对所有畜禽屠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有设施建而不用、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屠宰场一律予以取缔或停产整顿。
(5)对市内河流周边的养殖场进行规范,根据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修建沉淀池、化粪池、沼气池处理养殖粪污。条件好的养殖户修建沼气池。沼气池的修建要提高科技含量,要组织专业队伍定期进行检修、清渣、换粪等。
(6)加强对外来养殖户的管理。外来养殖户在江油市租用本地农户的场地进行养殖,由于条件所限,绝大部分没修建畜禽粪便污染处理设施。因此,应制定适当措施,对外来户必须要求他们修建粪便治理设施,无设施的当地政府要强制其搬迁。
(7)实行社会舆论监督,加强对病死畜禽的无公害处理。江油市境内沿河两岸有少部分养殖户向河内丢弃病死畜禽,针对这种情况,各乡镇要加强监督,设立举报制度,对乱扔病死畜禽者进行严惩。
(8)推广粪污治理新技术,继续探索粪污治理新途径。采取微生物净化、粪尿分离、粪便生物处理、利用粪尿产生沼气、改善日粮配方、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等技术进行养殖对水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
4 小结
城市河流是城市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城市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的重要因素,也是城市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形式。水环境质量与人类的健康息息相关,对畜禽养殖业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以促进江油市畜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许美解,何华西.我国畜禽养殖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治理对策[J].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9(4):315-318.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7(a)-0142-01
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监测
1.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瞬时或短期内排放出大量的剧毒或恶性污染环境的物质,导致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的恶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形式多样性、发生的突然性、危害的严重性、处理处置的艰巨性以及影响的长期性。2011年4月23日所发生的新安江苯酚污染事故,导致20吨泄漏苯酚随地表水流入新安江中,造成部分水体受到污染,直接威胁到下游杭州地区数百万人用水安全;2011年6月发生在渤海的油气田泄漏事故,造成劣四类海水面积840平方公里,对油田以及周边海域海洋环境以及渤海湾的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2011年3月11日受日本强震和海啸影响,福岛第一核电站4个机组出现事故,放射性物质持续外泄,造成了危害巨大的放射性污染,严重破坏了周围生态环境,导致核电站周围20公里居民撤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严重的国际恐慌。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造成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严重破坏,大量的人员死亡和受伤,以及重大的经济损失等,带来社会的不安定以及恐慌。由于几率很小、发生突然、污染物扩散迅速,后果严重,使环境监测、处理处置非常困难,成为环境监测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
1.2 环境应急监测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突然、危害严重、影响长久,如何有效地防范其发生,如何提高事故的应变处理处置能力以及如何做好环境恢复工作等至关重要,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又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是指环境监测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对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的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等作出判定的过程。只用做好应急监测工作,才能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快速准确地提供引起事故发生的污染物类别、污染物浓度分布、影响范围以及发展态势等现场动态信息和数据,为事故处置快速、正确决策赢得宝贵时间,为能快速查出污染源、有效地控制污染范围、缩短事故持续时间等提供便利,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2 我国环境应急监测技术现状
(1)应急监测的硬件设施不足。我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应急监测的硬件设施以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等都远远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检测管,便携式检测仪器不足;定性分析仪器多,而能够对污染物进行定量成分分析的色谱和质谱较少,不能满足多种环境基体不同污染物的应急监测和分析的需要。
(2)应急监测的技术储备不足。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部分地区对可能导致污染事故的污染源情况“底数不清”,缺乏相应的技术储备与处理处置经验,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能的区域污染源种类越来越多,出现了一些从未出现过的或者法规上没有的污染源;另一方面是人才储备的不足,现阶段我国从事环境应急监测的人员不多,专业人才更少。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并缺乏相应的应急监测的经验,这都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质量。
(3)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应急监测属于特种监测,一般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已不能满足应急监测的要求。我国尚未建立起应急监测的统一的技术规范,对应急监测也没有统一的技术指导。这样就可能导致对于统一突发性污染事故,不同的人采用不同仪器设备,应用不同的技术手段,依据不同的规则,最后得到不一样的监测结果,影响监测质量。
(4)缺乏统一布局的应急环境监测网络和完整应急监测体系。目前阶段来说,虽然我国已在部分地区已经建立起相应的环境监测站,但是这离一个统一布局的、覆盖全国各地的应急监测网络还有很大距离。
3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对策
3.1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首先,要做好日常的准备工作。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这就要求应急监测工作要有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为此,有必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监测工作小分队。要明确队员工作职责与任务分配,加强队员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定期进行应急监测工作的“实战演练”,打造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技术好”的应急监测队伍。其次,要开展所在地污染源的排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要对监测范围内的主要污染源以及污染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积极指导相应单位进行改进与技术升级。同时对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进行备案,查清隐患的污染类型、污染物种类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与时间,并根据这些制定出相应的应急监测的技术预案。
3.2 规范应急监测程序,保证应急监测工作质量
(1)要设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警值班室,接收报警。要设立专门电话,配备专员值班,24小时接收群众报警。在接到报警后,要了解事故的大体情况,完成事故记录,并立马上报上级领导以及通知应急监测小分队。
(2)尽快进行现场监测采样。一旦确认事故情况,应急监测小组应该立即行动,携带相应的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布点取样,并在现场或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得到监测数据。
(3)及时出具事故监测报告。根据得到的监测结果,对事故污染类型、污染源、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发展态势等作出详尽的分析,对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坏以及应对措施等作出合理的预测与建议。
(4)跟踪事故处理进程,指导环境恢复工作。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往往危害巨大,其影响也往往是长期的。因此,监测工作应该跟踪事故处理进程,指导环境的恢复工作。
总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几率很小,发生突然,危害巨大,它严重污染自然环境、威胁人类健康、破坏生态平衡并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就要求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的态度,加强环境应急监测的日常工作准备,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为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恢复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与依据。
参考文献
二、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缺陷及分析
(一)主观要件之模糊致使刑罚失衡
学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众说纷纭,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状态,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说被看作学术界关于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的通说。第二种则认为故意和过失均可以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其中又包含了两种不一样的观点:一种认为主要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该观点为故意过失并存说观点的通说;另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是故意,但也不排除过失。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在明知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仍去实施,而过失不构成本罪。还有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仅为间接故意,即明知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如果过失实施了上述的违法行为,则不认为构成犯罪。这些不同的观点源于刑事立法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此罪主观要件的模糊势必导致刑罚定罪量刑的不明与失衡。
(二)刑罚较轻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7年,这与造成严重环境事故的法益侵害性相比,显然刑罚略显较轻,而且严重违背环境法益的立法宗旨。第一,同其他环境污染罪名相比的角度看,例如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相比,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明显偏低。即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触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触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发生同样结果,造成严重污染环境要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样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时,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发生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法定刑与没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法定刑相同甚至比没有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法定刑还要轻;同样都产生了严重或特别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法定刑却轻重不一;在刑事处罚方面,社会危害性大的反而比社会危害性小的还要轻,法定刑标准的不一致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违背了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的初衷,甚至达不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第二,从犯罪的成本和风险而言,由于我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刑罚过轻,使环境污染犯罪者认识到违法犯罪的获益远远高于犯罪的成本,使行为人敢于冒着可能受到我国刑法追究的法律风险,而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对于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追求某种不正当利益,侥幸逃脱刑事追究,使这些人意识到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而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比较小。所以,基于这种不择手段的获利行为和对环境法益的特殊保护,刑法应当适当提高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加大环境犯罪的成本,约束和限制环境污染者的不择手段。
(三)刑罚方式单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有关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或责令补偿损失,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环境刑法的非刑罚性措施针对性较差,可操作性不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刑罚作为惩治犯罪的工具并非是唯一有效的观点已被法学界各学者所认同。我国现有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种类单一,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广泛适用罚金刑,同时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然而,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自由刑的适用也不能有效遏制环境污染犯罪的持续危害后果,只能对行为人近期累犯的可能性加以预防,从而使得刑罚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刑罚制裁手段的严厉程度却远不如行政处罚手段。从处罚种类来看,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犯罪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而刑法中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只有罚金刑一种。从严厉程度来看,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都比罚金刑程度要重。传统的刑罚处罚方式主要是强调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而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现阶段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愈加重视,如果还继续沿用传统的刑罚处罚方式来惩治环境犯罪,会使遭受污染的环境得不到及时的补救和恢复,从而让社会承担了过多的环境危害和环境责任。因此,强化环境犯罪的刑罚处罚方式,完善我国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势在必行。
三、污染环境罪的完善建议
(一)主观要件下的罪名之重构
由于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对该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犯还是故意犯存在较大的争议。有过失说、故意说,还有过失加故意说,甚至还有间接故意说等等。但是,从法理学上讲,法律主要是研究和解决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的问题。在现实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既存在故意也存在过失,如果一个罪名只包含故意犯或者过失犯,显然不实际、不科学。因此,我不赞同单纯的过失说或是单纯的故意说。既然如此学说之争议无法统一,我们不妨换一种思路,“搁置争议,重构罪名”。我们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这种故意和过失合理地应用于环境犯罪当中。既然,污染环境的行为既包括过失行为也包括故意行为,那我们就分别设立“过失罪”和“故意罪”。保留修改之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名,把该罪规定为污染环境的“过失罪”;而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规定为“故意罪”。其具体规定大体为:一是针对设置排污处理设施,或是有意识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的企业,由于其排污等设施破损,或非故意的致使环境污染的,按过失犯论处,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二是针对没有设置排污处理设施的,或者没有减少环境污染意识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任意排放污染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致使环境污染的,按故意犯论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频频发生的现状下,用上述两种罪名加以规范,更符合环境污染现状的需要,更有利于惩治与打击污染环境严重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
(二)适当提高法定刑
介于上述污染环境罪名之重构,两罪的法定刑也应作出相应的变更。当然,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要重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具体定罪量刑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为:“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重大污染事故罪法定刑的保留和污染环境罪法定刑的提高,使刑罚处罚力度加大,从而更有力地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三)多元化处罚方式的探析
本罪的处罚方式过于单一,未充分体现财产刑的适用和多元处罚原则。对于多元化处罚方式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明确和完善非刑罚处罚方式。借鉴环境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处罚体系,如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治理、责令关停等处罚,这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恢复,还可以降低污染环境罪的持续危害性后果,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第二,设立排污处理设施登记制度。要求生产型企业在创办注册时,与企业相配套的排污处理设施也要随之登记。在有关行政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对环境保护有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间接强制企业在生产经营之初,其环境污染处理的配套设施就准备就绪,使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减少或避免对污染物处置不当的情形;另一方面,当企业出现污染环境犯罪时,根据此登记制度,分析企业的主观意志及客观状况,更有利于对企业合法合理地定罪量刑。此外,有些学者还提出刑罚与行政罚相结合的处罚方式,我们认为不妥。虽然,刑法与行政法在立法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结合,但在现实环境执法过程中,两种处罚方式常常不谋而合。例如,针对某环境污染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法院对其作出刑罚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或者法院作出刑罚处罚的同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在现实执法操作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会出于私利或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致使其行政不作为,从而未能达到对环境污染犯罪者合法有效的惩罚效果。相反,若能强化刑法的强制与威慑作用,增加针对环境犯罪的附加刑,势必会提高环境执法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而以下两种附加刑值得我们考虑:其一,增加限期治理的非刑罚措施。在追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时,要遵循刑罚与非刑罚措施方法相结合的原则。上述所提到的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即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非刑罚措施。而这里的限期治理措施不仅仅是对犯罪轻微或免于刑罚的适用,而且对于犯罪严重或给予刑罚的更为适用。即对环境污染犯罪者刑罚制裁的同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地排除环境污染的妨害。其二,增设吊销营业执照的资格刑。我国当前的污染环境犯罪中,单位犯罪的比重较大,造成的危害也相当大。然而,我国目前对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的惩罚方式只有罚金刑一种,与其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难以相匹配,不能有效地遏制单位环境污染犯罪。因此,改变以前单一的刑罚方式,增设吊销营业执照的资格刑很有必要。通过这种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尤其是在环境污染犯罪者未达到限期治理的效果时,取消其营业资格,使其无法再通过不顾环境污染或犯罪成本等等的不择手段而获取利润。这一资格刑的增设和实施,会督促环境污染犯罪者更好地履行限期治理的环境义务,从而使得受到环境污染的区域得以及时有效地治理,以及产生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
我们现在所做的很多事情都是依赖在土地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土壤是人们必要的资源,但是人们在进行生产生活时会污染土壤,土壤一旦污染很难进行恢复,这样会让土地资源越来越少。现在出现的土壤污染有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各种其他因素导致的污染问题。我国现在的土壤问题主要集中在了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重工业污染,所以进行相应的土壤防治是势在必行的事情。
1 我国土壤污染现状
1.1 土壤的重金属污染
随着现在经济的发展,很多都是依靠工业进行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土壤污染,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重金属的污染,而且重金属的污染存在不能被微生物降解,潜在时间较长的现象,而且重金属在土壤中有较大的溶解性和迁移活性,加之重金属的活性不同,所以毒性也更不相同,这些都影响了它在土壤中的迁移和转化。重金属的危害会影响植物的根和叶的发育,更为严重的会破坏人体的神经系统。所以对于土壤中重金属的解决措施已经成为当今环境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根据数据显示,现在由于重金属污染受损失的土地面积已经占了总污水面积的一半以上,其中这些重金属污染会直接导致粮食的减产还有很多其他的题。现在的重金属污染已经不是分地区的出现,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有了很大程度的破坏。
1.2 土壤有机污染
土壤有机污染是由有机物引起的土壤污染,土壤中的主要有机物有农药还有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石油、甲烷等,其中农药是最主要的有机污染物。农药的使用也是在近几年人们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产生的结果,农药的使用在现在的生产中已经非常常见。虽然不同地方可能使用的农药种类不同,但是最终产生的影响没有什么大的区别,都会产生土壤有机污染的危害。
在进行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很多建筑材料也对导致土壤的有机污染,这些污染还有很高的致癌物,这些都会导致土壤有机污染。
1.3 土壤的放射性污染
由于现在的科学技术还没有较为充足的发展,所以很多放射物最后都没有较好的处理就进入了土壤中,这部分放射物会直接危害到人体,还可能会通过生物链和食物链直接到达到人体内,这样就会导致土壤的放射性污染。
2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环境治理制度
2.1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
我国为了治理环境污染,制订了很多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对于水污染防治和其他一些较为普遍的污染,国家都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的宣传工作也相当到位,但是土壤污染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这样会导致很多民众不了解土壤污染的严重性,而且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限制环境污染,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加强土壤的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对于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行动。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明确提出要治理污染问题,研究制定了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加强土壤污染防止立法中,这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具体行动,也是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根本保障。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有效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的重要因素。很多工作只是单纯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进行,无法遏制土壤问题,在必要的时候需要通过立法来防治土壤问题。由于土壤是特别重要的一个因素,所以必须要重视关于土壤问题的治理,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方式不合理,所以污染排放一直居高不下,这个时候更加需要处理关于土壤方面的问题。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明确并且落实各方责任的客观要求,解决土壤问题应该是每一个公民的使命,需要各层次的人员共同参与。所以需要通过立法来落实各级政府对于本辖区的防治工作。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的现实需要。由于现在的环保意识较为薄弱,所以人们很少想到对于土壤污染进行保护,这个现象就是因为现在这方面的立法较少,人们的潜意识中没有这方面的概念,人们无法系统的了解关于土壤问题的规定。所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2.2 完善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现在的土壤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多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各种相关机构的帮助,所以监督体系一直没有较为充足的发展。
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问题的监督涉及到了很多部门,只有这些部门之间相关联系,互相监督才能对于监督起到一定的水平,现在的问题就是因为部门之间较多而产生很多问题之间的相互推诿。
我国在进行土壤问题的监督时候要明确那个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其他部门辅助该部门进行相关问题的监督,在进行权力分配的时候要注意权力的合理分配,对于监督土壤污染部门有有相应的实权,对于一些其他部门可以分配监督权和监测权。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之间的权力来确保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
在进行监督的时候相关部门要考虑到对于科研方面的监督,对于一些有良好前景的部门要进行鼓励和财政支持,帮助科研队伍研究出既有效又廉价的技术,普遍的运用到对于土壤问题的治理中。国家还可以对于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培养,培养出一批有能力和经验,能为土壤污染的治理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才。
在今后还应该增加对于有关的科研和治理的投入,做到以点带面,同时还应该将已有的研究成果尽快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2.3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制度
现在的土壤治理很少有公众的参与,这样对于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阻力,所以在进行是需要公众参与到立法中来帮助政府建立较为合理的法律法规,在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治理时也应该确保公众的参与度。
相关部门可以对于土壤监测进行信息公开,能够将土壤治理的工作进程让公众看到,信息公开的越合理,公众参与度就会越高。对于公众的意见,相关部门还应该进行积极的听证制度,对于和民众关系较为密切的方面都应该有听证会,这样就能够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还能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在防治里进行体现,确保防治关系到人民的切实利益。
2.4 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考核制度
我国现在还没有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所以在进行评价时可能会存在很多没有预料到的问题,这样会导致最终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所以需要强化环境质量的评价。
对于土壤问题的考核应该有较为综合的方案,因为我国国土众多,土壤的类型分布也特别分散,所以对于土壤质量的评价也应该分别对待,对于不同的土壤问题有不同的考核方案,土壤环境评价制度要结合相关的问题进行较为综合的评价,来完善土壤环境评价制度。由于土壤的监测是一个较为长期的问题,所以需要长期的监控。
我国相关部门在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的考核建设,对于考核内容要根据区域进行考核,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根据区域内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同时还需要对于土壤环境治理较好的地区进行一定的鼓励政策,在考核中重视相关的情况。
我国现在的土壤环境防治问题虽然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是总体的防治工作开展的较为顺利,在防治体系中,相关部门一定要确保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相关地区的土壤防治问题,通过监督管理体系对于土壤防治进行监督,来督促相关问题的进行,还需要通过公众来确保防治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最终对于土壤污染监测的考核也是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这些制度体系来完善防治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