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5 16:48:5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审计的主要内容,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建设项目过程审计是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到竣工决算及项目后评价全过程的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进行的动态跟踪审计。与建设项目完工后进行的事后工程审计有根本的区别,事后工程审计的工作目标是惩前毖后,过程审计的主要目标是过程控制。事后工程审计虽然能够发现问题,但往往舞弊已经产生,损失已经造成,且根本无法挽回,难以实现审计工作的根本目的。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审计,实现审计关口前移,能够变静态为动态,变被动为主动,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审计代表着工程审计的发展方向。
一、建设项目的主要建设过程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按时间先后可划分为项目的前期阶段、中期阶段和后期阶段。
前期阶段可分为立项阶段和设计阶段,立项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中期阶段包括施工招投标、开工报告、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等环节。
后期阶段包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投资效益分析等环节。
二、建设项目过程审计主要内容和方法
建设项目过程审计主要采取现场审计与报送资料审计两种方式,对上述3个阶段11个环节进行审计作业。具体的审计目标、方法和内容如下。
(一)对项目建议书的审计
项目建议书审计的工作目标是确认项目建议书是否经过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项目建议书审计的主要方法是参加有关建设项目的评审会议,监督评审过程,审查评审结果及批复文件。
项目建议书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拟建方案、规模、地点、建设条件、资金来源、投资估算等报告及上级的批复文件。
(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的目标是确认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符合项目建议书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的主要方法是查阅编制单位的营业执照、建设单位的委托书和有关批准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或资质,是否经过建设单位的委托。
2.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合规。
(三)对工程勘测设计的审计
工程勘测设计审计的目标是确认该勘测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设计依据、定额、标准是否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勘测设计审计主要采用查阅设计文件的形式,也可现场实地审计。
勘测设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审查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是否符合规定与要求。
2.审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内容、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3.设计变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的主要目标是确定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招标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规范。
招标投标审计可采取报送审计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审计人员参与招标全过程监督的方式。
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标。
2.标底是否符合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是否控制在预算总额内。
3.投标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招标文件的要求。
5.中标单位的确定是否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因素。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的审计
设备、材料采购审计的目标是确定设备材料采购过程的合规性。
设备、材料采购审计采取现场跟踪检测的方式,可用查阅、观察、测试等方法进行。
设备、材料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符合条件的设备、材料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2.检查采购合同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会签,格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
3.采购的设备、材料有无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测报告。
4.根据情况对设备、材料进行抽查检测。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进度的审计
施工和进度审计的主要目标是确定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施工和进度审计采取现场审计和报送审计结合的方式。
施工和进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1.检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证书是否与中标文件和合同相符。
2.开工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开工报告是否经过审批;
3.检查施工单位有无违规转包工程或向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分包工程的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方法、安全措施、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看是否与投标书施工组织方案相符。
5.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设备替代、现场签证等程序是否合规, 手续是否完备。
6.工程检查签证记录,是否有监理人员签证。
7.工程进度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是否存在拖延工期的情况。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审计
竣工验收审计的主要目标是确定检查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主要的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竣工验收审计采取现场审计和设计图与竣工图循环审查结合的方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
2.查阅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认证和做出的评定结论。
3.检查隐蔽工程随工监理记录是否登记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章。
4.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建设项目的验收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八)建设项目资金及完工决算审计
建设资金及完工决算审计的主要目标是确定工程建设单位资金筹措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完工决算的合法性。
建设资金及完工决算审计主要采取报送审计的方式,采用符合性测试法、分析性复核法、抽查法等方法。
建设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1.检查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
2.检查建设项目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来源渠道是否合规、合法。
3.检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有无截留、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违规问题。
4.检查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形象进度,是否按合同的约定。
完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工程结算手续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合规。重点审查工程量、定额套用、取费、材料价差、现场变更签证单等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2.检查有无未完工的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决算的情况。
3.检查在建工程成本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设计概算外其他工程项目的支出或将生产领用的备件、材料列入建设成本。
4.检查工程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存在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
5.检查剩余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的账务处理情况。
6.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真实性、完整性和处置情况。
(九)建设项目的效益审计
效益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已经投产的建设项目进行经济效益评价,确定建设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效益审计采取报送审计的方式,采用文字描述法、对比分析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1.检查后评价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
2.审查经济效益评价所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的全面性和适当性。
3.检查建设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效益性。
4.检查所使用后评价方法的适当性和先进性。
5.检查后评价结果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6.检查后评价制度的实际落实情况。
三、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审计应注意的事项
(一)要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过程审计的机制和措施
建设项目过程审计不是审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顺利开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建设项目过程审计的各项制度、办法,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为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审计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审计要有目标和重点
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审计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所有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过程审计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此,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要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结合审计资源情况,重点对金额大、周期长的建设项目开展过程审计。
(三)审计部门要准确定位审计的职能,保持审计的客观性
开展建设项目的过程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各项管理活动的评价,不是管理活动本身,是对管理活动的程序性、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发表意见,是对监督的监督,审计人员不能代替工程管理人员执行具体的管理工作,否则审计工作将失去客观性。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审计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
1.现金管理中的三级审查制。现金管理中的三级审查主要是对库存现金的分级审查。第一级审查,由出纳员自己进行现金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现金日记账台账与库存现金相符)、账机相符(即手工现金日记账与机的有关相符)。第二级审查由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出纳的库存现金定期进行监盘。监盘前,应记录监盘时点上的现金余额,根据出纳在盘点之前尚未入账的原始凭据推算出实际的库存现金。由出纳清点,监盘人员在一旁监督。第三级审查是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监盘。监盘程序与第二级审查相同。通过现金管理的三级审查,既可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又可防止人员职务犯罪,还可增加现金管理中的透明度。
2.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项目外,都必须办理转账结算,并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对于货币资金的支付,也应采取相应的三级审批制。如用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办人首先必须进行自我审计,审核合同或协议,然后由所在部门领导进行一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并提交公司财务部。其次,财务部门根据支付申请,审核各项手续是否齐全。最后,审批人根据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这级审核,主要是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也是重点审核。通过用款三级审批,可避免用款中的失误,也为提高的资金运用和资金安全提供保证。
二、对物资管理中的三级内审制
要搞好一个企业的物资管理环节中的内部监控制度,必须建立和实行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保管及处置等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1.物资采购中的三级审批制,其具体做法是:物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进行审核,看该物资是否急需购进,是否仍有存货或有可替代用品等,此为第一级审核。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申请,制定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分管领导根据采购部门或信息部门提供的信息(如物资价格)进行审批,此为第二级审核。物资入库后,审计部门或财务部门根据入库验收单对照采购合同进行最后核对,此为第三级审核。
2.在存货管理中也应该采取三级审核制。无论是入库、出库,仓库保管员应按照相关部门转来的单据,对照实物办理相关手续,此为第一级审核。仓库记账员根据出入库单据记录保管账并定期与保管员对实物进行核对,以便核实商品的实际库存,尽早发现、解决问题,此为二级审核。单位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仓库实行实地盘点,商品的实物负责人(如保管员)必须在场,将实存数量与账存数量进行核对,检查账账和账实是否相符,以检验存货储存核算的正确性,此为三级审核。通过这三级审核,从最大程度上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性。
三、产品赊销中的三级审批制
实行产品赊销三级审批制度,主要目的是降低外欠款的风险,确保资金及时迅速收回。其具体做法是:如客户提出货到付款、先发货后付款或其他延期付款的要求时,销售部门首先应对客户的信用度进行审查,查询以前年度的付款情况及其资信情况,或者了解该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异常等。如经审查认为该客户信用程度高、资信证明良好、经营状况处于较好循环状态,即可提出赊欠报告。报告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付款时间、责任担保等。此为第一级审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部门进行第二级审核。财务部门在审核时要结合销售合同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并盖章,交由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后执行。经过这三级审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赖账,或出现因赊销产品而与客户打官司的情况。
四、核算中的三级审核制
1、续展登记申请模式
申请续展登记的农药企业,登录金农工程农药行政审批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金农系统)的续展登记功能栏目,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纸质资料邮寄或递交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续展登记申请时间以申报系统收到电子申请的时间为准,相应的纸质资料应同时邮寄。因《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最多可提前多长时间提出续展申请,所以系统依照现阶段的实际工作情况,将临时登记续展申请时限设定为最多可以提前三个月,正式登记续展申请时限设定为最多可以提前六个月。
2、续展登记申请和审批时限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农药临时登记(含分装登记)应在登记证届满有效期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农药临时登记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农药正式登记应在登记证届满有效期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农药续展登记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正式登记续展评审为两个月)不计算在内。
3、续展登记主要评审依据
农药续展登记技术评审时,主要评审依据包括:《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相关公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相关会议纪要等其它法规公告与技术标准。
4、常见问题及技术要点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相关技术材料,包括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农业部审查核准标签样张复印件、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对于正式登产品,申请者应在原所提交资料的基础上,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对于分装登记产品,申请人应提供分装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及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最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在实际的续展登记技术评审工作中,部分申请人由于对上述评审依据中的政策、公告和文件等理解和掌握不够透彻全面,从而导致递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各种问题,进而影响了申报产品的续展登记办理。
4.1 常规问题
4.1.1 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通过金农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时,程序会自动生成Word格式申请表,因此申请人不必再另外下载续展登记申请表,重复填写。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的联系电话部分,建议申请人手动补增手机电话号码,以便在后续评审环节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沟通。另外,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供最近一次批准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和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已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地区,申请人可通过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打印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
4.1.3 标签样张 申请人提供的标签样张应为最近一次在农业部审核通过,并加盖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样张复印件。
4.1.4 市场流通标签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合格的市场流通标签。真实是指提交的市场流通标签与目前市场上正在销售使用的产品标签,在文字图案内容、印刷材质等方面完全一致。合格是指市场流通标签的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齐全;标签内容与农业部核准标签内容完全一致,包括商标部分;市场流通标签的设计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印制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
4.1.5 含量变更 按照农业部946号和1158号公告的要求,对于公告中涉及的产品,申请人应在办理续展登记时同时提出含量变更。含量变更时,另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表、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需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原核准标签样张原件和变更后的标签样张、登记证原件。
4.2 临时登记
4.2.1 登记期限 临时登记满三年后,包含登记的一年及续展延期的两年,将不再进行续展受理,产品可申请转正式登记。
4.3 正式登记
4.3.1 资料补充 申请人在申请正式登记产品续展时,如原登记资料不能满足现行的登记资料规定时,应按照现行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在原所提交资料的基础上,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
4.3.2 综合报告 申请人申请农药正式登记产品续展时,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产品综合报告。一份完整合格的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概述
(2)产品化学资料情况说明
(3)毒理学情况说明
(4)药效情况说明(仅用于加工制剂产品的原药不需要)
(5)残留情况说明
(6)环境情况说明
(7)产品监测和监督抽查情况说明
(8)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说明
4.4分装登记
4.4.1 质量检测报告 分装产品申请续展登记时,需提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最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报告日期通常应在产品有效期截止日前的半年内。
4.4.2 分装协议或授权书 分装协议或授权书应在分装产品的有效期内同原生产企业签订,协议中必须明确说明原生产企业对分装产品(包括分装前与分装后)的质量保证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4.4.3 标签样张 未取得农业部审核标签样张的分装产品,允许申请人在申请续展登记时,提供相应情况说明和原生产企业的标签样张复印件。
4.4.4 市场流通标签 分装农药产品的市场流通标签应与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分装企业不得随意取商标名称,不得擅自扩大产品的使用范围或防治对象。分装产品的市场流通标签上应标注分装企业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生产批准证书号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需标注分装登记证号、分装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分装日期。
4.4.5 登记证信息变更 当原生产企业申请登记证信息变更并被批准后,分装企业应向农药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其分装产品的相同变更申请。
5 需要重点关注的产品
5.1 农药禁限用情况
5.1.1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 目前,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共计40种,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百草枯水剂、胺苯磺隆单剂(复配制剂2017年7月1日起禁用)、甲磺隆单剂(复配制剂2017年7月1日起禁用)、三氯杀螨醇(2018年10月1日起禁用)。
5.1.2 限制使用农药情况 我国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及其禁止使用的范围,(表1)。
5.2 草甘膦
按照农业部1158号公告规定的草甘膦含量,每个梯度可登记不同的草甘膦盐。单制剂以其存在形式命名,以草甘膦表示含量及含量梯度,并且需要在登记证和标签上(包括核准标签样张与市场流通标签)同时标注其盐类的含量。复配制剂以简化通用名称命名,以存在形式表示含量。目前除草甘膦外,甲氨基阿维菌素盐类产品的登记证和标签也以此方式标注。
5.3 2,4-滴丁酯、百草枯
根据农业部2445号公告要求,自2016年9月7日起,不再受理、批准这两个产品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以及其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仅保留原(母)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原(母)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5.4 氟虫腈
根据农业部1157号公告要求, 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在中国境内已撤销批准的用于其它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登记及生产批准证书,并停止销售和使用。专供出口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只能由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进行生a。
5.5 叶枯唑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为确保登记产品资料完整性和安全性,叶枯唑制剂续展时,需提供原药来源证明。另外,叶枯唑存在致畸性及其使用后代谢产品含有强致畸性物的风险隐患,续展时需提供相关结论明确的佐证材料。
5.6 磷化铝
根据农业部2445号公告要求,自2016年9月7日起,磷化铝农药产品的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表示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磷化铝农药产品在续展登记前,应按照公告内容要求,及时申请标签样张的变更,以及市场流通标签的重新印制。
6 其它需要了解的问题
6.1 重新申请登记
申请人可通过金农系统的申请进度查看栏目,查询续展产品的评审结论。如产品未批准通过,申请人可按照办结意见进行相应的资料修改或补充,并点击该产品对应复审链接,重新进行网上申报。由于目前续展产品的复审提交时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系统不存在对复审产品的超时上报限制,因此建议申请人在进行重新上报前,仔细阅读评审意见,认真进行相关部分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必要时可与业务评审部门进行电话沟通。
另外,重新申请登记时需要递交全套资料,并重新缴费。
6.2 专供出口
专供出口农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加工,仅出口到境外的农药产品。目前除农业部公告明确规定允许的专供出口产品外,已不再办理专供出口的农药登记申请。专供出口农药在申请续展登记时,不需提供市场流通标签,但需要补充提供其产品生产资质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6.3 大包装农药产品
大包装(桶、袋)农药产品,在申请农药续展登记时,如不方便提供市场流通标签,可提供完整、清晰、多角度的实物照片,与申请材料一并递交。
(二)商标国际注册的变更。商标国际注册的变更主要涉及商标所有人的各项变更,人的各项变更等:
(三)商标国际注册的续展;
(四)指定保护的驳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报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审计机关应当注意分析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审计经验及内部审计成果,确定审计的重点或范围。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帐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凭证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计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负债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流动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损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收入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采用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递延税款的确认、计量和转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含经营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消费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审计工作需要,有重点地组织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行业审计。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等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制定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提交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管理审计档案,以及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责成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报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审计机关应当注意分析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审计经验及内部审计成果,确定审计的重点或范围。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帐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凭证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计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负债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流动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损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收入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采用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递延税款的确认、计量和转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含经营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消费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审计工作需要,有重点地组织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行业审计。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等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制定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提交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管理审计档案,以及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责成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和上级、本级专项资金。
第二条市审计机关按照上级审计部门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每年年初编制当年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后下达。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对收支额度较大部门的资金和涉及民生的重点资金加强审计跟进监督。在跟进监督中,重点审计一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二级预算执行单位延伸审计。
第四条审计监督财政和地税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
(一)市财政预算资金收缴、分配、拨付、使用情况。
(二)上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管理、使用情况。
(三)地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情况。
第五条审计监督预算执行单位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支的真实性、效益性。主要检查制度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情况,监督预算内外资金(包括非税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等)的核算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办公费等支出情况进行对比和效益分析。
(二)新增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二级预算执行单位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重点审查占用下级单位资金和物资、强行向下级单位摊派(报销)费用、与下级单位串通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违规向上级单位缴费,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第六条实行项目必审制。对于所有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一律出具审计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决定,作为市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和拨付余额的依据。
第七条实行项目分类跟进审计制。对重点跟踪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对计划审计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对市政府交办专项审计项目,按照具体要求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于上级批量下达、数量较多、地点分散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采取专项审计、批量报告的办法开展审计;对于投资较小的项目,坚持随到随审。新晨
第九条对于时效性强、群众关注、市政府交办的项目,市审计机关组织专业审计组开展专项审计。对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机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条每年11月,市审计机关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落实年度审计计划,按计划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市审计机关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审计结果,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市审计机关与市发改、财政等部门会商后,安排专项资金审计计划。同时,根据市政府安排,及时对上级和本级政府下拨的应急专项资金、临时追加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掌握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进度,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第三条审计监督部的工作受区审计局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审计监督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专业知识人员按照审计监督部安排开展工作,并承担和履行与其从事业务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审计监督部的审计内容
一、审计监督部对指挥部内部、城北城司、城北拆迁公司实施的工程项目及其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监督部对指挥部内部的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1、收支预算的编制情况;
2、融入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融入资金的管理是否有严格的制度保证其安全;
3、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
4、财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5、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效益,手续是否齐全;
6、往来款项是否及时处理,不长期挂帐;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计监督部对城北城司审计的主要内容:
1、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2、资产形成、运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3、负债形成、偿还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5、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6、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严密和执行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监督部对拆迁公司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拆迁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法定手续是否完备;
2、实施拆迁的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3、拆迁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及招投标是否合法、合规;
4、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5、拆迁的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评估的真实、合法;
6、拆迁安置或拆迁补偿是否合法、合规;
7、特殊的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标准提高,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审计监督部对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法定手续是否完备;
2、工程施工是否经过招投标及招投标是否合法、合规;
3、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合法,签证单(应有工程部、监理、审计、施工方人员签字)的手续是否完备;
4、施工合同是否合法、合规,建设合同中是否明确“如工程结算、决算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7%,则其结算、决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7%部分按核减造价4%计算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预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协议规定,按进度付款;
6、工程结束竣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和委托审计;
7、工程款结算是否按审计结果与施工方进行工程款结算;
8、资产形成后是否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监督部的权限
一、审计监督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监督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或有关情况:
1、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2、在金融机构设立帐户情况、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文件及重要会议记录;
3、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审计监督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及时上报指挥部总指挥进行处理。
第七条审计程序
一、审计监督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监督部自定的审计项目或指挥部总指挥交办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提交审计报告。
三、审计监督部可以采取直接审计、送达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监督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法律责任
一、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事实和情况,由区审计局授权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二、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或者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通报批评;
2、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
另外,社会福利按资金的来源与管理不同,又可分为:国家性的社会福利、地方性的社会福利、单位性的社会福利、社区性的社会福利和民间性的社会福利等。
社会福利资金是指社会筹集、国家提取和依法征收的为全体社会成员或主要成员以及社会上某些特殊成员而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社会募集资金、社会捐赠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和住房资金等。
二、社会福利资金的审计
社会福利资金审计是指审计组织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福利资金收入、运用和管理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的经济监督活动。其审计目的:有利于保证社会福利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福利资金审计主要包括募集资金的审计、捐赠资金的审计、职工福利资金的审计和住房资金的审计等。
(一)社会募集福利资金的审计
⒈社会募集资金的主要来源及使用范围
社会募集资金的来源包括:①销售中国福利彩票总收入扣除奖金、管理资金以外的净收入;②彩票销售中不设奖池的弃奖收入;③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社会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①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②对老化、陈旧的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③对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④同等条件下,社会福利资金要优先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社会募集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或与有偿资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必要照顾。一般采取无偿方式的有:①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乡镇敬老院;②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③流浪儿童收容遣送设施;④社区服务设施。
⒉社会募集资金的审计要点
⑴对社会募集资金筹集情况的审计。对资金筹集的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发行机构是否按照中国福利彩票年度发行计划组织实施。
②募集资金实行按比例分配留成是否按照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③募集资金是否全部入账,并在银行开设专户,有无多户存储。
④募集资金是否通过银行直接汇入民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有无擅自截留、挪用应上缴或留成的募集资金。
⑤收缴的募集资金是否向缴款机构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⑥存款利息、弃奖收入是否直接转入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
⑵对社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对社会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募集资金是否按照社会福利资金收支计划使用,有无超计划使用的现象。
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批。
③募集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有无拆借和委托贷款,有无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或为其他单位的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④募集资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是否建立了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如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社会福利资金数额相等的部分是否归属与社会福利资金。
⑶对社会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对社会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彩票发行机构银行账户、会计核算、账簿设置、凭证形式、记账程序,以及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职责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
②社会募集资金的收入、记录、转账、汇总等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③社会募集资金的募集留成和使用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社会捐赠福利资金的审计
⒈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主要来源
社会捐赠资金是指国内国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向我国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金或实物。负责接收和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部门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政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另一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金会。对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审计,有利于促进接受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保证社会捐赠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真实、合法,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两个方面,下面对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资金审计要点进行探讨。
⒉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要点
⑴对社会捐赠资金收入情况的审计。对社会捐赠资金的收入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接收的捐赠款是否全部入账,并在银行开设专户,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明细分类账,有无多户存储,隐瞒账户,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②接收捐赠资金的收据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收据存根与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是否相符。
③增值收入是否转入捐赠收入科目,结转资金增值收入是否及时。
④接收捐赠的实物是否进行妥善保管,有无因保管不善,发生损坏变质情况。若接收外汇捐赠资金是否及时结汇。
⑵对社会捐赠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对社会捐赠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拟审计以下内容:
①社会捐赠资金分配、发放、使用的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合规。
②社会捐赠资金分配、使用是否按照捐赠者意愿或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私分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③管理部门有无对捐赠物资实行有偿调拨,变相出售,收取管理费、折价款、补偿金等,有无将所得收入作为部门收入的问题。
④管理部门是否存在分配资金中间环节过多,层层截留,挤占挪用致使捐赠资金不到位的问题。⑶对社会捐赠资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对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社会捐赠资金管理部门的银行账户、会计核算、账簿设置、凭证形式、记账程序,以及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职责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
②捐赠财产、物资的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③资金分配、使用的报告制度及效益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捐赠物资的变价处理是否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价格是否合理。
审计组织应当于审计工作结束后,写出对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基本情况;对社会捐赠资金接收、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作出的总体评价;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建议及审计处理结果等。
(三)职工福利资金的审计
职工福利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福利是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通过举办集体生活和服务设施、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向职工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活动的总称。其目的是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改善和丰富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以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来源,包括从费用中提取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两个方面,即职工福利可分为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
⒈职工集体福利资金的审计。职工集体福利资金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又称法定公益金。职工集体福利是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集体消费和共同性消费设施以及为集体提供服务,又包括职工集体生活福利和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两个方面。职工集体福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法定公益金明细表,提供的资料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
⑵法定公益金的计提顺序、基数、比例以及变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⑶法定公益金的减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用途是否合法,对动用公益金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增加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冲减公益金并相应增加任意盈余公积。
⒉职工个人福利资金的审计。职工个人福利资金是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所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又称职工福利费。职工个人福利主要用于职工个人生活方面的各种福利项目,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职工探亲期间工资和往返车票补贴、职工交通补贴、带薪休闲等。对职工个人福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获取或编制职工福利费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合计数核对,查明是否相符。
⑵结合工资审计,查明按工资总额计提的应付福利费是否符合规定,计提金额是否正确,并将职工福利费计提数与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核对一致,查明有无提高提取比率的情况,有无会计处理错误的情况。
⑶审阅职工福利费明细账,并抽查本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原始凭证,查明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报销是否符合审批程序,有无用于发放奖金或其他不合理开支的情况。
(四)住房资金的审计
住房资金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业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筹集或形成的其他资金。
1.城市住房基金的审计。城市住房基金是市(县)人民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专用基金。该项基金从同级财政现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和当地提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渠道筹集。对城市住房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投入是否及时到位,应转入城市住房基金的收入是否及时转入。
⑵主管部门对城市住房基金是否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⑶拨入各部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范围使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2.单位住房基金的审计。单位住房基金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转换住房机制而建立的专项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支付出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费用和出售住房时个人支付房价与住宅造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提租后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发放房租补贴等。对单位住房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企业是否严格按规定计提各项住房基金,并保证住房基金的专款专用。
⑵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住房基金,是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⑶各地是否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房改。
⑷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是否按规定划转,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⑸出售公有住房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售房单位有无未经审批、不经评估自行售房,有无不按批准规定的范围和价格售房的问题。
⑹住房出售收入是否按规定归集和管理,应上交的是否按规定上交有关部门,留归各部门的是否按规定存储。有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售房收入。
⑺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管理,有无收入不入账、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3.住房公积金的审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不能挪作他用。对住房公积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单位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基数和比例归集住房公积金,有无虚报职工人数,冒领财政补贴的问题。
⑵各单位是否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来源是否正确。
(一)审计的目的
通过开展审计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遏制财务管理混乱的势头,促进“村账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通过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审计,促进承包合同的兑现,保护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通过对农民负担的专项审计,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的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通过对粮食风险基金及良种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防止截留、挪用、抵扣现象的发生,使党的惠农政策真正送到千家万户;通过开展村级财务审计,查处违纪案件,预防和制止经济犯罪,为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秩序。
(二)审计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重点是: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涉农收费情况的审计,债权债务清理、财务公开、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点审计,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出租变卖集体资产等组织专项审计。
主要内容包括:1、财产的验证和集体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2、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3、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4、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5、收益(利润)分配情况;6、转移支付到位情况;7、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经济责任。
二、开展农村财务审计的方式和审计年限
(一)审计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内部审计的审计方式主要采用就地审计。全市分为三个审计小组,各个审计小组负责本小组乡(镇)村委会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市经管局今年未审计的村委会委托当地经管站负责审计。审计小组分组安排由市农业局另行下文通知。
(二)审计年限
审计年限自年6月1日至今。如遇特殊情况可追溯到以前会计年度。
三、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