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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无形资产的分析,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品牌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的重要战略资源,加强品牌建设是创建企业文化的需要,是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需要。企业应当重视品牌这一无形资产的战略地位,重视提升品牌资产的价值。
一、品牌的界定
简单的说,品牌是材料、产品或商品提供者的一种承诺,是消费者对消费物品的认识程度,它能对消费行为产生影响,能够给资产所有者带来增值。
1.品牌的含义
“用来证明所有权,作为质量的标志或其他用途”是《牛津大辞典》对品牌的定义。
菲利普・科特勒认为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图案或是他们的相互组合,用以识别某个消费者或某群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
2.品牌的组成
一是品牌名称,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语言表达的部分。
二是品牌标志,是指品牌中易于识别,但不能用语言称呼部分,如记号、图像、图案、色彩等。
3.品牌的特性
一是品牌的内涵性,品牌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代表了商品的质量、品质,甚至代表了商品提供者的信誉,用它可以讲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别开来。
二是品牌的形式化,品牌属于无形资产,但它通过品牌名称、品牌标志,以一定的图像、符号作为传播信息的载体,如快餐品牌:麦当劳、KFC,如可乐品牌:百事可乐、可口可乐。
三是品牌的排他性,法律确定品牌的所有者对品牌具有专有权利,即使其他商品提供者可以提供质量、品质完全相同的商品,也不可以未经许可使用同一品牌。
四是品牌价值的不确定性,一个品牌的价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价值的波动性比较大,由此也决定了品牌价值评估的复杂性。
二、品牌在价值链中的作用
1.品牌对供应商的作用
这里的供应商主要是指生产产品的材料的供应者,对于他们来讲,品牌可以用以识别其所提供的原材料的品质的优劣和提供服务的质量,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材料或服务区别开来。
2.品牌对制造商的作用
对于制造商来讲,品牌代表了其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制造商以品牌所代表的产品的特性进行生产制造,满足特定品牌的消费者需求,区别于市场上其他产品。
3.品牌对营销商的作用
对于营销者,品牌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和占领市场,有利于保护品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扩大产品组合,有利于企业实施市场细分战略。
4.品牌对消费者的作用
对消费者而言,品牌有利于消费者辨认、识别、选购商品,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消费者得到相应的便利,如服务等,有利于消费者形成品牌偏好,满足其精神需求。
三、品牌资产战略地位
无形资产所代表的是一种资源,相比有形资产,它同样具备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具有更大的价值创造潜力。品牌是典型的无形资产,是与品牌、品牌名称和标志相联系,能够增加或减少企业所销售产品或服务的价值的一系列资产与负债。它是一种超越商品或服务本身利益以外的价值,经过提升形成的整合性总体价值。比如,一件做工精致的T恤成本为30元,但如果贴上Prada的服饰品牌,其价格也许要增加不止10倍。品牌资产由其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和联想度构成。品牌资产的战略地位如下:
首先,从公司战略层次而言,品牌的创立计划必须与公司的总体战略相协调。品牌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性无形资产,是企业整体素质的浓缩和概括表现。品牌的创立与发展状况,是企业信誉、知名度的象征。如果企业采用发展战略,则品牌资产的建立与维护就应该采用积极的态度,选择明确的发展方向,与企业的市场开拓和资本扩张步骤一致。
其次,从竞争战略层次而言,品牌资产在企业的市场竞争中发挥不可小觑的力量,是企业参与竞争的强有力的武器。企业打入目标市场,建立自己的品牌优势,借助品牌的影响力继续开拓市场,巩固市场地位。可乐领先企业可口可乐公司的总裁曾说过一句经典的话:“如果一场大火把可口可乐烧光,第二天我就可以再造一个可口可乐!”可见品牌的重要性,只要品牌未被打败,强大的竞争力就存在,这就是品牌的战略意义。
最后,从职能战略层次而言,品牌的创建和维护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部分。在与价值链中的各方打交道的过程中,优质强大的品牌实力是公关的强有力手段,而在这一过程中,品牌也在不断的丰富发展。某化妆品公司借助品牌获得高额利润,他们向消费者宣称:“我们在车间生产的是化妆品,在店铺里出售的是希望。”品牌资产可以被用作促销工具,但它又不仅仅是一种工具,它是一种战略型的资产。
四、结束语
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在为企业创造利润的过程中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战略资源,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越来越依靠知识,知识、技能、人力资本和信息等无形资产的产生和应用,无形资产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将进一步增强。现代企业必须认识到并重视无形资产的战略地位,将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提上企业日程,利用好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好无形资产,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使无形资产发挥更大的价值增值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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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冉立平.基于平衡记分卡的企业战略实施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0.
原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但不包括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按照无形资产核算,在一定年限内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务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商誉因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标准,被明确规定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而不用按照一定的年限每年进行摊销。
二、取消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入账的规定
原准则第10条中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该规定在实务上有很多操作问题,譬如,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接受这项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这使得企业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如:非专利技术等,将无法进行投资,制约了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能力。
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有利于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三、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未对无形资产按使用寿命进行区分,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预计使用年限,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并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并且需要至少于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对无形资产按使用寿命进行区分并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无形资产经济利益流转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更是如此。
四、允许部分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
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原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虽符合谨慎性原则,但不太符合资产确认的原则,阻碍了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投入,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五、增加了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新准则给予企业摊销方法的选择空间,可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进行摊销,例如:按照产品的产量多少进行摊销,更能合理的确定企业的损益。
六、不再限定无形资产的净残值为零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全额摊销,不存在净残值。
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七、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现值计量
原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八、对土地使用权处理不尽相同
一、背景
(一)同仁堂概况
同仁堂是我国中医药文化的一面旗帜。历经数代、载誉300余年的同仁堂,如今已发展成为跨国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同仁堂集团公司。同仁堂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形成了其独特的商业文化,成为我国的自主品牌。同仁堂作为中国老字号具有无可比拟的品牌魅力,其对促进民族企业做精做强,增强民族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战 略意义。目前,同仁堂已经成功地开拓了海外市场,在伦敦马老西亚等地均有同仁堂分店。
(二)无形资产
2008年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并非都是法律和契约所赋有的权利,有些资源,如非专利技术、配方和公式等,尽管不是法律或契约所赋予,但也是无形资产。另外,无形资产价值创造性主要表现在无形资产技术类项目和涉及企业品牌形象项目贡献上。
(三)同仁堂的无形资产
截至2010年同仁堂上市公司至今已申请了专利51项。其中,外观设计专利28项,实用新型专利4项,发明专利19项。同仁堂对技术的提升,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十分重视。
同仁堂作为中国第一个驰名商标,品牌优势得天独厚。参加了马德里协约国和巴黎公约国的注册,受到国际组织的保护。在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是第一个在台湾注册的大陆商标。同仁堂在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也形成了以仁为本,以义为上,以质为先,以人为本,以稳为重,以进为荣的理念,并且坚持“仁、德、善”的儒家思想,逐步显现了自己的品牌价值。
二、无形资产对同仁堂的影响
三、结论
无形资产对同仁堂营业利润回归结果为正向,并且模型可以通过经济意义检验,统计检验(T检验),计量经济学检验(序列相关检验,异方差检验),回归结果显著。认为无形资产值对同仁堂营业利润有显著正向影响,即同仁堂拥有的无形资产越多,公司的营业利润越高,并且同仁堂的无形资产数量在逐年增加(如图1)。以上分析表明无形资产目前成为同仁堂经营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之一。
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消极影响。作为百年老字号的同仁堂近期深陷“质量门”,其药品质量问题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针对近期被曝光的问题,同仁堂方面频频发表声明。先后在5月22日到26日发出声明,称同仁堂中成药中使用朱砂符合中医配伍理论,患者遵医嘱按照药品说明书服用是安全有效的,同时 “健体五补丸”、“牛黄千金散”等药品经检测符合相关标准。
尽管同仁堂的声明不断,但部分消费者仍表示会停用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与此同时,同仁堂“质量门”还造成其股价波动。港股方面,同仁堂科技5月23日跌幅达4.85%,自5月16日以来,这只股票累计下跌10.63%。
一系列的负面消息传出,导致了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可度下降,并且对企业的股价带来了冲击。这充分的表明了无形资产对企业的消极作用。
四、建议
第一,无形资产对同仁堂营业利润产生显著正向关系,因此应继续增强对无形资产投入力度,提高无形资产的拥有量,以促进公司营业利润的上升。
首先,企业要时刻关注对无形资产有影响的外部环境因素。如2012年1月1日实行的“营改增”政策。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并分批扩大至北京、江苏等省市。而无形资产研发基本上包括在现代服务业中,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应税产品或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这样有利于减少研发无形资产的费用支出,对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有促进作用,有利于进行技术革新。
另外,还要注重增强无形资产价值创造。无形资产价值创造性主要表现在无形资产技术类项目和涉及企业品牌形象项目贡献上。在增加无形资产投入过程中,加大技术类项目的使用,促进同仁堂获取技术优势。同时同仁堂可以加大对商标权、商誉投入,树立企业品牌形象,深化中国老字号的概念来扩大企业在海外的品牌知名度,从而扩大市场,拓展新发展空间。
第二,同仁堂要加强对其无形资产的保护。尽量减少或避免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同仁堂的负面新闻,同仁堂需体现其医学的专业性,应公布临床医学检验报告,或对有质疑的原料提供权威医学声明,减小或消除消费者的心里阴影。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对于同仁堂十分重要,它可以使其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不论专利技术还是品牌效应都会有助于企业显著提高公司实力以及公司利润,同时,无形资产也会对同仁堂带来负面作用。同仁堂需充分认识并大力发展无形资产的积极作用,尽量减少或避免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同仁堂不仅成为国内中药业的第一品牌而且将中医药文化在世界中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刘玉平.资产评估教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赵洁,张红,张春晖.老字号企业无形资产对经营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N].陕西师范大学,2012
多年以来,无形资产始终都是会计理论与实务的难点和基础难题之一,也是当前相关工作人员研究和关注的重点。因此,在工作中需要我们深入的去总结,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尤其是在无形资产的界定和核算工作中,更是需要我们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总结,并且根据工作中的各方面要求系统的去进行全面、科学、深入的探索。
一、无形资产概述
无形资产主要指的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一种可辨认的具备着一定价值体系和货币性质的资产结构。无形资产在应用的过程中是一种具备着广义与狭义的管理控制理念,广义上的无形资产主要报站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金融资产等等,因为他们在工作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的物体和实质性意义,只是在某些方面和意义之中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我们认真的去研究和总结,根据工作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都提出系统深入的管理和核算标准。
二、新会计准则下的无形资产确认与改进
1.确认方面的改进要求。(1)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应用有效的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延伸性。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新会计准则的应用使得无形资产的延伸性能得到了一定的扩大与完善,这种问题的存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下,使得多数的企业和单位在工作中取消了长期的限制模式,而这种环节在传统的会计准则下是一个长期性的资产评估问题,而在目前新的会计准则下,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却没有直接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是采用对长期限制为目的来管理的,且这个词语在应用中出现了极为严格的限定效果和工作模式。其次,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各种新会计准则的应用不断完善,使得在工作中对于无形资产的管理实现了以源自合同性权利或者其他法定权利为指导的研究理念和工作流程,这种硬性规定的出现与存在使得无形资产在管理中更加具备合理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要求,也促使了其在工作中形成了一套系统化的管理控制流程和控制理念。
(2)国际发展趋势。在传统的会计准则中,由于人们对于国际会计发展趋势的认识不够科学和合理,造成了在会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极为严重的质量缺陷与问题,各种会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够工作理念都没有达到相关的管理控制标准,同时在传统的会计准则规定中,其入账价值在应用的过程中应当是一种按照目前发生的各种费用的硬性规定为基础,杜宇工作中需要注意和留意的相关事项进行确认和肯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旧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计量方面的改进。在新的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计量方面将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进去了,对无形资产的支付时间作了相关的规定。在新准则中,外购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在原来的会计准则中,外购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是以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的。
三、新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概念内涵过于狭窄。现行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财政部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界定的概念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在这个概念中,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定义较为模糊,这个漏洞的存在使得会计核算工作中,无法对其核算对象进行准确的、全面的核算与分析,并且的由于其确认范围的狭窄导致了企业资产中大量的、实际存在的而且价值颇高的无形资产游离在核算范围之外,造成会计的核算数据不准确,所反映的核算内容严重失实。
2.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不合理。虽然新会计准侧在对无形资产的计量规定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引进采用了历史成本法等多种计量方法使其在核算工作中获得更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能更好、更全面的反映出企业的经济事实,但是,它在计量单位上采用的仍然是货币计量,这样的计量单位不仅单一,而且还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
四、完善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体系的措施分析
1.无形资产内涵的拓展。现行的无形资产确认范围的狭窄导致了会计核算工作的严重失实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务必要对其无形资产的概念进行重新理解与定位,在原有的无形资产的内涵上完善对无形资产范围的确认。通过对国内外众多关于无形资产文献的研究与分析,笔者在此试着提出自己对无形资产概念的全新理解:无形资产是指能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它预期能给企业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经济利益。
创业板作为一个新兴资本市场,在不断完善其固有机制,为高科技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服务的同时,也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机制不透明等诸多问题。而其中高溢价发行所带来的高风险与成长性挤出效应,已经严重影响了创业板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在现有溢价机制之下,支持创业板市场高股价、高估值的最重要因素,应当是这些高科技企业的高成长率与高盈利性。由此带来的为市场所认可的高额资本回报率才能反馈至创业板市场,形成正向的市场引导功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创业板,为更多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的可能性,并由此形成创业板市场的良性化持续发展。但是资本的逐利性与贪婪性,使得机构投资者与其他利益集群,希望借助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包装与概念炒作,抬高股票估价以实现股票的高溢价发行,最终实现其短期套利的根本目的。在具体实施中,公司所有人与发行人往往对拟上市企业的行业前景、专利数量、科研实力及创新能力等进行包装与过度宣传,以此作为创业板公司实现股票溢价的依据,并由此推高公司的估值,实现公司股票高溢价发行的根本目的。在强化市场效率,激励投资的同时,市场参与者主体的自控能力与内部监督,是法律法规无法回避的现实。由发行者与相关机构来最终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溢价幅度,虽然在形式上是由市场机制来形成发行价格,但实质上是市场监管者对自身义务与责任的回避,并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对高新科技的价值判定与数值量化。因此,在创业板的股票估值与价格认定上不能完全由发行人和券商来决定其价格。如果不对创业板中的投机要素做出相应规制,基于技术这一无形财产的价值评估与盈利预期,所形成的创业板溢价机制中的政策利好将被投机行为消耗殆尽,出现股价与企业成长性的倒挂,并进一步加深市场的不信任感。股值认定的科学与合理直接决定了创业板企业的投资价值与融资意义,对这一要素进行不加规制的完全市场化制度设定是存在极大瑕疵的,严重影响创业板的正常融资功能,增加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二)融资最大化下的无形财产价值异化
融资功能作为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之一,对于促进社会资本形成、完善金融体系、调整经济结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创业板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即是为了便利投资,扩大融资渠道。但是在这一融资过程中,证券市场最初的市场化高估价所带来的融资利好,很快被过度的融资需求所替代,融资最大化的需求畸形进一步加剧了无形资产价值的异化。在这一过程中,如何通过最大化提高股票估值,依靠较高的溢价发行价格从证券市场获得更多的资金,成为高科技企业上市的唯一目的。例如数据显示,在我国首批上市的二十余家创业板公司中,平均市盈率超过五十倍,而市盈率最高的宝德股份则高达近八十倍,远高于A股市盈率以及中小板的市盈率,这种超高的市盈率除了满足融资需求外,并不利于创业板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如果说在无形资产价值异化过程中,投机性要素是利用了外部监管缺失的漏洞,那么融资性目的之滥用则成因于市场化估价的法律让渡。当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定价完全依赖于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市场评判时,市场本身定价手段的匮乏和评估机制的缺陷,导致了在无形资产价值认定上的两难境地。一方面,创业型企业希望能够通过技术的资本化来获取其进一步发展所需的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其融资目的;另一方面,专利成果等无形资产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因为统一标准的缺乏而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融资能否成功以及融资的规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型企业对其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作。在创业板创建初期和公司刚上市时期,市场及投资者对这些科技型公司的成长预期超出了正常水平,导致股票估值和发行价格远超其实际经营状况所能支撑的水平。这一融资的放大效应被市场的后续进入者所利用,利用对高科技概念的投机和对市场的操纵,人为抬高股价以实现股票高溢价,达到超额融资目的。但是法律设定所形成的政策惯性,使得政府等行政管理者不愿承担因为过度投机和超额融资所导致的市场风险和监管责任。融资最大化的利益驱动加上资本市场的逐利本质,使得无形资产价值异化的泡沫逐渐形成并不断扩大,最终背离创业板市场融资功能的初衷。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判断:法律平衡下的理性回归
在对创业板溢价机制的分析中,无论是溢价机制的形成还是股票发行价格的畸高,其根本问题都在于创业板价值所依托之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法律规制与有效监管。当立法趋向于依靠市场的力量来完成对股票定价中的无形资产评估与资本合理规制时,其对市场的尊重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可并没有错,但是市场主体的投机异动与资本扩张却扰乱了市场机制运行的正常秩序。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承担,扩大外部监管的积极作用,成为无形资产价值判断法律平衡的FRIENDSOFACCOUNTING公司治理重要内容。
(一)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法律解析
价值表现形式的无形性是技术类资本的最大特点,但这一无形性特点却对资本市场的运行产生了极大的障碍。当技术成为高科技企业的核心价值与最为重要的融资手段时,其价值判断无论在方法还是在计量上,都迥异于货币、实物等有形物。技术作为提升产品质量、增加企业创新能力的信息集成,是知识积淀的质变突破,体现为一种与生产过程相关的方法、工艺及知识(平全虎等,2004),是技术秘密、管理经验与生产技能的综合体现,其价值判定必然体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实物形态的出资在价值认定上可以借助类型化的市场定价与价值测算,得出较为准确与公平的量化结果。但是在技术股权的价值判定中,除了研发成本与中间费用的具体量化之外,还有大量凝结在技术中的智力要素需要实现资本的价值量化,同时依托技术而产生的智力与资本的期权利益也需要得到资本化的利益补偿。但是在实践中,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往往受制于经济环境、技术认可度、技术变现效率、法律法规及政府决策等一系列外部因素,很难进行科学、中立、权威的价值评估,技术股权进而也就具有极大的价值弹性与波动空间。因此,《公司法》难以通过有限的立法手段完成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翔实规范,只能交由中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的评定,但这种评定方式或多或少又会受到人为因素与市场趋利行为的影响而产生价值的异变,偏离价值的中立性标准。
(二)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理性反思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判加以分析,则其价值判断的不确定性不只是对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小产生影响,更为重要的是直接决定了以无形资产为决定要素的科技型企业的股值认定与溢价评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中国股市IPO发行与定价方式演变》的调查研究报告中指出,新股发行定价的关键因素是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这两项指标。报告别指出在税后利润的计算上,应参照证监会《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的第四条有关“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的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价格的测算方法、二级市场的定位、商定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综合公司现状和发展前景,确定利润幅度。在发行市盈率的计算上,研究报告则建议采用参照沪深两市平均市盈率的做法。在这两项指标要素的综合评判上,并没有针对无形资产的特别规定,但是无形资产作为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对股票价格评定的重要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这两项指标自然适用于股票定价中的无形资产价值要素。但无论是税后利润的计算还是市盈率的评定,都无法直接用以确定无形资产应当具有的实际价值。以创业板为例,在其股价认定中,因为其主要内容是对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价值判定,故而无法形成确定的发行价格测算方法;又因为证监会已经将价格评定的权利全权委托于市场,则必然是由市场主体来商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由此又陷入了制度理性与资本量化的博弈困境。在这一制度预设与细则规定之下,证券市场主体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化的受益者,又兼具市场的自发监管者身份,必然导致投机盛行、监管缺位。但是,如果恢复到由证监会或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一切的股票定价机制,则无形资产的资本属性很有可能被忽视,其市场价值也完全可能被低估。政府监管部门非专业性的价值评定制度设计与技术手段的运用,更会冲抵证券市场的融资效应,抑制技术市场的发展与科技的创新。因此,在无形资产的价值判断中,过严的法律规制将阻碍市场的融资功能,而过宽的制度设计又会造成市场的投机与随意。只有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的技术发明、专利成果进行体现市场规律的成本核算与价值评定,并依照法律规范建立合理的追责机制与监管体系,才能正确实现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判。
(三)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法律平衡
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合理实现,其根本在于解决市场估值与约束机制的协调问题,需要运用相关的会计准则、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基本机制和程序规范约束市场的利益冲动,在法律框架之下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一方面通过市场化的价值评估和核算,计算无形资产的相关价值;另一方面也要借助中介机构与审计机构之功能,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合理性加以规制,在实现无形资产应有之价值的同时又防止无形资产价值的虚高。在无形资产价值的合理评定中,对市场行为的自治性的保护,使得法律一直试图在私法自由与公法干预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以实现最优的市场功能。同样以创业板溢价机制为例,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股票估值与发行价格的确立原来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市场主导,但是当市场主体获取信息不对等,市场竞争被人为扭曲时,尤其是当交易一方处于不对等状态,甚至将对他人产生不利时,公法介入即具有了正当性与必要性(赵旭东,2004)。此时的公法调整,是为了保障市场参与者地位的实质平等和交易的高效与安全,而不是为了限制平等主体在私法自治下的意思自由,其目的是通过合理的监管行为保证交易的平等,并以此解决安全和效率的平衡问题。从现代商业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率优先已成为其理念基础,我国目前的《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规则,之所以在无形资产的价值判断上赋予市场极大的权力空间,其根源也在于认定市场为最有效的评价手段。但是市场化价值判断中的效率优势并不能完全取代对于评判结果公正与合理的要求,效率的优先与公平的兼顾也并不产生必然的矛盾,两者的平衡体现为效率的优先与结果的公平。应当通过以会计准则核算为基础的内生性自律行为与以法律监管为内容的外部约束机制的共同适用,寻找无形资产价值评判中效率与安全的最佳契合点(张维迎,1996),实现其价值评判的合理与合法。
三、无形资产的价值优化:自律与法律的双重规制
(一)无形资产合理价值的实现路径
在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应确立市场的基础性价值评定功能,并以此实现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合理评判,通过市场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与市场的外部规制,实现对违反市场机制行为的自律纠错与外部规制。在《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无形资产评估中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第十八条规定:“评估机构有渎职行为或与委托人串通提供虚假结果,给国家或他人造成损害的,评估机构应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在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应对该评估机构予以处罚。这两条规定遵循了上述规制原则,突破性地明确了评估机构这一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示范意义。但是相关条款仅强化了外部监管的责任约束,并没有对评估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加以法律设定,也缺少对外部监管部门权力界限与连带责任的规范要求,综上,应当在其法律规范设计中,增加内部监管与外部约束协调适用的条款规定。这种双生性的路径优化缺一不可,因为商事活动主体的自律行为可以在私法自治最大化的语境下实现对违规行为的纠正,外部法律规范与监管机制的适时介入则可以在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性的前提之下,解决其固有之唯利缺陷。因此,无形资产价值合理实现的最佳路径抉择,应该是对市场的价值评判功能的维护与激励,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制与主体自律相结合的制度化约束体制的价值确认与投机抑制。
(二)市场本源下的内生性规制
市场标准作为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的量化指标,通过市场参与主体的内生化自律规制,是实现市场量化功能的优先选择。这一市场本源下的内生性规制强调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注重公司内部监管力度的强化(王园林、刘子东,2011),以便于我国统一化内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其具体规制指标包括以下四方面:1.强调董事会独立性。董事会作为公司的重要机构,在内部自律约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职责包括对券商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余龙、王世霞,2011)、商讨制定承销规则、督促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投资者利益,上述职能的规范性履行能够有效地约束市场参与主体的内部人控制行为。2.规范企业行为与道德准则。主要通过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开展运行效率评估、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规划等措施,尽可能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及内控水平。同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明确企业道德准则,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道德标准。3.强化公司内部审计职能。这一措施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公司内部的审计监管,主要是通过会计师等对报表审计意见的签署加以实现;其次是公司内部的律师监管,通过实时的法律风险评估与法律风险预防实现相关内控职能。这一制度设计中的关键点是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要对相关机构因审计失误所造成的评估问题进行追责,相关个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4.增强公司治理信息公开。依法将企业自身财务现状、人动、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对公司无形资产市场评估的合理性加以分析,抑制发行人和承销商的投机行为,以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进而实现自我约束与自我控制。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可以参照纳斯达克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初次发行披露和持续公开披露规则(余龙、王世霞,2011):首次披露主要以招股说明书形式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则针对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一切重大信息。
一、新无形资产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明确其适用范围,指出企业合并中产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确认和计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按照其他相关准则处理。
(一)无形资产确认
无形资产的确认要满足两条要求:一是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二是符合无形资产的其他确认条件。
(1)无形资产定义。新准则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性”要求该非货币性资产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准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其他确认条件。与实物资产一样,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同样包括“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项内容。“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为无形资产的可辨认奠定了基础。新准则同时规定了与无形项目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界限,指出可以资本化的无形项目支出只包括符合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其他与无形项目有关的支出必须费用化。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无形资产取得方式的不同,其入账价值的确定也不同。
(1)外购无形资产。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确定无形资产成本时不考虑现值因素。企业可能采取赊购的方式购入无形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承担的负债的总额入账。对于一揽子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通常应按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对比例确定。采用公允价值相对比例来确定与其他资产一同购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须以该无形资产的相对价值较大为前提。如果相对价值较小,则无须单独核算,可以计入其他资产的成本,视为其他资产的组成部分核算;反之,则需要单独核算。
(2)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内部形成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作为费用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资本化。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除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外,还包括准予资本化的开发费用。
(三)无形资产后续支出
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无形资产入账后,为确保该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预定的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比如相关的宣传活动支出。由于这些支出仅是为了确保已确认的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预定的经济利益,因而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二、新旧无形资产准则差异比较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和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同
(1)准则适用范围不同。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提及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商誉。新准则明确规定不适用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同时新准则规定矿区权益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也不适用于本准则。
(2)无形资产定义不同。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把商誉排除在外。
(二)改变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确定规定
在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确认规定上,取消原准则“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主要是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例如:用无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投资如何入账等等;增加“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强调“投资双方确认”的形式是必须有合同价和协议价,强调合同价或协议价必须公允。
(三)增加有关不确定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
原准则中只是规定了有限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增加有关不确定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只计减值。
(四)摊销的改变
(一)有利于客观地反映无形资产价值,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对资产价值最恰当的计量。现值计量属性能够客观地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使无形资产价值更具备可比性。
新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这就要求企业在确认无形资产或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时,应判断其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在50%以上,并且有确凿的证据(如合同或协议、经营收入指标等)。否则,企业不能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或者账面无形资产价值将被予以转销。由此可见,新准则充分考虑了谨慎性原则。合理地估计经济利益流入情况,可保证无形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新准则增加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一旦发现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可以及时调整,使会计处理更加符合当前的经济实质,比较客观地反映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及账面价值。
(二)开发费用的资本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热情,增加企业价值
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样处理必然会引起开发阶段利润的下降,管理者不愿因为业绩下降而引起投资者不满,于是就会减少开发经费支出。这样一来,短期利润数字可能比较好看,却损害了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而开发费用的资本化,可以减轻管理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从而提高企业在开发投入上的热情,促使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使企业的业绩及现金流实现长期的同向增长,提高企业的价值水平。另外开发费用的资本化也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这使得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就不会影响核算的正确性,且使企业能够得到不同期间经营业绩的正确评价。
(三)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无形资产实力
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将会大幅增加,自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将推动无形资产价值的迅速增长,在总资产中的比重将迅速上升;无形资产构成将发生变化,技术含量增加,从而改善无形资产的总体质量,增加其竞争力;无形资产的种类将迅速增加。
总之,新的准则避免了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平均摊销造成的无形资产价值逐期减少、从而与其实际价值相去甚远的状况;同时,也会使企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参与国际竞争来讲,降低无形资产资本化门槛,降低其摊销要求,都会增强我国企业无形资产实力,有利于在无形资产合作中发挥优势,促进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战略。
(四)有利于企业境外融资和减少对外贸易损失
新准则除了在合并资产中无形资产确认、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以及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等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外,大部分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基本一致。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会计准则的趋同会大大降低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以及境外投资者更深入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有利于融资;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会计准则趋同带来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以及可理解性增强,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进入的风险。
另外近年来,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案件调查最多的国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面临反倾销诉讼的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得到调查机构的认可。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有利于消除国家之间理解会计政策与会计信息的隔阂,减少反倾销诉讼带来的损失。
二、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的不利影响
(一)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加大了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难度
尽管新准则对“研究”与“开发”进行区分并明确其含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无形资产的研发业务复杂、风险大,要把企业的研发活动清楚地划分为研究与开发阶段显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对于本身并不精通科学技术的会计人员来说,这项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新准则列出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五个条件,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但是这些条件和标准的表述比较抽象,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加大了会计人员专业判断的难度。
(二)可能采用新的盈余管理手段
新准则未对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如何处理做出规定。那么,企业可能自主选择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来调节利润:如在赢利较大的年度,将后续支出费用化,减少当年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在赢利较小的年度,将后续支出资本化,增加无形资产价值,以提高当期业绩。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越来越依靠知识、技能、人力资本和信息等无形资产的创造和应用。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逐渐成为企业价值增值的主导性因素。据统计,S&P500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占企业市场价值的比例已超过80%,无形资产在企业的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如以微电子技术为依托的微软公司,从几十万美元起家,仅用了不到40年的时间,其净资产已超过五百亿美元。该公司有形资产的增值靠的是不断创新的专利权、专用技术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就像化学反应里的催化剂、机械物理中的杠杆,加速和放大了有形资产的作用。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诸如专有技术、专利权、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能让企业保持长期的竞争优势,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收益。本文通过对无形资产所具有的特征――效率性和垄断性的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揭示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的机理。
一、无形资产特征分析
韦氏字典中对“无形”的定义是:无法精确地定义或具有不确定性。而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一词是由拉丁语Tangere(意为“可触摸的”)引申而来的,字面上的含义为“不可触摸或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①。无形资产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是企业力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产。本文认为,无形资产是指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无形经济资源。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诸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与企业的超额收益有很大的相关性。企业将无形资产的某些要素如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特许权等转化为商品和服务可获得超额收益。
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其具有无形性、实体依附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垄断性与效率性等特征,本文主要从无形资产的垄断性和效率性两个角度来分析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的机理。
(一)无形资产的垄断性
无形资产的垄断性是指企业独占某项无形资产而取得市场上的获利优势。我国儒家学派代表人孟子曾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之见解,垄断一词源于此处,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现在用于描述一个厂商或者少量厂商在某市场上对某产品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无形资产只为某一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其使用或处置具有专一性。因此,占有该项资产的企业具有别的企业所不具备的权力或优势,尤其当这种权力或优势受到法律或契约的保护时,无形资产的独占性(即垄断性)更为凸显。
企业产生超额经济收益的根源就是占有别的企业所不具备的市场优势或权力,如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专有技术等,这些无形资产使得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或市场营销过程中能够超越自己的竞争对手,获得产品生产的高效率性及产品销售的市场优势,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使企业能够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很多企业对专利、专有技术进行开发,正是为了获得竞争中的垄断地位,以获取垄断利润。一个具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厂商,可能生产出其他厂商无法模仿的新的或者更好的产品以提高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而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企业带来更为丰厚的利润。如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商英特尔公司,它成立于1968年,具有四十多年产品创新和市场领导的历史。随着个人电脑普及,英特尔公司成为世界上最大设计和生产半导体的科技巨擘,其技术优势及其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为英特尔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在2010年第三季度的营业额已突破110亿美元。②
(二)无形资产的效率性
效率性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无形资产的效率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以获得优于其他企业的超额收益。如企业拥有的知名商标,将自己的商品和其他商品区别开来。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代表着该商品的质量,知名商标的商品,消费者会对其质量赋予较高的预期,较高的质量预期会吸引市场上较多的消费者。企业的消费者增加时,其销售量也会增加,企业将会获得较多的收益,从而产生高于其他企业的利润。又如,企业通过研究开发出新技术,创造出新产品,或者改进原有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这也会给企业带来其他企业所不能获得的超额收益。
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不断进行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以获得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利用这些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来改进企业的生产过程,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以较低的生产投入获得较高的产出。另外,企业先进的人事管理和生产管理制度等无形资产,通过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及管理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如世界最大的移动系统供应商爱立信公司,为世界所有主要移动通信标准提供设备和服务,全球40%的移动呼叫通过爱立信的系统进行。爱立信拥有全球超过35%的GSM/GPRS/EDGE市场份额,以及40%的WCDMA市场份额,在3G领域拥有无可争辩的全球市场领导地位。③爱立信的成功与其对新技术和未来系统及产品的开发密不可分,其先进的专有技术造就了爱立信的市场领先地位。
综上所述,企业通过其拥有的无形资产,可能生产其他厂商无法模仿的新的或更好的产品从而形成市场垄断优势,也可能以较低的成本生产和其他厂商相同的产品而获得成本优势,创造超额收益。本文将从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以及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从而提高生产效率的两个角度分析企业超额利润的产生原理。
二、无形资产的垄断性创造超额收益的经济学分析
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使企业占据别的企业不具备的市场优势和权力,从而获得超额收益。如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权的垄断、独占性可以建立起强大的壁垒,把新的竞争者挡在行业之外,在行业内形成巨大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得超额收益。垄断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是一种独占行为。垄断可以分为完全垄断和垄断竞争。前者是指受特许权、专利权、采矿权等法定权利保护的独家经营条件;而后者是指企业在众多的竞争中,产品质量、外观、声誉、服务态度、地理环境等均比较优越,形成一种实质上的排他性能力。
本文以企业拥有某项专利技术从而形成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为例,说明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原理。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厂商为价格接受者,当企业拥有某些专利从而形成垄断的条件下,垄断厂商即该企业为价格制定者。虽然企业拥有定价的权利,但需求量却是由顾客所决定,受需求弹性的影响,不同的价格将产生不同的需求,需求量随着价格的上升而下降。如图1所示,MR为企业的边际收益曲线,MC为边际成本曲线,AC为平均成本曲线,令p(y)表示市场反需求曲线,c(y)表示成本函数,r(y)=p(y)*y表示垄断厂商的收益函数,则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问题就可以表示为:
maxr(y)-c(y)
y
该问题的最优化条件为:在产量的最优水平上,企业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即在MC=MR的约束条件下组织生产经营,可以获得最大垄断超额利润。如果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那么减产将使利润增加,这是因为节约的成本足以补偿收益的损失。如果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那么增加产量就能增加利润。图1中交点E为垄断厂商达到的均衡点,此时垄断厂商的产量为y*,市场价格为p*,图中阴影部分面积为垄断厂商所获得的利润。在完全垄断状态下,垄断企业可以较长期地获得超额利润。但是,在垄断竞争状态下,垄断超额利润会吸引更多的企业通过同类产品的研发加入竞争的行列,进而导致价格开始下降。这时,虽然垄断超额利润逐渐消失,但均衡价格仍然高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均衡价格,这仍然是垄断带来的收益。
从以上分析可知,只有实物形态资产的企业不足以产生超额利润。但是如果企业不但拥有实物形态资产,而且拥有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市场上的垄断,则可能获得超过正常水平的利润。因为专利权、特许权、商标权、以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以让企业具备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垄断市场的能力。
三、无形资产的效率性创造超额收益的经济学分析
前已述及,无形资产的效率性能使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获得市场优势,赚取超额利润。在此,本文以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某种专有技术改进企业的生产技术,降低生产成本,以较低的投入生产出与其他厂商相同的产品为例,说明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经济原理。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能够自由流动,企业追求利润的结果,导致了均衡状态。假定企业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其产品与同行业其他厂商的产品是完全同质的。如图2所示,MC为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AC为平均成本曲线,由于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所以均衡状态的条件如下:产品的均衡价格必须等于最低的平均成本,同时边际成本(MC)=平均成本(AC)。当边际成本小于平均成本时,每增加一个单位成本,平均成本就会下降;当边际成本大于平均成本时,每增加一个单位成本,平均成本就会上升。因此,边际成本线(MC)必然与平均成本线(AC)的最低点E相交,在价格不变的市场上,顾客与企业都是既定价格的被迫接受者,需求线为p0,与平均成本线AC相切于E点,利润才能达到最大化。此时,普通厂商的产量选择为y0,超额利润为零。
但是,这种完全竞争的均衡状态不可能长久地持续下去。受利益的驱动,有些企业必然会想方设法打破均衡,旨在取得超额利润。例如,有个别企业研究开发出新技术,或者提高管理水平和降低劳动耗费,节约成本费用,提高了生产效率,这样,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产品价格不变,也能够通过效率的提高而获取超额利润。在需求线p0不变,价格p维持原状的情况下,由于效率提高使边际成本线和平均成本线向下移动,拥有专有技术的企业边际成本线为MC',平均成本线为AC',该厂商选择使利润最大化的产量y',这时,企业能够从单位成本的降低额中获得超额收益,图中阴影部分即为企业所获得的超额利润。诚然,超额利润的诱惑力强到了足以吸引其他企业纷纷效仿的时候,竞争的结果就会使市场价格下落,并且在这一新价格水平上达到新的均衡,超额利润消失。
由以上分析可知,企业想要保持市场优势,维护自己的市场竞争力,以长期性地获得超额利润,就必须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改进生产技术及降低企业成本,或者进行新产品的研发以获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综上所述,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其某些构成要素如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特许权等是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源泉。企业通过对这些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有效运用,通过无形资产的垄断性及效率性使企业提高竞争力、获取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及市场优势,不断提升企业价值及维护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想要在市场竞争取胜,想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及经济不断增长这一大环境下取得长足发展,就必须有效管理和运用无形资产,充分发挥企业无形资产创造价值的杠杆作用,并且不断进行技术研发以改进生产技术或者开发新产品,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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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无形资产的特征
高等学校具有知识密集和人才设备优势,是创造和拥有无形资产的重要主体和场所,无形资产是高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体现了高校的办学实力和科研水平。教育部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明确了无形资产的范围,即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及服务标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无形资产的管理日益受到重视。无形资产具有下列的特征
1. 专有性:主体的独有性,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
2. 非实体性:不是实体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
3. 时效性:有一定的期限,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权;
4. 不确定性:提供的经济价值及社会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二、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高校人才荟萃,知识密集,是创造和拥有无形资产相对集中的单位,高校的无形资产是以专利技术、版权、著作权、名誉权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无形资产尽管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它比一般商品和有形资产更具有增值效应,是高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但在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 缺乏健全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管理办法针对有形资产的管理 都比较严格,很多高校重视有形资产的管理,也大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性不易掌握,无法通过实物形态来表现,更无法通过外观感觉上升到理性认识,因而高校在大量创造无形资产的同时,而又普遍忽视了它的客观存在,忽视了无形资产的管理,购入的无形资产在验收、使用、报废等一系列环节上很难管理。高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没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加上无形资产管理中缺乏奖惩制度,使相关负责人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正因为无形资产管理意识的淡薄,大部分高校没有建立起系统的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从而造成了大量的无形资产流失。
2. 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
不少各高校没有设立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管理的专门机构,由于各分管机构没有明确职责,又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存在着多头管理、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的状况。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有偿转让及计价问题,市场交易行为及违规行为亦无法监控。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无形资产权属资料分属不同部门或学院,没有专职无形资产评价及资料收集人员,导致权属资料不能及时提供甚至遗失,管理秩序混乱。
3. 认识片面管理意识薄弱
高校普遍存在着重视有形资产管理,轻视无形资产管理的现象,对资产属性认识的片面性, 因为没有实物形态,所以容易忽视它的存在,这就形成了一个较为模糊的认识,即“国有资产就是有形资产,有形资产就是国有资产”, 片面的认识即国有资产就是房屋、土地、图书、仪器设备等,无形资产管理在高校资产管理中处于薄弱环节,缺乏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措施,对国有资产管理或进行资产评估时,往往只注重了有形资产,而忽略另一形态的无形资产,造成无形资产管理上的盲区,使无形资产大量流失,当无形资产被出卖、转让时,高校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普遍,缺乏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法律意识。
4. 无统一的会计核算及评价体系
高等院校目前无形资产的核算而言,要比有形资产――固定资产的核算,难度大得多,核算过程更复杂。相当一部分学校没有建立起无形资产核算制度,即使部分学校建立了,也很不完善,交易行为不规范,计价无标准,增加了核算的难度。无形资产的开发和生产过程不同,其核算方法也不尽相同,无形资产在验收、使用、报废等一系列环节上管理困难,财务部门无法在账面上准确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及其投资收益都没有合理的核算与管理办法,这导致无形资产账外流失严重,给高校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很多高校没有建立评估机构及评估制度,无形资产评估没有做到规范化和科学化,明确产权主体和产权界限,使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能得到真实反映。
5. 人才流动等原因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因不少高校为了自身的发展,以优越的条件吸纳人才,人才流动导致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科研项目完成后,核心的技术方案和重要的技术资料随着人才的流失,学校的科研成果也随之流失,一些老师在科技开发活动和业余兼职中,无意识地就把学校的无形资产泄露;有些单位为了获取某项专有技术,不惜一切代价从高校中挖人;部分专家、教授利用手中的专有技术“下海”创办企业,未经任何许可,便无偿使用了本该属于学校而由其个人掌握的专有技术,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利益,造成了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还有部分高校的无形资产长期闲置,科研成果鉴定完后,就束之高阁,既不能推向社会实现其价值,高校自身又没有转化能力,降低了科研资金的利用率,使这部分资产长期闲置存放。对人、财、物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与社会的进步对科技成果的需要是不相符的。
三、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科学管理
1. 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
由于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和管理起步较晚,不像有形资产已有几十年积累的规范化的法规和制度,因此无形资产在管理上有很大的难度。高校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已颁布的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完善各种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的组织机构,避免多头管理造成的弊端,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完整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以法规、制度规范无形资产的整个管理过程,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有利于科学研究、技术成果的实施、完成、鉴定、验收以及推广运用。
加强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管理,要发展、健全和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建立真正相对独立的、业务熟练、操作规范、信誉良好的无形资产评估队伍,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无形资产核算的准确性、价值的真实性、信息的及时性。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程序,方法及其评估指标等,进一步完善技术保密制度、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无形资产转让、收益分配的办法以及无形资产合作检查制度等。明确无形资产管理的内容与要求,使无形资产管理尽快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使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效杜绝无形资产流失,为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创造有利条件
2. 改变观念,增强无形资产管理的意识
加强高校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首先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无形资产的管理观念。在各高校普遍存在着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情况,虽然高校不少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有了一定的认识,但还不够全面、不够深刻,而且缺乏长远眼光。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其它智力创造性活动,国家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同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高校要在广大师生员工中,广泛宣传学习无形资产相关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在自己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善于利用法律武器进行斗争,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的文化氛围,普遍树立起无形资产的价值观念,提高对无形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管理,促进无形资产资源的运作和发展,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
3. 加强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高校无形资产资源的开发和稳定
高校集中了大批科研技术人员,有很强的科技研发能力,是创造无形资产的重要场所。在无形资产管理上,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采取措施.引进高素质人才,加强对高校教职工的培养提高,积极为他们的教学、科研创造有利条件,防止人才流失,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他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调动和发挥高校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堵塞在人才流动、人员跳槽、兼职、校办企业改制、与外单位合资、合作开办企业等过程中可能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的种种漏洞。建立起激励和约束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通过采取组织激励、工作激励、情感激励、培训激励等一系列有效的激励手段,激发科技人员的研发热情和内在动力,使之不断创造出更新更高的技术成果。加大奖惩力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成技术投资时,学校、单位和个人应有合理的股权比例。总之,高校应以知识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为突破点加强自身核心能力建设,才能具备无形资产开发潜力,为学校及社会创造更多的知识财富。
4.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提高高校无形资产的经营效益
无形资产要在经济建设中得到应用,其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反之,就会被束之高阁而丧失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因此高校应充分利用知识与人才密集的优势, 营造创新的学术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发明,不断挖掘潜力,不断提高培养人才的质量和科研技术水平,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人才,鼓励学术自由的宽松的学习环境,充分利用现有的无形资产,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调查、市场预测,经济效益预测,与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作研发,加大高校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研究力度,建立和完善科技交流合作以及成果转化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的无形资产管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高校无形资产将日益受到重视,只要我们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索,高度重视并依法保护,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无形资产的流失现象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无形资产的管理将步入一个健康发展的轨道,为高校提高核心竞争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黄晓艳,浦江县财政局会计师。浙江浦江320000
[中图分类号]17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8―0059―03
随着我国加入WTO及全球一体化的深入,我国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理念等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企业争相研究新技术并尽力将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这使无形资产在绝对数和相对数上都有快速、大量的增长,并使得我国2001年颁布的无形资产准则日益显现出其不适应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中央国有企业于200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无形资产的新准则在关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定义、确认、计量、摊销、披露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就新、旧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一些重要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同
旧准则规定“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提及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商誉。这样在内容的表述上前后就有了矛盾,到底包不包括商誉就有了疑问,概念不清晰。新准则第6号明确,无形资产的概念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定义,无形资产的适用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的土地使用权,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因为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在“无形资产”中核算,商誉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石油天然气等矿区权益,适用第27号准则。这些不再进入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商誉,适用第8号准则――资产减值,矿区权益除正常摊销外,其减值也适用8号准则,如此处理,使得资产摊销在年度间的分配不平均,将影响相关公司年度利润的平滑性。
二、无形资产定义不同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持有目的,与投资性房地产衔接;不再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并且明确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新准则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旧准则中明确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的长期资产,而新准则中则没有这层含义。第二,新准则以“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更具覆盖性、前瞻性,且能避免列举法挂一漏万的局限。
三、无形资产的确认不同
(一)无形资产后续确认不同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明确规定企业无形资产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1)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也就是说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资本化。同时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不同
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即研究开发费用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种变革使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入账成本更接近其实际成本,体现了会计的可靠性原则。同时,也使得企业的报表利润不再由于科研开发支出影响而波动,从而将对激励企业科技创新起到积极作用。另外,这一变革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四、无形资产的计量不同
(一)外购无形资产
旧准则规定外购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购入的无形资产,在确认时应按成本计量;如果采用赊购的方法且延期支付的期限较长时,则应通过折现的方法对购入的无形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这与国际会计准则、英国和美国会计准则的做法保持了一致。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规定研究与开发应予区分;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开发阶段,符合一定条件,企业可确认一项无形资产。新准则大体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
则的趋同。开发费用在符合全部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被资本化,而且企业还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当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但对于那些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后,并不能通过追溯调整再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开发费用资本化。
(三)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
1.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改变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确认规定。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增加“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强调“投资双方确认”的形式是必须有合同价或协议价,强调合同价或协议价必须公允;即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主张采用公允价值入账。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计量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和资本化的观念。旧准则注重的是交易的可验证性,而新准则强调接受无形资产投资会计核算的公允性。新准则在对无形资产范围予以扩大的同时加以约束性的限制,设定了无形资产的新涵盖范围。
2.新准则中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政府补助除外)不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计量。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再强调“有客观依据,便于查核,容易确定”,而是开始更加注重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更加突出与决策的相关性。
五、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同
新准则规定只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才予以摊销,通过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来确定摊销期限,且对摊销期不作具体的长短约束。新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的变革,具体表现为:
1.摊销方法: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一律采用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即改变旧准则一律“分期平均摊销”的做法,可以采用诸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等。
2.摊销的期限: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法定年限,其法定年限就作为摊销期限,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法定年限,其法定年限就作为摊销期限。但是如果其受益年限小于法定年限,则以受益年限为摊销年限。如果没有法定年限,又没有受益年限,则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新准则提出了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的有限使用寿命内摊销,但没有具体规定摊销期限的确定方法。
3.残值: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残值只能为零。新准则规定,残值假定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即符合一定条件,残值可以不为零。
4.减值:以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旧准则中规定的“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新准则实施以后,将不会有利用减值准备转回而迅速改善财务状况的现象,使得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