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30 17:47:0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工业噪声防治,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是切实加快合作发展。重点推进企业生产装备与过程信息化、企业管理信息化、产品流通信息化特别是四市要牢固树立“融入大、合作共发展”理念,要大力推进企业、行业和区域等层面深度融合。按照抢抓国家推进区域发展政策机遇、主动组团融入水经济区、加快一体化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加快《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实施步伐。
二是积极拓展合作领域。扎实推进区内骨干企业、重点园区间的项目合作、依托西洽会、欧亚论坛、兰洽会等重大招商平台,要积极构建跨部门、跨区域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两省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的作用,积极扩大双方在重点领域的互利合作,支持投资者参与区域优势特色资源的开发。四市要紧紧围绕水经济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充分动员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产业配套、提供服务、要素互补等方面拓宽融合发展的新领域。
三是扎实奠定合作基础。统筹衔接基础实施规划与建设时序,要充分发挥两省在基础设施及人才方面的优势。协商谋划跨省、跨流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快建立和完善经济区公路、铁路、民航三位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共同实施好一批水利、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同时建立完善经济区人力资源交流协作机制和统一劳务培训人才市场,形成区域内人力资源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实现人才、劳务资源共享,为区域经济整体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设施和智力支撑。
四是着力提升合作水平。推进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承接产业转移,要大力推进企业跨区域战略合作。提升产业集中度,优先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端制造业,积极开发一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高附加值产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要大力支持经济区优势特色工业园创建国家、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四市要鼓励投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优势企业的技术、管理、品牌、先进商业模式等,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提升发展水平。
五是建立完善合作机制。省地区与中地区产业基础相近。经济社会关联度很高,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以互利共赢为目标,寻找双方利益交汇点,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构建完善合作机制,共同争取国家政策和项目支持,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植根上海,深耕产品
1996 年,正值上海浦东开发开放的启航时期,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投资环境,高速发展的经济态势,使它成为吸引全球目光的投资开发热点。与上海颇有渊源的台湾远东集团将投资发展的目光移向祖国内地,选址上海浦东,投资 2 亿 5 千万美元建设成立了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 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在浦东最繁华的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立公司总部;在浦东星火开发区兴建工厂,占地 37 万平方米的厂区,布局合理、规划齐整,拥有聚合、固聚、短纤、 POY 、 DTY 、胶片等生产车间及相关的配套设施。便利的交通,齐全的设施,优良的环境,丰富的资源,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回顾远纺的发展,自成立之日就保持了良好势头,上世纪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正是我国走向制造业大国的重要时期,作为生产基础性材料的远纺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赢得了十多年的黄金发展期。2008年因为经济形势影响,远纺经过短暂的“迂回”后,又重新进入发展的上升轨道,一时为业界称道。分析其发展经验,尊重市场规律在自己擅长的领域深耕细作不断推出新产品或许是不二法门。
成立之初,远纺就致力于打造先进的具有前瞻性的研发生产制造基地。聚合车间是整个工厂生产的龙头,PTA原料和EG原料全部由海外提供。工艺设施全部由远东集团自行设计、开发、研制,当时为国内单线产能最大的聚酯融体及切片生产装置,采用先进的电脑自动控制系统,产品经连续缩聚后直接纺丝,或供下游生产瓶用切片、聚酯薄片等产品。固聚车间采用连续式固相缩聚生产线及先进的自动控制系统,拥有50万吨瓶级切片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符合现代食品及各种工业用要求,并获得美国食品药物局及很多世界级大用户的质量认证。
这些产品有广泛的运用领域,我们日常的各类饮料瓶,大多由此类基础性的原材料生产。然而这一领域也有众多细分市场,每一类饮料都有不同的包装要求,茶饮料、碳酸饮料、乳制品,对产品性能有着不同的要求,而要在细分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
采访中我们看到一款“塑料”的啤酒瓶,看似简单,却大有名堂。替代玻璃瓶,这款塑料的啤酒瓶不仅要有抗压、防辐射的基本特点,还具有回收便捷、重量减轻,降低物流成本等等优点,在各类饮料瓶中属于“高端”产品。此类产品目前在欧洲已颇受青睐,在国内市场仍需要一定的培育期。
远纺的产品中还有长纤、短纤、胶片等。胶片车间原料主要由固聚车间供应。采用德国布鲁克纳的挤压成型设备,生产单层及三层复合型产品,可根据客户要求生产吸塑级、抗静电级、切片折盒级、视窗级、防雾级等多种用途的胶片。比如我们在芯片生产线上看到一些托盘,看似简单,却是有极其严格的防静电要求。
这些功能性强的产品正是远纺所擅长的领域,也成为他们近几年的重要利润增长点,是他们的竞争优势所在。
消费升级,优化产品
如果说远纺前十年的发展是顺应了产业发展的大趋势,赢得了飞速发展,那么自2008年以后,远纺则率先加速产品升级,聚焦高端领域。
今天我们海淘盛行,国人热衷出国购物,其原因是因为国内很多产品不能满足人们消费升级的需求,这警示着中国制造业,尤其是消费品行业,必须走以质取胜的发展道路。针对今日之情况,我国已经明确提出“中国制造2025”发展规划,提出了制造业转型升级。而材料领域的转型升级是制造业产业升级的基础性条件。在基础材料领域,产业产能全面过剩、产品结构不合理、高端领域无法实现自给三大突出问题已经日渐突出,整个产业都面临洗牌、升级的共同课题。
在这一点上,远纺一直保持高度的市场敏锐性,他们早就嗅到消费升级的需求,通过对自身产品的调整和优化,新产品层出不穷,转型升级悄然进行,进而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事实上,很多中国消费者热衷海淘的产品,比如世界知名品牌的功能型的运动服装、母婴用品中的奶瓶、纸尿裤等等,其原材料远纺均参与研发制造和销售。
不仅如此在远纺的新产品库里还有:新一代聚酯纤维ptt,它加工简易,伸缩性及染色性优越极具市场竞争力。目前流行的记忆面料是ptt纤维最耀眼的用途之一,此外,ptt纤维因其良好的手感和弹性回复率,适用于泳装等功能型服装。抗菌性纤维的抗菌效果在两百种以上,经日本食品分析中心等机构认定为高安全性,不因紫外线、酸碱有机溶液等而分解,几乎不溶于水及温水,可以长期有效,非常适用于贴身衣物、毛巾、运动产品等。还有吸湿排汗纤维、抗紫外线纤维,都是户外运动的宠儿。这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国内市场对运动产品需求可谓增长迅猛,远纺在产品功能性上的聚焦,使其把握住了这样的机遇。
差异化高附加值ES纤维是一种新型的热接合性复合纤维。具有广泛的加工适合性,主要应用在:婴儿纸尿裤、妇女用卫材、医用卫材三部分。近年来,婴儿、成人纸尿裤,高档卫生巾的增速长期保持在30%左右,市场规模超过300亿人民币。其价值在于一方面取代胶水,制成品更环保、更具有膨弹性、高吸湿透湿,人体舒适感更强。透过纤维的细致化、含水性处理,还被广泛应用于化妆品和医疗领域,成为化妆清洗面膜、医用吸水材料和敷料的基础原料。该产品未来将积极推广并融入上海奉贤打造的 “东方美谷”都市产业生态圈。
还有很多功能型纤维都有着广阔的应用领域,比如阻燃纤维。可燃纤维在燃烧时会释放出有害气体对人体造成危害。而阻燃纤维可以被制成具有防火效果的窗帘,地毯,不仅适用于家庭,在公共场合运用都有着重要的安全意义。
今天,远纺还在探索小型化定制生产的新模式,他们的色纱生产可按照用户需求定制,能更加灵活地满足市场的需求。
远纺认为,在自己擅长的领域,按照市场的需求,不断创新,不断升级产品便是最好的升级,也是其在市场立足的关键。
绿色产品,绿色制造
探究远纺未来的发展,“绿色”是不可忽视的方向。
远纺在成立之日起,对环境问题就高度重视。建厂之初,远纺就考虑到了环境要求。厂区设有大型污水处理系统,采用污泥回流的最新工艺,使污水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空压机房配置欧美离心式压缩机,电脑监测各车间用气情况。变电站采用电脑控制输配电系统,最大容量达到 5 万千瓦。投资大量资金从德国进口热煤炉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于2015年完成天然气锅炉的使用和改造。
而在产品领域,远纺一直是“绿色发展”、“循环经济”的倡导者和践行者。远纺及其所属集团都持之以恒地关注那些对环境危害小、可回收再利用的产品,并以此作为企业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
他们生产的玉米纤维,是一种生物可分解性绿色环保产品,具有阻燃性佳、发烟性、无毒性、吸湿排汗性,防污性、除臭性等特点,被广泛应用在高级保暖内衣、运动服、高级成衣、棉被枕头等产品当中。
近年来,银川市积极迎接产业智慧化的时代挑战,主动拥抱互联网,大力实施“反梯度”发展战略,以智慧城市建设为支撑,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嫁接到纺织产业,通过信息(数据)要素投入,改善产业边际效率,提升劳动生产率。预计“十三五”末,宁夏现代纺织产业规模将达到近2 000亿元,年a值将达700亿元。此次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和银川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创建国家智慧型纺织基地工作正式全面启动,无疑将为宁夏发展智慧纺织产业注入新活力,也为纺织工业的发展增添新动能。
中图分类号:F2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035-03
引言
推动分散发展向产业聚集转变是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新途径。在生态学中,生物种群是指占据一定空间的,通过个体扩散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群个体。就系统本身而言,产业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在其系统演进上都要遵循系统生态演化的规律,因此,可以将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个体企业的聚集视为企业种群。企业种群生态理论主要研究有同行业或产品具有替代功能的企业组成的群体。丹尼尔.C.艾思提和波特(1997)认为产业生态的系统观可以帮助企业在内部以及在上下游供应链之间寻找增加值或降低成本的途径,而产业生态思想通常会有助于企业优化其资源(有助于提升资源生产率),进而会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践证明,企业是具有一定生命特征的。企业的生命周期与生物的生命周期有很多相似之处,都要经历诞生、成长、繁殖裂变、衰老的生命历程,生物生态系统比其他任何系统更适合描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振荡变化。集群内上下游供应链的多个企业种群由于相同或相关行业的企业和机构在特定的地理位置上聚集而形成一个集成的生态系统,该系统在一定的时间或空间里,共同消耗各种环境要素包括原材料、劳动力、资本、客户等,同时,该系统内部上下游企业种群之间也存在资源的消耗与转化,并呈现出周期性的振荡。目前,运用生态学的理论与方法解决此类问题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
以汽车产业集群供应链为例对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的发展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通过有效的密度制约等途径,实现汽车产业集群供应链上各企业种群规模的良性发展,增强其竞争力,从而有效地带动汽车产业集群的发展。
一、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供应链的研究分为以下几类:
(一)产业集群供应链的基础理论研究
崔沛然、张予川在供应链及产业集群的理论研究基础上,对产业集群供应链形成机理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认为产业集群供应链主要表现为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分工,形成多种形式的竞合关系,提高区域营销竞争能力的四个方面;王叶峰以浙江服装产业为例对产业集群供应链风险管理进行了透彻的分析;陈永祥在基于产业集群的供应链网络系统研究中探讨了基于产业集群的供应链网络系统的设计与优化的可靠性问题,将多目标供应链网络运作平台移植到区域产业集群中,使其同时具有范围辐射效应与规模经济效益[1~3]。
(二)应用种群生态理论对汽车产业集群或其他集群供应链进行定性研究
Hannan和Freeman 认为,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固定性,环境所能容纳的组织种群的密度是有限的,承载能力剩余空间越大,组织种群的成长速度越快,但是对于不同的组织形态,其进入环境承载能力剩余空间的速率不同。孙东升在产业集群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以安徽芜湖奇瑞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群为例一文中以芜湖汽车产业集群的形成过程为背景,说明了产业集群存在的好处,分析了芜湖汽车产业链的特点[4~5]。
目前对汽车产业集群供应链上企业种群竞争生态系统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基础理论与定性分析阶段,运用生态学的建模方法进行模拟与仿真的研究很少,本文将构建汽车产业集群供应链上三个典型企业种群的概念模型,建立非线性规划模型来模拟三企业种群的竞争生态系统,实现双赢,达到系统的良性循环。
二、建模与仿真
(一)概念模型
本文利用数值方法,建立如下三种群捕食系统,假设某个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供应链上有上游企业种群一个,下游企业种群两个:
根据Volterra模型的特点,多数捕食者—食饵系统观察不到周期振荡,而是趋向某个平衡的状态,即存在稳定平衡点。图2数值解图选定的区间是五年,假设该区域倾向于扶持上游企业种群,并限制下游外资企业种群。从图中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上游企业种群呈现为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下游企业种群1呈现下降趋势,下游企业种群2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两个下游企业种群在期初均出现产出规模递减的趋势,根据生物学中的竞争排斥理论,类似的两种群在同一小生境中不能共存,若共同相处,则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其中一种群灭绝,即容纳量较大的那个种群获胜,容纳量较小的那个种群灭绝。也就是说,在两竞争种群的内禀增长率相同的情况下,当种内竞争的影响小于种间竞争的影响时,竞争的结果将导致一种群灭绝。所以,当相似的本地企业种群与外资企业种群由于竞争排斥导致双方产出规模减少的时候,上游企业种群的产出规模也受到了影响,即在期初呈现下降趋势,此时,下游外资企业在期初集群机能不完善的情况下凭借其自身的先进性而起到主导作用,表现为产出规模明显高于上游企业种群与下游本地企业种群。随着竞争的继续进行,外资企业种群的产出规模由于受到限制而持续的递减呈现出灭绝趋势,与此同时,本地企业种群的产出规模开始明显增加,并对上游企业种群起到了主导作用。
相轨线是封闭曲线,结构不稳定,一旦离开某一条闭轨线,就进入另一条闭轨线,不恢复原状,自然界存在的周期性平衡生态系统是结构稳定的,即偏离周期轨道后,内部制约使系统恢复原状。由图3所显示的三维相图所表现的情况来看,该曲线在模拟周期五年内尚未进入了闭轨线,说明此三企业种群竞争生态系统的结构是不稳定的,即在五年内,三种群的周期振荡与平衡状态是无法观察到的。
若将模拟周期延长至六十年,会观察到图3(a)中仍未出现闭环,将终点放大数倍后,见图3(b),可以观察到,轨线的末端出现小幅不轨则振荡,并持续。说明三企业种群构成的产业集群在演进过程中是结构不稳定的,如果系统受到干扰,其内部制约机制无法使系统自动恢复原有的状态。有研究表明,链接越简单,系统越脆弱;链接越复杂,系统越强壮。本文所选取的集群正处于发展阶段,构成简单,所以,任何外力或是环境的改变都可能引起集群的剧烈波动。如果区域经济的发展支持该集群稳健发展,那么随着机制的健全,政策的导入,该集群的构成会更加复杂,稳定性也会加强。
结论与展望
第一,在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供应链上,上下游企业种群以雇佣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对上游核心企业会形成不良的影响。短期内,集群供应链上的各种群可能会先后达到各自的稳定状态,但该种状态并不能推进集群供应链的最终稳定。当某两个种群具有类似的竞争属性时,按照生态位理论,可能会对有限的资源展开掠夺竞争,这种竞争将促进集群的进化或退化。所以,应在集群供应链的演进过程中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对有限资源与空间进行合理的调节,避免恶性竞争的发生导致集群整体的退化[6]。
第二,为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出以核心企业为首的完整地供应链才是长远发展之举。可以学习丰田对供应链上的伙伴构建一体化企业网络的做法,在增强核心企业影响力辐射的同时,推动中下游企业的技术创新,进而推动装备制造产业集群供应链的整体发展[7]。
参考文献:
[1] 崔沛然,张予川.产业集群供应链形成机理研究与应用[J].物流科技,2010,(5):103-105.
[2] 王叶峰.产业集群供应链风险管理透析——以浙江服装产业为例[J].中国国情国力,2011,(12):50-54.
[3] 陈永祥.基于产业集群的供应链网络系统研究[J].中国商贸,2012,(6):99-100.
[4] Hannan,M.T.,G.R.Carroll,E.Dundon,and J.C.Torres 1995“Organizational evolution in multinational context:Entries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in Belgium,Britain,France,Germany and Italy”,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60:509-528.
2.常见的环境污染和公害问题
2.1空气污染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空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工厂排放的废气粉尘、汽车尾气、火力发电、化工厂废气排放、钢铁冶炼、城市垃圾焚烧等都是导致空气污染严重的重要源头。污染气体的排放在空气中会形成酸雨落下来,对于建筑物、农作物、树木等都有严重的腐蚀性,同时也会造成水资源的污染。汽车尾气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合物,经过长时间的光照容易形成光化学烟雾,对人的呼吸道和肺功能有很强的刺激性,长时间的吸入人体中,会对人的身体带来很大的伤害。工业化的高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不同种类的化工燃料的被广泛使用,生产过程中燃烧排放的废气粉尘会让大气的能见度降低,粉尘颗粒漂浮在空气中导致经常出现雾霾天气,严重影响到城市的交通、人们的生活等。
2.2水污染现代工业化水平的不断发展,促进了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在生产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环境保护意识,任意排放了大量的工业废水,而且浓度普遍较高、污染性强、扩散性大,这些工业废水大多未经处理就任意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体中,使得本来干净的水源受到严重的污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快速发展,家庭排水量在废水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并且由于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与设备的不完善,这些日常的家庭排放通常也是直接排放到地下管道,再流向河流。乡村郊区农业生产发达,但是由于过量的使用农药、废料以及大量养殖场的排泄物,随着雨水的冲刷或者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中,带来严重的水体污染。
2.3噪声污染由于工业的高速发展和城市人口数量的日益增多,噪声污染也变的越来越严重,涉及到各个领域。目前噪声污染已经成为四大污染之一,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噪声污染的来源主要包括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由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辆、飞机等大量运输工具的使用,使得交通噪声的污染变的日益严重,也成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而社会生活噪声波及的范围广、来源复杂,虽然这些噪声的噪声级不高,但是因为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联系,人们对此类噪声十分敏感,甚至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
3.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
3.1对于空气污染的防治工业生产作为空气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应当加强在工业生产方面污染排放达标的监督,并且对在节能环保、回收处理废气污水排放做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措施。对于常年污染性大、效益差的企业进行整顿,鼓励企业不断调整能源使用结构,从空气污染的来源进行预防措施的实施。对于尾气排放量大的机动车辆应当令其改装,从而降低废气的排放量,并且应当加快汽车燃料和汽车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研究进程,可以长期有效的改善汽车尾气排放量大的问题。加强城市的植被绿化也是降低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手段,应当在城市中多空气污染的地段投入资种植易吸收污染的植物,做好城市的绿化工程建设。
3.2对于水污染的防治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水污染防治的一条有效途径。应当不断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和提高污水处理技术,对于人们日常家庭生活排放的废水进行统一处理排放,大大的减轻了水体自净的压力。在工业废水排放方面,应当加强工业生产中无污染生产、清洁生产技术,以及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等措施,力求在工业生产的每个环节做到污染的最小化。对于污染型乡镇企业的应当大力推广污染处理技术和设施,并且农业生产中呼吁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转而使用有机肥料、天然肥料等。
3.3对于噪声污染的防治对于噪声污染的防治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包括噪声污染的来源、噪声传播的途径、噪声的接受者。对于噪声污染来源的控制是防治噪声污染的根本途径,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工艺和操作方式的改进、生产设备设计的改善,降低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噪声等都可以在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的产生。在传播途径上对噪声污染进行防治也是十分有效的,可以科学规划工业区、居住区的分布等,将噪声级别大的工业生产设备远离密集人口的地方,并且在噪声传播的途径中采用隔声、消声、吸声等有效防治技术。在噪声污染接受者方面也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用隔音耳机以及在装潢中使用隔音建筑材料等。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economy, promote urban construction of extensive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also caused the noise pollution, for normal life bring influence, produce environmental noise. S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reduce the noise produced, is concerned, is also the urgent need. The following the author to noise do a general overview, analyzes its the main causes of the harm and, and put forward some effective way to control, provide us with a good living environment.
Key words: the city noi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he hazards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噪声的总述
在生活中我们把不同频率、不同强度、无规律的混乱声音组合称为噪声。而噪声给生活带来的危害,称为环境噪声,主要是指干扰正常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噪声概念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了解声音的概念,明确声音形成的主要因素,从而更深的理解噪声产生的原因,实现减少噪声和有效预防噪声。
1对噪声的分类
(1)按声源的机械特点可分为:气体扰动产生的噪声、固体振动产生的噪声、液体撞击产生的噪声以及电磁作用产生的电磁噪音。
(2)按声音的频率可分为:1000Hz的高频噪声。
(3)按噪声的来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等。
2分析噪音的传播特性
声源发出的噪音在媒介中传播时,其声压或声强将随着传播距离的增加而逐渐衰减。高频噪音随着距离越远或遭遇障碍物,能迅速衰减,而低频噪音却递减得很慢,声波又较长,能轻易穿越障碍物,长距离奔袭和穿墙透壁直入人耳。低频声波在固体中传播其能量随距离的增加损失很小,结构传声在建筑物中影响广远。
3讨论噪声造成的危毫
噪声污染对人、动物、仪器仪表 及建筑物均构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的频率、强度及暴露时间。噪声危害主要包括:
(1)干扰休息和睡眠、影响工作效率
(2)噪声会造成人的听觉器官损伤。
(3)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影响。会产生心血管疾病、视力减退等各种疾病。
(4)特强噪声对仪器设备和建筑结构的危害,使材料产生疲劳现象而断裂, 产生声疲劳。
4有关环境噪声的规范要求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噪声污染管理的规定。
(3)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国家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控制的标准
5 噪声控制基本方式
充分的噪声控制。必须考虑噪音源、传音途径、受音者所组成的整个系统。噪声控制的内容包括:
5 .1 控制噪声源
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5 .2阻断噪声传播
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使噪声的在传播过程中衰减,以减小噪声的传播能量,目前常采用的技术措施有以下几方面: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1)吸声技术
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遇到用吸声材料作成的屏障时,其中一部分噪声的能量被屏障发射回去,一部分能量被吸音材料吸收。吸声材料的吸声性能与吸声材料的类型和吸声系数有关。常用的吸声材料有无机纤维材料、泡沫材料、有机纤维材料和建筑吸声材料等。影响材料吸声性能的因素
a)材料的表观密度。对同一种多孔材料(例如超细玻璃纤维)而言,当其表观密度增大时(即空隙率减小时),对低频的吸声效果有所提高,而对高频的吸声效果则有所降低。
b)材料的厚度。增加多孔材料的厚度,可提高对低频的吸声效果,而对高频则没有多大的影响。
c)材料的孔隙特征。多孔吸音材料孔隙互相连同。孔隙愈多愈细小,吸声效果愈好。如果孔隙太大,则效果就差。
(2) 隔声技术
将发声的物体或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用隔声良好的构件封闭起来.这种方法称为隔声。例如用隔声门、隔声窗和隔声罩等将产生噪声的声源与工作场所隔离开,形成隔声操作室、休息室等。隔音材料的一般规律包括:
a)质量定律
材料越重(面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越大)隔音效果越好。对于单层密致匀实墙,面密度每增加一倍,隔音量在理论上增加6dB,这种律即为质量定律
b)共振频率
任何隔墙都存在固有的共振频率,当声波的频率和墙的共振频率一致时,墙体整体产生共振,该频率的隔音量将大大下降。一般地,墙体越厚重,共振频率越低。当共振频率低于隔音评价最低参考频率100Hz时,对隔音的影响大大降低。
c)吻合效应
声波接触墙板后,墙板除了垂直方向的受迫振动以外,还有沿着板面方向的受迫弯曲振动。在某个特定频率上,受迫弯曲振动将和板固有的自由弯曲振动发吻合,这时板就非常顺从地跟随入射声弯曲,造成声能大量地透射到另一侧去。形成隔音量的低谷。这种现象被称作吻合效应。
(3)吸声和隔声的结合
吸声和隔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具体的工程应用中,它们却常常结合在一起,并发挥了综合的降噪效果。
(4)消声技术
消声技术就是允许气流通过而阻止声波传播,实现降低空气动力噪声的措施.常用的装置是消声器。消声器的类型主要包括:阻性消声器和抗性消声器。
5.3受音者防护措施
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6 有效控制城市建设噪声的方法
(1)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捧放标准的行为。推进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3)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择放标准》。(4)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开展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7 结语
从噪声的概念入手,一一分析噪声的形成因素和传播特性,以此来有效地控制噪声的传播,减少噪声给生活和健康带来的危害,提高对噪声的危害的意识和防治观念,在生活中控制噪声进到自己一份义务,从而保护我们美好的生活环境。
8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中图分类号: TB53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现已成为影响广大市民身心健康的“元凶”之一。因此,噪声污染问题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全民减噪呼声也空前高涨。本文对怀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10-2012年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阐述其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形成原因及其防治措施。
1 怀化市鹤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分析
怀化市鹤城区域环境噪声以500×500网格布点,核定有效点位162个,控制面积为40.5K m2。其中:1类居住文教区20个,2类居住、商业混合区97个,3类工业、物流区21个,4类交通区24个,监测频率为每年秋季一次,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进行评价,怀化市鹤城区各类标准区噪声污染状况见表1,其结果表明:怀化市鹤城区2010-2012年间1类区测点20个,占总测点个数12.34%,其噪声源主要来自生活噪声,平均等效声级无一超标,声环境质量整体水平维持在较好状态,但平均等效声级值呈不断上升趋势;2类居住、商业混合区测点个数占总测点的59.87%,其噪声源主要来自社会噪声和建筑噪声,整体平均等效声级无一超标,其声环境质量整体水平处于较好状态;3类工业区及四类交通区测点个数分别占总测点个数的12.96及14.81,噪声源主要来源于工业和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整体水平呈下降趋势;4类交通区污染尤为明显。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怀化市鹤城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控制,但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呈加重趋势。1类居民文教区和2类混合区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呈上升趋势,工业区有污染现象,交通区噪声污染加剧,各功能区环境噪声污染超标情况依次为4类标准适用区>3类标准适用区>2类标准适用区>1类标准适用区
2 怀化市鹤城区环境噪声污染产生原因分析
怀化市鹤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由来已久,是个难点,虽然经过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整治有所缓解,居住、商业混合区噪声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污染程度没有得到根本好转,近年来尤以交通区噪声污染严重。各功能区环境噪声要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尚有一定的差距,从表1看,鹤城区各功能区超标现象主要体现在交通区及工业区,分析原因如下。
2.1交通噪声是影响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怀化市交通建设不断发展,交通干道纵横交错,交通干线噪声直接影响着两侧区域的环境噪声;交通噪声的影响既呈线状分布,也呈面源分布,随着机动车流量的逐年增加,交通噪声影响将会越来越大。
2.2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加快,带来的噪声面源污染影响加剧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噪声污染源不断增加。
一是第三产业产生的社会噪声屡禁不止;
二是方兴未艾的城市建设带来了建筑施工噪声,给区域环境增添了大量噪声源;
三是城市规划中的失误,造成布局不合理带来了一定的噪声污染隐患。
2.3噪声污染治理力度不够也是导致一些区域内噪声污染有增无减的原因
一是噪声治理资金投入不够,如城市绿化建设、道路隔声屏障设置及道路消音建设等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二是城市管理及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如对超标排放噪声源的第三产业、敏感区内建有影响大的噪声源、各类建筑工地等未实施严格监管执法。
3 形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原因
一是环保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
二是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城市功能区规划和布局欠佳,建成区存在居住,商业混合的问题,造成了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范的难度;
三是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不够,对噪声污染行为人处罚较轻,没起到预想的效果;四是人为噪声污染严重,如居住区广场舞高音喇叭肆无忌惮的播放,噪声扰民严重,其污染纠纷时有发生并呈激化趋势,严重时导致警方介入调查处理。
4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4.1合理布局,制定科学的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
严格划分每个区域的社会功能,使居住、文教区远离强噪声源,确保城市居民生活区域免遭噪声污染,积极推进市区工业企业入园进区。
4. 2加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是搞好交通建设,特别是在交通负荷重、噪声污染大、地处敏感区域主干线上架设立交桥;
二是广泛推广消声路面,降低车流噪声;
三是对车流量大且较敏感区域设置隔声屏障,以达到隔声降噪的作用;四是加强交通管理,保持道路交通畅通,采取过境车辆分流、敏感区域车辆禁鸣等手段降低噪声污染。
4.3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主要途径有:一是加强宣传,促进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危害和噪声污染防治知识,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爆光力度,营造一个全民参与、全民监督、共同防治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二是合理规划和布局。主要是对老城区的噪声污染源进行专项整冶,对噪声污染严重、整治无望、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新城区要严把审批关,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严格项目“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禁用。
4.4加大城市管理及环境监察执法力度
加强施工噪声日常监管,强化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夜间施工审批限定施工作业时间等管理制度,严历查处施工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4.5加强声环境质量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对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拟定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质量的常规监测和噪声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定期声环境质量报告。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十条 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内不得规划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现有住宅改变为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四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污染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对排放噪声不能稳定达标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和扰民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治理期间环保部门应当限制其生产或排放噪声。限期治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决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决定。
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治理,按期向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送整改或治理进度;整改或治理完成后,必须经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验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者其他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内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或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已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治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活动,由环保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的十五日前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
生产和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应当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
第二十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以进行。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施工作业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协商,达成协议,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在开工十五日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以下情况:
(一)工程的项目名称;
(二)施工场所和期限;
(三)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用的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未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对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环保部门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原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临近学校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锤击桩机和震动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制定防噪声方案,经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向环保部门提出连续施工作业和桩机使用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和举办大型公务活动期间,环保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或者在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在市区范围内未实行禁鸣的区域和南澳县县城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低音喇叭。
第二十九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在夜间执行紧急任务时,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一般不使用警报器。
严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并公布限制载重四吨以上汽车的通行路线,并在相应路段设置禁行标志。
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过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驶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第三十一条 在车站(场)、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区域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禁止营运车站(场)和营运车辆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
第三十二条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和临街门店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居民使用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外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机动车维修作业。
第三十六条 设置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餐饮、娱乐、健身、购物等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控制环境噪声的措施,避免干扰他人。
第三十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和其他活动中,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区和医院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体育锻炼、娱乐、集会、促销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九条 在住宅区设置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机动车噪声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一旦失控,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排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噪声排放许可证。
未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或者被吊销噪声排放许可证后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噪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或逾期拒不停止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谎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省直接管辖的单位停业、搬迁、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禁鸣的区域鸣喇叭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排放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罚款,不免除其承担消除噪声危害及其他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投诉、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审批、审核、许可、验收的事项,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的;
(三)不符合审批、审核、许可、验收条件的事项,擅自审批、许可、验收的;
(四)不按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六)为未经噪声检测或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办理车辆行使证或通过年审的;
(七)处罚明显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午指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指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噪声的标准环境噪声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噪声容许范围所作的规定。制定原则,应以保护人的听力、睡眠休息、交谈思考为依据,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现实性。环境噪声基本标准是环境噪声标准的基本依据。各国大都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的基数(例如睡眠30分贝),并根据本国和地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0~10分贝:听觉下限
10~20分贝:极静
30~40分贝:非常安静
40~50分贝:安静
50~60分贝:较静
70~80分贝:较为吵闹
1.引言
尽管当前我国经济水平、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城市化进程都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锐。群众对于环境污染反应也愈发激烈。而其中大气污染同噪声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统作为城市污染中四大组成要素。如何应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也是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中的主要议题,也是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当前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2.1空气污染
当前城市污染中,空气表现最明显。随着科技与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交通工具也成倍增长,机动车尤其是汽车数量普遍应用,排放出大量的汽车尾气。尽管国家已出台多项政策缓解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但仍是当前城市空气污染中主要的污染源,由于尾气排放而引起的空气污染,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我国包括北京、广州、深圳、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在内的大部分区域均在承受着雾霾的污染,空气质量也在不断的下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2噪音污染
2.2.1交通运输噪声,具体是指机动车辆在城市交通干线行驶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我国城市噪声源中40%以上来自交通噪声。
2.2.2工业生产噪声,主要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在对固定或辅助设备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干扰的声音。其噪声波动幅度较大,从20dB-125dB不等,是造成职业性耳聋的主要原因。
2.2.3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工业噪声之外的,因人为活动而引起的对周围生活环境有干扰的声音。
2.3水污染
城市中水污染,主要是由于人口密集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生活废水、废气以及垃圾对水体所造成的污染。生活污水的城市水体的主要污染源,具体而言是人们在生活生产中,包括厕所、浴室和厨房等排出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
2.4土壤污染
城市土壤污染严重危害着生态景观植物。当前对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人口的集中分布,使得的城市土壤面积不断缩小,合适种植环保型植物的原生土壤已经基本退化。部分城市因为水污染严重,如铅、汞等重金属向土壤中渗透,对城市土壤造成二次污染。并且,建筑物的翻新重建也会造成大量的固体垃圾遗留,导致绿化环保植物的栽种必须另行购置土壤;
3.城市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1大气污染措施
调整能源结构,采用清洁型新能源;对燃料进行预处理,以减少时产生污染大气的物质;引起燃烧设备,提高燃烧效率;完善资源分配结构,利用先进技术净化工业及尾气中的有害物质。从高污染车入手,抓重点排放源的消减。政府应加强监管,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减少工业事故型无组织废气排放。
3.2噪音污染治理措施
城市噪声的防治是比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实际难度更大。因此,对其的治理,必须应用多种方法配合综合进行。例如,将声环境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强化法律宣传力度,提髙群众保护环境的法制意识、加强噪声声源、传播途径、接收处的防治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噪声监测体系加强城市绿化,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降噪的功能等手段进行综合防治。实现城市绿色、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2水污染防治措施
集中处理城市工业及生活污水,建立专门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水质只有在满足城市下水道标准后,尽可能的将排入城市下水道,与城市废水合并处理。对于不能满足标准的工业废水,在工程内部先进性适当预处理,才能排入下水道。加大节能节水宣传,提高城市用水循环率。
3.3土壤污染措施
土壤污染的防治需要完善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植被修复法,利用植物较快的吸走或降解土壤的污染质,而达到进化土壤的目的。土壤污染污染必须做到“预防为主”。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控制减少工业废气排放及建筑固体遗留。
结语
我国城市环境污染范围仍在不断加大,而城市环境污染源也日益复杂,因此必须做好环保意识的宣传,加强政府的监督与调控。通过政府与社会市民的共同努力,推动城市环境改善,创建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