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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安全建设管理制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作者简介] 李彦荣,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教育发展促进部主任,副研究员,教育学博士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学生生命安全。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学生应对各种灾害(包括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的能力,从法律法规的高度提出了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化建设的要求。继2006年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多处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后,连续出台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并拟在即将制定的 “学校法”中专列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章节来推动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和实效性。本文拟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文本的分析审视我国学校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与实施成效。
一、通过立法强化政府和学校的主体责任
2006年,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下文简称《义务教育法》)分别从校舍建设、经费保障、政府责任、学校内部安全教育制度建设以及各主体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角度对政府和学校在学校安全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配合落实《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9部委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第二天(2006年6月30日),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如果说《义务教育法》主要从宏观层面提出了各级政府和学校举办者、管理者的责任,《办法》则更集中于对以学校为主体的内部安全管理的规范。
(一)明确政府责任
1.各级政府的责任
(1)提供学校正常安全运转的经费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
同时第二十四条又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2)维护学校周边安全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明确了学校周边安全的主体责任。
2.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为了落实政府责任,《办法》第六条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则分别对政府的不同职能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二)明确学校举办者的责任
我国还从学校建设安全标准角度规范了举办者的责任,如《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办法》第十四条则分别从学校建设标准、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检查、维修等角度对学校举办者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三)明确学校管理者的责任
此外,我国还从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角度对学校管理者提出要求。如《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办法》则具体规定学校应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并从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教育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以考核评价
督促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管理责任意识
随着《义务教育法》和《办法》的颁布实施,各地政府和学校开始重视安全教育工作。据目前各地实际实施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追究法律责任
这主要是由于《办法》明确规定了安全工作在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学校的工作责任和违法责任追究,使地方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规范政府和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和实效。
(二)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
这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一般都成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地区或系统内安全管理。
(三)以“一票否决”的考核机制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为了提高责任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一些地方政府将安全工作作为当年管理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实施“一票否决制”,即如果当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校长甚至安全管理负责机构的主要责任人考核不合格。这迫使政府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不重视安全管理,积极开展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
三、建立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学校安全管理方针
为了降低灾害发生率和灾害发生后的死亡率,我国提出了“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安全管理方针,要求通过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以及安全预案的制定、演习和及时妥善的事故处理等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灾害发生后的死亡率。
(二)建立预警机制,加强安全事故防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形成了以教育部总体预案为总纲,以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部门预案为主体,以各级各类学校预案为支撑的体系格局。这对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是以安全文明校园建设为主旨,确定了以学生为本和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和从严管理、快速反应和协同应对、依靠科技和提高人员素质等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二是以规范应急处置工作为基础,明确了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工作机制;三是以提高应急处置效能为目标,明确了加强应急信息队伍和信息平台建设,做好预案培训、演练,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和提高师生应对能力等应急管理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目前,各地已逐步将应急演练制度化,不断增强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增强应急管理能力。[1]
(三)建立学校内部实施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除加强预防外,为了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成效,我国在《办法》中从组织机构建设、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工作责任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车辆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制度以及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以制度的全面规范来强化管理的精细化,将安全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
四、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各种手
段常抓不懈,提高安全工作的实效性
(一)安全教育进课程,培养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
提高安全管理的成效,不仅需要管理层有责任意识,学校有管理制度,更需要我们的教师、学生有应对安全危机的能力。为此,教育部制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下文简称《指导纲要》),加强对中小学各主体的安全教育指导,使安全教育走进课程、走进课堂,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极大提高了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编制全国性和地方性安全教育教材,兼顾国家和地方需要,提高针对性
为了落实《指导纲要》,教育部组织力量编制了安全教育图书、安全知识书签等图书,分送到地区和学校,使安全教育课程化有了落实的基础,安全知识成为身边随处可见的内容,极大提高了安全教育的有效性。一些地方还自编了安全教育教材,如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学校食品安全,组织专家编写了《食品安全教育读本(学生版)》,有力提高了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根据不同对象提出不同教育要求
《指导纲要》将学校的不同主体:学生、教师、校长均纳入教育范畴,并根据他们的身份特征提出了不同教育要求。
就学生群体而言,主要针对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特点制定了安全教育重点。如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应对不法侵害,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的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的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的消防安全教育;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等等。
就教职工而言,根据其工作特点,主要是要求其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就校、园长等安全工作负责人而言,主要是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要求他们能警钟长鸣,能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3.根据不同时间特点制定不同教育重点
《纲要》要求学校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不同教育重点。一般要求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日常工作中,在课堂或校园环境创设中渗透安全教育。
4.根据不同教育途径整合不同教育内容
《纲要》要求学校根据不同教育途径开展不同教育活动。如在社会、自然、民防等学科课程教育中,要求渗透与学科内容相关的灾害性安全教育;在班级活动、晨会、广播等活动中渗透及时性安全教育内容;此外,还要求通过学校环境布置,如张贴安全教育宣传材料等在生活中渗透安全教育。
(二)确立全国安全教育日以点带面推动安全教育普及
为了以点带面推进安全教育工作的贯彻落实,我国规定每年3月26日为全国安全教育日,在全国中小学生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这使每年的安全工作有了重点推进的时间保障,同时也可以依托安全日的主题活动推进安全教育,不断激发大家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工作的普及程度和全民重视程度。
(三)通过各种安全教育主题活动促进安全教育走向深入
为深入推进安全教育,教育部努力通过各种主题活动和安全项目来推进安全教育落实,如目前开展的和谐校园创建、安全文明学校创建、与儿基会合作的爱生学校创建等活动,使各地都能以政府推动的形式纷纷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以管理和落实。这都有力地推动了安全教育和安全学校创建工作走向深入。
(四)注意以重点带薄弱,关注不同地区、学校和时间段的易发事故特点,提高安全管理的针对性
1.对易发事故实行重点预防
教育部每年都会对当年安全工作进行分类分析,提出上一年工作的薄弱点和第二年工作的重点,加强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如每年夏季到来前,教育部都会提前发出洪涝预警,要求地方和学校要加强对危房简屋的排查;在夏季会针对性的开展游泳安全专题教育等。通过这些预防性专题工作,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率。
2.组织专题培训,对不发达地区实施“送培下乡”
教育部近年来通过重点实施“中小学校园安全专题培训”、“中国东西部中小学校长安全专题培训”、“教育局长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专题培训”、对农村中小学校长进行“送培下乡”,使安全教育成为农村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我国政府在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的实效
(一)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成为政府主抓工作之一
在中央各部委的齐抓共管和媒体的广泛宣传之下,地方政府已深刻认识到安全学校建设的重要性,其教育行政部门一般都已设置专门的学校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学校建设、宣传和管理工作。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安全学校管理中已基本形成一套规范的管理体系。
(二)学校安全管理已经形成常态,学校安全意识极大提高
目前,中小学幼儿园已基本实现了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管理。学校基本能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并能在一些相关学科如化学、物理、地理等中渗透安全教育。一项对“中小学教师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认知态度”的调查显示,大部分教师都表示学校每学期会开展10课时左右的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是: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法制教育、运动安全、防溺水、防传染病、禁毒、应对自然灾害、防止犯等。[2]这很好证明了我国学校安全教育的基本实施情况。
(三)安全教育网络基本形成,安全教育实效初步显现
通过与各部委共同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安全教育已形成与教育外其他部门协同共进的良好态势。通过媒体和社区的传播,安全教育在时空上得到极大延伸,已经走出校园,进入社区、家庭,走出单向的书本知识传授,学生可以从社区、家庭、报纸、电视、广告、电影等多种途径获得安全教育的知识和自救的正确方法,安全教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也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一项对“学生安全知识认知”的调查显示,2/3左右的学生认为自己安全知识的获得是来自学校的安全知识教育,有半数以上的学生认为是通过家长和广播获得了安全方面的知识,还有近1/4的学生认为是通过自己看安全方面的书籍获得了安全方面的知识。[3]这有力证明了安全教育网络化操作的实效已经显现。
(四)学生从制度中受益,安全知识和应对危机的能力较大提高
通过这些教育,学生获得了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知识,学生安全知识极大丰富。来自江苏昆山的一项调查表明,该地区学生对火灾等知识和急救方法回答正确率为63.9%~96.7%。[4]另一项调查则表明,87.1%的学生认为学校进行安全防护教育的知识很有用,90%的学生认为从学校开展的安全自救自护演习中学到了有用的自我救护本领。[5]这都很好说明了我国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成效。
参考文献:
[1]《加强高校公共应急管理工作 努力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李卫红副部长在高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活动上的讲话》[J/OL].教育部通报.19,moe.省略/edoas/website18/level3.jsp?tablename=207&infoid=25949.
[2]徐美贞.中小学教师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认知态度[J].教育科学研究,2006(10).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城镇化不断深入也有效带动了我国建设工程事业的发展,而后者工作的不断完善也为前者提供了基本保障,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然而,随着建筑工程事业的不断发展,随着其规模不断扩大以及技术难度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刺激社会公众的神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广泛关注。在现有条件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保障民生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不同于其他产品的生产,建筑工程生产由于位置固定、建筑结构复杂、产品多样化、施工作业非标准化以及动态性特点,决定了其安全管理问题呈现复杂多变的特点[1]。此外,项目部与公司相分离、多个建设主体共存以及建筑单位目标导向的安全管理都会对建设工程安全问题造成比较大影响。在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为有效保障项目质量施工安全,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监督注册,由质量监督站审核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确认可行后方能施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安全隐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各环节的工作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环环紧扣、滴水不漏;图纸会审及材料把关,确保图纸设计符合施工实践需求,对于建筑材料也应该使用现代检测技术确保质量达标;施工管理,在做好上述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具体施工环节的操作实践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
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从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实践看,对于其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存在如下一些不足:
1、安全监督保障不力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保障,主要是从宏观政策的角度加以控制和实现的,主要表现在:1)法律法规政策,在安全卫生管理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建筑工程工程领域,《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也起到了非常积极的规范作用[2],但是随着建筑工程事业的不断深入发展,其存在缺陷和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交叉、重复和漏项问题,需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进行逐步完善。同时,政府在相关工作管理中,重事故处理而轻过程防范,导致很难为建筑工程提供安全保障。
2、企业安全管理薄弱
从企业管理层面看,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突破解决,如技术安全问题,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一些诸如卢浦大桥、奥运场馆等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工程也给企业施工带来了严峻挑战[3],如果后者不能做到与时俱进的革新发展,也很难有效保障项目质量安全。此外,很多企业安全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赖于管理层的综合素质,未能从体系建设和技术培训的角度加以规范调整,特别是缺少对具体施工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保障措施的培训,使很多工作流于形式,未能有效付诸实践。
3、违法惩罚效率低下
在现代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地方保护以及人情关系的影响,很多建筑工程的信用档案和信息记录与实际信息管理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在对社会公布相关问题时也是蜻蜓点水,点到为止,查证、认定和公布程序的不规范也使得对相关施工项目及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很难做到科学规范。此外,即使曝光了一些违法问题,对相关管理单位和人员的处罚也未能做到客观公正,违法成本较低,没有起到有效的震慑规范作用。
三、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建议
1、完善监管法律制度
需要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加以规范,结合建筑施工生产实践,由相关专业机构组织调研论证,针对《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工程建设实践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不足提出修正意见,并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实践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正,使其具备更好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可操作性,应切实听取了解现场施工人员的意见想法,对相关观点看法进行综合整理,做好去伪存真,去粗存精,使相关保障措施切实落实到实处。
2、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作为建成工程项目的实施者,企业需要要加强技术研发力度,加强对该领域内新工艺、新技术的学习和应用,通过不断技术革新来为项目施工安全提供支持保障。在有效提供技术保障的基础上,施工企业更应梳理工作流程,强化贯彻安全管理意识。对于管理层,应将质量与效益放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甚至应突出质量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从整体宏观角度对项目质量安全隐患做到合理把握,并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操作实践层,应将相关安全意识落实至具体实践操作中,注重做好每一环节的细节工作。
3、加大违法惩罚成本
法律政策是前提,管理规范是指引,而惩罚措施则是最好的保障。规范检查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针对违反《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行为和相关安全事故,应从而处罚,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来增加相应的违法成本,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工作实践也能起到很好的震慑和规范作用。
结语
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也带动了建设工程事业的日益繁荣,随着建设工程数量以及技术难度的不断增加,其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文章在简要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不足提出一些改进建议,旨在有效促进相关工作的更好开展。
参考文献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六条公民有权对施工安全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危害他人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对可能危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的必须进行防护。
第八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并满足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施工企业发现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能保障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作业人员安全时,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向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十条施工企业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备和产品。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问题诱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经有关部门批准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器材、材料,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在施工现场设立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可处以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施工,对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员的;
(四)施工现场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材料时,未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的;
(五)安全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各类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信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而有些企业的安全制度十分简单,也有的部分企业的安全条款是不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还有些企业的责任制度不健全,相关责任人不足或者太多,导致管理出现漏洞。企业管理者需要知道,由于职能不同,作业环境等,在安全生产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
(一)安全管理制度与企业本身状况不相对应
企业的发展绝对不可忽视安全问题,而建立一套有效的安全制度是每个企业都要重视的。但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都是不同的,自然不能简单的共用一套安全管理方案。很对企业往往不太重视安全制度的建立,敷衍了事,仅仅停留在表面工作。对于简单的复制抄袭,以致闹了很多笑话是要坚决抵制的。企业在生产和运行管理安全时,应当尽量做到责、权、利相当。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企业在实施中无工作程序,没有落实企业安技部门要对危险作业进行的必要审批
目前,有的企业为了追求眼前利益,采取蒙混过关的方式。往往在新工人进厂时,在劳资部门未通知安技部门前,就把工人分配到工作岗位,而在“东窗事发”后,才重新安排教育。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只会将企业以及工人性命推到危险边缘。这是不重视安全的体现,企业如要获得发展获得更大的利益,就不能把安全当作耳旁风,认为不会出现太大问题或发生几率小就心存侥幸。同时,企业也必须在制定安全法规时,先弄清楚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只有设立具有权威的安全生产制度,员工才会积极遵守,在安技部门执行监督时,才会有权威,有力度。
(三)企业的安全预防设施不健全
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按照法律,企业是必须配置的,并且数量都是有规定的。但一些企业却不想花这笔“冤枉钱”,简单的布置几个,有的甚至只是为了应付检查而已。这都是企业没有正确认识安全问题的表现。追求利益固然没什么可说,但始终都要记得,安全始终要放在第一位。相比事故,花在消防设施上的钱就不算什么了。
二、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对策
目前,很多企业出现的安全问题已经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了,事故给企业带来损失同时,也对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对此,我们提出了一些整改意见。
(一)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员工,都需要提高认识,真正树立安全
第一思想安全问题无大小,也不仅仅是企业的事,事关我们每个人。企业的管理者也需要学会重视安全问题,追求利益无可厚非。但前提是要安全,没有做好安全问题,一切都是白搭。但员工是安全问题中重要一环,所以,如何自上而下的建立一套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这就需要企业人员去了解以及防止发生。而作为企业管理者,尤其是安全第一责任者,更加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思想。对于员工,也应该严格要求,不能让他们将自己的生命当作儿戏。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公司安全没有做到位或者员工本身的不注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生产,确保安全。还用来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公司正常运行。而不是为了应付监查、成为摆设的。还可以设立安全奖罚制度,用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对按照安全制度来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
(二)完善制度、有的放矢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企业要想在安全制度方面建立符合自身的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都是需要慢慢实践,在实践中摸索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用来明确员工的安全职责和规范员工的行为安全的制度。不仅可以促使员工标准化操作和程序化工作的制度,还可以使企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而带来经济损失。要建立一套合适安全管理制度,就需要企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小组,用来评估企业的危险源等级以及实际情况等,进而建立一套符合自身的健全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此,企业人员不仅要掌握安全管理制度,还要结合实践中的经验,不断对制度进行改进,直到建立一套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能照猫画虎或者照搬别人的管理模式和安全管理制度,因为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适合自身的制度也就不同。
(三)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贯彻、教育培训
有了制度,还要有执行的人。企业广大员工便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者,而执行的结果便在于员工对制度的理解与掌握。因此,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后,就应该及时对员工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和宣传不能流于形式,要真切的深入每个员工,让他们了解安全的重要性。而且还可以对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知识考察,这不仅可以了解员工的掌握情况,还可以对自身宣传教育进行及时反馈。必要时,企业还应当分层次、分重点的组织员工去培训,加强对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要让员工在了解掌握制度的基础上,从心底里去接受安全制度的管理,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从而在实际生产中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四)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区分管理与监督的职能
现在的企业最鲜明的特点便是,职能分管不清晰。出了事故,往往是相互推诿。这就是责任与职能区分不完全的表现。很多企业的管理部门多,各级管理不明确,职能出现重复,导致管理出现疏忽,为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明确的设立职位以及责任。同时,对事故预防工作必须紧抓,企业管理者要负责厂、间、工段、班组的各级管理者责任。不管怎么说,只有企业明确了在责任部分的部门,才能更好的去管理企业。
(五)员工学会使用消防设施
如果说,理论是思想的指导者,那么实践便是理论的实现者。某些企业的事故发生时,员工往往是现场目击者。而在很多事故报道中,就有初期小事故未及时得到控制而酿成巨大灾难的例子。所以,为了避免在事故发生时,进一步造成损失,企业就有必要让员工在发生事故时,在可控范围内,对事故进行处理。这样就可以避免更大损失。因此,企业可以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活动或者进行相关教育,让员工了解并学会使用消防设备。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成立**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和**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分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按照分级、按专业、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设置:
(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特级、一级、二级和专业级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三级及劳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市政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局、市房地资源局分别负责公路、市政养护、燃气、水务、绿化、拆房等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所规定提供的材料。
(二)通过规定数量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三)依法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四)其他规定条件。
第六条网上申请
(一)登录**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
(二)下载并填写相关表式;
(三)网上申请。
第七条受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网上申请企业的受理日期为5个工作日,受理意见网上公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书面申请的企业,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第八条审核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企业进行抽查。各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当月20日以前和上月20日以后受理企业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网上公告。对于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审批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收到报批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告。
未通过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自收到“不批准”决定之日起,通过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发证
经审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自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通过企业的名单、领证地点、时间及领证要求均在网上公告。
第十一条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后,应依法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再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管理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及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三类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合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允许其投标,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将相关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动态考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过程中企业的安全行为建立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实施动态考核。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须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八条年度抽查
在水利工程具体管理阶段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对管理工作有一定的要求,考虑到系统设计的复杂性,需要从现状入手,按照项目实践要求进行落实。但是在执行阶段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安全管理存在很多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完善现有法律体系,进而达到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目的。
一、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
基于水利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在后续实践中要从现状入手,做好管理工作,发挥制度体系的最大化作用。以下将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进行分析。
1.组织机构设置缺乏统一性
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阶段,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形式有很多,其一是监督管理机构的落实,其二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落实,其三是监督管理系统工作的落实。但是在具体管理阶段存在缺乏组织性的现象,由于安全管理以及组织机构建设难度较大,不统一进行领导和安排,必然导致管理系统无法落实。
2.法律法规不健全
针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要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任务。法律法规不健全直接对安全管理造成影响,整体约束力度不够,针对性条例无法落实。此外在法人机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各项工作落实阶段,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执行标准,无法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工作要求[1]。
3.质量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考虑到水利工程具体项目的属性要求,在工作落实阶段,需要减少限制性因素的影响,按照监督管理要求进行落实。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监督管理工作比较多,工作量大,现有的资源很难支撑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会导致监督管理无法进行。此外由于缺少系统的编制和质量监督管理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各项工作的后续落实。在大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以系统评估为主,忽视了动态因素,进而会出现重复性管理的现象,造成资源浪费。
4.建设资金管理问题突出
在施工项目落实阶段,施工项目的造价成本控制是关键所在,要突出利益最大化,按照项目实践要求进行落实。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建设资金不足的现象,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忽视了安全保证和科学管理,进而衍生出很多问题。此外成本均衡意识比较淡薄,仅从降低工程支出方面入手,给施工带来障碍,增加企业发展难度[2]。
二、如何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协调工作
针对水利工程建设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性,在实践过程中需要从现状入手,按照协调系统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此外考虑到监督管理机制的具体要求,必须从协调处理的角度入手,将监督系统落实到实践中。以下将对如何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协调工作进行分析。1.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是项目实施关键所在,要从不同方面入手,保证按时完成项目工程目标。针对施工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有目的性的对方案进行修改。水利工程关乎到大众的安全,要重视细节,在计划书中对施工材料进行标记,采购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最基本的工程质量要求。在施工阶段需要严格控制测控主体的结构质量,考虑到工程核心所在,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要按照管理细则要求将管理工作落实到实践中。
2.落实监督制度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监督的作用,监督系统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包括以下几方面:(1)施工检查在施工前如何做好施工检查工作是关键所在,要仔细对各个项目进行审查,包括开工报告、技术资质等[3]。(2)现场检查在施工现场要落实各项检查工作,包括机械设备和材料等,保证材料管理有序性。(3)确定目标责任制针对目标责任方式的特殊要求,在施工阶段要重视各个环节的落实,按照目标责任管理要求进行落实。(4)重点项目审核在施工过程中对于一些重点环节或者关键部位要进行多次质量检测和审核,部分工程质量会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落实,通过审核后,才能继续工作。
3.建立施工质量保证系统
施工质量保证是建立在一个受控的状态下的施工系统,符合施工状态具体要求。在施工设定阶段,要对工程连续性引起重视,对于质量判定、质量分析和诊断等进行落实,确定优化过程后,进行适当的改进和落实。结合质量设计输出质量特征和工艺参数要求,对各类控制图进行落实阶段,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分析和评价,使其符合工序要求。4.满足质量协调体系要求施工方是工程建设的实施方,如何保证施工质量是关键所在。业主需要对工程建设引起重视,建立项目系统,按照监督管理和协调模式要求进行落实。对施工系统来说,设计、实验和验收工作直接关系到质量管理,要从组织结构、工序管理以及质量目标的角度入手,做好检查工作,突出质量控制最大化作用。最后要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建立阶段性验收系统,积极参与到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工作中,进而满足质量协调体系的执行要求[4]。
三、结束语
水利工程建设对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有严格的要求,考虑到设定指标的特殊性,要结合具体情况探究出切实可行的管理理论和方案。考虑到协调管理机制的特殊要求,将信用体系纳入到水利工程管理中是关键所在,需要对资源配置和调节引起重视,提升监督机构的监督能力,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落实到实处,提升施工质量。
作者:胡媛娟 单位:湖州市南浔区水利局
参考文献:
[1]李焱华,许田柱.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研究[J].人民长江,2010,10(12):100-103.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2(c)-0167-02
因为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不同的法律法规与准则作为引导,进行监督的同时也构成了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部门,各个部门分别针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进行落实。因为组织分离、技术屏蔽以及流程分离的诸多原因也间接导致了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二者在工作上的分离,进而构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双轨制的现象[1]。将二者进行集成管理,即将二者共同拥有的属性要素进行集合,并且将各单元中元素互相联系。也就是说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监督二者务必要具备其中一种公共性质,否则该元素则不会被集成体容纳,这样也阻碍了集成体的形成。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基层管理进行分析,事先要对二者是否存在共通属性进行了解,也就是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相容性,同时这也是集成管理的基本要求。文章中针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集成管理,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1 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制度存在相容性
1.1 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发展目标相同
所谓发展目标一般是形成制度的必要前提,发展目标部件决定了制度本身的既有属性,同时也限制了制度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同时这也是制度的灵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工程日后使用的安全性而言,以免在使用的过程中导致安全事故。安全监督主要是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安全性,其根本目的是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以免出现生产事故。尽管二者在工作时关注内容有所不同,然而其服务对象却是相同的,为此,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发展目标,均是为了对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提供保证。
1.2 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基本准则相同
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在处理问题时,方法体现了一致性,一般情况下,我国在工程责任主体处罚时,分别设置了行政处罚与行政措施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中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了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财物以及吊销相关证书等一些形式[2];而行政措施则主要是责令改正,也就是通过下达相关命令使当事人终止违法行为,限期将其改正的行政教育的具体行为。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会针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情节严重程度,决定处以行政措施或是行政处罚。
2 质量实体构成与安全生产之间存在相容性
2.1 质量实体构成与安全生产时间相同
建筑工程施工的具体过程即工程实体生产的流程,所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生产的安全性,其主要关注的内容是在质量实体构成阶段中如何运用有效措施提升建设工程质量,以免出现安全事故。为此,只要发生于施工现场中的安全问题,均可被视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问题贯穿施工的全过程,所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与安全生产二者均开始于工程开工,结束于工程竣工。
2.2 质量实体构成与安全生产空间相同
为了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扰民现象进行合理有效的解决,同时为美化环境、文明施工发挥积极作用,可以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封闭式管理。在施工现场封闭管理的期间内,也可以将现场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区域――施工区与办公区。施工区和办公区之间要有极为明确的隔离带,同时在该隔离带上设置防护措施,使其能够保持安全距离。结合住建部之前所统计的数据,建设施工过程中,多数施工人员均是因为安全事故的原因导致死亡,施工人员极易在施工现场由于高处物体坠落、触电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而这一现象均发生于施工区域内。在施工区实体质量的构成与安全生产在空间上体现了相同的特点,尤其是生人员操作的过程中,对于机械设备的正确操作,不仅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同时也会对机械本身造成极大的伤害,在这一方面,二者也存在一致性。相关人员可以在洞口以及缘地带设置防护,以此为施工人员创造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使其可以在施工的同时保证人身安全,进而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保证,这也体现了二者在操作方面的相同性。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防护网等一系列防护措施,对于操作人员而言,是保护其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以免因为高出物体坠落造成人身伤害,同时这也是二者在空间方面的相同性。
2.3 质量实体构成流程与安全生产措施呈现相对性
建设工程质量实体的形成,一般是在施工现场的操作与安装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程度上对工程质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安全操作与安全管理者其主要是针对生产的安全性以及施工过程安全而言。其一,在实际操作与施工的过程中,工程质量与安全性,二者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施工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要用到基本的机械设备,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等进行保障。从人机环系统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导致出现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施工人员自身不安全行为以及机械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施工人员要合理运用相应的机械设备等一些生产工具进行工程施工,准确地使用机械设备,或是设备无法正常运转均会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与此同时,施工人员对于机械设备的准确操作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转,也是保证实体质量的重要前提。在该形式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与施工过程均具有一致性,且造成的事故也极有可能造成质量安全隐患。为此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二者在过程上具有一致性。其二,安全施工人员也为建设工程施工的现场营造了良好的生活环境,这便是施工过程中的文明施工环节,这一环节中的基本内容包含了建筑施工的现场围挡、工程的封闭式管理、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住宿情况以及生活中所需的基本设备等。
3 结语
文章中针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尝试管理的可行性,分别从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制度存在相容性、质量实体构成与安全生产之间存在相容性两方面都起可行性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通过文章中的分析,全面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以此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从而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rapid development, for the better in the new situation, the high-quality goods of high quality first-class highway engineering. So w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way project quality control and safety management.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som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difficulty, the problems of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effective solve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problem method.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highway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quality,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Key words: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Characteristics;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特点表现在公路工程呈多样性、
施工现场动态性、施工作业的非标性,决定了公路工程安全问题的复杂多变性
(1)因为公路工程项目产品是固定的、附着在土地上。其项目为线形工程,从几百米到数万公里不等,加上地形变化大,地质条件复杂,公路等级别不同,这就要求了在施工过程中每个功能和每道工艺方法不同,应该说建设成的公路工程没有完全相同的。当然所采用的技术标准也不一样。
(2)建造不同的等级公路,对人员、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技术,设计方案等因素有不同的要求,这些差别决定了公路建设过程中总会不断面临新的安全问题。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常见的质量问题事先加以预防,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3)随着工程施工的推进,工地现场也相应随着变化,因此,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周边环境、作业条件、施工技术等都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同时包含着较高的风险,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往往落后于施工过程。
(4)公路工程施工的自然环境条件问题,如施工现场的噪声、粉尘、污水、雨雪风霜、严寒酷暑等,以上施工环境和操作对象以及工期等原因带来的高强度作业,使得施工人员经常面对不利的工作环境和超常的负荷。复杂多变的公路工程项目内容,使得施工人员无法有效的在公路作业达到标准化。同样作业的非标性,带来了安全防护问题。上述的多样性、动态性、非标性,决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问题的复杂多变性。
2承建包公司与项目部的分开,导致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力量和措施弱化
因为承建施工单位往往有多个公路工程项目同时开工,通常上级公司与项目部分离。这种分离使得现场安全监督和质量管理责任是由项目部来更多的承担。但是,由于项目的不确定临时性,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素质的有限性和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济条件不好,公司的安全防范设备不到位,和安全管理人员有心无力,也导致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力量和措施弱化。
3多个建设单位主体的存在及其关系的复杂性,影响了建筑安全管理的协调统一性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总体是由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项目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而在工程建设单位中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利益的冲突,造成了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难度。
所以应让第一线的项目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不出质量问题。
4不明确的目标导向对承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形成较大压力
公路施工中的管理主要是一种目标导向的管理,有的工程项目只要结果(产量、质量、工期),不求开工中生产过程(安全),而安全管理恰恰是体现在过程上。项目具有明确的目标(质和量及工期)和资源(时间、成本)限制,这些使得参建单位由于以上的复杂原因,放弃了质量安全管理。
5加强我国公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
(1)完善相关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建立以总承建单位经理和项目部总工为组的质量管理检查小组,并不定期的施工现场查验。
(2)针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单位角色和职能服务的转变,积极探索新的发展理念和思路,深化改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健全执法监督安全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3)坚持和完善公路工程建设交易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项目承包单位资质。严格规范投招标制度。认真执行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杜绝搞暗箱操作、搞权钱交易。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组织单位(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有个详细的备案计划。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4)工程现场施工处,项目部负责人要制定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人员的职责、分工、权力和义务,编制项目奖罚条例,对每一道作业工序,要严格遵守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等。消除或杜绝质量事故发生安全隐患。
(5)增加一些先进机械工具和施工安全防护设备,用于一些桥梁段公路或山区公路等施工难度大和施工危险性大的工程。
(6)不定期的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安全方面教育培训,学习公路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知识。掌握工程质量评审办法,安全管理防护方法。
6加强监督“严格执法”督促安全隐患彻底整改
(1)规范监督检查内容,形式和方法
为了揭示和消除安全管理缺陷、事故隐患、交流经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为了对参建各单位工程管理进行客观地评价,同时,也为了在事故发生后,做到有据可查,制定一系列检查表格,规范监督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检查表格主要包括《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分项工程检查记录表》《施工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表》《设备、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安全生产考核表》等。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不定期或专项检查的方式。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对安全管理、各分项工程、施工用电、设备和机械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分别填写《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分项工程检查记录表》《施工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表》设备《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然后汇总到《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下发给参建各单位《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主要包括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定期对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主要根据平时的检查记录,整改情况及有无事故发生等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向社会公示并参与项目最终评定。
(2)坚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彻底整改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狠抓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一方面,要求项目业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部提高安全施工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自觉履行合同承诺和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整改。另一方面,监督机构应加强安全检查整改的回访工作,切实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监督人员在时一个样,监督离开时又是一个样的现象。部分参建单位对监督工作指令的落实工作不够重视,整改工作往往停留在文字上,而实际整改情况与整改报告不相符。由此可见,监督检查的回访是很有必要的,在回访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应向上级交通部门和监督机构汇报,并建议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6成立优秀项目“示范工地”为榜样,确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物质和精神实物性奖励标准
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工程质量责任意识。应采取目标确定、实施、绩优考核等措施,建立起一批秩序化、规范化、安全化、优秀化的示范项目工地。把书上的标准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性标准,以此推动其它工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其表现在工作环境秩序化,对工地现场的施工围护、场容场貌、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等实行高标准建设和管理,创建一批“示范工地”,以此点到面带动其它工地实干的热情。安全管理规范化,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处于全过程、全方位监控,可采取在工地全面推行建筑安全“从零工作法”。管理层和作业层做好“从零工作法”日志,以确保安全管理“零”缺陷、安全防护“零”隐患、安全生产“零”事故。
7结语
总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因素众多,但作为公路建设工作人员,为了公路早日畅通,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严格施工方案,强化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并要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和生产安全防范措施,优化施工工艺方法控制和质量检测内容,才能建成一流优质的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市政建设工程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正常运转以及城市的市容市貌,而且还对城市经济发展、市民日常生活等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因此本文从当前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现状出发,分别从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述。
一、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现状
(一)市场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从事建筑行业一线生产的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农民工,并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建筑行业中,一线工人的进入与退出台阶较低,很多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务队伍都是临时性的组织,有的具备一定的基础,一般也能够组织30人左右的施工队伍;有的仅仅是拉上了几个建筑施工方面的朋友就组成了一个劳务队伍。一个工程项目,往往存在很多的分包商,为了进一步的节约成本,在自身的施工队伍当中仅仅只有很少的技术骨干,大多数都是临时聘用的人员,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务关系,结构较为松散,缺乏必要的培训,整体素质偏低。
(二)施工过程管理不到位
建筑工程施工方法与工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市政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施工方法包括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设计方案、工艺方案、组织方案、检测手段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等。根据当前情况来分析,通常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的一些建筑工程,相关部门以及管理人员都非常重视,以各种方式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反之,技术难度不高的建筑工程,反而忽视,尤其是存在没有根据施工图纸施工的问题,或者不按照相关规范施工,这些因素的存在影响到质量和安全,其中一些施工方法与工艺还属于传统方式,也会导致质量安全出现问题。
(三)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不够规范
施工技术指的是施工工艺、施工方案、生产技术等,而项目施工质量受到影响的关键因素在于工程施工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是否具备高水准,是否完善;施工操作流程是否具备高清晰度、系统化;施工工艺是否规范、合理等等。
(四)工程中材料管理不合理
在建筑行业当中,材料、安全装备以及安全设施的质量关乎到了人员的生命安全,但是目前很多施工企业都没能够注意安全设施以及装备的质量问题。工人的人身安危直接与安全质量相关。通过有关的数据调查看出,针对市政建设项目来说,材料质量不达标、机械设备的老化、陈旧都严重的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另外,也存在部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或者是监管方面的薄弱,根本就没有采购相应的安全设备,就算有,在设备超过了安全使用年限之后,依然在持续的使用。
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事前控制
在市政工程建设施工之初,需要做好前期项目筹划以及准备施工阶段的有效控制。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于竞标企业的信誉、资质、技术等方面的审查需要结合工程项目的等级、特点以及形制等方面提出的要求,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的筛选,从而为之后的施工打下坚实基础。
在确定市政建筑施工周期时,则需要考虑到投资、施工难易程度以及工程量的大小,切忌盲目地追求效率,从而影响到施工整体质量与安全,并且施工也需要考虑到当地自然因素可能对施工进度所产生的影响,制定出针对性的施工组织方案。其中,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管理、生产各项活动开展的重要依据,对于编制各项设计文件需要做好技术交底,或者是由设计单位提供多套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中进行筛选、分析,从而选择最符合施工要求的方案。
2、事中控制
在市政施工之初需要做好对于测量、测试、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也不能够忽视对施工测量、试块检验、施工工序等方面的监督,从而为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3、事后控制
当竣工之后,对于市政工程质量也需要进一步进行审查,针对施工单位上缴的工程报告与材料,都需要亲自到现场进行审核检查,避免埋下质量隐患。
(二)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认真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理念,才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这不仅仅是喊一句口号就能够做好的事。我们需要将其作为一大原则,认真的贯彻落实,及时的解决安全管理的事故苗头,也能够让安全管理获得良好的成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首先需要让每一家企业及每一个企业员工从思想上认可安全生产。很多施工企业都将效益作为主要的目标,一切以企业效益为主,这在市场经济中无可厚非。但企业及企业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明白:安全生产也是企业的效益!没有安全生产,企业不仅仅是看得见的经济上的损失,还有更多的看不见的更大的损失。因此,建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措施等,才能确保安全生产。。
1、安全管理制度化
规章制度是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法规性文件。针对建筑安全制定相应的规则、办法、条例等,让管理具备一定的约束能力,成为施工作业的指导性文件。想要将安全管理制度化,就需要有效地梳理,并且归纳各种在施工项目当中可能出现的因素,提出有效的控制与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安全管理制,预防、减少由于安全管理制度的忽视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科学化
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多变、持续周期长以及安全隐患较多等因素,如果不能够进行科学的统筹管理,就不能够落实安全管理。想要科学化安全管理,就需要强化对于安全管理学科的研究,在施工安全管理当中融入现代化的管理理论。针对不同的施工阶段所具有的独特的特点,从而对于安全管理的重点与难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做好安全管理的全程教育,能够将安全事故遏制在苗头之处,如果发现了安全事故也能够及时的进行纠正和教育,防范于未然,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得到保障,促进企业安全有效的发展下去。
(三)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施工大部分都是在城市中进行,文明施工涉及到市民的出行,市民的利益;城市的形象,城市的环境;企业的形象,企业的利益。涉及到我们生活在城市中的每一个人的健康。因此,作为文明施工的相关监管部门,也需要强化自我监督意识,努力地提升监督水平,将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在服务的基础之上,从而为了市政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提供更优质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