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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国际政治趋势,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D8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11-0020-11
世界卫生组织将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定义为:旨在尽可能减少危害不同人群、团体、区域以及跨国性的群体健康的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可能性而采取的预见性和反应性行动。我们正生活在一个以高度流动性、经济相互依赖和通过电子手段相互连接为特征的全球化世界之中。在全球化背景下,人类社会、微生物界、自然环境和人类行为不断变化,这一切都使未来中长期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形势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未来世界公共卫生安全趋势
2000年1月,联合国安理会就艾滋病对非洲和平与安全的影响举行辩论。这是安理会历史上首次将公共卫生问题作为一个安全的威胁来进行讨论。从此,公共卫生问题开始与国际安全相关联,被列入全球安全议程。
疾病等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人类的发展。2008年,世界前十位死亡原因为:缺血性心脏病(死亡人数725万,占总死亡人数的12.8%),中风和其它脑血管疾病(615万,10.8%),下呼吸道感染(346万,6.1%),慢性阻塞性肺病(328万,5.8%),腹泻病(246万,4.3%),艾滋病毒/艾滋病(178万,3.1%),气管癌、支气管癌、肺癌(139万,2.4%),结核病(134万,2.4%),糖尿病(126万,2.2%),道路交通事故(121万,2.1%)。到2030年,全球年死亡人数可能上升为7300万,人口老龄化将增加世界癌症、心血管病等非传染性疾病在死亡因素中的比例,其致死亡人数将约占总死亡人数的70%[注:“AIDS to Be One of Top 3 Causes of Death by 2030,”11/28/2006,http://msnbc.msn.com/id/15922956/ns/health-aids/t/aids-be-one-top-causes-death,转引自《未来20年上亿人夭折于艾滋病》,http://wtai.cn/info/3695-1.htm。]。
(一)未来人类健康及疾病控制压力增大
1.全球化使传染性疾病大爆发威胁上升
与20世纪50年代相比,现在的疾病传播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疾病情况相对稳定。人们的关注集中于霍乱、鼠疫、回归热、天花、斑疹伤寒和黄热病等六种检疫疾病,新的疾病很少。如今,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时代,疾病扩散变得更加容易。2011年,世界民航客运量达到28亿人次,2014年有望增加到33亿人次[注:《2014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量将新增8亿人次》,2011-2-22,http://5166.tv/Public/News_Show.asp?ArticleID=2263。]。全球人员流动大大增加传染因子及其传病媒介在国际上传播的速度和机会。因此,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一旦爆发疾病或流行性传染病,仅仅几小时后就会使其他国家和地区大难临头。不但传染病的传播速度史无前例,新病种出现的速度也超过了过去的任何一个时期。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新的传染病即以每年新增一种或多种的空前速度出现。现今约有40种疾病在一代人以前是不为人所知的。在过去5年里,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发现了超过1100种包括霍乱、小儿麻痹症、禽流感等在内的传染病病毒。
自1981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迅速传遍全球。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公布的《2009年艾滋病流行报告》和《2010年艾滋病防治前景展望》,艾滋病流行至今,全球大约已有6000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2500万人死于艾滋病相关疾病。2010年全球艾滋病防治大约需要250亿美元。艾滋病已经成为全世界面临的主要威胁。世界卫生组织因此强调,全球处在史上疾病传播速度最快、范围最广的时期。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之一:城市圈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也是全球热切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成为利益主体,城市竞争与城市经营成为必然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从城市之间的城市竞争(主要表现为“行政区经济大战”),到“城市区域竞合”、“城市区域一体化”,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经营的三个阶段。
参考已建立的国际间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区域精进联合体,我国内部区域经济一体化可定义为: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地域上较接近或地理特征较相似的省区之间、省内各地区之间、城市之间,为谋求发展而在社会再生产的某些领域,实行不同程度的经济联合与共同经济调节,形成一个不受区域限制的产品、要素、劳动力及资本自由流动的统一区域的动态过程,它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实行区域内各地区合理分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联合体共同繁荣。区域经济一体化实际上是一个建立在区域分工与协作基础上,通过生产要素的区域流动,推动区域经济整体协调发展的过程,通过深度参与经济分工和合作,发挥“1+1>2”的聚合效应,从而赢得竞争优势。
城市经济圈是现代经济中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概念,由法国地理学家戈特曼首创。城市圈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形式,就是指城市集团式发展战略在不同层级上的空间表现形式,是由核心城市及其周边城市和地域共同组成的联系紧密的层次不同的一体化区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内学者是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推广城市经济圈理论的。虽然对城市经济圈的概念颇有争议,但大多数学者都将城市经济圈定义为:以一个或多个经济较发达并具有较强城市功能的中心城市为核心,包括与其有经济内在联系的若干周边城镇,经济吸引和经济辐射能力能够达到并能促进相应地区经济发展的最大地域范围。城市经济圈的基本特征是高聚集、高能级、开放型。
与城市圈有关的名称还有很多,人们一般把若干密集城市构成的经济区域称为“城市经济圈”或“城市经济群”、“城市经济带”。不过这三个概念是有严格区别的,它们分别反映了密集的城市在地理空间上的不同分布形态。一种是环状的,一种是点状的,一种是带状的。然而,从经济关系比较,“城市经济圈”最具有经济学意义。经济学意义上的“城市经济圈”可以定义为,由一个具有较高首位度的城市经济中心,和与中心密切关联且通过中心辐射带动的若干腹地城市所构成的环状经济区域。但目前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城市圈(群)是不同于城市带的一个概念。从空间分布形式上看,城市圈呈块状分布,一般只有一个2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城市带则呈带状分布,一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2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城市圈主要是集聚效应作用的结果,而城市带则主要是扩散效应作用的结果;城市圈所造成的人口过于集中、交通拥挤、环境恶化等现象,使两个或多个地理位置相近的城市圈沿交通轴线,通过扩散作用形成都市带,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因此,城市圈和城市带都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阶段,城市带是由城市圈发展而来。城市圈域经济发展模式的基本内容是:以比较发达的城市为中心,通过极化效应造成的经济吸引,并通过扩散效应造成的经济辐射,形成统一的生产和流通渠道,带动周围次级城市和农村共同繁荣。该模式提出,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的内在联系和自然地理特点,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在已有的经济布局基础上,以中心城市和交通要道为依托,进一步形成若干个跨省级行政区的经济区域。城市圈是由于科技进步、集聚经济效益促使产业与人口在空间上集聚与扩散运动的结果,交通运输和信息化的高度发展是城市圈(群)发展的主要动力。
二、城市圈发展中行政区划引发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区域协调发展中区域一体化、圈层化特征日趋明显,跨省市经济圈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主要的空间组织类型。但在当前我国行政区经济运行中,跨省市经济圈经济运行并非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区经济,仍然属于各城市行政区划范围的行政区经济。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行政区经济因其过渡性质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区经济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分工发展,阻碍了跨省都市圈的发展。所谓“行政区经济”是指由于行政区划对区域经济的刚性约束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区域经济现象,是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区域经济由纵向运行系统向横向运行系统转变时期,出现的具有过渡性质的一种区域经济类型。行政区经济最突出的特点是社会经济活动渗透着强烈的地方政府行为,具有强烈的地方利益倾向;受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生产要素跨区域(行政区域)流动受到人为的限制与阻隔,经济运行秩序比较紊乱。
在我国国内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因行政区划而导致的区域经济分割现象。由于特定的历史和体制背景,行政区的经济功能十分突出,并且,在地方政府强烈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动下,政府对经济的不合理干预行为十分严重,使区域经济行为带有强烈的政府行为色彩。这种政府行为就往往容易演变为地方本位主义和保护主义。中国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六大经济区”的概念,80年代也曾划分过经济区。但由于我国的管理体制是以省为基本单位的,经济区大多跨省,因此这个思路很难贯彻下去。之后,国家改从产业方面制定发展计划,这条道路应该说是正确的。但目前我国的基本行政区划单位仍然是省,在跨省的协调机构缺失的情况下,区域经济的发展实际上还面临着和从前同样的行政分割的问题。地区间的疆界仍然无法逾越,这就难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区间资源的有效配置,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中国地方政府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便是发展经济,而发展速度则是衡量各级政府及官员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于是各级地方政府便采用经济、行政甚至法律手段干预企业生产,干预资金、人才和劳动力的流动等等,隔断区域间的经济联系以保护本地市场与本地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区域经济的行政区分割现象表现得十分严重,表现出一种与区域协调发展相悖的运行态势,行政区经济进一步强化。
然而城市如此的“行政区经济”发展态势是我们必须阻止的,因为这非但不是在进步、发展,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是倒退、落后。首先,从城市发展的本质上看,城市本来就具有扩张性,行政区经济理应向经济区经济发展。新区位理论根据杜能的农业区位论、韦伯的工业区位论、泰勒的中心地理论以及廖什的市场区位论的研究成果,从交易成本的观点对企业的生产组织进行分析,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美国著名的经济地理学家艾伦・斯科特把交易成本理论(科斯,1937)引入城市和区域研究,形成了新工业区位论,通过对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及其空间分布的分析来解释城市化的进程与特征。斯科特(1988)认为,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往往采取组织和空间上都分离的生产方式,即向外扩散的趋向。但组织与空间上都分离的生产方式必然带来交易成本上升。因此,在其他因素同质的条件下,企业通常都在一定城市群范围内聚集。由此可分析我国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随着外资的大量涌入,劳动密集型产业纷纷转向这些区域和城市,而这些地区的工厂不断地从市区迁往郊区,它们都是在寻求空间上的分离或组织上和空间上都分离的最佳生产方式,以求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运输费用、联系费用的增加,这种分离的组织方式在空间上不可能离得太远,都在一定的城市群地域范围内集聚。可见,正是在这种分散与聚集的力量作用下,沿海城市逐渐形成连绵城市向腹地扩张,即形成城市群。从中不难发现,跨界是城市发展的必然结果,可是城市群跨界需求与行政区分割的障碍之间存在不小的冲突。城市群的形成和发展是一系列复杂的经济、自然以及各种内在规律相互作用的经济社会过程。城市群是一个集合体,是多层次中心城市集聚和扩散的结果。从城市群的形成与演化机制可以看出,无论城市规模大小,城市发展都有跨界需求。城市群的发展必然导致跨行政区现象的出现,与行政区划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跨界的区域性需求项目也随之增多。我国长期的条块分割所形成的各自为政的局面,使政府只考虑和解决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事务,很少考虑提供跨界需求服务。这就使得城市群中的城市难以形成统一的整体规划和开发、发展政策,使地区间协调合作难度加大。例如,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的城市分属三个省级行政区,一些区域通基础设施和工程因缺乏统一协调而进展缓慢,成为影响城市群发展的主要障碍。
除区域发展理论上城市发展跨界的特点之外,城市圈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的内在要求。企业成为区域经济的利益主体,市场运行的主流将是经济规律而非政治规律,城市行政区的直接经济职能将大大淡化,城市政府很难对地方经济进行直接控制和封锁。随着我国全面加入WTO以及许多跨国公司的入驻,大都市圈地区的市场肯定是一个跨越城市行政界线的统一区域市场,市场和企业的跨界扩张直接取决于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不是行政命令;随着信息化、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网络化程度日趋明显,相互依存度强化。因此,未来的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政府作出更适合这开放、自由环境的决策。从实践规律看,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东南沿海经济带三大区域快速发展更加验证这一点:谋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合作共赢的热潮越来越高涨,区际间的经济合作已成为一大趋势。在这合作大势之中逐步显现出一条规律: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实现从行政区经济向经济区经济转变。
三、城市圈整合发展的新思路
针对中国跨省都市圈内部的“行政区经济”格局,有些学者习惯于从行政区划的大一统来考虑跨省都市圈经济的整合问题,提出在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圈建立以上海为中心的“统一的行政区划”――“上海省”、“特别经济区”、“上海经济特别行政区”、“大上海行政区”等观点。这种随意变动现有省区边界的区划调整方案不可取。这是因为,当今体制转轨时期,国家对行政区划的兼并或调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促进政府间横向关系的刚性整合,减少区域内耗,但当前中国在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市场法制体系不甚健全、区域社会力量比较薄弱的格局下,各级省市政府实际上依然占据着地方经济利益主体的地位,行政区划的经济功能依然十分突出,行政区划界限依然像“一堵看不见的墙”,阻隔着应有的区际经济联系。所以说,在跨省都市圈范围内,大一统的行政区兼并,虽然是一种空间整合的刚性行政手段,但它只能解决一时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跳出“区划调整―竞争膨胀―区划再调整”的怪圈。
实现跨省都市圈经济整合与全面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下述内涵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保持行政区划合理适度调整或不频繁变动的前提下,顺应市民社会的转型,切实转变省市政府职能,弱化行政区划的经济功能,回归其政权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功能;积极借鉴西方大都市圈治理经验,通过区域政治、区域社会、区域文化、区域规划、公共参与等综合制度体系创新,充分发挥中央政府、跨省都市圈成员省市政府、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个人等多元力量,构筑一个既保持各级政府的治理能力,又发挥各方力量的主动性,平衡各自利益,切实有效的跨界协调与治理体系,依此来解决区际矛盾和冲突,形成相互开放、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联动发展、公平高效的跨省都市圈利益共同体,提高区域整体竞争力。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管理制度创新
一方面,要变“计划”为“规划”。“复合行政”的新理念是颇具价值的,可按照政府管理范式从统治向治理转变的角度,为解决当代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冲突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在区域发展上,政府近年来给予了许多关注与支持。随着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发改委职能也从以往的审批为主,转变为目前的规划先行。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批复了十余个区域振兴规划,超出之前4年的总和。实际上,从“十一五”规划开始,我国已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家认为,“计划”改“规划”虽一字之差,但内涵有很大变化,因为后者不仅更加重视国土空间的规划和管治,也强调了中长期规划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而应对金融危机的工作也加速了政府职能从审批到规划的转变。2009年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国家相继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和一系列区域规划,在带动中国经济复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由于这些重点区域所具备的优势条件,加快其开发步伐,不仅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还能够通过一些重大项目的建设带动更大区域的发展,减弱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该人士还指出,虽然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已经明显好转,但今后还会继续“通过规划和政策来引导区域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政府应以整体为重,注重区域分工。政府应着眼整体利益,打破传统的以“零合”和“竞争”为基础的区域竞争思想,建立以“共赢”和“协同”发展为核心的区域经营理念;把产业发展、城市体系和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区域环境整治结合起来,从区域的角度进行总体的规划。一要打破现有的以行政区划为主导模式下的区域功能分工,超越行政区划的界限对经济区的功能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从城市群和经济区的发展着眼,从整体上考虑全区域的发展问题。同时,对经济运行效果的度量和考虑也应当更多地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应当引入全区域效益最大化的概念。二要通过区域内部的统一协调,打破在资金、人才、技术、资产重组、人口和产品流动方面的各种障碍,确保形成区域内部的统一大市场,实现区域内部的市场开放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区内以及与区外之间的交流合作,形成竞争、有序、统一、开放和面向世界的开放型经济合作区。地方政府要打破部门、地域界限,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结构优化、效益优先”的原则联合起来,推动城市间、地区间的规划联动、产业联动、市场联动、交通联动和政策法规联动,通过整合区域资源,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壮大跨区域的龙头产业,以较低的成本促进产业优势的形成。另外,政府应当将城市圈核心城市的主导产业定位在第三和第四产业上,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其强大的辐射和对外联系作用,在国际社会中发挥其影响力。如作为美国东北部大西洋沿岸大城市圈、日本东海岸城市圈和英国大城市圈中心的纽约、东京、伦敦都是世界上第三、第四产业最为发达的城市,它们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世界上起到巨大作用。但是中国的上海、广州、北京、天津、沈阳、大连等大城市的第三、第四产业则不够发达,不但不能与世界上的大都市相比,还落后于自身其他产业的发展水平,目前国内只有香港才具备城市圈中心城市的条件。所以,中国上述大城市圈中心应该主要发展金融、贸易、信息等第三、第四产业。
2、强化跨省区域治理,建立专门机构与体系
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网络化已经成为国内外区域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作者认为,以市场化为导向,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区域制度创新,树立“区域治理”理念,建立健全“跨省区域治理体系”,才是真正推动“行政区经济”向“都市圈经济”转变。
多个行政区之间自觉的区域一体化,需要国家层面上的协调、多个相关地方政府的参与,需要统一的区域一体化决策与协调、监督机构。根据市场为不同行政单元所分割的现实特征,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相应的跨区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调控权,专门负责跨行政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战略资源开发、跨区生产要素流动和生态恢复重建等工作,处理区域发展中的一些重大区际冲突和相关问题,并通过这种协调管理机构寻求一种每个地区都能够受益的利益协调新机制,实现地区间整体利益最大化。
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英国伦敦―伯明翰―曼彻斯特城市群。该城市群由伦敦大城市经济圈、伯明翰城市经济圈、利物浦城市经济圈、曼彻斯特城市经济圈、利兹城市经济圈所组成,英国大约80%左右的经济总量集中于此,伦敦既是英国的首都,又是这一巨大城市群当之无愧的经济中心。1964年,英国创建了“大伦敦议会”,专门负责大伦敦城市群的管理与发展问题。1980年初期随着大伦敦和其他大都市郡议会的废除,几乎不存在任何中央批准或赞助的区域规划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巨大的城市群就没有协调性的管理。依据1985年《地方政府法案》,中央政府实际是通过当时的环境部承担了这一地区的战略规划职能。但是,撒切尔夫人当政期间,在公共政策领域提倡依靠市场规律来提高政策的协调性和战略性,结果收效甚微,直接造成了一些大型项目规划无法实施,投资无法加以协调,环境无法得以保护。种种迹象表明,重新确立一种新型的城市群协调机制势在必行。1990年代初期以来,大伦敦地区又先后引入了战略规划指引(strategic planning guidance,SPG),以维持整个城市群战略规划的一致和协调。事实证明,这样一种机构与体制对区域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3、设立非官方的合作组织
根据大都市圈管治的理论,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跨界服务功能的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中间领域,这不仅有助于大都市圈内跨地域、跨所有制的资源整合,又能创造出一种相互谦逊、容忍、信任、合作的新区域文化。当前中国普遍存在的诸多非政府组织往往依托于政府管理部门。它们与当地城市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浓厚的部门化和政府化色彩,缺乏具有跨界服务功能的区域型非政府组织。在培育跨省都市圈的非政府组织体系方面:首先,按照“政社分离”的原则,加快各种行政化非政府组织的脱钩和改制,让其回归为真正的自治民间组织;其次,加快跨省都市圈非政府组织的统一立法工作,依法明确其功能和职责,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再次,统一制定跨省都市圈非政府组织发展规划,逐步组建和完善覆盖跨省都市圈范围的大型跨界区域型非政府组织,如建立跨省都市圈联合商会、跨省都市圈主要行业协会、跨省都市圈非政府组织服务中心等。以长江三角洲为例,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市的主要领导之间已经建立了定期沟通和协商机制,共同处理产业协调、基础设施、环保等重大问题;长江三角洲所有成员城市的市长联席会议,已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协商活动;所有成员城市自愿组建了联合协调组织――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进行重大事项的相互协调;许多非政府组织,如长江流域发展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长江三角洲发展中心(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合作论坛(浙江大学)等均已经成立,并且成为向地方政府提供决策建议、施加社会影响的重要组织。
4、为城市圈发展创造契机
除去以上三个主要方面之外,一些得天独厚的资源或者说契机也可以为区域发展增添动力。在大都市圈内积极开展各省市都能受益的重大合作项目,能使区域中的各个城市变被动型合作为主动型合作。例如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圈的洋山深水港建设、长江河道统一整治、2010年世博会等大型工程,已经给江浙沪三省市带来了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共同经济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带动了各省市相互之间的主动合作与支持,这是目前解决我国大都市圈行政区经济问题的一剂良方。
从历史上看,世博会的举办都能推动以举办城市为核心的经济圈的形成。日本太平洋沿岸城市群就是由1970年成功举办大阪世博会而最终形成的,以大阪为核心的关西经济带造就了日本经济长达十年的辉煌;英国伦敦世博会促成了以伦敦―利物浦为轴线,沿泰晤士河扩展的产业密集带和经济核心区的产生;芝加哥世博会紧密联系了北美五大湖城市圈――底特律的汽车工业、匹兹堡的钢铁工业和托莱多的玻璃工业。“在筹办世博会的未来七八年间,上海城市发展的功能定位、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将对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体系产生的功能辐射影响巨大”。上海在八年的世博筹备过程中做出了种种努力,上海在优化城市形态、完善城市功能的同时重点发展微电子、装备制造、会展、金融、房地产等产业,对周边城市产生了巨大的带动作用,长三角形成了人才、管理、技术、资金等诸多要素的优势互补互动。型展会的辐射作用和商机溢出效应会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强有力的“推进器”,世博会的成功举办一定会加速建设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圈的进程,为以上海为龙头的长三角联动发展提供了一台大马力的“引擎”。不仅仅是旅游,在展馆工程建设、世博礼品生产等等世博衍生的领域,这种各城市“共荣”也已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浙江嘉兴多个企业中标世博会定点生产合同,并成为世博会农产品的供应基地之一;江苏南通市的建筑企业一举包揽了英国馆、爱尔兰馆、中国航空馆等场馆的建设等。可以预见,世博会这块“大蛋糕”将为长三角经济科学整合创造更多增量。同时,它也必将成为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催化剂和推进器,为地区一体化协调发展提供动力。通过共办、共享,世博带给长三角区域的不仅是发展的“量”的提升,更有发展的“质”的突破。
四、结语
21世纪是城市圈的世纪。城市圈之间的分工、合作和竞争将决定21世纪世界经济、政治的格局。能否形成牵引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大城市圈,是中国能否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激烈国际竞争中取胜、能否使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不仅要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的区域经济合作,努力发挥自己的作用,而且在国内也需要十分重视、扶持区域经济发展。可以看到,城市圈的发展是必须以摒弃陈旧的行政区经济、形成成熟的经济区经济为前提的。综上所述,要真正实现城市圈的全面、优质的发展,就必须打破行政区经济,促进区域分工协作,淡化行政区划色彩,强化经济区域功能,调整政府角色,引导行政区经济向经济区经济方向发展。只有有效地实施这些改变方案,才能为实现城市圈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寻求到更好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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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直接投资总体实现跨越发展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规模由2002年的27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746.5亿美元,年均增长达到26.9%。2008年之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保持高速发展,此后呈现震荡型恢复增长。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增速明显下滑至1.1%。增速下滑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全球经济复苏步伐放缓,一些主要的发达经济体,比如美国、欧盟经济增长乏力,企业投资决策更加谨慎造成的。2010年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基本恢复增长,2012年增速明显提升,上半年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下同)354.2亿美元,同比增长48.2%。总体上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受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负面影响有所显现,但并不严重。
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已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成为全球重要的海外投资者。在对外直接投资初期,项目主要集中在能源原材料和贸易促进领域。随着宏观经济调整(如人民币升值)以及企业能力的增强,更多国内企业正在转变观念,到海外寻找机会,更深入地参与市场、提供服务、寻找能给予他们竞争优势的技术技能。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组织估计,按照以往典型新兴经济体崛起的发展模式来看,到2020年中国向海外输出的直接投资总规模将达到一万亿至两万亿美元。
(二)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显著上升
1、我国对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增速明显,比重上升
到2011年末我国对发达国家(地区)的直接投资存量达到466.4亿美元,占全部投资存量的11%,较2010年提高了2%,较2009年提高4%,呈现上升趋势。
从国别看,近年来我国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增速普遍在两位数以上。2011年中国对欧盟的投资75.61亿美元,同比增长26.8%,2010年为59.63亿美元,增长101%;对美国投资18.11亿美元,同比增长38.5%,2010年为13.08亿美元,增长44%;2011年我国对对澳大利亚直接投资达31.65亿美元,同比增长86%。
2、制造业在我国对发达国家投资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对发达国家的制造业投资近年来比重明显上升。以美国为例,从投资存量看制造业已成为我国对美国直接投资金额最多的行业,2010年投资存量占比重达27%,超过四分之一。从2011年的情况看,我国对美国制造业投资流量达7.8亿美元,同比增长1.4倍,比重由2010年的25.4%上升到43.1%。
中国在美国制造业投资的大型投资(超过20亿美元)都是在国内已有相对竞争优势的领域、发展历史较长的工业产品。2012年我国进一步对发达国家制造业增加投资。
3、我国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直接投资以并购方式为主
根据亚洲协会美中关系中心提供的数据,2003—2010年我国对美国直接投资额为117亿美元,其中并购投资为90亿美元,绿地投资为27亿美元,并购方式占直接投资总量的77%。并购投资中,我国企业一般采用控股收购。2003年以来我国在美国的的121项并购投资中,有100项控股在50%以上。
近年来我国在美国绿地投资的比例有所提高,多数绿地投资是独资拥有,少数绿地投资是与美国国内伙伴合资共有。目前已完成了一些在复杂产业进行的绿地投资,包括通讯器材、可再生能源、生物科技、航天和制药业等。总体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对传统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以绿地投资为主,对高技术领域、研发及销售网络等投资以并购为主。
4、发达国家的态度逐步转向欢迎,但依然有诸多障碍
国际金融危机后,美欧等发达国家对于就业以及经济增长方面的关注,对外资的需求有所增加,使得其对外国直接投资持相对欢迎的态度。但障碍依然存在,这一点在美国最为突出。
我国部分直接投资项目因美方的“国家安全”理由而受阻体现了美国对我国直接投资的矛盾态度。由于金融危机,美国关于外国投资的争论在2007—2009年之间有所缓和。但近年来我国对美国直接投资的大幅增长也引发了不安情绪。在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中,部分商业特殊利益集团可能为了避免来自中国公司的竞争,而挑动政客阻止其对美的投资。国会议员们虽然不直接介入外资委的审批程序,也没有权力来启动外资委的审议,但是他们有监督权,有权召开听证和传唤证人证据,能通过决议和修正案,在极端情况下有能力修改相关法律(如《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因此政府执行部门对国会要求外资委采取行动的呼吁不会无动于衷。
5、我国对发达国家投资的未来趋势
随着中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将逐步更多地向发达国家转移。在中国企业对于美国投资领域相关的法律规则进一步熟悉的基础上,制造业的绿地投资将以成熟的、有较长发展历史的普通工业产品为主,且主要投资于价值链下游的环节。由于基本不受安全审查制度的影响,绿地投资将以比较稳定的速度增长,且私人投资将逐步占主导位置。我国在美国的并购投资的重点仍在高技术领域,以及技术研发和销售网络等环节。在并购方式下,最大的负面影响来自于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总体上讲,受国际金融危机后就业压力严重的影响,未来我国对发达国家的投资将出现较大空间。
(三)对发展中国家投资仍是主体
近年来,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均保持全部对外直接投资的八成以上,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是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流方向。
1、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增速明显
2011年,我国直接流向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投资流量为612.3亿美元,占82%。到2011年末,我国对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投资存量为3781.4亿美元,占89%。我国对发展中国家投资以亚洲、非洲和拉美为主要目的地。近年来以上三个地区的投资都出现快速增长。
我国对主要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存量均出现了几何级的增长,10年来增长倍数多数达到了几十倍乃至上百倍。从投资流量看,近年来增长显著的国家主要有缅甸、巴基斯坦、柬埔寨、印度尼西亚、伊朗、越南、南非、刚果(金)、古巴、尼日尔、巴西、秘鲁、古巴、墨西哥等国家。另外部分国家的流量变化呈现跳跃性特点,在某一年突然大幅上升,如哈萨克斯坦、苏丹、毛里求斯、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尼日尔等。这主要受到当年某项能矿、基础设施等大项目的显著影响。
2、能源矿产资源与基础设施仍是我国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的最主要领域,同时制造业、农业等领域的投资正在逐步增长
从我国对东盟投资情况看,基础设施、制造业以及采矿业为主要领域。2011年我国对东盟十国的投资流量是59.1亿美元,同比增长34.1%,在东盟设立直接投资企业2400多家,雇佣当地雇员11.8万人。
从我国对非洲直接投资情况看,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底中国对非直接投资已达到162.4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了1.1倍。逾2000家中国企业在非投资兴业。能矿、建筑、制造等行业的项目数量保持增长,金融、航空、农业、旅游等产业的投资合作方兴未艾。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成为非洲国家希望优先投资的领域,许多国家都把新建或改善公路、铁路、机场、码头、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作为振兴经济的优先领域。
从我国对拉美直接投资情况看,双方在资源能源、基础设施、高科技、农业等领域合作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对于拉美地区石油、矿产品、农产品以及制造业的投资成为最活跃的投资领域,为了能源供应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也在迅速增加。
3、我国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的未来趋势
在未来中长期,我国对发展中国家投资仍将以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为主要领域,这两类投资的项目金额大,从项目金额统计看占较大比重。基础设施投资在一段时期内将有明显增长,因发展中国家普遍欢迎我国在交通、通讯、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投资,而基础设施配合能源矿产投资也成为我国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一项特色。我国对发展中国家投资中的民营企业比重将逐步增加,投资领域主要是与当地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我国技术成熟的工业制成品包括纺织、轻工、机械、电子等。在此类制造业中我国有技术优势,而发展中国家有技术需求与市场需求,可以形成良好的投资合作。此外,我国对发展中国家农业领域的投资,特别是其特色农产品的种植与加工业将有良好的增长前景。
(四)民营企业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快速崛起
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经营主体结构不断优化,成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新亮点。我国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有明显比较优势并成功转化为竞争优势行业的民营企业。二是对外依存度较高、国内需求旺盛的行业。三是具有一定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四是从事贸易、综合物流和供应链管理、分销和售后服务、资讯和咨询等服务型民营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实现跨境服务的“商业存在”。
(五)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社会责任将进一步提升
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必过的一关。由于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经验不足,人才缺乏,语言不适应等众多障碍,也使得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企业跨国经营时快速融入当地环境的“捷径”。
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中国企业仍有许多不足。首先,企业观念问题。一些中资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没有上升到企业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也有的企业认为在创业的初始阶段没有必要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耗费人力和物力。其次,一些企业对所在国的基本情况缺乏了解,影响了其履行社会责任。个别中国企业将国内的工作模式(如劳动时间、待遇与工作条件等)复制到所在国,造成了不良影响。第三,整体来说,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大中型国有企业做得比较出色,中小型民营企业还有差距,它们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缺乏完善的理念和计划,具有很大的随机性。第四,中资企业在对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正面宣传上还比较落后,缺乏这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和宣传计划。
未来中长期,我国企业对外直接中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将成为影响投资成败的战略性问题,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层面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目前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等意识正在日益增强,环境标准正在跟国际主流靠拢,中国投资者的行为将受到东道国的严厉约束和监管。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展望
(一)进一步引导和提升民营企业扩大对外直接投资
民营企业是最具活力的经济实体。从德国等发达国家对外投资的经验看,具有优良历史和产品技术优势的私营企业始终是其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导力量。
我国民营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仍需要相关政策更多地引导与支持。未来应对我国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规则和标准制度要求。重点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把产品价值链、供应链、资本链延伸扩展到境外,在海外建立加工组装基地,同时构建企业的境外分销、售后服务和全球维修体系,全球综合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体系,研发、设计及创新中心,境外能源和资源储备和供应保障体系等。
加强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更具政策支持性的国家风险评估提示和相关信息。此外在教育和培训安排、项目前期投入的资金支持等方面,辅以相对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措施。
在金融支持方面,拓展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来源和渠道;鼓励政策性金融“走出去”,通过货币互换、人民币优惠贷款、出口信贷、对外人民币援助等方式为民营企业服务,试点以人民币贷款扩大中国技术设备、日用消费品和劳务的出口。
(二)进一步引导企业更好地承担在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的社会责任
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的社会责任问题,将其作为企业积极融入东道国的有效渠道。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于2010年底编制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指引》。未来有必要将“社会责任指引”拓展到对外直接投资领域,尤其是对民营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的指引与规范,促使企业树立高度社会责任感,承担社会责任。对于在东道国没有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甚至对当地的员工权益或环境保护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惩罚机制。
(三)积极推进海外产业园区发展,发挥其桥头堡作用
目前我国海外产业园区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园区的形式、内涵和功能均在不断探索与发展中。未来可适度扩大海外科技园的规模和地域分布。除在发达国家布点外,也可逐步推进在东欧、泰国、越南、巴西、南非、埃及等国布点。深入调查总结现有海外园区经验,完善运作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在提供物业服务基础服务的基础上,服务内容逐步向经营管理服务、技术支持服务、投融资服务等纵深领域拓展,多方位促进中小企业海外成长。
(四)加强与重点东道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谈判
对于民众来说,社区矫正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是一个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舶来概念。社区矫正是20世纪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制度与。主要做法就是倾注全社会力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即所谓不需要监禁(指罪行比较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在狱中表现较好、已够保释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社会价值明显。
(一)以人为本价值取向明显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以人为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罪犯也是人,也有其人格的尊严,也追求其自身的自由和幸福。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
1、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宽容精神。宽容是刑罚人道化的重要标志,房龙认为,无论是人类思想史,还是刑罚史,都是为宽容而斗争的。[1]对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罪犯,国家和社会并不抛弃他们,而是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并且为罪犯的矫正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使矫正对象在宽容中感受人性关爱。而和谐的社会关系正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上。
2、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罪犯尽管危害了社会,被判罪服刑,但他也有与正常人一样的需求和情感,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罪犯的需求和情感。一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渴望自由的需求。自由是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其他方面的权利存在的基础。在市场社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是市场交换的基础,个人自由具有空前的价值。这一点对罪犯也适用。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管和矫治,罪犯并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与监禁矫正相比,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二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的情感寄托。罪犯如果被判刑入狱,就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导致家庭生活残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而社区矫正使罪犯保持健全的家庭生活和稳定的婚姻关系,从而使其情感需求得到了满足,促使罪犯更加珍惜家庭的温馨,承担起自己对家庭应负的责任。这反过来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婚姻和家庭稳定,减少家庭矛盾,并能在生活上兼顾到家庭,提高他们对家庭的亲和力,促使犯罪人安心服刑,从而加速罪犯的自我改造。
3、社区矫正以罪犯的复归社会为终极目标。我国学者指出,行刑人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2 ]以人格矫正为前提、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社区矫正制度,集中体现着行刑的人道价值。一是社区矫正的实施可以让罪犯继续保持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有利于塑造罪犯的“公民人格”。犯罪学的表明,犯罪人的家庭和社会资源,是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支持系统,是任何其它力量都不能取代的改造力量。二是社区矫正可以避免监禁矫正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避免“监狱化”人格的出现。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学者Sykes指出监禁刑会给受刑人带来五大痛苦:自由之剥夺、物质与接受服务之剥夺、异性关系之剥夺、自主性之丧失和安全感之剥夺。[3 ]这些痛苦对服刑犯的人格和自我价值感构成巨大的威胁,极易造成自律力萎缩、意志力丧失等“监狱化”人格现象。过度地使用惩罚手段,还可能会使犯罪人放弃改过迁善的机会。因此,罪犯的监狱化是同罪犯的再社会化相抵触与背弃的过程,对罪犯人格的塑造和重返社会目标的实现起着阻滞作用。而在社区矫正的罪犯不会受到监狱环境的感染,健全的家庭生活,稳定的就业,正常的休闲活动,加上适度的社会监督,可以较好地矫正罪犯的反社会人格,从而使罪犯顺利地融入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目标。
(二)效益价值突出
一是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开展社区矫正,既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又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那些不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社区中实施社会化,还可以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提高对所有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有利于合理地配置行刑资源,减少行刑的成本。我国是一个发展家,财政资源并不宽裕,用钱地方甚多,不应忽视行刑的经济性,即在行刑中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使刑罚执行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监禁刑的行刑成本要比非监禁刑的行刑成本高得多。根据2000年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监狱共超押罪犯24万人,而关押改造一个罪犯的年费用也已达到7266元,这差不多相当于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开销。[4],监狱拥挤问题非常严重,给监狱的管理、犯人的教育等都带来巨大的困难,致使有限的监狱经费入不敷出,包袱越背越重,远远不能满足监狱建设和发展的正常需要,迫使监狱偏离自身的性质而过度地追求创收。这种现状既造成国家财政资源的不合理使用,也降低了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无疑,社区矫正将是有效缓解监狱压力的重要途径,是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最有效办法。
二是有利于解决服刑人员的经济困难。一般来说,监狱往往只注意安全和秩序,服刑人员在狱中学到的在社会上生存所需的劳动技能非常有限,而且在刑罚强制的条件下,服刑人员被迫接受教育的效果通常是十分消极的。他们长期在高墙内生活,与外部世界相隔离,对社会上发生的事情知之甚少,独立动手能力乃至谋生能力较差,这对其本人日后的生活和整个家庭都可能产生长期的负面。由于实行社区矫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使其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有利于他们早日融入社会。如果改造好了,则可以达到人性的复归,学到有用的知识,培养劳动技能,打好生活基础。通过社区矫正,可以使其在社会上从事正当的职业并获得报酬,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并且能为家庭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解决家庭生活上的困难,增强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试点摸索阶段,从各地试点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上的偏差、相关法律滞后等因素,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一)民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
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监禁),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不保险,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深根蒂固,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二)适用的对象过少
我国长期以来都以执行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对于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包括三种刑罚和两种刑罚执行措施。三种刑罚指管制、缓刑、剥夺权利,两种刑罚执行措施指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又过于抽象和苛刻,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适用的比率非常低。据统计,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总数为646431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为7822人,占1.21%,判处缓刑的占15.85%。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予以假释的适用率仅为1.63%,在2001年监外执行的罪犯占在押犯总数的比率仅为1.83%。[5]实践中,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非常少,这就使社区矫正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在这种情况之下,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以及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等一系列目标,都将难于达到。
(三)现行的法律规定滞后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修改。如有关缓刑、假释的法律规定过于严格。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法律对缓刑适用规定上,没有对缓刑的适用主体和行为条件予以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时,没有确切的依据,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缓刑的刑罚。另外,缓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缓刑的适用量,反映了刑罚执行制度上倾向于监禁刑罚,尽量减少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刑罚思想。立法及司法机关对于假释的适用也同样采用慎重的态度。如对于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无法通过假释这一法律途径尽早回归社会。此外,在适用假释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作为实质性条件,其实为软性条件,缺乏考察、评定和检验的标准,造成实践中不易操作。从而在决定假释时,出于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的考虑,假释决定机关将会采取尽量不适用假释的做法,这样就不用承担失察等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
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
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
而且,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但在实践中这种刑罚执行的性质常常被有意无意地淡化,存在着随意性,偏离了法律的轨道。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许多矫正规定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矫正部门在执行中存在束手束脚的现象。二是在矫正工作的对外宣传中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较多,强调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一面较少,使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受众产生了片面的误解。三是矫正工作开展前,缓刑、假释罪犯在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时确实比较松散,在重新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不理解和阻碍。四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抗拒改造的心理因素。多种原因造成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不足的问题,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成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时均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本身肩负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侦查等重大任务,在警力已经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监管改造,就显得力不从心。实践中公安机关仅做到对文件和档案材料上的把关和落实,对于社区矫正的教育转化、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处于落空状态。而且,目前在试点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构思起步阶段。这样在工作中就极易因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而出现互相推诿和责任不到位的情况。此外,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专业矫正人员少,也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发挥。
三、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涉及到把什么样的罪犯放到社区中执行刑罚的问题。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增添社会和谐因素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及范围至少应包括四类:一是未成年犯。对于犯罪的、必须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应该优先考虑使用社区矫正刑,尤其是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或未成年初犯、偶犯。二是轻罪犯。对于罪行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的罪犯,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可以使用社区矫正刑。具体范围可以考虑将原《刑法》所规定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增加使用社区矫正刑的刑罚方式。三是过失犯。过失犯罪,由于不是故意实施的,其主观恶性程度一般不会太大,将他们放在社会上服刑改造,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使用社区矫正刑这一刑罚方式,更有利于他们的改过自新。四是老、弱、病、残、孕犯。各国刑法一般都认为,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的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同时还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决非报复,而特殊预防重于一般预防,裁量刑罚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然后再适当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作为犯罪者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因而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可有所降低。
(二)细化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假释适用的实质性条件是:犯罪人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该规定过于原则,弹性过大,未提供具体的评判标准,不利于缓刑、假释的准确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官和监狱在缓刑和假释适用上倾向于保守立场,从而了缓刑、假释的适用率。为此,应对“悔罪表现”进一步细化,以便利司法操作。例如,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减少犯罪造成的损失,积极退赃,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等,都可视为悔罪的具体表现。或者将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修改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和劳动、一贯表现良好的,或者年老体弱、丧失作案能力的等等,从而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实质要件。另外,从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和建立犯罪人再社会化桥梁这一目标出发,我国刑事立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执行一定刑期改造的罪犯可以考虑适用法定假释,即对于在监狱执行了大部分时间的刑罚以后,由规定予以附重要任务的释放。
为了保证缓刑、假释的适用效果,还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罪犯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即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家庭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以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从而通过这种预测评估来确定是否能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和假释。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的适用效果,在很大程度受再犯预测水平的限制,而提高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又有赖于建立的人格调查制度。当然,由于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开放的社区执行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给社会治安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在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同时,必须审慎进行,切不可盲目适用,以避免出现社区矫正的滥用。
(三)增加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
为了避免社区矫正流于形式,防止重现管制刑遭遇“灭顶”的风险,对社区矫正应该注重通过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去落实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如英国法律中,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从40小时到240小时不等的社区工作即“社区服务”,或者要求服刑人员在宵禁期间不得进入某一特定的场所,或要求其在晚间或周末留在家中不得外出等等[6]。我国的社区矫正也可以考虑增加对服刑人员管束的某些禁止性规定,如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来往,以减少犯罪诱发因素。同时可增设一些义务性规范,如向受害人道歉、赔偿受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损失、参加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积极承担家庭抚养费用等等。这样,不仅使刑罚的力度加大,同时还可以强化社会正义感,赢得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四)建立立体的社区矫正
罪犯的矫正离不开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社区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具体包括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协助。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要特别注意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控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
通过组建矫正网络,实现地区资源共享,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矫正机关与专业机构、人员的合作关系,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矫正机关按劳付酬,实现共生和双赢的局面。
(五)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手段
改进现阶段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显著的现状,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既坚持针对服刑人员的个性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又针对同一犯罪类型服刑人员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教育,如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实践等,以节约资源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矫正工作者作为执行主体,是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方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兼职是指与矫正机关达成合作关系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和社会志愿者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坚持法规、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尽快建立起从接收到解矫前阶段全面的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包括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定期进行心理测试、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矫正,开展各种形式的辅助等,尽快消除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矫正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四是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在矫正工作者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使服刑人员参与进来,通过直观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如组织管制、缓刑犯参观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与监狱服刑人员座谈,使其感受法律的威严,加强服刑意识、规范意识。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他人的肯定和认同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六)畅通渠道,加强协作
加强沟通协作,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矫正机关对罪犯实施矫正的判决或裁定参与意见。以假释为例,社区矫正组织通过调查罪犯服刑期间表现、走访罪犯家庭和社区、与罪犯面谈等方式,形成对该名罪犯是否适于社区矫正的意见,在监狱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的同时提交法院,法院在此基础上最终作出假释裁定。这样,矫正组织在矫正前就对罪犯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随着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矫正机关还可在对管制、缓刑类服刑人员判决前向法院提交意见。这样的优点是:作为法院和监狱,只能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判决或裁定,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罪犯的成长背景、家庭环境、社区意见等进行调查走访,而矫正机关可利用基层矫正网络进行比较全面的调查了解,并得出其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结论,为法院正确地判决和裁定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保证适合的服刑人员进入社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二是在矫正过程中各司法所与监狱建立协作关系。如针对目前各区县普遍反映的剥权类服刑人员难以管理的,可在矫正责任人与罪犯原服刑监狱干警间建立直接联系,矫正工作者可从监狱干警处直接获取许多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对于重点服刑人员的管理可起到较大的帮助作用。此外,提高矫正工作者工作水平,培养一个成熟的社区等都是开展社区矫正必不可少的条件。
(七)加强社区矫正的正面宣传,打消人民群众的顾虑对于人民群众的不理解和不支持
要注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从思想观念上,消除人民群众对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顾虑。在宣传时,可以向群众讲清楚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经过司法部门按照严格的标准予以筛选和鉴别,已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并且是在社区矫正组织的严密监控下执行刑罚的。如果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有违反社区矫正制度的行为,如危害小区居民的生活秩序、脱逃等情况,那么就要执行监禁矫正的刑罚措施。当然,在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宜夸大宣传,要切合实际,以人民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做好思想工作。
结束语
开展社区矫正,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犯罪人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认罪服法以及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进而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在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注释:
[1]刘保民,张庆斌,《监狱行刑人道化问题》,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2):49-54。
[2]陈士涵,《人格改造论》(下卷)北京:学林出版社,2001。
[3]周国强,《国外社区矫正的基础及其发展评估》,载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47-52。
(一)美国金融危机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开始向全球蔓延,其来势之大之猛令人生畏,各国纷纷采取措施以应对可能带来巨大损失。随后,世界许多国家采取了贸易保护政策,世界经济进入寒冬,全球贸易出现负增长。
(二)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的冲击
金融危机向全球蔓延后,西方各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政策,贸易膜材频发,阻碍了全球贸易的发展。同时贸易方式也有传统的贸易方式向电子商务方向发展。各国央行纷纷不断降息,以加大各银行的流动性,可是企业并没有性对容易的在银行取得融资,货币传导机制失效。由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主要是通过短期信贷融资,没有了资金,国际贸易额锐减,导致金融危机开始传导到实体经济上来。
(三)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
中国经济作为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不能脱离外部世界而存在,在这次经济危机中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其中2009年是我国经济最为困难的一年。2009年,我国出口增幅明显下降,由于经济危机西方各国人民都减少了消费,造成外需下降,我国出口随之回落,中国内需又不足,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同时,由于各国纷纷让自己国家的货币贬值,导致一些国家通货膨胀,其中美国为甚。美元作为我国的主要外汇储备货币,使我国外汇储备严重缩水。
二、当前的国际贸易政策及其新取向
(一)国际贸易逐渐回暖
随着各国救市措施的实施,各国纷纷恢复了对未来经济增长的信心。世界经济逐步恢复增长,国际贸易总额不断上升。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贸易体系中来,比如刚刚加入的俄罗斯,贸易壁垒正逐步降低,全球化加速。
(二)新兴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增加
从国际贸易总量上来看,新兴国家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发达国家所占比重逐渐下降,国际贸易正趋于平衡。2011年世界贸易增长慢于预期,只要是因为呈现双速增长的格局,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疲软拖累了全球的生产及贸易活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赠速高于发达国家。全球贸易放缓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有一些是自然灾害和政治动荡,这些原因造成了地区经济短期内的动荡。其次,由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弱于预期,负面消息增多,造成经济放缓,生产和贸易降低。
(三)科学技术、服务贸易、技术密集型产品成为重要的贸易对象
科学技术正成长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高科技产品不断涌现,甚至成为一些国家的主导产业。各国纷纷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力度,不断优化自身经济结构,提升服务产业所占比重,加大对高新科技产品的引进力度,同时加大对科学技术发展的支持力度。提升其在自身经济中的地位,随着各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科技密集型产品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产品
(四)电子商务正逐步成为未来国际贸易方式的主流
出于成本和效率考虑,在国际经济危机时其优势逐步显现出来,并被人们不断地用于国际贸易实践中来,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还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并且不受时间地域限制,拥有巨大的灵活性。由于电子商务有以上的巨大优势,不久之后,其必将引起一场深刻的贸易革命。
(五)区域经济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凸显出来
虽然世界经济仍然没有摆脱经济危机的困扰,但世界各地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彼此来往更加频繁,个地区之间成立了各种各样的经济组织,彼此之间合作深度和合作广度不断加大,投资贸易自由化,促进了本地各国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地区贸易额的提高。
三、危机后的治理措施
(一)优化经济结构,促进贸易结构的调整
目前世界经济尚不稳定,要想降低我国企业的对外依赖性,必须从现在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向内需导向性的经济结构发展,不断扩大内需。各国目前都在不断加大对本国经济的优化力度。我国也应该加快调整经济的力度,优化产品结构,实现贸易产品的多元化,提高贸易的稳定性,引导我国企业向价值链的高端转移。
(二)构筑多边自由贸易体系,加强区域合作
每逢经济危机,贸易保护都会尾随而至。贸易保护并不能解决经济危机问题,反而使其雪上加霜。为了有效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与泛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必须加大对多变自由贸易体系的构筑。降低经济危机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
(三)稳定外贸政策
加大国家的政策支持,继续使用各种鼓励走出去,引进来的外贸政策,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力环境,解决中小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四、结语
【导语】
湖北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信息查询和各批次填报征集志愿时间表
省招办提醒:每个批次的平行志愿在正式投档前都要经过反复模拟和与院校交互,正式投档后考生的录取状态才会发生变化。因此,考生录取信息查询开始时间与录取进程中各批次录取开始时间相比会适当滞后,敬请考生耐心等候,按时间查询。 录取过程中,高校在平行志愿投档后生源不足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投档后因少数考生不符合录取条件退档或投档考生自己要求退档而未完成的计划、平行志愿投档后新增的招生计划面向全体考生重新公开征集志愿。省招办在考生填报征集志愿的第一天下午3:00之前,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公布征集志愿计划信息,县市招办和多家媒体也会公布征集志愿计划信息。
摘 要:目的:通过实证评价皖南地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为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实证依据与对策建议。方法:采集皖南地区4个城市28家机构的相关数据,从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和合理用药等方面选取关键指标进行分析。结果:皖南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良好,大部分患者认为药价有所下降,但仍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结论:建议通过吸引社会药房参与基本药物供应和销售竞争,因地制宜制定省补充目录,规范药品合理使用等多种方式,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关键词 :基本药物;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合理用药
中图分类号:R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171-03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基金项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及实证研究——以皖南地区为例》(SK2012B510)
根据新医改的要求,安徽省于2010年率先在辖区内32个县(市、区)实施了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并选择芜湖、马鞍山两个城市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1]。2012年10月,在国家确定的21个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并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机制等综合改革[2]。本文通过调查皖南地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及合理用药的差异,分析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情况、政策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原因,就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建议。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本研究于2013年初采用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现场调查。定量调查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改革进展,选择皖南地区的4个城市(芜湖、马鞍山、铜陵、黄山),并在每个城市抽取1家二级医院、2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家乡卫生院、2家零售药店进行调研,了解机构配备基本药物的情况。同时在每家医疗机构随机抽取50张处方,了解合理用药情况。
定性资料主要通过对调查机构的负责人、医生(药师)、药房工作人员、以及调研期间前来就诊及购药的居民进行访谈及意见汇总,调查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情况。样本量见表1。
1.2 研究方法
通过收集相关政策文件,梳理安徽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做法和进展情况;运用spss19.0统计软件对定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访谈资料进行分类、归纳和总结。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主要从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和合理用药三个方面分析[3],具体分析维度和指标如表2所示。
2 结果
2.1 安徽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做法
2010年1月1日起,安徽省开始试水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9月,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本研究从目录管理、招标采购配送、价格管理、使用管理、补偿报销、质量监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安徽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做法进行了梳理[4,5]。(表3)
2.2 可获得性
抽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均配备621.40种药品,其中基本药物620.15种,国家基本药物505.75种。乡镇卫生院平均配备551.75种药品,其中基本药物546.78种,国家基本药物406.41种。二级医院平均配备1345.25种药品,其中基本药物587.87种,国家基本药物501.10种。零售药品平均配备1834.11种药品,其中基本药物390.66种,国家基本药物207.62种。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配备率与医疗机构差距明显,表明药店经营基本药物积极性不高。(表4)
2.3 可负担性
可负担性主要通过访谈调查患者对药品费用及药品价格的直观感受,详见表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大部分患者认为药品费用比以前便宜,而二级医院认为药品费用变便宜的(便宜很多和便宜一点)只有38.33%,具有统计学差异。(表5)
2.4 合理用药
从处方用药数量分析,抽样二级医院单张处方平均用药数为2.16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乡卫生院分别为2.92和3.68种,均不超过5种[6]。单张处方基本药物品种数分别为1.41、2.52、3.49.从处方用药结构分析,抗菌药物使用率分别为43.10%、57.20%、67.43%,均超过WHO推荐的参考值范围(20%~26.8%)[7]。激素使用率分别为26.27%、13.80%、11.20%,达到我国合理用药标准0%~48.4%[8]。注射剂使用率分别为25.60%、38.30%、52.34%,城乡具有统计学差异。
3 讨论
3.1 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机构已全面覆盖
调查显示,无论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是乡卫生院,基本药物的配备率和使用率均已达到了安徽省基本药物政策统一指标的要求。同时由于实行零差率销售,人民看病负担进一步减轻。但严格的药品品种以及使用限制可能会影响到基层医疗机构自身的反展,如一些以自配中药处方为特色的基层医疗机构。此外,由于药品使用的限制导致部分病人上转,而上转必将导致诊疗费用的提高,有违基本药物制度设计的初衷。
3.2 零售药店的作用被弱化
无论是政策制定者,还是制药企业,均未将零售药店作为基本药物的主战场。调查中发现,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配置比远远低于医疗机构,仅有的基本药物也被放置在货架底层、角落等隐蔽的位置,甚至还有药店违规加价经营。究其根源,政策的倾斜性是其主要原因,对零差率经营的基层医疗机构政府给予财政补助,而同样迫于竞争压力采取零差率经营的药店却没有任何补偿,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药店人员经营基本药物的积极性。然而,从基本药物可获得的便捷程度来说,零售药店仍具备不可比拟的优势。此外,在药店情境下,消费者主动选择基本药物的主观意识更强。如何刺激零售药店的积极性,应是下一步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3.3 医务人员用药逐步规范,但注射剂和激素使用仍存在不合理使用情况
调查显示,由于没有了药品利润的刺激,“抗生素滥用”与“大处方”现象有所缓解,医生基本能做到对症下药。但乡卫生院的注射剂处方率仍居高不下,可能与医务人员和村民的传统用药习惯有关,访谈中发现,部分村民会主动提出使用注射剂的要求,给处方合理性带来影响。相比较而言,城市居民的注射剂处方率较低,这可能得益于注射剂类用药知识的大力宣传。二级医院尤其是儿科的激素使用率较高,主要与给药方式的改变有关。一方面由于城市空气污染导致小儿哮喘发病率高,另一方面新型的雾化给药方式在儿科逐步普及,这些都造成了儿科处方中激素使用率增高。
4 建议
4.1 吸引社会药房参与基本药物供应和销售竞争
零差率销售使得基本药品供应不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贡献度为零,而且药品采购、贮藏、流动、发放、收费等各个环节还需要消耗人、财、物力,成为机构经济运行中的一个负担[9]。建议继续探索药房托管模式,将基层医疗机构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将政府主导的药房托管模式转化为以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的模式上来,解决医院补偿不足的问题。
此外,受药品利润消失、财政投入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医务人员的收入受到极大影响,也会导致医生的寻租行为,从而变相提高药价。应建立有激励约束配套的医疗机构处方自由外配制度,大力发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吸引社会零售药店参与基本药物的供应和销售竞争,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控制药品服务的合理租值水平[10]。
4.2 因地制宜制定省补充目录,适当给予自选药物空间
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已扩容至520种,更好地满足了居民用药需求。但考虑到城乡居民的用药差异以及医疗机构间发展水平的客观差异,建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级医院应区别对待,制定补充目录时应充分综合考虑因地制宜,补充安徽省城乡居民习惯用的剂型和规格[11]。针对各地基础较好、服务能力强的乡镇卫生院,可以考虑给予一定数量的自选药物空间,纳入基本药物范畴,以保证不至于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而限制其业务能力的发展。
4.3 规范药品合理使用
统一标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和监督制度。大力发展和完善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系统,设置诊断与用药提示、重复用药提示、用药禁忌提示等,利用计算机开展处方点评及医嘱[12]。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普及合理用药知识,逐步引导、改变城乡居民的用药观念,营造合理用药的良好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Z]。2009.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Z]。2012.
(3)代涛,白冰,陈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研究综述[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3,6(4):12-18.
(4)丁宏,张留,陈任。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零差率”销售试点的成效与建议[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0,30(7):532-534.
(5)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版)[Z]。2010.
(6)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Z]。2010.
(7)王慧媛,田德蔷,赵志刚。我院门诊处方合理用药指标干预调研[J]。中国药房,2008(20):1592-1594.
(8)罗莎,罗珊,马爱霞。浅议合理用药与国家基本药物政策[J]。中国执业药师,2010,7(12):46-48.
党的十指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再次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审批流程监管,严格把关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审批行为,推进行政审批公开运行”。新一届中央政府把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作为开门第一件大事。
一、我国行政审批改革现状
1.政府职能大幅缩减
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先后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6批次的清理。2013年以来,新一届中央政府继续加大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看出,从2001年改革至今,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缩减,从各变迁事件来看,“完全取消”占压倒性优势,“合并新增”占比很少,这体现政府职能大幅度缩减,放松政府管制取得了重大的突破,社会和市场获得了更大的自。
2.审批收费逐步取消
改革之前,我国各项审批收费的且额度比较高。经过改革,伴随着审批项目的取消,对应的收费亦不复存在。财政部和发改委共同出台了《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决定撤销103项收费项,湖南省又一次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62个项目进行取消,这一举措使政府少收费十多亿,广州市取消包括自学考试在内的22个行政事业性收费,此举为本市企业和市民减轻负担约1.7亿;山西省对小微企业进行为期三年的免征登记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新疆2016年全面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等。
3.服务中心广泛建立
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办公、不断创新、项目阳光、高效”的发展模式。利用这种审批模式,不仅能够使服务更加的透明,而且异常的便捷和迅速,缩短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服务中心设立服务咨询台,为群众提供咨询,代填写服务,最大限度实现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进一步推行政府职能转变,实现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为民办事的良好效果,着力构建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二、我国行政审批改革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行政审批改革仍未完成
虽然经过数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但行政审批改革事项在绝对数量上保留下来的仍有不少,目前还有770项行政审批项目运行,还有一定的精简余地。社会和市场可以自治的职能送还给社会主体和市场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不过就目前所剩行政审批事项来说,仍存在一些社会和市场能够自律管理的审批项。这些审批事项的存在都表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仍存在着很大的空间,职能转变的任务还应继续。
2.行政审批职责体制不健全
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尽管有数字上的重大变化,但在实质落实上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在行政审批权力下放过程中,普遍存在有利益的事项抓住不放,无利益的事项尽量推到下级部门,相应责任也向下推诿,权责不对等造成下级部门往往由于不用承担最后责任而审查不严、敷衍了事,而具有终审权的上级部门又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况无法把关。由于审批事项下放权责体系不清晰,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甚至采取放而不管的态度,事后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出现监管难和假下放,实际上群众办事并没有真正得到方便。
3.行政审批监督体系不完善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7-0187-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政府经过几次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显滞后,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影响整体改革进程的掣肘环节,其他领域的改革攻坚都有赖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新时期深化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比较丰富而庞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总体上看,主要涉及到政府职能、机构设置、政府管理和政府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职能问题
政府职能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问题。中国政府在转变职能方面必须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要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规章和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权和行政行为,使政府能够依法履行各项职能,包括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各方面的权益,依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等,确保行政管理体制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2.创造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才能使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持良好的心理预期,促进投资和消费健康发展。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经济平稳发展,促进社会不断进步。
3.保护好环境和生态。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持久、和谐的环境与条件。这是各级政府必须切实负起的责任。从各国发展经验看,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往往忽视环境和生态保护,造成长期的严重后果。我们决不能走先污染破坏再治理恢复的老路。我们已经有过这方面的教训。
4.努力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把提供人民群众必需的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切入点。通过制度和政策安排,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保护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创造力,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别要着力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二)政府机构改革问题
1.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政府是中国的基层政权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已经进行了三次全国范围的乡镇机构改革。2004年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了乡镇机构改革的试点。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一项根本措施。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思考和明确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
对于乡镇政府的机构设置不能有太高要求,就是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不要增加。可以减,不能增,控制住规模。乡镇事业站所改革问题,七站八所,主要强调的是分类管理。要区分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事业,提高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
2.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已经明确指出,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三)关于完善决策、管理机制和建设法治政府等问题
1.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决策是政府管理的基本活动之一,正确决策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政府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集中的统一,坚持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的统一。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当前要着力健全五项制度:一是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制度,二是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三是重大决策的事项听证和公示制度,四是重大决策的事项专家咨询评估制度,五是决策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通过健全有效的制度,确保各项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开性,确保各项决策真正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保各项决策真正落到实处。
2.进一步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政府管理创新,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治理商业贿赂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坚决防止和抵御商业贿赂渗透到政府系统。要按照“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突出重点、明确任务,措施配套、深入推进”的总体要求,把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落实到位,尤其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工作;对保留的项目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确保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3.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建设法治政府既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巩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的客观要求。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着力把握好两点: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政府职能,健全各项制度,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从体制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二是加强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制,要明确各级行政首长作为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纲要各项要求的具体职责;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决策权限,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确保依法决策;认真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坚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坚决撤销或变更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决定;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及时修订或废止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关于政府绩效评估问题。对政府绩效进行评估,是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有效方法。我们必须着眼于建立一套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中国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当前,要重点把握并研究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明确绩效评估的具体内容,设计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人员的绩效评估标准。二是坚持把群众公认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根本原则,同时处理好上级评估、同级党委和人大评估、政府自己评估与群众评估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对公务员个人绩效评估中行政领导与群众评议之间的关系。三是努力提高绩效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有效性,把绩效评估的结果与行政问责制和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升降去留、奖励惩戒和改进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正确的导向和良好的政风。
5.关于施政理念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上,把更多的财力和物力用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要善于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解决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善于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现发展目标,善于在基层群众的实践中总结发展的规律;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公平正义作为执政的核心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处理好的若干关系
1.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坚持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统一,认真吸取过去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研究在行政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加强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回顾
综观我国近十年来的财政体制改革脉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的改革进程:第一阶段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目的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第二阶段是1998年开始推行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其目的是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这两个阶段的改革都获得了很大成功,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效分析。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原则,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二是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革为能够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分税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体系。
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首先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改革之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税种较多、税率难定、重复征税、随意减免等问题十分突出,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首先是简化税种,从过去的三十多个简化到18个税种;其次是改产品税为增值税。产品税是按一个个产品大类来征税的,其缺陷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确定产品的税种和税率十分困难,并且有产品就要征税,无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适用于所有的生产和经营环节,税种单一,税率简单,且前一道产品所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后一道产品出售时,可以凭发票扣除以前交的税款,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工商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的复合税制,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工商税制确立后,我国按税种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体系。基本内容是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归中央;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归地方;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分享,分享比例是中央得75%,地方得25%。整个分税制改革,采取渐进的办法,即以 1993年为基数,基数内的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同时,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增量三七分成,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2001年又实施了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改革。对2002年的所得税增量,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对2003年的增量,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自此,我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经过实践的检验,我国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建立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这一改革的成功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实行的以减税让利和财政退让为主要特征的财政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模式,逐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1978年至1994年,我国财政收入占 gdp的比重,从 31.2%一路下降到11.2%,财政不断积弱,各级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明显的或者隐形的赤字,财政困难已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改革后,1994年至2001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了2.14倍,年均增长17.8%,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l%。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我国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政策提供了能力。二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均快速增长的双赢的财政体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1994年到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从2906亿元增加到8583亿元,增加了1.95倍,地方财政收入从23 12亿元增加到7803亿元,增加了2.37倍。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以前的最高38%左右提高到近年来的50%左右,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对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又进行了一些改革。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镇统筹费等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先期试点的地方改革表明,这项改革规范了农村的分配关系,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人均减负率一般在30%左右,农村“三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对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是进一步调整税制。如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半或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连续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由原来的8%左右提高到15%左右,等等。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进展分析。
1998年以后,财政改革的重点转向财政支出体制,目标是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推行部门预算;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是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部门预算,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统一性,部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全部在一本预算中编制,所有收支项目都在预算中反映出来。部门预算经过人大批准后,对该部门的收支项目安排就具有法律效力,从预算执行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都必须接受法律监督。从2000年开始,我国中央和省两级逐步推行了部门预算,有些市、县也开始编制部门预算。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由国库直接支付,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财政部门加强了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活动的全程监督。2002年,中央在38个部门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许多地方也积极进行了改革探索。与此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支持了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