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主要特点模板(10篇)

时间:2024-03-13 14: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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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主要特点

篇1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7-0063-02

1 汽车税费与中国的汽车经济

中国汽车税费的发展是与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以及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与政策转变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汽车经济迅速发展,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稳居世界第二大汽车消费国的位置。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报告,2007年全年汽车产销累计双超870万辆,连续9年增幅保持在两位数。乘用车以近630万辆销量创历史新高,其中轿车全年销量突破470万辆。汽车工业无疑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

为了有效调控汽车产业的合理发展,缓解汽车工业对环境、能源带来的压力,并且适应不断变化的汽车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中国的汽车税费也在种类、税率、数量等方面不断改革和优化,一方面促进了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调节汽车产业对能源环境的影响,保证公平与效率原则。

2 中国汽车税费的发展历程

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的从弱到强,汽车消费的蓬勃发展,汽车税费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变化,以适应不同时期的调控要求和政策取向。从总体来讲,中国的汽车税费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缺失到健全,从混乱到完善的发展历程。

2.1 汽车税费的初期发展

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汽车产业从零开始起步,对于汽车的相应税费也相对比较简单,主要由货物税、工商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组成。1958年对包括汽车在内的奢侈品、高档品征收80%-120%的额外的货物税,后来合并为采取不同税率档的工商统一税,具有类消费税性质。改革开放以后,汽车经济开始迅速发展,汽车经营业迎来了一次红火的发展,不过也由此产生了一定的经营混乱局面,倒买倒卖现象严重,为此1989年2月对小轿车在销售价格以外征收了一道特别消费税,按进口、国产确定最高4万元/台,最低0.5万元/台的定额税率。这一特别消费税在1990年下调,最终在1991年取消。

可见,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初期,汽车税费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设定征收的,汽车税费简单而直接,就是在20世纪80、90年代消费结构出现由公共消费到私人消费的转变时,汽车税费也只是出现暂时性的结构变化,税费问题尚不引人注目。

2.2 中国汽车税费的发展与成熟

到了90年代以来,汽车产量突破100万辆关口,党的“十四大”将汽车工业定义为我国支柱产业之一,汽车工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汽车工业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矛盾也与之剧增。此时,汽车税费开始了一个大的发展变化期,税费设置逐步健全,税费种类不断增多。1994年税制改革,原产品税统一改为增值税,对于包括汽车在内的需要调节的产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次消费税。消费税采取比例税制,对摩托车、汽车轮胎征收10%的消费税,对小汽车按照排量征收3%-8%的消费税。

2.3 新时期的汽车税费改革

为了改变汽车税费混乱的局面,实现有区别的税费标准,税费分离,税费明晰。我国开始了税费改革。从2001年开始,先行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而后经过反复酝酿,在2009年出台燃油税,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对于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安排为: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它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通过将养路费捆绑进油价,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燃油税的改革目的是: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

此外,汽车税费改革也越来越注重税费的消费导向功能,促进汽车产业的环保、节能发展。2009年2月起,国务院决定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原为10%),每辆车平均因此减少4237元人民币税款,在一系列政策带动下,3月起中国车月销量跃升为世界第一,年销量估计为1300万辆。

3 中国汽车税费发展的主要特点

(1)纵观中国汽车税费的发展和改革历程,其前期是以调节分配为导向,后期则以包括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在内的综合利益为导向。在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初期的这段时期内,汽车税费的设置更多的是考虑收入分配问题,将汽车最为“非生活必需品”或“高档品”来予以征税。而改革开放后期至今,汽车税费的目的更多的是调控汽车产业的发展和结构优化,而且越来越把能源问题、环境问题作为汽车税费改革的出发点,以促进汽车的节能化、环保化的发展。

(2)中国汽车税费种类繁多,费多税少。虽然经过了几次的税费改革,可是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汽车税费种类最多,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中国有20余项汽车税费,个别地方甚至更多,在汽车购买阶段,汽车税费占购车费用的30%-35%,堪称世界之最。而且尽管经过“费改税”以及燃油税的改革,汽车费得数量有所减少,可是仍然有众多汽车费留存,数量远多于税收种类。

(3)汽车税费水平总体呈下降趋势,更侧重结构优化调节功能,同时市场开放程度逐步增加。中国汽车税费的几次改革,总体是以减轻汽车产业税费负担,促进汽车消费为目的的,故税费水平逐渐降低。而且,税费的设置更倾向于调节汽车产品的市场结构,通过燃油税、购置税减免来减少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节能环保的汽车生产和消费方式。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汽车市场的开放程度逐渐增大,这也集中体现在了汽车关税上。中国曾在汽车产业上实行关税保护的策略,在汽车进口中适用高关税,1985年整车进口实行120%-150%的高税率,并加征调节税。随着市场的开放,关税税率逐渐降低,在加入WTO后,根据我国的承诺,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取消汽车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汽车进口关税从2004年的34.2%下降至30%,并将继续降低汽车进口关税,直至2006年7月1日将进口整车的关税降至25%。

4 当前汽车税费存在的问题

4.1 税费的构成不合理

购买阶段的税费负担过重,税费重点放在了汽车购买阶段而非使用环节,没有体现多用多付费的原则,其实质是抑制购买鼓励使用。现行的车辆购置税前身是车辆购置附加费,于1985年5月起征,当时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制约公款高消费。作为物资短缺时代产生的一项政策,本身就有限制汽车消费的功能。随着社会变革的加深、经济形势的转变,一些税收政策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土壤,慢慢显现出一定的负面效应。

4.2 税率设置单一

除了汽车消费税根据排量采取差额税率外,增值税、购置税等都是采取的单一税率。无论大车、小车都是统一缴纳17%的增值税和10%的购置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1.6L排量以下汽车暂时减按5%征收),从税率上无法充分体现对小排量车的支持,这也就导致在乘用车产销量连连增长的情况下,小排量车市场份额却不断缩水。

4.3 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税负水平偏高

各地区仍然存在利用各种名义设置了许多收费项目的现象,有些收费项目实际是变相的征税。如有些地区收取轿车人户费高达轿车销售价格的20%-30%,大大超出了国家征收的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有些地方还向汽车用户收取城市增容费、附加教育基金费等。从短期来看,乱收费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收人,但从长远来看,极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它使汽车工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带动效应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此外,与世界上几个汽车大国相比,我国汽车税负偏高。美国是税负水平最低的国家,有的州不收购置税,最多的州也仅收6%;在社会福利制度非常健全的欧洲,购车也只收增值税,德国税率是15%,意大利税率是20%,英国是17.5%,法国是20.6%。日本和韩国,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大幅降低汽车税负,鼓励汽车消费。而我国现阶段汽车税负水平大约为40%,在很大程度上抬高了汽车购买的门槛,限制了汽车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金鑫等.中国税务百科全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1,(12).

[2]姚梅炎,郝如玉.中国新税收制度指南[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4,(5).

[3]胡金波.税费政策与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J].重型汽车,2002,(01) :7-8.

[4]刘备华,于长春.汽车产业税费改革浅析[J].中国总会计师,2009,(05): 110-111.

篇2

中图分类号F2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2)07-0040-09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7.007

我国汽车产业在拉动GDP和相关产业的增长、扩大就业和增加税收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正如发达国家所经历过的,伴随以乘用车为主的汽车交通工具的普及,能源紧张和城市空气污染等汽车交通外部性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关注。目前,我国乘用车占汽车新车销售市场的份额已经超过75%,在汽车保有量中的份额也已超过三分之二,乘用车逐步成为我国汽车市场的主体。为此,我国政府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首先实施了一系列促进乘用车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相关政策在汽车交通节能减排方面的有效性,对汽车市场以及宏观经济产生的影响等,即政策措施的“成本与效益”问题需要实证研究的分析与评估。

本文将构建一个涵盖我国宏观经济、汽车和燃料产业、旅客运输部门以及乘用车保有、车型选择和交通工具选择行为的动态混合CGE模型,评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制值”标准、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调整等政策,分析政策对燃料消费量、宏观经济、汽车产业和消费者车型选择行为等方面的影响。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介绍混合CGE模型的来源、主要结构、数据库和基准情景;设定待评估的政策方案和模拟方案;模拟结果分析;主要结论与政策含义。

1混合CGE模型介绍

1.1混合CGE模型的来源和目的

作为一个有效的政策分析工具,在我国,CGE模型已经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财政税收和资源环境等领域的政策研究,赵永、王劲峰[1]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区别于其他CGE模型,本文模型的主要特点是在以“货币”为单位的标准CGE价值模型的框架内嵌入了描述乘用车购买、保有和使用行为的以“辆”为单位的数量模型,构建完成了一个涵盖宏观经济、汽车及上下游产业和消费者乘用车保有、新车车型选择和交通工具选择等行为的动态混合CGE模型。混合CGE模型的标准CGE价值模型部分源于研究中国贸易、环境政策的CGE模型(Ezaki and Sun[2]),该模型的基本结构基于Dervis、De Melo and Robinson[3]的开放经济CGE模型;乘用车相关的购买、保有、使用和旅客交通工具选择部分源于Sun 等[4]的评估中国汽车环境相关政策的动态CGE模型,该模型的基本结构基于Muto等[5]的模型。混合CGE模型的具体构建过程、方程式及符号体系可参见作者的其他文献[6]。

混合CGE模型通过“辆”化的乘用车保有和新车市场与乘用车制造业、燃料产业、运输产业及其他汽车上下游产业的对接,实现了消费者乘用车保有、购买、使用和交通工具选择与产业部门的生产活动、居民家庭的消费行为和政府部门的政策行为之间的有效连接。模型描述了消费者在购买乘用车时,既考虑乘用车的价格,又根据车型排气量、油耗水平考虑乘用车的保有和使用成本,以及选择其它交通工具的使用效用。因此,模型结构能够反映乘用车价格和燃料价格、车辆油耗水平、其他交通工具利用成本等市场、技术及财政税收方面的因素对乘用车保有、购买和使用行为的影响,并通过逐级累计汇总为对汽车和燃料等产业、财政收入和宏观经济的影响。因此,能够对政府在乘用车生产、销售、保有和使用环节的具体政策措施进行模拟分析。

孙林:基于混合CGE模型的乘用车节能减排政策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年第7期1.2价值CGE模型部分的主要结构

模型主要包括乘用车制造业(大、中、小、微型)、石油制品制造业(汽油、柴油、燃料油、煤油)、旅客运输业(铁路、航空、道路)、货物运输业(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等43个产业部门。各产业部门根据生产投入费用最小化和产出最大化进行最优化配置,并基于生产是关于规模报酬不变的、市场是完全竞争的经济学假设。

篇3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概述

(一)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

    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它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施工企业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由建筑产品的固定性而带来的施工生产的流动性;(2)由建筑产品的多样性而带来的施工生产的单件性;(3)由建筑施工周期长而带来的施工生产的长期性;(4)由建筑产品的露天性导致施工生产自然气候条件影响大。(5)施工企业生产任务的获得方式具有独特性。它不同于一般工业性企业,必须先获得定单、得到工程预付货款,才能组织施工。即施工企业完全遵守“以销定产”原则。

(二)税务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1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的产生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的。它以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方法来处理企业相关税务活动。税务会计是一门交叉学科,是专门用于处理企事业单位涉税活动所引起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

2税务会计的主要特点

税务会计由于其学科交叉性,因此具有一些与一般财务会计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规的制约性。税务会计对企业税务活动的处理必须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受到国家税法的制约。

(2)涉税对象的特定性。无论是哪个企业,只要依法取得税务登记执照,就成为了纳税人,在对企业涉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时就必须使用税务会计,因此其涉税对象是特定的。

(3)核算目的的明确性。税务会计核算的目的是既要保护国家利益,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法规及其规定,同时又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者相矛盾时,应以税法为准绳,正确计算纳税,维护国家税收。

二、建筑施工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实施以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原来规定的涉税核算内容已经显得不合时宜。比如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共存,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有复杂化的倾向。在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使得企业必须不停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再加上地方上税务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会计呈现紊乱状态。

(二)缺乏统一规范的核算文本

由于现行会计制度与税制制度改革的不同步,导致一些税种只是单独的列明了会计处理方式,而会计人员却无法完整系统的在会计制度或者税务制度中找到统一详实的说明,使得企业会计人员难免顾此失彼。如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经常造成计税失误。毕竟要求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对税法精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

(三)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由于法律对实行以前的行为采取不予追究的态度,因此对已经核算混乱的企业,目前仍无法做出合适的处罚。同时,由于企业会计处理遵循的会计法规,而不是税法法规,所以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

三、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完善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税务会计体系

这需要我们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税务会计处理的经验,从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法律制度两方面入手,建立起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等一套完整的税务会计体系。从税收征收的角度和企业核算的角度来看,制定一部统一详细的税收法律文本是非常必要的。完善的税务会计体系应该能够满足现行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同时有能够与一般财务会计相区分使涉税账簿组织自成体系。

(二)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

在税收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企业税务会计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运用得仍然是财务会计的基础方法,会计核算仍然要遵循会计准则。基于此,企业税务会计的工作应该通过财务会计凭证和账簿来完成。对于统一的税收会计规范应该汇编成册,作为会计师考试和培训的必备教材,并及时补充和完善。

(三)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

首先要做到国家税款能够及时足额上缴。企业能够方便快捷的实现税务会计核算。其次要合理区分税企职责,既要减少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也要把税务人员从各种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三要能够有利与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完善。要不断加强对企业涉税活动的处理,使企业涉税活动核算法制化、规范化,加速税制机构的完善。

四、结束语

最近以来,我国关于税务会计的讨论有了很大的发展。从建立税务体系到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等。这些关注的焦点主要放在到底是选择财税合一的模式呢还是选择财税分离的模式,或者两者混合型的。就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笔者认为,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影响不大,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实现企业税务会计制度的建立,使税务会计能够真正解决好企业的涉税活动问题。

参考文献:

[1]蒋惠萍,陶瑗.企业税务会计初探[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6.

[2]曹涉,汤斌.建立我国税务会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涉外税务,2004,10.

[3]王碧秀.企业税务会计探析[J].经济师,2004,06.

篇4

abstract: widely develop along with environmental awareness's enhancement and the environment movement, how to cause the population - resources - environment - economy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thus the protection environment and the natural resource, realize humanity'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ven already became the western government macroscopic intervention the fifth goal. under this kind of social environment, in numerous control environment economic means that for instance: the subsidy, the synthesis reward, the pollution permitted, in the definite property right, takes of a tax revenue modern macroeconomic policy main vehicles, as a result of its unique superiority, developed the effective economy in the contro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spect to adjust tool's function, moreover more and more widely is accepted by the people.

key word: environment tax; active control; theory basis

一、理论基础

征收环境税的理论根源可以从“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谈起。他认为:市场经济运行中,因为自然环境提供的服务不能由市场进行交易,所以,市场机制无法对经济运行主体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副产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之外,庇古称之为“负的外部性”。经济活动的外部性产生了但没有反映社会成本和未来成本,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使用环境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为了克服这种“负的外部性”所导致的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政府应当实行干预措施,从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迫使其面临真实的私人成本和收益,以达到控制其污染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发达国家用市场机制解决污染外部性作了详细的分析发现,市场手段中环境税是控制环境污染的一个颇具吸引力的方法。按照公共财政的定义,可将环境征收定义为:政府拥有的与环境因素相联系的收入。它包括一切在反污染的政策框架中征收的税收,其核心是使污染者支付与其污染行为相适应的价格,即对污染者每单位产出征收的与其在有效产出水平上所造成的边际损害等值的税,目的为了实现对纳税人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的改变。由于在庇古的理论发展而来,所以又称“庇古税”。

二、征收环境税的优势分析理论上,庇古税可以达到资源有效配置,能够导致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

污染者权衡保持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和减少污染少交税所获收益,控制成本小于税率,则污染减少,直到二者相等时,达到污染最优水平。这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优势:首先在静态条件下,因为只要有污染就会被征税,企业出于少交税的目的也要控污;其次在动态方面,若税率不变,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可以减少对未来税收的支付,庇古税这种提供进一步减少污染的动态效率与静态效率一起被认为是与其他方式相比的主要特点。

庇古税对外部的不经济有矫正性的功效。它通过税收的方式对生产和消费中的外部成本进行矫正。使产量和价格在效率的标准上达到均衡,矫正的边际私人成本,使企业认识到在社会层面上的成本。所以又名“矫正性税收”。而作为矫正性税收的另一角度的优势在于,它很好的避免了税收的扭曲性效应。比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过高时,人们会以闲暇替代,有奖懒罚勤的副作用,相反,庇古税正是对外部不经济调整为经济,是修正性的,在初衷上就避免了扭曲效应。

在实践中,征收环境税、提供补贴、发放污染许可证、收取押金都是间接控制方法。征收环境税与提供补贴相比,是阻止而不是鼓励资源流人污染严重的企业;无需确定污染的基准点,只需确定单位排放量的税金就够了;可附带得到一笔财政收入。征收环境税与发售许可证相比,许可征的发售有膨胀的可能,存在炒买炒卖的投机性。征收环境税与收取押金相比,收取押金的操作相当麻烦,且只能限于很小的范围内。由此可见,征收环境税的确是一个理想的环境保护手段。

三、在美国的实践成果美国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因为税收本身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使税收手段在环境经济体系中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在美国自从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税以来,人们普遍减少了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的征收,鼓励了消费节能汽车从而减少了污染排放;开采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在盈利边际上的开采,从而减少了约10%-15%的石油总量消费。

目前实现了环境的根本好转,自然灾害发生率下降,虽然汽车使用量增加,但二氧化碳比70年代下降99%,一氧化碳下降97%,二氧化碳下降42%,悬浮颗粒下降70%。

四、环境税在我国的适用及政策方向虽然环境税实施上仍存在2个难题

1.边际外部成本和边际私人净收益难以确定,影响到环境税的效率。环境税的先决条件就是确定社会和私人边际成本,这样才能计算出准确的税率。

2.一些情况下,征收成本太高。实施环境税后有两个问题;其一是监测每个污染源的费用。另一种是由征管者承担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任务。经验表明,第一种的费用远远高于第二种。而且,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税认识的不足而导致具体开征环境税似乎有一定实践难度,但在环境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背景支持下和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中,在新世纪建立一个环境经济体系已成为不争的关键所在。对此,提出以下刍议:

(一)开征新税种

首先,重点在城市把原来的排污费改为开征排污税。其次,对消费税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除烟火、小汽车、鞭炮外还应扩展到一次性包装物等白色污染。同时,提高部分消费品税率,如含铅汽油。再次,对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可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开征。最后,可以对民航等交通设施和建筑工地征噪音税,并把所获资金用于隔音设备投资或对居民进行补偿。

(二)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

首先,完善资源税制度。可适当扩大其征税对象。广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杜绝肆虐的生态破坏行为,待时机成熟不妨开征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税,并对不可再生资源课以重税。

其次,在现有税种中增加环境保护条款。

消费税:设计差别税率,鼓励清洁环保产品的使用。只要对环境有直接或间接损害的都应收较高的税。

增值税:增加对企业购置环保设备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规定,而对购买以淘汰的构成污染的设备的企业应从构建固定资产上予以限制。

篇5

上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在土地和股市两大泡沫(一般称“资本泡沫”)的推动下,实现了较长时期的经济增长。在当时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有所谓一枝独秀的美誉。然而,进入90年代后,以地价下降为导火索,资本泡沫逐步破灭,日本经济陷入长达10多年的徘徊或萧条期。1990年GDP增长率达5.1%,1993年下降到0.3%,其后除1996年增长5.0%外,其余年份增幅在1.6%以下,1998年为-2.5%,2001年为-0.5%。失业率由1990年的2.1%,2001年上升为5.3%,为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最高。而且,同期日本经济出现了明显的通货紧缩。其一是1995年以后物价连续下跌,批发物价1995年以后7年里,除1997年为0.6%外,其余年度均为负数;消费物价虽不象批发物价那样长期下跌,也有两个年度为负数,基本上在0值周边波动。其二是泡沫经济时期泡沫化了的资本严重缩水。股市缩水:日经平均指数由最高的1989年的38916日元,2000年跌破10000日元,与1989年相比缩水70%以上。其间,虽在1993年和1999年出现过反弹,但均在20000日元以下波动,目前为11500日元左右;土地缩水:土地价格从1991年开始连续11年下跌,2002年1月1日的政府公市地价(日本中央政府国土交通省调查的价格)与最高价格的1991年相比,住宅用地价格共下跌了36.0%,商业用地价格共下跌了62.0%,而且在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大城市圈,下跌幅度更大,同比下跌52.1%和76.1%。

2.政策基调。

针对国民经济出现的长期停滞,尤其是通货紧缩,日本政府采取了以扩大国内需求为主要目标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预算扩张。税收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由1990年的27.4%,下降到1999年的22.1%,参见表1)。同时,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中央财政预算的债务依存度由1990年的8.4%,上升到2000年的38.4%(参见表2)。另一方面,1992年至1999年,政府共采取了12次以扩大政府公共投资为中心的经济对策。采取经济政策,是在政府感觉到预算安排的扩张力度仍不够,需采取追加预算时的特殊措施,可以理解为对预算扩张的强化或补充。在1992年至1999年的8年里,除1996年和1997年未实施政府经济对策(这两年预算安排仍是扩张的)外,其余6年里每年两次,反映了日本政府对经济的担忧和“关心”程度。据估算,这些政府经济对策共动用资金(包括增发国债和减税等)130多万亿日元。

3.主要政策措施。

日本政府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主要措施是扩大国债发行、减税、扩大公共投资和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等。

(1)扩大国债发行。90年代初期日本公债规模不算大,1992年中央和地方公债余额(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债,下同),占GDP比重为61.4%。但在90年代国债规模迅速扩大,2002年公债余额占GDP比重上升为139.6%,约1.4倍。从绝对额上看,日本GDP约为500万亿日元(90年代用现价计算的GDP基本上没有扩大),1990年公债余额约为300万亿日元,2002年为700万亿日元(其中中央政府国债占70%以上),10年增加了400万亿日元,年平均增加40万亿日元,年均递增9%。公债余额增大速度快,无疑是大量发行公债的结果。

表1日本租税负担率(单位:%)

税收社会保障负担合计

国税地方税小计

199017.99.527.411.338.8

199315.49.O24.41236.4

199414.58.723.212.235.3

199514.58.923.413.236.6

199614.2923.213.336.5

199714.29.223.413.637.O

199813.49.522.91436;8

199912.99.222.113.835.9

200013.99.323.214.O37.2

2001149.623.614.938.5

1997年美国15.811.727.59.236.7

有关国家英国37.51.839.39.348.6

德国25.53.729.225.254.3

情况法国29.86.536.325.762.O

注:负担率为与国民收入相比。资料来源[日]日本银行国际局编{国际比较统计}2000年版;[日]财务省2002年4月编发的宣传材料《财政的现状与今后的方针》。

表2日本财政赤字与政府债务

中央财政预算债务依存度(%)公债余额(中央与地方政府)占GDP比重(%)

美国意大利

19908.461.455.3105.4

19917.658.259.5109.3

199210.159.861.9118.3

199311.26363.4119.9

199418.769.462.6126.1

199517.776.O62.2125.2

199628.O80.661.3124.3

199721.684.759,1122.4

19982097.356.7119.9

199937.9116.954.2118.5

200038.4125

200134.3128.5

200236.9139.6

资料来源[日]财务省2002年4月编发的宣传材料(财政的现状与今后的方针);[日]财务省财务综合政策研究所编(财政金融统计日报)2001年第5期。

(2)减税。在90年代,日本政府除在每年实施一些临时性减税措施外,1994年进行了一次税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提高消费税税率,决定从1997年4月1日起将消费税税率由3%提高到5%(在提高的两个百分点中一个百分点作为地方消费税),同时从1995年开始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1999年再次下调了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00万日元提高到330万日元,低税率(10%)的适用范围由300—600万日元,扩大到350—900万日元,最高税率由50%下调至37%。与此同时,以个人所得为税基的地方居民税(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也采取了减税措施。一般经营性法人的所得税(即法人税)税率也由37%下调至30%。在增税减税同时进行的税制改革中,减税的力度明显大于增税,税负呈不断下降趋势。日本税负1990年为27.4%,1999年下降为21.1%,其后略有上升,2002年为22.9%。1997年因提高消费税税率税负略有反弹,但总体上未能阻止税负下降趋势。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的减税主要是针对国税的,地方税的税负在90年代保持了相对稳定,甚至稳中有升,1993年为9.0%,2002年上升为9.6%,国税下降幅度增大,1990年国税税负为17.9%,1999年下降为12.9%,2002年为14.0%。

(3)扩大公共投资。扩大公共投资是扩张性财政政策的重点支出项目。在90年代,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投资支出保持了较快增长,每年比上年度增长5%左右(1997年为1.3%,1998年为-7.8%),其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所占比重为10—15%。加上综合经济对策等追加预算,政府公共投资规模相当可观。如1998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公共投资比上年度下降7.8%,但是经过两次追加预算后,公共投资支出比上年度实际增长41.1%。日本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除一般预算安排资金外,还通过财政投融资提供资金。在90年代财政投融资保持了较大规模。1990年财政投融资计划总规模为34.6万亿日元,1999年上升为52.9万亿日元,年平均递增4.8%。由于财政投融资是有偿资金,其投向与私人资本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进入90年代后受到批判和质疑,其增长受到了一定的抑制,近年下降幅度更大。地方政府公共投资支出规模也较大,1999年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预算中公共投资支出分别占22.5%和11.3%。日本公共投资主要用于交通、城乡基础设施,治山治水和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由于日本政府加大公共投资力度,政府固定资产形成规模也大,1998年政府总固定资产形成占GDP比重达6.2%,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平均2%左右的水平。

(4)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日本社会保障实行收费制,其运营原则上独立于财政,由社会福利部门管理。但这并非意味着财政不承担社会保障支出,相反财政资金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营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除负责公共救助、公共卫生医疗等职责外,对于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医疗保险、年金保险和失业保险也提供资金援助。在90年代,政府资金占社会保险制度给付总额的20—30%。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期间,把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提高老年人群、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也作为重要的措施。1998年,政府曾对低收入家庭提供7000亿日元购物券,这在发达国家中是罕见的。90年代各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较快,以中央财政为例,1990年社会保障支出为11.63万亿日元,2000年上升为16.8万亿日元,10年增加5.2万亿日元,年平均递增3.8%。在中央财政支出中,除作为国债成本的国债费外,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最快,其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也由1990年的17.5%,2000年上升为19.7%。

二、财政政策效果及“微效”的原因分析

90年代以来日本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增发了400多万亿日元的公债,相当于GDP总额的80%。目前公债余额已相当于GDP的1.4倍。扩张性财政政策对日本经济的恢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1995—1996年和2000年两次出现了恢复性增长。但是,90年代日本经济呈现出复苏短期化特点。1995年和1996年GDP增长率分别达到1.5%和5.0%后,1997年出现了下降(-2.5%);2000年实现了1.2%增长后,2001年又出现了下降(-0.5%)。长期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虽然给日本经济带来了两次暂短的复苏,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强化日本经济增长的基础,没有把日本经济推向正常的增长轨道。正因如此,在日本学术界,有人称90年代以后日本财政政策“微效”(即效果不大)。

众所周知,日本政府善于运用经济政策,在战后经济发展过程中,各项政策的运用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那么,为什么90年代以来扩张性财政政策的运用效果不理想呢?根本原因在于财政政策运用缺乏针对性,而财政政策孤军作战,以及公共投资效率下降进一步影响了财政政策的效果。

90年代日本经济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国内经济,其对外经济基本上保持了较好的态势。如进出口总额,1990年至2000年年平均递增3.7%,其中出口年平均递增4.3%。贸易顺差,除1994年和1995年两年稍有下降外,其余年度均有所扩大,1999年为1230.4亿美元,比1990年的635.3亿美元增长94%,年平均增长7.6%。由于对外经济势头良好,日元也处于升值状态之中,1990年美元对日元的平均汇率为144.88日元,1995年升为93.98日元(年中最高值为79.75日元),其后有所下降,1999年平均值为113.91日元,目前为130日元左右。

国内经济问题较多,最突出的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90年代消费增长非常缓慢,基本上在2%左右,1998年为负数(-0.3%)。而且与政府消费相比,民间消费增长更加乏力。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则更糟。1992年至1999年的8年中有6年为负增长(即下降),1998年下降8.3%。同样,固定资产投资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民间投资下降。有5个年度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虽有增长,有的年度增长幅度还相当大,如1992年和1993年分别增长16.0%和15.2%,仍没能改变总固定资产投资下降的格局。90年代后期,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减速,1997年和1998年甚至下降,主要是压缩财政投融资规模所至。

导致日本国内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体系遭到重创。金融体系的创伤不仅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预期和信心,而且弱化了金融机构的功能。在资本泡沫膨胀时期,金融机构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泡沫活动之中。一方面,金融机构资产泡沫化。在股市和土地价格飞涨时期,金融机构的资产也以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土地为主。如1989年3月城市商业银行的有价证券账面收益曾高达34万亿日元。另一方面,在当时日本金融分业经营的框架下,金融机构通过向以证券交易和不动产买卖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包括金融、财务企业等)融资,实际上间接地将资金投入证券和土地市场。已经倒闭的7个住宅专业金融公司就是典型的例子。总之,在泡沫经济时期,日本金融机构资产也以严重泡沫化了的证券和土地为主。资本泡沫的破灭,不仅导致金融机构的资产严重贬值,而且由于贷款或融资对象的资产贬值,导致经营困难,甚至倒闭,不能还贷,致使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大幅度增加。日本政府关于不良债权的统计标准不断变化,其统计数字也不尽相同。1998年10月金融监督厅公布日本金融机构“有问题债权”为87万亿日元。2001年9月公布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为43.4万亿日元,其中银行32.5万亿日元。

金融资产贬值,不良债权增加,对日本经济的打击是破坏性的。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和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不足,出现了谨慎消费与谨慎投资,导致有效需求不足。日本居民资产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尤其是定期存款)为主,据统计,1996年底日本居民个人金融资产的52%是定期存款(美国为17%),11%为现金或活期存款(美国为2%)。金融机构的风险增大及其表面化,严重影响了居民对金融机构,乃至日本经济的信心和预期,出现了谨慎消费。90年代初以来日本法定利率多次下调,由1990年8月的6.00%,1999年实行零利率,同期居民消费并没有明显增长。尤其是居民消费贷款在90年代一路下滑。居民谨慎消费影响国内需求,加上生产经营性公司、企业本身资产贬值导致经营困难和负债增加,投资者也出现了谨慎投资倾向。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大量不良债权和资产贬值的影响下,出现了惜贷行为,金融功能严重弱化。90年代,日本货币供应量(M1)增长率一直在5%左右,有的年度超过10%,而银行贷款增长率很低,仅1%左右,1998年利1999年为负数,

如上所述,日本经济的问题出在金融体系上,而日本政府的对策重点放在扩大公共投资和启动消费上(其中也有一些解决金融体系问题的对策,但成效不大),一定意义上讲是下错了药,政府措施缺乏针对性,这是日本90年代以来长期财政扩张政策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财政政策扩张缺乏必要的货币政策配合,由于金融机构惜贷,实际上形成了财政政策孤军作战的局面,这也是影响财政政策效果的主要因素之一。此外,公共投资效率下降也是影响财政政策效果的因素之一。日本90年代扩张性财政政策主要是扩大公共投资,试图以此来扩大内需。但是,公共投资扩大内需的效果与投资效率是有关系的。只有当投资能带动民间的投资或者区域、产业的发展时,其效果才大,这就是所谓乘数效应。众所周知,日本70年代末步入发达国家,其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已具有相当规模,在此基础上再过份扩大公共投资,往往是“奢侈”或浪费。

眼下,我国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日本政府在1997年采取了“紧缩”的财政政策,扑灭了日本经济复苏的势头,导致日本经济长期萧条。从而“洋为中用”,提出我国应吸取日本的“教训”,不得调整目前积极财政政策的政策取向。笔者不能苟同这一观点,认为,他们对日本“教训”的把握不够准确。日本经济在1995年开始恢复增长,1996年增长率达5%。政府针对这一情况对其扩张性财政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讲:(1)通过了《财政结构改革法案》,提出到2003年消除赤字公债(不包括建设公债)发行,并在1997年和1998年编制了相对紧缩的预算,财政预算规模增长幅度下降,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1997年比由年度的28.0%下降为21.6%。(2)1997年4月1日起,消费税税率由3%提高到5%(1994年通过的税制改革法律确定)。(3)1996年和1997年末实施特别的经济对策。但是,从结果看,1997年的财政政策并非紧缩,而是扩张减速。虽然1997年的税负比1996年仅上升0.2个百分点(提高消费税税率的影响),但债务余额继续扩大,1997年末公债余额占GDP比重为84.7%,比1996年上升4.1个百分点。

虽不能完全否认财政政策调整对日本经济的影响,但是,如前所述,日本经济长期不景气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体系遭重创。假定日本政府在1997年不调整政策取向,日本经济是否就会保持较好增长势头呢?回答是否定的。1997年日本经济出现再度下滑,除固有问题影响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也不可忽视。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虽没有直接波及日本,但它影响了日本的出口,以及日本在东南亚地区合资企业的收益,同时还影响了日本投资者、消费者的信心和预期,从而影响日本经济的增长。1997年经济增长回落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决不是调整财政政策的“教训”。其后,1999年日本经济重又出现过复苏势头,但仅维持了几个月,2000年下半年开始就又转向下降,其间财政政策并未进行调整。总不能把这次下降的原因又归结为财政政策吧!日本经济在复苏与萧条之间挣扎,是其经济本身的症结决定的。此外,作为结论,认为财政政策取向不可调整,这在理论上也是存在问题的。作为景气调整财政政策,根据经济景气情况调整政策取向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调整就无政策可言。而且这一观点的理论前提也是值得商讨的。该观点认为扩张性财政政策取向不可调,意味着政府大量的国债和大规模投资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前提。我觉得,如果一国国民经济运行离不开政府的大规模投资,或者说离开政府大规模投资就要出现问题,那么这种经济就不是健康的经济。我认为,我国在实施财政政策时,要吸取日本政府投资效率低下,从而导致政策效果不大的教训,要随时注意财政政策的效果和财政政策取向的调整。

三、日本财政政策展望

1.日本经济社会面临的难题。

当前日本经济社会面临的最主要难题有经济增长依然乏力,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和财政能力低下等,它们是决定今后财政政策取向的基本因素。

首先,经济增长乏力。根据内阁府公布的《2001年度经济财政白皮书》,日本政府对当前日本经济增长的预测并不乐观。因出口的恢复,国内库存调整和资本存量调整的结束等,预计2002年度下半年经济会恢复增长,但增长率在1%左右,而且后劲明显不足。主要原因是金融体系问题影响投资者和消费者预期,制约投资和消费的扩大。而且政府推进的“结构改革”在近期内将增加企业倒闭和失业,加上美国经济的不透明性,经济恢复的动力明显不足。

其次,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对财政压力增大。1999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称为老年化比率)为16.7%,已进入高度老年化社会。不仅如此,日本人口老年化进程十分快速。据日本政府预测,老年化比率在2010年将超过20%,2020年将达25%以上,成为世界之最。人口老年化不仅意味着劳动人口减少,影响经济发展后劲,而且将加大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压力。据测算,70岁以上人口人均每年的医疗费为年轻人的5倍,加上现收现付制年金账户的高额赤字等,其对财政的压力是巨大的。

再次,财政债台高筑,能力弱化。90年代以来的长期扩张性财政政策,导致财政赤字扩大,债务累积。2001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债余额相当于GDP的1.29倍,2002年预算通过后,则进一步上升为1.4倍。不仅在西方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十分突出的。根据内阁府的测算,假定社会保障水平及其他税制不变,2005年开始以提高消费税为主来实现长期财政平衡,则消费税税率应提高到23%,同样条件下,2020年开始运作,则消费税税率应提高到34%。日本目前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在所得税税制不变的情况下,将消费税税率提高到20%以上,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正因如此,日本政府认为调整财政政策取向已刻不容缓。

2.今后财政政策展望与小泉结构改革。

篇6

上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在土地和股市两大泡沫(一般称“资本泡沫”)的推动下,实现了较长时期的经济增长。在当时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有所谓一枝独秀的美誉。然而,进入90年代后,以地价下降为导火索,资本泡沫逐步破灭,日本经济陷入长达10多年的徘徊或萧条期。1990年GDP增长率达5.1%,1993年下降到0.3%,其后除1996年增长5.0%外,其余年份增幅在1.6%以下,1998年为-2.5%,2001年为-0.5%。失业率由1990年的2.1%,2001年上升为5.3%,为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最高。而且,同期日本经济出现了明显的通货紧缩。其一是1995年以后物价连续下跌,批发物价1995年以后7年里,除1997年为0.6%外,其余年度均为负数;消费物价虽不象批发物价那样长期下跌,也有两个年度为负数,基本上在0值周边波动。其二是泡沫经济时期泡沫化了的资本严重缩水。股市缩水:日经平均指数由最高的1989年的38916日元,2000年跌破10000日元,与1989年相比缩水70%以上。其间,虽在1993年和1999年出现过反弹,但均在20000日元以下波动,目前为11500日元左右;土地缩水:土地价格从1991年开始连续11年下跌,2002年1月1日的政府公市地价(日本中央政府国土交通省调查的价格)与最高价格的1991年相比,住宅用地价格共下跌了36.0%,商业用地价格共下跌了62.0%,而且在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大城市圈,下跌幅度更大,同比下跌52.1%和76.1%。

2.政策基调。

针对国民经济出现的长期停滞,尤其是通货紧缩,日本政府采取了以扩大国内需求为主要目标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预算扩张。税收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由1990年的27.4%,下降到1999年的22.1%,参见表1)。同时,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中央财政预算的债务依存度由1990年的8.4%,上升到2000年的38.4%(参见表2)。另一方面,1992年至1999年,政府共采取了12次以扩大政府公共投资为中心的经济对策。采取经济政策,是在政府感觉到预算安排的扩张力度仍不够,需采取追加预算时的特殊措施,可以理解为对预算扩张的强化或补充。在1992年至1999年的8年里,除1996年和1997年未实施政府经济对策(这两年预算安排仍是扩张的)外,其余6年里每年两次,反映了日本政府对经济的担忧和“关心”程度。据估算,这些政府经济对策共动用资金(包括增发国债和减税等)130多万亿日元。

3.主要政策措施。

日本政府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主要措施是扩大国债发行、减税、扩大公共投资和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等。

(1)扩大国债发行。90年代初期日本公债规模不算大,1992年中央和地方公债余额(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债,下同),占GDP比重为61.4%。但在90年代国债规模迅速扩大,2002年公债余额占GDP比重上升为139.6%,约1.4倍。从绝对额上看,日本GDP约为500万亿日元(90年代用现价计算的GDP基本上没有扩大),1990年公债余额约为300万亿日元,2002年为700万亿日元(其中中央政府国债占70%以上),10年增加了400万亿日元,年平均增加40万亿日元,年均递增9%。公债余额增大速度快,无疑是大量发行公债的结果。

(2)减税。在90年代,日本政府除在每年实施一些临时性减税措施外,1994年进行了一次税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提高消费税税率,决定从1997年4月1日起将消费税税率由3%提高到5%(在提高的两个百分点中一个百分点作为地方消费税),同时从1995年开始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1999年再次下调了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00万日元提高到330万日元,低税率(10%)的适用范围由300—600万日元,扩大到350—900万日元,最高税率由50%下调至37%。与此同时,以个人所得为税基的地方居民税(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也采取了减税措施。一般经营性法人的所得税(即法人税)税率也由37%下调至30%。在增税减税同时进行的税制改革中,减税的力度明显大于增税,税负呈不断下降趋势。日本税负1990年为27.4%,1999年下降为21.1%,其后略有上升,2002年为22.9%。1997年因提高消费税税率税负略有反弹,但总体上未能阻止税负下降趋势。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的减税主要是针对国税的,地方税的税负在90年代保持了相对稳定,甚至稳中有升,1993年为9.0%,2002年上升为9.6%,国税下降幅度增大,1990年国税税负为17.9%,1999年下降为12.9%,2002年为14.0%。

(3)扩大公共投资。扩大公共投资是扩张性财政政策的重点支出项目。在90年代,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投资支出保持了较快增长,每年比上年度增长5%左右(1997年为1.3%,1998年为-7.8%),其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所占比重为10—15%。加上综合经济对策等追加预算,政府公共投资规模相当可观。如1998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公共投资比上年度下降7.8%,但是经过两次追加预算后,公共投资支出比上年度实际增长41.1%。日本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除一般预算安排资金外,还通过财政投融资提供资金。在90年代财政投融资保持了较大规模。1990年财政投融资计划总规模为34.6万亿日元,1999年上升为52.9万亿日元,年平均递增4.8%。由于财政投融资是有偿资金,其投向与私人资本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进入90年代后受到批判和质疑,其增长受到了一定的抑制,近年下降幅度更大。地方政府公共投资支出规模也较大,1999年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预算中公共投资支出分别占22.5%和11.3%。日本公共投资主要用于交通、城乡基础设施,治山治水和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由于日本政府加大公共投资力度,政府固定资产形成规模也大,1998年政府总固定资产形成占GDP比重达6.2%,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平均2%左右的水平。

(4)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日本社会保障实行收费制,其运营原则上独立于财政,由社会福利部门管理。但这并非意味着财政不承担社会保障支出,相反财政资金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营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除负责公共救助、公共卫生医疗等职责外,对于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医疗保险、年金保险和失业保险也提供资金援助。在90年代,政府资金占社会保险制度给付总额的20—30%。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期间,把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提高老年人群、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也作为重要的措施。1998年,政府曾对低收入家庭提供7000亿日元购物券,这在发达国家中是罕见的。90年代各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较快,以中央财政为例,1990年社会保障支出为11.63万亿日元,2000年上升为16.8万亿日元,10年增加5.2万亿日元,年平均递增3.8%。在中央财政支出中,除作为国债成本的国债费外,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最快,其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也由1990年的17.5%,2000年上升为19.7%。

二、财政政策效果及“微效”的原因分析

90年代以来日本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增发了400多万亿日元的公债,相当于GDP总额的80%。目前公债余额已相当于GDP的1.4倍。扩张性财政政策对日本经济的恢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1995—1996年和2000年两次出现了恢复性增长。但是,90年代日本经济呈现出复苏短期化特点。1995年和1996年GDP增长率分别达到1.5%和5.0%后,1997年出现了下降(-2.5%);2000年实现了1.2%增长后,2001年又出现了下降(-0.5%)。长期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虽然给日本经济带来了两次暂短的复苏,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强化日本经济增长的基础,没有把日本经济推向正常的增长轨道。正因如此,在日本学术界,有人称90年代以后日本财政政策“微效”(即效果不大)。

众所周知,日本政府善于运用经济政策,在战后经济发展过程中,各项政策的运用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那么,为什么90年代以来扩张性财政政策的运用效果不理想呢?根本原因在于财政政策运用缺乏针对性,而财政政策孤军作战,以及公共投资效率下降进一步影响了财政政策的效果。

90年代日本经济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国内经济,其对外经济基本上保持了较好的态势。如进出口总额,1990年至2000年年平均递增3.7%,其中出口年平均递增4.3%。贸易顺差,除1994年和1995年两年稍有下降外,其余年度均有所扩大,1999年为1230.4亿美元,比1990年的635.3亿美元增长94%,年平均增长7.6%。由于对外经济势头良好,日元也处于升值状态之中,1990年美元对日元的平均汇率为144.88日元,1995年升为93.98日元(年中最高值为79.75日元),其后有所下降,1999年平均值为113.91日元,目前为130日元左右。

国内经济问题较多,最突出的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90年代消费增长非常缓慢,基本上在2%左右,1998年为负数(-0.3%)。而且与政府消费相比,民间消费增长更加乏力。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则更糟。1992年至1999年的8年中有6年为负增长(即下降),1998年下降8.3%。同样,固定资产投资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民间投资下降。有5个年度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虽有增长,有的年度增长幅度还相当大,如1992年和1993年分别增长16.0%和15.2%,仍没能改变总固定资产投资下降的格局。90年代后期,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减速,1997年和1998年甚至下降,主要是压缩财政投融资规模所至。

导致日本国内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体系遭到重创。金融体系的创伤不仅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预期和信心,而且弱化了金融机构的功能。在资本泡沫膨胀时期,金融机构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泡沫活动之中。一方面,金融机构资产泡沫化。在股市和土地价格飞涨时期,金融机构的资产也以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土地为主。如1989年3月城市商业银行的有价证券账面收益曾高达34万亿日元。另一方面,在当时日本金融分业经营的框架下,金融机构通过向以证券交易和不动产买卖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包括金融、财务企业等)融资,实际上间接地将资金投入证券和土地市场。已经倒闭的7个住宅专业金融公司就是典型的例子。总之,在泡沫经济时期,日本金融机构资产也以严重泡沫化了的证券和土地为主。资本泡沫的破灭,不仅导致金融机构的资产严重贬值,而且由于贷款或融资对象的资产贬值,导致经营困难,甚至倒闭,不能还贷,致使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大幅度增加。日本政府关于不良债权的统计标准不断变化,其统计数字也不尽相同。1998年10月金融监督厅公布日本金融机构“有问题债权”为87万亿日元。2001年9月公布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为43.4万亿日元,其中银行32.5万亿日元。

金融资产贬值,不良债权增加,对日本经济的打击是破坏性的。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和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不足,出现了谨慎消费与谨慎投资,导致有效需求不足。日本居民资产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尤其是定期存款)为主,据统计,1996年底日本居民个人金融资产的52%是定期存款(美国为17%),11%为现金或活期存款(美国为2%)。金融机构的风险增大及其表面化,严重影响了居民对金融机构,乃至日本经济的信心和预期,出现了谨慎消费。90年代初以来日本法定利率多次下调,由1990年8月的6.00%,1999年实行零利率,同期居民消费并没有明显增长。尤其是居民消费贷款在90年代一路下滑。居民谨慎消费影响国内需求,加上生产经营性公司、企业本身资产贬值导致经营困难和负债增加,投资者也出现了谨慎投资倾向。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大量不良债权和资产贬值的影响下,出现了惜贷行为,金融功能严重弱化。90年代,日本货币供应量(M1)增长率一直在5%左右,有的年度超过10%,而银行贷款增长率很低,仅1%左右,1998年利1999年为负数,

如上所述,日本经济的问题出在金融体系上,而日本政府的对策重点放在扩大公共投资和启动消费上(其中也有一些解决金融体系问题的对策,但成效不大),一定意义上讲是下错了药,政府措施缺乏针对性,这是日本90年代以来长期财政扩张政策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财政政策扩张缺乏必要的货币政策配合,由于金融机构惜贷,实际上形成了财政政策孤军作战的局面,这也是影响财政政策效果的主要因素之一。此外,公共投资效率下降也是影响财政政策效果的因素之一。日本90年代扩张性财政政策主要是扩大公共投资,试图以此来扩大内需。但是,公共投资扩大内需的效果与投资效率是有关系的。只有当投资能带动民间的投资或者区域、产业的发展时,其效果才大,这就是所谓乘数效应。众所周知,日本70年代末步入发达国家,其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已具有相当规模,在此基础上再过份扩大公共投资,往往是“奢侈”或浪费。

眼下,我国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日本政府在1997年采取了“紧缩”的财政政策,扑灭了日本经济复苏的势头,导致日本经济长期萧条。从而“洋为中用”,提出我国应吸取日本的“教训”,不得调整目前积极财政政策的政策取向。笔者不能苟同这一观点,认为,他们对日本“教训”的把握不够准确。日本经济在1995年开始恢复增长,1996年增长率达5%。政府针对这一情况对其扩张性财政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讲:(1)通过了《财政结构改革法案》,提出到2003年消除赤字公债(不包括建设公债)发行,并在1997年和1998年编制了相对紧缩的预算,财政预算规模增长幅度下降,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1997年比由年度的28.0%下降为21.6%。(2)1997年4月1日起,消费税税率由3%提高到5%(1994年通过的税制改革法律确定)。(3)1996年和1997年末实施特别的经济对策。但是,从结果看,1997年的财政政策并非紧缩,而是扩张减速。虽然1997年的税负比1996年仅上升0.2个百分点(提高消费税税率的影响),但债务余额继续扩大,1997年末公债余额占GDP比重为84.7%,比1996年上升4.1个百分点。

虽不能完全否认财政政策调整对日本经济的影响,但是,如前所述,日本经济长期不景气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体系遭重创。假定日本政府在1997年不调整政策取向,日本经济是否就会保持较好增长势头呢?回答是否定的。1997年日本经济出现再度下滑,除固有问题影响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也不可忽视。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虽没有直接波及日本,但它影响了日本的出口,以及日本在东南亚地区合资企业的收益,同时还影响了日本投资者、消费者的信心和预期,从而影响日本经济的增长。1997年经济增长回落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决不是调整财政政策的“教训”。其后,1999年日本经济重又出现过复苏势头,但仅维持了几个月,2000年下半年开始就又转向下降,其间财政政策并未进行调整。总不能把这次下降的原因又归结为财政政策吧!日本经济在复苏与萧条之间挣扎,是其经济本身的症结决定的。此外,作为结论,认为财政政策取向不可调整,这在理论上也是存在问题的。作为景气调整财政政策,根据经济景气情况调整政策取向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调整就无政策可言。而且这一观点的理论前提也是值得商讨的。该观点认为扩张性财政政策取向不可调,意味着政府大量的国债和大规模投资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前提。我觉得,如果一国国民经济运行离不开政府的大规模投资,或者说离开政府大规模投资就要出现问题,那么这种经济就不是健康的经济。我认为,我国在实施财政政策时,要吸取日本政府投资效率低下,从而导致政策效果不大的教训,要随时注意财政政策的效果和财政政策取向的调整。

三、日本财政政策展望

1.日本经济社会面临的难题。

当前日本经济社会面临的最主要难题有经济增长依然乏力,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和财政能力低下等,它们是决定今后财政政策取向的基本因素。

首先,经济增长乏力。根据内阁府公布的《2001年度经济财政白皮书》,日本政府对当前日本经济增长的预测并不乐观。因出口的恢复,国内库存调整和资本存量调整的结束等,预计2002年度下半年经济会恢复增长,但增长率在1%左右,而且后劲明显不足。主要原因是金融体系问题影响投资者和消费者预期,制约投资和消费的扩大。而且政府推进的“结构改革”在近期内将增加企业倒闭和失业,加上美国经济的不透明性,经济恢复的动力明显不足。

其次,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对财政压力增大。1999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称为老年化比率)为16.7%,已进入高度老年化社会。不仅如此,日本人口老年化进程十分快速。据日本政府预测,老年化比率在2010年将超过20%,2020年将达25%以上,成为世界之最。人口老年化不仅意味着劳动人口减少,影响经济发展后劲,而且将加大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压力。据测算,70岁以上人口人均每年的医疗费为年轻人的5倍,加上现收现付制年金账户的高额赤字等,其对财政的压力是巨大的。

再次,财政债台高筑,能力弱化。90年代以来的长期扩张性财政政策,导致财政赤字扩大,债务累积。2001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债余额相当于GDP的1.29倍,2002年预算通过后,则进一步上升为1.4倍。不仅在西方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十分突出的。根据内阁府的测算,假定社会保障水平及其他税制不变,2005年开始以提高消费税为主来实现长期财政平衡,则消费税税率应提高到23%,同样条件下,2020年开始运作,则消费税税率应提高到34%。日本目前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在所得税税制不变的情况下,将消费税税率提高到20%以上,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正因如此,日本政府认为调整财政政策取向已刻不容缓。

2.今后财政政策展望与小泉结构改革。

篇7

一、石油销售企业面临的困境

从成品油定价机制来看,《成品油价税改革方案》中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将原流通环节差价中允许上浮8%的部分缩小为4%左右,这使得石油销售企业成品油进销差价明显缩小,营销管理的压力增大。

从全球经济大环境来看,海外疲软对中国影响仍将偏负面。具体体现:一是海外需求放缓会削弱出口增长;二是全球流动性宽松,通胀压力不减;三是外汇储备资产安全问题。受全球经济影响,国内经济不容乐观,这使得石油销售企业面临巨大的压力,一方面国内经济出现下滑,导致需求减少,使得石油销售企业市场形势十分严峻,另一方面国际油价起伏不定,加剧了石油销售企业的市场压力。

从成品油消费税开征情况看,石油销售企业效益压力明显增大。具体体现:一是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使得石油销售企业资金占压明显加大,利息等相关费用支出增加。二是通过成品油价格的形式收缴成品油消费税,汽柴油每吨分别高达1400元和1000元以上,以税代费,将成品油消费税加在成品油价格上,势必会抑制成品油消费。三是成品油消费税征收金额较高,可能刺激走私油、非标油冲击市场,从而影响和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符合政府导向为前提,通过组织、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策规定,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的经济行为。

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还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在税收筹划涵义认识上存在误区

部分纳税人对税收筹划存在错误认识:一是误将税收筹划混同于避税甚至偷税。部分纳税人只看到了税收筹划节约税款的一面,而没有意识到蕴含在税收筹划之中的“大智慧”——遵循立法精神,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避税甚至偷税,希望通过“筹划处理”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这是非常错误和危险的。二是误将税收筹划看作最终目的。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一环,其运作的全过程是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而后者又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增值税税种简介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增值税税种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目前最大的税种。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主要特点如下:一是逐环节征税,只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二是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三是税率档次少,税率简化;四是实行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购进扣税法”,征收管理严格。以上特点反映出增值税具有公平、中性、透明等特点,这有利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漏税行为,同时也说明增值税筹划的空间和弹性比其他税种要少。

四、增值税税收筹划思路及策略

结合石油销售企业的实际业务特点,增值税税收筹划思路主要有:一是缩小增值税税基;二是充分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缩小增值税税基筹划。

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适用税率-购进额×适用税率

税基主要是销售额与购进额之差。如果能降低销项税额,或者增加进项税额,则能够有效的缩小税基。结合石油销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具体筹划方案如下:

1.分解销售额,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主要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等。对于以上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策略:对于随同油销售的包装物,要单独处理,不要计入销售收入,否则就要按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处理如下:随油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在出售时如属购进时是单独计价的,以“营业费用—包装费”列支,如属购进时不单独计价的,则不需要进行单独核算。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策略:石油销售企业采用IC卡折让销售、加油积分返还等促销活动时,须制定好相关的帐务处理办法及发票管理规定,做好折让数据的后台处理,向客户开具发票时,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得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如果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若被税务部门发现,折扣金额不能作减少销售收入处理,导致税金及有关费用的增加。

2.增加抵扣额,加大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一: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为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而支付的运输费用依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策略:企业取得运费结算单据,按照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节约增值税款的同时,降低了公司营业费用。在实际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二是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发票的持有人是同一人。三是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

政策二: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时,按购进价和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策略:由于抵扣税率差异,运输费用进项税抵扣率(7%)远低于购进油品的进项抵扣率(17%),因此,石油销售企业在购进油品时,尽量采用“一票制”结算,一方面可以增加进项税抵扣,节约税务支出。另一方面,运杂费可进入油品采购成本,以减少费用支出。

政策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24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以下情况: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策略:石油销售企业在认真贯彻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同时,要用足增值税相关政策,通过合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降低有关成本费用支出。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业务如下:

1、外购商品(汽油、柴油、煤油、油、燃料油、清洁剂、加油IC卡、其他石化产品等);

2、水费、电费、运杂费;

3、购买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

4、符合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购进。

政策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就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策略:石油销售企业应该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时间,完善入账手续,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并在当月申报抵扣,避免应扣未扣而造成企业税款资金占用,乃至损失企业税款。如果在规定的180天内,企业未进行认证,但又符合《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所列示的几种客观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利用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1.石油销售企业一般都是总机构下设若干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分布区域较广,经常发生货物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移送,如果这些分支机构单独缴纳增值税时,会发生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不同而造成部分分支机构税款较多,而部分分支机构留抵增值税额较大。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策略:石油销售企业可向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汇总纳税,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根据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各分支机构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各分支机构根据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就地缴纳,能有效解决了增值税的预留、预缴问题,起到了很好的推迟纳税效果,减少了大量的税款资金占用,从而节约了财务费用。具体计算流程如下:

总分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当月汇总销项税额-总分机构当期进项税额

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100%

各分支机构分配的应纳增值税=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总分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

2.石油销售企业一方面销售油品,另一方面拥有的自有车辆也消费油品,如果按照市场价对自己销售油品,则会多缴纳由销售毛利涉及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从2002年5月1日起,加油站通过税控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在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下列项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⑴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⑵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⑶加油站本身倒库油;⑷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策略:石油销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自有车辆用油从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按照成本价直接冲减销售成本,由此减少由销售毛利涉及的增值税税款。

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石油销售企业须外拓市场,内抓管理,提升效益。本文结合石油销售企业经营实际,对增值税税种如何进行筹划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其他石油销售企业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1]刘青波.浅谈石化企业税务筹划.现代经济信息,2010(6):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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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3)10-0073-11

一、欧盟环境税理论概述

环境税亦称生态税或绿色税,最早由发达国家开征。欧盟国家在工业化革命进程中生态环境遭致不同程度的破坏,政府亟需通过政策和经济手段分配环境资源和保持生态平衡,于是环境税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环境税是将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而增加的社会成本,内化至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和价格中,通过市场手段来保护环境资源。广义的环境税包括与保护环境相关的各类税收,如环境税、资源税、汽油消费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能源税、废弃物税、废水税、噪声税等等,不一而足。有关环境税收的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庇古税的提出。1912年,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用解决外部性的税收方法来解决保护环境的政策问题,即通过征收环境税(庇古税),迫使厂商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Pigou,1912)。庇古认为,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导致了私人的最优而非社会的最优。为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应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外部纠正私人成本。使得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和利益等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利益。简单地讲,庇古税是以从量税的形式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污染排放者的纳税义务,并对之直接征收。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则为环境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依托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论,他认为环境既有外部性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因此,环境税是一种重要的环境政策手段(Marshell,1969)。经过一百余年的发展,时至今日,欧盟国家有关环境税的研究日趋成熟完善,张会萍(2002)、周国川(2006)等总结了欧盟的环境税理论发展趋势。认为目前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环境税要素的研究。为了保证政府和公众能够接纳环境税政策,同时为了保证环境税实施的有效性,环境税征税对象的选择必须与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密切相关。为了增加透明度,在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难以确定和监测的情况下,应简化税基的确定方式。理论上的最优税率应能够使削减排放的私人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成本,从而实现社会成本的内在化,但种种因素的存在使之仅仅能停留在理论阶段。而可行的次优税率选择应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来确定,并根据各种信息的变化即时作出调整。

二是对税收公平的研究。环境税产生的分配影响会增加不公平,而这种不公平对不同群体的影响又是不同的,比如不同的收人群体、不同类型的家庭、不同的类型行业或企业、企业与家庭之间等等。政府需要针对不同的分配影响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来减轻那些最受影响群体的税收负担,以实现更为有效的公平。

三是对环境税收人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目前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资助环境改善开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环境税款应使用在特定污染问题的特定群体上面,增加的环境税收入可以相应减少其它税收,来补贴那些受影响最为严重的群体。甚至也有观点认为环境税应与其他税收一样,是公共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可用于公共支出,比如减少政府赤字,而不必用于特定用途。所以,为了正确使用环境税款,使用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环境、社会、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的机会成本(张会萍,2002)。

四是有关环境税收效应的研究。任何税收的首要职能是收入功能。环境税也不例外,除了对负外部性的纠正以外,环境税还可以增加公共财政收入。目前的部分工业化国家公共财政收入主要依赖所得税,但所得税的扭曲效应会减少劳动力供给和投资,因而有学者提出可以将所得税转化为不具备扭曲效应的环境税。这样既改善了环境质量同时又减少了额外的税收负担,此即环境税的“双赢效应”假设。目前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环境税的非环境收益性研究,比如所得税向环境税会减少对劳动力的税负,在实现更清洁的环境同时也能增加就业。

近年来低碳概念的提出,则将环境税和低碳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斯特恩认为气候变化归根到底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和财政的问题,社会要实现低碳发展,包括环境税在内的相关政策制度不可或缺(Nicholsa Stem,2006)。

二、欧盟各国环境税收实践的比较

(一)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一体化

欧盟各国在有关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制定上,经历了从简单的补偿成本收费,到有针对性地开征特定的环境税种,再到对税制的全面绿化改革的过程,历时一百余年。从早期庇古税的提出直至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此阶段基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税主要表现为收费形式。通过收费,由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相关成本。主要种类有特定用途收费、用户费等等,属于环境税的雏形阶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欧盟各国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资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汽油消费税等,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征收目的主要考虑了环境资源的分配和收入功能。90年代中期至今则是环境税制度的迅速发展时期。近年来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紧张的形势,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以低碳为目标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开始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战略行动,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政策的调整:包括产业政策、能源政策、技术政策、贸易政策、财税政策等。为了推行有利于环保的财税政策,许多国家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如欧盟各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现欧盟环境税费政策一体化改革,包括欧盟成员国的能源税改革、环境税费结构调整,建立税收减免和返还机制等。基于欧盟统一市场建设和环境保护与产品竞争力维护需要的原则,其环境税费以市场运作作为前提和基础,其税率费率的制定与环境资源的价值正向联系。欧盟税费一体化的基础基于环境标准和管理的一体化,早期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差异较大,阻碍了正常贸易,为消除影响,当时欧盟环境政策的主要议题就是环境标准一体化,1971~1976年的第一期环境行动项目涉及到固体废弃物和污水排放为各成员国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性的指引。尽管起草者和建议者欧盟委员会并没有方案的决策权和实施权。但是却对欧盟环境政策一体化产生了深远影响。80年代欧盟环境税费的主要特点就是要求各成员国建立限制空气污染物排放的税费政策。由于国情不同,在具体费税政策方面,各成员国并不相同,总的来说,差别收费和多重征税制度是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最大特色。90年代欧盟重点对现有政策进行审查和修订。加强政策发展方向一体化的协同。欧盟环境政策战略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建立一体化环境政策框架,来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绿色税费的改革和调整,这对环境标准制定的影响很大,也推动着新手段的开发和运用,促使不同部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环境政策更加协调。欧盟环境政策的创新包括欧盟整体层次与欧盟国家层次,欧盟整体层次的环境政策创新仅具有指引和协调的作用,所采用的标准是下限标准,即各成员国排放标准和收费(税)标准最低不能低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指导性标准,并且最低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就会修订并提高,以鼓励条件成熟的成员国执行更为严厉的环境标准,同时给条件尚未成熟的成员国时间上的缓冲余地。

(二)欧盟国家环境税制改革的措施

1.开征各种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主要是是对污染物或者污染行为征收污染税。OECD(1993)的研究表明,与政府管制相比,环境税的主要优点是:环境税通过改变相对价格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考虑环境影响,其灵活性更高。许多国家都将环保规章制度和环境税以及其他一些经济手段以互补的方式加以综合运用。目前具体开征的税种大体可分为五类:

一是对废气排放课征的污染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见表1)、二氧化碳税、二氧化氮税,欧盟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丹麦、瑞典、芬兰、挪威等在90年代开征。二氧化碳税最早由芬兰在90年代开征,目前瑞典、挪威、荷兰、丹麦也开征此税。二氧化氮税目前有法国、瑞典、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开征。二是水污染税,目前欧盟国家绝大部分都开征此税。三是垃圾税,目前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开征。四是噪音税,目前荷兰开征了机场噪音税,德国开征了汽车噪音税。五是农业污染税,主要针对农药和化肥产品征收,目前主要有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等国开征。

2.绿化原有税制。一是取消原有税制中不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取消污染能源和产品的税收优惠,调整原有税收制度和政策,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规定;二是对原有税种如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车船)税等实行更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绿化原有税制。如为推广无铅汽油的使用,目前欧盟国家对含铅汽油实行高消费税政策,实施效果良好。(表2)

在所得税调整方面,主要包括对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荷兰和德国允许税前扣除和给予税收抵免等;荷兰和芬兰为鼓励环保技术的研发和使用,允许环保设备可以加速计提折旧等。机动车(车船)税方面,目前德国按机动车的污染程度分档征收机动车税,无污染排放的电车则免予征收;英国、芬兰的政策是对小排量和低排放的车辆减征或者免征机动车税;意大利则通过对环保车实行减征销售税的方式来鼓励人们购买使用(梁本凡,2002)。

目前,从欧盟的环境税收实践来看,各国政府都比较注重运用税收手段来加强环境保护。一些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制度已经比较完善,环境税收入已经成为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如荷兰的环境税收入占其税收收入的比重已达14%。环境税收在减轻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如通过对含铅汽油征收高额消费税,目前欧盟国家已全部使用无铅汽油。丹麦政府在1991年率先征收碳税,按行业不同对交通事业、商住用电、轻工业、重工业分别设计了高低不同的碳税税率,其节能减排效果明显,从1980~2002年的22年间,丹麦能源消耗总量基本保持稳定,但从能源消耗结构来看,煤和焦炭以及油等高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消耗比重逐步降低,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清洁能源的使用却在逐步增加,从而导致丹麦整个能源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呈逐年减少态势,未实行碳税前的1990年,丹麦的能源工业碳排放量为5270万吨,2005年为4940万吨,总量减少了340万吨。1990年,电力生产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度为937克,2005年为517克,减少了420克,降幅为44.82%(李璎,2011)。碳税的征收对丹麦能源结构调整产生了积极影响,其他如瑞典等国家都有类似经验。

三、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税收政策现状

(一)环境问题困境

我国作为新兴工业大国,面临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我国经济总量庞大,目前GDP居世界第2位,但是,综合对比全球主要大国单位产值能耗和人均能源消耗量,我国却处于落后水平,也就意味着同样创造单位价值,中国要消耗更多的能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带来的高碳排放所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加重,不仅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城市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目前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也开始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不断扩大,这些都将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文明和谐发展。因此,实行低碳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唯一选择。

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着许多现实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合理,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低碳技术的开发与储备不足等等。从政策层面来看,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发展低碳经济所需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不健全,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不完善。这将会极大地阻碍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低碳经济中主导作用和引导作用的发挥,也势必会阻碍现代化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结构转型建设步伐。因此,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应该从上至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利于资源节约以及发展低碳产业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完善相关的能源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

(二)环境税收制度现状

与欧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护环境的税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国缺乏绿色环保的设计理念,首先是现行税制体系中没有针对环境污染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其次,现有税制的绿化程度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环境保护的正效应,税制结构、税种的设立安排并没有特别关注当前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和内涵。目前的税制结构体系中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种在增加政府收入方面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制整体绿化不够,高速增长的经济和税收收入速度未能在发展当中起到更好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反而可以这样说:经济增长、税收增长是以高能耗、高污染为代价取得的。

由于现有税制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方面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不适应低碳发展的时代要求,因此进行税制的绿化改革是势在必行。欧盟环境税制改革的历程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如何借鉴欧盟已经取得的环境税制研究和实践成果,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税收理论,并建立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环境税制,是一个非常现实和紧迫的战略问题。

四、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内容

(一)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

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政府设计绿色税制时要充分考虑各地区发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要具有前瞻性和整体性,应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整治污染行业和污染企业、鼓励和促进低碳产业的发展。因此改革一定要能使税收制度从宏观上对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微观上对企业的生产或居民的消费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促使其选择低碳生产和生活方式。根据我国在低碳发展方面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并结合欧盟环境税收方面的实践经验,来构建我国环境税收体系:首先应设计税费整合方案,使之一体化。其次要对现行税制进行深度改革,利用税负转嫁方式提高资源产品和易污染产品的价格。提高生产者和使用者的相对成本,保持对生态环境的友好。再次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征新的环境税种,包括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碳税等,并实行专款专用。另外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按照目前的中央、地方的分税体制,除个别地区以外,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由国家统一实施,中央政府首先应从整体上制定统一税制,负责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在某些地方税种上的自,并实行严格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特别是一些地方税种的实施中,制定一些配套税收政策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行。为谨慎起见,可以在税制改革中选择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省份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

(二)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1.费税整合。目前我国企业整体的税费负担已经比较沉重。原因是企业除了负担各种税收以外,还要缴纳名目繁多的各种政府收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税收体系之外,还建立了独立的收费体系,比如环保方面的排污收费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收费项目的不规范,造成了企业整体税费负担过重,并且规费收入的使用也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如果再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开征新的税种或者提高税率,势必会加重企业负担,企业通过税负转嫁最终又将负担转移给消费者。如何做到在不加重社会的整体负担的前提下,提高企业或者个人的环境使用成本呢?这就必须进行费税的结构性调整,对现有收费重新归集、处理,取缔非法收费,减少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这样可以平衡因环境税制改革后带来的社会整体税负增加,以减轻企业或者个人的整体负担。同时应将原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提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使用效率。

2.绿化现有的税种。

(1)资源税。从目前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来看,资源税的绿化应该首先提上议事日程。为了遏制资源的过度生产与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资源税应进行以下调整:①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开征了资源税的欧盟国家一般征税范围都比较宽泛,而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目前仅局限于原油、天然气、原煤、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和盐,因此,应当适时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严重短缺或遭受严重破坏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②改变计征方法。资源税偏低的单位税额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利于对高耗能产业的限制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在理顺资源价格体系的同时,应该实行比例税率,实现价税联动。实行差别税率,对诸如原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实行较高税率,通过税负转嫁提高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迫使企业使用节能设备或者减少资源的使用量,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2011年11月1日开始,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实行5%~10%的从价定率计征办法,下一步应考虑将其他应税产品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或从量与从价结合的方式。

(2)消费税。消费税带有非常强烈的政策调控意图,目前选择了14类产品征收,其中对卷烟、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和实木地板的征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意图。消费税对生产者征收,通过税负转嫁提高终端价格,影响消费者的使用。消费税的绿化一方面可以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塑料袋、电池等纳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将现有征税产品进行结构优化,如小汽车,2006年起按排量大小拉大了税率差距,排量1.0升以下最低税率为1%,排量4.0升以上最高为40%,对高能耗的大排量汽车消费调控作用明显,今后还可按尾气排放量实行区别对待,如达到国Ⅳ或国Ⅴ排放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混合动力或者使用以乙醇为原料的燃料的汽车可以适当减免税,电动车继续免税。成品油中的汽油和柴油也可实行国Ⅳ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以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对烟酒,税率还可以继续提高,以实现控烟控酒目的。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则可以将现有5%的税率提高至10%,以保护森林资源。

(3)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为了控制耕地的滥用和占用,我国先后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耕地持续减少,使我国粮食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隐患之一。土地资源紧张的广东省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4亩,是全国人均耕地的29%,远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划定的0.8亩的警戒线。特别是2001-2005年间,由于工业的快速发展占用耕地,广东省共减少耕地258.45万亩,平均每年减少51.69万亩。广东粮食至今无法实现自给,这与广东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密切相关,同时也与广东耕地面积太少,农民无田可种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作为地方税种改革,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可以扩大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以合理利用土地,尽量保护已经日渐稀缺的耕地资源。

(4)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类似意大利的机动车销售税,是在车辆上牌环节按照车辆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属于中央固定收入,车船税是一个地方税种,类似于欧盟国家的年机动车税,主要对机动车船征收,实行幅度定额税率。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机动车数量呈爆炸性增长,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资料,截至2011年11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23亿辆,汽车保有量达1.04亿辆。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一方面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另一方面却使得城市环境质量越来越差,特别是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汽车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一方面要发展,另一方面要尽量减少产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这两个税种应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建议改革现有车辆购置税,实施差别税率,以排气量作为依据,节能和小排量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现行10%税率的基础上适当减低,如减为5%,而高耗能或超过3.0以上的大排量的机动车可以参照消费税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如增加为20%的税率等。从2012年开始,车船税已经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同时根据排量来区别不同的税额。对于机动车较多的地区,可以尽量选择最高幅度来征收,这样大幅提高车辆的使用成本,同时应拿出部分增加的收入作为治理空气污染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5)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个专款专用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附加征收,目的是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来源,按区域实行差别税率,是一个地方税种。城建税今后的改革方向是:为了尽早实现城镇化目标,筹集更多的资金来加快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今后应将城建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并统一税率,目前市区为7%,县城和镇为5%,其他地区为1%,可统一提高至7%。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原来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过热,今后可以考虑在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恢复征收,专门针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新增企业或者行业征收,以限制高污染产业的发展。

3.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

税式支出。是指国家给予一些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照顾的作用,因此所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放弃或让与就构成了财政上的税式支出。税式支出体现了直接政策导向,可以用来作为鼓励企业低碳生产、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手段。在原有的税收优惠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1)直接税。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3免3减半的优惠,综合利用资源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税。今后可以借鉴德国和荷兰经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比如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是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采用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来加速折旧: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技术改造费用、购入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等允许税前一次性列支并加计扣除;对于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漠的企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对企业进行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对环保科研成果的转让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对于个人在环保和治污方面获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间接税。企业普遍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目前流转税在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今后可以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政策倾斜:比如扩大优惠企业和优惠产品的范围,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或者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销售通过环保节能认定的产品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

4.开征新的环境税税种。

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目前政府在环保投入方面。资金相对不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并对筹措到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1)环境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和原材料开征了专门的环境税,我国也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征此类税收,该税种现阶段可以选择污染类产品征收,征收环节可以选择在流通环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在零售环节实行价外课征,在销售发票上分列价税,使负税人消费者一目了然。开征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税率不宜过高。

(2)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目前很多欧盟国家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能很好地弥补现行消费税的不足,能促进能源结构合理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污染物排放,是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能源环境问题、实现低碳发展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对于重度污染物二氧化硫,我国也可借鉴欧盟经验,针对排放此类气体的企业开征二氧化硫税。

(3)水污染税和废物污染税。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开征了水污染税,针对日趋严重的排污问题,我国可试行开征污染税以代替排污费,以排放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课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企业和个人可实行不同的征收办法区别: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按实际排放量采用定额税率征收。实际排放量如果不能确定,则可根据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对居民则以其排放的生活废水作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课征。

上述三种环境税收比较适合选择污染比较严重的省市作为试点,从重点污染地区和污染行业人手,积极尝试,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和征收地区。将来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学习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开征垃圾税,效仿荷兰、德国开征噪音税,借鉴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的经验开征农业污染税。

另外,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入一般是专款专用,如法国,95%以上的环境税相关收入都实现了专款专用(梁本凡,2002)。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国情,我国新开征的二氧化碳税、污染税等环境税收入也应该如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实现专款专用。应避免以保护环境为名,增加税负后,税款却用于其他方面。只有将环境税款全部用于环境保护的公共支出方面,才能真正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

(王政电子邮箱:)

参考文献:

梁本凡.2002.绿色税费与中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7:27-47.

李璎.2011.丹麦环境税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论坛(10).

张会萍.2002.环境税及其国际协调[D].厦门大学博士论文.

周国川.2006.环境问题与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D].河海大学博士论文.

Marshell.1969.Principles of Economics [M].London:MacMillan,8th Edition.

Nicholas Stem.2006.Stem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UK.

篇9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月25日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由于过度依赖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忽视了环境以及资源的实际承载力,导致生态环境恶化、资源短缺、环境防治任务艰巨,这也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瓶颈。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举措是全球关注的焦点。但由于我国收缴排污费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和治理效果会大打折扣。并且,部分排污费项目已具备“费改税”的条件。因此,在结构性减税背景下,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5年6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

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方面税种的研究,更多的关注是以环境保护税替代现行的扭曲性税收,即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也降低或消除了负外部效应,以期达到环境改善与非环境目标的双重效应,这也就是“双重红利”效应,双重红利效应也是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特点。目前,在结构性减税背景下,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已成定局,且我国税制改革也不完善,因此就本文而言,我们主要依据“强势双重红利论”来实现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与税制优化的联动。开征环境保护税,实现环境保护的专门目的,使得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达到最优,是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选择。

二、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费收入现状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阶段,现行税制逐渐在进行完善,并且到目前为止,没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种,只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而2003年收缴的排污费是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收费制度。

(一)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

1、资源税。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以及资源的有偿使用,在税目设置以及执行过程中间接体现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作用,通过提高开采资源的成本来“倒逼”资源开采者节约资源,提高利用率来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发挥资源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

2、消费税。消费税,主要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筹集财政收入。虽说最初目的在于筹集财政收入,但其税目中又属于过度消耗环境资源的产品,也体现了引导环保消费的产业结构方向。并且从2008年与2014年的燃油税费改革,,通过提高成品油使用成本,促使消费者节约或减少石油资源的消费从而达到节能环保的作用。

3、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主要作用是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且有利于车船的管理、合理配置和调节居民的财富差距。2012年执行的车船税是按照排放量的分级差别进行征收的,通过税收手段引导社会居民节能减排的消费方向,对低排放量家用车征轻税,对高排量车征以高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减少高耗能高排量车的消费、缓解能源危机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根据2014年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为了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仅对新能源车辆的车辆购置税进行免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所征收的车辆购置税就是为了促进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收费制度。始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环保收费制度,它对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控制环境恶化、提高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目前现行环境收费制度主要由排污费和其他相关收费制度构成。

1、排污费。自1978年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后,经过1982年、1986年和1989年修改,在1991年《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使得我国标准的排污费制度建立起来。而2003年改革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使得排污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把排污费征收由单因子超标收费为主转变为多因子总量收费为主,在总体上实行“排污收费、超标处罚”的制度,这样就可以鼓励和刺激企业消减污染物,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目前,我国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五大领域按照定额征收排污费。

2、其他收费制度。在自然资源禀赋较高的省份,通常会征收资源开采和生态补偿方面的一些收费项目。云南省在磷矿开采环节征收磷资源保护资金,由开采者缴纳,按每吨20元征收。而山西省对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可持续发展基金,按照开采的原煤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进行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

(三)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费收入结构。随着我国GDP的高速增长,我国税收收入也保持着较快增长,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收入也不例外,保持着快速增长趋势;随着生态环境形势越来越严峻,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以及普及范围越来越完善,近年来的排污费收入规模也保持着增长趋势,2000年到2013年的排污费的平均增长率保持在20%,具体数据见表1。(表1)因此,综合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收入与排污费收入分析得出,我国关于环境税费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为0.94%,其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为0.89%,排污费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为0.05%,具体数据见表2。(表2)

三、开征环境保护税对宏观税负的影响分析

目前,随着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已是箭在弦上。它的征收,会引起宏观税负的增加。根据征求意见稿征收标准,通过对比排污费与征求意见稿中的定额税率可以看出,基于平稳过渡的考虑,相对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环境保护税征收意见稿中大气污染物与水污染物的定额税率分别提高了0.5元、0.8元外,其他税目的征收标准未发生变化。那么,在其他税种的税负不变的前提下,若按照征求意见稿征收环境保护税,则环境保护的开征会导致整个社会宏观税负的上升。

而结构性减税,是指“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下侧重于减税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旨在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通过一系列“减法”措施,对税制结构做进一步优化,从而使税收更好地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强调“减税”,降低税负水平;二是强调“结构性”,是有选择的、带有强烈优化结构的意图减税安排。因此,我们必须在结构性减税的背景下,依据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进行调整以达到优化税制,以期达到顺利开征环境保护税及优化税制。

四、结论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并且在经济下行压力和税收总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开征环境保护税可以得到“双重红利”,使得生态环境得以尽快修复保护,整个税制也得到优化完善。

为了落实好结构性减税这一税收政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调整:(1)加强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宣传引导,收集企业以及公众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及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2)应尽快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费改税”,使得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法规范化,并且整合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税种税目,相应地增加到环境保护税的税目中,对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进行适当扩围;(3)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适时依据不同征税对象,分别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或比例税率征收,并且提高相应的税率;(4)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前提下,既可以进行结构性减税的“减法”,既依据税制改革方向选择一些特定税种来削减其税负,也可以通过结构性加税,即适当调整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来弥补减税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因此,在结构性减税的背景下,应该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适时减少其他税种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负担,逐渐优化税制,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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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

上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在土地和股市两大泡沫(一般称“资本泡沫”)的推动下,实现了较长时期的经济增长。在当时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有所谓一枝独秀的美誉。然而,进入90年代后,以地价下降为导火索,资本泡沫逐步破灭,日本经济陷入长达10多年的徘徊或萧条期。1990年GDP增长率达5.1%,1993年下降到0.3%,其后除1996年增长5.0%外,其余年份增幅在1.6%以下,1998年为-2.5%,2001年为-0.5%。失业率由1990年的2.1%,2001年上升为5.3%,为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最高。而且,同期日本经济出现了明显的通货紧缩。其一是1995年以后物价连续下跌,批发物价1995年以后7年里,除1997年为0.6%外,其余年度均为负数;消费物价虽不象批发物价那样长期下跌,也有两个年度为负数,基本上在0值周边波动。其二是泡沫经济时期泡沫化了的资本严重缩水。股市缩水:日经平均指数由最高的1989年的38916日元,2000年跌破10000日元,与1989年相比缩水70%以上。其间,虽在1993年和1999年出现过反弹,但均在20000日元以下波动,目前为11500日元左右;土地缩水:土地价格从1991年开始连续11年下跌,2002年1月1日的政府公市地价(日本中央政府国土交通省调查的价格)与最高价格的1991年相比,住宅用地价格共下跌了36.0%,商业用地价格共下跌了62.0%,而且在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大城市圈,下跌幅度更大,同比下跌52.1%和76.1%。

2.政策基调。

针对国民经济出现的长期停滞,尤其是通货紧缩,日本政府采取了以扩大国内需求为主要目标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预算扩张。税收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由1990年的27.4%,下降到1999年的22.1%,参见表1)。同时,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中央财政预算的债务依存度由1990年的8.4%,上升到2000年的38.4%(参见表2)。另一方面,1992年至1999年,政府共采取了12次以扩大政府公共投资为中心的经济对策。采取经济政策,是在政府感觉到预算安排的扩张力度仍不够,需采取追加预算时的特殊措施,可以理解为对预算扩张的强化或补充。在1992年至1999年的8年里,除1996年和1997年未实施政府经济对策(这两年预算安排仍是扩张的)外,其余6年里每年两次,反映了日本政府对经济的担忧和“关心”程度。据估算,这些政府经济对策共动用资金(包括增发国债和减税等)130多万亿日元。

3.主要政策措施。

日本政府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主要措施是扩大国债发行、减税、扩大公共投资和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等。

(1)扩大国债发行。90年代初期日本公债规模不算大,1992年中央和地方公债余额(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债,下同),占GDP比重为61.4%。但在90年代国债规模迅速扩大,2002年公债余额占GDP比重上升为139.6%,约1.4倍。从绝对额上看,日本GDP约为500万亿日元(90年代用现价计算的GDP基本上没有扩大),1990年公债余额约为300万亿日元,2002年为700万亿日元(其中中央政府国债占70%以上),10年增加了400万亿日元,年平均增加40万亿日元,年均递增9%。公债余额增大速度快,无疑是大量发行公债的结果。

表1日本租税负担率(单位:%)

税收社会保障负担合计

国税地方税小计

199017.99.527.411.338.8

199315.49.O24.41236.4

199414.58.723.212.235.3

199514.58.923.413.236.6

199614.2923.213.336.5

199714.29.223.413.637.O

199813.49.522.91436;8

199912.99.222.113.835.9

200013.99.323.214.O37.2

2001149.623.614.938.5

1997年美国15.811.727.59.236.7

有关国家英国37.51.839.39.348.6

德国25.53.729.225.254.3

情况法国29.86.536.325.762.O

注:负担率为与国民收入相比。资料来源[日]日本银行国际局编{国际比较统计}2000年版;[日]财务省2002年4月编发的宣传材料《财政的现状与今后的方针》。

表2日本财政赤字与政府债务

中央财政预算债务依存度(%)公债余额(中央与地方政府)占GDP比重(%)

美国意大利

19908.461.455.3105.4

19917.658.259.5109.3

199210.159.861.9118.3

199311.26363.4119.9

199418.769.462.6126.1

199517.776.O62.2125.2

199628.O80.661.3124.3

199721.684.759,1122.4

19982097.356.7119.9

199937.9116.954.2118.5

200038.4125

200134.3128.5

200236.9139.6

资料来源[日]财务省2002年4月编发的宣传材料(财政的现状与今后的方针);[日]财务省财务综合政策研究所编(财政金融统计日报)2001年第5期。

(2)减税。在90年代,日本政府除在每年实施一些临时性减税措施外,1994年进行了一次税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提高消费税税率,决定从1997年4月1日起将消费税税率由3%提高到5%(在提高的两个百分点中一个百分点作为地方消费税),同时从1995年开始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1999年再次下调了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00万日元提高到330万日元,低税率(10%)的适用范围由300—600万日元,扩大到350—900万日元,最高税率由50%下调至37%。与此同时,以个人所得为税基的地方居民税(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也采取了减税措施。一般经营性法人的所得税(即法人税)税率也由37%下调至30%。在增税减税同时进行的税制改革中,减税的力度明显大于增税,税负呈不断下降趋势。日本税负1990年为27.4%,1999年下降为21.1%,其后略有上升,2002年为22.9%。1997年因提高消费税税率税负略有反弹,但总体上未能阻止税负下降趋势。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的减税主要是针对国税的,地方税的税负在90年代保持了相对稳定,甚至稳中有升,1993年为9.0%,2002年上升为9.6%,国税下降幅度增大,1990年国税税负为17.9%,1999年下降为12.9%,2002年为14.0%。

(3)扩大公共投资。扩大公共投资是扩张性财政政策的重点支出项目。在90年代,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投资支出保持了较快增长,每年比上年度增长5%左右(1997年为1.3%,1998年为-7.8%),其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所占比重为10—15%。加上综合经济对策等追加预算,政府公共投资规模相当可观。如1998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公共投资比上年度下降7.8%,但是经过两次追加预算后,公共投资支出比上年度实际增长41.1%。日本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除一般预算安排资金外,还通过财政投融资提供资金。在90年代财政投融资保持了较大规模。1990年财政投融资计划总规模为34.6万亿日元,1999年上升为52.9万亿日元,年平均递增4.8%。由于财政投融资是有偿资金,其投向与私人资本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进入90年代后受到批判和质疑,其增长受到了一定的抑制,近年下降幅度更大。

地方政府公共投资支出规模也较大,1999年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预算中公共投资支出分别占22.5%和11.3%。日本公共投资主要用于交通、城乡基础设施,治山治水和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由于日本政府加大公共投资力度,政府固定资产形成规模也大,1998年政府总固定资产形成占GDP比重达6.2%,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平均2%左右的水平。

(4)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日本社会保障实行收费制,其运营原则上独立于财政,由社会福利部门管理。但这并非意味着财政不承担社会保障支出,相反财政资金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营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除负责公共救助、公共卫生医疗等职责外,对于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医疗保险、年金保险和失业保险也提供资金援助。在90年代,政府资金占社会保险制度给付总额的20—30%。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期间,把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提高老年人群、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也作为重要的措施。1998年,政府曾对低收入家庭提供7000亿日元购物券,这在发达国家中是罕见的。90年代各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较快,以中央财政为例,1990年社会保障支出为11.63万亿日元,2000年上升为16.8万亿日元,10年增加5.2万亿日元,年平均递增3.8%。在中央财政支出中,除作为国债成本的国债费外,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最快,其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也由1990年的17.5%,2000年上升为19.7%。

二、财政政策效果及“微效”的原因分析

90年代以来日本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增发了400多万亿日元的公债,相当于GDP总额的80%。目前公债余额已相当于GDP的1.4倍。扩张性财政政策对日本经济的恢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1995—1996年和2000年两次出现了恢复性增长。但是,90年代日本经济呈现出复苏短期化特点。1995年和1996年GDP增长率分别达到1.5%和5.0%后,1997年出现了下降(-2.5%);2000年实现了1.2%增长后,2001年又出现了下降(-0.5%)。长期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虽然给日本经济带来了两次暂短的复苏,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强化日本经济增长的基础,没有把日本经济推向正常的增长轨道。正因如此,在日本学术界,有人称90年代以后日本财政政策“微效”(即效果不大)。

众所周知,日本政府善于运用经济政策,在战后经济发展过程中,各项政策的运用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那么,为什么90年代以来扩张性财政政策的运用效果不理想呢?根本原因在于财政政策运用缺乏针对性,而财政政策孤军作战,以及公共投资效率下降进一步影响了财政政策的效果。

90年代日本经济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国内经济,其对外经济基本上保持了较好的态势。如进出口总额,1990年至2000年年平均递增3.7%,其中出口年平均递增4.3%。贸易顺差,除1994年和1995年两年稍有下降外,其余年度均有所扩大,1999年为1230.4亿美元,比1990年的635.3亿美元增长94%,年平均增长7.6%。由于对外经济势头良好,日元也处于升值状态之中,1990年美元对日元的平均汇率为144.88日元,1995年升为93.98日元(年中最高值为79.75日元),其后有所下降,1999年平均值为113.91日元,目前为130日元左右。

国内经济问题较多,最突出的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90年代消费增长非常缓慢,基本上在2%左右,1998年为负数(-0.3%)。而且与政府消费相比,民间消费增长更加乏力。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则更糟。1992年至1999年的8年中有6年为负增长(即下降),1998年下降8.3%。同样,固定资产投资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民间投资下降。有5个年度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虽有增长,有的年度增长幅度还相当大,如1992年和1993年分别增长16.0%和15.2%,仍没能改变总固定资产投资下降的格局。90年代后期,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减速,1997年和1998年甚至下降,主要是压缩财政投融资规模所至。

导致日本国内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体系遭到重创。金融体系的创伤不仅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预期和信心,而且弱化了金融机构的功能。在资本泡沫膨胀时期,金融机构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泡沫活动之中。一方面,金融机构资产泡沫化。在股市和土地价格飞涨时期,金融机构的资产也以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土地为主。如1989年3月城市商业银行的有价证券账面收益曾高达34万亿日元。另一方面,在当时日本金融分业经营的框架下,金融机构通过向以证券交易和不动产买卖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包括金融、财务企业等)融资,实际上间接地将资金投入证券和土地市场。已经倒闭的7个住宅专业金融公司就是典型的例子。总之,在泡沫经济时期,日本金融机构资产也以严重泡沫化了的证券和土地为主。资本泡沫的破灭,不仅导致金融机构的资产严重贬值,而且由于贷款或融资对象的资产贬值,导致经营困难,甚至倒闭,不能还贷,致使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大幅度增加。日本政府关于不良债权的统计标准不断变化,其统计数字也不尽相同。1998年10月金融监督厅公布日本金融机构“有问题债权”为87万亿日元。2001年9月公布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为43.4万亿日元,其中银行32.5万亿日元。

金融资产贬值,不良债权增加,对日本经济的打击是破坏性的。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和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不足,出现了谨慎消费与谨慎投资,导致有效需求不足。日本居民资产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尤其是定期存款)为主,据统计,1996年底日本居民个人金融资产的52%是定期存款(美国为17%),11%为现金或活期存款(美国为2%)。金融机构的风险增大及其表面化,严重影响了居民对金融机构,乃至日本经济的信心和预期,出现了谨慎消费。90年代初以来日本法定利率多次下调,由1990年8月的6.00%,1999年实行零利率,同期居民消费并没有明显增长。尤其是居民消费贷款在90年代一路下滑。居民谨慎消费影响国内需求,加上生产经营性公司、企业本身资产贬值导致经营困难和负债增加,投资者也出现了谨慎投资倾向。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大量不良债权和资产贬值的影响下,出现了惜贷行为,金融功能严重弱化。90年代,日本货币供应量(M1)增长率一直在5%左右,有的年度超过10%,而银行贷款增长率很低,仅1%左右,1998年利1999年为负数,如上所述,日本经济的问题出在金融体系上,而日本政府的对策重点放在扩大公共投资和启动消费上(其中也有一些解决金融体系问题的对策,但成效不大),一定意义上讲是下错了药,政府措施缺乏针对性,这是日本90年代以来长期财政扩张政策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财政政策扩张缺乏必要的货币政策配合,由于金融机构惜贷,实际上形成了财政政策孤军作战的局面,这也是影响财政政策效果的主要因素之一。此外,公共投资效率下降也是影响财政政策效果的因素之一。日本90年代扩张性财政政策主要是扩大公共投资,试图以此来扩大内需。但是,公共投资扩大内需的效果与投资效率是有关系的。只有当投资能带动民间的投资或者区域、产业的发展时,其效果才大,这就是所谓乘数效应。众所周知,日本70年代末步入发达国家,其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已具有相当规模,在此基础上再过份扩大公共投资,往往是“奢侈”或浪费。

眼下,我国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日本政府在1997年采取了“紧缩”的财政政策,扑灭了日本经济复苏的势头,导致日本经济长期萧条。从而“洋为中用”,提出我国应吸取日本的“教训”,不得调整目前积极财政政策的政策取向。笔者不能苟同这一观点,认为,他们对日本“教训”的把握不够准确。日本经济在1995年开始恢复增长,1996年增长率达5%。政府针对这一情况对其扩张性财政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讲:(1)通过了《财政结构改革法案》,提出到2003年消除赤字公债(不包括建设公债)发行,并在1997年和1998年编制了相对紧缩的预算,财政预算规模增长幅度下降,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1997年比由年度的28.0%下降为21.6%。(2)1997年4月1日起,消费税税率由3%提高到5%(1994年通过的税制改革法律确定)。(3)1996年和1997年末实施特别的经济对策。但是,从结果看,1997年的财政政策并非紧缩,而是扩张减速。虽然1997年的税负比1996年仅上升0.2个百分点(提高消费税税率的影响),但债务余额继续扩大,1997年末公债余额占GDP比重为84.7%,比1996年上升4.1个百分点。

虽不能完全否认财政政策调整对日本经济的影响,但是,如前所述,日本经济长期不景气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体系遭重创。假定日本政府在1997年不调整政策取向,日本经济是否就会保持较好增长势头呢?回答是否定的。1997年日本经济出现再度下滑,除固有问题影响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也不可忽视。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虽没有直接波及日本,但它影响了日本的出口,以及日本在东南亚地区合资企业的收益,同时还影响了日本投资者、消费者的信心和预期,从而影响日本经济的增长。1997年经济增长回落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决不是调整财政政策的“教训”。其后,1999年日本经济重又出现过复苏势头,但仅维持了几个月,2000年下半年开始就又转向下降,其间财政政策并未进行调整。总不能把这次下降的原因又归结为财政政策吧!日本经济在复苏与萧条之间挣扎,是其经济本身的症结决定的。此外,作为结论,认为财政政策取向不可调整,这在理论上也是存在问题的。作为景气调整财政政策,根据经济景气情况调整政策取向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调整就无政策可言。而且这一观点的理论前提也是值得商讨的。该观点认为扩张性财政政策取向不可调,意味着政府大量的国债和大规模投资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前提。我觉得,如果一国国民经济运行离不开政府的大规模投资,或者说离开政府大规模投资就要出现问题,那么这种经济就不是健康的经济。我认为,我国在实施财政政策时,要吸取日本政府投资效率低下,从而导致政策效果不大的教训,要随时注意财政政策的效果和财政政策取向的调整。

三、日本财政政策展望

1.日本经济社会面临的难题。

当前日本经济社会面临的最主要难题有经济增长依然乏力,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和财政能力低下等,它们是决定今后财政政策取向的基本因素。

首先,经济增长乏力。根据内阁府公布的《2001年度经济财政白皮书》,日本政府对当前日本经济增长的预测并不乐观。因出口的恢复,国内库存调整和资本存量调整的结束等,预计2002年度下半年经济会恢复增长,但增长率在1%左右,而且后劲明显不足。主要原因是金融体系问题影响投资者和消费者预期,制约投资和消费的扩大。而且政府推进的“结构改革”在近期内将增加企业倒闭和失业,加上美国经济的不透明性,经济恢复的动力明显不足。

其次,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对财政压力增大。1999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称为老年化比率)为16.7%,已进入高度老年化社会。不仅如此,日本人口老年化进程十分快速。据日本政府预测,老年化比率在2010年将超过20%,2020年将达25%以上,成为世界之最。人口老年化不仅意味着劳动人口减少,影响经济发展后劲,而且将加大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压力。据测算,70岁以上人口人均每年的医疗费为年轻人的5倍,加上现收现付制年金账户的高额赤字等,其对财政的压力是巨大的。

再次,财政债台高筑,能力弱化。90年代以来的长期扩张性财政政策,导致财政赤字扩大,债务累积。2001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债余额相当于GDP的1.29倍,2002年预算通过后,则进一步上升为1.4倍。不仅在西方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十分突出的。根据内阁府的测算,假定社会保障水平及其他税制不变,2005年开始以提高消费税为主来实现长期财政平衡,则消费税税率应提高到23%,同样条件下,2020年开始运作,则消费税税率应提高到34%。日本目前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在所得税税制不变的情况下,将消费税税率提高到20%以上,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正因如此,日本政府认为调整财政政策取向已刻不容缓。

2.今后财政政策展望与小泉结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