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要求模板(10篇)

时间:2024-03-19 14:59:0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建设工程监理要求,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建设工程监理要求

篇1

中图分类号: TU318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剪力墙是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的一种结构体系,具有施工方面、工艺技术简单、整体性好、用钢量少和结构刚度大等优点,能够较好控制结构的水平力,承担各种荷载引起的内力,目前在城市高层建筑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及推广。但剪力墙结构构造复杂,如果建设单位没有做好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设计工作,就容易出现一些突发状况,特别是薄弱层刚度弱及承载力水平突变等情况,这不仅会影响到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发挥,而且也会给建筑的质量安全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剪力墙结构设计工作的研究力度,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对剪力墙结构进行优化设计,从而确保建筑的质量安全。

1.在框架剪力墙设计中应该严格遵守抗震规范

底层框架剪力墙房屋的震害随着楼层数的增加而加剧。因此底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满足高度和层数的限值.所谓房屋总高度是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

对不同设防烈度的第二层与第一层侧移刚度比的限值规定在历次地震中,底层框架房屋结构之所以发生严重破坏,其原因就在于底层层间刚度与上部层间刚度比过于悬殊。当地震作用集中在底层时,由于底层较上部结构小得多的侧移刚度,造成非常突出的底层弹塑性变形集中现象。因此,控制底层与上部侧移刚度比是很必要的。

2.对于剪力墙合理数量的确定

剪力墙的合理数量按许可位移决定,按高层建筑规范中一般装修材料,框架—剪力墙结构顶点位移与高之比 U/H 不宜大于 1/700,装修要求较高时 U/H 不宜超过 1/850, 在满足这个要求的前提下,增减剪力墙的数量。用结构自振周期校核剪力墙布置数量是否合理,因为从地震作用本身来分析,剪力墙结构刚度小,地震作用小,位移限制能宽松的满足, 但这种结构在工程上有可能不很合理 , 结构的自振周期有可能不在合理范围内, 结构自振周期的合理范围大致在:

T1=(0.09- 0.12)NS

式中: NS——楼层数

剪力墙数量多导致框架—剪力墙结构刚度就大一些 , 地震时周期短地震力也加大一些 , 材料耗量增大。日本震害调查表明当每m2 楼面平均剪力墙长度少50mm长时, 震害严重;在 50-150mm 之间时,震害中等;长150mm 以上,震害轻微,目前我国尚无这方面的成熟经验,设计中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筑物高度、地区设防烈度及参考上面方法取值。

3.框架剪力墙的布置

剪力墙的平面布置一般原则是均匀、分散、对称、周边。分散原则是要求剪力墙片数不要太少,而且每片剪力墙刚度不要太大,连续尺寸不要太长, 使抗侧力构件数量多一些, 分散一些, 每片剪力墙的弯曲刚度适中,在使用中不会因为个别墙的局部破坏而影响整体的抗侧力性能,也不会使个别墙的受力太集中, 负担过重 而引起过早地被破坏,刚度过大的墙承担的内力也大,相应的基础处理难度增加,同时也考虑到剪力墙相距太远,楼面刚度要求大, 很难满足要求,周边的原则是考虑建筑物抵抗扭转能力,便于保证刚度中心与平面中心相吻合;剪力墙布置在周 边对称位置,增加抵抗扭转的内力臂,在不增加剪力墙面积的情况下, 提高抗扭转能力。剪力墙布置的位置应设在平面形状变化处, 平面形状变化处;角隅、端角、凹角部位往往是应力集中处,设置剪力墙给予加强是很有必要的,在高层建筑的 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处,楼面开洞严重地削弱楼板刚度, 对保证框架与剪力墙协同工作极为不利。因此,在工程设计中用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来加强这些薄弱端部,如楼梯间,电梯井道处,竖向管道井等是十分有效的。

4.底层框架柱网的设置

底层应为全框架,至少应是框架形式,即在内柱纵、横轴线的内、外墙中均设柱或构造柱,且纵横两向均应形成框架形式。底部框架结构的柱网不宜过大,一般控制在7.5m左右,并且框架梁上悬墙数目不应超过一道。首先从使用功能上,底框结构大多为商住楼,该跨度对应上部可分割为两开间(4.2m+3.3m或4.5m+3.3m),(大于4.2m,已为大开间,其面积比受到规范限制),无论上部为住宅楼,还是办公楼,上述跨度对应的上部开间尺寸足以满足砌体结构所能实现的功能。而且可以控制框架梁上仅有一道悬墙。同时考虑底部框架梁横断面高度取值应控制在1/5~1/8梁跨,如果柱网过大,会使梁断面及配筋出现异常现象,而上部悬墙数目增多,更会加重这种现象。控制柱网尺寸,给出规定限值,限制框架梁上的悬墙数目,对底层框架——剪力墙结构来说非常重要。

5.框架-剪力墙中的连梁设计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与剪力墙、剪力墙与剪力墙的连接方式有铰结与刚结两种。铰结为通过楼板连接来保证剪力墙与框架协同工作,刚结为通过连梁连接来保证剪力墙与框架协同工作。在铰结体系中,由于没有考虑连梁的约束作用,使得楼板作用显著,要保证剪力墙与框架协同变形和工作,楼板必须绝对刚性。在刚结体系中,连梁对墙和柱都会产生约束,连梁将承担着较大的剪力和弯矩,约束作用明显,并可以与楼板一同作为连接构件,传递弯矩、剪力、轴力。当结构遭受小于其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时,整个结构处于弹性工作阶段。当遭受高于其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时,连梁形成塑性铰消耗地震能量,结构刚度降低,自振周期加大,地震力降低,减轻结构破坏。但由于连梁跨高比小,两端连接的墙或柱刚度差异较大,连梁变形产生较大的内力而破坏。连梁破坏有脆性的剪切破坏和延性的弯曲破坏,设计时应尽量避免连梁发生剪切破坏,让连梁先屈服,形成塑性铰。连梁设计时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5.1对连梁的刚度进行折减,既保证了塑性铰出现在连梁上,又减少其内力,满足结构设计要求。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5. 21 规定,在内力与位移计算中,抗震设计的框架 - 剪力墙或剪力墙结构中的连梁可予以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 0. 5。结构设计中,连梁折减系数一般取 0. 7。

5.2 若连梁刚度折减后内力还是过大,截面设计困难,可在连梁截面高度的中间开设水平通缝。

5.3 为保证连梁的延性,设计时应做到“强墙( 柱) 弱梁”,“强剪弱弯”,截面尺寸应符合规范设计要求。

5.4 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连梁上。

5.5在连梁超筋的解决方法。

5.5.1减小连梁截面高度;

5.5.2对连梁弯矩、剪力进行调整、调幅,塑性调幅设计;

5.5.3当连梁破坏对竖向承载力无明显影响时,可考虑大震时连梁不参与工作,但连梁本身设计应满足非抗震设计的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要求;

5.5.4连梁刚度折减。折减系数不应小于0.5;

5.5.5连梁铰接处理;

5.5.6连梁中部设水平缝。

6.结语

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也是影响建筑工程抗震性能及质量安全的重要影响。因此,建设单位首先要确定好剪力墙数量,分析剪力墙结构中可能出现的薄弱环节,制定出一系列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做好合理的处理,尽可能避免安全隐患的出现,从而确保剪力墙结构能够满足工程的需要。

篇2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对于水利工程来说,水利工程的管理是十分关键的,它关系着未来经济发展的大局。所以逐渐地受到国家的重视。水利建设也在这样的形势下,实现了非常大的跨越。无数的水利工程,也在国家的关注下相继建成,并且逐渐地产生着相应的经济效应,为民生创造了良好的水利条件。当然,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地加强,可以支撑水利事业往更良好的方向发展。本文就重点地分析一下,当前我国新形势之下,对于水利工作有哪些相关的要求,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新思路。

一、当前水利建设的新要求

目前的水利工程建设,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重点的转折时期,是传统水利向着现代水利的转折点,也是我国走向全面的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所以水利建设的任务,相对来说就会更加繁重。管理方面的责任会逐渐加大,对于水利工程管理,明显有新的要求。

1.水利改革新要求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获得了突飞的成果,而对于水利建设,也越来越频繁。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增加,显然,不管是管理的理念,还是管理的体制、思路等,都在不断地完善和进步。如今,我国的水利建设已经进入到一个关键的时期,在水利工程方面面临的困难在逐渐地加大,任务也在逐渐加重。因为水利项目对于我国国民来说,是一项利民的措施。但是对于国家来说,这是一项公益性的项目,主要都是采取国家财政拨款的办法,随着水利工程的逐渐增多,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一项比较大的负担。因此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水利项目申请及管理模式,提高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以及投资效益。从建设管理的角度来看,也必须要建立一个健全化、完善化和规范化的水利建筑市场,让竞争更加具备公平和公正性。形成一个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市场信用体系。

2.水利现代化要求

水利现代化,对于水利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是一个宏伟的目标。目前,在我国很多的水利工程,都存在着年久失修,或者是有一些隐患的危险存在。而一些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因为管理观念比较落后,采用传统粗放式的管理。使得水利工程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再加上维修经费的不足,使得整个水利工程系统运行相对困难,而且在我国很多的地方,由于基础工作比较地薄弱,很多的基础资料都是采用文本式存放,监测手段也非常落后,导致信息资源出现分割状况,这些问题,都是阻碍水利现代化的重要因素。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水利想实现现代化、传统水利想要向现代水利转换就相当困难。所以必须要努力地适应现代水利发展新形势,积极地推行各种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转换管理者的工作理念,让现代水利尽快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水利工程管理的意义

水利工程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意义。目前,水利事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并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生产,是对国家和人民的负责,维护水利工程的良好性能不仅能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能为人民和国家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水利工程管理部门要运用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加强工程管理工作,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生产任务的合理分配,在高科技技术的支持下发挥高效率取得高效益,为企业和国家带来综合效益。

三、水利工程管理新思路

1.责任落实明确

对于传统水利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说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大坝运行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水管体制以及河道管理等各个不同的领域,都需要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照章办事。将责任彻底地落实到具体的岗位,甚至是具体的人员,实现工作责任制,一定要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位,任务到位,形成一个循环的管理模式,一环扣一环,层层相扣,层层监督。当然,为了提供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还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来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于一些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一定要给予追究。对于管理到位,工作表现优秀的,也要给予适当的奖励,这样才能使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

2.健全管理法规

水利工程,是一项利民的措施,所以一定要抓好,抓紧,才能够让民心所向。所以对于新形式下的水利,也一定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相应的管理机构。比如说建立质量法规,河道采砂方面的管理法规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等等;其次,对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经费不到位,或者是拖欠工程款,以及影响到民生方面的问题,也应该有正确的管理办法;对于河湖管理,以及水域岸线管理方面的,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让水利管理更加现代化、规范化、法律化。

3.强化基础设施

对于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要使它更加地信息化,这样才可以提高管理效率。所以,应该将一些水库大坝的基础数据,以及关于水库病险加固等处理措施,水利施工企业相关信用等建立信息数据库,河道水域的管理数据库等。这些我们都应该摒弃传统的方法,要将他们尽早地信息化,将这些数据全部建成相关数据库,以方便查阅和调取。对于一些重大的问题,也要加强它的深入研究,加快水利现代化的进程。其次,就是对于水利管理,最重要的还是管理的团队,我们应当建立一个专业的水利管理人才班子,使用各种手段,健全水利管理的用人机会,对水利管理人才进行全面的管理,加强他们的管理能力。当然,对于一些有能力的人才,还需要通过政策的优惠来吸引他们加盟。当然,对于这些管理人才,我们在培训的同时,也必须要加强他们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建设,水利建设是一项利民的措施,要让他们意识到也感受到奉献的价值,加强他们法规方面的富有,这样就能够使得他们的综合能力,得到进一步地提高,能够更好地落后水利现代化的管理。

结语

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水利工程管理的好与坏将影响到其正常运行以及效益的发挥。实践表明,一个无论设计是否存在缺陷的工程,只要针对具体问题,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并在运行中不断加以改善,仍然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反之,如果管理不善,工程损坏不能及时得到维护与修复,就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综上可知,水利建设是民生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正在积极落实的思想方针政策,对于水利工程的管理,我们应当改变旧的观念,提高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加强水利现代化、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为我国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作出应有的贡献,必然使水利事业高速发展,是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金龙.浅谈农村水利工作管理的新思路[J]《农民致富之友》2013年第07期.

[2]林平宏.浅谈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展新思路[J]《科学之友》2010年第18期.

篇3

关键词: 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从业素质要求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s;engineering management;professional quality requirements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3-0083-02

0引言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指项目管理组织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活动。其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

1要有宽广的知识面,这是做好工程管理工作的知识基础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最终责任人承担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工作,在时间上涵盖项目的全过程,在范围上涵盖项目的各个方面。其职责包括范围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成本管理、资源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收尾管理等,可见做好工程管理工作需要宽广的知识面。

工程管理需要和项目参建各方打交道,需要对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有基本的了解。比如对设计单位,需要对设计方面的基本概念、阶段划分、基本流程有认识,这样工作起来有共同的语言平台,提要求、发指令也能够实事求是,就容易取得共识,推动工作进展。对监理单位,要知悉监理的基本工作过程、工作范围、工作依据、工作权限,这样就可以避免管理工作越位或缺位现象的发生,使管理和监理工作各得其所,互相促进。对施工单位,要了解其基本工序、材料设备、组织分工、利益诉求,要充分认识其与业主既有利益共生的一面,也有利益对立的一面,因此树立合作共赢的思想,力求增进共识减少对立就显出其重要性。对其他咨询单位,应该掌握其工作范围的明确边界,明了其开展工作需要具备的前置条件及工作完成提交的工作成果,以便为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并对其工作成果加以评价和确认。

工程管理常见的工作如: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政府手续,工程协调,进度计划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设计管理,组织招投标,采购管理,工程造价管理,财务顾问,档案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工程验收,工程保修与移交,工程保险等。可见既有技术工作,也有商务工作,既有现场工作,也有非现场工作,既有技术含量高的工作,也有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宽广的知识面,是难以驾驭错综复杂的工程管理工作的。

2要有相当的服务意识,这是做好工程管理工作的必要态度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的延伸,代表业主的利益,全面承担管理项目的责任,包括从前期手续、招标采购、勘察设计,再到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工作。业主把这么重要的工作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完成,作为受托方和服务方,应当充分意识到作为第三产业服务业的游戏规则,那就是尽一切可能让业主满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要表现出相当的工作主动性。

服务意识是指企业全体员工在与一切企业利益相关的人或企业的交往中所体现的为其提供热情、周到、主动的服务的欲望和意识。即自觉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的一种观念和愿望,它发自服务人员的内心。这样的服务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弥补专业水平方面的些许不足。业主的专业水平有高有低,知识面有宽有窄,工程管理单位应该主动适应业主的需求,提供恰当的解释、说明、报告、计划等,使其对工程有正确和全面的认识和预期,从而为工程管理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项目成功与否最终由业主评判,因此让业主满意是使项目成功的重要一环。

良好的服务意识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提前预判,及时汇报,想业主之未想,急业主之未急,提供多方案供业主选择并陈明利弊给出推荐方案等等。

3要注重管理方法和手段的总结和提炼,这是做好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力工具

工程管理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专业化的管理活动实现工程项目的成功。工程管理具有灵活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它更注重项目的计划、管控、措施、效果等。工程管理公司在建设工作中要有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这也正是体现管理公司价值的地方。比如我们倡导推行的施工总承包制、合同网络图、进度总控计划、成本总控计划等。

施工总承包制,即由一个有实力的施工承包商承担实现项目总工期及项目整体质量目标的责任,并由其协调管理其他分包商的工作。通过总包/分包合同条款解决施工总包方与业主指定分包方对业主的直接责任与连带责任问题。

合同网络图,即拟定工程的工作分解结构,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向业主提出工程分项承包范围划分(即做合同分解),进而编制项目合同网络图,使设计和施工充分衔接,建安与市政工程充分衔接;充分发挥专业单位的优势,并明确各承包商之间的工作范围;利于各分包商之间工作进行协调;项目的所有要求已包含在相应的承包合同中;发生职责不清及法律纠纷的可能性最小。

进度总控计划,即由项目管理部编制并由业主、监理、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四方共同确认的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内容涵盖项目开发整个过程所有影响进度的工作。突出业主及管理公司的职能工作,如前期手续、招投标工作等。

成本总控计划,即基于经业主批准的合同网络图,对每个合同的成本进行询价计算,汇总形成项目投资总控计划。

此外,工程管理公司在建设工作不到位时也要有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如,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月工程进度款的1%作为各承包商质量管理专项基金,该基金按项目部组织监理方每月的质量检查综合评分作为当月专项基金的支付比率,且一旦发生扣除不得索回。事实证明效果不错。再如,承建方有违反HSE手册的地方,第一次发警告,第二次则直接请第三方代替承建方完成,费用也直接从承建方的费用中扣除,因为在合同中就是这样规定的,承建方也无话可说,实际效果也很好。

工程管理方法和手段是在工程管理的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这种方法和手段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作用对象的不同而做出调整,目的是为了项目的成功,而不是单纯针对作用对象。全面的完整的项目成功,要求参建各方均能实现各自的目标,因此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以实现多赢共赢为最终目的,绝不以损害某一方的利益为目标,这样这些方法和手段才能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在应用工程管理方法和手段时应该注意,必须取得业主的理解和认同,没有业主的支持,执行效果会打折扣。有的时候这些方法和手段是针对各方的,包括业主方,这体现了公平和一视同仁,如果业主勇于遵守,对其他参建方就是一种无形的感召和威慑,有利于达成好的管理效果。

4要注重沟通能力的培养和提升,这是做好工程管理工作的软实力

前面提到,工程管理需要同方方面面打交道,可以说打交道的过程就是沟通的过程。有时沟通效果的好坏与专业水平关系不大,与沟通能力却紧密相关,考虑到工程管理的工作性质,不难理解沟通能力对于做好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工程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工程项目的成功,对结果负责,工程项目失败,则工程管理必定是失败的。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应该想方设法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包括使用良好的沟通能力,来保证工程项目的最终成功。工程管理人员应当争取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与合适的对象、以合适的态度,并且是有准备地进行沟通,以提高沟通效率,提升沟通效果。作为工科学生成长起来的工程从业人员,经常和硬邦邦的工程打交道,有时难免缺少些变通,但对于工程管理业者,这方面的要求还是相对高一些。毕竟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还是通过人来实现的,而工程建设存在这样大量的协调工作,每一次的小成效叠加起来,就是可观的管理成效了,这正是工程管理工作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沟通能力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沟通是万万不能的,沟通是一种关键能力,尤其是对于工程管理从业人员来讲,更是如此。

5小结

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随着各类业主对投资效益的愈加关注而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相关企业应该重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建设,努力培养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为本企业的生存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也为我国的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闫建.加快创新型工程管理人才的培养[J].中国培训,2009,(06):28-29.

篇4

1.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现存问题以及矛盾。

1.1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市场规范化发展水平和程度相对较低。主要原因就是我们实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时间相对不是很长,在较短的发展阶段和时间之内,也开始逐渐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企业和公司,这些企业和公司的组织架构不完全相同、社会来源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对于政府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来说,对于监理单位在这个方面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和提升,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很难从真正的意义上准确的把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各类企业。与此同时,由于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制度也是具有一定强制性色彩,在一定的程度上削弱了社会市场经济能够发挥调节市场的重要作用,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理优质服务的角度来考虑供求长效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来说,在短时间内比较难的尽快形成,导致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理市场缺失一定的公平性竞争性体制机制,直接或间接的导致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理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组织程度相对比较低。在现在的发展阶段,由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市场化、规范化、组织化的程度相对较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理市场呈现出鱼龙混杂的发展态势,对于多数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监理企业来说,目前仍然处于一种公司发展和创始的初级和初期发展阶段,因此,专业化的优质服务水平还没有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仅仅能够采取人云亦云、重复发展等一系列的传统发展模式,没有能够很好的形成具有自身发展显著特色或独特特征的优势。

1.2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体制不能够完全的适应当前日益激烈的市场化竞争和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从目前的情况看,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显著发展特点就是呈现出“条块分割”的弊端和状态。这个弊端也是由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初级管理体制和制度而派生出来的,必须充分考虑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职能交叉和职能重叠的问题。这样就会相应的导致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效率的相对低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优质资源的浪费现象,因此就难以适应和充分满足现代市场的发展需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管理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科学化管理水平还不高,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和按照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等一系列的规定。目前来说,国家层面已经陆续颁布了许多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法律法规,其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工程监理质量的方面也有许多的规定,需要从各个方面和不同的角度针对工程监理的性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地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责任、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权利、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义务等诸多方面做了更加详细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约束,能够充分的反应和体现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以及功能作用等。

1.3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即必须具有较高的相关建设工程监理专业的学历知识以及更加复合型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知识结构,需要具备更加丰富的工程监理实践工作的宝贵经验。因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是一种技术型、密集型、智慧型的行业,主要就是综合考虑现代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规模较大,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技术较为新颖,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新工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新材料、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新设备等方面的新型技术也处于层出不穷的发展状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工程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规范也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发展状态,因此,上述的工作环境都必须要求监理行业的监理从业人员能够始终坚持做到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如果仅仅是凭借着较为单一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工程技术知识或者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知识,已经很难胜任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各项工作任务要求。

2.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探讨及对策建议。

2.1建议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进行充分的授权。特别是对于建设工程单位来说,要正确处理好与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科学签订关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委托工程的合同文本,在合同文本之中,建设工程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企业明确委托与被委托以及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和模式,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企业在得到委托业务的范畴和范围之内,严格依据工程建设单位最初的授权,对于所承建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工程开展和实施一系列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

2.2建议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目前,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事业心、责任心主要是通过和采取资格证书来衡量,这种考试更多的是严格依据理论知识的不全面考核来通过短期的突击而取得的,而通常拿到考试证书的监理行业从业人员往往是缺乏一定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人员。当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考证热”的持续升温和蔓延也是一种好的现象,同时需要大批的具有真正的工程监理现场实践经验的从业人员参与进来,首先要获得国家认证的资格证书。学习借鉴国内外的一些成功先进经验和具体做法,努力培养出一大批更加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层次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人才。建立健全完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总监定期教育培训长效机制,紧紧围绕工程项目的监理质量高低来做文章,赋予工程总监以更多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艺术、业务水平和协调能力,努力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2.3进一步建立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工程监理的主要程序和工作步骤。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业主来说,必须授予监理更加充分的权利,坚持促进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工作的“第三方作用”,重点强化沟通、联系、协调等建设工程活动事项和关键环节。将从事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理工作的大量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上升到非常关键的位置,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工程管理过程和活动之中,要努力的维护建设单位的切身利益,同时也要严格维护承包商的切身的合法利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合同文本作为准绳和标准,公正的客观的正确的处理建设工程活动中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最大限度的推进工程项目的快速建设,共同探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理工作的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

【1】杨晓林,刘兴忱.建筑工程监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2】中国建设管理协会组织编写.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G].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3】刘涓钰,刘特. 浅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科协论坛(下半月),2009,(02):135-136.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

    第三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行业协会,作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但是,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委托同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八条  建设前期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投资项目的决策研究;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  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准备设计招标文件;

    (二)设计方案的评选;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选定;

    (四)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五)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十条  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协助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

    (二)施工图预算的审核;

    (三)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监督实施;

    (四)参与施工图的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五)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的审查;

    (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七)施工单位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检查;

    (八)设计变更的审核、施工现场的签证、工程的检查验收、工程付款的签证,工程结算的审查。

    第十一条  保修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质量状况检查;

    (二)工程质量责任分析;

    (三)工程保修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应当在报建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关系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设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经营场所;

    (二)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应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经历;

    (三)有5名以上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各专业配置合理;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五)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合格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新成立的工程监理单位,其资质等级从最低等级核定。

    工程监理单位在资质定级3年后,其资质条件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可以申请晋升上一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央驻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禁止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四)不得承包建设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十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在工程监理单位任职或者受聘;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或者受聘;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政府机关或者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不得与这些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或者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未逾5年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符合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具体履行监理职责,并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现场监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五)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被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完整、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公正协调建设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得低于国内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投资计划,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外国公司、社团组织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公司、社团组织在本市独立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委托外国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国内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与该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外国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或者聘请外国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由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外国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外国或者境外捐款、赠款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由国内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工程监理单位在本市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监理活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行监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而不进行招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篇6

我国继1997年出台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后,在1998年开始大面积推广工程监理制度的落实,直到2014年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并实施之后,我国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上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实际上,因为建设工程监理没有落实而导致的建筑安全事故层出不穷。我国在建设安全管理上监理的范围也没有得到准确定位。这些都为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带来很大阻碍。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现存不足

1998年至今,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因其在建设工程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国普遍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但在某些方面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对这些方面进行简要的讨论:

1.1定位不明确

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不够明确。按照《建筑法》中的规定,监理人员是建设单位的代表,主要负责监管和指导施工中每个环节的施工质量。但我国建筑行业员工长久以来的传统观念,就是应存在第三方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外,因此,很多员工将第三方和监理人员概念弄混,误以为监理人员同建设方利益没有关联,以至于部分监理人员自身也存在概念的混淆,对自己的职责和立场没有准确的定位。不仅如此,服务内容的定位也存在模糊不清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是新出现的一个概念。随着建设工程监理的不断发展和对制度的更新,都会导致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意义出现新的定义。不同定义的交错导致监理人员无法准确认识建设工程监理意义,对自身责任范围和内容定位不准确。同时,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领域和实践领域在建设工程监理概念上存在差异,在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上,各个科研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看法也随着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在不断产生新的见解。因此,新步入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监理人员对自身职责范围没有准确认知。并且由于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划分尚不明确,加之从业人员对建设工程监理职责不了解,导致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责任范围愈来愈小。同时,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中还存在着对工程安全事故追责时,惩罚力度的不规范,出现惩罚过于严苛或过于轻松现象,许多优秀监理人员由于这方面制度不足而锒铛入狱,对我国的优秀人才市场来说是一个打击。

1.2业务水平低

我国在建设工程监理的业务水平上存在水平低下问题,主要就是工程质量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就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来说,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人员广泛存在着文化水平不高问题。其原因是监理人员对于自身工作职责没有准确认知,导致监理工作的成效低。第二个原因是建筑环境的影响。在建筑工地的生活环境下,监理人员很难做到自主学习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在进行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无非都是借鉴前人经验。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得不到很好创新和发展,无法满足市场对于建设工程监理高要求。在部分工程人员眼中甚至存在“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中没有实际作用,监理人员没有存在价值”看法。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和监理人员得不到工程人员重视,工程人员对于监理人员的工作成果也众说纷纭,这就导致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无法得到提高[1]。

1.3行业弊端较多

①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未完善和健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结构还不够系统、合理。因此,同行之间广泛存在恶性竞争、盲目压价等情况。并且行业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实属凤毛麟角,因此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管理型人才出现极度短缺的现象。同时,从业人员低收入、低素质、人员不稳定、服务差等现象在建设工程监理中普遍存在。建设工程监理方式单一、行业地位低、社会形象差、市场分散、缺乏诚信等问题也广泛的出现。②建立企业的经济效益低下,监理人员素质水平层次不齐导致监理服务和职责履行不到位,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因此,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诸多弊端,并且这些弊端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很好的改善,这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了阻碍。

2针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存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结合上文来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极大的弊病,为了尽可能的改善这些弊病,为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2.1准确的定位

改善建设工程监理弊病的首要任务,就是对监理概念和职责范围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而要想实现这一点,必须得到政府的大力的支持。我国于2014年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作的定位有着明文规定。其中,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概念和职责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督促各工程单位抛弃传统的建设工程监理观念,做到从管理人员开始实现对建设工程监理概念的正确了解。并且要对在岗有一定经验的监理人员进行集中化的培训,扭转其传统的建设工程监理观念,摒弃旧的监理方式、对施工质量和新上岗监理人员正确观念的树立造成负面影响。而对于新上岗的监理人员,要严抓入职培训,确保其对建设工程监理概念的正确理解,并且还要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范围[2]。

2.2加大管理力度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诸多的弊病,这一点与我国监理行业的管理力度不足有着重要的联系。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严格的管理,整顿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中的不良作风。

3结语

伴随着社会经济和工程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也在不断发展着,尽管在此过程中我国不断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建设工程监理的经验,但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依旧存在许多不足。因此,要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和工作范围进行准确的定位、加大对建设监理队伍的工作力度、对监理行业进行严格管理,针对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素质低、业务水平不足、诚信缺乏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改善。唯有如此,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才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的社会工程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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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6世纪产业革命发生以后的欧洲,随着社会对房屋建造技术的要求不断提高,传统的建筑业开始出现专业分工,社会对建设监理的需求逐渐产生。随着建设监理需求的发展,欧美、日等工业发达国家把建设工程监理逐步推入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美国的《统一建筑管理法规》、日本的《建筑师法》及《建筑基准法》等,都对建设监理的内容、方法以及管理组织做了详尽的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

一、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的建筑业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产生的结果,国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和建设工程监理完全相同的概念。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所谓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及建设工程各种要素

(一)、建设工程监理

管理组织或建立执行者接受事主委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相关行为进行监控、约束、监督、疏导、协调,使其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能够科学合理的实现目标,这种行为就是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单位的委托下,代表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与有关技术标准、建筑工程合同的要求,对承包单位在建设资金使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等方面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促进工程项目质量、投资、总起等多个目标的实现,这就是建设工程监理。

(二)、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独立于承包商与业主之外的第三方,监理承担工程监理的任务,一般就是监理企业或者单位,在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被称做“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被称做“监理人”,也可称为“工程师单位”,或者简称“工程师”,但与《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有所不同。

(三)、承包商

承包商可以是施工企业,也可以是工程公司,既与业主签订了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承担、执行并且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种任务的实施者。也称为“承建单位”,在以前的施工合同里属于“乙方”,在现行的合同中被称为承包人。

(四)、业主

对项目的投资者、拥有者、使用者或是最高决策者的统称为业主。一般被称为“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过去的施工合同中属于“甲方”,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又被称为“发包人”。

三、疏理几种关系,明确各方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贯穿在建筑工程的整个过程中,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密切的关系。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的关系主要包含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和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业主之间的关系。

(一)、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

所谓建设监理就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在科学管理的思想中看,只有被称得上“项目”的工程,才会具有监理的需求和条件,达不到称为“项目”条件的工程,不需要也不能实行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单位、工程业主、监理单位在组织管理上的措施、施工单位进行的管理,通过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方式,最好的实现项目管理的一种管理。

由上可知,工程监理的任务就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进行控制,中心任务就是对项目的进度、投资以及质量目标进行控制。

下面介绍一下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的比较分析:

1、相同点。

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都是服务于工程项目的,在管理思想、手段、理论、方法上两者没有太大的区别,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模式与建设监理的服务模式是一样的。

2、不同点。

①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是对施工的进度、质量、资金的监督管理,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各种专业服务的集成,它的工作内容包括招标、造价咨询、施工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所以从业务范围来讲,建设工程监理只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并不是其全部。除此之外建设工程监理不包括设计工程的管理,而项目工程管理就包括这项。

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

建设工程管理不仅管理施工企业的项目,比如建设单位方、设计方、供货方和施工方等建筑业中的项目各方都需要进行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过程的核心,所以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业就成了整个项目管理的核心。如果建设单位缺乏项目管理的经验,则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来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如果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缺乏经验也可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来提供项目管理的服务。除此之外,若参与项目的各方具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的经验,也可以成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设工程监理则有所不同。依照《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等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建设单位就是建设工程监理唯一的服务对象。

(二)、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1、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是经济和法律的关系,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但不属于从属关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践活动中是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单独执行其职责和任务,而业主也不得违约超越合同规定随意干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同时也要保持公正立场,不得违反合同的规定和承包商存在有任何业务之外的经济联系。否则,如果影响到业主的利益,业主则有权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更换监理工程师。

2、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这两者也是经济法律的关系。业主把将要投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则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任务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其责任、义务、权利都由承包合同进行相关规定。

3、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之间关系

这两者属于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合同和经济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由合同规定确定的,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承包商要接受监理的监督和管理,从而确定了这两者的关系。工程监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和委托合的规定权限职责对承包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在执行工作过程中,不只是要对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还要公正的处理有关工程的变更、索赔、费用调整、工程付款等涉及到的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总之,由上可得,建设工程监理和建筑工程的关系主要就是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和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的关系处理。要在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权限、范围、要素的基础上再进行监理,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监理的目标。

篇8

关键词: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技术;相互促进

1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呈现着蓬勃发展的趋势,促进了建设行业的发展。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建设企业越来越重视建设工程的质量。目前,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都会采用设立工程监理单位的措施,从而改善建设工不合理的地方,以此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此外,施工技术在建设工程质量提升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施工单位要重视对施工技术的管理工作,以此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提供保障。建设监理单位在做好监理工作的同时,要不断的学习,充实自己,同时注重对自己的工作总结和分析,从而保证自己的工作素质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为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奠定基础。

2施工技术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较多,管理程序复杂,所以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需要仔细认真的对待监理工作,同时监理人员要具备较高的工作素质,从而保证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质量。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技术管理工作时,一定要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的每一项内容和过程,准确的记录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而保障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要保证技术管理方式的灵活性,从而提高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具体表现就是:监理人员要针对不同的施工技术,采取相适应的技术管理方法,从而保障技术管理方法的合适性和可行性。对于综合素质较低的施工队伍,监理人员需要做好施工单位的施工工作,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以此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如:加强对施工队伍的技术培训,重视新技术的培训等等,从而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以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要求和标准,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奠定基础。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保证监理工作合理有效的结束后,还要配合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工作。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在合理的分析建设施工实际的施工情况的基础上,要及时的发现施工技术不合理之处,同时针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监理人员要给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保证在第一时间有效的处理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此外,监理人员要充分了解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案,在此基础上保障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同时为建设工程施工方标记施工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地方,从而在整体上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以此满足建设市场对建设物质量的要求,提升建设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趋势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建设企业在大部分建设工程中建立监理单位,为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保障。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起步时间晚,发展速度缓慢,但是,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上建设行业相关单位不断的努力,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正在不断的完善。

3.1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目前,我国的建设行业呈现着蓬勃发展的趋势,但是近几年建设行业才开始重视建设监理单位的设立,所以从事监理行业的专业人员数量不多且素质较低。此外,工程建设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也在不断的更显和完善,因而对监理人员的须知要求比较高。因此,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是为了适应建设市场的发展要求,从而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3.2逐步优化建设工程施工技术

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的优化,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效的手段和方法。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要求建设工程以先进的和科技含量高的技术为导向,促进施工技术的进步。目前,施工人员仍然使用传统的施工技术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降低了建设工程的市场竞争力,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所以,逐步优化建设工程工程施工技术,既可以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又可以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要求,从而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奠定基础。

3.3逐步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工程监理方向发展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具有局部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监理人员只重视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而忽视对建设工程总体上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的片面性,由于经济体制的束缚、监理单位综合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随着各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多、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完善,工程建设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已经成为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发展方向。

4建设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相互促进的策略

4.1建设工程进度控制

建设工程能够在施工期限之内顺利的完工,是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的基础,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保障建设工程能够如期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的质量和水平,是决定施工工期的主要因素,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重视对施工进度的监理工作。建设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首先要保证施工技术的先进性和科学性,以新技术和新工艺作为员工培训的主要内容,以此保证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能够满足施工目标的要求,为施工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有效的做好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从而给建设工程带来经济利益。

4.2建设工程质量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从而有效的判断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工程监督管理人员为了确保监理单位工作的质量,需要对施工技术采取合理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措施。从工程质量角度出发,监理单位在对施工技术的监理过程中,需要逐步积累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一套完整的建设理论,这对于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而施工单位在不断的更新和改善施工技术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增强了自身的施工水平和质量,而且施工技术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之一,此外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3建设工程的系统发展

建设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要规范和标准的施工技术为建设物质量提供保障,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有效的提高施工技术的质量和水平,在此基础上,促进建设行业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具有科学性、先进性、专业性等特点,进而有效的确保了施工技术的水平,促进施工技术质量的提升。建设行业随着施工技术的不断提升,行业的整体社会地位也自然会有所发展。监理单位是建设行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与产物,它的发展与完善,更多的需要依赖于建设行业的整体发展。因此,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采取监督与管理的措施,不但推动了建设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监理单位的长足发展。

5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建设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依赖于建设物的质量,为了保障建设物工程施工质量,需要提高施工技术的水平和质量,同时又需要监理单位合理的监理工作为施工质量奠定基础,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和施工技术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因而,建设工程施工方要有效掌握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发展措施,合理的分析施工技术的管理,从而选择保证监理单位和施工技术相互促进的策略,进而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建设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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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少轩,李猛.浅析建设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相互促进的实现[J].建设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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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N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1(c)-0235-01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属于我国建设领域取得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我国不断加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交往的结果。自1988年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开始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效,从而在工程建设中所占的地位也日益显著,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笔者就立足于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作用的基础之上,探讨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1 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发挥了显著的成效,极大程度上促进了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向着专业化以及社会化方向发展,从而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显著。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1 促进了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的科学化

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的研究阶段,就融入了监理,极大程度上提高了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这主要是因为工程监理企业参与到了项目决策的环节中,不但有效地提高了项目投资的科学化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投资决策的失误,而且使得项目投资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

1.2 有效地规范了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建设行为

由于工程监理企业逐步向着专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从而在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中,有效地约束了建设所有方的行为,逐步改变了政府以往对工程建设实施宏观监督和微观监督的不合理状况。工程监理企业充分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来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进行监督和管理。凭借事前管理、事中监督以及事后控制的有机结合,极大程度上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了规范,有效地防止不正当建设行为的发生。

1.3 确保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不同于一般的产品,既要具备普通产品共有的质量特征外,又要具备适应性、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等特点。所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与此同时,工程质量又具备质量波动大、评价方法特殊、终检的局限性等特点,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单纯地满足承建单位自身管理以及政府的宏观监督是不够的。工程监理企业参与其中,就能够实施有效监管,对确保工程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大限度避免工程质量存在的隐患。

1.4 实现了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从建设单位来考虑,立足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预订功能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额度。从国家以及社会公众的角度来分析,就是要实现建设工程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自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工程监理单位不但有效地提高了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而且极大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的投资效益。

2 建设工程监理发展趋势

2.1 建设工程监理向着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

尽管当前我国关于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较少,《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施工阶段的监理行为。然而,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制建设较为落后,尤其是市场机制以及市场规则方面。再加上监理企业合同管理意识普遍不强,监理行为非常不规范,已经无法更好地顺应该行业发展需求。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向着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是不可逆转的潮流。

2.2 由过去单纯地施工监理向着全过程、全方位监理方向发展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所进行服务的,所以,就应该在建设活动的整个阶段都应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提供管理服务。事实上,多是将施工阶段的监理作为重点,而且侧重于对质量的监理以及工期的控制,对于合同管理以及投资控制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从建设单位方面来考虑,决策阶段以及设计阶段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具有关键的影响,特别看重专业方面的管理服务,也就是说,既要实施质量控制,又要重视提供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服务。因此,施工监理向着全过程、全方位监理方向发展是大势所趋。

2.3 建设工程监理向着国际化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加大开放,许多外国企业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建设工程中。与此同时,也为我国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对国际惯例较不熟悉,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再加上未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想在国际市场中具备竞争力,与国际接轨,向着国际化水平发展是很有必要的,从而就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积极借鉴外国企业的先进经验,以便逐步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以及管理水平。

2.4 监理工程师的综合业务水平应该向着高层次方向发展

纵观当前我国从业的监理工程师,普遍都接受过监理理论以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而且要求在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管理方面通过考试才能够上岗执业。然而,仍有很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知识及技能无法满足全方位监理工作的发展需求。而且监理执业人员综合素质问题已经发展成为工程监理向着全过程、全方位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所以,加强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迫在眉睫,这样才能够从整体上来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综合素质,不断更新知识结果,以便促进业务水平向着更高层次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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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历史及研究意义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至1988年实行以来至今己有22年的历史。20世纪 80年代,根据当时工程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如项目建设目标控制不力,外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管理等等从国外引入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建设工程监理本身就是我国工程建设行业接轨国际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最初构想是依据国际工程管理领域的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或国有经济,这种体制决定了工程项目投资体制必然是国有经济独大,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很难参与到建设项目投资领域,而且当时的国家经济政策也不允许非国有经济参与项目投资领域。这个前提就决定了项目的投资将由与项目投资关系并不直接相关的人员去管理,虽然名义上是代表国家的利益,但是这些参与管理的人员往往对投资项目的结果,特别是投资的回报率与回收期、贷款的还本付息等关键指标可以不负责,甚至也没有办法负责。代表国家管投资的人员的注意力特别集中在投资建设过程中,从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开始就会投入极大的精力以显示权力的作用,甚至将本该一家完成的工程项目支解成数家队伍参与,从中体现出权力和相应利益。这种情况下,按照FIDIC条件规定的工程师定位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工作显然不可能了。这样,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与国际上的通用作法拉开了距离,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当初引进工程监理的初衷。

从我国引进监理制度的这十多年里,在国家有关政策、方针指引下,建设工程监理业已取得很大的成绩,具有一定的规模。其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可观的,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有效的制止了建筑工程质量普遍下降的趋势,制度本身得到的大家的认可和肯定。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的建设监理与西方国家相比,仍有许多不足,例如建设监理缺乏市场主体地位、与国际惯例不接轨、监理范围过窄(我国的建设监理往往仅成为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等诸多问题,有的问题伴随着监理制度的诞生一直存在,有的是在监理制推行的过程中产生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己成为我国建设监理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建筑市场进一步地开放,使得我国的建筑市场已经成为世界建筑市场的构成部分。随着我国的建筑市场越来越国际化,我国传统的监理模式己经不适应现代建筑业发展的要求,使我国的工程监理业在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需要改革,一方面,行业改革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行业改革不能脱离我国的具体国情,以适应越来越国际化的竞争格局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先天不足和国际竞争压力的双重作用,致使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业出现疲软现象,导致监理工作不能充分发挥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作用,严重阻碍了监理行业的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尤其面对入世后面对国外有实力的工程咨询公司进入我国的严峻形势,要求我国建设监理企业必须迅速提高自身的项目管理水平,谋求更高层次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竞争全球化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深入分析建设工程监理业疲软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当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设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各省、市和地区也根据自身的情况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基本形成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体系,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有力地保证了建设工程监理领域内各项经济活动正常运行。

尽管国内有关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己基本定型,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仍很滞后,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立法的基本思路和国际惯例有较大差距、法律之间相互矛盾、涵盖不全以及不能适应对外开放等问题。对建筑领域内的各行业没有形成具有统一性、全局性、时效性、权威性的法律法规体系。

2.监理体制不健全

对于工程监理行业来说,行业体制必须适应行业的发展。然而,尽管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可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来说仍存在着诸多的体制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政府实施多头管理

由于体制原因,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主要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建设部”和“国家人事部”管理。具体来说,我国工程咨询资质的认定、工程咨询公司、工程咨询协会、注册咨询工程师等都由国家发改委主管;建设监理、招投标、造价咨询等资质审核,及其企业管理、协会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均由建设部主管;职业资格的组织考试则由国家人事部负责。而且,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林业部等也分别有自己的工程监理行业管理体系,并自成系统。从企业资质到从业人员的培训、注册,政府不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导致社会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不利于政策制定和行业管理的统一。

一个完整的产业由两个或多个政府部门主管,这是一种典型的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这直接导致政府缺乏统一配套的产业发展促进政策,有些政策甚至设置重重壁垒,限制监理企业的发展。

(2)地方保护、行业垄断、部门封锁等情况严重

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该采取统一的市场准入原则,实行公平竞争。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发展仍不完善,目前建设工程监理业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部门封锁的情况仍很严重。行业内垄断、部门间封锁现象严重,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难以形成,而且导致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难以跨行业、跨部门融合,业内企业难以发展壮大。

(3)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资质管理不严格

目前,我国对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实行的是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双重认证制度,其中企业资质分为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招投标、工程咨询;个人执业资格则按专业分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咨询(投资)工程师。这与国际惯例不符。

此外,由于现阶段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资质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统分结合”,即按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进行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或发改委等负责全国甲级工程咨询与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乙级、丙级工程咨询与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审查。但是由于地方利益,部分地方政府出现资质审批管理不严的现象。

(4)监理工作定位不确定

目前普遍存在政府部门将其职能推卸给监理企业的现象,使政府职能延伸与业主委托授权发生严重碰撞,监理企业在政府和业主间左右为难。例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无施工许可证开工,监理单位必须报告主管部门,否则要受到扣分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后,原先《建筑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责任成了监理单位的义务;环保部门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消除建设工地环境污染;消防部门要求监理单位管防火。监理在尽这些义务时,不仅投入的人力物力得不到任何回报,有时甚至与业主的利益发生矛盾,使得监理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如果监理不尽这些义务,又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企业深感生存艰难。

(5)行业协会管理不力

目前国内的行业协会大多都是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上成立的,行业协会发展还很不充分,存在行业协会种类较多、相互之间协调困难、政企不分、机制僵化、素质不够高、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制约其作为独立的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6)建设工程监理独立性得不到保证

尽管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求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完成工作任务,但是由于目前建设工程监理体制的不完善,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

3.监理市场不规范

(l)监理服务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尚未形成

工程咨询监理行业在我国,是从国外移植并通过制度强制推行,是政府行为。在国家的大力推动下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队伍,缩小了与发达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的差距。

同时,工程监理制度的强制推行,也导致了需求和供给的猛然扩张,大幅削弱了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得供求机制发生扭曲。

(2)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主要有三个方面:a.政府职能部门行为不规范;b.业主行为不规范;3.监理企业行为不规范

(3)工程监理收费偏低

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另一个比较突出的影响监理水平提高、阻碍监理事业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监理费用过低。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仍然执行的是1992年国家物价局颁布的“监理取费标准”(工程造价的l%),而实际上全国房屋建筑业、交通水运业等的监理取费普遍仅在0.5~0.6%左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监理取费水平仅为国家规定取费标准的60至70%左右。这样的低取费,必然产生一系列的负效应。

4.监理企业整体水平低下

监理企业综合素质低是影响监理水平的内在因素,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l)监理企业缺少现代企业机制(2)监理人才整体素质偏低

l)人员知识结构不完善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是高智能服务性行业,监理企业的产品是高智能的技术服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也往往是工程技术领域的精英,属于高智力、复合型人才。然而现实是我国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知识结构不合理。虽然也有一些高学历、知识结构合理、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高级人才,但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整体来看,监理人员的素质处于较低的水平。

2)监理队伍结构不合理

3)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缺失

总结

建设工程监理是以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为基础的智力型行业,人才是监理企业最大的资本,监理企业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如果国内监理企业人才的素质不能有较大的提高,国内监理工程师的素质不能与国外咨询工程师抗衡,那么国内监理企业与国外咨询公司的竞争中就必然处于劣势。对人才培养应不遗余力,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岳宜宝. 工程项目管理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设监理.2003(4)

[2常彦腾. 对现阶段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J].建设监理.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