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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139(2012)03—0166—4
2012年1月,成都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提出了“建设中西部最具影响力、全国一流和国际知名的‘文化之都一’的目标。作为地处内陆的古蜀文化发源地和汉唐文化继承城市,成都多年的发展为建设文化强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文化软实力竞争更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其文化发展更需要理性,充分认识文化市情,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效促进成都文化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一个基本判断:成都是文化大市,还不是文化强市
作为地处中国内陆的超大中心城市,成都也是四川的文化大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成都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已取得中国动漫游戏基地、中国数字音乐基地、中国创意之都(2010)等文化产业称号。成都是历史文化资源大市,拥有2处世界文化遗产,2个历史文化名城,26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成都是四川文化要素资源集聚大市,集聚了四川53.76%的高等院校,集中了全省科技从业人员的76.61%,集中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81.48%,集中了公共图书量的46.66%。
但是成都还不是文化强市。判断文化强市的主要指标之一是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2010年,全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突破1.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5.8%,占GDP的比重达到2.75%。成都多年来加强文化产业发展,弥补文化经济短板,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增幅保持高于GDP增幅,2010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257亿元,占国民经济总量比重4.6%,占全国文化产业增加值比重2.3%,高于成都GDP占全国1.4%比重,但与国际标准支柱性产业一般占地区或城市经济总量的5%以上标准还有一定差距,文化产业还不是支柱性产业,文化经济软实力不强,与拥有的文化资源优势和在全国的文化地位不相称。
几年前成都就明确要建设“西部第一、全国一流”的文化标杆城市,但从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成都还没有文化标志性东西支撑;自2003年以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了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城乡标准化建设和城乡社区满覆盖,但文化产业的精品力作不多,在全国叫得响的影视文化作品更不多,反映成都文化历史资源和丰富的文化现实生活的具有文化影响力的文化原创作品及其价值发掘不深。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成都文化创意产业还没有进入强市行列。
表2表明,成都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数列副省级城市第7位;成都文化创意产业从业人数列副省级城市第4位;成都文化创意产业资产规模仅列副省级城市第6位;成都文化创意产业营业收入列副省级城市第4位。成都文化创意产业已是西部第一,除重庆。但成都还没有进入全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第一方阵即前三名,处于15个副省级城市中的第二集团。加上四个直辖市,成都文化创意产业目前只能位居文化发展全国城市第三阵营。
二、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处理好政府、企业、文化人三者的关系
从文化产业的角度,文化发展有三个基本要素,即文化人、文化企业和政府,充分认识三个基本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是当前遵循文化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
(一)文化人:文化发展的中坚和核心
文化人对于文化的发展具有根本意义,是文化之源,是文化生产力最活跃因素,是文化发展的中坚和核心。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人是人类文明的创造者,是知识创新的劳动者,是社会生活的发现人,是人类长河的掘金人,是精神家园的工程师。他们是那些被普遍称为的作家、艺术家、思想者、理论家、知识的个体劳动者。他们不可或缺,不可多得,是人类的精英。
孔子与儒家文化,司马相如、扬雄与汉文化,李白、杜甫与唐文化,“三苏”、王安石、陆游等与宋文化。吴承恩的《西游记》、罗贯中的《三国演义》、施耐庵的《水浒传》、曹雪芹的《红楼梦》等与明清文化……没有这些文化人及其作品,中华文化或将是一片空白。
当前,尊重文化发展规律,需要正视文化人成长创作规律。由人成长为文化人一般要经历以下过程:知识积累过程、生活积累过程、知识与生活向文化创作转换过程。现有教育体制,从小学到高中,掌握基本的写作技能,一般需要12年。观察中外文化人的劳动过程或创作动机,无非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爱好;二是谋生;三是受命。
中图分类号:K915 文献标识码: A
一、绿色建筑规划设计的概述
1、绿色建筑规划设计的概念
绿色建筑被称为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它不会对环境构成危害,同时又充分的利用环境中的各种自然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一种生态绿色建筑,绿色建筑设计就是在建筑工程中将人文因素、自然因素以及建筑因素等实现融合,寻求三者之间能够有效衔接的途径与方法,绿色建筑设计是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而发展起来的,它是未来建筑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2、绿色建筑设计的意义
2.1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首先,绿色建筑设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资源的利用率提高,这对于当地资源而言,也使其得到很好的缓解,对于该地区之后的经济社会发展也相应的产生了十分有利的作用;其次就是通过就近的原则来取得建材,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可以有效地节约运输的成本;再者就是通过运用各类的墙体节能材料,从而实现建筑物的保温与节能,最终就可以完全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1】。以上仅仅阐述了三点内容,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强化资源的利用率,对本地区的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十分积极的影响。
2.2 使建材的使用范围扩大
充分的运用绿色建筑设计的相关理念,可以有效地加大新技术、材料的运用,这样一来就拓宽了材料的利用范围,从而为新材料提供了很好的推动力。比如:我们在进行设计的时候,为了可以充分的满足绿色建筑设计中的各项要求,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采用了市面上各类新型的墙体保温材料,现如今,很多建材也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并且还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同时这也完全的说明了建材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拓宽。
2.3 有利于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建筑对于资源、能源的节约十分的有利,现如今,我们通过利用新工艺及材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使建筑物的能源消耗率有所减弱,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使得整个社会都开启绿色工程的建设,这样做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得我们国家的建筑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
3、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原则
3.1 高效原则
任何的建设活动都是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大的便利,建筑也不例外。建筑要完成的任务就是让人们的居住环境变得越来越好,建设一个健康、绿色、舒适的居住环境,整体建筑的系统使用的是集成技术来将建筑的功能效能进行提高,将管理调控体系进行一个优化配置的作用,营造成一个生态高效的建筑体系。
3.2 经济原则
要想建设一个生态效益高的建筑,就必须要利用高科技纪念性技术操作,这就意味着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进行建设,但是大投资并不是等同于浪费。用合适的技术和合适的建设材料加上合适的地域条件,再加上施工和设计人员丰富的建筑经验,就能够设计出一个高效的建筑物,不但能够满足经济效益,还能够满足生态效益。
3.3 和谐原则
绿色建筑当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和谐原则,包括的内容有经济建设的和谐、社会生活的和谐以及环境发展的和谐等等。在建筑的活动当中,不论是选择何种地质条件、还是选择怎样的建筑材料,或是进行怎样的规划设计,包括在实际的施工建设工程当中,都需要严格的注意以及遵循和谐这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3.4 节约原则
在完成资源建设的目标之下,对于资源的使用和消耗都不能够浪费,做到节约资源,充分的利用一切资源,用最少的资金投入创造最大的经济建设效益。
二、城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法
1、坚持绿色建筑的设计理念
绿色建筑主要是指在建筑物的有效使用年限内,尽可能的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以有效的为人们创造一个健康、舒适、安全、高效的生产、生活环境,并与自然生态互利互惠的节能环保建筑。它是通过能源的有效节约和利用的途径来实现低负荷环境下节能生态住宅的建设,是全面实现人与环境和建筑三者互利互惠、相互依存的生态建筑模式。绿色建筑不仅有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建筑设计理念,而且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健康、舒适、安全的生产、生活空间,在极大程度上有效满足了人们生理以及心理上的需求,极大地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时主要是按照零污染和资源的重复利用的原则,以极大地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它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和理念,有效促进了传统建材和建筑业的改造和提升,改变了我国建筑结构的增长模式和房地产的产业结构。同时,绿色建筑还对居住城市的生态系统的安全、稳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对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建设系统的健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坚持绿色建筑设计理念,积极发展和推广绿色建筑,对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势在必行。
2、绿色建筑能源的规划与利用
2.1 对于“绿色建材”的开发与生产。从根本上使得隔热保温的性能得到有效地改善,改革屋面与墙体的本质,最终就可以强化住宅建筑保温隔热的性能。现如今,新型的非承重墙体材料逐渐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并且在高层框架的建筑结构之中也得到极为广泛的应用,然而大部分的多层砖混结构的住宅依旧采用的是之前传统的实心粘土砖,这不仅仅会使得土地资源消耗掉,也会因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相对比较弱,最终导致了建筑能源消耗率居高不下,严重的影响到居民居住的舒适性【2】。所以,目前的多层混合结构住宅墙体革新应该将重点放在新型节能承重墙体的应用之上。
2.2 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的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可以算的上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其主要就是通过开窗、中庭、玻璃幕墙等等手段来让室内的光线充足。为了有效的改善建筑物本身采光的质量问题,充分的利用各类自然采光新技术;自然通风主要就是通过建筑群的布局、朝向及其形体设计等等,依据当地风向的实际情况来获得自然通风的最优化。3)热量收集系统的设置。有效地利用热媒(比如水及其密闭的空气间层等等)的手段来进行热量的收集。在建筑智能控制的系统之中充分的按照其需要的情况来为建筑物及时的提供所需的热量。
3、合理的对建筑物布局的规划
在一栋建筑的功能、规模、区域等因素确定了以后,建筑的外形和朝向对建筑能耗会有很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体形系数是和建筑单位面积所对应的外表面积大小成正比关系的。因此,合理的建筑布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暖空调系统的电力使用荷载。而从热力学和空气动力学的角度来说,体形越小,外部的负荷也越小。比如在对运动场、影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的设计,就要考虑到其散热性能。用途不一样,我们的设计方案也不一样,但是共同思想是从节能的角度出发。
4、保温屋面节能
所谓的保温屋面就是在建筑屋面板和防水层之间放入恰当的保温材料所组成的结构,一般情况下,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和密度都比较小,目前我国建筑施工过程中根据建筑不同的特点所选用的保温材料也有一定的差异,像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珍珠岩板、由各种化学物质所组成的板材、以特殊混凝土作为原料的板材等都能够作为建筑的保温材料。不同保温材料所发挥的保温性能有着一定差异,对于保温材料的研究能够为保温屋面节能的施工提供依据。在保温材料选定以后就要对其基本铺设方法进行选择,目前我国建筑施工过程中最常用的就是正铺法和反铺法两种,这两种方法中保温层、防水层之间的顺序不同,反铺法的防水层位于保温层的下方,这种方式能够对防水层起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
5、建筑围护结构的绿色节能设计
5.1 屋顶水池及绿化的设计。在屋面之上蓄有一定量的水,从而就可以利用水蒸发之后转化成太阳能。其主要的原理就是通过水蒸发与流动可以及时使得所蓄积的热量挥发,从而降低屋面的温度。且蓄水的屋面还可以有效的使混凝土的使用条件得到改善,进而相应的也就避免了由于雨水与暴晒而引起伸缩反应。同时还要适当的种植绿化植物,其可以很好的起到遮阳与同化的作用,与此同时,绿色屋面就会由于植物自身的蒸发与蒸腾而消耗掉热量,最终就会降低空气里面的温度【3】。由此可见,屋顶绿化不仅仅可以有效地改善城市的热岛效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美化市容市貌。
5.2 设置双层玻璃幕墙。目前,这种双层的玻璃幕墙已经获得业内外的一致好评,其被称为是“可以呼吸的皮肤”,其主要就是利用两层或者是三层的玻璃来作围护结构,在一般情况之下,内层采用的是中空Low-E的玻璃,然而外层则是利用普通的钢化玻璃,这样一来内层和外层之间就会留出来一定的空间,而这个空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空气夹层。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绿色建筑设计理念的不断普及和发展,逐渐在建筑行业得到快速应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观念,而且还能够进一步践行建筑行业的节能降耗理念,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生态环保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尤其是城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法甚为关键,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其规划设计,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302-01
信用文化在我国可以说是源远流长。2500多年前的一位哲人,在他的一部《论语》里,38次提到了“信”字,其中24次集中体现了“诚信无欺”的意思。在其后的两千多年中,“诚实守信”被我们的先人几乎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直至现在,信用文化仍然是进行信用教育的基础所在。法律法规是信用文化建设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公众信用意识、观念仍普遍较为淡薄的情况下,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惩罚机制,增大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就显得十分关键。
1 法律信用的建立
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信用文化建设的保障功能,就必须首先建立法律信用,如果法律本身丧失了信用,法律对信用文化建设的保障功能、对失信者的惩罚功能就无从谈起。法律信用是法律作为制度规范整体所具有的信用,它涉及从法律创制到法律执行过程中的许多重要环节,如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等,其中每一个环节都要讲求信用,各个环节的信用共同构成了整体的法律信用。
2 制定和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在信用信息开放,规范征信市场行为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失信罚惩等方面都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我国信用制度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又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应加快立法,为信用制度的建立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来实现:
(1)制定《市场交易法》。通过国家的强制力,规范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增加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减少市场交易的风险,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成长。
(2)制定《反垄断法》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是指禁止、限制或妨碍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反垄断是一种事后机制,其优点在于既能保证市场竞争和制度创新的充分进行,又可以防止阻碍竞争进行的垄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执行上,它可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我们往往希望通过事先规制与立法的方式来达到反垄断机制才能达到的维护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的效果,其结果却适得其反。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同时,要完善我国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更有效地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发生,更为充分地体现自由、效率和公平。同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律体系的两个分支,以充分体现自由效率和公平竞争的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3)完善《企业破产法》。在经济竞争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已不能适应和处理新环境下出现的各种问题,而且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市场平等主体原则,可操作性差,应对其进一步予以完善,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做到公平清偿。为此,可以参考外国的实践经验,建立完善的破产制度,即: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法院审核批准后,在法院主持下监督债务人有序清偿债务,允许债务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以保证最低的生活水平及重新开始生活,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出人高消费场所、拥有高级生活用品。在清偿债务过程中不得隐瞒财产,否则处以刑事处罚,并对申请破产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某些行业中任职予以限制。
(4)完善《会计法》。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会计法》,但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却得不到有效遵守。对会计从业人员和机构缺乏有力监督,造成虚假信息盛行,为部分企业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和逃避银行债权大开方便之门。例如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的真实披露依赖于证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若其与上市公司串通一气,出具虚假信息将会导致证券市场失信于广大投资者,因此,对《会计法》所涉及的操作性差的环节予以修改完善。
除了制定和完善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尽快完善《民法》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对《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贷款通则》等有关信用方面的条款做适当的修改和补充,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为建立中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奠定基础,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
3 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只是为规范信用程序建立法制保障创造了前提,更重要的是从司法和执行上落实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贵在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律只有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法不依,不如无法。这就必须由执法者来承担这一责任。要维护法律信用,为整个社会信用文化建设作贡献,执法者责无旁贷。执法者应本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执法,对失信者加以惩罚,在这方面要给法院更有效的手段,并把提高执行率作为考核法院成绩的重要指标,通过加大执法的力度,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债务人违约侵权责任的有力武器。这正是对社会主体“法律不可违”、“违法不可恕”的信用教育和示范。同时,还必须重视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执法人员良好的法律素养对公正执法,顺利进行信用文化建设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
假如说,传统的商贸城市支撑着千年的农业文明的发展,现代的工业化城市则承载着300年来的近代工业文明。但正是这三百年的工业文明历程,消耗了地球上大部分的的自然资源,使温室气体的浓度人为地增加了数倍,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危机。生存环境的严峻形势促使人类开始反思文明的进程。反思的结论是:人类文明的演进方式必须要走向生态文明,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
二、低碳城市建设与低碳城市规划的关系
低碳城市可以理解成将低碳目标与生态理念相融合,实现“人一城市一自然环境“和谐共生的复合人居系统.从而形成低碳型生态城市。而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对城市发展起着引导控制的作用,在低碳城市建设实践中,贯穿低碳理念的城市规划方法与管理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城市规划应当担当起建设低碳城市的重要角色。城市规划应当积极响应“低碳城市”的号召,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下,将低碳理念及技术与城市空间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相结合,通过层层解析,明确低碳城市的发展目标,识别确定低碳城市的发展方向,探讨中国“低碳城市”的空间规划策略进而为中国低碳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指明方向。
三、低碳城市建设规划控制方法
2010年1月21日~22日,低碳中国论坛首届年会在北京隆重召开。大会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共建低碳中国”的口号,在全国建设低碳城市的大背景下,依托多角度的空间规划策略,以旅游名城桂林市为例,从城市土地利用,城市空间布局,产业规划,交通建设和生态建设5个方面探讨低碳城市空间新格局。
(一)土地利用
在桂林市的城市土地布局利用规划中,“十”型的功能轴线控制了整个城市用地的结构。整个土地布局以展现桂林世界独有的景观风貌特征,注重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注重城市优良环境的营造和空间结构的合理布局,完善良好的城市功能结构,增强城市的可居性,可游性,大力建设紧凑型城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持城市生态的多样性,使城乡的土地,水资源,能源,物产资源得到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在生态建设方面,“以保护山水资源,传承山水文化,创新山水城市”为基点,大力保护山水自然景观的格局,积极推进低碳城市的建设。
(二)城市空间布局
低碳城市的建设更强调城市(片区)与其所在区域的空间联动和功能互补,从而降低功能上的偏差和结构上的不合理所带来的“高碳”后果。因此建立科学、合理、有序、稳定的高效的城市空间结构,对于防止交通拥挤、空气污染、城市热岛效应等大城市病的发生,提高城市运行效率,降低城市内耗,减少城市能源消耗水平具有重大意义。为此必须,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大城市的空间结构应以组团式为主,对主城区人口密度过高和功能过分集中的城市要进行适当的有机疏散,并通过规划合理的城镇空间体系,适当遏制大城市的无限膨胀。
桂林市中心城区的规划空间结构,展现出“城乡交融,城景互衬,山水叠层,网络交织”的山水城市格局,形成了“两带双核八组团”的城市空间结构,其中“两带”为南北方向的沿漓江城市生活旅游发展带和东西向的城市新兴综合服务发展带;“双核”为临桂新区和桂林市老城中心区;“八组团”为老城中心组团,瓦窑-大风山组团,叠彩-八里街组团,临桂新区组团,四塘组团,雁山组团,七星组团和铁山组团。
在空间布局中,桂林市沿漓江城市发展带,坚持原有规划中的“两江四湖三楔”的城市与山水环境关系格局,严格控制与保护“两江三楔”所涉及的开敞空间和视觉走廊,整个城市的开发建设始终注意与山水环境相结合,以紧凑型城市发展模式为主,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和新型高科技产业,采取“一区多园”的模式,对老城区和景区的“三高”产业进行搬迁和集中整治,使土地和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三)产业规划
产业发展是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城市产业结构的创新和调整是实现低碳城市的重要策略。桂林市是国家级旅游城市,其产业结构具备了建设低碳城市的基础。城市规划应该对低碳产业的发展规律加强研究,在用地规划等方面为低碳产业发展提供便利和有效的引导。但就桂林市而言产业类型主要是第三产业(旅游业),制定低碳产业规划战略,将可再生资源、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产业发展的重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使其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打造桂林市独特定位和发展目标。
1、桂林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协调性分析
2012年上半年(图1;1-9月份),全市生产总值560.74亿元,增速较快。首先,第一产业增长5.2%,增速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长24.2%,增速同比提高1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长8.4%,增速同比提高0.5个百分点,三次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分别达到4.1%、73.3%、22.7%。其次三次产业投资全面增长。1-6月,全市第一产业完成投资15.27亿元,同比增长57.0%,增幅同比提高4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完成投资256.51亿元,增长48.1%,增幅同比提高14.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完成投资361.06亿元,增长21.5%,增幅同比回落5.6个百分点。
但对比第一,二,三产业增长投资和发展情况来看,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第一产业投资比重偏低。上半年,第一产业投资虽然保持了高于第二、第三产业的增长速度,但仅占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比例的2.4%。这势必影响质量的提升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第三产业增长仍然比较缓慢,增幅不增反而回落。总之“三产”的发展不协调性必将会影响桂林低碳城市的健康发展。
2、以低碳旅游产业为龙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桂林市应积极实施“品质旅游”战略,深化改革,加强统筹协调,提升产业素质,推动产业融合,拓展产业功能,着力打造消费层次丰富、产品体系完整、服务水平一流、产品线路完善、市场秩序规范,能满足多样化现代需求的旅游格局。积极推行电动旅游汽车、燃气旅游汽车。鼓励旅游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和低能耗技术,培育一批低能耗景区,倡导徒步旅游和自行车旅游。鼓励旅游景区开展生态科普宣传教育,传播绿色低碳理念。推进漓江游船能源系统改造工程,漓江游船动力系统改造为电力发动机或混合动力发动机,经营性竹排所用发动机改造为电力发动机,试行发展液化天然气(LNG)动力游船,减少能耗,减少环境危害。
(四)交通模式
网络状结构既是中国传统的道路系统形式,也是基于平坦地形的理想选择。网络状街坊促使城市高度融合,有利于公共交通发展,而且因其提供了到达目的地的多种路径选择而减轻了汽车交通的拥堵。在低碳城市建设中应逐步摒弃现有的等级森严的道路等级体系,强调相对匀质的网络式道路系统.加强支路系统的建设。因此在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要通过合理的规划来提高公交出行的比例,有条件的城市要实现地铁、城铁、机场、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方式“零换乘”,并保留和扩大城市道路上的自行车道和步行道,提倡绿色出行方式。
桂林市在本市城区交通规划中(图4),大力发展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系统,旅游交通系统与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在公交干线所经的干线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道,同时保留和规划交通枢纽站,鼓励大运量交通出行方式。在旅客旅游出行的交通系统中,组建旅游集散中心,城区旅游道路系统,旅游公交系统和水上观光游船系统等,极大地方便了游客的往来和出行,避免了游客因道路拥堵和混乱而造成个人行程的不便。在慢行交通系统中,倡导和鼓励自行车和步行出行方式,结合城市绿地,绿道,滨水地带,城市广场等规划出行线路,以满足市民锻炼,休闲,娱乐购物和短距离出行的要求。
通过三种不同的交通系统规划,极大地满足了不同人群的需求,同时又积极地引导人们选择低碳交通出行方式,减少了交通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进而推动低碳城市的发展建设。
(五)生态景观建设
绿地对环境的改善作用毋庸置疑。在低碳城市建设中要充分发挥绿地的“吸收”和“转化”的作用,构建以公园绿地为节点,道路绿化系统为纽带的网络状绿地系统。
桂林市在区域生态系统的规划中,着重构建“三山三水”的区域生态网络结构,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打造“山,丘,峰,景”的区域生态结构格局,形成不同的风景带和风景区,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结合历史人文环境与居住组团式布局的结构特点在中心城区形成“一城,一区,三楔,八廊,多轴,多点”的城市景观风貌新格局。
自2005年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有关高校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在对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名称冠用大学校名,其中不乏未经学校授权而使用校名的企业,甚至存在少数非校办企业冒用、盗用大学校名的现象。侵犯高校名称权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事关学校的社会声誉,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还容易滋生学校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对此,本文在对高校名称权的法律性质进行理论辨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建立一个以知识产权法为核心的高校名称权法律保护体系。
1 高校名称权的法律性质
对一项权利进行有效地法律保护,建立在对该权利法律性质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之上。从法律史上看,名称权算不上是一种新权利,但关于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却一直争议纷纭,未有定论。近年来现实生活中侵犯高校名称权的案件屡见不鲜。而司法保护常感乏力,其间除了有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之外,对高校名称权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对高校名称权法律性质进行辨析不是单纯的理论游戏,而是对高校名称权保护正本清源的现实需要。
1.1 名称与名称权
名称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在社会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上看,名称权包括名称决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和名称转让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名称权的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其他团体。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属于名称权的主体范围,依法对自己的名称即高校校名享有名称权。高校名称权作为名称权之一种,与名称权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因此下文对名称权法律性质的辨析同样适用于高校名称权。
1.2 高校名称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关于名称权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主要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身份权说四种观点。
笔者认为,名称权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两类权利: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如著作权、专利权等:另一类是识别性标记权,如商标权等。本文认为,名称权应列入知识产权的一种,与商标权同属于其中的识别性标记权。名称与商标的区别在于,商标用于识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而名称用于识别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不同主体,但二者在本质上同为识别性标记。名称权的客体是团体的名称,不具有物质形态,符合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的本质属性。此外,名称权还具备知识产权的如下特征:一是专有性,名称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名称;二是时间性,名称权的存续期间为自团体合法成立之日起至其消亡之日止;三是地域性,名称权的效力范围原则上限于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的地域之内。
综上,名称权在法律性质上并非人格权,而是一种知识产权,并且这种法律性质与名称权主体具体为何种类型的团体无关。因而,高校名称权作为名称权之一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知识产权。
2 高校名称权的知识产权法保护
2.1 我国现行立法对高校名称权的保护及其弊端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关于名称权保护的立法不仅形式上过于简单、分散,且保护对象多集中于企业名称,缺乏对高校名称的保护。再者,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有关法律将名称权定性为一种人格权,使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面临种种束缚。
其一,名称权的保护对象主要针对企业名称,对高校名称的保护几近空白。事实上,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名称由于其主体的卓越声誉和社会知名度而具有巨大经济价值,其“含金量”甚至超过了许多企业品牌,这也是不少大学校名和科研机构名称经常被一些企业冒用、盗用的原因所在。然而。由于在相关侵权案件发生后难以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高校名称权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其二,将名称权定性为一种人格权而非知识产权,不利于对高校名称权的保护。侵犯人格权与侵犯知识产权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有重要区别,例如侵犯人格权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而侵犯知识产权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精神抚慰为主,而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显然,现行立法不利于实践中对高校名称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2.2 建立对高校名称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体系
尽管目前国家立法层面尚未明确将高校名称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加以规定和保护。但这不妨碍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在不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对高校名称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实践中,教育部与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将高校名称权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比如,1999年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2002年教育部办公斤在《关于校史和校庆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款中规定:“高等学校的校名是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名校的校名更是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并为某一高等学校专属。”2002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联含公布的《上海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3条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界定,包括:“①专利权;②商标权(包括高等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在全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过程中,高校名称权作为学校拥有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受到教育部领导和各高校的重视。2005年7月,教育部长周济在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的校名,属于学校宝贵的无形资产,……”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当前正在开展的高校产业规范建设工作为高校名称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法学专家和高校管理人员鉴于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不够完善,仅从名称权角度寻求对高校名称的
法律保护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建议将高校的名称注册为商标,转而去寻求商标法保护。因为与名称权保护的立法相比,商标法的保护显得完善很多。此办法看似巧妙,似乎既避开了现行高校名称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又能成功地保护高校名称。但这种做法在实践中遭遇了种种麻烦:首先是商标注册和续展程序繁杂,手续费用和管理成本较高;其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对于超出核定范围的商品或服务使用自己的商标则无抗辩权。所以,为了保护高校名称而将其注册为商标,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况且,高校毕竟不是企业,将高校校名注册为商标似有不妥。
其实,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通过商标权来间接保护高校名称,科学做法是在正视现有立法的弊端、澄清理论上的一些错误认识的前提下,果断地将高校名称权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比如,国内有学者建议借鉴国外立法,把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修改为《商标与其他标志法》,将名称权列为其调整对象,把其保护范围扩大到名称权。在国家修改立法之前,可以先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高校名称权加以知识产权保护。
3 高校名称权的其他法律保护
3.1 经济法保护
在我国,除民办高校外,绝大多数高校均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高校名称权属于其中的无形资产。此外,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立法中也涉及对高校名称权的保护。国有产权指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合法拥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高校名称权属于国有产权中的知识产权。因此,高校名称权依法受到上述有关立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虽然该法条的规定从字面上看。仅针对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但从立法原意上看,显然是禁止经营者假借他人名称的声誉销售自己的商品,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应对该法条进行扩张性解释,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对高校等其他主体的名称权保护上。司法实践中已有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保护高校名称权的成功案例。在中国药科大学诉江苏福瑞科技公司使用“中国药科大学东园”作为公司地址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为中国药科大学的名称虽非企业名称,但通过中国药科大学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已经使该名称成为药品具有竞争力的象征。福瑞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仅侵犯了原告中国药科大学的商业信誉,也在客观上造成公众对其产品的误认,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公众利益,一定程度地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2 行政法保护
作为我国教育行政法基本法律的《教育法》,没有明确提到高校名称权,更没有提到对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高等教育法》虽然对高校名称做了一些规定,但缺乏对高校名称权受到侵害后如何保护的具体内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高校名称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能适应保护高校名称权的现实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可由教育部或者负责全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适时制定有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高校名称权及其保护问题予以规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中所谓的“其他法人”当然包括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等院校,因此,企业法人不得在其名称中非法使用高校校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据此,对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非法冠用校名的情况,有关高校可以要求工商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在行政执法方面,今后工商登记机关对新设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或核准的审查时,对申请冠用高校校名的企业,应要求其出具学校同意使用校名的授权书;对以往已登记注册的冠用高校校名的企业,应在工商年检时要求其出具学校同意使用校名的授权书;对无使用校名授权书而冠用校名的企业,不予登记或不予年检。《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对此亦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高校要积极争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坚决予以清理。”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建立起来的必然制度,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逐渐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制度,是公民的获取法律救助的基本依据。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对来说起步比较晚,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才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这一制度的运行,使得我国的法律援助进入有法可依的法制范畴。具体来说,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特殊案件的个人;第三,法律援助的内容主要是为援助对象提供刑事辩护、民事和公正咨询等。《法律援助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表示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统一性,进行统一的申请和审查。而从其援助的范围来看具有广泛性,不仅是经济困难者可以得到法律的特别援助,在司法程序上的刑事诉讼中也有民事诉讼的。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第一,投入缺陷。首先财政拨款是一个难题,根据2006年的调查统计,我国的财政拨款人均经费为0.24左右,相对来说比较低。其次,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不足,当前我国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口达到了2000万以上,农村3000万以上,残疾人6000万左右,所以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是非常庞大的,但是救助机构的人员编制却远远不足。第二,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就目前来说,专门的法律援助法还是欠缺,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法律援助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援助法,所以导致了具体实施过程中,确定援助条件、范围及形式等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上升到法律规定,才能有效的保障其应有地位。再加上民事法律的援助可诉性范围较小,《法律援助条例》与法院受理援助案件的(可诉性)范围不是完全协调,就不能较好的保障每一个人的平等诉讼程序。第三,法律援助服务体系有待加强。法律援助的服务服务人员主要由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构成。但是从目前来看,政府部门的职责还不到位,法律援助虽然在学理上视为政府部门的职责,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是由律师承担,但是对律师的激励措施还不够,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后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律师的积极性不高。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未来发展探索
第一,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将建立起来,并提高其立法层次。未来的法律援助制度必定是以最高法律宪法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为基本依据,努力提高其立法层次,并且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更好的发挥实际效用。第二,建立完善的最低经费保障。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建立和完善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关键,能够较好的促进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障,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保障方案,设立一项基本的办案经费。第三,利用网络和社会资源,建立广大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格局。首先,强化与各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群体进行配合,发挥其职能优势,全面覆盖法律援助范围,减轻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压力。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及时对法律援助实施状况进行反馈,加强民众监督。第四,引入合作机制,进行商业操作。一方面可以通过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合作,进行共同约束,形成国家财政和律师回报的双赢;另一方面,可以适当的发行法律援助的福利彩票,在彰显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同时,也吸引公众踊跃购买,保障法律援助的资金。
综上所述,未来的法律援助制度将不断完善,利用现代化的操作模式和实施方法,强化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参 考 文 献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概述和形式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各主体因为没有履行会计法律义务或者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要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我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对会计工作的具体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是财会工作正常运行的保障。会计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销毁会计资料以偷逃税款或者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等,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民事责任是会计法律责任中的重要形式之一。会计人员诸如做假账或者对外提供违反实际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等会计违法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并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的,相关会计人员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成因
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成因分为单位负责人违法违规成因和会计人员违法违规成因两个层次,在不同层次上又有主观因素成因和客观因素成因之分。
(一)单位负责人层面的成因
1、客观成因
现阶段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对许多会计违法行为规范的定义不够明确,《会计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比如《刑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而《会计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多为一般原则性的,加上会计违法行为中存在多个责任主体,如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等。但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还没有对这些主体的会计责任作出明确划分,仅仅是做了些简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依法追究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虽然《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现实中很多单位负责人对自己所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缺乏自我监督的动力,容易产生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违法行为。他们往往只注重本单位的统筹决策,而认为会计工作属于财务部门的范畴,会计责任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客观上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2、主观成因
主要是基于单位负责人为完成业绩指标、粉饰政绩、逃避税收或者获得投资、取得借款又或者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篡改或利用不正当的计量方法对会计数据、原始凭证进行人为夸大或缩小,使得会计信息与会计信息质量有关的载体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存在失真现象,从而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二)会计工作人员层面的成因
1、客观成因
会计人员地位的非独立性,对单位领导只有建议权没有变更权和阻止权,会计人员往往对领导只有服从,从而被动的“协助”作假造假,使会计信息失真,更由于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制度的缺失,使会计人员陷入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2、主观成因
在处理具体会计事务中,许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没有从会计从业人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开展工作,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出现了工作偏差和错漏现象,个别会计人员为了一已私利对会计信息造假,以上种种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产生。
三、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措施
建立并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内部管理,从制度设计上和制度运行上去控制风险,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有效堵塞漏洞,遏制和打击犯罪,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提高单位领导法制观念
单位负责人要学习《会计法》,深刻了解并掌握会计法律责任的内涵,从而高度重视本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工作,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做超越法律法规禁止的会计事项,更不能授意会计机构或者人员做假账等。同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本单位会计机构加强《会计法》的学习,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培训班,让会计人员深刻掌握会计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事业单位提高效率、防范舞弊,规避或降低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必要措施,首先要做好制度设计。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内控建设。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亲自挂帅、各部门骨干参加的内控制度建设小组,制定内控制度建设计划,制定保证各项业务有效开展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坚持内部制约,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实行会计人员的定期轮换,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额现金支付实行集体研究或联签制度。第三,健全内部审计,重视会计监督。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内部审计,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切实整改,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四,强化信息系统管理,确保系统有效运行。事业单位要加强信息系统设计和运行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先进、安全、全面、有效,以利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五,严格审批授权,明确审批责任。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同时,针对货币资金内控制度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完善,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六,建立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事业单位要建立内控制度建设工作的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单位负责人对内控的有效性负责,对个别单位领导随意因个人意志导致内控制度失效的要予以追究责任。第七,明确职能分工,实行权责利挂钩。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即对每个部门和人员授予权利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做到责任和利益挂钩,过失和处罚对等。
(三)实施全面预算控制管理
事业单位要编制年度总体目标和计划,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单位各项经营活动要在收入预算中得到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要在支出预算中得到落实。事业单位要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的预算要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对确需调整的预算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预算外的不予列支。对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考评实施全过程的监控,实施价值和行为的双重管理。
(四)发挥单位会计监督作用
会计监督是事业单位重要的内控制度。会计工作的政策性和法制性及专业性是区别于其他工作的主要特征。单位负责人和会计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真正发挥会计监督作用。会计监督的作用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在会计工作的萌芽阶段,在社会中介、财政、审计等部门介入之前就能发现、纠正、阻止会计违法违规事项的发生。
(五)提升会计人员职业素质
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会计知识,通过自身学习,不间断参加继续教育,及时补充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并在会计实践中积累工作经验,丰富职业阅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为规避会计法律风险提供条件和保证。与此同时,单位负责入也应进行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强化,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原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本单位工作正常发展和社会进步。
综上,事业单位负责人增强会计法律意识,强化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际操作,依法履行各项会计责任,确保本单位各项会计工作合法有序,这对规范会计工作、净化会计市场、进一步提升会计工作水平,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市规划建设局法规监察科负责对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监察巡查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并在每季末向分管局长汇报阶段巡查工作情况。
市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单位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大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大队长为第二责任人,片区巡查小组组长及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各基层管理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工作,根据各所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若干责任小区,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副所长为第二责任人,责任小区巡查小组组长及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其他具有管理权的下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巡查工作。
四、开展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应当把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公路)两侧,集镇重要地段、旧城(村)控制区、工业园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周边地段为重点巡查区域,同时要兼顾其他区域。应制定巡查方案路线图、记录表,切实掌握责任区内的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动态情况,并记录巡查工作全过程。
五、对巡查中发现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做好现场记录,同时书面告知有关业务科室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率须达95%以上。
违法行为当事人继续进行抢建的,应迅速集中力量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各责任单位,每年应组织10次以上规模较大的强制拆违行动,应彻底、干净,坚决克服“制而不止”的现象。
六、各责任区监察巡查每周不少于3次,节假日也应组织巡查,对在巡查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七个工作日内发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监察大队、各基层管理所及有关单位针对各责任区的巡查工作组织检查;局法规监察科也应不定期组织抽查。
七、对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多发、易发地段(区域),有关责任单位应建立动态信息监测网络,可以聘请义务监察员报告地段(区域)动态信息,实施预报、警报。
八、建立巡查台帐和统计制度,监察巡查需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在巡查记录表中详实地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巡查路线及发现违法情况、处理情况等,并由巡查人员签字。巡查记录表一经登记核实后,不得擅自更改,并存档备查。
各责任单位将巡查情况按月统计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局法规监察科。
九、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
经办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重大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如跟踪监察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等违法案件,应当日汇报,并调查取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对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责任单位处理的案件(根据乐规建[2003]356号文件的职能分工),应当先予以制止,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简要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通报,不得瞒报,接收人员应当场签收。
十、各单位应加强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安全工作,每次拆违行动都必须周密组织,制订预案,制订相应的拆违作业规程,对拆违工作涉及的法律程序、宣传动员、现场踏勘、存在隐患等进行事前分析,做好前期准备。对拆违作业的进场、断水断电、隐患排除、拆除施工作业、清场、撤退以及防暴排除应急处置等内容,应有明确的预案,并落实责任人员。
十一、各责任单位应落实开展巡查工作所必需的车辆和其他保障,保证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巡查人员在开展巡查时应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十二、市局定期对下属单位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进行考核,通过查阅巡查台帐、检查处理结果,征求意见或采取抽查、个案核查、现场勘查等形式,进行综合计分评定。
十三、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
1、巡查工作组织情况
巡查的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巡查责任区是否按规定划分,巡查人员是否落实,巡查职责是否明确,动态信息网络是否正常运行,巡查必需的装备、车辆是否落实到位。
2、巡查制度的建设情况
是否已建立巡查记录台帐和统计制度,是否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等。
3、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有无巡查方案,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巡查,是否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巡查台帐记录是否全面准确,发现违法行为是否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是否按规定告知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
十四、对在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报告违法情况,巡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取前三名:第一名奖2万元,第二名奖1.5元,第三名奖1万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名额另定。
二、培训对象
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局全体干部职工。
三、培训时间
(一)局机关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安排在每季度首、尾月的下旬。
(二)各执法大队每月应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学习培训内容报政策法规股审核),时间由各大队自行安排,可以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学习培训。
四、培训地点
(一)局机关学习培训地点统一安排在局一会议室。
(二)各大队组织的集中学习地点由各大队自行负责安排。
五、培训内容
培训主要分为素质能力培训、重点选项城乡规划建设主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专业法律知识。主要包括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城乡规划建设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知识。
2、业务技能知识。以住建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省总队建设监察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为主要内容。
六、培训责任分工
1、局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牵头组织培训。
七、培训方式
(一)以集中授课培训为主。
1、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2、行政执法案例交流、执法文书点评、案例分析讨论。
(二)组织局机关执法人员参加省、市春冬两季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
(三)组织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轮流参加住建部组织的学习培训。
八、目标任务
(一)不断推进城乡规划建设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实现法律法规培训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业务能力、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法治理念、服务意识、履责能力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做到公正、规范、文明。
(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全年法律法规及业务学习培训不少于36课时(局机关8课时,大队28课时),每课时40分钟,(包括讲座、案件研讨和集中培训时间)。所有执法人员自学时间不得少于48课时(每星期1课时),定期检查学习笔记,积极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专业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体执法人员培训覆盖率达100%。
九、具体要求
1、村镇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现状
村镇建设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加快村镇建设和发展,是各级政府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村镇建设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1.1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不健全。一直以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基本成熟和规范。但村镇规划建设机构很不健全,各地机构设置不一,五花八门,再加上建设项目资金短缺,很多时候重点工作主要偏重视规划编制,村镇没有专业的建设管理分工,乡镇一级大多没有专设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即使专设也存在人员力量不足,兼职运作,素质不高等问题。还有的村镇规划机构人员工资无着落,机构运转艰难,对于庞大的村镇规划建设工程而言,显得很不适应。
1.2村镇规划定位不准。表现在部分村镇规划建设缺乏有效的分类指导和区域协调政策与措施,各类村镇的职能和目标不够明确,发展重点不突出,存在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各自为政,小而全现象。一些地方的村庄布局缺乏规划指导和约束,农民建房缺乏科学设计,有新房无新村,环境脏乱差等现象普遍存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
1.3村镇规划盲目攀比,“求大、求洋”。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别,不是把农村建设成为城市,但不少村镇规划不切实际地用城市规划法来进行村庄规划,在村镇规划中建生活安置小区,造大广场,宽马路,小洋房等,导致规划中出现很多形式主义工程。村镇失去原有特色,村镇规划一定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反对大拆大建,提倡生态文明。
2、加强村镇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措施建议
2.1继续抓好村镇规划的编制。进一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强化城镇体系规划对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作用,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镇(乡)总体规划技术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规划编制,结合当地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等因素,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开展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根据实际情况和自然景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努力从单纯追求规模扩大转变到提高质量和水平上来。
2.2 健全规划管理体系。村镇规划是有整体性和战略性的特点,绝不允许被部门利益所分割。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规划管理机构,使规划执法主体合法化。同时加强村镇规划的统一集中管理,可在各乡镇等设立分支机构,为县住建局、规划局的直属派出机构,其人、才、物和业务工作由县住建局或规划局统一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责任明确、考核到位。
2.3提高认识,加强对规划工作的领导
(1)高度重视,加强对各级领导,村镇规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划执法水平。县(乡、镇)长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参加自治区和地区举办的培训班,接受村镇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尤其是对规划管理技术人员要采取持证上岗的制度,保证他们的专业职能,要对其严格进行考核。利用培训的方式使其办事效率得到提高,服务意识得到增强。促进依法行政。
(2)规范规划设计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村镇规划设计水平。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进入村镇规划的设计队伍进行监督审查,严禁无证,超资质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对规划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积极推进专家评审规划制度和规划公示制度,以确保规划设计和工程量。
(3)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法规的宣传普及。通过加强规划建设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逐步提高广大居民的法规意识,增强遵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针对村镇规划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应进一步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村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培养典型,加强领导,推动村镇规划建设再上新水平。
3、结语
总之,村镇规划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关系着村镇的长久发展,关系着广大人民的切实利益。只有搞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因此,我们要通过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探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道路作出最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