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发展模板(10篇)

时间:2024-03-23 17:46:1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村金融发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农村金融发展

篇1

唐山市是河北省唯一的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城市,在统筹城乡发展上走在了河北省的前列,在几年的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积极探索和深入实践中积累了经验,具有一定的典型示范效应。唐山市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践表明;发展农村金融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彻底破解“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

一、唐山市农村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随着唐山市人民群众幸福之都、科学发展示范区、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城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金融需求也日益增长。主要来源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心镇(村)的建设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和集中居住社区建设提出了要求,亟待金融支持;城乡一体化产业体系建设、发展农业产业化、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土地流转等也要求有相当规模的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很多已经具备相当规模的乡镇企业,为发展壮大需要较大额度的资金支持;随着设施农业、观光旅游农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商、运输、加工、种养殖农户的增多,大额贷款需求不断增加。在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唐山市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相继成立,这是由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彼此相互担保的贷款。还有多家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问世,他们坚持服务对象的“社员制”、服务宗旨的“为农性”、办社性质的“合作性”、服务取向的“互”、服务范围的“区域性”。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唐山市农村的发展中仍呈现出生生不息之势。

二、唐山市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1)国有银行大量撤销农村网点。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做出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目前,唐山市县域各类银行分支机构有511家,比1993年末减少了85.9%;(2)农业银行市场定位也转向了城市。唐山农行新增贷款投放于区域内钢铁、化工、电力、港口等优势行业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贷款占当年投放贷款总量的57.3%,向市区及各县(市)区城区改造投放贷款占投放贷款总量的11.84%,两项合计就占到了69.14%;(3)农业发展银行支农能力微弱,唐山农发行建立于1996年11月,尽管唐山农发行把服务目标定位于支农惠农,但由于其规模小、存贷能力弱,对于唐山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而言也是杯水车薪;(4)邮政储蓄银行投放能力不足。从2007年3月1日起,唐山市邮政局开办质押贷款业务,成立之初有100亿元的放贷能力,成立后平均每年放贷不足4亿元,放贷规模远小于本市其他银行,服务“三农”作用不强;(5)农信社陷入支农困境。唐山市农村信用社全辖13个县级联社,其对涉及钢铁、商贸流通、房地产开发、建筑、餐饮等多个行业的放贷规模是农业的3.12倍。唐山农信社存在历史遗留包袱、制度设计缺陷、人才缺乏等问题,难以成为农村金融需求的主要供给者。

(二)农村金融市场建设有待加强。(1)制度安排限制农村金融发展。政策性金融应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单一,土地、宅基地做质押也没有政策可循,可用于农户贷款的抵押物范围太窄;(2)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足。国有银行把市场定位于城市,邮政储蓄银行、农信社和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实力、资金投放能力、人员素质等方面还不能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导力量,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出农村市场后,长期存在着的主导市场竞争的主体缺位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3)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混乱。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缓解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手段莫过于民间借贷。在唐山市广大农村民间借贷日益活跃的背景下,广泛存在着借贷市场秩序混乱问题。诸如借贷手续不规范、参与人员复杂、高利贷愈演愈烈等问题,大量的民间资本在高息的引诱下也涌进农村市场,加剧了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混乱局面。

(三)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建设滞后。(1)担保品范围狭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农村有效的抵押物不足。由于所有权归属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住房和承包地都不在抵押品范围之内。由于缺乏有效担保品,农村潜在金融需求不能转化成实际需求;(2)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随着转移就业人口的增多,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关系增加,信用范围有所扩大,但由于务工的分散性、间断不定期性,农户信用信息分散在工商、税务、电信、金融机构等部门,大多没有得到有效整合;(3)农业保险发展缓慢。2006年唐山市开始试运作的政策性保险,2009年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与人保财险曹妃甸分公司涉足农业保险领域,但理赔金额在受灾损失中所占比重依然微乎其微。

三、唐山市农村金融发展建议

(一)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杠杆作用

1、注重财政引导。财政性资金是政策性金融资金的源泉,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实现财政的可持续投入。探索构建政府主导、多方筹集、风险共担的资金投入机制,探索通过财政注资、税收返还、利润转增或发行次级债券等方式,补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使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商业银行,探索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运营,带动社会资金投入。

2、严格项目选择。农业政策性金融要围绕唐山市城乡统筹发展这盘棋,选准支持农业发展的关键领域。重点支持具备区域资源优势、品质好、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基地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加速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挖掘农村需求潜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配送中心、农产品仓储等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完善商业性金融体系建设

1、鼓励商业银行逐步恢复农村网点。国有商业银行除了盈利性以外,还肩负着社会责任。鼓励商业银行为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不同类别、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应从客户分层、业务结构、竞争优势和农村金融需求考虑,科学定位自己的目标市场。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发起村镇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既发挥大银行的资金优势,又结合小金融机构深入基层、深入农户、信息充分、网点众多、成本低等优势,为农村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2、农业银行回归服务农村市场。唐山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应发挥自身资金充裕、网点分布广泛优势,以信贷为重点不断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唐山农业银行还要坚持把发展普惠性农村金融摆在突出位置,努力使金融服务惠及更广大的农村地区和更多的农户。依托惠农卡,将小额贷款、支付结算、财政补贴发放、新农合和新农保资金归集、管理和发放等基础金融服务送到千家万户。

3、邮政储蓄银行回流农村资金。唐山邮政储蓄银行应加大资金回流,建立农村资金反哺回流机制,将金融支农落到实处。继续加强向中小企业和种植户、养殖户、畜牧业主以及有资金需求的农户提供金融支持。积极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借助其他金融机构良好的资产营销和管理能力,将大宗邮储资金投入到唐山市“三农”重点工程、农村基础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农民工培训基地建设、农村公路建设、村镇水利水电项目、农村供水给水项目以及县乡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农信社发挥纽带作用。农信社应发挥自身与农户联系紧密的优势,开展种养业贷款、小额消费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个体工商户和运销户的信贷支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脱贫致富,对优势产业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探索放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建立高效、有序、竞争、良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5、发挥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补充作用。根据目前唐山市农村金融市场的供求情况,应鼓励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与发展,以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提高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并与正规金融机构形成内共生互补关系。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联保、互保性质的信贷服务。

(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1、提高大额贷款投放比例。根据唐山市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大额贷款需求不断呈上升趋势。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经济主体的投资也迅速增加,资金需求规划也大大增加。小额贷款只能满足小农户的简单再生产需求,无法满足扩大再生产需求。而扩大再生产需求受到限制将制约和减缓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村金融机构要从满足实际需求出发,加大农村大额贷款的比例,积极支持农村种养大户、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2、探索灵活的贷款方式。针对唐山市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金融机构应主动调整贷款期限,对一些经营周期长的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或者实行活放活收的贷款管理模式。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开发出更灵活、更适应农民需要的贷款品种,积极开发教育类、培训类、创业类贷款,帮助农民自主创业。探索开办农户投资型、消费型及住房类贷款,以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

3、积极探索农村资源资本化改革。充分利用唐山市农村经济改革的先期成果,认真总结经验,认真研究改革所涉及的深层次问题,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制定唐山市农村资源和农民资产资本化的相应政策和具体措施,重点研究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等登记确权发证工作。研究探索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选择有条件的乡镇进行改革试点。

(四)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

1、强化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公开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增加信用市场的信息透明度,要求市场的参与主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状况及相关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信用市场。政府、企业、中介机构都应增加社会信息披露的力度,避免信息失灵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要建立健全农户及农村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库,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2、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扩大保险范围和保险对象,要积极发展洪水、干旱等面积广、影响大、灾害频繁的专项巨灾保险,加快建立全市范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网络和农业保险基金。鼓励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开发适合农村需求的各类保险产品。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有力措施,鼓励各类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3、探索担保方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提高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农业信贷风险。在银行间市场探索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拓宽涉农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发[2009]19号文件).

[2]牛凯龙,李泽广.中国农村金融供给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J].金融与经济,2010.5.

[3]蒙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及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0.7.

篇2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实质是农村金融交易不足的问题,更进一步讲,是农村金融交易条件不足的问题。基于交易视角,农村金融形态的变迁应该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只是其功能的实现形式。因此,农村金融的概念内涵在功能意义上表现为:

(一)农村金融是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的金融,在功能范式的认知框架下,是指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相对应、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为认定农村身份,或只为农业生产提供信贷服务的农业金融,或仅在农业和农村领域为自身需要而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及其组织体系。只有那些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交易需求,在分工和交换体系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才属于农村金融的范畴,即农村金融的交易功能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体系的形态,而不是相反。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于其机构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和现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于其功能的发挥程度。

(二)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的交叉系统。农村金融从属于农村经济系统,研究农村经济问题应包括农村金融,研究农村金融问题,要考虑农村经济的影响;同时,农村金融又属于金融范畴,是整体金融系统中的一个单元,研究金融问题不能回避农村金融。同样,研究农村金融问题,不能不考虑整体金融的影响,农村金融系统运动既是金融系统运动的一部分,又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与农村经济需求相一致的独特形态,是宏观经济环境下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双重作用的结果。

(三)农村金融是内部功能和结构复杂多样的系统,农村金融的内涵既要从理论层面上根据整体金融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来理解,又要从现实层面上根据农村金融的现实状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理解。在理论上,农村金融应当包含一系列内涵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储蓄、信贷、结算、保险、投资、理财、信托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组织体系,或者说和整体金融应该是保持一致的组织体系。在现实上,农村金融则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点的不断演化的动态结构。

二、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分析

分析农村金融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农村金融发展是由特殊主义信用向普遍主义信用的发展,实体经济中规模经济的存在和经济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任、由信任产生的信用、持续信用形成的信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减少农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农村金融交易风险和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保证。农村金融发展归根到底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在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制度属性的基础上,还必须结合农村金融的功能、特征和所处的外部环境,从功能范式意义上理解农村金融发展。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在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作为促进资本形成的重要方式,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发展就是要通过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借贷成本,提供足够资金,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通过为其使用现代化技术提供资金支持,以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为其分散存在于生产和经营等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增进其农村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农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和非正规金融成本过高而难以满足,农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扩张动力不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市场机制失灵。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将处于低水平的均衡,进而进入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因此,政府必须介入农村金融发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扩张的一般内涵。无疑,政府干预对早期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重建并迅速发展农村金融组织十分有效。但金融展开其自身的内在逻辑,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见的脚,必然使政府对金融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出现对金融发展的过度干预,进而越来越阻碍着农村金融发展,使农村金融发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场制度而停滞。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

参考文献:

[1]冉光和.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篇3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2-81-03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金融发展倍受金融界和学术界关注。学者们研究的视角、切入点和结论虽各有所异。但其落脚点均是如何发展农村金融以减少农村贫困、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本文主要对20世纪90年代至今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做以简要综述。

一、农村金融发展文献主要观点综述

(一)农村金融管理体制选择――金融抑制、金融深化与金融约束

农村金融市场体制的选择――金融抑制、金融深化与金融约束实质是对农村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与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在农村的具体实践。

20世纪80年代以前。“农业信贷补贴论”居于主导地位。Fry(1995)与Gomalez-Vega(2003)认为,农村金融抑制政策直接补贴农村信贷。强调对经济主体的信贷提供,忽视信贷质量、储蓄动员和金融市场效率,阻碍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进程。Yuiim Hayami、Vernon W.Ruttan指出,农村信贷补贴使农村信用需求被夸大,导致农村金融信贷集中于少数人手里,信贷机构活力减弱。Yaron(1997)、World Bank(2004)认为,大农场主和富有者获得了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农业信贷。贫困者只能依赖农村非正式金融机构满足融资需求。所以“农村金融市场论”逐渐替代了“农业信贷补贴论”成为主流思想。

20世纪90年代。推行金融深化的拉美国家陷入的债务危机及东亚金融危机。使一些学者对农村金融深化进行反思。Krahnan and Sehmidt(1994)认为虽然可能存在政府失灵,但“一个不被压抑的金融体制能够自身最优地发挥功能”的观点并不正确。Zeller(2003)认为金融市场化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Yaron(1997)认为农村金融服务供求缺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带来的高风险及高交易成本,政府的作用是支持金融机构发展,为完善农村金融体制创造良好的宏观和法律等外部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但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严重滞后,这种悖论引起学者注意。马晓河(2003)认为我国农村金融存在双重抑制,即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供给型抑制和需求型抑制。他认为我国应以“供给主导”为主,“需求遵从”为辅,解除复合型金融抑制,推动农村金融发展。何广文(2003)指出。转型中的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增长需要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张杰(2003)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认为利率应市场化,实现农村金融深化。宋宏谋(2003)运用金融相关率进行统计分析,认为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由高到低”趋势一致,金融深化程度高与地区经济发展正相关。Meyer(2001)全面分析了转轨条件下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演变,指出政府应放松管制。建立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注重金融基础建设。

(二)农村金融市场融资渠道选择

学者们首先分析了农村正式金融机构信贷困难的原因。印度苏布拉塔・加塔克与肯・英格森特认为,由于正规农村金融中介机构营业活动的正规性、乡村银行数量不足及营运成本等原因,金融机构不把农民视为有信誉的顾客,导致农村贫困人口增加。因此发展中国家应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制来满足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Adams(1988)提出评价农村金融体制的标准,主要是农村正式金融服务人数与金融中介提供服务质量,并从侧面说明了农村金融覆盖面低。韩俊(2003)认为我国政府对农业和农村财政支出过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发展不平衡,农户难以获得贷款。周脉伏、徐进前(2004)指出,由于存在金融机构并不是“农户身边的金融机构”,其获取农户信息成本高,且农户履约机制缺乏等因素,农户融资困难。

由于农村正规金融融资困难,学者们对非正式融资渠道也进行探讨。Yaron(1997)、World Bank(2004)认为大部分大农场主和富有者获得农业信贷。贫困者主要从农村非正式金融机构满足融资需求。Besley(2001)、Khand-ker(2003)、温铁军(2001)等认为在有些国家,非正规金融市场成为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融资的主渠道。楼裕胜(2009)利用时间序列分析中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结合1978-2007年浙江省统计数据,认为浙江省农村金融、民间金融和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并具有长期均衡关系;农村金融对经济增长有阻碍作用。但民间金融支持农村经济效果显著。

另外。学者们研究发现。小额信贷组织成为农村金融市场融资的另一条重要渠道。Zeller(2001)认为小额信贷组织在信贷模式、利率定价、监管体系、风险管理等方面均符合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融资需求。世界银行(1997)、华盛顿会议(2003)认为小额信贷已经成为农户融资的主要创新模式。Grameen银行模式已经延伸到100多个国家,1997年华盛顿峰会制定的2005年目标是1亿家庭能够得到贷款。

(三)农村金融组织――正式金融机构与非正式金融机构

Germids(1990)、Besley(1994)认为农村金融市场由正式的、准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金融中介组成。2000年2月24日美国农业研究中心副主席达本斯特(Mark Draben-stott)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巴克曼(Barkema)在“2000农业发展论坛”中指出,农村金融组织必须加紧改革,以适应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所带来的变化。本文仅将农村金融组织划分为正式金融机构与非正式金融机构。

正式金融机构方面。Yamn(1992)指出金融中介所服务客户的数目、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及自身的持续能力是评价金融中介的标准。Yaron、Benjamin和Piprek(1997)对所达到的范围领域细化为储蓄的数量和储蓄账户的平均价值、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分支机构和村点的数目、总农村人口中被服务的人口比例等:自身的持续能力用补贴依赖指数来衡量农村金融机构持续运作的能力。Zeller和Megor(2002)认为还应考虑农村金融体制的福利效果。对于农村金融中介的模式,Zeller(2003)在分析了各种金融中介机构的比较优势后认为。要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联合。村银行、互助组、自助组是第一层,信用社、小银行是第二层,商业性的、国有的、合作性的银行是第三层。我国学者李玮(2000)认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缓慢。这导致信贷政策传导不及时,农业贷款交易成本高,限制了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需求。彭川西等(2001)指出,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相对于农业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张国亭(2008)在分析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存在动员资金方面规模不足、配置资金能力有限和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能力有限的弱点后。提出应加大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作用的建议。

非正式金融机构方面。鉴于非正规金融市场成为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融资的主渠道(Besley,2001)。学者们对非正式金融中介机构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他们从各个角度分析了非正式金融中介机构产生的原因。德国学者Heiko Schrader认为,在国家信用体系和相关金融法规控制之外的金融市场可称之为非正式金融。Anders Isaksson(2002)指出。民间金融是发生于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活动。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对民间金融市场制度需求的原因是金融抑制下政府信贷配给制的偏见和制度歧视。Thierry Pairault认为各国和地区民间金融的发展是个人经济发展的结果。William F.Steel、et al(1997)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研究民间金融,认为其产生是因为民间金融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获取农村本地较为完善的私人信息,从而解决了正式金融所解决不了的信息不对称问题。Gennidis Dimitri(1990)认为非正式金融主要特征是借贷双方和储蓄者之间存在从简单信用安排到复杂的金融中介机制的联系。

我国学者林毅夫等(2003)通过构建金融市场模型。证明了金融市场分割与非正规金融市场是中小企业借款者、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者与非正规机构贷款者行为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们认为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金融抑制仅起到了强化作用。林毅夫等学者的研究解释了民间金融活动在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仍然会存在的原因。任旭华(2003)指出民间金融的兴起是因为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是新制度安排所创造的。它是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的结果。崔慧霞(2006)指出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不足是民间金融之所以得以发展的原因。张庆亮(2001)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认为民间金融内生于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对金融的需求,民间金融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内生性金融制度安排。KelleeTsai(2001)以我国为研究样本。对长乐、惠安、温州和郑州的民间金融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路径相对比,认为中国各地区民间金融发展的差异是因为地方政府对民营经济实行差异化政策。与张庆亮的判断一致,即民间金融是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形式。

基于我国金融政策与民间金融现状,我国学者从高利贷的角度对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进行了讨论。曹立群(2000)、温铁军(2002)、黎东升和史清华(2003)等认为。民间金融中高利贷行为严重。从而影响了农村发展:姜旭朝(1996)、史晋川等(1998)、茅于轼(2002)等学者较为赞同高利率的合理性,并认为应当给民间金融以合法地位。

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管理,有学者认为非正式农村金融利率高。效率低下,应用农村正式金融替代非正式金融。也有学者认为农村正式金融制度缺位,而非正式金融体制适应于农村环境,是农村居民获取金融服务的主要途径。Bouman(1988)、Floro and Ray(1996)、Hoff andStiglitz(1996)认为,应通过正式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选择村、正式金融机构将资金贷给非正式贷款者,再由其贷给农户、典当等方式,将农村正式金融机构与非正式金融机构连接起来。

二、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关系实证研究综述

篇4

1.1提供支付和交易媒介。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最大的作用在于其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和交易媒介。倘若没有便捷的支付媒介,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成本则会大大增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金融市场逐渐衍生出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如信用卡、储蓄卡、支票、电子支付系统等,这些新型金融产品的出现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山东省农村金融系统的发展使货币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明显的推动作用。1.2提高资本的配置效率。农村经济的增长得益于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高效率的投资能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1]。由于金融机构在政策和规模上具有较多优势,而且能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风险共担机制,因此发展农村金融可以促进投资,实现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此外,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多种金融产品的组合和选择,进而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例如,河北省某村金融机构的发展降低了投资准入标准,带动了农业、工业等产业的发展,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1.3充分发挥储蓄的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储蓄转为投资的程度逐渐加深,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良好的农村金融政策不但提高了金融机构运营的自主性,而且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2]。例如,山西省某村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拓展信贷交易渠道,对企业和社会的债权债务进行整合管理,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增长。

2当前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虽然我国农村的金融事业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农村金融机构日渐完善,服务水平也逐渐提高,但总体来看,我国农村的金融发展缓慢,与城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村金融在与经济互动发展方面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2.1农村金融与经济之间的互动性较差。农村金融同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性较差,两者还处于独立的发展阶段。多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却没有同步开展,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还处于独立状态,不能发挥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3],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也非常缓慢,没有构建起完善的金融服务系统,也不能发挥优化资金配置的作用。此外,农村经济发展也不能发挥出对农村金融的推动作用,加之农村经济发展较慢,不能实现农村金融同农村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导致两者仍处于独立发展的状态。2.2农村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被弱化。研究证明,完善的金融机构能对经济发展产生服务和保障等作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领先地位。当前,我国农业信贷的比例仍然较低,这说明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能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无法发挥出优化资金配置的基本功能,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更不能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因此,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弱化,对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较大的阻碍。

3发展农村金融的对策措施

3.1加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力度。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导致农村金融不能发挥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因此,必须加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4]。不但要加快对农信社的改革,还要加强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对资金流向的正确引导,使农村的金融市场逐渐趋于完善。还应继续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和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实现资金的科学配置,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把新农村建设推向更高的水平。3.2发挥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的带动作用从本质上看,农村金融仍然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促进农村金融系统的完善。所以,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实现农村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受人口素质、自然环境和思想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农村经济还处于较低水平,对农村金融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阻碍作用。各农村应从自身条件出发,通过发展农业、工业、旅游业等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从根本上增强经济实力,带动农村金融的更快发展[5]。3.3促进农村经济同农村金融的互动发展。农村金融同农村经济是互相作用的系统,两者能够实现互动式发展,如果其中一个因素发展滞后,将会对另外一个因素的发展产生较大的阻碍。因此只有实现农村金融同农村经济之间的协调发展,才能实现两者的共同进步[6]。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够带动金融市场的活跃,而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能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只有在不断协调发展中才能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

4结语

农村金融的发展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支付和交易媒介,并且提高资本的配置效率,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能够带动农村金融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农村的金融发展还存在农村金融与经济之间的互动性较差、农村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被弱化等问题,因此应从加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力度、发挥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的带动作用等方面努力,实现农村经济同农村金融的互动发展。

作者:张贤锥 单位:福建省闽清县东桥镇农业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张羽,赵鑫.农村金融发展拉动了农村经济增长吗——基于面板平滑迁移模型的经验证据[J].社会科学战线,2015(10):257-261.

[2]牛磊,王岩.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J].对外经贸,2012(5):63-64.

[3]谭崇台,唐道远.农村金融发展、农村金融需求对农村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J].统计与决策,2015(1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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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惠工程与农村金融教育的效应分析

在中国金融学会、相关金融院校及四川、贵州等试点省各级农村金融教育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农村金融教育在志愿者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农户培训试点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一是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教育师资、志愿者等人员的培训工作,形成了一支志愿者师资队伍;二是完成了农户培训系列系列教材的编写;三是成功开启了农户培训。先后在四川、贵州、湖北、陕西、山西、内蒙古等省开启了农村金融教育农户培训的试点,有关各方共同参与。目前,基金会正在探索农村金融教育进课堂模式,以期借助初中阶段较为系统和规范的金融知识教育,培养青少年的金融素养,并且通过他们带动家长。同时,探索金融博物馆在推动金融启蒙和金融教育中的作用。农村金融教育活动的积极开展,提高了参训农民的金融意识。通过教育培训,一些农民在学习金融知识、了解金融业务后,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了积极的变化,逐步改变了传统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金融意识、理财意识、诚信意识和发展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促进了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作为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的志愿者,通过参与农村金融教育培训,他们的服务理念、服务方式发生转变。在他们的影响下,不少金融从业人员增强了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热忱服务,带动了其他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如一些试点地区的人民银行把农村金融教育培训与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两个试点工作整体推进,在教育培训的同时,加大了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加快了农户信用档案建立,推动了信用村镇、信用县的建设,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为农村金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推动了金融业务的创新。近年来,试点地区在农村金融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各类新型农村微小金融组织纷纷设立,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包括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面向“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组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增加了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改善了农户金融的可获得性。

三、农村金融教育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一)培训师资的制度安排方面

从我们的调查研究中发现,各地所开展的农村金融教育活动,培训师资(或志愿者)绝大多数来自金融部门,如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驻地的其他金融企业等。这样的师资构成,有其开展农村金融教育的独特优势:即由于他们来自业务部门,开展相应的金融业务宣传与培训能做到知行合一,有利于提高培训效果。但突出问题在于,农村金融教育是公益事业,是志愿者基于社会责任感自觉从事的服务大众的活动,如果此项工作长期、大量地由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金融企业来承担,在人手紧、本职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金融教育公益活动时间就很难保证,或者在很多情况下,只能是完成任务。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无法保证抽出太多专门时间进行集中宣传教育工作,而只能在周末休息时间做志愿者服务工作,投入的时间也很有限。大量的宣传教育内容需要分散在工作人员平时做业务时顺便介绍。另外,农村金融教育也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以金融从业人员中的志愿者为主体从事这项系统性的工作,似乎这是一种错配。因此说,现行的培训师资结构安排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二)培训课程及教学内容方面

从试点地区开设的培训课程来看,主要有《诚信教育与防止金融诈骗》、《家庭预算管理》、《债务管理》和《金融机构服务》、《农村金融改革与小额信贷》、《农业小额保险》、《农村合作经济》等,这此课程及相应的内容虽有必要,但问题在于:一是培训主要以基金会提供的教材为主,培训内容统一化、标准化,还不能完全适应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二是教材深度难掌握。农村金融教育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既要考虑知识的传播,也要考虑到农户自身素质及具体需求,区别不同的对象,讲授不同的内容。三是受训者的年龄的差别、对知识的接受能力亦不同,如果教育活动不顾这些差异,培训效果一定会大打折扣。针对这些问题,培训者如何因需施教、因材施教,这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培训教学手段及教学形式方面

这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农村金融教育在很多试点地区还是孤军备战,没有与科技教育、产业发展、金融创新有机结合,教育培训的综合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二是培训的方式还比较传统,多数还是基于志愿者下到各村屯网点,与农户面对面进行授课培训,这样做虽然效果较好,但由于每次培训的农户人数很有限,大范围培训目标的实现必然导致志愿者的大量重复劳动,这无疑增加了培训的成本。

(四)培训教学实效性方面

一是部分农户学习积极性不高。已有的调查显示,如四川南江县近20万农村青壮年常年外出务工,还有一些举家外出多年未归,平常家中多为老、弱、病、残、小人员,与金融打交道少,对金融知识学习意愿不高,接受能力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育活动的效果。二是集中组织有难度。已经习惯于分散单干的广大农户,要集中组织起来并非易事,从客观上说,各家有各家的活,彼此要忙自己的农业生产;从主观上来看,不少农户对金融教育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这些活动与自己关系不大,用处不大,因此便不愿参加。三是培训经费来源保障不足,影响培训的持续性。目前开展的金融培训,承办主体主要有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等,农户由于居住较为分散,交通不便,一些试点地区集中培训一次还需负担农户伙食费、交通费等,培训成本相对较高,培训费用没有明确的来源渠道,长期性和持续性难以保证。

四、促进农村金融教育持续发展的思考

(一)优化培训师资结构

确立由大中专金融类院校教师为志愿者主体,当地金融从业人员及学生积极参与的培训师资志愿者队伍结构。如果由大中专金融类院校教师作为志愿者主体,一是由于他们知识的专业知识的系统性与全面性,有利于发挥他们的专业所长,有助于改善培训效果;二是在时间方面,学校一年的两个假期,为承担一定的培训工作提供时间保障;三是可以为广大专业教师开展社会实践与服务社会提供一个锻炼的平台,这其实是一件双赢的好事;同时,在培训经费方面,由选派学校为各自的志愿者提供一定的食宿费、交通费是完全可行的,这类似于前些年由政府安排给有关单位的扶贫支教任务,这类模式值得借鉴。在教师为志愿者主体的基础上,当地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也可发挥他们在培训中的自身优势;另外,在高校选派一些金融专业高年级的学生,利用寒暑假积极参加这项活动,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志愿者队伍,当然这也是大学生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

(二)根据不同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培训内容套餐

一是完善课程设计。目前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组织编写的农户教材主要包括四个模块:信用意识、贷款、人民币反假和防金融诈骗。总体来说,知识性的内容居多而技能训练和态度培养较少,但是微型金融组织和反饥饿组织的穷人金融教育项目每一个模块都包括知识性的内容,金融技能的训练以及金融态度的培养。因此,在我国农村金融教育教材编写修改和现场培训活动中应逐步完善这三个层次的内容,不仅要传授金融知识,还要训练农户的金融技能,同时宣传倡导良好的金融态度。二是突出普及和培训重点。在农村金融教育的培训上,要有重点地突出以下几方面的知识:一是金融常识的普及。通过普及金融常识,提高农民金融意识,促进金融产品与农民生产生活的结合,提高致富能力,同时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二是银行信贷政策和征信知识的教育,促进农民正确申请和有效运用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诚信意识,营造良好金融环境。三是理财知识。对有较高金融需求的农户来说,随着投资性需求的不断增长,需要对其进行资本市场知识和财产性收入知识的培训。四是对支农和惠农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农民充分理解和使用国家的一系列农村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促进自身的发展。

(三)大胆创新,丰富培训教学形式

努力整合开发培训教学资源。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教学资源的基础上,一是将农村金融教育培训内容纳入政府相关部门下一年度培训计划。二是充分利用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络系统,力争将农村金融教育培训内容挂到全县远程教育辅助教学网站上,从而既能丰富网站内容,又能拓展农村金融教育培训途径。三是做到“送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在送金融知识下乡的同时,可适时与“请进来”相结合。如现在一些中西部省区如广西,近年来积极组织贫困村“两委”干部集中南宁进行培训,借此机会,可以考虑在原有培训内容的基础上,新增设金融教育方面的培训内容。这样做,既确保了农村金融教育的培训效果,同时,又减轻了单独开展培训工作的组织难度,培训费用也大大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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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由于以往这些借贷行为是非法存在的,也被称为“地下金融”。其具体表现有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有的地方也称“邀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很难适应和满足“三农”多样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未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其自身的特点,从而对农村和社会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换的作用。民间借贷活动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十分迅速。IFAD(2006)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1.2万亿元左右。从2001到2006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大约以19%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全国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高达8000-14000亿元,仅浙江东南温州地区就有3000多亿。

2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民间金融繁荣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日益扩人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

2.1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涉农机构锐减,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的萎缩。近年来处于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县域内的国有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尤其是农业银行的减少最为严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客观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此外,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撒并,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了变动。据资料显示,2005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机构共撤并县域及农村地区营业网点35个,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26个,信用社撤并9个。随着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收缩,其信贷业务开始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信贷、结算、代收、代付性业务的急剧减少,县域网点逐渐演变成了“多功能储蓄所”。久而久之,这些金融机构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日益不复存在,其最终必将退出县域这块土地。

2.2现有的农村金融部门实力不强,经营效率低下,很难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要。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中,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管理监督机制不畅,市场地位不断下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纰织的存在必定会使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出,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实行和宏观调控的实施。如当政府对经济过热实施以紧缩货币政策时,往往政府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

2.3金融自身的缺陷导致其有一定的危害。一是某些民间借贷活动在很大程度形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在一些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成为非法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二是高利贷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民间金融安全性较低,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除了面对一般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外,民间金融机构还要承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非市场风险。于是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确保资金的回收,不少地下金融组织都雇有专门的追债队伍,其追债人员一般都是横行当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当地黑恶势力的成员。一但发生债务拖欠和纠纷,追债人员就会实行暴力追债,往往酿成社会的不稳定。

3规范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措施和建议

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态度不能是取缔和消除,它的存在是民营经济在资金市场上的表现形式。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同步必然导致由个体和民营经济来填补这一差距。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要采取疏导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深化金融改革,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有效增加金融资源供给,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对于民间金融要加强监管,趋利避害。

3.1立法使民间私人借贷走向法制化。要制定相关的民间借贷管理法律法规,将民间借贷行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民间借贷过程中的违法乱纪活动,尤其是高利贷活动,才能有效地加以管制。放开民间的准入限制,使地下金融合法化和组织化,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轨道。

3.2农村金融体制,组建民间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一是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方针,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沿海发达地区,可以将信用社改造成为商业性的地方股份制金融机构;其他地区,也应该按照股份制原则,吸收当地农民和个体经济组织入股,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机制。一是积极开展合作金融形式,重点引导民间资本组建农民股份银行和农村银行,为民间借贷开通渠道。在地下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尝试吸引部分民间资本参股,建立股份制银行或进行民间金融机构的试点。二是规范对邮政金融的管理。把县以下邮政储所吸收的存款,经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放给农户和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组织,进一步开放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余渠道,鼓励购买农发行的债券。新晨

3.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金融抑制,使利率能真正反映资金的真实供求,从而有效地对金融资源进行处置。金融抑制程度的降低,实际上是削弱了地下金融的发展趋势,提高了它的运作成本;如果正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不能在开展业务创新方面有更大的空间和动力,金融投资品的供给增加,居民家庭理财工具多样化,就会导致冒很大的风险去投资于地下金融产品。

3.4有针对性地对地下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坚决取缔和打击违法金融行为。违法的地下金融行为高风险、金融欺诈、隐蔽性强等特点,有时会严重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加以规范。对一般的个人间的民间借贷活动政府应该严密监督;对于高利贷,只要不是严重干扰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也不一定完全禁止。对于高利贷的控制,应该通过发展正规金融机构,逐步将其挤出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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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资源。沿着金融资源理论的思路,我们尝试从资源角度给农村金融一个定义:农村金融是依赖特定保证体系(农村金融制度)、特殊载体(农村金融商品)的社会财富的索取权;是具有数量(货币和资本)累积和功能累积的、特殊的、内在于经济的社会经济资源。农村金融资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可以指农村货币资源、资本资源、农村金融制度资源、农村金融人力资源等。但狭义上,一般主要指农村的货币、资本资源,主要有三部分构成:一是农村的自我积累部分,主要由农村的储蓄转化而来;二是政府的农村资金投入包括政策性金融、政府的转移支出等;三是国外资金的输入。了解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概念,我们还需要认识他的性质。

由金融资源的层次性农村金融资源系统也是由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三个层次构成的。1.农村基础性核心金融资源即广义的货币资本或资金,这是农村金融资源的最基本层次。其中又包含两部分:一是农村货币资源,即中央银行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发行后贮存于农村经济生活和再生产之中的货币总量;二是农村资本资源,即以价值形态存在的农村货币资本资源,是为满足农业、农村生产和流通需要对货币资源开发形成的再生性金融资源。2.农村实体性中间金融资源实体性中间金融资源是农村金融资源的中间层次,包括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农村金融工具体系两大类,大体上与戈德史密斯所称的金融结构相一致。3.农村整体功能性高层金融资源农村金融资源的最高层次,是农村货币资金运动与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体系各组成部分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前两个层次表现为农村金融资源的“硬件”方面,农村金融总体功能则为农村金融资源的“软件”。

二、农村金融资源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农村金融的资源特征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农村金融活动的量的累积与农村金融功能累积的结果具有价值形态的“贮藏”特征;二是农村金融资源的开发、配置必须同时满足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二者存在依存和制约的关联性。

1.农村金融资源的一般性

资源属性是农村金融本身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基本特征,因此农村金融资源首先就具有所有资源的一般属性。

第一,农村金融资源的有用性。同其他资源一样,农村金融资源通过开发或合理配置,能够为拥有者或者开发、配置主体带来期望的利益,这是很好理解问题。但是,农村金融资源是由多层次的要素构成的复合体,不同金融要素的开发主体不同,所以对于众多的社会成员来说,农村资源的有用性需要区别对待。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是面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开放性资源,其开发主体是相对确定的。

第二,农村金融资源的贮藏性。任何资源首先是处于贮藏状态的自然和社会要素。作为一种社会经济资源的农村金融资源,有一个量的累积和功能累积的过程,农村金融资源的“创造”也是通过金融要素的量的累积和功能累积形成的,一方面,前期的累积是后期开发和配置的基础,另一方面,当期的创造既是开发配置的资源又是后期开发配置的对象,任农村金融活动都是对这个已经形成的具有“价值”贮藏属性的农村金融资源的开发和配置。

第三,农村金融资源的开发性。农村金融资源的开发和配置量是由其“价值”贮藏量和当期客观需要量以及金融制度的适应程度决定的,这两个量形成了当期农村金融资源开发和配置的数量基础,甚至可理解为当前农村金融资源的极限;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当它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时,只能把它理解为前期金融资源而不能当作当期金融资源对待—当期发挥良性作用的农村金融制度是前期农村金融资源(金融制度)重新开发和配置的延伸结果,只要这一制度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是适应的,它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再次被作为金融资源来重新开发和配置;只有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效应的农村金融制度或它本身的某些变态要素才是需要摒弃后重新开发和配置的内容—这时候的农村金融制度才可能复归它金融资源的“自然”属性。对于作为农村金融资源存置和流动的载体—金融工具,可把它作为货币、资本(价值形态)等金融资源开发的商品来对待,一般来说并不具有完全的资源属性,尤其是那些具有最终消费特征的金融工具。

第四,农村金融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金融作为社会财富的索取权,其量的累积和功能累积程度完全取决于社会财富的累积过程和累积规模,不论这种索取权集中程度如何,掌握在谁的手里或如何流动,索取权的行使过程只能以社会财富的累积过程为基础,索取权的再分配只能以社会财富的累积规模为限,这两点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这正是农村金融资源的客观性所在,同时也是农村金融资源的有限性所在。

2.农村金融资源的特殊性

农村金融资源除了有以上资源共性之外,还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农村金融资源的中介性。也就是说,农村金融资源是一种中介性的社会经济资源。农村金融资源连接着整体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两极。农村金融资源的开发和配置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农村产业结构乃至整个产业结构形成和再造的重要动力源。良性的、合理的、适度的农村金融资源开发和配置可以引导和支撑农村产业结构乃至整个产业结构的稳态和调整,反之,恶化的、过度的、不合理的村村金融资源开发和配置会导致农村产业结构的恶化,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第二,农村金融资源的社会性。农村金融资源的社会性,实质上与可持续发展理论最初提出的本来含义是一致的,建立在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基础之上的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对人类生存环境的“无意识”破坏必然会导致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持续,因此,这一问题己不单是自然资源和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属性问题,而是它们的社会属性,农村对金融资源社会属性的理解具有同样的道理。

第三,农村金融资源的脆弱性。农村金融属于整个金融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服从于一个国家经济政策的整体金融的制度安排对农村金融有非常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工业化过程中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往往是服从于工业化目标的,这样其独立性就遭到了破坏。农村金融资源的脆弱性还表现在它与“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微小”的农村经济有着必然联系,而农业、农村经济的脆弱性也传递给了农村金融资源。第四,农村金融资源的层次性。农村金融资源与一般资源的区别还在于它的层次性,沿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崔满红,白钦先等),农村金融资源按其属性,可划分为四个层次(农村货币资源、农村资本资源、农村制度性金融资源、农村金融商品资源)或三个层次(农村基础性核心金融资源、农村实体性中间金融资源、农村整体功能性高层金融资源)。#p#分页标题#e#

三、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资源配置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资源具有一定的自我积累能力,农村金融资源禀赋是富余的,但是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却表现出严重的资金不足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这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造成。

1.金融机构缺乏,服务农村职能弱化金融机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大类,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方面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服务农村职能弱化。农业贷款的高风险性、高成本性和弱补偿性,使得商业银行在农业贷款中的赢利空间很小,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大量撤并机构、上收信贷管理权限、转移投资项目等。这些措施虽然体现了商业性金融面向竞争性市场经济的经营改进,但却在实际上导致了农村地区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战略重心的转移,致使其金融支持职能的进一步弱化。二是农村金融资源的供给明显不足。正规金融机构中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这些涉农金融机构整体实力相对较弱。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商品的供给主体,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其基层机构收缩和撤并的力度表现出明显的城市化倾向。据调查,全国农业银行系统没有农业银行营业机构的乡镇占乡镇总数的一半。相当部分农村居民面对的只是农村信用社,缺乏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其他合作金融组织。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极其缓慢,民间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中的渗透程度与服务范围非常有限。

2.金融资源逆向流出“逆向流出”是指农村金融资源的反方向流出。我国农村人口有8亿多。在农村就业的劳动力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50%以上,广大农村又是我国最落后的地区,为改变农村面貌,求得城乡协调发展,理应通过各种手段,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流动。然而现实情况表明,一方面县及县以下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逐步撤并及受信贷资金审批权限的制约,县以下的农村获得的信贷服务越来越少,对农村信贷资金的供给除了人民银行少量的支农再贷款外,没有其他渠道;另一方面,县域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演化为上级行的“吸储器”,加之邮政储蓄机构只存不贷,使得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血液被大量抽走,流向了城市。根据其流出的原因不同,将其分解为以下五种基本类型:①制度性流出。源于某些金融制度规定而形成的流出,如国有商业银行除了交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之外,为了便于在其系统内调剂资金,还制定了一个内部的上存准备金制度。根据该项制度规定,国有商业银行的下级机构必须向其上级机构交存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即所谓“二级准备金”。②体制性流出。源于金融机构的体制缺陷所造成的农村金融资源“漏损”或流失。③经营性流出。农村金融资源从基层金融机构向上级金融机构集中、由农村信用社或合作金融机构向国有商业银行集中、由农村向城市集中的趋势。④逐利性流出。为了追逐更高更多的利润,相当多数的农村金融机构不惜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将信贷资金由农业领域撤出并转入非农产业领域,收缩面向分散农户的小额信贷,转而流向能够提供更高利率的非农经营者。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甚至出现转移信贷支农资金的违规行为。⑤渠道性流出。源于某些特殊渠道的资金流出,主要是邮政渠道流出。2007年以前,根据规定,我国邮政系统“只储不贷”,邮政储蓄资金“只上不下”。

3.金融资源渠道单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以及国家支农政策的有效实施,农业资金需求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资金需求由原有的维持简单再生产向扩大再生产和农业结构调整转变。目前农村形成的这种新的资金需求形势,导致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呈现出扩大化趋势。现在,农业信贷资金需求主要由农村信用社供给,而目前农村信贷资金自身资金能力不足,困难很多,农业信贷投放总量不足。融资渠道单一,资金融通都是通过间接融资方式进行;中间产品服务如结算、汇兑、抵押、担保、承兑、贴现承诺、代收代付等业务在农村很少开展,至于信用卡业务、网上银行等业务则更为缺乏;现代金融开办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四大类业务在农村只有银行业务,后三类几乎是零,而银行业务中也仅是传统业务。这种单一的融资渠道、服务手段,大大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融资效率。同时涉农金融机构的运行机制也不灵活,在贷款期限、额度、方式上不能根据农村实际需求改善服务的方式和手段。

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资源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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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金融机构经营机制不灵活、资产质量欠佳。一方面,金融机构经营机制不灵活。近年来,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了对各类金融风险的管控,普遍建立了严格的贷款审批制度和贷款抵押制度。另一方面,金融资产质量差。虽然近几年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河南省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比例有所下降,但总体来看不良贷款率还是较高。

    (四)金融市场缺乏竞争。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并农村的分支机构,经营网点大幅度减少,农村信用社逐渐在河南省农村信贷市场处于垄断地位。从农业贷款来看,2000~2005年期间,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平均增速保持在19.6%,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增速8.3个百分点,高于全省农业贷款增速3.3个百分点,高于农信社各项贷款增速5.9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占全省农业贷款的平均比例为82.5%,且呈持续上升趋势。在投向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的数量上,农村信用社在2006年是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制商业银行投向三项贷款总和15倍,2007年是16.6倍。

    (五)金融资源流失严重。邮政储蓄制度设计的缺陷和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的上存导致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

    (六)农业保险市场不完善。由于目前河南省的农业政策性保险还处于试点期间,农业保险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覆盖面还十分有限;二是涉及的险种虽然得到大幅度增加但仍然数量不足;三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地规范;四是缺乏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我国各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农业再保险都是缺失的,而一旦出现巨灾,由于缺乏再保险支持和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风险无法在更大范围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经营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河南省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金融市场的缺陷

    1.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远比城市普遍和严重,而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农贷的整个申请、获得、使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突出。这样金融机构往往将利率控制在市场出清的水平以下,在放贷金额上一直控制额度,致使农村金融市场一直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状况。

    2.抵押物缺乏。在难以获得有效信息、缺乏信用记录保障的情况下,为了预防信用风险,金融机构通常坚持信贷合同要有抵押物。然而,农村可用于抵押的物品主要有农村的土地、房屋、劳动力、农机具等,但是金融机构通常不愿意接受这些抵押物,因为其执行成本太高或近乎不可执行(如劳动力以及没有完全产权的土地)。因此,由于担保物的缺乏,河南省农村金融不能很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也不可能形成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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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信贷支持农村农业发展力度不断加大2011年,全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达18%左右,高于全自治区贷款增速5个百分点,涉农新增贷款占全自治区新增贷款的40%。其中,农户贷款余额、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余额均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1.2农村金融主体建设稳步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深化,全自治区31家农业合作银行全部开业,县级农业合作银行改制为农业商业银行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截至2011年底,已有4家开业,6家县级农业商业准筹建。村镇银行迅速发展,2011年新增5家村镇银行开业,目前全自治区村镇银行总数达到20家,村镇银行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70%以上。

    1.3“三农”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当前,广西水稻和森林已被中央财政纳入2011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省份,目前正争取将甘蔗种植保险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对生猪生产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能繁母猪承保与赔付力度进一步增强。全自治区实现农房统保,成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第一个实现农房全省(区)统保的地区。全自治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障农民人数接近200万人,占全区农民总数的5%左右,“大病小病找新农合,意外伤害找商业险”正逐步成为广大农民的共识。

    1.4农村金融改革扎实推进2008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田东成为全国惟一的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县。当前,田东农村金融改革成效明显,全县金融业对GDP的贡献率由2008年的1.18%增长到2010年的5.76%,涉农信贷投放对农村发展的贡献率由4.74%提升至7.04%。全自治区以田东县试点为基础模式的14个试点县(市、区)金融改革协调联动机制基本形成,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

    2广西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缺失农村存在大量贷款需求,比如大额农户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资金、农村基础设施资金等。但是,广西尚无专业性农业担保机构,农村信贷担保系统缺失。由于缺乏农业保险等支农风险转移机制和对受损农业贷款等提供外部补偿机制,加上农业贷款扶持的农业产业,其资产多为农产品,作为借款抵押物自然风险大,金融机构对成本高、风险大、效益小的支农服务积极性不高,导致农村信贷发展不畅,农户贷款得不到满足,不能很好地满足支持和服务“三农”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发展和农户增收。

    2.2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实力较弱广西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有小型化、分散化特点,存款总量小,硬软件落后,风险防范能力差。广西涉农金融机构网点数量少且布局不合理,银行业机构类型相对单一且覆盖面不足,有些区域出现机构网点布局空白,加上农村金融人才匮乏,农村金融网点数量、从业人员偏少且逐年减少。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的统计表明,广西农村金融机构的网点数量从2003年的3509个降到2008年的3075个,平均113个行政村才拥有一个网点。

    2.3农村保险体系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广西农业保险的规模相对较小,农村保险市场体系不健全,未能为广大农村提供有效和多层次的保险服务。农村保险覆盖面不宽,未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对农业灾害损失主要依靠国家提供灾害补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且为WTO规则所允许的农业保险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农业保险险种少、投保率低、覆盖率低。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停滞,农业生产风险无法分散,制约了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2.4金融信贷产品服务创新不足当前广西农村金融机构以提供存、贷、汇服务为主,票据融资、农业保险、银行卡服务等中间业务发展相对滞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刚起步,农村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模式单一,订单农业质押贷款等多种融资工具急需开发与推广。适合“三农”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尚未建立,资金供给短期化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匹配,贷款结构调整滞后,对现代农业扶持力度不够。

    3广西农村金融发展对策与建议

    3.1充分发展农村商业金融继续加快农信社改革为县域中小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步伐。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和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微型金融服务,鼓励民间力量自发地组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机构,形成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小额贷款组织以及其他种类的金融机构相互竞争的局面。

    3.2增加信贷资金在“三农”领域的投放量落实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县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存款的70%以上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引导和鼓励县域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加大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比重,保证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大部分用于涉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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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农村经济不同于城市经济,具有自己独特的发展方式和轨迹,由于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因此对于农村的资金投入存在着投入高、风险大的问题,也就更加需要农村金融来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1.1农村金融服务的相关内容

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货币等资产向金融活动的主体提供资金融通等相关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则是指在国家的政策扶持下,金融机构向农村经济发展注入资金,提供必要的金融信贷服务。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两大类,其中正式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有中国农业及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非正式的主要是一些私人钱庄和民间融资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共同构成了支撑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限制问题。

1.2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

1.2.1农村金融支持仍无法满足资金需求

为了支持“三农”的发展,政府一直致力于改善农村金融的当前状况,但是目前的农村金融仍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资金需求。在同一个区域内,农村的经济发展和金融支持也是不平衡的,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局限于政策性收购的资金支持而不是农业开发支持,业务主要局限于政策性收购的资金支持。还体现在“三农”信贷支持与“三农”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不对称,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仍然以大企业和大项目为主,对真正支持农业发展的项目信贷投入比例相对较低,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制约了农村经济转型发展。

1.2.2农村信用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金融机构,在农村资金交易过程中的作用不可替代。然而,随着乡(镇)级农村信用社的撤消,本就不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又缺少了金融机构的支持,此举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农村小微借贷的路径将变得更加狭窄。局限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加之对盈利的追求,其发展的目标市场将远远脱离农村市场,必将会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1.2.3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有待健全

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由正式的金融机构和非正式的金融机构组成,正式的金融机构作用不强,非正式的金融机构市场有待规范,导致二者共同构成的农村金融市场活力不强。农业发展银行,不仅在数量上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且在农村的业务重点是粮油收购,而不是真正为农村经济发展供给资金。农业银行正在逐渐将信贷业务转向城市,且贷款门槛高,并且撤销合并了县以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2农村金融如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1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仍然比较单一,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多层次和多元化的金融体系的支持,这个金融体系应当既有大型国有银行,又有区域和小型商业银行;既发挥正式金融机构的作用,又要规范民间借贷流程。在这个金融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应该利用农村信用社多年来积累的信用基础和客户资源,形成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金融体系,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推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试点的建立,构建以传统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市场。

2.2深化农村金融市场改革

农村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必须在今后农村金融发展的推进过程中得到重视和解决。深化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政策性保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培育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保险业务等一系列新举措,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融资能力。

2.3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和服务意识

农村金融机构要不断加深对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市场的了解并开发出适合本区域农业发挥的特色金融产品,切实提高金融创新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公司、农户、基地、信用社和银行之间相互结合的模式,完善农村担保体系,减少农村信贷的风险。不断完善“信贷+保险”的合作模式,把土地、宅基地和林权等等经济资源的抵押功能发挥出来,增加农村市场的有效信贷供给。

作者:王宁 单位:山东省东阿县农业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