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1 15:11:4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对非遗的保护措施,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承载的文化记忆曾经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与我们的生活紧密关联,但随着经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它们的存在受到了一定的威胁,而我们知道,文化多样性是我们未来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就是在保护人类自身,维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所以,首先要认真研究所申报项目的文化土壤是否能保证项目本身健康存在。倘使一个项目本身的生存环境已经不存在,我们对其的保护措施就会类似于自然界的基因保护,保留在特定的环境中,甚至是冷藏室,以待未来。而如果非遗项目本身的土壤还存在,那么,扩大和保护非遗项目的存在土壤,恐怕要比单纯保护项目本身更重要。因为一个文化项目,是来源于人们的普通生活的,一如一棵树,移植或者培育它的时候,有“老土”是非常重要的,只要有“老土”在,那么它的成活率就会提高很多倍。
其次,对于项目自身的保护要有主次,不能守旧不变,要有创新精神。任何文化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一成不变往往就是要被历史淘汰的潜台词。如果我们把非遗保护当作是一个静态不变的工作,那我们就会僵硬地对待项目本身,只是留个标本而已,至于精神内涵则易于忽略,而从文化的角度看,文化精神内涵是任何文化项目的灵魂,失去它,文化项目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在旧有的程式已经不足以展现文化精神时,创新文化艺术方式是必要的,这是创新之所以显得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粗略地看了下安徽宿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泗州戏的保护,觉得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泗州戏在宿州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地方是具有丰厚的群众基础的,它并不是孤立地存在于历史的传承之中,它具有古代戏曲曲种存在的一切特定的环境和因素。
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丰富而宝贵的文化遗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多、数量大、保护困难重重。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持续需要的“活态保护”与“活态传承”,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如何有效的运用创新手段,强化市场导向,使“非遗”保护从国家公益事业基础上向产品化开发的道路转变?文化创意产品怎样从“非遗”中汲取精神养分,穿透艺术表征的符号,深崛文化基因,通过提炼创新最终满足现代人的生活需求?思考“非遗”艺术特色如何在文创产品中交融转化,是值得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的。
1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
天地有大美而不言,中华文化历史悠久,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中国文化遗产熠熠生辉、展现出的独特魅力让世界为之赞叹。然而,随着东西方文化的交融碰撞,中国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都面临着信的机遇与挑战。重新审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此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从这五个方面可以清晰捕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活态流变”。相较于物质文化遗产有形的遗产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多是无形的、不稳定的、持续变化与发展的“活态”遗产形式。其包括的各种表演艺术、节庆仪式或传统手工艺,大多通过口传心授、世代相乘的形式绵延传承下来。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任重道远。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概念及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就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核是活态文化的基础上,通过对传播人、传播方式进行多样性、可持续性的保护,达到延续、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效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措施主要分为两种:无形非物质性保护措施与有形物质性保护措施。无形非物质性保护主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层面,比如提高传承人地位、鼓励收徒传艺、加强传承人技艺创新等,侧重文化遗产演绎过程的保护。有形物质性保护则主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载体,比如乐清黄杨木雕技艺的木雕精品、泰顺提线木偶戏中的悬丝木偶等。
1.2文化创意产品——“活态保护”措施中有形物质性保护的新载体
随着我国文创产业的迅猛发展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文化创意产品在各行各业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逐步寻求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思考如何存留特色的基础上推陈出新,为传统产业的持续发展注入全新活力。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工作中,无形非物质性保护与有形物质性保护同样迫切和重要,由于类似对传承人鼓励扶持等无形性保护措施更多需要政府及社会的持续关注与政策支持,所以笔者主要从有形物质性保护的方面出发,锁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实践、表演、手工艺”等实物载体革新的必经领域——文化创意产品。
2解析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现状
文化创意产业在全球范围蓬勃发展,已成为很多国家经济发展与民族形象建立的重要一环。文化创意产品需要以文化内涵为设计灵感,突破对文化表层的简单复制,启发人们发现产品背后的文化基因,最终达到以文化人的目的。而文创产品的开发模式恰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物质性保护不谋而合,通过文化创意产品的传播,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再次以物质形态多元化地融入现代人的日常生活当中,将会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1文化创意产品的分类
由于文创产品涉及的范围比较宽泛,所以本文从工业设计的角度出发,按照产品的生产方式将文化产品分为三类。2.1.1自然提取类文创产品此类文创产品主要取自于自然界原有的奇珍异宝,针对现代人的审美需求,将其略为加工成为创意类产品。如图1所示,这类产品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人为加工的影响较少,主要用于装饰、观赏的功能,具有一定的使用与收藏价值。但因自然界已有的机体形态文化内涵不足、缺少人为主观创新,所以使其成为文创产品中比较特殊的一类产品。2.1.2手工制作类文创产品手工制作类文创产品主要是指运用传统手工技艺形成的创意产品,比如刺绣、木雕、骨雕、牙雕、陶瓷、漆器、泥塑、布艺制品等。如图2所示,随着现代生活中人们审美情趣的变化,这类文创产品越来越注重工艺美与实用性相结合,追求产生具有现代气息的文化产品。2.1.3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相较前两种文创产品受众更多、生产更严谨、应用领域更广泛。这类文创产品追求文化与设计的完美融合,通过形、色、材、用四个方面将产品背后的文化基因显现出来,运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批量生产创意产品。这类文创产品在市场上种类最多,受众最广,侧重化繁为简、逐新趣异,与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与情感需求紧密联系,如图3所示。
2.2国内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现状分析
由于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种类最多、受众最广,所以本文重点调研、归纳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的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文创产品如何将文化基因巧妙地植入产品创新之中,这是决定文创产品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笔者从文创产品设计思路的角度出发,将产品创新的模式分为以下几种。2.2.1元素复制式元素复制式的产品创新模式在文创产品的开发的案例中最为普遍,因为这种设计方法较为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将现有的文化符号、图案、元素,直接附加在功能较为单一的生活用品之上,现有的工业生产类文化产品绝大部分是运用此类产品创新模式。综合图4、图5可以看出,元素复制是产品创新模式的优点,其设计方法简单、开发成本相对较低。缺点是设计创新感不足、易仿制、产品附加值较低。2.2.2形态重构式形态重构式不同于元素复制式的产品创新模式,并不是简单地把文化符号复制到多种生活用品之上,而是重新从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出发,思考如何将文化符号解体重构、化繁为简、推陈出新,用全新的方式融入进特定功能的产品之中,使文创产品的形态、情态都会根据产品的功能有所提炼和调整,最终达到现代审美情趣的同时兼备一定的实用意义。图6为博物院出品的龙形开瓶器,设计师在战国时期的龙形玉佩中提取设计元素,将龙形纹样提炼调整,并根据其线条形式搭载在开瓶器这一产品之中,使其兼具美观与实用的功能。形态重构式产品不再单纯地复制文化图形元素,而是通过形态结构再造来实现文化图形由二维向三维转变,使最终的成品与众不同、构思巧妙。“设计以人为本。”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同样要符合时下消费主力军的审美喜好。如图8所示,博物院锁定“80后”、“90后”消费群体进行系列产品设计,这类人群崇尚“可爱文化”、关注生活“萌物”,对幽默、可爱、呆萌的产品形象容易产生吸引力和亲近感。图8左边为博物院与ALEESI合作推出的“OLDISNEW”宫廷系列,设计师将清宫表情庄严、衣着繁复的人物形象简化再造,添加时下年轻人喜爱的可爱表情,设计出包括厨房调味罐、生活摆件、挂件在内的系列文化创意产品。刘传凯设计的“城市•微风”系列礼品,也是同样运用形态重构的产品创新模式,将城市标志性符号重新组合,运用新的材质、新的载体体现城市印象,无论是在产品的质感和观感上都获得了比较好的效果。2.2.3情境互动式情境互动式相较以上两种开发模式更加关注产品与使用者的情感互动。这种产品创新模式不仅仅要思考产品的外观和功能,还要考虑此类产品可以带来怎样的情感体验?产品在使用过程当中如何与用户互动?使用者是否可以通过产品获得愉悦感、满足感?这些都是这类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关键问题,同样,解决好这些问题,这类产品更容易建立品牌印象,在消费者心中占领情感认同的先机。图10博物院出品坠马髻颈枕图11坠马髻颈枕使用情境展示图10和图11共同展示了博物院推出的坠马髻颈枕,单纯从图10很难理解这款文创产品的奇思妙想。直到消费者使用这款颈枕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可以轻松“穿越”古今,既可以在使用产品时像普通颈枕一样减轻疲劳,还可以在不使用产品时自娱自乐、诙谐一笑。而这类产品带来的幽默感和亲和力正是现在年轻群体热衷的产品体验。由此可见,国内文创产品种类繁多,设计效果各有千秋。其中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最多,受众范围最广。这类文创产品要想先声夺人、印象深刻还需避免单一的将文化符号复制运用,而要主观提取产品背后的文化基因,从形态重构的模式进行产品创新探索,获得美感与实用兼具的文化创意产品。如果在此基础上还希望获得年轻消费群体的追捧和喜爱,就要从情感互动的创新模式上思考如何使产品诱发使用者的情感共鸣,营造共感体验,使用户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获得惊喜、愉悦等情感满足。
3思考“非遗”艺术特色如何在文创产品中交融转化
从我国文创产品的产品创新模式中可以看出,文化创意产品首先要立足文化一词,将文化作为设计基石与灵感源泉。设计师汲取文化土壤中的养分之后,需要主观消化与创新,穿透文化表征的符号,深崛文化基因,提炼改良创新,最终满足现代人的生活需求与审美需求。而这种产品开发模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物质性保护”不谋而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也是文化,而“非遗”种种仪式、表演、手工艺的载体也面临着审美断层、功能单一、受众过小等一系列的问题。思考“非遗”艺术特色如何在文创产品中交融转化也变得愈发紧迫和重要。越来越多的年轻设计师开始关注“非遗”与文创产品的结合,特举以下几个案例分析“非遗”与文创产品结合的可能性。图12为李佳、袁一鸣、梁莉以南京云锦的祥云图案为灵感来源设计的香器。2009年9月,南京云锦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南京云锦的图案丰富、色彩绚丽,很多吉祥图案都有着美好的寓意。设计师将云锦中的“云纹”应用到香器的造型之中,表达出“渊源共生、和谐共融”的文化内涵。图13则为此三人基于道教文化,设计的现代组合餐具。2008年6月,无锡道教音乐入列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道教音乐作为道教文化的一部分,由于宗教意味浓厚,较难融入现代人的日常生活。设计师另辟蹊径,从道教中的八卦、太极形象作为切入点,选取常见的餐具用品为有形载体,利用餐具的拆合衔接体现道教的“阴阳”变化,将无形的道教文化有形地体现在现代人的生活之中。京剧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戏剧表演艺术,2010年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京剧艺术特色为基础的文化创意产品种类丰富,然而大多产品都利用京剧脸谱形象复制装饰,浮于表面的图案装饰使产品易雷同、易仿制,缺少艺术特色的提炼与升华。如图14,戴晶晶为梅兰芳艺术研究中心设计的这组京剧文化创意产品,将京剧脸谱中的标准色与辅助色概括分析,提炼出“忠义红、睿智黄、骁勇蓝、刚烈黑”等脸谱常用色彩,以汉马为色彩载体,以京剧中代表人物脸谱为配色参考,设计出别具一格的文化创意系列摆件。我国的琉璃烧制技艺于2008年6月入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15所示为台湾设计品牌Yii与星巴克联手,邀请木雕、交趾陶、琉璃、细银等传统工艺家,设计出一系列有中国风韵的星巴克杯。左下角所示就是基于琉璃的艺术魅力,融合中国传统文化,设计的工艺主题杯。设计师从不同的材质出发,尝试让传统与现代碰撞,一只杯子也可以精妙绝伦。洛阳宫灯历史悠久、品种繁多。常见的有白帽方灯、红纱圆灯、六色龙头灯、走马灯、蝴蝶灯、二龙戏珠灯、罗汉灯等。尤以红纱灯最为有名。其造型优美,宜书宜画,撑合自如,易于保存。既可用于喜庆饰品,点缀升平;又可作艺术宣传,表彰新风。2008年洛阳宫灯入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如图16所示,设计师延续了洛阳宫灯的照明功能,在结构、色彩、材质上重新组合搭配,设计出符合现代人审美意趣的吊灯产品,简约大方,敦厚典雅。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创意产品的结合可以从“形、色、材、用”四个方面去思考探索。首先解析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艺术特色与文化基因,然后通过形态提炼、色彩提取、材质搭配、功能优化四个方面将“非遗”的艺术魅力重构,最终以形态重构或情境互动的方式,将“非遗”的有形载体的精髓自然融入文化创意产品之中。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城市化的迅速演进,在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下,贵定县的布依、苗族文化由于受到强势文化和现代城市文化的影响,加之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导致不少布、苗传统文化渐渐失去生存环境,渐行渐远,许多非遗老艺人也渐渐退出历史舞台,年轻人传承意识淡漠,布、苗传统文化出现了断层。尽管有的已经进入了国家级非遗名录、省级非遗名录,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提升和保护,至今仍游离于地理标志和品牌商标保护之外,直接影响其知名度和“身价”的提升,尚未成为知识产权等法律认可的“知名品牌”。
1 贵定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处苗岭北坡、黔中腹地的贵定县,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县近三十万的人口中,聚集在此的布依族、苗族、水族、侗族、壮族、仡佬族、土家族等二十多个少数民族人口占约占了总人口数的一半。而贵定世世代代友好相处的各族儿女经过千百年的文化往来、文化沉积、文化融合,在欢庆丰收、庆贺太平、祈福纳财、欢呼盛世之时,都喜好用载歌载舞的方式表达情感。
贵定县布依族、苗族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以及长期的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造就了许多耳熟能详的特色文化品牌——既有首批国家级非遗代表名录苗族《鼓龙鼓虎-长衫龙》,被列为第四类民间舞蹈,属4l项民间舞蹈之一,排列序号为126Ⅲ-23苗族芦笙舞;省级非遗代表名录海葩苗《芦笙长鼓舞》;《益肝草》;布依山歌《九板十三腔十八调》;州级非遗代表名录《月子汤》;《引思鼓》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贵定县布依族、苗族厚重人文和灿烂历史的经典之作,是不可多得的民族瑰宝,它已经不仅仅是一张张文化名片,更是一种民族精神,一个文化品牌。
2 传承与保护措施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贵定县布、苗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笔者认为仍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挖掘抢救为主,传承保护并重”的原则,从以下几方面抓好和抓实管理工作:
2.1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优先考虑列入非遗名录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传承保护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为非遗相关部门抓好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同时要制定吸纳社会资金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投入机制,采取政府投入一点,部门支持一点,社会募捐一点,企业捐赠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非遗传承保护基金,大力扶持非遗文化产业,对非遗进行开发,在开发中加以保护。
2.2继续对布依、苗族传统文化的普查
全面了解、掌握全县布依、苗族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和生存环境。通过实地调查,深入挖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以及实物展示等方式,对新发现的非遗名录或过去的名录拾遗补缺都进行全面、真实的记录,细心整理,鉴别真伪,同时加强对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档案数据库。
2.3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切实提高对非遗的传承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采取政府主导,专家学者、群众参与的方式,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通过建立贵定特色非遗精品网站、广播电视对外宣传及把非遗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提高对非遗的保护、传承意识。
2.4加强非遗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落实好非遗教育的整体规划,大力培训非遗专业人才队伍,提供必要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非遗活动,促进对外交流。另一方面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强化工作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具有实干精神的专业队伍,充分利用贵定师院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努力培养文化专业人才,让更多的人走进非遗工作。其三大力推进非遗名录进校园工作,把非遗名录作为贵定地区学生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教学计划安排,编写乡土教材,培训师资,通过学校教育保障非遗名录的传承和发展,提高布依、苗族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文化自觉意识。其四是加强非遗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工作,建立非遗传承人名录体系,对传承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为授予荣誉称号,给民间艺人的生活补贴等,进一步掀起尊重和爱护非遗人才的热潮,使非遗传承和发展后继有人,兴旺发达。
2.5加大对“非遗”的开发和利用
发掘一个民族文化品牌不易,要使它发扬光大,长盛不衰,造福桑梓更难,如“云雾系列贡茶”、“益肝草”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创新的思维,市场的观念去应对工作的挑战,去探索新的机制,使这些非遗文化品牌的发掘和保护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族文化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这些非遗企业聚集,促进科学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与此同时对布依山歌《九板十三腔十八调》、《鼓龙鼓虎-长衫龙》等非遗品牌,则应与旅游精品景点(如“金海雪山”)的深度开发相结合,依托旅游市场带动演艺产业的发展,并积极开发以旅游者为主要消费对象的非遗民间工艺品、纪念品,逐步壮大非遗民间工艺品加工业,努力增加“非遗”在旅游业中的作用,使非遗文化品牌优势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增长点,以此带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繁荣。
3 小结
总之,为了能保护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贵定县应健全组织机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组等,同时,还不断的加强资金政策扶持,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各区镇也安排专门的保护经费并制定保护规划。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文化现象、艺术模式空前地交织在一起,形成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的氛围。
参考文献:
(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我国曾使用不同的术语,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直到2005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比较《公约》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定义的区别,《公约》对定义更加详细。在分类中,《办法》更强调传统性,还特意增加兜底条款“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学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时,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等”,但这并非一定是“非遗”所固有的,其他类型的遗产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位于黄河流域,五岳之东,一直作为中国古时的帝王敬天的场所,同时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区别。非物质性是“非遗”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护方法上,两者也有重大的区别,“世界文化遗产”主要运用物理、环境的方法;而“非遗”则主要通过遗产拥有者传承的方法。“如入选‘非遗’西藏《格萨尔》史诗是靠后人的口口相传。”
与“传统知识”的区别。出于保护角度的区别,“非遗”是从民俗传统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传统知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wipo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为:“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遗”的“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与“民间文艺表达”(又称传统文化表达)的区别。根据wipo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仅限于艺术遗产,排出了科学知识在外,而“非遗”则包括两者。
二、保护制度
“《公约》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贺道,这一新文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恰当的保护手段,从而填补了一个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准了该公约。”
(一)名录制度
199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口头遗产”)的决议,后自《公约》生效后,“口头遗产”就纳入到“非遗”名录(第三十一条)。至2001年,每两年一次。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至今,教科文组织应经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个“非遗”入选该名录,中国占其中的共28个。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3)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和传承该遗产。(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6)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3条,将该遗产列入名录。至此,“全球共有16项代表作被纳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中国遗产6项。”
转贴于
(二)国际合作与援助制
“尽管《公约》没明确像《月球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将‘非遗’明确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还是明确的指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因此,在第一条总则第1.4条关于本公约的宗旨便指出:“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在第20至24条中,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的目的、形式、条件、申请、以及受援助缔约国的任务。国际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方面进行研究;(2)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3)培训各类所需人员;(4)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6)提供设备和技能;(7)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这些援助涵盖了人才、制度、技术、资金等必要的层面。
(三)基金制度
为了实施国际合作和援助,《公约》规定了要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根据第25.3条,资金的来源包括:(1)缔约国的纳款;(2)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第一,其他国家;第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国家组织;第三,公营或私营和个人;(4)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5)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6)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报告制度
“非遗”是指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的概念。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一环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非物资文化遗产对我们的文化传承有重要作用。文化创意产业是以文化元素的创意与创新为基础,再经过现代技术的加工形成的创意与文化相结合的产品,从而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且较为有潜力的产业。
1 从抢救带生产:“非遗”保护的实践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口头和传统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在2004年加入这个《公约》。该《公约》内容是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不再只是历史文物与历史遗迹了,还增加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在2005年出台《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使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目标以及基准原则得到了明确,且使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逐渐形成,2006年,我国设立“文化遗产日”。这些措施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工作热火朝天地开展起来。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三种保护模式,分别是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
1.1 抢救性保护
我国最主要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是抢救性保护。国家的财政投入会偏向那些濒临灭绝的项目,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得到保护,我国推行了文物保护的方式。经济全球化日渐发展,工业画、城市化的步伐也越来越快,这使得我国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的危机。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国实行了对“非遗”的抢救性保护措施。这几年,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逐渐加大,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制订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认定制度,同时“非遗”博物馆也开始兴起。
1.2 整体性保护
说到最专业、最科学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那就不能不提整体性保护这一模式了。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人们慢慢认识到“非遗”不存在于空中,而是在其本身发源起来的土地上,“非遗”一旦离开它自己的发源地和发展环境,那么想再对“非遗”进行保护就难上加难了。在这样的背景下,整体性保护应运而生。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时候要遵循它自身的发展规律,把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载体,之前都是对“非遗”进行单独保护,现在还需要对它赖以生存的环境进行保护。经过这些年的实践证明,这种保护模式是非常科学并且有效的。
1.3 生产性保护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积极探索是生产性保护这一模式。在对生产性保护模式进行实践的过程中,整个工作的核心是保护“非遗”的真实性与传承性,在保证可以传承“非遗”的这个大前提下,借用流通、销售等渠道,把“非遗”包装成文化产品的形式进行保护。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领域实施的都是生产性保护这一模式。国家文化部在2011年公布了41个国家级的“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这对于展示我国对“非遗”的生产性保护的成果是非常有帮助的。
2 从遗产到资源:“非遗”开发的理论支点
我国一直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采用什么样的保护模式比较好,结合人类的实践和对事物的认识不断地对其进行分析与探讨。就生产性保护这个概念而言,理论界仍然有一些人对“非遗”的开发与利用没有清楚的认识,不明白对“非遗”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理论依据。所以就不得不提一下人文资源这一个概念了,所谓的人文资源就是指人类在经过文化创造之后留下来的、可以供人类继续发展的文化基础。人类从古代传下来的文化遗产,如果只是静态不动的或者是存在于博物馆中的,与人类没有联系、没有互动,就只能成为遗产,只有当这些遗产与现实生活挂钩,并且可以联系社会实际,这才能称之为资源。可以这么说,人文资源与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画等号,当它故步自封,不与外界联系时,就变成了过去社会的遗留物,就是所谓的文化遗产;当社会生活与之联系起来时,在具备了可以被文化产业开发利用的价值时,就转变成了资源,我们称之为“文化资源”。
从遗传转变为文化资源,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得到了较为科学的理论根据。人们渐渐意识到“非遗资源”不只是有历史价值、审美价值等,还具备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民间社会中早已开始了对“非遗”的开发与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们赚取了钱财。并且,“非遗”具备一般资源所没有的优势,那就是“非遗”的不可复制性、唯一性以及稀缺性,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文化之间的差异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地方在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时得到了极大的支持。
3 创意性保护:“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完美结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非常多,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十个类别: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戏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我国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地方基于对民俗与节日的开发,大力发展旅游业;二是对传统美术及传统技艺的保护。是否与当今的社会生活相联系,是区别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源的最好办法,然而仅限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开发与利用并不能说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最大化的开发。特别是如今刚刚发展起来的文化创意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意产业上的发展活力十足,可以说文化创意产业的崛起给“非遗”带来了第二春,让它获得了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机遇。文化创意产业,即源于个体创意、技能及才能,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有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涉及的面非常广,有广告、工艺、设计、休闲软件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的文化产业相比,其核心要素是人的创造力,即人们对创新的认识,对创造力的理解以及创新一个新事物的能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创意,不能抄袭,必须是原创的、有价值的。践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创意产业结合起来对彼此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二者相辅相成,为彼此创造出更美好的明天。
首先是“非遗”。“非遗”走进社会和大众生活的有效途径,主要在于通过文化创意产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难点主要用于“非遗”很难走进人们的生活,对于人们来说其可有可无,导致活态传承不能很好地进行。然而“非遗”的文化魅力被河南平顶山的少林寺展现在人们面前。文化创意产业的出现让“非遗”走向大众生活,不再无路可走,打开了通向现代世界、新世界的一扇大门。
其次是文化创意产业。“非遗”使得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资源与素材得到了丰富。在我国河南流传的董永与七仙女的故事在我国家喻户晓,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员。被国内的影视公司加以改编拍成电视剧后,引起了巨大反响,与此同时也给该影视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润。这是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文化资源相碰撞产生的结果,也是两者相结合、开发利用彼此资源的成功典型案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文化创意产业可以获得丰富的资源,这是值得我们骄傲与自豪的。
笔者认为,在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这三个保护模式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保护模式,即创意性保护。在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的这一基础上,可以通过创意把“非遗”融入如今的社会生活。创意性保护的宗旨是以创意为手段,激活“非遗”的生命力,这是整个“非遗”保护发展历程中产生的新产物。创意性保护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类型:一是改良型,即适应大众的审美习惯及趋势;二是创造型,令“非遗”与科学技术相结合,在原创创意的这个大前提下,创造全新的文化产品;三是融入型,即经过设计等途径,把“非遗”的关键特点与现今社会中的产品结合起来,如服装设计等。
4 结语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归根结底,产业追求的是利润,是如何使效益最大化,如果“非遗”过度的商业化,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应该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时代对“非遗”保护的监测评估体系,同时设立“文化预警”机制,即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与利用之前,相关的部门要先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以防出现过度或者破男缘目发,这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使“非遗”受到较小的破坏,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国家和民族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对文化创意产业时代“非遗”保护的新模式作出了一定探讨与分析,但还需要更多的人来探索这个新模式,希望能够给相关从业人员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陈久玲,林宪生.“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对接模式探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
[2] 田阡.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路径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5(04).
玉泉区是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市的发祥地,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行政区域,承载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故本文以呼和浩特玉泉区为研究对象,从考察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入手,引入社区教育模式,为玉泉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一个新思路。
一、玉泉区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玉泉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按照我国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划分,可分为:(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包括;王昭君传说、月明楼的传说、四眼井的传说、御泉井的传说和皮裤裆街的传说等;(2)传统艺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包括大召壁画和小黑河南台什村民间山曲;(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包括:蒙古族香牛皮靴制作技艺、“蒙奥神”膏药制作技艺、《梦回元古》皮囊酒壶制作工艺、《梦回元古》皮雕艺术花瓶制作工艺、民间木嵌技艺、传统银奖制作工艺、铜匠、手工皮毛制作工艺和王一帖膏药等;(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包括查玛、西水磨九曲灯和走山登高民俗传统;(5)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大盛魁行商文化、青城德兴源烧麦和庆春园肉油旋制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的保护应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建立保护名录、民族之方式、以学术研究带动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保护传承人、多元文化教育方式。”目前,玉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处于保护和开发的初级阶段,尚未完全进入具体传承阶段,玉泉区已建立非遗保护名录,截至2013年,玉泉区文化局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合作,用了7年的时间,完成了对与玉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汇编工作,并出版了《呼和浩特玉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汇编]》一书。该书整理了玉泉区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传承人、生存状况、保护措施和申报情况,为下一步非遗的保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据笔者统计,玉泉区现有的2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9项非遗还处于收集整理阶段;仅有9项有传承人并采取了产业化的模式经营;4项基本并没有保护措施,甚至4项没有保护措施的非遗中,3项非遗已面临濒危的生存状况。所以,对玉泉区的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要刻不容缓。除此之外,笔者了解到,玉泉区现阶段正在准备重新撰写《玉泉区志》,其中对非遗也将进行整理和记载。上述玉泉区对非遗的保护尚不全面深入,缺乏动态性和系统性,甚至由于某些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方式过分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文化的本质。换句话说,如果对某种文化进行比较优质的保护和开发,那么接下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让这种文化以最能融入人们生活的方式传承下去,为世世代代人所学习和创新,使其与本民族融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就扮演着不能替代的重要角色。“从根本上来说,非遗的保护和开发是为了文化传承。教育传承不仅能引发对民族活态文化的再认知,促进民族传统文化整合发展,而且被视为现代社会保护非遗的最佳形式。”
二、玉泉区“非遗”的社区教育保护模式实施的必要性
通常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保护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社区教育)三个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家庭结构和教育观念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现代文化压过传统文化、经济资源代替文化资源,而且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增多,家庭教育面临着由父母教育转变为隔代教育,文化的传承也就面临着断带的危险。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认为,一种文化要成为传统,至少需要三代人的两次延传。显然,家庭教育已不能够满足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同样学校教育也并不如人意,“随着应试教育的价值导向、整齐划一的课程设置和脱离现实生活的教育模式以及民族文化的整体性、宗教性、内隐性和群众性特征,学校教育传承民族文化出现传承目的敷衍化、传承内容碎片化和传承过程形式化等问题”。
总之,对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途径就应定位在社区教育中。首先,社区在一个人的一生的文化习得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社区教育在地域上涵盖了家庭和学校教育;在内容上补充了家庭及学校教育的不足;其本质与家庭及学校教育一样都是为了充实人的精神生活,实现人的健康全面成长。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利用的目的,不在于‘对’非遗进行守护,而应该在‘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守护和创造人类丰富生活之中得以发现”。而社区教育的本质功能是给社区内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不同职业的全体居民,提供尽可能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多样化的教育机会,满足他们的教育学习需求。在满足其教育需求的同时完成丰富了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了生活质量。从这点看非遗保护与社区教育发挥着共同的价值,都是为了满足社区居民的文化需求,实现人的发展。
总的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离不开社区教育,文化的保护要注重文化土壤的培养和培育,如果离开了其所产生的地域,其文化的进一步传承和振兴就无从谈起。因此,要从社区的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要立足于本地,服务于社区,选择和设计适合本社区非遗保护的教育模式,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充分体现地域特色。这样才可以说是找到了文化保护的源头,而不是断章取义。另一方面,社区教育也同样离不开非遗,尤其是在文化资源,特别是非遗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社区教育与非遗就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扶持。 玉泉区非遗社区教育保护模式的实践途径
社区教育作为非遗保护的一种模式,既包含了传承人的保护又包含了多元文化教育模式。为了实现非遗在玉泉区能够完整的、生态的、持续的、动态的保存下来并传承下去,形成比较适应当地的、本土的又不片面的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模式,玉泉区的社区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践。
1.挖掘社区教育新资源
社区教育资源涉及其教育内容,教育主体及教育形式。之所以选择社区教育来对非遗进行保护和传承,是因为它能够更好的调动并整合社区内和社区外的资源,那么为了更好的保护非遗,社区教育可以通过挖掘本地区社区的非遗教育资源来丰富社区教育内容。在非物质文化资源比较丰富的玉泉区,社区教育应该被赋予新的内容。
首先,充分利用社区学院和社区教育中心。玉泉区有两所社区学院,分别是小召街道办事处・五塔北街社区科普大学和内蒙古老年大学大南街办事处小西街社区分校;此外,玉泉区拥有其小西街社区于2010年6月14日与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大学联合成立的社区教育学习中心等社区教育资源。应把两者作为非遗保护和传承的重要场地。
其次,把非遗传承人作为社区教育人力资源纳入社区教育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部分领域,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一般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承、延续和发展的。”所以,非遗在融入社区教育的过程中,传承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这样不仅可以在经济生活中对传承人进行支持,还能在精神上给与鼓励。以此为非遗的传承人提供了更好的传承空间和传承条件,使其的传承更便利,还能够提升其社会声望,并实现其自身价值。
再次,挖掘玉泉区中23项非遗中包含着的丰富的民族文化内涵及其传承形式。在此基础上,社区教育应把非遗的内容融入到社区学院和社区教育中心的课程设置中,丰富社区教育内容。社区教育内容可分为:职业谋生型、文化消费型和主体发展型。那么,玉泉区的非遗可按社区教育内容类型一次予以补充和充实。如针对职业谋生型的社区教育内容可融入蒙古族香牛皮靴制作技艺、“蒙奥神”膏药制作技艺等技术培训;文化消费型内容可融入传统艺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的学习;主体发展型内容根据社区居民的自身发展需要融入相应的非遗内容。这样社区教育在内容上保护了非遗。
此外,玉泉区的非遗在融入社区教育内容和形式中时,最重要的是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需求层次,不同年龄有不同的需求。因此,社区教育要根据不同的需求层次来引入其非遗内容,如针对青少年,设置讲述民间传说的方式去了解本民族或其他民族的文化,这样会对其更有吸引力;针对老年人设置一些有关民间医药相关的非遗课程,包括“蒙奥神”膏药制作技艺和王一帖膏药等。这样通过社区居民的充分参与,完成非遗在社区教育模式下进行保护。通过上述种种方式,不仅避免了社区教育形式过于僵化,内容缺乏吸引力的情况出现,而且可以让社区居民体会自身文化的魅力,认同并欣赏其他民族的文化。
2.多元文化整合
玉泉区是由蒙古族、回族等少数民族以及汉族等民族构成,所以其文化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既有民族传统文化的脉络,有面临现代文化的冲击。玉泉区之所以选择社区教育来保护非遗,是由于社区教育能够在其本身的系统化之上,建立对民族文化整体化、系统化的保护,而不是断裂的、分散的技能培训。韩红杰也认为教育应该形成一种具有生机的传统文化整体氛围的浸润,不能仅仅把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特定表现形式和手段割裂出来进行技能型的培训。由于这种教育太偏重形式,受教育者很难意识到这是一种文化的传承。那么作为一种比较系统的非遗保护模式,一方面,社区教育完成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整合,实现非遗文化的纵向发展;另一方面,社区教育可联系玉泉区各个社区内外各种资源,不仅可产生非遗自身力量的保护,还能借鉴其他地区非遗的保护形式,完成非遗横向发展并实现文化创新。不仅如此,社区教育可整合或融合玉泉区各民族文化,在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促进玉泉区内各民族之间的民族关系发展,这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
3.充分利用社区的文化传承场
非遗的保护离不开传承,而传承又离不开传承方式和传承场,那么社区教育作为一种传承方式,针对不同的非遗形式,要选择符合它的社区中的传承场,如大召壁画作为一种非遗,它的教育传承场当然要在大召寺进行,因为只有在寺庙中这些非物质文化才能够表达出他们的真实面貌。此外,仪式作为一个传承场是不容忽视的,无论是宗教仪式还是祭祀仪式,都可以通过仪式进行非遗的教育,使民族的传统文化包涵着的优秀民族宗教信念和价值观,挟着本民族的各种深层心理与精神信息,在这个过程中深入人心。
总之,对拥有多项非遗的玉泉区而言,把社区教育引入其中,在保护非遗的同时,不仅能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使不同民族文化之间进行交流、借鉴与融合,吸收各民族优秀文化成果并创新传统的民族文化。又能丰富社区教育内容,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新局面,特别是针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和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兴贵.再论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几种方式[J].传承,2009(8)
[2]康利霞.呼和浩特玉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汇编)[M].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2013,8
[3]姚磊.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述评[J].广西社会科学,2013(10)
[4](美)E・希尔斯著 傅铿 吕乐译.论传统[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5]范婷婷.多元文化背景下家庭教育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问题[J].黑龙江民族丛刊(双月刊),2009(6)
[6]菅丰,陈志译.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J].文化遗产,2009(2)
[7]刘尧.社区教育的内涵、特点与功能探讨[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8]刘锡城.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我和同学属于第二批出发去的。今天早上我们还有一个任务,就是带着策划书到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保护办公室,希望得到他们的指导和帮助,让我们这次的活动办的更好,进行的更加顺利。在非遗办,我们见到陈顺水副主任,进行了短暂的沟通,他看过了下我们的策划,对我们这次的活动十分的支持,同时还对我们这次活动提出了他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我们踏踏实实做事,虚心要传承老艺人学习。最后他还在我们的策划书上写下了,“欢迎大学生参与非遗保护实践”。
从省文化厅出来,我和便直奔火车东站,乘上去去的火车,去同我们的同伴们会合。经过短暂的旅途,我们便到达了我们这次的目的地,同伴夏于兰在火车站等候我们并接引我们到宾馆,团队就是要相互帮忙的。在宾馆稍作休息后,我们便开始了我们社会实践的第一个环节——向当地的文化局和地区的非遗办了解当地关于皮影戏保护的相关问题。今天下午的座谈会气氛十分轻松融洽,当地的非遗办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耐心的向我们介绍皮影戏在的发展历史,以及当地政府保护皮影戏的措施。通过他们的介绍,使我对皮影戏的认识有了初步印象,不再仅仅停留在书本中,对接下来我们去学习了解皮影戏的兴趣更加浓厚了。
我和W同学属于第二批出发去海宁的。今天早上我们还有一个任务,就是带着策划书到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保护办公室,希望得到他们的指导和帮助,让我们这次的活动办的更好,进行的更加顺利。在非遗办,我们见到陈顺水副主任,进行了短暂的沟通,他看过了下我们的策划,对我们这次的活动十分的支持,同时还对我们这次活动提出了他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我们踏踏实实做事,虚心要传承老艺人学习。最后他还在我们的策划书上写下了,“欢迎大学生参与非遗保护实践”。
从省文化厅出来,我和W便直奔火车东站,乘上去去海宁的火车,去同我们的同伴们会合。经过短暂的旅途,我们便到达了我们这次的目的地,同伴夏于兰在火车站等候我们并接引我们到宾馆,团队就是要相互帮忙的。在宾馆稍作休息后,我们便开始了我们社会实践的第一个环节——向海宁当地的文化局和海宁地区的非遗办了解当地关于皮影戏保护的相关问题。今天下午的座谈会气氛十分轻松融洽,海宁当地的非遗办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耐心的向我们介绍皮影戏在海宁的发展历史,以及当地政府保护皮影戏的措施。通过他们的介绍,使我对皮影戏的认识有了初步印象,不再仅仅停留在书本中,对接下来我们去学习了解皮影戏的兴趣更加浓厚了。
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取得瞩目成就,正在迈上新的台阶。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实践的深入,对非遗本身及非遗传承规律的认识还在深化中,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还在探索拓展中,政策和制度建设也在充实完善中。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坚持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
非遗的“本质”
非遗的本质特征是:“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公约》的这段定义有三个关键要素:
一是“世代相传”,强调这种文化遗产是现在还在延续的,而不是已经失传或被时代舍弃的。申报人类非遗代表作时,要求重点说明:“当前该非遗项目对其所在社区的社会文化功能和意义”。
二是“互动”和“不断地被再创造”,强调非遗是能动的实践。这是非遗与文物的本质区别。跟什么“互动”?跟自然和历史的变迁互动,跟社会环境和社会需求互动。什么是“再创造”?是在传承实践中不断形成与当时环境相适应的内容与形式。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的非遗将在保持历史传统的同时,越来越多地融入现代生活的内容,反映出文化的延续发展。
三是“认同感”和“持续感”。强调非遗的传承实践不仅能让相关的人群体验到共同秉承的传统,同时也能够让人们持续地感受到文化多样性仍在丰富,人类创造力的源泉仍在奔涌,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这里要注意到:多样性和创造力,不仅指过去形成的遗产是多样和富有创造力的,也是指现在与今后的传承是多样和富有创造力的。
非遗还有一个重要特征: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贯穿遗产认定、保护和传承的始终。《公约》和《非遗法》在定义非遗时,都用了一个关键词:“视为”。《公约》的表述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非遗法》的表述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这两个“视为”,指出了非遗的价值认定主体,即:某种文化现象或表现形式是不是某个民族或社区、群体及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取决于他们自己是否认同。缠足不能被认为是非遗,不仅因为它是已被抛弃、没有任何当代价值意义的历史旧习,也因为它是强加给持有者的,从来就没有得到持有者的真正认同。
非遗保护的“根本”
中国剪纸技艺是历史悠久、流布广泛的非遗项目。中国剪纸列入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不是因为我国历史上留下了很多剪纸图案,而是因为剪纸活动深深融入了中国老百姓的社会生活和情感表达,是很多地方社区和民众生活的一部分。厘清了这一点,就不难把握非遗保护的对象以及政府在剪纸项目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即:保护和培育这种大众文化生态,支持开展剪纸活动的习俗和社会实践,让中国的剪纸传统及其技艺在当代生活中得到延续和发展。至于是沿用过去的图样,还是创作新的题材,是传承人或爱好者在公序良俗规范下的文化表达权利。历史上形成的丰富多彩的剪纸题材和样式,显示了中国百姓浪漫的想象力和多样化的创造力。同样,今天和明天的剪纸出现哪些新的题材和样式,也将继续反映广大剪纸传承人和爱好者的想象力与创造力。
保护非遗,最根本的是保护传承实践,保护传承能力,保护传承环境。根据《公约》和《非遗法》,保护(safeguarding)措施主要包括认定、记录、建档、研究、保存、保护(protection)、传播、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弘扬和振兴等环节。这些环节构成了确保非遗生命力的完整保护链条,体现了保护措施和保护效果的深化。
一个非遗项目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主要从六点加以判断。
第一,实践活动是否持续并富有活力。
第二,基本实践方式,如手工技艺之于某些传统工艺项目,是否得到保持。
第三,基本文化内涵是否得到尊重。
第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是否得到弘扬。
第五,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实践、传承及再创造权利是否得到尊重。
第六,传承人群是否得到保持乃至扩大。
工业化、城镇化条件下的非遗保护
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非遗保护命题,本质上是文化传承如何应对自然和社会环境变化的挑战。政府要谨慎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保持文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平衡,悉心维护和改善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条件。要切实防止和纠正不尊重文化遗产、轻视社区文化传统、损害传承人群权利的行为。对传承环境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传承面临严重困y的项目,应及时组织记录其核心内容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独到技艺,以利其他传承人学习借鉴和研究,或在适当环境下实现复兴。
非遗保护工作有一个重要理念:见人见物见生活。要支持非遗实践回归社区,回归生活,让非遗在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体现和传承。在传统村落和历史街区建设中,要尽量避免大量迁出原居民,人为切断非遗传承人群与当地民居、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有机联系。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帮助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和当代实践能力,扩大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非遗的认知和参与,努力扩大优秀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习人群。
用大历史观看待挑战
传统知识和技艺同样是在长期实践中从无到有,从单一到丰富,逐步积累增长的。这个过程没有止境。一代代传承群体和个人或潜心钻研体悟,或与人切磋互鉴,或外出游历取经,在学习、交流和实践中参悟要领,取长补短,推陈出新。一种知识或技艺从甲地流传到乙地,被乙地消化吸收并增加新的元素,再流传到其他地方甚或回到甲地,在这过程中新的技艺、作品、风格、流派和门类不断涌现。正因如此,我们今天才能领略到优秀传统文化的多姿多彩,蔚为大观。只要传统还在发展,就不能人为规定某一个时间节点的知识和形态是传统的终点。
再从中外文化关系史乃至人类文明发展的视野看,文化传统的丰富与发展,与不同地域、民族的人员和生产技术流动密切相关,与不同文化、习俗、消费偏好的互动交流密切相关。在社会生活变化较小、人员流动较少的时代,传统的变化就相对缓慢;在社会变迁剧烈、文化交流深入、贸易活动频繁的时代,传统的变化就相对明显。而开历史先河的重大文化发展创新,往往出现在变化的时代。因此,看待非遗面临的时代挑战,需要有大的历史观。
在发生重大历史变迁的时代,文化传统既面临遭受冲击、加速消失的现实威胁,同时也面临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产生文化史上标志性风格或作品、产品的历史机遇。不尊重遗产、不注重保护遗产、歪曲遗产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的做法,会导致遗产遭到损失和破坏;禁锢和扼制遗产持有者的创造性表达权利,也会窒息文化传统的生命力,错失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宝贵机遇。
如何用“一个”带动“一片”?
能力建设直接关系非遗在时代变迁中的可持续发展。传承人群的传承与实践能力包括对本地区、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深度,对非遗项目知识和技艺的掌握程度,进行再创造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也包括在一些非遗项目传承实践中获得相应经济收益的能力。文化部、教育部实施的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着眼点正是帮助非遗持有者、从业者等传承人群获得和增强这些能力。基本要求是“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
强基础,是加深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了解,加深对本地、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和理解,当地人知当地文化;强化对所持项目知识、技艺和流变脉络的认识与把握,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拓眼界,是了解时代变迁带来的审美变化和社会需求变化,了解国内外行业动态。增学养,是丰富文化、艺术、材料等方面专业知识,掌握一些新的工具和方法。
这项工作受到传承人群的普遍欢迎。参训学员增长了学识,拓宽了眼界,提高了技艺,并且对所持项目的文化内涵有了更深的领悟,对自己手艺的价值和潜力有了更强的自信。一些学员回去后又自己办班,把学习所得让其他传承人分享;有的则办起了合作社,带动更多的人传承非遗,起到了培训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参与高校普遍认为,研培计划不仅给传承人群提供了实际帮助,也促进了大学与社区的互动,对于丰富学术积累、提升学科和专业建设水平、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增强文化传承和创新能力,意义重大。
关于传承人群的学习与传承创新,有四个重要问题需要厘清。
第一,非遗的传承人和所有人一样,都有学习新知识的权利。并不因为是传承人就不需要学习,更不是承担了传承的义务就必须放弃学习新知识的权利。虽然现实情况是不少传承人教育程度不高,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传承人群的自身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在不远的将来,我国许多非遗项目的传承将主要由受过学历教育的人群来承担。将文化传统的传承发展视为与现代教育不相容,是对非遗保护的误读。《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特别鼓励”:“在高等院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促进开展跨学科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活动。”
第二,保持非遗项目的传统特色与传承人学习掌握新知识不是对立关系。剪纸、年画、泥塑、面花等传统手工艺术,其表现往往有较强的象征性。帮助传承人获得一些材料、色彩、构图、造型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一些新的辅助工具和方法,不是要改变他们的艺术表达习惯,而是帮助他们加深对所持项目技艺特点的理解,提高对材料、色彩和图案、结构的把握和运用能力。俗话说,艺不压身。多一门知识,就多一份技艺精进的可能;多一项技能,就多一片发展的天地。很多卓有成就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都有过在大学学习和参加高水平培训的经历。
第三,很多传承人不是不想接触新的知识和信息,而是没有条件接触;不是不愿改进材料、提高技艺,而是不知道去哪里找更好的材料,学更好的技艺。有的剪纸艺人剪一头牛很像,剪一匹马就不像,是因为他看的牛多,见的马少,也没有专门学过画马,欲求其真而不得。有的农村妇女照猫剪虎,不是这位妇女喜欢用猫去表现虎,而是她受种种条件所限,没有机会看到真虎。我们不能为了照猫剪虎的“原汁原味”而不让她看到真虎,也不能为了这“原汁原味”要求她的女儿、孙女,都只能照着猫剪虎。去年底到北京一家服装企业研习的一批湘西绣娘,看到竟然有这么多颜色的线可用,都很有感触。有的绣娘说:现在大红大绿的颜色也是受材料的影响,因为当地农村只能买到很少几种线,想绣什么颜色也做不了。在国家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成果惠及城乡各地时,传承人群能不能获取新知识和信息来丰富自己,提高技艺,进行创造性的表达,以实现对传统文化更高水平的传承?国家要不要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答案是肯定的。
第四,创造性表达是每个持有者和传承人的权利,创新的内容和形式能不能成为传统的一部分,则取决于人民大众的选择。人民大众去芜存菁的力量是强大的。他们会在自己的感受中判断哪些实践、哪些技艺,哪些内容和形式、品种和题材的变化与更新,能给他们带来情感的认同,带来将过去与当下联结起来的体验。如此,他们会接受;反之,会排斥。有的当时不接受,过一段时间又被接受;有的当时接受甚至流传开来,过一段时间又被摒弃;有的被认为脱离了原来的传统,但又被更大范围的社区和人群所认同,成槲幕多样性之树长出的新枝。这是文化传统的大众选择和历史积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脱颖而出、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一定是把本民族传统与时代特点结合得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