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模板(10篇)

时间:2024-03-29 14:49:1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可再生能源的概念

篇1

首先,从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来看,中央制定的政策相对比较谨慎。

中央政府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有几个具体的思路。其一是财政补贴,类似“金太阳计划”,每瓦补助十至二十几元,更有效的办法是把高于现有电价的差价用电网分摊,每个电力用户负担一点义务。目前的政策是每度电里拿出4厘钱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

然而,这个支持政策会受到中央财力的约束。按这个补贴规模计算,在2009年,全国最多可以拿出100多亿元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这远远不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

在财政补贴之外,中央对于可再生能源,给予了一定的政策空间和限制。

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有序发展,国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同时制定了总体规划,设定总量目标。最近,有关部门正在完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中提及,到2020年,风力发电的装机容量是1.5亿千瓦,光伏发电的装机容量将是2000万千瓦。

政策的制定,是向社会公布国家设定的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是多大。这意味着国家给出了多大的市场空间,也表示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如果不按照这个目标而过于扩张,国家的财政能力会进行限制,可能就会走起来碰到困难。

例如,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在总量目标规划范围内有全额保障性收购计划,超过了总量目标,政府就没能力收购了,政府强调规划的背后,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要和国情能力匹配。

其次,我们必须同时正视,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践中看,地方政府明显有些激进。

截至目前,可再生能源已经缔造了很多遭到地方政府疯抢的全新概念,比如“风电三峡”、“中国太阳城”等等。

现在各地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步子明显偏快,全国各地都在搞新能源产业基地,已经搞了100多个了,而且规模都非常庞大,每个都要做成国内乃至世界一流的,这就脱离了国情,脱离了市场的容纳能力。

这一方面表明了可再生能源热潮在持续升温,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地方和中央两方面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形成了一定的温差。地方的热情明显高于中央政策,很多地方甚至没有搞清楚可再生能源的现状就盲目上马项目。

地方的冲动,有可能导致可再生能源将经历相对过剩的过程。

再次,应该用市场化的手段调解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和规模,行政支持应更多地运用到规划和技术研究等方面。

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主要措施是扩大产能,拼命扩张,在核心技术发展方面却做得不够。

从中央的政策层面看,应该考虑如在国情许可的前提下,培育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用市场化的手段调解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和规模。

政府应该在可再生能源规划和研究等方面,投入更多的支持。

篇2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a)-0110-01

1 调研对象的选择及调研内容

建设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需要政府的引导与规划,需要公众的大力支持,需要关注社会、经济、技术、环境及政治等要素的可行性,需要采用符合当地特点的100%可再生能源城市模式。因此,本次调研的主要调研主要定位为河北省承德市以及丰宁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可再生能源办公室,承德市相关新能源产业以及当地城镇居民以及村民。

走访可再生能源办公室,调研承德市政府、丰宁县政府等相关部门了解该部门能否为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足够的资金、技术、人力;能够承受多大的规模的产业建设以及针对这些需求制定了哪些政策;了解行业背景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走访有特色的新能源企业,掌握该行业第一现场资料与情况,并有针对性对工作人员进行“可再生能源在逐步走向主力舞台的过程中,传统能源如何实现从所占比重较大到所占比重较小直至退出的过程”的调研。

2 依据调研结果进行可行性分析

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分析结果结果显示,在承德地区建立和发展中国首个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条件以及基础具备一定的优势。

(1)自然条件:具备良好的风、光资源,适合发展可再生产业。在这里可再生能源产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电站以及生物质能发电等都已经在这个地区开展建设,并且水源、土壤源及空气源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热泵应用技术等在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得到了推广应用。

(2)群众基础:当地民众对于可再生能源的了解程度以及认知程度普遍较高,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也较高,如果价格等因素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可再生能源设施的普及必将为当地居民生活带来更多的方便。

(3)政府支持:当地政府对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较高。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大背景下,传统工业的发展受到各种政策等因素的限制,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对于当地经济必将起到有力的拉动作用。如同大唐风电为当地居民解决的就业问题,拉动当地的消费,带动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后续旅游产业的发展和为当地贡献的税收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正面积极作用。

3 对承德地区建设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建议

根据调研结果建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尽早向国家发改委及能源局申请立项,尽早成为中国首个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在100%可再生能源概念下落实国家级清洁能源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具体建议如下:

3.1 政府方面给予的政策支持

在国家以及地方原有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为吸引更多有实力的公司企业参与到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项目中,以及维持示范区内电价等相关费用处在正常范围内,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增加以下政策的支持:

(1)信贷扶持。

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先期启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项目时,政府应给予鼓励,如给予贷款作为启动资金等。当这项技术的应用形成良性循环后,再由企业自己投资。

(2)税收优惠。

税收政策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对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及个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减免形成固定资产税、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税等;另一类是对使用传统能源的企业及个人实施强制性税收政策,如碳税政策等。

(3)补贴。

投资补贴即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投资者进行直接补贴。此外还有产品补贴,即根据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产品产量进行补贴。此项用以维持项目示范区内电价等相关费用处在正常范围内,避免当地居民出现抵触情绪,以使得当地居民继续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3.2 技术层面的统筹规划

(1)半独立的微型局部电网的建立。

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分布式发电、抽水蓄能电站与微电网产业并行推进,在示范区内建立一个半独立的局部微型电网。与此同时,针对此微电网建立一个专门的电力调度控制部门,用来调配微电网内风电、水电、光伏发电以及生物质能发电和抽水蓄能电站之间的电力供应调度,以实现微电网内电压、频率、相位的稳定输出供应。

为保障微电网的运行安全,将微电网建设成为半独立电网,在内部产能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从外部大电网获得支持,维持微电网的正常运转工作。同时,在外部大电网需要支持时,微电网也可以提供一定的有功补偿与无功支持。

(2)能源结构与产业结构转型。

政府通过各种措施逐步调整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传统能源生产和使用,在工业生产、交通、供热与制冷等各个环节使用可再生能源;发展电动交通工具,逐步取代传统能源交通车辆。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时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实现能源转型与示范,形成可再生能源完整的产业链及经济形态。

3.3 人才培养建设

建设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需要大量的人才支持与智力支撑,政府可以同广大科研院校、国家电力部门以及可再生能源企业间建立合作沟通机制,在先期启动、后续发展以及后期运行维护的过程中都可以获得足够无的人力与智力支持,形成示范区项目发展的良性循环,确保中国首个再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顺利建设与发展运行。

4 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未来发展前景

通过政府、可再生能源企业以及当地居民的共同努力,预期在未来十年左右,基本达成完全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目标。

通过中国首个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为中国整体能源转型提供大规模示范;同时把承德建历史与生态文化并重的世界级文明城市,成为京津冀城市圈中人们领略可再生能源与人类协调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与旅游经济相结合的、高度现代化城市,真正再现山更青、水更绿、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的宜居城市。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7-0103-04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和发展情况概述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可再生能源的定义不一而足。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定义的法律解释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从法律解释来看,非化石能源都称为可再生能源,但是核能不是化石能源,也不能归属可再生能源。在无限长的时间中,任何能源都是可再生的,例如煤炭、石油也可以在自然界中通过足够长的时间和一定的地质作用下得以补充,但是相对于人类的消耗和使用而言,它的消耗速度远远大于补充速度。因此,可再生能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本文将可再生能源界定为源于自然过程的、补充速度远远高于人类消耗和使用速度的能源,具体的研究对象则采取《可再生能源法》中列举的能源,即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现状

从能源结构来看,可再生能源生产占比逐步提高。随着能源生产和消费的不断增加,石油、天然气、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我国整体能源结构来看,以水能、核能、风能为主的新能源生产占比从1986年的4.3%提升到2012年的10.3%(图1)。

从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中占据一定规模,尤其是风电、太阳能、水电在全球总量占据一定份额(表1)。在2012年全球发电总量放缓的情况下,中国超越德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国,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含水电)达到1 410亿千瓦时①。

总体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个别领域已经进入商业化阶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但从整个产业来看,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税收激励政策梳理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等税种领域,具体的优惠政策梳理见表2。

三、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等出台了多项税收激励措施,有力支持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但总体来看,这些税收激励措施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法律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税收激励政策缺乏顶层统筹设计

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激励政策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大部分是效力级别不高的文件。法律文件层级不一,变动频繁,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的全面协调和有力执行,影响执行效果。

(二)从支持环节来看,支持可再生能源研发和消费的税收政策有待提升

从研发环节来看,研究开发投入高、研发人员比重大、研发风险高等问题是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明显特征,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整体能力较弱。很多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弱,缺乏核心技术,只是凭借国家财政补贴以低价竞争方式占据市场份额,一旦财政补贴不到位或退出,这些企业就濒临破产。从前文分析可知,我国对于研发的支持政策限于增值税中技术转让所得免税、企业所得税中高新技术研发支出的50%加计扣除两项规定,支持力度不大,成为可再生能源研发投入不足的原因之一。

从消费环节来看,税收激励措施多集中在生产侧,对消费侧的支持力度匮乏。国家于2013年开始大力培育国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项目,侧重从用户侧按电量补贴,并对用户侧上网的多余电量销售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但是该项优惠设置了较短的实施期限,不具有长期性。

(三)从支持领域来看,对可再生能源不同领域的支持冷热不均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范围狭窄,导致可再生能源发展冷热不均,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从可再生能源整体发展来看,税收政策侧重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发展,对水电、地热能鲜有优惠政策,导致风电产业部分产能过剩,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热能等发展不足。第二,从单种可再生能源发展来看,税收优惠多限于某类产品,导致产业内部产品发展不均衡。例如在光伏领域,税收政策的支持限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光电应用,而对太阳能热水器等光热应用产品缺乏支持。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国和消费国,但是从国家层面并未对太阳能热水器生产、消费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只是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出台一些财政补贴政策。基于节能补贴的优势,太阳能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曾“三分天下”,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节能补贴退出之后,太阳能热水器销量便迅速下降。

(四)从执行力度来看,税收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

为鼓励小水电行业发展,对县及县以下小水电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征收办法3%税率缴纳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成为“中看不中用”的优惠措施。这是因为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以后实现了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农村电力也需要从电力公司购买上网电力。大多数小水电无法直接对农户和其他用电企业供电,只能将电力销售给电力公司,再由电力公司统一销售给用户,而电力公司多属于一般纳税人,对销售电力需要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基于进项税抵扣的目的,电力公司要求小水电企业选择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不予购买上网。如此,尽管小水电企业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但为了客户需求和销量需要,不得不选择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小水电企业来说,水电站发电几乎不耗用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部分很少,而销售电力却不得不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导致小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很重。

四、优化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支持主要以直接的给付性补贴为主,其他优惠措施,如税费减免、信贷优惠、鼓励出口等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单从税收政策来看,针对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政策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直接性,相关税收政策既没有贯穿各税种,也没有贯穿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各个环节,导致可再生能源产业链条上不同经济体税收负担不同,不利于整体产业发展。多样化、丰富的补贴形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从不同层面激发市场活力。

(一)增值税政策

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分析来看,我国目前仅对部分新能源产品给予了优惠,如风电、大型水电、光伏发电和餐厨垃圾发电等,从范围上看对新能源产品的支持不完整,缺乏对地热能、小型水电等的支持。基于此,建议对所有新能源产品给予统一的税收优惠规定,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协调发展。

1.利用增值税鼓励地热能开发利用。具体来说,对利用浅层地热生产的热力、冷气、电力等产品给予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2.针对前文分析小水电行业增值税税负重的情况,建议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对小水电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消费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建议从逆向限制角度出发,对消费税进行调整,进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相对价格,从而相对鼓励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发展。具体包括:

1.扩大征税范围。将传统能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利用原油、煤炭、天然气生产的电力、热力等纳入征税范围。

2.适当提高税率。我国已对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开征消费税,在条件允许时适当提高税率,间接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1.扩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适用范围,对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企业购置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用设备,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在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鼓励企业购置光电设备等专用设备,做到全民参与可再生能源利用。

3.扩大研发费用扣除加计扣除比例,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100%。

4.对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核电站等新建项目自取得收入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调试时间长、生产投入大,前三年基本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因此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基本无法享受,激励效果被打了折扣。建议改为对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核电站等新建项目自获利年度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这样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业真正获利。

5.参考《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研发后转让所得纳入技术转让适用减免税优惠的范围,对居民企业研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举有利于刺激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研发的动力。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了更好地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研发、使用,建议从以下方面给予税收优惠。

1.为了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考虑对安装太阳能发电装置的个人按照投资额度一定比例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特别扣除。

2.分布式光伏发电电力销售收入给予免税优惠。

3.对可再生能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简称“三新”)研发作出重大突破的个人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三新”项目形成的专利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税种

1.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用地,适当给予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优惠。

2.调整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税目、税率,尽快开征环境税,对传统能源、具有污染性的产品征税,税款专款专用,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一部分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

【参考文献】

[1] 常世旺.对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财税政策的探讨[J].涉外税务,2009(12):19-21.

篇4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相关概念阐述

(一)环保

环境保护是利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解决各种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一切人类活动的总称。是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多方措施,进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环境被污染和破坏、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生产,以保证人类社会的发展。

(二)节能

节能是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有效地利用能源。即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可以实行、经济投入产出比合适、满足不超过环境污染限制指标及不影响正常生产与生活水平提高的社会要求的同时,有效地降低能源的损失与浪费。

(三)再生能源

再生能源是包括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光能、风能、水能、潮汐能、地热能及沼气等可以再生的能源总称。

二、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及环保节能措施

(一)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并蔓延向农村。森林减少、草原退化、沙漠扩大、水土流失、物种灭绝等生态破坏问题日趋严重。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公众的健康,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严重的大气污染,表现在全国城市大气总悬浮微粒浓度年日均值达320微克/立方米,污染严重的城市超过800微克/立方米,高出世界卫生组织标准近10倍;全国酸雨覆盖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29%。突出的水污染问题,使全国七大水系近一半的监测河段污染严重,86%的城市河段水质超标。一些河段甚至完全丧失了使用价值。各地由于水污染导致的停工、停产及纠纷事件频频发生。 全国有2/3的城市居民生活在超标的噪声环境中;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已累积70亿吨,仍以每年六、七吨的速度增加;随意堆放的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成为环境污染的重大隐患。

盲目发展污染重的企业和不合理资源开发,严重污染和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一些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甚至陷于人畜无饮水、草木难生长的境地。

(二)环保节能的措施

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量,增加投入与产出比收益。从开发能源资源、电力、蒸汽、煤气输送及各种成品油、副产煤气等二次能源的配转换或加工,直到用户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具体的节能行动。

1、节能排减

国家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提出了“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在实施中,针对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等原因导致的自然环境破坏、生存环境污染、资源的耗费等严重问题,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强化技术创新,节约煤、电、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减少大气污染等节能减排工作入手,通过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以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调整控制和优化结构增量、全面实施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科技开发和推广、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要求高耗能企业采取节能措施、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政策等措施,坚持节约、清洁、安全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水处理

自然生态被破坏和水污染造成的水资源匮乏,严重地威胁着人类和生物的生存。采用物理、化学手段,根据特定用途,通过对水的沉降、过滤、混凝、絮凝、缓蚀、阻垢等水质调理过程,进行污水和饮用水处理,去除水中不需要的或有害生产、生活的物质,使之达到相关要求的水质标准,以用于需要的领域;尝试正向渗透法,进行海水淡化、脱盐的水纯化。这些举措使人类水资源紧张问题得以缓解和解决。

3、日常生活中的节能环保

包括工业生产、日常生活中环保节能理念的渗透,种种环保节能行为,如节约用电、用水、使用节能家电和应用环保节能材料、物质回收再生利用等。

4、以发展环保产业促进环保节能

从2007年开始,环保支出科目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政府对环保工作提出了新思路、新对策,特别是要通过建立市场机制,运用各种投入少、见效快的经济手段,促进清洁生产型和污染源控制型环保产业及循环经济的发展。

我国水污染与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噪音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环保监测分析仪器、环保药剂等环保设备和产品的生产与经营规模在逐步扩大;废气、废渣、废液(水)等废弃资源的处理再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再生产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境服务等环保节能产业体系日趋形成,在有效地减轻了我国环境生态压力的同时,也促使我国环保产业走向蓬勃发展。

三、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资源紧张与能源消耗需求大的矛盾问题,严重影响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国家在“十一五”期间将把新能源作为重点产业加以发展,明确提出:“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一)我国现有可再生能源资源量

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分布广、可开发利用潜力大,能部分替代煤炭、石油与天然气等能源,满足发电、供气、供热、制取液体燃料等多种用途。1、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占国土面积96%以上,每年地表吸收太阳能相当于17000亿吨标煤能量。

2、全国风能资源总量理论估计为16亿千瓦,现有条件可开发利用量达2.53亿千瓦。

3、可开发水能资源总量约6亿千瓦左右,现有技术可开发量达5亿千瓦以上,年可供电量2.5万亿千瓦时,折合8.6 亿吨标煤。

4、现有生物质能资源的农作物秸秆年产出量近7亿吨,可直接用作生活燃料的约2.5 亿吨,薪材实际采伐量可达2.3亿吨。畜禽粪便及工业有机废水等资源也极具开发潜力。

5、可开发利用海洋能资源的潮汐能资源约2200万千瓦,波浪能与潮流能的理论资源量分别为1300万千瓦和1400万千瓦。

6、地热可采储量相当于4626亿吨标煤,资源潜力占全球总量的7.9%。目前已探明的高温地热资源潜力为582 万千瓦,发电潜力在300~400亿千瓦时/年;中低温地热资源可利用量相当864亿千瓦时/年发电量,总计折合约5000万吨标煤的年产能量。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的问题

1、成本问题

现阶段的生产制造技术滞后、规模小、项目开发不合理、行业恶性竞争等原因致使我国可再生能源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如江苏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重复建设,造成多家生物质直燃发电厂争夺当地燃料资源,稻草价格由140 元/ 吨攀升到250 元/吨,成本大幅增加。

2、技术问题

目前,我国仍处于大多数技术水平低、设备制造能力弱、技术研发能力缺乏、技术与设备生产依赖进口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期阶段。且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开发技术标准、产品检测及认证等体系尚需完善,支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体系尚未形成。也急需培养更多的相关技术人才以满足需要。

3、市场问题

受限于再生能源的季节性与不稳定性,可再生能源市场需求不稳定,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4、政策及法律问题

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过于原则化,执行效果不理想。在具体实施一些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贴息政策、研究开发政策时,由于所制定政策缺少相应机制、发展政策体系不完整、相关政策间缺乏协调性和稳定性,加之各级管理部门协调不利,重复建设造成资金分散,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力度。

(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策

1、鼓励可再生能源创新科技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关键技术列入“863”、“973”计划和“十一五”规划,并取得了一些重大技术突破;各级政府扶植和鼓励企业同相关科研院所联合,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促进了我国基于科技创新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2、以经济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投资补贴及产出补贴政策,对开发和利用新技术有效降低成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直补或贴息贷款补贴。可有效促进再生能源产业规模扩大及生产能力增强,使之尽快发展。

3、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发展的有效机制

建立政府推动下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需求与竞争机制及可再生能源产业服务体系,采取政府鼓励与市场引导结合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技术进步与产业化发展。

通过设立可再生能源研究的综合性开发机构,整合现有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完善技术与产业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和产业服务水平;通过建立质量认证体系、风险预警机制、优化特许权招标制度等,对可再生能源及相关产业科技进行规范和调控。

4、提高全社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认识

国家各有关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将发展可再生能源纳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考核指标;通过加强全社会科普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的能源消费新观念;通过授予自愿认购高价格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及个人绿色能源标识、节能标识及对企业环保评级等方式,提高广大公众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积极性。5、完善、执行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对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细则逐步完善,适时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相应的发展规划,用法律形式确定鼓励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的政策。如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开发与商业化过程中资金投入与价格优惠、税收减免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以制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与产品标准,规范市场运行;以相应的惩罚措施,惩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立法的有效性。

结论:

总之,通过加强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度、法律、政策体系和社会机制,能有效地促进我国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邓之湄 刘耿.历史坐标看世博[J].瞭望东方周刊.2010(18)

[2]王宇.发展绿色经济:各国各有高招儿[J].世界知识.2009(21)

[3]周权 王旭飞.可再生能源调查报告[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中学教研版.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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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2009年底我国承诺,到2020 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2014年6月,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强调,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2015年底全国水电装机容量3.2亿千瓦,占全球四分之一、世界排名第一;风电装机高速发展,2012年6月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风电装机大国;2015年底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4318万千瓦,超越德国成为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与此同时,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电力消纳技术以及输配售电机制等发展却没有跟上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的步伐,导致了越来越严重的“弃风弃光”问题。以风电为例,2015年全国弃风损失电量创下新高,达339亿千瓦时①,2010―2015年因弃风造成的电量损失达998亿千瓦时,接近于三峡与葛洲坝两座水电站2015年发电量之和,造成电费直接损失539亿元。能否解决好弃风弃光问题,既是电改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电改成败的标志,更是能源革命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配套消纳措施

国际上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主要有配额制(RPS)、强制购买(Feed -in Law)、竞争性招标制(NFFO)、绿色证书(GCS)和特许经营(Concession)等。我国实施的是强制入网制度(即Feed-in Law)和分类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2007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中明确提出,为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将采取强制性市场份额等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确立为一项基本法律要求。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虽然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应该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给予全额保障性收购,但目前许多地方出现严重的弃水、弃风、弃光现象及各地大干快上煤电项目的趋势表明,非化石能源目标的实现还有许多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待解决,这表明了法律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表明了风电、光电与煤电等常规电源之间存在激烈博弈,反映了电价补贴缺口、相关政策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此,我们必须结合能源发展形势和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运用量化考核指标及具体抓手,进行可再生能源政策和机制创新。

二、推行发电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关注各方利益,充分调动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才能使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RPS)是政府为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一个有保障的最低水平而采用的强制性政策手段,其概念最初在上世纪90年代由美国风能协会在加利福尼亚公共设施委员会的电力体制改革项目中提出,随后这项政策以各种形式被传播到多个国家。2001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为澳大利亚在全球范围内首先正式运行,近年来在世界许多国家的能源政策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同时,根据国外相关经验,单纯依靠政府监督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难以有效解决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积极性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引入绿色证书交易,让电力企业既可以自己生产绿色电力,也可以绿色证书市场上购得缺额部分余量完成配额任务,视两者成本优越性进行裁量和搭配,使电力企业寻到一条成本更低的途径来完成配额任务。过程中,具有优势的可再生能源企业专业化生产绿色电力,传统电力企业基于开辟新生产线的风险和成本考量宁愿从新能源企业购买绿证,这就实现了绿色电力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优化了可再生能源电力资源的配置,有利于可再生能源配额目标的顺利实现。为此,绿色证书交易已成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核心要素。

(一)发电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更有利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的强制入网制度和分类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电力销售的问题,但是没有对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量作出要求,这一方面不利于总量目标的实现,因为发电企业并不一定将完成强制性的总量目标作为其生产义务;另一方面,政府制定的保护性电价会造成发电企业怠于提高生产效率,缺乏降低生产成本的动力,不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配额制是以数量和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制度,包括强制性的、量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和奖惩机制来保证新能源发电总量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克服现行政策的弊端,因此,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发电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对传统化石能源具有更好的抑制作用

在我国,在传统化石能源中,煤炭探明储量和技术可开采量相比于其他能源品种具有明显优势。近一年多来,由于煤炭价格持续下降,发电企业投资煤电热情高涨,煤电装机仍创历史新高,2015年新增煤电装机超过5000万千瓦,且有超过3亿千瓦的煤电处于在建、核准或前期工作状态,加剧了各类电源之间,尤其是煤电与可再生能源之间直接争夺当前的利益空间和未来的发展空间。研究表明,FIL政策(强制入网制度)下,政府给予了可再生能能源电力一个高于市场价格的补贴价格,这使得可再生能源电力产量迅速增加,但化石能源电力产量并未得到有效抑制; 而在RPS政策(配额制)下,政府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化石能源电力的一个最低比例,企业在生产决策时既可以提高可再生能源产量,亦可以降低化石能源产量,此时对化石能源的抑制效应要显著的大于FIL政策下的抑制效应②。

(三)发电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更有利于调动市场积极性

现行的强制入网制度和分类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要求电力公司以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体现了政府计划性,行政手段色彩明显;而配额制有助于实现可再生能源由固定电价支持政策向政府政策与市场机制共同作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强制上网制度下的电价是由政府规定的固定的价格,就导致政府定价与实际成本格和应有市场价格有脱节的可能性,无法保证发电成本最低,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市场竞争力的培育是有害无益的。同时,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与煤电市场价的差额,一方面通过电力消费力转嫁一部分,剩余的必须由输电供电商的进行财务对冲,利润必然受到影响。发电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的推行,让可再生能源电力以现货市场价格出售,但可获得政府补贴、绿色证书销售收益,既可以促使可再生能源降低生产成本,也让输电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市场手段完成配额任务,有助于提高履行配额义务的积极性。

三、发电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实施的对策建议

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就已经开始研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了。2010年3月,国家能源局正式鼓励将配额制制定成管理办法。2012年2月,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制订《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2013年2月,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在配额制管理办理出台之前,笔者针对其中的若干重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科学确定可再生能源发展配额的目标水平

目标水平是指目标的具体数量和计算数量的方法,它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基础,也是配额的基本体现。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是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前提,配额制是实现总量目标的手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本质上是为了落实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目标,鼓励各地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规模化开发和有保障消纳。从总目标看,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占比达到15%,是“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约束性目标。应以立法形式强制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具体指标(数量或比例),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实现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建立差异化指标分解机制,充分考虑各省市区历史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情况、资源禀赋状况、各地区电力需求状况、经济增长状况、电网约束状况等因素,使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分配。

(二)设计多元化、系统性的义务主体

在国外,一般把配额承担主体确定为电网和配电公司,有的是电网企业(如美国大部分州、英国),有的是发电企业(如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从我国国情及现有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出发,应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输用各环节的主体纳入配额制责任体系。首先是电网企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实施责任主体,承担全额保障性收购义务,同时将保障性收购义务与电网覆盖的省(区、市)经济水平和资源情况挂钩,能够体现公平性原则。其次是为避免电网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导致无法完成配额任务,将大型发电投资企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配额义务主体。对包括五大发电集团在内的拥有50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装机容量的发电企业提出发电配额要求,设定一个最低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再次是为保障所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得到合理消纳,在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经济实力、市场消纳能力、电网状况、可再生能源开况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将各省(区、市)级政府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消费义务的行政主体。

(三)制定考核监督以及奖惩制度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有力的考核奖惩是配额制政策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如果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配额制政策就发挥不了作用。可考虑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量纳入各省(区、市)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减排考核指标和政绩考核体系,并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完成情况纳入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考核体系。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应制定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的年度配额指标,并在第二年年初对上一年配额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公示。各地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可按照当年全国平均供电煤耗水平进行一次能源这算,等量从当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额度中扣除,在单位GDP能耗考核中也合理反映当地利用可再生能源对节能的贡献。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统计、审计等部门,以及发改、国资等部门对各省(区、市)、电网企业、电力企业配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相应的奖惩。我国确定惩罚机制时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比如美国的配额制采用几倍于履行成本的罚款。一般来说,对电网、发电企业的经济惩罚只基于未完成量设定,数量上以预期履行成本的2至5倍为宜。

注:

①相关数据来自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

②孙鹏,李世杰.从价规制与从量规制孰优孰劣?――基于可再生能源产业上网价格政策与配额制的比较研究[J].财经论丛,2015,(11):105―112

参考文献:

[1] 任东明.关于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若干问题的讨论[J].中国能源,2007(11):10―113

[2] 李家才,陈工.国际经验与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设计[J].太平洋学报,2008(10) :44―51

[3] Lund P D.Effects of energy policies on industry expansion in renewable energy [J].Renewable energy,2009,34(1):53―64

[4]樊杰,孙威,任东明.基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东部沿海地区能源结构优化问题探讨[J].自然资源学报,2003(7):402―411

[5]时Z丽.科学规划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和消纳[J].电器工业,2015,75(6):68―70

[6]inn Roar Aune,Ha Iule Mar-

it Dalen,Catllrine Hagem.Implementing me EU renewable target through green cenificate markets[J].Energy Economics, 20l2, 34(4):99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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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基本概念问题,我国 2010 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第 2 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内学术界针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是否构成不可诉性补贴,以及不可诉性补贴本身的适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有观点认为,在目前的多哈回合谈判中,已有不少成员方提议恢复“不可诉补贴”条款,还有成员方建议在恢复“不可诉补贴”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不可诉补贴”的范围。与之相对,也有学者认为,根据 ASCM第 31 条、第 8 条相关规定的适用期仅为 5 年,而目前 WTO 各成员尚未就是否恢复不可诉补贴的适用达成一致意见。退一步说,即使第 8 条仍然可以援引,也还是不明确的。除了不可诉性补贴之外,可再生能源补贴在 ASCM 禁止性补贴与可诉补贴的规制下又处于何种境地?还有观点认为,依据现有的 ASCM,很多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真实目的的补贴都可能被判定为禁止性补贴或可诉性补贴,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 WTO 成员采取相关的补贴措施自由。4第 20 条款前言及(b)、(g)项又称为环境例外条款。WTO允许成员方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援引在本条款之下设置合理贸易壁垒。然而,可再生能源补贴能否援引该环境例外条款?有学者指出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补贴,看似与GATT 第 20 条(b)、(g)两项所追求的目的的有某种“异曲同工”之效,但从法律上说,两者间实则险阻重重。究其援引,除了 GATT 第 20 条对 GATT 以外的 WTO 规则的可适用性问题悬而未决外,可以说,该条款的条文内容在很多方面都不适用于作为补贴措施的抗辩依据。还有观点认为,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两项例外措施的内容非常宽泛,但要想成功援引,尚存在很大的难度。甚至有学者认为,ASCM 中有提到 WTO 其他协定,但没有提到 GATT 协定,这就说明了 ASCM 起草者不想将 GATT 第 20 条的例外适用于 AS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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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意义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最大多数人所共有的物品却得到最少的关照。每个人关心的都是自己的东西,却极少考虑公众的利益。”随着时间的推进,人们改变了过去过度消耗资源、恣意破坏大自然的恶习,逐渐意识到地球不分彼此,是大家所共有宝贵资源。可是大自然并不会因此而姑息人们,气候变化、能源危机的阴霾正一步步地向人们逼近。世界气候会议频繁召开,《京都议定书》计划逐步推进,世界各国对于温室气体排放,全球气候变化等问题表现出空前的关切,然而,不可不承认的是,多边减排计划的谈判相继崩盘,使得现今世界环境保护的步伐仅是原地踏步,停滞不前。此时,可再生能源产业无疑成为了世界各国重要的救市稻草。大力推行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是民意所趋、大势所向。与化石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洁环保、低能耗、可循环等优势,可再生能源补贴是各国政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不二之选。除此之外,能源安全可谓是一国国内安全的头等大事。为了避免不必要能源安全危机的发生,各国政府正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以弥补传统化石能源的缺陷与不足。在实践上,补贴作为一项有效的贸易保护工具被各国所采用,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都曾经通过补贴等激励措施是促进某些领域的发展。在各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中,补贴措施的运用更是时代所趋。然而,随着世界各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重视程度的不断加深,相应 WTO 各成员方政府陆续对该产业进行援助,其中补贴措施最为常见。各成员方开始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贸易越发敏感,又基于 WTO 与生俱来的自由贸易属性,提交 WTO 解决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控诉正经历着从无到有,从有到多的过程,如中美风能设施补贴案、中美光伏案、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等等。由此也引发了本文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如此风靡,但贸易摩擦频发的缘由思考,进而考量在 WTO 法律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法性以及现实意义能够得到反映。在理论上,可再生能源补贴本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此外,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现有法律条文对该问题的阐述不甚明确;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对 GATT 第 20 条一般例外条款的援引的规定模棱两可,其法律依据存在歧义。本文的分析将建立于对现有 WTO 法律文本理解的基础上,以 GATT1994 的补贴规则、例外条款与 ASCM 的法律条文为蓝本,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所争议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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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再生资源法 现状 深思 不足 见解

key words: The renewable resources law present situation thinks deeply insufficient opinion

一、 概念及我国能源现状

2005年初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所谓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我国常规能源的储备和使用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浪费极其严重,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巨大

在能源极度紧缺的情况下,我国却存在着能源利用的低效率和能源资源的高浪费。我国单位产出的能耗和资源消耗水平明显高于国际先进水平,火电供电煤耗高达22.5%,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能耗高达21%,水泥生产综合能耗高达45%,乙烯生产综合能耗高达31%,建筑物能耗是同纬度国家的3-4倍。初步统计,我国能源利用总效率约为32%,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以上,资源产出效率大大低于国际先进水平,每吨标准煤的产出效率相当于美国的28.6%,欧盟的16.8%,日本的10.3%。能源利用效率低下,能源浪费严重是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 能源匮乏、污染严重

1、 环境污染严重,能源结构失衡。我国目前的能源消耗中,仍以煤炭为主,煤炭消费占我国能源消费的67%,煤炭开采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燃煤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煤炭资源的严重浪费,特别是大量以终端直接燃烧方式消费煤炭,是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 资源严重缺乏,人均水平偏低。我们现在除了煤炭资源相对丰富以外,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人均量都非常少,分别只占世界人均量的10%和5%,即使煤炭也仅占60%~70%。从长远来看,能源资源不足是中国能源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据估算,中国的煤和油可供开采和使用的年限已不足50年

因此,可在省能源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之选。

二、深思和不足

在整个中国,甚至整个人类,面对资源、面对能源,都面临着那个热水锅中的青娃的危险!全人类的发展进步都建立在消耗子孙后代的不可再生资源基础之上,一旦我们耗竭完不可再生资源而可再生资源我们又没有把握,那么人类可能加速走向灭亡。因此我们如何面对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形势刻不容缓。

可再生能源法在实施过程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如何强制制裁,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再生能源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但再生能源法本身尚存在着“法不责重”等细节问题,这就可能导致再生能源法成为第二部节能法,对现时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促进作用。如此导致的结果将是严重的,因此,必须对再生能源法的实施细则加以明确的关注,急切期盼具体使用的实施细则的出台。

三、见解和对策

(一) 观念和认识要跟上,可以多多借鉴国外经验

我国常规能源探明总资源量约8200亿吨标准煤,探明剩余可采总储量1500亿吨标准煤,约占世界探明剩余可采总储量的10%。我国水能资源较为丰富,理论蕴藏量和经济可开发量均居世界首位,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约3.9亿kW,年发电量约1.7万亿kwh,但水能资源的开发也受到环境、淹没、移民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从长远来看,能源资源不足是中国能源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我们从观念上认识到循环能源的重要性,要做到为子孙后代考虑,提前进入可再生能源时代。在这方面我们自身存在不足,但是国外走在我们前面,我们可以借鉴:

我们来看看世界上在这方面走在前列的国家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首先以瑞典为例,该国计划2020年完全不再用石油。该国正计划用15年时间成为世界第一个不依靠石油的国家,而且还不需要增建核电厂。抛弃石油将使瑞典在世界“绿色联盟”中名列榜首。在其他国家中,巴西则计划于5年内依靠主要从甘蔗中产生的乙醇驱动其80%的运输船只。冰岛计划于2050年前使其全部汽车和船只用氢驱动,这种氢产生于可恢复能源所发的电。

(二) 政府一定要带头,宣传示范一个不能少

1、 在舆论宣传方面,给予强力推广:呼吁国民可再生能源要与常规能源和其他产业同等对待。

2、 政府示范,采取行政措施重点支持:

(a) 国家要大金额大力度支持技改、支持可再生能源新技术产业化、支持国家标准制定。

(b)国家要大金额大力度支持新技术开发应用。

(c)税收金融的优惠:在税收和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3、加快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给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结论

从最初的议案提出到具体实施,伴随这个从立法角度来看并不长甚至还可以说有点快的法律来说,隐藏在它背后的不仅仅是中国常规能源的日益匮乏无法支撑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无奈局面,更是中国保证自身能源战略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虽然在《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后,新能源的发展还是可能面临很多的问题,如配套的行政法规、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发展规划需要尽快研究制定,各项有关的经济优惠政策也要尽快落实,但毋庸讳言,随着中国巨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启动,官方和民间的共同发力,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将迎来自己的春天。因此,我们期盼一个《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在内容、目标、措施等方面对可再生资源产业予以“关照”,加速实现能源更替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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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7)03-0022-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7.03.003

气候变化背景下,温室气体减排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挑战[1]。目前能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途径主要包括采用节能减排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碳捕捉与封存技术(CCS)以及植树造林等。其中,可再生能源投资和利用是十分有效的节能减排途径,已经成为现阶段中国应对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双重挑战的重要抓手。然而,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行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和障碍逐渐显现,例如市场相对狭小,开发利用周期较长、见效慢、效益不好、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同时自主创新能力和配套能力有待提升、并网难、行业管理松散等问题突出。中国承诺2017年启动全国性碳排放交易系统,碳交易机制为可再生能源投资与利用带来了新的契机。中国已有一些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愿减排项目(CCER)备案审核会审查,可以获得自主减排量交易权。开展可再生能源行业与国内温室气体减排交易体系的融合,利用市场手段可以发掘巨大的减排和增收双重效益。而碳价是随着时间和市场变化而不断波动的,碳价波动性使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中具有了期权性质的权利,即未来不确定性可能包含更高的价值。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在做决策时,可以选择推迟投资,等待更多信息来提高项目收益,而立即投资的项目回报必须足够高以克服等待期权的蕴含价值。因此,本文拟探究在碳交易机制下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期权价值,并探讨在延迟期权和政府补贴条件下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临界条件,最后研究碳价波动幅度对项目投资临界条件的影响。

1文献综述

1.1物期权理论

传统项目投资决策主要采用贴现的现金流(DCF)方法,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没有充分考虑项目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灵活性。实物期权的概念来源于Black & Scholes[2],Merton[3]和Cox等[4]发展起来的金融期权理论。按照Amram和Kulatilada[5]的观点,实物期权就是项目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用的一系列非金融性选择权,如推迟或提前、扩大或缩减投资以获取更多新信息的选择权。因此,实物期权的标的资产不再是金融资产,而是某个投资项目或者实物资产,如对应的设备、土地和厂房等。除了考虑现金流时间价值,实物期权方法还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的时间价值和管理柔性价值,从而能更完整、客观地对投资项目价值进行科学评估。

公丕芹等:碳交易机制下可再生能源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年第3期关于实物期权定价方法,Mason和Merton[6]认为,实物期权可以按照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价。目前,主要的实物期权定价方法的基本思想包括BlackScholes定价方法、蒙特卡洛模拟方法、二叉树方法、有限差分方法等。其中二叉树方法是由Cox和Ross[4]提出,其基本思想是把期权的有效期分为若干个足够小的时间间隔,在每个时间间隔内假定标的资产的价格从初始价格运动到两个新标的资产价格,随后学术界延伸出三叉树模型。

实物期权最早应用在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领域,主要源于矿产资源较大的价格波动性以及较长的投资持续时间,存在较高的期权价值。Brennan和Schwartz[7]采用自融资复制策略对铜矿投资进行定价,评估暂时停止和放弃矿产开采的期权价值。Paddock,Siegel和Swith[8]探讨了沿海石油矿藏的评估,建立了美式买权定价模型,指出未来不确定性因素越多,实物期权的价值越大。Trigeorgis[9]采用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来解决包含各种不同经营灵活性的矿产投资项目的定价问题。Capozza和Li[10]则将土地开发作为一种实物期权,研究土地开发决策对利率变化的反应。利率上升会由于资本成本增加而抑制投资,但也会由于等待期权价值的下降而加速已推迟的投资。

国内学者也逐渐采用实物期权方法开展矿产投资研究。为了把握风险投资的时机,取得最佳投资效益,柳兴邦[11]引入实物期权方法对油气勘探进行经济评价,并采用净现值法和实物期权方法进行了比较,认为实物期权方法更适合油气勘探经济评价。评估矿业权常用的BlackShcoles方法存在一些内在的缺陷,刘新风等[12]提出了二叉树模型法,弥补了BlackScholes方法的不足,并举以实例,说明应用二叉树模型法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是有效的。张永峰等[13]应用蒙特卡罗原理,提出了在石油产量和市场油价随机波动条件下石油勘探项目实物期权模型,更加准确地估算石油勘探开发项目的价值。曾鸣等[14]考虑了电力行业的不确定性因素,包括资本成本、燃料和碳价格、复合需求,采用MonteCarlo仿真分析法对发电投资进行了综合评估。

因此,实物期权在投资评价特别是矿产投资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投资评价方法。

1.2可再生能源投资期权

中国自2013年陆续开始实施七省市碳交易试点。目前,对于可再生能源投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进行可行性评价和风险评估领域。Casals[15]、于静冉[16]等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并分析其在满足系统稳定可靠性、区域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可行性。Ochoa[17]、曾鸣[18]等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了评价,提出了分布式发电经济效益的评价模型和多目标规划模型。侯刚[19]、朱震宇[20]等研究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风险评估,包括风险因素的确定及风险控制策略研究。但不论是可行性评价、经济效益评价或者风险评价研究,都没对碳交场机制下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效益和投资风险进行量化分析,没有考虑到碳价随机波动带来的项目期权价值。

韩龙喜等[21]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等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对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影响,结合自愿减排意识的增强、减排交易与可再生能源的相互关系、国际交易环境的变化和国内交易体系的兴起,分析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建议可再生能源行业应该率先开展与国内温室气体减排交易体系的融合,利用市场手段发掘其巨大的减排和增收双重效益。因此,有必要对碳交易机制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价研究。任志民[22]等以风电和燃气发电为例,构建碳价格提升条件下发电投资决策的非合作博弈模型,给出不同碳价格水平下各发电商容量投资的纳什均衡状态。为了分析国际碳价不确定性对可再生能源投资决策的影响,俞萍萍[23]提出了分别存在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规划阶段和项目建设阶段的增长期权和延迟期权,通过构建两阶段期权模型,量化确定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期权价值,采用MonteCarlo仿真分析法进一步验证模型,得出了国际碳价格波动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作用机制。

2模型方法

2.1可再生能源项目净现值

在碳交易机制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的收益包括电力销售收入、碳减排收入和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因此,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净收益可以表示为:

其中,Pe为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Q为可再生能源项目年发电量,Pc为中国碳交易机制下CCER的价格,η为单位发电量的核准二氧化碳减排系数,c为单位发电量成本,P′e单位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

核准二氧化碳减排量根据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电量进行计算,引入单位发电量的核准二氧化碳减排系数η,其含义为:

假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运行时间为t=τ0,项目生命周期为τ2,在t=τ1时投资,投资建设期即采集安装设备期为1年,于t=τ1+1年开始投入使用直到项目寿命结束。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所获得的净现值为:

2.2基于实物期权的三叉树模型

在碳交易机制下,假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销售核准碳减排量的碳价格Pc是一个随机变量,服从几何布朗运动,根据Dixit和Pindyck[24]模型:

α是Pc的增L率,为漂移参数,σ表示碳价增长率的标准差,为方差参数,表示碳价的波动性。

在确定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延迟投资期后,以当前CCER碳价水平为初始价格,并假定碳价在一个时间步长内有三种可能的状态:碳价上升、保持不变、碳价下降,对应的概率分别为Pu,Pm,Pd,即在时刻t的碳价为Pc,则t+Δt时刻的碳价有三种变化状态:以Pu的概率上升到uPc,以Pm的概率保持初始值Pc不变,以Pd的概率下降到dPc。假定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在有序运动后的值与运动次序无关,即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先向上运动、后向下运动与先向下运动、后向上运动的结果是相同的。根据此假定,我们可以得到u×d=1,且有:

以北京市环境交易所2015年的CCER交易均价作为初始碳价,将碳价按三叉树模型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延迟期内展开,之后根据项目净现值公式以展开后的碳价为基础计算求得延迟投资期内对应的各节点的项目净现值。对于含有实物期权投资项目而言,各节点的投资价值为:

这一取值规则的含义是指如果在相应时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净现值为负,则项目投资者放弃这一项目,投资的价值为0;如果相应时点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为正,则可进行投资,此时投资的价值即为对应时点的项目净现值。

以各节点项目投资价值为基础,从延迟投资的最后期限开始向前逆推,在延迟期内的每一期都按以下规则进行决策,直到最初时刻,所求的NPVi,j即为延迟投资实物期权条件下的三叉树模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价值。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期权角度看投资价值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不考虑实物期权的存在而固有的内在价值,即进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所获得的净现值npv;另一部分是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具有的延迟投资期权特性产生的延迟期权价值ROV。那么考虑实物期权特性的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的总价值则可以表示为[24]:

具体的决策规则如表1所示。

2.3情景设定和基本参数

本文假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运行之后,相对于火力发电而言,核准碳减排量(CCER)可以在国内碳交易市场上完成交易,获得碳减排收益。

本文假设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的延迟投资期限为5年,时间步长为0.5年,共分为10个投资决策期限,因此Δt=0.1。无风险利率采用2015年5月发行的5年期国库券的利率;碳价波动率采用七省市试点2015年实际交易碳价计算,将2015年实际交易碳价均值作为初始碳价。

目前,本文研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秸秆)发电三种类型。本文分析所使用的基本参数主要来自国内市场可获得的真实数据,但由于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起步时间较晚,数据相对不完善。因此,当数据缺失时则结合相关文献和国外数据进行估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决策相关的基本参数如表2所示。

氖奔湮度来看,随着第一决策期往第十决策期推迟,在同等的政府补贴条件下,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栏杆价格呈现上升的趋势。以政府补贴为0.5元/kWh为例,第一决策期三类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栏杆价格为22.57元/t、21.39元/t和20.34元/t,到第十决策期栏杆价格上升为61.36元/t、55.49元/t和52.01元/t。

如果政府补贴可以达到0.5元/kWh,第一投资决策期的三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的栏杆价格为22.57元/t、21.39元/t和20.34元/t,仍然位于投资集合边界下方区域,继续实施投资延迟等待策略。

3.4敏感性分析

在碳交易机制下,CCER价格波动幅度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决策的栏杆价格,进而影响项目投资决策。因此本文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碳价波动进行敏感性分析。在保持其它参数不变的条件下,假设CCER价格波动率在目前的52.96%波动率基础上再上下浮动1%,即波动率为51.96%和53.96%,进而研究碳价波动率的变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栏杆价格的影响。

根据敏感性分析(如图4所示),当CCER碳价波动率上浮1%时,三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栏杆价格在十个投资决策期内的上涨幅度相对较大,在0.5%―1%之间。当CCER碳价波动率下降1%时,三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栏杆价格在十个投资决策期内下降幅度相对较小,最大下降幅度为-0.042%。这说明碳价波动率上升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栏杆价格的影响要大于碳价波动率下降的情况。

可见,碳价波动率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栏杆价格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说明碳价格更高的波动性增加了企业投资期权的价值,但却推迟了企业进行投资的时间,原因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更大,从而使得发电企业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来判断碳价格的波动是否对投资有利。随着中国碳交易体系的不断完善,碳价格波动的幅度也会进一步趋于平稳,波动率会降低,从而促进发电企业能够在较低的碳价水平上进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

4结论

在碳交易机制下,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通过CCER交易获得额外收益。由于碳价格随着市场变化而随机波动,因此,可再生能源项目就具有了期权价值。本文采用三叉树模型,测算了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三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的npv及其实物期权价值(ROV),与传统的采用净现值法来评价投资项目相比,考虑期权价值的项目投资总价值要比单纯净现值法的项目价值要高。根据测算结果和延迟实物期权决策规则,三类项目在目前的条件下均执行期权延迟投资决策。

本文计算了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三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不同时点的栏杆价格,栏杆价格上方的区域为立即投资区域,下方为继续等待区域。当碳市场价格高于栏杆价格时,可再生能源企业的投资决策为放弃期权立即投资。当碳市场价格低于栏杆价格时,可再生能源企业应该选择继续等待。在政府补贴的情形下,随着政府补贴因子由0.1元/kWh到1元/kWh的逐步增大,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栏杆价格逐步下降。从时间维度来看,随着第一决策期往第十决策期推迟,在同等的政府补贴条件下,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栏杆价格呈现上升的趋势。通过敏感性分析,可知碳价波动率上升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栏杆价格的影响要大于碳价波动率下降的情况。可见,碳价波动率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栏杆价格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说明碳价格更高的波动性增加了企业投资期权的价值,但却推迟了企业进行投资的时间。随着中国碳交易体系的不断完善,碳价格波动的幅度也会进一步趋于平稳,波动率会降低,从而促进发电企业能够在较低的碳价水平上进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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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 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前景

中国十分重视新能源的发展,现正在制定出台《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目标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占15%: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3亿千瓦,其中大中型水电2.25亿千瓦,小水电75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3000万千瓦;风力发电3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180万千瓦。《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十二五”期间核电投产1244万千瓦,到2020年投产4000万千瓦。这两个规划目前已经明显不符合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需要。国家能源局正在制定《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其中将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发展规模都进行了大幅度调高。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份额目标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定了市场份额目标:2010年和2020年,控股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控股装机容量占其总控股装机容量的3%和8%以上。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给发电企业规定这一强制性指标,但这一趋势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三)我国所实施政策激励

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在已经进入意见征求阶段的《能源法》中更进一步确立了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将成为我国能源的基本战略方向之一。

二 单位能耗描述性统计研究

(一)单位能耗概念

单位GDP能耗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一次能源供应总量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率,是一个能源利用效率指标。该指标说明一个国家经济活动中对能源的利用程度,反映经济结构和能源利用效率的变化。

每单位GDP(国内生产总值)所消耗掉的能源:

(1)增加值综合能耗=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能源量(吨标准煤)=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工业增加值(万元)。

(2)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企业每万元工业产值所消耗的能源量(吨标准煤)=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工业产值(万元)。

(二)一篮子目标规范

2004年,国家开展了有关促进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和探讨,随后国务院提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明确了发展的战略目标,即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

三 国外单位GDP能耗演变历史及启示

单位GDP能耗已经作为衡量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目标,降低单位GDP能耗已成为我们奋斗的目标。国际经验表明,发达国家同样经历过单位GDP能耗的上升阶段,之后出现显著的下降。

(一)发展规律

工业化初期转向机械化大生产和家园建设必然带来单位GDP原材料需求的显著增加。在工业化达到一定水平后,工业化进程进入“大众消费”阶段,原材料消耗强度仍维持在与GDP增速基本相同的水平。进入工业后期,人们对基本原材料的需求已接近饱和,经济发展从满足人们的基本物质需求更多转向文化娱乐、知识教育等更非物质层次,因此单位经济总量的物质需求才明显减少。

经济只有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第三产业才能成为单位GDP能耗下降的长期途径。调整一、二、三产的产业结构能够有效降低单位GDP能耗,但从发达国家经验看,三次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人均收入有着因果关系,第三产业的发展不能脱离第一、第二产业而孤军奋战。那种认为在人均收入尚低之时就可通过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来推动经济高速发展、实现单位GDP能耗下降的想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一定困难。

篇10

切尔诺贝利事故发生后,德国逐步淘汰核能的想法就已经开始酝酿。过去几十年间,反核人士连同他们在绿党中的政治代表一道,成功地动员了数十万抗议者。2000年,越来越强的政治压力最终导致德国政府和能源企业达成共识,同意将核电厂的寿命限制在32年之内。

安格拉・默克尔总理的政府曾于2010年退出这项协议,但福岛事故迫使当局重新思考―并永久叫停核能应用政策。德国的能源政策如今再次取决于可再生能源未来的部署情况。比方说社会民主绿党政府2000年推出的《可再生能源法》使得德国替代能源领域的发展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现在已经在德国用电总量中占据了20%的份额。

虽然德国正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但法国和捷克等邻国核电站安全风险依然存在。欧洲及全球能源政策必须发生整体性的变化。目前欧洲对核电站进行的压力测试仅仅是个开始,但只要测试仍自愿参与并处在经营者的控制之下,这种测试就不过是一种政治摆设。比方说,没有任何计划要模拟坠机或恐怖袭击发生的状况,对欧盟目前运营的143座核电厂的堆芯安全进行检测。

利用可再生能源在经济方面也有着充分的理由。作为一种过时的技术,核电需要数十亿欧元的补贴,迄今为止,德国纳税人已经为此付出了1960万欧元的巨资。一项德国政府研究预测在2010到2050年间,德国用非核可再生能源取代核能或煤、天然气和石油等进口化石燃料可以节省7000多亿欧元的投资。

扩大使用可再生能源还极有可能拉动经济增长。过去10年间,可再生能源领域创造了37万个新增就业岗位,2006~2008年可再生能源技术出口总值约为300亿欧元,同样出现了快速的增长。

与此同时,将化石燃料、尤其是煤炭视为一种有利可图的可持续能源无疑是一种目光短浅的看法。首先,越来越多地依赖化石燃料与1997年《京都议定书》碳减排目标背道而驰,此外也违反了欧盟自身的气候变化目标。此外,化石燃料成本随油价涨跌而剧烈波动,而且核电及火电厂的集中分布也为电能输送设置了障碍。

过去10年的应用已经表明,可再生能源产量增长反而会摊低它的成本。风能现在已经可以和传统电厂发电一较高下,而燃气煤炭价格攀升及可再生能源成本不断下降意味着在若干年内,化石燃料的吸引力将会进一步减弱。此外,“土生土长”的能源收入更能造福本地经济,而化石燃料的进口法案将被逐步取消。

在无需承担核灾难巨大风险(和成本)的前提下,所有这些目标都可以实现。事实上,“核复兴”的概念不过是一个神话。核事故、公众反对和高投资成本已经导致核能投资急剧下降;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再没有委托建造任何核电厂。

随着老厂的退役,就连法国这样传统上支持核能应用的国家公众舆论也开始转向,欧洲的核电厂数量正在下降:近2/3的法国人现在认为核电阻碍了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意大利超过90%的选民不赞成贝卢斯科尼恢复核能发电的计划,而日本政府不久前宣布了分阶段逐步淘汰核能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