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社保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3-01-10 15:29:3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代缴社保申请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代缴社保申请书

篇1

解答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地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0日;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证明》;(5)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O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涉及的营业税问题

咨询 社会上成立的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按何税目计缴?税率是多少?

(江苏省 陈茂生)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解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以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这里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俱乐部形式的体育休闲服务企业,在会员入会时会收取一定的会员费(席位费),请问这个收费何时计征营业税?以后发生会员退会时,我们要按规定将相应的会员费退给会员,那么已缴纳的税款可以办理退回吗?

(河南省 陈冰清)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文件规定:

1.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2.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5.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是账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

即退回相应会员费时,您可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地税局不会把税款直接退回给企业。

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咨询 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哪些方面?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费用可以在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吗? (云南省 谢丹丹)

解答 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

(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

(二)对职工进行适应岗位要求的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三)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工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扩展和加深的继续教育;

(四)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高等、中等学历教育。

企业支付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费用可以在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委托银行工资的简单流程

咨询 我公司计划委托开户行工资,请简单介绍一下相应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北京市 吕兰)

解答 企业委托开户行员工工资业务,在实务操作中各大商业银行既有区别又有共性,这里我们综合北京几家主要商业银行办理类似业务的共性部分,简单介绍流程如下:

1.签订协议

委托单位与开户行就工资相关事宜签订委托协议。

2.开户

委托单位应该按照现行银行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清单资料,开户行根据清单办理批量开户手续。

3.资金划拨

发放工资时,委托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将工资资金足额划转到委托单位在开户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向开户行提供书面工资明细清单。

4.履约上账

开户行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及委托单位提供的清单资料按时将应发金额足额转入每位职工的储蓄账户。

5.客户取款

工资上账后,委托单位的职工即可自由办理取款业务。

保险推销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 保险公司如何代扣代缴保险推销员的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 金欣)

解答 保险企业的营销员分为雇员和非雇员,两者的纳税事宜是有区别的。雇员与保险公司有固定的劳动、人事、工资、保险等关系,非雇员则没有这些关系;会计处理上,保险公司支付给雇员的固定工资,在“应付工资”账目列支,按工作业绩支付给非雇员的报酬,则在公司的“应付佣金”科目列支。

雇员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动费等收入,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而非雇员的税务处理相对比较复杂。非雇员在企业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中“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月计征。由于非雇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需要支付一定的电话费、交通费等费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2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文件规定: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因此,非雇员取得的月收入应该首先扣除应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再按其余额的25%扣除营销费用后,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用公式表述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营业税金及附加)×(1―25%)-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同时,保险公司是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土地补偿款所涉及的纳税问题

咨询 企业发给村民的土地承包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张琳)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

1.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商业企业的类目账?怎样设置,如何登账?

咨询 商业企业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时,需要设立类目账。请问什么是类目账?为什么要设立类目账?怎样设置以及如何登账? (安徽省 李贵)

解答 库存商品类目账又称大类账,是指按商品类别分户设置,登记其收入、发出与结存情况的账簿。类目账一般采用数量金额三栏式账页,它是处于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二级账户。由于批发企业商品品种规格繁多,通过类目账可以加强和完善对商品明细账的数量和金额的双重控制;有利于账账之间的核对,如有不符时,可缩小查找的范围;通过类目账集中计算商品销售成本,可以简化计算工作,减轻工作量;还有利于掌握各类商品进、销、存的动态和毛利,为企业领导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库存商品类目账的登记方法,因企业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逐日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企业,应根据每日收入与发出商品的数量和金额登记库存商品类目账;定期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企业,应根据每日收入与非销售发出商品的数量和金额登记库存商品类目账,对于每日销售的商品平时只登记数量,待月末计算出商品销售成本后,再将金额一次记入库存商品类目账。

银行本票的具体办理程序

咨询 请老师提供银行本票的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应账务处理流程。 (江西省  熊涛)

解答 银行本票的办理流程是:付款单位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时,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等各项内容。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注明“现金”字样。《银行本票申请书》的格式由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确定和印制。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审查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付款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签发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款项;付款人用现金办理本票的,签发银行直接收取现金。银行按照规定收取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费,其收取的办法与票款相同。银行办妥票款和手续费收取手续后,即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包括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票面规格、颜色和格式并统一印制。定额银行本票包括500元、1000元、5000元和1 0000元四种面额。签发银行在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时,同样应按照《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收款人名称,用大写填写签发日期,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然后在本票第一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和经办、复核人员名章,用总行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大写金额后端压印本票金额,然后将本票第一联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交给申请人。

银行本票的账务处理流程是:付款单位收到银行本票和银行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后,财务部门根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银行存款

对于银行按规定收取的办理银行本票手续费,付款单位应当根据银行的相应收费单据,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企业计缴的社保费用如何作会计处理

咨询 企业计缴的社保费用的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我们先代付的应由员工承担的这部分社保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河北省 朱均)

解答 我国目前职工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需要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由企业和员工双方负担。企业在拨付上述社保费用时,由企业自身负担的部分,除医疗保险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不能计提员工福利费,故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福利费”)核算外,其他的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核算;企业代员工先付的部分,一般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相应的会计处理可以参考以下意见:

企业按规定拨缴社保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应付福利费――医疗保险金(外资企业直接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

其他应收款――代付员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

篇2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结算企业(单位)(指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下同)按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目前暂按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对尚未参保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若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可以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申报比例

“最低申报比例”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建筑行业(不含外地工程应付工资款)、工艺品行业按不低于15%比例申报;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低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低于30%比例申报。

“最低申报比例”由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要求,适时调整,逐步提高。

(2)非结算企业(单位)按上一年度营业额为依据核定每月缴费人数:即上年(新办的按当年)营业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参保人数不少于1人(含),商业企业营业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加1人;其他企业营业额每增加50万元的加1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3)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定期定额户按原办法征缴。

(4)结算和非结算企业(单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应缴费额少于原来缴费数额的,按原来缴费数额缴纳。

2、工伤保险费

(1)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上一个月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没有工资总额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确定,临时用工人员以本人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应征数由社保中心产生并传送给地税部门征收。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0元/人。

2、企业(单位)必须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上一年度每个职工的工资额,确定每个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从当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变。20*年各企业(单位)须在12月25日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确定20*年11月至2008年6月的个人缴费基数。

(三)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按规定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少于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自20*年12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为20*年11月)起,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采用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的办法。企业(单位)征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单位)按有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要求,按月自行计算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次月纳税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分别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登记,确定个人缴费额,按月由企业(单位)代扣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暂按原办法由地税部门征缴。

三、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不含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行业分类详见附件)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费比例为0.2%,其临时用工人员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

上述缴费比例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应缴费额计算

(一)单位缴纳

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二)职工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五、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付职工工资总额是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额,包括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而未发放部分和企业应向职工收回的款项(例如:企业代垫的房租、水电费,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保费,职工借款等)。具体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参保登记、注销

(—)登记

l、新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确定社保编码,持地税确定的社保编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2、已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参保人数(包括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增减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增减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3、己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填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参保的,应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确定社保编码,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分别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二)注销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结算手续并缴清费款,然后在地税分局办理注销手续(包括注销其社会保险编号),终止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地税分局应将注销的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及时传送给地税局规费科,由规费科统一送给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企业(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关手续。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手续后,其职工需要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七、多缴退费

由于参保企业(单位)计算差错造成企业(单位)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退费申请书(以退税申请书代替),经地税分局审核并附费款结算结论、税票复印件,报地税局计财科办理退费手续;个人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证明并附税票复印件,报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八、征缴措施

(一)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四)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五)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当月先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从下月起调整。

(六)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当年单位缴费基数如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在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增补参保职工人数,并补缴个人缴费部分,逾期未报的,所征缴的单位缴纳部分费款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申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

(七)缴费单位参保登记后,发生参保职工增加或者减少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随人员增减变动而调整。缴费单位应当自人员增加或者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从实际受理增减登记之月起调整。

九、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均实行实名制,缴费单位应如实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报送参保职工名单。待遇享受对象以缴费单位向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人数和名单为准,待遇享受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十、工作要求

篇3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开设基金征缴收入户和基金支出户。我县各经办机构根据各基金项目性质分别设立了各基金的收入户和支出户。如社保局在工行、中行、农行、建行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户;在工行、农行、建行建立了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户;在农行、中行、工行建立了养老、工伤、医疗支出户等。

四、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每月终了后的7日内将基金收入户中的基金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除缴存财政专户外不能坐支,缴存时收入户中不得留有余额,财政部门应将缴入专户的基金及时登记入账,并在每月终了的10日内财政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征集、缴存、财政补贴等基金收入,财政须提供对账通知书。

五、资金拨付。各经办机构于每月上旬向县财政局填报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同时,附上月末支出户余额对帐单,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项基金专户余额及单位用款所需审核无误后,于当月中旬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如遇特殊情况,经办机构可按需要随时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情立即办理,有关经办行应根据财政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划拨手续。

六、监督与检查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2、县人民银行和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经办机构收支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按时划转基金收入和划拨基金支出,故意压票的,按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帐户。

3、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地对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基金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篇4

协议书与合同具有对当事人约束的共性,但二者又不同,协议书总体上不受什么局限,使用比较宽泛。一般情况下,在作为经济关系的凭证文件时,协议书是正式合同的前奏,表明双方合作的意向,肯定初步洽谈的成果;在作为已订合同的补充或修订时,这种协议书便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有些合同关系缺乏法规依据,合同内容主要靠当事人协商订立,协议的条款也相当完备,此时也可签订协议书。

范文一:承包经营协议书

甲方:X X村委会

乙方:X X村十二组村民X X X

为了发展经济,巩固完善承包责任制,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村原翻砂厂承包给乙方经营,范围以现状为准,承包金翔每年6000元。

二、乙方新建电镀厂向东扩建0.74亩,南北长17.50米,东西长28.30米,每年墩承包款700元。

三、付款办法:每年12月底缴清当年的全部承包款6万元整。

四、承包期从20**年1月1日----20**年12月31日,为期15年。

五、承包期满后地面一切建筑保证正常使用,交还甲方。乙方新添里的设备(以发票为准)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承包。

七、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因单方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赔偿,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4份,各持2份。

甲方:xx村委会乙方:xx村村民xxx

甲方代表人:xxx

xxxx年x月x日

范文二: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

甲方: 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为了拓展建筑装饰工程业务,实现优势互补、效益共赢的合作经营目标,甲乙双方就“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分公司”(下称分公司)的设立及承包经营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分公司的设立

1、甲方授权乙方在 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成立后交由乙方承包经营,独立核算。

2、设立分公司需要总公司提供的总公司的相关工商资料及设立申请书等注册文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3、 设立公司需要资金、场地、办公设施等由乙方负责出资准备,合作协议终止按约定清偿相关债务注销分公司后,剩余资产归乙方所有。

二、 承包经营的范围、形式与权限

1、乙方承包分公司的经营区域为

,但凡是涉及特定公司的项目均由总公司承建,包括本条所述的分公司经营区域内的该公司项目。

2、分公司主要经营甲方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核定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乙方在营业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全面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3、分公司的承包形式为经济责任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负责经营、业务、办公、劳资、税务等所有运营费用,承担分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和经济、法律责任。

4、乙方需要保证合法经营,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甲方监督。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号以内,乙方应将分公司上一季度的工程报表、财务对账单与流水账册、业务管理报表等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案,如有必要,甲方有权要求核实原件和相关凭证。

4、分公司的出纳由甲方指定或更换,公章由甲方指定的出纳管理,分公司应建立相关公章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乙方也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出纳岗位的的工资标准由甲方确定,工资和相关社保福利由甲方支付。

三、承包期限、承包费与承包抵押

1、乙方承包分公司的期限为

年,即从 201   年 月 日起至 201   年 月 日。

2、乙方承包分公司期间每签约形成一笔工程款在 300 万以下的业务,应按工程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承包费,如工程款在 300 万以上,则按工程款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承包费。如合同签约价和竣工验收后实际价款不同,以实际价款为准。

分公司每收到一笔合同款后,应于

日内按前款所述比例,将已收到合同款的相应承包费支付给甲方。

乙方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均应在

日内交一份给甲方备案。

3、甲方承建的特定公司的项目,甲方应把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划给分公司,如合同签约价和竣工验收后实际价款不同,以实际价款为准。甲方应于收到该公司项目的每笔合同款后

日内将上述款项划到分公司。

4、承包风险抵押。承包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价值不低于

万元的财产抵押,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如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支付相关税款、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及社保、未及时清偿经营期间的债务、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等,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支付相关债务或挽回损失。

本协议终止满

月,甲方初步确认乙方无经营期间遗留的债务后,甲方应配合乙方解除前款所述抵押。

四、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乙方承包经营提供营业、资质等法定依据,协助乙方办理分公司注册、备案等必要的手续。

2、根据甲方的现有条件,提供承接装饰工程业务所需的各种证件、资料,做好业务支持、服务与配合工作。

3、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派出专驻出纳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分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发展。

4、负责财务的支持和配合工作,办理银行开户和外出经营税务等手续,按规定代扣代缴各项税费,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

5、有权对分公司所承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必要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6、为乙方提供承包经营所需要的其他工作服务。

7、按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关承包费。

五、乙方权利义务

1、负责办理分公司在当地的登记注册、备案、银行开户等手续并承担其所发生的费用(如手续费、备案费、劳务工资保证金等),负责办理分公司本身经营活动中其他手续的申报、申办事务。

2、负责分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负责分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拓展,承担分公司的一切投资与运营费用,办公场所选址后报甲方审批确定。

3、严格遵守国家与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纳税,信守工程合同,

维护甲方的利益和信誉。

4、遵守甲方的业务、工程、财务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按时支付承包管理费及其他应缴费用,保证工程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按时上报工程报表、财务对账单与流水账册、业务管理报表等。

5、负责分公司所承接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担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质量、环境、安全健康贯标负责人的职责,认真把好安全、质量关。同时做到施工资料与施工进程同步,建立完整的施工资料档案,并在竣工后

日内将相关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甲方存档。

6、负责在建项目与建设方、监理方及其他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处理好内部劳资关系和对外供求购销关系,不拖欠工人工资,不拖欠材料货款。

7、负责甲方领导对分公司的常规巡视、专用或职能人员对在建工程的例行检查、以及协办分公司事务出差人员的差旅、食宿、差补等费用。

8、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不得将分公司转包他人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私刻甲方印章及伪造公司证明、文件,不得将工程款挪为他用或隐瞒、截留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融资、借贷与担保,不得对外签订低于成本价的低价工程合同及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合同、文书、文件等。如有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并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乙方承担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可延伸至本协议期满之后。

六、经营税金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分公司所有项目的税金和各项费用由乙方负责分公司直接自行支付。如由于分公司项目需要由甲方支付税金或相关费用的,应由分公司提前把相关款项支付给甲方,如由甲方为分公司垫付的,乙方应负责由分公司在

日内将相关垫付款支付给甲方。 .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经营区域经营,如乙方超出约定的经营区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超出经营区域项目价款的

% 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合法规范经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维护甲方及分公司的声誉,如乙方经营期间发因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原因给甲方及分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3、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如拒绝接受本协议约定的相关监督管理措施,经甲方催告后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4、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逾期支付的,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对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八、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的效力。

2、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应就是否续约事宜与甲方商议。如双方同意续约,另行签订协议;如双方不再续约,乙方在协议期满后结清所有应缴税、费,清理债权债务后,乙方可自行处理分公司里属于自己的财产,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包括工程档案资料及分公司证照、证件等)。

3、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地点: 201 年 月 日 于 市

范文三:承包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多次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客房部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项目及承包经营管理范围

1、甲方客房 套及前台大厅、地面停车场(公共使用)。

2、客房及前台现有设备、设施及客用物品(清单附后)。

3、保安室及保安人员的配备和费用。

4、电话总机、网络、酒店软件、监控。

二、承包经营期限和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

1、承包期限:为 年。自2009年 月 日起至20年 月 日止。

2、承包金额:第一年万元整(人民币万元,每季度万元);第二年万元整(人民币万元,每季度万);第三年开始每年承包金递增百分之二(2%)。

3、承包金采取交一季押一季的方式,乙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前向甲方交付下季的全额承包金。乙方用支票或现金方式交付均可。

4、承包金应按完税后交付甲方。

5、乙方不得拖延承包金交付时间。每拖延一天,除应交承包金外,须另付承包金的2%作为滞纳金。

6、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冷、热水费、电费由乙方自付。水、电用量按双方认可安装的计量器记录为准,水、电费按当月实际发生数字计算费用。冷水 /吨,热水 /吨,电 /度,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接到收费单后三日内将此费交甲方财务,逾期七日,甲方有权停止供给。

8、总机电话每月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负责代收代缴。

9、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公共区域卫生及垃圾倾倒等费用3000元。

10、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前交纳人民币壹佰零捌万伍仟元整(108.5万元)作为押金。

11、本协议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后,乙方将设备、设施、家具等物品、物资还清后,甲方在十日内退还乙方押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解除协议,本押金不予退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保证在现有状况的情况下,应将上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家具及现有部分低值易耗品(清单详见附件)无偿给乙方使用,协议终止后,按清单退回甲方,如损坏丢失乙方照价赔偿,低值易耗品除外。

2、乙方逾期十天未交付承包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全部房屋及所有设备、设施和物品,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装修、装饰投入,当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对乙方不予补偿,并且,乙方应完好的交给甲方。

4、甲方保证乙方承包之前的客房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承包经营提供税务票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2、乙方在承包期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所辖管部门的员工自主聘用和管理,负责员工的工资、保险及所发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3、按时向甲方交纳承包金及其他各种费用。不得逾期,否则,每日按承包金或其他费用全额的2%向甲方交付滞纳金。

4、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辖区内的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均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认真执行酒店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与甲方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杜绝一切火灾,治安刑事案件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由于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一切经济后果,甲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承包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赔偿。

7、乙方每月免费向甲方提供标准间客房8间/日

六、违约责任

1、未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中途终止协议执行,视为违约。凡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负责经济赔偿。

2、乙方若没按协议规定时限,向甲方交纳承包金,视为违约,经甲方三次催缴未果,甲方按乙方自动解除本协议处理。

3、乙方不得用承包经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他人,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经营场所。

4、凡因政府行为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双方各自承担风险和损失,视为本协议终止。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在签署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签署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签署地:

甲方所在地

九、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篇5

导购员劳动合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________类型确定本合同期限。(请选择: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1.固定期限: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任务的起始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务的完成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营业员(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1.乙方不胜任本职工作;

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只是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不存在;

3.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或认为有更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乙方工作内容。

1.严格遵守商店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确保营业工作有序开展;

2.着装得体,仪容仪表整洁,保持标准的站姿、坐姿和步态。

提前上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离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做好库房管理,定期盘点,保证所销售产品干净,摆放有序。

加强票据的摆放及管理,确保各类票据齐全,做好每日的结帐核算工作,确保现金与账目相符;

4.主动上前迎接顾客,帮助顾客提供的选择方案,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工时制度方式工作,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早9:00到晚18:00,工作一天休息一天。

乙方享有每年天的带薪年假,应安排在__________进行调休。

第八条因甲方工作性质决定店铺长年不休,因此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节假日调班,乙方以实际调班天数作为工资核算标准,可进行调休,不在追加假日工资补贴,节日期间工作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工资。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或工资卡转账发放。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_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转正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人民币+补助¥________人民币+保险+销售提成+年终奖:由商店制定每月的销售指标,每月完成指标,按商店不同商品的销售规定提成。甲方不提供食宿。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1.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能力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

2.根据甲方规章制度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的;

3.甲方整体薪资结构调整;

4.乙方不胜任工作或者未完成工作任务;

5.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6.按照甲方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调整乙方工资的其它情形出现;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节日工资按国家规定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销售提成每月审核后发放,违反商店制度或不能完成业绩指标的不予发放。具体实施办法按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需要休息的:

1.甲方按乙方基本工资的60%支付乙方病举工资。

2.甲方按乙方病举天数扣除岗位工资和补贴。

3.乙方因病连续休病举满一整月,甲方将扣除其整月工资。

第十二条甲方按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在乙方当月工资内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乙方辞职应提前15日向甲方递交辞职申请,工作交接完毕,甲方可提前批准乙方辞职。甲方辞退乙方应提前15日告知乙方。甲乙双方违反者补偿对方1个月工资。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工作制度,如无法按照甲方规定的制度执行,将随时终止该合同。

2.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

乙方的保密范围为:一切和甲方商店运营管理相关联的产品信息,网络及系统资料和信息,供货渠道等,竞业限制的区域为上海,竞业限制期限为6个月。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导购员劳动合同二甲方:____________商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便于甲方投资经营的_______商场能够顺利运营,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该店的营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公司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二、工作岗位

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合同期内于甲方经营的_商场内从事营业员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换乙方的工作内容,如双方就工作变换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本合同自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乙方因工负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工作时间

按乙方所在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工作。需要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为员工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五、劳动报酬

1、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

基础工资+职务津贴+通讯费+交通费+社保福利共计____元。

六、如乙方未办理社保卡,甲方有权代扣代交。

合同期内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员工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后果由员工享有或承担。

七、劳动纪律

1、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

3、员工如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4、员工如毁损或遗失公司财物的,依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员工所在商场的专柜,盘点少货的。

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丢失货品的吊牌价的5折赔偿给甲方;未知原因的,由乙方所在专柜的所有营业员共同赔偿按吊牌价的5折赔偿给甲方。

八、规章制度

《营业员手册》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九、合同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a、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b、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c、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公司企业宣布解散。

d、员工违反国家法律被认定有罪或被劳动教养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a、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或采取欺诈手段签订本合同的除外。

c、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a、公司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b、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

4、需经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5、公司按本条1、项第b、第c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国家有规定应予经济补偿的,公司按该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6、员工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a、按正常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3月的月平均实得薪津计算;

b、或按公司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公司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对公司的工作脱节而造成经营的经济损失。

7、甲方货品从乙方所在商场撤柜,失去销售场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教育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公司同意的培训,公司相应地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如公司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十一、保密义务

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员工于离职办理交接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资料,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十二、离职手续

1、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公司指定人员。

2、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须按公司规定填写办理《离职会签单》。

3、公司在员工办完上述手续后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及时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承担:

a、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的;

b、员工未按时领取和签收离职通知和离职证明的;

c、员工不配合,致使公司无法将有关离职资料送达员工的。

十三、合同无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1、根本违反法律法规的;

2、员工在《就业申请书》上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公司而签订本合同的;

3、员工为任何不合法,不正当目的而进入公司企业工作的。

十四、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双方协商;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法律效力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为办理社会保险使用,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双方已读懂并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____________商场代表人: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签章)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署地:

合同签署时间:二0___年___月____日订

导购员劳动合同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公司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 类型确定本合同期限。(请选择: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1.固定期限: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年 月 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任务的起始标准为:

任务的完成标准为: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营业员 (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1.乙方不胜任本职工作;

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只是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不存在;

3.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或认为有更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工作内容。

1.严格遵守商店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确保营业工作有序开展;

2.着装得体,仪容仪表整洁,保持标准的站姿、坐姿和步态。

提前上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离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做好库房管理,定期盘点,保证所销售产品干净,摆放有序。

加强票据的摆放及管理,确保各类票据齐全,做好每日的结帐核算工作,确保现金与账目相符;

4.主动上前迎接顾客,帮助顾客提供最佳的选择方案,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综合 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工时制度方式工作,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 早9:00到晚18:00 ,工作一天休息一天。

乙方享有每年 天的带薪年假,应安排在

进行调休。

第八条 因甲方工作性质决定店铺长年不休,因此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节假日调班,乙方以实际调班天数作为工资核算标准,可进行调休,不在追加假日工资补贴,节日期间工作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工资。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5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或工资卡转账发放。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

元人民币。

乙方转正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为¥ 人民币+补助¥人民币+保险+销售提成+年终奖:由商店制定每月的销售指标,每月完成指标,按商店不同商品的销售规定提成。甲方不提供食宿。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1.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能力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

2.根据甲方规章制度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的;

3.甲方整体薪资结构调整;

4.乙方不胜任工作或者未完成工作任务;

5.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6.按照甲方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调整乙方工资的其它情形出现;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节日工资按国家规定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销售提成每月审核后发放,违反商店制度或不能完成业绩指标的不予发放。具体实施办法按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 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需要休息的:

1.甲方按乙方基本工资的6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2.甲方按乙方病假天数扣除岗位工资和补贴。

3.乙方因病连续休病假满一整月,甲方将扣除其整月工资。

第十二条 甲方按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在乙方当月工资内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乙方辞职应提前15日向甲方递交辞职申请,工作交接完毕,甲方可提前批准乙方辞职。甲方辞退乙方应提前15日告知乙方。甲乙双方违反者补偿对方1个月工资。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工作制度,如无法按照甲方规定的制度执行,将随时终止该合同。

2.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

乙方的保密范围为:一切和甲方商店运营管理相关联的产品信息,网络及系统资料和信息,供货渠道等,竞业限制的区域为,竞业限制期限为 个 月。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 :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导购员劳动合同四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甲方

乙方

文化程度

性别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__年__月__日

邮政编码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年__月__日,其中试用期____

本合同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工作制。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排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为__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一年按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五年不再偿付。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 章)

乙方(签 章)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人(签章)

鉴证时间: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导购员劳动合同五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本店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二、工作岗位

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甲方鞋店的导购员工作。

三、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生安全不受危险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四、工作时间

(特定内容)提前10分钟上班、吃饭一个半小时。冬季:早班:9:00——晚6:30中班:12:00——晚21:00夏季:早班:8:30——晚6:30中班:12:00——晚21:30

五、工作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规定负责店内以下几项工作:

1、各种货品的销售;

2、贷品的清点和验贷;

3、各项卫生的打扫、陈列和整理。

4、其他店内需要的工作。

六、劳动报酬

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构成为:

基础工资元+全勤奖元+优秀卫生奖+优秀服务奖+优秀业绩奖+消售提成+年终奖。

七、劳动纪律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1、员工应遵守本店各项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本店规定的工作程序。

2、员工如违反本店的规章制度,本店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解雇。

3、员工如毁坏或遗失本店财物的,依市场聚给予以补偿。

盘点以少贷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丢失贷品的原价赔偿给甲方(转载自管理资料下载网,请保留此标记。),未知原因的由当天班次的所有营业员共同赔偿,按原价赔偿给甲方。

八、合同解除:

a)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专卖店可以解除本合同,

A、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专卖店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本专卖店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B、本专卖店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本专卖店宣布解散。

C、员工工作态度怠慢不创造效益,没有工作积极性或业绩一直下降的。

a)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解除合同:

A、本专卖店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B、本专卖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乙方若合同期满甲方将结算清所有工资和押金。b)乙方合同期未满,应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九、教育培训

本专卖店鼓历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本专卖店同意的培训;本专卖店应当相应地地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与专卖店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十、合同无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1、根本违反法律法规的;

2、供虚假信息;欺骗本专卖店而签订本合同的;

3、工为任何不合法、不正当目的进入本专卖店工作的。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双方已读懂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专卖店代表人:

电话:

乙方:签字乙方身份号:

篇6

第二条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低保实行以货币差额救助为主,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条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城市低保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区民政局下设的城乡低保与社会救济办公室具体承担:

1、负责本区内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2、起草制定本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本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本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在本区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

5、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

6、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对本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不低于30%;

8、指导、监督和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9、组织开展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

10、受理本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处理或移交处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单位和工作人员;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为;

11、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并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款物;

14、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统计汇总、定期上报和公布本区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15、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低保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镇长(副主任)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责任人员,持证上岗。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2、按照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安排,组织落实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3、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城市低保评议工作;

4、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安排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家庭情况报告工作。对辖区在册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达到100%;

6、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等工作;

7、为辖区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8、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本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与工作经费;

2、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介绍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3、工商地税部门对自谋职业的保障对象应当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电、燃煤(燃气)等予以优惠;

5、房管部门应当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门应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费用;

7、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检查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8、审计部门应做好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社会互助、经常化捐助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困难群众的氛围。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为及时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由民政局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个人申请、入户核实、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具体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

4、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障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这些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指定专职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共同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工作,填写《市区城市低保入户核查表》,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由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住址等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况,以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时查验。

2、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参加人员应为社区低保专管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镇办。

(三)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审批工作,并将拟享受人家庭成员、住址、拟享受金额等情况返回镇办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返回镇办重新进行核实。

第七条申请及审核过程殊情况的处理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问题暂无法分户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未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要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它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纳入我市低保的证明,跨镇办的由镇办民政办出具,跨县区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未纳入城市低保证明。

(三)在本区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四)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原为本地非农户口,现为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第四章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八条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九条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五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申请人员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等);

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然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五)连续6个月未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不接受定期复审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如空调、电脑、数码照相机、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

(十)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用车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十四)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凭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村镇两级以上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规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旧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时具备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非农业人口在转为城市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

(十二)当地政府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高龄补贴;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等有关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交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以后余额计算。

(三)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为被赡(抚、扶)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本细则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填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的(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个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八)实行年薪制单位的职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年薪平均分摊到本年度12个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一并计算的方法计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条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径和方法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办人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单位、邻里。经办人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查。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及就业市场进行调查,制定各地个体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定和统一核定这些申请人员收入的标准。

(七)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八)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第七章分类施保

第十六条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有所不同,特别是城市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员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分类施保,确保重点。

第十七条分类施保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分类施保的对象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

既“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程序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3、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老年人;

6、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

7、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第十九条补助标准

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全额补助;特殊保障对象(B类)实行重点补助;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因以上家庭或人员按原保障标准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适当提高其家庭补助标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分类施保中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及收入计算等均按本《细则》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低保资金筹措、发放和低保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包括中省市补助资金,区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1%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要将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及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采取超调、垫支等方法,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人数和月补差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低保金,金融部门发放到人”的管理原则,由区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杜绝以实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变相抵扣低保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低保金存折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户主或家庭成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区民政局低保办领取,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持代领人和户主身份证等有效件方可领取。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证按期到委托银行网点领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领的,应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代领人的身份,手续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领人一次只能领取一户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每年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总额3%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建档、表格印制、微机网络维护、交通、通讯等方面开支。低保工作经费可计入我区应匹配资金的总额中,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区低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其申请低保时,要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如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为其介绍职业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条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报告制度。在册基本保障对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领取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要求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一次,在册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保障对象每半年报告一次,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条实施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年审制,只需掌握人员变化情况;对特殊保障对象(B类)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一个季度重新审核审批一次。基本保障对象是分类施保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也是动态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此类人员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写出续保申请,并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和不能就业的正当理由,并按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促使其早日就业。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低保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实行微机与档案的同步管理。其纸质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申请审批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证明等材料。区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对象的电子档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公示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栏(牌),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享受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低保监督咨询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低保监督箱和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对于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署名的上访信件和电话,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本人。

第三十七条区民政、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要经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在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出证单位、出证人、负责人及冒领低保金的人员各处以冒领金额的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3、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4、、、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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