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模板(10篇)

时间:2024-03-12 16:21:0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

篇1

一、2008年CPA《税法》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8年《税法》教材在结构上变化比较大,删除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章的内容,增加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内容,教材由原来的18章调整为17章。教材的内容也有所变动,各章变化程度如下:

第2章《增值税法》

1.27页第12行增加“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2.32页最后一个自然段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规定中新增“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查验,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35页低税率的规定中新增“盐、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来水(不含自来水生产厂)”;

4.46页17行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中新增“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可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

第4章《营业税法》

1.127页修改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2.132页明确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149页新增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的相关规定。

第7章《资源税法》

1.190页新增“ 从2007年1月l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2.删除了铁矿石、有色金属矿的减免税规定。

第9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217页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中增加“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核电站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内容。

第10章《房产税法》

224页增加“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第11章《车船税法》

属于变化较大的一章,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了编写,增加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内容。

第12章《印花税法》

242页调整“股权转让书据适用3‰税率,包括A股和B股”。

第14章《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重新编写了教材。

第15章《个人所得税法》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经营所得的必要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按月扣除1 600元调整为2 000元;

2.316页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中“适用税率,2007年8月15日前为20%,8月15日起为5%;”

3.330页增加了员工取得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4.334页增加了有关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第17章《税务行政法》

删除了“税务行政赔偿”一节。

二、命题规律总结

《税法》考试近几年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题型稳、题量大

考试题型和分值分布基本稳定,其中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三种题型共50题,主观题包括计算题和综合题7或8道题,主客观题的分值各为50分。题量比较大,以2007年考试题为例,客观题50个问题,7道主观题共67个问题目,其中计算题28问,综合题39问,也就是说考生要在150分钟做117道题目,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要求考生对知识点非常熟悉,并有较强的计算能力。

2.全面考核、重点突出

税法考题的特点是每章均有考题,重点章节考点又比较突出,重点章节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几章,分值为总分的80%左右。

3.跨章节考核、跨学科考核

计算题和综合题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一个题目的考核会涉及多个税种、或是多个主体,同时有些考题还需要一定的会计知识,这反映了税法考试侧重实务性和操作性的特点。

三、各备考阶段的复习要求

1.教材通读阶段

根据考试的命题规律和各章节的重要程度,合理分配复习时间,根据大纲的要求紧密联系教材的内容,理解各个知识点,进行系统的复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基础。

2.教材提升阶段

根据考试主客题目的特点,提炼知识点,打乱教材的章节结构,使知识点系统化,全面提高对考点整体把控能力。

3.习题强化阶段

精选符合考试命题规律的习题,仔细分析习题的考点,强化知识点、提升解题能力。

4.考前冲刺阶段

依据大纲,紧扣教材,突出重点、难点的复习,剖析历年考题,提升应试能力。

5.模拟考试阶段

查缺补漏,精选模拟试题,模拟考场环境,全面提升临场发挥能力。

四、2008年命题趋势预测

近三年税法考试的通过率呈下降的趋势:2005年通过率为18.19%, 2006年通过率为17.34%,2007年通过率为11.08%。特别是2007年,税法考试通过率是CPA考试五个科目中最低的,同时由于前述教材内容的变化,教材总篇幅缩水120页左右,所得税的考核难度与前几年比会有所下降。基于以上两点,笔者预计2008年税法考试通过率会有所提高,因此在此建议已报名准备参加税法科目考试的考生一定要借助这个利好消息抓紧复习,顺利通过该科目考试。

但作为CPA考试来说,由于税法政策变化而造成通过率大幅度提高的可能性也不会很大,所以建议考生也不要掉以轻心,特别是所得税内容调整后其在总分值中的考核比例会从原来的25%下降一半左右,这些分值会转移到其他税种的考核中,这会对考题题型、分值分布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客观题的考核依然会体现全面考核的特点,各章的分值分布情况会有所变化,但题型预计不会改变。但主观题的考核内容和题型会有一定的变化,笔者结合多年的辅导经验建议考生注意以下几类题型:

篇2

一、全书重点节次和核心考点

《税法》教材总计17章的内容,每章都有重点节次。掌握重点节,就会大大压缩复习范围,突出考试重点。这并非要求考生只看重点,而是要求考生在已经全面复习的基础上,主要精力放在重点节次和核心考点上。下页表1列出各章重点节次与核心考点,浓缩了《税法》教材考试内容的精华。考生在了解了每章的重点节次后,还要明确每章核心考点,熟练掌握。并辅之以适量的练习,才能事半功倍。

二、学习方法及解题思路点拨

要学好《税法》这门课,简单地说就是要“三从”、“四得”。“两税”合并给《税法》考试带来一些悬念,在各章分值分布、考试内容、主客观题的比例上存在着不确定性。广大考生要“三从”,即“从难、从熟、从快”要求自己,掌握好每一章的知识点,以不变应万变;做到“四得”,即:得听好课、得掌握重点、得做一定习题、得分析历年考题。

首先,应当通读教材。通读教材应按照主讲教师的要求去做,有主有次。比如,通读增值税时,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就可以一带而过,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出口退税的计算、发票的管理等则应仔细阅读。对消费而言,重点阅读征税对象、计税依据、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粗读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等内容。营业税应当重点阅读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了解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者三个税种,重点看计税依据的规定,了解其税收优惠政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可以结合起来掌握,重点研读纳税义务人、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上述方面三税具有共性,了解纳税人、征税对象;将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结合在一起掌握,均属于同一经济业务链,重点阅读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地点,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个人所得税,则针对个人综合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承租承包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学习相关政策。其中,个人综合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可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结合出计算题;承租承包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和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结合出综合题。外籍来华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以单选性的计算题出现。.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选择题或与计算题相结合。

其次,精读重点章节和重点内容。《税法》课程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第一个层次的税种,约占50%的分值;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和税收征管法是第二个层次的税种,约占20%左右的分值;针对这八章必须认真研读,反复推敲,认真领会税法的政策精神。

税法的学习应当注意掌握生产经营知识和生产过程,及资金周转的过程。学员认为税法难学,死背的东西多。这是一种误解,实质上是对某项经济业务不了解,进而对税法不理解,认为难学。解决的方法是:一方面上课认真听讲;另一方面可上网查询该业务过程的做法。

如“打包债权”的政策规定。考生应当先了解“打包债权”,然后再学习税法对“打包债权”的政策规定,才能真正学进去,理解好,自然就不存在死记硬背的情况。“打包债权”,是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尽管这些资产或债权变现效果不好,但是因为目前国家对处理不良资产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性政策,虽然有风险存在,可投资的机会也很大。所以不少有实力的大公司或个人愿意以低价购入这些变现价值不灵活的资产或债权,然后再通过经营、转让该资产或起诉其债权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来取得一定的财产转让收益。

【例1】王某在一次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800万元取得“打包”债权,包括:某国有银行公司对某市属a公司的债权1400万元,对房地产公司的债权800万元,并支付相关手续费8万元。王某取得这些不良资产后,起诉煤气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其上级部门代为偿还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350万元,后来经双方协商,煤气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除偿还现金300万元后,还从其下属公司中分离出部分优质资产(某幢座落于县内的四层办公楼,评估价值约1250万元)偿还给a,共发生相关诉讼费5万元、审计评估费用7万元、契税37.5万元(当地契税税率3%);将房地产公司的债权800万元以500万元现金转让给某公司。

“打包债权”共支付相关债权成本支出800万元,相关手续费、税金等支出共计57.5万元(8+5+7+37.5);通过司法程序起诉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现金8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1250万元。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38.5万元(2050-800-57.5)×20%1。

《税法》教材一般只明确政策法规,不加解释,这样不利于自学;因此,考生课前要预习,课上要认真听讲,课后要抓紧复习重点内容,并及时作一些练习题加以巩固是必须的。《税法》还与涉税会计有所结合,这也考生感到困难的问题;因此,对考试涉税会计处理要择其重要知识点掌握。如“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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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某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一台,价值100万元,由受赠企业支付运费1万元,则应当期纳税。

(1)接受捐赠

借:固定资产 101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非货币资产捐赠 1000000

银行存款 10000

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2)当期纳税

借:待转资产价值——非货币资产捐赠 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750000

应交税费——所得税 250000

(3)当年提折旧时,假设年折旧率5%

借:制造费用 50500

贷:累计折1日 50500

接受捐赠是所得税的重要考点,给出会计处理可以使考生从另一个角度看清接受捐赠问题的三个考点。

篇3

(一)流转税就学习内容来说,这几个税种一是要点多,二是有难度,就考试来说分值高,基本都在10分以上,计算与知识点较复杂,考点多并且有相互的内容结合,命题多为综合题与计算题。流转税的学习可以结合关税进行,要求吃透教材。其原理并不复杂,虽然税目和税率比较多样化,不过基本方法比较简单,理解上也不难。涉及到进出口环节是个难点,无论是出口退税还是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计算都比较麻烦,尤其是涉及到消费税计算问题。所以进出口环节需要特别注意,多理解计算原理和方法,尤其是出口退税,了解为什么会有退税。比如进项抵扣不充分;还比如三大流转税比较近似的环节,类似进项的抵扣问题,以及是同销售问题,都要能够区分清楚,了解实质最重要,必要要利用简单的方法,比如增值税视同销售难以记忆,记住外购的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与他人属于视同销售就可以了,其他的都不难。其难点内容包括:增值税法中的特殊征税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等;消费税法中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关系;营业税法中的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及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关税法中的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及适用税率的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重点,相比之下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复杂,企业所得税项目比较多,各有特点。个人所得税各种小规定很多,但是考生平常接触的项目比较少,也不太熟悉,而企业所得税一直都是很熟悉的项目,计算上不是难点,掌握好经常考察的纳税调整项目就可以了,命题多为综合题,分值较大。但个人所得税则需要重点对待,各种税目的计算要掌握好,个人所得税由于优惠政策和补充文件比较多,同时教材的作者过于追求教材体例上的统一,没有考虑个人所得税分项征税的特殊性,使得该章显得凌乱,部分难点又没有例题说明,初学者会明显感觉理解有难度。命题趋势突出计算题和部分计算型客观题。其难点内容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按次征收的所得其次的确定、一些特殊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地判定及其应纳税额的计算(由于2011年对个税工资薪金征税有所修改,故该考点内容可能有所回避)、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等。

(三)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其他小税种每章一般篇幅不大,内容特点是难度小,但是项目多,优惠点也比较多,需要特别记忆,计算也比较简单和直接,灵活性不是很强,其中的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还是有一些计算问题需要大家重点掌握。就命题趋势来说,考虑到主观题中越来越涉及到小税种内容,注意对主观题的适当处理。总之这部分内容属于战术性重要层次的内容,虽然不影响大局,但是在局部会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尤其是考试中的客观题部分,影响有的时候比较举足轻重。一般这个层次各个章分值在2、3分,最多不超过5分。大都为计算型客观题,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经常出现计算题。其难点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法中的扣除项目及速算扣除系数的运用以及印花税法中的税目与税率。

(四)税务行政法制与税务 这几章的特点是难点较少,比较容易掌握,但是知识点较多,题目可大可小,可易可难,可清晰可隐蔽,可主观可客观。就考试来说,这一层次的各章得分在2~3分之间,一般为客观题。重点要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和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考点很多。

二、讲究复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一)全面复习,吃透教材紧紧围绕考试大纲,全面吃透教材,不可押试题,在复习时一定要以教材为主,并借一本上年度的教材作为参考。一般而言,每年新增的内容是考试的重点。考生在看书时要对教材逐章节仔细研读,力争对所有内容都理解和掌握,要将自己圈定的、难点和疑点问题加以记录。在看书过程中切忌急躁、急于求成。通过认真看书,在理解各知识点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对各知识点之间内在联系的认识。一定要把知识系统化、形成网络化、立体化知识体系,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其前提是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在此基础上,对知识进行横向比较,找出各税种的差异和共同点,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做到心中有数,在考试时方可游刃有余。

(二)做好自我测试,提高解题能力正常情况下,阅读、理解教材的时间应占总复习时间的70%~80%,做练习的时间应占总复习时间的20%~30%。在熟悉教材的基础上,通过做配套练习来验证自己对教材理解的正确程度以及对法规的具体运用能力,首先在不看答案的前提下,做一下习题,然后对照答案及教材,找出答错的题目,更主要的是找出错误的原因。搞清是记忆上的错误,还是理解上的错误,或是计算上的错误,这样才能记忆深刻。其次将近两年的考试题做一遍,这样既可以了解每年考试的题型、出题思路、考试重点,又可以使自己对题量、时间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在答题时做到抓紧时间,先易后难,以免时间到了,会做的题还没有来得及做,以致数月心血付诸东流。考生一定要潜心研究各年试题,各年试题都具有代表性,既能反映考试重点,也能体现各个税种的难点。通过研究各年试题,可以从中找出考试规律,提高解题能力。

(三)劳逸结合,合理用时复习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考生来说,工作繁忙,有时不可能获得较长时间段的集中学习。因此,合理安排时间尤为重要。首先要根据自身情况,比如工作忙的考生只选报部分科目进行应试,集中力量逐科突破。加大紧迫感,教材拿到手后距考试所剩时间不多,应马上进入状态,自我加压,设置阶段复习目标。其次,要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合理安排,并根据自己的学习进度和时间条件随时予以调整。可以抓住零星的时间看法律法规,周末的时间集中做税法的计算题、综合分析题。充分利用时间不等于把一切时间都用在学习上,要劳逸结合、松紧有度,保持良好的状态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重在理解灵活运用,不能死记硬背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而不是简单的水平测试。因此,考生在复习考试时,不能简单地死记硬背,而应注意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运用,重点掌握如何将各个税种的法律、规定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其次,考生应加强综合能力训练。某条规定在教材中是独立的。但在运用时既综合又交叉。综合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多个税种在一个题目中同时涉及,如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涉及到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的计算;二是一个纳税人同时涉及诸多业务内容,如某纳税人有自营业务、联营业务、对外投资等,计算其应纳税额时要考虑到各方面规定。

所以,建议考生学习《税法》可分两步走。首先,应掌握每个税种的计算公式。计算公式不仅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指明了复习和掌握主要内容的基本思路。其次,考生应掌握各税种的特点,这样就可以把繁杂的内容简化,使复习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注重考试技巧,通关不再遥远

(一)做好考前准备,避免低级错误考前将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位,文具要带齐,铅笔事先削好,铅笔水笔最好带两支以上,避免出现小意外造成大事故;客观题在涂卡时注意方法,不要错行或填涂不合标准。

篇4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一、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现状

税法课程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开考后开设的,近二十年来,税法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税法课程教学效果。

(一)现有教材缺乏时效性,无法满足教学要求。税法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时效性,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会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而教材往往跟不上税法的这种变化,造成教材中经常存在一些已经失效或无用的内容。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更新快、权威性强,许多高校将它作为教材用书。但是考试用书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知识点的介绍不够系统全面。

(二)教学方法比较单一,没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然而“填鸭式”教学仍然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税法教学采用的主要方法。在学时有限的情况下,授课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不得不用大量时间来讲解税收政策法规,而没有足够的时间给学生安排丰富的案例,也无法采用启发式教学、情景教学等费时较多的教学方法,使得原本抽象的理论更加枯燥。

(三)实践性教学匮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多数本科院校税法教学恰恰缺少这一环节。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税法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基本上没有什么关联,也就无法通过已往的经验来形成或加深对税法知识的经验结构。如果能在传统讲授知识的过程中增添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就可以将直观的经验直接传递给学生,并使学生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不断地对特定的知识经验进行调整和修正,从而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二、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一)注意税改动态,更新教学内容。税法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颁布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从而使税法这门课程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时效性。为此,在税法教学中,要求教师密切关注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税收政策的动态,通过订阅权威性杂志、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法,随时收集时事税收政策信息。通过了解税收改革的动向,时刻保持对经济、税收、高新技术方面政策变动的敏感性,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使课堂教学与税务实践保持高度一致。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税法的理论性和实务性都比较强,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就极易造成内容空洞、枯燥,激发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调动不起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传统教学法的基础上,我们可注入启发式教学法、情景教学法、对比教学法以及案例教学法等多种现代化的教学方法,以丰富税法教学课堂,提高其教学效果。

1、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就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任务和学习的客观规律,采用多种方式,以启发学生的思维为核心,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他们生动活泼地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的实质在于正确处理教与学的相互关系,它反映了教学的客观规律。

在税法教学中,教师应注重结合现实启发学生挖掘税收法律、法规更深层次的含义,引导他们理解税法的立法精神。如为什么要取消农业税?为什么要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为什么要将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一”?为什么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一再上调?为什么应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种发展成为目前的14种?另外,可结合生活经验和有关常识启发学生理解性地记忆消费税的相关税目。例如,过度消费会危害人体健康的烟和酒,过度使用会破坏生态环境的成品油、鞭炮以及焰火,非生活必需品的化妆品、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奢侈品,浪费资源的汽车轮胎、木制一次性筷子等,这些都属于消费税的税目。通过启发式教学,学生很容易从根本上将消费税的税目记得非常清楚。

2、情景教学法。情景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尽量为学生提供与专业相关的学习环境与氛围的一种教学活动形式。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情景教学方法仍以现行教材为基本研究内容,但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为学生提供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的教学背景,使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使税法教学中的各个琐碎的知识点融会到该情景中,使学生身体力行,从而使他们牢牢掌握税法各知识点的内容。例如,在讲授《增值税法》内容时,通过提供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讲解增值税的开具和价外税特征;在讲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来讲解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和程序,从而使抽象而枯燥的内容变得具体而生动。又如,在讲授《个人所得税法》内容时,可将听课的学生现场分成若干组,每组设定金额相同但发放方式不同的奖金,以此来解释在同样的收入条件下,不同发放方式对于税收负担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研究《税法》的热情,使课堂教学充满勃勃生机,也使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掌握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相关知识点。

3、对比教学法。所谓对比教学法,是指将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或两个不同事物对立面进行比较的一种教学方法。税法中各项法律规定内容多,知识点琐碎,极易混淆。如果不能准确掌握这些知识点,就可能导致税款计算缴纳错误。如果通过把税法中两个对立的知识点进行比较,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就自然会比较明显地反映出来,从而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准确掌握相关知识点。如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的征税范围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因此在讲授这部分内容时,可以采用对比的方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增值税销售的是货物,而营业税销售的是不动产;增值税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劳务,二者征税范围无交叉,相互补充。

4、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主要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而非传授知识者角色,学生则是案例教学的主体。在这种教学方法里,学生可以自由讨论,提出不同的观点,教师最后综合不同的观点进行点评。

由于税法课程知识点多,而且政策变化特别快,每年都有新的税法条款出现,很多条款都是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因此特别适合选用案例教学的方法。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讨论税法课程内容中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并进一步诱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中的税法理论,使获得的概念更加清楚、结论更加准确、记忆更加深刻。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案例教学时,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教师应该在正式开始集中讨论前一周左右将案例材料发给学生,让学生提前阅读案例材料,查阅相关资料,搜集有关信息,并积极地思考,初步形成案例问题的解决方案,为小组集中讨论做好必要的准备。在小组集中讨论完成之后,教师应该留出一定的时间让学生自行思考和总结,这样学生对案例以及案例所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就会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实践教学的改革

1、积极创造实习机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税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但与此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反映毕业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不熟悉税务工作的基本流程。由此可见,高校教育中学生实习的力度还应进一步增加。

对于多数高校而言,一般要求学生在大四的后半年进行实习。与庞大的会计专业学生数量相比,会计部门和岗位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很多会计专业的学生在实习时找不到对口的财务部门,很多学生被安排在其他部门进行实习,使很重要的实习机会基本流于形式。为此,各院系及专业课老师应当积极主动地联系企业、税务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与他们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保证学生在毕业前都有到财务部实习的机会。另外,由于学生数量多,学生实习没必要都安排在大四后半年。多数会计本科学生大三上学期就学习了税法课程,大二学习了财务会计,因此实习可以从大三的下半学期就开始安排,实习的时间也可以灵活些,比如利用没课的时间或是寒暑假。通过分批实习的方式,大大提高会计专业学生实习的机会。

2、建立税务模拟实验室。税务会计作为一门融税收法律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殊会计,它不仅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税法理论知识,还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税法和会计知识的能力。因此,为了满足税务会计的素质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培养学生掌握各个税种的计算、熟悉纳税申报的基本流程和各个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列。

基于以上考虑,建立税务模拟实验室是提高高校税法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在模拟的过程中,学生可自由组合或由教师分配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各成员再按岗位分别扮演税务人员、税务会计,由他们来轮流演示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具体的涉税业务。

三、结语

总之,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应适应经济环境及社会实践的需求,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实践等系列环节的改革,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使培养的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成为能够真正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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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法内容庞杂和教学时间有限之间的矛盾

    高职的税法课程一般是一学期60课时左右完成,笔者所在的学校安排64课时(4课时/周×16周)。我国有17个税种和1个教育费附加,一共18个税费,加上税法的概述和税收管理的流程,要在60课时左右完成是不可能的,虽然在教学大纲中包含所有章节,但在制订授课计划时,一般都挑选占国家税收总额比例较高的重点税种进行讲解,比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小税种合计用三四个课时作概括性的介绍。学生学完小税种后只能说略有耳闻,如果要求其进行税种分析和计算,一般都无法完成。

    2.理论教学的固有模式和工作实践的复杂多变之间的矛盾

    税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目,高职院校培养的是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学习税法重在应用,而主要不是对税法制定的原理进行探究或是对税法适用性进行反思,那就要求税法教学要密切联系经济活动和税收征管实践。税法教材中的例题都与真实的经济活动相关,编排的位置一般都是在一两个理论知识点后出现,并紧扣这一两个知识点,比较直观,解题难度不大,学生普遍反映容易理解,但章节结束后或者考试中的题目一般都比较综合,题目条件也较多,条件之间更是关联性很强,学生的完成效果就比较差。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听取学生反馈后总结了几种类型。第一类学生看到众多的条件时就懵了,无从下手,第二类学生平时学习刻苦,答题时,“下笔如有神”,看似胸有成竹,表面上看很清晰,但批改时就发现大方向没有错,公式运用也正确,可是总有部分重要条件被忽略,留下些许缺憾,甚至完全错误,特别是在考试时,浪费了大量时间却是做了很多无用功,改卷时让笔者唏嘘不已,学生看到成绩感觉出乎意料,待笔者将关键条件点出时迅速恍然大悟。

    例如,商场销售烟花爆竹不含税价格10万元,求解应纳的流转税。学生很容易就用10万元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10万元乘以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消费税,还会总结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含税价格是一致的,但他恰恰忽略了一个影响解题结果的重要的税法要素~纳税环节。每个税种都有其特点的纳税环节,有的纳税环节单一,有的则需要在多个环节纳税。因此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 “多次课征制”。本题涉及了两个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它们虽然都是主要以销售货物为征税对象,但却有一项重要的区别纳税环节。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只要没有流转到最终消费者手中,之前的所有销售或视同销售环节都应该纳税,但消费税却是实行“一次课征制”的典型税种(卷烟除外,它在生产和批发环节两个环节征税),只在生产并销售的环节一次性征收,之后继续流转也不再征收了。本题中的商场从主营业务角度考虑,销售的商品一般都是采购完再销售,而不是自行生产的,烟花爆竹属于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范围,但它应缴的消费税在生产并销售给商场的环节已经由生产厂商缴纳过了,商场再次销售时不需要再缴纳一次消费税,学生就忽略了这一关键要素,又重复计算了一遍消费税,画蛇添足了。

    因此可以看出,理论教学沿着讲解单一知识点、布置相关习题这一循环不断的往复进行,章节后的习题也是围绕本章的知识点进行编写的,几乎没有看到有教材在分税种讲解完编排一章税法综合运用,而税法实践往往是综合运用,经济活动的复杂多变让税种间的组合应用充满无穷的变数。理论教学的现状无法适应税法实践的要求。

    有文章提出应采用项目教学法或案例教学法,设置真实的情境让学生进行实践,或者通过校企合作,让学生接触真实的经济业务,体验真实的纳税流程,这肯定能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但我们也要看到学生学习时间的有限和理论教学的规律决定了教学中能够实施项目一定是有限的,学生未来走向各行各业,面对各类经济活动时,能模仿的当年学习时接触的项目是有限的,这时需要的是知识能力的迁移。

    3.矛盾的解析

    为解决上述两个矛盾,笔者认为事物的发展是有其特定规律的,当我们面对税法的不断改革眼花缭乱、疲于应付的同时,更应该去寻找变化中的规律,让教师自身的学习有迹可循,更重要的是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和教学容量内培养学生掌握学习的规律,在完成大学学业,走上工作岗位后能自学成才。这个规律就是理论。

    我们常说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点经常集中于理论服务实践,忽视了理论也是来源于实际,实际在变化,需要不断总结出理论,发现规律才能继续指导和推动更有效的实践。

    笔者经过几年的税法教学实践,认为掌握并灵活运用税法要素是教好、学好税法的钥匙,能帮助教师和学生共同“循规蹈矩”的打开税法之门。只要比较税法教材,教师学生都会发现,高职财经类税法教材无论是传统的,采用章节式体例的编写模式,还是近几年比较流行的,采用学习情境体例的,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式的编写模式,第一章或学习情境一都会介绍税法要素,或称税制构成要素、税收要素。税法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又称税种,税种的具体化称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减免及加征、违章处理、附则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最基本的三项要素。理解并综合应用好税法要素将帮助学习者以不变应万变。

    二 税法要素的应用

    1.面面俱到地应用税法要素分析和处理经济活动

    税法要素可以分成两类(总则和附则除外),一类是与税收实体法相关的,与计算应纳税额相关,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税收减免及加征;另一类与税收程序相关,包括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违章处理,要准确、完整地完成纳税工作,两类要素都需要严格执行。税法要素相当于列出了一张药方,只要纳税人认识药名,看得懂天平,一定能准确、完整地抓出一服药。在纳税登记时,税务局为了让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履行纳税义务,也将税法要素都罗列于税务登记信息中,可见税法要素的运用对税收征管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学生解答税法题目或今后从事税法工作更是应该紧抓税法要素不放,特别是与计算有关的要素。以解题为例,题目无论条件有多少,先通读完,基本理解业务流程后,就根据税法要素去寻找题目中的条件,一个个要素逐一分析,那就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考虑不周的情况,能全面地把握住解题的要点。

    2.井然有序地应用税法要素分析和处理经济活动

    税法要素织就了解读各类税种计算、缴纳的网络,把所有需要考虑的因素一网打尽,避免了理解时思维的凌乱,形成了一定的条理。但计算应纳税额时仅仅孤立分析税法要素不足以解决问题。税法要素之间的关联性不是平行的,是有先后顺序的。征税对象决定纳税人类型、纳税期限、纳税环节,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类型决定税率、纳税地点、税收减免及加征。因此在计算应纳税额和纳税申报时不仅要根据每个税法要素来分析经济业务,而且要按照一定的要素顺序来分析。现以最主要的三项税法要素: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为例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征税对象决定纳税人类型。在增值税法中,纳税人类型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人类型有两种: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纳税人类型有两种: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他税种则没有对纳税人类型进行区分。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类型决定税率。在增值税法中,不同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根据销售的货物不同分别适用17%、13%、6%的税率,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7%的税率,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销售什么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后的行业都适用3%的税率。在进口货物时,无论哪一种类型的纳税人,都根据货物的不同分别适用17%、13%税率。

    容易混淆的关系。如上所述,三项税法要素之间的关系十分清晰,但教学中发现一个问题,学生在学习发票使用,特别是增值税发票时提出了如下疑问:增值税发票与纳税人类型和税率之间是什么关系?纳税人类型会影响发票的选择吗?发票类型不同是否影响税率的使用?

    首先,要明确的是发票并不是税法要素,它是在我国税收征管中采用的法定凭据,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的手段,征税对象、纳税人类型、税率之间的关系并不受发票类型的影响。以货物销售为例,一般纳税人根据销售的货物不同分别适用17%、13%和其他征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销售什么货物都适用3%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率与发票类型无关。小规模纳税人即使使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仍是3%,这是学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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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知识点提示一是计税销售额的确认,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特别注意: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的销售额的确认;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认。其中重中之重为视同销售的确认,注意代销的税务处理,注意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联系,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区别联系,特别注意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区别。不可混淆,融资租赁业务注意与营业税业务的区别。混合销售中,注意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资产货物的相关规定,兼营业务中注意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分别核算,各自交税;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售额确定后,销项税额的计算应无问题,但考生要熟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特别是跨期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

二是税率,记忆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记忆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和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及货物。

三是进项税额抵扣。法定抵扣凭证主要有: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运费结算凭证。掌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注意抵扣凭证认证与抵扣的时限规定。

四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这一直是考生难以理解的一个节点,特别是存在进料和来料加工的情况下,注意两种加工方式的区别,进料加工业务和一般贸易出口业务同时存在时,注意两个抵减额的计算,来料加工不适用“免、抵、退”税处理。

五是税收优惠,记忆免税项目内容,记忆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相关规定。

六是专用发票管理,掌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与程序。

(二)计算运用提示一是销项税额计算。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税率。如果是价税合计收取的,要将含税价折算成不含税价,以下几种情况大多属于含税收入:价外费用、零售收人向普通消费者销售商品、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一般是含税价,这时需要折算成不含税价。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价外费用中注意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的处理,价外费用是含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售,是差额计税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价格一致。

二是进项税额计算。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收购发票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支付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里的抵扣基数是运费结算凭证一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切记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三是进项税额的扣减(转出)。包括:发生进货退出或者折让: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事项时,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应纳税额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这时,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是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比照一般纳税人规定确定。小规模纳税人如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1)退税计算中的

+关键点:熟悉fob价和cif价:成本(可视同fob)+保险费+运费(指从国内起运港口运输到购买方港口的保险和运费)+佣金。出口货物退税率不一定等于货物购买时的税率,大多货物的退税率要低于购买时的税率,故存在征退税率差的问题,这个税率差的处理是免、抵、退计算测试中的重点。免、抵、退税的计算分四步走: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计算征、退税率差,公式1;a.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b.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也可以简化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fob×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一免税购入原材料价格x征退税率差,这里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②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上期留抵税额。③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也可简化为:免抵退税额=fob×外汇牌价×退税率一免税购进原材料×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本公式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与期末留抵数哪个小,按小的数据申请办理出口退税。④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就低不就高),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营业税

重点内容有: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税目与征税范围;税率;税额计算;免税项目;混和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地点。

(一)重要知识点提示一是营业额的确定。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 性收费,相关的条件可参阅增值税中的规定。注意各个税目中余额计税的情况,如交通运输业中:a.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该有其他运输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b.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有关差额计税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买人价中不含交易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和税金;卖出价中,不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和税金。还要注意保险企业储金业务计税营业额的计算。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但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必须掌握什么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二是混合销售行为处理。(1)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三是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理。征税范围是采用列举法的,要注意。特殊规定: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自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一一租赁业”征税范围。对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而应视为一般性的技术服务。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的有关规定需要熟悉。

四是销售不动产的处理。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要熟悉。

五是税收优惠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求能记忆。

(二)计算运用提示一是一般业务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故价外费用计算营业税时,不需要价税分离,直接以价外费用乘以适用税率即可。

二是融资租赁营业税计算。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注意:(1)残值收益也是价外费用,要一并计税;(2)按本期天数占总天数的比例计算本期应税收入。

三是储金业务营业税计算。“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注意: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要简均,即月初加月未之和再乘50%。

四是核定征收的计算。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4)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营业税税率。

三、消费税

重点内容有:征税范围中的14个税目;应纳税额计算;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抵扣消费税的税务处理;出口退税。

(一)重要知识点提示一是计税方法,从价定率: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从量定额:应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单位税额”要记);复合计税:从价+从量;主要涉及: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二是销售额的确定。与增值税规定基本一致,注意视同销售计税价格中,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投资人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但在计算增值税时,一般按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计税基数,这一点是比较特殊的。在消费税产品委托加工中,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是有区别的。注意有关文件中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的规定。

三是课税数量的确定。(1)自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为准;(2)自产自用的,移送数量;(3)委托加工的,以收回的数量为准;(4)进口的,海关核定的数量为准。

四是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问题。(i)可以抵扣的税款是以“生产领用”数量为准的,而不是直接以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含有的消费税;(2)消费税的抵扣,除了石脑油外,其他的都是一对一的,一般是在同一税目中相抵,例如烟丝对卷烟,化妆品对化妆品。(3)尤其要记忆,消费税征税税目中,酒及酒精;高档手表;游艇;小汽车这四个大税目不存在抵扣问题。(4)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5)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五是掌握各个税目内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的种类,不可混淆。

(二)计算运用提示一是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的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买价一期末买价+当期购进买价。

二是视同销售业务消费税的计算。(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注意适用最高计税价格的几种情况。

三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算。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四是出口应税消费税退免税的计算。注意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免税不退税,因为销售环节免税,就不存在退税了。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1)属于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其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税率,注意这里应该是出厂价,而不是出口销售价。(2)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注意这里是购入数量或者报送出口数量。

五是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组价中应包含进口消费税税额。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2)进口卷烟(计算思路相对特殊),计算公式:从量税: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从价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应纳税额=从量税+从价税,注意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确定,其计算比较特殊。

四、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有:税率;资产的税务处理;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企业境外分回利润已纳税款的限额扣除和抵免限额的;房地产开发的所得税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财税差异调整。

(一)重要知识,占提示一是纳税人。注意居民纳税人的两个判断标准,特别是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二是税率。(1)注意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从三个方面同时进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要求同时满足。(涉及20%优惠税率)。(2)预提所得税税率的适用范围,是非居民企业,来源中国境内所得,在境内无机构场所或有机构场所但与所得无联系(符合条件的10%税率)。

三是收入的确认,税法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涉及纳税调整)。(1)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目前不征税收入的种类,免税收入中关注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前提条件。(2)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和流转税的有区别,如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视同销售,所得税是以产权转移为销售确认标志的。(3)收入确认时间,最好学习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关注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四是扣除项目的学习,绝对是要求掌握,税前扣除,一定要求实际发生,税法在这里强调谨慎性原则,会计处理与税法抵触的,绝对按照税法调整,会计准则和制度法律层次没有税法高。(涉及纳税调整)。(1)掌握“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标准。其他三项费用首先是实际发生,后是按照计税工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就低扣除,注意工会经费扣除的凭证,福利费的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对补充保险,可以学习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注意商业保险的扣除规定。(2)借款费用的扣除,除了教材内容外,学习国税函[2009]3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圄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还有有关资本弱化的关联企业之间利息扣除的规定。学习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3)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依据是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两个计算结果就低扣除;佣金和手续费的扣除,学习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学习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4)公益性捐赠扣除,计算扣除限额的依据是年度会计利润,注意纳税人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居民企业,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母子公司:作为劳务费用处理。(5)资产损失,把握一定是实际发生的损失,税前允许扣除的是净损失,学习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注意分为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五是不得扣除的项目(涉及纳税调整)。关注常考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还有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注意:违约金、罚息、诉讼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六是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涉及纳税调整)。切记税法中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是可以使用的最短年限,加速折旧法的使用范围,加速折旧法中包括缩短折旧年限;记忆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的规定;把握长期待摊费

用的税务处理。

七是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学习(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关注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的区别,主要涉及税务处理的不同。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办法分为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两种。普通重组是在企业并购交易发生时,就要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组。普通重组没有特定条件要求。特殊重组在过去的规定中称为免税重组,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特殊重组须符合特定条件,就是所谓合理商业目的的把握,即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等。

八是房地产开发的所得税处理。学习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关注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该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内外资企业不再有区别。且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代收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是否确认为销售收入视具体情况而定,把握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及方法,把握视同销售的情形及收入确认时间、方法,把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和成本的计量与核算方法以及主要成本费用的分配方法,把握非货币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以及可以预提费用的几种情况。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包括:(1)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税务处理;(2)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3)注意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九是税收优惠(涉及纳税调整)。(1)加计扣除,现在用于研究开发费用和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注意研究开发费用开支范围。(2)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3)免征、减征,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4)高薪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薪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5)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20%的税率和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注意计算方法)。(6)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7)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和非居民企业优惠,注意适用的条件和内容。

十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一抵免税额;抵免税额分为投资抵免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境外所得抵免税额问题把握“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掌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十一是核定征收,学习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适用居民纳税人);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适用非居民纳税人)。

(二)计算运用提示应围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以及附表项目展开复习,重点是纳税调整的正确性,关注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股权投资调整项目(权益法与成本法)、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的计算等,还应关注税收优惠附表的项目计算。

五、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有:税目;税率;不同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计算;减免税优惠;境外所得税税额扣除、纳税办法;自行申报纳税。

(一)重要知识点提示一是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标准。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重点在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的相关规定。

二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应分项计算各项目应税所得额,以某项应税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所得税计税依据。注意个人所得税适用的应税项目,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关注财产租赁的扣除费用。

三是收入确定中有关“次”的规定,涉及多个税目。

四是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规定,适用特殊算法。

五是税收优惠要记忆。关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计算运用提示一是计算程序。明确税收优惠,有无减免税所得;明确适用的应税项目;根据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定要注意扣除的问题;如为累进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比例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听得额×适用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如有税收优惠,注意减免税额。

二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征税计算,比较重要。(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目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x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注意:a.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b.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是个人所得税特殊算法。(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

速算扣除数。(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3)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四是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1一税率);(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五是关注劳务报酬的加成征收的计算,特别存在公益性捐赠的情况下。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注意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是个人出租房产,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f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七是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分国分项确定抵免限额。

八是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计算。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赫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一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九是核定征税(难度较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六、土地增值税

重点内容有:征税范围的判定;应税收入的种类;扣除项目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

一是征税范围的界定。(1)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房地产的出租、抵押,不缴纳土地增值税。(2)转让房地产过程中,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二是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和税金。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3)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注意:超过利息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注意罚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三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重点掌握计算思路,分五步走:确定收入;确定扣除额;确定增值额;确定增值率(以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计算税款。注意税收优惠: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的差异。(1)日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按重置成本法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旧房及建筑物价格;(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还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印花税。

七、印花税

重难点问题有:纳税人;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税收优惠与处罚;纳税方法。

一是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二是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不征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尾数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贴花。

三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四是货物运输合同,计税金额中不包括装卸费。

五是购销合同,以货易货行为,应按合同记载的购货与销货金额合计贴花;以电子形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也要按规定计缴印花税。

六是财产租赁合同,计税基数是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税额超过1角,不足 1元的按照1元贴花。

七是技术合同:含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1)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适用产权转移书据);(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征印花税;

八是已税合同修订后增加金额的,应补贴印花。

九是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后,应按规定补贴印花。

十是记忆处罚规定(印花税属于轻税重罚)

八、房产税

一是自用房产计税。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税率(1.2%)。(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3)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关注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二是出租房产计税。从租计征: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回顾营业税)。

三是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四是税收优惠。注意征免界限的划分,如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五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次月和之月的规定。如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都是次月起。

九、复习方法与技巧

税法考试有相当的难度,考生应慎重对待,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学习。

(一)精读教材,揣摩考点教材应在泛读的基础上,结合最新财税法规政策再行精读,力求全面把握,突出重点。把学习的重心放在实体法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几个主要的税种上,通常这几个税种在考试中占分值较多。另外,考生应对新增内容给予重视。教材中出现的新内容,某种程度上也就等于增加了新考点。一般来说,新增内容或多或少必然会出现在当年试题中,但出现的概率和所占分数取决于新增内容的重要程度。对教学大纲的能力等级要求和列示要关注,从而揣摩考点。能力等级l的一般是属于简单记忆的内容;能力等级2的往往属于理解性记忆的内容;能力等级3的一般带有运用性理解的内容。能力等级越高的知识点难度越大。但是对于自己实在无法理解而难度太大的东西可以放弃,把剩下的有限时间放在对其他知识点的掌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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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现状分析

 

1.生源分析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义务教育阶段毕业的初中毕业生、肄业生。随着近几年来普通髙中招生规模的扩大、分数的下降,中职学校的生源质量越来越差。

 

2.教材分析

 

出于考证的目的,大部分学校都采用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基础》作为教材。教材一共分为七章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前三章)属于经济法范畴,第二部分(后四章)属于税法范畴。七章分别是:总论、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这七章从内容上看各成体系,互不相连,而且从头到尾都是条条框框的法律规范,也没有课后习题。

 

3.教学方法分析

 

教学方法是教学质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但从目前来看,经济法基础的教学方式仍然是以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主,学生接受知识比较被动,教学方法的多元化还不够,而且师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也比较缺乏。这种教学方法在教学内容上重视理论传授,重视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阐述,忽视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在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学生感到这门课既难学又枯燥无味。

 

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

 

1.面对基础参差不齐的学生,大班教学使得课堂教学更难

 

由于大班教学,教师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照顾到每位学生。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学活动无法适应所有学生,教学进度和难度更是难以把握。部分学生自制力差,教师教学的同时还要花力气维持教学秩序,这样干扰了教师的授课情绪,影响了教学效果。

 

2.教学活动难以开展,教师积极性受挫

 

由于学生学习效果差,教师也非常苦恼。很多教师处于讲新课还是补旧课的两难中,教师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只好按照原先的教学计划授课,久而久之,学困生越来越多,教师教学积极性严重受挫。

 

3.学生被动学习导致教学更难

 

由于大部分学生基础差、学习积极性不高,对教师布置的作业极少能按质按量完成,作业抄袭现象非常严重。面对一班不愿听课的学生,很多教师颇感无奈,和风细雨的劝说不听,声色倶厉还是不听,只好听之任之,教师只管自己讲,不问学生会不会。

 

三、教学对策研究

 

1.善于运用激励教学法,帮助学困生实现角色转换

 

激励就是激发和鼓励。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每个人都有得到信任与尊重的需要,这一点在中职学生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在初中时代,这些学生在老师心目往往是“低能儿”的角色,这种角色地位深深影响着他们的自尊与自信,使他们对课堂教学更加反感、敌对。所以中职教师让学生在课堂上重拾自尊非常重要。自尊给人以自信,自信给人以希望。

 

2.运用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突出经济法基础的理论性、实践性特征,创设情境,进行案例教学。把生活实例引入课堂,增加师生间的互动,再现法规,增加可信度。案例教学法可以避免刻板、空洞的说教,给学生营造“实战”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走出课堂,实地教学

 

俗话说得好,“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走出课堂、实地教学的形式,可以有针对性地把经济法基础以理论讲授为主、比较抽象的教学,变得更加生动、更加直观,有助于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例如,在学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一章时,教师可以让学生自己去银行办一张银行卡,让其在实践中认识到自己所办的那张银行卡就是一张借记卡,就是一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再让其到超市刷卡消费,让其认识到转账是怎么一回事。又如讲到个人所得税一节,教师可以让学生回去帮父母算算每个月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是转让财产所得,让学生真正感受到学习的有用性。

 

四、小结

 

总而言之,教学有法,却无定法。基于经济法基础课程本身的特点,上好这一门课对教师是一大挑战,要完全掌握这门课程对学生也是一大难题。因此,在教学工作中,教师应致力于教学方法的研究,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务求使学生“好学”、教师“好教”,实现优良的课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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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5-0133-02

随着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不断凸显以及职场竞争的不断加剧,我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级职称考试”)的报名人数逐年攀升。与巨大的报名热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每年的缺考比例也大得惊人。结合财政部每年公布的实考相关数据及笔者的观察,缺考率在60%左右。要想顺利通过考试,不只需要坚定的毅力,更需要掌握一套适合自身的、科学、高效的学习方法。笔者已通过考试,以下是在复习备考方面总结的一些体会和经验。

1 定目标、排时间

中级职称考试包括三门课程:《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2010年度各们课程的考试大纲和教材都有比较大的变化。2011年度沿用上年度的考试大纲和教材。新的大纲和教材对很多章节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很多新的知识点,不论是“质”还是“量”都是一次升级,并且考试题量大、时间紧,大有朝CPA考试看齐的趋势。比如《中级会计实务》新增了一章“股份支付”,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增加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共同控制资产和共同控制经营等内容。《财务管理》新增了一章“税务管理”。考试内容的增加和难度的提升给老考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而新考生面对砖头厚的教材、习题册也不免产生畏难情绪。

中级职称考试要求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这三门课程,但“长痛不如短痛”,最好全力以赴,一次全部通过。从报名到考试有七个月的时间,看似很长,但去掉休息、工作等时间,能真正用来复习备考的时间少之又少。复习要早做准备,尽量不要等到已经报名了,才开始复习,要早些从心理、时间、考试资讯等方面做准备,协调好工作、家庭与复习备考的关系。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报名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大都具备若干年的会计工作经验,已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基础,要给自己设定必过、一次性过三门等目标。但能做到始终朝着目标努力,不轻易放弃并不容易。复习备考贯穿于繁忙的工作、家庭生活中,专门的复习时间不多,只能利用有限的业余时间,压力很大。很多人都是由于考试太难、懒于复习等原因半途而废,甚至缺考。因此,当学习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不要随便放弃,而是要积极通过网络答疑、向周围人请教等渠道攻克重难点知识。

如何合理安排三门课程复习时间的长短因人而异。不熟悉的课程应适当多安排些时间。一般而言,根据难度,安排时间最多的应当是《中级会计实务》,其次是《财务管理》,最少的应当是《经济法》。复习过程中千万不要随心所欲、顾此失彼:简单的内容愿意学,复杂的内容连碰也不愿碰。中级职称考试是标准化考试,试题对知识点的涵盖非常广泛,越难的内容越容易出大题。

2 析内容、确难点

每年的教材直到1月份左右才出版,此时才着手复习,有些为时过晚。尽管有可能赶上考试大纲做调整,但总体框架变化不大。应尽早下手,分析考试内容,明确重难点,从而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复习效率。

大多数会计人员从事的是会计实践工作,用到的是会计的基础知识,侧重核算,对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外币折算、合并财务报表等较抽象、较难的内容接触的不多,而且《中级会计实务》的知识容量是最大的。《财务管理》很多观点都是来自欧美会计学者的专著、论文,用到了数列、极限、概率分布等数学方法。预算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等是重难点,也是分数聚集点。对《经济法》的复习是最轻松的,既不需要会计核算,又不需要数学模型进行计算,大多是需记忆的内容。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内容无论是对考生的实际工作,还是对复习备考,都是重难点。

3 建模式、巧方法

3.1 建立适合自己的学习模式并努力坚持

受报名条件所限,报考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大多为在职人员,工作、生活的压力很大,复习时间非常宝贵,况且还需面对三门课程。建议可采用“零碎时间+大块时间”的学习模式。由于《经济法》各章之间没有太大联系,知识点较零碎,所以可充分利用零碎时间进行理解和记忆。遗忘是正常的,对于数字较多的内容,如公司法律制度中有关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等,要多重复背诵,不要混淆。《中级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适合利用晚上、双休日、小长假等大块时间进行学习。这两门的知识是块状的,并且各章之间的联系较紧密。不论采用何种模式进行复习,贵在坚持,高得惊人的缺考率即印证了这一点。

3.2 使用高效的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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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方式传统单一。《经济法》课程知识涵盖面广,以我校会计专业为例,针对会计专业学生需要通过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选择了考试专用教材《经济法基础》,该教材涉及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其中,增值税等税收法律制度占了该教材一半内容,对于初次接触经济法课程的会计专业学生,难度系数大,加上教学内容多,课时紧张,“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仍然是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主流,以理论讲授为主,辅助少量的案例分析,为了顺利完成教学任务,教师将大量的信息传输到学生的脑海中。教学效果显著较差。

2.学生不爱听,老师不愿讲。高职学生来源结构复杂,多数学生在高中阶段缺乏学习自律性和积极性,对未来的职业安排缺乏规划,失去了学习的动力。上课玩手机,下课刷剧打游戏,如此的学习状态导致老师讲课的积极性不高,老师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标,形成“我讲我的,你玩你的”“和谐“局面,师生之间缺乏互动交流,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可想而知。

二、提升课堂学习有效性的基本思路

1.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1952年,美国心理学家卡尔·罗杰斯首次提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观念,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并通过了大会宣言,指出:在当今日新月异的世界,高等教育显然需要“以学生为中心”的新视角和新模式。此后,这一教育理念成为所有教育工作者的共识。“以学生为中心”,强调了学生在学校里的主体地位,学校的一切教育活动都应该从学生的需要出发。因此,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要改变过去那种“填鸭式”课堂教学模式,课程设计以学生为中心,资源建设以学生为中心,课堂教学以学生为中心,教师的作用不再是课堂的“管理者”,而是“引领着”,激发和引导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把学生的学习权利交给学生。

2.坚持“信息化”教学手段

目前,“互联网+教育”颠覆了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线上线下的混合学习模式已然称为教育界的主流,手机、平板也已然成为学生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大量教学辅助APP也出现在形形的手机中,比如:学习通、蓝墨云班课、雨课堂、职教云等等。教学辅助APP的出现,实际上就是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因此,要提升《经济法》课堂学习的有效性,必然要以“信息化”为教学手段。

三、《经济法》课程形成有效学习课堂的措施

1.课程内容“活”起来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著的《经济法基础》,共包含了八章教学内容,分别是:总论;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八章知识代表着八个不同的方面,学习教材中任何一章都不受其他章节影响,在学生眼里,这些内容是多么的無趣,加之经济法课程法律条款多,理解难度大,《经济法》课程对学生越发没有吸引力。因此,经济法教师要认真研读教学内容,对教学内容细致划分、归纳,通过一条主线,将这八个方面的教学内容整合、重组,犹如一个完整的“人”,使整个内容都活起来,学生的学习探究不再是一个个互不相连的“躯干”,而是一个“活人”。整个课程内容有了生机,学生所看到的每一章节就不再是一个个零碎的知识点,学生就能将所有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帮助学生理解,并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

2.教学资源“富”起来

我校会计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以顺利通过学生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为目标,更是以规范学生今后日常工作行为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为目标。要满足学生初级会计师考试的需要,教师不仅要提供教学视频、配套辅助教材,更要建立大容量题库,易错易混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拟题等与提高考试成绩有关的学习资源供学生选择。要满足学生今后工作的需要,教师要收集整理工作案例,案例要贴近市场、贴近学生的需求,案例越真实,越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投入度。教学资源丰富起来以后,就能实现线上线下混合学习,课前提供学习资源供学生自主学习,通过教学辅助APP平台,了解学生的学习动态,课中就能避免教师“填鸭式”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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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论文是河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一般课题“职业技术教育中财会人才培养定位与课程设置研究”课题编号:10030137的研究成果。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充分体现出我国职业教育在人才发展中的重要意义。财会专业是职业技术院校中最普遍的专业之一,无论中职还是高职都开设了财会专业,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合理有效对接,充分节约教育资源,提高效率。

一、中、高职财会专业培养目标及对接

(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财会专业培养目标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基础教育环节,教育部规定: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面向生产、服务、技术和企业一线,培养具有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中、初等应用型人才和劳动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财会专业培养定位是面向基础,为社会培养掌握应知应会的会计原理和基础知识,熟悉计算机基本知识,掌握电算化基本流程与基础核算模块账务处理等基本操作,掌握金融、税收、政府会计基本概念,遵守《会计法》,恪守会计职业道德的企事业单位会计员、统计员、金融机构的储蓄员、商业机构收银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工作人员。

(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财会专业培养目标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中提出:“高等职业教育必须准确把握定位和发展方向,自觉承担起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时代责任,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方面以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显然,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由过去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调整为“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中、高职财会专业课程设置及对接

在确定中、高职财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科学规划课程设置。

(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财会专业课程设置及核算技能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突出职业特征,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财会专业在中职阶段,核心技能应放会计信息记录层面,辅以初步的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以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依据,训练学生填制会计凭证、设置登记账簿的规范操作习惯,熟练掌握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并在操作训练的过程中使学生认知核算方法与会计岗位之间的联系。以《小些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初步学习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标准,训练电算化软件操作能力,为进一步具备会计信息确认、计量、报告的能力奠定坚实基础。

(二)高职、高专财会专业课程设置及核心技能

根据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财会专业应当设置《会计实务》、《税法》、《经济法》、《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等专业课程,培养学生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为经济建设培养中级人才。

会计实务课程应当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并要突出行业会计比较;《税法》、《经济法》课程要基本涵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所有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为平台,设置《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等提升业务水平的专业课程。培养学生正确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准则规定,对具体企业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报告的专业能力。较为系统地掌握会计实务原理和专业知识并能正确执行有关会计等财经法律制度,掌握最新的会计准则制度,熟悉财务管理理论和方法,培养对财务事项的职业判断能力。

高职、高专的核心技能应体现在根据会计标准对具体业务的确认、计量与报告层面。并且在此基础上,加强职业判断能力训练,结合企业经营目标,选择最恰当的会计政策与会计处理方法,提供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

(三)中、高职财会专业课程对接

中、高职财会专业课程设置中,基础入门课程应放在中职阶段开设。如《会计基础》、《统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等。高职原则上不再重复设置。考虑到高职、高专会有部分普通高中生源,对这部分学生,可以设置《初级会计实务》课程,将会计基础及小企业会计实务的内容整合起来,在入学时第一学期开设。《财务管理》、《税法》、《审计》等一些较高层次的专业内容,只在高职开设,中职不设置。这样就避免了课程的交叉重复造成资源浪费。

《会计实务》内容应涵盖一般企业基本经济业务。对于特定行业的特殊业务,可以根据不同专业有选择开设;《财务管理》考试科目除注重企业自身财务管理的要求之外,还要涉及预算、筹资、投资、营运资金、收益分配、税务、财务分析与评价等多个方面,要能形成贴近公司财务的财务管理知识体系。《税法》、《经济法》的内容应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基础上,涵盖与财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三、中、高职财会专业教学模式思考

中、高职院校承担着为社会培养应用人才的任务,应用人才的培养侧重在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财会专业教学应当树立课堂即岗位理念,将真实的财务工作引进课堂,使学生在作中学,无论是中职还是高职,都应该是财会专业教学模式的核心要求。

(一)校企合作开发课程

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专业课程,将行业企业适时的工作岗位、经济业务作为教学内容的主要依据,根据会计岗位任职要求,结合会计资格考试确定教学内容。

(二)虚拟企业作为课程载体

将行业企业真实业务资料加工成为虚拟企业,形成会计岗位典型经济业务,作为课程教学的载体,根据实际会计核算程序安排教学顺序,创新教学内容组织方式。

(三)按核算岗位构建学习情境,分层实现课程目标

根据虚拟企业情况,按照真实工作岗位构建学习情境,通过不同情境业务处理,使学生先具备单项核算技能、进一步具备综合核算能力、最终练就能够解决一切核算问题的本领,形成职业素养。

(四)任务驱动、实践理论一体化教学模式

对学习情境中每一个知识点设计具体的工作任务,引导学生完成任务的同时,掌握知识理论。学生对业务的处理过程就是学习知识理论的过程,知识理论寓于实际任务完成的过程中,真正实现实践与知识理论一体化,学生在作中学。与此同时,教会学生学习方法,学生只有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从容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

(五)工学交替编排教学进程

教学工作一方面在校内进行,利用多媒体教室、会计模拟室、电算化机房、创业者沙盘实训室等场所学习。另一方面,根据课程进度,有计划安排学生到行业、企业等校外实训基地现场观摩与实践,促进知识转化为应用能力。

总之,财会专业中、高职不同层次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以及对接标准的明确,才能使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更具有针对性,从而更加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特色,为地方经济建设培养适用的专业人才,扩大就业,提升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

[2]刘玉庭.《建全和完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体系,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人才队伍建设》http://.cn/Pages/News/P_NewsViwe.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