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4-03-30 09:33:4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篇1

    第三条  诊疗项目是指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纳入本市《诊疗项目目录》的,应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并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本市《诊疗项目目录》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五条  本市成立《诊疗项目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中医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市《诊疗项目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诊疗项目目录》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对《诊疗项目目录》增补和删除的诊疗项目进行审定;负责《诊疗项目目录》审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诊疗项目目录》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本市《诊疗项目目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诊疗项目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名称采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

    第九条  纳入本市《诊疗项目目录》中的诊疗项目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诊疗项目是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乙类目录”的诊疗项目是可供临床诊疗选择使用,效果确定,但需适当控制使用的诊疗项目。“乙类目录”中的部分项目,按照临床适应症、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予以限定。

    第十条  本市参保人员使用《诊疗项目目录》中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使用“甲类目录”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使用“乙类目录”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已列入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以下简称《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列入《诊疗项目目录》。

    第十二条  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诊疗项目,并要求列入《诊疗项目目录》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诊疗项目目录》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文件;

    (二)市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

    (三)卫生部门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许可证》及《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四)其他有关的技术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有关材料审核后,由《诊疗项目目录》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篇2

(作者系省人大代表、辽源市中医院副院长)

尽快将针灸、推拿恢复为基本医疗项目

姜瑞芝

2006年1月底,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诊疗目录的通知》。通知中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对预防保健和辅治疗项目进行清理,由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调整为丙类项目。这样就将针灸、推拿等祖国医学治疗项目从基本医疗项目中划出,列为辅助医疗项目。本人认为此项规定欠妥,因为:

1.针灸、推拿属于祖国医学中的传统项目,属于纯中医特色,是治疗痛性疾病以及疑难杂症的一种有效的治疗方法,如面神经麻痹、神经性疼痛、失眠等。

2.推拿是治疗脊柱疾病、软伤科疾病的一种最简捷、最有效、价格最低的治疗手段,如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肩周炎、软组织损伤等。

3.针灸、推拿现已列为国家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适宜诊疗研究项目,目的是为挖掘整理祖国医学遗产,现已将这种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法列为国家科技部“十一五”重大攻关课题进行研究、开发、应用。

4.针灸、推拿现已列为祖国医学保护项目。

5.针灸、推拿在国外已列为基本医疗项目。

篇3

    第三条  特殊检查指采用大型仪器诊断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4、螺旋CT;

    5、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6、医疗直线加速器;

    7、彩色多普勒仪;

    8、动态心电图仪;

    9、多聚酶链反应检测(只限于乙肝病毒DNA和丙肝病毒RNA检测);

    10、其它单项特殊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并符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检查。

    第四条  特殊治疗是指因病情需要而采取特殊方法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治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襄扩张术;

    4、心脏起搏器和其他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5、体外震波碎石治疗;

    6、高压氧舱治疗;

    7、体外射频治疗(只限于重度前列腺肥大);

    8、心脏激光打孔治疗;

    9、抗肿瘤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

    10、其他单项特殊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并符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治疗。

    第五条  以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安装普及型人工器官和心脏起博器以及施行器官组织移植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  特殊用药是指使用国家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乙类药品”。

篇4

[中图分类号] R197.32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6(a)-0175-02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制度实行后,军队医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1]。江苏省政府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到2015年,全省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率要达到98%以上。准确及时地服务广大医保患者,最终达到参保人员满意、医院满意、医保经办机构满意“三满意”,是医院面临的难点问题,也是医保工作的终极目标[2]。本院是扬州地区唯一一所部队医院,是扬州市及周边地区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医院,但由于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和不同种类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同,报销比例也不相同,医院医保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因此,本院注重从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入手,多措并举,努力做好医保服务工作。

1 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有健全的医保管理组织。成立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副院长主抓,通过各种会议强调医保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建有医保办公室,由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办事细心的干部负责医保工作;科室由医护骨干担任医保工作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医保患者就医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医改形势和不同地区不同医保政策调整,医保办不定期对科室医保负责人进行相关培训,传达新医保政策,分析医院医保业务形势,交流医保管理经验;根据不同地区医保政策和要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可行的落实措施。

2 注重做好服务环节管理

一是住院处工作人员在办理住院登记时,仔细询问患者地区归属、有无参保、哪类医保等,准确选择患者费别,并在患者姓名后加注指定标记,便于临床医护人员识别。患者入科时,该科的医护人员就能在医生工作站和护士工作站知道患者的身份和费别。二是开展入院宣教。首先在办理入院时,医保办工作人员根据不同医保对象告知相应的医保相关政策,并发放相应的宣传资料(主要是医保政策和报销比例等)。患者进入科室,责任护士还将进一步进行宣教,最后经治医生会与患者再次沟通,了解情况签署相关协议。三是充分发挥医保办的职能作用,医保办人员能够经常深入临床第一线,及时协调解决医保工作中的存在的具体问题。

3 强化医疗行为监管

3.1 依托信息技术强化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管理

一是把各种医保和新农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库放在医院信息系统医生工作站公共网上,便于医生随时查阅。二是为临床医生更加执行医保政策提供支持,本院信息科以不同地方医保信息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目录字典库为基础,开发《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提示系统》,并嵌入“军字一号”医院信息系统医生工作站中,医师在下达医嘱或开据处方的同时可实时掌握各类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在医保目录内的报销比例、个人自付比例、药品限制条件等。

3.2 积极做好医患沟通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医师履行告知义务也是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3]。医生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对自费诊疗项目和医保范围内特殊诊疗项目的必须同患者或家属做好解释,签定自费项目同意书,并注明费用和数量,以免在最后出院时引起纠纷。

3.3 实行人均费用控制管理

医院承担着提供医疗服务和控制医疗费用的双重作用[4]。医院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同时又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载体”,与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5]。医保和新农合服务协议对患者人均费用标准和报销比例有具体要求,也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根据各专科特点和前两年的费用情况,制定不同专科的人均费用标准。医保办按月对各科室医保费用进行统计,反馈给各科室主任,以利于科室主任作出正确的调整决策,加以控制,医院按季度对科室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强化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管理,利用医院行政例会等时机讲评医保服务工作。利用医疗质量检查时机检查“三合理”落实情况,防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医保检查中属于违规的、经院医疗质量考核组审查确属不合理,按照目标考核办法对该科室或个人进行处罚,并在内部网上进行公示,医保患者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水平。真正让医师做到“一手拿听诊器,一手拿计算器”,为患者治疗疾病的同时,避免不合理费用的增长[6]。

4 重视医保病历管理

病案真实和比较完善地从医疗角度记录了患者的整个医疗过程[7]。目前,一些国家的医保部门将审核病案作为监督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重要手段[8]。一是医院定期组织科室医保责任人进行医保病历互查,重点查医嘱、报告、收费、病程记录等是否一致,使用需个人自付药品、材料是否签定《知情同意书》,有限制条件药品使用是否符合条件等。二是积极做好医保审核存在问题整改,对医保审核出来的问题,医保办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或当事人,分析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对具有普遍性不论在哪个科室或个人容易疏忽的问题,在医院的网上进行公示,让大家引以为戒,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三是加强与地方医保部门的信息沟通。目前,不少地区医保部门对各级医疗机构医保管理情况的稽查、病历审核都由保险公司负责,但由于保险公司人员对物价政策、医疗专业知识等掌握的不全面,加上不同级别医院、不同医师的技术水平的差异等,保险公司人员难免会发生误判、误扣等。医院医疗管理、物价、医保等部门联合与医保部门协调,提出医院的意见,争取医保部门的理解,防止给医院造成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医保管理涵盖了医院管理的诸多领域,需要多方努力,持续改进。本院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医疗行为,构建了和谐的医患关系,保证了参保患者利益,为医院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2012年上半年医保业务同期增长30%,医保人均费用下降约12%、医保可报销费用提高了约15%,参保患者满意率保持在95%以上。

[参考文献]

[1] 吴顺久,贾氢,张云宏,等.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军队医院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 医院管理杂志,2011,18(4):357-358.

[2] 李愉,褚晓静,雷敏,等. 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促进医院建设发展[J]. 中国病案,2010,11(5):61-63.

[3] 朱衍馨,王与荣,杨国斌,等. 提高病历质量防范医疗纠纷[J]. 医学研究生学报,2005,18(1):47-48.

[4] 栾瑞,高峰,曲松涛. 医疗保险患者医疗费用控制方式探讨[J]. 中国卫生经济,2010,29(3):43-45.

[5] 刘键,高东宸. 医疗保险制度对医院的影响与对策[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1,17(5):268-271.

[6] 孙玲,任渝江,郑波,等. 医保工作中常见问题的防范措施[J]. 西南国防医药,2011,21(8):900-901.

篇5

一、关于职工工伤的规定

在我国,不论是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都没有界定职工工伤的概念。而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何种情形下,可以视为工伤;何种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保险办法》第8条规定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9条规定了6种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5条规定了3种视为工伤的情形,第16条规定了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我国法上,职业病工伤的一种。

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发现,二者规定的工伤情形大同小异,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区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而《保险办法》没有作如此的区分,而是一体的规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比《保险办法》显然要窄得多,体现了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控制,以体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如《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保险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是犯罪或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显然“违法”包括“违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还可能包括其他的违法行为。而《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该要件必须导致职工伤亡这个结果发生时,才能得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另外一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是,《保险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因为前者制定在先,后者颁布在后,所以,不能严格适用上述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行政法规的《保险条例》颁布后,作为部门规章的《保险办法》自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依据。认定工伤的依据是《保险条例》。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则是指职工非职业原因而患病或者非因工伤而受伤的情形。

三、职工工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的规定。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

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待遇规定。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据此,只要企业职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同时适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第1条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并用。

3、医疗待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3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根据《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具体包括: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保险项目意见》)第1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治疗项目:

第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第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具体由《保险项目意见》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第2条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西药、中药和中药饮片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

篇6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244-02

一、引言

伴随着现代社会人口的老龄化,疾病谱的演变,不断发展更新的医疗技术手段,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的释放,医疗成本持续升高,导致了很多城市出现了医保资金收不抵支的情况。自2009年以来,国家提出“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的新医改方案后,政府对医疗卫生支出的投入在逐年地增加。财政决算数据显示,2009年到2015年全国各级的财政医疗卫生支出累计达到56400多亿元,年均增幅高达20.8%。但是或许是由于我国医保管理体制和机制存在管办不分、基本医保独家垄断的原因,有关部门并未真正地重视医保付费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从而导致广受诟病的总额预付现在已经遍及全国,而按病种付费却倍受冷落,按人头付费则更是无人问津,导致了最终结果只能是:虽然各级政府的医保投入在逐年增加,可是医疗的保障水平并未得到有效提高,群众看病的负担依然十分沉重,大家仍然在反映“看病难”、“看病贵”。

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背景

医保,顾名思义是对医疗的保障,它内嵌于整个医改体系,与“医改”始终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医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医保的付费方式是关乎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关键。过去我国主要是按服务项目对医疗服务付费,以服务单元付费为主的医保支付方式,主要根据医疗机构住院人次进行偿付,即:医院开具了一个治疗、检查、药品,医保逐条支付这些治疗服务项目,这属于后付制的一种方式。而后付制存在的最大弊端,就是大检查、大处方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医院的收入就越高,就可能使医院和医生在补偿机制不合理的条件下提供过度服务。这种方式实施多年来,控费效果不理想,医保基金支出呈现大幅增长态势,并引发了群众医保权益受损、新技术开展受限、医疗资源浪费严重,最关键的是导致医疗费用急速上涨,医保基金支付风险加剧,医保基金难以持续。所以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更好地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应该采取的办法是从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切入,让医院和医生迸发内在的控费动力。

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方向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作为社会体制改革重点突破项目,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加快推进按病种付费方式,实现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保障参保群众较高质量的就医服务需求。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展开:

一是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总额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基金预算和费用结算管理,综合考虑近三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费用结算情况,结合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安排,合理确定、分解基金总额控制指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不断提升总额控制管理水平。综合考虑风险调剂金、异地就医、门特项目、大病保险等费用以及各类支出风险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总控指标,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政策,鼓励医疗机构提供规范服务,严格控制过度服务,实现由“要我控费”到“我要控费”的转变。

二是全面推行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按病种付费方式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和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要将总额控制与病种分值付费相结合,进一步提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效率,同时推进各医院的医疗管理服务水平上一台阶。

三是建立对医疗新技术的单独结算制度。通过建立协商谈判机制,对新技术、新项目、重点学科等医疗业务开展进行重点扶持,通过专家评审、协调谈判、成本评价等方式,按合理利润和成本方式单独给予定价的特殊病例结算方式,全面促进新技术、新项目、重点学科等医疗业务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造福百姓。

四是大力推进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按人头支付是指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医院服务的人数,约定期限向医院支付一笔固定费用,依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门诊统筹资金分配按照人头、按月下达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将基层医疗机构的转诊率、费用控制率等纳入医保结算考核激励范围,并控制在合理水平。这种方式可以“控费”,但会诱使医院方面不去选择重症患者。

五是完善和改进门诊特定项目的结算办法。按照“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原则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总量调控”的结算办法,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协商谈判方式根据门诊特定病种的总定额和上年度实际平均支付系数,并综合考虑当年门特评审通过率等因素进行包干结算,超支或结余部分医保与医疗机构按约定比例进行分担或奖励。

六是着力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按项目付费。按项目付费是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的重要基础。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合理确定支付比例。对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支付比例。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快实施医疗费用监控和数据挖掘系统建设,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收费清单定期抽查制度,重点加强对急危重症、使用高值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的医疗费用的审核,防止过度检查治疗,防止医疗机构分解收费、乱收费。协同推进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机制建立,实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

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影响

实行科学合理的医保支付方式,可以带来四个方面的利好:一是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二是鼓励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诊疗水平;三是改变医院激励因素,提高医疗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促使医院走集约化道路;四是提高病案管理质量,促进信息化、标准化管理。由此可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减轻群众看病负担的有效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赵云.医疗保险付费方式与公立医院体制机制适配性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23-31

[2] 李维玉,林显强,陈芳.我国现行医保制度中供方支付方式改革探讨.经济师,2016(8)

[3] 胡爱保,王满红,李素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的多元化探讨[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1,19(3):253-254

[4] 黄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机制探讨.财经界:学术版,2016(10)

篇7

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参保人员覆盖面越来越广,与医院联网实时结算的医保机构越来越多,医保管理制度和手段日益完善,内容逐步细化,要求越来越高[1]。在进行实时信息传送和费用结算的基础上,通过对参保人员就医费用进行人工或计算机审计,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不合理行为进行审核监督管理,促使医院对医保病人的管理渐渐深入到各个医疗环节。因此,完善医保信息系统,提高医保系统的管理显得极为重要。

1 医保信息系统介绍

(1)总体结构。

医保中心通过城域网与医院联网,同时在医院端配备前置服务器,实现医院与医保中心的实时交易。

数据交换通过中间层DLL接口实现,采用定时刷新和实时数据交换相结合的方式。收费项目、病种信息和政策参数由医保中心提供,医院建立对照关系,定时交换,及时更新。

(2)医保业务流程。

医保病人的就诊结算业务流程与普通病人结算业务流程的区别在于其必须依赖医保中心结算业务的成功。通过医院和医保事务的一致来保证双方数据的一致性,利用业务对帐查找并消除不确定因素造成的数据不一致。

(3)医保信息系统业务功能。

①挂号、门诊收费:首先验证医保病人身份的有效性,上传挂号或门诊诊疗项目,结算成功后打印收费收据和结算支付清单。

②住院登记:住院病人完成HIS端住院登记后,同时将相关住院登记信息上传医保中心确认。

③费用上传:住院医保病人的费用明细应及时上传医保中心,每日定时在业务空闲时段(午夜)自动批量上传,未能上传的明细记入日志文件,以便及时分析上传失败的原因;出院结帐前手工上传当日发生的未上传费用明细。

④出院结帐:出院结帐前,补充上传病人的出院日期、出院诊断等有关信息,结算完成后,在HIS端和医保端作相应出院处理,打印收费收据和结算支付清单。

⑤结帐汇总:收费人员下班前,与医保中心进行日结对帐,对帐平衡后,汇总当日结算单,上交现金,完成财务上的“日结日清”。

⑥审批业务:审批包括特殊业务和转诊转院审批。特殊业务是指需经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其费用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业务项目,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用药。转诊指转往外地就医,涉及外地医疗费用报销。

⑦字典维护:根据各医院之间情况,将HIS使用的疾病编码、收据项目类别、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虽有标准与医保中心目录匹配,建立对应关系字典[3],日常进行必要时增加、删除和修改。由于涉及医院和医保中心的结算准确,也关系到病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⑧统计上报:每月统计各类医保病人结算单据,形成统计报表,上报各级医保管理机构,以便医保费用的拔付,双方报表必须核对无误。

⑨医保拔付费用和拒付费用管理:将医院统计上报的申请拔付费用与医保实际拔付费用、缓拔费用、拒付费用登记汇总,加强对拒付费用的管理。

2 依托信息平台,加强医保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医院通过对内提高医务人员的医保管理知识,对外大力宣传医保知识,做到内外兼修,为医保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不断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由于医保政策的复杂性、管理机构的多重性和参保人员待遇类别的多样性,不管是医生还是病人都很难全面掌握每一条医保政策,也不可记住每种药品或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适应症、限额等医保属性。而一旦造成失误,不是病人多付冤枉钱,就是医院遭遇医保中心拒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借助信息系统辅助功能的支持。

①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

信息系统在各个医疗环节对那些需要控制的收费项目,提示必要的警示,限制或禁用信息,提醒医务人员作相应的调整。

②费用管理。

费用管理事关医院经济收入,需医疗、财务和信息等部门合作才能完成。分未结算费用和已结算费用管理两方面。

未结算费用管理主要针对在院病人住院费用的管理。同时,为住院病人提供每日费用清单,提高住院收费项目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医院利用医保病人预交金预警机制,对已拖欠费用的病人发出警示。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医院的经济损失。

已结算费用管理包括每月统计上报和拒付费用管理。统计上报定期以报表的形式将数据上报医保中心。同时,定期对拒付费用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原因,改进监控措施和管理手段,减少拒付费用的发生。

3 讨论

我院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涉及医保中心和医院医疗、财务、物资、信息等部门,随着各项功能的完善,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优化就医流程,简化结算手续[4],最大限度地满足就诊病人的医疗需求;另一方面,能协助医务人员掌握和遵守各项医保政策,把握好“诊疗选择”和“费用报销”之间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费用拒付;另外,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结合医保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协调医保管理机构和医院各部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做好医院医保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焦卫平等.三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的现状与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2007,6:42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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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目标:全面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与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兼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参保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普通中、小学的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在本市上学一年以上,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在城镇居住三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农村户籍的非从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省、市属大中专学校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县(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我市农村人员,因各种原因转为城镇户籍的(含被征地农民),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缴费期及享受待遇期满后,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使用。

2、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市级风险调剂金按当年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5%筹集,用于调剂各县(区)统筹基金超支缺口。

三、统筹标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统筹标准为:

1、城镇居民(含婴儿)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每年6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5元;城市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每年2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每年2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20元。

2、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年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属院校省财政补助40元;市属院校及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的儿童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县(区)属院校及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0元。

属于低保对象的各类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每年1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10元,县(区)财政补助5元;重度残疾的各类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每年1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5元,县(区)财政补助20元。

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居民和学生个人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二)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从再就业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三)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和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四)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进行调整,调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财政部门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用于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

(二)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拨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并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的计息办法计息。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用款申请计划,及时将资金拨入社保经办机构的支出户。

(五)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风险基金调剂制度,逐步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基金风险预警制度和基金征缴管理制度,完善基金收支分析报告制度,做好基金收支预测,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六)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对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基金使用和医疗服务管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风险调剂金和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基金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提取市级风险调剂金后,再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提取建立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基金单独列帐管理,用于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最高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补助。剩余部分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的费用。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按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儿童用药增补品种目录》执行。

(三)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负担比例。

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本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600元。异地就医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2、最高封顶线和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费用最高封顶线为28000元,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元。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享受出院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3、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的比例报销。各类学校的学生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再提高10%,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或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及探亲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在同级别医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

(四)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救治费用中符合支付范围的部分,按40%的比例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上规定给予报销。

(五)特殊疾病门诊费用补助。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或组织)移植等特殊疾病在门诊放、化疗、透析、抗排异治疗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部分,按50%的比例在统筹基金中给予补助,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

(六)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最高封顶线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部分,按40%的比例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限额为15000元。

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七)建立缴费年限和享受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参保居民缴费满一年以上、且连续缴费的,每多缴费一年,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提高1%,但最高不超过5%。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运行情况和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应适时调整住院费用报销标准。

(八)各县、区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可分批分期为参保居民免费进行健康体检。

(九)已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又办理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学生及其他城镇居民,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报销。

(十)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的费用:

(1)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报销项目个人自付20%、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

(十一)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的;

4、因酗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性传播疾病治疗的等;

5、因美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

6、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十二)本地区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流行性疾病和其他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政府拨付专款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风险共担、方便就医的原则,实行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管理,具体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办法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诊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十四)各县(区)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六、参保和就医

(一)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个人缴费部分按学年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社区组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个人缴费部分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商业银行)缴清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人员再次参保的,在一次性足额缴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满三个月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四)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及探亲期间,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所在街道(社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急诊急救除外),需要转诊时,可由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转院,病情相对稳定后,也可转到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六)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协查制度。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可以委托住院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协查。受委托的医保经办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异地住院人员进行稽核,防止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欺诈行为。

七、工作职责

市、县(区)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调整和组织实施工作,对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

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对贫困居民或残疾人医疗费用的减免政策和就医优惠政策,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困难居民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以及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

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各类学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工作。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重度残疾学生、儿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组织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工作。

大、中专学校负责做好本校学生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的收代缴工作。

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参保人员个人基础资料审查、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工作。

八、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市上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审计、残联、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组织专门力量,加大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力度。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实行经费与工作量挂钩,建立街道包社区,社区包片区和楼群院落、学校包学生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和经办能力建设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编委、省劳动保障厅甘机编办发(20*)66号通知要求,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同级财政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加强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方便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支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提高管理手段和服务质量。

(三)各县(区)要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和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在社区、学校、企业和家庭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和意义、指导原则和各项优惠政策。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篇9

1、医疗服务领导机构重视不够

医疗服务领导机构对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重视不够,特别对医疗基础性工作缺乏检查和监督,致使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重效益、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考核指标不健全,医保管理同医疗质控管理未能很好的结合,奖惩不明,缺乏激励约束作用;部分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不熟悉、不了解,在执行政策中,对“参保病人须知”讲解宣传不够,甚至存在误导患者的行为;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规章制度检查落实不够;以致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效益不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欠佳。

2、医疗机构改革不到位,存在“以药养医”问题

医疗机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健。我国的医疗机构目前还是医药合一的体制,医保基金的支出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实现的,但由于目前医疗机构改革不到位,医疗机构“以药养医”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一些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收费标准提高后,药品的虚高价格至今仍未完全降下来。据相关资料表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55%左右,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利润高达28%,巨大的利润形成了医院经营过度依赖药品收入的局面,也使得少数医院和少数医生的行为发生扭曲,给医保病人作无针对性检查,开不合理用药等,造成医疗费用急剧攀升,个人负担加重,导致患者对医保改革不理解、有怨言。

3、医疗费用负担重,次均费用过高

在医疗保险统帐结合模式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缺乏医保启动垫底资金的补偿机制,致使参保职工、特别是老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偏少,一些体弱多病、长期用药患者无法承担门诊医疗的高额费用,个人支付现金过多,造成一些参保职工有病不敢或不愿去看,只好到药店买药自行治病。在住院医疗方面,由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不规范和少数医生行为的扭曲,一些病种本来可以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治,医院却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品和一次性材料,设置和分解诊疗项目。一些患者本来可以不检查或少检查的,医院或医生为了眼前利益扩大无针对性检查,也直接造成了参保人员在住院费用中个人负担目录外各种费用过多,自付比例增高,平均达35%。由于存在上述原因,造成医保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病,事实上存在医疗费用负担重、次均费用过高、受益度偏低、可报比偏低和单病种超标的问题。

4、医保制度执行不严,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病人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项目签字制度与一日清单制落实不到位;有的定点医疗机构核验住院手续把关不严格;临床检查、用药指征不明确,存在不合理检查、治疗;参保病人处方书写不规范,项目缺失、所开药品与治疗疾病不符;冒名开药、不对症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和离休人员大处方、病人出院超剂量带药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医院甚至存在着挂名、冒名住院、编造制假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

5、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难度大

1999年由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这一规定在一些地市医保统筹地区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地市级综合性医院不多,参保人员住院大多集中于此,这样的医院如发生违反规定甚至是骗保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很难取消其定点资格,处理违反规定难度大。

二、解决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办法

1、深化医疗机构改革,建立良性、健康运行机制

要坚持“三改并举”,深化医疗机构改革,加快体制改革步伐,扭转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运行机制,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降低医疗总费用的前提下,把体现医务人员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价格提高到比较合理的水平,降低药品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重,建立一个良性、健康的运行机制。

2、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当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要严格完善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内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与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管理,重点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协议中规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相挂钩。要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依据考核情况,每年评定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对考核结果优异、参保人员满意率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并以适当形式通告公众;对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参保人员满意率不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问题严重,考核结果较差、参保人员满意率很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3、加强检查,解决医疗费用负担重

卫生、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其医疗行为,严格履行定点协议,自觉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杜绝医生开大处方、重复检查等不规范的诊疗行为,引导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把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努力解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重、次均费用过高、受益度偏低、可报比偏低和单病种超标的问题。

篇10

一、国外医疗卫生体制的财政保障机制

发达国家的医疗卫生体制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发展中国家卫生体制由于还处在不断探索中,大多在德国模式和英国模式中选择,呈现出混合特征。以下是三种模式:(1)德国模式:社会健康保险体制。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从解决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入手,建立国家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目前世界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模式。涉及到公共财政部分如下:第一,筹资机制。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税占70%比例。保险税根据收入按比例征收,且不是风险税率。保险税由雇主和雇员各缴费50%。私人医疗保险占卫生筹资的7.1%。第二,卫生总费用。自国家统一以来,卫生总费用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第三,政府补贴。德国政府根据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2011年政府对医保资金投入为153亿欧元,约占医保总额的10%。(2)英国模式:国民卫生服务体制。医疗卫生资金主要通过税收与服务提供均由政府负责、全民覆盖和人人公平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实行这种医疗卫生体制的代表性国家主要有英国、瑞典、意大利等国家。第一,筹资机制。财政支持74%以上来自国家税收。近年来政府要求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税,税率为保险费总额的5%。该比例逐年上升。消费者付费项目包括处方药、眼科服务和牙科服务。处方费统一价格进行收费。第二,预算管理。目前,作为普通公共支出计划的一部分,预算每3年制定一次;部门预算是通过财政部长和相关部门部长间的协商后确定的;不严格的列出其收入或支出的用途;预算可在3年内调整。第三,卫生总费用。2003年,英国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0%,人均卫生总费用为2428美元,在发达国家是比较低的。(3)美国模式:商业健康保险体制。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建立了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但绝大多数国家只把它作为社会健康保险制度或国民服务体制的补充,只有美国将其作为医疗卫生体制的主体,人们称之为“美国模式”。第一,筹资机制。20世纪60年代建立了面向65岁以上老人和残疾人的医疗照顾制度、面向穷人的医疗救助制度和针对低收入家庭、儿童的健康保险制度,以弥补商业健康保险制度的不足。第二,卫生总费用。美国医疗费用增长的脚步在2003年放慢就,标志着国家卫生总费用增长率7年来首次出现下降。美国卫生总费用为全球最高,近年来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二、国外财政支持医疗卫生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稳定长效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一是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建立稳定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二是保障城市社区和农村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使医务人员全身心地投入到健康服务中去;三是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给予补助,帮助他们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四是加强医学科研,提高基础和临床攻关能力,支持重点医药技术研发;五是大力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为实现传承和创新两大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六是中央财政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实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2)合理划分各级财政的卫生医疗责任。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由中央级和省级财政为主承担主要的卫生医疗支出。考虑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涉及到经济社会、城乡协调发展的大局,目前各级财政特别是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更多的卫生医疗支出责任是可行的。(3)针对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对于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应由政府向全社会成员免费提供;对于基本医疗服务,应以政府投入为主,针对绝大部分的常见病、多发病,为全民提供所需药品和诊疗手段的基本医疗服务包;对于非基本医疗需求,主要通过鼓励发展自愿性质的商业医疗保险,推动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保”。(4)建立健全卫生医疗经费支出监管机制。一是建立项目管理制度。二是建立预算绩效评估制度。三是规范强化医疗机构财务监管。

参 考 文 献

[1]饶克勤,刘新明.国际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中国[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