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8 17:45: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电子支付优势,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关键词:第四方支付 支付监管 注册审批机制 存款保险机制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方支付企业独立于银行、网站以及商家来进行职能清晰的支付,是属于第三方的服务型中介机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蓬勃发展对促进我国支付行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技术门槛并不是很高,难以靠技术优势取胜,但其提供的服务缺乏差异性,该行业很多企业都以零利润或者负利润来争夺用户和交易量,导致支付行业的恶性竞争问题。二是国家可以通过贴现、存款准备金等手段或制度调节实体货币流通量,但对于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本身可决定流通量。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的中介地位,使该平台可以从事资金吸储,同时也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四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市场充当交易双方的“信用中介”,客户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若缺少平台退出时的客户保障机制,当第三方支付公司暂停或者关闭时,用户的资金难以得到保全并退偿。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对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的设立,并试图将通过建立定期注册审批制、存款延伸保险制、激励约束机制三大机制的措施,来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有效的监管,规范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运作。
我国目前针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监管措施
(一)立法方面
目前,我国专门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即一条法律、一条指引、一个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盲区。一条法律,指的是《电子签名法》。该法律涉及网上支付,只是从法律层面规范了网上支付中的电子签名行为;一条指引,指的是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指引是针对电子支付的首个行政规定,但“一号指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银行及接受其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对作为电子支付指令转发人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并未涉及;一个办法,即2005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的性质、业务开办资质、注册资本金、审批程序、机构风险监控以及组织人事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监管主体方面
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的资金和技术门槛不高,政府也没有严格的资质审查,大量的小型支付公司不断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普遍具有跨银行转账功能,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结算业务。而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因而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已经超出了这种特许经营的限制,缺乏一个直接的监管主体对其审核批准。
200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筹建“全国支付清算协会”有关事项协调会举行。央行表示,设立全国支付清算协会是为了加强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自律,依靠行业协商机制解决标准执行、支付创新、服务定价中的风险防范等问题,并且与正式的法律制度、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管相互补充。
(三)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监管上来看,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缺乏相应的强而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同时也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主体来解决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文将把中心放在后者,也就是着重对监管主体和其运行机制方面。
在监管主体方面,虽然近来央行正在筹建的全国支付清算协会能够解决支付企业的服务定价、标准定价等问题,促进行业的整合,但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相应规则问题,以及电子货币随意发行导致的通货膨胀风险,以及客户权益保护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而这需要有一个有效的监管主体。
在沉淀资金管理方面,目前的监管措施并没有对沉淀资金的管理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无法解决其风险管理问题。
在促进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发展方面,监管太严,像对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方法不适合创新型的电子支付企业。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由IT公司转型而来,IT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运作有很大的不同。
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的定位及职能
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成立,通过与目前央行正在筹建的正式的支付制度办法和全国支付清算协会的相互补充,从而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促进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稳健持续发展。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的定位如图1所示。
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关系是: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接受央行的管理,定期向央行汇报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总状况。而央行对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则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其递交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批。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的出现,有助于分担央行监管的压力和更有效地管理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
与央行支付清算组织和全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关系是:央行支付清算组织为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提供支付清算业务和维护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是对整个支付清算的整合,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为其解决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板块存在的资金风险、恶性竞争等问题;因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是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规范监管,全国支付清算协会则定位为解决支付服务业务标准和安全风险问题,二者是共同促进,且相互补充的,分别在企业监管和平台技术整合两方面对支付清算组织的支付清算提供了保证。
与银行和银监会的关系是: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在我国五大国有银行的协助下,由五大国有银行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严格专业的审计和开设专门的支付结算帐户,有效地掌握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运营状况和资金运行状况。
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负责对其派发执照和电子货币的审批问题,颁发相应的制度,提供一定的激励措施等;而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将要严格遵循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的规章制度,形成行业自律和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二者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大运行机制及其分析
(一)第四方支付监管组织的定期注册审批制
第四方支付监管组织的定期注册审批制的运作流程如图2所示。
定期注册审批制,指的是凡从事第三方电子支付的企业,都需要到当地的第四方电子监管组织那里注册成为其会员,并得到牌照后才可以继续运作。获得牌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将扮演金融公司和技术公司的双重角色,并且建立牌照的淘汰制度,即确定牌照是要定期更新的,且是两年的使用期限。牌照达到两年后,该牌照则会被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收回,失去其法律效力。只有重新通过审批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才能够继续进入市场。
定期注册审批制,不仅包括颁发牌照的市场准入制,定期淘汰制,还包括对获得牌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应遵循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对已派发牌照组织的发行电子货币的审批。无论是对目前市场上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发行的电子货币,还是即将发行的电子货币,都要上报到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将分析该电子货币的发行对实体货币的具体影响等,做好系统分析后,再向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组织征求意见,最后再决定是否同意发行,并规定其限定发行量。
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实行实名制,并且加强对虚拟交易的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和记录保存交易内容和相关信息。一旦出现一些可疑的利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的违法操作,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一定的跟踪,同时利用实名制将具体的信息上报给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部门。
实行严格的审计制度和及时披露信息。《2000/28/EC指令》明确规定,电子货币机构作为义务,应定期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第四方电子支付清算组织将定期分析这些数据,让当地银行进行审核。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可就近选择我国五大国有银行之一作为自己的审计方,定期向客户、审计银行和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部门披露相关重要信息。
市场退出机制。获得牌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要向央行递交一定的备付金。因为定期注册审批制的实施,有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因不符合要求必须退出市场。但一旦它们退出市场,客户手头上拥有的虚拟帐户余额将很难讨回。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可以在央行的批准下,让客户可以按照面值赎回电子货币。因而,递交备付金的措施有力地保证了客户的权益。
(二)监存款延伸保险制
存款延伸保险制度,是指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在其审计的商业银行开设一个无息帐户,其平台的滞留资金必须及时存放在相应的帐户当中去。保险费则由这些滞留资金在银行产生的利益来交纳。监存款延伸保险制的运作流程如图3所示。
被托管的银行,可以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达成托管协议,实行银行专户帐号存放与定向流动,严格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该托管银行具有代位监管义务,必须按照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的有关规定,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定期作出资金汇报。
对实行存款延伸保险制度,第一,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该银行存款保险机构会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这有利于保障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稳定性和客户的权益。目前为止,已经有法国、意大利、瑞典、奥地利、德国和西班牙都将在电子货币系统中引入了现有的存款保险制度;第二,之所以规定存放到无息帐户中,主要是目前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流动性比较大,往往是在客户购物或者转账后帐户处于落空状态。若提供利息,必然引起大量的客户涌入存款导致的沉淀资金猛然膨胀和利息难以分配的问题。
(三)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脱身于IT科技企业,很少受到金融监管方面的要求。获得牌照的企业将受到严格的监管,要承受很大压力去递交准备金以及接受银行和监管机构繁琐的检查,不能再按照IT企业方式较为自由的方式运营,这是不利于其创新性的发挥的和对其金融创新增值业务的开发的。这就需要在约束其合法运作的同时,也要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一定的激励。具体激励措施如下:
在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自律方面,可以借鉴伦敦金融监管“风险为本,原则先行”的原则,即只要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能够符合第四方监管组织规定的既定原则的话,其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可采用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必逐项进行行政审核。但若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则进行严惩。行业自律,许多实际规则是由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内部的技术标准决定,行业自律的灵活性和低成本性是监管部门不具有的。
在技术支持方面,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可以与国外先进的交易风险控制商和支付处理服务提供商合作或者购买技术。
在促进共同标准的建立方面,由当地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对电子支付企业和网银支付系统的融合,促进共同标准的建立。通过共同的标准,实现系统之间的相互兼容,虽然为客户和特约商户提供选择的余地,但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而言,它们能够用同样的技术标准横向拓展自己的业务,减少之前通过对技术标准的依赖,转为更创新的服务竞争中去。
在资金扶持方面,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可以在央行的审批下,对一些很自觉遵循监管规范,并且有开创性有前景的支付创新会员单位提供创新支付扶持基金,给予一定的激励和资金支持,并且授予星级奖励制度;而对于无法获得资助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而言,它们将加大自己创新的力度,争取资金奖励和星级奖励制度,对该第三方支付企业本身也是一个促进。
三大机制的优势分析
(一)定期注册审批制
这有利于第四方电子支付企业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整个行业的运营情况和构成要素等都有更系统全面的了解,便于制定出有效、有针对性的政策,为牌照的颁发提供了基础保证;另外,获得牌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虽然借助这个机制的大力实施,减少了很多对手,但定期注册审批制度实现了淘汰制,有利于它们不断地提高竞争忧患意识,并加强自己的企业规范,同时也给予其他想进入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的企业一定的准入机会,这样有利于带动整个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有序竞争,并进行金融创新。同时,通过对电子货币的发行量进行严格控制,解决了电子货币对实体货币随意冲击的难题;备付金制度用来处理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退出市场后无法偿还给客户虚拟户余款的风险,是对客户的权益保障。
(二) 对沉淀资金实行存款延伸保险制
有效地解决了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的非法转移、套现、洗钱以及逃税漏税等问题,是符合我国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展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国有工行为支付宝公证资金托管例的基础上,将保险纳入到这个托管体系中,实现金融机构业务的融合和创新。对于客户而言,通过银行和保险机构的介入,就相当于对自己的存款有了双重保险,保障了客户的权益;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而言,一旦自己出现经营危机或者面临破产倒闭时,可通过该银行保险机构去申请财务救助来帮助自己度过难关;对于托管银行而言,由于托管银行可以共享到用户支付的指令信息,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支付业务进行一个更为细致的了解和得到借鉴,对自己的网银业务的推广也是一个很好的启示和帮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潜力很大,托管的资金很多,通过这样一个机制的建立能够开拓自己的业务,形成很好的并且稳定的利润来源。
(三)约束激励机制
给予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足够的空间,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标准去研发和创新资金的金融产品,挖掘行业的客户价值。第一,“风险为本,原则先行”的原则,即更好地让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形成行业自律,授予其足够的空间去开拓自己的金融增值创新业务,也能够减少自己因监管程序复杂导致的人力、物力成本;第二,在技术支持方面,减轻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技术支持压力和资金压力,促使它们由竞争力不强的技术平台竞争和价格竞争转为行业的价值竞争和服务竞争;第三,在促进行业共同标准方面,用户能够比较容易地转用另外一个支付系统和减少对支付平台的依赖,以获得更好的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能够减轻自己在标准维护和盲目追求方面的压力,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金融创新,让企业能够有更持久的竞争力;第四,在资金扶持方面,获得资助的企业将有更充足的资本去开拓自己的业务,不能获得资助的企业也将加大自己的创新力度,二者的反应行动对整个行业而言都是一个激励,将更有效地促进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是在目前我国缺乏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一个有效的监管主体的基础上,沉淀资金引发的交易风险和道德风险问题严重,电子货币发行缺乏规范等状况下提出来的。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和全国支付清算协会都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二者相互补充和有效结合,共同促进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有序竞争和稳健发展。该监管平台主要有三大实现机制,定期注册审批制和存款延伸保险制在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竞争和沉淀资金存储方面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规范,而激励约束机制则在调动监管对象的积极性方面提供了保障。这三大机制的运作有效地解决了我国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
参考文献:
1.赵科峰.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监管[J].青年记者,2009 (26)
2.时辰宙.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伦敦-纽约的经验教训与上海的作为[J].上海经济研究,2009(3)
3.赵润静.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启示[J].金融电子化,2008 (11)
中图分类号 G220 文献标识码 A
A Study of Governmental Adminstration of Digital Cable TV
Yang Kai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Guangzhou 510420)
Abstract This article aims to analyze the role that government plays in the reform from three aspects---the necessity of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governmetal administration of digital cable TV and the perfecting of governmetal administration of digital cable TV to supply references.
Key words governmental adminstrationdigital cable TVnatrual monopolystate-owned property rights
有线电视的数字化已是当今世界电视发展的一大趋势。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中,政府规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本文将探讨对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进行政府规制的必要性,政府规制的现状以及完善措施。
一、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即政府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克服或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失灵,保证市场利益的合理分配。规制的内容主要有内容、市场和技术等几个层面。在此我们重点讨论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规制,即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市场结构,市场行为,费率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制,不包括政府对内容的规制。
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规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有线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要求政府规制
有线电视被公认为具有很强的自然垄断属性。自然垄断产业需要巨大投资,且需要通过较长周期才能逐渐获得回报,沉淀成本大,对企业的经济实力要求高,但一旦运营,容易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平移,规模大,资金消耗大,这就要求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制定管制政策,以保证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有线数字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容易带来另一个后果,即生产的低效率和分配的低效率。垄断企业可能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高于平均成本的垄断高价。这就要求政府出台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政策,放松市场进入的门槛。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在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之间取得平衡。美国有线电视发展的政府规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992年的美国有线电视法尽管在法律上禁止某一地区有线电视的特许约定,但并不禁止或者说默认某一地区事实上的垄断。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和增加市场竞争的力度,美国在1996年的《电信法》中打破了电信和有线电视的界线,允许电信业进入有线市场,刺激了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2.新型的媒介业务要求政府规制
每一种新的媒介产业或新的媒介业务的出现,都必将对原有市场结构产生影响,给市场带来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参与,以确保媒介市场有序、良性地运行。美国有线电视才兴起的时候,与无线电视竞争,产生了许多矛盾,曾困扰着有线电视的发展。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Must-Carry Rule(有线电视系统有责任传输当地无线电视台的信号),较好地调节了二者的矛盾和平衡二者的利益,保证了有线电视的发展。
中国有线数字电视的开展,将导致原有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势必对原有媒介市场产生一定影响,这就要求政府能发挥全盘宏观调控的作用,来预防或弥补市场的失灵;
有线数字电视的兴起,并不仅仅对市场结构产生影响,还在双向互动的平台上提供许多新的业务:如数字电视付费节目,影视作品的点播,游戏,股票交易,数据库等信息服务。这些新的服务的出现,需要政府针对种种市场行为出台相应的规制措施,来确保其发挥良好的市场效应和社会效应。
3.有线电视的国家产权要求政府规制
根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我国的有线电视台由政府或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且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尽管我国媒介遵从市场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追求市场效益,仍然是公共资源,需要求得市场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这就需要政府在市场机制失灵出现恶性竞争和垄断时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规制,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收获最大的市场效益。
二、我国有线数字电视政府规制现状
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主要涉及到有线电视的一系列法规和新出台的有线数字电视法规。
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了《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于11月16日施行。我国有线电视事业由此走上了政府规制的轨道。广播电影电视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有线电视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划、标准,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了《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将有线电视台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199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资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路建设管理的意见》(简称「82号文件)。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了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5年1月开始执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此外,国家广电总局了《有线数字电视频道配置指导性意见》(暂行)等四项行业技术要求。
总的说来,我国有线电视和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在不断发展,但还存在着一些弊端:
1.规制的权威性不足
纵观我国的有线电视规制,主要以行政手段进行,由国家广电总局和其他管理部门颁发,而不是通过立法。这些条例的出台往往缺乏谨慎的考虑和长远的目标,经常更改,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这就导致对有线电视乃至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比如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关于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率规定为:“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由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等相关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在一年后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重新规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虽然这一规制的更改避免了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因利益分配的分歧导致的拖延,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更举行了一系列政府举办的价格听证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规制不够科学和权威,给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带来了一定损失。
2.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缺失
在我国的有线电视规制中,存在着管制太笼统的问题,尤其是对有线数字电视这一新兴的电视业务,还缺乏细致的规定和相应的管理。比如2005年1月开始执行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具体规定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构成,太过笼统。实际上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中应包含安装费、维护费以及频道节目费用。长期以来我国有线电视收取的费用主要是较为低廉的安装维护费,基本上不含节目费用。而有线数字电视的推行,意味着开始收取付费节目费用,目前尚没有法规对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的构成以及不同费用的征收进行相应的规制;另外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其他环节如全面实行有线数字电视后的多余频道如何处理分配也缺乏相应的规则。
三、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规制的完善
目前我国各省市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正在全面展开,亟需完善现有的政府规制,以促使有线数字电视良性发展。《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开展付费频道业务,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电视发展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培育市场运营主体,实行成本核算,自负盈亏。”这实质上为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指明了方向,即政府在确保媒介所有权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市场的结构、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规制以促进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1.对市场结构的规制
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我国的有线与无线在2001年已经合并,加上其他行业不能进入,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但我们看到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已经决定“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三网合一”意味着有线电视进入门槛的放松,电信可以进入有线电视,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因此,政府应有前瞻的眼光,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结构进行立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以及实施时间进行明确规制,使得有线数字电视市场形成合理结构。
2.对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的规制
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是有线数字电视发展的重要因素。收取多少费用,怎样征收费用都应该有明确的政府规制。我国数字电视的推广一开始就以有线电视为切入点,征收的数字付费频道的费用对于长期以来只交纳基本的安装维护费的广大用户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除了“内容为王”,以丰富的内容来吸引受众外,还应该制定合理的收费,才能真正促进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有线电视分级收费的方式,为受众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等级,收取从低到高的费用。在美国,1992年《有线电视法》依据不同的服务等级建立起相应的费率管制。基本服务级由政府参照FCC制定的规则进行管制,高级服务级由FCC制定规则并管理,按频道收费和计次收费不受管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收费的合理。
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营运资金扶持的政策规制由于有线数字电视承担了一定的公益的任务并且具有正外部性,政府理应有一定的财政扶持;再加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转换需要大量的资金,运营商需承担很大的风险和压力。事实上目前有线数字电视推广的不如人意跟资金的紧缺有很大关系。因此,如何降低运营商的风险,保证足够的资金,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来说一方面通过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事业进行补贴,另一方面降低贷款利息,以减轻运营商在机顶盒及其它环节上的巨大开支。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了战略合作协议,由国家开发银行放贷扶持试点城市有线数字电视转换,目前也有个别省市政府出台了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资金扶持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仍缺乏一个国家的统一政策规制。
事实上,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还有多方面的规制要完善,如实行数字电视后多余频道的分配原则,服务的规范细则和惩罚的条例,以及技术标准的统一等,政府都应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并尽量通过立法的手段加以规制。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有线数字电视是一个发展中的事业,需要政府在制定法规进行规制时有前瞻的眼光和不断调整的策略,在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促进我国有线数字电视市场形成有效有序的竞争,做到社会效益与市场效益的双丰收。
有线电视的数字化已是当今世界电视发展的一大趋势。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中,政府规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本文将探讨对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进行政府规制的必要性,政府规制的现状以及完善措施。
一、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即政府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克服或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失灵,保证市场利益的合理分配。规制的内容主要有内容、市场和技术等几个层面。在此我们重点讨论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规制,即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市场结构,市场行为,费率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制,不包括政府对内容的规制。
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规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有线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要求政府规制
有线电视被公认为具有很强的自然垄断属性。自然垄断产业需要巨大投资,且需要通过较长周期才能逐渐获得回报,沉淀成本大,对企业的经济实力要求高,但一旦运营,容易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平移,规模大,资金消耗大,这就要求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制定管制政策,以保证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有线数字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容易带来另一个后果,即生产的低效率和分配的低效率。垄断企业可能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高于平均成本的垄断高价。这就要求政府出台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政策,放松市场进入的门槛。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在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之间取得平衡。美国有线电视发展的政府规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992年的美国有线电视法尽管在法律上禁止某一地区有线电视的特许约定,但并不禁止或者说默认某一地区事实上的垄断。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和增加市场竞争的力度,美国在1996年的《电信法》中打破了电信和有线电视的界线,允许电信业进入有线市场,刺激了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2.新型的媒介业务要求政府规制
每一种新的媒介产业或新的媒介业务的出现,都必将对原有市场结构产生影响,给市场带来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参与,以确保媒介市场有序、良性地运行。美国有线电视才兴起的时候,与无线电视竞争,产生了许多矛盾,曾困扰着有线电视的发展。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Must-Carry Rule(有线电视系统有责任传输当地无线电视台的信号),较好地调节了二者的矛盾和平衡二者的利益,保证了有线电视的发展。
中国有线数字电视的开展,将导致原有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势必对原有媒介市场产生一定影响,这就要求政府能发挥全盘宏观调控的作用,来预防或弥补市场的失灵;
有线数字电视的兴起,并不仅仅对市场结构产生影响,还在双向互动的平台上提供许多新的业务:如数字电视付费节目,影视作品的点播,游戏,股票交易,数据库等信息服务。这些新的服务的出现,需要政府针对种种市场行为出台相应的规制措施,来确保其发挥良好的市场效应和社会效应。
3.有线电视的国家产权要求政府规制
根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我国的有线电视台由政府或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且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尽管我国媒介遵从市场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追求市场效益,仍然是公共资源,需要求得市场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这就需要政府在市场机制失灵出现恶性竞争和垄断时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规制,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收获最大的市场效益。
二、我国有线数字电视政府规制现状
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主要涉及到有线电视的一系列法规和新出台的有线数字电视法规。
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了《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于11月16日施行。我国有线电视事业由此走上了政府规制的轨道。广播电影电视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有线电视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划、标准,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了《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将有线电视台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199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资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路建设管理的意见》(简称「82号文件)。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了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5年1月开始执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此外,国家广电总局了《有线数字电视频道配置指导性意见》(暂行)等四项行业技术要求。
总的说来,我国有线电视和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在不断发展,但还存在着一些弊端:
1.规制的权威性不足
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规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有线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要求政府规制
有线电视被公认为具有很强的自然垄断属性。自然垄断产业需要巨大投资,且需要通过较长周期才能逐渐获得回报,沉淀成本大,对企业的经济实力要求高,但一旦运营,容易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平移,规模大,资金消耗大,这就要求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制定管制政策,以保证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有线数字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容易带来另一个后果,即生产的低效率和分配的低效率。垄断企业可能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高于平均成本的垄断高价。这就要求政府出台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政策,放松市场进入的门槛。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在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之间取得平衡。美国有线电视发展的政府规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992年的美国有线电视法尽管在法律上禁止某一地区有线电视的特许约定,但并不禁止或者说默认某一地区事实上的垄断。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和增加市场竞争的力度,美国在1996年的《电信法》中打破了电信和有线电视的界线,允许电信业进入有线市场,刺激了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2.新型的媒介业务要求政府规制
每一种新的媒介产业或新的媒介业务的出现,都必将对原有市场结构产生影响,给市场带来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参与,以确保媒介市场有序、良性地运行。美国有线电视才兴起的时候,与无线电视竞争,产生了许多矛盾,曾困扰着有线电视的发展。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Must-CarryRule(有线电视系统有责任传输当地无线电视台的信号),较好地调节了二者的矛盾和平衡二者的利益,保证了有线电视的发展。
中国有线数字电视的开展,将导致原有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势必对原有媒介市场产生一定影响,这就要求政府能发挥全盘宏观调控的作用,来预防或弥补市场的失灵;
有线数字电视的兴起,并不仅仅对市场结构产生影响,还在双向互动的平台上提供许多新的业务:如数字电视付费节目,影视作品的点播,游戏,股票交易,数据库等信息服务。这些新的服务的出现,需要政府针对种种市场行为出台相应的规制措施,来确保其发挥良好的市场效应和社会效应。
3.有线电视的国家产权要求政府规制
根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我国的有线电视台由政府或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且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尽管我国媒介遵从市场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追求市场效益,仍然是公共资源,需要求得市场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这就需要政府在市场机制失灵出现恶性竞争和垄断时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规制,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收获最大的市场效益。
二、我国有线数字电视政府规制现状
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主要涉及到有线电视的一系列法规和新出台的有线数字电视法规。
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了《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于11月16日施行。我国有线电视事业由此走上了政府规制的轨道。广播电影电视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有线电视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划、标准,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了《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将有线电视台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199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资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路建设管理的意见》(简称「82号文件)。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了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5年1月开始执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此外,国家广电总局了《有线数字电视频道配置指导性意见》(暂行)等四项行业技术要求。
总的说来,我国有线电视和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在不断发展,但还存在着一些弊端:
1.规制的权威性不足
纵观我国的有线电视规制,主要以行政手段进行,由国家广电总局和其他管理部门颁发,而不是通过立法。这些条例的出台往往缺乏谨慎的考虑和长远的目标,经常更改,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这就导致对有线电视乃至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比如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关于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率规定为:“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由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等相关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在一年后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重新规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虽然这一规制的更改避免了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因利益分配的分歧导致的拖延,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更举行了一系列政府举办的价格听证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规制不够科学和权威,给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带来了一定损失。
2.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缺失
在我国的有线电视规制中,存在着管制太笼统的问题,尤其是对有线数字电视这一新兴的电视业务,还缺乏细致的规定和相应的管理。比如2005年1月开始执行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具体规定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构成,太过笼统。实际上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中应包含安装费、维护费以及频道节目费用。长期以来我国有线电视收取的费用主要是较为低廉的安装维护费,基本上不含节目费用。而有线数字电视的推行,意味着开始收取付费节目费用,目前尚没有法规对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的构成以及不同费用的征收进行相应的规制;另外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其他环节如全面实行有线数字电视后的多余频道如何处理分配也缺乏相应的规则。
三、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规制的完善
目前我国各省市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正在全面展开,亟需完善现有的政府规制,以促使有线数字电视良性发展。《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开展付费频道业务,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电视发展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培育市场运营主体,实行成本核算,自负盈亏。”这实质上为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指明了方向,即政府在确保媒介所有权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市场的结构、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规制以促进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1.对市场结构的规制
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我国的有线与无线在2001年已经合并,加上其他行业不能进入,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但我们看到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已经决定“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三网合一”意味着有线电视进入门槛的放松,电信可以进入有线电视,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因此,政府应有前瞻的眼光,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结构进行立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以及实施时间进行明确规制,使得有线数字电视市场形成合理结构。
2.对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的规制
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是有线数字电视发展的重要因素。收取多少费用,怎样征收费用都应该有明确的政府规制。我国数字电视的推广一开始就以有线电视为切入点,征收的数字付费频道的费用对于长期以来只交纳基本的安装维护费的广大用户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除了“内容为王”,以丰富的内容来吸引受众外,还应该制定合理的收费,才能真正促进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有线电视分级收费的方式,为受众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等级,收取从低到高的费用。在美国,1992年《有线电视法》依据不同的服务等级建立起相应的费率管制。基本服务级由政府参照FCC制定的规则进行管制,高级服务级由FCC制定规则并管理,按频道收费和计次收费不受管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收费的合理。
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营运资金扶持的政策规制由于有线数字电视承担了一定的公益的任务并且具有正外部性,政府理应有一定的财政扶持;再加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转换需要大量的资金,运营商需承担很大的风险和压力。事实上目前有线数字电视推广的不如人意跟资金的紧缺有很大关系。因此,如何降低运营商的风险,保证足够的资金,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来说一方面通过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事业进行补贴,另一方面降低贷款利息,以减轻运营商在机顶盒及其它环节上的巨大开支。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了战略合作协议,由国家开发银行放贷扶持试点城市有线数字电视转换,目前也有个别省市政府出台了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资金扶持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仍缺乏一个国家的统一政策规制。
事实上,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还有多方面的规制要完善,如实行数字电视后多余频道的分配原则,服务的规范细则和惩罚的条例,以及技术标准的统一等,政府都应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并尽量通过立法的手段加以规制。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有线数字电视是一个发展中的事业,需要政府在制定法规进行规制时有前瞻的眼光和不断调整的策略,在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促进我国有线数字电视市场形成有效有序的竞争,做到社会效益与市场效益的双丰收。
海洋、湖泊、河流在资源、运输、科学、军事等多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分布其间的水文监测传感器网络可满足诸多行业安全运行的需求,而大量传感器节点的持续供电成为监测网络可靠工作的关键问题之一[1]。利用微型发电装置回收水文中的自然能源并转化存储为电能,实现低功耗无线传感设备的自主供电,可避免使用电池带来的环境污染以及更换充电带来的人力耗费。
目前,回收水文环境能量的微型发电装置主要基于涡激振动原理[2],利用水流在钝体作用下形成的卡门漩涡激励压电纤维复合物、聚偏氟乙烯聚合物、离子聚合物等软性材料振动,利用机电转换特性将振动转化为电能,现有的原理样机都存在输出功率低、转化效率差、制造成本高等问题,难以满足实际应用的需求。
文章提出一种新型多自由度漂浮式压电海洋波浪能收回装置,采用立方体外壳中心设置支承基座并由基座六面分别向外垂直安装压电悬臂梁的结构设计,装置漂浮于水面并随波浪产生三个方向的往复运动,分别通过三对悬臂梁端部质量块惯性作用激励对应方向的弯曲振动,并利用悬臂梁根部的压电陶瓷片将振动能转化成电能。
1 漂浮式压电波浪能回收装置设计
1.1 结构设计
文章所提出的漂浮式压电波浪能回收装置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包括1-基座、2-悬臂梁、3-支撑杆、4-外壳、5-质量块、6-压电陶瓷片等。基座和外壳均为立方体,基座位于密封1外壳的中心,通过八个支撑杆刚性支撑,基座六个面的中心分别向外垂直安装一个悬臂梁,且三对悬臂梁面相互垂直,左右面的悬臂梁与基座上下面平行,前后面的悬臂梁与基座左右面平行,上下面的悬臂梁与基座前后面平行,悬臂梁的端部区域贴设有质量块,悬臂梁的根部区域单侧或两侧贴设有压电陶瓷片[3]。可选用有机玻璃作为基座和外壳材料,减轻整体质量,以便装置漂浮于水面并跟随波浪运动。
1.2 工作原理
该装置的工作原理如下:密封立方体外壳漂浮在水面上随波浪往复运动,主要包括波浪起伏的上下运动以及波浪冲击的前后和左右运动,基座与外壳刚性连接而同步运动;由于悬臂梁前端质量块的惯性作用,左右面的悬臂梁会随着外壳的上下运动而上下弯曲振动,前后面的悬臂梁会随着外壳的左右运动而左右弯曲振动,上下面的悬臂梁会随着外壳的前后运动而前后弯曲振动;粘贴在悬臂梁根部的压电陶瓷片,随着悬臂梁弯曲振动产生周期性应力,由于压电效应,上下表面电极上产生周期性变化的电荷;电荷经过导线连接的电能存储或负载元件,将产生的交流电能存储起来或驱动负载,实现波浪能回收利用的功能。
2 漂浮式压电波浪能回收装置分析
2.1 结构仿真分析
应用有限元分析软件ANSYS 15.0分别对整体回收装置和典型悬臂梁结构进行仿真分析。悬臂梁选用70mm×20mm×0.25mm的FR4薄板,压电陶瓷片选用25mm×20mm×0.2mm的PZT-4薄片,质量块选用10mm×20mm×4mm的磁块。整体仿真结果如图2所示,三个方向的一阶弯曲频率均为46Hz,由于高阶谐振状态下振动幅度小、衰减快,因此主要回收低频谐振模态下的振动能量[4]。同时对典型悬臂梁结构进行仿真分析,由仿真结果可知,质量块厚度越大,所受惯性力越大,波浪能到振动能的转换效率越高,而悬臂梁的振动频率也越低,抑制了振动能到电能的转换功率[5]。
2.2 回收电路分析
由于三对悬臂梁的振动相互独立不同步,需分别设置回收电路实现电能存储和负载驱动。该装置可采用典型压电能量回收电路,如图3所示,由整流电路和滤波电路两部分组成,压电陶瓷片在悬臂梁振动作用下产生交变电压,通过整流桥将压电陶瓷片的交流输出转化为直流输出,其后的滤波电路则可减小直流电压中的脉动交流成分,使输出波形变得比较平滑,同时电容可用于电能存储,通常选用超级电容作为储能元件。
3 结束语
文章提出了一种简单高效、成本低廉、制造方便的漂浮式压电波浪能回收装置,替代传统的电池供电,以适应水文条件下的环境监测、科学探测、搜寻救灾、军事侦察等领域低功耗无线传感设备自主供电的应用需求。采用密封正方体外壳结构,可以任意姿态漂浮于水面,采用三对相互垂直的悬臂梁结构,可同时回收三个方向的波浪运动能量,提高了波浪能回收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耀保.海洋波浪能综合利用――发电原理与装置[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
[2]G.W. Taylor, J.R. Burns, S.M. Kammann, W.B. Powers, and T.R. Welsh. The energy harvesting eel: A small subsurface ocean/river power generator[J].IEEE Journal of Oceanic Engineering,2001,26(4):539-547.
意义:非常、很
①たいへん寒い日がつづいています。非常寒冷的天气在持续着。
②屋がたいへん散らばっていますが、どうぞお上りください。
房间很乱,请进吧。
⑧留守にいたしまして、たいへん失礼いたしました。
不在家,实在对不起。
副词用法多用于郑重其事的会话或文章中。此外
「たいへん
还有形容动词的用法。表示发生了令人吃惊的大事。例如:
a.行き先のちがう汽車にのるなんて、たいへんなまちがいですわ。
1 引 言
1999年,我国40多个部委信息主管部门共同倡议、发起了“政府上网工程”。10多年过去,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已逐渐走向完善,政府网站的集群规模、服务效率也已今非昔比,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未来5年要大力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整合提升政府公关服务和管理能力[1]。一方面,国家在政策层面上要求我国的电子政务向智能化和服务化转变;另一方面,智慧城市正在我国如火如荼地建设,已有多个城市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建设“智慧城市”的目标,而电子政务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核心,“智慧政府”的概念应运而生。有学者认为,智慧政府是电子政务发展的新阶段[2],是电子政务的必由之路, 是解决我国目前电子政务服务性、智能化不足问题的良药。但也有学者认为,从“智慧地球”、“智慧国”到“智慧城市”,再到“智慧政府”,这更像一种概念的滥用,治标不治本[3]。
从国外对“智慧政府”的具体实践来看,大致按国家的发展程度出现了两个阵营。第一阵营为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在电子政务进程中起步较早,所以有着良好的信息化背景。在政府信息化建设达到一定程度后,许多发达国家提出了基于公民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的电子政务建设新阶段,即智慧政府(smart e-government/smart government)。例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为提高政府服务的绩效及服务度,提出了智慧政府建设框架(smart government framework)[4];较著名的还有韩国公共行政与安全部(MOPAS)提出的智慧政府实施计划[5]以及新加坡在“智慧国”建设中对智慧政府的要求。第二阵营为欠发达国家。这类国家政府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甚至处于零起步的状态,这也暗示着这些国家在进行政府信息化建设与规划时,能够直接借鉴最前沿的经验,尝试一步做到最好。这一类的案例有2003年非洲在信息化“E-Africa”的初始规划中[6],提出了智慧政府的建设,通过信息化和技术来加强对基本公民优先权的保障;还有印度的安得拉邦(印度的一个欠发达的州)在电子政务建设中,提出了不能仅靠技术来解决现有问题,要建设智慧政府,建设基于IT技术并以服务为主的智慧政府[7]。
我国智慧政府概念的提出皆晚于上述两类国家。鉴于我国智慧政府的发展正处于初始阶段,本文将探究智慧政府的具体含义,并以韩国“智慧政府实施计划”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智慧政府的建设模式,为中国智慧政府的发展提出建议。
2 概念
2.1 电子政务的发展阶段
一个国家电子政务的发展大多经历了以上几个过程。首先,从电子政务发展历程上看,世界各国无一
例外地经历了从“办公自动化”开端向电子政务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初至20世纪90年代初,为我国政府信息化的起步阶段,也是我国兴起办公自动化的阶段。其次,“政府上网”是电子政务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部分,也是电子政务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部分, 1999年1月,我国40多个部委的信息主管部门共同倡议发起了“政府上网工程”。之后便是“电子政府”的建设,要求实现一个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成的跨越时间、地点、部门边界的全天候的“虚拟政府”,发展至今,已开始了突出智能化及服务化的政府信息化——“智慧政府”的建设进程,如图1所示:
2.2智慧政府
智慧政府的概念在政府信息化的基础上强调了智能化及服务化,强调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数据挖掘、知识管理等技术,提高政府办公、监管、服务、决策的智能化水平,更好地为公民提供方便、个性化的服务[2]。简单来说,智慧政府是指通过将政府服务与智能IT技术整合,使公民能够随时随地利用任何设备方便地获取政府服务、参与政府活动并与政府交流的新型政府。
智慧政府的特点应从5个方面来阐述[8]:①无缝性。要求政府的服务需连接及整合多个部门,提供以人为本的、综合的及可个性化定制的服务。②移动性。强调实现移动电子政府,能随时随地为公民提供方便的服务。③随时性。政府的服务应是在任何时间都可获取的。④实时性。服务回应系统要能实时地回应公民的需求。⑤集成性。先进的服务基于共同繁荣,政府的服务要充分考虑到那些被疏远的社会阶级和公民的参与度及交流度。
3 智慧政府实施计划——韩国
2011年3月,韩国公共行政与安全部(Mini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Security)构建了“智慧政府实施计划”[8],有力地帮助韩国继续蝉联了《全球电子政务调查结果》第一的位置[9]。这些年来,韩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一直保持世界先进水平,并且其顺应时展提出的“智慧政府实施计划”,为其未来5年电子政务的更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厚实的基础。因此,本文将对该计划的背景、框架、实施措施等进行一个全面的剖析,为我国智慧政府的发展提出借鉴性的建议。
3.1计划实施背景
3.1.1背景 韩国实施“智慧政府”计划的背景有三:①自从韩国在由联合国的《2010 年全球电子政务调查结果》中排名第一之后,韩国需要一个有效的发展战略来帮助它在全球的电子政务发展中保持领先的地位[10],需要从还在进步之中的电子政务走向领先的保持者。②韩国需要下一阶段的电子政务战略来保持IT环境的智能化。从大环境来看,云计算、Web2.0/3.0等技术崛起,智能的IT时代已经到来,从国内环境来看,韩国智能手机的用户2010年底已经达到700万人,预计将在2013年突破2 500万人,达总人口的50%。这些都促使韩国政府快速适应智能IT时代的到来。③韩国政府面临着许多社会问题,如出生率的降低、人口老龄化、气候问题、社会两极化等,并且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要求政府需实现更多的个性化的服务及构建稳健的社会安全网络。这使得韩国政府需要一个灵活的电子政府策略来应对未来社会环境的变化。
3.1.2 智慧政府计划的由来 韩国智慧政府的计划是其2008年电子政府总体规划融合韩国现阶段形势后的升级。
由图2可以简单看出韩国自1996年以来电子政务及国家信息化发展的进程。智慧政府发展的规划可以说是韩国整个电子政务发展历程中循序渐进的成果,它建立在2008年的一个电子政务的总体规划之上,并考量了现阶段电子政务的弊端及韩国的社会环境,从利用智能化技术,突出服务公民的角度提出了“智慧政府实施计划”,目标是在2015年建成智慧政府。
3.2智慧政府的构建框架
韩国“智慧政府实施计划”的框架从定位、目标、策略及议程4个部分来描述,韩国智慧政府的总体定位是“与公民一起实现世界顶级的电子政府”,充分体现了服务于民的思想。本文着重描述计划中智慧政府实施的策略与实施的议程(见图3)。
3.2.1实施策略 韩国智慧政府的实施策略可概括为4个方面:①智慧政府要求政府的开放性。一方面政府需保证公民能方便地获取公共信息与服务;另一方面政府的工作及运作需保证透明度。②智慧政府要求政府服务和IT技术进行整合。从服务方面说,需做到个性化服务的整合;从技术角度,需做到多渠道的整合,如电脑、智能手机、智能电视间的技术整合。③智慧政府要求政府与第三方或私营机构实现合作。政府在提供政务服务时需扩展合作伙伴,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共享信息,实现跨文化及跨机构的合作。④可持续的绿色增长。政府在构建智慧政府时需通过绿色的IT系统来达到低碳的目标,并且实现电子政务的各个相关者共同发展的目标。
3.2.2实施议程 韩国为智慧政府的实施提出了五大议程。五大议程的确定是为了应对信息化范式及未来社会环境的变化,同时也是对现有电子政务的改进。图4为5个议程的产生及对应关系。
? 实现世界顶级的移动电子政务。移动电子政务意味着在移动通信的基础上实现服务、行政管理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分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①需要促进移动电子政务服务的发展。移动电子政务要求政府主要的服务向移动的范式转化,例如移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建设;还要求能提供根据位置定位的创新型移动服务。②需要加强公共部门移动基础设施的建设。一方面需要加强快速、安全的宽带无线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全国无线网络体系的建设做准备;另一方面,需要建设移动通信的安全保障系统。③通过私有部门利用公共信息创造附加的价值。通过建立全国资源共享网站(data.go.kr),增强公共信息的披露,并支持网络监管和预防政府数据作假,这些功能都能为政府信息和政府服务创造出额外的价值。
? 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社会。通过应用智能IT技术来对预防和应对灾难、防范犯罪、应对食品危机以及完善社会福利的建设,以此实现一个能让公民安全、安心生活的社会。①需要提供实时、智能、公共安全的网络服务。政府需要为社会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建立犯罪预防及应对系统;为促进灾难预防与提前应对而建立综合的灾难管理系统等。②扩大公共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一方面需建立健康食品系统(杂货食品、农产品、家畜和水生产品等);另一方面要建立疾病预防管理系统等。③发展个性化定制的全国社会保障系统。将各个部门和单位的社保信息联合,建立通用的利用系统;建立满足个性需求的社会福利系统,例如为多元文化的家庭提供整合的支持服务等。
? 提倡“智慧工作”来平衡工作及生活。提倡人们改变工作方式,提倡从努力工作向智慧工作转化,这样能使公民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地高效、智能地工作。①建立和扩大基于IT技术的智能工作环境。加大对智能工作中心的引进以及创建包括视讯会议及电话办公的基于IT技术的工作环境。②为智能化工作提供基础。例如,建立工作时间灵活的服务系统以及个性评估系统,并且在各公共部门间建立一个智能工作委员会;或是在公共部门中寻找成功案例来营造智能工作的文化氛围等。③建立基于知识管理的数字整合管理系统[11]。在多个部门间建立合作管理及信息共享利用系统;通过智能IT技术(Web3.0、4D等)来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水平。
? 通过与公民交流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通过社会化媒体和开放信息政策来增加公众对政府治理的参与,为公众提供定制的综合服务(电子政务服务):①为公众的参与和与谁沟通提供多种渠道(透明及开放的政府)。通过社会性媒体等渠道增强公众对社会治理的参与度;加大对主要国家政策、信息和预算的实时披露力度。②为公共提供定制的综合服务。向着更加个性化及整合化的方向改善服务;通过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来提升电子政务的建设;促进公众对电子政务服务的使用(通过使用频率来反映)。③通过提供定制的服务来增加商业竞争力。增加支持企业活动的专门窗口服务;增加与全球商业网络的连接等。
? 建立强大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基础设施。构建强大的基础设施可以保证电子政务服务的可靠及不中断:①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服务环境。标准化的电子政务网络可以为残疾人员及贫困人员提供更方便的服务;统一的电子政务环境可以防止信息化的功能紊乱,以此构建一个可靠的信息化社会。②全国信息资源的有效运用。例如,基于云计算服务的基础设施;为全国的信息资源建立一个公共利用的系统等。③应对网络攻击,加强隐私保护。为了应对网络攻击对IT环境的改变,需要建立政府的技术备份中心;更需要加强对机构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④建立一个平衡的IT生态系统。一方面需要加快公共信息化工程的进度,另一方面需要为在公共部门建立一个可靠的IT生态系统来夯实基础。
3.3 智慧政府的实施预期
韩国政府预期在2015年实现的智慧政府与现有的电子政府有诸多不同,下文的比较主要以人为主体展开。现有电子政府与智慧政府的比较,充分体现出了智慧政府的智能化和服务化,以及智慧政府超越电子政府的优越性,如图5所示:
4 我国智慧政府的实施现状
目前在中国,智慧政府相对于智慧城市等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目前并没有针对智慧政府建设的总体规划。
虽然智慧政府的建设并没有在政策级得到具体的体现,但 “十二五”规划《纲要》对电子政务服务化及智能化的要求,标志着我国电子政府有着向智慧政府方向发展的趋势。我国智慧政府研究及建设的现状主要表现为:
? 理论界对智慧政府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过多地强调了智能化及信息化,而把对公众的服务性放在了次要的位置。如我国把智慧政府划分为“智能办公”、“智能监管”、“智能服务”和“智能决策”[3],认为智慧政府是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如云计算、物联网等)的产物,忽略了其实信息技术的发展仅是实现电子政务的基础及辅助,并不是推动电子政务发展的动力。而韩国等国在对智慧政府建设进行规划时把服务导向、公众需求放到了首要的位置,而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视为是对智慧政府发展的重要辅助支持。
? 我国智慧政府的建设似乎已经起步,并且初具规模,但总体上没有具体规划,相对零散,不够系统。比如,在灾难的预防及应对方面,我国现有的成果有“宏观经济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在智能技术的支持下对宏观经济进行预测,防范经济风险[12]。此外,我国各级政府还有针对不同工作的决策支持系统、信息分析中心等。这些智能化系统的建设从小的方面体现了我国目前电子政务的智能化发展趋势,但从宏观总体上看,并没有对智慧政府的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并制定实施目标。
5 结论与建议
韩国“智慧政府实施计划”为韩国建设世界顶级电子政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对该计划的总体分析及对我国智慧政府实施现状进行剖析,试对我国未来电子政务的建设有以下几点建议:
? 需要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指导下,将电子政府的服务性置于首位。韩国在智慧政府的总体规划中一直强调要将政府为导向的电子政务服务转化为公民为导向的服务。目前我国在电子政务建设中过多地强调了信息技术的建设,但其首要任务应是以公民为中心,将服务性放在电子政务放在建设的首位。
? 需要提升对智慧政府的认识,将建设智慧政府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下一个重要目标,对智慧政府的建设实现总体的规划。从韩国的经验来看,智慧政府实施计划极大地推动了韩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使其达到了世界领先的水平。许多欠发达国家也将智慧政府的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我国也应该尽快对智慧政府进行深刻的理解,对智慧政府的建设进行总体规划。
? 韩国在智慧政府建设中的许多具体议程值得我们借鉴。如韩国进行总体规划强调要建立移动电子政务,让电子政务能随时随地为公民提供服务;强调要建立知识型电子政务,将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为公民提供一站式的系统服务;还强调在政府部门中实现智能办公,公职人员可以打破时间及地点的限制,高效方便地工作等。许多具体的措施可能在我国还很难去筹划,但其作为一种电子政务领域的先进思维和思想,值得我们去思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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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后,项目公司对“曾家岩嘉陵江大桥”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享有运营期内的收益权。特许运营期结束后,重庆曾家岩嘉陵江大桥项目收益权将由项目公司无偿移交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国有公司。该项目实施方案在交易结构、合同结构、运作方式等方面都做了较为细致的设计,有不少独到之处,对重庆市乃至全国的PPP项目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示范项目创新 不停车收费也能让投资者获取回报
近年来,重庆主城一直在向北拓展,由于人流物流量越来越大,连接渝中半岛和江北区域现有的黄花园大桥、渝澳大桥、嘉陵江大桥、嘉华大桥4座桥梁的高峰小时交通量已经达到35583辆,处于过饱和状态,每到上下班高峰都堵塞严重,其平均拥堵时长达到9小时。
为缓解这一南北向交通堵塞难题,重庆计划修建曾家岩嘉陵江大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人透露,曾家岩嘉陵江大桥PPP项目是财政部确定的全国PPP示范项目之一,所采用的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社会资本方是以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工作;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和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建设期3年,运营期20年。2015年年底启动建设,预计2018年建成。桥梁采用结构上翻的连续钢桁梁,上翻桁架高25.2米,高出中山四路约13米。该方案简洁、朴素,与嘉陵江大桥协调统一。
据记者了解,曾家岩嘉陵江大桥新增南北大通道,以缓解八一、向阳隧道、石黄隧道拥堵;此外,曾家岩大桥南北引道与嘉滨路、长滨路相连,可将部分车流分流到两条滨江路,提高滨江路的交通分流作用,对改善渝中半岛的交通结构具有较好的作用。
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引资原则: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但是不同于城外的高速公路,曾家岩嘉陵江大桥新增南北大通道为保畅通不可能设立收费站,那么投资者如何获取回报呢?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PPP合作项目中,重庆市首次尝试一种全新的道路收费模式――“影子收费”。所谓“影子收费”,就是道路使用者在经过道路或路口时不直接付费,而由政府按其交通流量大小定期向提供道路的投资公司支付使用费。
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采取“影子收费”模式,就是在桥梁两端设置测量设备,测算出车流量,然后按照事先确定的“影子票价”标准计算出一定时期内投资方“应收费”总额,这笔钱由政府按约支付。
为合理分担风险,还设定了影子价格调节机制:1.当交通量超过11.7万辆/日,超出部分下调影子价格;当交通量超过14万辆/日,超出部分不再计取影子通行费。2.当交通量不足10.1万辆/日,对影子通行费给予部分补贴。
根据《曾家岩嘉陵江大桥PPP实施方案》,2018年曾家岩嘉陵江大桥建成后,社会投资人拥有20年隐性收费权、政府不承担回购等责任,运营期结束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通过这一方式,政府可以有效解决非经营性城建项目缺乏正现金流的问题。
示范项目优点 运营20 年后无偿移交政府
根据《曾家岩嘉陵江大桥PPP实施方案》,其运作方式是:由项目公司负责曾家岩大桥项目的前期、建设、运营,运营期届满也就是20年后无偿移交政府。
项目公司也设立了独特的治理结构:重庆市城司代表市政府出资,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出任项目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市财政局派驻1名董事、1名监事;市城司派驻1名董事、1名副总经理。
其股权结构是: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40%(约13.11亿元),政府与社会资本按1:9股权比例出资。市级城建资金出资总额为1.31亿元,在2015―2018年按2:2:4:2比例注入;社会资本出资11.8亿元,同进度同比例注入。其他建设资金(约19.67亿元)由项目公司通过特许经营权质押等方式融资解决。
有专家指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交由社会资本,能更好地挖掘社会资本在设计、建造和运营方面的优势,促使社会资本在设计与建造时提高项目的设计品质和建设质量。从社会资本的角度看,实现了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的变化,资金回收风险降低,利润要求也相应降低。政府通过使用量并设置明确的付费标准,将项目后期运营收入内化为社会资本的主营业务,促使企业自发进行服务质量管理,可有效地降低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 曾家岩嘉陵江大桥效果图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7-0254-02
1 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各主体现状
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从2000年起步到现在规模不断扩大,尤其在B2C和C2C等小额支付领域成为热点,艾瑞研究公司的监测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20r08年的2743亿元,同比迅增181%,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在细分应用行业中,网络购物、航空客票占据五成,多的比重,电信缴费、网络游戏、电子商务B2B、网络彩票、教育考试和生活缴费则瓜分了剩余的份额,这说明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物种是在蓬勃发展的,不断丰富。
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可以看出,截至2008年底使用网络支付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5200万人,比2007年增长了1900万,年增长率达到57.6%,已经占到中国网民总量的1/6强。网上支付用户的上消费金额也远超整体网民,月均消费达180.8元。日益增多的网络支付用户正是庞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的潜在消费者。
中国的电子支付产业经过数年积累,在“电子支付元年”2005年进入井喷状态,市场上出现了规模不等的40多家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到2008年,随着支付企业定位和运营策略的清晰,运营领域和运营优势的明确,凸显出支付宝、财付通、快钱、上海银联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稳固占据市场份额的核心企业,这些涌现出来的各具运营风格的综合型、资源型、创新型、特色型、行业型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都想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分一杯羹。
市场份额的扩大,第三方电子支付运营商的丰富,使用网民人数的激增无不说明:随着各类物种的不断发展壮大,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正在悄然形成。
2 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各主体价值
如下图1所示,消费者、商户、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凭借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参与到支付价值链中,提升了自身的价值,并促进这价值链中相关各方的利益形成,推动着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的形成。
2.1 消费者
在这个生态系统,中,消费者是支付工:具的被动接受者和使用者,同时又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展重要推动者。我国有着近3亿的互联网用户和6.6亿的手机用户,他们是第三方电子支付业的潜在消费群;同时他们又是商户和金融机构的直接客户,是商户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消费者是这个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则给他们带来所需的价值。
首先,消费者获得了随时随地方便快捷的支付服务,其次,由于电子商务流程中物流和资金流并非同时进行,消费者担心支付后拿不到所需的商品,他们需要有一个公正可信的第三方充当信用中介的角色,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正好能满足此项需求;再次,消费者在使用各种支付工具进行网上支付时,支付环节的设置各有不同,繁琐复杂,增加了网上购物的成本,降低了网上购物的热情。使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通过统一的界面,解决不同银行的网络支付问题,大大提高了网上支付的易用性,扩大了网上支付的使用人群。
2.2 商户
商户是生态系统中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直接客户,是电子支付服务的购买者,除了少数的大商户外,绝大多数的商户是中小型商户,他们没有自建支付平台的能力,通常会选择成本较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
首先,直接与银行合作建立支付网络困难重重,银行通常会对网上支付商户的资格进行审核,对商户的注册资本,信用状况,技术水平有苛刻要求,这些对于广大的中小型商户而言门槛太高;银行出于对支付安全性的考虑会要求使用128位SSL专线联接银行与商户网络,而所需的高额费用需商户自身承担,这对商户而言是很大的资金风险;即便是安全专线联接成功,后续的网络维护和安全管理费用也是不小的一笔开支,综合以上因素,许多商户意识到购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支付服务,更有利于自身的发展。
其次,不同行业对电子支付的需求程度不同,传统的实业行业,在支付方式上可以选择货到付款,实现收货和支付的同步进行,他们对电子支付的依赖程度较低;还有一些新型的内容服务行业,如游戏点卡和电子刊物,交易的内容是信息化商品,非实物交易,无须物流,他们对电子支付的依赖度就要高得多。没有电子支付的支持,这些行业的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限制。
由于商户对电子支付的需求,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因此形成,他们之间是彼此依存,彼此共生的,缺少了任意一方都会影响另一方生存。
2.3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涵盖了银行和其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是这个生态系统的重要参与者,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首先,各大银行品牌优势巨大,无论从信誉度还是知名度上都远远胜过现存的各个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
其次,各大银行客户资源优势巨大,银行都拥有强大的储户资源。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也是在这些储户资源的基础上发展而成,是为储户帐户提供的增值服务。
第三,银行雄厚的资金支持、先进的系统和专业的管理团队能为电子支付带来完善的服务,搭建基础的支付平台,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提供统一的支付网关,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非金融机构地位尚未明确,还不具备金融功能,需要银行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由此可见,银行在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圈中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实质上是银行业务的延伸,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所从事的支付业务最后都要通过银行的支付网关完成,由银行来进行结算。各个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为了能够在市场上站稳脚跟,也在积极寻求和银行之间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从银行的合作中取得优惠的合作条件,获得行业竞争优势。
而银行也十分重视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合作,以求进一步稳固电子支付市场,特别是日益增长的中小企业的支付需求,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超过42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这一群体在全球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下,成为电子支付市场中“长尾”。但对于银行而言,这些零散的、小额的支付业务流程复杂,利润低下,往往不愿意投入太多资源,而且银行也无法对所有商户进行交易真实性的判别,无法保证其安全性。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在这两方面都能与银行互补,帮助银行将业务扩展到更宽广的领域,因此,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寻求和优秀第三
方电子支付平台合作已成为大多数银行的共识。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网上支付进入成熟期,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市场资格、经营范围的确认,与银行之间的市场分工趋于明确,两者呈现良性的竞合关系。
2.4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通过与银行合作,以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基础向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个性化的支付清算与增值业务,在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它充当着各方资源的整合者的角色,运用适当的商业模式,将消费者、商户和金融机构联接在一起,促进各方进行交易,最大程度的实现各方利益。
对消费者而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能为他们带来安全便捷的支付服务,相比各大银行提供的网银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产品和服务更细致更个性化更创新。比如扣款时开设短信通知业务,手机银行卡充值语音和短信提醒、银行卡包月扣款等业务。在B2C,C2C中,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还能充当信用中介的角色,消费者可以从商家选择合作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来侧面判断商户的可信度。
对大多数开展电子商务的商户而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能够降低商户与银行直接连接的成本,避免与多家银行相连的麻烦,增强自身的成本优势,提高运营效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个性化服务还能帮助商户创新商业模式,定制个性化支付结算服务,提供如帐务管理、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丰富的增值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交换电子支付信息的同时,还能保存商户和消费者有效的交易电子信息,出现纠纷时可以作为仲裁证据,降低交易风险,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选择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合作能最经济、最快速地占领市场,使其帐户优势最大限度地得以发挥,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和商户的个性化需求,降低风险,银行若要与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一一协商手续,开通接口,定期结算得话需要庞大的市场开发成本,而与集成了众多商户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合作,则大大降低这笔不菲的市场开发费用,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合作还能激发银行账户的活跃度,促进交易,增加增值业务的收入。
总之,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将各金融机构的网银系统进行整合,一方面促进银行业务的开展,另一方面为银行创收,实现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和金融机构的共赢。
2.5 管理者
在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管理者包括政府机构、管理机构以及代表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协会和标准。他在生态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通过制度和标准的设立进行相应的监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
基于移动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催生了很多商业模式与创新型企业,而这一产业在积极发展以及拓展范围的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便是支付问题。通过手机终端移动电子支付方式付费是完成电子化及移动化钱包的理想抉择。
一、移动电子支付概述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与3G网络建设的发展,逐步实现了一部手机走天下的愿望。发展到目前,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手机的作用十分重要,综合了MP3、照相机、电视机等各种功能,还可以令人们在各类消费的支付过程中不需要携带钱包。这一将金融与信息技术互相结合的产物,促使银行业务实现了电子化,称其为移动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组成电子商务系统的主要部分,其是构建在金融电子化与网络化的前提下,将商用电子化工具与各种交易卡作为媒介,将计算技术与通信技术作为手段,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并且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过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完成支付。同时移动电子支付是无线电子商务的基础。利用无线网络技术将基于有线网络的电子支付向无线网络延伸。在未来移动电子支付势必很好补充传统支付手段。
二、移动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移动电子支付概念在2008年在我国真正出现,从此逐步进入了这一领域。2010年有关移动电子支付的各项技术也日趋成熟,形成了产业初级形态。2013年是中国移动电子支付发展最为重要的一年,其一是移动电子支付行业标准真正形成,生态系统初具模型,创造了一个有关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其二是资本和产业链逐渐在移动电子支付领域科学布局,产生了大量的解决方式;其三是积极发展的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技术,使电子商务等真正增加了移动电子支付需求;其四是产业链的大规模发展壮大,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和银行等积极加入到手机支付领域,推动了产业的发展。
目前移动电子支付获牌企业有34家,分别是三大运营商、互联网支付巨头、银行和移动支付独立企业。移动电子支付在市场中表现的形式有:手机钱包、手机支付宝、财付通等。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可知,中国移动电子支付市场在2014年达到了1512.5亿元,同比增加了89%,预计中国移动电子支付交易规模在2016年将会冲破万亿元大关。
通过分析移动支付市场业务结构可知:移动近端和远程支付分别是2.6%、97.4%。远程支付比例明显比短信支付大。通过分析移动电子支付市场份额了解到,支付宝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31.5%,紧随其后的便是联动优势,见图4。
三、移动电子支付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一)移动电子支付优势
1.相较于网上支付,移动电子支付体现出两优势。其一是手机便于携带。移动支付不会受到时间和地点等因素的限制从而影响交易。其二是客户群体在积极扩张。在人们平常的生活工作中手机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工具,这促使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桌面互联网,并且人们已经无法预期其巨大的应用规模。
2.对网络营销平台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以支付宝手机钱包为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淘宝的统计数据可知,支付宝无线支付在2014年春节时期交易量同比增加了20倍。40多万用户在一天利用手机进行支付,增加速度非常惊人,有效支撑了庞大的手机淘宝交易,逆向驱动了2000万人通过手机对淘宝实行访问。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超过八成都是实物。新型支付方式促使交易虚拟物品的发展,虚拟商品市场规模在淘宝中已经达到了千亿元,同时还在逐步增加。
3.形成了移动支付产业的结盟,借助于打破支付、通信、智能卡等行业壁垒,统一组建一个能够互通有无、密切协作的沟通平台。结合各方积极推出基于金融账户、利用ISO相关非接触通信的国际化智能手机卡支付业务,并且统一编制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移动支付平台与技术措施。
(二)移动电子支付存在的问题
1.移动电子支付安全度极低。由于移动电子支付是用户和商家利用无线网络传输,势必会对人们造成安全困扰。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也正在逐步解决,例如通信产业与金融机构已经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金保证信息安全,保障交易业务的过程中,逐层保护金融系统和通讯系统,积极比较用户资料、发送和接收的信息,任何可能产生的错误或者可疑信息都会被认为无效而终止交易。
2.移动电子支付信誉风险。在我国调查手机用户的过程中,超多40%的用户怀疑移动电子支付,65%的用户不会应用移动电子支付发送自己的相关资料,超过90%的手机用户均收到过诈骗类短信。由于手机是随身携带的设备,经常会出现丢失和损坏问题,因此泄露个人信息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移动电子支付业务最关心的问题。事实上,由于许多移动电子支付通过绑定信用卡的形式进行支付,使信用卡的使用频率不断增加,且处于多变的使用环境中,这样形成了巨大的泄密和丢失风险。
3.有关法律制度的缺乏。当前,由于我国移动电子支付业务还是发展初期,竞争日常激烈、利益关系复杂,缺少完善的法律法律保护措施,交易彼此的权利义务也是模糊不清,导致移动电子支付出现了法律风险。
四、移动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前景
全球范围内中国已经成为最大的移动通信市场,但是我国的移动电子支付业务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大量因素限制了移动互联网支付消费。相信伴随着人们不断成熟的消费心理,移动电子支付业务势必拥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能够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帮助人们尽情享受高速移动互联网生活的乐趣。而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最终是可以有效解决移动支付业务终端问题。还需要手机充分达到智能化并且价格低廉,从而保证了移动电子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可以看出,移动电子支付要想发展,需要获得各产业链之间的密切配合,同时强化政府支持以及社会的信任,才可以实现真正的利国利民。
五、结束语