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8 16:00:1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 __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5_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xx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曰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该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 因用户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危害功能结构造成的质量事故 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星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住宅工程质量承诺保证书
一、质量验收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并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江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单附后)
二、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1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内) 保修项目保修期限
1、屋面、外墙面、渗水漏水。三年
2、厨房、地下室、厕浴间渗水漏水。一年
3、水泥地面空鼓、裂缝、起砂。一年
4、内墙抹灰起皮、空鼓、瓷砖脱落、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一年
5、门窗、壁厨开关不良、缝隙过大或过小。一年
6、卫生间、厨房地面积水。一年
7、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六个月
8、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六个月
9、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10、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三、保修处理
我们自收到客户保修要求后,本着“急用户之所急”的态度,对影响使用的项目随报随修,其它项目在三日内与用户商定时间保证按期完成。 对紧急问题可组织抢修。
对因气候等因素无法在10日内彻底保修者,先进行保证生活条件的措施性处理,一旦具备条件,立即组织处理,并向客户说明解释清楚。
四、保修起始日期
自入住通知单通知入住日期开始计算。
五、保修范围内的问题
对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对购房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六、其它
对超过规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围者,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可进行维修服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和较优惠的人工费。
七、监督投诉
凡有关工程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脱、拖拉、敷衍处理,不负责任、为难用户者,客户可向物业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诉。
投诉电话:********* 投诉部门:*********
八、物业管理
本公司已委托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品住宅保修,保修时,请客户直接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
二、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1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内)
保修项目保修期限
1、屋面、外墙面、渗水漏水。三年
2、厨房、地下室、厕浴间渗水漏水。一年
3、水泥地面空鼓、裂缝、起砂。一年
4、内墙抹灰起皮、空鼓、瓷砖脱落、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一年
5、门窗、壁厨开关不良、缝隙过大或过小。一年
6、卫生间、厨房地面积水。一年
7、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六个月
8、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六个月
9、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10、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三、保修处理
我们自收到客户保修要求后,本着急用户之所急的态度,对影响使用的项目随报随修,其它项目在三日内与用户商定时间保证按期完成。
对紧急问题可组织抢修。
对因气候等因素无法在10日内彻底保修者,先进行保证生活条件的措施性处理,一旦具备条件,立即组织处理,并向客户说明解释清楚。
四、保修起始日期
自入住通知单通知入住日期开始计算。
五、保修范围内的问题
对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对购房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六、其它
对超过规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围者,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可进行维修服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和较优惠的人工费。
七、监督投诉
凡有关工程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脱、拖拉、敷衍处理,不负责任、为难用户者,客户可向物业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诉。
投诉电话:________
投诉部门:________
八、物业管理
本公司已委托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品住宅保修,保修时,请客户直接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________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并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江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单附后)
二、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1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内)
保修项目保修期限
1、屋面、外墙面、渗水漏水。三年
2、厨房、地下室、厕浴间渗水漏水。一年
3、水泥地面空鼓、裂缝、起砂。一年
4、内墙抹灰起皮、空鼓、瓷砖脱落、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一年
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正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5、门窗、壁厨开关不良、缝隙过大或过小。一年
6、卫生间、厨房地面积水。一年
7、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六个月
8、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六个月
9、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10、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三、保修处理
我们自收到客户保修要求后,本着“急用户之所急”的态度,对影响使用的项目随报随修,其它项目在三日内与用户商定时间保证按期完成。
对紧急问题可组织抢修。
对因气候等因素无法在10日内彻底保修者,先进行保证生活条件的措施性处理,一旦具备条件,立即组织处理,并向客户说明解释清楚。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和调换,并由本公司(单位)承担有关的鉴定费用。
住宅竣工后,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或调换。
四、保修起始日期
自入住通知单通知入住日期开始计算。
五、保修范围内的问题
对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对购房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六、其它
对超过规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围者,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可进行维修服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和较优惠的人工费。
七、监督投诉
凡有关工程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脱、拖拉、敷衍处理,不负责任、为难用户者,客户可向物业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诉。
投诉电话:________
投诉部门:________
八、物业管理
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正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1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内)
本公司已委托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品住宅保修,保修时,请客户直接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________
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单位)对提供销售(配售)的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_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的住宅,在其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做出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联系人:________
Directional placement of the housing placement condition and construction matching study
――Taking Zhenjiang City directional placement of the housing pre placement as an example
Dong Chen-peng
(Zhenjiang City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Corporation Zhenjiang Jiangsu 212003)
【Abstract】directional placement of Fang Yi implemented phased acceptance, staging investment us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placement of the housing can be pre placement, i.e. housing, property, in the decomposition of resettlement mode. Whether the housing, the key whether the related costs to achieve a knot door Qing; placement of the housing property, is the real home delivery, acceptance and the construction unit to perform the repair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key node; formal admission means property fee in full charge and temporary resettlement subsidies to stop issuing.
【Key words】Placement of the housing conditions;Placement;Construction progress;Social efficiency
城市定向安置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的一个大类,其供应对象是集体和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项目的居民家庭,主要由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构成。定向安置房的建设进度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征收项目的安置过渡期限的制约,也就是说原则上要在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将被征收房屋交由征收人拆除之日起至搬迁到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止这个时间段内建设好安置房。不过,现实中,由于受征收周期和安置房建设周期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安置房真正交付到被征收人手中时,早已是远远超过原先约定的安置过渡期限了。如何在维护被征收人利益的前提下,结合安置房的建设进度,尽可能地缩短被征收人的安置过渡期限?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1. 根据国家《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住宅小区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与设计的要求全部建成并达到使用标准。(2)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必须符合规划设计的要求。(3)小区内的住宅与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要齐全。(4)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地清地平。(5)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很显然,一个城市的定向安置住宅小区的规模一般都很庞大,不能按此要求来交付,只能依据该办法的第十条规定行事:“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也就是说,只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到位,即定向安置小区即可交付使用,满足入驻条件。
2. 定向安置住房收楼前置的法理依据
2.1 我们知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有关房屋的物权是这样的规定:
(1)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3)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5)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2 针对上述规定,在临时安置补助费继续发放的前提下,如果提前将安置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向安置户进行交接,并没有侵害安置户的权益,相反,是一种专有部分权益的提前占有,因此,提前发放钥匙的举措是与《物权法》规定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如果在交钥匙时即停止向安置户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即使是单体已经竣工验收,但由于配套项目履行确认手续没有到位,便会在事实上形成侵害安置户的小区共有部分所有权的后果,安置户就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物上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综上所述,对安置户腾仓费的发放必须以整个安置小区或分期交付的配套项目履行确认手续到位为止结点。
3. 定向安置住房收楼应具备的条件
安置房交钥匙,是物权交割及入户验收及建设单位履行维修责任的关键节点。安置房的收楼与一般通过市场购买的商品房的收楼不同,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安置房收楼是安置户对自己房屋专有部分的交接,而后者是对自己在整个居住小区专有和共有部分所有权的一次接。
安置房能否收楼成功,房屋钥匙能否交接,取决于房屋是否具备可移交性,小区是否具备了初步的交通、安保与卫生条件。
3.1 如果细分起来,从房屋是否具备可移交性来说,必须具备7个要件:
(1)单体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2)居民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供水管网。
(3)居民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
(4)燃气管道敷设完成,分户管道具备开通条件。
(5)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栋内智能化设施已建成。
(6)各类地名标志牌、邮政信报箱已安装到位。
(7)小区绿化建设基本到位。
3.2 从交通方面讲,必须具备2个要件:
(1)外部连接道路已经建成,机动车辆可以进入。
(2)区内道路及无障碍通道建设已经完成。
3.3 从安全方面讲,必须具备4个要件:
(1)交付区域已形成封闭,安全技防设施安装到位或具备初步的安保措施。
(2)路灯设施已经建成,夜晚能够保证照明。
(3)物业管理人员已经进场入驻。
(4)高层必须电梯检测合格、消防备案。
3.4 从卫生方面讲,必须具备2个要件:
(1)雨、污水排放已分流,并分别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2)生活垃圾已与环卫部门办理委托清运手续或已经采取生活垃圾临时清运保障措施。
上述13个要件可谓是安置户收楼时所必备的,否则,因要件不到位所出现的问题都可能会激发成影响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
事实上,很多城市的定向安置住宅小区的交付都是按照通常所说的组团式验收交付的形式操作的。就镇江市而言,在进行分解安置,即分别设定选房、拿钥匙、正式入住三个时间节点进行安置时,在每一个阶段所总结出来的要件有哪些呢?
根据《镇江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入住交付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可实施分期竣工入住交付验收。住宅小区分期以项目核准批文为准,其验收内容与第四条相同,若有关附属公共配套设施不在本期规划范围内实施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出具承诺或提供临时设施暂予解决。”也就是说,除了部分附属公共配套设施外,正式入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镇江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入住交付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要件:“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入住交付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住宅单体建筑工程是否竣工备案,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和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建设到位,应委托或移交事项是否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实际操作的结果,除收楼即拿钥匙的节点外,下面,我试着根据选房和正式入住两个时间节点,通过逆向流程来匹配安置房相关的建设必备要件。
4. 定向安置住房选房时应具备的条件
选房节点,是安置房户结户清、结束特定征收项目安置工作的关键节点。能否选房,关键看能否在相关费用上实现户结户清;能否户结户清,关键又在于能否确定具备入驻条件的准确的时间节点,这与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息息相关。多层安置房的选房条件相对简单一些,根据现有的操作情况来看,高层安置房应具备的选房硬件有9个:
(1)面积实测结束。
(2)户内配套安装和内粉结束,脚手落地。
(3)电梯在安装公司技术人员操控下能够安全使用。
(4)地名标志牌(大门、楼幢、单元、室号牌)上墙。
(5)公共车库车位编号划线结束。
(6)回迁安置办公现场下水能够正常使用(或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活动卫生间)。
(7)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到位,物业入场。
(8)宅前道到位,区内道路一层沥青基本结束,各种交通工具通过外部道路能够直达安置区域。
(9)单体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节点已明确。
一个定向安置小区如果在建设中达到了上述9个条件的要求,征收项目主体即可启动安置户的选房工作。
5. 定向安置住房正式入住时应具备的条件
此一节点为物业费收取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停止发放的关键节点。从具备选房条件到临时安置补助费停止发放,一般至少有两个月的时间。从安置户收楼到小区配套项目完成确认手续,一般至少亦有一个月的时间,而这一个月的时间安置户完全可以用来进行装修。
从整个小区的竣工交付使用而言,完全具备条件应该至少包括28项内容,其中属于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的项目共有12项: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道路、绿化、有线电视、通讯、路灯、公安技防、邮政信报箱、地名标志牌(大门、楼幢、单元、室号牌);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的至少有6项:规划中的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幼儿园、学校、医院、菜场等;属于应委托或移交的事项至少有10项:路灯、生活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幼儿园、学校、菜场、医院、体育设施等。
定向安置小区一般实行的是分期交付,因此,在停止发放腾仓费和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时,建设单位和安置部门至少要能够提供出11个方面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平面图。
(4)土地出让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小区地籍图和宗地图。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综合管线竣工测量平面图。
(7)新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单项验收评定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道路、绿化、有线电视、通讯、路灯、安全技防、邮政信报箱等)。
(8)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物业用房共有产权登记备案文件或提供临时物业用房及承诺书。
(9)地名委员会关于小区命名批文。
(10)生活垃圾委托清运协议书。
(11)社区用房移交协议书或承诺书。
如果上述材料不具备,就不能中止安置户的腾仓费的发放,亦不能要求要求安置户全额交纳物业费,其物业费的差额部分应由征收项目主体或安置单位补贴。
6. 结语
一、工程质量保修等级合格。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六)门窗为1年。
(八)卫生洁具、配件、给水阀门、水嘴1年。
(九)灯具、开关、插座1年。2016最新住宅质量保证书2016最新住宅质量保证书。
(十)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一)本公司承诺保修的项目和内容,在接到用户保修通知后,七天内进行保修。
(二)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气漏水、燃气泄露、电器、设备故障造成停电等),本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承包方或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抢修。非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本公司或造成事故者承担。
(三)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或保修期内,应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本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五)《住宅质量保证书》未尽事项,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
一、质量验收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并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江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单附后)(小学生假期安全保证书)
二、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1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内)
保修项目保修期限
1、屋面、外墙面、渗水漏水。2016最新住宅质量保证书
9、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10、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三、保修处理
我们自收到客户保修要求后,本着急用户之所急的态度,对影响使用的项目随报随修,其它项目在三日内与用户商定时间保证按期完成。
对紧急问题可组织抢修。
对因气候等因素无法在10日内彻底保修者,先进行保证生活条件的措施性处理,一旦具备条件,立即组织处理,并向客户说明解释清楚。2016最新住宅质量保证书保证书。
四、保修起始日期
自入住通知单通知入住日期开始计算。
五、保修范围内的问题
对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对购房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六、其它
对超过规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围者,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可进行维修服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和较优惠的人工费。
七、监督投诉
凡有关工程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脱、拖拉、敷衍处理,不负责任、为难用户者,客户可向物业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诉。
投诉电话:*********
投诉部门:*********
八、物业管理
本公司已委托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品住宅保修,保修时,请客户直接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治后的老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老居民小区整治是我市今年城建重点工程之一,也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通过综合整治,改善了老居民小区生活环境,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使老小区居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为巩固整治成果,在*年对整治后的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试点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具备条件的老居民小区整治后全面推行准物业管理,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老居民小区推行社区准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抓好老居民小区整治的同时,全面做好准物业管理工作。
二、大力推行老居民小区“三位一体”准物业管理模式
经过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年已整治和*年计划整治的124个小区中,共有77个小区(建筑面积427.1万平方米,占老居民小区整治总面积的66.17%)适宜推行准物业管理,*年计划全面实施准物业管理。
1、准物业服务的内容:卫生保洁、小区秩序维护、基础设施维修与管理、绿化管理、下水道及化粪池疏通。
2、准物业服务的标准:各区房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针对小区的规模和特点,结合实际,制订小区准物业服务标准。
3、组织形式: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立准物业服务中心,准物业服务中心隶属街道办事处,接受区房管处的业务指导;物业服务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从下岗再就业人员中公开招聘。
三、组织实施程序
老居民小区整治与推行准物业管理同步推进,在整治同时,各区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准物业管理工作。
1、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各区房管处负责指导每个推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到区房管处、街道办事处备案,凭备案登记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2、制订准物业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由各区政府统一组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小区的规模因地制宜设立准物业服务中心,准物业服务中心可以下设若干物业服务处。封闭的大型小区可以单独设立准物业服务中心;规模较小的封闭小区可以成立物业服务处;分散较小的小区(或组团)可按分块就近的原则成立一个物业服务处统一管理。准物业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立和岗位设置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
3、准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工商注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准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工商注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制定考核意见。
5、业主委员会与准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6、做好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工作。老居民小区整治竣工验收的同时,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区房管处对交接工作进行督导。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工程类、设施设备类等资料,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分类列出移交清单。业主委员会做好登记、保管工作,并负责移交给准物业服务中心。
7、准物业服务中心启动运行。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后,准物业服务中心同时运作。准物业服务中心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按企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8、建立“三位一体”管理机制。由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准物业服务中心三方共同参与成立小区联合管理委员会,形成“三位一体”管理新格局。
四、具体工作计划
1、6月份,各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班子,市房管局成立指导小组。
2、7-8月份,以区为单位制定组织实施指导意见;以小区为单位成立业主委员会;组建社区准物业服务中心;形成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服务中心的“三位一体”管理机制,建立小区联合管理委会,形成“三位一体”管理新格局。
3、9月份,工程竣工验收后,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由施工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业主委员会向社区准物业管理中心移交,物业服务中心启动运行。
五、相关部门职责
1、区政府:各区政府是组织实施的主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对*-*年三年整治的老小区分类排队,指导督促各辖区街道办事处具体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2、辖区街道办事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是推行准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对辖区整治的老居民小区因地制宜地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和区房管处共同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组建社区准物业服务中心,确定服务中心机构及岗位设置,组织招聘物业服务人员;在区房管处的业务指导下,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考评方案;由街道居委会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自然人出资3万元,对新组建的物业服务中心向工商局申请工商注册;做好工程竣工后的验收交接工作;对准物业服务中心的运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对市、区两级物业服务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管等。
3、区房管处:区房管处是推行准物业管理的业务指导机构,与辖区街道办事共同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备案工作;协助各辖区街道办事处制定每个整治小区的实施方案、考核方案;协助辖区办事处指导准物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准物业服务中心的物业服务工作进行考评;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中心人员的业务培训等。
4、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各区房管处制定准物业服务考核意见;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对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进行指导;对验收后的小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验收合格的准物业服务中心,由市财政拨付5万元启动资金(资金拨付由市财政拨付区财政,区财政通过办事处拨付物业服务中心,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和办公用具),一年后进行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小区罚区政府5万元。
5、*工商局:负责对新设立的准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工商注册。
委托人(姓名): 单位: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注 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 联系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工程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场园
林绿化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 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件二:家庭装饰工程报价书)
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 乙方包工、部份包料,甲方提供部份材料;
(3) 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1.4 工程期限 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5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大写
(详见附件二:园林绿化工程报价书)。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方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 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图纸);
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表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 元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开工之前 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参与工程质量和配合乙方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验收进场、工程竣工验收。
4.5 不拆除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6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份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4.7分步工程验收并签字。
4.8负责甲供材料、物品的及时提供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见附件三:《质量验收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 保护好原场地,保证施工现场上、下水道的畅通,工程竣工交验前对现场物件及施工成品负保管责任。
5.4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洁施工现场。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施工方式或物件改造如需变更,甲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并一次性付清增加内容的价款。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7.2 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
7.3 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购料,必须对材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才能施工,对甲方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有明显缺陷或隐患的,应办理书面签证后乙方才能施工。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相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QB/T6016-97,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标准执行, 具体验收标准见附件三:《质量验收标准》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成都市装饰工程质监站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进行验收:
1.基层、水电改造基层完工;
2. 漆饰基层完工;
3. 泥工面层及整体竣工。
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分步工程验收单
10.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
10.3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两年(非施工部分和甲方自购材料及自购物品不属质保范围)。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卡。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 此合同签定地为:本市 装饰市场,工程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于开工前三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 元,第二次于工程进度过半验收三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即 元,由市场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代收(注:此种工程款支付方式仅限于在市场内签定的合同使用,合同需经市场有关管理部门认证并由甲方交纳1%的管理费)。
2.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 其它支付方式(定金): 元。
11.2 工程进度过半是指基层及水电改造基层完工。工程进度过半,三日之内经双方验收并填写验收单。
11.3 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决算资料,甲方接到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认定,甲方应在签字时间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11.3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即视为违约,甲、乙双方议定违约金率为合同总价款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给对方造成 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2.2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单位的处罚等,均由责任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额损失;
12.3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12.4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2.5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 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12.6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12.7 由于乙方质量原因达不到双方约定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几项具体规定
14.1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甲方物管指定的地点,甲方负责支付垃圾运费(人民币)¥ 元(此费用在工程价款内);
14.2 施工期间,甲方将进户门钥匙应移交给乙方,以落实户内物件保管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一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14.3 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
上午 点 分至 点 分;
下午 点 分至 点 分。
第十五条 附 则
15.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5.3 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5.4 凡在本市场各园林绿化市场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 有关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15.5 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15.6 本合同实行当事人自愿鉴证,可将合同文本提交所在区(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进行合同鉴证,以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园林工程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业主姓名:
2、工程地点: 业主电话:
3、工程范围;以本工程甲方与业主的合同、报价清单(方案图)、施工图和说明中所含全部工作内容;
4、工程期限:开工至竣工期限为 天;
5、工程承包方式:乙方以全包工、包材料的方式向甲方承包;
二、工程质量标准
1、以国家相关验收规范和《园林景观土建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标准,或因材料未送样、与业主和甲方勾通不畅、工作失误等引起业主不满意而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全权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木材、石材为天然物品,允许有自然色差与纹理,乙方有义务提醒业主;
4、工程质量优良,经业主签证、由甲方评审,甲方给乙方质量奖励 元;
三、工程期限
1、开工日期:200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0 年 月 日;
1工程增项或设计变更,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3业主同意顺延、甲方又同意; 2、有下列因素工期相应顺延:
3、工期延误: 前三天以每天处罚 元,次后以每天处罚 元;
四、工程验收及质保
1、甲乙双方与业主签定隐蔽工程资料工作,业主未签证认可,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业主有特殊情况来不到现场,可提前通知甲方经同意施工与否;
2、工程竣工:乙方应通知业主和甲方,现场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若验收不合格,限期返工和修整,产生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3、质保期限:以验收签字之日起为期一年,在质保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五、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1、工程承包价款为 元,若有增减项另计价款(或增或减价款);
2、工程量以甲方同业主间的报价清单分项工程量为结算依据 ;乙方进场后甲方首付进场款 元,每周两次按实际完成报价清单分项价款总和的60%付给乙方,
3、工程价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业主的尾款付清后,两月内结算付清工程价款的95 %;
六、安全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自觉遵守《建筑安全条例、操作规范》;若在施工期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全权负责;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图纸 ,属图纸结构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由乙方违规等因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全权负责;
七、甲、乙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方案图)施工图一套,〈附甲方与业主合同、报价清单一份〉;
2、甲方与乙方作工程图纸会审、工程技术交底工作;
3、甲方与乙方作现场定位,放线相关交场工作 ;
4、甲方有权随时监督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工段用料材质和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5、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违规操作,有权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后果严重者,甲方有权指令仃工,直至终止合同,不予结算;
(二) 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相关人员的现场监督工作 ;
2、乙方合同签定后,三天内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表中内容)和工程进度计划横道图,负责施工期中甲方通知内容中的材料合格证和质保书的搜集;
3、乙方自行组织工程所需的人力、物力、机具、设备和设施;
1 乙方在施工各类分项饰面材料购置前,按设计图中的材质先送样,待业主和(甲方)确定后,方可购置进入施工,否则造4、
2 若遇增减项目应积极配合甲方向业主办理签证后再施工,否则以做私单处
3 积极配合甲方向业主成的后果自行负责;催收工程进度款、并提供工程完成清单、负责催款手续的办理;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甲方通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仃工;若遇特殊情况仃工,应在仃工、复工前,提前通知业主和甲方
5、施工中用水电,乙方自行在业主楼中接通使用,进场和出入手续、乙方员工的住宿、交通、机具设备、设施、工具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附则
1、本合同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为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园林工程合同范文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工程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范围:
第二条:本工程于年月日开工(开工日期以业主书面通知为准) 月
第三条: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第四条: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关于本工程的设计图纸说明施工。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按业主设计要求及行业规范执行),因乙方故意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结算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
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选择,苗木种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绿化种植规范。
3、苗木成活率达到95%。
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即由甲方签收。
第五条:工程内容及价格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甲方应在预定开工日期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30%;
(2)甲方应在乙方材料、工人进场以及提交开工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30%;
(3)甲乙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的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加付至工程结算总款额的95%。
(4)工程结算总款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及保养金,甲方应在保养期期满后个工作日内会同乙方现场复检并办理保养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养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5)以上付款的方式均以 支付。
第七条:甲方的责任
1、提供三通一平施工场地(现场已具备条件),按时向乙方支付各项工程款。
2、协调乙方所需临时场及材料堆场,水、电源的供给。
3、甲方将派为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办理验收签证。并做好现场各项施工队协调工作。
第八条: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及施工说明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交付。
2、如果树林种植期间,需要换种植的话,甲方提供土源并运输到位,费用甲方用理,乙方负责种植。
3、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现场。
4、严格服从现场甲方代表及监理公司管理。
第九条:保养期
1、苗木保养期为 个月,从本工程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
2、保养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养金内扣除,超过保养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之处,参照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1企业领导重视,并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是做好工程档案工作的重要保证。
1.2遵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档案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主管档案管理工作,成立档案管理室,设立专职档案员,在各相关业务部门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档案员,形成全公司的档案管理网络。
1.3完善制度建设,制定岗位责任制及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职责分明,层层把关,保证各类文件、材料、资料不疏漏、不缺失。
2采取措施,对燃气工程档案进行超前管理
2.1拓宽档案收集渠道
燃气工程建设内容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市政管网、各类场站及大型住宅小区的燃气工程建设周期长,从项目申报到工程竣工的程序比较多,这些工程形成的文件材料涉及面广、内容繁杂,涉及部门和人员多,经历时间长、稍有疏忽就可能遗漏;而商业用户、工业福利用户及小型住宅等工程大多建设周期短、形成的文件数量不多,不易引起档案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为了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完整,档案管理人员应首先了解燃气工程建设工作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对每一阶段工作中会形成哪些档案资料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可采取以下收集方法:
2.1.1追踪收集。适用于工程周期短,形成档案材料快的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可根据生产部门提供的工程通气、点火信息,有针对性地收集档案资料。这种方法收集速度快、档案资料齐全、质量也比较高。
2.1.2分阶段收集。适用于建设周期长的工程(如市政管网、各类场站工程及某些跨年度工程),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并加强催收,尽力避免原始资料的遗失,这样才能保证工程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
2.1.3强制性收集。对某些人员分散、临时机构较多的施工单位,可采用收取档案资料押金的做法。当一项燃气工程报建后,施工单位先交纳一定金额的资料押金,直到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给档案部门后才可退回这笔押金。以保证档案资料不因人为因素而流失。
2.2科学系统地分类,使燃气企业工程档案管理专业化
根据燃气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使得档案管理工作稳定有序的延续下去。按照分类大纲、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等方法,可将燃气工程档案分为十类:①技术管理档案;②场站档案;③市政管网档案;④工业用户档案;⑤商业及福利用户档案;⑥民用户档案;⑦工程设计档案;⑧设备及仪器仪表档案;⑨影像档案;⑩科学研究档案。并在每一类中确定基本归档范围。在此基础上,坚持以规范化的作业方式,把应该收集归档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出预备案卷。对具备条件可以装订成正规卷的文件资料,应及时把它们装订成正规卷;对市政管网、庭院管网,应及时地补充完善到电子版资料中。使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电子化。
2.3依据国标、行标,使归档燃气工程文件材料规范化
结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内部实际情况制订《燃气工程文件归档规定》,对燃气工程竣工资料中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进行调整、补充,确定燃气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并对归档的文件质量做出明确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时,力求做到归档的燃气建设工程文件内容真实、齐全、系统,并保证归档的文件质量符合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为日后档案利用提供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
2.4利用计算机为档案工作服务,使燃气工程档案利用达到原文级水平
档案利用服务的具体内涵是:对查找信息的求全和求准需求,对利用速度的求快需求,对利用途径的求易需求,对检索和咨询的求助需求,因此相对应的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重心应当确立为:建立完备的档案检索体系以及建立完善的咨询服务体系。
目前检索速度最快、储存信息量较多的是计算机,比较快速而准确查询档案的理想模式为:档案利用者可通过计算机查看到所查档案案卷的卷内目录及卷内包含文件的内容;如果想复印档案,则由档案工作人员到库房调卷;如果不想复印,则不必调卷,也可从计算机直接输出打印,这样可节省调卷时间。这是最佳的档案利用服务方式,要想达到这一要求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①配置计算机,应用档案管理方面比较方便、快捷、安全的城建档案系统管理软件。②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档案的整理编目工作。③配备相应辅助设备(如扫描仪),尽可能对档案文件进行扫描,储存进电脑里。④档案信息的输入要完整、准确。⑤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
3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五章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它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三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它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五条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事故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三十九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现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它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它、、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四)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五)在长江中下游堤防工程项目中,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的一、二级堤防中的穿堤建筑物、基础加固、防渗处理、抛石固基等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程,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移民、施工影响补偿、防汛抢险、与地方实施工程的衔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等与地方有关的事宜,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协议,并确定协议双方执行责任人,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保证互相配合,防止互相推诿,以免影响工程施工和防汛。
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一)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国务院审批。尚未经过审批和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要抓紧做好修订和报审工作。
(二)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勘察设计单位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经济等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凡不的,要向社会公开,实行资料共享。
(五)水利工程项目的安排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所确定的轻重缓急建设要求,既要考虑需要,也要充分研究投资方向、投资可能、前期工作深度等多种因素,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水利部门、受委托的咨询机构要对有关技术、经济问题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六)前期工作费用按照类别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承担,其中用于规划和跨流域、跨地区、跨行业的基础性工作的,在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财政性投资中列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用于建设项目的,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中央和地方在安排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并要合理安排资金勘察设计工作。
(七)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方案。工程施工必须具备施工设计图纸,完备各项校核、审核手续。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计划部门不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二)各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负行业管理责任。
(三)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严禁无证或越级建水利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施工不得分标过细或化整为零,严禁违法分包及层层转包。需组织群众进行土料运输、平整土地等单纯的工序和以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堤防工程,必须采取相应的保证质量的措施,具体措施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四)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堤防工程中,长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其中一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所属的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公司承担;二级堤防工程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其他流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报水利部批准;不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工程,报流域机构批准。三级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监理单位,也要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五)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由水利部商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制定《堤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并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四、严格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制度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规范。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一级堤防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主持;二级堤防由流域机构主持;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由地方水利部门主持。工程验收必须有专家参加,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单位要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验收委员会鉴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进行验收。
(三)要充分考虑堤防工程应急度汛的特点,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未经验收而参与度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证安全度汛。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中央项目的年度计划由水利部报国家计委,地方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其中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的年度计划,须报送流域机构审核,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报送国家计委、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备案。
(三)地方要求审批项目或在年度计划中要求中央安排投资的,要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出资证明。凡不通过规定渠道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中央资金。地方已承诺安排资金,但实际执行中到位不足的,中央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审批其他项目、调整计划、停止拨付中央资金等措施,督促地方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四)完善协商和制约机制,减少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中央项目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分别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的计划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下达到省计划和水利部门。地方项目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财政部下达到省财政部门。国家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后,省计划、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凡可将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的,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各项建设任务。
(五)各级计划、水利部门要根据规定,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计划,对特别急需的项目尤其是起关键作用的工程(如重要干堤的重点险段、重点病险水库的度汛应急工程等)应优先安排。
(六)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作用方向。
(七)各级计划(稽察)、财政、水利等部门下达计划、预算、稽察情况的文件要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做到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及时通气,堵塞漏洞。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预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由以上原因形成中央投资节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审批后,将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由取概算外的工程管理费。
六、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
(二)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对地方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工程监理和工程施工队伍等情况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向上一级水利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进行整改。
(三)加强专家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重大项目和关键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论证。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对合理可行的意见要及时采纳。
(四)欢迎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对群众用各种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